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23 23:31:10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人民银行 经费指标 工资计划
近期,审计署公布了2011年审计报告,其中显示: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专项经费中违规列支人员经费2亿元。此事件在人行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也揭示出近几年人行系统财务管理的困境。下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人员经费不足的原因分析
1.人员工资计划与人员经费指标不匹配。人民银行的人员工资计划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批计划数,由人民银行人事部门下发;而人员经费指标则是由财政部统一核批,由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批复。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人员增减、正常调资等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工资计划数,但财政部门却没有相应增加人员经费指标数,这就造成了人行系统普遍存在的工资计划数与经费指标数不一致的现象。
2.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不适合人民银行经费管理。2006年人民银行正式开始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在加强人民银行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人民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管理机构,无论是自身性质还是履行职责都有其特殊性。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委,履行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还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等经营管理性职能。因此,单纯将人民银行作为一般的行政机构,不加区分地与其他部委一样纳入部门预算,这势必影响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离退休人员挤占在职人员费用。由于人民银行实行行业养老统筹模式,离退休人员未参加地方养老医疗统筹保障制度,且近几年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离退休人员数量增长较快,养老统筹基金严重不足,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津补贴等支出严重挤占在职职工医疗费等生活补助经费,从而进一步加剧人员经费不足。
二、人员经费不足的危害分析
1.严重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人员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央行,如果按照财政部批复的人员经费指标,年末最后两三个月工资难以保障。而人事部门工资计划数却大量剩余,基层行员工只能“画饼充饥”。尤其是看到上级行能够完成工资计划时,基层行总是认为上级行克扣下级行的经费指标,从而造成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基层行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2.严重阻碍人民银行职能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项重要职责。人民银行既有对宏观货币政策调控所采取的再贷款、再贴现、货币金银和外汇等经营业务;又有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进行的反洗钱、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社会征信等行政服务职能。人员经费的不足,迫使基层行在“保稳定、保工资”的压力下,被迫将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类经费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从而消减了用于履职的费用开支,经费不足已经严重束缚了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严重损害了人民银行的对外形象。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重要组成部委,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为保持其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影响。但近期人民银行发不起工资的传言已经在金融体系甚至当地社会传扬开来,人民银行对外执法形象严重受损。同时,部分基层行为了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只能向地方财政求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外在形象。
三、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的途径分析
1.加强部委之间的沟通。造成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两张皮”的重要原因就是各部委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工资计划时除了考虑各项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考虑我国财力状况,做到量力而行。财政部门在核批人员经费指标时应参照人社部人员工资计划数,将各项因素考虑进去,适时调整指标数额。同时,财政部还应参照国外中央银行人员工资制定方法及金融系统平均工资水平,制定人民银行人员经费指标数额,而不应完全按照国内公务员工资水平核准。
2.改变当前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的实施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作为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兼具经营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经营组织,人民银行不能照搬部门预算的模式。由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复杂性,不应不加区分地将各项职能所需的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范围,而应根据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将其履职成本进行合理划分,可分为一般行政性费用和业务性费用,将前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而后者应据实列支,不受部门预算束缚。
3.由人总行提取盈余弥补经费不足。人民银行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息收支和业务收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年度终了人民银行收支相抵后产生的利润,在提取总准备金后上交中央财政。在当前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人总行在提取的准备金中,划出一部分来单独用于弥补人行系统内部经费不足。
4.适当扩大基层行收费项目。当下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多服务性项目都是免费的。如:审批开立账户、账户年检、贷款卡审批和征信记录查询等。此种做法虽然可以较好地提供社会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人民银行履职成本,加剧费用紧张趋势。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地方行政单位做法,开征相关收费项目。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相关职能的费用开支,并在财务账中详细列示,从而缓解当前经费紧张状况。
5.各级人行系统共同分担差额。在上述各项建议尚不能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建议人行系统各级共同分担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数不足的差额部分,而不能一味地将差额部分挤压到基层行。建议将差额部分,在总行、分行及省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县支行四级之间,根据各级人员经费数额所占比例标准,分摊上述差额。从而减轻基层行经费压力,缓解矛盾。
(作者均为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经验
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
公司股权激励制度最早出现于2 0世纪50年代的美国。1952年美国辉瑞制药公司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期权计划,开创性地将高层管理人员的长期利益与公司的未来成长紧密联系在一起。股权激励制度之所以最早在美国兴起主要归因于美国当时税收政策及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一方面,美国税收政策为股权激励制度的产生创造了条件。20世纪50年代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公司员工需对一般工资缴纳高昂的税费,1950年出台的美国《税收法案》明确规定,对于法定股票期权只向其股权激励兑现后的溢价部分征收25%的资本利得税;同年美国总统杜鲁门签署了《1950年收入法案》,首次规定了任何企业都有权向雇员发放股票期权。在这两项关键政策的基础上,美国公司陆续改变了过去以奖金和红利为主的员工奖励模式,将股权激励特别是股票期权纳入员工的工资结构之中,旨在帮助公司员工降低个人所得税数额。20世纪60年代,路易斯・凯尔索针对雇员不掌握公司资本的问题提出了“员工持股计划”(ESOP),其核心内容是资本所有权的泛化,即将公司内部员工所提供的的劳动作为其分享股权的依据,使员工通过持有公司股票或期权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和未来的收益权,目的在于最大化每个员工的组织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
20世纪80年代美国经济逐渐复苏,美国国会对“激励性股票期权”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大量企业开始认识到股权激励制度兼具激励与约束双重效应,在解决委托-问题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因此陆续对其员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将股权激励制度带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据统计显示,1986年美国89%的大公司已向其高层管理人员发放了股票期权,1990年后更有不少中小企业参与到股票期权的发放之中。随后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公司也陆续开始对其员工使用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的应用目的也由最初的规避税费和平衡社会矛盾逐步转化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优秀技术人员薪酬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企业保持长期的成长发展和管理层的连续稳定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目前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措施主要有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票、股票增值权和员工持股计划。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股权激励措施,美国银行业约15%的员工享有公司的股票期权,它是与股票价值增值密切相关的企业长期激励手段。企业面向员工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措施意味着被激励对象在未来约定的期限内,在达到事先约定条件的前提下,拥有着可以按照预先商定的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选择权。股票期权的类型可根据约定行权价与授权日收盘价的大小关系划分为价外期权、平价期权和价内期权,以激励员工为目的的股票期权通常为价外期权或平价期权,如今美国银行业较常采用平价期权激励员工。
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计划是指激励对象无偿从上市公司获得约定数量的股票份额,这部分股票通常附有对工作年限、业绩目标、禁售期限等限制条件的明确规定,被激励对象只有满足以上要求时才有权将这部分股票卖出获利,它是与股票期权相并列的常用的长期薪酬激励措施。2014年美国合众银行75%的长期奖励是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发放的。限制性股票对股票锁定时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使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发展联系在了一起,对企业员工的约束效果显著,尤其适合发展进入成熟期的公司应用。
业绩股票。业绩股票的实质是将员工奖金延迟发放,即公司规定被激励员工在完成年度业绩目标的条件下可无偿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或领取用来购买股票的现金,具有突出的长期激励作用。与其他几种股权激励措施相比,业绩股票将被激励者的权、责、利一一对应起来,有利于员工准确地将个人工作目标与公司长期战略结合起来。如加拿大银行业通常根据年度业绩表现情况向其员工发放锁定期为三年的业绩股票,即自授予日起第35个月的最后一天该股票进入行权期允许变现。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是指公司不直接给予被激励员工公司股票的所有权,而是以员工在规定期限内达到约定的股价或业绩标准为前提,赋予其享受由公司股价上涨或业绩提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作为一种虚拟股权激励措施,股票增值权相较于其他四种股权激励措施的特点在于其被激励的主体一旦行权,这份激励作用将随即消失,且这项权利在企业经营效果好、股价上升时将为被激励对象带来额外收益,而一旦企业经营效果不佳,员工只需放弃行权即可避免自身损失。总的来说,股票增值权的约束作用不足且激励成本较高,适用于现金流十分充裕的公司应用。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是指公司内部员工自愿出资认购公司的部分股权,通过成为公司股东共享企业成长的一项兼具激励与福利双重作用的员工福利计划。在各项股权激励措施之中,员工持股计划的特点和重点在于公司员工持股比例的多少显著地影响着计划的激励效果,如果员工持股比例过少,激励员工的效果不明显,而一旦员工持股比例过高,则容易产生内部控制问题。这项股权激励措施更适用于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明晰的上市公司。
国际银行业实施股权激励的特点
以上几种股权激励措施在实施细则、预期收益及适用对象等方面各有特色,但是其将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紧密结合的思路是相同的。国际上各银行在实施股权激励时普遍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以业绩指标为主确定被激励对象领取股权奖励的额度。美国合众银行将其股权奖励额度同年度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挂钩,薪酬委员会将在每个绩效年根据各岗位在就业市场的竞争状况及员工个人贡献的实际情况综合决定其长期激励额度,并在一年后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调整。第二,以多重指标为辅持续更新股权激励的发放额度。在加拿大的银行业,首席风险官专门负责根据股东回报率、财务报表、实际风险等指标的变化调整员工股权激励的发放水平,以确保激励措施能恰当及时地反映公司的经营处境。第三,银行业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薪酬激励。国际银行业普遍认识到在商业银行的经营运行中,高层管理人员的作用固然重要,但整体团队的力量也不容小觑。美国银行业常通过激励层次的多样化实现对全体员工的激励效果。德意志银行2001年股东大会首次确定了全球持股计划,允许在银行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按一定折扣购买规定数额的本行股票。
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作为一种缓解“委托-”矛盾、明确员工奋斗目标、提升高管经营能力的薪酬激励措施,股权激励在国际银行业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就股权激励的发展历史和应用经验来看,可根据其实施效果将其概括为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两个方面。
股权激励的正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有效地将高级管理层的工作目标与企业所有者的长期利益统一起来。对于银行高管及个别员工而言,获得股权激励意味着得到了一个提高工资水平的机会,而实现个人收入的提升要以完成公司业绩目标、达成股票价值增值或达到其他约束条件为前提,从而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长期成长与被激励者的个人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了一起,高层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决策时将会更加重视长远利益和发展,为形成企业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极大地缓解了两权分离所带来的问题。其次,股权激励为银行吸引了一批优秀人才,同时有效地缓解了重要员工流失。股权激励是一种兼具激励效果与约束作用的企业长期薪酬激励办法,一方面股权激励的激励效果与二级市场股价波动密切相关,股价上涨往往可以大幅度地提升被激励员工的工资水平,激发其努力工作完成业绩目标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股权激励通常带有配套的约束条件,企业常以入职年限、业绩考核、个人贡献等指标为参考依据,通过规定被激励员工认股数量及股票锁定期限的方式约束其持续稳定地为公司发展服务。
股权激励的负面效应。首先,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由于股权激励效果与股票价格的波动密切相关,被激励对象特别是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可能会通过债券融资或回购股票等方式刻意抬高股价,公司负债比例的增加很可能会提升其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另外,被激励对象还可以通过套期保值等手段消除因公司业绩不佳而产生的风险,从而形成了即便公司经营状况或股票价格不佳被激励对象也可以获利的有利形势,破坏了股权激励将经营者与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共同推动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初衷,反而给予经营者利用激励措施谋取个人利益的可乘之机。其次,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加剧社会矛盾。目前,在银行高层管理人员的薪资结构中由股权激励所带来的收益远大于基础工资的数额,股权激励与二级市场股价表现挂钩使其具备了成倍扩大受益者工资水平的能力,由此造成的企业内部员工巨大的贫富差距,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团结协作,而且容易激化社会公平问题。最后,股权激励不当可能会影响整体宏观经济的发展。受股权激励作用的刺激,企业的经营效果和股票价格常常被高估,在股权激励措施被广泛应用的条件下很可能会使整个股票市场泡沫化严重,从而对国际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国内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现状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背景
与国际股权激励的发展历程相比,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使我国先后出现了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及内部职工持股会等员工持股形式,但此时的股份赠与不属于公司员工经常性工资的组成部分,尚不具备激励性质。1998年11月25日证监会宣布取消内部职工股,同时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指示中多次提到建立健全经营者激励制度,在这两项政策的背景下,我国一批国有企业相继开始对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业绩股票等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尝试与探索,由此股权激励制度在我国国有企业的积极尝试中进入了初步探索阶段。
2005年12月31日,证监会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标志着我国股权激励制度开始进入广泛发展阶段。该文件首次明确规定了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一整套办法,将我国股权激励带入规范化的发展模式,激励了一大批国有和民营上市公司面向内部员工开展股票激励计划,使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一系列激励措施得到广泛的应用。
2016年7月15日,证监会了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后文简称《办法》),又一次引起了我国各上市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关注。该《办法》在原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强化了信息监管、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等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了监管处罚规定,同时通过明确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条件、规定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再次完善了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新《办法》补充了关于重点落实监管、完善激励制度等方面的规定细则,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发展创造了新的政策环境,各上市公司亟待调整或发展激励计划以适应新制度的要求。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的现状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计划频频受阻。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自2005年起陆续开始审议施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最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银行,2007年7月6日建行正式开始实施其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允许符合资格的约27万建行员工可通过认购的方式分得约8亿股份。之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相继提出了基于H股的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然而,国有商业银行股权激励的进程并未顺利展开,2008年后的各家银行的股权激励方案被相继叫停。形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一,受金融危机影响,国际银行业纷纷降低了高管的薪酬水平,2009年1月我国财政部出台了《关于金融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合理控制各级机构负责人的薪酬,并根据有关规定暂停股权激励计划。其二,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通常来自上级部门的任命,具有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的双重身份,虽然金融机构内高管领取高额薪酬符合国际惯例,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享受公司股权激励尚缺乏合理的制度保障。
股份制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发展顺利。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权激励措施通常以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为主,目前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已经相继开展了股权激励计划。2005年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上市的同时对其总行9名高管实施了股票增值计划; 2004年2月中国民生银行公布的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称将以公司股价折算后的现金形式给予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优秀员工作为奖励,其实质也是发放股票增值权;2007年10月招商银行推出了首期高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股票增值权的持有者将获得自授予日起至行权日止获取公司股票在H股因价格上涨产生收益的权利。
近年来,股份制银行日益重视对全体员工的激励,纷纷通过对股权激励措施的调整增加对中间层和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措施。2014年11月7日,中国民生银行了以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公告称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40846万股,员工的最低持股期限为36个月,计划的主要目的在于激励并约束银行的核心员工,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此外,2015年招商银行首批面向内部8500名员工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使广泛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在股份制银行中的得到了又一次应用。
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激励迎来新进展。重庆银行于2015年11月在我国H股上市,其后的股东大会正式通过了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该计划声明将拟用2014年年底银行8位高管绩效薪酬的延迟发放部分购买相应价值的本行H股股份,此限制性股票在3年锁定期满后可按规定参与考核,合格后方能解锁兑付。
我国银行业股权激励中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股权激励计划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其一,我国银行特殊的经营结构导致薪酬激励的效果不佳。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具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银行管理人员的工资水平与个人业绩的相关程度较低而与其所处职位高度相关,绩效考核尚未在工资水平的确定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薪酬激励措施不足以打破控制权下的固有体制范式。其二,我国商业银行员工激励目前仍以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为主。由于自身缺乏长期稳定的战略指导,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以实现某一阶段内的特定目标为前提利用短期激励措施奖励员工。其三,股票增值权虽易于操作但其激励作用有限。目前,股票增值权是我国商业银行应用最为广泛的股票激励措施,这种激励办法因无需解决股票来源而具有操作简单的天然优势,但是股票增值权一旦被兑现其激励作用随即消失,被激励者不能真正享受拥有公司股票的待遇。
国际经验对我国银行业开展股权激励的启示
在人才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建立股权激励制度、完善员工薪酬结构是我国商业银行保持与外资银行人才竞争优势的重要一环。结合国际银行业股权激励计划的开展经验,我国商业银行在探索股权激励计划时应重视以下三方面问题。
首先,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探索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目前,国际银行业普遍形成了以业绩指标为主、相关指标为辅的股权奖励额度计划机制,并主要通过发放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实现了对企业员工的长期奖励。我国银行业发展股权激励不能“用力过猛”,既要参考国际先进经验又要注重结合我国的特殊情况。其一,银行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必须考虑我国银行业高层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特殊性,确定与银行股权激励相配套的制度规定,同时着力健全我国人力资本市场。其二,银行应积极探索股权激励的实施措施。与国际银行业广泛地开展股权激励计划不同,我国商业银行股权激励尚处探索阶段,目前主要以股票增值权激励为主。未来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措施激励效果和约束作用的特点,有区别地向不同层级的员工施行差异化的激励办法。例如,商业银行可向高层管理人员发放股票期权以实现激励、约束重要人才的效果,向中层管理人员发放限制性股票以反映其工作与股票走势关系不明显而与完成计划目标密切相关的情况,同时增加现金行权在股权激励中的比重,加大银行激励措施对员工的约束力度。其三,银行要慎重选择股权激励的实施范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激励要以符合证监会《办法》对上市公司激励对象范围的硬性要求为前提,从高层管理人员开始小范围地实行股权激励计划,避免使股权激励演化成银行全体员工的福利措施。
其次,要增加银行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证券会《办法》中重点强调了股权激励的监管问题,而社会监管是实现全方位监督管理的重要一环。由于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能会引发经营者道德风险问题,商业银行有必要增加对管理者持股数量、股票操作行为、期权行权时间及行权价格等信息的披露要求,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地获取银行管理层交易信息,保障社会监管有效推进。另外,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中还没有关于股票期权的计量、确认、摊销等会计处理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在会计实务中对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千差万别,若想有效地推行股权激励计划、落实监管机制,需进一步对相关会计制度进行完善。总而言之,我国上市公司施行股权激励计划,应以建立公司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健全全面监督机制为前提,在此基础上才能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一、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是指通过现存的银行营业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的一种销售模式。以欧洲为例,保险产品都是通过银行分支机构销售给客户。理论上,银行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且为其员工提供多方面的专业培训。经过培训后,银行员工应熟知他们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此外综合模式还包括电话销售及通过邮寄宣传广告来销售保险产品。
二、专家模式
专家模式是通过保险公司的雇员或代表等专业人士销售投资型及其他较为复杂的保险产品。银行柜台人员帮助保险专业人士识别潜在客户。这种方式对银行柜台人员而言不需要过多的培训,而且可以收取较高的介绍费。这种模式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要,但它弥补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险种单一的缺点,延长了银行保险的产品线。
三、金融计划模式
金融计划模式是唯一的完全协作式方式。这种模式研究每个客户及潜在客户的需求、风险容忍程度及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等特征,并根据客户各自的特征为其提供一整套金融计划。
银行要想有效地运用这种金融计划模式,首先要让银行的销售队伍学会如何寻求潜在客户,并且以适当的方式接近客户或潜在客户。银行保险计划只是整个金融计划的一部分。在美国,银行保险人还必须对联邦法律及银行所在州的法律十分了解。
一、2012年工作计划中的重点仍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4、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3、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4、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5、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6、制定出财务人员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
3、勤做员工的思想工作,关心鼓励员工,强化员工的心理素质。
4、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员工培训工作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一、年工作计划中的重点仍以客户为中心,做好结算服务工作。客户是我们的生存之源,作为营业部又是对外的窗口,服务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行的信誉
1、我行一直提倡的“首问责任制”、“满时点服务”、“站立服务”、“三声服务”我们将继续执行,并做到每个员工能耐心对待每个顾客,让客户满意。
2、随着金融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客户对银行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不单单在临柜服务中更体现在我行的服务品种上,除了继续做好公用事业费、税款、财政性收费、交通罚没款、BSP航空等结算外,更要做好明年开通的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业务、开放式基金收购业务、证券业务等多种服务品种,提高我行的竞争能力。
3、主动加强与个人业务的联系,参与个人业务、熟悉个人业务以更好为客户服务。虽然已经上了综合业务系统,但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还没有能做到真正的综合,是我营业部工作的一个欠缺。
4、以银行为课堂,明年我们将举办更多的银行结算办法讲座,增加人们的金融知识,让客户多了解银行,贴近银行从而融入到我行业务中。
5、继续做好电话银行、自助银行和网上银行的工作,并向优质客户推广使用网上银行业务。
二、强内控制度管理,防范风险,保证工作质量。随着近年来金融犯罪案件的增多,促使我们对操作的规范、制度的执行有了更高的要求
1、督促科技部门对我营业部的电脑接口尽快更换,然后严格按照综合业务系统的要求实行事权划分,一岗一卡,一人一卡,增强制度执行的钢性,提高约束力。
2、进一步强化重要环节和重要岗位的内控外防,着重加强帐户管理(确保我行开户单位的质量)和上门服务。
3、制定出财务人员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会计出纳制度,严格会计出纳制度的执行与检查,规范会计印章和空白重要凭证的使用和保管。
4、重点推行支付密码器的出售工作,保证银企结算资金的安全,进一步提高我行防范外来结算风险的手段。
5、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强化总会计日常检查制度以及时发现隐患,减少差错杜绝结算事故。
6、切实履行对分理处的业务指导与检查。
7、做好会计核算质量的定期考核工作。
三、以人为本提高员工的全面素质。员工的素质如何是银行能否发展的根本,在目前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我营业部急需要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
1、把好进人用人关。银行业听着很美,其实充满竞争和风险,所以到我营业部需要有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文化修养。在用人上以员工的能力且要能发挥员工最大潜能来确定适合的岗位,从而提高员工的积极性。
2、加强业务培训,这也是明年最紧迫的,现已将培训计划上报人事部门,准备对出纳制度、支付结算办法、综合业务系统会计制度、新会计科目等基础知识以及各种新兴业务进行培训。
3、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仍要加强岗位练兵,除了参加明年的技术比武更为了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