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体系研究

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体系研究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取得了辉煌成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治教育重要性日益凸显。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与教育思想大讨论强调,要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增强四个自信,肩负复兴重任。在此背景下,面对当前高校研究生法治教育的缺位与研究生群体价值观念的异化,建立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体系应当成为我国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法治教育;通识教育;研究生培养

一、高校法治教育与通识教育

与静态的法律(法律文本)不同,法治是一种动态的社会治理模式,它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①法治教育的内涵有三个维度,其一是使受教育者了解法治理论与法治知识,其二是使受教育者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其三是使受教育者遵守法治体系并践行法治道路。在当代中国,法治集中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治教育是形成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局面的重要途径。在法治教育主体中,高校具有独特的系统性、学术性、权威性与全面性特征,其针对的受教育者即大学生,不仅是中国社会发展的未来力量,也具有相较社会一般人更易接受法治教育的优势。通识教育(generaleducation)在我国高校兴起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其产生脱胎于文雅教育(liberaleducation)与公共科目(commoncourse),其形式以通识课程与综合素养课程为主。关于通识教育的文义内涵与实践去向,学界相关探讨较多,本文在此撷取两个观点。其一,通识教育应当以“通”为手段,以“识”为目的。②对于前者而言,“识”不仅是知识,更是对某一类知识系统性的了解与思维化的把握。其二,通识教育应当建立共同核心课制度与助教制度。③法治作为所有大学生均应有所了解的宏大命题,得到了国家高度重视。对于高校法治教育,尤其是非法学专业的法治教育,主要通过法治通识教育的形式加以开展。我国高校法治教育与通识教育的结合,主要体现为高校法治教育课程的设立与推广。1986年,国家教委《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法律基础课”的通知》,提出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课”中讲授“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部分。一年后,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教育课程建设的意见》,提出在思想品德课中开设“法律基础”必修课。2005年,、教育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中,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由七门公共必修课整合为四门,其中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至此,我国高校统一设置的法治通识课开始固定运行。十余年来,法治通识课程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伴随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其问题亦不断扩张。尤为堪忧的是,自2004年至今,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从32.6万人④发展为264万人,但国家法律通识课程仅针对本科生,除却部分高校自主开设的课程外,体系化的研究生法治教育近乎于零,这就使研究生法治教育的开展面临诸多困境。

二、研究生法治教育困境

如上文所述,研究生缺乏统一的法治通识课程,其法治教育主要以新生入学教育、讲座教育、网络考试、重要时间节点活动、知识竞赛与普法宣传等为主,且关注点集中于学术规范、宪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既未形成体系化的法治知识指导,又不能对某一法治领域进行纵深解读。本文认为,这种研究生法治教育名存实亡的窘境,由社会环境、主体特征、培养理念、培养模式与培养能力等因素共同造成。

1.社会环境困境

法治教育在当下社会环境中虽然已经是一个热门概念,但在实际落实上往往是“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主要是公民认知的宣传教育中的法治与现实社会中的法治出现偏差,以致公民对法治教育本身持不以为意甚至负面态度。具体到研究生群体而言,其获取信息能力较强,对时事热点关注较多,所接受的社会影响领域较为庞杂。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社会运行中的障碍、基层治理上的问题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不彻底,都会对研究生群体的法治教育认可度产生负面影响。

2.主体特征困境

研究生作为我国最高学历层次,其主体具有鲜明特征。其一,年龄相对较大,思想更加成熟。相较于本科生在入学时往往介于未成年与成年之间,研究生群体的年龄普遍在21岁以上,且绝大多数并未接收过法治教育,对于法治的认识是浅表化、感性化的。一项调查指出,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来源是大众传媒,占70.7%;其次为学校课程,占20.5%;最后为普法宣传,占1.6%。⑤由于法律知识的晦涩与时代特殊性,研究生群体青少年时代的法治教育是缺位的,例如无行为能力人本身大概率不能理解无行为能力人这一概念。而在个人成长与思想成熟以后,对于此前感性化的认知又易固化,不易通过通识教育形成转化式的法治思维。其二,学历层次较高,发展更加个性化。经过本专业四年乃至七年的专业学习后,研究生的知识体系往往在单一的学科内涵中发展,不利于法治教育的横向突破。与此同时,研究生的价值观念与思想道德理念也存在着异化倾向。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条件的差异、成长环境的区别与外界事物的影响使得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研究生对法治教育产生抵触情绪,尤其是对于具有一定程度自由主义思想、精致利己思想与媚外思想的研究生而言,这种抵触是清晰而强烈的。

3.培养理念困境

当前研究生法治教育的培养理念,还停留在“法制教育”或者说“法律教育”的层面,侧重于告知学生基本的法律构成与法律文本。由于研究生法治教育没有通行的教材,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为例,其行文与结构具有鲜明的知识罗列特征。无论是部门法体系的编排还是权利义务责任的说明,都缺乏受教育者本位的思考。事实上,法治教育的出发点应当是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素养,简言之即“懂法、信法、用法”的意识与能力。

4.培养模式困境

在我国研究生的培养模式中,课堂教学所占的比例并不多,导师指导、自主学习和实习实践占较大比例。这就决定了留给法治教育进行统一课堂教育的空间较小,时间也较短。与此同时,绝大多数法治教育的方法是尽可能多受众的大课模式,以节省资源提高效率,且授课教师多变、授课内容不连贯,这就导致课程以完成为目的,教师以课时为目的,学生以通过为目的。没有传授、领会、运用的过程,学生很难对法治教育产生兴趣,因而也就无法达到培养目的。

5.培养能力困境

大部分高校的法治教育课程,由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背景的教师讲授。一方面,由于缺少法学专业背景,教师往往不够重视法治理论方向的授课内容,也缺乏理论剖析与实务探索的能力;另一方面,该专业背景易导致教师的授课方式偏向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或思想政治课程,不适用于法治知识。此外,大部分高校的法治教育师资较为紧张,授课教师往往疲于重复讲授,既缺乏进行科学研究、教学研究的时间、资源,也降低了授课能动性。

三、域外高校法治通识教育镜鉴

1.域外高校法治通识教育举要

世界范围内,法治通识教育主要有两种教育理念,其一是在思想道德教育、宗教教育与公共知识教育中体现法治精神与法治理念,让学生从所受教育中横向贯通法治知识与法治思维;其二是将法治教育作为独立的教育环节,与上述教育并列。新加坡、日本、韩国与香港地区等新兴经济体以第一种教育理念为主,而美国、德国、加拿大等国家则更倾向于第二种。对于法治通识教育内涵的理解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越了“法律教育”的框架,向纵深的“法治教育”体系迈进。具体而言,法律文本和法律知识在互联网时代下已经可以通过检索的方式自由掌握,因此讲授搜索引擎所不能传递的内容是法治通识教育的时代任务。以香港地区高校为例,知识虽仍然作为法治通识教育的第一堂课,但思考、实践、价值、信仰和能力要素却是教育的主体部分,也是知识之上更高层次的维度。此外,香港地区高校的法治通识教育将法治与公民参政、廉洁政治相结合,体现了本地区的特色。再如,《美国公民与宪法:thecitizenandtheconstitution》一书作为美国高校近十五年来的法治通识教育通行教材,其框架排布也体现了这一特点。“美国政治体制的哲学和历史基础是什么、立宪者是如何创制宪法的、体现在美国宪法中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怎样决定着美国的社会制度和实践的、受《权利法案》保护的权利有哪些与在美国民主中公民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是该书的主要结构,从中不难看出,美国法治渊源、立法、司法与守法、公民权利、现代政治的基本内容均有体现,且遵循了理性人的思维路径。⑥相较言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的法治部分以“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等为基本内容则稍显僵化。在教育体系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实践教学所占的比例较大,甚至以法治实践为主体。究其内涵,是将法治通识教育这一任务同时分配给高校、学生组织、立法与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等。如香港地区将廉政公署与资料中心等单位作为定点教育单位,台湾地区通过课程委员会和学生会等组织引导学生自我实践,日本、韩国的律师行业协会与法官联合会则选派人员与高校教师共同承担教学任务。

2.域外高校法治通识教育启示

综合一些国家与地区的做法,我国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反思。一是教育理念方面,法治通识教育不是书本、教材或课程,而是一种与德育、智育、美育、体育同等重要的教育类型。只有教育主体适时调整出发点,法治通识教育才不会流于形式或囿于成绩。二是教育内涵方面,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配套是当前法治通识教育的重大任务。教育主体需以此为纲目,重新思考教育形式与教育载体的存在方式,体现出新时代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三是教育手段方面,高校之内与高校之外的教育资源应当加以整合,政府机关、人大、法院、检察院、律师与仲裁行业机构等应当被纳入法治通识教育体系。

四、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体系构想

理想状态下的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体系,应当由课程体系、配套措施体系与监督审查体系相结合。具体而言,本文认为应从理论教育体系、实践教育体系两类课程,互联网技术应用、助教与专门人才培养、辅导员与导师队伍建设等配套措施等方面入手,搭建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体系架构。

1.理论教育体系

对于当前研究生培养形势而言,理论课程仍是应当居于首位的法治教育模式。首先是理论课程的设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在各专业的指导性培养方案中加入法治通识课的模块,或要求各高校在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按照指导要求自主设计,内部统一。该课程可以按照48学时-研究生一年级第一学期或64学时-研究生一年级第一、第二学期排布。其次,审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优势与不足,国家应当组织力量编著或改编这一教材,至少应当出台指导意见,促使以省为单位或以高校为单位编著符合实际情况的法治通识教育教材。该教材应具备以下特点,其一是教材内容以法治教育为主,而非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其二是教材体系应从中国现代民主政治基础、中华法系源流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新时代中国法治事业与人权事业进步、中国公民权利的行使与救济、对不法的打击与对权利的保护等方面入手,总结归纳我国法治事业的实践成就与经验。最后,现行合理的讲座、网络课程、入学教育、学风道德建设等理论教育方式应当予以保留,作为理论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实践教育体系

法治通识教育中实践体系的构建有赖于多部门的协调与努力。各类专题课程与讲座的讲授可以由具有实务经验的法学学者、法治实务部门的专家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完成;法院可以接纳高校研究生集体旁听庭审;公安机关、监狱可以面向研究生展示不法打击与犯罪预防的基本内容;政府机关可以吸引研究生走进听证会、新闻会或公开法治活动;律师行业协会、仲裁员行业协会可以组织研究生对法治生态进行学习、参观;司法局、司法所、法律援助单位可以就劳动合同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向研究生进行辅导;在掌握了基本知识后,研究生群体可以由受教育者转化为教育者,对中小学生与特殊群体开展普法、讲解与援助等社会实践,这是法治理论应用与法治信仰培育的重要环节;高校也应当将法治通识中的实践课时与学分加以明确,并利用学校资源与相关单位展开合作。

3.互联网技术应用

对于统一法治通识教育难以开展或能力不足的领域,互联网技术可以在线上弥补线下的教育不足。首先,高校中的法学院系可以组织教师录制网络课程,利用线上平台投放给研究生,具有相当实力的高校可以组成法治通识教育联合力量,推出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网络教案或网络课程,供其他高校学习参考。其次,法治通识教育可以采取通过性网络考试的模式,要求研究生在本学历阶段之内通过考试,线上课程可以随时学习。第三,实践教育中线下难以开展的部分,可以组织研究生有限度地统一观看庭审直播、远程视频讲座、法治教育纪录片等。最后,高校宣传部门应当将融媒体手段作为法治通识教育的补益部分,通过研究生经常接触的网站、微博、客户端、微信公众平台等渠道,以更加普适的方式投放法治通识教育内容。

4.助教与专门人才培养

如前文所述,有学者认为在先行条件下,助教制度是高校通识教育开展的可行方案,其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对于研究生法治通识教育而言,助教制度在域外已有先例,也可供参考。将法学类研究生引入高校法治通识课堂,既可以分担主讲教师的压力,又可以锻炼此类学生的专业能力,还可以为助教带来实际的物质激励。与助教制度同时发展的还应包括专门人才培养制度,当下的法治通识教育课程主讲教师往往带有不够专业的色彩或客串的意味,在法学教育领域或法教育学领域培养一批符合法治通识教育要求的人才可以缓解这种局面。专门化人才可以同时具有,亦是同时摆脱思想政治教育类教师与法学专业类教师的固有特点,对研究生法治教育起到精准化的作用。

5.辅导员与导师队伍建设

对于研究生而言,辅导员或研究生秘书与研究生导师的影响是深远而持续的,这两类群体的言传身教直接影响研究生性格与能力的塑造。国家可以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明确辅导员的法治教育职责,高校可以通过教学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规范研究生导师队伍自身的法治意识。当前一段时间频发的高校工作人员与教师队伍违纪、违法乃至犯罪的现实情况也表明了针对上述两类人员进行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作者:王立国 董泽 单位:吉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