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例6篇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1

其必然性 发展内涵 注意事项

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是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管理部门,处于为审判提供服务保障的第一线,是基层法院警务工作指挥部、组织者。法警大队管理专业化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质量与效率。其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检察工作环境,保证人民检察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检察工作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从强化队伍职业化建设着手,切实解决警力不足,进一步理顺现行管理体制,提高司法警察的政治 素质和业务技能,规范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推进装备 现代 化建设,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其必然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人民检察院公正司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警察只有加快自身的改革,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

首先,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必然。检察官职业化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检察工作职权的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检察官、书记员等组成的检察工作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也应当占有重要的位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了司法警察从事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的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等八项工作,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开展打下了基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也应当紧紧跟随检察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探索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之路,使司法警察专业化检察官职业化相互协调、融合。

其二次,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正确履职的必然

由于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首先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认识不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指向的是服务、保障于各项检察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检察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检察官的检察工作与司法警察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与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是互衔接、沟通的。不可否认,检察官的检察工作活动居于中心地位,司法警察的保障工作要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但是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不应当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理解为是一种行政指令,认为司法警察属于检察官领导,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检察工作的附属性工作,司法警察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但司法警察如何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这些职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还有就是司法警察队伍人员学历层次偏低,年龄结构不够合理,影响了司法警察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三,走专业化发展道路是司法警察响应司法改革的必然

随着 法律 体系不断扩大,法律分工的不断细密,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越来越具备专业水准,对自身所从事的司法领域业务精通,掌握熟练的技能,具有敏锐、深邃的思维品质,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司法警察专业化的发展正是使司法警察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二、发展内涵

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逐步使司法警察职业形成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 法律 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的司法警察工作,保障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其正义感和公正力,并形成专属于司法警察群体的特有的职业传统和职业气质。

其一,选任人员要专业化。司法警察专业化,首先是人员要专业化,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整体素质。一是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欲进入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 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事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工作。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二是加强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司法警察,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的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 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增强司法警察的政治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自觉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通过职业道德教育,做到爱岗敬业、清正廉洁、遵守司法礼仪,提高自身修养;通过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使司法警察掌握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坚决依法办事,提高工作效率。通过专业化建设,转变司法警察工作作风,培养自身刚正不阿、不畏艰难、勇于奉献、无私无畏的职业气质,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受尊重度、信任度。三是使司法警察工作稳定化、职业化。有些检察干警把司法警察看成与书记员一样过渡性的工作,从事司法警察若干年后,转行从事检察业务工作,导致司法警察队伍不稳定,人才流向了检察工作岗位。司法警察实行专业化选任,就是要使司法警察工作职业化,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无特殊情形,司法警察不得被免职调离。

其二,职权行使要专业化。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具有强制性、单向性、快捷性等特点。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其实就是进一步深化对司法警察行使职权的认识。随着检察官职业化的不断推进,司法警察专业化管理也势在必行。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职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司法警察独立执法的主体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也应当是独立的、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8年《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颁布之后,司法警察职权的行使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检察官安排。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各项检察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其他检察工作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有机衔接。根据警务工作流程而不是根据检察官的临时指导安排警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检察官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警务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应当享有自己独立的决定权,司法警察行使权力时就应当根据司法警察的专业要求来行使,有权决定制止检察官的违法行为。

其三,评价机制要专业化。司法警察专业化评价机制首先是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考核。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检察院一般参照办公室等司法行政人员的评价机制,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及工作实绩,不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其次,应当建立对司法警察的职业监督和惩戒制度。司法警察职权的独立行使应以受到严格的监督为基础,要建立权威性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只是对司法警察个人进行监督,还要对其行使职权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把预防和惩治滥用、乱用职权寓于对司法警察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

三、注意事项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是一个内容丰富、涉及关系复杂的改革过程,要与检察机关的整体改革一道向前推进,不可能孤军深入,而且将是一个较长时间逐步摸索、实践的渐进过程。在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过程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加强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司法警察的政治学习,是强本固基,搞好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重中之重。首先,建立思想、政治工作长效机制,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司法警察签名表决心,争当职业道德高尚的优秀司法警察;其次,坚持树立身边的榜样,以典型示范引导人,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感染力和说服力;最后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方法,在工作中注意仔细观察人,深入细致地了解人,实事求是地对待人,找准问题对症下药,因人施教,在工作中互相尊重、互相团结,寻求思想教育的共鸣点。

二是抓住机遇推进发展。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发展应当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密切配合、主动参与、同步运转。检察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检察机关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和机遇。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离不开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的推动和支持。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检察官职业化改革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检察工作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 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 规律 ,使司法警察工作专业化发展符合、适应检察院工作的要求。

三是以提高素质为重点。在专业化发展过程中,要以提高干警素质为重点,在注重量的扩张的同时,更要注重质的提高,培养司法警察良好的职业技能,使其具备大局意识,忠诚于法律 信仰,有高尚的道德品行,优雅的人文素养,坚决果敢的性格气质。要通过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来加快专业化发展进程。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提高司法警察素质,是专业化发展的关键。

四是着力打好制度基础。要看力抓好制度建设,不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是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进程的重要环节。因为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是一个稳步推进的渐进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要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规律和特征的实践、总结,并根据时代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制度,进一步推动专业化的发展进程。

总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建设是人民法院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出现的新生事物,顺应了改革的要求,值得探讨和研究。坚决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化进程,增强队伍整体素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专业化道路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检察院内部的一支特有的准军事化力量,在检察工作中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军.警察队伍素质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6.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2

【关键词】司法警察 执法形象 外在形象 内在素养职称

【正文】

前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虽然不在审判的第一线,往往扮演服务保障的角色,但是不难看到,司法警察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在法治进程中同样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支业务素质优良,形象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关键。因此,本文着力于探讨在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促进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概述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外在观感,是指他人对司法警察执法工作的专业素质、技能水平、职业道德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可以说,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不但代表着司法机关的外在形象,还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

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本身执行着一定的功能,这一点往往为人们所忽视。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进行,但是由于执法本身是一种强制性活动,在此过程中难免会受到相关人员的不理解甚至抵触。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国家法律执行的一部分,要求做到以法律为依据和准则,但是如果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同,那么无形之中会化解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使执法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所以,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在司法警察执法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良好的执法形象有利于执法工作的展开,也有利于以法警执法工作为切入点提升我国的法治水平。因此,如何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当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职称

二、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之提升涉及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其二是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这两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直接为他人所感知,较为直观、具体;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则是司法警察外在形象的支撑与根本,内在素养的高低决定着外在形象的好坏。因此,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须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方面着手。具体而言:

(一)外在形象

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是指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着装、举止、谈吐、行为方式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方面能为人所直接感知,往往代表着人们对司法警察的“第一印象”。因此,一支优秀的司法警察队伍,必须在外在形象方面能够得到人们的认可,这是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基本要求。

总体上说,司法警察的外在形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工作者的基本要求,能够给人一种威严、庄重、正派,但是又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例如,在工作中,司法警察的着装要统一, 同时做到整洁、美观;在谈吐举止方面,时时不忘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更不能恶意中伤、诋毁国家法律;在行为方式方面,应该等同于其他法院工作人员,规范日常生活的细节方面。

(二)内在素养

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相比较外在形象而言,较为含蓄,但是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司法警察的内在素养包括职业责任感、工作作风、职业技能、道德素养等方面。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除了需要依靠个人修养外,还需要通过职业培训、个人努力等方式来促进。

具体而言,司法警察应该有高度的责任感,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应该具备较好的工作作风,法警队伍应该密切写作,重视团队精神;在职业技能方面应该加强培训,同时注重自我学习,除了学习基本的法律理论外,还要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学习,要加强对突发事件处理、审判秩序维护等方面工作的学习;在道德素养方面,应该严于律己,一切工作以维护法律制度和法院工作为出发点,廉洁自律,拒绝腐朽思想的侵蚀。

职称

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司法机关和司法警察个人都必须长久地加强培训、学习、总结。通过一个动态的过程,实现司法警察内在素养的提升,进而促进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锻造一支精干、优良的司法警察队伍,为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驾护航。

三、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具体路径

上文论述了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两个基本要求,即从外在形象和内在素养两个层面加强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总体提升,司法警察形象的综合提升,必须做到 “外塑形象,内练素养”。因此,本部分的论述将具体探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新思路、新途径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总体而讨如何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具体地、现实地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对言,从主体角度来考察,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努力,二要依靠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这两个方面对于提升司法警察执法形象也是相辅相成的,任何一方面均不可偏废。

(一)司法机关的应有作为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负有较大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司法警察的日常工作是司法机关工作的一部分,且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本身即负责司法警察队伍的管理、培训和考核,其有能力、有资源对司法警察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进行综合提高。

首先,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我们知道,法律人共同体的概念已经为人们所熟知,这个专业的共同体,共享一套话语体系和逻辑思维,具体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司法警察在本质上也属于法律人共同体,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其处于边缘化状态。笔者的观点是,司法机关对司法警察的职业培训,应该以培养专业法律人才的思路进行,其各项要求和标准,应该等同于培养专业法律人才。具体来说,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法律素养、法律技能方面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国家的法律体系,甚至能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此外,还应该加强对司法警察特殊技能的培训,这些技能包括应急事件处理、人身保护、搏击格斗等方面的内容。惟有如此,司法警察才会被锻造成既有法律专业素质,又有警察专业技能的优秀人才,从整体上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形象。

其次,司法机关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一支形象优秀,赢得赞誉的司法警察队伍,离不开司法机关对其统领和管理,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形象,应该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具体而言,在法警队伍的组织机构上应该有所创新,对法警的工作进行量化管理,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保障和组织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向法警队伍灌输法治理念,使其能够忠实履行国家赋予的神圣使命。

职称

(二)司法警察的个人努力

司法警察执法形象的提升离不开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如果说司法机关的努力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过程中的宏观因素的话,那么司法警察个人的努力就是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的微观因素。这两方面因素只有结合起来,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良好收效。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在司法警察执法形象提升中,司法警察个人应该做到如下几点:

首先,司法警察应该加强自我道德修养。任何一个职业都具有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司法警察职业也不例外。那么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要点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国家法律的形象;第二、保障和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在工作过程中,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均不能违背这两方面的目标,这是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点,不得违背,尤其是不能发表与自己的身份不相符合的言论,如在公开场合表示对国家的法律没有信心或者对司法机关的办案表示不满等等,这些行为均违背了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且对法律实施和法院工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司法警察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两个层面的要求,并且以此严格要求自己,提升自我形象。

其次,司法警察应该加强个人学习。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变动较快,新法也不断出台,法律工作者一旦松懈了学习,就会被时代所淘汰,司法警察也是如此。例如新近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执行程序影响较大,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对此加强学习和研究。由于司法警察的工作除了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外,还承担着执行法律的职能,因此司法警察应该自我加强专业素养的学习,通过提升专业技能的方式,来提升司法警察的执法形象,并获得社会的认可。

最后,司法警察应该明确工作纪律,端正作风。笔者认为,司法警察的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是较为严格,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在工作中严格恪守纪律规范,端正作风。具体而言,司法警察一方面要遵守法律规定、工作章程和各项办事规则,服从命令,另一方面,应该廉洁奉公,拒绝不良思想的侵蚀,以实际的行动向社会表明,自己是一个胜任的、优秀的、形象良好的司法警察,能够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以及党和人民交代的任务。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J].人民检察.2005(4)

[2]王守铎.关于我国现行司法警察体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司法.2007(4)职称

[3]黄建清.试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形象[J].法治论丛.2002(4)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3

【论文提要】规范化寓意在正规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之中。规范化是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和必然性要求。随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不断深化,不仅为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也对司法警察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不能仅仅局限于"从严治警",单纯依靠建章立制,这已经不能解决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如何更新司法警察工作理念,促使司法警察工作与时俱进,笔者针对当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队伍建设的统一部署与要求,尝试结合司法警察工作的特点,从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的角度入手,提出一些问题及解决的对策措施,探索今后队伍建设的发展路径,以期对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有所裨益。

最近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把"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三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院队伍建设的基本方向,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推进正规化建设,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推进专业化建设,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推进职业化建设。20__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现场会上强调指出:"在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的新形势下,各级人民法院要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立足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作风优良、保障有力’的司法警察队伍,坚持以’推进改革、提升能力、规范执法、完善管理、改进作风’为抓手,多措并举,开拓进取,全面加强司法警务工作,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推进’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肩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职责,对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成立司法警察机构以来,队伍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通过多年的努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受到各级人民法院领导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肯定。然而不容置疑的是,随着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进入实质性攻坚阶段,队伍建设也面临着一些瓶颈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就会影响到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甚至会影响到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现状所在--当前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实行"双重领导、垂直管理"的要求流于形式,思想重视程度不一,少数单位对司法警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到位,"游击式"的用警方式与"松散型"的管理模式,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管理呈逐渐弱化的趋势。由于缺乏组织、物质、相关制度机制实体内容的支持和保证,从而导致"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成为仅仅体现在文件中的空泛要求,平时的领导与指挥还是本位主义,组织领导往往局限于上级警队对下级警队的文件和会议的指导,分管领导往往是间接领导,常常出现纵向领导命令式,内部领导模式化,法警工作单一化,处理具体问题弱化。如司法警察的"进出口"问题,上级警队对所辖下级警队班子配备、清理兼职法警等问题,一直以来都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这都与司法警察体制不顺有着直接的关联,影响着警队战斗力的提升。

(二)司法警察队伍进出口渠道不畅,职务序列管理形同虚设,上下关系不顺,机构设置不统一,内部协调不到位,"从优待警"规定不落实,司法警察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队伍的整体稳定性受到影响。近几年来,虽然各级警队逐年重视教育训练工作,努力提升队伍素质。但由于受客观条件和因素的影响,法警队伍起步晚,年龄逐步老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服务保障质量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从优待警的措施不落实或者不完全落实等等,不同种程度地影响着司法警察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大部分同志没有经过专门院校的培养与训练,因而,在保障能力水平上和业务技能上难以适应服务审判工作的内在所需。

(三)现有警力人员及综合素质与保障审判执行工作的内在要求和其作用高效发挥存在差距,警务保障任务繁重,工作普遍超负荷,在职司法警察普遍年龄偏大,知识结构老化,不能适应履职尽责所必须的应急性、对抗性要求。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着前所未有警力不足的困境,建队初期的司法警察主要承担刑事审判中的押解、看管、值庭等单一工作。随着形势的发展,司法警察职能逐渐拓展到审判、执行、等各个领域,任务量快速增长。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庭保障任务猛增。20__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案件达到983万多件,是1978年的19.5倍;20__年,共审结各类案件又比20__年同期上升了7.17%。接受了执行死刑任务。维护涉诉工作秩序任务难度加大。死刑二审案件开庭保障与远程提讯给中、基层司法警察增加了新的保障任务,还新增了保障人民法庭安全的任务。多年来,司法警察人数增加却极其缓慢,全国警力缺口为3万人左右。一直以来法警占法院干警人数12%的比例要求都没有扩大(警力人数实际平均只占9.7%左右)。补充法警编制的最快途径是大量招录专业军官,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上级给正式编制,具体到进人时,也是往往向审判执行一线倾斜,有的法院警队甚至几年都不招录法警,加之法院安全形势的压力大,司法警察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的职能在不断扩大,目前情况下,承担着刑、民、行政案件庭审保障任务,承担拘传、拘留工作,承担处置突发性事件工作,承担派出法庭秩序维护工作,维护涉诉秩序等工作。在具体执行警务任务中,常常出现工作泛化,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有的基层警队年人均加班达105天,而且这支队伍年龄结构老化,队伍缺乏生气和活力,据了解江苏某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平均年龄都超过了45周岁,像这样一支年龄老化的队伍却要承担同样的警务保障任务。

(四)教育训练方面虽然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与要求,但缺乏专业人才、专门训练机

构和健全的训练设施,工训矛盾突出,训练的人员、内容、时间、质量大部分单位落实不到位,导致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提升迟滞。最高人民法院有规范的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大纲所规定的训练内容多,对各级各类人员训练时间明确,要求明确。然而,各级警队在具体实施训练中,随意性大,每年的训练内容和方法也比较单一,各行其是。训练内容不统一,训练教案不统一,考核标准不统一,集中组训往往是自己训自己,自己教自己,自己给自己评分。大部分警员都没有经过专门院校学习和深造,轮值轮训和集中训练也往往流于形式,计划不细,要求不严,训练层次低,收效不明显。加之训练内容多,平时警务工作任务重,训练难组织,工训矛盾突出。

(五)配套法律法规滞后,执法依据不足,职权和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压力大,职能的多元化、保障的边缘化和执法手段的单一性,导致司法警察队伍整体效能的发挥受到限制。目前,一方面,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工作职责要求己从过去司法安全保障对"物"的单一性,提升到对"物"和"人"司法安全管理与保障的双重性,其期望值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司法警察工作超负荷、职业风险压力和心理压加大。另一方面,司法警察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是第一位的,但与司法警察具体职责相对应的司法警察职权,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警察职责和职权不完善,履行职责法律依据不足,职责与职权在法律层面上存在滞后性和不明确性,导致司法警察在行使职责和职权时依据不足或与现实工作脱节、陷入职责任务不统一、职责履行不规范、行使职权受制约等执法困境,严重制约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

二、认识所思--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是新时期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特点要求我们必须加强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二)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客观要求和昭示着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是解决当前队伍建设诸多问题的迫切需要。

三、路径选择--以规范化建设为核心内容,积极探索科学发展路径,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

(一)走单独序列管理之路,真正实行司法警察独立编队管理、垂直领导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前提条件。一是司法警察人员实行单列制。以现有的12%政法编制配置司法警察的政策标准为基数,由上级法院协同相关组织人事部门,核拨所辖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并由上级警队对所辖警队编制实行责任管理;二是建立全国司法警察统一增长制度。单独预算申报,足额单独下拨;三是司法警察人员实行职级单列制。尽快出台司法警察职务、职级序列和警衔晋升规定,形成常态的晋级晋职机制。四是建议最高院与中组部等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务配备标准予以明确。同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职权和管理等相关内容,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将人民法院组织法中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修改为"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机构,由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领导,承担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任务"。五是实行法警单独序列管理。确立上级法院警队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院-省高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这样有利于上下警力协同形成战斗力,有利于解决司法警察进口和出口的问题,更加有利于司法警察年龄结构的调整。建议全国各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按局设置,并统一称谓: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部门(司法警察总局),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二级机构;省以下三级法院司法警察机构均为司法警察局,其机构均为本级副院级规格。省以下法警内设机构分别按相应处、科统一规范设置;即省法院、中级法院内设机构按处设置,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内设机构按科设置,均为本级法院内设机构规格。这样形成上下协调、内部联动、分工明确的新的组织领导的指挥体制。并与公安机构规格相一致,以便相互配合、相互联动、相互依存和共同发展。

(二)走学习型警队之路,提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积极性和主动性,稳定队伍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根本所在。学习是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和要事,学习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对于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而言,理论是根基,思想是导向。学习型警队组织的核心提高团队智商,让每位警员释放智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这一特点决定着这支队伍必须始终站在时代的前列,政治坚定,令行禁止,与时俱进,开打创新。为了加强教育与管理,要建立政治思想工作的长效机制,教育内容的安排要有针对性,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将各项教育活动与司法警察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与每个人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司法警察思想领域里存在的问题,努力提高司法警察的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培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意识,进一步养成扎实肯干、耐心细致、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净化心灵,淡薄名利,甘守清贫,始终保持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优良本色。通过制度化、经常化的教育,达到政治坚定、意志刚强、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和清正廉洁的要求,为司法警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三)走专业化发展之路,赋予司法警察明确的执法权能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核心内容。

我们深知和坚信,在当今的审判工作中,法学理论在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出台,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涌现,这不仅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样对司法警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一切审判活动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那么简单,而是熟识法律、分析情况、正确决断和总结经验的过程,是一项知识含量很高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警察对审判领域内的各种发展变化要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更新知识,补充能量,不断提高素质,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形势。

司法实践中,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审判环境、审判秩序、审判效率诸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服务、服从于审判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这是司法警察业务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法警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当前,从客观上讲,法警工作服务的范围更广,保障的任务更重,对执行警务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要胜任新形势下的新类型警务,必须与时俱进,强化内功,以过硬的业务技能来应对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俗话说:"艺高方能胆大"。高素质的法警必须具备高超过硬的专业技能,只有技高一筹,才能应对任何情况,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走正规化发展之路,优化司法警察职能配置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点环节。

在长期履行职责中,留给人们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法定警种的明确规定,无履行法定职责、职权的具体规定,有履行警察义务的相关规定,无执行警务和行使公权力的明确规定,有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特殊性要求,无实现保障职责范围内的权能行使规定,留给司法警察的就是虽然有这么一个警种,但是其履职尽责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正规化发展从何谈起?当前,必须通过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法律规定,确立司法警察应有的执法权。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和面临新的形势,研究出台人民法院涉诉司法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司法警察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实施办法等。从而确立司法警察权包括(侦察权、处罚权、处置权、检查权、裁决权、监督权)等各项职权,实现与三大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有机衔接,从而保证司法警察完整地行使司法安全管理和保障职能,让其发挥真正意义上的职能作用。

(五)走训练强警之路,加大教育培训的力度,科学组训、灵活施训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教育培训是增强队伍素质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坚决克服和纠正执法不懂法、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在严格执法和文明执法的今天,司法警察既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又要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既要有内功,又要有外功,既要有"软功",又要有"硬功"。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教育训练的内容和方法要改革,要通过严格的教育训练,才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目的。然而,教育的途径、训练的组织方法有哪些,怎样把这支队伍带出高素质的队伍,这是我们各级法院和警队要认真研究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一是在鼓励大家自学的基础上,要认真组织系统地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二是按级培训,突出重点,既要抓好普训,又要重点培养业务骨干,既要抓好典型,又要带动全面;三是要有计划、有目的将有一定发展前途的能人选送院校深造,进行定向培养。同时也呼吁国家警官学院定向招考,培养一批高级警务人才;四是通过定期训练比武活动,切磋技艺,相互交流,促进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六)走规范化建队之路,建立统一规范的职能履行、装备管理和专项经费保障体系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是规范管理队伍,健全各类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制度既要科学,又要适用;二是规范警务工作,严格认真履行工作职能,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既要合法,又要合情;既要保证法律效果,又要保证社会效果;三是实行警务装备由警局扎口管理制度,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使用保管;四是建立警务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完善各级警局装备、制定训练经费的年度预算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五是改善警务装备,定期更换,及时维修,定期检查,确保警务工作需要;六是对安全设施建设要舍得投入,特别是高科技含量的警用装备要有计划、分批次进行购置。

(七)走务实稳步发展之路,同步解决好司法警察工作中的遗留问题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稳定之策。一是要解决好聘任制法警的问题。一部分法院实行司法警察聘任制,只是眼前和当时的无耐之举和权宜之际,对其参与的工作乃至司法权威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应停止继续招录聘任制司法警察,并实现现有各类聘任制司法警察的平稳过渡。逐步取消聘任制法警。一方面,可以通过增编将符合条件的转为正式司法警察;另一方面,可以鼓励他们通过公务员考试转为正式司法警察;还有,就是对现有不能继续胜任的,依合同予以逐渐解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警察工作具有较强的机密性,所涉国家审判秘密,下一步不实行聘任制;二是妥善处理好司法警察兼职的问题。兼职司法警察的存在,总体上不利于司法警察力量的加强和提升,但也不能完全避免。应通过改革的路径,从实际出发,对兼职司法警察作合理区分,分别提出不同政策;三是妥善解决部分基层法院司法警察职级偏低和职级、警衔等待遇未落实的问题,让司法警察真正感受到以人为本的改革所带来实实在在的成果,这也是稳定队伍之策。

(八)走创新发展之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优质保障审判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必由选择。工作在于创新,创新在于发展。任何一项工作四平八稳不是创新,按部就班也不是创新。所以,走创新发展之路是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唯一的选择。无数事实证明了一个普通道理,只有创新,工作才能出成效,队伍建设才能快发展。在当前情况下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形势,从而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要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保障审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作为法警工作来说,一是要树立创新的理念。没有创新的思想理念,工作上是一种倒退;二是要在工作方法上创新。如服务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既要靠前,又要灵活;既要严格,又要文明;既要有好点子,又要有好效果;三是制度上要创新。以前的制度不等于废除和取消,而是要结合新情况,适时制定和修改新的制度;四是工作机制要创新。比如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效机制,区域间法院司法警察的警务协作机制,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与地方公安武警的联动机制和法院机关内部安全工作的协调机制等;五是要创造自己的品牌特色。一个单位和一个部门有了自己品牌特色,可以起到一种示范引路作用,以此来确立自己的地位,为审判工作服务保障大有作为,这才是我们工作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九)走精英化发展之路,远见卓识高起点定位,构建人才高地是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化建设与发展的明智之举。实践证明,每个行业都需要有精英,每个岗位都需要有人才,每个环节都需要具体人去协调,这样,工作才能出成效,队伍才能真正有活力。为了司法警察队伍的长远建设,要树立"精英化"人才观,注意在录用人员时引进特色人才,在工作中发现和培养特色人才,在培养中挖掘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法律知识深厚、富有远见卓识的致力于研究司法警察队伍发展以及解决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专门人才;培养一批具有精湛业务技能、有丰富训练经验致力于抓训练工作的训练尖子与人才;培养一批骁勇善战、机智灵敏、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较为全面的骨干力量,以此带动司法警察工作上层次上水平。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4

一、当前司法警察素质存在的不足

司法警察的职能是否能得到较好发挥,关键在其警务职能意识及警务技能等方面,这是司法警察素质的核心内容。就司法警察目前的素质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学历水平参差不齐。从目前的政策看,从机关内部转编的司法警察大部分原来主要从事的是驾驶工作,有相当一部分司法警察文化基础、业务水平和基本技能较差,应变和反应能力不强,而从社会上招考的司法警察业务技能素质尚有欠缺。司法警察学历水平的差异较大,知识结构也不平衡,直接导致在职司法警察发展前途受限,影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是警务技能训练不够。一方面,从司法警察工作特点看,45岁以后一般都难以适应司法警察工作(法警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除外)。而一些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平均年龄在45岁以上,甚至50岁以上,年龄偏大,在参加专业的体能、技能训练时,对于强度、耐力和对抗性上均不能达到标准要求。另一方面,囿于场地、设施等因素,很多训练科目无法落到实处,部分司法警察成了坐办公室的“文职”警察。长此以往,司法警察体能必将下降,相应其警务技能也就不能适应检察办案的需要。

三是法律知识尚显薄弱。司法警察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者,对外代表人民警察和检察机关的双重形象,他们的执法水平一定程度反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水平。因此,其工作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例如,有关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性问题、有关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的诉讼权利保护问题等等。因为司法警察在执行这些任务时,难免会发生突发事件,如果不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不了解执法程序,就难以依法处理这些事件,给自己的工作带来被动。

四是调研能力普遍较弱。个人的调研能力反映了对工作深层次的思考,反映了将感性认识转化为理性思考的能力。毫无疑问,在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能力得到认可的同时,一个难点问题却无法回避,那就是司法警察的调研能力不足以跟上检察工作发展的强劲势头,与检察机关“群体大调研”的格局不符,这对提升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极为不利,并直接制约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五是职业技能范围过窄。一般而言,司法警察的职业技能包括两个部分,即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警察职业技能。在实践中,存在两种不良倾向:一是专注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发展模式定位在向检察官过渡,而法警大多文化知识水平不足以与检察业务人员竞争,这种竞争是以己之短比人之长,极易挫伤法警的自信心;二是法警对警用技能投入过多精力,这种付出不能直接转化为促进检察工作的动力,造成司法警察工作与检察工作存在脱节,不能适应基层检察院的现实要求。

二、提升司法警察素质的对策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为司法警察工作的全面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因此,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应当立足检察未来、突破传统束缚,培养多方位、高层次的复合型人才。

首先,夯实知识基础,强化技能训练。司法警察的职能性质决定了不可能要求其具备检察官一样高的法律专业知识,但作为一名执法人员,如果不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不可能胜任检察工作的。这就要求我们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办法提高全体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水平,制定操作性强、实践性好的法律知识培训计划,确保每一名司法警察法律业务知识及时得到更新和提升。

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与工作具有关联性、实用性的警务技能训练,而不能仅仅围绕考核的指挥棒,在队列、擒敌拳、警棍术等表演性、竞赛性项目上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因为这些课目虽然对营造团结氛围、凝聚法警战斗力有一定作用,但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往往没有直接联系,相反占用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不能凸显法警在检察机关总体工作中应有的地位,使法警作用进一步削弱。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5

关键词:司法警察一体化机制

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性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是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展示执法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以办案安全为重点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一、检察工作检警一体化是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

近几年,上级院多次要求实行检察工作实行检警一体化机制,并下发了检警一体化指导性规范文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按照检察工作整体性、统一性的要求,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该机制要求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查办职务犯罪协作、协调机制。工作实践证明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中越来越重要,侦查部门和警务部门应当将安全防范工作与侦查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有效防止各种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统一归口警务部门,实行编队管理,按照统一勤务与分散勤务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合理调配使用警力。推行跨区域警务协作,建立警务协作网络,在办理重大案件警力不足时,可以由上一级检察院统一调警。

二、检警一体化机制的措施和保障

司法警察大队在依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的同时,要树立一体化意识,大胆探索符合“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要求的运行模式。并及时出台司法警察参与职务犯罪侦查实施方案,指导司法警察参与办案工作:

(一)加强司法警察的统一管理。应把司法警察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作为“一把手”工程,检察长亲自抓。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从业务部门选调思想素质好、年富力强的干警或从武警刚退伍军人中聘为协警充实到法警大队工作,进行科学编组,合理利用。

(二)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司法警察应当系统的学习了《刑法》、《刑诉法》及高检院和省院关于办案方面规定,要加强专业技能培训,积极参加省、市院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系统学习队列、擒拿格斗技能和警绳警棍手铐的使用方法。把司法警察培养成多面手,能文能武,真正打造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司法警队伍。

(三)提高司法警察的服务素质。平时对司法警察进行爱岗敬业、廉洁自律和艰苦奋斗的教育,确立服务检察工作、保障办案安全的大局观。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工作的积极性,主动靠前服务,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场所,司法警察要提前到位,搞好安全检查工作,做好办案所需的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主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积极建议检察官在侦查活动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编队管理、警务工作、办案安全、严格派警令、执法监督和警务日常管理等项制度,全面规范业务活动范围。

1、坚持警务值班。为搞好警务保障,加强安全防范,快速应对突发事件,建立警务值班制度。每周一至周日安排法警在办案工作区值班,负责警戒警卫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并实行领导带班制度。法警每天上岗时,必须按规定着装,按规定时间到达值班地点;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脱岗;必须填写值班工作日志,报告当天勤务工作,并向下一班移交值班物品;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直接领导和分管检察长报告。通过建立健全值班制度,有效地增强了司法警察的工作责任心,杜绝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疏忽和漏洞。

2、加强安全防范。在办案中,要坚持“四个严格”:一是严格遵守办案规定。在执行传唤、拘传、提押、看管等工作中,必须保证有两名以上法警参加,不得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同时,搜查犯罪嫌疑人住宅时,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必须安排一名女法警参加,以保障搜查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严格落实措施。在执行拘传,协助执行强制措施、看管和长途押解等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中,注意安排足够的警力和必要的警械具,严密看守,全程监控,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施暴袭警等事件的发生。在执行押解任务时,业务部门应主动向法警部门介绍被押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有无疾病、生活习惯、认罪态度、主要犯罪事实等情况,使参与执行看管任务的法警做到心中有数,预有准备,一丝不苟,严密看守,防患于未然。三是严格登记交接手续。在看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了解掌握看管对象的思想变化、情绪反映、饮食起居等方面的情况,并及时向检察官进行反馈,搞好履行职责登记及交接手续,记录内容要详细真实准确。四是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发现超过法律规定的12小时,参与办案的司法警察及时进行提醒办案检察官,确保不发生问题。

(五)建立检警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之间的联系,搞好检警协作,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制度,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检警联系会,一是通报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情况,二是通报检察官办案情况,指出在检警配合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司法警察和办案检察官在今后办案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以保证司法警察和办案检察官在以后的工作中协作好、配合好。

三、司法警察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办案安全的主体

办案安全事关检察机关的外在形象,也是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重要体现。以保障办案安全和办案检察官安全为着眼点,加强对整个办案过程的安全,防范避免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残、自杀和袭警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保护检察官安全保护。保护检察官安全是检察官在提审、自侦办案、追逃、公诉人出庭等方面的安全。加强对公诉人出庭安全的保护,针对近年来公诉人出庭中遇到的安全问题,对涉黑、涉恶及可能出现被告人亲属围攻公诉人情况的案件,遇到这种情况,应主动与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联系沟通,研究制定司法警察保护公诉人出庭安全措施,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保护公诉人在庭前、庭审和闭庭各环节中人身安全,确保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保障办案安全。查办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司法警察则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办案环节发挥安全保障作用,依法开展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参与搜查、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执行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以及送达法律文书等业务。负责看管、查找证人或犯罪嫌疑人等并提供安全保障,积极配合检察官开展侦查工作。在实施追逃中,应当科学制定追逃预案,做到“四明确”,即明确追逃责任人、明确追逃对象、明确追逃时间、明确追逃办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搞好信息收集、跟踪追击、定点布控。

四、拓宽履职、服务一体化

司法警察通过多种形式为检察工作服务,已成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一支重要力量。从近几年的工作实践中证明,司法警察的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司法警察的工作范围越来越大,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司法警察要与办案检察官密切配合,同时检察官要相信司法警察,本着用人不疑的观点,皮此相互信任共同把工作做好。司法警察不仅是查办职务犯罪的安全员,同时也将自己定位为参与办案人员,推行“两个延伸”,积极协助参与办案,担负起保障办案安全和充实办案力量、扩大办案成果的双重责任。

(一)向前延伸——主动出击,寻找案源,司法警察的九大职责中,配合自侦部门办案占了六项,如果被动履职,检察官工作就被动,司法警察应积极主动协助检察官办案,要开拓视野,当自侦部门案源枯竭时,应积极主动给他们寻找案源,找线索,给他们在案件案源上化解困难,这样既能增加相互信任,又能在以后的工作中配合好。

(二)向后延伸——根据高检院的要求,认真理解“对案件执行层面的事务,可以更多地交由司法警察执行”的内涵。参与办案,发挥职能作用,在查办职务犯罪中,检察官主要担负决策层面的工作,而司法警察则主要承担执行层面工作,根据这一思路,认真探索和分清决策与执行工作的衔接与分离状况,检察官要做好决策工作,司法警察要及时做好执行工作,在工作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把工作做好。比如在侦查活动中,凡涉及到电信、银行、证券等信息的查询、冻结等工作都要让司法警察具体负责,这样不仅能调动司法警察工作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大大减轻检察官的工作量,让检察官全身心投入到突破案件的工作中去。

司法警察工作要点范文6

关键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编队管理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执法和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渐成司法活动的基本属性。作为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规范化建设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和标准。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几年,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等一系列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制度和措施,有力地推动了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向前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毋庸讳言,从整体来看,目前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状况与高检院的要求仍存有一些差距。分析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产生的原因来探索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法警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与对策,成为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对待的一个课题。

一、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警使用不当,尚未充分发挥司法警察队伍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重要职能

在使用法警方面,存在“一高两低”的情况。“一高”即各级检察机关组建法警队伍的积极性较高。“两低”体现在:一是在检察工作中对法警的实际使用率偏低,“检警不分、以检代警”的情况在基层普遍存在,如本应由法警做的工作,诸如送达法律文书、看管犯罪嫌疑人、传唤证人等,有的单位却由检察官代为执行,而将单位的其他工作如驾驶车辆、机关保卫等作为法警的主要工作分配给法警。二是法警与办案工作的结合率偏低。司法警察在协助办案中,很多情况下只是单纯地发挥“保安”作用;履行职责同整体办案进程脱节,熟悉案情晚,进入情况慢,在办案中势必与检察官的配合难以密切;办案力量减少,使检察官人手紧、负担重,而司法警察又相对比较宽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进程。

(二)条块管理不清,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部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出现“警检不分”,“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混乱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司法警察人员和装备不足,影响了队伍的整体战斗力

在警力配备上,部分基层检察院配备的司法警察人员不足,存在着与检察工作发展不适应的矛盾。《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应实行编队管理。时下各级检察机关内设的法警部门虽都已建立,但司法警察人员不足的问题却始终没有能够得到解决,特别是近年来表现尤为突出,警力不足且极为分散。各基层检察院近几年办案数量不断上升,但法警力量却一直没有增加,造成警力严重不足。特别是在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这些工作任务时,由于警力不足,有的只能由办案人员临时替代,存在安全隐患。在素质方面,有的检察院将自己单位的司机或不符合司法警察条件的人招录为法警,加上对司法警察重使用、轻培训,因此,目前司法警察的基本法律知识不高,军事技能有限,无法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此外,一支好的法警队伍,如果没有好的装备武装,队伍的训练水平和战斗力必然受到限制。当前,不少基层检察院的法警硬件建设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仍有一定差距。比如法警专用车辆配备不足或无车可配,无固定警用训练场地,各种日常所需的警械配备未能到位,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法警的快速反应能力和训练水平受到很大制约,无法保证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需要。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上的误区

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法警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认识不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或者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检察官干什么,法警也干什么;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官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等等。这些认识误区,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让检察官包揽一切,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法警职权不明确

一些法律法规和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虽然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但对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只作笼统的说明,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3条“法警的任务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第8条“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和第10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规定,则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权、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之间如何协调理顺关系?法警在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时是独立办理还是协助公安机关?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理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上检察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中的情形相差较大,难以完全参照执行,法警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第二,法警要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如果检察官在紧要关头要求法警违法作为时,法警是否还应该服从检察官的指挥,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经费不足

法警队是人民检察院内设的一个部门,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这就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属于一种辅工作,不可能成为检察工作整体的重心。这种地位和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自然把有限的经费投入到自侦、公诉等业务部门,能够投入法警规范化硬件建设的经费少,法警装备滞后,跟不上全面履行司法警察职能的需要,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三、强化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和具体途径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法警规范化建设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方面的因素,又有管理方面的不足,既有装备等物质方面的缘由,也有法警自身队伍建设这种人的方面的制约。因此,推动法警工作规范化建设不能仅仅依靠局部的调整或是单纯技术性的操作,实现规范化建设的目标需要综合衡量考虑各种因素,既要治标又要治本,通过各种途径解决制约法警工作规范化发展的各个方面的难题。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为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从推动检察工作全面发展的高度,始终把法警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抓好高检院《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贯彻落实,并充分搞好调研,研究法警队伍今后走规范化道路的发展方向及具体措施,确立由主管检察长具体抓,法警队全力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这样才能较好地统一思想认识,使法警工作得到可靠的组织和领导保障。从目前的情况看,人人关心法警工作的局面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司法警察的地位和作用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认识上的偏差。究其原因,一是对司法警察职能宣传不够、理解不深,执行不自觉。二是法警部门面对科室多、涉及面较广的工作特点,工作主动性发挥不是很好。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才能使法警工作向更加规范的道路发展迈进。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对司法警察职责的宣传,增强其他检察干警对司法警察工作内容、性质及作用的了解和理解,为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其次是要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法警队主动与其他科室多交流、多沟通,在实践中总结规范用警的套路和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方法和体制。

(二)加大教育训练力度,努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进程。加强专业技能知识的学习,提高公正执法水平。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如《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执行职务规则》、《刑法》、《刑诉法》,使每个司法警察都懂法,熟悉本业务部门的办案程序,增强服务质量,提高执法水平。再就是积极组织参与各项业务技能培训,力求每位干警都能做到“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实现由“单一型”向“复合型”人才的转变。法警队不同于其他业务部门,它是检察机关的一支武装力量,要保证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必须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因此要认清形势与任务,结合法警工作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和按需施教的原则,加大教育训练的力度,抓好业务培训,抓好技能训练,通过抓训练促进管理,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理顺管理体制,消除制度阻滞。目前,有些检察院,尤其是有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还未真正实行“编队管理”,不少法警分散于各个业务部门;有些检察院虽已实行编队管理,兼职法警还不少,或者具有法警身份却从事其他性质的工作;有些检察院法警的管理还是由所在院自己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强化司法警察的管理体制,必须从贯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改变各个检察院分散管理的局面。切实树立大局观点,增强全局意识。上级检察院要坚决纠正下级检察院的不规范管理行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的人员状况、学历情况、技能特长等都要有比较全面的了解,这有利于上级院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同时,对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要推行调警令制度。调警令制度是指上级检察院调动下级院司法警察在指定的时间、抽调指定的警员、到达指定的地点集中听命的一项制度。调警令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队伍进行领导的有力手段,可以解决部分执法过程中的警力不足,并能集中优势警力进行一些大型的执法活动。同时调警令制度促使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服从大局,服从上级,形成执法一体化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