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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境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
第三条 国资委依法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依法监督管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境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处理境外企业重大突发事件;
(五)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中央企业依法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法审核决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四)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或者配合国资委开展所属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五)协调处理所属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对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其出资的境外企业章程。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其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 境外出资管理
第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
第七条 境外出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所在国(地区)法律,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第八条 境外出资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评估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防范经营、管理、资金、法律等风险。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九条 以非货币资产向境外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核准。
第十条 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根据境外相关法律规定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当统一由中央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新设离岸公司的,应当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应当依法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明确境外企业年度预算目标,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的预算控制,及时掌握境外企业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资金纳入本企业统一的资金管理体系,明确界定境外资金调度与使用的权限与责任,加强日常监控。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国资委报告境外大额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明确决策程序、授权权限和操作流程,规定年度交易量、交易权限和交易流程等重要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
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不具备属地化管理条件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属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 境外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情况。
第十七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加强风险管理,对其运营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
第十九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按照中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章程规定的相关权力机构审议通过的年度预算方案,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合同的审核与管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当遵循中央企业确定的融资权限。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大额资金支出和调度应当符合中央企业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境外企业应当选择信誉良好并具有相应资质的银行作为开户行,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账户,但所在国(地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企业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者其他机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在符合所在国(地区)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及时、足额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 境外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 境外企业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聘请具有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暂不具备条件的,由中央企业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 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央企业应当明确境外出资企业股东代表的选任条件、职责权限、报告程序和考核奖惩办法,委派股东代表参加境外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企业的指示提出议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企业。
第二十九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核准:
(一)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
(四)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
(五)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
(六)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
(七)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八)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境外企业转让国有资产,导致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第三十一条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一)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二)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三)重大资产损失;
(四)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五)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六)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第五章 境外国有资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资委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中央企业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范围,定期组织开展境外企业抽查审计,综合评判中央企业经营成果。
第三十三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境外企业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以及国有资产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境外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向国资委报告有关境外企业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境外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开展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重要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报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监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境外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央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规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出借银行账户;
(二)越权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投资、调度和使用资金、处置资产;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
(四)会计信息不真实,存有账外业务和账外资产;
(五)通过不正当交易转移利润;
(六)挪用或者截留应缴收益;
(七)未按本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三十七条 中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国资委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制度;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有关核准备案程序;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四)对境外企业管理失控,造成国有资产损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应对“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继续增强我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充分发挥法制在我县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20__年法制宣传工作宝贵经验,特制定2013年法制宣传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方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的法律知识培训制度,逐渐强化经营管理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依法行使决策的能力,为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方面的法律,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充分发挥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导、保障作用。就我县当下的发展形势,需重点学习宣传区域协调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资源节约和管理、环境和生态保护、防灾减灾工作,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二)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为重点,加强宪法、行政监察法、审计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不断增强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廉政法制文化建设。
(三)深入推进依法治理,扎实开展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工作,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制度,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推进各部门行业结合自身特点开展依法治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进法律的有效实施。开展基层法治创建活动,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围绕发展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营管理薄弱环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专项治理活动,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继续加强法制教育,干部职工全年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结合不同行业、不同部门全面有针对性地开展学法用法活动。
(二)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从根本上提高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形成学法用法遵法的好习惯。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对策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2006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108号令)和《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1号令),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研究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方面管理。通过这一系列举措,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重要进展,但如何深入持久地贯彻落实一系列办法,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是周口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
2005年5月,周口市机构改革成立周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当时,市委市政府考虑到周口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存量较少的实际情况,把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和人员一并划入了新成立的市国资委,当时,市国资委既管企业国有资产,又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新机构组建到正常办公,已到年底。但是,2006年5月,财政部就出台了35.36号令,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财政部门,这样,造成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不理顺,以致产生以下突出问题。
(一)多头管理,分工不明
由于职能不理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的部门很多,有国资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等,他们都有对国有资产监督的责任,但由于旧体制下形成的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管理方式的影响很深,惯性很强,导致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形成大家都管又都不管的状况。
(二)只重形式,忽视效果
具体表现为重管理权力的归属,轻监督责任的落实,重预算的编审,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结合,从而造成资产清查年年搞,搞来搞去老一套,前清后乱,流于形式。
(三)审计监督不力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审计监督体系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是审计重点,因而被审计部门忽视,国家审计顾不上,社会审计忙不上,内部审计跟不上(一般无内审人员),这样行政事业单位就形成了审计“真空”地带,即使审计也是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主管财政部门不追,社会审计无权处理,导致只查不改,不了了之。
(四)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章不循,有法不依
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由于执行不力或部门之间配合不够,尤其是与财务管理脱节,因而造成不良的后果。一是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会计账上资产的存量情况,财会人员对资产实际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二是资产的处理没有严格的审批、划拨、借用、变卖、核销,所得收入不入账或设立账外账;三是拍卖资产未有资产评估的中介单位进行评估,擅自定价;四是对于无偿调入或捐赠的资产未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的范畴,形成账外资产等。这样不仅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而且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难以分清责任,不可避免地造成财产损失。
(五)管理意识不强,重钱轻物,重购置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长期以来,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投入大部分为财政拨款,使不少单位对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缺乏责任感,一般只重视经费的争取和使用,而忽视财产的合理配置,一方面不断向财政申请增加投入,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而且标准越来越高,对一些尚能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使原有资产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对已购的资产管理不到位,较长时间不清查、不盘点,导致家底不清、账实不符,不仅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也使财政监管部门不能真实掌握国有资产存量的情况,增加了监督管理的难度。
(六)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益低下
目前许多单位资产统计和管理还是手工方式,即使一些部门、单位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也由于其采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不统一,数据无法分析利用,不能适应资产动态化管理的需要。
二、理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为了理顺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2008年3月,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市国资委履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划归市财政局,人员、编制一并划回,成立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台《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市政府1号令),明确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彻底理顺了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
职能得到理顺,成立了专司机构,市政府又出台了管理办法。市财政局准备以政府1号令为依托,从基础管理人手,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一)加大市政府1号令的宣传力度,尽快制定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在规范统一管理上下功夫
在电视台、周口日报设立专栏,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让社会各界和行政事业单位广泛了解,提高依法管理和自觉遵守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自觉性。
围绕《周口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我们还将着手制定《周口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周口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益)收缴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形成一整套统一、规范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法规体系,使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抓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几个重要环节,在重点管理上下功夫
1 抓好资产配置环节的管理
资产配置环节是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环节。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资金管理是价值形态的管理,资产管理是实物形态的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由财政资金转化为实物形态形成的,财政资金的分配,离不开对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的掌握,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也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支持,二者的有机结合,对优化资产管理,从源头上控制资产形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资产配置环节,要严格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的规定,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行政事业单位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财政部门审批。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对资产占用超标的单位,可考虑采取收费、单位间调剂、少拨运行维护费用等方法,真正把资产存量盘活。市财政局准备下半年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试编明年资产购置预算。
2 抓好资产使用环节的管理
在资产使用环节,重点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财政部门应督促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切实将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人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使用责任制,对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分布等情况进行及时、准确的登记,建立账、簿、卡,定期、不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账目;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逐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各类实物资产分门别类地建立完善的保管、领用、交还制度,适时进行实物点验,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对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的,追究责任,区别情况做出处理。同时,大力倡导修旧利废,减少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资产完好率。
为了更好地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管员制度的通知》(周财资[2008]5号),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专管员制度。采取单位推荐,财政部门培训、考试,核发资产专管员聘书,明确资产专管员职责,同资产专管员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切实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目前,市直246个行政事业单位全部明确了资产专管员,县市区也在推广这一制度。
3 抓好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环节的管理
一是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二是严格规定资产处置必须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进行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三是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要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四是资产处置和对外出租、出借要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进行。扶沟县从1995年起,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房屋和税务、工商部门的抵税、罚没物品等由财政局国资股集中统一处置,每年两次,迄今为止处置资产总额达300多万元。沈丘县财政局通过公开竞价转让国有资产,实现增值1572.9万元,增值率为179.35%,有效防止了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部门化和暗箱操作。近期,我们对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等部门原办公楼的处置,从履行审批、产权归属调查、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处置方式、处置收入收缴等各环节,严格履行程序,为市直单位资产处置起到了示范作用。
4 抓好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环节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两部分,它们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这两部分收入的管理,有助于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财政国有资产收益专户或国库,支出按照政府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一安排。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将按照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进行管理,要严格论证和审批管理。既要严格控制经营行为,又要搞好资产运营,保证资产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市政府1号令明确市级设置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益专户,今年4月,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收入专户收缴的通知》(周财资[2009]5号)文件,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有效约束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入随意支出的行为,目前,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累计并实现收入3000多万元。
5 抓好资产信息化管理
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从自身抓起,开展了市财政局固定资产登记与信息化管理工作,实现固定资产管理“到单位、到房间、到人员”,建立完善、规范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价值台账和信息化管理库,做到鼠标轻轻一点,资产状况清清楚楚。通过财政部门自身的信息化管理,总结出成熟经验,然后,推广到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起一个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的信息交流平台,实现全市行政事业资产从人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促进资产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资产管理的共享、共用。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关键词] 高校 国有资产 法律地位
根据《高等教育法》,我国高校实行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国有资产构成绝大多数高校财产的主体。党的 “十七大”继续强调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指明了方向。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各高校大胆探索国有资产保值增效的新路子和新办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校现行的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国有资产管理发展的需要。过去高校资产靠政府投入,学校只管用,不管效益,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责权划分不明确。而在具体的使用管理上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受总务后勤处、设备管理部门、图书馆、各院(部、中心)等多头分管,缺乏统一的管理与协调机制,使资产管理工作交叉重复,相互牵绊。现在各个高校大多建立了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但多年形成的工作习惯和思维方式仍然在其作用,各个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上还在各行其是,学校在整体上还没有形成资产经营意识和健全机制。
其次,高校国有资产浪费现象普遍存在。由于高校经费主要依靠国家拨款,高校的资产计划往往带有任意性,即使搞个论证会也是“走马观花”,只要符合领导意思就行,资产一经形成就为单位或部门占有、使用,很难做到资产在全校范围内资源共享。在这种情况下,各单位都从自己使用方便出发,要求增加房屋,增加投资购置仪器设备,而购置后又得不到充分地利用,有点甚至只能做摆设,充当评估检查的“开路先锋”。
再次,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现象普遍存在。有点利用学校配置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一些承包经营者,受个人利益驱使,短期行为严重,有点尽管给学校象征性地上交部分利润,但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部分学校国有资产的经营,形成了“物资国有,使用群有,利益私有”的后果,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上述问题之所以长期存在,与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这里所说的法律地位,是指高校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国有资产运营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高校本身缺乏资产运营的独立性,实际依赖于政府部门的计划,所以更关注计划争取,相对疏于资产的经营管理。而高校内的资产也高度依赖行政计划,所以各部门才重计划的争取,各自为政,造成资源浪费严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政府拨款已经难以为继,于是各种校办企业纷纷出笼,由于产权不清,管理秩序混乱,国有资产就成了某些人和单位的唐僧肉,造成高校国有资产以各种方式流失。针对这种状况,进一步明确高校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澄清围绕国有资产的权利责任界限,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就成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自由选择。
根据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高校国有资产是指由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高校的资产,高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该办法还规定,国有资产管理的 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要达到上述目标,需要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强调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时,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就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特别是高校在资产管理上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国有资产才可能在全校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把国有资产从小部门、小机构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高校作为法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够有效制约部门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门和院系资产作用高校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不应向其他部分封闭,而应建立健全资源交流和共享机制,从而增加国有资产的经济和 社会效能。
其次,必须建立国家出资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和高校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授予高校更广范围的管理自,鼓励资产管理上的制度创新,调动高校在运营资产上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这个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它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是对高校资产运营效益进行外部评价并对教育过程和资产运行过程进行行政监督,其对资产的监管内容主要是组织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并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考核监管。在这里,管理经营的主体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会效益对政府负责,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利,政府不干预学校具体运作机制,只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这样,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着眼于整个社会教育需求,调整教育投资布局,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扩大高等教育的经济基础。
最后,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它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资产的账、卡管理,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为什么要对高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呢?这是由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决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有的公共性规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门垄断,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向所有人开放。如何做资产使用中更好地体现资产的公共属性,这实际上是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是区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现在各高校举办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一部分高校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将经营性资产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表明这种转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给予严格控制。国有资产流失说到底是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的丧失。国有资产公共属性的丧失表现为两种,一种是上面提到的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种是资产闲置和浪费。第一种好理解,第二种往往被人们忽视,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才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的内在条件。
综上所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法制环境十分有利的条件下,高校应把握机会,强化资产管理主体意识,推进内部运营机制改革,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实现资产管理职责分明与资源全校共享相结合,全面发掘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教育和社会效能。
参考文献: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现状; 改革
近年来,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每年都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国有资产的总体规模和占有比重越来越大,在我国公共服务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也出现了重复购置、闲置浪费和流失严重等诸多问题,正如财政部李林池司长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部举办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研讨会”上指出的“几年来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非常薄弱,流失几乎存在于各个环节”。本文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如何做到保值增值作以下浅格。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和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要举措,是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必然要求,对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及原因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数量庞大,分布较广,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比重。在国有资产清查中发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论是从宏观的制度建设,还是从细节上的具体操作层面上尚有较多的问题。如资产管理监督不到位、责任不明确、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处置随意、流失严重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其主要表现及原因有:
(一)产权不明,职责不清。由于历史原因,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新建规划、购置审批手续不规范、资料不齐全,无法办理产权证;划拨、调剂、捐赠手续不完备,没有按照实际情况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造成单位盘盈和盘亏,与实际发生不相符合,不能真实反映各单位资产实际的变动情况。
(二)会计核算不规范,内审监管缺位。由于财务审计人员的配备有限和业务素质不高,有些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核算不到位,出现了以下情况:一是不按《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规定设置各类账簿,只设总账,没有固定资产明细账,更不登记固定资产卡片;二是固定资产明细账不按资产分类记账,只有金额没有数量,反映不出资产的规格、数量情况,造成资产价值、数量不实;三是账卡不符,账物不符,缺乏规范管理;四是不能及时有效对资产进行盘点、核查和监管,财务内审和内部控制管理缺失;五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执行历史成本原则,不能即时反映国有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不能适时确认国有资产的升值收益或贬值损失风险。
(三)管理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在行政事业单位中,由于部分人员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模糊、意识淡薄。普遍听从行政命令,往往行政领导说了算,而不是根据制度办事,随意性很大,对私人挪用、资产闲置、浪费、流失等问题,缺乏必要的经济手段加以约束。有的单位无章可循,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内部管理体系,没有规范的资产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措施;有的单位有章不循,对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对于资产购进和处置没有严格的审批,出入库不登记,领用不办手续,该入账的不入账,该销账的不销账。久而久之,都容易致使资产单位存量不实和资产流失。
(四)资产配置不当,闲置、浪费严重。在传统的财政管理体制影响之下,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由财政拨款购建,资产的形成是免费的,拥有的资产越多,空闲的资产越多,其可供创收的机会越多,部门利益最大化最终引发和强化了使用单位的资产占有扩张欲望,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同时由于缺乏合理统一的配置标准及标准执行不严等问题,导致单位之间配置不均、超标准配置等问题,造成浪费。总之,一方面资产闲置浪费,另一方面不断购置资产,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建议
如何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的成效,不是查看国有资产的多与少,也不是查看国有资产的形态和功能,关键要看在实际运用中如何充分发挥其使用价值,达到最大限度的保值和增值。下面着重从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占有使用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两个层面,探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规范提高的建议。
(一)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完善内部控制,改进管理方法,提升管理能力中确保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使用的单位和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从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方法不断强化和提升。
1、要增强监管意识,完善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落实资产管理责任。
2、要改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实现动态管理。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强化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确保在流转中国有资产公允价值得到保值和增值。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评价结果,作为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对资产实行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要建章立制,强化绩效考核,做到五个加强。
一是应完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二是应完善国有资产的配置预算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从严加强新增国有资产购建的预算管理,明确具体配备的标准、档次和要求,加强部门单位之间闲置资产的流转,坚决控制资产配置的不均和失衡,杜绝重复购置和浪费。三是创新财务核算管理办法,加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估和确认规定,重点防范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四是加强绩效考核,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的检查记录,强化绩效评价和考核,要突出打击“非转经”中不法行径,加强对随意浪费、损坏和流失的部门处罚力度。五是加紧国有资产流转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和制定,使得闲置国有资产在调剂、转让、变更、处置方面有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为加速国有资产的流动,提高使用效率和综合利用价值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二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存量资产的统计和分析研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立统一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数据库,各单位分类接入关联接口,建立整体集成数据管理库和管理系统,形成一个可以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决策提供基础数据和有效依据,可以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提供存量资产数据的资源共享库。
三要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流转载体。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流转机构,搭建独立的国有资产评估和交易平台,具体负责资产处置和闲置资产调剂。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管理权限,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使用国有资产流转更透明化、规范化、流程化。
(三)增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透明度,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防范国有资产的变向和隐性流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容易暗箱操作,至使资产私人占用或随意处置,流失严重;同时滋生腐败,造成投资损失,国有资产收益、税费大量流失。为此加大外部监管,积极发动财务审计检查和媒体公众监督作用,才能使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更公开、更透明,并将在改革中进一步规范,进一步完善。
目前国家已不断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等特点,需要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协调和合作,真正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落实到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1]孟春张春华中国经济时报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其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