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例6篇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文1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本通知下发后,全总20xx年10月28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发〔20xx〕47号)同时废止。

最新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完整版一、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要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职工用之于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职工身上,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基层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要贯彻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中央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二)依法获取原则。基层工会的各项收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取。

(三)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要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四)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经费各项支出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五)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优化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六)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要贯彻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民主管理原则。要依靠职工和工会会员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职工和工会会员监督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基层工会要按照所在省级工会确定的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三)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四)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五)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七)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四、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一)基层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全国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

(二)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1.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文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财政局应会同市卫生局、市劳动局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专款用于职工的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具体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营运等管理工作。

各约定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单位每月10日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第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医疗保险基金后,应于每月15日前存入财政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应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拨款计划,审核拨付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医疗保险基金列支渠道:

㈠国家机关(含团体)、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列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列支;企业在职职工从福利费中列支,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在企业管理费中的劳动保险费中列支,个人缴纳部分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㈡违反有关规定,缴纳的滞纳金或罚款,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专用基金中列支。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㈢停薪留职人员由个人或聘用单位负担,由保留公职的单位代收代缴。停薪留职人员出国的,只允许使用存入个人帐户的基金,超支不补。

第七条 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先清偿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并缴足以离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人均医疗费为基数的10年医疗费用。

第八条 经济困难的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医疗保险费时,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缓缴手续,缓缴期最长为三个月。

投保单位无故未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月或经批准缓缴三个月后未缴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停止其职工使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 医疗保险基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户储存,专帐记载,专款用于下列费用:

㈠基本医疗费用;

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的开支项目: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工作有关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㈢经市政府批准支付的其他与医疗保险有关的费用。

第十条 凡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均应建立个人医疗帐户(IC卡)。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划入IC卡,职工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用IC卡结算。在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的约定医院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暂由职工个人垫付。

第十一条 职工的IC卡要谨慎保管,不得涂改、损坏。遗失的,要立即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挂失,办理补办手续,在未挂失以前的一切损失,由职工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余额,第年结算一次,按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经核定后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结转使用。

第十三条 职工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其合法继承人有工作的,可转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中,若无工作的,余额和利息(到结算日期为止),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结算,发给合法继承人。

第十四条 职工在投保范围内工作发生变动时,凭有关证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凡有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应补缴其欠交部分,方可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手续。

职工调转外省市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可转入调入地的医疗保险机构,若转入地区未实行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余额及利息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第十五条 职工与投保单位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原因,暂时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及时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内资金可继续使用,资金用完后,IC卡暂停使用,由本人保管,重新就业后,可继续作用。

第十六条 投保单位和职工,有权查询、了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成立大连市医疗保险监督委员会,其成员由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局、总 工会、职工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实施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约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约定医疗机构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应提供有关资料,需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支持和协助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文3

烟草打假是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的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以及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雪茄烟提供烟草专用机械、原辅材料、制假生产技术、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条件、资金、非法证件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进行的专项工作。烟草打假经费是指由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列支于打击上述烟草制假、售假活动的专项费用。对此,财政部印发的《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制订印发了《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等都对烟草打假经费的开支作了明确的规范,而在会计核算实务中对烟草打假经费开支有何要求,笔者就结合实际工作谈点自己的见解。 一、会计核算对烟草打假经费列支的界定 各级烟草专卖局在组织开展业务工作时所开支的费用中,哪些费用可以在烟草打假经费中开支呢?对此,笔者认为,计入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费用,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费用开支的工作任务必须是烟草打假工作,是烟草打假工作中所形成的费用支出。由于烟草打假工作主要是由各级烟草专卖局或由其牵头会同其他执法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级烟草专卖局除了烟草打假工作业务外还有其他工作业务,所以只有是为完成烟草打假工作业务所形成的费用支出才能在烟草打假经费列支。 二是费用开支是属于专项工作所形成的费用支出。烟草打假工作是一项专项或专案工作,不是专项或专案工作的,即使是与烟草打假有关的工作业务所形成的费用支出也不应列入烟草打假经费开支。 需要明确的是,有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进行烟草专卖管理检查时会遇到一些烟草制假、售假的情况,比如发现或查获一些假烟、制假设备、制假窝点等制假、售假行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在处理此种情况所形成的费用支出是列入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还是列入烟草专卖管理开支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对于在专卖管理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情况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立即成立专项行动或成立专案组进行烟草打假专项工作的,其开支的费用应列入烟草打假经费开支;对于在专卖管理检查中发现的制假、售假情况时,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只是将制假、售假行为的处理与其日常一般的专卖管理一起处理所形成的费用支出,应作为烟草专卖管理支出列支。 二、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 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使用范围,财政部印发的《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的《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办法》都作了明确规范,按办法规定,各级烟草专卖局在开展烟草打假专项工作中所支出的烟草打假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有九项: 一是举报费,指执法部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打假情报查获案件,支付举报人的奖励费用。 二是检验、检测、取证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检测、取证等费用支出。 三是搬运费、运输费、仓储费、销毁费、场地费,指烟草打假过程中发生的搬运、运输、仓储、销毁、场地使用等费用支出。 四是专用器具、器材费、取证设备费,指打假所需的专用器具、器材以及取证设备的租用等费用支出。 五是人员费用,指参加打假行动和案件查办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员食宿费、交通费、通讯费、补助费。 六是协同办案费,指支付有关部门协同打假需要支付的费用。 七是奖励、保险费,指对打假有功人员的奖励费用及因公负伤、致残、牺牲人员的补助和对打假过程中对办案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八是专项宣传费,指省级以上单位召开专项打假工作协调会、座谈会、总结表彰会等会议费和各级单位打假过程中的新闻报道、宣传活动等费用。 九是经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的其他费用。 由于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发展不平衡和地区差异性的特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根据上述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细则及相关规定以进一步细化明确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使用范围和具体标准。 三、会计核算实务对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要求 烟草打假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其来源除包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自有资金外,也包括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各级烟草专卖局组织烟草打假行动所需经费的补助资金。中央安排的补助资金是属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因此,在实务中,对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管理应当按照中央预算资金开支的管理方式。按国家财经政策与财务准则规定,在会计核算实务上,对烟草打假经费开支有何要求,笔者认为至少应符合以下几方面的规定要求。 (一)烟草打假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要求。 在会计核算上,烟草打假经费开支与单位日常费用开支一样,都需要符合财经法规要求,在报销费用时要提供合法票据,按财务管理要求进行相应的报销申请审批程序。 (二)烟草打假经费开支必须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要求。 烟草打假经费是属于专项费用,其开支必须在上述所列的范围内,所开支的各项费用应能相应的与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范围所列的项目对应,也要求符合规定的标准或不能超过最高限额。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差异性,开支的标准要符合所在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制定的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要求。比如,烟草打假工作人员到异地办案,其差旅补助费的标准是按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制定的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管理细则上要求的标准执行。 (三)要求烟草打假经费开支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书。 #p#分页标题#e# 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开展烟草打假专项工作所开支的打假经费,在会计核算上应体现出所支出的经费均是用在相应的烟草打假专项工作上,也即是说在形式上能够说明所支出的费用是用于相应的烟草打假专项工作中,并符合烟草打假经费开支规定的。 因而,会计核算上还需要提供相应能够证明所开支的费用是用于相应烟草打假专项工作的文书。 譬如在报销某个烟草打假案件所支出的费用时,应提供该案件的行动方案、申报和批复文件、费用开支预算文书和实际使用清单、参与该打假案件工作人员名单、打假过程情况文书、打假案件成果情况等资料,同时,还应附上该案件卷宗备查。 (四)要求烟草打假经费开支须遵循规定的审批程序。 对于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财政部印发的《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与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制定的烟草打假经费开支办法及细则等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审批流程和审批权限两个方面。 1.审批流程。 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审批流程与单位其他开支的审批流程基本相同,是与单位内各部门的分工相适应,既可促进工作顺利高效开展也符合财经法规要求形成互相牵制的原则,基本流程是由经办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审理会签,财务部门审查核实、领导审批等流程。 2.审批权限。 在烟草打假经费开支的审批权限上,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烟草打假经费管理办法》与各级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制定的烟草打假经费开支办法及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要求所有烟草打假经费开支必须按规定权限审批,杜绝越权审批或审批脱节等现象。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集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管理的必要性

国家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是进一步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负担、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集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两费”停收后,集贸市场不再有人管理、市场经营不再收取任何费用等成为部分群众认识的误区,有的农村集贸市场甚至出现抢占摊位、乱设摊点等问题,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妥善解决。各镇、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岛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各镇)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停止征收“两费”后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的必要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维护好市场交易环境,促进全市农村集贸市场持续繁荣、稳定发展。

二、理顺体制,规范管理,强化农村集贸市场监管与服务

(一)理顺市场管理体制,完善登记备案手续。市财办作为集贸市场主管单位,具体负责全市集贸市场的规划审批。同时,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镇全面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目前属相关部门开办的市场仍按原管理体制)。市财办要牵头会同工商部门和各镇,对全市现有集贸市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明晰产权。凡已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农村集贸市场,要以镇为单位填写农村集贸市场情况登记表,连同市场登记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并报市财办存档备查;尚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集贸市场,开办单位要在6月30日前向市财办提出申请,补办相关手续。今后凡新开办集贸市场均要按照《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市财办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持市财办批复到市工商局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各镇搞好市场监管与服务。市财办要做好全市集贸市场的统一发展规划,严格市场审批;工商部门要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能,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质监部门要加强市场计量管理;公安、城管等相关部门要协助各镇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确保集贸市场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各镇具体负责辖区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市场交易等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单位费用收取、设施维护、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保持良好的市场经营外部环境。

(三)规范市场费用收取,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集贸市场开办单位作为收费主体,在市场经营条件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收费数额不得高于“两费”停征前的标准。集贸市场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服务设施的,市场开办单位可以收取设施服务费(含卫生费);不能为经营者提供服务设施的,收取市场卫生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贸市场内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在集贸市场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付。市场开办单位收费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市场明显位置张榜公示。收费统一使用市经管中心监制的“市农村集体经济统一收据”,镇经营统计审计中心负责发放票据,并对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所收费用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主要用于市场设施建设维护、卫生清扫等。

三、加强领导,正确引导,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村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会同各镇严格落实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协调解决集贸市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镇要相应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辖区工商、交通、派出所、镇村建设中心、经管中心等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集贸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市场管理工作。市政府将集贸市场管理工作纳入各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文5

一、存在的问题

(一)人员经费保障不到位。从审计的某县2008年县财政拨入人民法院人员经费258.94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21.28万元、差额162.34万元;2009年县财政拨入人民法院人员经费260.66万元、人员经费支出425.55万元、差额164.88万元。主要是财政未安排的应由单位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负担部分的医保金、统一津补贴由单位负担部分、降温费及烤火费、职工社保费用,形成的差额将由公用经费或预算外及其他收入来弥补。

(二)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从审计中发现,有的县财政对人民法院上缴的罚没款和诉讼费收入还按一定的基数和比例返还给县法院,如某县财政2008年返法院2008年度诉讼费4.29万元,未完全收支脱钩。违反了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政法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法部门收支脱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实行“专户管理、集中监控”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三)转移支付经费拨付不及时。经审计发现,某县人民法院2009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于次年1月才拨付到位,未纳入法院当年度财务决算,在次年反映收入。致使不能真实准确全面反映年度收支,也不能发挥资金应有的社会效益。

(四)办案专款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不规范。法院办案专款到位后,与经常性经费捆绑使用,在支出上未按人民法院业务经费开支范围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只是在商品和服务支出中列支业务费,由于与机关经费混淆在一起,难于甄别为机关经费与业务经费。

(五)少退诉讼费。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收取的诉讼费上划省财政30%、地方财政70%。在发生退诉费时,只退地方财政70%的部分,少退省财政30%部分。审计的某县2008年度、2009年度,均按原交诉讼费35%计算退还诉讼费,少退15%,未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

(六)调解撤案结案未退诉讼费。某县法院2008年度收案数3 304个、诉讼费收入1 400 450.70元,调解撤案数1 357个、退费42 940.50元;2009年度收案数3 321个、诉讼费收入1 801 179.66元、调解撤案数1 769个、退费106 336.00元。从调解撤案个数与退费金额不匹配。从抽查的调解撤案案卷发现,存在未退诉讼费的情况。

(七)将公用经费用于基本建设支出。从审计中发现某县法院2009年度将财政拨入的办案经费用于法院基本建设和借出用于建基层法庭工程。违反了《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严格使用和管理专项经费。

(八)基本建设超概算、超标准。从审计的某县人民法院建审判大楼,至审计日止,审判大楼现已竣工交付使用,未进行决算。资金缺口较大,暂由承建单位垫付。主要是财政投资资金不到位、建筑面积超标准、超概算投资。原因为将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捆绑在一个项目上,未将办公大楼与审判大楼支出费用分开核算,与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法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

二、对策

(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南康市政府应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费需要。按照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县级法院检察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财行[2006]58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及时足额保障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县人民法院应进一步加大收支脱钩管理工作力度,从体制上机制上有效控制各种变相的“收支挂钩、明脱暗挂”现象。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管理,非税收入与支出彻底脱钩,严格执行财政部《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三)加强诉讼费用的管理和核算。诉讼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加强调解撤案退费管理,严禁该退不退、少退诉讼费的现象,尽力减轻人民群众诉讼费用负担。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范文6

为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镇财市管的工作意见,进一步强化机关财务管理,完善预算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机关财务管理体系,减少政府运行成本,提高工作效能,促使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增强财政对财政性资金的监控能力,确保全镇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地发展,现就机关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预算内以及非税收入的管理

⒈收入的管理范围。预算内以及非税收入实行“镇财市管、政府调控、集中核算、财政监督”的管理体系。各种行政性收费、专项收费、事业性收费、罚款、捐款、返还款,以及镇政府征收的各项资金、押金、保证金,一律纳入镇财政管理的范围。

⒉机关事业单位有关职能部门,所收取的相关款项,必须按照上级核定的标准项目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提高或者降低标准,严格执行收费许可制度,依法收取相关款项。

⒊凡有收费项目的单位或部门,必须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收费统一使用微机开票,票款同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严禁截留、挪用、坐支、转移现金、有价证券,严禁私设小金库。

二、费用的管理办法

镇财政所必须按照政府年度收支预算和有关部门的年度收支计划,严格进行预算管理,在预算资金许可的情况下,按照镇财市管的工作要求,“保工资、保运转、保发展”,及时办理支出申报,确保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

㈠办公用品管理

机关各部门及政府所用办公用品包括:空调、冰箱、微机、彩电、桌椅、计生药品、药械、稿件纸、文件纸、笔记本及会议用的各种纸张等,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办公室牵头,财政所和采购办采购(采购办公用品时,必须有2人以上),购买办公用品,必须先由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汇总,出具办公用品申请购买报告单,经镇主管财贸的镇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所购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领用登记,任何部门不得私自购买报支以上办公用品。

㈡招待费的管理

⒈招待费的范围。上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友邻镇领导来镇检查指导工作,召开的各种会议、双引工作的来宾等招待的费用。

⒉招待费管理办法

⑴上级领导(副处级以上)来镇检查指导工作、双引工作来客来宾,招待费标准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确定。其余招待标准(不含酒、饮料)正局级240元/桌;副局级、股级180元/桌;一般工作人员150元/桌。酒类:每瓶40元以下。严禁食堂外的招待(特殊情况由主要领导确定),严禁超标准招待,严禁不是招待的吃喝报销。

⑵上级领导、来客、来宾招待,必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按照主要领导意见出具来客招待通知单,陪客招待后,分管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招待清单上签字,财政所要认真审核,按制度规定报支招待费用。

㈢电费、电话费的管理

⒈电费的管理。机关部门使用的电灯、电器注意节约用电,注意用电安全,做到人走灯熄,关掉用电电器,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⒉电话费的管理。党政负责人手机、住宅电话按上级规定执行。办公室电话费每月400元;传真机每月150元;农经审计每月120元;计生办每月150元;其余各科室每部电话每月50元。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拨打非工作性电话,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机关电话。

㈣报纸、刊物的管理

各部门、科室的报纸、刊物,由政府年初统一征订,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征订报支此类费用。

㈤小轿车费用的管理

政府使用的小轿车,加油按照市政府办规定,到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报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由采购办安排一人与驾驶员一同到车辆维修站维修、保养车辆,维修、保养车辆费用,必须有采购办参与人员签字,费用方可报支(特殊情况除外)。

㈥各类工程合同的管理

政府凡用财政性资金所建设的各类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各类合同协议的签订,必须由政府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协议一经签定,必须各送一份财政所、政府办公室,便于项目工程资金的管理、使用核算和合同协议的保管。

㈦招商引资出差经费的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招商必须由个人申请,报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出差费用的报销按《2014年招商引资任务及实施考核奖励的意见》执行。

㈧交通费的管理

机关公务员外出开会、办公事,其差旅费按实报支。

机关事业人员交通费仍随工资发放(工资改革后另行规定),不报支差旅费和伙食补助。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办公事、开会,确需使用出租车时,须经镇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做好登记,严禁未经许可私自安排使用出租车。

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进修,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按实报销,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一次性补助1000元,其余费用由个人自付。

㈨微机的管理

机关各科室、部门办公使用的微机,其维修或购置零部件,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由办公室安排,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严禁上网看电影、录相,严禁非本机关工作人员使用部门微机。

㈩暂付款的管理

⒈机关工作人员借用镇财政资金,原则上只能用于各项公用性支出项目。

⒉借款时借款单上的要素必须齐全,如借款日期、借款金额、借款事由、还款时间等都需填写清楚。

⒊严格实行各项借款“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管理原则,对尚有欠款的借款,财务人员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确需借款时,财务人员可根据前期欠款余额相应核减借款金额。

⒋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后15日内办理报账核销借款手续,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结清借款手续,财政所将在个人工资收入中扣回,原则上在一年内扣完,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适当延期扣回。

三、经费管理办法和报销程序

⒈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车辆加油费、维修费以及各项工程款等,一律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发票,并附有本制度规定的清单,由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财政所长审核把关签字,报镇长批准,由财政所送市财政集中支付中心审核盖章后方可报销。

⒉当月发生的支出票据,必须在当月履行支出审批手续。

四、办公用品、办公用房的维修、添置费用的管理

办公用品、办公用房的维修、添置实行部门申请、逐级审批、量入为出、总量控制的管理办法。

⒈办公用品、办公用房的维修、添置,由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分管负责人审核,镇长审批,政府采购办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