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论文范例6篇

旅游保险论文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1

[关键词]旅游保险;旅游市场;旅行社责任险

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为一直发展滞后的旅游保险市场立下了规章,进一步加强了对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指明了旅游保险的发展方向。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人数规模巨大,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迫切需要保险保障。然而,旅游保险业的发展却一直不尽人意。因此,深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加大旅游保险的创新,是保险监管机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旅行社面临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一、旅游市场现状

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和国内旅游均快速增长,旅游产业规模日渐庞大,已成为全球第五大旅游国。经国家统计局确认的统计结果表明:2005年,我国入境旅游人数达到12029万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292.96亿美元,国内旅游出游人数达到12.12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5286亿元,国际国内旅游业总收人为7686亿元,公民出国(境)人数达到3103万人次,各项统计指标均创历史新高。

旅游市场壮大的同时,风险保障必不可少。令很多保险公司感到困惑的是,与热闹的旅游市场形成了巨大反差的国内旅游保险,始终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在一些地区甚至会遭遇出行者的冷眼。就目前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障的旅游保险严重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而且将成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发展旅游保险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全面、有效的保障服务是保险公司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二、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一)我国旅游保险起步较晚

1997年国家旅游局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将旅游意外险明确为强制保险,由此确立了我国旅游保险的基本框架。1999年,中国人寿在国内首家推出了《旅游意外保险条款》,随后其他公司也纷纷效仿,旅游保险渐成规模。

在国外,旅游保险由来已久,在澳大利亚、美国、日本等国几乎成为旅行必备。然而,旅游保险进入中国消费者的视线还是在近些年,而且是随着一些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旅游保险”才渐浮出水面。

前不久,一家调查公司对北京、上海、广州三地旅游消费者进行的调查中显示,7成以上受访者近两年内有过两天以上外地旅游经历,但其中一半以上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其中,出境游购买情况好于国内游。而国内一些旅游风险系数较高地区或特种旅游、探险旅游等需要购买保险的人更多一些,但由于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及政策措施的不健全,使旅游保险的发展一直滞后于旅游业的发展。

(二)旅游者对旅游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

一家专业调查公司曾对旅游保险市场做过调查,结果显示,在7成旅游者当中,一半以上的消费者在旅游时根本不购买旅游保险,另有2成的消费者说不清楚自己是否购买过旅游保险;购买旅游保险者仅占3成左右,且购买金额多在10元以下。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的旅游者数量之所以如此少,主要在于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存有侥幸心理,认为外出旅游时间短,不会有什么风险。另外,根据2001年起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旅行社保险公司出售相关的旅游保险,由旅游者自愿选择。由此,不少旅游者认为旅行社已经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自己就不必再投保意外险。

据了解,近80%的旅游者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事实上,旅行社责任险是旅游局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旅客投保的险种,属于强制险,它是指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旅游者损失而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行为,其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旅行社。当旅游者因个人原因、人身意外等出险,而与旅行社无关时,旅游意外险保障的则是游客的利益。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尚不够完善

根据规定,旅行社年检必须签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有的旅行社的经营者并没有真正重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作用,投保的目的是为完成年检的一道手续,因此多少交一点保费有个合同就行了。对此,全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实际上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起到责任保险合同应有的作用。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内容,取决于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然而实践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中的不少内容与规章有很大差别,而保险合同中的一些内容对保险公司本身并没有约束力。同时,有些保险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在责任范围认定方面不清楚,责任和免责范围划分上存在交叉或重叠现象,理解上存在分歧,导致旅行社风险无法通过保险转移,保险人容易逃避保险责任,拒绝理赔。

目前,旅行社责任险还不够完善,比如保险公司明文规定,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予赔偿,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最终该由谁来承担呢?由于旅行社责任险有很多除外责任,因此,旅行社责任险并没有解决旅游企业的经营风险的转移问题。

(四)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存在认识误区

一份旅游意外险所需的费用并不高,大约是在10至20元左右,那么,这个市场应该在100亿元左右,相信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数字都不会无动于衷。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市场反应不如预期。尽管有个别保险公司已经看到旅游保险这个极具潜力的新领域,但是,国内保险业漠视旅游保险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产品种类简单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仅为人身意外险、医疗险等产品,责任范围保守,投保方式固定,缺乏选择余地,无法满足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多方面的保险保障需求。旅游者在旅行期间可能从事的潜水、骑马、攀岩等高风险活动通常属于“除外责任”,并不在保险公司办理旅游保险业务范围之内。目前开办的这些保险很难囊括旅游者在旅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无法满足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要。

2.宣传比较乏力

国内各家保险公司对旅游保险的宣传重视不够,主要表现在宣传投入不足。通过旅行社投保的游客多数不清楚是否投保、投保了什么险种、拥有哪些权益以及如何索赔。更多的自助旅游者(约占90%)则成为旅游保险的盲点。

在近几年黄金周期间,多家保险公司虽然都推出了新的旅游保险产品,但很多产品只是基于市场竞争的“应时应景”的需要,至于产品出来是否热销,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抱乐观的态度。因此,也没有组织大的宣传和产品推介活动。

3.销售渠道单一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辟的投保渠道非常有限,仅有旅行社、上门购买、业务员展业三种形式,各保险公司主要依赖旅行社代办这种销售方式。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满足于这条“主渠道”,在探索更加有效的销售手段方面无所作为。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的赔付手续也十分烦琐。

由于对旅行社来说推介旅游意外险,并没有直接的收益,所以他们也就不会全力推介,不能为游客做详细而耐心的说明。有些旅行社工作人员在接受询问时,甚至习惯以旅行社责任险“包括行程中的所有安排”作为解答,从而直接导致游客对风险与保护自身利益意识的薄弱,进一步消退了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热情。

三、新形势下旅游保险创新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

近几年,游客遭遇意外事故的频率越来越高,旅游意外的不断出现加强了游客对风险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打破了人们旧有的旅游消费观。同时,越来越多的旅行社都在考虑如何有效地规避、转嫁旅行风险,在服务游客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当前,不少游客在选择旅行社时不再只顾价格和线路,更多的人开始考虑安全系数,关注旅行社的品牌。游客及旅行社风险意识的增强,客观上将为我国旅游保险的健康发展打开广阔的“上行空间”。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旅游保险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对旅游保险有更加全面的了解。同时,要充分调用公用社会资源来增强宣传效果。一是在国家“假日旅游统计预报体系”中增强旅游保险的提示,黄金周期间,中央电视台中消协“交通事故不属于旅游责任险范围,提醒旅游者参加旅游意外险”的新闻提示就是成功的案例。二是要求旅行社等中介机构在销售旅游保险的同时,积极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真正扩大旅游保险的宣传覆盖面。三是通过专业或旅游网站介绍旅游保险的产品特点和购买指南等相关内容。

(二)整顿与规范旅游保险市场

首先,应该把“旅行社责任险”变为“法定保险”,这需要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现在旅行社投保的责任险,只是商业保险,是各保险公司制订的,而规章所指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是法定保险。商业保险和法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由保监会及政府相关部门依据规章制订统一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统一费率,将“旅行社责任险”这个商业保险真正变成由政府颁布的法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旅行社责任险的作用。再之,要切实解决旅游保险同质化严重、市场恶性竞争、游客满意度下降、保险服务滞后等问题,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保险的抗风险能力。中国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应进一步加强旅游保险市场的规范,逐渐完善各项制度。将普及旅游保险工作作为旅游主管部门的一项监管职能,并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把旅游保险纳人旅游行业管理和年度考评之中,依法强调旅行社向旅游者推荐旅游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真正成为普及旅游保险的主渠道。

(三)开发旅游保险新产品

从目前的旅游保险产品本身来看,存在着保险产品不完善的问题。目前虽然市场上开发了一些旅游意外险产品,但旅游市场上急需的险种还不少,如饭店公共责任险、旅游景区公共责任险、特种旅游保险等。只有丰富险种,才能给人们以较大的选择余地。保险公司要加大旅游保险产品开发力度,根据市场特点开发设计满足旅游者住、行、游等各方面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旅行社提供有效的防范风险的“保护伞”。在丰富保险条款内容的基础上,提升旅游保险产品品质,通过开发贴近市场的产品,为游客打造出更多个性化的旅游保险产品,以提升其内涵和品质来吸引游客。

传统的旅游保险绝大部分都是对人身意外伤害和医疗的风险提供保障,但日益成熟的消费者越来越不满足于这种简单的旅游保险所承保的范围,越来越显示出对保障高风险运动、24小时紧急救援、个人钱财、行李盗抢、旅程延误、个人责任等的“保镖”式的保障产品的需求。

目前正在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已将保险公司推上了旅游保险的前台,保险公司要从普及保险的层面来看待旅游险的销售,加大宣传和促销力度,让更多的游客了解旅游险,同时加大个性化产品的开发,促进旅游保险的消费。和保险业相似,我国旅游业也是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起步,但发展至今,旅游形式已经充分多样化,自助游、探险游、自驾游,各种新奇的旅游方式层出不穷。而这也从另一方面要求旅游保险及时更新,跟上旅游业的变化。

在完善旅游保险产品体系的创新方面,一是着力完善旅行社责任保险;二是改进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要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四是积极推进旅游各环节保险。例如,在对大力发展新兴旅游保险和特种旅游保险的规定中,对自驾车、自由行、自助游等新兴旅游业态,要在其开发推广过程中,加强旅游与保险的合作,提前做好新兴旅游市场的风险管控工作。要深人研究老年旅游、滑雪、探险、漂流等特种旅游类型的风险特点,积极开发相关的特种保险产品,为旅游业提供全面的风险保障。

(四)健全销售体系

要进一步延伸拓展销售渠道,除保险公司、旅行社外,还应在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交通部门等旅游服务网点广泛设立机构,同时,应借助银行、邮政业务的蓬勃发展,在各网点推出简便、适时的旅游保险套餐服务。还可通过营销手段的创新,打破目前旅游保险营销格局,利用互联网开展网上投保、手机投保等拓展现代销售渠道,如在2006年“五·一”黄金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推出的航意险,只要发送短信即可购买,同时也使被保险人的权益的保障更为可信。短信投保的推出,被业界视为走出销售渠道窄、利润空间小的一次创新。短信保险大大简化了过去签署保单的繁琐过程,降低了业务成本和时间成本,即方便投保,也克服了原来手工出单的种种弊端。保险公司还可以把旅游保险做成卡,放在超市里,跟食品、电话卡一起卖,为游客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真正实现多层次、全方位的分销渠道,使旅游保险成为人们出门旅行可以随时、随地、随意购买的日常消费晶。

(五)探索提升保险附加值的有效途径

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拓展,旅游保险的竞争必将日趋激烈,延伸保险服务和提升保险附加值将成为各保险公司进一步拓展保险市场的手段。中国人寿、人保财险和太平洋财险等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SOs)联合推出的商务旅游计划及境外紧急救助行动、境外旅行综合及紧急救援保险,人保财险为境内旅游者设计的“走遍神州”保险卡、太平洋财险最新推出的“君安行”卡式服务、平安公司与慕尼黑再保险联合推出的“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等,都是提升保单附加值的一种有益尝试。参加保险的旅行者在商务、旅行期间,如遇到困难,只要拨打24小时专线服务电话,即可获得旅游咨询,行李、物品、旅游证件遗失援助,旅游救助等多项服务,将保险公司传统的事后理赔变为提前介入和及时有效的援助,突破普通保险产品“先自付,后理赔”的传统操作模式,满足客户全方位的保障需求。在扩大保险服务范围的同时,还体现了一种人性化的服务和关怀。

(六)积极探索纠纷处理多元化机构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旅游保险;文献综述;对策

中图分类号:F840.6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2-0171-02

引言

关于旅游保险,2009年之前的研究文献中李炳义(2009)在《近十年来国内旅游保险研究的进展》一文中已作了全面的概述。本文就2010年以来的86篇文章进行综述,这些文献涉及的内容主要有旅游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对策,旅游保险制度改革,旅游保险市场与旅游业的关系,旅游保险的发展趋势等。还有一些从其他角度研究旅游保险的,如基于扎根理论的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因素研究、从旅游市场细分角度研究保险消费等,其中研究最多的当属旅游保险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文献综述

在研究最多的《关于旅游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原因及对策》这一类课题中,研究重点虽不尽相同,但观点则是大同小异,多有相似之处。赵丹凝(2010)对我国旅游保险做了SWOT分析。笔者认为,我国旅游保险产品缺乏针对性,应该学习国外经验,如推出阳光天气保险、加强与救援机构的合作、推出相关保险产品。崔晓维(2010)也作了《中国旅游保险的尴尬境况分析》。石曦(2012)在《我国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及对策研究》中指出,我国旅游保险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旅游者对保险产品认知的偏差和旅行社的误导导致旅游者不考虑责任意外险的险种;其次,保险产品结构单一且通常把蹦极、漂流等列为“除外责任”,不能切实满足投保人的需求;再次,旅游保险品种多采用团体险,将自助游对象拒之门外;最后,宣传力度不够。据此,笔者认为应丰富产品类型,扩大保障范围;强化品牌宣传,通过专业人才培养树立品牌形象;建立旅保合作机制。黄雅卓(2010)在《世博会与旅游保险创新》一文中指出保险人应痛改惜赔陋习,改变能不赔就不赔的观念,进而减少理赔纠纷。朱劲松(2012)通过调查问卷和实证分析得出,旅游保险购买率低的原因还是民众的旅游保险意识,并且收入高低展现出了影响这一意识的倾向性特征。朱劲松(2010)在《基于扎根理论的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影响因素》一文中则认为,旅游保险的发展是一个多因素互动的结果,单靠一个因素作用有限,但每个因素的改进(哪怕是部分改变)都会对旅游保险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柴寿升(2012)在《中国旅游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策略》中从旅游保险市场供求矛盾、政府调控和企业转型3个方面分析了如何使旅游保险市场均衡发展。于成君(2011)在《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对策分析》中提到现阶段旅游保险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旅游业和保险业配合不到位。蒋莉琴(2011)从旅行社、保险公司、消费者3方面分析了旅游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从客户、产品、渠道三方面提出了建议。应宁安(2013)认为,通过对旅游市场细分,按照消费需求、购买能力、生活方式、文化习惯等不同设置保险产品将会更好地促进保险消费。

在这些文献中也可以看到,引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宣传旅游保险的有黄宜平(2010)的《春节出游别忘旅游保险》、韩忠芹(2013)的《节日出游如何购买旅游保险》以及牛利(2013)的《旅行包必备:保单》等文章,他们通过提醒旅游者确定购买旅游保险原则、区分国内游与国外游的保险区别和自驾游购买旅游保险的细节等来宣传旅游保险知识。

在对旅游保险趋势分析的研究中,当数石曦(2013)的分析较为全面。作者首先从旅游产品、出游方式、老年旅游市场等方面分析了旅游业的发展变化,然后又分别从供应链视角和旅游保险相关方主体来分析了旅游保险的发展趋势,具体从设计环节、产品推出环节、销售环节和终端服务环节阐明旅游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另外,郑晓玲(2012)和杨晓娟(2011)还就旅游保险与旅游业的相关性作了分析,其中郑晓玲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旅游保险发展与旅游收入呈高度的正相关关系。

综上可见,关于旅游保险的文献总数不是很多,虽然内容也涉及到旅游保险领域的各个方面,但大多集中在旅游保险市场的问题及对策上,且实证研究也较少。后来的学者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旅游保险市场,以促进旅游保险市场与旅游业的共生繁荣。

参考文献:

[1] 赵丹凝,马晖.我国旅游保险SWOT分析及策略[J].商业研究,2010,(2).

[2] 崔晓维.保险加族的新新人类闪亮登场——中国旅游保险的尴尬境况分析[J].中国市场,2010,(15).

[3] 石曦.我国旅游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及对策研究[J].中国保险,2012,(9).

[4] 应以安.我国旅游市场细分与保险消费的关系研究[J].中国商贸,2013,(3).

[5] 黄雅卓.世博会与旅游保险创新[J].上海企业,2010,(1).

[6] 黄宜平.春节出游别忘旅游保险[J].中国信用卡,2010,(2).

[7] 韩忠芹.节日出游如何购买旅游保险[J].国家电网,2013,(2).

[8] 牛利.旅行包必备三:保单[J].大众理财顾问,2013,(1).

[9] 朱劲松.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2).

[10] 郑晓玲.旅游保险发展与旅游收入增长的相关性分析——以海南省为例[J].特区经济,2012,(3).

[11] 杨晓娟.旅游保险与旅游业的关联性分析[J].经济视角,2011,(12).

[12] 柴寿升.中国旅游保险市场协调发展策略[J].社会科学家,2012,(1).

[13] 于成君.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对策分析[J].黑河学刊,2011,(5).

[14] 蒋莉琴.我国旅游保险及其发展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2011,(5).

[15] 石曦.我国旅游保险趋势分析[J].上海保险,2013,(1).

[16] 朱劲松.基于扎根理论的中国旅游保险发展影响因素研究[J].旅游学刊,2010,(1).

A literature review of the tourism insurance

LIU Meng-hui,ZHAO Wen

(Economy school ,Xi'an Finance and Economics college,Xi'an 710100,China)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3

[关键词]探险旅游;安全管理;风险评估;保障机制

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人们的可自由支配收入的增加及消费能力的提高,并得益于交通及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旅游及休闲需求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旅游细分市场中的生态旅游、自然旅游及以探险旅游为代表的特种旅游便应运而生。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前期,生态旅游、自然旅游、探险旅游这3种特殊旅游细分市场才得到快速的发展。

近年来国内外有大量关于生态旅游和自然旅游的学术著作以及论文问世,但是有关探险旅游的研究仍然处于启蒙状态。这是由于探险旅游一直被归入生态旅游或自然旅游的亚类中,未单独进行研究。直到近几年,探险旅游越来越受旅游者的欢迎,发展速度几乎超过了其他两种旅游形式,而探险旅游事故的频频发生,也逐渐引起学界和业界的广泛关注。

1 探险旅游的界定

1.1 概念

探险旅游(adventure tourism)是有人引导的商业旅游(guided commercial tour),它的主要吸引物是依托自然环境特征的、需要特殊体育或者类似设备支持的、令游客激动的室外活动(buckley,2006)。加拿大旅游委员会把探险旅游定义为:发生在非同一般的、异国他乡的、遥远与荒野的旅游目的地的活动,涉及一些非传统的交通与各种难度的活动。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探险旅游的外延已经扩大,不再是少数专业探险者们“勇敢者”的游戏,已经开始渐渐向大众旅游形式过渡,以登山探险旅游研究为例,贝蒂和胡德逊(beedie&simon hudson,2003)就认为在登山运动中,专业登山运动员和旅游者的界限已经慢慢模糊,这就使得探险旅游的研究具有更广泛性的意义。总体看来,西方学者对探险旅游的定义强调了冒险性、结果不确定性、环境性、个人自主参与性与商业性的特征。

1.2 分类

探险旅游的复杂性以及多面性决定了其活动的多类型性。从探险旅游对地理环境的特殊要求,部分学者从活动所附属的地理环境角度进行研究(表1)。

另外,探险旅游活动也可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而分成“软探险”旅游和“硬探险”旅游(lipscombe,1995)。“硬探险”指旅游者愿意到偏僻的环境,挑战内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自然真实的而不是人造的,对于参与者来说具有高危险性、高参与性,富有挑战性,并且对于参与者的身体条件有极高的要求(mallett,1992;peterson,1989;rubin,1989),包括登山,高空速降,洞穴探秘,跳伞运动以及潜水等;“软探险”旅游者相对而言是初学者,他们寻求一种被设计好的新奇活动。而这种活动也能给他们带来兴奋感以及感情的抒发(lipscombe,1995)。因此“软探险”旅游在游客参与性程度上较被动,此类旅游包括丛林步行,徒步旅行,骑马,皮艇漂流等等。

2 探险旅游的特点

2.1 对刺激的追求

探险旅游对于旅游者的核心吸引力并不体现在风险本身,而是隐藏在风险后面的刺激感和不确定性。卡特(cater,2006)认为对风险的追求不是这些活动的核心吸引力,不能简单地把风险理解为冒险的动机。研究显示,旅游者加入探险活动的首要动机是追求恐惧感和刺激感,而不是追求具体的冒险活动。最成功的探险旅游经营者是在能够降低实际风险程度的同时,把刺激感内化于其中(见图1)。

2.2 对安全的保障

沃尔(walle,1999)以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为例,证明了在探险旅游活动中如果没有安全的保证,更高层次自我实现的需要是不能得到满足的。游客通过环境冒险与自身能力的互相作用来获得一种挑战自然的探险体验。因此活动具有的危险程度与游客的体验水平以及技能有积极的关系(ewelt,1997,1989;ewert&hollenhorst,1994;martin&priest,1986)。但是危险程度与游客的体验水平决不是正比关系,当危险程度超过了游客能力所能够承受的范围时,那么游客的体验水平便处于下降的趋势。“绝对刺激,绝对安全”才是探险旅游的显著特点。

3 探险旅游供需文献回顾

3.1 探险旅游需求

随着社会发展,旅游者的消费行为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追求更加健康的生活方式、更加关注环保问题、对质有较高的要求等等。旅游者,更确切地说是“新旅游者”(poon,1993)希望从他们的假期中获得一定收益,比如说独一无二的经历。“新旅游者”一个主要的特征就是从日常生活中逃脱出来,并获得一定的自我实现(swarbrooke,beard,leckie,pomfret,2003)。而探险旅游所涉及的极具参与性的活动可以满足旅游者彻底逃脱日常生活的需要,并使其获得“最高体验”(maslow,1976)。

3.1.1 选择探险旅游因素:内因+外因

两个方面的因素限制着旅游者对探险旅游的选择,一个内在因素,一个外在因素。内在因素,即探险旅游者的动机,促使旅游者寻求可以带来满足的假期经历的内在需求。由于探险旅游的不同特性,参与者的动机也就各不相同。利用马斯洛的需求理论来分析,可以发现探险旅游是为了实现较高层次的需求:自尊和自我发展,自我实现。大多数旅游者选择探险旅游是因为一系列不同的原因而不是一个。在美国的世界探险旅游展览会上,对178个展览商的调查报告指出“获得新的经历”、“自我成长”、“高兴与激情”是选择探险旅游的重要原因(sung et al.,1997)。外在因素,即探险旅游者外在条件,譬如年龄、能力、活动的类型等。探险旅游与大众旅游相区别的主要特征危险性,导致对探险旅游者的年龄、能力、身体健康情况有一定的限制。而探险旅游的不同活动类型,又放宽了这个限制。

学者一贯认为探险旅游是年轻人的游戏,经济资讯机构(economic intelligence unit,1992)有不同的观点,指出追求探险和激情的态度,才是探险旅游者的决定因素。约翰等学者(swarbrooke,beard,leekie,pomfret,2003)认同后者的观点,认为相较于 年龄,生活方式的选择对旅游者参加探险旅游更有决定作用。但一旦决定选择探险旅游,年龄、能力与探险活动类型选择有紧密的关系(loverseed,1997)。更重要的是,旅游者的健康情况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如卡特(cater,2000)指出,一些旅游经营者要求他们的顾客出示健康证明。

随着探险旅游市场的发展,旅游经营者需要了解影响旅游者选择探险旅游的动机是什么,从而对其经营决策、营销推广有所帮助。探险旅游涉及面广,以及研究关注少都决定了在这方面的研究仍需要一段很长的路程。

3.1.2 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者

对探险旅游者直观的认识是那些追求硬探险旅游的旅游者。而忽略了软探险旅游者。而探险软-硬系统更有助于增加旅游产品类型以及扩大旅游市场(swarbrooke,beard,leckie,pomfret,2003)。软探险旅游具有一定可知的、较低水平的危险,对旅游者的初始技能要求不高。而硬探险旅游者参与的活动,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其技能和以前的经历有较高的要求(hill,1995)。因此软性探险旅游能吸引更多数量的旅游者参与到探险旅游中来。这些观点在马勒和克里沃(muller&cleaver,2000)对“婴儿潮”的研究中得以体现,其研究结果显示在五年之内56%的旅游者参与过探险旅游,而其中的大部分是软探险旅游。

正如上文提到,不同个体选择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有不同的原因,如年龄、能力等。也致使有的旅游者认为是探险旅游的,其他一些人认为不是;有的认为是软性探险旅游,而在其他一些人眼中是硬性的(beard&wilson,2002)。因此,有些旅游者在探险旅游中得到满足,自我肯定,这种探险活动可能使另一些人恐慌,感到焦虑,这也就不能满足其初始的动机。随着旅游者动机的改变,以及在每次探险活动中经历的积累都可能使每个探险旅游者向高难度的探险旅游者类型转变(fluker&turner,2000)。

3.2 探险旅游供给

随着需求的迅速发展,探险旅游产品供给也面临着一个发展更新趋势,一些作者把探险旅游产品的这一发展趋势作为其研究的重点。早期的研究较偏重于单独的旅游产品,如潜水旅游团队的结构(tabata,1992)、骆驼旅游(shackley,1996,1998)、登山活动的商品化(johnson&edwards,1994)、潜水活动的商品化(livet,1997)、观鲸旅游(davis et al.,1997)、鳄鱼旅游(rvan,1998)、海上探险旅游产品(cater,2000,jennings,2003)、美国的探险旅游产品的子类(sung et al.,2000)等。这些研究更关注某一次旅游的组成和某一个旅游团的结构。

后期的研究焦点开始以某个具体探险目的地为背景,为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吉拉得(giard,1997)、布思(booth,2001)、戴维森(davidson,2002)、弗莱德曼(fredman,2003)、赫伯利(heberlein,2003)等学者分别对法国、瑞士、新西兰、澳大利亚、印度等一系列旅游目的地展开了实地研究。某种特色旅游产品项目也被置于一个更具体的背景下加以研究,例如:野生动植物旅游就曾被柯廷(curtin,2003)、舍科(sekhar,2003)、里德(reid,2004)、贝若(berrow,2003)等学者在新西兰、爱尔兰、东非等地加以研究。

随着旅游产品的综合化和多样化发展,学者们的视角也更为全球化和系统化,开普(cape,2003)从全球范围调研了潜水旅游的发展情况,陈(chela etal.,2003)归纳了依据季节的预测方法,克劳蒂亚(cloutier,2003)从更宽泛的角度总结了探险旅游商业层面的一些问题等,此阶段的研究更具有可比性和广泛性。

4 探险旅游安全管理

由于国外公共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国外学者对探险旅游的研究重点放在探险旅游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风险评估研究上,对探险旅游安全保障机制的研究比较欠缺,而国内文献多从保障机制方面人手,提出探险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包括探险旅游预警系统、监控系统、救援系统和保险系统。

4.1 风险评估研究

克利夫特等人(clift et al.,1997)、维克斯和佩奇(wilks&page,2003)及佩奇(page et al.,2005)通过对苏格兰的专题研究,提供了一系列探险旅游活动及事故数据的回顾,得出最危险的探险旅游活动是骑马、四轮越野车和雪上运动。对于活动研究的热点则主要集中在了登山、滑雪及潜水运动方面。

威廉(william,1999)回顾了北美的登山事故,马尔科姆(malcolm,2001)报告了新西兰库克山国家公园的登山伤亡率,穆萨等(musa et al.,2004)得出到珠穆朗玛峰国家公园89%的游客会受到高原反应、呼吸疾病以及肠道感染的影响。

雪上运动事故也吸引了普遍的关注:艾特肯(aitkens,1990)、普劳尔等(prall et al.,1995)、古莱特等(goulet et al.,2000,2001)、哈格尔(hagel,2004)等学者不仅分析了雪上项目的基础数据,而且比较了滑雪与滑雪板运动对身体不同部位的伤害度,头盔和护腕的影响,以及技术及经验的作用。

特瑞维特等(trevett et al.,2001)、维克斯及戴维斯(wilks&davis,2000)分别统计了在奥克尼郡、昆士兰、美国及日本的潜水死亡率,泰勒等(taylor et al.,2003)概括的回顾了潜水类活动的伤亡情况。

新西兰作为一个探险旅游大国,探险旅游安全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他们运用一系列一手或二手数据来评估确定探险旅游伤害的性质与程度,尤其是本特利(bentley)和佩奇(stephen j.page)等专家在对事故及安全管理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本特利和佩奇(bentley&page,2001)研究了新西兰的探险旅游事故,在其中把旅游者的人生安全作为评价的一个新范例提出;本特利等学者(bentley,meyer,page,chalmers,2001)通过对新西兰健康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的从1982-1996年的数据,分块讨论了在分析伤害问题时选取的变量因子,分别是事故发生地、事故种类、具体活动、住院天数、伤害程度、地理空间分布、事故年份及月份、年龄、性别,为系统的分析提供了框架参考,最后总结出高风险的旅游项目通常为独立的,无引导的旅游,例如登山、滑雪、徒步远足等。骑马和脚踏车被认定为是商业探险旅游活动中最容易发生事故的项目,跌落是最经常的事故。而本特利、佩奇和基思(bentley, page&keith,2007)同样探究了探险活动中伤害赔偿的模式和趋势。通过对一个地区12个月来事故的归纳总结,发现总体趋势是单独行动的项目要比商业组织的项目发生事故概率大,如骑马、徒步行走、登山、冲浪等,滑索及喷气船项目要求赔偿的金额最多。在人员比例中,年轻男子受伤占了大部分,跌落也被反映为是最普遍的事故类型。两篇文章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彼此的观点。

本特利等学者(bentley,page&laird,2001)接连通过两篇文章,将研究对象锁定在从业者身上,通过对从业者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从问卷统计结果建立起一个从经营者角度对通常风险因素界定的框架。27项探险旅游项目被列入,其中被认定为具备最高风险的是雪地运动、蹦极以及骑马;而滑落成为伤害最主要因素。

佩奇等学者(page,bentley&walker,2005)用对比研究方法调查了新西兰和苏格兰探险旅游的安全体验。通过比较方法有助于帮助分析在不同地理范围下旅游发展和变化的区别和联系,这种空间上的横向比较研究为理论的应用提供了更普遍的意义。

本特利和佩奇(bentley&page,2007)对1996-2006年的7篇探讨新西兰探险旅游安全问题的文献进行了一个综合比较归纳,包括列表对比了各文章中所用到的一二手数据来源、探险旅游伤害问题程度、不同种探险活动的风险排序、探险旅游安全问题风险因素排序、综合建立起了一个概念化的模型。

4.2 保障机制研究

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这是旅游界公认的管理底线。旅游安全对于旅游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管理部门来说,都是不可逃避的话题。探险旅游作为旅游的一个细分市场,由它的特性(绝对安全、绝对惊险)决定了安全是其首要问题。因此从安全预警、安全监控、探险旅游救援、探险旅游保险以及探险旅游法规和教育培训6个方面对探险旅游保障机制的研究是探险旅游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国内相关文献着重从游客、组织及探险旅游管理部门管理的角度切入探求保障体制的建立。

4.2.1 游客角度的研究

旅游者个人因素是探险旅游事故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冯麟茜,2007),由于旅游者的不安全行为以及个人原因,不按规范操作行事、卖弄炫耀、不按照统一的步骤,安全意识不足、过分自信和无经验导致事故发生占到多数(侯国林,2005;张进福,2006)。刘德谦(2006)就近几年的沙漠探险指出现阶段旅游者自身安全意识较弱,未对可能遇到的危险做好充分的准备,这得到诸多学者的认可。与常规性的探险旅游相比,旅游者需要从技术、体能以及心理都要做好准备(ewert,1997、1989;martin&priest,1986;hall&weiler,1992;马洪曼,2007)。针对不同类型的探险旅游,对旅游者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洞穴探险旅游与漂流旅游(李海东、保继刚,1995;张瑁、林刚,2004;王仁庆,2005)。因此对游客的管理是探险旅游安全管理的重要部分。

4.2.2 组织角度的研究

目前组织探险旅游主要通过3种途径:个人、网络、俱乐部,因此组织程度低,是我国探险旅游最明显的特征。探险旅游的管理由于受许多不可控因素的影响,因此这是较难保障的。旅游组织起到关键作用。而在3种组织方式中,一些较大的俱乐部也承担着探险设备的供应,设备因素在探险旅游风险因子也占有较大比重(王小利、张树夫,2006)。组织要加强旅游者安全教育,使其深入了解并理解探险旅游的危险性。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适合参与的项目。出发前制定计划,加强对旅游者体能和心理训练(冯麟茜,2007)。由于探险旅游刚刚兴起,从探险旅游发起组织、旅游景区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旅游景区中,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开发与管理办法不配套的问题比较突出;特别是新开发的旅游区安全意识薄弱,存在种种安全隐患;一些旅游企业没有专门负责安全保卫的机构,旅游安全设施及管理的滞后,是引发安全事故最大的隐患(侯国林,2005;赵怀琼、王明贤,2006)。组织在探险旅游的救援中也起到了作用。冯麟茜(2007)指出,应建立民间和政府“合作”的救援组织。研究者也指出大多数时候“向导”代表探险旅游发起组织对探险旅游队员进行管理,考虑探险旅游的特殊性,向导不仅要具有普通导游的素质,还应能与参与者保持良好的沟通、设置救援队伍,保证第一时间救援、突发事件准备、保持器械良好运行、危险预报和信息传递的通畅顺利等(侯国林,2005;冯麟茜,2007)。

4.2.3 探险旅游管理部门角度的研究

旅游管理部门应协同探险旅游组织或督促探险旅游组织做好安全预警。探险旅游涉及面广及诸多复杂因素,所以政府需要发挥主导作用。要做好安全预警,政府首要做的就是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等级评定(bentley、meyer、page、chalmers,2000;席建超、刘浩龙、齐晓波、吴普,2007;bentley、page,2007)。探险旅游安全事故的特殊性、紧迫性及其影响的重大性,建立一个及时、有效的探险旅游救援系统,有很多伤亡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加强高科技在探险旅游游安全救援体系中的应用,使得探险旅游安全救援成为保障探险旅游活动正常进行和维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郭零兵,2005)。探险旅游所处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在作探险旅游的救援工作。但是救援工作所要求的技术性,以及救援过程中的高成本,导致最终的救援行动迟缓甚至不及时(肖爱莲,2001;冯麟茜,2007)。买保险,这是多数人会想到的转嫁风险和责任的方法。国外的保险公司对滑雪、水上、空中等高风险运动设有“特种保险”(王卫平,1997)。卡伦德和佩奇(callander&page,2003)以新西兰探险旅游活动的安全和管理为着眼点,调查了发展中旅游法律支撑框架,讨论了经营者与旅游事故的责任关系,倡导安全经营和规范立法。从经济学角度来讲,保险制度是旅游赔偿中最符合帕累托效用最大化的一种方式。借鉴国外探险旅游成功的例子,这将是我们今后研究的重点。从系统的探险旅游保障体系来看,在探险旅游开始前政府或旅游管理部门就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使危险隐患被扼杀在萌芽中,而不是等到有重大危险事件发生了,再去针对事件做出政策。马红漫(2007),冯麟茜(2007),刘德谦(2006),郑晋鸣(2006),王小利、张树夫(2007)等提出了建立探险旅游申报制度、类似“领队”或导游的资格认证制度、责任认定制度、保险制度等制度。

5 以往研究的局限及可创新之处

(1)迄今为止的研究具有明显的地域特点,其中以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为甚,大部分研究以此两地为例,表明这两地的探险旅游现状及研究在全世界居于领先水平,对于世界不发达地区或者发展中国家 的研究分析很少。

(2)国外研究以实证研究居多,通常以某地某种形式的旅游活动为例,研究方法为数据收集法、访谈法及在某一时期对某特定旅游群体进行追踪调查研究,概念性研究相比国内较多,但是还未出现一个具有普遍性意义的探险旅游安全管理模型,研究多停留在点上。定量分析上,只有一些较为简单的统计分析,缺乏深度定量模型。如何进一步挖掘国外实证与定量研究对我国探险旅游安全管理的实践指导意义将成为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3)在风险评估研究方面,国外学者的研究从各角度层面列举了系统的评估因子指标,为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研究范式,但其中的不足在于文章基本是在一个大的探险旅游背景下讨论各种类别探险旅游活动的风险性排序与时间空间分布规律,但是缺少对同一类型旅游活动的风险性等级评价(如登山探险旅游风险级别判定),可以进一步细化以提供更加具体实用的指导性意见。目前国内对探险活动的风险评估手段和方法不一,缺乏权威性,也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可创新之处。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旅游保险;现状;原因;对策 

1现状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 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5

虽然从理论上而言,旅游保险对旅游业能起到规避风险的积极作用,但是从目前的现实发展来看,旅游保险的这种积极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保险市场“叫好不叫座”。

旅游保险自产生以来,就被各界推崇,被看做是规避旅游风险的有效手段,而且在发达国家也得到了证实,每年不断递增的旅游收入和中国旅游良好发展也为其提供了充分的保障,极具发展潜力。但是目前的实际状况却并非如此,2006年国内旅游有13.94亿人次,出境旅游有3452万人次,同时还接待了1.29亿人次的入境旅游,旅游总收入6229.74万元。但是,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除了20%左右的旅客是随团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均处于无保险状态,每年至少应有70亿元保费潜力的旅游保险市场,实际却只有约10%至20%的收入,有八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旅游保险市场存在舆论导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的情况。即政府在积极推进,但旅游企业、保险公司和游客这些利益相关方却持观望态度。

(2)旅游保险产品营销力度不够。

目前总体而言,旅游保险的种类还比较多,比如说太平洋寿险的“逍遥游”、“世纪行”、“神行天下”、“境外救援”;平安保险公司的“旅行平安卡”;中国人寿的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太保产险的君安行等,此外,为防范旅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一些保险公司还推出了综合旅游险,涵盖了意外身故、残疾、烧伤保险金、意外医药补偿、意外住院补贴等保障,如平安寿险“万里通”卡、友邦宝安个人意外险计划、太保寿险综合意外险保障计划,还有美国美亚保险公司的“万国游踪”和人保财险新推出“商务旅行保险”等等,这些产品的开发标志着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旅游保险产品开发的广度、深度和精细化方面取得了新的发展。截至2006年12月31日,人保财险共开发旅游保险产品94个,包括61个全国性产品和33个区域性产品。虽然险种的涉及面和涵盖面都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消费者的购买率还是比较低,还没得到市场的积极反应,由于专业性强和产品名目繁多的原因,有许多产品甚至还不为人知,这从另一个侧面也反应出我国现有的旅游保险产品在营销方式和理念上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3)旅游险种涉及缺乏针对性。

目前,在我国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行人身意外险等险种,这些险种的很多条款都和一般的人身意外险没有太大区别,而面对日益火爆的“自助游”市场和漂流、攀岩等特种旅游项目,保险公司又没有相应的产品与之对应,整个市场存在供需不对称的矛盾。

(4)旅游保险赔付限制较多。

主要表现在:①赔付的金额较低;②赔付手续繁琐;③赔付率不高。以上海为例,2006年上海市旅游保险赔款和给付为586.4万元,简单赔付率为14.5%,低于2006年上海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19.9%的赔付率。

(5)旅行社责任险作用未有效发挥。

旅行社责任险是为规避旅行社经营风险,保障游客权益而对旅行社征收的强制险,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现有旅行社责任险面临的有利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出来,①由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和旅行社处于节约成本的考虑,降低投保金额,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理赔不到位,赔付缓慢和赔付款额低的局面;②游客的误解,大部分游客认为旅行社投保了强制险是为游客的风险买单,只要在旅游过程中发生任何侵权行为或意外均可找旅行社索赔;③旅行社责任险赔付金额太低远远无法弥补一次意外或事故的损失,极大挫伤,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原因

旅游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可否认,居民的普遍保险意识薄弱,旅游保险产品不能有效地对应日益细分的旅游市场,保险公司营销不到位等等因素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发展,但是从深层次的原因来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因素:

2.1文化因素

文化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它潜移默化地左右着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甚至生活的细节。在中国,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对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以此为逃避和开脱的理由,采用消极态度,而一部分人则讲究“吉利”,凡事必往好的方面想,如果要在出门前就把若干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事先为未知的意外买一份保险,是许多人不能接受的,说是侥幸心理也好,说迷信也好,大部分国人的保险意识仍然十分淡薄缺。在我国,目前寿险的保单密度仅10%,人均保费不到400元,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再如1998年夏天长江流域的洪涝灾害,造成了几千亿元的经济损失,但我国保险界的保险赔付仅为33.5亿元,显然绝大多数的灾民都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而在许多发达国家,比如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他们的保单密度已经超过了150%,保险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保险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快速发展,但是保险意识并没能相应的达到普及和全民接受,保险意识并没有所深入人心,人们普遍对保险缺乏认识,这和我国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直接的关系。

2.2行业因素

(1)行业自身发展不成熟。

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自1978年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才开始起步,二者的发展时间不到30年,而且都是以略微“超前”的模式发展,在经历了十余年的高速发展后,到目前已经初具规模,成为新兴行业的代表。尽管两个行业在短时间内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成绩不容小觑,但是这一发展并非是渐进式地良性发展,再繁荣的光环仍然无法遮挡由于基础薄弱而遗留的各种体制上和制度衔接上的问题。随着消费者的日益成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行业竞争日趋白热化,旅游业和保险业均存在低价恶意竞争,市场不规范、体制不健全等问题。

(2)行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旅游保险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对于旅游业和保险业而言都具有边缘性,缺乏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俗话说“隔行如隔山”,旅游业和保险业是两个完不同的行业,具有两种完全不同的发展模式和体制。由于两个行业对彼此业务不熟悉,客观上造成了行业之间信息沟通的不顺畅,如旅行社的资质和信用度不能为保险公司所掌握,会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对该旅行社的风险评估,而旅行社对保险业务的不熟悉也会直接造成对保险公司的种种误解和抵触情绪。因此,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造成了隔阂,从而客观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良性发展。

2.3法律因素

旅游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旅游行业法规的缺失;(2)现有法规的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旅游行业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保险行业有《保险法》可以作为其权利义务判定的标准,而旅游业专业法规的缺失则无法对旅游过程中哪些是旅游企业的责任,哪些是游客的责任进行界定。这也就直接对旅游企业和游客的权益造成影响。以旅行社责任险为例,这一险种是以旅游社对旅游意外或事故有直接责任为前提的,如果有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付。从表面上来看,这似乎很合理,很容易实施。但在实际中,矛盾和问题就凸显出来了。如果在一起旅游事故中,旅行社有直接责任,那么无庸置疑旅行社必须负责;如果事故不是旅行社的责任,而是由于第三方或者是游客自身的责任,由于没有旅游法对各个责任方权利义务的规定,法院只能按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定,即旅行社必须提供无瑕疵的服务,不管怎样旅行社均负连带责任,必须向游客先行赔付,然后再向相关相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旅行社不仅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而且还要对旅游进行先行赔付。这势必会激起旅游企业的不满,造成互相推诿责任,拒不赔付等现象,从而最终损害旅游企业和游客双方的利益,使得旅游保险有名无实,市场吸引力和公信力进一步下降。

此外,当前我国的法规对以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比较滞后,在“自助游”、“自由行”等新旅游方式被广泛接受并日益红火的今天,在法律层面却没有相关条款,而因此发生各种权利受损的事件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法律支持,这也在客观上妨碍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3对策

旅游保险不同于一般的保险险种,一个旅游事故的发生不仅涉及到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而且其社会影响也是巨大的,更重要的是其后续影响也不容忽视,因此旅游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不是某个企业或者行业能独立完成的,旅游保险的发展必须依托政府强大的行政主导力量,利用其能迅速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公共发展平台的优势,实现进一步的发展。

(1)出台行业法规,规范权利义务关系。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最重要的作用在于能明确界定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旅游行业最缺失的一项,虽然现在许多旅游侵权案件的纠纷也可以通过其他法规进行判定,但是毕竟不能完全符合旅游行业的自身特点,缺乏针对性,旅游行业的法规的制定十分必要。

(2)建立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上文曾提到,由于行业之间的差别,造成了各种信息不对称,旅游经营主体、消费者、保险公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介人或人这五方都存在信息沟通不畅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旅游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建立旅保合作机制十分必要,通过双方行业主管部门的相互沟通,信息互换等措施,可以增进了解,一方面旅游行业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的新态势、新需求以及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对旅游保险产品的丰富和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使其更具针对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这个途径增加对旅游行业的了解,在量化风险,精算旅游保险费率等方面更切合实际,依据性更强。

旅游保险论文范文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055X(2014)03-0075-06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外出旅行逐渐成为人们的一种新时尚,通过旅游服务专业机构安排旅游事项更是越来越为人们所青睐。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旅游产品供应者和旅游者之间最重要的纽带,其在整个旅游活动期间,不可避免地会因自身经营、运作中的不当行为而面临巨大的责任风险,这种责任风险与一般财产风险相比,所引发的损失金额通常较大且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使旅行社难以独立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范与化解旅行社所面临的确保其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责任风险,并解决受害旅游者较高的损失金额与旅行社有限的赔偿能力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通过社会化方式转嫁风险、分摊损失的制度,被引入到旅游领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起步较晚,自2001年起才开始在旅游业推行责任保险,至今仅有十多年的实践历程。虽然我国在2011年颁布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中对其做出新规定,但其在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未能充分实现对旅游事故受害人利益保护的立法宗旨。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产生及发展

(一)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产生背景

随着旅游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我国旅游保险制度亦逐步建立起来。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于1997年5月13日以局长令的形式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这是以立法形式建立起的较早的旅游保险制度。然而,在其实施后的四年实践中,旅游意外保险制度终究无法给旅行社和旅游者提供充分便捷的司法保护,在理论上和操作上的局限性也日益暴露无遗:

首先,旅游意外保险强调的是意外事故所引发的人身、财产赔偿。当旅行社因自身的过失和疏忽行为导致旅游者发生意外事故时,旅游者除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外,还可以依据侵权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继续向旅行社索赔。可以说,旅行社并不因其已为旅游者办理意外保险而免除法律责任,对于旅行社而言,是否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已经没有实质上的意义。[1]304此外,保险费包含于销售价格中的制度设置,为旅行社心存侥幸私吞游客的保险费大开方便之门,名为强制的旅游意外保险制度实质无法为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其次,旅游意外险因《保险法》的出台在具体操作上遭遇法律困境。一是依据《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旅游意外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人身赔偿和财产赔偿两方面,可是,根据《保险法》第92条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况且寿险公司自1999年12月起所提供的旅游意外保险条款中已不再承保财产保险,这使得旅游者出游的一部分风险处于无保障状态;二是强制推行意外险与《保险法》中关于商业保险自愿的规定相矛盾。旅行社在此既非被保险人亦非受益人,充当的仅仅是保险人的角色,保险费的支付人实际上是旅游者,购买意外险的义务无形中强加于旅游者身上,这与《保险法》的规定不符。

鉴于旅行意外保险无法在自身制度内部克服其实务与法律上潜在的困境,旅游保险领域便迫切需要一项新的险种来应对和化解旅游过程中的种种责任风险,从而更好地担负分散旅行社责任风险、充分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任。纵观我国现有的商业保险险种,无论是从责任风险转移还是填补受害人损失的角度出发,责任保险都因其所独特的功效而理所当然地成为首选,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亦就应运而生。

(二)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

纵观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立法历程,最早对“旅行社必须投保责任保险”做出明确规定的是2001年生效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但是其作为国家旅游局单方面的部门规章,显然是与我国《保险法》第11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相冲突。

在经过近八年的漫长酝酿之后,国务院于2009年5月1日施行《旅行社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旅行社责任保险作为法定强制旅游保险的性质,并赋予了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旅行社责任保险具体方案的法律依据。此后,经过两年时间的深入调研,国家旅游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制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自此,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指导原则,以《旅行社条例》和《办法》为主要内容的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体系,而所谓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则为“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

二、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

(一)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民事责任基础

从性质上看,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它是以旅行社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是以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消极保险利益为标的的,这种特有的标的使其有别于其他种类的保险制度。因此,对该制度的研究必须以对其标的的考察为基础。

1?泵袷略鹑蔚囊话憧疾?

说到底,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为“责任”,而这里的“赔偿责任”为何呢?我国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尽管民法通则在规定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方式时也包含了诸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非财产的救济方式,但就法律特征而言,民事责任是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目的的财产责任,故赔偿经济损失应为民事责任的主要实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为民法中的具有财产性质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包括旅行社因为自身的犯罪行为或行政违法行为而对第三人所负有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否则,无异于鼓励旅行社积极行使犯罪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有违保险的最初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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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作为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不容置疑的,但从理论层面上讲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赔付功能是否与民事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形成重合?依照现代赔偿责任理论,立法者或法院在决定何人应当负担侵权责任时,政策上所考虑的不仅仅是加害人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否可资非难,还包括他是否能够依市场上的价格机能和责任保险制度将损失分散给社会大众,[2]281因此,责任保险的引入无疑分隔了法院的侵权判决和侵权责任人,可以确保受害人的正当权利和损失通过法律认可的途径进行修复和补偿。与此同时,由于保险的射幸性,决定了不是每个交纳保费的投保人都会遭遇保险事故,而由并未犯有过错的人来分担其他人因过错造成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惩罚、教育不法行为人,显然与侵权责任存在冲突。

然而,应该看到的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并不为旅行社的故意侵权行为及非经济的民事责任承保,此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要由其自己承担,此时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适用侵权责任制度;当其过失造成损害时,旅行社责任保险发挥风险转移和损害填补的功能,其侵权责任及不利后果由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承担,但对于超出保险合同约定金额的损害,加害人的责任并没有免除,其对受害人因责任保险而未足额受偿的部分仍负赔偿义务。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在损害赔偿经济上的社会转移使得“自己责任”所发挥的惩戒和教育的社会效用有所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有限的,况且任何法律制度的设计都不可以完美无瑕,我们所要做的是对旅行社责任保险进行制度上的优化。

(二)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的法理基础

责任保险机制具有保护旅游事故受害人利益、转移旅游事故损失以及预防和减少旅游事故发生等价值,但其不足在于难以保证责任保险的普遍存在。为了维护社会大众利益,有必要由国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某些责任保险予以强制化。诚然,一个好的社会制度应该以正义为其首要价值,而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则蕴含着较高的法律正义观价值。

1?甭眯猩缜恐圃鹑伪O罩?分配正义

根据分配正义理论,分配正义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3]265-267其中,罗尔斯所提倡的分配正义观认为,一种公平或正义的社会制度安排应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是“自由的平等原则”,它强调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享受政治自由等各种权利;其二是“差别原则”,它强调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即贫富差距),在允许不平等存在的同时,要求对不平等进行限制,使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获得最大的利益。[47]

在旅游活动中,旅行社作为在旅游经营活动中获利的一方,财力充足,而事故受害人作为自然人在经济上易陷入极度困顿,相较两者的地位,将事故损失的风险分配给具有经济实力的旅行社,要比让遭受身体和精神痛苦的受害人承担更具有正义色彩。同时,为了使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不幸事件中获得最大利益的救助,分配正义理论进一步考虑了通过保险进行损失社会化的可能性。根据“可保险性”理论,作为旅游事故潜在责任人的旅行社通过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将损失风险分散出去,其所花费的只是缴纳少量的保险费,就可将过重的责任负担转移给保险人。这样,分配正义为旅游事故责任人(旅行社)的“自己责任”转变为从事旅游业务的全体旅行社来承担的“社会责任”提供了合适的理论基础。而旅行社强制责任保险因强制所有具有同类危险的旅行社投保,必然在保险费率方面能够以更便宜的价格购买保险,进而有助于提高旅行社投保的积极性。

2?甭眯猩缜恐圃鹑伪O罩?矫正正义

与分配正义不同,矫正正义被视为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基础,阐明了当法律意图阻止某些行为或者认为侵害行为人应当对不幸事故负责时,要求加害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受害人,这是矫正主义最为典型的体现。不过,根据矫正正义的理论,矫正主义旨在保障社会成员个体的合法权益,强调“均等”,实现对人与人交往中的伤害行为进行公正的补偿,以使成员间不断遭到破坏的均势恢复平衡,因此,在纠正不法行为、平衡受害人所受到损失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方有所得”,则“一方有所失”。

具体而言,一方面,旅游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通过保险机制获得迅速、有效的补偿,保证其损失恢复到原先的利益均衡状态,从而符合矫正主义对一方有所得的要求;另一方面,旅行社必须为该责任保险支付一定的金额,以获得分散损失的保险机制,同时,立法要求旅行社必须投保责任保险,否则将要受到行政处罚,这也是符合矫正正义对一方有所失的要求。在此,可能会有人说“受害人从保险机构获得的补偿额与旅行社投保该责任险所支付的金额相差悬殊”,但是就旅行社整体而言,该责任险的强制性使得旅行社长期投保所支付的总体费用与保险公司所支出的总体赔偿额,基本上还是相等的。[5]况且,该责任险并非旅行社无须承担任何个人责任的完全的损失社会化模式,其减少的是旅行社的部分损失,旅行社仍须承担受害人损害超过保险限额的差额部分。在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责任保险机制显然没有违反矫正正义的要求。

可以说,矫正主义与分配主义这两种理论贯穿于旅行社责任保险机制之中,相互协调,从旅行社(加害人)承担到损失社会化,共同致力于实现受害人损失补偿的最终目标。

三、目前旅行社责任保险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这种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现行行政法规只规定了其为旅行社投保的强制险种,便无进一步规定,以致在立法及实务中存在诸多问题。归结起来,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性质界定问题

目前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旅行社的责任形态,且将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的要件赋予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而形成了对保险给付性质的不同看法。

有的观点认为,当前保险公司普遍承保的是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者过失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有的观点则认为,保险人的给付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赔偿责任,这是因为旅游事故这种侵权行为损害本身往往是由于意外情况造成的,很难确定哪方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此时,受害人欲指出“旅行社是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者”及证明“旅行社主观上存在疏忽或者过失”是相当困难的,这往往会使受害人遭受举证困难的困境,无法迅速获得抢救费、医疗费等基本保障。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制度并未对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的性质予以明确。

(二)承保责任范围问题

对旅行社责任的界定,可以说是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因旅行社的责任引起的损害赔偿,不外乎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依据我国《办法》第2条第2款和第4条的规定,都没有对旅行社引起的赔偿责任的原因进行限制,显然,侵权责任当属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标的,至于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却因目前立法规范的认定不清而似乎始终游走在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的边缘地带,故下文将集中于对违约责任的讨论。

关于违约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这一问题,美国作为当今责任保险最为发达的国家,就其法例而言合同责任为可承保责任之一,这里的合同责任是纯粹根据合同而承担之赔偿责任,[6]207但仍有部分法院判决的态度是将合同责任排除在外,而我国对此亦存在诸多争论。

实际上,那种一味囿于将违约责任排除于责任保险范围之外的主张,主要是源自责任保险发展初期的影响,即将承保范围设定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除外责任问题

所谓的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责任免除条款排除和限制保险人未来保险责任,或者依据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或保险习惯,保险人免于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反观我国先前生效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对除外责任做出了相关规定,而现行的《办法》却没有任何提及到除外责任的规定,这给保险公司任意扩大免责范围以缩窄其理赔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

最常见的是,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规定其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由于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并以“旅行社没有履行相关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免责理由,如此一来便形成旅行社无论是否履行安全警示义务都将得不到理赔的悖论,更有甚者,在免责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国家、行业或合同规定的标准,保险人不承担理赔责任”,然而,旅行社与旅游者之所以发生纠纷,往往是由于旅行社的过失导致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标准,这种除外责任未免对旅行社过于苛刻,旅行社责任保险亦未能实现其初衷。

(四)责任保险主体及受害人利益保护问题

在旅行社责任保险中,其涉及的主体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第三人,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给付关系、被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关系以及保险人与受害第三人之间的法定保险给付关系。其中,受害第三人在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责任保险合同时尚未明确,对合同缔结没有任何意思表示,但一旦发生旅游事故,保险合同条款却关系到其损失是否能得到及时、有效地填补。就受害人而言,旅行社责任保险对其保护并不充分,这主要体现在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方面。

目前,从《保险法》第65条第2款及《办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来看,可以说立法对受害第三人直接请求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只是其行使是有限制条件的,均将其限制为“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而对旅行社破产或者逃逸等行使条件却未予考虑,试想在发生旅游责任事故后,若旅行社在尚未对受害人赔偿之前破产,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受害人无法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受害人对旅行社的债权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与旅行社的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面临着无法得到责任保险全额补偿的风险。况且如何衡量和判断“被保险人怠于”这一无法规则化或量化的状态,始终缺乏统一的尺度,这一证明过程中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程序又会使得受害人无法及时获得填补。

四、完善我国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具体性质

关于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的前提始终离不开对旅行社责任的讨论,笔者认为旅行社的民事责任本身的归责原则是包含了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一个归责体系,有关保险给付性质存在的“过错责任说”和“无过错责任说”这两种观点,都没有从责任保险的视角来判断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给付责任。

所谓的“有无错过”是侵权责任法中用来判断旅行社主观状态的专有名词,只能出现在旅行社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此,不管是对旅行社还是受害人来说,保险人都不存过错可言,保险人依据《办法》第18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保险人替旅行社承担赔偿受害人的责任,仅是与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缔结有关,保险给付是保险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具有合同给付性质,故不存在保险人是承担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的问题,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给付应遵循旅行社“无责任即无责任保险”的原则。

此外,针对交通事故、食物中毒这两种在取证方面较为困难的旅游事故中,保险人有必要在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无责先赔”的保险给付责任,以及时化解旅游事故损失,保证受害旅游者不因事故责任认定而影响医疗救治。目前,2010年1月1日起推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也显示了这种制度设计的进步意义。

(二)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之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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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社作为集食、住、行、游、购、娱等一体的综合服务提供者,承担了旅游业大部分的经营风险,该风险所致的损害甚至是发生在其不可控的范围之内,为了保证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在立法上将违约责任明确列为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标的,而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即是旅行社基于法律规定对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无过错责任应纳入承保范围之内。这样,当旅行社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同时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时,都能将一部分赔偿责任分散给保险公司承担,不再取决于旅游者提起何种诉讼,有效减轻了旅行社负担,且对旅行社损失的填补实际上最终得益的是受害旅游者。

2?焙贤?责任纳入承保范围的探讨

尽管理论上说,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皆纳入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范畴有其合理性,亦符合旅行社的现实需要,但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不以违约人主观过错为要件,若旅行社因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亦属保险标的,则显然是与旅行社责任保险承保意外风险的本质相冲突。

因此,作为旅行社责任险标的的违约责任的范围应有所限制,并应至少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旅行社因第三人原因引起的违约责任承担问题应有更明确、更合理的规定。二是提高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程度。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主要解决的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侵权纠纷,而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违约纠纷,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采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保证金制度来解决。三是对旅游保险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统一的赔偿标准。

(三)旅行社责任保险除外责任条款之规范

正因“于一保险契约内欲明确地订定保险人所承保灾害之范围几不可能,所以于保险技术上除了正确地、尽可能地载明保险灾害之态样及其定义外,一般亦可以反面的方式,以‘不包括条款’或除外条款来确定其范围’”[7]291,故立法上有必要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予以总体的规定,以限制保险人对除外责任范围的任意扩大,并针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间接保险对象的不同,对适用于旅游者和旅行社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分别规定免于保险人赔偿的情形,以兼顾保险人的利益。同时,对于容易引起争议或高风险的旅游项目,应允许保险公司在责任免除条款中进行界定。

(四)受害第三人保护机制之强化

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责任保险在旅游业的具体应用,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主要目的已由转移旅行社所承担的责任风险日益转变为保护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且这一趋势已不可逆转并发展迅猛。因此,旅行社责任保险所研究的核心论题亦就着眼于受害第三人直接或尽可能迅捷获得损害赔偿的具体设计上。

目前,在《保险法》已一般性地赋予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情况下,考虑到以保障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强制责任保险的特别需求,依据《保险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有必要完善有关旅行社责任保险第三人请求权的特别立法。这里的第三人的范围应与对旅行社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保持一致,以有利于保护更多因旅游事故受有损失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