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研究

国有企业审计法律制度研究

党的报告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综合实力发展过程中对经济稳定、社会公平、战略实施等方面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国企审计实现了对国企的有效监督,保障了国企的良好有效运行,国企审计法律制度是我国审计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本文从国企审计入手,着重对国企审计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揭示出我国国企审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并提出对策,以期为我国国企审计法律建设提供支持。

一、我国国企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双重性领导体制影响审计权威性的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的审计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各级审计机构受本级政府行政管理的同时还要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业务监督和指导。审计机关人事调动权、任免权均在政府领导人员手中,因此在地方国企审计过程中监督作用无法有效落实,使国家审计机关处境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审计的权威性。

(二)无法发挥公正评价和委托的责任

我国各级审计机构也是隶属于各级政府的一个部门,所以在执行审计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一定程度的行政干扰,使得中央的某些方针政策无法通过审计真正落实。由于审计部门的体制现状,实际的权力监督受到一定限制,无法对同级政府进行有效监督,特别是政府领导人。(三)国企审计规范性法律制度不健全对审计人员的审计执法规范性行为要求出现空白点,或者出现被审计单位人员拒绝提供审计证据的现象,审计人员能够采取的审计手段、国企审计法律制度方面能够提供的支持缺失。

二、我国国企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保障

(一)完善国家审计法律体系

进一步加强国家审计法律体系的建设,建立健全国家审计法律体系和制约机制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目前,我国国企审计法律体系监管问责机制尚不完善,虽然我国逐年修订的审计法律和相关条款中涉及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内容,但监督管理机制相对松懈,所谓的监督实质上变成了国家审计机关的例行审计、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而国家审计法律体系自我约束在立法层面上的不完善,导致对很多企业经济问题行政监督没有法律依据,监督问责有时候无法可依。国企员工是国企审计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对于国家审计工作的各个细节也有最深切的感受,其应当成为社会监督的重要力量。但在我国以往的国企审计实践中,国企内部员工的监督权很难发挥作用,一方面与我国的法治现状有关,国企员工本身的法治观念较弱,法治思维缺乏,社会监督作用自然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国家缺乏比较完备的国企内部审计监督体系,现有的国家审计法律规范多是规章、法规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且这些规范对于企业内部审计自我监督问责的规定部分比较笼统和粗略。监督手段的单一以及监督主体的局限性,都是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的障碍。

(二)完善国企内部审计法律制度

内审制度是解决“委托与”问题的重要手段,通过内部审查制度的完善,能够更好地对国企管理者进行控制和监督,严格掌控企业经营管理状况从而进行约束。国企内部审计一般包括审查会计记录、经济业务、财产保管与其他检查等。要加强会计、出纳档案保管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往来、债权、债务的登统记业务,明确职责和岗位权限,及时发现和预防错误或舞弊行为。完善授权审批机制,严格特别授权和常规授权的控制,规范国企制度,规范特别授权权限、范围、责任和程序,尤其要严格控制特别授权。定期对内部自我审计监督体系进行修订,完善企业发展需要,把握企业经营管理在市场经济中的关键,例如物资采购、产品销售、款项支付、款项回收等,这些环节对企业影响很大,也与审计监督与内部控制正相关。

(三)完善国企外部审计法律制度

国企内审直接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负责,提升其独立性,通过对国企下属子企业负责人和各部门进行审计,可以鞭策国企完善制度。但设置内审部门属于企业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且内审很难不被“内部人”操控。国家各级审计机关设立特派审计机构可以摆脱“内部人”操控,同时可以对“内部人”进行监督,从而发挥内审很难发挥的特别作用。各级审计派出部门归属国家审计机关领导和指导,对各级审计派出机关负责。设立特派审计机构的目的是通过强化对国企领导及董事的审计监督,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外部审计提升特派机构审计效率,提升国企审计效率。目前,在中央的部署下,国家审计署在中央企业层面已增设专门审计机构,但覆盖面和力度仍然不足。强化派驻机构监督职能应理顺关系、创新体制、改进方法、强化管理,并准确定位职能、规范职责权限、正确履行职责,从而体现“派驻”的优势。

(四)加强国企审计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

1.建设国家审计、内部自我审计、外部审计综合协调部门。设立综合协调部门有利于优化国企内外审计资源,规范审计权限。成立综合协调部门可以防止审计范围过宽、审计监督难度大等审计资源不均问题,更加有效地促进国家审计资源的分配。2.完善国家审计法律体系建设标准。我国现有的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阻碍了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力度的发挥,审计结果公告是指各级审计机构以出版物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性文书所表达内容的公告。这些因素涉及国家现行审计结果。一是改变国家审计制度的目标,包括改变原来的时间限制规定和目标的模糊之处。二是提升审计结果公告制度体系的供给,加强传统审计机关“权力”和“义务”概念的转变,增加国家审计部门的自主性,强化责任。三是转变制度变迁主体观念,提升公告的主动性,审计公告不能仅仅公布审计单位的错误和缺点,对国企经营中表现较好的地方也要进行公布。3.加强国企审计队伍建设。一是大力减少国家审计的无意差错,提升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能力。二是加大公告后续整改力度。三是提升公众对审计结果公告的关注度。四是提升公告理解程度。

三、结语

国企审计体制和法律制度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有企业审计的实施是在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下进行的,国企审计能否充分发挥揭示差错和弊端、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作用,关键就是国企审计法律制度是否健全,也就是在审计过程中能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等依法依规审计。因此,国企审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是我国法律在审计领域走向深入的重要实践,对于完善我国国有资产监督审计管理体制,做强做大国有经济,夯实我党执政的经济公有制基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法治化进程中,国企审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设是一大趋势。

作者: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