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论文范例6篇

行政区划论文

行政区划论文范文1

摘要: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区域性公共问题急剧滋生起来,由此引发新型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管理要求政府打破行政区划的刚性桎梏,摒弃狭隘的行政区行政的种种制度缺失,建构“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视野下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和政策框架。因此,文章分析了区域公共问题的滋生及其成因,剖析了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失,并探讨了创新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区域公共问题;区域公共管理;制度缺失;制度创新

从历史的层面说,自伍德罗?威尔逊(Wilson,1887)以来,公共管理作为一门拥有自身合法地位的社会科学,在其百多年的演进和流变历程中,始终不乏各种争奇斗妍的学术论争和理论流派,甚至出现“理论丛林”的局面;而公共管理实践作为一种“国家的艺术”,伴随其纷繁杂芜的气候生态和波澜壮阔的丰富实践,也总会有治理安排上的结构转型和制度创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适应国内外公共管理环境的权变需求,也为了更好地体认公共管理这门学科的社会性和应用性特色,本文作者在国内公共行政学界率先对“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进行了探索性研究①。现在看来,伴随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我国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传统社会公共问题“区域化”和无界化的态势更加明显,一种有别于全球治理(国际公共管理)、国家公共管理、地方公共管理的区域公共管理,正在迅速凸显和逐步成形。区域公共管理面对和要解决的是区域性公共问题,因而它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区行政”②,对政府公共管理的治理结构和制度建构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诉求。

一、区域公共问题及其成因

(一)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滋生了大量宏观和中观的区域公共问题。自二战结束以来,公共管理所面对的世界景象和社会生态发生了亘古未有的嬗变。当前,人类更是全面过渡到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齐头并进又交相辉映的时代。在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突飞猛进的时代,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背景交织在一起,诱发甚至引爆了大量“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和“中观区域性公共问题”。一方面,伴随经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新区域主义运动的兴起,民族国家间的区域化已经由传统的“浅表一体化”向“深度一体化”①、封闭式区域化向更具开放性的区域化模式转变,加之作为政治目的的区域化进程的加快,使得洲际内跨国间的宏观区域性公共问题明显增加。诸如相互贸易与投资、国家安全、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危机管理、国际恐怖主义治理等跨国性公共问题,依靠民族国家的内部力量已经无法解决,必须寻求洲际区域内大部分国家甚至所有国家的集体决策和协调行动。另一方面,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发展,使得由若干毗邻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变得更加相互依赖,由此滋生了更多难以回避的中观区域公共问题,如“新柔廖”次区域(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三国毗邻区域)的合作供水问题,“图门江流域”次区域(中国、朝鲜、俄罗斯三国毗邻区域)的经贸关系、公共安全、政治合作问题,“澜沧江湄公河地区”(大湄公河流经的中、越、缅、老、柬、泰等国)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合作,“一国两制”下粤、港、澳次区域的竞争力、经济合作、环境治理、公共卫生和危机管理、政府协调等问题。

(二)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催生了诸多区域公共问题。1949~1978年的近30年间,中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政府管理社会公共问题的惟一机制是自上而下的科层制,缺少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因此,社会公共问题往往被禁锢于行政区划内部,通过内向型行政方式予以解决。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我国正式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国内的分权化改革和市场化进程在不断推进,迫切要求有一个“全国一盘棋”的统一市场环境;而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WTO,更宣告中国的市场经济必须与国际市场机制接轨,需要主动或被动地接受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的激烈竞争。从集权与分权的政治逻辑来看,市场经济下中央政府实行经济性分权政策是好事,它能够诱发哈耶克所谓的自发秩序的慢慢形成,有利于调动地方行动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动性、积极性。然而,由于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滞后,加之尚未顺利实施行政性分权的配套改革,我国市场化改革的直接后果是催生了诸多新型的社会公共问题,比如地方政府的GDP崇拜和政绩主义、地方政府间的恶性竞争、地方保护主义、地区发展的马太效应等。我国市场化进程中催生的这些问题,不仅突破了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束缚,扩散和蔓延到由多个地区组成的某一经济区域,而且还超越了计划体制下那种由上至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域限,衍生为区域性公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行政区行政的僵化法则已经力不从心,迫切呼唤区域公共管理这种治理新机制的诞生。

(三)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推进产生了棘手的区域公共问题。近20多年来,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速度在迅速提升,由此引发了社会公共问题的空间重组和空间集聚,其结果也萌发了复杂的区域公共问题。主要表现在:1.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中国是一个有着2000多年农耕历史的国家,目前占社会六成以上的人口是农民,因此,农村城市化的压力巨大,解决城乡二元结构也任重道远。在我们看来,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城市与乡村两种不同政治行政区域之间存在着短期难以弥合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差异,进而需要两种功能区域之间进行制度协调、制度创新、制度重构的问题。从这一视角看,转型时期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非常值得区域公共管理开展长期的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探究,比如“假性城市化”现象、“城中村”问题、农民失地问题、村改居问题、社区公共物品的供给问题,等等。2.行政区划变革问题。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几千年来,行政区划的调整更迭似乎是一个永恒的话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化、工业化和城市化等多股动力的促动下,我国行政区划的变革与调整尤为频繁。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区划变革已经成为政治权力和治理权限在区域空间上的较量和政府体系内部的再分配过程,其中隐藏着多维的利益博弈关系,牵涉到公共管理的深层次症结。因此,需要加强公共管理学科视野的研究。3.流域治理问题。从自然区域的角度看,流域是一种整体性极强的区域,流域内各自然要素的相互关联极为密切,特别是上下游间的相互关系密不可分。但是,从行政区域的角度看,流域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被不同的行政区域所分割。特别在市场化和工业化的双重压力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俨然成为流域内利益独立的博弈主体。因此,流域治理的公益要求(如环境保护、产业协调、城市规划等)与地方政府的功利动机(主要是经济发展、财税指标、后发困境等)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甚至冲突。总之,流域治理引发的区域公共问题甚为棘手但又亟待解决。((四)现代化进程中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加剧。从现代化进程和发展理论视角来看,从清末的“洋务运动”、“西学东渐”到建国后的“四个现代化”建设,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近代以来的百多年间,我国的现代化事业历经艰辛,迄今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毋庸置疑,由于中国是一个后发赶超型现代化国家,因而与西方发达现代化诸强相比,我国的综合现代化水平还很低,仍基本处于“经典现代化”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再现代化”甚至超现代化水平相比,更有天壤之别。尤为突出的是,中国是一个严重非均衡发展的国家,其内部的现代化程度和发展水平在空间区域上表现出巨大的落差,由此产生一系列事关国家或地区发展前途的区域公共问题。这些问题主要有:1.国内的东、中、西部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制度文明、社会发育、竞争优势等方面差距明显,形成发达区域、次发达区域和欠发达区域的发展鸿沟。2.东北老工业基地与中部一些工业基础较好的省份出现滞胀和结构性萧条的发展困境,已经凸显出“问题区域”的态势。3.老、少、边、穷的地区现代化水平不容乐观,与沿海先发区域间有差距扩大的“马太效应”趋势。4.沿海一些发达省份的内部区域发展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广东、江苏、山东、福建较为明显。笔者认为,从中国内部的区域发展与公共管理的互动逻辑来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协调发展的挑战,处理和解决好了上述一系列区域性公共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

二、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对于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无论是我国公共管理的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都缺乏系统的理论思考和操作策略;而最为关键的是,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和制度链条中,还存在诸多的漏洞与缺失,难以胜任区域公共问题的合法、合理和高效治理。这些缺失主要是:

(一)行政区行政的治理思想根深蒂固。众所周知,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官僚制度传统和“大一统”治理意识,对于社会公共问题的管理,历代统治者习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几十年的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更是强化了“国家简单化”的治理理念。如果从治理的技术层面来说,我国政府传统的这些治理特质,可以概括为“行政区行政”。所谓行政区行政,简单地说,就是基于单位行政区域界限的刚性约束,民族国家或地方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是在一种切割、闭合和有界的状态下形成的政府治理形态。它有以下基本特征:1.从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看,行政区行政适应了农业文明和工业社会的基本诉求,是封闭社会和自发秩序的产物。它发轫于农业社会下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契合了政府专制统治的传统。自工业社会以来,基于韦伯的“现性”而构建的稳态的“科层制”结构,更是使行政区行政模式的封闭性和机械性发挥到了极致。2.从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看,行政区行政的根本特征在于,它是以民族国家或国内地方政府的、明确的单位行政区划边界作为管理出发点的。这种根据行政区划的人为切割来治理国家和地方的模式,可以称之为“内向型行政”或“闭合型行政”模式。内向型行政模式从根本上讲是“画地为牢”和“各自为政”的,甚少关注行政区划边界或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公共问题”。3.从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上看,行政区行政是一种垄断型统治行政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是管理国家和地方行政区域内部公共事务的惟一主体,政府成为万灵和万能的“全能”政府,可以预见和处理所有社会公共问题,制定各种公共政策并监督其执行,从而包办和代办了单位行政区域内部的大小公共事务。4.从公共权力运行的向度上看,行政区行政模式强调政府管理权力运行的单向性和闭合性。也就是说,根据“科层制”所内蕴的层级分设和层级节制的基本法则,政府公共管理权力在行政单元内部的日常运作是自上而下的和单向度的,由此形成一种单一权威中心的“金字塔”式闭合结构。特别是在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由于一贯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这使得按行政区划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规则,很难自觉生成一种“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的制度安排。5.从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看,自上而下的等级制层次设计是行政区行政的基本法则。具体来说,就是将国家内部的社会公共问题切割为若干层次,进而设计机构类同、职能重叠的等级治理架构。很明显,那些跨越这些等级层次的外溢性区域公共问题,不在等级制治理的层次设计视野之内。

(二)现代区域政策框架尚未成形。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特别是国内区域问题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进行过多次区域范围的划分,也先后实行过区域均衡发展、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和梯度发展等多种发展战略,投入了大笔公共财政资源。但是,区域发展的公共绩效一直较为低下,达不到政策设计时的理想目标。其中的症结何在?有学者认为,中国迄今为止尚无真正意义上的区域政策,是我国区域发展一直走不出恶性循环的主要根源[1](P540)。其理由是:1.中国没有形成完善的区域政策制度基础,比如区域政策实施机构不是立法的产物,没有专门负责区域政策的职能部门。2.不存在可供区域政策利用的区域划分框架,比如中国的区域划分都是草率、笼统的,范围太广,不具有实施区域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区域政策工具残缺不全,除扶贫政策外,缺乏针对问题区域的政策。4.缺乏有效的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实际地揭示了我国区域政策的误区和问题。中国确实缺乏西方发达国家意义上的区域政策。这是因为,欧美国家的区域政策有一个良好的公共管理的制度基础(包括成熟的市场经济、法治、有限政府、公共治理的多元机制等),而中国的区域政策过程,由于长期受人治行政、集权体制、全能政府、扭曲市场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难以有完善的制度基础、设计精细的区域划分框架以及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工具、有效的区域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等。因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策的部门分割”、“政策的相互打架”症状就成为中国区域政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具体制度安排不健全。我国区域公共管理中政府制度的缺失,除了上述两大问题外,在诸多具体的制度安排方面也很不健全。主要有:1.宏观与中观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安排有待完善。国际上“深度一体化”进程和宏观区域治理最成功的典范当属“欧盟”。与之相比,我国与亚太国家结成的宏观区域或者与相邻国家结成的次区域,其治理结构和制度框架仍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需要中国政府的积极参与并加以完善。2.解决我国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地方政府间恶性竞争的制度安排非常脆弱,成为影响国家和区域整体经济绩效的病灶。3.我国黄河、长江、珠江、淮河等大江大河的流域治理制度弊端甚多,其中涉及的水权制度、生态补偿机制、利益协调机制、政府间关系等问题尤为突出。4.区域公共协调机制并不健全,比如市长联席会议制度、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协调制度、“一国两制”下粤-港-澳联席会议制度、“泛珠三角”区域协调制度、省际区域公共协调制度,等等。5.行政区划调整与空间规划中的问题突出,政策随意性和长官意志浓厚,尚未有建基于制度和法治原则的制度约束机制。6.城市化进程中的城乡二元结构问题突出,城市区域与农村区域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制度融合机制。

三、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路径

(一)治理理念的转变:从行政区行政

到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问题管理中的政府制度创新,首先要突破以单位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政府统治为要义的行政区行政的缺失,确立区域公共管理的新思维。1.在政府治理的社会背景上,区域公共管理是开放社会和无缝隙社会的产物,它迎合了全球化和区域化浪潮的需要,因应了市场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的大势所趋。在这样一种权变、风险、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生态下,社会公共事务表现出高度渗透的趋势,区域乃至全球社会间结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赖状态,区域性和区域化的“广度”与“深度”得到前所未有的倍增。2.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上,区域公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它摒弃了传统的“内向型行政”或单边行政的弊病,奉行“区域性行政”和合作治理的哲学观,把大量跨越国界和行政区划的“外溢性”公共问题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由此实现社会公共事务的分层治理和细分治理。3.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上,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它既有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也有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涵盖了区域内的民族国家间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联合体,以及区域性的多样化非政府组织、自愿组织和经济组织,形成了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私营部门等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新格局。4.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区域公共管理倚赖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动的权威,彼此间是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它主要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这种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相互合作。总之,根据区域涵盖界域的大小,我们可以把现代区域公共管理划分为国家间区域公共管理、次区域公共管理和国内区域公共管理3种类型(见表1)。

(二)治理机制的创新:从科层制到组织间网络制。在公共事务的治理机制上,区域公共管理观认为,治理纷繁杂芜的公共事务尤其是区域性公共事务,没有绝对的医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传统的科层制面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挑战,已经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借助于科层制、市场机制、自组织制等混合机制来对其进行“多中心”治理,形成一种组织间网络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新机制。诚如著名学者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所指出的:“全球性的最大特点是网络性,因此,这些治理机制也应当是网络性的,而不是等级制的。”“治理仍将建立在民族国家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国家权力、国家间的权力分布仍然十分重要……但是,‘国家’的旧有形象或许将变得越来越与实际不符,因为国家机构与私人部门、第三部门的联系越来越网络化而难分彼此。跨政府关系网络、跨国关系网络将变得越来越重要。”[2](P13)组织间网络治理最成功的典范莫过于欧盟的区域治理。欧盟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专家贝娅特?科勒—科赫认为:集体意愿的组织原则和的观念是区分社会政治体系的两个构成性要素,因此,根据两者的不同方式组合,可以区分出4种不同种类的治理机制(见表2);在这4种治理类型中,法国一般被贴上“国家主义”的标签,美国以“多元主义”而著称,瑞士是“和谐主义”的典范,而欧盟则成为“交织主义”(即网络治理)的实例。在此基础上,国内有学者对贝娅特?科勒—科赫的4种治理机制做了进一步的诠释,归纳和概括出其中的主要特征(见表3)。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主义、多元主义、法团主义治理机制主要适用于某个民族国家或行政区政府,而网络主义治理机制则适合于特定的跨国或跨行政区的区域共同体。这些特征也与上文分析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要特色并无二致。

(三)制度基础的建构:从“国家简单化”管理到“国家精密化”管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区域公共问题管理的制度基础非常薄弱。由于尚未建构起适应区域公共问题管理需要的相应制度体系,政府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管理仍沿袭“国家简单化”的思维观念和方式手段。所谓国家简单化管理,是指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下,由于国家官僚的极度理性而设计的一种“假、大、空”式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在这种制度逻辑下,政策具有随意性,制度设计严重脱离实际而不具有可操作性和问题的针对性。简而言之,国家简单化管理,就是官僚在过分自信的情况下滥用国家权力,对复杂的社会公共问题做简单化处理的一种治理安排[5](P3)。国家简单化的管理制度,难以应对区域公共问题的治理诉求,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那种“国家精密化”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家精密化管理,是指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行政官僚,在有限理性驱使下设计的一种缜密、精细、法治的公共问题管理制度。比如以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为例,为了确定结构基金(StructuralFunds)以及其他区域政策工具的受益区域范围,欧盟当局制定了通用的区域体系(NUTS区域)。整个欧盟的区域划分为3个NUTS层次,每个成员国分为1个或多个NUTS-1区,每个NUTS-1区又分为1个或多个NUTS-2区,NUTS-2区又进一步分为几个NUTS-3区。同时,对应落后病、萧条病和膨胀病3类区域问题,至少有3类问题区域划分,即落后区域、萧条区域与膨胀区域。又如,具体到英国区域发展的制度基础来看,英国把英伦三岛之一也是最重要的英格兰划分为9个标准区域,分别成立9大区域发展局(RDAs)①,在9大RDAs下面又做次级甚至更多层级的区域划分,从而使区域问题的治理变得更有针对性,工具和策略更有可操作性。反观中国或国内的一些省份,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制度基础尚较为薄弱,表现在:政策随意性强,没有一种一以贯之的可持续发展的区域政策框架;区域的划分非常简单和笼统,而且变动很大,很难真正确定区域政策的受益范围;尚未有相对独立、具有法治基础的专门区域管理机构,等等。

(四)区域政策的创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传统上我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只有面向国内或地方的内部政策,缺乏面向国外和区域间的区域公共政策。要进行区域公共管理的政府制度创新,重要的内容还在于实现从内部政策到区域公共政策的转变。

1.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政策一体化是指政府有意采取超出国民待遇范围的措施,通过调整、协调或对国家政策和执行机制的相互认可来减少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市场分割的负面效应。目前,国际上的区域一体化安排(RegionalIntegrationAssociations)如欧盟(EU)、澳大利亚与新西兰之间的密切经济关系协定(CER),在国家间政策一体化方面堪称典范。通过国内政策配合、国家标准和规章的协调,以及对外国管理体制和达标评定程序的认可3种模式,国家间政策一体化可以获取丰厚的经济收益,主要是降低交易成本、扩大开放和增加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将外部溢出效应“内部化”、对实行自由贸易的成员方进行补偿的机制等[6](P97)。因此,中国政府应积极参加东盟“10+1”自由贸易区,尽快实现与这些国家的政策一体化目标。

2.政治目的下的“次区域”一体化政策。由相邻的若干民族国家或地区结成的“次区域”一体化安排,几个成员国之间实行“俱乐部规则”,可以共同提供国家安全、和平环境、有助于某些社会的政治制度,以及民主价值观的形成等区域性政治公共物品。这种“次区域”一体化政策可以减少邻邦间的摩擦、减缓社会及政治压力、巩固民主与政治制度、提升“弱小政体”的谈判和讨价还价能力,比如中国与俄罗斯以及中亚几个国家建成的“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与东南亚诸国结成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组织等。

3.实施区域功能政策。(1)竞争政策。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政策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建设统一大市场、消除政府间恶性竞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在欧盟,竞争政策被奉为单一欧洲市场的第三根支柱,因为它的目的是通过消除一切阻碍、限制或扭曲欧盟范围内自由竞争的行为,保证欧洲统一大市场中公平竞争的和谐有序进行[7](P13)。欧盟竞争政策有着雄厚的法律基础。然而,我国目前的竞争政策的法律基础很不完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7、30条有相关限制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外,很少有其他法律涉及地方政府间竞争和地方保护的规定。因此,要规范我国地方政府间的合理竞争,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就必须建构竞争政策的法制基础。(2)区域(地区)发展政策。这一政策旨在协调区域发展,减小区域间的发展差距。正如上文所分析的,区域政策必须以坚实的制度基础做保障,比如,欧盟的区域政策有3个必不可少的方面:欧洲地区发展基金(后又发展为包括发展基金、结构基金、凝聚力基金在内的丰富的资金体系)、涉及地区问题的政策机构(主要包括欧洲投资银行、欧洲社会基金、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农业指导与保证基金)、对各类具有不同程度地区效应的政策予以协调[8](P159)。可以看出,独立运作的基金、专门负责的职能机构和区域政策间的协调是保证区域发展政策有效落实的基础。因此,在区域协调发展事业中,我国政府必须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可云.区域经济政策———理论基础与欧盟国家实践[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

[2][美]约瑟夫?S.奈,约翰?D.唐纳胡.全球化世界的治理[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

[3][德]贝娅特?科勒—科赫等.欧洲一体化与欧盟治理[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行政区划论文范文2

区域经济学对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已经作了很多研究,作为交叉学科的区域行政学以及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区域公共管理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合作问题。

一、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区域行政理论

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行政区划在我国经济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经济区划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区域经济的整体性发展被行政区划肢解。而行政区划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调适政府管理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自然联系和协调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已成为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它的研究对象又并不局限于单个的政府,而是主要关注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同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区域行政与区域经济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区域经济的主体是企业,区域经济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关系;但是区域经济与区域行政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区域行政的目的在于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区域行政学主要是研究如何建立同级政府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并对其运行进行研究。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政府间的协商机制、政府间的经济和社会合作项目与运行管理机制、政府间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在这一研究论题下,还会涉及到行政区划的调整问题。就中国现有的横向政府关系来看,已经有一些具体的表现形式,林尚立将它们概括为三种方式:一是城市政府联合体;二是经济区内各地方政府的联合;三是跨经济区的地方政府联合。区域行政可以就此进行实证性的研究,进而提出可行性措施。

区域行政学作为区域经济学和公共行政学的交叉学科,能够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进行深人的分析。目前,我国区域行政学的发展虽然处于探索阶段,但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政府不断加强横向的经济联系,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和利益协调机制正是区域行政学在实践上的反映。

二、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据目前掌握的文献来看,“区域公共管理”这一学术概念,在《新时期区域公共管理创新》一文中最早使用,该书作者从公共管理与区域发展的互动关系角度提出,面对信息社会与全球化等区域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导人新公共管理理念,进行区域管理的仓惭。因对于公共管理这一概念,国内外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扯与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趋势决定区域行政必然走向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公共行政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有以下几个内涵: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其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社会信息化、组织网络化以及国内经济市场化和地方分权化的新形势下,区域发展中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加和复杂起来,这给以区域政府为核心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区域公共管理的系统研究,能够为区域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甚至直接出谋划策,提出有的放矢的政策建议和方案咨询。

三、基于公共管理理论创立制度化的多层次区域合作组织

基于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分析,打破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之间的矛盾,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必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三个层面上形成制度化的组织结构,实行多层次的协调互动。

1.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管理机构。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必然涉及跨行政区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性资源战略开发以及生产要素流通、区际贸易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区域的地理范围愈大,这类区际间的经济关系越复杂。但在我国现行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只有省一级的政府才有区际间经济关系调控管理权限,而经济区域尽管在整体上被人们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却存在着区域性利益主体和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出现了许多现实问题,如区域经济的整体利益无人主张,区域利益冲突缺乏协调解决的组织机构等,这都给整个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因此,组建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管理机构势在必行。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是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并报请国务院、全国人大审批;二是协调区际利益关系;三是统一管理区域发展专项基金;四是具体负责实施跨行政区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五是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行为,等等。

2.建立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尽管中央政府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地方政府毕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如何发挥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反映各地方政府意愿、能获得区域内各政府普遍认同的、具有民主的治理结构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则是区域政府合作机制能够真正建立的关键。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双方如果试图通过第三方的介人来协调彼此间关系,必然会使交易费用增加。而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单单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不仅成本太高,也难以达到目标。所以美国着名的新制度主义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我不同意如下的看法,即中央政府管理或私人产权是‘避免公用地灾难的唯一途径”’。他还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面临公用地两难处境的人们,可以确定他们自己的体制安排,来改变他们所处的情况的结构”。

因此,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应该成为协调地方政府间利益矛盾,走出“公用地灾难”和“囚徒博弈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实际上,由于资源察赋等的差异,各地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通过互利合作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相互需要。只要能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建立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降低交易费用,在一个相对规模较小的组织中,实现集体行动应该是可能的。

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职能必须强调其对于区域经济规划和建设的权限。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实施跨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跨区生产要素的流动等问题;统一制定符合本区域长远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制定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协助各市县制定地方性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使局部性规划与整体性规划有机衔接。在公共服务上,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立,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大规模的追加效益,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了地方政府的重复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和布局。总之,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区和经济区的矛盾,有利于两者的相互协调。

3.鼓励建立各种跨地区的民间组织。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为民间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组建跨地区的民间组织,以民间的力量自下而上地推进区域政府合作,进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以民间组织推动经济合作,成本低、见效快,可以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有利于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连接和整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积极推动民间力量的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民间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和推进地区协作。具体形式可有不同层次:一是可建立以各地经济专家为主体的,如“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发展咨询委员会”、“长江三角洲经济协调联合会”、“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促进会”等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机构,它应成为相关地政府决策的咨询参谋机构。二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区域产业一体化中的积极作用。这里的关键是,行业协会要突破行政区划障碍,组成跨地区的行业联盟,共同制定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共同市场规则,推进区域市场秩序建立,探索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连接和整合等。三是可组建跨地区股份制区域性集团公司。跨国公司是打破国家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最有效方式,同样,跨区公司也是打破区域封闭格局最好的方式。可以探索通过跨地区强强联合组成具有规模和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再通过龙头企业联合、控股区域内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形成由紧密层和松散层组成的巨型企业集团,从而打破封闭,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

〔参考文献〕

[l]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本论文由整理提供[J].广州大学学报,2002,(4):10.

[2]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332一334.

[3]刘锋.新时期区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40.

[4]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

行政区划论文范文3

论文内容摘要:在界定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概念时,应全面考虑不同行政区划的地理邻近性、产业关联性,本文基于行政区域创新体系与跨行政创新体系的辩证关系以及借鉴美国、日本的都市圈模式等因素,对跨行行政区创新体系进行研究综述。随着生产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加剧、劳动分工的细化、产业链的延伸,区域之间的合作愈加密切,跨行政区合作与一体化进程成为区域化发展的主流趋势。

我国区域创新体系主要是基于行政区域的,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下,这种创新体系往往加强了行政区域意识,人为地隔断了创新联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创新主体与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在区域利益与企业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从而降低了区域创新体系乃至国家创新体系的创新效率与能力。

区域创新体系研究现状

在国外,区域创新体系的研究如Saxesonian(1994)等强调的区域都是特定地理、历史、文化因素的区域,如硅谷、麻省128号公路,并不以行政区域为重点。但在我国,国内区域创新系统的研究多偏重于行政区域单位评价之上的城市竞争力分析,打破行政界限进行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研究很少。根据Kaufmann和Todtling的研究,区域创新系统形成的障碍之一,是占优势的市场与互动空间处于区域之外。随着生产全球化与区域化的加剧、劳动分工的细化、产业链的延伸,区域之间的合作愈加密切,跨行政区合作与一体化进程成为区域化发展的主流趋势。随着邻近地区的创新主体联系与合作的加强,一些跨行政区创新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为了进一步推动区域创新合作,增强大区域整体竞争能力,必须加强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研究(龙开元,2004)。

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内涵与核心特征

(一)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内涵

龙开元(2004)认为跨行政区创新体系是指跨行政区划的一种区域创新体系,是由不同行政区划内的有着密切联系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以及政府在具有统一创新环境下相互作用,不断创新而形成的一种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创新体系。如跨二省一市的长三角10多个地区组成的创新主体间形成密切的创新联系与合作后,可称之为长三角创新体系,是一种典型的跨行政区创新体系。它与基于行政区划的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其创新主体特别是政府的多元化、跨行政区划的密集联系、多行政区创新活动的明确分工。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核心特征:创新主体的多元化、跨行政区划的密集联系、多行政区创新活动的明确分工。

孙超英,贾舒(2007)采用龙开元(2004)对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概念,并指出这种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创新体系与基于行政区的区域创新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内的各种主体都是跨地区的,且各种主体都是从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第二,跨行政区的企业之间在创新链与产业链上有密切的创新联系和相互作用,由此产生跨行政区的人流、物流、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等。这种密集的联系是跨行政区区域创新体系形成的基础。第三,跨行政区各个行政主体的政府之间能够引导创新主体进行跨区域的合作,通过建立跨行政区的创新平台的建设,促进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形成。第四,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要求各个创新主体能够共享创新的基础设施,降低互相之间的交易成本,这是提高跨行政区区域创新效率的根本保证。第五,跨行政区区域内部要有共同的创新文化氛围,有利于各种创新机构面对面的接触,促进不同创新知识的扩散。

许超(2008)认为跨区域创新系统即指跨越传统的行政区划而形成的一种区域创新系统,是有着相似之处的不同行政区划在发展的过程中,创新知识的频繁流动以及创新要素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形成统一的创新环境,即有密切联系的企业、科研院所、大学以及政府在具有共同创新环境的相互作用下,不断创新而形成的一种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创新系统。跨区域创新系统与区域创新系统在本质上没有区别,而更加强调创新行为的跨区域特性,是不同区域之间创新诸要素的复杂交互作用网络。贾蓉等(2006)认为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间多个城市形成的,也可以说是系统的城市群,各个城市之间的联动形成一种系统地互动流通的网络关系。作为一个网络系统,必然存在着发展模式的形成机制。王鹏(2009)认为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是建立在各区域创新系统的基础上的,它通过一个跨越行政区划的协调组织把不同行政区域的创新要素,经过有效整合组成一个相互作用的网络系统,以减少要素摩擦,降低交易成本,共同推动跨行政区域创新能力的提高。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的核心特征:创新主体的多元性、内在联系的紧密性、地理范围的模糊性。

上述对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是从创新体系的构成要素及要素之间的动态联系方面进行的,共同目标是通过创新要素的有效整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跨行政区域创新能力。龙开元、孙超英等还指出了跨行政区域创新与行政区域创新的区别,但是却没有阐述二者之间的联系。

(二)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特征

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必须在优先考虑如何进行区域合理分工进而建立产业发展互补机制的前提下,兼顾行政区域作为单独经济利益主体的因素,谋求形成不同行政区域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各行政区域通过比较优势进行区域产业分工,可以提高区域经济福利水平,增强跨行政区域创新合作的动力,达到“1+1>2”的整合效果,使跨行政区域的创新能力和宏观福利取得最大化。

许超强调了有着相似之处的不同行政区划在发展的过程中,创新知识的频繁流动以及创新要素之间的密切联系而形成统一的创新环境。这里的知识应该包含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由于隐性知识需要直接交流的特性与创新的背景依赖,地理邻近性在创新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Michael(1996)指出,地理距离、可达性和集聚对知识流动、学习和创新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影响,这种相互作用常常超出了区域范围内部(可达性,技术扩散以及区域创新系统构建之间存在密切互动关系,这些内容袁立科等(2007)有详细论述)。所以“相似之处的不同行政区划”的含义有些模糊。同时,区域创新系统不是系统要素的简单相加和偶然堆积,而是各要素通过非线性相互作用构成的有机整体。区域创新系统各要素之间通过相互作用,形成网络关系。在区域创新系统运行过程中,要素与系统之间、要素与环境之间以及各要素之间进行着知识、信息、资金与人才的交换,存在着有机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使系统呈现出单个组成要素所不具备的功能(顾新,2001)。

贾蓉认为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可以说是系统的城市群。城市群理论和都市圈理论是关于中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组织形式的两个主要理论。它们都研究城市体系的发展,研究对象具有相似性,但是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点(冯,2006)。笔者认为,应该对城市群与都市圈经济现象进行分析,为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构建模式提供借鉴。构建都市圈的本质在于淡化行政区划,从区域角度强化城市间的经济联系,形成经济、市场高度一体化的发展态势(袁家冬等,2006)。都市圈是“点-线-圈”式的空间结构,其中“点”主要是指圈内的中心城市和副中心城市,“线”是指连接各“点”的快速通道和交通干线,“圈”是依据受中心城市影响的大小和距离中心城市距离的远近分别形成的核心区、紧密区、边缘区和影响区,这些区域呈“圈”层式分布在中心城市的周围。都市圈一般为单核心都市圈,也有双核心都市圈。“人多地少、资源短缺”是我国基本国情,沿海地区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和京津唐三大都市圈已呈现雏形,都市圈化正在初级阶段,要充分借鉴日本都市圈化的经验,扬长避短。我国三大都市圈各具特色,既适应世界潮流,又符合中国国情,我国的人口和经济仍然在继续向三大都市圈聚集。三大都市圈是目前,更是未来我国人口高度密集和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对推动全国经济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龙头作用和辐射作用(原新等,2008)。

中国是一个大国,创新体系必须是多层次的。巨文忠提出区域创新网络的三级架构,第一层是城市创新体系,第二层是都市圈创新体系,第三层是大区域创新体系。应以提高国家竞争力为目标,而不能就区域创新体系而论区域创新体系,陷入行政边界与区域创新体系之间的辩证关系迷雾中,必须着眼于区域之间的合作,形成一个流动开放的区域创新体系。而这种合作首先必须建立在地理接近性、经济关联性等基础上(巨文忠,2004)。

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是一个系统组合,涉及区域和行政区域等多个概念。其中行政区域是国家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规范将国内的疆土和居民进行有层次的管理划分而形成的,地域管理区域行政区域不同于地理范畴上的地理区域,也不同于从宏观经济运行角度出发界定的经济区域,其内部存在行政管理的一致性,政策的统一性和自然条件的相似性。体现国家行政力量的分配和组合。行政区域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相互之间通过各种联系形成跨行政区域,并且随着行政区划调整形成新的行政区域边界。

从系统运行机制上看,行政区域的行政主体是政府,它依托一套自上而下的纵向行政管理系统运行,具有高度的组织化特征,而经济区域的运行主体是各自相对独立的企业,它们依托的是发育不均衡的横向经济网络系统。在市场机制作用下运行,具有高度的市场化特征。从区界的角度看,在不同的区划标准下,经济区域的区界与行政区域的区界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龚荒(2003),陆立军等(2009)关于行政区域和经济区域的关系都有详细论述。

巨文忠(2004)对行政边界与区域创新体系的对应性与非对应性进行了分析,指出行政边界与区域创新体系之间既是对应的也是不对应的,这一判断的政策含义是:地方政府应在推动本地区创新体系中扮演积极角色;同时要着眼于跨区域创新网络的建设,在地理接近性,经济关联性等基础上,构建中心城市、都市圈、大区域三级创新体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界定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概念时,应全面考虑不同行政区划的地理邻近性,产业关联性,基于行政区域创新体系与跨行政创新体系的辩证关系、以及借鉴美国日本的都市圈模式等因素。跨行政区创新体系的核心特征也是围绕概念来进行归纳的。

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构建模式

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是由不同行政区域间多个城市形成的。各个城市之间的联动形成一种互动流通的网络关系。作为一个网络,必然存在着发展模式的形成机制,要么各个城市节点间平等共存,要么存在共同的发展核心,带动周围的节点发展,或者是中心城市带动,与其他节点城市互补互存的网络。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按城市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中心城市带动型、平等互补型和带动互补并存以及多级圈层网络等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区域特性以及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的特征,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往往是多种类型混合的发展模式,如核心城市带动型、平等互补型、带动互补并存型、多级圈层网络型等。

跨区域创新系统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市场牵引型跨区域创新系统;研发驱动型跨区域创新系统;政府主导型跨区域创新系统。由于行政区划的存在,该系统的构建必需要考虑到不同行政区域的自身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相互联系与差别。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行政区域的具体特征,分层次、分类别地建设好以下创新子系统:第一,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中央政府参与的跨行政区域协调创新系统;第二,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现代产业体系为发展重点的跨行政区域技术创新系统;第三,建立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跨行政区域知识创新系统;第四,建立以中介组织为纽带、生产力促进中心为结点的跨行政区域服务创新系统;第五,建立以硬环境为基础、软环境为特色的跨行政区域环境创新系统;第六,建立以风险投资体系为保障、人才聚集为优势的跨行政区域动力创新系统。按照创新难易程度和发展逻辑,可以将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的创新模式分为技术引进、技术学习、技术集成、渐进自主技术创新和突破性技术创新5个层次依次递进。构建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模式时,应充分考虑不同行政区划的特点,城市所具有的不同职能和所处的地位,城市之间的联系,产业之间的关联度,城镇化发展情况等因素,构建适合于不同跨行政区域的创新体系模式。它是创新体系良好运行的前提。

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运行

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是构建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的客观要求。创新要素是与创新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种要素,包括知识、R&D和创新政策等。从本质上看,创新要素不以行政区域为边界,它需要在跨行政区域乃至全球范围内流动,在更合适的区域寻找更快的发展。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均以各省(市、自治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很少有跨行政区域的概念,更少有跨行政区域的创新系统共建或合作。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过于强调行政区域边界会强化人们的行政区域意识,人为地隔断创新联系,从而降低本地区的创新效率,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和持续创新。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创新要素的自由流动呼唤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的出现。

参考文献:

1.龙开元.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初探.中国科技论坛,2004.11

2.孙超英,贾舒.对我国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理论与改革,2007.6

3.贾蓉,柳卸林.长江三角洲跨行政区域创新体系的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8)

4.王鹏.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的核心特征与动力支持研究.发展研究,2009(1)

5.王鹏.试论跨行政区域创新系统的形成基础和动力支持.科技管理研究,2009(1)

6.徐仕政.基于比较优势的区域优势产业内涵探究.工业技术经济,2007(2)

7.王孝斌,李福刚.地理邻近在区域创新中的作用机理及其启示.经济地理,2007(4)

8.袁立科,张宗益.创新系统的区域可达性研究.科研管理,2007(1)

9.顾新.区域创新系统的内涵与特征.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2)

10.冯垚.城市群理论与都市圈理论比较.理论探索,2006(3)

11.袁家冬,周筠,黄伟.我国都市圈理论研究与规划实践中的若干误区.地理研究,2006(1)

12.原新,唐晓平.都市圈化:日本经验的借鉴和中国三大都市圈的发展.求是学刊,2008(3)

13.巨文忠.行政边界与区域创新体系:对应与非对应.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12

14.朱晓霞.区域创新系统中的“区域边界”问题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9)

15.龚荒.关于区域创新体系中几个关系的界定.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2)

行政区划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区域行政学和区域公共管理学分别从新的角度分析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区域合作问题,尤其是作为区域行政理论延伸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对于建立区域合作组织具有更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在我国为了减少行政区划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作用,应该在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指导下建立制度化的多层次的区域合作组织。

区域经济学对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已经作了很多研究,作为交叉学科的区域行政学以及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区域公共管理学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合作问题。

一、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基础:区域行政理论

由于综合因素的影响,行政区划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经济区划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区域经济的整体性发展被行政区划肢解。而行政区划的主体是各级地方政府,因此,对政府之间的关系进行协调,调适政府管理行为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经济发展的自然联系和协调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已成为公共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领域。

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但是,它的研究对象又并不局限于单个的政府,而是主要关注政府之间的关系,包括同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点上,区域行政与区域经济有着明显的区别,因为区域经济的主体是企业,区域经济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经济关系;但是区域经济与区域行政又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为区域行政的目的在于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区域行政学主要是研究如何建立同级政府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并对其运行进行研究。同级政府之间的合作机制主要包括政府间的协商机制、政府间的经济和社会合作项目与运行管理机制、政府间利益冲突的解决机制。在这一研究论题下,还会涉及到行政区划的调整问题。就中国现有的横向政府关系来看,已经有一些具体的表现形式,林尚立将它们概括为三种方式:一是城市政府联合体;二是经济区内各地方政府的联合;三是跨经济区的地方政府联合。区域行政可以就此进行实证性的研究,进而提出可行性措施。

区域行政学作为区域经济学和公共行政学的交叉学科,能够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对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进行深人的分析。目前,我国区域行政学的发展虽然处于探索阶段,但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方政府不断加强横向的经济联系,建立各种形式的合作和利益协调机制正是区域行政学在实践上的反映。

二、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

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据目前掌握的文献来看,“区域公共管理”这一学术概念,在《新时期区域公共管理创新》一文中最早使用,该书作者从公共管理与区域发展的互动关系角度提出,面对信息社会与全球化等区域发展的新形势,必须导人新公共管理理念,进行区域管理的仓惭。因对于公共管理这一概念,国内外众说纷纭,没有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扯与公共利益”。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公共行政走向公共管理的必然趋势决定区域行政必然走向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公共行政有本质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有以下几个内涵: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其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社会信息化、组织网络化以及国内经济市场化和地方分权化的新形势下,区域发展中的矛盾和冲突不断增加和复杂起来,这给以区域政府为核心的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区域公共管理的系统研究,能够为区域发展提供理论上的指导甚至直接出谋划策,提出有的放矢的政策建议和方案咨询。

三、基于公共管理理论创立制度化的多层次区域合作组织

基于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分析,打破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划之间的矛盾,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必要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市场中介组织三个层面上形成制度化的组织结构,实行多层次的协调互动。

1.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管理机构。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必然涉及跨行政区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性资源战略开发以及生产要素流通、区际贸易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而且区域的地理范围愈大,这类区际间的经济关系越复杂。但在我国现行的区域经济宏观调控体系中,只有省一级的政府才有区际间经济关系调控管理权限,而经济区域尽管在整体上被人们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却存在着区域性利益主体和管理主体缺位问题。因此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出现了许多现实问题,如区域经济的整体利益无人主张,区域利益冲突缺乏协调解决的组织机构等,这都给整个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了非常不利的影响。

因此,组建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管理机构势在必行。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一是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建议并报请国务院、全国人大审批;二是协调区际利益关系;三是统一管理区域发展专项基金;四是具体负责实施跨行政区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五是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行为,等等。

2.建立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尽管中央政府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地方政府毕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如何发挥各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立一个反映各地方政府意愿、能获得区域内各政府普遍认同的、具有民主的治理

结构的跨行政区的协调管理机构,则是区域政府合作机制能够真正建立的关键。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交易双方如果试图通过第三方的介人来协调彼此间关系,必然会使交易费用增加。而协调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单单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不仅成本太高,也难以达到目标。所以美国着名的新制度主义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我不同意如下的看法,即中央政府管理或私人产权是‘避免公用地灾难的唯一途径”’。他还通过实证研究,认为“在一定的自然条件下,面临公用地两难处境的人们,可以确定他们自己的体制安排,来改变他们所处的情况的结构”。

因此,促进地方政府间合作应该成为协调地方政府间利益矛盾,走出“公用地灾难”和“囚徒博弈困境”的必然选择。而实际上,由于资源察赋等的差异,各地区之间客观上存在着通过互利合作而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相互需要。只要能进行良好的信息沟通,建立双边或多边协商机制,降低交易费用,在一个相对规模较小的组织中,实现集体行动应该是可能的。

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职能必须强调其对于区域经济规划和建设的权限。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实施跨行政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战略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以及跨区生产要素的流动等问题;统一制定符合本区域长远发展的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制定统一的市场竞争规则和政策措施,并负责监督执行情况;协助各市县制定地方性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使局部性规划与整体性规划有机衔接。在公共服务上,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设立,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大规模的追加效益,另一方面,尽可能避免了地方政府的重复建设,做到统一规划和布局。总之,跨行政区协调管理机构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区和经济区的矛盾,有利于两者的相互协调。

3.鼓励建立各种跨地区的民间组织。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体制改革,为民间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组建跨地区的民间组织,以民间的力量自下而上地推进区域政府合作,进而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以民间组织推动经济合作,成本低、见效快,可以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有利于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连接和整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积极推动民间力量的发展,发挥民间组织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民间组织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区域发展战略和推进地区协作。具体形式可有不同层次:一是可建立以各地经济专家为主体的,如“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发展咨询委员会”、“长江三角洲经济协调联合会”、“长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促进会”等组织。这些组织机构不同于一般的研究机构,它应成为相关地政府决策的咨询参谋机构。二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区域产业一体化中的积极作用。这里的关键是,行业协会要突破行政区划障碍,组成跨地区的行业联盟,共同制定区域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共同市场规则,推进区域市场秩序建立,探索区域各类市场资源的连接和整合等。三是可组建跨地区股份制区域性集团公司。跨国公司是打破国家之间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最有效方式,同样,跨区公司也是打破区域封闭格局最好的方式。可以探索通过跨地区强强联合组成具有规模和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再通过龙头企业联合、控股区域内的上下游配套企业,形成由紧密层和松散层组成的巨型企业集团,从而打破封闭,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

〔参考文献〕

[l]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2002,(4):10.

[2]林尚立.国内政府间关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332一334.

[3]刘锋.新时期区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40.

[4]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4.

行政区划论文范文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规划编制的管理,规范城镇规划编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应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各项城市配套设施的专项规划。

城市设计应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阶段。

战略规划、概念性规划等其它各类规划均可作为总体规划或详细规划阶段的前期分析或内容补充。

第四条 市规划局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 承担城镇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城镇规划编制资质和职业资格。

第六条 城镇规划的编制应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积极推广新技术的应用。

第七条 承担编制城镇规划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广泛收集资料、认真实地踏勘、深入调查研究。

第八条 编制城镇规划时,有关单位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编制单位提供基础资料。

第九条 编制城镇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

第十条 编制城镇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十一条 承担编制城镇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根据有关保密法规和合同条文,对收集的基础资料承担安全、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各类城镇规划由市、镇两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生效。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的规划不能作为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应把城镇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章 市、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中征集的专家意见和公众合理意见应作为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

第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须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规划设计单位完成城市总体规划方案后,应组织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

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须由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城市总体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节 镇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四条 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镇人民政府应当同步组织编制镇域规划并纳入镇的总体规划。

第二十五条 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前应组织前期研究并提出编制工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第二十六条 镇的总体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镇的总体规划方案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修改完善后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镇的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对镇的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十二条 近期建设规划应委托具有编制市、镇总体规划相同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三十三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市、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

第三十四条 市、镇近期建设规划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五条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镇人民政府可以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至三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

第三十七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

城市分区规划的分区面积一般不小于10平方公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三十九条 城市分区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分区规划方案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十一条 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二条 城市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城市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四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四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四十七条 在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步编制、论证、审查和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独立成册。

第四十八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

第四十九条 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方案论证,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经审查同意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转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一条 批准后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涉及影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调整;

(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局部调整。

第六章 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五十三条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五十四条 详细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五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控制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为目的的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面积一般以1--10平方公里为宜。

第五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

第五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五十八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组织部门在规划设计单位提交规划方案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九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分区规划为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六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十一条 城市重要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多方案比较,方案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规划设计单位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向社会征集的合理意见进行方案修改,方案修改完善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余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二条 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六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须按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至六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七章 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

第六十四条 编制城市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指标和空间布局,是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城市专项规划由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六十六条 城市专项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六十七条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单位提交城市专项规划方案后,应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

城市专项规划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第六十八条 城市专项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九条 城市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

第七十条 城市专项规划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的,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强制性内容的重大变更,按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至六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和报批。

第八章 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七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是村庄各项建设的依据。

第七十二条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以镇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七十三条 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十四条 村庄建设规划应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七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在设计单位提交村庄建设规划方案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查。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十六条 在方案修改完善后,村庄建设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行政区划论文范文6

实施细则明确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对象、签署时机、省市县三级水行政部门审查签署权限以及申请、受理及审查签署程序与监督管理方案,规范制度实施。二是制定了《江苏省骨干河道名录》。对全省范围内的河道水系进行了梳理,确定了727条骨干河道名录,提出了河道分类体系,用于指导河道建设、管理事权划分工作;提出了河道等级划分标准,用于区分不同等级河道治理、保护、管理要求;提出了河道功能体系,用于规范河道功能管理。分别明确727条骨干河道的类别、级别、功能及排序,2010年经省政府批复向全社会,并在新版江苏省水系图上增加了河道分类属性。据此,明确了厅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道(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三是完善了江苏省水利规划体系。近年,编制完成了《江苏省防洪规划》《江苏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江苏省湖泊保护规划》等省级重点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根据国家安排,编制了中小河流、大中型涵闸、泵站等专项规划,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中强调了工程措施研究,为骨干河湖上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2011年中央1号文件作出加快水利发展改革决定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水利现代化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形成了省、市、县三级水利现代化规划体系,基本明确了“十二五”“十三五”水利工程建设重点项目。2013年,又启动了17个区域的水利治理规划编制工作,重点研究防洪、治涝、调配水工程方案,为区域水工程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四是建立了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体系。明确由厅规划计划处负责制度的实施与管理,厅规划办公室具体负责水工程规划论证报告的技术审查。同时,明确了管理程序与审查签署要求,初步规范了论证报告编制内容与深度要求,加大了省对市县工作指导力度,开展了审查审批人员和规划论证报告编制人员的技术交流与培训。目前,江苏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取得较大进展。其中,对相关行业实施的水工程项目,已全面实施了规划同意书制度;对流域性河湖上实施的水利工程项目,强化了规划论证,大力推进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工作;对区域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在立项环节技术审查中,强化了规划相符性审查。现已签署的规划同意书,涉及河道、堤防、涵闸、泵站、航道、船闸、橡胶坝等多类工程,初步建立起制度实施的有效机制,基本保证了各类水工程建设符合水利规划的要求。

二、新形势下应强化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

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水利部出台的《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加快水行政管理职能转变部分,要求大幅度减少水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江苏省水利厅也出台了《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方案》,对深化江苏水利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立现代化的管理体系、保障江苏水利现代化目标实现和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作出安排。深化水利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从水利建设责任主体看,国家正在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加强分级水利治理事权划分,原则上采取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在此情况下,属于地方事权的水利治理项目,实施主动权主要在地方,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落实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防止地方利益给流域或相邻地区带来不利影响。从水工程项目投资与实施主体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水工程的投资主体和实施主体将进一步多元化,而水工程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特点,往往投入大、占地多、社会影响广,需要政府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从水及河湖水系自身特性看,水工程建设具有流域性、区域性效应特点,在确定水工程的功能、规模、选址、实施时机及其调度运行方案时,需要统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关系,兼顾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保护以及防洪、治涝、发电、航运、水产养殖等综合功能与布局,平衡等各相关方的利益与影响。因此,新形势下,依据水法、防洪法,在加强水利规划制定的同时,继续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强化工程项目立项环节规划管理,既符合政府改革的总体要求,也符合水利管理的特点,法律依据明确,将促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更高效、更规范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体系。基于对水利规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后,2014年1月,省发展改革委与水利厅对改革水利工程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发出《关于加强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审查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区域水利治理工程审批管理权限下放后,强化水利规划管理,明确对列入国家或省专项治理规划、省区域治理规划的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报请审批可行性报告时,须附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由此,对区域水利治理项目,在省级审批权限下放后,水利规划管理仍然得到有效落实。

三、对推进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尽管江苏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取得了很大成效,但该制度实施时间较短,认识不够统一,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方面。在管理层面,一是规划同意书制度与水利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制度,在适用范围、管理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叠,造成被其他制度替代规划许可管理的现象。对水利专业知识了解不深的其他部门和社会公众,也提出涉水行政许可制度分类合并实施的建议与要求;二是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目前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尚未在项目立项审批环节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仅水利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约束力不够强;三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同意书制度执行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违规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在技术层面,一是规划依据不充分,一些规划论证深度不够,不能起到规划指导的作用,一些规划没有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对社会的约束力不强,不同类型规划、不同层级规划在治理标准、规划布局、工程任务等方面还不够协调,带来规划相符性分析的困难;二是规划论证标准体系不健全,“水工程规划论证编制导则”尚未出台,现有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导则还比较概要,而专业规划编制导则匮乏,导致规划论证报告编制规范性不强。针对当前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一是加强水工程建设规划管理法规建设。虽然防洪法、水法都规定了规划同意书制度,但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水利部出台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限于部门规章,权威性不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威慑力不强,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建议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共同出台水工程建设水利规划许可规章,使规划同意书制度成为更具权威性和普遍约束力的一项制度。或统筹研究防洪治涝布局与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与调度、河湖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规划许可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的水利规划管理条例;亦可联合国家发展改革等综合部门出台建设项目水利规划许可规章,强化规划统一管理。同时,加强上级对下级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合规性审查,保证各级各类规章制度的协调。二是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权限。在合理划分各级政府水利事权的基础上,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进一步协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同时要求,上级签署规划同意书前征求相关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下级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定期向上级备案,保证制度协调推进。三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受理、审查、签署程序。按照管理审批权限受理规划同意书申请,对非水利类的水工程,项目必要性由有关综合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受理前,建设单位须提交相关许可文件。申请材料审查时,要重点审查工程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相符性,工程对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影响分析的合理性,以及补偿补救措施的可行性,保证工程任务、标准、规模、调度运行符合有关规划、规范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要求,保证工程实施不危害公共利益、利害相关人和其他水工程利益,或得到有效补偿、补救。在行政许可文件中,除明确规划许可意见外,还要明确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阶段的监督管理要求,落实后续监管主体和责任。四是进一步规范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区分水工程项目的等别与其水利规划依据的充分性,分别明确申请材料格式、论证深度和论证单位资质要求,形成技术导则,对管理要求进行规范。对水利规划依据充分的,在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或项目建议书中落实规划相符性分析和相关利益方影响分析等规划论证内容,可不单独编制规划论证材料;对没有水利规划依据的,或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等规划依据不足的,编制规划论证报告;对与流域、区域水利规划布局关系不大的中小型水工程,可编制规划论证表,简化论证要求。五是进一步强化水利规划工作支撑。根据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办法,优化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编制、审批、修订管理。兼顾流域水系关系和行政管理层级,合理确定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定位,形成覆盖完整、布局协调的工程规划体系,支撑规划相符性论证。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预测和现状水利工程调查等基础工作,深化规划方案论证比选,提高规划成果质量。强化规划审查批准,严格按审批权限规范审查审批,提高规划效力。建立规划滚动修订机制,响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水情变化,及时优化工程布局和调度方案。六是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备案、定期检查、重点项目日常督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制度实施到位情况和管理规范性,评价规划同意书申请材料、规划论证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行政许可文件的质量,依法查处制度执行缺位、论证深度不够、行政许可不合规等问题,提高制度执行水平。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