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例6篇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房屋维修保障机制,培育物业管理市场,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等,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大修、更新、改造的维修保障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房屋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加压水泵、锅炉、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安全设施、消防设施、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条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监督。南京市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基金归集、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内维修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维修基金实行二级帐户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在银行设立维修基金存款专户为一级帐户,业主委员会设立的帐户为二级帐户。

第八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一)已购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售房款的 3 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款 2%缴交;

(二)购买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的,多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出租公有住房的,出租人按每年收取租金的20%缴交。

第九条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售房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与购房款在合同中分别约定,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登记过户前一次性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应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汇缴市维修基金专户。

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维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的实际费用。

第十一条 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私房,产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存到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的,其直管公房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自管公房维修基金交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按需要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十四条 维修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为了保障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库券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后使用。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需使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产管理局核定后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值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需动用维修基金本金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按比例划分使用。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内金额不足首次缴集维修基金,总额的3 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续筹。续筹的维修基金,按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明细户应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维修基金的使用帐目,应当由原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年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二条 交纳维修基金有困难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购房职工仍按房改规定缴交原产权单位。

第二十四条 维修基金未按规定统一缴存市维修基金专户的,房管机关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市各县国有土地上房屋维修基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文2

一、我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政策亟需完善

我县自1994年开始提取维修基金以来,为规范维修基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县政府及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年县政府印发的《县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年县财政局、建设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备维修基金归集与管理的通知》。从这两个文件施行的情况来看,虽然对规范维修基金的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显现出执行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不足。特别是近年来,屋面漏水等涉及公共部位维修的问题层出不穷,每年由此而导致的上访投诉也与日俱增,现行政策既不能很好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也无法完全适应住宅建设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因此,完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现行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归集管理模式,已是群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的当务之急。

二、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归集力度亟需加强

解决公共部位维修矛盾的关键是资金。住宅的性质不同,公共部位维修资金归集的情况也不一样。首先来看房改房:1994年我县在公有住房标准价出售和1999年公有住房由标准价向完全产权过渡时,即分别按照售房款的6%和20%的比例提取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全县按房改政策出售的住房共380多栋5100多套,涉及211个单位和部门,共归集到维修基金1492.02万元。但15年来,因住房维修、企业改制等原因,绝大部分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已返还给了缴存单位,部分单位和小区的维修基金早已使用殆尽。据统计,目前我县维修基金账面可用余额共282.89万元,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维修基金帐户的211个单位和部门中,账面余额5万元以上的仅9家,不足万元的竟多达138家。由于公房出售后长年失修失养,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矛盾日渐突出,加之近年来维修费用日益上涨,目前仅存的、有限的一点儿维修基金已是杯水车薪。再看商品房:从2007年鹏程·时代交付使用起,我县开始征收商品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比例为个人2%、建设单位1%。截至目前,共归集资金85万元。随着我县房地产开发市场的迅猛发展,商品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归集工作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最后来看其他性质的住宅:由于我县商品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起征时间较晚,1996年至年间建成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集资房均没有按规定建立维修基金。因维修资金无法落实,住宅公共部位维修矛盾始终无法化解,购房居民苦不堪言却投诉无门,行业管理部门深感其苦却无能为力。

三、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管理体制亟需理顺

如果说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是公共部位维修的保障,那么,建立规范、顺畅的管理体制则是确保维修基金物尽其用的前提。强化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管理的作用,一是确保维修基金用到该用的地方,即保证资金的安全,而不至于被挤占、挪用;二是保证维修基金能用到需要用的地方,而不至于在需要动用维修基金的时候却要通过上访投诉来解决。我县从1994年建立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开始,一直实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管理、县房改办监督使用的管理模式。1999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划归财政局、房改办与房管局合并以后,县政府于2001年在《县住宅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县建设局和财政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表面看来,原来县体改办一个部门管的事变成了两个部门管,管理力度有所加大。但事与愿违的是,管理体制的变化不仅没有收到预期目的,反而显露出许多弊端。由于体制不顺,两个管理部门之间心存顾忌,不愿管,也放不开手脚去管,以至于政府的一些政策规定无法落到实处;由于体制不顺,“分栋建立维修基金台帐”等基础性的工作至今,由于体制不顺,各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心的维修基金帐户余额越来越少;同时,由于体制不顺,因公共部位维修而上访的群众找哪个部门都解决不了问题,最后往往只好不了了之。

四、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的续筹机制亟需建立

从1994年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至今,两次房改形成的售房款收入和维修基金收入共计7460.12万元。截止2009年5月31日,15年间已累计返还各单位售房款和维修基金6963.82万元。在返还的6963.82万元中,如果一半用于公共部位维修,那么平均每年公共部位维修的资金就需要232.13万元。而当前,全县公共部位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仅282.89万元,绝大多数单位的维修基金账面余额已经无法满足任意一项公共部位维修的资金需求。若不尽快建立行之有效的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续筹机制,就是再规范、再有效的管理,恐怕也无法改变维修资金越来越少的局面。如果说房改房的维修资金是杯水车薪的话,那么,1996年至2005年间建成的一大批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商品房就完全是无米之炊了。这一批住宅由于建成年限较短,目前维修矛盾还不是特别尖锐,但随着住宅的自然老化、毁损,屋面漏水、下水道堵塞等各种问题必然会接踵而至。而防患于未然的唯一办法,就是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其实我县早在2001年出台的《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就提出了续筹维修基金的概念,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和具体的操作程序,至今没有任何实际的进展。所以,完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的重中之重,就是针对我县住宅维修资金不足的现状,分门别类地建立维修资金的续筹机制,使之具有强制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强化住宅公共部位维修资金管理,不仅是保证住宅正常使用、改善民生的利民之举,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和谐之基。结合当前我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管理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一、修订出台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目前我县维修基金管理的政策依据,还是2001年出台实施的《县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于该办法的执行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且部分条款与建设部、财政部2007年12月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不相符合,迫切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后,用于指导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二、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续筹力度。

一是严把房屋产权登记关,确保所有新建商品房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足额交存维修资金;二是针对无维修资金或维修资金不足的住宅制定出台维修基金续筹办法,建议根据住宅的不同情况,采取随物业管理费按月定额收取、住宅交易时强制性收取等有效措施向业主续筹维修基金。三是建议政府从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或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全县住宅公共部位维修专项基金,专项用于矛盾突出而又确实无法解决的住宅公共部位维修,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资金管理的主体不是建设局和财政局,也不是房管局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而是业主委员会。因此,理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程序,首先必须强化业主委员会建设,并按照规定把维修资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只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行使指导监督职能,让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续筹等方面真正发挥作用。

四、强化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

由于公共部位维修项目工程标的额较低,一般没有进入公开招投标程序,实施过程中也没有质量监督机构介入,以至于施工队伍大多是一些无资质、无专业技术的草台班子,维修质量无法保证,往往是前面的矛盾还未解决,后面的问题已经出现。因此,建议依靠物业管理组建专业维修队伍,住宅公共部位的维修一律限定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维修质量由业主委员会和公共部位直接受益人共同把关负责,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拨付会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监督。这样,增加物业管理企业责任,又强化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意识,主管部门、受益业主也无法置身事外,确保专项维修资金用到“刀刃”上。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文3

今年夏天,部分城市遭遇暴雨袭击,一些房屋因此受损。暴雨过后,不少小区的业主们发现,买房时交的一大笔公共维修基金却很难使用。另一方面,在一些城市的住房维修基金账户上,大部分资金却在“睡大觉”。

住房维修基金是购房者根据售房合同一次性缴纳的,用于日后对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的储备资金,通常被人们称为房屋的“养老钱”、“看病钱”。根据相关规定,购房者应当按照住房建设成本的一定比例缴纳维修基金。但是,很多人自从买完房子、交完维修基金,便无从知道这笔维修基金的去向,也从来没有使用过。真正想使用的时候,又不知该如何使用。

那么,住房维修基金到底存放在哪里?又该如何管好、用好房屋的“看病钱”呢?

难用的维修基金

据一家物业企业负责人透露,当前要使用住房维修基金,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首先是部分账户无款。由于部分城市有关法规建设不完善、要求不严格,造成部分业主房子都已经入住了几年,仍然未缴纳维修基金,特别是一些老项目,业主账户无款使用的现象比较普遍。

其次是使用手续繁琐,据2008年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动用住房维修基金,必须征得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尽管该办法同时提出,在维修基金划转到业委会名下管理以后,可简化这一程序,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即可。但是,为了避免被业主指责擅自动用维修基金,多数小区仍然实行2/3业主签字同意的程序。不仅如此,部分城市甚至存在整个城市的商品住宅小区未动用维修基金的现象,资金一直“睡”在账户里。

再次是续缴困难,根据规定,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但对于谁来组织续缴、续缴标准如何确定等详细的执行标准没有约定。部分业主特别是二手房业主不愿意续缴,物业公司单方收缴非常困难,造成账户资金不足,遇有更换电梯等大修改造项目时,陷入无法使用的窘境。

“睡大觉”的巨额资金

使用信息不透明,造成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率低,大量资金沉淀,进而导致账目不清,甚至维修基金不翼而飞。

目前,全国小区的住房维修基金已经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以武汉为例,截至今年7月31日,武汉市住房维修基金包含利息在内已累计交存65.12亿元,市民共计申请使用了7748万元,使用率仅为1.19%。天津市截至今年1月已归集145.4亿元,仅使用7753.5万元……

根据规定,业主缴存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成立业主大会的,资金由业主大会负责管理使用,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代管。而很多小区迄今为止并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偌大一笔维修基金缺乏有效管理,更难以使用,变成了一笔“糊涂账”。

2006年10月,广州一笔250万元房屋维修资金不翼而飞,业主们发起一场规模浩大的追讨物业专项维修基金活动。此后,60个小区业委会联合追讨,资金总额达60余亿元。2007年,上海查处了房屋维修资金涉嫌违规炒股的事件,市值近8亿元。还有些小区曾发生过更换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就把维修基金卷走的事情……

为加强资金监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并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专户管理。业主大会成立以后,也应开立相同的账户。这样,无论业主大会成立前、后,维修资金都由银行管理,专款专用。不管业主大会、物业公司如何更换,维修资金都不会不翼而飞。这一规定看似提高了基金的安全性。但从长远看,资金的增值收益率低,各地的住房维修基金交存总量大但支出金额小,巨额资金长期在账上“睡大觉”,潜在损失较大。

管理使用模式亟待改革

专家指出,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使用的改革将放在更加注重管理主体、提升透明度等方面,以探索更合理的管理模式,来规范住房维修基金的使用。

事实上,为了用好、管好住房维修基金,有关部门在2008年制定相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增强基金使用的便捷性和管理的安全性。同时,各地也进行了探索。今年夏天,北京、天津等地区暴雨过后,很多住宅受损。为了保证受灾住房维修及时,北京市住建委出台6项房屋紧急情况维修基金使用办法,漏雨严重的小区可以按照紧急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而无需经过2/3以上业主同意。天津市也早在2010年就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应对突发事故。

针对专项维修基金使用复杂、流程多的问题,南京在今年年初出台意见,小区专项维修基金将可以“打包”申请和“应急”申请;针对维修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未缴“缺口”,郑州市在部分老旧小区试点补建维修基金制度,为老旧小区补充维修资金以及续筹维修基金指明路径。长沙物业应急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方案启动试点,维修基金使用“三分之二签名难”的瓶颈可望突破……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文4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存好我办的相关档案资料,实行档案统一管理。今年我办按排一名专职人员到党校学习了档案管理,同时对近年的档案进行了有序整理及分类备档,即:(1)开发建设单位确保自管的房屋;(2)使用房屋进行抵顶维修基金的房屋;(3)欠缴维修基金的房屋;(4)维修基金缴纳比较齐全的房屋;为今后工作查找资料时能够做到及时便捷,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今年维修基金的使用,主要还是对矿区职工福利房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年初计划,现已完成了屋面防水改造(使用彩钢瓦材料)15栋,面积为762xxxx米,使用资金为526,26xxxx人民币;屋面增做防寒层共计38栋,面积为2727xxxx米,使用资金为810,00xxxx。对河南矿区外墙面脱落的房屋维修了5栋。同时因为河南矿区原为商品楼的居民反应强烈,现经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又对其使用“SBS”防水材料进行补修,现已经补修完工的面积约为800xxxx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

今年,物业管理企业的三级以下的资质审批下放到地方之后,我办将全市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又重新进行了资质审批及建档。经过审查,具备三级资质管理的企业共四家,即:**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了**市城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对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将要求其退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而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其逐步走入规范化的轨道上。

七、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文5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参考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号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甲方负有监督责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

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四、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邻户室)。

五、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关于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区(县)**路(街)**弄(新村)**支弄**号室,建筑面积**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甲方负有监督责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元。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四、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邻户室)。

五、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年月日

房屋维修合同书参考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将宁乡经济开发区怡宁新村商住楼及水平安置房的维修承包给乙方并达成如下几点:

一、 维修工程内容及要求

1、 乙方接到甲方或小区物业公司的维修联系单后,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1天之内组织人员或设备进行维修,维修完毕邀请甲方和物业公司共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用于结算。

2、对已入住的客户维修,要求维修完毕后客户签字认定。

3、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维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4、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二、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按相关规定对已维修工程进行保修,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已维修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按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并约定已维修工程(同一位置)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由甲方工程师共同配合乙方施工,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向乙方发出指令及其签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2、 现场确定施工范围核实工程量。

3、 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评定质量标准。

4、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款。

5、 负责各部门的关系协调。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提供相关的施工方案。

2、 按建筑规范进行施工管理,严格按已定方案及施工操作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抓好安全生产,严防事故发生,因安全事故或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由乙方负责。

4每日完工后必须保证环境整洁、干净。

四、维修计价及费用支付

维修按每处单独计价,费用由甲方会同物业参考市场行情进行共同定价,每月汇总后进行结算,预留5%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一个月复查合格后支付。

五、维修费用

维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务必严格履行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违约,否则,

另一方有权利追求其违约责任,并处以工程总价款的10%作为违约赔偿。

下列情况为违约:

1、 不按规定的方案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质量低劣。

2、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任务。

3、 现场管理混乱,受到有关职能部门的批评处罚。

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项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款帐目后自行终止。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房地产;维修基金;管理

维修基金,又称“公共维修基金”“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维修基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基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基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和使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城市居住用房所有权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如何建立与房地产产权多元化相适应的房地产维修管理体制。理顺房地产维修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售房单位及购房人的关系,保障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工作的顺利实施,成为社会各界和居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为解除居民购房后的后顾之忧,减少房地产维修工作的纠纷,维护好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如何建立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完善产权多元化房地产维修关系作一探索。

一、房地产维修基金的现状

在我国,房地产维修基金在缴纳使用管理方面都都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却也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只有在充分了解住房维修基金现状下,才能够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目前我国房地产维修基金现状从几个方面看:

1、 相当业主对收取房地产维修基金存在认识误区

(1)部分业主对房地产维修基金是什么。用来做什么等基本情况毫不了解。除房地产价格以外.房地产维修基金是最大一笔费用支出,数额巨大的房地产维修基金容易对业主造成心理暗示作用。业主从心理上也易形成抵触情绪,不愿意交纳这笔大额资金。

(2)部分业主容易把房地产维修基金等同于房地产管理费用当中的一部分。认为交纳的房地产管理费中已经包含房地产维修基金,业主不大情愿交纳这部分“多余”的资金。

2、房地产维修基金保值增值、续筹体制不健全

房地产维修基金在保值、增值和续筹方面措施不到位。房地产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会抵触这一做法:政府出面进行过多的管理,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说,房地产维修基金在收集上难度较大,就算是用于金融投资.基金的安全性也难以得到保障。在房地产维修基金续筹方面,各方主体的责任及关系不清晰.这样很容易引起纠纷。

3、乱用维修基金问题

开发商在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中往往把日常维护保养和维修不分,把理应由房地产管理企业管理费用承担的开支转嫁给维修基金支出:前期房地产管理合同也不区分保修期内和保修期满后的维修责任,一概统统由业主用维修基金负担。另外,有的开发商在前期房地产管理期间,不交自己尚未出售的商品房的房地产管理费和房地产维修基金,损害小区业主的利益。

二、加强房地产维修基金管理的对策

1、确保开发商及施工单位履行品房保修义务,应制定商品房建设质量管理法律的实施细则,明确落实开发商在房地产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比如,由其为所建房地产小区内的商品房建立维修基金或根据不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投保不同期限的房地产财产保险。

2、为了防止开发商和房地产管理企业在前期房地产管理中合谋侵吞挪用、不正确使用房地产维修基金,切实维护业主的维修基金处分权,应在立法中要求,每一笔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都要在小区内公示,得到多数相关业主书面签名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于额度较大或较为频繁的维修计划,还要经相当资质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结论

3、广泛宣传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如何归集、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能够了然于胸且说得头头是道,可是对广大业主和房地产管理企业而言却不免茫然。这就需要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相关法规政策,使广大业主和房地产管理企业真正了解维修基金的用途、管理状况及使用方法。并号召和鼓励J。大业主参与监督和管理,有条件的城区应建立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信息平台,通过上网或房地产市场的触摸屏等信息渠道,使广大业主及时了解、掌握维修基金归集、管理、使用的政策法规和归集使用情况。同时还可由政府主管部门开办学习班或讲座,对业主委员会及房地产管理企业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使之熟悉维修基金相关业务流程,进而促进维修基金归集,管理和使用的规范化。

4、统一制定维修基金筹集办法

应明确大修与中、小修的范围界限,使基金的动用有严格界定,避免房地产公司将由自身负担的中、小费用转嫁给业主负捐。另外,在测算基金筹集比例时应注意涵盖需更新的共用设施设备的更新费用,其中高层建筑费用更高。更新费用总额相对而言比较大.在设计维修基金筹集比例及筹集时间时应充分考虑并涵盖这些费用,在开发商和购房者间按合理比例分摊,避免在更新当时向业主一次性收取,给业主造成沉重负担。

5、加强维修基金的独立核算

从当前各地反馈的情况看,有的把房地产维修基金与房地产款混同核算,有的把房地产维修业务基金业务与管理者的自身经营业务会通核算,有的作简单挂账处理等。房地产维基金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都需依政策规定进行。这种混账核算不利于政策的贯彻执行,不利于房地产维修基金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所以房地产维修基金应有规范的会 计科目。维修基金运营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身需要设立科目,应清晰明确地反映维修基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同时应有统一规范的财务会计报告。有关房地产维修基金的信息只是部分的体现在一些统计报表里。远不能满足对房地产维修基金规范管理的需要,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6、促进基金有效合理的使用

维修基金在使用和管理中要专款专用,明确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所有,房地产管理企业提出计划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委托房地产管理企业实际操作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可由政府主管部门代营;维修基金由专户存入银行,接受银行监督检查,不能挪作它用。值得引起注意的是,维修基金不能由房地产管理企业直接掌管,企业是短期行为,基金是长期使用。如果房地产管理企业聘任到期或遭到解聘,不交回基金,会引起纠纷,直接影响维修基金的安全性。另外,当维修基金数额巨大时,要争取产生最大的增值效益,闲置时,可用于购买国债和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渠道,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7、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监督

维修资金的使用核准:已售公房维修基金利息由房地产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业主确认后,到房地产所在区房管局办理资金支用手续。商品住房维修资金由房地产管理企业提出维修计划,经业丰大会审议后,由业主委员会到房地产所在区房管局办理支用手续;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维修资金支用申请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确认。购房人转让房地产时,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退还,由买卖双方持产权证书办理维修基金交接过户手续。因房地产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地产灭失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余额返还所有人。

三、结语

维修基金管理工作目前仍处于发展探索阶段,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总之,房地产维修基金政策的不断完善,有利于尽快从根本上解决居民购房后房地产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对完善住房市场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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