司法考试总结范例

司法考试总结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1

【关键词】法律职业考试图书;司法考试;策划策略

一、法律职业考试图书的历史演变

对法律出版而言,法律职业考试图书的出版历史就是国家法治发展、法治进步和法治文明的历史。1986年,随着改革开放的有序推进,司法行政部门开始施行全国律师资格考试,选拔出一大批法律专业人才,为我国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人才基础;同期,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单独进行,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实施。当时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由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组成,可以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开启了法律专业人才选拔的先河。这一时期的法律职业考试图书主要是考试主管机关编写审定的大纲和少量辅导资料,品种不多,市场化程度不高。2002年,国家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合二为一,改革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人员范围相应增加了公证员,由3类改变为4类。在政策层面,组成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在实施方面,考试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截至2017年,共举行16次国家司法考试。这一时期的法律职业考试图书百花齐放,除考试主管机关制定的考试大纲和考务机关编审的辅导用书外,图书品种多达几百种,主要由出版社自主编写、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编写或二者联合编写构成,市场化程度很高,市场竞争饱和。2018年,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国家司法考试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人员由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4类增加为9类,即将初次担任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和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公务员,一起纳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报名资格条件、试卷学科组成、考试考查方式和重点等都将面临较大变化。因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也要因时、因势而变,准确把握政策走向,为考生提供更加优质的备考服务,这是新时代法律出版人必须完成的答卷。

二、司法考试类图书的选题策划策略

正如司法考试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发展进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地位和作用一样,司法考试类图书的策划也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目前市场上几百种司法考试类图书可以做不同的分类:按内容划分,有教材或讲义类图书、法规类图书、真题及练习题类图书、专题或速记类图书4种;按作者类型划分,有司法考试主管机关、社会培训机构、出版社专题研究组织和部分一线名师个人著作等;按出版形式划分,有纸质出版物、VCD/DVD影像光盘、电子产品和在线数字产品等;按考试阶段划分,有前期产品、大纲和辅导用书配套产品及冲刺阶段产品等。司法考试类图书的目标读者十分明确,就是当年准备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因此,实用至上、助考成功是对司法考试类图书的基本要求。虽然读者对象非常明确,但由于考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差异悬殊——有法学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也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校本科生,还有非法学专业但向往从事法律职业的门外汉,以及多次参加司法考试分数总差一点点的“老司机”。因此如何做好细分市场,满足不同考生的个性化需求,使策划的图书实现预期,确实值得我们总结和探讨。司法考试的特点决定了法律职业考试图书选题策划应该遵守实用性、时效性、个性化、准确性和针对性五个基本原则。

1.实用性原则

不同于一般图书,实用至上、助考成功是司法考试类图书的第一要务。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首先要从图书的内容、开本、体例、版式设计和定价策略等方面体现实用性原则。比如内容,必须是经过提炼和加工后的干货,考生要在短短几个月内复习十几个学科、上百条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图书内容必须化繁为简、突出重点,帮助考生减负;比如开本,有的图书内容较多,适合选择大开本,有的为了方便考生携带随时翻阅,适合选择小开本做成口袋书的形式;比如版式设计,对一些重点产品可以采用双色印刷,把重点内容用彩色标注,方便读者阅读,等等。

2.时效性原则

法律的价值主要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司法考试也重在考查考生的法治思维和法律应用能力,这就决定了司法考试类图书的法律时效性非常明显。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快速发展,法律的“立改废释”节奏不断加快,如何在司法考试类图书的内容上及时体现,不仅决定了图书质量的优劣,也考验着法律出版人的职业责任。比如,2012年某一真题的答案为A,但按照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答案就变为B,这就需要在内容上做出说明,解释理由并提示考生备考注意。这种情况较为常见,需要策划编辑注重平时积累和提高职业素养。

3.个性化原则

近年来,司法考试报名人数逐年增加,2017年更是达到68万余人的历史最高点。对动辄几十万的考生而言,他们的教育背景、个人能力和法学知识水平存在很大差别,这就要求在图书选题策划上体现差异性,通过设计不同类型的图书产品满足考生的个性化需要。比如,教材或讲义类图书,要根据考生的不同层次对内容繁简加以调整,为读者群体量身定做,打造专属教材或讲义;对受过4年法律专业系统教育又继续深造的考生,制作精编本,帮助他们重点梳理一下即可;对非法学专业的考生,由于他们没有经过法律专业系统学习与训练,就要在重点突出的前提下,制作基础、全面、系统的教材或讲义,增强针对性,提高备考效率。

4.准确性原则

一是要按照大纲对知识点把握的不同层级要求,合理规划和编排图书内容,既不能超纲,也不能遗漏,与大纲保持一致;同时,每年增加及变化的知识点,往往是考试命题的重点,就要加大篇幅,重点讲解。二是要对图书内容质量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一些敏感问题或存在争议的领域,务必要求准确清晰,以免误导考生。如教材或讲义类产品所引用的理论或观点必须是学界的通说,杜绝一家之言;法规类产品所收录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必须现行有效,一字不差;真题类产品答案必须是官方公布的答案,不能存有争议。出版社要本着工匠精神的要求从事司法考试类产品的选题策划与编辑加工制作,因为资格考试事关考生的职业规划与梦想,有时一分的得失就可能决定考生的人生命运,万万马虎不得。

5.针对性原则

司法考试复习备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每年的司法考试一般都在9月的第三个周末举行,考生通常会在当年考后的10月份左右开始备战第二年的考试。考生的复习备考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全面系统复习阶段,即每年的10月到第二年的3月,备考方式为做历年真题、背诵法条、专题突破等,这一阶段主要是系统复习,打牢基础;重点复习阶段,即每年的4月份到7月份,围绕大纲、辅导用书和配套测试题解等官方或半官方图书产品重点备考;考前冲刺阶段,即每年7月份到9月份,通过考前预测、模拟测试等图书产品,进一步查缺补漏,将自己的知识储备和精神状态逐渐调整到最佳,准备全力冲刺。策划司法考试类图书产品,必须针对考生备考特点和复习规律,在三个不同的备考阶段提供相应的图书产品。是否在针对性上做足功课,往往成为该种产品能否获得考生和市场认可的关键。具体到策划环节,则应遵守深入市场调研、确定细分市场、选取一线名师和全方位营销的操作规则。第一,从实战出发,深入市场调研。司法考试类图书的读者对象是司考考生,所以一定要满足司考考生的需要。这就要求策划编辑必须在弄懂吃透考试政策的前提下,深入一线了解考生需求,绝对不能闭门造车。如何深入一线呢?大体有三种做法:一是到考生中间去,如经常走访法律专业院校、法律专业书店、社会培训机构等考生聚集的地方,面对面交流,了解他们的具体备考需求以及对图书的批评和建议,这些信息都可能成为策划图书的源泉;二是多向一线的培训老师请教,他们每天接触各种各样的考生,拥有丰富的司法考试培训经验。三是多方收集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仔细研究竞争对手的同类产品,取长补短,才能策划出更加适合考生需要的选题。第二,取舍有道,确定细分市场。每年考生四五十万人,特点各异——在校的考生有大把时间系统备考,在职的考生只能见缝插针挤时间复习,法学本科专业的考生功底扎实,非法学本科专业和放宽报名条件的专科考生需要系统学习,甚至从头学起。面对层次、需求各不相同的考生,在内容取舍上必须有所侧重,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以法规类产品为例,对于时间充裕的考生,不仅要提供大纲指定的完整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还要对其中的重点条文加以详解,辅之以历年真题示例;对于复习时间比较紧张的考生,则要提供考查频次较高的删节版重点法条产品;对于只想作为资料查阅的考生,就要提供标准版法规汇编,不宜做太多的编辑加工。第三,优选作者,锁定一线名师。作者决定图书的质量,司法考试类图书更是如此。选取作者时,不仅要将是否一线名师作为考量标准,还要将一线名师的独特优势发挥到极致。常年在司法考试培训一线的辅导老师,有丰富的备考实战经验,对考生的需求和面临的问题了如指掌,有一定的市场号召力,适合开发专题类、市场化的产品。参与司法考试命题和阅卷的老师虽然不参与具体培训业务,但他们熟谙命题规律和考生的常见错误,可以开发指导类、权威性产品。作者优劣是图书成败的关键,司法考试类图书市场优质作者资源有限,必须维护好作者资源。第四,细心谋划,全方位营销。市场经济时代,酒香也怕巷子深。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类产品销售周期长则八九个月,短则两三个月,因此,及时把图书产品信息传达给考生显得尤为重要。在图书基本信息确定后,编辑就可以拟定并实施全方位营销策略,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以及网站、报纸、海报、网店等各种渠道进行宣传,增强营销效果。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进行时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2

改革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势在必行,本文认为刑法课堂教学中要注重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刑法学教学的课堂有效性,和培养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和知识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而已,不仅可以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业务能力。

关键词:

刑法课堂教学;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

讲授法是我国高校中刑法学教学的主要和常用方法,老师在法科生人才培养的方案内,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时,通过口头讲授的方法,把刑法总论和分论的理论知识灌输给学生,而法科生只需要做好课堂笔记、临考前背诵相关知识点一般情况下就可以拿高分。这种教学模式有其优点和缺点,优点是通过课堂教学,使得学生能系统把握一般性基础知识,培养其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缺点是学生在此模式下,缺乏司法实践能力的训练,使得其理论不能联系实践。众所周知,司法考试考察的是考生的司法实践能力,法科生如想毕业前通过司法考试,这必然要求高校教学方法的改革。笔者认为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提高法科生实践能力的有效教学途径。所谓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是指打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构建“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双主体教学模式通过经典案例剖析、学生之间的互动合作、教师的积极引导完成教学任务的新型教学方法。通过这种方法的教学,对学生而言,可以有效提高其的课堂参与度,使其积极思考问题,培养其分析刑法案例的能力,有效地提高学生的司法考试应试能力和理论分析实践的能力。对老师而言,通过这种方式的教学,可以及时发现学生学习时的不足,及时为其解决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自己分析案例的教学能力,把自己培养成“双师型”教师打好良好的基础。

一、恰当合适的案例选择是做好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

举例教学是高校教师经常使用的方法,举例教学在老师授课过程中会经常使用的一个方法,其是就一个教学内容某个小知识点进行举例说明,以此帮助学生来理解某个具体的知识点。而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内涵不同,案件教学首先需要教师在课前进行认真选择案例,使所选符合代表性和真实性。代表和典型性案例可以直观的反映学生必修的重要知识点。通过对其案例的分析,可以帮助学生有效的掌握相关刑法原理和知识。而真实的案例是真实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案例具有鲜活性和生动性的特点,对学生的吸引力一般较高,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学生讨论案件的参与度。另一方面,挑选的案例应当具有可辩性与疑难性,而对这些疑难问题的学术上不同观点进行评析,可以有效提高学生的理论思考能力,同时能激发学生积极思维,提高学生的论辩能力。

二、科学开展对案例的讨论分析是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关键

教师在具体的案例教学中,应该特别注重师生互动,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来去发掘蕴含在发现案例中的争议焦点问题,从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争议点。首先围绕所争议的问题,要求多名学生自己根据所学知识进行分析判断,在此过程中,鼓励学生存在不同意见和相互之间形成争议,进而形成一个活跃课堂良好氛围,但是老师在此中要注意把握分寸,不能失去对课堂的把控力。其次老师在学生发言过程中,可以在适当的时机提出相左的观点,引导学生进行深层次思考,这样可以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理解更为深刻。在上述程序做完后,老师最后的分析阐述显得最为重要,深入的分析达到给学生答疑解惑的目的。如此反复的互动教学,一方面学生在轻松的氛围中学到了知识,另一方面,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培养了他相关案例实践运用的能力,提升了法科生司法实践能力。

三、课堂学习过程结束后的归纳总结是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应有之义

如果刑法学教学只重视前面两个过程,而没有对教学结束后进行归纳与总结,那么效果则不会达到所预期的良好效果,因为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本质上还要求师生在课堂结束后进行双向互动。众所周知,由于课堂教学的时间的有限性,制约了学生学习的时间和内容,如果真正要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则必须要求其进行不断地进行反思与总结。在遇到疑惑时,学生应该有个途径和平台让教师答疑解惑。通过答疑解惑,教师也大有裨益。但客观上讲,在高校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师生课下交流机会较少,这就要求我们进行反思和构建课下师生交流机制的建立。笔者主要是通过网络或者电话和学生进行的互动。但这只是个人之力,如要建立有效师生交流机制,还需学校建构一个有效的平台。

总之,在司法考试内容的不断变革的时代背景下,笔者认为刑法学教学中,内容需要改革,同时更要改革传统教学方法,引入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这样一方面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刑法学教学的课堂有效性,和培养学生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和知识运用的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对于教师而已,不仅可以培养良好的师生关系,同时也可以有效的提高自身的教学业务能力。

作者:郑明景 单位:衡阳师范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法学研究,2000(1).

[2]高铭暄.论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暨对中国刑法学体系的坚持[J].中国法学,2009(2).

[3]刘永强,廖天虎.双向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刑法课堂教学中的运用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2).

[4]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以司法考试刑法卷为例[J].法学,2009(4).

[5]谭世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J].法治论坛,2008(2).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3

 

本着服务于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的,邵阳学院政法系顺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于2007年创建了法学专业,现有来自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在校学生300多人。4年来,我们不断探索地方性院校应用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以寻求在现有条件下的生存和发展之道。   一从实际出发确立人才培养目标   2007年,我国法学已经有40多种专业,2000多个教学点,110000多本科学生。随着公检法单位人员的饱和、法学毕业生人数暴增等,似乎法学就业的寒冰期已到来。   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2002年的统计资料,全国现有律师12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万家,仅有4万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①。而基层应用型法学人才就更为缺乏。邵阳市辖8县1市3区,人口750多万,面积2.1万平方公里。2007年只有律师不到400人,法律工作者100人左右。因此,面向广阔的就业市场,法学人才市场并没有饱和。我们对目前出现的法学人才就业困难情况做调查,发现主要是人才的培养与市场脱节,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缺乏相应的就业能力所致。如司法考试通过率低,考研率低,公务员考试通过率低,专业适应能力差等。   2007年我系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有11人,其中教授2人,副教授4人,律师2人,全国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骨干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教师1人,湖南省优秀青年骨干教师1人。教学经验丰富,年富力强。本着与市场接轨,又与我们的实际培养能力相结合的出发点,我们确定专业培养目标是能够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良好训练,初步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业技能,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并具有较强的外语读写能力的,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较高的地方性应用性人才。   二课程设置突出实用性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学生就业的主要方向有这么几个,一是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后挂律师事务所,走律师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路。律师是公认的高收入阶层,有身份有地位,是很多法学学生的职业理想。其就业关键点是司法考试加实践工作经验。中国加入WTO之后,懂外语和国际法的律师职业前景被看好。二是通过公务员考试。   包括一般公务员和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在当今中国,公务员不仅意味着稳定和受人尊敬,同时也意味着很好的经济待遇。其就业关键是通过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三是企业法务职员。走助理-主管-高级法律顾问之路。但是一般只有大公司才有这样的职位设置,不仅要求法学专业能力还要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因此竞争相当激烈。四是中介所中介人员。要求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有良好的口才、熟练的文字表达和处理能力②。在中国大多数人大学主要目的是为了将来很好的就业,专业课程设置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就业是无疑的。我们在课程开设方面主要体现这么几个层次:   (1)整体专业素养的培养。主要指法学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课程,按照法学本科专业要求,与全国其他院校一样开设了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等。有些院校开设了16门核心课程,我们暂时保持不变,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以后做调整。   (2)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开设了证据学、律师与公证制度、民商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我们培养的主要是将来直接从事法律事务的一线法律工作人员,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下不太可能依赖本科阶段的学习来获得,但是基本的法学思维习惯和法律实务能力必须在这一阶段形成。   (3)复合型应用能力培养。开设专业英语文字处理技术,(含速记技术)、文献检索与应用、逻辑学、企业管理学、行政管理学、申论、行政职业能力。考虑复杂的就业形势,无论是考研、考公务员、或者从事其他相关行业,这些都是很实用的就业技能。   (4)注重第二课堂的建设。作为文科学生。说读写是三项最基本的要求。与其他院校不同,我们也注重最基本技能的培养。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我们又开设演讲课、写作课和书法课、,每个学期或学年度组织学生开展演讲比赛、辩论赛、知识抢答赛和征文赛事和书画展。   三实践环节落到实处   与其他院校相同的是,我们的实践教学也由初级到高级的三个阶段组成,第一阶段由法律见习、法庭观摩、实况录像构成感性实践教学;这一阶段主要在大一阶段结合基础课、专业课老师的教学情况进行。第二阶段由法律咨询与法制宣传、模拟法庭、构成演练实践教学,主要在大二进行;第三阶段由司法实习、律师事务实习、毕业实习和构成职业化实践教学,在大三和大四进行。作为邵阳地区唯一一个法学本科专业,每届学生不到100人,人少成为我们落实实践课程的优势。   我们实践课程的落实,一是,实习单位落到实处。很多院校的实习都是由学生自己联系单位,到时候交一份实习报告了事。实习成了走过场。学生学不到东西,学校也缺乏有效的监督。我们把实习环节作为本科学习重要的一环,学院领导在经济上给与支持,系里领导亲自落实。   2010年9月,我校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签署了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协议。同时,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双清区人民法院、北塔区人民法院也成为我校司法实务实习合作单位。2011年又增加新邵县人民法院、隆回县人民法院、邵东县等人民法院作为合作单位。   律师实务实习2007级安排在邵阳市楚信、大行、富强三所律师事务所,2008级增加了天戟律师事务所。二是实习方式落到实处。学生全部在合作单位实习。司法实务实习全程是50天,分7个小组。我们采用的是一名专职法官指导一名实习学生的“一一对应指导”模式,保证指导老师有较多的精力实实在在的指导学生,而不是重形式、走过场,以使学生能在实习期间真正能学有所获。这种实习模式,在我省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尚属首次。律师事务实习,我们与三家律师事务所合作,分三个实习小组,全程是20天。采用的是导师制,一名律师带3-5名学生。三是实结落到实处。一些院校的实结停留在书面报告。我们把它做到实处。实习完毕后,系里召开实习报告会,对整个实习进行总结,有带队教师与法院带实习的法官的意见交流反馈,有各个实习小组的实结,还有学生代表的实结,对实习期间表现优异的同学提出表扬,评选优秀实习生。#p#分页标题#e#   庭审观摩、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等环节,我们根据实际条件,在市司法局、法制办、各级法院、市政局等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都圆满完成了各项教学任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四教学管理注重关键   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到底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一直是个争议的话题。我们的定位是有职业倾向的基础性法律人才,而且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性法律人才和复合型法律人才。那么在教学中这几个关系的处理就很关键。   1.与司法考试的关系处理   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的学生都面临一个全国司法考试的问题,如果以后要从事法律方面的工作,那是一个很重要的门槛。当律师、法官、检察官都需要过司考。考研和进入其他单位从事相关工作,通过了司考是一个很大的优势。在这个关系的处理上,一些院校走极端,把本科教学当成司法考试培训,这样虽然在考试中,学生的通过率高一些,但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科目是有限的,而学生和教师一切围着司考转的话,学生的全面系统的法学素养培养就成问题,尤其是法学理论上的探索习惯就无法养成。而另一些院校则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不考虑司法考试的问题,只当作是学生的一个自愿的选择。我们认为作为法学专业人才,一定要具有法学专业的基本素养,养成法学思维习惯,培养法学道德,具有法学实务能力,同时能适应社会多层次的需求。因此首先是按照法学本科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求来运作培养计划,但是在教学过程中,也适当参照司法考试的要求,对司考的重点做一个着重点的讲述,并且适当选用一些司考的例题,供学生练习用。大三暑假前,班主任开始做司考动员,系里根据学生的要求,组织学生集中准备司考,在后勤方面尽量与学校协调,保证给学生提供安全、安静的学习环境。也有司考培训班,但是学生自愿参加。整个教学活动的安排,司考主要在课外。   2.关于英语四级   虽然关于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必要性,目前在网上有一些非议。但是无论是学士学位要求还是法学硕士入学考试要求,大学期间过英语四级是大学生重要的一个学习门槛。而随着中国与世界的交往的越来越频繁,学好一门外语已经成为一项必要的生活技能。法学类本科生作为文科生本书具有学科优势,我们把学业要求和职业要求相结合。一方面很注重学习风气的培养,要求大一大二的学生早晚自习,且七点半前进教室晨读,一方面在外语教师中特聘教学经验丰富有责任心的优秀教师主讲,另一方面,班主任和系教务人员配合外语教师的工作,进行一系列的模拟考试训练。又鼓励学生参加各类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   3.毕业论文与考研、考法检公务员的关系处理   大四是学生最繁忙的一年,忙着实习、各种各样的考试和找工作。在这个同时,还要做毕业论文。充分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为了协调与学生考研和其他考试的时间冲突,我们在大三开设论文写作和论文检索课程,专门训练学生检索资料和练习论文写作,并且有一个毕业论文的预写作练习,从选题到开题申请到开题报告到正文的写作都有一个预热过程。大四毕业论文选题一般尽量早安排,最好在9月份司法考试之后马上进行,因为学生10月份司法实务实习期间有很多空闲时间来准备论文。而实习之后是11月份了,是考研复习的关键阶段,这个时候来开题,写开题报告对考研的同学的精力是一个很大的分散和干扰。在选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有关于如何开题的当面详谈,到开题会上,指导老师与学生错开,A组的老师审B组的学生的题,以便学生能听取更多的老师的意见。之后指导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不同情况,灵活安排进度。为了让老师有充分的精力有效地进行指导,我们规定了每位指导老师带学生最多不超过8个,并且带优秀论文的老师的工作量多算。定稿一般安排在学生3-4月份法检考试后,以免学生顾此失彼,从而有效避开冲突。   五培养效果   目前,07级已经顺利毕业,08级也进入大四,总结来看,培养效果有如下特点:   (1)学习成绩优秀。07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90%,位居全院第一;08法学英语四级一次性通过率70%,位居全院第一;07级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2%,全省名列前茅,08法1司法考试一次性通过率达54%,全省名列前茅。   (2)就业能力强。2010年,07法学班在法检考试中,笔试通过为32人次,最后录取为16人;12人考取了研究生,1人考取了其他公务员,其他人进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行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等,就业率为90%。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4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所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之一,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同时,这门课程需要面对不断更新的教学内容,实践性日益增强,教学的难度也不断加大。传统的教学方式已经无法满足课程教学的需要,将案例教学与互动理念融合的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应该成为下一步教学改革的方向。   一、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与优势   1.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内涵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sofTeaching)是通过典型案例进行教学的方法,通过组织学生讨论一系列实际案例,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使学生掌握有关的专业技能、知识和理论(周川,2002)。1869年,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首次将案例教学引入法学院的教学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在案例教学已经成为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而互动式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教学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它的本质是平等与相互尊重(王伟伟,杨秀丽,2005)。   因此,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指以互动式教学理念指导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改变以往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分析的单向模式,让学生成为案例教学的主体,全面参与案例的搜集、整理、分析与评价,通过师生互动完成案例教学的方法。   2.互动式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1)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有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互动式案例教学改变了以往学生被动接受案例分析的模式,主动地参与到案例的选择和分析过程中,让他们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社会热点案例,充分发表自己的见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互动式案例教学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释放他们的能量,发挥他们学习的自主性、创造力和批判精神(孙枝俏,2010)。   (2)自主分析案例,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动手能力。互动式案例教学强调学生的独立分析、独立思考,将搜集资料、分析复杂法律关系的重任部分或者全部交给学生自己完成,有助于培养法科学生必不可少的法律思维能力,锻炼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   (3)师生互动,有利于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提高知识传授的效果。互动式案例教学通过对典型案例的热烈讨论,能够在不断思考和相互辩难的过程中将抽象复杂的理论知识具体化、生动化,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加深同学们对所学知识的理解。   二、行政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流程设计   1.案例的选择与课前准备   (1)案例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有效利用课堂时间实现案例教学法功能的前提。由于学生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内容的初学者,因此教师必须进行充分的指导。笔者认为,在案例的选择上,教师和学生应该合理分工,协调互补。   教师负责对部分经典案例的分析。对部分经典案例进行讲解是教师的责任,一方面这些案例重大复杂,对于同学们掌握相关知识点十分重要,必须详细分析讲解;另一方面,也是给同学们作出示范,有利于案例教学的进一步开展。   教师为学生列出备选的案例信息,指出案例搜集渠道,指导选择方向。互动式案例教学区别于传统案例教学的主要特点就是突出学生的主体性,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因此教师可以为学生列出备选的不完全列举的案例信息,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在这一过程中,教师要根据教学内容的主次程度,结合社会热点,作出合理的指导。   (2)案例的课前准备。案例教学的信息量很大,如果课前不能很好地归纳提炼,讲解的效果就无法保证。对于需要精讲的案例,教师应该仔细剪裁,既不遗漏重要信息,也要做到言简意赅、简明扼要,尤其是要理清复杂案件的脉络,归纳出主要争议点,为接下来的分析讨论打好基础。案例展示的形式主要是PPT课件,应该努力做到图文并茂,必要的话还可以包括简短的音频和视频资料。   教师对部分经典案例的介绍应该放在学生自主分析案例之前,给学生以必要的示范。在学生准备的过程中,教师要及时指导,比如背景资料的补充、不必要信息的删减、显示效果的调整等,都会对案例教学的效果产生影响。尤其是要注意指导学生控制时间,避免内容过多匆匆讲完或者拖沓冗长占用大量课堂教学时间。   2.互动式案例教学的课堂实施   (1)引入案例的时机。教师除了在课程开始时选择一两个经典案例介绍课程的主要内容外,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适时提出案例,供大家讨论。但是学生自主讲解案例的时间不宜过早,因为案例涉及的行政法知识点比较多,课程刚开始时学生掌握的知识往往不够,所以学生自主讲解案例应该在课程进行了一半以后进行,之前主要还是参与教师介绍案例的互动讨论。   (2)课堂互动讨论。不论是教师选择的案例,还是学生自主选择的案例,一般都可以按照“介绍案情—提出问题—表明观点—课堂互动—重新评价”的步骤进行。为了使讨论更加深入,可以将案例在课前发到班级公共邮箱,让大家有所准备。为了使讨论更加集中,也可以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分组,先小组讨论,再推举代表集中表达观点。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要保持“百家争鸣、畅所欲言”的开放氛围,鼓励同学们表达自己的见解,即使这些见解不够成熟全面,但这种“头脑风暴”式的讨论对于启迪思考、探索新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教师在讨论的最后应该给出总结性的评述,对讨论中出现的各种观点要及时回应。当然,对于一些复杂案例,教师应该强调讨论结果的开放性,鼓励学生以此作为学年论文甚至毕业论文的题目继续深入研究。   3.课后的修改完善与成绩评定#p#分页标题#e#   如果案例的讨论仅限于课堂,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互动式案例教学法要求课堂讨论后的“二次互动”,即负责主讲的同学根据课堂讨论的情况,进一步修改案例分析,作为作业上交,讲师对作业进行批改,并以此作为评定学生本门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   实践证明,由于学生们重视平时成绩,对案例的修改完善起到了很好的知识巩固和复习的作用。同时,教师通过批改案例分析作业,能够了解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情况,评估案例教学的得与失,有利于接下来调整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另一方面,这种“二次互动”也使平时成绩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学生平时学习的努力程度,较为公正合理,避免了由“书面考试成绩决定一切”的片面考核方式带来的弊端。   三、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进一步深化   1.互动式案例教学与司法考试复习的结合   自2008年以来,为了缓解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国家司法考试政策放宽,法学专业本科四年级的学生可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这也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提出了新的挑战。司法考试主要通过简短的虚拟案例考查学生对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的理解,与以前偏重理论分析的课堂教学存在很大差距,如何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成为行政法学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互动式案例教学应该努力使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考核要求相结合,使学生不仅掌握本门课程的基础理论,也具备相应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要求在案例教学中,除介绍经典案例外,还应引入“虚拟案例”、“微型案例”甚至司法考试真题,模拟司法考试的情境,锻炼学生的实战能力,为学生将来参加司法考试作好准备。   2.互动式案例教学与“法律诊所”教育的结合   “法律诊所”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又称“临床式法学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该模式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法学院学生参与处理实际的法律案件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即将学生安排在直接面向社会从事法律服务的法律诊所中,让学生承办真实案件,面对真实的客户和真实的对方当事人,学生在教师的具体指导下经历整个办案过程,使学生掌握办理法律案件的技巧和技能,增强对法律职业的真实感受,从而为培养高水平的法律人才打下基础(马海发•梅隆,2002)。   为了更好地贯彻法学实践教学的教育方针,笔者所在学校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已于2009年建立了法律诊所。诊所的常规活动包括组织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法院听审、在校内外提供法律援助等,这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课程深化互动式案例教学提供了载体,借助这一平台,将鲜活的实例引入课程教学,让学生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学习,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   3.增强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时效性   近年来,《行政强制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先后出台,《行政诉讼法》正酝酿大幅度的修改。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发展迅猛,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这就要求案例教学必须与时俱进,增强时效性,才能充分发挥案例教学补充教材、拓展视野、激发兴趣的作用。比如,在讲到行政征收的时候,笔者结合举国瞩目的“新拆迁条例”的立法进程进行分析,结合“重庆最牛钉子户案”、“成都唐福珍案”介绍了2001年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背景和在现实中产生的弊端,对2010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破天荒地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条文进行分析比较,使大家了解了行政征收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关键因素,对社会问题的观察也有了新的、专业化的视角。   4.建立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反馈机制   互动式案例教学的关键在于“互动”,在课堂教学完成后,互动交流也必不可少。从交流的效果来看,由于本身就是互动式案例教学的主体,学生对于这种教学方法成效与不足的评价非常中肯,大多数学生认可这一教学方法,并提出了进一步改进的具体建议。   这一反馈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师生平等与相互尊重的本质,真正实现了教学相长的目的。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5

关键词:合同法;教学方法;课程设置

一、高职高专院校合同法教学现状

自2016年以来,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在经济法教学中,均适用经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的,“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即《合同法》(第七版),作者是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合同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本书共有章节二十三章,其中含合同法总责八章,分则十五章。学院课程开设专业为应用法律系全体学生,开课时间一般为二年级,总课时数64学时,周课时为4课时,要求16教学周完成授课任务,期末考试以笔试闭卷的方式进行。目前教授合同法的教师有两名,学期教学计划、授课计划等教学材料完整,可行性较高。

二、高职高专院校在合同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课程设置缺乏连贯性

由于合同法的高频适用的特性,在各高校的法律教学设置中,一般都将合同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开学科之一,授课具有连贯性,一般开设于民法总则课程之后,作为民法分则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但由于我学院教学时间的调整,有两年半的教学时间缩短为两年,导致合同法课程被压缩,甚至在2017年的法学专业教学中没有开设合同法的教学,以至于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对合同法的内容记忆模糊,专业知识体系完整度造成部分缺失。

(二)学生基础性知识掌握较差

作为在民法总则课程结束后开设的合同法,在授课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民法总则知识基础。但是在合同法的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对基础性民法知识掌握薄弱,例如在讲授教材第三章的合同效力问题时,效力待定合同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一条时,学生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基础性民法概念出现印象模糊、甚至混淆了刑法中对行为人行为能力的划分标准的情况。学院现在所采用的《合同法》(第七版)教材,16教学周内要完成二十三章的授课计划,教学任务量较大,所以在授课中,反复强调民法总则的知识内容,会造成教学时间的延长与浪费。

(三)缺乏专业配套练习

现在的教学实践中,采用的合同法配套练习均为本科配套练习或司法考试的真题进行课堂练习使用,高职高专院校的合同法配套练习较少。而本科院校与司法考试的练习题难度在一定程度上要高于高职高专教材对学生的要求。

(四)合同法理论教学与实践结合上的困难

由于合同法教材本身的授课任务量较大,很难挤出时间进行学生实践能力方面的锻炼。庭审视频的播放及模拟法庭的开展对合同法的教学具有很大的辅助作用,但课时紧张,很多活动难以开展。

三、高职高专院校合同法教学提高对策

(一)尽量将合同法设为法学专业必修课

合同法不论从适用频率,还是学科基础地位来讲,都是基础性强且必要的法学专业课。基于此,希望可以将合同法设为法学专业的必修科目,有利于构建学生完备的合同法知识体系,同时对学生完善民法知识构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在教学过程中巩固学生基础性知识

针对部分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民法总则基础知识薄弱问题,建议在合同法的新课教学中,穿插民法总则的基础知识总结。如在讲授合同法教材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问题时,对于效力待定合同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问题,在讲授过程中,可以让学生主动回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相关概念、内容及民事行为能力人种类的划分,引导学生自主思考,明确思路,最终给出确定答案,即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指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同时注重概念的区别,着重让学生区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从而做到基础概念清晰,概念种类划分明确,以此为基础,才能够进行合同法细致内容学习的开展。

(三)加强配套练习题难度,提高学生综合分析能力

由于在教学中,并没有针对《合同法》第七版教材的配套练习,所以授课过程所采用的均为司法考试的练习题目。司法考试题目难度相对较高,学生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思考分析,在短时间内难以适应。但通过多年的合同法授课发现,学生在分析司法考试题目过程中,虽然起步较为吃力,但通过一段时间的锻炼,逐渐锻炼了法律逻辑思维。法律逻辑思维的行程,对学生的法学知识的整体构架有很好的辅助作用,能够锻炼学生在法律工作中进行思辨的能力,也为日后参加法律资格考试做出一定的基础性准备。

(四)增强学生的实践分析能力

合同法作为一门实践操作性极强的法律学科,与日常生活密不可分,但由于学生们社会阅历的欠缺,并不能够很好地将书本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在教学过程中,播放与合同法相关的案件庭审视频,可以让学生对书本上的知识点与实际生活紧密结合,同时调动学生们的学习积极性,通过合同法相关庭审视频的播放,学生既能巩固所学基础性知识,又能够联系实际生活,最重要的是能够通过观看庭审视频,将所思所想进行总结,真正做到活学活用。

[参考文献]

[1]张昊.合同法案例教学的思考[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2).

[2]侯喆.新形势下合同法研究若干问题思考[J].法制博览,2018(07).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6

治安学专业是我国公安高等院校中较早设立的公安类专业,1998年教育部将治安学列入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地方大学也相继开设了该专业,治安学专业在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上有了飞速的发展,为我国公安机关培养了大批的专门人才。但进入新时期以来,高校本科治安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难以确定,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设置混乱,教育教学亟需改革。治安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变动必将导致课程体系及结构配置的调整,而合理完善的课程科目及课程配置是实现培养目标的必要条件。

一、新时期本科治安学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的困境

培养目标一般是指人才培养的规格和质量,它决定了该专业培养方案的制定以及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人才培养的质量和规格既具有统一性,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一切高等教育,都要依据我国教育目的具有统一的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人才,但社会经济对人才的规格、类型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应该具有不同的质量标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规格应该多样化。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主要受制于我国特定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需求。一定历史时期,一般的质量要求是相对稳定的。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具体培养目标所规定的质量要求,是衡量所培养人才是否合格的质量规格。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和规格。一直以来,治安学专业就是为公安机关服务的,其主要任务就是培养从事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安全保卫、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专门人才。但在新的时期,本科治安学专业的这一培养目标必须做出调整。我国《公务员法》实施后,实行公务员招考制度,必须按照空缺职位的具体要求,一律面向社会实行职位竞争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安院校的毕业生不再是理所当然地进入公安机关工作。这一现实促使治安学专业教育必须关注学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培养,否则就是无的放矢,脱离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2008年公安部党委从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大局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全局出发,决定改革和加强教育培训,建立大教育大培训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启动了新一轮的公安高等教育改革。之后,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展开,改革的目的是要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规范进人机制。治安学专业人才培养要遵循公安工作改革的思路。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出台对本科治安学专业教育培养目标的制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它提出了新的要求。诚然,高校治安学专业教育应该注重专业基础,拓宽学生视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但高校治安学专业教育也不能无视司法考试,至于是否围绕司法考试设置课程体系,以司法考试教育教学作为人才培养的手段,并把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检验教育质量的依据之一,对此学术界持有不同的看法,也颇为引人关注。

高校专业培养目标的制定,还受高等学校之大学精神影响,大学精神对高校专业的培养目标发挥着潜移默化的功能。治安学专业也不例外。例如,西南政法大学其大学精神为博学、厚德、笃行、重法,前两者为大学之一般精神,后两者为法学教育的特殊精神,其治安学专业人才培养无疑就烙上了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印记。总之,高校本科治安学专业的培养目标需要修正,以此适应社会和市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二、新时期本科治安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

我国高等教育的一般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有机结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本科治安学专业培养目标倾向于定位在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治安学是具有强烈实践性和时代性的学科,要求治安学专业教育必须做到学以致用、知行合一。现代社会治安形势的日益复杂性和动态发展变化,要求治安学专业所培养的人才的知识结构与能力多元化,就是要培养具有厚实的专业基础,较宽的适应面,较强的实践能力,较高的综合素质。即所谓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公安工作的一大特点是既有明确的分工,又有较强的业务综合性与交叉性,所以,本科治安学专业培养的人才规格和质量,应当既是一种应用型专门人才,又须具有复合型人才特质,能够广泛胜任社会的各个行业和领域。作为专门人才,必须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警察基本素质和技术技能,全面系统掌握治安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够在公安机关从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复合型人才的衡量标准,首先应是具有跨学科的知识,其次是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还有就是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本科治安学专业教育应当与通识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求学生具有较宽的知识面,在加强专业教育的同时,注重拓展学生的知识面,注重现代科技人文知识的掌握。通识教育是为培养独立人格和个人生活能力作准备,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扩展就业机会。治安学专业还要主动结合社会需求,教育教学中应当高度重视公务员考试,按照公务员考试的需要,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竞争力。此外,鉴于当前本科治安学专业教育无法回避司法考试制度,那么,高校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拓宽人才培养空间。但一定要分清主次,决不能以此替代专业教育。本科治安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实际上是强调了能力培养的重要性。治安学是一个实用性非常强的学科,其专业内容具有动态发展性,治安领域的新问题和热点问题是不断出现的,治安学专业的教育内容必须反映这种发展变化。坚持本科教育厚基础、宽口径的原则就必然会淡化专业教育,而过分突出专业教育又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需要协调两者之间的矛盾。根本上的解决办法就是强化能力和素质的培养。地方大学开设治安学专业的时间一般较短,警务技能的训练条件不足,需要强化实践技能培养和训练。新时期公安工作对警察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科治安学专业要更加重视能力培养,包括调查研究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主学习的能力等等。

长期以来,我国政法类院校偏重于培养法律应用型人才,而综合性大学注重培养法律研究型人才。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前提下,高校的确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符合实际的人才培养目标。“特色教育,是法学教育培养目标重新定位的重要指标,是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1]新时期本科治安学专业教育应当紧扣时代脉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以实现治安学专业的培养目标。#p#分页标题#e#

三、治安学专业课程设置与教育教学存在的问题

课程设置是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和基础,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条件,不同的培养目标制约着课程体系设置。高校现有的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普遍存在不足,教育教学中需要加强对学生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

(一)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及课程内容设置需要规范

高校治安学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首先要面对一个问题,即是否要突出公安特色教育。因为要培养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就必须妥善处理反映公安特色的专业课程教育与强化厚基础、宽口径、注重能力综合素质培养教育之间的关系,需要在两者之间达到平衡。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矛盾。目前,我国公安院校普遍重视公安特色教育,过分突出专业课程教学,淡化了综合素质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而地方院校治安学专业因各种原因其课程体系设置中专业课程教育不够突出,难以满足公安机关应用型专门人才的要求。实际上,为了规范治安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加强课程建设,公安院校曾于2005年8月在山东省烟台市召开了“公安院校治安学本科专业课程建设座谈会”,对课程体系设置中存在的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我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其改革的目的就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这对于开展治安学专业教育工作无疑具有指导意义。公安特色教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反映在课程设置上,就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注重公安实务方面的教学、训练。同时,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还必须考虑适应公务员考试制度的现实需要,而现在的课程设置则普遍是与这一社会需求相脱节的。毫无疑问,治安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应当与公务员考试结合起来,适应公务员考试的需要,从而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治安学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及课程内容老化,课程之间逻辑关系不明确、内容交叉重叠现象严重存在。时代变迁,社会治安现象和管理模式的变化,需要对某些课程进行整合,设置一些反映现实治安工作实际的新课程。如公共危机管理、社区警务战略、网络安全监管、情报主导警务战略等课程没有得到重视和开设。治安学专业教材建设一直也存有较大争议,因为治安学专业的专业课程内容大多涉及的是治安管理业务,因而一些课程就成了法律、法规、规定条文的注释和解说。任何一门学科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治安学专业课程教材内容普遍是对公安工作业务的经验总结解释多、介绍多,而理论研究、理论基础显得薄弱。至于专业课程内容的交叉重复则比比皆是。如犯罪防范控制与社区警务、公共安全管理课程,治安基层基础与警察学、治安学概论,治安秩序管理与群体性事件处置等课程设置,普遍存在着内容上的交叉重合现象。治安学专业现有的专业必修课与选修课程设置不够合理。要实现高校培养目标的多样化要求,办好特色教育,就必须构建新的课程体系结构,加大限定性选修和任意性选修课程开设比例,积极推进弹性学习制度建设,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促使人的兴趣、爱好、综合素质得到更好的发展。国外警察教育选修课的开设比例都很高。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7

关键词:法考;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

一、法考的实施

2018年4月,司法部公布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将实施了十余年的司法考试更改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简称法考。法考最为重要的变革是对考生要求的改变,即,通过法考的学生不是只会背诵法条的学生,而是具备法学思维的能够分析问题的学生。法考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基于司考的一些弊端,例如通过司考的考生往往存在高分低能的情况,也即,考生严重缺少法律职业素养。法律职业素养的要求是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等6种素养。[1]在法考背景下,如何培养具备法律思维且能分析具体案例并形成有法律依据的个人见解的学生,是现今法学课堂应当直面的问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恰能较好解决这一问题。

二、法学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的合理构建

互动式案例教学法是指以案例分析为核心,采用教师引导、学生主导的方式,进行综合案例分析,进而达成学生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目的的一种教学方法。互动式教学理念是一种改变课堂中教师绝对权威的主导地位,创造出师生平等、合作、和谐的课堂氛围,使师生在知识、情感、思想、精神等方面的相互交融中实现教学相长的一种新的教学理念。[2]为保证学生真正参与案例教学,达到良好的互动效果,该教学模式的构建应包含课前、课中与课后三个阶段。

(一)课前

1.选择案例

在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选择案例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转变思维。教师应选择全面性的案例,而非针对特定知识点拟制案例。在拟制案例的情形下,思维模式与法律实务中就真实案情分析问题的模式正好相反,且拟制案例大都针对性地指向特定知识,往往过于简单。故而,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其次,选择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教师应尽量选择真实案例进行互动。真实案例干扰因素较多,且复杂程度往往高于拟制案例,有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养成,也有利学生综合运用法律原理分析问题。

2.教学设计

为了保证互动式案例教学的效果,教师应认真做好课堂教学设计。教师对案件的分析应采用开放模式,即,依据法理及法条分析案件,而非单一局限于既定的判决。换而言之,教师要让学生知道如何去解释法律,如何去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要让学生认识到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现有的立法规定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合理。

(二)课中

1.教师引导

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继课前互动之后,为保证教学效果,教师在课堂能否引导学生讨论乃是关键。为适应法考的职业能力要求,也为培养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人才,教师在引导中应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的引导,强调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而非单一既定判决的获得。此外,教师引导这一环节还要求教师充分提高个人口才。教师口才直接决定了教师对于课堂的掌控能力,也即决定了教师对于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的适应能否收到成效。但实践中教师往往忽略了口才的重要性。

2.学生讨论

传统案例教学也有一定程度的学生讨论,但因学生参与度不够而无法推及。为解决这一问题难题,互动式案例教学模式除了采用传统的分组讨论等方式,还可借用智慧教学平台。针对现阶段法科学生多为90后甚至00后的现状,该部分学生脱离不了对手机的依赖。在法学课堂中采用手机APP调动课堂气氛,要求全员参与便也不再困难。另外,学生讨论模式应采取开放模式。教师可将学生进行分组,设定对抗模式或并列模式等不同模式,且讨论结果不应局限于所谓的标准答案或者既有判决。只要学生能够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合理推理、说理,即应得到应有的肯定。如此,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知识等方能得到综合性锻炼。

3.教师总结

教师总结不仅局限于流于表面的课程总结,而且应当就学生对特定案件的讨论进行分层剖析,帮助学生梳理重难点知识,并纠正讨论过程中出现的理论或实践中的错误。但是,教师总结也应当是开放性的,不应对学生进行答案对错的过分强调,而应充分肯定学生思维的锻炼。

(三)课后

法学理论知识繁多,课堂时间有限。如采用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往往涉及到多方位的知识,且部分学生可能无法及时理解课堂中的难点知识。有鉴于此,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应当在课后由教师进行知识延伸及问题解答。此外,教师还应要求学生就互动式案例教学提交书面材料。该材料不仅可以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也可以锻炼学生的法律语言。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

[2]王伟伟,杨秀丽.互动式教学理念的新思考[J].辽宁教育研究,2005(4).

司法考试总结范文8

(一)教学方法的单一性

“教学”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艺术。做到真正的“传道有术、授业有方、解惑有法”,教师除了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之外,还要灵活地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但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沿袭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传统,注重分析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基本原则、具体的法律规则以及相应的法律原理等,所以,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法教学成为首选。经济法课程教学也不例外,仍然沿用传统的讲授法,教师是教学中的唯一主体,不注重对学生思维的启发,不考虑学生个体的差异,对案例教学的使用也欠缺灵活。另外,教师和同学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教学相对分离。总之,经济法教学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讲解,就无法改变学生的被动学习状态,难以实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等教学目标。

(二)考核方式的非科学性

一般而言,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到总成绩的20-30%,期末考试成绩占到总成绩的70-80%。平时成绩往往由考勤、课堂表现、作业与测试等内容组成。由于目前班级人数较多,加上授课任务繁重,所以教师对考勤及课堂表现不能准确把握,往往是根据模糊的主观印象来评分,从而使得平时成绩难以体现出学生真实表现。期末试题题型不外乎名词解释、选择、判断、填空、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题等。在一份试卷中,不管是客观还是主观试题,其中死记硬背的问题分值占到8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传统考试考核方式重理论、轻技能、重闭卷等,不利于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不利于教师教学方法的改进和教学效果的提高。

二、经济法教学改革的价值定位

从哲学上讲,价值主要是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现象以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在以法律为主要行为规则的现代社会里,法学教育价值在于培养出一批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真正实施的职业人群,从而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促进正义的实现。①在世界范围内,法学教育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法学教育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前者是强调法律职业教育,后者是强调法律理论教育。现在,不管是普通法系的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在不断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最终都转向采用对理论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的法学教育价值观。当代法学教育价值观的融合的新趋势也必将影响到我国的法学教育价值观。一直以来,各高校都在根据各校具体情况,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现在的改革主要是针对长期以来高等教育过分强调培养专业人才的弊端,转向以学生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推进文化素质教育。与高等教育改革相适应,法学教育也转向了通才的法学教育,培养法律、政治、行政管理等多领域需要的法学人才。中山大学教育学教授冯增俊曾指出东西方教育理念的本质差别是:“我们是为社会需要来选拔人才,西方是为人的全面发展、对所有人的教育负责。”显然,长期以来我们坚持的教育理念必须要改善。而通才的法学教育正好契合了这样的改革目标。教育部确定了所有的法律院系都必须开设16门法学专业核心课,即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其它课程由学校自定。经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当代中国法学教育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一般的缺乏人文教育或素质教育或通识教育,而在于能否培养出有足够能力回应这个社会提出的法律以及相关问题的并且在国际竞争中最终能获胜的学生。②所以,经济法教学改革不能仅强调经济法学理论教育的价值,更要注重经济法实务教育的价值。关于理论教育的价值,既要重视法学理论的教学,也要重视相关经济学理论知识的教学。后者是前者的而基础,不可或缺。关于实务教育的价值,从事法学教育职业的人已逐步认识到,但仍然没有在教学中落实。经济法中的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市场管理法,以及金融法和税法等宏观调控法都是与社会实践紧密相连的。由于没有足够的相关法律实践工作,致使很多老师很难在教学中进行大量的实务训练。另外,学生几乎没有接触具体的社会事例和实践的机会,所以造成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差。显而易见,经济法学教育的实用性更强,在不忽视学术性价值的同时实现其实用价值。知识经济时代,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宽口径、厚基础”的,必须具备多学科的知识结构和严密的法律逻辑思维。在经济法的教学中,教师要注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激发学生学习的创新性和主动性,以更好地适应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总之,我们要培养出“像法律人那样思考”③的大学生,必须强调经济法的教育满足社会的需要,从而体现职业教育的价值。但另一方面在经济法的教学中,不能忽视学生的全面发展,要以学生为主体进行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西方社会的教育强调人的全面发展,也就是教育是为人服务的,为人的发展为目标。虽然在目前现实的条件下,我们还不能完全将经济法教学的价值定位于学生的发展,但是可以适当地兼顾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且这恰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所在。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要求在经济法教学中,教师除了传授学生专业知识外,还要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培养健康的心理素质等。

三、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建议

“教授不是雇员,教授就是大学。”④每一位大学教师都应该负起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所以笔者提出的经济法学教学改革的思路是直接的,即以提升教师素质为核心来推动经济法教育水平的全面提高。

(一)教学内容

通过学习经济法课程,学生应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体系的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各项具体的法律制度。各个大学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大部分是在学生系统地学习了法理学、法制史、民法和行政法等基本法学学科后开设的,这是值得肯定的做法。因为唯有如此,学生才有能力在已经具备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准确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及其他内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对于经济法总论,即经济法的基础理论,应该在整个经济法教学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习不仅仅是学生对经济法这个部门法学基本原理的掌握,而且有助于学生更容易理解经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在进行经济法基础理论教学时,教师应力求介绍逻辑严密和体系严谨的经济法学理论,并揭示法与法之间、制度与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使学生理解经济法的本质。然而,任何一种理论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处于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中,经济法基础理论更是如此,因为相比较于其他传统部门法学,经济法是一个相对年轻的部门法。所以,在经济法的教学过程中,一方面,要反映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学术动态,另一方面,仍要给同学们介绍为大多数人认可的理论,以使他们对经济法获得一个基础的认识。对于经济法分论部分,应该确定一个大致的授课范围,即哪些是必讲的,哪些是可讲可不讲的,必讲的内容当中又有哪些是应当重点介绍,哪些是应当次要讲解的等。根据多年的经济法授课经验,笔者认为,经济法分论应该包括三部分:经济法主体、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其中,经济法主体部分按照经济法主体体系框架分为包括三部分: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中间层;市场监管法部分应该包括竞争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房地产管理法和银行监管法等内容;宏观调控法部分应该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法、自然资源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价格法等内容。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相比较于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时期,经济法的立法仍然很不完善,甚至有很多空缺,所以,经济法的教学不能局限于对现行法律的诠释和解析,而是应该将国外已经成熟应该为我们所用的做法介绍给学生。

(二)教学方法

任何教学活动都是一定教学方法运用的过程。同样的教学内容,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会产生不同的教学效果。所以,合适的教学方法,不仅可以提高教学质量,甚至可以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方法有很多种,但不同的教学方法适合不同的教学环境。经济法作为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极强的学科,其教学一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占据重要地位。恰当运用案例,会使学生兴趣盎然。要做到恰当运用案例,应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案例的选择,选择案例合理与否决定了整个案例教学的成败。选择的案例不仅要与教学内容相匹配,而且最好是贴近生活最近几年发生的典型案例。选择案例的途径既可以是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可以是报纸、杂志、期刊、电视栏目上介绍的案例。二是案例的呈现,是案例如何传导给学生的环节。案例的呈现既可以事先准备好的文字材料分发给学生,也可以由教师进行口头讲述,还可以利用多媒体进行展示,甚至可以由教师或者学生亲自表演。但不管是哪种方式,都必须简明并相对完整。案例呈现的时间既可以在讲述基本理论之前,也可以是在讲述理论知识后。最后,教师可以结合经济法知识点提出恰当的问题,由学生自己思考并讨论或辩论,进而总结出相对准确的结论。举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举例教学一般是在已讲述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实例来论证所讲授理论的正确性,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所以它主要是为传授理论服务的。案例教学与举例教学都是通过实例来进行教学,即通过具体的事例来进行教学。因为实例与实践联系较紧密,能吸引学生而且易被接受,因此,教学中的举例和案例分析都能避免抽象、枯燥的理论讲授,可以增强授课的说服力和生动性,调节课堂教学的气氛,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甘阳先生指出,实现通识教育要解决的两个问题之一——讨论⑤,对经济法教学,同样也是应该受到重视的。当然,这里的讨论包括课堂讨论和课外讨论。课堂讨论的形式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对于难易程度不同的问题,课堂讨论也应有所变化。对于相对有深度的选题或案例,教师可以从不同角度设计问题,由学生主动查阅资料准备讨论内容。对于相对简单的选题或案例,可以直接组织学生在课堂讨论,后由教师总结。至于课外讨论,仍要由教师设计选题,由学生根据相关知识分析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形成文字交与老师。讨论式教学可以将学生从被动学习转为主动学习,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综上,经济法教学应打破思维定势,积极尝试不同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营造积极活跃的课堂气氛,不断地推进素质教育。

(三)考核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