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管理范例6篇

担保贷款管理

担保贷款管理范文1

第一条为解决我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过程中小额担保贷款问题,根据政发[]60号、财社规[]19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担保,是指由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服务中心),根据合同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贷款银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贷款担保资金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财政局筹集和管理,专项用于促进县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条担保基金的筹集额度按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的规模安排,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第三章贷款担保管理机构

第六条设立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下设担保服务中心。

第七条监管会由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县支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妇女联合会、金融经办机构和担保服务中心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三)审议、核销坏帐;

(四)经批准调整担保基金规模。

第八条担保服务中心为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经监管会审议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二)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担保基金日常管理;

(四)向监管会提交核销坏帐、弥补代偿损失的方案;

(五)提交担保基金调整规模的方案;

(六)监管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贷款担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担保基金具体提供担保的对象和条件为:

(一)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口,男60岁、女55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本地创业人员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城乡劳动者;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得低于企业人员总数的30%;

(三)对符合上述条件,新办个体经营、劳动密集小企业的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项目,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现有微利项目,原则上予以优先重点扶持;

(四)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申请担保贷款时,必须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有偿还能力且必须在贷款发放银行开立帐户。

第五章贷款担保额度、期限与用途

第十条贷款担保额度:

(一)对单个自然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贷款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

(三)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的,在确定借款人展期期限内能够及时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金融经办机构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按金融经办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小企业的流动资金。

第六章贷款担保程序

第十四条需要提供小额贷款担保的城乡劳动者,按照自愿申请、社区受理评审后择优推荐、经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担保服务中心复核并出具承诺担保书、金融经办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上述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自办事程序。

(一)自愿申请

1、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向本人经营所在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妇女创业申请推荐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申请人创业(贷款)项目可行性报告;

(6)未经社区推荐的需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7)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创办小企业需向注册登记地社区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

(1)小额贷款担保申请书;

(2)合伙人或股东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注册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6)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7)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9)企业决定申请融资担保的股东会议决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

(10)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不低于就业人员总数30%的相关证明文件;

(11)当年(或近二年季、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1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13)拟提供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

(14)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推荐

申请人须在上述资料齐备后向经营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社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符合其他借款条件后及时推荐。

(三)条件审核

县劳动就业局审核申请人填报的《县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将资料报担保服务中心。对不符合借款担保条件的,在回复申请人时应说明理由。上述工作应于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担保审核

担保服务中心核对《申请表》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借款担保额度、期限和其他担保措施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对未通过审核的,回复申请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说明理由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贷款审查

申请人持报审资料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向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申请贷款。金融经办机构核对《申请表》、《审批表》、《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等是否符合规定、合法可行。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要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对未通过贷款审查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提出改进建议。

(六)发放贷款

金融经办机构对通过贷款审查的贷款在3个工作日内保证贷款资金发放到位。

第七章贷款利率和贴息

第十五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按政发[]60号文件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50%贴息。

第八章贷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借款人(被保证人)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借款人(被保证人)情况发生变化(如: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财产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自然人户籍、住址、联系电话、婚姻状况变更及财务状况变化等)时,应提前或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社区、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并主动配合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应制定规范、有效的担保评审和贷款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应有专人专项负责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履行担保管理责任。及时掌握贷款担保整体状况,如发现资金损失或担保风险加大,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通报县金融经办机构及社区,共同控制风险。

第十八条金融经办机构要简化手续,为借款人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加强借款人在本机构结算帐户的管理,对有证据证明借款人有可能或已经恶意损失贷款的,应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同时通知社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担保服务中心,最大限度使贷款免受或减少损失。

第十九条社区选用专门人员负责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担保手续,积极协助担保服务中心和金融经办机构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要协助金融经办机构对借款人(被保证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担保服务中心、金融经办机构,督促借款人(被保证人)按约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担保服务中心、劳动就业管理局、金融经办机构和社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服务工作。

第九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一条金融经办机构对已到还款期限未及时归还的,或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贷款项目,应及时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告知担保服务中心,履行追索责任。追索期为自贷款期限届满或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个月止。

第二十二条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借款人仍未偿付贷款本息的,金融经办机构依照《保证合同》规定出具《代偿通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要求先行代为清偿债务。

第二十三条担保服务中心收到金融经办机构《代偿通知书》后,根据本办法规定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程序进行合规认定。对符合先行代偿债务的项目,由担保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办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四条担保代偿资金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垫支,代偿范围限于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发生下列情况,担保服务中心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一)金融经办机构未及时向借款人送达逾期贷款本息催收通知书,并向担保服务中心提交《代偿通知书》;

(二)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金融经办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社区和担保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金融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发放、收回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五条担保服务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应会同社区和劳动就业管理局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金融经办机构应给予积极协助。对借款人恶意逃避担保债务的,担保服务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讼。追偿收回的资金支付应缴贷款利息后,属于冲减担保基金部分的调增担保基金本金;属于财政补偿资金部分的,作为以后年度县财政局补偿担保代偿损失的资金来源,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章担保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基金专户储存于财政局指定的金融经办机构,单独核算,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存款利息经县财政局批准,可用于担保服务中心开展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业务经费支出,利息余额转入本金。

第二十七条担保服务中心在监管会领导下负责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应建立规范、高效的担保项目评审体系,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和快捷、便利的担保运行体系。建立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个人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对被保证人的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二十八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金融经办机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担保服务中心要认真做好担保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年度终了,担保服务中心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代偿损失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条监管会根据有关规定和贷款担保情况,确定当年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的担保代偿损失,由担保服务中心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财政局提出补偿担保损失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证明担保代偿损失的有关法律文件,包括:代偿通知书,代偿资金凭据、追偿债权资金情况等;

(二)监管会批准的代偿损失方案及上半年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

县财政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应补偿的担保代偿损失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不属于财政补偿担保损失范围:

(一)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范围、程序等越权审批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或提供担保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二)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相应担保有效措施造成的担保代偿损失;

(三)金融经办机构及担保服务中心未采取债务追偿措施造成债权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5%时,担保服务中心应向其提出了预警通知并采取防范风险措施;不良率达到20%时,金融经办机构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服务中心不再办理新的担保业务。担保服务中心与相关经办机构采取进一步防范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监管会批准后,方可恢复贷款担保业务。

第三十三条代偿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担保服务中心提出确认坏账申请,报监管会审核同意后核销:

(一)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二)经申请强制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三)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

担保贷款管理范文2

【关键词】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问题

一、引言

小额担保贷款是为我国下岗人员自主创业、再就业所出台的政策性业务,在出台后发挥了较大的作用。而在社会形势的变化下,该项工作在开展中也陆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为了能够使其在新社会形势下也能够发挥作用,就需要能够做好管理模式的积极创新。

二、小额担保贷款模式创新

1.加强部门协调

在工作开展中,要做好不同部门的协调,对于各级财政、金融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对现有协调机制进行积极的完善,在各部门加强沟通的情况下形成合力。对于不同担保机构,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也需要能够财政以及金融部门进行协调,对小贷联席会议作用充分发挥。在做好日常工作遇到问题、困难研究解决的同时对工作主动性进行提升:第一,银行方面。不能因借口风险规避而减少或者拒绝贷款发放,对于银行以及担保机构,可以按照2:8的比例对贷款风险进行共同承担。具体方式上,可以提出以存款带动贷款的方案,即政府向承办银行对财政性存款进行增加、承办银行承诺对一定比例的小额贷款进行发放,以财政存款派生贷款收益对银行小贷发放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在对银行方利益进行考虑的同时对小贷的发放范围进行了保证;第二,劳动部门方面,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到议事日程当中,即将小贷工作同社会保障政策相结合、将信用意识同创业辅导相结合,以此帮助担保以及银行机构能够把好审批关;第三,小贷基层单位如社区、担保公司以及街道等,更是对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需要对社会、街道以及区县小贷网络进行积极完善,在对各自职责做好明确的同时做好工作环节把握。

2.向劳动密集型企业倾斜

就我国目前形势看来,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就业形势依然严峻,通过对创业的促进对就业进行带动,对于我国整体就业压力的缓解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各国家经验看来,鼓励劳动者以自主创业的方式对就业压力进行缓解可以说是十分有效的一种方式。为了鼓励有更多的人员能够参与到创业培训当中,则可以对更多的优惠措施进行应用,如对于在社区内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人员申请小贷等,担保机构可以对反担保进行免除。大学生创业项目方面,在经过细致考察各项要求符合后,则可以对信用贷款进行发放。

3.营造信用环境

信用是开展小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为了能够对良好的信用环境进行营造,则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对通过小贷自主创业,具有较好信誉且获得一定成效的失业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奖励与表彰,并给予其一定的优惠以及鼓励政策继续加强扶持工作;第二,建立小贷用户档案,通过该种方式对个人信用管理工作进行加强。对于存在恶意拖欠情况的人员,要对其信用情况进行披露,并在失业证、低保、工商年检等方面进行暂时性冻结,直至其对全部贷款归还为止。

4.人性化还款方式

对于大多数失业人员来说,其所从事的都是微利项目,不仅投资回收期长、利润空间也相对较小,即使其有还款方面的意愿,要想对贷款进行一次性的还清,也存在较大的困难。对于此种情况,就需要能够以灵活的方式对还款方式进行设计:如果其条件能够满足展期要求,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展期办理;如果条件不能够符合展期条件、且目前难以一次性还款,则可以按照分期的方式还款,超出利息部分自己负担。通过该种方式的应用,则能够对失业人员的还款压力进行减轻,不会对其经营项目产生过大的影响,且在担保机构工作安全以及积极性方面也具有有效的提升。

5.加强司法部门支持

对于担保机构在小额担保贷款代偿后的追偿工作中,将面临着诉讼、律师以及执行等多种复杂法律程序,不仅对于担保机构来说是一种非常大的负担,其也将因此严重影响到工作精力。为了能够提升追偿工作开展效率、对担保公司费用进行减少,则可以由政府出面同法院进行沟通,其具体操作方式有:第一,以政府指令方式对其部分诉讼、执行以及律师费用进行减免;第二,以支付令的方式对诉讼流程进行代替,对担保机构同当地法院的联动机制进行建立。如果案件符合诉讼条件,则不需要对律师进行聘请,法院将直接按照支付令的方式对欠款追讨进行执行,对于担保机构来说,仅仅需要对基本的执行费进行承担即可。在该种情况下,不仅能够获得较好的追偿效果,对于担保机构的精力、经费压力也是较大的减轻。而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也不会对其形成新的债务负担。

三、结束语

小额担保贷款是现今我国缓解就业压力的一项重要方式。在上文中,我们对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需要在实际工作开展中能够把握重点,以科学创新方式的应用更好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琴,赵丙奇.中小企业互联担保贷款风险控制研究――基于次序贷款与非次序贷款的比较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6(02):144-145.

担保贷款管理范文3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力推进政策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减轻个人贷款投保人负担,适应个人贷款期限档次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个人贷款担保方式,经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商,决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调整个人贷款保险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9年11月1日(不含)前发放的,采取抵押加保险担保方式并已购买保险的个人贷款借款人,在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后,可以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二、调整1999年11月1日(含)后新发放的个人贷款购买保险的方式。

1.寿险。

凡贷款期限为1?4年(含)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的借款人,按个人贷款期限为3年的保险费(1?3年费率相同)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含)以上,且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的借款人,可先按贷款期限为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借款人仍未办理完成抵押登记手续,须继续购买保险,剩余贷款期限低于5年的,按3年期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按5年期限购买保险。以此类推,直至贷款还清或抵押登记完成。

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借款人可随时申请解除寿险合同,保险公司退还相关保险费。

2.财险。

凡贷款期限为1?5年(含)的个人贷款借款人,按相应个人贷款期限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

凡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借款人,可先按个人贷款期限为5年的保险费档次购买保险。保险到期后,贷款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按实际剩余年限购买保险;高于5年(含)的,可继续按5年期购买保险,直到贷款还清。

三、解除寿险合同,退还相关保险费的具体办法和重新购买保险的具体办法,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规定执行。

担保贷款管理范文4

为推动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积极引导个人住房消费,增强个人购房能力,支持住宅建设,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运作,提高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发放的社会化程度,根据《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再与汇交单位住房公积金余额相联系,住房公积金交存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不需再经所在单位同意。具体规定如下:

1.购买房改价房、安居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2.购买市场价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0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

3.自建、大修住房的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职工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5倍,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同时要符合《关于实施〈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7)京房资中心字第051号〕的有关规定。

4.按照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时,该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第1、2、3条款的规定计算,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余额在3000元以下的,按3000元计算该申请人委托贷款额度。

5.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为上述规定夫妇双方的单笔最高贷款额度之和,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其中一方不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合并计算额度。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均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借款申请人一方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配偶一方持购房文件到其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借款申请人持此证明办理合并额度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

6.以借款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委托贷款额度。

7.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根据离退休职工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收入水平确定,同时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且不超过30万元(含)。工资或薪金收入凭单位证明确认,其它收入凭完税证明确认。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可以是其配偶,也可以是其子女。

8.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不能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的,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二、因借款申请人夫妇双方共同计算贷款额度而导致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时,分中心可开具证明,由借款申请人配偶持此证明到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申请人配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在计划内须保证安排。

三、借款申请人与购房人须为同一人,当购房人的配偶在其住房公积金交存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在此情况下,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应填列购房人夫妇双方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四、离退休职工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其共同申请人是其子女的,各项借款文件中的借款人栏中须填列离退休职工及其所有共同申请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已给共同申请人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的,共同申请人一方不得在其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再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上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转移办理证明,分中心资金不能满足需要,需转移到其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办理的。

2.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开具证明,原借款申请人在原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没有批准的。

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还款日期统一定为借款合同生效日的下月起每月的15日,最后一月的还款日为借款合同到期日。

七、住房公积金已封存的职工不予发放委托贷款。

八、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采取质押担保的,质物是银行存款单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的存单,质物是凭证式国债的,暂限定于此项委托贷款的受托银行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期限限定于5年(含)期以下。(国有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担保职能的国有企业出具保证的除外)。保证担保(含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一般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时间不得超过保证单位的有效注册期限。

十、在职职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借款申请人的配偶,离退休职工的共同申请人限定于配偶、子女。

十一、购买市场价房的借款人,须在其购房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使用委托贷款。分中心要留存登记后的购房合同。

十二、启用新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各类合同文本。使用新的合同文本时,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的工本费。旧的合同文本可用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时须加盖骑缝章。

十三、分中心存档文件,须包括所有调查审批文件和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十四、对于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有关合同、文件,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做到分类准确、放置得当、查找方便、专人负责。要定期检查合同、文件的安全。保管文件不得收费。

十五、要加强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后期管理,保证按期收回资金。分中心须督促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人和受托银行尽快办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分中心和受托银行须随时掌握抵押物楼号房号的变化,并及时修改有关合同及保险单据。

十六、本通知自之日执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原有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分中心、市中心归集部、首钢归集分部接到本通知后,须做好有关工作,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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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一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需查询其共|

|同申请人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你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请尽快回复。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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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额度证明(第二联)|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

|我分中心    年    月    日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分中心公章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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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证明共两联。第一联由借款人共同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第二联由借款申请人交存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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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转移办理证明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              同志(单位:    身份证号 )在我分中心申请个人住         |

|房担保委托贷款,目前我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计划已全部用完,

  须向其配偶交存住房                                                    |

|公积金分中心申请此项委托贷款,(借款人配偶    同志所在单位:          |

|身份证号:    )请你分中心按照规定在计划内给予办理。借款人

  同志在我分中心申请                                                    |

|委托贷款日(    年    月    日)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大写):    元。  |

|    特此证明。                                                        |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

担保贷款管理范文5

摘要:小额担保贷款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从借款人、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财政部门各方面看,都存在很多困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制度设计不完善、经办银行与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破解小额贷款发展的难题,需要政府与金融机构明确责任和义务,共同构建促进小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金融机构

我国从2002年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以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广泛开展起来,已成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扶持政策,为帮助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了有力支持。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面临困境,尤其是在目前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摆脱困境,更好地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使其更有利于促进就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困境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限制条件多

1、贷款手续繁琐,反担保门槛高。小额担保贷款按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申请一笔小额担保贷款需要经过申请人所在街道、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层层审核,环节多,手续繁琐,效率低,申请一笔贷款的周期较长。此外,由于担保机构担心没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手段,导致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还往往需向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且门槛较高。如,要求贷款申请人必须以房产抵押或请第三方担保人等方式进行担保。然而,若以房产作抵押,则需首先花费上千元的房产评估费用,这无疑提高了贷款成本。目前,虽允许各地可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创业培训的成效情况,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鼓励银行与社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现有社区服务平台,创建信用社区,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但在信用社区中,能获得无担保信用贷款的借款人太少。

2、贷款额度较小,贷款期限较短。在2008年,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一般按每人2万元左右的标准核定贷款额度已增加到5万元,但5万元的贷款额度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等微利的个体经营项目来说或许尚能发挥较大作用,但若想选择家电、服装等需资金较多的行业时,这笔贷款就显得不足。此外,两年的贷款期限对初次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来说,往往显得较为短促。因为创业之初,一般投入相对较多、产出相对较少,而创业者的经验往往较为缺乏,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会制约还款能力。下岗失业人员在短期内偿还贷款的压力较大,使他们容易失去申请贷款的动力。

3、贴息项目范围缺乏灵活性。按规定,用于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可给予财政贴息。随着服务需求发展的多样化,社区服务也不断向多形式、多层次和个性化方向发展,原有的微利项目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但实际上,在许多地区,不少新的社区服务项目尚未及时纳入财政贴息政策范围,从而无法享受财政贴息资金补助。此外,许多下岗失业人员在城市近郊区、农村承包荒山、荒地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但种植业、养殖业在很多地区仍没有列入财政贴息范围内,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

(二)经办银行缺乏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1、贷款成本高,但贷款收益相对较低。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主要是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微利经营项目,科技含量较低,不确定因素较多,而对其发放贷款的笔数多、金额小。这些贷款点多面广、资金分散,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工作繁重,管理难度大,银行经营成本和管理成本高。而小额担保贷款收益低,且缺乏激励机制,经办银行难以获利。因而,承办的积极性不高。根据2008年的《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规定,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但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下岗失业人员等借款人而言,意味着还款负担的增加,这可能导致申请贷款的热情减弱,这对经办金融机构来说,则意味着相应的贷款利息收益的减少。

2、贷款风险大,但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小额担保贷款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借款人违约产生的贷款本金和非贴息项目贷款利息不能按期足额收回的风险。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面广,借款人分散,经办银行面临贷款本金和非贴息项目贷款利息回收的风险。二是面临财政部门的财政贴息不能及时拨付到位的风险。在实际中,财政贴息迟迟不能到位的情况屡见不鲜,这无疑给银行的经营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担保机构的担保落实难

由于下岗失业人员等借款人普遍困难,还贷能力差,经办银行往往难以做到按贷款担保基金5倍的最高数额来发放贷款,致使政府担保基金的信用放大功能无从发挥。在具体办理担保业务时,担保机构普遍要求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反担保要求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实物资产或有价证券等抵(质)押品,或有担保人为申请人的贷款作风险担保。多数下岗失业人员能拿出的抵押品只有住房,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担保机构对房产作抵押品常常十分顾虑。

(四)财政部门财力有限,筹资困难

一些地方政府无力出资或勉强筹集到资金,也往往因金额太小影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担保基金尚未完全落实或财政贴息资金未能及时拨付的现象较为普遍。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各省级财政部门(含计划单列市)每年要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补充,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此外,还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保证贴息资金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这些规定虽然完善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进一步改进了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但对一些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的地区来说,财力不足的困境并未摆脱。

二、制约小额担保贷款发展的因素

(一)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存在缺陷

1、小额担保贷款在本质上是政策性贷款,但在实际运作中却采用商业化模式,即经办银行必须确保放出贷款的保值、增值。这样,让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的经办银行承担政策性很强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显然与金融企业的盈利性目标相悖。小额担保贷款的推进需要不同责任主体的合力,但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要求和商业化经营的制度设计下,政策性和商业性的矛盾,不同责任主体的利益矛盾十分突出,进而影响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顺利实施。

2、主管部门不明确,行业监管缺位,相关部门权责定位不清。地方政府应有一个综合部门牵头,组织和协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活动。而在实际工作中,牵头部门往往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就是人民银行。由于职能定位和权力范围局限,联席会议提出和协商的问题最终难以得到落实。特别是对人民银行而言,因《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出台时尚处于银监部门未与人民银行分离的特殊背景,这使在整个制度规定中,对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的监管主体一直缺乏认定,自上而下出台的制度办法都没有明确银监部门的监管主体地位,监管标准和监管责任不明确,从而难以对经办银行形成有效的监管。

(二)信息不对称导致小额担保贷款供求形成错位

在目前个人诚信系统尚未建立的条件下,借款人可了解到经办银行的信息,但经办银行却难以获得下岗失业人员的准确信息,导致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经办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风险程度,往往会做出逆向选择,客观上有提高贷款利率的要求以作为承担高贷款风险的弥补,或期望通过制定严格的贷款条例来控制贷款风险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实现小额担保贷款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协调好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运作间的关系

通过完善制度,合理协调好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运作之间的关系,缓解经办银行商业与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间的矛盾。如,在一定期限内,政府通过财政资金(如社会保险资金)存放比例、金库业务、税收优惠、贷款风险损失分担比例、利率上限管理等积极政策吸引商业银行介入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力求在政策性和盈利性之间寻求平衡。

(二)明晰各部门权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要真正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再就业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导作用。二要明确银监部门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中的行业监管地位,充分发挥其对金融机构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监管职能。三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推动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中的优势和作用。四要完善部门间沟通、合作、协调机制,形成对下岗失业人员信贷偿还的正向激励。

(三)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风险控制机制。一是建立动态的风险控制机制。风险控制应是动态的,贯穿于小额担保贷款整个过程。风险控制包括贷前控制、贷中控制和贷后控制。二是构建合理的风险配置机制。风险配置机制的主要作用在于防范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从而有效降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的经营风险。具体包括:担保机构与借款人之间的风险分担;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之间的风险分担;担保机构与再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分担。

2、构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二是加大对经办银行的宣传和奖励。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是为政府、社会分担责任和承担义务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经办银行社会地位和公信度的提高。因此,要加大对经办银行的宣传力度。同时,建立对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的奖罚考核机制,保证小额担保贷款敢于放、放得出。三是大力推广联保贷款机制。由同一社区内经济地位相近的借款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不同的贷款小组,互相担保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调查审核报担保中心审批。通过建立层层控制、相互约束的小额担保贷款运行机制,有利于实现小额担保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

担保贷款管理范文6

一、基本情况

荆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从2003年开始启动,至2007年,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并未完善,此阶段的工作进展较慢。2008年,荆门市被定为全国创建创业型城市,市委市政府要求把“推进小额贷款工作,破解创业资金瓶颈”作为扶持创业工作的重心来抓。近两年,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措施日趋完善,发放规模屡创新高(2009年、2010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量比历年之和的三倍还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实现了从起步到快速运行的突破性转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注入新的活力。近两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情况如下:

2009年全市共投入担保基金2276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921笔,7212万元,其中个体经营895笔,3967万元,贷款回收率92.8%。市本级投入担保基金1000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54笔,3524万元,其中个体经营341笔,1607万元,贷款回收率93%。

2010年1月-9月,全市共投入担保基金4238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284笔9010万元,其中个体经营1198笔5978万元,贷款回收率98.2%。市本级投入担保基金2000万元,发放小额担保贷款348笔3904万元,其中个体经营333笔1657万元,贷款回收率98%。为18个信用社区内创业人员发放免除反担保贷款76笔380万元。

二、荆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主要做法

1、强化领导,明确职责,构建创业促就业平台

小额担保贷款既是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点,也是荆门市委市政府各级领导向全市人民承诺的办实事项目之一,被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市成立了以市长为首的全民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各责任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实行年度任务目标管理制,由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目标进行分配,并在年终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出色的予以奖励表彰,对工作实施不够的责令其整改。同时,市、县(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都成立了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履行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收集评审及推介、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小额贷款担保以及创业带动就业相关协调等职能。

2、宣传先行,营造氛围,激发全民创业的热情

为扩大小贷工作的社会影响和覆盖面,使更多的创业人员了解、掌握、享受这项服务,全市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橱窗、公告栏、电子滚动屏、横幅等方式,面向全市广泛宣传、全面介绍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的申贷流程、申贷条件、资金使用要求和贴息范围等主要内容。同时,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民创业宣传月”和贷款集中发放活动,组织发动各级劳动保障站(所)工作人员,深入乡镇、社区进行宣传,向群众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申请程序宣传单,答疑解难,不断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影响力,提高其社会知名度。

3、创新机制,强化管理,确保创业贷款用好用实

一是健全贷款登记管理制度。为强化贷款的管理和服务,荆门市对创业人员实行登记证管理,在对《再就业优惠证》进行实名制登记管理的基础上,设计印制《创业登记证》作为创业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新凭证,对创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享受的小额担保贷款及其他创业优惠政策进行注明。通过“两证管理”,方便全市创业服务机构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和跟踪服务,提升了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二是加大对妇女创业的支持力度。今年,荆门市被确定为全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6个试点城市之一,抓住这一机遇,相关部门加强与妇联组织的紧密协作,大力推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面,制定出台了《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将妇女创业扶持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到了8万元,实现了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新突破。

三是贷款与培训紧密结合。为提高创业成功率,政府部门将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紧密结合,在贷前为贷款创业人员提供免费培训,贷后进行不定期走访,指导他们根据市场情况,完善自己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个人就业的倍增效应。对具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创业人员或带动能力强的创业人员的贷款申请,培训部门优先推荐,劳动部门、担保中心优先审批,金融机构优先发放贷款。通过培训和贷款结合的思路,帮助创业者制定周密的创业计划,全面衡量创办企业的可行性,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提高现有企业的生命力和赢利能力。

四是“信用社区”建设与小额担保贷款同步发展。充分发挥信用社区功能,尝试对信用社区内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实行免除反担保,降低贷款门槛。截止目前,全市已评选信用社区24个,其中在18个信用社区实施对本辖区创业人员免除反担保,已累计发放免除反担保贷款76笔380万元。

三、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贷款期限偏短

目前荆门市小额贷款的还款期限为1年,一部分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的贷款投向种养殖业和其他行业,至少一年以上才能产生效益,部分创业者缺乏创业经验,一年内难以收回资金。贷款期限和生产周期的矛盾非常突出。据调查,85%的创业者反映贷款期限过短,期望贷款期限为2-3年。

2、地方财政困难,小额贷款业务有所影响

荆门市大多县(市)财政比较困难,存在担保基金不足问题,制约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

3、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积极性不高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政策规定按央行基准利率执行,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而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其贷款数额小,程序多,工作量大,商业银行普遍反映收益低,成本高,风险大,损失责任认定不明确,存在着高风险与低回报的矛盾。

四、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大小额担保基金的投入,不断扩大贷款规模。

二是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应尽量简化办事程序,提供开户、结算等便利条件。

三是采取多种形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