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概念的必要性

国有资产概念的必要性

本文从人们目前对国有资产概念的一般认识出发,通过分析资本与资产的联系与区别,分析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能否界定国有资产,分析将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定义为企业国有资产是否恰当,提出将“企业国有资产”改称为“国有资本”的观点。由此形成如下结论:一是将目前企业国有资产从广义的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更名为国有资本,国有资产不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是将现行的《企业国有资产法》更名为《国有资本法》,专门用于调整国有资本;三是为适应上位法更名,修改相关法规,实现政令统一;四是将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更名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名正言顺管资本。现如今,不论是日常口语,还是书面文章,国有资产、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评估、国有资产流失等术语,随时能听到,随处能看到。那么,什么是国有资产?目前其概念是否存在缺陷?应当对其进行辨析。不能让习以为常的事情混淆视听,蒙蔽了眼睛,通过对其研究、辨析,正确认识国有资产,不仅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务问题。

一、国有资产概述

(一)目前对国有资产概念的一般认识

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是指国家的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其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经营性国有资产,也称企业国有资产。

(二)资本与资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资本通俗讲就是经营工商业的本钱,指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额。在西方经济学理论中,资本是指投入(生产资料)的一部分,根据现今主流宏观经济学观点,资本可以划分为物质资本、人力资本、自然资源和技术知识。资本投入企业后,进行不同形态的循环和周转,实现增值。资本在本质上具有保值增值、充分竞争和趋利避害的本能属性。资产一般认为是一个会计学名词,2006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反映企业的静态经济资源,其并不反映企业的利润、增值之间所具有的动态关系,也无法从增值角度反映资产优势。资本与资产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资产是不一定投入生产经营的,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资产,一般就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即通常所说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只有当资产被投入生产经营活动后,它才能成为资本。由此可见,在一定条件下资产可以转化为资本。亚当·斯密在《国富论》第二篇的开端,对资本与资产有详细的描述。他认为,属于某人的财物就是这个人的资产,出让使用权以获取利润收益的资产就是资本。笔者认为,亚当·斯密对资本与资产的这一论述,在今天仍然是我们鉴别资本与资产的标准。从企业会计学理论来讲,资本与资产的区别比较明显,也比较直观。资本,是指企业购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产的资金来源,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分为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分别归债权人和企业所有者(股东)所有,企业对其资本不拥有所有权。资产,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归企业所有且是唯一的。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就是指企业对其控制的资产拥有的所有权。资本经营与资产管理也有本质的区别,从经营和管理的目标看,资本经营的目标是获取盈利,即通常所说的保值增值,这是资本的最基本特征,资产管理的目标是保证资产的完成无损,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无法界定国有资产

结合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法人财产权、债权人的债权和出资人所有权的三大基本产权来看资产负债表,三大基本产权清晰地反映在表上。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应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左边的全部资产,它是一种实物形态的权利,即企业对其全部资产所拥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债权人的债权对应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右方上部的负债,债权人只有在其债权到期时方能对企业提出索取要求,企业将用资产进行偿还。出资人所有权对应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右方下部的所有者权益,出资人只有在企业终止结算时,方能对企业的资产提出要求。债权人和出资人一旦将其资金借贷和投资给企业,该资金就成为了企业的资金,即企业法人财产权。而他们拥有的是价值形态的债权和股权,债权和股权都不能直接对应或控制企业的资产。例如,企业不能因为有债权人或出资人张三、李四,就把企业的某部分资产界定为“张有资产”和“李有资产”。同理,国家出资企业,其出资资金投入企业后即成为企业资产,不能将企业资产中的某一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由此可见,有国家出资企业没有国有资产,只有国有资本。

三、将企业国有资产更名为国有资本的必要性

(一)为国有资产正名在思想认识上已没有障碍

回顾国有资产由财产到资产再到资本的演变过程,我们知道国有资产概念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将国有企业的资产都视为国家所有也能说的过去。并且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理论界的思想仍然禁锢着,一谈资本就会想到马克思对资本的描述,“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鲜血和肮脏的东西”“资本家手里的每一枚铜板都渗透着无数劳动者的鲜血”“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利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该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冒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视资本为洪水猛兽,更不可能将国有资产与“资本”联系起来。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们经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学习邓小平南巡讲话等多次思想解放运动,解除了国人的思想禁锢,尤其是学习邓小平南巡讲话,国人早已摆脱了姓“资”姓“社”的束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就,1979年,我国GDP只有4062亿元;2021年,我国GDP为1143670亿元,过去42年间我国GDP增长了280.55倍,由此,国人对资本这一社会经济活动中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将目前所称的企业国有资产正名为国有资本,人们在思想认识上早已没有障碍。

(二)有利于法规条款的统一

目前,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众多,由于生效时间、适用对象和制定主体的不同,在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概念的部分条款上存在冲突。《企业国有资产法》是现行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最高层次的法律,该法对国有资产有明确的定义,在此,我们不妨再看一下现行的另外两个文件,例如,2001年4月《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又如,2004年8月《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独资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对于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其国有资本是指该企业所有者权益中国家应当享有的份额。”这两个文件未用“国有资产”而用“国有资本”,其国有资本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国有资产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为何用两个不同的概念指称同一事物,不得而知。即使是同一部法律,其内容中既出现国有资产概念,又出现国有资本概念,容易产生歧义。研究目前现行的几个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主要法律,笔者认为,不论是“国有资产”还是“国有资本”,其实都指的是同一事物,因此,将企业国有资产更名为国有资本有利于法律条款的统一,否则会给实际工作造成障碍和混乱。

(三)更好适应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

我国经过四十多年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形成。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国有资本、集体资本不断壮大,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资本和城乡居民私有财产迅速增加,各种资本流动、重组、融合日益频繁,投资主体多元化、各种所有制经济交叉持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已成为发展的必要趋势。党中央顺势而为,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企业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供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决定》中的这些论断,是从资本的角度出发,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实践的基础上,顶层设计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因此,将企业国有资产更名为国有资本适应深化国企改革的要求。

四、结论

笔者经过前文对国有资产概念的辨析,形成如下结论:一是将目前企业国有资产从广义的国有资产中分离出来,更名为“国有资本”,国有资产不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是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本法》,专门用于调整国有资本,并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将各条文中的“国有资产”修正为“国有资本”。三是对现行的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将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在用国有资产或企业国有资产概念表述国有资本,根据《立法法》,上位法和下位法相冲突时应适应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修正为国有资本,实现政令统一。四是将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更名为国有资本监督管理委员会,名正言顺管资本,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建立国有资本监督体制。

作者:张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