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总结和体会范例6篇

实践总结和体会

实践总结和体会范文1

一.否定自然辩证法

萨特是从否定自然辩证法开始自己的“人学辩证法”的理论建构的。

萨特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然辩证法的理论是一种“把先验的和没有得到证明的辩证法说成自然界的根本规律。”[1]在他看来,承认自然界自身存在着普遍的辩证规律是一种完全违背辩证理性的“十足的神学”。他说:“自然辩证法不可能是形而上学之外的任何东西。在实践中发现辩证理性,然后,把它当作无条件的规律投射到自然界,再回到对社会的研究,声称自然的这种难以理解的、非理性规律制约着社会,这一套程序在我们看来是完全的脱轨。”[2]

所以,萨特认为,承认自然辩证法包含着这样一种危险:即妨碍人的主观性和人的自由的发扬。他说,在“现代的马克思主义者”那里,由于坚持自然辩证法的客观实在性而“否认思维本身的全部辩证运动,把思维溶化于普遍的辩证法之中,把人分解在世界之中而把它消除”[3]。“这种外在的唯物主义硬使辩证法成为外在性:人的本性脱离了人而寓于一种先验的规律之中,寓于一个超人的自然中,寓于一种从星云开始的历史中,对于这种普遍的辩证法来说,……人类史不过是自然史的特殊化而已”[4]

萨特认为,与“现代的马克思主义”不同,马克思本人把辩证法看作是人的实践的创造物。因为,“如果辩证法作为人的无条件的规律从外面控制人的话,宇宙就变成一个梦。但是,如果我们想象,每个人都随心所欲,而这些分子的冲突又产生大规模的结果,那我们将发现平均数或统计结果,而不是历史的一种发展。所以,在一种意义上,人象臣服于一种敌对力量那样臣服于辩证法,而在另一种意义上,人创造辩证法;如果辩证理性是历史的理性,这个矛盾其本身就必须历史地生存下去,这就意味着人在创造辩证法的范围内被辩证法所控制,又在人被辩证法控制的范围内创造辩证法。”[5]

萨特的主张是:“辩证法应当在许多的人同自然界、同种种‘既定条件’的关系之中和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被探究。在这里,它会找到作为各种计划彼此冲突的结果的源泉。只有人的计划的种种特点才能说明,这个结果乃是一种新的、具有其本身的意义的实在性,而并非仍然简单是一个平均数。”[6]

因为,在自然界中,各种现象是与自身等同的,它们之间的关系至多也是并列和杂多的关系。所以说自然界是不存在总体的,因而也就没有辩证法可言了。人的实践领域完全不同于自然界,在这个领域中存在着总体的观念。当然,人的实践领域并非处处洋溢着人的自由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也到处都会遇到物质必然性。不过,这种必然性是与自然界中的机械必然性有着根本区别的辩证必然性。因为,实践领域中的总体观念把物质必然性与人的目的、选择、自由、计划、责任等等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客观的和主观的存在都从属于一个总体,是在总体中相互联系着的部分或环节。

萨特批评黑格尔、恩格斯只知道例举出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却未真正理解辩证法。他说,恩格斯“只限于列举辩证法的规律,如果这些规律的每条都不是作为揭示辩证法总体的一个‘侧面’的时候,那么,辩证法的可理解性是不可能出现的。”[7]在他看来,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都只能在总体化的意义上来加以理解。比如:否定之否定的问题只有在总体化的范围内才能提出。因为,作为总体化的人的实践就是一个否定和扬弃的过程,人不仅通过实践否定和扬弃对象世界,使对象世界内在化,而且,人同时也通过实践否定和扬弃着自身,使自己外化和物化到对象世界中去,随着实践活动的连续展开和不断延伸,也就具有了否定之否定的性质。同样,对立统一规律也只有在总体化的过程中才有意义。因为,人与对象世界、主体与客体、部分与整体等等的对立统一都是发生在人的实践活动之中的。质变量变是从属于总体化的运动,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变化所表明的正是总体化的内在结构。

萨特把辩证法的理论体系与客观辩证法混为一谈,认为辩证法是由于黑格尔和马克思研究作为人的领域的社会历史时提出的,是在历史现实的发展规律和对这些历史现实的认识的发展规律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因此,辩证法的动力就是人们的总体观念,辩证法的形式也就是人们创造历史现实的实践活动。他把到自然界中去寻找辩证法,看成是一种违背了辩证法的基本精神而进行的“错误的推广”。

二.“人学辩证法”

萨特所理解的辩证法仅仅是体现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的理性。人在实践活动中认识自然,从而把辩证法导入自然之中,使自然界表现出辩证法的特征。但从本质上讲,辩证法只能是人的知识形态。既使自然科学的某些范例是辩证的,那也只能证明人的理性是辩证的,而不能证明自然本身是辩证的。萨特说:“在辩证法家那里,

辩证法是建立在既与的现实结构,又与我们的实践的结构相关的基本主张上的。我们断言认识过程是辩证的,同时又断言对象(不论它是什么东西)运动本身也是辩证的,而且这种辩证法是

同一个东西。把这两种命题拉到一起,它们本身就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形式,或者换句话说,它们规定着世界的合理性。”[8]

在历史领域中,也不存在那种象历史背后的神的意志力一样的辩证法,而是历史认识的结果。萨特说:“如果我们不想把辩证法重新变成一种神的法则和形而上学的宿命,那么,它必须来自一个个的个人,而不是来自我所不知道的什么超个人的集合体。”[9]“辩证法如果存在的话,那就只能是总体化过程中许多的个别性所造成的许多具体的总体化的总汇,这就是我所说的辩证法的一元论。因为辩证法乃是总体化的活动,除了由正在进行的总体化所产生的各项法则之外,再也没有别的规律。”[10]

当然,总体化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人被社会所总体化;另一方面是社会被个人所总体化。但整个总体化的基础是个人的实践,正是由于个人的实践才产生和保持了人的总体性。因为,人处于历史的中心,是人把散漫的社会历史现象联结成一个总体的,社会的总体化是以每个个人的总体化为前提的,而个人的总体化又是体现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的。所以,辩证法归根到底就是产生和保持个人总体的方法,要把握辩证法就只有到以个人实践为基础的个人总体化和从个人总体化到社会总体化的进程中去寻找。或者,干脆说辩证法就是实践,是人改变和创造对象、赋予对象以意义,同时实现着人的总体化的活动。

我们知道,萨特终生致力于建构一种“人学”,这种局限于个人视野中的人学自然要把人的内心世界夸大为整个世界。因而,他是不相信人的内心世界之外还会有其他的存在的。

到了写作《辩证理性批判》的时候,由于接触马克思主义而发现了实践范畴,从而找到了个人超越自己的内心世界的途径。这时萨特本可以告别个人的内心体验走上认识客观世界的道路,如果这样的话,那么他就能在对自然和社会历史的深入研究中取得积极的成就。遗撼的是萨特没有这样做,而是依然囿于个人的目力所能达到的世界范围,站在个人这个圆点上来理解通过实践构成的人与自然、社会的关系世界。这样一来,萨特并没有因为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汲取了实践概念而使他的存在主义有什么长进。因为他的结论还是原来的结论,即只相信人所涉及的世界的真实性,纯粹客观的世界则被划入乌有之乡或者说被划进了假定的领域。

所以,萨特要否认客观的自然辩证法,把辩证法严格地限制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以及个人的实践活动所能涉足其中的领域里,认为只有在这个领域中,辩证法及其规律才是真实的。

由于在人的世界中来考察辩证法,辩证法的全部内容就成了个体的人的自我发展、社会、人的物质界、作为人的自我发展的环境和中介的关系。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就是“总体化”,总体化就是辩证法。辩证法是一切总体化所普遍具有的形式,而总体化则是辩证法的普遍法则。要理解辩证法的规律就必须立足于总体化的观点上。萨特认为,一切辩证法的动力都存在于总体观念中,因为只有把各种现象理解成不是孤立地、单纯地出现的,而是在总体的综合统一之中的,辩证法才是可能的。

萨特认为,如果假定人及其对象之外存在着辩证法,那么必然会使辩证法变成不可理解的。相反,以人的总体化为根据,辩证法就获得了可理解性。因此,个人实践的领域就是辩证法的限度,个人的总体化是辩证法可理解性的唯一基础。社会历史是人的客观性领域,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是人的总体化的总汇,因而是辩证的。在社会历史中,一切事物现象的辩证性质都取决于它们是否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即是否包含着个体的总体化的作用。所以,人的总体化又是辩证法的最高原则。无论辩证法研究什么问题,其中心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在一切历史现象中认识人的总体化。这样一来,萨特的辩证法就是总体化的辩证法,是对个人总体化的记录和描述。辩证法的学说作为一系列命题的抽象体系,来源于个体的总体化,是对个体的人及其关系世界的整体与部分的多样性的把握,是对个体的人的总体化进程以及个体的人的实践所造成的历史总体化的进程的把握。反过来,辩证法的命题体系又对个体的总体化提供指导,帮助个体的总体化与历史总体化的融合。

萨特承认,把历史作为一个总体加以考察是马克思的最伟大功绩。在马克思之前,历史学家们看不到历史的总体性质,而是陷入到对个别历史事件的分析之中,把历史看作无数个偶然产生和消灭的个别事件的集合。马克思从生产关系出发,发现了历史是建立在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和随生产关系的演变而发生变化的总体,从而揭示了历史的总体性。因此,总体范畴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历史存在的思维的基本范畴。

应当指出,萨特关于马克思发现了建立在生产关系基础上的历史总体的认识是正确的。但是,问题在于萨特对生产关系的理解却不同于马克思,他不是把生产关系理解成人们的具体的物质联系,而是把生产关系看作是个人在个人的实践活动中结成的联系。因此,在萨特所理解的生产关系范畴中,我们看不到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作为阶级的历史实践主体,而只能发现作为个人的实践主体。萨特在历史中所看到的唯一积极因素就是个体的总体化,而历史本身则是被动的。尽管他把历史理解成使一切个别事件和过程结合成总体的运动,但历史总体却是被构成的总体。因此,历史辩证法也由于沾染上了惰性因素而成为“反辩证法”的领域。所以,辩证法的源泉只存在于作为个体总体化的个人实践之中。也就是说,实践是辩证法的真正王国,而个人的实践则是辩证法的原初的经验。

三.推衍“历史辩证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实践活动的现实性是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环境的,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在社会关系中,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相联系的是历史的必然性,历史进程是不依赖于个人的意志和愿望而进行的。同样,个人的实践活动任何时候都是处于既与的物质环境中的。比如,人的实践活动赖以进行的“技术”、“工具”、“机器”等物质条件,都是先前世代人的物化,是作为客观实在摆在人们面前的。面对着这些物化了的客观实在,人的实践活动又不得不一再地重复着物化,即

在每一次实践活动中使自己物化。每一个体的总体化都不可能从零开始,人只有在既与的历史总体中才能实现趋向于总体化的努力。

然而,萨特反对强调历史的客观性,认为历史中的人是独一无二的“原子”,历史的必然性恰恰是通过人的自觉活动来实现的。人是历史的主体、创造者。因为,人的实践不仅是对象性的活动,而且是创造对象的活动。在实践活动中,人依据一定的社会条件实现自己个人的计划,创造性地参与劳动过程,使自己存在和创造自己的生活。人的物化所表明的也正是人把对象世界创造性地纳入人的生活,使之成为人的生活的一部分。

人在创造自己的生活的同时创造了历史辩证法。历史是作为人的创造活动的辩证结果而出现的,是作为个人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发生联系的个人之间的结构的演进。所以说,历史的客观性、必然性,即历史的辩证法只不过是个体总体化的规律,它尽管表现出了与个体总体化的矛盾,但却是从属于个体总体化的,或者说是个体总体化的副产品。

人的实践的社会结构的辩证性、人的总体化的历史规律等等宏观视野中的辩证法,都根源于个人的实践。人的实践活动在物质世界中展开,在物质对象中具体化。易言之,人借助于实践活动在物质中使自我客体化,这种客体化一方面是人对自己的舍弃,另一方面又使人所追求的事业在世界上出现,从而在客观世界中重新发现自己。用哲学术语来表述,就是“异化”和“总体化”。萨特认为,实践既是人的异化活动又是人的总体化过程。实践的这种二重性和二重化的运动表明实践本身就是辩证法的原型,社会辩证法、历史辩证法都只不过是实践辩证法的展开。

总体化是客体的主体化。萨特认为,主体的客体化使实践获得惰性,而客体的主体化则使实践的主动性、创造性增强了。因此,实践所具有的客观性成分的多少也就意味着这一实践所具有的惰性的多少。根据这个思路,个人实践是惰性因素最少的实践,因为在个人实践中,人能够充分地意识到他自己的主体性,他的实践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早已在他的谋划中预演过了,他是从未来的角度认识他从事实践的环境、条件的,他是根据他所掌握的现实的可能性来设计他自身的总体化道路的。

与个人实践相反,社会实践则由于自身的客观性而是具有不同程度的惰性因素的惰性实践。因为社会实践的主体是以多数人为核心的实践集合体,这个主体本身就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客观化了的主体。在这个主体中,共同意志使个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缩减甚至完全褪化。因此,虽然实践活动也具有个人实践的那种从计划、目的,到手段的选择和目的的实现等等有机模型,但是,它作为集合体的活动却是个人的被动领域,所以说社会实践是惰性实践。

根据萨特的理解,惰性就是实践的消极性,是反映在物质必然性和其他人的意志等等之中的人的主体性的否定因素。因而,惰性因素也是对辩证法的否定。本来,实践是辩证法的源泉,由于实践中包含着惰性因素,实践这个唯一的辩证法王国却包含和孕育着反辩证法的因素,实践的规模和性质直接关系着反辩证法因素的多寡强弱。

在个人实践这个惰性因素最少的领域中,“思维的存在”和“存在的思维”是直接统一的,因而这种实践直接地就是辩证法,或者说是一切辩证法的原型和构成因素,其他的辩证法都是从这种辩证法发展而来和由这种辩证法构成的。因此,萨特把个人实践的辩证法称作“构成的辩证法”。在作为辩证法的最原初的构成因素的“构成的辩证法”之中,物质必然性是从属的因素,是被自由地克服了的因素,是不被人作为“摆脱不了的命运”而加以承受的因素。因而,反辩证法的因素是以隐蔽的形式深埋在辩证法的形式之中的。

在社会实践领域中,由于客观性因素的增强,惰性因素便偷偷地渗入到个人的自由活动中去,腐蚀着实践的创造精神并使其枯萎。客观必然性以外部规律的面目“吞食了全部有计划、有目的的结构”。这种实践作为人们的活动是一种由外部控制的活动,其特征是“积极的被动性”。与那种体现了人的天赋自发的活动的个人实践相比,这种实践是一种“变了形的”、“被歪曲了的”实践。因此,社会实践虽然也处在辩证法的疆域之中,但却是一种“外在的辩证法”或者说是一种被构成的辩证法。在社会实践中,“反辩证法性”和“反实践性”的因素明显化起来,辩证法的王国成了反辩证法的王国。

可见,萨特关于辩证法的思路是把实践设定为一个圆,个人处在这个圆的中心,个人的实践活动包含着辩证法的强力,一旦从紧紧围绕着圆心的个人实践向外层扩展的话,那么距圆心越远辩证法就越稀薄,如果在社会实践中随着辩证法的越来越稀薄而出现了辩证法的否定形态的话那么一旦越出社会历史走到实践领域这个圆之外的自然界,就根本不存在什么辩证法了。所以在萨特那里,否定自然辩证法是顺理成章的。

萨特认为,反辩证法作为辩证法的否定形态,依然是自由的个人活动的无机形式,即与个人活动密不可分的。其实,在个人的实践中反辩证法的因素就贯穿于辩证法的模型之中,但为什么在进入社会实践中之后,反辩证法的因素才演化为惰性因素并损害着社会实践呢?在萨特看来,根本原因是进入社会实践之后,实践活动的各个因素和各个环节都缺乏了对于个人的可把握性和可理解性。由此可见,在萨特那里辩证法一词无非是表示实践的主体性和对于主体的可把握性。哪里能够彰明主体性,哪里就有辩证法;无论哪里,一旦彰明主体性的途径稍有涩滞,辩证法就遭受着惰性的破坏。

萨特把“反辩证法”看作是辩证法名目下的反题。因为,无论是个人实践还是社会实践都无法摆脱物质必然性的惰性因素,相反实践的现实性正是建立在这种必然性之上的,所以,“反辩证法”存在于辩证法内部,是辩证法的环节。在人的总体化过程中,反辩证法的因素是贯穿于始终的,但在每一次实践或每一个阶段的总体化中,反辩证法有一个从隐到显的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在一次次实践中看到,从辩证法到辩证法的反题即反辩证法。这时,辩证法的行程仅仅走了一半,所以必须有新的一次实践出现,作为辩证法与反辩证法的合题。人的总体化就是在这样的否定之否定中不断展开的。

可见,萨特对社会实践充满着怀疑,他根本不愿意去发现社会实践与历史发展之间的联系,而是从个人实践的角度去理解历史的发展。所以当萨特去探讨历史辩证法时,就陷入了所谓“反辩证法”、“构成的辩证法”、“被构成的辩证法”“外在的辩证法”、“惰性的实践”、“反实践性”等等概念的诡辩之中。他引

入的概念越多,思想变得也就越加混乱,以至于搞不清什么是历史辩证法。

注:

[1][2][3][4][5][7][8][9][10]萨特:《辩证理性批判》伦敦1976年英文版,

实践总结和体会范文2

一. 实践与总体化

在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作─-《辩证理性批判》中, 萨特探讨了实践与总体化的关系,他认为,实践就是总体化,反之,总体化也就是实践。实践活动的一切成分,诸如计划、目的、选择、手段等等彼此是内在的。由于它们彼此间内在的关系而构成了辩证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总体。在实践活动中,人在自己的计划中成为创造者和活动的主体,实践的每一个步骤和人所采用的每一种手段,都在他的预设中,他站在未来的角度致力于目的和手段的统一,把自己活动的每一个环节纳入总体化的过程。实践活动着的人自身就是动因、目的和手段,当他在实践活动中将自己展开时,就造成了总体化的纯粹形式。

当人的需要作为有机体的环节展开时,人是通过自己的实践实现在自然界中继续维持自身的生命存在的。维持自身的存在是在对自我的超越中实现的,即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使自己的有机体指向未来,把未来和现在联系在一起。萨特说,总体化的活动“勾划出了一个现实的范围,这个范围作为原始实践的相关物,是需要加以融合的形式上统一的总体,当实践在这个范围中产生了最分化的多样性之后,就会试图作出最严密的综合。”[1]因此, 人的实践就反映为综合活动的创造,是在对他的环境、物质世界的多样性的综合,并在综合中创造他的本质,追求他的存在与本质的统一。

萨特认为,人是作为物质实体的实践主体,人的存在就意味着进行着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活动,这种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实践活动就是世界趋向于人而使人总体化的过程。他说“实践就是由于内在化而从客观到客观的过渡;作为从客观到客观的主观扬弃而在环境的客观条件和可能性的领域的客观结构之间展开着的‘计划’,在它本身上面表现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运动的统一,表现着这些的主要规定性。”[2]在实践活动中, 主体的人不断地把物统一于自己的主观活动之内,使物成为人的一部分,这就是使“外在的内在化”。在内在化的过程中,人不断地超越纯粹存在的形式,得到“获得性”的质。但是,人在实践活动中并不仅仅实现“外在的内在化”这一单向运动,而是同时用自己的身体作用于物质世界,创造出以人为中心的物质世界的各种结构,实现“内在的外在化”的运动。这种“外在的内在化”和“内在的外在化”的统一就是一个总体化的运动,是通过实践的方式来进行的总体化运动。所以,当实践已经成了我的实在的生活的时候“也就是一种总体化的运动,它把我的邻人、我自己以及我的环境条件集合在正在进行的一种客观化的综合性的统一之中。”[3]

但是,萨特所考察的是个体的人,而这个个体的人的活动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才能称得上是实践活动呢?比如,儿童求哺或戏耍能称得上实践活动吗?─- 这显然是不能为人所接受的;或者,人的实践活动是由他领得的第一份工资而开始加以确认的,那么结论就会是在这个人未领得他的第一份工资时,他还不是人,─-这也是荒唐的。萨特强调指出, 我们不是在我们挣得工资那一年出生的,因而对人的研究决不应忘记他的童年。研究人的童年并不是回到他童年求哺、戏耍之类的活动中,而是回到他在童年中遭遇到的总体,而这个总体正是他的家长和一切与他相关的人的劳动、实践活动构成的。毫无疑问,人在拿得第一份工资之前并不是停留在总体化过程之外的,既使他并不直接是实践、劳动活动的主体,其他人的实践、劳动活动也造就着他的总体化。当然,这并不能证明总体化可以脱离实践活动,相反,这个人在拿得自己的第一份工资之前所不断生成着的本质正是根源于实践,只不过是他的家长和一切与他相关的人的实践。所以,总体化是根源于实践和从实践中获得动力的。

在实践活动中,“随着计划通过周围世界而朝着实现自己的方向前进,该计划就把它周围的工具性领域统一成一个总体,使其服务于有计划实现的个别对象。所以,实际上周围世界是各种资源和手段的被构成的统一体”。[4]一旦人开始了自己的实践活动, 人与周围世界的对立就开始向相反的方面转化,转化为人与物之间的“内在的”总体联系。在这种总体联系中,人与物相互作用。一方面,人赋予物以意义,使自然的自在之物变成一种人化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另一方面,人也使自己外化和物化,使自己在实践活动中既体现为目的又体现为工具。从表面上看来,这是一个人与物都针对自己的原始状态的分离过程,当人使自在之物变成一种人化的、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为我之物时,是在把为我之物从原始的自然中分离出来。因为任何实践都不可能把整个自然存在的自在之物一下子全部转化为为我之物,而是在实践的无限持续过程中,把自然一部分一部分地转化为为我之物的,所以,自然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是被分割之后而为人所内在化的。同样,当人在使自己外化和物化时,也是一个渐近的实现过程。尽管人在实践活动中是把自己的整个机体都作为外化和物化的工具,但外化和物化根本不会在任何人的一次实践活动中就宣告完成。所以,从形式上理解,人在实践活动中也只是一部分一部分地将自己外化出去的。

然而,如果从人的角度和人与物的关系方面来看这个问题,而且考虑到人在实践的起点上是一个纯粹的存在的话,那么形成的认识则完全不同。

首先,从人的角度看,自然界的自在之物并不是一个总体,它只是作为人的环境和对象的,针对于人而存在的存在物,它自身原本并无什么意义,因此对于它来说无所谓什么被分割和分离。只是当人赋予了自然以意义之后,自然才开始具有总体的性质,但这个自然已经是人的自然了,这个从自在的自然到人的自然的转变,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来完成的,人的自然的总体性质所证明的恰恰是人的实践的总体化功能。

其次,就人与物的关系而言,在实践尚未开始之时,人与物处于一种分立的状态,人对于物和物对于人都是一种外在的存在,随着实践活动的开始,人与物之间也开始了综合统一的过程,一种人与物之间的总体联系开始生成。可见,人与物之间之所以能够出现一种总体的联系,完全是由于人的实践活动的总体化所造成的结果。

最后,由于“存在先于本质”,人在实践的起点上,仅仅是作为一种纯粹的形式而存在着的,这种纯粹的存在是根本不可能有什么可以被分化的。因为,他尚不是一个可以被分化的总体。纯粹的存在仅仅是一个抽象的片面的形式。人只是在实践活动中,通过把环境和对象“内在化”才获得自己的质,才开始实现存在与本质相统一的总体化过程。所以实践活动对于人自身来说也是一个总体化。这样一来,实践活动就是总体化,而异化、物化、外在化等只是一种表面的现象,或者至多也只是总体化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所以,人的总体化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当然,总体化不能被归结为个别的实践活动或这些实践活动的简单总和,但是,每一个别实践活动都整个地表现着全部实践,以全部实践活动的缩影的面目出现的,因而具有总体性。每一个别实践活动都是形成着的总体,而一旦这一实践活动具有充分的总体性质,即不仅在内容上,而且在形式上也表现为总体时,它就成了惰性的总体。这个时候,这一实践活动就必然要被另一实践活动否定或超越。作为总体化的实践活动既在每一个别的实践活动中,又否定和超越着每一个别的实践活动,因而它不断地打破实践的总体状态,使实践表现为不断更新着的和调整着的总体,或者说表现为一个无限趋近于总体的过程。

二. 通过中介实现总体化

在总体化的过程中,人与物是互为中介的。萨特说:“辩证研究的关键发现是:人被物‘中介化'和在同样程度上的物被人‘中介化'。”[5] 人作为实践主体的有机体是物质环境总体化的中介,人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而使自己成为“物质世界各部分的中介”[6]。 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原本孤立的物质事实被纳入到人的对象和对象工具的统一体中,发生着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然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在人的需要的驱动下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不仅在形式上改变了物质世界,而且改变了物质世界存在的性质,实践着的人每时每刻不仅在行动上而且也同时在观念上把物质世界变成“被加工过的物质”,人把属于自己的“一种生物学的规定加予无机物”[7] 使物质世界从一种自然的自在之物变成一种人化的、为了人的存在。而人的这种为“我”的活动则造成了一种客观结果,即不自觉地使自己成了物的中介,使物质世界的各个部分联系为人的对象性的总体。

另一方面,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人规定物的同时,物也规定人,人的需要、目的、手段是在与物建立起了联系之后才具有了质的意义,才作为一个统一的总体存在。在这个意义上,人不能离开物,物是人的总体化的中介。

人不仅在实践活动中使物内在化而实现自己的总体化,而且也在实践活动中建立起人与人的联系,通过“他者”来实现“我” 的总体化。萨特说:“每个人都是他人存在的理由。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回到了物质的外在性,这不足为怪,因为系列是由非有机的物质决定的。另一方面,从系列是由某种实践所履行的、以及这种实践包括交互性的意义上来说,它包含了一种真实的内在性:因为正是在他的真实存在中,以及作为从外部使自己总体化了的总体性的组成部分,每一个人都得在他的实在性中依赖他人。”[8]

虽然,在匮乏的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非人的关系,但是,这种“人被人的否定乃是人被物的否定”。[9]因此, 匮乏条件下的人与人的对立和斗争并非如唯心主义者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在于“每一个意识都追求他者的死”,[10]面对普遍的匮乏和共同遭受着的物的否定,人与人之间也包含着组织起来的可能性。在人的实践活动中,这种可能性就完全转化成了现实性。尽管萨特的总体化运动是从分析个人实践开始的,认为个人实践是一切形式的实践的基本形式,但他同时也承认一切现实的实践活动都不是在个人那里孤立地发生的。萨特认为,在现实的社会中“不存在孤立的个人”,[11]每个人都是处在与他人的联系之中,当不同的实践主体各自按照自己的目的在同一个实践领域中实现着总体化时,当他们把物变成自己的对象和工具的时候,物也就成了这些实践主体之间的中介者。

所以说,在个体的有机体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中必然包含一个“他者”。而且,在实践活动中由于物的中介“我”与“他者”也会必然被统一为一个总体。萨特说:“现实的交互关系总是诉诸于第三者的中介作用,并且最终表明三元结构是它的基础和实现。”[12]在“我”与“他者”之间,物就是以这个“第三者”的面目出现的,物使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彼此发生相互关联。也就是说,由于物的中介作用,本来相互孤立的个人就在实践活动中联为一个总体,物是他们共处的环境和共同的对象。进一步地说,处于共同环境中的人面对着共同的对象。个体的人作为实践的主体,已经不足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和达到对自己需要的满足。这时,在实践的计划中,就必须把这个共同环境中的他人,也谋划到实践的主体之中。既使各实践主体是分立的,也会因共处于同一实践领域、与同一对象发生关系,而构成为统一的总体,或者,他们的行为是彼此关联在一起的。萨特说:“在一定条件下,个人之间的直接关系是取决于别种特殊关系的,这些特殊关系之所以为别种关系,还因为在具体关系中存在着一种客观的强制;造成这种的强制的,并不是别人的在场,不是他们的联合,却是他们的分散。”所以,“集体对象的现实性是存在于循环性之上的;它表明着总体化从来没有完成过,而且,总体至多只存在于化整为零的总体的名目之下。”[13]

由于他的出现和三元结构的形成,总体化的情况则变得复杂了,也就是说,在这种活动中,个体的人则具有了二重性:一方面,个体的“我”和“他” 由于把环境和对象内在化而建立起了彼此内在的关系,因而,在共同的实践范围内都是作为实践的主体而存在的;另一方面,也正是由于这种彼此内在的关系,“我”和“他”彼此都在实践活动中相互以对方为工具,这样一来,“他”就是“我”的客体,同时,“我”也是“他”的客体。在这个同一的实践活动中“我”既是主体又是客体。所以,萨特说:“每一个人在凭借自己的活动去规定一个辩证领域、从而进行总体化的时候,他也在这个领域中被别人的总体化所总体化。这就是说,每一次的总体化都是多元性的。”[14]

对于“我”来说,当“我”的总体化被“他人”的总体化所总体化时,就会产生两种可能的情况:其一,“我”的总体化与“他人”的总体化是一致的,因而形成了一种总体化的合力,使“我”的总体化在事半功倍中实现;其二,“我”的总体化与“他人”的总体化是矛盾甚至对立的,这样一来,当“我”的总体化被“他人”的总体化所总体化时,实际上所意味着的是“我”的片面化。事实上,在匮乏的环境下,总体化往往是表现为第二种情况。因此,萨特又指出:无论是相互性,还是三重性关系,都不能实现总体性;它们都是人与人之间的复合性依附,这种依附使社会保持在一种胶粘状态。”[15]

对于“我”的总体化被“他人”的总体化所总体化这一点,不能只作被动的理解。因为,“我”的总体化并不仅仅被“他人”的总体化所推动或阻遏,而是在被“他人”的总体化所总体化中保持着自身的主动性。萨特说:“人之所以为人,首先在于从某种现状超越,在于他能做到对别人在他身上所实现的东西反过来有所作为。”[16]也就是说在“我”的总体化与“他人”的总体化之间存在着相互推动、相互制约和相互规定的关系。“我”的总体化被“他人”的总体化所总体化的同时,“他人”的总体化也被“我”的总体化所总体化。这也正是我们在实践主体的考察中已经看到的关系;他人是在我自己作为手段的程度上成为手段的;当我把他人作为对象包括在我活动的总计划中的时候,也就承认了他人的实践活动,而且这个实践活动是一个行进着的总体化;在我奔向目的的运动中,我也发现了他人朝着他自己的目的的运动;在他人成为我的活动的对象的领域中,我也同时是他人的对象。实践主体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决定了人必然会超越自我,使他们互为对方的手段、工具、对象的情况转化为奔向目的的总体化活动的手段、工具、对象。

但是,由于萨特在个体之间的这种相互关联中看到的依然是个体的实体,所以,个体之间的相互关联并未造成纯粹统一的总体,而是在总体化的过程中重现着个体的实践主体间的互相制约、互相规定等辩证关系,说到底,总体化就是个体的人的总体化。

三. 总体化的主体是个人

当然,自认为是马克思主义者的萨特也希望不仅仅根据“从个人到社会”的线索去理解总体化,他也希望“从社会返回个人”。不过,在萨特那里,个人与社会的问题毕竟是轻重有序的,个人的领域是一个需要进行哲学探讨的领域,而社会的领域则只是一个需要加以解释的领域。萨特探讨个体的人的总体存在和总体化过程,只是为了解释社会和历史,为这种解释提供根据。所以,萨特的存在主义马克思主义,在本体论的意义上所表现出来的是存在主义的性质,即把个体的人的存在与发展作为本体论的核心,而不是象马克思主义那样,把人的存在与发展看作社会历史运动的结果和体现。在萨特的眼中,社会无非就是亿万个的个人的实践活动的现实形态,因此,社会存在与发展的谜底就在个人的总体化中。

萨特认为,个人的实践是惰性因素最少的实践,在个人的实践中,人能够从自己的计划中明晰地感觉到自己是创造者、建设者和活动的主体。而且在个人的实践中,他的每一个步骤、举动、手段对于他自己来说都是清楚的,他看到了自己的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内在联系,因而能够从未来的方面认识现在,去设计自己的总体化的“规则”,详细地规定他的整个实践过程及其每一个组成环节。因此,个人在自己的总体化过程中使自己同时表现为动因、目的和手段。萨特之所以推崇这种个人实践或总体化,是因为他在这种实践中看到了人对物质必然性的摆脱。认为,在“惰性”因素最少的个人实践中,物质必然性只是一种从属的因素和可以被自由地克服了的因素,是不被作为“摆脱不了的命运”而加以承受的因素,而是人在实践中不可遏止地把自己总体化。因此,人能够驾驭自己的命运,成为自己命运的主人。

萨特认为,与个人实践相反,社会实践只不过是惰性的人的复多性的总体化,是结合在“实践集合体”中的多数人进行的统一实践。在这种实践活动中,仅仅存在着实践活动的行动统一,而本体意义上的实践主体则不是一个有机的统一物。

当然,社会实践具有着可以与个人实践相类比的特征,比如根据共同的意志制订计划、知解目的、选择达到目的的手段,包含着客观化、劳动、克服物质必然性、根据具体情况对未来加以规定等等。但是,萨特认为,社会实践并不因此就有了自身的可理解性,在他看来,社会实践无非是由于共同目的和观点结合起来的个人实践,是个人实践的综合形式,虽然不能把社会实践看作个人实践的简单扩大,但社会实践却只能被合理地理解为个人实践在共同活动范围中的展开。

个人实践是社会实践不可克服的界限,共同活动是受个人实践所规定的,没有个人实践就不可能有共同活动。既然如此,那么社会实践的功能也就会在一旦与个人实践发生矛盾甚至冲突时而大打折扣,事实上,循着这个思路走下去,在社会实践中所看到的必然是处处都存在着与个人实践的不一致和不协调,因而对社会实践就只好持保留的态度了。但是,实际情况与萨特的构想恰恰相反,个人实践无论在对世界还是对自己的改造中都表现出了其有限性,在极其强大的客观世界的力的面前,个人实践是很少具有萨特所津津乐道的那种自由的,因而个人的总体化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注:

[1] [4] [5] [6] [7] [8] [9] [10] [11] [12] [14] [15]萨特:《辩证理性批判》

伦敦1976年英文版,第46页,第87页,第79页,第95页,第81页,第263页,第151页,第113页,

实践总结和体会范文3

关键词 真理 标准 价值维度

实践既是真理标准也是价值标准,真理与价值都来自于人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真理与实践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是,长期以来我们在理解真理标准的时候,通常是认为真理标准只有客体性的尺度,而没有主体性尺度。认为承认真理标准的主体性尺度就等于是犯了唯心主义的错误。因而,我们在判断真理的时候,只注重了其符合外在的客观规律性,而忽视了其是否符合主体内在的需要,亦或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想就真理标准及其所包含的价值性特征谈谈自己的看法,从而使我们在考察真理问题的时候不失之于偏颇。

一、正确理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是检验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的唯一标准”,将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这在理论界现已经形成共识。其实早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一文中,马克思就曾指出过“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的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因此,以实践检验真理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对于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本身的看法却是各有千秋。有学者认为实践的目的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检验真理即是看实践结果是否符合预期的目的,符合即为真理,反之则不是真理。另有学者认为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从而检验真理即是分析实践结果的过程。本文认为检验真理时,需要分析去实践的目的与结果,但是并不是意味着仅仅分析实践目的或结果中的某一个方面。因为实践作为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活动,它既具有直接现实性,同时它也是一种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是联结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应然与实然、认识与事实以及真理与价值的桥梁。而且,实践活动还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其特殊性是指实践活动在具体条件下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特征。而其普遍性是指不同实践活动虽然各具特色,但是却蕴含着带有普遍性的本质与规律。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同样的条件,以前的实践活动在现在也能够顺利地进行,并产生出同样的结果。

因而,这一方面决定了唯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根本标准。而理论或者认识,以及客观事物本身是不能够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另一方面,这也告诉我们实践它不是一个独立存在的事物,而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系统。因此,这也就规定着我们在检验真理的时候必须全面考察实践活动的整个过程,以及研究由诸多实践过程总和构成的实践系统。

1、检验真理时必须全面考察实践过程。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非常强调用实践的结果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认为检验真理主要的要看实践的结果。恩格斯说:“我们的行动结果证明我们的知觉是和知觉到的事物的客观本性相符合的。”列宁说:“行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同志也说:“判定认识或理论之是否真理,不是依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而是依据客观上社会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但是,实践的结果又不是独立于实践过程之外的,与其它的要素相脱节的,而是存在于实践的过程之中与其它要素相联系的。马克思说过:“生产活动是由它的目的、操作方式、对象、手段和结果决定的……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其中,实践的目的是观念形态的实践结果,而实践结果是实践目的的对象化或物化。实践目的在实践活动的一开始就制约与影响着最终的实践结果。但是实践结果绝对不是实践目的的简单再现,这一方面与实践目的甚或实践主体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的正确与否有关。同时,也跟实践的操作方式、手段等也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实践的操作方式、手段是实践主体达之于实践客体、实践目的见之于实践结果的必要中介。所以,手段、方式科学与否,也会影响实践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说实践的过程也就是一个实践诸要素矛盾运动的过程。也正因为如此,常常会出现实践结果与预期目的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果我们仅仅将目光聚集在对实践结果的批判上面,而不去具体分析实践过程的其他要素,那么我们将会错失很多发现真理的机会。无论是俄国的革命实践活动还是我国的革命实践活动都说明了这个道理。这也就告诉我们在检验真理的时候,既要对实践的客观性结果进行正确的、实事求是的反映与概括。同时,也要去全面分析实践的目的、方式与手段等。实践并不是单一客观性的,我们也应该去关注实践过程中的价值性的特征。

2、检验时必须把握实践的总和或系统的实践。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淮,我们除了要分析实践过程的内部要素之外,也要分析实践过程的外部联系。在现实当中,针对某一个相同的认识、理论或者目的,人们所进行的实践活动内容是丰富多彩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同时,这些实践活动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因此,我们不能任意把个别的孤立的片断的实践活动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而应当尊重实践的整体性,努力把握人们社会实践活动的总和,这样才能对某个真理作出正确的检验。列宁说:“真理就是由现象、现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构成的”。又说:“如果从事实的全部总和、从事实的联系去掌握事实,那末,事实不仅是‘胜于雄辩的东西’,而且是证据确凿的东西。如果不是从全部总和、不是从联系中去掌握事实,而是片断的和随便挑出来的,那末事实就只能是一种儿戏,或者甚至连儿戏也不如。”这给我们的启示是真理是客观的,关于某一事实的真理只有一个,它是由事实的一切方面的总和构成的。然而,事实的全部总和应该是与实践的全部总和是一致的。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实践也必须从“全部总和”中去把握它。也就是说,在检验真理的过程中,应该概括、总结、分析实践的“全部总和”,即实践结果的总和或事实的总和,有时还需要抓住众多实践结果的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分清主次,把握主流。这样我们才能够从纷繁复杂的事实当中去检验与发现真理。此外,实践总是社会的历史的不断发展的实践。因而,实践的总和既包括静态的总和(即把握同一时期的实践的总和),而且更应该包括动态的总和(即不同时期的实践的总和)。那么,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还应该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的动态系统。相应的,实践检验真理,也不能不是一个多次反复和不断检验的过程。

二、真理标准的价值维度思考

从对真理标准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它并不仅仅是一个单独的事物,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一个系统。很显然,实践的进行离不开主体的维度,实践目的的设定蕴含着主体的需要与动机。而实践工具、方式、方法的运用则是主体选择、评价的的结果。最后,实践结果的出现虽不能够说是实践目的的自然呈现,但是却始终不能离开实践目的的导引,而这种导引实质上包含着主体内在尺度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不仅仅是一个认识论的命题,从更深层本质上说也是一个价值论的命题。“‘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可见,价值是表征主体与客体关系的范畴,简言之,就是指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的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益关系。“价值的本质就是客体主体化”。它是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包括对个体主体、群体主体、社会主体的积极效应。因而,换句话说,价值在于促进主体发展、完善,最根本的在于促进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上升到更高的境界。那么,真理标准的价值维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真理标准问题的提出是人类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的应有之义。

认识世界与改造世界是人类的两项基本活动。改造世界的活动即实践活动。马克思在《德意志形态》中说过:“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可见,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第一个基本前提,而为了进行这一项活动,首先就必须获得对物质世界的认识。认识世界的正确与否关系到实践的成败问题。只有当人类获得的认识与物质世界相符合时,才有可能指导实践活动活动获得成功,才有可能获得对人类有益的结果。对于这个问题,列宁曾明确地指出“认识只有在它反映不以人为转移的客观真理时,才能成为对人类有机体有用的认识,成为对人的实践、生命的保存、种的保存有用的认识”。诚然,对真理的追求关乎人类自身的根本利益,是人类的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这样的事情不胜枚举。最鲜明的例子就是马恩等经典作家为追求无产阶级及全人类的解放事业而孜孜不倦地探索与实践真理。因而,对真理的追求也就决定了对真理标准的追求,对真理标准标准的也就成了人类认识与实践活动的应有之义。关于真理标准及其重要性的问题,马恩等经典作家对此都有过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同时,中共历史上关于探索真理标准的重要事件就是“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这已成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2、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也是价值验证的过程。

任何真理都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因而对真理的检验就应当包括科学性检验和价值性检验,即事实检验和价值检验。事实检验是合规律性的检验,价值检验是合目的性的检验。合规律性即为客体尺度,而合目的性则为主体尺度。因此,对于真理的检验过程实质上是以客体尺度与主体尺度检验认识的过程。同时,作为真理,它是对客观世界的正确认识与反映,即与客观一致的主观认识。而判定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也就是检验真理的过程。但这不仅在主观的范围内无法判定,同样的,在客观的范围内也是无法判定的。而只有解决了主体与客体是否一致,主观与客观是否一致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而这一过程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实践。实践的一般过程是:首先将主体的需要与意志转化为实践的价值目标(即实践的主观方面),然后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手段(即实践的工具、方式、方法等)作用于实践的对象,即实践的客体。最后,才是产生实践的结果。显然,实践活动是主体作用于客体的过程,而一次成功的实践活动也必然是作为抽象可能性的实践价值目标向作为实在可能性的实践结果的矛盾转化的过程。那么,这一过程从实践的主客体的价值关系上来说就是主体改造客体之后所实现的价值满足了主体的需要,而实践的结果也正是主体价值目标的物化表现。因此,我们可以说,检验真理的过程,实际上也是检验主客体间价值关系的过程。

3、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也是价值实现与创造的过程。

真理标准的实现,或者说对思维、认识的真理性的检验是以一定的价值目标的实现为手段和途径的。要检验一种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必须把这种认识转化为实践的价值目标,然后通过实践去实现这一目标。其结果如果和对象世界相符则真,反之则错。这一实践结果既是检验认识的真理性所必需,同时又是价值目标的实现。检验思维、认识的真理性过程,实际上同时也就是人的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

另外,检验真理的过程,不但是一定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而且这一过程本身也具有价值,既其本身也创造价值。因为“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错误的思维与认识,导致行动的失败;只有正确的思维与认识,才能在实践中转化为积极的物质力量,使人的实践活动得以成功。真理标准作为判断真理和谬误的尺度,使人们有效地认识真理、掌握真理,修正、克服谬误,帮助人们更加有效地改造自然、社会和人类自身,使人类不断地摆脱各种盲目必然性的束缚和支配,不断地实现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它的有用性及价值含义是无庸赘述的。

综上所述,那种将真理标准简单理解为单一客体性标准的认识显然是失之公允的,这种认识一方面割裂了实践过程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人们对于实践活动的僵化认识。实际上,作为真理标准的实践应该是客体标准与主体标准的内在统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44.

[2]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35.

[3]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8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5]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0.

[6]列宁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279.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06.

实践总结和体会范文4

一、背景与工作要求

社会实践是中职院校教学、德育教育和学生素质拓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锻炼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中职院校旨在指导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认识和服务社会的同时,增强对国情的了解,找到自身的不足,达到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目的。

社会实践的总体要求是以了解社会、服务社会为主要内容,以形式多样的活动为载体,以稳定的实践基地为依托,以建立长效机制为保障,让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把学生培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具体工作流程

第一,中职院校团委应依据自身学校工作制定学校社会实践活动总体方案并;第二,院校各系部团总支依据各系部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方案;第三,各系部进行前期宣传动员,各团支部组建团队并积极申报立项;第四,各系部团总支预审核立项,汇总上报学校团委;第五,各系部召开社会实践启动仪式,建立健全安全机制预案;第六,学校团委批复实施;第七,学校、各系部做好媒体宣传工作;第八,各系部总结工作,上交实践成果及相关材料;第九,团委组织评奖推优,召开社会实践表彰大会;第十,根据流程经费报销。

三、工作任务细化

1.成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与管理机构

成立中职院校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和规划学生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团委,具体负责社会实践的组织工作。

W校各级团组织是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实施的主体,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突出重点,形成特色,促进学生在社会实践中了解社会、认识国情、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2.制定社会实践活动方案

学校社会实践活动总体方案由学校团委根据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并公布。各系部团总支依据学校社会实践活动总体方案,以学生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目的,坚持全员性、全程性,创新实施各类实践活动,确保每一位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3.宣传动员各团支部组建团队,申报立项

根据社会实践方案的要求,结合社会热点问题和主要纪念活动,确定当年学生社会实践的立项主题。要求每个参加社会实践的团队至少由6人组成,鼓励以班级或团支部为单位组团,可跨年级、跨专业、跨系组队,以队长所在系为指导单位,团队指导教师至少一名。

各实践团队根据各系团总支社会实践活动方案,认真讨论各自团队实践内容,制定详细的实践计划书、应急预案等,认真填写立项登记表等各类材料。

4.各系团总支审核立项,汇总上报团委

各系团总支根据立项申报情况,完成团委分配各系提交的立项指标(一般为1:1.5,即若指标为1,则需提交不少于1.5项),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团委。

5.各系召开社会实践启动仪式,建立安全机制

各系部在学期末组织召开社会实践启动仪式,成立由相关系领导、指导教师及团队负责人组成的社会实践安全领导小组,预警防范突发事件,已立项团队参会并宣誓,社会实践正式启动。

6.团委批复实施

团委学工部审核各系社会实践立项情况,经综合评定后公布入选团队名单。

7.做好媒体宣传工作

利用好各级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注重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报道。省市级媒体报道的实践团队,将优先参与学院评奖评优。

8.各部系总结工作,上交实践成果及相关材料

各实践团队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将社会实践报告、团队社会实践日记、相关宣传报道、实践活动论文、社会实践鉴定表等材料上交至各系部团总支,各系部团总支汇总后交至学校团委。

各系部团总支在新学期开学第二周组织实施展评总结工作。各实践团队制作反映社会实践过程及成果的演示文稿,各系制作反映本系社会实践活动的成果展板,进行成果展示。

9.团委组织评奖推优,召开社会实践表彰大会

学校团委将根据各系部各团队的实践情况,召开社会实践成果总结表彰会,评选若干优秀社会实践团队、若干优秀社会实践报告、若干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若干优秀指导教师及优秀社会实践组织单位。

同时,推选优秀团队事迹上报团中央、团省委、团市委进行申报评奖。

10.经费报销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采取各系资助、学校资助及联系赞助三种形式。实践团队根据各自实践内容、地点等提报经费预算,报各系部团总支审批。入选团队及优秀社会实践团队在总结表彰会后,可按总体方案中规定的数额获得学校经费资助。

四、考核事项

1.组织工作

一是社会实践活动筹备、计划情况。有活动计划的,考核结果为一般,对应分值为0.5分;有活动计划,并制定以日为单位的活动方案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对应分值为1分;有翔实的活动筹备情况汇报,制订了活动计划,并有以日为单位的设计活动案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对应分值为1.5分。

二是社会实践日信息报送情况。较多次迟报、漏报,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没有条理的,考核结果为一般,对应分值为0.5分;基本上每日报送,报送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对应分值为1.5分;每日报送,报送材料符合要求且有条理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对应分值为3分。

三是社会实践带队老师、课题指导老师聘用情况、参与活动情况(需提供照片)。两者皆无的,对应分值为0分;两者有一的,对应分值为1分;两者皆有的,对应分值为2分。

2.宣传工作

校内宣传媒体报道,并提供文字音像材料(校报、网站、微博、微信等)。学院级别每篇可获得0.2分。

有校外宣传媒体报道,并提供文字音像材料(包括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报道)。县镇一级每篇可获得0.5分,市级每篇可获得1分,省级以上每篇可获得3分,部级每篇可获得6分(网络媒体统一按0.1分计算,封顶2分,超过20篇的按20%折算)。

3.实施情况

一是活动经费使用情况。有简单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开支清单的,考核结果为一般,对应分值为0.5分;有较详细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开支清单,学院有配套经费支持的,考核结果为良好,对应分值为1分;有详细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开支清单或者有社会赞助物资和资金的,考核结果为优秀,对应分值为1.5分。

二是学生社会实践课题情况。没有与相关学术竞赛相结合的,对应分值为0分;与创新学分、希望杯结合的,对应分值为2分;与学院教育教学相结合的,对应分值为2分。

三是有活动组织方案(以申报时填写的社会实践活动团队申报表为评分对象),对应分值为2分。

四是建立社会实践基地(合作不少于3年),并提供协议文本或挂牌照片。每建立一个基地加3分,封顶为10分。

4.活动总结

一是实践交流会评审团就各团队的PPT展示进行打分,最高分为10分。

二是团队及团队成员情况。发表在三级期刊,分值为6分/篇;发表在二级期刊,分值为10分/篇;发表在一级期刊,分值为15分/篇;发表在核心期刊,分值为20分/篇。

实践总结和体会范文5

总结的写作过程,既是对自身社会实践活动的回顾过程,又是人们思想认识提高的过程。通过总结,人们可以把零散的、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发扬成绩,克服缺点,吸取经验教训,使今后的工作少走弯路,多出成果。它还可以作为先进经验被上级推广开来,为其他单位所汲取、借鉴,推动实际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作总结的内容 总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

这是对自身情况和形势背景的简略介绍。自身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工作性质、基本建制、人员数量、主要工作任务等;形势背景包括国内外形势、有关政策、指导思想等。

2.成绩和做法

工作取得了哪些主要成绩,采取了哪些方法、措施,收到了什么效果等,这些是工作的主要内容,需要较多事实和数据。

3.经验和教训

通过对实践过程进行认真的分析,找出经验教训,发现规律性的东西,使感性认

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4.今后打算

下一步将怎样发扬成绩、纠正错误,准备取得什么样的新成就,不必像计划那样具体,但一般不能少了这些内容。

工作总结的特点

总结的经验主要表现在自我性、客观性、经验性三个方面。

1.自我性

总结是对自身社会实践进行回顾的产物,它以自身工作实践为材料,采用的是第一人称写法 ,其中的成绩、做法、经验、教训等,都有自指性的特征。

2.回顾性

这一点总结与计划正好相反。计划是预想未来,对将要开展的工作进行安排。总结是回顾过去,对前一段的工作进行检验,但目的还是为了做好下一段的工作。所以总结和计划这两种文体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一方面,计划是总结的标准和依据,另一方面,总结又是制定下 一步工作计划的重要参考。

3.客观性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 。它是以自身的实践活动为依据的,所列举的事例和数据都必须完全可靠,确凿无误,任何 夸大、缩小、随意杜撰、歪曲事实的做法都会使总结失去应有的价值。

4.经验性

实践总结和体会范文6

关键词:研究生;社会实践;研究综述

近年来,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得到各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有关研究生社会实践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文章不断涌现,有必要对相关成果予以归纳总结,以推动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更好发展。

一、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含义

对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含义,论者普遍认为: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高校研究生在校期间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走向社会、识国情、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等一系列物质与精神活动过程的总和,可以分为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中社会实践活动和研究生个体自主性的实践活动两种类型。[1]

二、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意义

对于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意义,研究者从各自角度展开了全方位论述,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社会实践是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最生动的大课堂。[2]通过参加社会实践,研究生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启迪和震撼,由此产生的内心感受更真切、更实在,其所能发挥的作用可能更长久、更关键,是校内教育或宣传媒体影响难以替代的。

第二,社会实践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如何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当前研究生培养存在着与社会发展需求脱节的现象,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在社会需求面前表现出适应性差、缺乏开拓进取精神、无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意识等,促使我们分析、研究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2]社会实践对于建立健全开放式的研究生培养体系,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综合素养和就业竞争力,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等十分必要。

第三,社会实践以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为核心目的。参加社会实践对提升研究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2]社会实践有助于增强研究生的服务意识、团队合作意识和组织协调能力,培养研究生坚韧的精神、顽强的毅力、良好的心理素质,在人民群众中塑造良好的个体形象。

第四,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促进了学校与基地单位的交流合作,开创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研究生社会实践可以满足合作单位的人才需求,解决人才培养和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生产效益;对于高校来说,可以利用社会资源,紧密结合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和转型要求,避免人才培养的盲目性,加强学校与地方的合作,提高创新型人才培养质量,实现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3]

三、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指导思想

在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指导思想上,有论者认为:要把社会实践作为教学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转变过去把社会实践与教学工作割裂开来的思想。[4]高校应考虑把社会实践作为研究生的必修课,以学分的形式纳入其教学工作中去。

四、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原则

对于研究生社会实践应该坚持的原则,主要观点如下:

第一,研究生社会实践应在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的前提下,将实践的内容与研究生的业务知识运用结合起来,实践的形式与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结合起来。[5]

第二,研究生社会实践要遵循双方受益原则进行安排和筹划,突破固定时间限制。[2]按照“双向受益”的原则,将学校利益与社会利益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校的专业、学科优势,主动同地方建立相对稳定的关系,实现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基地化、经常化。

第三,加强研究生社会实践的领导力量和工作力量,学校会同地方负责安排社会实践事宜,总结社会实践基地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教训,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严格按照“使研究生可受到教育、让社会实践单位的确能受益”的原则来发展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而绝不能采取敷衍了事、不负责任的态度。[2]

第四,研究生社会实践的设计坚持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研究生为中心,共性要求与尊重个性相结合,实践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社会实践与择业创业相结合的原则。[4]

第五,研究生社会实践应坚持重点面向那些“基础薄弱,发展较快”的地区和“老、少、边、贫”地区。[6]社会实践点选择在贫困地区为好,贫因地区的特点是生活艰辛,干群求实意识突出,既有吃苦耐劳、勤恳诚实的民风,也有不少阴暗面乃至丑陋的现象,把研究生置身于这种环境中,有利于打破他们理想化的政治思维,可以促使他们升华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从艰辛的生活中磨炼其意志。[7]

第六,研究生社会实践要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9]社会实践应服务于构建和谐的经济环境,服务于构建和谐的政治环境,服务于构建和谐的文化环境等。[8]

五、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形式

研究生社会实践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校内“三助”工作、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社会调查宣传、研究生挂职锻炼、业余兼职、参与大学生学习、科研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实习以及“科技、文化、卫生”下乡活动、形式多样的青年志愿者活动、社区服务活动、社会公益劳动等。[5]

研究生社会实践应以科技、文化服务为主要内容,以面向社会需要,结合专业知识,具备科技、文化和智力服务性质的活动为主要形式。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形式和特点应在兼顾德育功能的同时,体现研究生培养和自我发展的需要,使社会实践成为研究生个体为社会经济、文化服务的有效形式,成为高校与实践单位开展大规模、高层次科技文化合作的中介和桥梁。[5]

六、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特点

有论者认为,研究生社会实践具有三大特点:第一,体验性。学校的理论教学及科学研究,对研究生来说是理论性和知识性的东西,实践使他们有机会与现实结合。第二,专业性。专业及研究方向是研究生科技服务社会的基础。第三,启发性。实践是启发人的创造性思维的重要途径,实践中发现的问题能使研究生产生兴趣和灵感,推动高校科研成果的转化。[4]

还有研究者将研究生社会实践的特点概括为:第一,高层次性。研究生经过基础课程学习、理论知识积累、科研项目历练等过程,已经具备了从事一定实际工作的技能,以研究生群体特点和知识层次为基础的社会实践更应该注重科研与服务的转化,在层次上有较大的提高。第二,主动性。研究生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参与到开放的应用实践活动中,通过切身的体验,达到主动发现、解决实际问题,并对所知理论进行深层次探究和提高综合素质的目的。第三,互利性。[9]

七、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基本环节和发展阶段

有论者认为,目前研究生社会实践已形成了包括项目征集、学生选题、前期考核、具体实践、中期考察、考核总结等环节在内的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体系,可归纳为:项目征集阶段、项目申请阶段、实践前准备阶段、社会实践阶段、考核总结阶段。[10]具体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情境设计应当包括:实践目标分析、实践基地创设、实践内容和形式设计、实践效果评价等环节。当前我国研究生社会实践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尝试阶段、规范阶段、基地阶段”等三个阶段。[11]

八、关于衡量研究生社会实践成效的标准

有论者认为,衡量研究生社会实践成效的标准应该是宽泛的、多视角的,包含以下方面:一是研究生对实践单位,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经济,对社会企盼知识、渴求高层次人才等,是否有切实的感受与体会;二是为社会实践单位解决了什么具体问题;三是通过社会实践活动是否与对方建立了进一步合作的联系;四是社会实践为学校引进了什么科研项目;五是研究生的综合能力是否得到了培养并有提高等。[12]

九、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有论者总结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的经验为:以实践育人为根本,提高研究生全面素质;以科技服务为中心,主动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以互惠互利为原则,建立一批稳定的实践基地;以周密管理为保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运行机制等。[12]

关于当前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论者总结为:“任务式实践”较多,自发组织的实践少;对“小分队式实践”较重视,对“个体式实践”易忽视;重视总结报告,忽视实践过程;形式一成不变,未能协调统一;过于注重形势教育,内容上缺乏创新;认识上存在偏差,组织与指导工作欠缺,实践基地建设环节薄弱,实践形式和内容的针对性差,社会实践成果考核不科学等。[13]

有论者就加强和改进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提出如下对策:提高各方对研究生社会实践的认识、加强对社会实践的组织和管理、建设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创新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增强其针对性,建立合理的考核标准,将硬性要求与弹性评价相结合。[9]逐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对参加社会实践的研究生范围、时间、课题征集、经费、考核办法、运行程序、实践期间研究生的纪律、表彰先进条件等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使实践活动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12]

参考文献

[1]王珂,黄维柳.做好农林高校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提高农科研究生综合素质[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

[2]赵伟,吴剑平,李志华.关于研究生社会实践问题的思考[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00,(2).

[3]程翠玉.推进研究生社会实践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山东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的探索及成效[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0,(2).

[4]屈晓婷、秦莹.基于建构主义理论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情境设计[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8,(8).

[5]雷世富.研究生社会实践中参与各方的利益冲突与协调[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5,(3).

[6]彭江得、严继昌、何跃德.建设研究生社实践基地的实践与探索[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2,(3).

[7]丁纪平、徐俊忠.哲学专业研究生社会实践之我见[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93,(3).

[8]江小惠.研究生社会实践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6,(1).

[9]王现彬.研究生社会实践问题及对策探析[J].怀化学院学报,2008,(8).

[10]邹向荣,杨亚俊,邵正隆,王永海.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系统的研究与实施[J].中国教育信息化,2008,(17).

[11]严继昌,杨瑞东.十年实践结硕果 校地携手育英才-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十年改革回顾[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