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摘要:“双一流”建设的开展为我国法学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设一流法学学科的突破口。我国地方高校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过程中出现了目标定位不清、资源配置失衡、培养体系同质化、教育模式不合理等问题。地方高校应从目标定位、教学模式、实践体系、资源配置等多个角度探究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路径,以强化自身学科建设,为实现“双一流”建设目标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双一流”建设;法学研究生教育;地方高校;改革路径

2015年,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世界一流学科”(以下简称“双一流”)的战略目标和要求。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继续推出《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做强一流法学专业,培育一流法治人才”的具体要求。至此,法学教育领域迎来了深化改革的新阶段。研究生教育承担着培养高层次、高创新的学术力量的重任。无论是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一流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建设一流大学的关键突破所在[1]。因此,深刻认识和科学探究一条合理科学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之路,是我国法学学科迈向一流发展的应有之措。而地方高校①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建设的主体力量②,在此次改革中的表现,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一流法学学科建设的进程。

1耦合与催变:“双一流”建设对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改革的意义

“双一流”建设名单中,法学专业虽仅有6所高校③上榜。但“双一流”建设带来了新的机遇,对广大的地方高校发展、改革法学研究生教育意义非凡。

1.1“双一流”建设重塑了竞争机制,激发了地方高校建设动力

“双一流”建设背景下我国高等教育的建设更加强调统筹协调,即“一流大学”与“一流学科”可不集中于同一所高校开展建设。这一举措有助于突破以往的身份头衔,进而重塑研究生教育竞争机制,激活地方高校建设动力。在统筹协调理念指导下,国家提出了新的教育考核体系:通过对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贡献高低、学科发展水平、国际认可度等指标的量化考核,认定“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继而以该绩效结果为依据,配置研究生教育资源。同时,5年为一周期的高校及学科有进有出的动态评价机制的建立,打破了“一评定终身”的资源分配惯性。也就是说,地方高校尽管总体实力与重点高校难以匹敌,但若自身建设得当、效果明显,仍可获得国家教育资源相应的支持。国家还创新了对高校的财政支持方式,地方高校发展所需资金的统筹安排虽归于地方财政,但中央财政也将拨付相关资金给予引导支持[2]。此举拓宽了地方高校获取教育资源的渠道,极大地激励了地方高校法学学科的建设动力。

1.2“双一流”建设扩展了建设时空,催化了法学教育体系革新

除了激发建设动力,“双一流”建设还为一流法学学科的建设提供了更充裕的时间以及更广阔的空间。“双一流”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思想,分别以21世纪头20年、30年到50年作为节点,逐步推进高等教育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对于地方高校来说,尚有31年的发展时间,只要加强学科教育建设、专攻特色,形成差异化发展,一流的法学学科的建设预期大有希望。同时,根据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高校评估结果,A类法学学科的高校共计14所①,而第一轮“双一流”评估中法学学科只有6家高校上榜。不难想到,这些学科评估成绩较好、却未能进入“双一流”建设名单的高校,也将是未来“双一流”建设的重点目标。除学科评估A等级的高校外,还有诸多实力不俗或特色鲜明的法学院校仍待进一步发展。显然,法学学科的建设空间是巨大的。对地方高校本身来讲,“双一流”建设将高等教育的建设放在了全球化的竞争与发展平台之上,这将激励地方高校主动扩展全球视野,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充分挖掘地区特色与国际趋势的结合点,借助多元资源发展自我,积极走向世界,拓宽发展之路。在“双一流”建设强调我国教育由大到强的转变背景下,国家已经把发展一流高等教育的视野从重点高校扩展到整个教育体系。地方高校将以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为发端,从目标定位、师资调整、课程设计、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角度进行全体系变革,引发法学学科又一次大发展。

2桎梏与茧缚: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和改革面临的现实困境

截至2018年,我国法学类专业②开设学术型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共计768个,专业型硕士学位授权点243个,学术型博士学位授权点161个,学位点遍布于我国的东中西三部分区域。法学研究生教育发展的40年间,我国在高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社会需求的满足以及高校教育实力的提升等方面,成效显著,为“双一流”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3]。虽然法学学科建设已显成效,但痼疾仍在,需要加以破除。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仍面临着以下现实困境。

2.1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定位不清

培养目标定位,是高校教育理念的逻辑起点,更是一流法学学科建设背景下必须攻克的技术难题,具体而言即“发展何种法学教育”“培养何种法学人才”。目标定位问题可以从以下三组关系进行解析:一是地方高校与“双一流”高校之间教育目标趋同的问题。“双一流”高校由于历史悠久和政策支持等原因,学科配置齐全、师资力量强大,多将目标定位于研究型、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而一些地方高校模仿照搬“双一流”高校的教学模式,也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学术精英的养成。但是地方高校在资源获得、政策支持、建设经费、生源质量等方面,与“双一流”高校存在天然的差距,最终陷入培养目标难以实现的窘境。分析各地高校推出的“双一流”建设方案之后,不难发现,这种“千校一面”的情况依旧存在。二是目标定位在研究生不同层次与种类间的混同。我国法学学科研究生主要由法学博士、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四种不同层次和类型组成。地方高校在落实这种法学研究生的多元设置的教学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法律硕士(法学)这一专业学位定位混淆问题。顾名思义,法学硕士教育定位于培育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学术精英,法律硕士(非法学)则侧重培养复合型人才,而法律硕士(法学)定位于培养“专门型、实务型法律人才”。但是在各大高校的建设过程中,却出现了简单复制法学硕士的教育模式培养法律硕士(法学),或是将其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划等号的情形。地方高校在不同类型法学研究生间存在的定位模糊问题,将继发性地引起教育工作具体开展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在下一步的建设改革进程中,地方高校明确何种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并以此为出发点引领研究生教育的进一步深化改革,值得思考。

2.2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体系僵化

所谓研究生教育资源,指用以支持研究生教育开展的涵盖财力、物力、人力以及政策、信息等一切有形以及无形的资源的总和[4]。教育资源获得的多寡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学科乃至高校的发展前景。20世纪50年代以来,我国在高等教育领域采取了整体支持、分层分类推进的建设发展模式———集中力量推进“211工程”“985工程”重点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校得到了教育资源的全方位倾斜投入,获得了长足发展。这样一来,国家、社会以及时代的智力需求得到了初步满足,但同时也导致高等教育体系内更为广泛的地方高校难获教育资源投入的问题。教育资源的缺失限制了地方高校发展,压制了地方高校的发展活力,长远来看会危害整个高等教育体系的健康发展。因头衔帽子、所在区位的影响,各校获得教育资源的能力出现“马太效应”,由此导致部分高校发展的窘境。具体而言,传统的“五院四系”及一些历史悠久的老牌院校,实力尚存,但处境尴尬;新崛起的一批高校,因为学科办学历史短、总体实力相对不足,法学学科的发展更是受到限制;一些传统理工科强势的高校,推出了学科交叉、综合创新型的法学学科,特色鲜明、潜力巨大,但实力的提升依然受到教育资源缺乏的掣肘。教育资源的缺乏俨然成了阻却高校进一步发展的“紧箍咒”。地方高校与重点高校在财政支持、学术课题、科研经费、师资条件、社会资助等方面存在巨大差距;在内部建设中,更是受长久以来的“金本科,银硕士,铜博士”看法的影响,对研究生教育的资源供给远不及本科教育。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内外这两个层次,都存在教育资源的量的匮乏。具体到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多种层次与类型,法学博士和法学硕士作为科研的主力军,外出调研、研究课题所需的物质支持、社会支持往往难以落实;法律硕士教育中复合性、实践性的教学开展所需的实践教学设备、多元师资等基本条件也往往落空。研究生教育开展还存在教育资源质上的不足。

2.3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同质化

研究生教育培养体系的同质化,是培养目标定位模糊问题的具体体现。该问题不仅存在于校际,还广泛存留于校内培养的不同层次和类型之间。目前,我国有600余所高校开设了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课程往往围绕16门核心课程展开,鲜见16门课程以外的教学设计,这一设置上的缺陷也蔓延至更高层次的研究生课程上。很多高校在研究生阶段开展课程多为本科基础法学专业课的重复,选修课程范围也极为有限,课程老旧、雷同,学术理论前沿更是少有涉及,培养体系“千篇一律”。同质化的问题在高校内部体现为培养内容、考核标准合理性的缺乏和衔接性的不足,即在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两个层次、学术硕士和专业硕士两种类型之间存在多方面的重复。现实中出现了法学研究生都以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首要目标,并将精力集中于到实务单位实习,导致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忽略理论研究的现象。一些院校为提高就业率,将学校课程开展成了法考培训课,高校教育开展成了法考培训教育。高校考虑学生的就业问题无可厚非,但这些做法却导致四种类型的研究生实际培养结果大同小异。同时,地方高校在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中存在的问题也显而易见———研究生的期末考核未加区别地确定为提交课程论文、参加笔试(以论述、案例题为主)等,毕业标准则是字数略有差异的论文写作。这些都对发展差异化的研究生教育有弊无益。最后,聚焦至研究生教育的最小单位———导师,一些导师对学生的了解不够,未加区别地开展统一的团队式培养,亦不利于研究生学术能力的养成。

2.4研究生教育教学模式不合理

培养目标定位的模糊和培养体系的趋同,导致法学研究生教育工作具体开展中的种种问题。一是课程设置的不合理。现实中,往往出现地方高校为博士生开设课程过多,挤压自学研究时间的情形;其中,公共课也不合理地占据了大量课时。法律硕士(法学)更是课程设置不合理的“重灾区”:地方高校或是理论课程开设过多,实践性课程和环节设计过少,或是“案例分析”“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实践性课程流于形式,显然是简单复制法学硕士课程;还有地方高校甚至将本科课程重复教学,俨然是作为法律硕士(非法学)的翻版。同时,法律硕士(法学)课程体系中有利于专业法律技能养成的跨学科课程也开设不足,难以满足“实务型”特征的要求。二是师资配备的不合理。一方面,由于法学研究生的扩招,优秀的法学教师资源储备不足,生师比过高,研究生上课也存在几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大课。另一方面,师资构成中占比绝大部分的是从法学院系毕业直接任教的学术精英,实务界、跨学科教师占比过少,师资配备出现结构性失衡。三是教学方式的单一。无论是哪种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上课形式多以教师讲授或是学生讲授、教师点评为主,依然沿袭传统的“台上讲,台下记”的本科教学方式,显然无助于法学研究生专业技能在本科基础上的再提升。

3破茧与蝶变:地方高校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的路径选择

“双一流”建设背景下,地方高校如何借助新的机遇和发展时空,抢抓发展之机,积极推动改革,转向内涵式建设,实现法学学科教育实力的“破茧成蝶”是值得探索的。

3.1立足现有基础,明晰法学研究生教育战略目标定位

对法学研究生教育的再建设而言,高校系统需以教育目标再定位为第一步,进行特色更凝练、资源更整合、动力更激活、实效更提升等方面的改革[5]。地方高校需要立足现有基础,处理好与“双一流”高校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这需要地方高校在坚持法学通识教育的基础上,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理性考量自身客观条件,扎根地方和行业,深挖自身优势学科,发展特色型法学研究,实现与其他高校的错位竞争[6]。于内部而言,地方高校需要理顺两个层次四种类型的研究生的目标定位。首先,法学硕士生和法学博士,可以被视为学术创新的“后备军”乃至“主力军”。自然,应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学术型、研究型人才。其次,根据教育部出台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法律硕士被定位为“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法治人才”,侧重于“专门型、应用型”,而法律硕士(非法学)突出“复合型、应用型”特征。地方高校应严格以此为指导,结合所在地域、自身特色、发展情况、社会需求,定位精准的、独特的教育目标。以现有的建设经验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就将培养目标定位于兼具财经、政法特长的复合型、创新型人才,而清华大学开启了“人工智能+X”的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设置了计算法学法律硕士的专业学位。这种高校对自身学科的全新教育模式,符合自身特色的同时,亦迎合了时代趋势,也获得了社会的认可与支持。

3.2推进模式改革,调整法学研究生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

首先,教学模式改革要从优化课程体系入手,进行“法学硕士趋向研究化,法律硕士落实专业化”[7]的分类设置。一方面,地方高校可采取“少量必修,辅以大量模块选修”的课程设计,给予学生学习课程的选择空间,但同时针对不同类型的研究生加以不同模块选修学分的限制,以实现课程总体上方向的控制。另一方面,地方高校除为法学硕士与法学博士开设法学理论的研究课之外,还应注重培养其对法律运行逻辑的推理能力,使其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因此,可以开设法律逻辑、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课程。再一方面,以法律英语课程取代公共英语,为高端法学人才开展域外研究扫清语言障碍。此外,地方高校还可根据需要开设小语种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等语言课程,满足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等对外交往过程中的法律人才需求。最后,课程体系的优化,还要注重硕博课程之间的衔接问题,可以通过直博生部分课程免修、已修课程学分转化等措施,避免无意义的重复教学。其次,课程体系的优化,需要通过成熟的教学方法来实现价值。我国法学学科一直以来存在教学方法单一的弊病,然而教学对象的多元和研究生教学规律决定了教学方法必然是独特和丰富的[8]。对法律硕士,地方高校可开展“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时事热点评议”式授课方式,模拟实务情景,激发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对于博士生这一层次的研究生,要注重学术交流和开阔视野,可以采用理论研讨会、访学、海外研修等方式开展研究与教学。最后,教学模式的改革还需要通过调整师资结构来落实。发展交叉学科的法学院校,要注重融合不同专业背景的专家力量,开展跨学院、跨学科的综合创新教学。同时,加快实务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与实务部门合作,通过人员互动、顶岗工作等方式对在校教师进行实务培训,提升师资队伍的实践技能,同时吸收实务专家深入课堂,为学生授课;另一方面,鼓励教师在学历提升中实现跨专业学习和知识更新,实现师资队伍的合理动态变化。

3.3贯彻实践化理念,推进法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体系改革

法学本就是基于先验、重视经验的实践性学科,因此,学科改革的总体方向必然是实践化的。而法律硕士这一专业学位,更是具有鲜明的实践特质。因此,建议以法律硕士(法学)为核心,完善法学学科教育的实践教学体系。一是加大实践性教学的经费投入,包括硬件配备、师资调整、外出经费支持等方面。地方高校应为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教师实务技能提升以及师生外出培训、调研、科研项目的展开等提供物质支持,鼓励研究生进行实训,积累专业技能。二是落实实践教学方式,加强实践能力训练。如上所述,一直以来,法律硕士教学中的“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流于形式,对法律硕士的实践技能无大的提升。实践教学改革可以从以下角度入手:(1)将“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时事热点评议”等实践性课程纳入必选课程,规定以必要的学分限制,即法律硕士必须从该类课程中选定一定学分的课程进行学习,给予学生重视实践课程的压力。(2)细化该类课程的考核标准,提升学生的参与度。比如,“案例教学课”以相关法律文书的完成度为考核标准,“法律诊所课”可以以实际处理案件效果为基准,“时事热点评议课”则据理论阐述、案例援引、发言表现等各项指标而定。(3)关注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为法律硕士(法学)的学生开设法律修辞学、法律口才学、谈判学等法律实践技能课。三是树立服务地方的理念,并在服务地方过程中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地方高校通过与实务单位建立合作关系,一方面,可以引进实务部门专家参与教学,合理调整师资结构;另一方面,实现法学院师生“走出去”,参与实务部门工作,获得宝贵的实务经验。同时,亦能为发掘地域法治问题、精准定位培养目标提供思路。

3.4转变传统思维,拓宽法学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思路

地方高校要想借一流法学学科的建设之机,必须加快整合教育资源,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进而推动法学学科的大发展,并在下一轮“双一流”评比来临之前占有先机,获得国家的教育资源扶持。从校际交往层面来讲,为减弱各校发展之间的“马太效应”,地方高校要加强校际学术合作,整合多校优质的教学资源,实现法学学科的资源共享建设,打造大法学学术共建共享圈。以现有运行良好的“立格联盟”①为例,院校之间开展互访与经验共享活动,合作科研,优势互补,互相支持实现良好的互动发展。未来,地方高校间可成立或发展出类似的地区性甚至全国性的学术共同体。该共同体由权威机构牵头,组织收集整理与更新相应范围内尖端学科资源,在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学术资源和管理经验等多方面实现隔空共享。让一批地方高校能够接触他校优秀的建设经验,并结合自身实际,最终走出具有特色的发展之路。在目前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地方高校还应加大探索校社合作模式,与科研院所以及企业、律所等司法实务单位合作办学或合作科研,进行产学研的成果转换与再循环。这样一来,不仅能获得社会资源的补充支持,地方高校还将实现理论成果的变现,社会声誉也将进一步提升。此外,地方高校内部应转变以本科教育为重的资源分配思路,从经费保障、科研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支持研究生教学和科研的展开。更要转变观念,加大实践教学经费投入,为上述措施的落地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

4结语

在“双一流”建设的背景下,地方高校不必也不得再“临渊羡鱼”,而是应当顺应时代要求,担当起提升我国法学教育综合实力的历史重任。地方高校必须从培养目标的再定位出发,多角度地推进法学研究生的教育改革,实现“彰显特色、国内一流”的高质量法学研究生教育建设。并在接下来的几十年间内,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提升学科实力,为“世界一流法学学科”的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白强.一流大学视角下一流研究生教育的思考[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2):19-23.

[2]王永生.地方高校建设“双一流”大有可为[J].中国高等教育,2016(Z3):38-40.

[3]国务院关于印发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EB/OL].(2015-11-05)[2019-09-25].

[4]盛明科,蔡振华.面向“双一流”建设的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路径探析———以公共管理学科为例[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7(2):57-61.

[5]高平发,龚文涛.“五大理念”在引领研究生教育“双一流”建设中的作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6(12):15-19.

[6]黄勇荣,崔艳,龙飞飞.“双一流”背景下地方高校学科调整的合理性分析[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8(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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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高坤华,余江明,段安平,等.研究生课程教学模式研究与改革实践[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4(5):20-23.

作者:陈灿祁 樊洁 单位:湘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