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大数据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摘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迫在眉睫的任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内容之一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同样刻不容缓,尤其是在不断“减税降费”背景下显得更为紧迫。在论证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再提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进而分四个维度给出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信用体系;用税信用;征税信用;纳税信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当前社会和经济发展迫在眉睫的任务,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核心内容之一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同样也刻不容缓,尤其是在不断“减税降费”背景下显得更为紧迫。近年来尽管采取强化依法治税、定期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等措施,让税收信用建设工作获得一些进步,税收信用缺失现象仍普遍存在。纳税意识淡薄,采取多种手段偷逃税等行为大量存在,如范姓明星涉税事件;税务机关执法任性、权利寻租等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为了任务征收“过头税”;各级政府预算支出仍缺乏硬性约束,用税信用状况亟待改善;部分税务中介机构和一些企业合谋为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了便利。这些不正常现象充分说明我国目前的税收信用体系还不尽完善,税收信用状况亟需改善。税收信用理论研究日趋成熟,国外税收信用建设经验可为我国税收信用建设提供借鉴,但现有研究偏重纳税人信用,而对征税人、用税人、税务中介等税收管理活动中其他方税收信用问题研究不够重视。大数据背景下信息不对称格局将会被打破,对涉税主体行为选择必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研究大数据背景下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对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重要的理论支撑;在当前“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财政收入压力不断增大,构建全面的税收信用体系,既能够引导企业和公民规范纳税,又能够促使征税人按照要求征税,还能够推进用税人科学合理用税,减轻财政压力,为社会发展、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提供财力保障。

1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必要性

1.1.1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选内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提出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征税信用和用税信用属于政务诚信的主要内容之一,纳税信用和税务中介机构涉税信用属于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的内容之一。涉税主体包括征税、用税、纳税和税收鉴证主体,涉及面广,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这些主体能否依法诚信处理好涉税事宜,直接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因此,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选内容。

1.1.2税收法治水平提升的必由之路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提升税收法治建设水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法治的基本涵义就是遵守规则、信守承诺,税收法治的基石理应是税收信用体系的构建。建立税收信用体系,将助推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对税收立法的重视,有利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制定税收法律制度政策时,才能够有效的考虑公平性与合理性,优化税收法律制度,强化涉税主体的诚信涉税行为,达到理想的涉税效果,提升税收法治水平。

1.1.3“减税降费”背景下财政压力解决的有效手段

财政收入是指一国的政府为履行政府的职能、实施公共政策和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需要而筹集的所有资金的总和。一国的财政收入主要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国债收入等,其中税收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例如,我国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83352亿元,而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为156401亿元,占财政收入的85.3%。为了经济和社会更好地持续发展,政府近几年加大了“减税降费”的力度,经济日报2019年12月26日以题为“政策力度超预期,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全年减税降费将超2万亿元”报道,说明我国“减税降费”力度大而且成效显著,但是这样就面临财政收入不足的压力。因此,如何解决财政压力是当前迫切需要完成的,可以采用开源节流的方法进行解决。建立我国税收信用体系,让纳税人诚信纳税、征税人诚信征税和用税人诚信用税,可以达到开源节流的效果,是解决财政压力的有效手段。

1.2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大智移云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应用,对一些涉税事务的处理由过去的滞后性、抽样性和复杂化而转变为实时性、全面性和简单化。大数据技术的充分运用会对涉税主体的涉税决策加以改变,朝着诚信涉税方向良性健康发展。税收信用形成依赖于涉税主体之间具有契约特性的博弈关系,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将会改变或消除涉税主体博弈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改变博弈均衡结果,从而对税收信用建设产生积极的影响。从纳税信用建设来看,由于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能够降低征税人的税收稽查成本,并且监督机关也能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征税人工作的尽职程度,这都将使征税人增加稽查的力度和频次,也越容易查出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纳税人为了避免被处罚而导致的损失,选择隐瞒的税收会越来越少,最终选择诚信纳税。从征税信用建设来看,各级政府(委托人)将会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征税机关和征税人(人)工作的努力程度,改变原有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加速征税信用建设。从用税信用建设来看,税收是形成一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支出经费也是来源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是否按照纳税人的预期和相关要求去合理开支,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开支会越来越透明化,用税效果会越来越好,所以大数据技术运用也有利于用税信用建设。从税务中介信用建设来看,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同样会降低税务机关对税务中介税务鉴证的稽查成本,并且能够提高稽查的成功率,导致税务中介和纳税人合谋被查处的可能性更大,一旦被查处就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从而迫使税务中介去诚信涉税鉴证,有利于税务中介信用建设。

2大数据背景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

涉税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等,税收信用的信用主体可以根据涉税性质的不同,将其分为四个维度,分别是各级政府、各级税务机关、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依据该分类标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应该包括:用税信用、征税信用、纳税信用和税务中介信用四个核心部分。

2.1用税信用

政府在税收信用关系中是一个特殊的主体,既是用税信用的主体,又是契约规则、信用制度的制定者,并且还充当税收信用的总监管人。政府的用税信用建设是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源头,如果政府的用税信用得到提升,政府为社会公众做好了示范作用,那么社会各界对税收信用的遵从和维护意识才能更强,才能以实际行动来守信。因此用税信用建设需要着重考虑税款使用的公开程度和力度,以及税款使用的绩效评估。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一方面将对税款使用的公开程度发生改变,有些信息可能会由不愿公开,而变为不得不公开;另一方面可以构建更复杂的税款使用的绩效评估模型,这样评估结果更符合实际、更及时发现使用中存在问题,提高税款使用效益。

2.2征税信用

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信用关系中是接受政府的委托,代表政府来向纳税人征税的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信用同样是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必不可少的内容。税收征管的法制化和严密性程度是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税收征管的社会公信力就越高,就越能体现征税守信好,从而对纳税信用和税务中介信用带来良性的影响。因此征税信用建设应着重考虑建立税务机关是否按照纳税人真实税收来征税的评估模型,评估其尽职程度,是否完成人的职责。大数据技术运用同样会对征税评估模型带来有利影响,同时也有利于政府对其监管,可以提高税款征收效益。

2.3纳税信用

纳税人在税收信用关系中是按期缴纳税款的主体,纳税信用是我国税收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纳税信用可以作为衡量纳税人遵从税收法律制度,履行纳税人义务的诚信程度的基准。诚信纳税是每一个纳税人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因此纳税信用建设应着重考虑如何评估纳税人的真实税收和实际缴纳税收的一致性,这个一致性的落实关键在于加大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率和处罚力度,同时还要注重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样可以树立一种权利与义务并重的税收思想和行为标准。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能够建立更复杂,考虑问题更全面,评估更及时的纳税评估模型,税收征收和管理主体可以更容易,更低成本去查处不诚信纳税行为,最终形成一种诚信纳税的局面。

2.4税务中介信用

税收中介机构在税收信用关系中是独立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税收中介信用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容之一,是指税收中介机构在涉税服务活动中,用来衡量委托人(纳税人)、税务中介机构以及税务机关之间的诚实互信程度的一个标准。税务中介信用建设应着重考虑如何评估税务中介机构做到客观、独立、公正地进行涉税鉴证,没有和纳税人合谋。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同样会改变税务机关和税务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税务机关对税务中介机构的稽查成本,增加稽查成功率,从而促使税务中介机构诚信鉴证。

3大数据背景下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3.1用税信用建设的建议

政府的用税信用和政府的公信力是同向变动关系,大数据技术运用将使纳税人和用税人之间的信息逐渐趋于对称,用税信用提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需要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有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足够的依据来有效依法监督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其次,建立政府不同资金使用效益评估模型,评估各级政府资金支出的绩效;第三,除涉及国家秘密的财政信息外,其他财政资金使用信息应全部公开,接受纳税人监督。

3.2征税信用建设的建议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征税信用一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也没有形成完整的征税信用体系。政府对税务机关的考核基本上是以“税收任务”为核心指标,而弱化对其它方面进行考核,例如征税质量、征税成本、是否尽职征税等。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政府可以更好监督税务机关的工作,税务机关作为人会更加尽职工作。征税信用的建设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建设征税信用评价体系,采取多维度和多指标形式构建评价模型,维度可以采用征收税收收入、征税支出和尽职程度三个维度,指标应该采用量化的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形式;第二,建立惩罚和激励机制,征税机关和征税人没有诚信征税,一方面加大处罚力度和增加处罚形式,另一方面对诚信征税加大激励,树立正能量。

3.3纳税信用建设的建议

纳税信用既需要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遵从,同时还需要政府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纳税信用存在比较严重的缺失,大数据技术运用将会影响纳税人决策,从而逐渐趋于诚信纳税。纳税信用提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构建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二是构建分行业、分规模的纳税评估模型,利用大数据自动比对、分析纳税人纳税情况,完善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做好守信激励;三是采用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对没有诚信纳税的主体处罚,加大失信处罚力度和处罚形式,让其不敢失信和不愿失信。

3.4税务中介信用建设的建议

税务中介机构是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连接的纽带,税务中介信用建设如何直接关系到纳税信用和征税信用的建设,因此,税务中介信用的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税务中介信用提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要完善与税务中介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全市场化的税务中介制度,保证其执业能够做到客观、公正和独立;二要基于大数据技术构建对税务中介的监督评价模型,利用大数据技术及时发现税务中介的隐患,对其进行重点检查;三要对税务中介失信行为严厉处罚,让失信的税务中介机构寸步难行,让守信的税务中介机构一路绿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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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康红勋.大数据时代下的税收信用建设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7:108-111.

[3]张晨,万相昱.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和评估模型构建[J].征信,2019(10):75-80.

作者:孙作林 单位: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