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考察报告范例6篇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范文1

第二条干部考察预告制,是指干部主管部门在确定考察对象后,预先将考察工作的有关情况通过一定方式向群众通告,以便群众反映情况和监督干部考察工作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应实行考察预告,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对象基本情况,考察组驻地及联系电话,考察时间、组织部门监督电话等。

第四条考察预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榜预告、书面通知预告、开会预告和新闻媒体在考察对象任职所在地预告;考察部门领导干部可采用张榜公告等形式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或系统进行预告。对任现职不满一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一般应在考察前1—3天进行。

第五条考察预告程序:

(1)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考察对象;

(2)通知考察对象工作所在地单位和党委(党组),以一定方式进行预告;

(3)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个人名义反映的提倡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公章。反映情况者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故意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情况。

第七条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工作,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在考察工作中加以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访反映和举报,考察组应在了解清楚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如发现考察组存在与考察工作纪律相违背的行为,组织人事部门应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范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切实加强对全省国税系统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根据国家及系统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事管理权,主要包括机构编制管理、公务员录用调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出国(境)审查等权限。第三条人事管理权监督制约工作应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监督的原则。其日常工作,在各级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第四条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管理权的监督制约,均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监督制约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机构管理和编制管理。第六条全省国税系统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垂直管理体制。第七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按下列权限管理:(一)省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市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总局审批;(二)市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及县局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局审批,报总局备案;(三)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市局征求省局意见后审批。第八条全省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按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及省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总局核定下达;(二)市、县国税系统及市、县局机关的人员编制,由省局核定下达,报总局备案;(三)市、县局内设机构、直属(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由市局核定,报省局备案。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机构设置、编制核定,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二)机构、编制调整,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各级国税局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各级国税局的人员编制一经核定,不得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不得超编制录用人员,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的监督第十条公务员录用调配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务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等。第十一条公务员录用、调配实行编制总额控制下的计划管理。录用公务员,必须在上级审批的当年年度增人计划内,按照所需职位要求和程序进行。第十二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权限管理:(一)全省国税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二)市、县国税局承担本单位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三条公务员录用,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考试录用方案。包括录用人数、拟补充的空缺职位、招考对象、范围及考试方法等;(二)公告。利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录用人数、拟任职位、报名资格和条件等;(三)资格审查。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中明确的基本条件;(四)拟定考试试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和面试;(五)组织考试。笔试应安排集中的考场,拟定和宣布考场纪律,并配备监考人员。对笔试合格者应组织面试,其具体内容、方法和组织由省局确定;(六)确定预录用人选。应根据笔试和面试成绩综合考虑确定,预录用人选与录用人数的比例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七)政治审查和考核。主要考察被考核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和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八)体检。应在各级国税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有关办法,由省局确定;(九)办理录用手续。录用人员确定后,经省局及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录用手续;(十)公布录用结果。第十四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调出、调入我省国税系统的公务员,以及系统内跨市调动的公务员,由省局审批;(二)在本市国税系统内流动的公务员,由市局审批。第十五条公务员调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调出单位提出调动申请;(二)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协商,双方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其中,调出系统外的由调出单位上报审批,在系统内调动的由调入单位上报审批。(三)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其中,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为其办理调动手续时,应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第十六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均由任免机关审批。第十七条公务员辞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三)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四)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辞职的公务员。第十八条公务员辞退,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五年内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第十九条公务员辞职、辞退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二)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辞职或辞退情形的公务员,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其辞职或被辞退;(三)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转至有关机构;(四)公务员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被辞退不服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第二十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任用原则、任免权限、考察对象的产生、组织考察、党组讨论决定任免等。第二十一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七)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原则。第二十二条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按照拟任的职位组织推荐,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二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经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组报告。第二十四条考察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五条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组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党组研究形成决议后,属于国税部门和地方双重管理的干部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自收到国税部门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国税部门决定。第二十七条对拟任职的干部,应在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和系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七天。公示期间,由人事部门受理群众反映,涉嫌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调查核实。第二十八条对经公示并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对新任职的干部,实行试用制度,试用期一般为一年。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第二十九条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权限和管理制度等。第三十条全省国税系统干部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省局和市局两级管理,省局人事处和市局人事科是本系统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查借阅档案,必须经过批准,履行登记手续。任何组织不得批准任何人查(借)阅本人及本人公务回避对象的档案。严禁查阅者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划圈、增删、折叠或损坏档案材料,并不得泄漏档案内容。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复制档案内容;(二)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按时间、按要求保质保量收集反映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材料;(三)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按规定判断材料是否属归档范围,未经鉴别和批准,不得擅自销毁干部档案材料;(四)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传递制度。干部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干部档案应建立坚固的库房,符合“六防”要求。严禁任何人私自保管他人档案。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干部档案毁损、丢失、散落、失密、泄密等事故发生;(六)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干部档案管理部门每年须对干部档案进行一次检查核对,在档案库房发生火灾、档案丢失、大批档案移交等特殊情况时,必须随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加以解决。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的监督第三十二条出国(境)审查监督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出国(境)审查权限、因私出国(境)审查、因公出国(境)审查。第三十三条全省国税系统所有涉外公务活动,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开展涉外公务活动。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私出国(境),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全省国税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由省局负责审查,报经总局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因公出国(境)团组以及随团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工作内容。对参加公司、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机关的挂靠单位免费邀请的出访团组,以及出访费用畸高、带有商业性质与税收业务无关的团组,市局一律不得上报省局。第三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审查,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需由下一级国税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因公出国(境)的审查,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审查权限和下列程序进行审查:(一)由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初审;(二)省局人事处进行审核;(三)经省局同意后,上报总局审批。第三章监督制约的方法第一节日常监督第三十七条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人员录用、调配、辞职、辞退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国(境)审查办法,以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各级国税局党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在考察环节,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各级国税局每年应对本单位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与不足应及时进行整改,并于年底前写出专题报告,报送上一级国税局党组。第三十九条各级国税局监察机构,可依据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人事管理执法监察,对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提出监察建议或按规定作出监察决定。第二节上级对下级监督第四十条上级国税局人事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下级国税局的人事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其中,对下一级国税局一定时期内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进行全面检查;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某些重点环节,应根据群众反映和领导批示,随时开展重点检查。第四十一条上级国税局应根据工作需要,派遣巡视组,对下级国税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巡视检查。第三节群众监督第四十二条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在公务员录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等人事工作中,应将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程序、时限、结果和监督投诉途径等,以一定方式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予以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四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和任前公示制度。各级国税局选拔任用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暂行办法》。考察组在对考察对象实施考察前,应以公告的形式,预告考察组的组成人员、到达时间及考察期限、住地、联络方法等,并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设立举报箱,受理群众对考察对象的检举。各级国税局在决定干部任用前,应对拟任职的干部人选进行任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四章责任追究及罚则第四十四条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国税系统内制定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各项法律、法规及制度,并按照本办法进行认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各级国税局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即具体经办人),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一节机构编制管理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机构、编制调整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机构、编制调整应报送的材料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宣布擅自增设的机构或超职数配备的干部不予承认之外,应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或政纪处分:(一)违反机构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超越权限擅自增设机构的;(二)违反编制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自行扩大或者改变使用范围或超职数配备干部的。第二节公务员录用调配第四十七条对不按指标限额、资格条件和规定程序进行录用公务员的,除宣布录用结果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外,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四十八条对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调离考录工作岗位和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违反人事工作纪律,不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人员调配和辞职、辞退的,应立即中止办理;对已经办理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第五十条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领导干部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工作程序及其第六十三条所列十项纪律的,所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直至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一条领导干部、人事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规定从重处理。第五十二条人事干部由于工作失职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五十三条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应受党纪处分,但能够主动纠正、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五十四条对干部考察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对考察组成员素质把关不严,影响考察质量的;(二)确定的考察方案不科学,考察程序不规范,使考察人员难以操作而导致考察失误的;(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给考察组内定条条框框,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不认真听取考察组汇报,或对考察组反映的情况不认真分析,或对考察组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不重视,影响正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意见或建议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组长的责任:(一)不遵循考察方案,不坚持群众路线,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导致考察工作不深入,了解情况不全面,影响考察质量的;(二)放松对考察人员的管理,致使考察人员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考察人员提供的考察情况不认真分析,形成的考察材料不完备,不能反映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四)汇报考察工作时,隐瞒有关重要情况,或提供的考察情况不具体、不准确、不全面,影响干部任免事项讨论决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考察人员责任:(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考察不深入、不细致,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二)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三)对群众反映影响考察对象提拔使用的有关问题不重视、不调查、不核实、不汇报,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四)在考察中暗示、诱导、庇护或打击考察对象,导致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五)泄露有关考察情况,对干部任用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六)接受考察对象的宴请、馈赠或贿赂,或利用考察之机牟取私利的;(七)不主动向组织上说明自己与考察对象有回避关系的。提供考察对象有关情况的部门,有意扩大、缩小或隐瞒考察对象的问题,造成考察结果失真失实,导致组织上用人失误的,应视情节轻重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上述需追究责任的人员,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原工作岗位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四节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干部人事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的;(三)涂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的;(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干部人事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干部人事档案的;(六)明知所保存的干部人事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七)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造成档案损失的。第五节出国(境)审查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应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限期纠正:(一)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查的;(二)越权审批因私出国(境)的;(三)上报出国(境)审查材料不全,影响审查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在出国(境)审查(批)工作中,由于违反外事工作纪律或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应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八条各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国税局负责解释。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范文3

和责任追究办法》应知应会试题

一、填空题(共40题,每题1.5分)

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落实和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而制定。

答: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从严查处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答:新时期好干部,政治监督,违规用人,失职失察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防治并举、。

答:分级负责,实事求是,精准有效,失责必究

4.党委(党组)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关、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答: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巡视巡察

5.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答:宏观指导,指导

6.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答:党的机关,审判机关,事业单位

,国有企业

7.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规则、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答:党委(党组),党委(党组)议事,决策

8.坚持好干部标准和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坚持、以德为先,坚持、任人唯贤,坚持、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的干部。

答:树立正确用人,德才兼备,五湖四海,事业为上,政治关,能力关,忠诚干净担当

9.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和、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任期、退休、干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制度。

答:规格,职数,深入考察,交流,回避,管理监督

10.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答:工作纪律,纠正

11.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

答:严肃问责

12.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监督机制,把检查与结

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答:组织,民主,专项,日常监督

13.强化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专项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答:上级党组织,“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

14.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不得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答:内部,酝酿,最后表态,暂缓表决,个别征求意见

15.健全组织(人事)部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机构了解情况,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次自查。

答:内部,干部监督,干部监督,纪实,1

16.第十五条  拓宽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答:群众监督,“12380”

17.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答:联席会议,联席,1

18.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

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答:15,答复,按照规定报告

19.党委(党组)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

答:每年,民主评议

20.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年内提拔的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答:正职领导,一年

21.“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

答:重要参考

22.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的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答:约谈,责令作出说明,认可度明显偏低

23.党委(党组)开展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

答:常规巡视巡察,派出检查组,专项检查

24.检查组在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

应当提供给,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答:巡视巡察组组长,巡视巡察组

25.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答:检查情况

26.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答:2

27.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

答:重点检查

28.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工作进行检查。

答:干部选拔任用

29.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答:查阅干部选拔任用

30.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以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

答:提拔重用,重要参考

31.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应当采取、提醒、或者要求作出说明

等方式办理。

答:调查核实,函询

32.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答:立项督查,2

33.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并及时形成工作报告。

答:撤销党内职务,提拔任职前,倒查,倒查,倒查

34.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负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责任。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

答:全面领导,主要领导,领导,相应

35. 党委(党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情节较重的,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

答: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改组

36.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免职、处理。

答:批评教育,诫勉,停职检查,限制提拔使用,责令辞职,降职。

37.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依法处理。

答:有关国家机关

38.《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共章,条。

答:十,四十二

39.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答:5,13

40.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同时废止。

答:《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8分)

(一)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什么情形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参考答案:1.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2.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3.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暂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4.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5.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6.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7.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8.部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正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

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9.领导干部因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10.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职的;11.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12.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什么情形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参考答案:1.民主集中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2.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3.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什么情形的,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参考答案:1.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2.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3.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4.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5.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出现什么情形的,应当追究纪检监

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参考答案:1.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2.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3.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范文4

最近,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建立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对有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集体决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10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对有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情况、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规用人问题不进行查核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规用人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有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有在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拉票贿选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越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除换届外大批量调整干部等7种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

离任检查制度规定: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本地区用人风气、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开选拔,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五条公开选拔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工作方案;

(二)公告(简章);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笔试;

(五)面试;

(六)民主推荐;

(七)组织考察;

(八)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九)公示;

(十)办理任职手续。

因情况特殊,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程序可以适当简化或调整。

第二章酝酿和准备

第六条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对适宜公开选拔的职位,向党委(党组)提出建议。经党委(党组)同意后,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方案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和职位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选拔职位的层次、特点、人才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选拔范围和资格条件,选择恰当的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编制简章。

第七条明确工作机构。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可成立公开选拔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动员部署。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并运用适当方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第三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公告(简章)。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告(简章),公告(简章)内容包括选拔的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遴选方式、时间安排和监督办法等。

第十条组织报名。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资格审查。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十二条通知考试。通知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考试。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应当告知本人。

第四章笔试

第十三条命制笔试试题。笔试命题以中组部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依据,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笔试内容包括公共科目知识和专业科目知识,根据职位要求合理确定公共科目知识与专业科目知识权重比例。

命制试题应在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特点和要求进行,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考试题库中提取,也可以组织专家届时另行命制。

第十四条笔试与评卷。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在指定场所采用闭卷方式进行笔试。评卷应组成评卷专家组,集中封闭进行。

第十五条综合素质测试。根据需要,可以对应试者进行包括知识结构、心理素质、能力水平、专业知识等内容的综合素质测试。

第十六条确定面试入围人选。笔试或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有条件的,应允许考生查询本人成绩。按照公告(简章)规定的比例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选拔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五章面试

第十七条确定面试方式。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试、半结构化面试、演讲答辩、文件筐测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面试。

第十八条命制面试试题。命制试题前,应进行职位分析,根据职位特点命制试题。可以采用自主命题、委托命题或自主、委托命题相结合等方式。

第十九条组织面试。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实施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组成,每个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面试时,每位面试小组成员对应试者打分并署名,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确定面试成绩。同一职位的面试应由同一面试小组进行。也可以安排其他人员旁听参与评审打分或进行民意测验。

第二十条确定考试阶段综合成绩。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公告(简章)规定的方法、比例计算应试者的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民主推荐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六章民主推荐

第二十一条制定民主推荐方案。根据职位特点与要求,明确民主推荐的原则、方法、参会对象、计分规则和时间地点。参加民主推荐大会人员一般应由有关方面的领导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选拔职位单位干部职工代表等有代表性的知情人士组成。

第二十二条召开民主推荐大会。向参会人员发放公开选拔公告(简章),民主推荐表和被推荐人员名册、情况表。有条件的,可现场播放被推荐人员的电子影像资料,也可以让被推荐人员当场陈述发言,进行自我展示。组织与会人员填写民主推荐表。根据选拔职位的特点,可以采取一轮推荐或多轮推荐方式。如进行多轮推荐,则被推荐人员前轮推荐结果应向参会人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确定综合成绩。按照公告(简章)规定的方法、比例对考生笔试、面试成绩和民主推荐结果进行加权计分,确定应试者的综合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下一轮的人选,并予公告。

第七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四条确定考察人选。按照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要求和公告(简章)规定的比例,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列入考察对象的人选数,应当多于竞争职位数。

第二十五条考察准备。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成立考察组。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组在进行考察前,应事先与考察对象所在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考察预告。考察工作开展前,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及相关单位进行预告,并予公布。

第二十七条组织考察。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特点,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要求作出评价。如条件允许,可将考察情况分项量化计分,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分析比较。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形成考察材料。包括单项考察材料和综合分析比较材料。

第八章决定任用

第二十九条研究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根据综合成绩和考察情况,提出人选排名的初步意见,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每一职位的拟任用人选或推荐人选,可以等额,也可以差额。

第三十条作出任用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人选。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一条任职前公示。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在7天以上。对辖区外的公示对象,可以委托所在地区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公示。

第三十二条办理任职手续。公示后,没有发现影响任用的问题和不良反映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其中,属于试用期对象的,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三十三条公布选拔结果。一般应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开选拔任用的结果。

第九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严肃公开选拔工作纪律。公开选拔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服从统一安排;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三十五条加强对公开选拔工作的监督。要安排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对公开选拔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客观公正。公开选拔工作每个阶段的结果,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干部任用考察报告范文6

作为一项工作制度,换届前,干部考察组会先进行考察,并对换届人选提出建议。在地方干部眼中,下到地方的干部考察组,手握“建议权”,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甚至被称为“钦差大臣”。

“我们既不那么神秘,也不是钦差。”2011年12月15日,一位中央考察组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参加过对东部某省的新晋常委拟任人选的考察,“考察组每到一个地方,都要接受来信来访。最终的提名人选,由上级定夺。”

在换届中忙碌的各级干部考察组,人员是如何组成的,拥有哪些权力?到地方上如何开展工作,对干部的选拔作用有何影响?他们在考察中有哪些困惑?

组长未必来自组织部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考察换届的干部考察组组长,一般都是现职干部,少数是刚退任的干部。从级别上说,他们一般都和被考察地区正职平级。例如,省委派驻地、市的考察组,由厅级干部带队,县委派驻乡镇的考察组,要由科级干部带队。

考察组长可以来自组织系统,也可以出自其他部门。各级考察组成员,由换届办从各单位抽调。像浙江派驻宁波的20人考察组,组成人员来自纪委、统战部、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学校等十多个单位。

“组长必须遵循回避原则。”中央考察组的这位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他不能去自己的祖籍地,和自己工作过的地方。如果某个地方的党政领导跟他过去有过同事关系,也不能去。中央考察组成员中,司局级以上干部,全部要回避,处级及以下的干部原则上也要回避。

换届考察任务多,每个参加考察的干部,都要考察好几个地方。不过,每次考察组的成员都不一样,特别是组长。一般来说,每去一个地方,都会换一个副组长搭档,这样做,“是为了减少考察组成员之间可能达成某种默契。”中央考察组这位人士说。

倾向性意见很有“杀伤力”

考察组到地方,照例会先跟当地党委进行沟通,当地会召开干部大会,对考察事项进行通报。

东部有个省的党代会,于去年11月召开。7月份,中央考察组一行十多人就到达了。根据当地的干部结构,到去年11月,省委常委将会出现2名的缺额。考察组的任务是,通过考察,向中央提出新任常委的提名人选。

先是召开全省推荐大会,拿出所有符合条件的正厅级干部和非常委的副省级干部名单,由参会人员不记名投票推荐。参会人员包括所有正厅及以上级别的现职干部,还有所有退休的正省级老干部,以及前一届刚退任的副省级干部。

考察组采取差额考察的方式。虽然只是新增2名常委,但要先通过投票,确定10个人进入考察组的视野。然后,考察组再通过个别谈话,以及和省级领导沟通,确定6名正式被考察对象。

到正式考察的阶段,考察组还要到被考察对象的单位,去做更为深入的了解。这个省一个地级市的市委书记,成了6名被考察对象之一。考察组接着就到市里考察,两人一组,不断找人谈话――先要找副市级及以上干部谈话,然后还要找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委这些综合部门的负责人谈话。

谈话前,这些约谈对象首先要进行一次投票,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同意提拔使用被考察对象,二是对被考察对象进行一些量化打分,具体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

“考察一个人,可能要找50到70人谈话。”中央干部考察组那位人士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将近一个月后,对6个人的考察全部结束。考察组写出了考察报告,6个人的优点和缺点都写明,并且写出考察组的倾向性意见,明确建议哪两个人成为新一届省委常委候选人,以供中央参考,内部有不同意见时,组长就要拍板。

考察组形成考察报告前,还要跟省委沟通。“一般与省委不会有不同意见,因为确定考察人选时都有沟通。”这位人士说。但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考察组会将两种意见都写进考察报告,由上面决定。

每个考察组考察结束后,都要提出倾向性意见。这被一些干部认为是考察组最有“杀伤力”的权力。去年11月15日,《浙江日报》报道了一些干部面对考察组的心态,他们认为,“考察组不一定能让你上,但多写几句不好你就上不了。”绍兴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朱晓董是该市派驻诸暨的考察组长,他认为“其实不然,最后报告时要集体讨论,不是哪―个人说了算”。

不过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在地方上,有些地区确实给干部考察组赋予了足够大的权力。例如湖北襄阳市襄州区在这次换届时,就规定“乡镇换届,干部能否任用将由考察组说了算”。当然,他们同时也规定,对因考察失误造成干部任用失误的,严肃追究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事实上,中纪委在2010年3月31日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也规定了干部考察组考察失误要承担的责任。

考察组的困惑

“作为考察组的成员,我们对这项工作也有困惑。”江西横峰县委组织部的这一位领导说,有时考察容易失真,大家都怕得罪人,想做老好人。即使两个人平时有点小矛盾,眼看别人成为考察对象,他也会想,如果说了不好的话,对方日后如果成了领导,那就麻烦了。

2011年12月18日,一位不愿透露个人信息的组工干部向南方周末记者谈到了关于“失真”的困惑:由于某些因素,同样一项工作的完成,在不同的座谈对象眼里,会形成两种完全相反的结果。有时一个人的缺点,在另一位座谈对象的口中,会变成优点。对于这些现象,干部考察组应该进行仔细甄别。

另一个困扰干部考察组的问题是,考察组掌握被考察者的情况,但在考察报告中,往往是抽象的、概念性的评价多,写实不够的问题依然存在。

横峰县委组织部那位领导说,考察中的这些困惑,实际上考验着考察组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方法。横峰县近年来,探索考察干部进家庭、进社区、进原单位等做法,考察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表现,力求考察结果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