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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制度范文1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旨在依据人事管理规章的规定,制订员工工资的管理办法,包括工资计算期间、工资计算方法、工资支给时间和期限以及晋升、奖金给付等事宜。
第二条 工资决定原则
员工工资是在综合考虑社会物价水平、公司支付能力以及员工年龄、年资、职能等级、责任大小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工资计算的。
工资
基准内工资
基准外工资
基本工资
附加工资
责任津贴
抚养津贴
住宅津贴
全勤津贴
工作时间外工作津贴
假日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
交通津贴
年龄工资
年资工资
职能工资
工资包括基准内工资及基准外工资两大部分,其结构如下:
第四条 工资计算期间及工资支给日
每一工资计算期间从上个月 日起至当月 日止,并于当月 日支付工资。工资支给日若适逢节假时,则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第五条 非常给付
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向公司申请提前领取已工作时间的工资。
(一)员工或依靠员工收入赖以维持生计者,遇有下列情况可向公司申请非常给付:①
结婚;②死亡;③生产;④疾病或受意外灾害时。
(二)员工被停职或被解雇时(包括惩戒解雇)。
(三)其他获得公司同意的事情。
上列规定除第二项外,在申请非常给付时,须由本人(本人死亡则由其家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缺勤扣除
(一)工资给付形态采用月工资制。
(二)对于下列特别休假,原则上照常支付工资:①婚假、丧假;②年度带薪休假;③
行使公民权时;④公司大会、教育召集时。
(三)员工缺勤时,则依下列方式处理。
1.非公务原因负伤疾病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缺勤日数
2.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时:
基本工资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迟到、早退、私自外出的缺勤时数
第七条 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的工资
在工资计算期间,中途任用、离职或退职时的工资,按当月员工实际出勤工作日数,按日计算;或以离职、退职前的出勤日数为计算的基准,其计算公式如下:
[基准内工资(每月固定额)+交通津贴]×出勤工作日数平均每月应出勤日数
第八条 工资给付及扣除额
(一)下列规定的各项金额须从工资中直接扣除:
1.个人工资所得税。
2.劳工保险费(个人应负担部分)。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过半数员工开会同意的福利基金。
(二)上述各项金额扣除后,员工所得应以现金形式直接交予本人。
(三)工资所得亦可按照员工的要求,直接汇人指定的金融机构的该员工账户内。
基准内工资
第九条 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的构成包括下列三项:
(一)年龄工资(包括初任员工的起点工资)。
(二)年资工资。
(三)职能工资。
第十条 年龄工资
年龄工资给付的标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 岁时,每月给付 元。
(二) 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 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三) 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 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四) 岁时,每增加一岁则逐年增加工资 元,作为给付年龄工资的标准额.
(五) 岁以上时,每年的年龄工资给付以 元为上限。
(六)上列年龄工资的施行细则依(表-1)“年龄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年资工资
(一)年资工资给付的原则是,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方适用,并依(表-2)“年资工资简明表”的规定办理。
(二) 岁以上的员工,依规定不再给付年资工资。
第十二条 职能工资
(一)职能工资给付的原则是,依照各职层及职等的分类,根据(表-3)“ 职能资格表”的规定,共区分为五个职能等级,并依职等的高低决定职能工资的标准。
(二)每一职等都有最高及最低工资给付标准,公司应根据人事科所评定的员工考绩状况,依照(表-4) “职能等级运用表”的规定,办理有关职能等级、最低标准给付额、升级单价、考绩评定等事项。
(三)各等级的职能工资,则依“职能工资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附加工资
从事特殊职务的专业人员,若因其职务难度高、责任重大或本身的基本工资偏低,则应以附加工资方式,给予部分或全部的调整。
第十四条 责任津贴
责任津贴是对具有监督管理职位者所做的支付,其具体金额依“管理职津贴给付额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抚养津贴
公司对于需负担家庭生计,并提供抚养眷属最低生活保障的员工,依下列方式办理抚养津贴的给付。
(一)配偶,每月津贴额为 元。
(二)子女,每月津贴额为 元。
第十六条 住宅津贴
住宅津贴是为了补助员工因无自用住宅,而须租赁房屋时的津贴,其津贴标准依下列规定办理给付:
(一)有配偶者或有抚养眷属者,每月津贴额为 元。
(二)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 元。
第十七条 全勤及勤奋奖金
全勤奖金是为奖励员工在每一工资计算期间内的全勤者或工作勤奋者而设立的奖励项目,其给付标准如下:
(一)全勤者(无迟到、早退及请假者),每月津贴额为 元。
(二)该月达成公司预定的工作目标时,每月津贴额为 元。
基准外工资
第十八条 勤务时间外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而要求员工于规定工作时间外继续完成勤务时,则应依照员工早到或夜班加班时间,采用计时制方式计算应给付的津贴额。
(二)勤务时间外的加班津贴,则依下列方式计算(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1.33
第十九条 休假日工作津贴
(一)公司因业务上的需要,要求员工在休假日返回公司执行勤务时,得支付休假日工作津贴,但翌日补休者,则不另外给付津贴。
(二)休假日工作津贴采用计时制方式,依照下列公式进行计算(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1.50
第二十条 深夜工作津贴
深夜工作津贴是对夜间从事勤务工作者所支付的津贴,计算时间是从晚上 点到翌日清晨 点,其计算公式是(单位:元/小时):
基本工资+附加工资+责任津贴+住宅津贴+全勤及勤奋奖金每月平均规定勤务时数×0.3
第二十一条 勤务时间外工作津贴的特例
担任管理职位者,不适用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交通津贴
员工从住宅到公司上班时,单程距离达5公里以上者,则应给付等于公共运输部门所发行的定期来回月票金额,以此作为交通贴支给的标准。
调薪及升级
第二十三条 调薪
员工工资于每年12月31日视公司经营成果增长比例,进行定期调薪。
第二十四条 调薪分类
定期调薪包括自动调薪和核定调薪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自动调薪是在基本工资范围内所进行的工资调升包括年龄工资和年资工资两项,其计算方法按第十条(年龄工资)和第十一条(年资工资)的规定办理。
(二)核定调薪考核的原则是,对于基本工资中的职能工资,根据人事科评估的员工的年度职务完成能力、工作绩效、责任度大小、协调性、贡献度等考核结果,依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
(一)公司为配合社会物价水平的提高及员工因抚养眷属人数的变化,而使得其经济状况有所改善时,给予员工以基本工资提高。
(二)基本工资提高的原则,根据附加工资的规定办理。
(三)基本工资提高的计算,原则上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调薪
(一)员工遇有下列情形时,可由其部门直属主管人员向人事科申请临时调薪,以兹鼓励。
1.有特殊功劳表现。
2.中途录用的员工、具有优秀的技能与成绩。
3.为同行业间竞相争取的人才。
(二)临时调薪的标准,则依照第十二条(职能工资)或第十三条(附加工资)的规定,采用部分调整或全部调整的办法。
第二十七条 升级
(一)公司视员工的表现,审核员工的职务完成能力、责任度大小、企划能力、判断力、工作绩效等事项后,根据第十二条(职能工资的等级晋升标准)的规定办理。
(二)员工升级后的工资,则就调升的当月起,开始支付调整后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初任员工的工资
(一)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经公司甄选后成为正式员工时,其工资给付的原则,除衡量社会物价变化及一般同业间的初任工资水平外,均依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标准办理。
(二)初任员工的基本工资给付标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年龄工资……第十条
2.年资工资……第十一条
3.职能工资……第十二条
(1)中学毕业Ⅰ等1级
(2)高中毕业Ⅰ等2级
(3)大中专毕业Ⅰ等17级
(4)大学毕业Ⅱ等3级
(5)硕士毕业Ⅲ等2级
(三)当社会物价水平或同行业之间的初任工资水平与规定的基准内工资有所差异时,则以附加工资的形式进行补贴。
第二十九条
(一)中途录用的员工(初入社会的应届毕业生以外者),其工资给付原则上除按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在考察员工任职前的经历及工作经验年数后,再决定该员工的职能工资等级。
(二)担任单纯的体力劳动工作者,则应无论其学历高低,一律以职能等级第Ⅰ等1级任用。
定期奖金
第三十条 定期奖金的给付
公司给付奖金的原则是,根据公司业绩成长比例以及员工的贡献程度,于每年的 月及 月支付。
第三十一条 奖金计算期间
(一)上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去年 月 日起至该年度 月 日止,并于 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二)下期奖金的计算期间,从该年度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并于 月份与当月的工资一起发放。
第三十二条 定期奖金给付的原则
定期奖金金额的高低,是在考核员工于奖金计算期间的工作表现、绩效评价、出勤率及
贡献度等因素后加以确定的。
第三十三条 定期奖金领取的资格
(一)在奖金计算期间,中途进入公司并未满两个月者,不予以给付定期奖金。
(二)在奖金计算期间,对于已离职者或于领取当月申请离职者,则取消其奖金领取资格。
附则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事业单位 薪酬制度 绩效工资管理
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效推行过程中两大核心问题
1.岗位管理与工资体系对应关系混乱,岗位评价不科学
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依照岗位性质的不同把岗位分为管理规范岗位、专业技能岗位和工勤监管岗位三大类。大体上包含了多种多样的事业单位岗位种类。可以以此为基础进行岗位工作分配。但是现在许多事业单位存在着身兼二职甚至身兼数职的现象,比如,管理规范岗位的负责人不单单要承担管理的责任,同时还有承担专业技能岗位的责任。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是否能得到合理的待遇将直接决定着他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及工作积极性的调动,关系到事业单位的稳定和发展。
在绩效工资管理实施的过程中,全体单位必须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单位薪资分配的自,在工资分配方面和岗位管理方面做好合理的、完整的、实事求是的衔接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科学合理的岗位评价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事业单位在进行工资规划时,要参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拟定各种岗位发放薪资的标准,确定三类岗位绩效工资的分配比例以及各占绩效工资总额的比例。在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评价、岗位分析和岗位描述的前提下,理清工资和岗位之间的必然联系。
2.绩效工资的发放缺乏行之有效的绩效评价制度
事业单位本身具有特殊性,因此决定了它不能够同其它企业一样进行合理的业绩考核,有些单位岗位种类繁多,不同的员工工作时长、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条件都不相同,所以岗位绩效考核的标准就很难公平化和合理化。
我国目前事业单位还没有真正地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制度,所谓的绩效考核也仅仅是限于年度考核的几种主要方式,在考核过程中缺少科学的评定基准,通常受轮流制度、感情倾向以及主观认同等因素的影响。
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是一个巨大的难题,从我国的市场经济和战略实施角度来看,首先要确定事业单位的分类,有针对性地结合各类事业单位的改革进程,分层合理地实施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适当调整绩效工资总额。在实施考核时要把社会服务性和社会效益性放在首要位置,有效促进社会服务质量水平的提升,预防事业单位过于追求个人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政府的相关部门要以社会服务质量的好坏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评价依据,在财政拨款和绩效工资总额的分配上应严格执行“按部就班、增减合适”的原则,依照事业单位实际的绩效情况灵活调整工资分配总额。对于对社会服务质量好、考核水平高的事业单位,适当地增加绩效工资总额,反之则要适当减少绩效工资总额,对于人才密集、科学技术集中的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时可以进行适当的政策放宽。
二、实施绩效工资管理的粗浅认识
第一,完善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制度是有效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基础。所有事业单位都要在实际生产中根据工勤、管理和专业技能等岗位的不同性质,实施分类考核制度,可以根据考核结果,在工资分配时坚持高绩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注重鼓励重要岗位、高技术人才、业务骨干以及业绩考核突出的工作人员。同时,还要妥善解决单位内部人员分配关系问题,防止因为差距悬殊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矛盾,这样不仅妨碍单位内部管理,而且也不利于事业单位贯彻政策方针,使绩效工资管理偏离原来的轨道发展。
第二,绩效工资的具体分配要同单位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可以依据工作岗位的技术含量、职责不同、工作环境好坏等来确定岗位的难度系数,合理地制定绩效评估制度,最大程度地发挥其激励作用,同时还要避免因为特殊原因阻碍绩效工资评定,甚至降低考核标准等。
第三,绩效工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核心价值体现,是在进行奖励绩效管理的基础上发放工资的一种方式,有效实施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制度,适当拉开职工之间的差距,是激励职工的主要方式。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工资管理制度,是合理分配绩效工资的重要基础和环节,把绩效工资的评定细则真正落实到实处,对员工的绩效评价指标的设置,要引进现代的绩效管理机制,满足市场竞争的需求,真正地实现按劳分配。
第四,事业单位薪酬制度的改革是一项巨大的工程,而绩效管理作为重要的管理工具,它所能代表的绝对不单单是一种事业单位改革方式是或者惩罚方法,更重要的是为单位和员工提供一个促进企业发展和业绩提升的信号,激励职工不断进步,促进单位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构建和谐经济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总而言之,事业单位要对传统的薪酬分配制度进行全面改革,制定一个符合自身实力和岗位特点的绩效工资评估和管理体制,以推动事业单位稳定和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并负责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部其他直属单位为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查、申报部门。
第八条交通部成立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定工作。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运)管理局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
(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同时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1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条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应同时具备:
(一)应为长期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三)男性年龄在65岁以下(含65岁),女性在60岁以下(含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四)具有高级专业任职资格;或取得中级专业任职资格后,有两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
(五)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六)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三章监理业务范围的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所具有的监理专业进行增补或对其监理资格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拟申请增补监理专业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每申请增补一个监理专业,须有1年以上相应专业的监理工作经历;
第十三条已获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拟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需同时具备:
(一)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已满2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1年;
(二)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
(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要求。
第四章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交通部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二季度进行1次。
第十五条申请者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由所在单位报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申报部门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报交通部监理工程师评审委员会审定,再报交通部审批。
第十七条已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需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应填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二),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逐级上报。
第五章复查
第十八条交通部将每三年对监理工程师资格和部批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待复查人员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填写《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三),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申报程序报交通部。
第二十条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
(二)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二十一条交通部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加盖印章。
第六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凡申请复查人员,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复查申请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将在其证书上进行确认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监理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五条凡遗失《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需由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或部其他直属单位)向所批准资格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撕毁、污损、转借、出让给他人或在证书上涂改。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执业、取消监理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监理工程师的处罚:(一)不能自觉遵守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缺乏监理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监理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未经注册,以驻地监理工程师以上名义从事监理工作者。
(四)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的。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4
一、管理范围
1.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经营、服务、管理设备。
2.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200—500元的一般设备及所有家具。
3.能够独立使用一年以上且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低值物品。
4.凡满足上述条件的,无论来自何种经费开支或何种渠道(自制、捐赠、调拨等),均列入资产设备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二、管理机构
1.设备与实验管理处是学校资产、设备主管部门。
2.产业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设备与实验管理处等部门对总公司资产设备管理行使监督职能。
3.总公司办公室为总公司内部设备管理部门。
三、计划与申报
1.申购仪器设备必须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程序规范、勤俭节约”的原则。
2.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分轻重缓急,有计划的进行申报。计划一般每年年底申报一次。申报计划交办公室汇总,经总公司办公会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变动。
3.每年年中总公司对计划作一次集中调整,若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计划的,在此期间办理计划变更手续。
4.确系工作需要,临时急需采购资产、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交申请,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后予以办理。
5.在申报设备计划时,应注意该设备性能的适用性、房屋水电情况的可行性及该设备的效益。
6.申报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项目,应详细写明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推荐生产厂家、用途、人员配备、配套条件等情况。
四、经费管理
1.每年年底由办公室、财务结算中心根据申报计划制订资产、设备经费预算,经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商,根据协议,总公司在年度总经费中划块下达经费指标,由办公室负责该项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
2.申报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物品,经费从部门的运行经费中开支,由部门负责人签批。
3.申报金额200元以上的物品,由总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总经理签批执行。
4.根据学校规定,申报物品金额较大的,由总公司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报经院设备处批准后执行。
5.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大型设备的购置,由使用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论证并填写“论证表”,经办公室预审后,由分管公司领导提交总公司办公会议通过后方能组织购置。
五、购置与验收
1.申报计划经总公司办公会议通过后,原则上由配送中心负责组织购置。专业性比较强的资产设备,由设备使用部门派专人协助采购。配送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资产、设备购置计划。
2.数量大、金额高的资产、设备采购任务,由配送中心会同院设备处按规定办理。采购应有二人以上进行,必要时检查审计处派员参与。
3.所有资产、设备的购置均应经相应审批后方能进行。未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擅自采购资产、设备的,一般不予报销。
4.资产、设备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廉政措施或规定。凡属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均应办理“专控商品审批手续”,按规定组织采购。
5.采购渠道应保证资产、设备有较好的质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且有较合理的价格。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投标。
6.资产、设备到货后一周内,使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严格验收,按规定认真填写资产、设备验收单并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由于部门或个人未进行及时验收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使用与管理
1.、设备验收合格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即列为相应资产,归口办公室建立资产、设备分类帐、分户帐,并将资产、设备编号入库。资产、设备卡片及入库单由办公室保留一份、各部门保留一份(应由专人保管)。
2.门应有明确的资产、设备管理岗位职责,对资产、设备的使用、保管、维护要有专人负责。资产、设备保管及使用人必须熟悉资产、设备的性能、原理和操作方法,并具备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保管人员要随时掌握资产、设备的状态和使用情况,做好资产、设备的动态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本部门和总公司办公室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如及时办理资产、设备的报失、报损、报废、维修等手续)。保管人员要做好资产、设备的日常保管工作,根据不同情况做好防火、防潮、防锈、防腐、防尘、防雷、防热等工作。
3.年底由总公司办公室列出各单位的全部资产、设备帐,下发至各部门,以便核对管理。设备的保管人员必须认真做好资产、设备的统计、审核工作,如实反映资产、设备的数量、质量及变动情况。各种凭证应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物、卡。保管人员要加强资产、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对帐一次,保证做到帐、物、卡相符。
4.保管或使用人不负责任,造成资产、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应按有关资产、设备损坏、丢失赔偿规定处理。
七、资产、设备的维修
1.经费按有关协议执行。
2.星维修的,按零星维修相应办法办理。
3.常检修的,由部门经理在运行经费中掌握使用,金额在200元以上的须明确检修计划、经费预算、报经总公司办公室,经批准后方能进行。
4.击抢修的,须及时与办公室或部门领导通报并补办相应手续。
八、出借与调拨
1.原则上公司的资产、设备不外借。各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生活用品(照相机、录音机、电视机等)的管理,杜绝公物挪为私用。
2.若确需要借用者,应办理严格的借用手续。一般须经分管总经理同意,贵重物品(2000元以上)的出借须由总经理同意后方能办理借用手续。
3.资产、设备在出借、归还时都应严格做好验收工作。若有丢失或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
4.总公司内部之间及总公司与学校各部门之间若需长期借用设备,须报设备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
九、报废、报损与报失
1.报废、报损条件
⑴超过耐用期限,且已无法使用的资产、设备。
⑵因各种因素损坏,已无法修复的资产、设备。
⑶损坏的资产设备,其修理费用超过该资产设备原价值百分之五十的。
⑷因耗能大、污染环境等原因淘汰的产品,各种指标无法适应当前工作要求的资产设备。
⑸没有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属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的资产、设备。
2.报废、报损手续
申报资产、设备报废、报损,应本着勤俭节约的方针,严格遵守资产设备的报废、报损条件并严格审核。
⑴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审批表。
⑵使用部门分管领导组织本部门有关人员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设备进行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
⑶将附有初审意见的报废审批表呈报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审查。
⑷经审查认定符合报废条件的予以报废。
⑸将报废资产进行折售或其它妥善处理后,将有关资料及折售款交总公司财务或学院财务。
⑹凭完整资料到资产管理部门销帐、冲销财产。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5
一、依法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严格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责任
全市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后10日内,都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产禁项目部或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或者其它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严禁使用童工和智障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必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监察认定手续,并进行劳动用工登记鉴证备案。施工企业在办理备案、鉴证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已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前培训证件;
3、《建筑施工企业录用人员备案表》、《建筑施工企业录用备案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加盖公章;
4、招用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
5、参加工伤、大病医疗保险手续;
6、农民工上岗前的就业技能、安全培训情况。
农民工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遵守工资按月或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听从指挥,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如发生争议可向有关部门申诉。不准聚众滋事,围堵政府。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施工企业必须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严禁违法分包和把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黑包工头,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单位(发包方)须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建设单位在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时,应先预留总工程款的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施工企业能完全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不发生拖欠时,可将预留的工资保证金返还给施工企业。如施工企业发生工资拖欠行为时,建设单位可从预留的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局应定期监控建筑及其它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拖欠行为时,应依法快速处理。
市建设局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记入企业的城信档案,作为施工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依据。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承担监控责任。对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停业整顿不予年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强化监察执法力度
劳动保障部门如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1、对未按期办理用工申报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拒不执行责令改正决定的,要处2000元上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凡发生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酬或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
3、对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并可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资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建筑工程资料;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三同步”管理;“全过程”管理
中图分类号:TU5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我国的社会生产力不断的得到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在此基础之上也跟随人们的要求不断地规范化、系统化。工程质量作为建筑企业的生命,是决定整个工程成败的关键因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随着建筑施工建设量的增多已经引起社会各阶层的普遍关注。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成为当前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必然要求之一,也是监管模式创新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建筑行业全面协调发展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
建筑工程资料的重要性
1.明确工程资料与工程质量的关系
工程资料是工程质量的依据,工程质量离不开工程资料,二者相互依存。工程质量管理包含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对包含工程资料在内的监督管理。从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模式来说,任何一个建设工程都有立项、可行性论证、勘察、设计、材料供应、施工、监理、验收的过程,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有它的记录。工程记录、竣工图等经过整理、立卷、归档、形成建设工程资料,工程资料是反映工程内在质量的重要依据,所以工程资料质量与工程施工质量同等重要。也是追溯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2.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把建设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纳入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和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工程资料是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工程建设期间各个环节都会形成大量的文件、图纸和资料,它们是工程建设的真实记录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展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体现规范标准的载体;是项目成果的重要展示形式;是工程建设及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和依据,也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交接、维护、管理、使用、改扩建、项目后评价和质量事故调查的重要原始凭证。由于档案具有完整性、一致性、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可追溯性的本质属性和职能,同步收集积累和整理编制好建设全过程产生的图纸、文件资料,对工程建设有着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现实意义。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作用的认识还需加强
随着建筑业的迅猛发展,建设工程资料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工程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十分清楚的认识,并存在职责不明、分工不清、管理混乱、闭门造车、收集及时性不强等现象。
2.工程质量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及责任心还有待提高
建筑工程基层施工组织中的资料员肩负着重要的职责,资料员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能否有序、高效、高质量的按期完成任务。但是目前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水平极不平衡。资料员对现行标准规范的了解程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工程资料管理经验;并且混岗现象较多,对种类繁多、数量巨大、来源广泛、用途不一的工程资料无法科学的分类整理等,使施工技术资料的检索和利用增加了难度。
3.地方性工程资料管理制度缺失
虽然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规范和标准不断推陈出新,但结合建设工程中施工资料整理的标准或规范目前尚属空白,许多建设单位或施工、监理单位都只能按照对国家规范规程的个人理解来开展工作。施工现场容易造成施工资料收集不全、归类不清的现象,难以保证施工资料的规范完整。工程竣工验收时,对竣工资料整理进行重复性、繁琐性的拆卷、组卷工作,资料返工不仅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的浪费,也破坏了施工过程的原始性并降低了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利于将来的检索使用,也不利于保证工程档案质量。更不利于工程后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及改进工程资料管理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前端控制
提高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资料管理重要作用的认识,明确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工程资料内容,掌握工程资料分类标准。从建设前期就对施工资料整理,分类设置归类,保障将来收集施工资料的完整性,按照“三同步”的管理原则,保证施工资料管理与工程建设“同步收集、同步整理,同步竣工”,提高各参建单位资料员的工作效率和竣工资料整理的进度,避免因竣工资料整理不及时而影响工程竣工的现象。
编制《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提高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将密切结合施工过程的各种工艺工序要求,以及工程质量验收要求,为广大资料员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性条文,使资料员明确理解在工程建设中应该“做什么、怎么做”。通过提高资料员工作能力,保证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因工程资料不真实、不齐全,而不能真实反映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的现象。
3.实现“工程项目文档一体化”的工程资料管理模式
这是近年来国际先进工程公司普遍采用的项目文件控制理念。其核心思想是加强项目工程资料管理的前端控制,通过“资料形成、收集整理、编目归档”的3个阶段管理,从“三同步”到“全过程”,加强资料员的工程技术知识和档案管理知识,通过各种层次的检查整改后,最后达到竣工资料直接归档入库的标准。这样,可以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实时控制,提高了工作效率。
1)配备高素质的资料管理人员
①要定人定岗,勘察设计、检测监测和施工、监理单位要明确资料管理队伍,必须由项目总工或总监代表亲自负责资料工作。资料管理人员应对工程整个过程有全面了解。
②要有专项资金安排,配备工作设备设施,确保资料管理人员能够有效地开展工作。
③要加强业务培训,落实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责任制。
2)坚持“三同步”管理原则,实施分阶段整编计划
工程资料要按要求填写,分类存放,施工原始资料要及时收集、专人保管,对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加强管理,做好登记,同时要实施每月、每周的分阶段整理编目,甚至每天的工作都应详实记录收集。做到资料收集积累、整理移交与工程建设同步,使工程建设进展到哪一个阶段,资料收集整编就完成到哪一个阶段。
3)坚持全过程管理,竣工资料整编要列入施工进度计划
结合施工进度安排,每个分部分项工程竣工文件质量检查整理工作均应列入该项工程进度计划中,并将其作为重要的时间节点来完成。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给予解决。对不符合标准的文件要拒收,从源头上保证整编资料的质量。确保工程竣工档案资料质量,避免因竣工档案质量而影响工程竣工验收。
4)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痕迹管理落到实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要求,规范参建单位切实做好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要保证工程资料管理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要设专人负责、专门保管;要特别防止工程档案的损坏和遗失,保证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资料符合“档案资源体系、档案安全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三个体系中的安全保管要求。
结束语:
总而言之,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该对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进行严格的监督,严把审查验收关,确保竣工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竣工档案资料真正发挥凭证作用。从而留下一套真实有效、系统和有价值的工程建设资料。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