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例6篇

在职劳模履职报告

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1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主要影响

【中图分类号】 D91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2)01-0027-01

新《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后,引起了企业界人士及广大劳动者普遍关注,对企业原有管理模式,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造成了较大冲击,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等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由于受新《劳动合同法》部分规定的制约,实际上造成了企业几乎没有用工自,工作非常被动,企业管理层普遍感到压力较大,主要影响有以下几方面:

一、将企业规章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该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要求企业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合法,用制度管人,企业管理逐步走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必须及时调整管理思路和模式,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用工成本管理、薪酬管理等,落实专人把此项工作做好做细。企业管理层和人力资源管理者只有加强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吃透法律精神,严格依法办事,才能避免企业劳动关系的被动、尴尬。否则就有可能遭遇支付双倍工资、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等,从而给企业造成损失。

三、迫使企业慎重裁员,尽可能降低用工成本

新《劳动合同法》的主旨是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重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法中部分条款的规定严重制约了企业的用工自,企业处于被动地位。特别是企业裁员成本将大大增加,主要体现在:

(一)企业裁员受法定条件制约,工作复杂,程序繁锁。

该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企业裁员时要承担社会责任。

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要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企业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违法辞退成本成倍上升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企业违法辞退员工的,员工有两种选择:一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或者劳动者不想要求企业继续履行的,可以选择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为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因此,违法辞退的成本将成倍上升。企业一旦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各种原因影响,对于企业里的老资格、关系户,病弱者、出工不出力的等等人员,企业将非常难以管理,特别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正常情况下企业必须养到退休,若违法辞退职工,微利企业根本无力承担高额的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不能轻易辞退员工,也不能轻易招聘员工,企业将缺少生机和活力,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四、劳务派遣用工风险增加

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条例的执行。

县级以上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和保障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应当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由单位在下列幅度内确定:

职工人数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人以上2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200人以上300人以下;职工人数5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300人以上400人以下;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单位,职工代表人数400人以上500人以下。

第九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和选举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并获得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通过。

第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中普通职工和中层以下管理人员代表应当超过半数。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事项。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召集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职工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组组长组成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单位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规定,建立健全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所需工作经费,由企业、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费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并承担下列日常工作:

(一)提出职工代表选举方案,组织选举职工代表,将职工代表名单在本选区内进行公示;

(二)提出职工代表团或者代表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代表团或者代表组选举团长或者组长;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

(四)征集、整理职工代表的提案,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

(五)宣传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对职工代表进行培训;

(六)推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七)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将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情况、会议议题等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上一级工会组织应当在5日内给予答复;职工代表大会结束后5日内,将会议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每届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分公司或者分厂、车间或者工段、班组或者科室等为选区进行,选举时应当有本选区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参加。

职工代表候选人由本选区职工直接提名,候选人应当多于本选区应选人数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当选为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候选人可以发表竞选演说,回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但其内容不得违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女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女职工在本单位所占比例;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农民工职工代表。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对本选区的职工负责并接受本选区职工的监督。职工代表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代表义务时,原选区可以罢免或者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及时补选。罢免和取消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

职工代表与企业、事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表决、评议和质询等与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职权;

(三)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本单位同意参加其他与行使职工代表职权有关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职工代表的学习资料、交通、通信等费用给予适当的补贴。

第四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企业的经营规划或者计划,财务会计报告,改组、改制、破产和裁员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履行集体合同和业务招待费使用等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改组、改制和破产时职工的安置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公开管理措施,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的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六)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 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提出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改组、改制、裁员、破产方案以及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

(五)审议决定企业工资分配和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六)监督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工会经费的拨缴、实行公开管理、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七)选举、罢免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二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以外的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重大技术改造等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

(三)审议职工奖惩办法草案,企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履行、工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公开管理措施的落实以及其他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执行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会计、公开管理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和分配办法,公开管理措施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单位领导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决定的事项而未提交的,做出的决议、决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代替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应当执行。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事业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阻挠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以其他形式取代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的。

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选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工代表行使职权打击报复的,本单位工会委员会、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在职劳模履职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企业工会工作,发挥企业工会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工会的重要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第三条企业工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企业工会贯彻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工作原则,协调企业劳动关系,推动建设和谐企业。

第五条企业工会在本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关心职工群众生产生活,热忱为职工群众服务,努力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第二章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会,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企业建立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同时按有关规定建立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将工会工作机构合并、归属到其他部门。

企业改制须同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

第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企业工会的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经企业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企业本届工会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

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开会员大会。

第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听取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述职报告,并进行民主评议。

(五)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六)讨论决定工会工作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分别行使职权,不得相互替代。

第十一条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

大型企业工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设立常务委员会,负责工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下属单位可建立工会委员会。

第十二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会员监督。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协商确定。

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许可,工会可从社会聘用工会工作人员,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干部队伍。

第十四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要问题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企业工会委员(常委)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讨论或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党组织、上级工会有关决定、工作部署的措施。

(二)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组织、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向企业提出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权益重大问题的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企业生产车间、班组建立工会分会、工会小组,会员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工会小组长,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建立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发挥工会积极分子作用。第三章基本任务和活动方式

第十八条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

(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五)组织培养、评选、表彰劳动模范,负责做好劳动模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八)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

(九)加强组织建设,健全民主生活,做好会员会籍管理工作。

(十)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企(事)业。

第十九条坚持群众化、民主化,实行会务公开。凡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工作计划、重大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条按照会员和职工群众的意愿,依靠会员和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工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工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的同意。企业行政应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工会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建立会员评议建家工作制度,增强工会凝聚力,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推动企业关爱职工,引导职工热爱企业,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第四章工会主席

第二十三条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工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十四条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应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在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的基础上协商提名。工会主席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级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专职工会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由会员民主推荐,报上一级工会同意提名;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推荐产生。已建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

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第二十五条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出现空缺,须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六条工会主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二)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三)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四)有较强的协调劳动关系和组织活动能力。

第二十七条企业工会主席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二)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提出工会的意见。

(三)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四)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

(五)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七)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八)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第二十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新任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在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上岗资格或业务培训。第五章工作机制和制度

第三十条帮助和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文本的主要内容和条件,为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法律、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监督企业与所有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工会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提出意见并要求企业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应对企业经济性裁员事先提出同意或否决的意见。

监督企业和引导职工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依法督促企业纠正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依法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可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工会应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作为协商重点内容。

工会依照民主程序选派职工协商代表,可依法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职工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由上一级工会直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组织或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县以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劳务派遣工集中的企业,工会可与企业、劳务公司共同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十二条工会发出集体协商书面要约二十日内,企业不予回应的,工会可要求上级工会协调;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集体协商的,工会可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的,工会可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大会中的一线职工代表一般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三十四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企业生产经营、安全生产、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查同意或否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和企业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监督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依法行使选举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

(二)选举、罢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三)审议决定经营管理以及企业合并、分立、变更、破产等重大事项。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执行职代会决议等情况。

(五)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方案和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等。

(三)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执行职代会决议、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处分和辞退职工的情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及企业授权和集体协商议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应有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代表或全体职工过半数通过。

小型企业工会可联合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解决本区域或行业涉及职工利益的共性问题。

公司制企业不得以股东会取代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三十六条督促企业建立和规范厂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七条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由企业工会提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表达职工意愿和诉求,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应分别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进行监督。

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工会应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工会有权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第四十条依法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预防功能,建立企业劳动争议信息员制度,做好劳动争议预测、预报、预防工作。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积极同企业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业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四十一条开展困难职工生活扶助、医疗救助、子女就学和职工互助互济等工作。有条件的企业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资金。第六章女职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工会有女会员十名以上的,应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名的应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在企业工会委员会领导和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工会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女职工委员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禁忌劳动、卫生保健、生育保险等特殊利益。

第四十四条女职工委员会定期研究涉及女职工特殊权益问题,向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女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企业工会应为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第七章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四十六条督促企业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提供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必要设施和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会依法设立独立银行账户,自主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会费。工会经费、会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督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会会同企业开展的职工教育培训、劳动保护、劳动竞赛、技术创新、职工疗休养、困难职工补助、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所需费用。

第四十九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

建立经费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接受上级工会审计,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十条企业工会经费、财产和企业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企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解散,其经费财产由上级工会处置。第八章工会与企业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工会

第五十一条企业工会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由上一级工会领导。

第五十二条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平等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企业工会与企业可以通过联席会、民主议事会、民主协商会、劳资恳谈会等形式,建立协商沟通制度。

第五十三条企业工会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动员和组织职工完成生产经营任务。

督促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二点五、百分之一分别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和劳动竞赛奖励经费,并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企业行政应依法支持工会履行职责,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五十五条上级工会负有对企业工会指导和服务的职责,为企业工会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政策、信息、培训和会员优惠等方面的服务,帮助企业工会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企业工会在履行职责遇到困难时,可请上级工会代行企业工会维权职责。

第五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工会设立保护工会干部专项经费,为维护企业工会干部合法权益提供保障。经费来源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它渠道多方筹集。

建立上级工会保护企业工会干部责任制。对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工会干部,上级工会应提供保护和帮助。

上级工会与企业工会、企业行政协商,可对企业工会兼职干部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十七条上级工会应建立对企业工会干部的考核、激励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会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工会主席、副主席不履行职责,上级工会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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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区警务网格化管理的内涵

1、基本涵义。网格化管理是近年来在国际上兴起的一项信息组织和处理方式的革命。监区警务网格化管理,是社会网格化管理的借鉴、迁移和延伸,即以网格警区为基本管理单元,依托信息管理平台,囤警网格,建立起“权责明确、条线清晰、节节相连、分工合作、责任到人、覆盖全面”的值勤模式,实行“定格、定点、定人、定责”,通过强化单元网格的巡查防控,加强值班民警对监区的管理能力,对问题及早发现、及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和解决,从而有效掌控管理区,压降罪犯违规率,提高改造绩效。

2、理论涵义。效能是管理的逻辑起点和现代管理理论的根本特征。监区警务网格化管理,即以警务效能为导向,彰显三项特质:一是职责细化到员。优秀的管理者 + 无所事事的员工 = 管理事倍功半。这一公式揭示了“人尽其责,各尽所能”的效能管理真义。按照江苏监狱系统执法标准化的要求,监区现场带班须要1名带班领导,2-4主副班民警,1-2名以上机动班民警。针对每班警力增多,而分工模糊,职责过粗的状况,每个警务网格可设“四大员”(狱情信息员、监管安全员、教育矫治员、劳动管理员),实行“区”“格”划分,“警”“员”挂钩,建立“网格民警职责分工图系”,从顶层设计上保证效能管理到位。二是警力优势互补。配置网格警力,贯彻“能岗匹配,结构互补”的理念,注重年龄、经验、能力、性格、心理特征等因素的有机合成,网格组织具有协调整合工作目标与个人需求关系,发挥“互补聚力增效”的功能。三是运作规范高效。践行现代警务理念,以信息化推动网格化管理,实现值勤流程再造。围绕岗位目标责任制,构建“效能矩阵”:在每个值勤环节上列出责任人,将单元、工序、名称与履职具体内容、要求、目标、责任人合在一起;在现场管理、业务处理、功能协调等方面确定统一规则,实行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失职追究制,推动实现工作跟着规范走,责任跟着履职走。

二、监区警务网格化管理的模式

“安全来自监区、效益出自车间”,监区警务网格化管理无疑是这一理念的生动践行,其模式要凸显“管区网格化、用警集约化、执法规范化、反应灵敏化、考核信息化”的效能管理特征。

1、网格化设置警区。押犯监区按照生产型和功能型监区,合理设置网格警区。以试点监狱为例,生产型监区按照生产特点、厂房布局和罪犯构成,原则上每条生产线为一个警务网格,每个监区设4-5个警务网格,分别为__监区第x警务网格,每个网格区域 60名左右罪犯(不同网格区域罪犯可统一制订不同的标识)。功能型监区按照不同的功能性特点、监管区域和罪犯构成,合理设置警务网格。如后勤监区以罪犯的工种、改造任务和劳动场所作为划分依据,分为菜组、烧制、服务、水电维修、瓦辅、卫生等 6 个网格警区。遇有监内维修和基建任务,须建立临时网格。

2、集约化配置警力。在试点实验中,每个网格警区按照“1+1+4”配置警力,即:每个“网格”由1名挂钩监区领导、1名网格长、4名网格民警组成,网格民警分别担任狱情信息员、监管安全员、教育矫治员、劳动管理员,“网格四员”在业务上由监区条线专职民警指导。监区在班次安排时,每个网格安排一名民警在班,“四员”相互错开,保证同一班次中“四员”齐备。在带值班时,“四大员”承担当班期间全监区的相应职能,以实现防控“零距离”、管理“全覆盖”、诉求“全响应”。

3、规范化定置职责。按照执法管理标准化、监管安全精细化管理等要求,细化网格内岗位职责、责任制度、岗位规范和工作流程,并将之统一制板上墙、设栏上网,予以明示,使民警形成清晰的时间化、标准化和程序化概念,力求“岗位零隐患,制度零折扣,执法零缺陷,履职零差错”。挂钩监区领导,对警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调配当班警力,合理布置任务,协调处理值班时各项事务。网格长,专司警区的监管、改造、生产和民警管理工作,由其提出网格内罪犯考核、奖惩建议,提出网格内民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建议。网格民警,履行带值班职责,严格落实直接管理和“走动式”管理,同时,狱情信息员负责当班信件收发、亲情电话复听监听、视频监控回放、重点人员动态排摸等项工作;监管安全员负责当班监管设施、重点部位、劳动工具使用管理和检查;教育矫治员负责当班罪犯主题教育、矛盾排查化解、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劳动管理员负责当班生产组织、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等项工作。

4、灵敏化处置狱情。根据网格内出现问题的易难、轻重、缓急程度,分别制定处置流程,第一时间介入,迅速妥善解决,避免问题发酵升级。对一般性狱情,网格民警负责现场处理,做好登记记载;对需协调的狱情,网格民警现场受理,并向监区值班领导汇报协调处理;对突发性狱情,网格民警立即报告监区值班领导,监区值班领导组织紧急处理,网格民警现场跟踪;对需审批报告的狱情,网格民警负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向网格长报告,由网格长报监区领导审批,遇紧急情况,由网格民警直接向监区领导报告审批。

5、信息化明置考核。试点实验中,监狱在内网设立监区警务网格管理信息平台,分为通知通告、每日一记录、每周一汇总、每月一评比等四个栏目,分别按照监狱、党总支部(公司)、监区设定管理进入权限。监区由每日值班领导将当班期间网格内考核情况录入系统,主要有:网格民警履职及分管工作完成情况,各网格警戒设施与劳动工具检查情况,重点人头及内控对象表现情况,罪犯改造秩序情况,个别教育及心理矫治情况,及时排查出的隐患问题情况, 生产进度及产品质量完成情况,被监狱或督察组查到的问题或通报表扬情况,视频督查检查情况等。监区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对所属网格的具体考核办法,监管安全方面参照监狱 4A 等级评估考核办法,生产劳动参照公司生产管理办法,对民警及时兑现考核,各监区每月对所属网格进行排序考核,监狱则常态化开展“复线”督查考核。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对网格动态性划分等级,科学规范地兑现绩效考核,以此警示和激励网格单元深化整改,推进工作,并且考核结果与每月值勤标兵评比挂钩,每年开展评比表彰优秀网格、优秀网格长活动,优先提拔担任网格长的科级后备人才。

三、监区警务网格化管理的实证

在“建设现代监狱、推动领先发展、服务两个率先”的进程中,将网格警区作为监狱管理的最基本单元,从根本处强化效能导向,对深化现代警务改革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实验证明,网格化警务管理较之粗放型监区警务模式,更能体现“集约、规范、精细、效率”的效能管理原则。

一是由单兵值勤向协同值勤转变。在同等警力状况下,传统监区警务模式中的民警各自为战,分工不清,职责交叉,效率低下;而网格化警务模式,则有效地整合了警力资源,横向取长补短,“四员”联勤配合,纵向条线分工,“四员”各司其职,实现了警务效能的叠加增长。网格化警务的协同优势在于警、格、区“同心运转”,围绕监区的工作目标,层层分解下达到网格、网格民警,作为网格民警不能孤立地履行包干、包教、包管理的职责,要有“一盘棋”思想,还得依靠挂钩监区领导、网格长和同班次其他网格民警的支持、配合,使个体履职与网格、监区的运行节奏合拍,岗位目标与整体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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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利益相关者;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分析

一、企业社会责任

改革开放的中国日益融入全球经济发展的大潮。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跨国公司的供货商企业已经接受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社会责任概念开始进入中国人的视野。我国境内一些企业也逐渐编制并社会责任报告。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顺应潮流、与时俱进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现、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社会责任是建设和谐文化、巩固社会和谐的重要思想道德基础。《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着眼于增强公民、企业、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企业是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之一,没有企业与社会的和谐,难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和谐。企业占有和处置了社会上大部分的资源,因此,作为回报,企业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或社会人)所应尽的社会责任,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经营决策和企业行为对企业和社会所负有的责任。它包括企业对消费者、员工、股东乃至社区、政府、环境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宗旨是“赋予市场经济以人道主义”,强调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还要承担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从其对象来看,企业除了对企业股东负责外,还要承担对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从其性质来看,可分为社会义务(企业必须履行)和社会责任(社会期望或企业自愿履行)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层次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

1.能源利用方面

利用尽量少的能源消耗获取尽量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将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任务。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就是节约企业的生产成本,并且可以减少能源的消耗,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从能源利用效率小可以看出企业对社会所作贡献的大小。

2.企业职工方面的信息

企业职工方面的信息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为职工所提供的工作本身。即招聘录用、技术培训、职务轮换、职工的工作环境以及为职工提供的发展空间。二是职工收入方面的信息。如职工的工资、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职工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障费和医疗保险费等。

3.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

环境信息的披露包括周边环境和生产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等相关指标。如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支出。

4.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信息

包括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提供价格合理的产品,做好售后服务,及时更新产品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

5.对公共事业贡献的信息

企业除依法向国家交纳税金外,还应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对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机构以及慈善事业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以必要的捐赠和帮助,为社会创造平等就业机会,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为所在社区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

首先,我国政府目前尚未出台有关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准则、规则或规定。虽然在企业法、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合同法等法规中有一些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是对其履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没有具体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很少有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就算有所披露,信息也不全面。

其次,在我国的会计处理过程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通常只作为常规的财务会计问题处理,而没有单独归纳到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中,如按环保机关规定交纳的排污费只计人管理费用;对职工集体福利、职工社会统筹保障金等只计入相关成本费用;对社会公益和社会福利事业的赞助和捐赠,只计入营业外支出等。这就导致企业虽然承担了社会责任,但相关的信息却没有体现出来,从而给公众了解及评价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带来了极大的不方便。

再次,目前企业缺乏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我国几乎没有企业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而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是社会责任会计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责任报告要传递公司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而一个颇为突出的问题是个别报告缺乏实质性的内容,表现在报告仅仅是描述公司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但没有实际行动,大讲“应该如何”而没有披露公司“实际如何做”。有的公司洋洋洒洒的篇幅中充斥着原则和口号,没有披露公司在践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措施和定量描述,内容空洞。深交所《指引》本是对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披露进行指导,使公司可以联系自身特定的情况,理解、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但是也出现个别公司缺乏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解和有针对性的披露,报告内容是依照《指引》原文照搬。这样的社会责任报告恐怕不但不能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甚至还会给今后的披露带来不好的示范效应。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议

1.规定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震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信息

在现行的财务会计报表不变的基础上,可规定企业在年报附注中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现有的财务报表中所包含的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甚少。企业应该在财务报表附注户披露如下的社会责任信息(1)职工责任信息。如本年度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贫、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公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及期末应付未付的金额;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期末应付末付余额。(2)税费方面的信息。除了现行利润表中已经包含的所得税外,还应该披露企业本年度应当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上缴给国家的各种税费金额及期末应缴未缴的金额。(3)固定资产支出中购买环境设备以及安全设备的支出。(4)管理费用中离退休职工社会统筹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环境治污费、环境绿化保护费等费用的金额。

2.编写年度企业社会责任“白皮书”

如果通过报表附注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仍不够完整和明确,则可要求企业在提供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单独提供一份有关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可以用文字叙述和具体数据两种方法来详细阐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可分为五个部分来披露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状况:第一部分披露资源开发利用和节能降耗方面的信息;第二部分披露职工的就业情况、工作环境、工资待遇、福利社保、职工培训等方面的信息;第三部分披露企业生产的产品性能、效用及产品的售后服务方面的信息;第四部分披露公益事业贡献的信息;第五部分披露社会责任方面的相关指标。另外,对于污染性的行业,还可以在社会责任“白皮书”中增加“环境污染报告”,为公众提供更系统更具体的社会责任信息。编制单独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工作量相对于直接在报表附注中披露会大得多。

3.不同行业不同披露,同一行业类似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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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主席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此案非是第一桩。此案引发的思考确实引起了较大的轰动。北京市总工会郑重表态:支持唐晓东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其合法权益。9月13日《北京晚报》报导:“备受社会关注的北京首例合资企业炒掉工会主席一事即将进入法律程序。今天上午,唐晓东告诉记者,他将根据清华大学宪法与公民权利中心法律专家的时间安排,于明天或后天前往海淀法院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据了解,今年初,41岁的唐晓东曾以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工会法》及不支付工会经费为由,到海淀法院,但海淀法院立案庭书面裁定驳回‘违反《工会法》’的,口头通知不受理‘不支付工会经费’的。唐晓东是在8月30日被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他则认为该公司是报复自己为工人争取权益的行为。昨天,本报记者采访了这位为工人争取了不少权益的工会主席。”

工会主席因维护职工权益而遭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恶运,这样的事件发生在中国是不能不令人愤慨的,这样的事件竟然发生在与日本合资的企业,知情人都清楚,发生在有日资的企业此类案件并非首例,这就更加引起了民众的愤怒之情。但是,情绪不能代替法律,法律也不能相信情绪;法律只相信“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怎样的呢?从媒体报导的情况看,我们看到的多是情绪化很浓的当事人唐晓东的说明,却很难看到此纠纷的来龙去脉,即此案的事实情况。几费周折我们找到了这样的一则情节:

去年11月3日,公司以唐晓东向北京一家媒体提供不真实的公司情况为由,决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贴出《关于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的决定》:解除唐晓东总务部经理职务,回家待岗。待岗期间,唐晓东应认真反思,写出深刻检查。当天下午海淀工会回应认为唐晓东反映情况属实。今年1月9日,经过海淀区劳动部门三方协调会,三环相模公司撤销原决定,恢复唐晓东工作岗位,补发两个月工资;今年3月,海淀区卫生局在检查三环相模公司的集中式供水及生活饮用自备水源井时,发现该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换发卫生许可证。这期间,唐晓东正担任该公司总务部经理的职务。公司认为由于唐的失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三环相模公司决定解除唐晓东劳动合同。这一情况公司已经向上级工会进行了汇报。唐晓东回忆说,正是考虑到公司不合格的饮用水会影响职工健康,他向海淀区卫生局举报了公司的饮用水卫生不合格的情况。不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从2002年开始就没有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8月30日,公司通知唐晓东被解除职务,并给唐两天的时间交接工作。在该公司交给唐晓东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上,表明原因是唐在任总务部经理时存在失职行为。唐晓东承认,自己应该承担未复检和换发卫生许可证的责任。但他表示,自己承担的应是“领导责任”,由于此事由设备科专门管理,设备科的消毒人员应承担复检不合格的责任。他认为,根据《工会法》,自己不属于严重过失,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述情节我们必须要弄清楚的是,公司究竟是解除了唐的“总务经理”的职务还是解除了唐的“劳动合同”。该案向海淀区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就更让人莫名其妙:“违反工会法”和“不支付工会经费”。如果用人单位只是解除了唐某的总务经理的“职务”,那么此案不在法律受理的范畴。因为这完全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的权限问题,非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果用人单位解除的是唐某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则应当首先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