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研工作计划范例6篇

法院调研工作计划

法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1

国务院办公厅

【代码】101

一、主要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务院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名义的公文。

(三)研究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批。

(四)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国务院部门间出现的争议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决定。

(五)督促检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

(六)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组织处理需由国务院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

(八)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九)负责国务院值班工作,及时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地区向国务院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做好行政事务工作,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服务。

(十一)办理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国务院办公厅设6个职能司局。

(一)秘书一局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国徽印鉴管理、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总理办公会议等会议会务及国务院领导同志内事活动、国务院值班、信息、档案和数据管理、办公厅保密、公文核稿、文印、督查、机要通信和办公自动化、《国务院公报》编辑等方面的工作。

(二)秘书二局

办理发展计划、经贸、工业(含国防工业)、财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水利、农业、林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金融证券、审计、海关、环保、统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旅游、供销、体改、气象等经济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三)秘书三局

办理教育、科技、外事、政法、法制、监察、民政、人事、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地震、民族宗教、港澳台侨、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知识产权、机构编制等社会事业方面的文电、会务、督查及联合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军队等方面的工作。

(四)中办国办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确定的工作范围,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向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信息,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事项;指导部门和地方的业务工作;处理跨部门、跨地区的疑难问题。

(五)人事司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的人事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办理工作人员的出国手续;负责国务院领导同志办公室的人事工作;负责挂靠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六)行政司

负责在中南海北区办公的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服务事务以及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七)机关党委。

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及其挂靠单位和国务院外事办公室的党群工作。

外交部

【代码】102

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部内业务工作,沟通各方面的情况;综合办理文电运转、信息处理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司

研究国际形势和国际关系中全局性和战略性的问题,研究规划外交政策,研究世界和地区经济金融形势和经济外交工作;协调部内各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调研工作;起草党和国家领导人及部领导的有关外交工作的重要文稿;研究和指导编写中国外交史。

(三)亚洲司

掌握、研究亚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四)西亚北非司

掌握、研究西亚北非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五)非洲司

掌握、研究撒哈拉以南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六)欧亚司

掌握、研究欧亚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及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七)欧洲司

掌握、研究欧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八)北美大洋洲司

掌握、研究北美、大洋洲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九)拉丁美洲司

掌握、研究拉美地区和国家的情况和形势;负责与这一地区、国家外交往来及相关涉外事务的具体事宜;协调同这一地区国家双边往来的具体政策;指导我驻本地区使领馆的外交业务工作。

(十)国际司

调研多边外交领域的形势和发展趋势;负责处理联合国及其它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十一)军控司

负责军控、裁军、核不扩散和出口控制以及全球和地区安全等问题,执行上述领域的方针、政策和处理上述领域的外交事务。

(十二)条约法律司

研究和处理外交工作中的条约、法律方面的问题;办理各种涉及条约、法律以及领土、边界、地图等涉外案件;负责办理或参加有关条约、法律的国际会议和双边谈判;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国内制定的涉外法规。

(十三)新闻司

负责就中国外交政策和中国对外关系、国际问题新闻和阐述立场;对外国常驻记者和临时来华外国记者采访给予协助;协调外交部公众外交工作;负责外交部网站建设等。

(十四)礼宾司

主管国家对外礼仪事项;负责研究和处理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在华的礼遇、外交特权和豁免问题;指导我驻外使领馆和地方外办办理涉外工作中的礼宾问题。

(十五)领事司

主管同外国谈判签订领事条约、设领协议和其他有关领事方面的协议等;指导地方外办管理外国在华领馆有关事务;指导我驻外领事机构的领事侨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案件;颁发护照和签证;办理公证、认证及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等。

(十六)港澳台司

在外交方面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港澳台问题的方针政策;协调处理有关港澳台问题的涉外事务。

(十七)翻译室

负责重要外交文件、文书的英、法文笔译与外交部安排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的英、法文口译;承担外交部组织的国际会议的同声传译;培训英、法文高级译员。

(十八)外事管理司

办理各地区和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有关外事问题的请示、报告;拟定和修订外事工作的法规;对外事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

(十九)涉外安全事务司

执行我外交涉及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方针政策;主管有关调研工作;协调和处理相关涉外事务。

(二十)干部司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公务员制度和外交队伍的建设;主管机构设置和干部的编制、计划录用、审查、调配、培训、职称、考核、任免、晋升、奖惩、工资、福利、离退休等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

(二十二)行政司

规划、管理外交部后勤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基建计划;管理部机关物资、设备及部内、驻外使领馆房地产;承办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地产的审核和谈判等。

(二十三)财务司

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政策和法规;经管和核算外事、行政、事业、教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部属国有资产;归口管理、指导我驻外机构和部属单位的财会业务等。

(二十四)档案馆

外交部档案馆属部门档案馆,是永久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外交档案的基地。其主要职能是:负责收集并永久管理外交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对部内、部属各单位和我驻外使领馆、团、处、驻港公署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为部内各单位和驻外机构采选、配发与外交工作有关的种类书籍、报刊和工具书,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档案馆具有对本部门档案业务的行政管理职能。

(二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外交部机关和部属单位党组织的建设及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围绕外交中心任务开展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治理论培训,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二十六)监察局

检查各行政职能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外交部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各行政职能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各行政职能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依照行政法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十七)国外工作局

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政治理论学习和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指导驻外使领馆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服务局

外交部机关及驻外机构服务局是外交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成立于1994年1月24日。除局机关外,下设有业务处、交通处、综合服务处、楼宇管理处、驻外机构供应处、驻外机构物资供应处、华风宾馆等单位。主要担负为外交部机关工作服务、为我驻外使领馆服务的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码】104

一、主要职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

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节,组织解决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指导工业发展,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制定工业行业规划,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拟订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药品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国家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研究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和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根据国务院规定,管理国家粮食局、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设26个职能机构(司、局):

(一)办公厅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委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工作;组织研究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国际经济的重大问题。

(三)发展规划司

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司

分析研究国内外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目标,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拟订并协调国家重要物资储备计划。

(五)经济运行局(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监测分析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态势,组织解决工交行业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工交行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提出动用国家物资储备的建议;管理国家药品储备;承担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六)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

(七)固定资产投资司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

(八)产业政策司

研究分析产业发展的情况,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组织和协调专项产业政策的制定,监督产业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国家鼓励、限制和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指导目录;研究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服务业发展;提出优化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

(九)国外资金利用司

研究国际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我国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限额以上备选项目;商有关部门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安排限额以上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结构、用汇的规划和政策;安排在境外的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十)地区经济司(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办公室)

组织拟订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经济特区和开放地区的重大问题;编制“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承担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一)农村经济司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二)能源局(国家石油储备办公室)

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十三)交通运输司

研究交通运输发展的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拟订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

(十四)工业司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指导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承担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高技术产业司

研究高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向,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可促进和带动国民经济素质提高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

(十六)中小企业司

研究中小企业、非国有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促进多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研究提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和扶持;指导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对外合作,健全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协调中小企业和非国有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十七)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司

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环保产业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八)社会发展司

提出社会发展战略,拟订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九)经济贸易司

监测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指导监督国家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十)财政金融司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研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财政、金融体制改革的问题,分析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研究提出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

(二十一)价格司

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调控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起草商品价格和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提出价格管理的范围、原则和办法;拟订和调整中央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组织重要农产品成本调查。

(二十二)价格监督检查司

指导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检查,依法处理商品价格和收费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承担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企业的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工作;起草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法规、规章,按规定受理价格处罚的复议案件和申诉案件。

(二十三)就业和收入分配司

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拟订和论证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二十四)法规司组织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十五)外事司

负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及机构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有关司推进重大涉外项目,开展国际经济调研;负责委机关日常外事工作。

(二十六)人事司

按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及委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和人事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委管国家局和委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教育部

【代码】106

一、主要职责

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教育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草案。

(二)研究提出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和全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发展的重点、结构、速度,指导并协调实施工作。

(三)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监测全国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按有关规定管理国外对我国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

(四)研究提出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统编教材;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对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与评估。

(五)统筹管理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研究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制定学科专业目录、教学基本文件,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高等教育评估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六)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七)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工作和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品德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

(八)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制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各级各类学校的编制标准;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九)统筹管理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工作;制定各类高等学校招生计划;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工作;归口管理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拟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工作。

(十)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宏观指导高等学校的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建设。

(十一)统筹管理并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定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并协调、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我驻外教育机构的工作。负责协调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二)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

(十三)拟定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定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和普通话测试工作。

(十四)统筹规划学位工作,起草有关学位工作的法规;负责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承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十五)负责协调“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各委员单位及其他部门、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展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亚太地区办事处、驻京办事处的联系与交流;负责与我国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常设代表团的联络并指导其工作。

(十六)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综合协调部机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文件运转和管理;负责部长办公会、部级工作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并督办;负责新闻宣传以及文秘、档案、保密、、保卫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

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规划并起草综合性教育法律、法规草案。

(三)发展规划司

制定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国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负责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的调整;拟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研究提出各类高等学校设置标准,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和更名;负责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有关工作;管理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基建投资。

(四)直属高校工作办公室

指导直属高校制定发展战略规划;指导、协调直属高校管理体制调整、改革工作;负责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建直属高校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高校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就直属高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沟通、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配合有关司局核定中、长期发展规模;配合有关司局,做好直属高校重点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直属高校领导班子建设调研、年度考核、特邀联络员等工作;汇总、分析直属高校年度事业发展基本数据和有关信息;负责两院院士候选人的部门遴选工作;承担教育部直属高校工作咨询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负责咨询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五)人事司

负责直属高等学校、部机关与直属单位、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等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规划并指导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协调并指导直属高等学校内部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

(六)财务司

参与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统计并监测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编制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经费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并监督资本运营;负责有关工商税务、财务检查、内部审计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七)基础教育司

宏观指导基础教育工作和重点推动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的基本教学文件及评估标准,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审定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电化教育、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配备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工作、幼儿教育工作、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教育工作。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基础教育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工作。

(八)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统筹管理普通及成人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化技术教育,编制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制定教学评估标准并指导实施工作;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教材建设;指导社会力量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工作以及职业证书考试。

(九)高等教育司

统筹管理各类高等教育,规划并指导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制定学科专业设置目录、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性教材建设规划、教学仪器和实验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指导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的工作。

(十)民族教育司

指导并协调少数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工作;统筹规划并指导少数民“双语”教学和教材建设;负责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一)师范教育司

指导普通师范教育和在职教师的培训工作;制定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培养目标、规格及师范教育基本专业目录,指导师范教育教学改革和师资培训工作。

(十二)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承办教育督导团的日常工作,组织国家督学对各地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宏观指导各地的督导工作。

(十三)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规划高等学校杜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工作并指导实施;负责高等学校党建、学生与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稳定工作;规划并指导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建设;负责直属高等学校和直属单位出版物的监督管理。

(十四)高校学生司

负责各类高等学校的招生及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各类高等教育学历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计划井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少量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性分配计划。

(十五)科学技术司

拟定高等学校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划;组织高等学校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并指导实施;协调并指导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及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学研”结合等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和本部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版权和专利等方面的工作。

(十六)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体育卫生/艺术国防)

宏观指导学校体育、卫生健康和艺术教育工作,制定有关体育、卫生、艺术教育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协调大中学学校及学生参加国际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规划并指导有关的专业教材建设、专业师资培训;指导并协调学校国防教育和学生军训工作。

(十七)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拟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指导语言文字改革;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以及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八)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研究并审定语言文字标准和规范,制定语言文字信息处理标准;指导地方文字规范化建设;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研究与应用。

(十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负责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统筹管理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工作;按有关规定管理教育援外和外援项目;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指导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业务工作。开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工作。

(二十)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统筹规范并归口管理全国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科学技术部

【代码】107

一、基本职能

(一)组织编制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科技创新体制和科技创新机制;指导部门、地方科技体制改革。

(三)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优化科技资源的配置;负责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

(四)研究制订加强基础性研究、高新技术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重大基础性研究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创新工程和社会发展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五)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工作;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火炬计划、星火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指南的制定并指导实施;管理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出口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六)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等科技基地的建设规划;编制和实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基地的计划。

(七)研究科技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提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的相关政策。

(八)研究制订我国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方针、政策;负责双边和多边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指导驻外科技机构的工作;负责驻外使领馆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国际科技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的工作;负责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研究提出制订科技法律、法规的建议;归口管理全国科技成果、科技奖励、科技保密、技术市场、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推动科普工作发展;促进科技咨询、招标、评估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推动科技服务体系的建立。

(十)负责科技信息、科技统计和科技期刊管理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

(十一)指导协调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管理工作。

(十二)代管科技日报社。

(十三)承担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和职能

(一)办公厅

承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有关重要文件起草、调研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文书档案管理和、保密等政务工作;负责科技宣传和新闻工作。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软科学研究。

(二)人事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有关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驻外科技干部的选派与管理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

研究全国科技工作、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方针和政策,创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组织研究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推动部门和地方科研院所的体制改革工作;研究起草有关科技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加强有关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仲裁、科技咨询等工作的政策措施;研究科技人员有关政策,推动科技管理干部培训及科普工作;对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进行审核。

(四)发展计划司

研究科技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国家各项科技发展计划、科技开发计划指南和国家工程中心等科技基地组建计划;提出国家各项科技计划的协调、综合平衡和经费配置的建议。研究提出科技成果登记、评价、鉴定、奖励、保密、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政策、条例和管理办法;参与编制国家重大科学工程的建设规划;管理部级高新技术重点新产品工作;负责科技统计工作。

(五)条件财务司

研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政策措施,负责开辟科技经费渠道、筹措科技资金;负责编制归口管理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和科技外事经费等有关费用的预、决算;推动科技经费的财务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的实施工作,对经费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研究科研条件保障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负责科技期刊管理工作;编制和管理机关基建计划;监管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六)国际合作司

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双边和多边及有关国际组织之间的科技合作计划、官方科技合作协议等外事工作,审核与协调重要民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有关对华科技援助和我国对外科技援助;指导驻外科技机构工作,联系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驻华科技机构,联系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有关科技工作。

(七)基础研究司

研究国家基础研究的发展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提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实施基础研究重大项目前期研究专项;组织推荐和实施国家重大科学工程及重点基础研究基地建设;规划并指导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推动基础研究机构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承办基础研究的有关工作。

(八)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

研究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工业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信息、自动化、能源和新材料等领域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工业领域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科技创新工程;承担部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工作;推动工业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体系的建设。

(九)农村与社会发展司

研究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生物、海洋领域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农村与社会发展方面的国家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导农村重大科技产业的示范;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科技扶贫、科技兴市(县)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试验区等科技工作;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十)直属机关党委

(十一)监察局

(十二)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根据离退休干部统一管理,待遇分开的原则,具体拟定本部门的实施办法。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有组织有领导地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

3.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4.负责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转发和传达有关文件。

5.承担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事宜。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代码】108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国防科技工业和民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国防科技工业及行业管理规章;

(二)组织研究和实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改革;组织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战略性重组;组织国防科技工业的结构、布局、能力调整、企业集团发展和企业改革工作;

(三)研究制定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规划、结构布局、总体目标;组织编制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民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安全、计量、标准、统计、档案、重大科研及其推广;

(五)拟定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工业的产业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实施行业管理;指导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负责国家核电建设、同位素生产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行政管理;

(六)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代表中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有关活动;负责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军品出口管理。

二、内设机构

办公厅、政策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综合计划司、财务司、科技质量司、系统工程司、民品发展司、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纪检组监察局等。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代码】109

一、工作职能

国家民委承担着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努力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政治、教育、文化、科技等事业的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国家民委有如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

(二)研究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拟定国家有关民族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民族法律体系。

(三)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并监督贯彻执行。组织对有关国家民族政策、民族问题的研究。

(四)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逢10周年庆祝活动。

(五)研究拟定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方法,促进各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组织和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组织对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妇女儿童状况和散杂居少数民族情况的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关于我国少数民族人权公约报告等事宜。

(七)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经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组织调查研究牧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配合承办民族地区扶贫事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

(八)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相应事务。

(九)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

(十)在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总体规划指导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民族教育中的特殊困难,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办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

(十一)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二)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作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等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机构编制管理及党群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协助开展少数民族对外宣传和办理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等有关事宜,办理居住境外的少数民族同胞有关回国探亲、旅游、定居等事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组织委内重要文件起草;负责委机关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财务、行政管理、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和承办民族自治地方逢十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接待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团组;为直属单位提供有关服务。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国家民族事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民族法律体系;指导与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政策和措施,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组织调研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状况,参加涉及我国少数民族人权的国际活动,配合拟定向联合国发出的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研究散杂居少数民族、少数民族妇女儿童保护等问题并提出有关特殊政策措施,办理民族乡的有关事宜;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整理、编撰民族工作方面的重要文献,联系民族研究学术团体。

(三)经济发展司

组织分析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配合制定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辑《中国民族统计年鉴》;研究提出涉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金融、税收、经贸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牵头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及国家对这方面实行的优惠政策的组织实施,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和对口支援及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与发展中的有关问题调查研究,提出特殊政策措施,配合国家扶贫管理部门承担民族地区扶贫有关事宜,负责委机关的定点扶贫工作。

(四)文化宣传司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体育、卫生和语言文字、新闻出版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配合制定少数民族文化、体育、卫生等有关发展政策和规划,主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承办全国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协助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管理全国民族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广播、影视等工作;开展我国各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文化艺术团体和新闻出版、古籍整理单位并提供有关服务。

(五)教育科技司

在国家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下,研究民族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参与研究与制定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提出民族教育发展的特殊意见和建议;配合教育主管部门承担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和国家对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的科技发展;参与研究和制订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在民族地区开展科学普及和科技推广工作;协调和指导国家民委系统科技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委属民族院校。

(六)国际司

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学术和人才交流、经济技术合作,监督审核、协调处理涉及民族政策和民族关系等有关重大涉外事宜;指导协调委属单位的对外联络,承担“中国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协会”的工作任务;组织协调民间形式的对外交流活动;了解掌握我国少数民族同胞在境外的有关情况;负责委机关的涉外事务。

(七)规划财务司

拟定并监督检查委属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国有资产、专用物资、基建投资的管理办法;拟定财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委属单位的有关财务工作。

(八)人事司(机关党委)

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事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九)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十)中央纪委监察部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

驻国家民委纪检组主要职责为:按照《中国共产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及所属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务院决策情况;对委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实行监督;协助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指导委属单位各级纪委开展对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监督、检查国家民委制订本系统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措施;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监察局的职责为:按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在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的领导下,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象(委机关司局领导班子及其以下公务员、下属单位中由国家民委党组任命的司局级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情况;指导委属单位监察机构依法开展行政监察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述;法律、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完成中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民委党组、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国家民委纪检组、监察局合署办公,内设综合室、案件检查室两个工作机构。人员编制为七名。

(十一)离退休干部局

(十二)民族问题研究中心(民族理论政策研究室)

(十三)信息中心

(十四)机关服务中心(局)

(十五)全国少数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

公安部

【代码】110

一、主要职责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二、内设机构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民政部

【代码】113

一、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保护单位。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救助管理站的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协助部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部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组织草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表彰活动;组织草拟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部机关督查督办工作;负责部新闻宣传、出版发行、期刊管理和政务信息工作;负责部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

下设:法制办公室、综合处、秘书处、新闻办公室、办公室

(二)民间组织管理局

拟定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研究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拟定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政策措施;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和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设:办公室、社团登记处、社团管理处、民办非企业处

(三)优抚安置局

拟定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政府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支援军队和国防建设;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负责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审核报批。研究提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拟定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使用规划和政策;拟定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地方军供工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日常工作。

下设:综合处、优抚处、军休干部安置处、退役士兵安置处、双拥办秘书处、双拥办政研处

(四)救灾救济司(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定救灾工作和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统一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核查灾情、慰问灾民;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内外对中央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拟定相关配套政策,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拟定保障五保户和特困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各地社会救济工作。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下设:综合处(减灾办秘书处)、救灾处、社会救济处

(五)最低生活保障司

拟定和监督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的生活救助方针、政策和规章;管理、分配中央财政最低生活保障投入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建立资金发放核查制度;拟定和组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和信息管理系统规划、规范及标准。

下设:综合(信息)处、农村处、城市处

(六)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培训和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拟定婚姻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下设:婚姻管理处(综合处)、农村工作处、城市工作处

(七)区划地名司

拟定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地名命名、更名以及边境地名的审核报批;拟定我国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参加联合国和国际地名组织地名标准化建设活动。组织、协调和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下设:区划管理处、边界管理处、地名管理(综合)处

(八)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拟定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社会福利救济的方针、政策、规章并指导实施;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机构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本级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拟定和监督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方针、政策。拟定收养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下设:综合处、社会福利处、社会事务处、救助站管理处

(九)财务和机关事务司

拟定民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和民政财务规章制度,监督民政事业费使用,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经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和日常管理;管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基建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负责部机关事务、后勤保障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下设:综合处、财务处、基建房管物资处

(十)外事司

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研究处理与民政业务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和国际机构的双边、多边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和台湾事务。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下设:一处、二处

(十一)人事教育司

法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2

【关键词】高职院校 城镇规划专业 人才培养 改革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4C-0126-02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国家对城镇规划人才的需求日渐扩大,城镇规划专业得以快速发展。全国各地地方性院校均设立了城镇规划专业以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而这些院校大都是地方本科类院校,主要为大中型城市的城镇建设输送专业人才。现阶段国家城镇建设的重点已经转向中小城镇,大部分的中小城镇面临着快速发展的机遇,但是这些中小城镇中熟悉城镇规划业务的人才却非常缺乏,这就给高职城镇规划专业的人才培养提供了市场。随着城镇化进程的逐步深化,城镇规划作为城乡建设的重要环节,面临着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合理培养城镇规划专业人才成为当前众多地方院校的重点研究课题。本文以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从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实践教学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专业综合能力考核系统等方面,对城镇规划专业进行系统的探索,根据就业的需求特点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

一、城镇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基础条件

(一)实训基地条件。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对新形势下的教学改革极为重视,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出台相关政策,大力支持对基础课、专业课的改革,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学院具有研究所需的实训基地,如城镇规划设计室、建筑模型设计与制作室及园林系园林研究所、广西森态规划设计院等校办经济实体,学院的整体规划工作也可作为实习内容,同时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进行项目合作,这些都为研究的实施打好了基础。

(二)教师专业能力条件。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重视“双师”素质专职队伍的建设,在政策上落实“双师津贴”,并通过“以老带新”、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参加生产实践,掌握岗位技能要求,参与企业的规划项目,了解企业技术发展,提升教师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加快学校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成员有专门从事本门课教学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开展过项目教学研究工作,有较好研究基础;有多年进行实践教学,具有较高实际操作能力的实验教师,可从事专题研究工作。

(三)社会实践条件。根据企业需求条件,对在校学习的学生进行基本技能培训和考核,通过综合实训择优推荐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实现学生与企业的零距离接触,为将来的就业铺设道路。并且组织学生到企业参观学习和短期见习实习,让学生了解企业,了解城镇规划体制,学习企业文化,体验企业生活。选派骨干教师到企业学习并管理学生,及时掌握企业当前的技术信息和今后的发展趋势。

二、城镇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

“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思想指导下,按照特定的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以相对稳定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管理制度和评估方式,实施人才教育的过程的总和。如果以简化的公式表示,即目标+过程与方式(教学内容和课程+管理和评估制度+教学方式和方法)。通过对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专业教师能力提升、学生社会实践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本文提出“项目为引领,主线为特征,规划为基础,作品为目标”的城镇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项目引领。按“专业+企业+项目”的育人理念,突出专业项目的实践功能。项目以城镇规划专业核心课程、综合实训、业务项目为主要,形成并打造专业项目实训库。如建筑模型、山水模型、规划作品效果模型等,保证规划资料的项目化。首次将专业实践教学与学院产业企业进行融合,建设“专业+企业+项目”的实践训练方式,凸现了城镇规划专业人才培养基于工作流程的特点。

(二)主线为特征。为突出城镇规划专业的培养特色,主线是指城镇规划理念、方法两条能力主线的培养与强化。包括规划数据的采集、处理、输出和规划软件应用能力,如设计软件(天正建筑、PS、SU等)的用,以及城镇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行业设计规范、技术标准的应用等。

(三)规划为基础。专业技能采取以真实规划项目为导向的培养理念,规划需要理论需要操作,是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评。本专业教学研究正是突出了规划作为基础的目标,在规划理论、规划方法、规划手段、规划方式等诸多方面开展教学。

(四)作品为目标。学生的教学成果,亦即可视化成果就是规划作品。核心课程、综合实训及项目业务均以作品形式体现,反映了专业培养的项目特征。作品是整个规划作品,是综合性项目作品,彰显的是学生的综合工作能力。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以学生为主体,以能力为本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走校企合作的道路,认真实施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根据企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采取多样化、灵活化的培养模式。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根据城镇规划专业的特点和社会对高职高专人才在知识、能力的要求,对广西多家规划设计公司进行调研。调查分析表明,城镇规划行业对人才的需求具有多样性,人才学历结构需求具有多层次性,其中,基层城镇规划设计人员、绘图员、测量员、一般设计人员等从事设计、管理一线等岗位对专业人才需求量最大,学历要求为高职生和本科生。调查分析结果为城镇规划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提供了重要依据。新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了以下修订:

(一)更符合人才需求。原人才培养方案过多地按照学科型人才培养进行编制,偏离了社会对高职高专人才规格的要求,新方案按照典型的城镇规划专业工作过程进行编制,符合现阶段企业对城镇规划人才的新要求。

(二)理论与实践的整合。按理论教学部分和项目教学部分安排教学内容,理论课程包括城镇规划管理与法规、城镇地理与经济等,城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居住区规划、城镇基础设施规划的理论部分;项目教学部分结合相关理论的学习以实际规划项目或者课程设计的形式开展。本着“实用、够用”原则,削减理论教学时数,重组后的课程无论是理论教学还是实践教学,更加强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而在专业课程的设置上体现了本学院的专业特色。开设“城镇绿地规划”核心课程,重在培养学生对各种绿地系统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合理的规划,在专业素质拓展课程开设“观赏园艺”课程,凸显本专业学生在绿地规划中的优势。

(三)教学文件标准的编制。编制了与之相配套的教学考核标准等相关材料,制定了城镇规划专业教学各环节的质量标准,以教学质量各环节质量标准作为评价依据,对教师教学质量及学生学习效果实施评价,从而使人才培养有更加明晰的评判标准,达到“知理论、强技能、会设计、善表达、懂实施、能管理”的职业岗位技能要求。另外,还编制了1.5万字的实训指导书,任务书严格按课程整体设计的宗旨组织实施,所有内容都以适应社会需求为目标,以培养应用能力为主线,突出应用性和针对性的特点,强化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学生通过实训任务的实施,能掌握城镇居住区规划、校园规划、新农村规划所必需的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具备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学方式的多元化。教学中提倡根据教学目标采用形式多样的教学方式,使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注重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勤于思考、发散性思维等为主的学习方法的培养。突出过程与模块评价,结合课堂提问、实践操作测试、课后作业、模块考核等手段,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并注重平时采分。强调课程结束后综合评价,结合一个个实际工作任务的实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注重考核学生所拥有的综合职业能力及水平。理论课程的考核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形式多样的考核办法,如课堂闭卷考试、口试等。实践教学根据训练目标,采用我国职业技能鉴定的方法进行技能鉴定结合实际工作能力表现的综合评定方法。

四、创新点

(一)实践项目创新。课题在充分的社会企业调研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城镇规划专业人培养流程,首次将专业实践教学与学院产业企业进行融合,建设“专业+企业+项目”的实践训练方式,凸F了城镇规划专业人才培养基于工作流程的特点。

(二)对学生综合能力评价方法的创新。课题开展本专业学生综合能力评价,初步形成以任务流程的项目式综合评价框架,该框架融入了学院校办企业对学生的评价,同时按实践项目的任务、流程、完成质量等构建评价指标,综合全面地评价人才培养水平。在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同时也用该方法评价主课教师,实现了专业教育教学的“双向评价”。

(三)结合学校和地方特色和优势,以特色求发展。与广西区内同类院校城镇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相比,本成果凸显了广西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的办学理念,如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的城镇规划专业突出了广西城镇建设中的建筑设计,本院的城镇规划专业学生则着重突出景观绿化规划。

(四)以实践能力培养为突破,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在加强城镇规划专业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构建校内仿真实训环境,探索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新路径。人才培养融知识培养、能力培养和素质培养为一体,在不断强化知识培养的同时,更加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在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经过努力,逐步形成了“课程训练、自主训练和自我实践相结合”“第一课堂和第二课堂相衔接”的人才培养教学体系。

总之,本文构建的两大基础课程群形成了复合型人才的基本知识结构,三个实践教学基地的强化训练使学生将多学科知识有机融合,内化为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训练之间紧密配合、相互补充、相互渗透,构成科学合理的教学链,使现代制造业多学科交叉的创新人才培养计划落到实处;突出了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高职教育理念,体现了“以学生为中心”,注重学生个性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平.中国城镇化发展速率和制度创新之路[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6(5)

[2]汪海波.我国现阶段城镇化的主要任务及其重大意义[J].经济学动态,2012(9)

[3]魏少峰.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及课程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以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速铁路工程及维护技术专业为例[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2)

法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3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条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

(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

(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六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

第十八条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九条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准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国家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根据本办法制订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国家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

(三)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四)国家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主管部门和关单位;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

(六)审查会议应由主编部门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国家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审查会议可以成立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

(七)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由主编部门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主编部门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报批文件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或审定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二)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准报批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标准的顺序号和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50***—**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国家编号为:

GB/T50***—**

─┬──┬───┬─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标准的年号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一条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国家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国家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国家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阶段进行,其他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计划和编制程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

第六章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标准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国家标准管理组设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家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国家标准的解释;

(二)对国家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国家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推荐性国家标准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等单位编制计划、组织制订。

法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4

1.摆上日程,突出重点,围绕促进新农村建设科学发展谋划帮扶

省法院将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作为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落实“三化”统筹战略的重要载体,从成立机构、深入调研、制定规划等方面为帮扶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1.1及时成立帮扶工作领导小组 省法院院党组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帮扶工作,形成院长亲自挂帅、主管领导负责、配强配齐主管部门人员的工作机制。工作之初就成立了以张文显院长为组长,马建华常务副院长和政治部李树涛主任为副组长,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直属机关党委、宣教处等部门参加的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了2名机关干部为新农村帮扶工作指导员。同时,研究制定了帮扶工作方案,并确定了定期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出刊《帮扶专报》及时通报帮扶工作信息等制度。

1.2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调查摸清帮扶对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和内在需求是扎实开展好帮扶工作的基础。省法院组织有关领导、法官干警和帮扶指导员深入帮扶村镇进行调研,与帮扶对象深入沟通、交流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为帮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几年来,张文显院长、马建华常务副院长、政治部李树涛主任先后5次到帮扶村考察、调研、指导工作。组织法官深入帮扶村开展法律宣传、咨询活动3次。帮扶工作指导员长期驻村工作,详尽了解帮扶村的土地、资源、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基本情况,与帮扶县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新农村建设工作。

1.3确定帮扶目标及步骤 省法院在深入调研和与帮扶地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与当地各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积极参与当地发展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明确帮扶工作目标。2010年6月,李树涛主任协调其他4家帮扶部门负责同志到帮扶对象安图县进行了对接,就安图县各示范村《2010年―2012年新农村建设项目规划纲要》进行研讨,并邀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了论证。省法院先后两次派出帮扶工作指导员到安图县明月镇福兴村进行了深入调研,同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就该村3年发展规划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研讨、论证,确定了巷道建设、河桥河堤建设、农房改造项目、“牧业小区”建设等4个规划项目,并明确了省法院及各单位的帮扶措施和步骤。

2.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围绕促进新农村建设全面发展开展帮扶

省法院充分发挥本部门在帮扶工作中的协调作用,联合其他4家帮扶部门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从规划指导、产业项目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各方面进行帮扶。

2.1注重综合协调,形成帮扶合力 在与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帮扶单位、安图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取得联系并初步掌握相关基本情况后,省法院积极与省民委、省地方志编委会、省电力公司、长春工业大学4家部门单位沟通,了解4家部门单位的帮扶工作计划和推进情况,确保帮扶部门间的良性互动,集中帮扶力量,统一帮扶步伐。省法院帮扶联系人定期与其他4家部门联系人沟通,了解各部门单位帮扶计划措施进展情况;定期牵头召开与其他四家帮扶部门协调会,研究帮扶计划措施的落实情况,推动帮扶工作顺利开展。

2.2整合利用资源,实现整体推进 省法院坚持与省、市、县三级新农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最新情况,形成协力合作的良好工作氛围。加强与帮扶地组织部、农办、财政、规建、畜牧、农机、水利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情况,为争取资金、项目、政策支持做好准备。目前,省法院协调其他4家帮扶部门已经和安图县政府达成协议,以帮扶示范村为契机,开展对全县的法律援助、人才培养、农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帮扶工作,并协调长春工业大学和安图县科技局共同开展综合调研,寻找适合当地发展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2.3解决重点问题,统筹开展工作 紧紧抓住基础设施、村屯改造这些重点工作,逐一解决,促进帮扶村各项工作良性发展。2009年,针对帮扶对象白城市洮北区交通设施落后、群众出行难的问题,省法院协调省交通厅给予立项支持,共拨付公路建设款287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的交通建设。2010年,针对帮扶对象安图县明月镇福兴村河桥建设、村路建设缺少资金问题,正协调有关部门申请立项,争取配套资金的支持。同时,协调联系省电力公司为万宝镇兴农村道路建设项目提供帮扶资金48万元,计划9月底落实;协调联系省地方志编委会为二道镇铁北村改厕工程投入8万元,已于8月份落实到位。

3.强化服务引导,探索长效机制,围绕促进新农村建设深入发展推进帮扶

为使帮扶工作取得长效,省法院注重从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培育产业入手,努力促进农村自主发展和长远发展。

3.1注重引导,发挥农民主体作用 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省法院始终坚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坚持民主商议,不强加于人;坚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通过调查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帮扶对象意见,了解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需求。在对安图县明月镇福兴村的帮扶过程中,根据调研情况,鼓励村民、村委会自主提出发展规划,驻村联系人帮助调研、论证,提供信息支持,协调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政策倾斜,鼓励村民踊跃参与到新农村建设工作中来。

3.2立足产业开发,发挥造血功能 在帮扶过程中,注重开发适合当地发展的新项目,发挥项目的典型示范作用。省法院协调联系省民委,拟在“兴边富民行动专项补助资金”中安排50万元的项目资金,用于亮兵镇的马铃薯品种改良项目,该项目可以推广到全县。目前,已经和县里达成帮扶协议,资金计划将在近期落实。另外,省法院参与论证,支持明月镇福兴村利用当地丰富的林地、草地资源,发展以养牛业为主导产业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计划未来2年内支持明月镇福兴村建设“牧业小区”,发展优良品种黄牛养殖项目。

4.着眼破解难题,完善保障措施,围绕促进新农村建设和谐发展深化帮扶

和谐与稳定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帮扶工作的重点。省法院在帮扶工作中充分发挥法院系统的职能优势,注重帮助化解社会矛盾,破解发展瓶颈,促进帮扶对象形成文明乡风。

4.1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安图县明月镇福兴村农村户数196户,其中朝鲜族165户,是典型的朝鲜族居住村。该村国外务工 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强。出外劳务人员收入较高,和当地留守居民之间有一定收入差距。省法院组织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干部到当地开展普法活动,做好相关涉外、涉法法律问题的宣讲及入户教育工作,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引导村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协同有关政法部门加强对当地的联系服务,并在当地法院系统内部,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选调生注重选拔当地人才。

法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5

论文关键词:外交学院;本科生;创新能力

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是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于2008年6月开始实施的一项本科生创新教育资助计划,是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施本计划,使广大学生在本科(高职)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改变高等教育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学生动手能力不强的现状,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外交学院(以下简称“我院”)市级大学生科研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自2008年开始实施,第一批大学生项目已经于2009年完成结项,第二批大学生项目也已经通过中期检查,已进入后期建设阶段。

从近两年的实施效果看,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在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社会实践能力方面成效显著。以我院2009年的10项大学生项目为例:在项目完成形式方面,外交学与外事管理系“联合国里中国公务员数量与职位不断增加的原因与背景分析”与“中国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政策宣示与效果分析——以中美两次台海危机为例”两个项目拟以研究报告或论文的形式完成;英语系“创办吾优大学生出国留学公司”项目通过创办吾优大学生出国留学公司,以建立公司网站、编辑“出国宝典”等形式增加公司的影响力,并以学院网站为依托,主要服务本校学生;外语系日语专业“日语会话课外延伸对日语实际应用的影响”项目通过举办各种日语活动,在后期将对各类活动进行总结,并将学生活动中的朗诵稿、DV作品以及教师点评等集结成册;外语系法语专业“探究以网络论坛为平台的教学辅助形式对于法语学习的作用和影响”项目通过建设网站,并以将网上内容与网外活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项目建设;国际法系“国内目前国际法课程设置情况及教材内容调查研究”项目通过对其他相关院校课程设置、馆藏情况等进行调查,完成项目报告;国际法系“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实践活动”项目与社区法律服务相结合,成立法律宣传站,进行社区法律宣传以及各类法律援助活动,最后对活动进行总结和反思,完成结项报告;国际经济学院“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地震保险为例”将以研究报告完成结项,并制作了30~40分钟的纪录片,为国内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国际经济学院通过建立“‘买吧’、‘卖吧’图书交易网”,为学生提供旧书交易的平台;团委“外交外事礼仪大赛与大学生礼仪知识教育”项目通过调研各高校礼仪大赛选拔流程、聘请专家进行研讨、举办外交外事礼仪大赛等活动完成项目。

总体来看,我院的2009年大学生项目共有三种类型:科研类项目、创业类项目、实践类项目。科研类项目四项,实践类项目三项,创业类项目两项。从项目的实施情况看,学生在参与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增强了自身的社会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掌握了科研方法,积极进行科研探索,在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中,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提高了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1.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学生通过参与大学生项目,开展了一系列围绕项目进行的问卷调查、走访、法律服务等活动,比如国际经济学院“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地震保险为例”课题组,课题组成员到唐山市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唐山市地震局、唐山地震纪念馆、唐山市资料馆等相关部门,掌握了第一手资料,通过走访相关部门以及采访亲身经历过地震的当地居民,对课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再比如国际法系“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实践活动”项目,与社区法律服务相结合,成立法律宣传站,进行社区法律宣传以及各类法律援助,学生在实践活动中增强了自身的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

2.学生掌握科研方法,进行科研探索

学生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学会了如何就科学研究进行选题、如何引用文献、怎样进行课题的论证,掌握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增强了科研兴趣和能力。大部分项目组还实行“周例会制”,每周召开项目组会议,项目组成员交流工作进展,就研究课题进行讨论,极大地提高了学生的科学素养和研究能力。

3.学科竞赛类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通过各类学科竞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是我院的优良传统。2008年以来,外交外事礼仪大赛、模拟新闻发言人大赛等都成为了具有我院特色的大学生项目。学生通过参与这些活动,不仅把专业学习与社会实践更加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其自身的交流能力、礼宾能力、谈判能力等也得到了锻炼,而且使我院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具有更加鲜明的外交特色。纵观两年来学院的大学生项目建设工作,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制定规章制度,管理规范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计划”指南提出的“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基本原则,我院于2008年制定了《外交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了“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协调中心,由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学生处、团委相关人员组成,中心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学科,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该管理办法从项目管理、经费管理、激励机制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通过制度建设,保证参与“计划”的学生对科学研究、创造发明、创业设计产生浓厚兴趣,并使学生在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能够自主设计、管理和完成项目方案。

二、明确项目流程并严格按流程实施

项目开题时,各项目组提交项目开题报告,由教学单位进行第一次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协调中心,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说明是否同意项目立项,并报市教委备案。

项目中期检查时,由各项目组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以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在中期检查会议上对项目的进展进行陈述,由专家确定中期检查是否通过。

项目结项时,由各项目组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提交项目最终成果。“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协调中心聘请相关专家召开答辩会,由项目成员进行答辩陈述,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打分,依据打分结果,决定项目是否可以结项;依据项目的得分情况,学院对获奖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

我院在大学生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以“自主创意—科学指导—主动探索—定期交流—客观评价”为关键环节,促进学生主动探索与教师科学指导相结合的指导模式的形成;采取滚动管理模式进行项目管理,定期进行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从而最终确定项目级别,形成项目、申报、检查、验收、评比等环节的项目过程管理和项目级别认定机制。 三、学院采用了适当的鼓励措施,保证项目顺利完成

针对指导教师,学院给予每位项目指导教师一定的指导经费;针对完成项目的学生,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学院设置了优秀奖和鼓励奖。除了经费支持,针对个别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的学生,学院在保研方面还给予了参加项目的学生一定的倾斜,极大地调动了学生参加大学生项目的热情。

四、严格控制项目经费的使用

大学生项目的经费使用,学院严格按照《外交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在每年项目开题之初,教务处专门召开会议向学生讲解经费的使用规定,提醒学生按照规定支配研究经费;经费使用过程中,学校严格把关,由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协调中心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实行四级把关,保证大学生项目的经费按照规定使用。同时,学院严格规定管理部门不得对学生项目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并由学院给予配套的经费支持,以保证大学生项目能够完全惠及学生。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项目管理模式、教师的指导、交流平台的构建以及激励措施等方面,还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改进大学生项目运作与管理中的不足之处,必须引起相关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

1.特色还需更加鲜明

由于受到学院规模的限制,大学生项目的数量有限。要想使有限的项目更好地发挥作用,在众多的大学生项目中脱颖而出,就必须使项目与学院的学科特色、人才培养特色相结合。所谓“特色”,就必须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精”。作为外交学院的大学生项目,如果能够与学院的“外交外事特色”相结合,使项目在培养学生的“五种基本功、五种能力”(政治基本功、专业基本功、语言基本功、交流基本功、信息技术基本功;调研能力、办案能力、礼宾能力、谈判能力、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作用,就能在众多的项目中脱颖而出。

2.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

目前学院大学生项目已开展两届,每年开展10个项目,以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人数为五人计,两年参与项目的学生共100人,由于北京市教委提供的项目数量有限,学生参与的范围还不够广 ,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还不能完全地在广大学生中发挥出作用。

目前大学生项目的参与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大学生科研与创业项目在遴选过程中缺乏竞争,在时间准备上也有些仓促。从根本上来说,开展大学生项目是为了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因此,就不能简单地把学院的大学生科研与创业项目当作是教育部或市教委布置的任务,更不能仅仅看作是高校、学生之间的比赛,而是应该以大学生项目的建设为契机,将其作为本科生科研与本科生创业教育的一个切入点,带动教师教学观念的变革,使他们反思整体的课程结构及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进而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为使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在过去的三年中,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是“十一五”期间教育部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措施,是直接面向大学生的部级项目。同样,北京市级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是北京市教委推出的直接面向大学生的市级项目。由于学校的宣传力度不够,很多教师和学生对项目了解得不多,甚至即使在学校发出项目建设的通知时,很多师生由于没有及时获取消息而错失机会。如果学校能够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师生及时了解项目的性质、目的、实施方式等内容,那么在项目的初审环节就会有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

(2)设立校级大学生项目。2010年是一期质量工程的收关之年。为使大学生项目对学生科研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成为长效机制,学校可设立相应的创新基金,鼓励学生参与科研与创新计划,可设立一定数量的校级大学生项目,吸引更多的学生参与其中。

3.创新管理模式

目前,大学生项目的管理权归属教务处。教务处设立“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协调中心,由协调中心负责大学生项目的日常管理。在项目的管理模式上,往往以院系为单位进行项目的申报,不利于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随着交叉学科的日益发展,这种院系之间的隔阂应该被打破,应该允许甚至鼓励学生跨系联合申报项目,将所有的申报项目向全校开放,鼓励竞争,择优立项。

4.加强对学生的引导

目前在大学生项目的运作过程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部分参加项目的大四学生由于忙于毕业或找工作,对项目的建设投入的力度较小。在这方面,学院应该采取措施,在项目初选时设立一定的标准,吸引低年级学生参加,形成项目建设成员的梯队,在学生之间也形成老生对新生的“传帮带”,这样不仅仅有助于项目的良性发展,更可以使我院的优良学风得以传承下去。

针对缺乏研究经验的低年级学生,学院应该组织开展相关科研方法等的讲座和培训,甚至设立相关的研究课程,帮助学生尽快进入角色,使他们具备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同时,指导教师应进一步加强指导力度,教师的及时、有针对性的指导对学生的学术成长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5.构建项目展示和交流的平台

法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6

1、“三提”活动深入开展。在公共服务方面,推进了__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和__省空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筹建工作,组织开展了研究院一期工程、研发团队、技术研发课题和工程技术中心申请工作,均取得突破进展。在科技服务方面,现已组织恒润、亚森、__空调等重点企业与__省机械设计院、大连理工、北航机器人研究所、河工大机器人研究所等院校、院所建立了合作关系,组建创新研究团队;组织3家企业“蓝火计划”开展了对接,为2家企业申报了清华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人才需求。

2、项目申报立项取得突破。结合科技创新调研、“三提”活动,整理各类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项目20多项,推荐13.5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优先启动重点研发任务建议2项。申报立项省级计划7项,争取无偿资金425万元,分别是: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1项、省级科技平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1项、省创新方法示范项目1项、__省渤海粮仓科技示范工程类项目1项、省科技支撑计划1项、省农业成果转化资金项目1项、大学生村官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奖励性后补助专项1项。

3、科技创新机构建设稳步推进。加快推进了__省复合材料研究院建设,完成了研究院一期主体工程,与5家院校建立了合作关系,确定5个研发课题,组建技术团队5个,已列省级科技平台建设补助资金项目,获无偿资金100万元。开展了__省空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筹建申请工作,协助完成了省级平台建设项目申报。

4、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步入常规。深入县工业园区和张秀屯、马屯、加会等5乡镇进行政策讲解与申报指导,协助进行材料整理与网上申报,上半年我县认定__省科技型中小企业3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3家,全县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88家、小巨人企业15家,在全市名列前茅。

同时,组织开展了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现有3家企业正在组织认定申报。

5、科技项目管理得到加强。与县财政局共同组织完成了7个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组织10个在研项目完成年度统计调查,组织验收省级项目2项、市级项目1项,鉴定项目2项,申报市级科技进步奖2项。

6、科技特派员行动全面实施。争取接受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特派员10名,选派1名科技人员到__农大接受培训,为30名选派科技特派员颁发了聘书,组织科技特派员开展技术培训4次,培训农民技术骨干500余人次;完成了“__县强筋小麦产业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基地”项目实施,通过省科技厅验收。

7、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加大。在去年争取2家企业入围全省30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的基础上,今年新增__瑞星调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入围。引导企业和个人开展专利申请,已指导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20余件。

特别是,我们不折不扣落实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创推进重项工作实现任务过半:科技计划申报立项完成12项任务的7项;高性能吸波隐形材料项目前期推进已完成备案手续,发改委已发立项批文,等待县政府用地调整,正在与建设单位进行协商。争创省级空调工程技术中心工作已完成申报工作。

下半年,我局将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深入开展“三提”活动,全面提升创新能力与服务水平,攻坚克难,锐意创新,负重加压,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政策宣传,了解服务对象技术需求,提高全社会创新创业意识,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2、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认定。组织开展企业统计摸底与分析归类,召开工作推进会议进行工作布置,分解任务目标,搞好协调督查,全程跟踪服务,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150家,确保完成市分解的年度工作任务。

3、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抓好高新企业认定壮大群体,及时向县领导反映情况,加强与统计局、工业园区的沟通与数据核实,促进我县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力争完成增加值及增长率指标。

4、加强项目征集工作。搞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深入挖掘科技含量高的好项目,增加项目储备,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推荐,争取科技计划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