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工作计划范例6篇

银保工作计划

银保工作计划范文1

一、关于上半年的工作

我是2月下旬来的,由于才从部队转业回来,以前没过多接触过保安工作,所以一切对我来说还比较陌生,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履行好肩负的使命,我上半年主要是熟悉保安工作的各个要素,如下:

(一)、对保安条例的学习,在平时的休息时间里我能对条例进行自觉的学习,并与老队员交流心得,用条例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规范自己的礼仪动做。

(二)、对军事的训练,在进如本行后知道要学习擒敌拳,警棍操,由于在部队学习的与这的不一样,所以还的重头学起,期间我能严格要求自己,发扬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努力学习,并利用休息时间自己温习,不懂的地方主动的找老队员讨教。利用2个星期将其基本学会。

(三)、日常修养,在平时的工作中重点侧重放在自己的形象、礼节、服务意识,加强工作主动性、原则性与灵活性的应用,同时时常留意社会焦点,与我们保安业有关的我也会将其作成剪报。

(四)、日常工作,在工作期间严肃认真,特别是在节假日期间,平时请销假制度完成的比较好。待人热情有礼貌,发扬了拾金不昧、尊老爱幼等优良传统。

二、收获体会

通过近半年的工作我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精练,并养成了较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了个人修养和素质为下一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在这半年的成绩主要有:

1、在大厅拾到现金100,多次 拾到银行卡主动交与大堂经理。

2、支行所在大厦进行装修在大厦门口搭设支架,由于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5月初发生起火,由于在起火初期于是我立即使用消防灭火器将火势扑灭,确保大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

3、通过自身努力,季度考核成绩优良。

三、自身不足

1、工作时会走神,自身的修养还不是很好,处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还有待加强。

2、还有很多知识不够了解,工作中也容易出现小毛病。

3、军事素质不是很突出,队列动作还有上升空间,擒敌拳和警棍术还不够熟练。

四、下半年工作计划

银保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人民银行 经费指标 工资计划

近期,审计署公布了2011年审计报告,其中显示:人民银行部分分支机构在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和专项经费中违规列支人员经费2亿元。此事件在人行系统引起强烈反响,也揭示出近几年人行系统财务管理的困境。下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一、人员经费不足的原因分析

1.人员工资计划与人员经费指标不匹配。人民银行的人员工资计划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核批计划数,由人民银行人事部门下发;而人员经费指标则是由财政部统一核批,由人民银行会计财务部门批复。近几年,由于通货膨胀、人员增减、正常调资等因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断提高人民银行工资计划数,但财政部门却没有相应增加人员经费指标数,这就造成了人行系统普遍存在的工资计划数与经费指标数不一致的现象。

2.部门预算管理体制不适合人民银行经费管理。2006年人民银行正式开始执行部门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在加强人民银行预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方面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人民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管理机构,无论是自身性质还是履行职责都有其特殊性。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部委,履行着一定的行政职能,但另一方面,人民银行还承担着维护金融稳定,执行货币政策等经营管理性职能。因此,单纯将人民银行作为一般的行政机构,不加区分地与其他部委一样纳入部门预算,这势必影响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离退休人员挤占在职人员费用。由于人民银行实行行业养老统筹模式,离退休人员未参加地方养老医疗统筹保障制度,且近几年人员结构老龄化严重,离退休人员数量增长较快,养老统筹基金严重不足,导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和津补贴等支出严重挤占在职职工医疗费等生活补助经费,从而进一步加剧人员经费不足。

二、人员经费不足的危害分析

1.严重影响员工工作积极性。人员经费不足,尤其是基层央行,如果按照财政部批复的人员经费指标,年末最后两三个月工资难以保障。而人事部门工资计划数却大量剩余,基层行员工只能“画饼充饥”。尤其是看到上级行能够完成工资计划时,基层行总是认为上级行克扣下级行的经费指标,从而造成上下级之间的矛盾。基层行的工作积极性大打折扣。

2.严重阻碍人民银行职能的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了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项重要职责。人民银行既有对宏观货币政策调控所采取的再贷款、再贴现、货币金银和外汇等经营业务;又有为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进行的反洗钱、账户管理、支付结算、社会征信等行政服务职能。人员经费的不足,迫使基层行在“保稳定、保工资”的压力下,被迫将公用经费和行政事业类经费用于发放人员工资,从而消减了用于履职的费用开支,经费不足已经严重束缚了人民银行各项职能的履行。

3.严重损害了人民银行的对外形象。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重要组成部委,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为保持其独立性,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不受地方政府影响。但近期人民银行发不起工资的传言已经在金融体系甚至当地社会传扬开来,人民银行对外执法形象严重受损。同时,部分基层行为了保证工资的正常发放,只能向地方财政求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人民银行的独立性,影响到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管理机构的外在形象。

三、解决人员经费不足的途径分析

1.加强部委之间的沟通。造成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两张皮”的重要原因就是各部委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制定工资计划时除了考虑各项社会经济因素外,还应考虑我国财力状况,做到量力而行。财政部门在核批人员经费指标时应参照人社部人员工资计划数,将各项因素考虑进去,适时调整指标数额。同时,财政部还应参照国外中央银行人员工资制定方法及金融系统平均工资水平,制定人民银行人员经费指标数额,而不应完全按照国内公务员工资水平核准。

2.改变当前预算管理体制。部门预算的实施要因地制宜,不能一刀切。作为既有行政管理职能又兼具经营管理活动的非营利性经营组织,人民银行不能照搬部门预算的模式。由于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复杂性,不应不加区分地将各项职能所需的费用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范围,而应根据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将其履职成本进行合理划分,可分为一般行政性费用和业务性费用,将前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而后者应据实列支,不受部门预算束缚。

3.由人总行提取盈余弥补经费不足。人民银行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产生大量的利息收支和业务收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年度终了人民银行收支相抵后产生的利润,在提取总准备金后上交中央财政。在当前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由人总行在提取的准备金中,划出一部分来单独用于弥补人行系统内部经费不足。

4.适当扩大基层行收费项目。当下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很多服务性项目都是免费的。如:审批开立账户、账户年检、贷款卡审批和征信记录查询等。此种做法虽然可以较好地提供社会服务,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人民银行履职成本,加剧费用紧张趋势。因此,建议参照其他地方行政单位做法,开征相关收费项目。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相关职能的费用开支,并在财务账中详细列示,从而缓解当前经费紧张状况。

5.各级人行系统共同分担差额。在上述各项建议尚不能立即执行的情况下,建议人行系统各级共同分担人员经费指标与人员工资计划数不足的差额部分,而不能一味地将差额部分挤压到基层行。建议将差额部分,在总行、分行及省行、地市级中心支行、县支行四级之间,根据各级人员经费数额所占比例标准,分摊上述差额。从而减轻基层行经费压力,缓解矛盾。

(作者均为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银保工作计划范文3

关键词:税务风险;商业银行;纳税筹划

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众多的税收法律法规,以作为征税的基本依据。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一个经营主体,利用国家税收政策中的一些优惠措施等,合理合法地调整自身的经营和后期发展目标,通过这一方法减少税务支出,谋取更多发展资金[1]。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主要有存款、贷款、金融衍生等具有风险的产品,受经营类别、规模的影响,其纳税筹划工作将牵涉到一定的税务风险。

1商业银行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分析

1.1税务争议风险

税务争议实质上就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有关税收的一些行为具有意见的不统一,其主要包括税务主体、征税范围、减免税等。税务争议是诸多经营主体在缴纳税金时会遇到的问题,就商业银行来说,其税务争议发生的次数较多,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统一的意见,解决存在的争议。缴纳税款的时间是有限的,如若争议不断无法妥善解决,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税款缴纳,会产生延误缴纳税金的风险。

1.2税务申报风险

在商业银行经营中,存在的税务风险类型多,其影响最为深远且最常见的税务风险无异于税务申报,税务申报多表现在少缴纳税款之中。商业银行产生税务申报风险主要原因在于办税人员身上自身,产生这类风险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是办税人员专业能力有限,未熟悉掌握征税范围和减免税范围,使得在实际申报过程中存在遗漏和少申报问题,少缴和漏缴等潜在风险会出现在商业银行日常管理之中。其二是办税人员受权限制约,不能及时收集税务申报相关的资料,增加了未申报税务的风险。

1.3经营中的风险问题

受后期发展战略的影响和内部经营中侧重点的影响,税务管理工作容易被其他管理所取代,这在无形之中会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例如,部分商业银行非常重视业绩考核,其经营重点不断偏向贷款业务,在办理相应的贷款业务时并未按照贷款信息正确进行五级分类,无法预计每笔贷款业务产生的损失,由于缺乏原始数据的支持,使得税务申报工作无法开展,增加了延迟缴纳税款的风险[2]。部分银行只重视营业收入,没有对税收工作引起足够重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发挥作用,无形之中增加了多缴纳税款的风险。

1.4政策与执行风险

一般情况下,税收标准是固定的,而税收范围却是灵活多变的,国家制定的税法并未明确税收范围。这使得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存在于制度范围边界的各税收类别,均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判定其是否在税收范围内。受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影响,商业银行可能会存在政策执行偏差的风险,其中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税收筹划和避税。虽说两者都是采取一些合理的方法和手段,达到税收支出最小化,但是两者的性质存在明显差异,税收筹划是合法的,避税则是违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判定税收筹划、避税很大程度取决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于税法的理解或者是当地的规定。如若商业银行展开税收筹划工作,却在实际税务处理中被误认为避税,不仅不会带来任何税收收益,还会因为这类不合理做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2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分析

2.1银行内部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落后

目前,在诸多领域中都能看见信息技术得到具体使用的身影。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逐渐引入了信息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已经趋于完善,完整的信息化服务系统通过不断地更新,日趋成熟。然而,国内税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系统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虽然商业银行内部有着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但是其信息化程度明显落后于日常信息化服务的需求。再加上传统税收模式的影响以及内部从业人员的水平不齐等,使得税收信息系统未能发挥其实质的作用。

2.2税务筹划专业性不足

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更新速度非常快,就目前来说,现行的两个制度在部分内容上存在明显差异,在处理两者间存在的差异问题时,需要秉承两制度分离的原则。目前,最新所得税法与原有税法存在明显差异,不仅降低了商业银行的所得税率,提高了费用税前的扣除标准,还进一步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随着制度的变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地方越来越多。这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工作的难度,使得其工作内容愈发复杂,受商业银行内部税务筹划人员能力的影响,很难保障税务筹划的专业性,不仅会增加商业银行税务风险,还可能会导致税务筹划工作失败。

2.3内控体系未健全

各个经营主体在实际经营时,想要实现经营目标和发展目标,就需要发挥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约束和管理。在商业银行经营中,部分管理人员未从传统的经营理念和模式中走出来,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工作的重要性,受管理层不重视以及商业银行实际的经营类型影响,部分商业银行内部没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税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处于不足的状态。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无法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使得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出现漏洞。同时,就部分商业银行的税务管理机构而言,与之相应的分配、考核和奖惩制度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部分商业银行想要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了方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一些分支机构的税收工作均由总行负责,使得部分分支机构不重视自身的税务支出。

2.4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意识较弱

就目前商业银行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部分商业银行纳税筹划意识不足。目前,商业银行面临来自国内各大银行和国外诸多银行的双重压力,部分商业银行通过开发新产品、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但并未意识到成本控制的重要性。甚至有很多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中不重视纳税筹划工作。

3税务风险防范下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3.1积极推进税务信息化建设

目前,商业银行内部的信息化系统已经趋于完善,其规模非常可观且发挥了较好的效用;在完善的信息化系统之中,让商业银行感受到信息技术对工作开展带来的便利与优势[3]。内部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存在较为明显的滞后性,商业银行管理层需要根据税务相关的新要求,结合信息化系统发展的趋势,不断更新和完善税务信息化系统,并将税务信息化系统有效应用到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之中,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率;通过在诸多税务信息中筛选出高质量的税务内容,帮助管理层进行决策。为保障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的纳税筹划工作离不开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为方便沟通,可以建立银行和税务部门的沟通平台。除此之外,各商业银行之间要加强沟通,相互分享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税收筹划措施。

3.2加强税务筹划人才队伍建设

纳税筹划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筹划工作人员的能力。想要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开展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专业税务团队的支持。首先,需要从前期的人才引进入手,通过考核引进人才的财税专业知识,聘请专业能力较强的税务筹划工作人员,为专业团队的打造奠定基础。其次,由于税法的更新速度较快,商业银行还要加大对税务团队的培训工作,要求其掌握最新的税法规定和要求,并掌握银行的业务流程和风险管控要求,进一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能力。最后,为了避免高质量专业人才出现流失情况,需要制定晋升机制,保障人才能够留得住。

3.3建立健全内控体系

内部控制工作的主要作用是约束和管理内部员工,让整个商业银行的经营更加规范合理。商业银行在实际经营发展中,要不断提高管理层和内部职工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认识,这能保障税务管理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需要注意的是,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内部控制制度的支持,在构建内部控制制度时需要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考虑到内部各员工的情况,制定员工均认可的控制制度,才能保障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效果,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更好促进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

3.4推进商业银行全体人员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想要保障纳税筹划工作开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需要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税务风险管理的意识,强化税务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让风险防范能直接落实到具体的纳税筹划之中,发挥防范手段的作用[4]。在实际的经营管理中,商业银行各个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交流,提升对于税收风险的认识,提高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障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需要明确商业银行内部员工的风险责任,避免风险发生时出现推诿责任的情况。此外,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建议商业银行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税务风险进行细分,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例如: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性质和用途,将税务风险划分为收入类风险、费用类风险、成本类风险、利润类风险、资产类风险等,结合差异化的风险类型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制定对应的评估指标,设置纳税金额风险临界点。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一旦出现纳税金额高于临界点,则可以自动引发系统报警,并从风险数据库中调取相应的应对模型,为银行制定税务风险防范策略和财务战略调整等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也能够切实提高银行的税务风险抵御能力。

3.5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并提高执行力

税收筹划工作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如计税依据、纳税人以及税率等。纳税筹划工作主要是内部工作人员按照税收政策和制度开展相关的税收筹划。例如,在针对个人所得税展开筹划工作时,需要明确国家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最新税法,掌握税收内容、依据、优惠等诸多内容,进而规划出多个税收筹划方案,通过比较选择最优方案,做出对银行最有利的税收决策。如若未熟悉掌握税收相关政策,无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纳税筹划活动将难以开展。

3.6夯实税务管理基础

首先,简化业务流程。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产品和销售方式相对复杂,而税务管理贯穿银行各项业务活动中,需要高效率的操作流程作为基础保障。因此,为了降低操作风险,建议商业银行简化业务流程,有利于税务会计人员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应纳税额,确定作业环节当中的税务风险节点,不仅可以防范税务风险,还能够避免偷税漏税等问题。其次,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的经营与管理和市场上其他现代化企业不同,在制定税务管理制度的过程中,不能直接借鉴其他企业的管理模式,需要结合自身的管理需求,在税法范畴之内制定行之有效的税务管理制度。例如:鉴于商业银行金融产品趋于种类多元化发展,会计核算内容也相对繁琐,一旦出现数据归集错误或计算失误,会直接影响银行后续的税务筹划工作。商业银行可以建立并执行税额核算制度,基于计税单位和计税价格开展应纳税额核算工作,保证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提高税务管理水平[5]。最后,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税务会计岗位层面。设置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是商业银行控制税务风险的有效手段。建议商业银行将税务管理工作从财务部门当中分离出来,建立税务管理小组或部门,配置更专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分别开展税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筹划、税务咨询服务等工作。通过细化岗位职能和工作内容的方式,可以解决“一人多岗”的问题,也能够将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差异化的岗位层面,充分调动税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据既定的税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开展各项税务筹划工作,降低人为因素对税务风险防控的影响。

4结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势必会面临缴纳税金的情况,受银行实际经营活动的影响,纳税筹划工作还将伴随税务风险。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税务风险较多,如税务争议、税务申报、经营风险等。商业银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存在的各项问题,并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落实,才能在税务风险防范下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参考文献

[1]陈影.商业银行纳税风险防范[J].纳税,2021,15(01):49-50.

[2]刘苏.基于税务风险防范的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10):31-32.

[3]方小钦.商业银行涉税行为及纳税筹划探析[J].财经界,2020(23):230-231.

[4]张先富.农村商业银行纳税筹划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9(03):120+122.

银保工作计划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施富民强省战略,分期分批选择成长性好的小企业,重点扶持,优先服务,培育成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下称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为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特色产业提升计划提供后备资源。

(二)培育目标。今后3年,每年选择3000家以上小企业,通过信贷支持、素质培训、创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市场拓展等措施将其培育成为规模以上中小企业,到2010年,全省新增规模以上中小企业1万家。各市今后3年每年培育计划目标分解如下:

*

二、主要内容

(一)信贷支持计划。合作银行为入选企业优先提供贷款支持。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合作银行主要通过开展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为入选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同时,为入选企业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

(二)素质培训计划。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将入选企业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为小企业提供专业培训,提高小企业主要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财政部门加强对入选企业会计、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促进有关财税扶持政策的落实。统计部门对入选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合作银行为入选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国际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理财水平和市场拓展能力。

(三)创业服务计划。围绕多数小企业面临的共性需求,依托山东省中小企业与高校协作联盟、山东省担保行业协会、山东省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和山东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等社会服务机构,为入选企业提供成长评价、资产评估、融资担保、管理咨询、法律支持、技术信息、仓储物流、保管检验、创业项目等多方位服务。

(四)信息化推进计划。将入选企业列入山东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依托山东省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联盟和山东省中小企业信息化辅导站,为入选企业提供信息化咨询、信息化培训和信息化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建立网站,指导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免费为入选企业在中国中小企业山东网上进行企业和产品展示,使入选企业信息化意识明显增强、信息化水平有明显提高。

(五)市场拓展计划。将入选企业纳入山东省利用邮政资源实施中小企业市场拓展工程,指导企业了解数据库营销、直复营销、商业信函的程序和特点,掌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帮助企业量身制作市场拓展方案,提高企业研究市场、细分市场、拓展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三、政策措施

实施小企业培育计划是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特色产业提升计划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支持小企业发展的一项系统工作,必须突出重点,配套政策,稳步推进。

(一)建立小企业培育信息库。以市为单位建立小企业培育信息库(见附件),培育对象为上年企业销售收入没有达到500万元、当年度预计能达到或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各市于每年2月确定当年度小企业培育信息库入库企业名单,于3月底前将小企业培育信息库汇总表(见附件)提交省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合作银行,合作银行确定信贷支持计划。经过培育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列入省统计局统计直报库,对其成长性进行追踪评价,符合条件的列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

(二)创新小企业贷款工作机制。小企业培育计划以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为主要合作银行。各合作银行要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快建立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确定今后3年支持小企业培育贷款规模。

银保工作计划范文5

一、综合模式

综合模式是指通过现存的银行营业网点来销售保险产品的一种销售模式。以欧洲为例,保险产品都是通过银行分支机构销售给客户。理论上,银行提供一站式服务并且为其员工提供多方面的专业培训。经过培训后,银行员工应熟知他们所销售的保险产品。此外综合模式还包括电话销售及通过邮寄宣传广告来销售保险产品。

二、专家模式

专家模式是通过保险公司的雇员或代表等专业人士销售投资型及其他较为复杂的保险产品。银行柜台人员帮助保险专业人士识别潜在客户。这种方式对银行柜台人员而言不需要过多的培训,而且可以收取较高的介绍费。这种模式并不能满足所有客户的需要,但它弥补了银行销售保险产品险种单一的缺点,延长了银行保险的产品线。

三、金融计划模式

金融计划模式是唯一的完全协作式方式。这种模式研究每个客户及潜在客户的需求、风险容忍程度及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等特征,并根据客户各自的特征为其提供一整套金融计划。

银行要想有效地运用这种金融计划模式,首先要让银行的销售队伍学会如何寻求潜在客户,并且以适当的方式接近客户或潜在客户。银行保险计划只是整个金融计划的一部分。在美国,银行保险人还必须对联邦法律及银行所在州的法律十分了解。

银保工作计划范文6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 法律风险 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 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 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 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 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 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 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 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 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 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 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 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 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 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