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学论文范例6篇

财产保险学论文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1

论文摘要: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分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虽是主流观点但却存在漏洞。无论从法理还是实务、从立法例还是有关司法解释分析,都有证明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此问题上已有所松动,已有肯定保险受益权也适用于财产保险的立法倾向。保险受益权制度引入财产保险中已成为大势所趋。

?一、对有关学说的评述

?依据我国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8条、39条的规定,保险受益人仅仅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受益权是否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一直以来存在较多争议,分否定说和肯定说,且前者居于主导地位。

?支持否定说的学者很多,其理由如江朝国先生认为:人身保险包括人寿死亡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事故发生的要件,因此除要保人、被保险人之外,仍然需要有受益人存在,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合同的利益即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这是受益人制度产生的由来。?[1]?另一学者杨仁寿之解释: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是“禁止得利”,即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保险事故而受损害的人不得因为保险人的理赔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除被保险人外,就没有所谓的受益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除被保险人自己之外,并没有所谓的受益人。?[2]?

?但是细细分析可以看出前述列举的否定说观点存在漏洞:

?对于江朝国的观点,其解释并不能必然得出财产保险中没有受益人的结论。他的论述只是得出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制度的由来,并没有阐述财产保险中无受益人的原因。他的观点说明了人身保险尤其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必须要有受益人的存在才能解决保险金由谁受领的问题,并没有就此排除生存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制度。只是在生存保险以及财产保险中对受益人制度需求的紧迫性没有在死亡保险保险中那样强烈。前者可以选择指定受益人也可以选择不指定受益人而自己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后者就必须指定受益人,才能解决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的受领问题。

?杨仁寿的理由也存在漏洞:第一,“禁止得利”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适用并不必然得出财产保险中不能存在除被保险之外的第三人受益人。所谓“禁止得利”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以后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以弥补其所受损失为限,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理赔而获利。在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并不构成对这一原则的违反。第二,杨先生对保险受益人的概念理解有所偏差。他认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一般是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的人,依杨先生的理解,受益人即被保险人,那受益人也是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受损的人。很显然,他混淆了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概念。

?因此否定说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应当肯定财产保险中保险受益权的存在。有关学者如台湾学者郑玉波也支持肯定说,他认为:财产保险中也可以有受益人,例如甲以自己的货物订立水险保险,但指定丙为受益人,有什么不可以的呢??[3]?

?二、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一)从法理和实务上分析

?首先,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具有法理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然适用于下位概念的财产保险合同。因为财产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受益人,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只要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未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就不应该干涉。尽管我国《保险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统一,但保险合同属于私法范畴,据私法原理“法律未禁止的即为许可”,我国《保险法》并未明文规定不得在财产保险中指定受益人,即为允许。其次,从实务上看,存在许多以自己的财产投保而指定其债权人为受益人的实例。在“车贷险”“房贷险”中,保险备注中常有“某某银行为受益人”的情况,此时若否定财产保险中存在受益人,保险金仍将保险金给付给他人,就违背了被保险人的初衷。另外,若被保险人没有继承人,就会产生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因没有给付保险金的对象而不给付,会有保险人不当得利之嫌;一是,将保险金作为无主物而收归国有,仍有悖被保险人的意愿。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吸收保险受益人制度有其必要性。

?(二)从立法例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来分析

?首先,2002年我国最高人法院的《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2条规定:“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保险人,权利人(债权人或受益人)、投保人(合同的债务人、被保证保险人)。”该规定将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权人作为了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来对待。?[4]?其次,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5条对受益人的定义的规定“本法所称受益人指被保险人或要保人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得为受益人。”中并没有“人身保险”这样的限制。而且从法律逻辑上来看,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也是采纳了财产保险中可以引入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倾向。因为前述第5条的规定放在总则部分,总则的规定应该贯穿始终,也就是说该第5条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后面的分则,因此在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中也可以使用受益人的概念。再如台湾《动产担保法》第16、26、33条等的规定,也可以确知财产保险中也可有受益人。国外也有类似的立法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其第930条至932条中也规定了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制度,如第930条第1款规定:“为依据法律、其他法律文件或者合同对投保财产享有利益的人(投保人或受益人)之利益按照保险合同可对该财产投保。”

?三、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人制度的立法展望

?虽新修订的《保险法》仍将受益人局限于人身保险中,但该法对财产保险中引入受益权制度已有所松动,已有肯定财产保险中的受益权制度的立法倾向。如该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可以直接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金,也就承认了责任保险中可以有直接获益的第三人即受益人。责任保险为财产保险的一种,承认责任保险中的受益人,也就承认了财产保险中可以有受益人。该条文隐含的立法精神已经完全体现了受益人制度的设置目的。另外,该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损害,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此条文肯定了第三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肯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时的保险金请求权即保险合同受益权。

?因此,从立法趋势上来看,肯定财产保险中的受益权制度将是大势所趋。

?

?参考文献:

?[1]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

?[2] 杨仁寿:《从财产保险契约之本质论为他人利益合同》[j],载《法学月刊》,16(9)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2

关键词 财产保险 受益人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综述

对于财产保险中是否有受益人这一概念,学界目前主要存在肯定说、否定说与折中说三种观点。

肯定说:台湾学者郑玉波豍认为,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是财产利益受损,自然应获得保险赔偿金,将保险金请求权指定为受益人享有,实质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使保险人和第三人受到损害,完全符合民商事活动奉行的自由原则,因而应该认可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的做法。

否定说:台湾学者杨仁寿、梁宇贤豎认为,财产保险中不发生受益人的问题,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是分离的,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并不受损,因此并不影响被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

折中说:台湾学者江朝国豏认为,无论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还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都存在受益人,只是两者有很大的区别,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险人之外独立存在,而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实质上就是被保险人本身。若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由第三人受领保险赔偿者,此第三人虽依一般用语亦可称为“受益人”,但和《保险法》上所称之“受益人”性质不同。

二、观点的提出——财产保险中应设置受益人

本文认为,在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和理论基础,财产保险中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符合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保险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行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投保,也可以为了满足他人的利益而投保,但是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不意味着必须在保险合同中确定自己是最终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人。投保人可以将第三人确定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其实在有些情况下,确定第三人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比确定自己为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更加有利于实现被保险人的利益。

(二)符合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对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进行补偿,是财产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损失补偿原则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并没有要求受益人需实际遭受损失才能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而且事实上,我们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利益的损失和补偿所形成的平衡关系,即损失与补偿不是严格一一对应的,只要被保险人某一利益受损,保险人因此而支付了赔偿,权利义务达成了总体上的平衡,就应认定遵循了“禁止不当得利”的原则,不存在额外获益。至于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了第三人使之受益,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意思决定,属于被保险人意思自治的领域。

(三)关于是否会诱发道德风险。

本文认为这种担忧是多虑的。首先,财产保险合同相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期限较短,金额较小,出现道德风险的概率也比较低。其次,可以通过严格界定受益人的确定标准将道德风险的发生降低到最低限度。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也可以参照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准指定受益人。第三,被保险人在确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时应该已经考虑清楚相关的风险,即使以后发生道德风险,也与被保险人当初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和考察义务有关。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财产保险领域设置受益人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首先,根据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私法主体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干涉。那么财产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的行为也是基于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这一财产权益的行为,符合民法的基本精神。其次,根据扩大化解释的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受益人这一做法并不违背此项原则。从宏观上看,损失补偿原则并不要求“损失”与“受益”必须教条式地严格一一对应,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这一做法在宏观上没有打破利益的损失和补偿所形成的平衡关系。第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置受益人不会诱发多余的道德风险。因为财产保险合同相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期限较短,金额较小,出现道德风险的概率也比较低,而且可以通过严格界定受益人的确定标准将道德风险的发生降低到最低限度。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

注释:

豍袁碧华.财产保险中可否存在受益人——关于受益人适用范围的探讨.广东商学院学报.2004年第 4 期.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3

[关键词]生命周期理论 民生人寿保险公司 投资 富贵今生险

一、引言

当今,人们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强,保险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一方面,人们缺乏有效的投资渠道,随着通胀压力的增大,急于寻找能使资产保值增值的渠道;另一方面,老龄化和各种重大疾病及自然灾害的发生带来了养老担忧和生活负担,要求人们提前寻求一种能保障未来的投资方式。因此,各大保险公司根据生命周期理论推出了各种保险产品,以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

二、生命周期理论的内涵

美国经济学家莫迪利亚尼和布伦伯格共同创立了储蓄生命周期假说,该理论主要是引用跨时期消费的概念来阐释个人的储蓄与消费行为。其核心是以个人(或家庭)的消费行为的研究为基础,通过边际效用分析来说明一个理性的消费者以符合理性人的方式消费自己的收入,以实现消费的最佳配置,使之产生的效用达到最大化。

由此,保险公司为了方便人们的投资储蓄活动,根据生命周期理论来设计各种保险产品来代替人们的储蓄行为,以满足不同人群对险种的需求,并通过既保障又分红的双重保险作用来吸引广大的消费群众者。

三、 生命周期理论在保险产品的应用

1. 个人生命周期的划分

个人生命周期阶段的划分是制定保险产品的基础。保险产品的核心是根据客户所拥有的资产情况和所处的年龄来实现客户的需求与目标,既实现投资获利又减少人们对未来财务状况及养老的担忧。

(1) 个人财务生命周期

一个人不同阶段的财务收支构成了个人的财务生命周期,大致可划分为积累阶段、巩固阶段和消耗阶段。在积累阶段,个人刚升职,收入较低,投资仅是为了能够获得孩子的教育金;在巩固阶段,个人已经达到晋升时期,工作稳定,收入较高,投资目标除了可以获得健康的保障,还可以分红;在消耗阶段,个人工作已到了退休年龄,收入水平降低,投资仅仅是为获得养老金。

(2) 家庭生命周期

在确定和分析客户保险需求时,家庭生命周期(包括形成、成长、成熟和衰老四个阶段)的分析更为重要,保险产品的选择往往根据整个家庭的情况做出。

在形成阶段:刚刚组成家庭到子女出生阶段,收入一般但负担较重,家庭投资目标为了获得子女教育金及监看保障;在成长阶段:子女上小学,家庭收入稳定,支出去收入同比上升,投资是为了获得教育金,婚嫁金及健康保障;成熟阶段:子女上中大学,收入达巅峰远远大于支出,投资为了获健康保障及分红;衰老阶段:子女成家立于,收入大幅度下降,投资主要为了获得养老金及健康保障。

2. 生命周期理论运用的实例

民生人寿保险公司以生命周期为主线,兼顾客户的实际状况, 将保险产品细分为“ 民生金榜题名少儿教育金两全保险”、“民生幸福360少儿两全险”、“民生如意相伴两全保险”、“富贵今生”和“富贵齐添”五类,在全国较早的推出了和个人生命周期相关联的保险产品。具体来说,这些产品是民生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客户在其所属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投资目标, 结合已有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实施包括教育,医疗健康,养老及投资分红等计划在内的一揽子保险服务。对不同保险产品的具体分析见下表:

四、解以生命周期理论指导我国保险产品业务的建议

第一、对生命周期理论要从具体事实出发。在设计产品时,为一些特殊的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在推荐产品时,要针对客户的实际需求,推荐个性化的险种以适应其特殊需要。

第二、坚持以生命周期理论指导保险产品业务。在推荐产品时,首先要了解客户的年龄段和家庭组成情况,以推断其所处的个人财务生命周期和家庭生命周期,从而对客户的保险需求和保险产品的选择进行大致定位。

第三、加大保险产品的宣传以及普及保险意识。保险公司应从不同层次来接近不同的群众,多次进行关于保险产品、保险知识、保险功能等方面的演讲,让群众从基本上了解保险产品,提高保险意识,从而让保险产品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

参考文献:

[1](美)侯百纳著,孟朝霞译.人寿保险经济学[M].国际金融出版社, 1997.

[2]徐婷.关于西方生命周期的理财理论的文献综述[J].商业文化,2008(2):258

[3]张杰,殷玉平编著.《大师经典:1969-200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才学术评述》,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4

【关键词】 财产保险;资产规模;有形资产密度;供求

一、引言

虽然规避风险毫无疑问是个人保险需求的主要原因,但当把适用于个人保险需求的投资组合方法运用于公司时,就会出现悖论。股东掌握着投资组合方法,有能力在投资选择组合中把风险分散化。如果意外事故和火灾之类的保险风险在经济中可以被分散化,那么公司就没有必要为这些风险再额外负担保费成本。也就是说它们可以通过保持未保险而不是支付附加保险费从而使股东的财富增加(Mayers and Smith,1982)。这个悖论可以通过把公司金融理论引入保险学来解决。根据现代公司金融理论,公司是各种利益相关者(包括经理、雇员、供应商、证券商、银行、股东、消费者等)之间契约关系的结合。尽管是否参加保险,股东对于保险风险而言无差异,但风险管理和保险购买对整个契约集合却是重要的。

已有的理论研究(Mayers and Smith,1982; Main,1982; Main,1983; Mayers,1987; Skogh,1989等)根据现代金融理论对企业购买保险的一系列动机进行了分析:一是利用保险合同的监控和约束功能的动机。保险合同能够起到监控企业管理者,降低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利益冲突的作用。保险合同还能约束企业股东(和经理)通过投资不足和资产替代两种方式转移财富的行为,降低所有者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利用保险公司比较优势的动机。相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保险公司在风险承担、破产处理成本、真实服务(如索赔处理或损失预防)等方面都具有比较优势,从而成为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动机。三是降低公司的预期纳税义务动机。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早税盾和降低有效边际税率。四是行业监管的影响。某些特定行业中的企业购买保险的行为会受到监管的影响。

已有的实证研究(如Mayers and Smith,1990; Yamori,1999; Hoyt and Khang,2000)分别引用不同方面的数据对上述理论进行了验证。Mayers and Smith(1990)研究了美国财损险(P/C)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行为。他们发现企业的规模、违约风险、所有权和地理等因素是财产险再保险使用量的主要影响因素。由于其研究范围是保险业,所以某些变量(如地理集中度)不容易推广到工业企业。Yamori(1999)研究了504家日本工业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情况。他的研究结果说明只有企业规模和行业监管才是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因素。但一些可能影响企业购买保险的重要决定因素(如增长机会和管理权)并没进入他的研究范围。Hoyt and Khang(2000)以美国187个工业企业1989年的数据为基础,第一次较全面地测试了影响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因素。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财务杠杆、企业规模、增长机会、管理权和监管状况等对企业财产保险的购买量有重大影响。

对我国企业财产保险行为的研究一直没有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足够重视,这可能是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水平低造成的 ①。仅有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首次引用了我国国内235家上市公司1997-1999年的面板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实际购买保险数量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验证,他们的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与财务杠杆和有形资产密度呈正相关关系,而与国有资本持股量和实际所得税率呈负相关关系;而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管理者持股量、外资持股量和公司增长机会等呈正相关关系,但与公司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呈负相关关系。

为什么我国上市公司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投保事前决策)与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有正相关性,但实际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投保事后决策)与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存在显著负相关性呢?这成为作者为后来的研究者预先提出的一个问题。为此,本文引用新的数据进一步继续研究。

二、研究假设和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在保险市场上,企业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对财产保险购买行为的影响并没受到应有关注,已有研究也主要把其作为控制变量来处理。我们预计规模小的公司,不仅有更大的可能性购买财产保险,而且购买比大公司更多的保险。首先,财务困境的预计直接成本通常与公司大小不成正比(Warner, 1977)。第二,小企业往往从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例如,避免损失)真正服务于大型企业(Hoyt and Khang, 2000)。第三,小企业通常不会是多元化的,所以他们特别容易受到下行业务风险的影响。一些以前的研究结果(Hoyt and Khang, 2000;Hong Zou, Mike B. Adams,2006)也支持企业规模的大小与购买保险的数量负相关。第四,由于有形资产密度(即有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机会和数量会比有形资产密度小的企业更多,因此,预计有形资产密度越大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更大,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也会更多。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和购买数量与其资产规模和有形资产密度正相关。

(二)变量选择

1.本文设两个被解释变量(INSDUM和INSU)。 INSDUM是一个虚拟变量,其取值1或0分别表示企业是或否购买了财产保险。企业保险购买比率(INSU),用来计量企业财产保险使用程度,是指企业当年财产保险支出与当年有形资产账面价值(例如建筑物、工厂、设备、办公配件和库存)的比值。

2.本研究的解释变量包括企业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其中企业规模用企业资产总额取对数来计量,有形资产密度用企业存货与固定资产的合计除以资产总额来计量。

3.根据已有研究本文使用以下控制变量:财务杠杆(资产负债率DA)、利息成本(COST)、债务期限(DM)、实际税率(TAXR)和地理分布(GEOGE)。

4.工具变量。为了控制模型的被解释变量(INSU)和解释变量(DE)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引入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是指企业息税前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的比值。(COV)与财务杠杆(DE)高度相关,而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比率(INSU)之间不存在直接相关性。

表1列出了研究变量的定义及理论预期。

(三)样本、数据与模型

1.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本研究采用CCER经济金融数据库非上市公司数据,选取了2001年和2002年新设立企业2003-2007年五年相关数据进行研究。数据筛选的条件是:(1)是制造业企业;(2)企业2003年到2007年与研究变量相关数据完整;(3)删除其中资产总额和固定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零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共4 275家,样本数据总量共21 375个。

2.模型

本研究的多元分析中采用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的两阶段分析法:首先,运用线性概率模型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其次,我们引用面板数据和Heckman’s (1979) two-step sample selection(两步法样本选择)模型分析企业财产保险数量的决策。模型(1)和(2)分别是企业是否购买财产保险的线性概率模型和企业购买保险的数量决策模型。

Y*it= β0+β1DAit+β2COSTit+β3DMit+β4LNSIZEit+β5STRUit +β6TAXRit+β7GEOGE +εit (1)

INSUit = α0+αi+γt+β1DAit+β2COSTit+β3DMit+β4LNSIZEit

+β5STRUit+β6TAXRit+β7GEOGE + εit (2)

在(1)中Y*it是不可观测变量,与之对应的可观测变量是Yit(INSDUM),当Y*it >0时,INSDUM=1,表示企业购买了财产保险;当Y*it≤0时,INSDUM=0,表示企业没有购买财产保险。在(2)中需要引入面板数据,分别加入了表示不可观测到不随时间变化的公司特有因素的扰动项αi,不随公司变化的时间扰动项γt。

三、经验研究结果与说明

(一)基本结果

企业资产规模(SIZE)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都为正且具有统计显著性,结果表明小规模企业购买财产保险越少,这与理论预期不一致。同样的现象也出现在有形资产密度(STRU)这个控制变量上,其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符号相反且在购买数量决策模型中结果与理论预期存在矛盾。类似的情况在之前的研究(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中也出现过,只是未受到重视。

本文分析认为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是由于事前决策的不可观察性,人们只能从事后结果中看到企业是否购买了财产保险,对于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来说,无论是哪种结果都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方面是企业要有投保的意愿;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要提供企业所需要的财产保险产品。如果企业没有购买的意愿,由于财产保险属于非强制保险,则结果是企业财产保险为零;当然也可能是企业非常想获得财产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没有提供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结合之前的分析,首先,由于财务危机的预期直接成本与企业规模不成比例(Warner,1977),小企业财务危机成本和风险更大;第二,小企业能从保险公司获得比大型企业更多的真正服务(Mayers and Smithm,1982; Hoyt and Khang,2000);第三,小企业也特别容易受到不利业务风险的影响(Hong Zou and Mike B. Adams,2006)。也就是说,小企业不大可能没有购买财产保险的意愿。因此,本文认为资产规模(SIZE)和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概率决策模型中的系数为正且统计显著,说明在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大小规模不同的公司受到了不公平待遇,规模小的公司不容易获得财产保险的机会。有形资产密度(STRU)在购买量决策模型中的系数为负且具统计显著性,则说明资产规模越大且有形资产密度越高的企业,选择了购买相对更少的财产保险,换言之,大规模企业在更容易获得投保机会的前提下却选择了不足额投保。也就是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上存在着“供求错位”现象,即保险公司对小规模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一发现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

(二)敏感性与稳定性检验

首先,以上检验分别使用了线性概率模型和样本选择模型(Heckman’s),考虑到本文数据特点(横截面和时间序列的混合),我们分别使用了横截面数据、截面与时间序列混合数据和面板数据对本文的模型进行了估计。表3的估计结果显示,几个模型结果基本一致:企业购买财产保险的数量与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正相关,仍然支持假设的结论。

其次,购买财产保险还可以帮助扩大企业的债务能力,从而提高了财务杠杆(DE)与财产保险购买量(INSU)之间互为因果联系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使本研究中财务杠杆的估计成为有偏的估计。因此,本研究根据异方差条件下的2SLS做如下测试:首先,我们引入一个工具变量,利息保障倍数COV(第t年营业利润与利息支出合计数除以第t年利息支出),它与财务杠杆呈显著相关性,但与财产保险购买量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COV满足作为工具变量的要求;模型整体检验F(3993,11075) = 1.69且具有统计显著性(P > F= 0.0000)。因此,可以认为财务杠杆不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

四、本文的研究结论

我们的研究有以下三个主要结论。第一,本研究用大样本数据对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决策的检验结果为保险供应商的产品创新策略和营销策略提供了有益方向。资产规模(SIZE)和资产结构(STRU)的检验结果说明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中存在着“供求错位”(即保险公司对小企业财产保险产品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财产保险产品需求不足),这为探求我国企业财产保险市场发展长期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供了新的视角。根据地区性虚拟变量(GEOGE)检验结果,企业财产保险购买决策存在明显的地区性差异。这些都提示我国保险公司应加强产品开发创新和营销策略创新,以解决保险产品对小企业供应不足和大企业对保险产品需求不足的“双重不足”现状,并且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保险市场开发力度。

第二,本研究控制变量的参数估计结果间接证明了理论概念框架可以为解释我国非上市财产保险决策提供重要的见解。具体来说,财务杠杆、债务期限和利息成本对财产保险购买数量的正效应可能反映 “我先作为”的规则,即债务人主动要求为抵押资产投保,以使贷款人潜在的事后损失得到事前的保护。

第三,关于购买保险的税务动机的结论提示我国: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安排使企业很难准确估算相关的税收优惠利益,没能给企业提供明确的引导信息,因而税制对保险的诱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这可以为我国今后的税制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参考文献】

[1] Hong Zou, Mike B. Adams. The corporate purchase of property insurance Chinese evidence,Journal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 15 2006,15:165-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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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ain, B.G.M. The Firm’s Insurance Decision. Some Questions Raised by the 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 Managerial and Decision Economics.1982,3: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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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Mayers, D., Smith, C.W., On the corporate demand for insurance,J. Bus.1982,55:28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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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财务风险,资金结构,控制防范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的经营存在各种风险,很多企业由于承受风险的能力较低,纷纷面临倒闭,究其原因大多数企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而导致经营失败。企业出现资金流的断裂导致企业失败,只是直接问题的反映,实质上是企业缺乏财务风险防范和现金流的管理能力。在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的因素影响,财务状况具有不确定性,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控制防范,所以无论企业处于任何阶段,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始终贯穿于整个过程,这就要求企业管理层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采取各种措施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重点,也是现代企业实现其经营管理目标的有力保证。

一、企业财务风险的类型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财务风险通常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经营风险、存货管理风险等。其中,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筹资活动中由于借入资金而增加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投资风险是指在投资活动中由于受到各种难以预计因素的影响,致使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益,从而影响企业投资收益率而产生的风险;现金流量风险就是指企业某一时点的存量现金不能够满足企业当时的支出需求而产生的阻碍企业正常运行甚至破产倒闭的风险;经营风险又称营业风险,是指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不确定性而使企业收益产生变化的可能性。经营风险主要包括采供应方面的风险、生产方面的风险、销售方面的风险等。企业保持一定量的存货对于其进行正常生产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但如何确定最优库存量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存货太多会导致产品积压,占用企业资金,风险较高;存货太少又可能导致原料供应不及时,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严重时可能造成对客户的违约,影响企业的信誉。

二、企业财务风险形成的原因

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企业外部的原因,也有企业自身的原因,而且不同的财务风险形成的具体原因也不尽相同。企业产生财务风险的一般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各种资本的价值构成及其比例,反映的是企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控制防范,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目前我国企业资本结构的不合理现象比较普遍, 一种是债务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过高。很多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一旦不能按时偿债,企业将面临巨大风险。另一种是权益资本占全部资本的比例过高。过度偏好股权融资,债务融资明显偏低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非常普遍,特别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不能上市流通的“国有股”和几乎不能流通的“法人股”占到整个股权结构的70%左右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为减少这部分股权所占的比重,获得更多流动性更强的投资,企业必然倾向于增发新股,从而导致了更高的权益资本结构。

(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内部财务关系不明

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着财务风险。然而在现实工作中,许多企业建立的财务管理系统,由于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导致企业财务管理系统缺乏对内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产生并加大财务风险。内部财务关系不明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及企业与上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权责不明现象,造成资金使用效率低下,使用中没有有效的监督与控制,导致资金流失严重。

(三)投资决策缺乏科学性

企业投资是决策者的一项重大事情,需要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然而投资决策者对投资风险的认识不足, 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缺乏周密系统地分析和研究, 加之决策所依据的经济信息不够全面、真实, 很多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存在经验决策及主观判断,盲目投资,使得投资决策失误频繁发生,投资项目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投资无法按期收回,这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财务风险。另外,不少企业试图通过多元化经营减轻企业的经营风险,但现实中采用多元化经营策略却使一些行业的龙头企业发生了财务危机甚至濒临破产。

(四)资金回收策略不当

资金回收一般包括两个阶段,一是从成品资金转化为结算资金(应收账款);一是从结算资金转化为货币资金。在这两个阶段中,结算资金长期无法回笼或不能全额回笼的不确定性就是资金回收风险。一些企业为了增加销量,扩大市场占有率,大量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产品,但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的信用等级了解不够,盲目赊销,造成大量应收账款,大大增加了坏账风险。另外企业在债务融资后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现金以偿还到期的债务和利息,如果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较差、变现能力不强而无法保证足够的现金,会导致企业财务风险由潜在变成现实,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最终导致企业经营的失败。

三、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策略

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将财务风险的影响降到最低,企业必须有一定财务风险管理意识,对潜在风险和危机应有清醒的认识和警惕,采用科学的识别、分析和控制方法,化解财务风险,实现财务管理目标,使企业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具体策略如下:

(一)优化财务结构

1. 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

企业应在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之间保持合适的比例结构。一定比例负债可以给企业带来避税效应,以及约束、激励经营者等正面效应。但由于企业存在财务杠杆系数的作用,当负债规模增大时,企业的财务风险也会增大。企业选择某一项目的基本前提是保证盈利或至少持平,这就要求借入资本的预期资金利润率大于或等于借款利息率。比如在金融危机情况下,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市场,经营的风险加大,往往难以保证稳定的资金利润率,很可能出现资金利润率低于负债利息率的情况,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所以,企业应严格控制负债规模,在对财务风险的可控情况不明时,宜采用权益资本来融资,以保证资本结构的合理化,将财务风险降到尽可能低。

2. 优化长、短期负债结构。

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将负债的利息率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方可有效的降低财务风险。控制负债利息率的有效方法是将长、短期负债合理搭配,负债到期结构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边际,对长、短期负债的盈利能力与风险进行权衡,确定使风险最小、企业盈利能力最大化的长、短期负债比例。

(二)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所谓投资决策科学化,就是在科学理论指导下,采用科学方法和程序,由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者紧密配合,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选出最优方案,提高投资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企业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决策责任制。一旦决策出现问题,要依法追究决策者的经济、法律责任。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价工作, 通过分析项目的社会效益和决策质量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投资效益、优化资源配置。一般来讲企业应该选择短期投资,如果进行证券投资,应采取分散投资的策略,选择若干种股票组成投资组合,通过组合中风险的相互抵消来降低风险。

(三)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

企业的营运能力主要指企业营运资产的效率。营运资产的效率一般指资产的周转速度控制防范,经营资金周转速度越快,表明企业资金利用的效果越好,效率越高会计毕业论文范文。资产的周转速度主要通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及流动资金周转率来表示。提高企业资产的周转速度有两条途径:一是在资产中需要保持一定量的易变现资产,企业一旦需要资金可将其随时变现,防止企业因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企业资产中流动性最强的是现金,现金持有量过少,资金流动性差,持有量越多,流动性越好。但是现金占用量过多,会影响企业其他获利机会,因此,企业应该确定一个最优的现金持有量,从而提高企业的营运能力。二是调整资产结构,搞活营运资金。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避免出现过多坏账,对于结构不合理的流动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理,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库存占用量,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四)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系

财务风险不是由某一方面的原因引起的,也不是在很短时间内就产生的,它有一个渐进和积累的过程。财务风险的发生是可预测的。企业应该建立灵活高效的信息系统,形成信息收集、传递的快捷渠道控制防范,这个信息系统应能提供及时完整的经营资料和数据。同时,还应配备专门的人员对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反馈,并向预警系统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有关部门也应定期对资产管理比率进行考核。这样,可以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方法将风险转化,降低损失出现的概率,将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务风险是不可避免。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效用的双重性要求企业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在挑战和机遇并存、效益和风险同在的市场竞争大环境下,客观地分析和认识财务风险,采取各种措施来规避财务风险的发生,并不断完善财务风险的管理工作。财务风险管理工作水平的高低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因此,企业经营者只有经常进行财务分析,建立和完善各种财务危机预警体系,加强企业经营过程各环节的风险管理,才能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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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芳云,吴广山,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预警[J] 山东轻工业学院学报,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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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章胜赵红英《新编财务报表分析》[M] 大连理工出版社 ,2010年7月

财产保险学论文范文6

关键词:车险;市场结构;垄断竞争

一、我国车险市场的历史及现状

2002年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前,我国实行固定费率制度。车险费率由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制定,各家财险公司经营的车险产品从承保条款、形式到价格上基本都一致。这种产品的同质性,使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各家公司不惜以单纯的价格竞争来争夺市场份额,尤以小型财险公司为甚。在业界,七折单一般是大型财险公司的“合理”价格,而一些小型财险公司则依靠在此基础上再打九五折甚至九折的手段攫取了部分市场份额,但大型保险公司也不甘于失去市场,纷纷跟着打折,真是折声一片,各财险公司在这种降价中深受其害,却又不得不跟进,形成恶性循环。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费率已经形同虚设,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针对这种情况,我国2002年实行费率市场化改革。改革的初衷是改变各财险公司的经营理念,通过让各财险公司掌握经营的自:自行制定车险条款、自行厘定车险费率,使保险公司远离以前恶性的价格竞争。改革初始,一些保险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推出了一批颇受消费者喜爱的保险产品,取到了良好的业绩,但很快,其他保险公司纷纷复制这种产品,产品的同质性没有改变,价格战仍然是各保险公司竞争的主要手段。如在2002年,车险的平均费率就由2001年的1.8%降为1.1%,降幅高达36%。次年价格仍旧下降,整个车险业务面临全业亏损的状况。之后各保险公司迫于无奈又高举提费大旗,弄得消费者怨声载道,整个市场处于十分混乱的局面。

2007年4月,为了规范市场,遏制车险领域的恶性竞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新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虽然该版本具有三项子基本条款,但是各子基本条款之间的差别仍然不大。我国目前车险市场产品同质化的特征还是没有改变,甚至又有了进一步的加强。

二、我国车险的市场结构

根据经济学原理,市场按照垄断程度的递减可划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垄断市场和垄断市场四种类型。决定市场类型划分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市场上厂商的数量”、“厂商所生产产品的差别程度”、“厂商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的难易程度”和“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这四个因素存在着一种内在的联系:前三个因素共同决定了第四个因素即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所以在这四个因素中,“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这个因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判断一个市场究竟是哪种类型的市场时,关键的参考因素就是“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也就是说,单个厂商对市场价格的控制程度越高,该市场就越接近垄断市场,反之则越接近完全竞争市场。

根据经济学原理和我国车险市场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车险市场结构在本质上属于垄断竞争模型,但是又有一点不同。这是因为:

垄断竞争市场的条件是,第一:该市场内的厂商生产有差别的同种产品,这些产品彼此之间都是非常接近的替代品。第二,厂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进入和退出该市场。第三,生产某产品的厂商数量较多,以至于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都非常有限。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一、第二及第三个条件的前半部分都是为第三个条件的后半部分即“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都非常有限”所服务的。

纵观我国车险市场,一直都是同质产品在竞争,这也是各财险公司“热衷”于价格战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各家财险公司在产品的组合上,客户资源上以及地域上有所侧重,所以车险产品可看作是具有些微差别的产品,各财险公司都有一点垄断势力,尤以三大财险公司表现的明显,但是这种垄断势力又很不强大。所以我国车险市场内各财险公司出售有差别的同质产品,这些产品高度可替代,即很好的满足了垄断竞争市场的第一个条件。

目前保监会对保险市场进入和退出进行严格的监管,但是对于“一个厂商能否自由的进入或退出一个行业”的标准评价来说,笔者认为应该将车险和整个财险行业分开讨论,在此部分笔者的分析主要集中在车险市场,而将整个财险行业的分析放在本章的下一部分。当仅仅考察车险行业时,从理论层次来看,财险公司在退出车险市场之前由于考虑到国家政策的调控性、市场份额大幅丢失对公司年报的不利影响、等因素而不愿退出。但在实践上,对财险公司来说,进出车险市场并没有太大的障碍。如:华安财险2007年前2个月在上海的车险业务收入仅8万余元,同比下降达98%,这就不仅仅完全是由于竞争太激烈的原因,华安公司的内在调整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再联想到前几年各财险公司自发的降低车险占整个财险业务的比例。所以说我国财险公司还是可以轻松地进出车险市场的。

我国目前共有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40余家,相对于我国车险的市场大小来说数量也不是很少,而且随时间的推移,经营车险的财险公司还会更多。但这只是“每个厂商都认为自己控制市场价格的能力都非常有限”成立的一个可能条件。关键还是各厂商之间的竞争关系的激烈程度。由本文第一部分的论述可以看出我国车险市场的竞争很激烈,甚至可以说得上是刀光血影,各财险公司对于车险价格的控制程度都很低,但同时又有点垄断势力,而这正是垄断竞争的真谛!所以我国车险市场在价格控制方面与垄断竞争的要求一致,所以很好的满足了垄断竞争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条件。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我国车险市场属于垄断竞争市场的结论。但是在论述垄断竞争市场的第二个条件时仅仅考虑了车险行业进入和退出的障碍,但是要想经营车险,必须要取得财险的经营权。而在我国要取得财险的经营权还是有很多进入障碍的,如资本金的要求、精算人才的储备、监管当局的审批等。进入财险行业有壁垒,退出时也有很多限制: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才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等。

所以对我国车险市场来说,是存在进入和退出障碍的,投资者也不能自由的进入或退出车险市场。所以在分析我国车险市场的市场结构时,不能简单的套用垄断竞争模型,而应结合我国车险市场的具体特点作出一些改进。

三、我国车险市场结构的垄断竞争模型的分析

具体到我国车险市场,由于理赔费用,展业费用等的存在,所以车险公司并没有表现出规模经济的特点,所以车险市场的盈亏也就可以被一家代表性财险公司的盈亏所说明。而且车险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障碍就具体的表现为:一方面当消费者对车险产品有较大需求时,车险产品价格较高,但是受制于车险市场进入的障碍,短期内供给量有限,造成了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当消费者对车险产品的需求较小时,这时车险产品的价格较低,造成了保险人不愿意提供更多的产品,但是受制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保险人还是会提供一最少量,这就是受退出障碍的影响。前一种情况在我国还没有出现过,所以在本文的分析中并没有讨论这种情形。而后一种情况在我国现实中是确实存在的,所以本文要着重地讨论该情况:由于各财险公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自己产品的价格,故各财险公司面临的需求曲线D是向下倾斜的,且由于财险公司的产品相互之间都是高度相关的替代品,所以该需求曲线具有很大的弹性,即需求曲线是比较平坦的,考虑到车险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障碍,所以该需求曲线在A点发生了弯折并垂直向下。A点就是车险市场的一个价格临界点,当价格低于A点所对应的价格PA时,各保险公司只固定的提供QA的产品量。MR为该财险公司的边际收益曲线。如图所示:

我国车险市场的发展可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当保险公司的边际成本线为MC1时,根据短期均衡条件:MR=MC1,均衡点为B点,对应的均衡价格为PB,均衡产量为QB,此时的市场价格即均衡价格PB大于保险公司的平均成本AC1,所以,保险公司获得了利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发现这段时期与我国2002年费率市场化改革前的时间相对应。因为当时有保监会统一制定的价格,保险公司虽然大打价格战,但是还是在保监会的间接监管之下,七折单是最平常的保单,那么这段时间的车险的平均费率水平为1.8%×0.7=1.26%,仍大于02年的1.1%,保险公司处于盈利状况。

第二个阶段:保险公司发现通过降价、增产的方式还可以获得利润,于是该公司就降价、增产,造成该保险公司的边际成本线由MC1变为MC2,市场均衡于C点,这时,由于均衡价格和与平均成本AC2相等,于是保险公司获得零经济利润,市场处于最优的状态。很可惜的是这种状态是一种瞬时状态,完全不被市场参与者所察觉,于是竞争过度之后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

第三个阶段:由于我国财险公司在前几年由于对市场的认识不足,以规模经济为导向,继续增产,降价,造成该保险公司的边际成本线由MC2变为MC3点,市场均衡于E点,在此阶段,平均成本AC3大于价格PE,各财险公司处于亏损的阶段,这段时期对应我国车险市场的2002至2004年,这几年的车险平均费率为1.1%,0.92%和0.98%。而后各财险公司认识到这种单纯要规模不要效益的经营模式要不得,所以在2004年的后半年开始又开始提高费率水平。

四、我国车险市场结构带来的启示

垄断竞争模型具有一个非常符合现实的结论:在垄断竞争市场上,厂商之间既存在价格竞争,也存在非价格竞争。并且由于价格的恶性竞争,垄断厂商不一定获得垄断利润,也有可能遭受损失。我国车险市场就说明了这个问题,所以我国财险公司要想获得较大利润,还要从非价格竞争入手,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进行产品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也是一个公司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保险公司概莫能外。只有创造出与众不同的车险产品,才能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从而在根本上提高公司的利润。虽然现在保监会对车险的基本条款做了规定,但是各财险公司可以从自身掌握的优势出发,创造出既满足消费者需求,又能提高保单附加值的附加条款,从而变相的创造新车险产品。

第二: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车险业务的成本主要有三个方面:赔付费用、展业费用和经营管理费用。所以财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要注意承保优质保单;提高查勘、理赔水平,尽量减少因骗保、骗赔引起的损失,从而降低赔付费用;展业费用的降低要靠产品创新来取代以价格竞争,在日常经营方面,保险公司还要注重成本节约,降低经营管理费用。

第三:各财险公司要采取提高服务质量、加快理赔速度等方法维护好,建设好车险市场的大环境,只有车险行业的大环境好了,消费者对车险认同了,才会激起购买的欲望,提高对车险产品的需求,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就是说只有蛋糕做大了,吃蛋糕的人才会个个都满意。

参考文献:

[1]平狄克 鲁宾费尔德:微观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