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贸易论文范例6篇

投资贸易论文

投资贸易论文范文1

一、两种理论的研究溯源与现状

(一)传统理论上的不相容

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规模报酬不变。国际贸易产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各国生产同种商品的价格差异,而价格差异则是由成本差异造成的,成本的不同是因各国生产要素的价格不同所致,生产要素的价格则是由各国生产要素的丰裕程度决定的。正是由于各国生产要素丰裕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在生产不同产品时所具有的比较优势或价格优势。所以,一国将出口较密集地使用其丰裕的生产要素制造的商品,进口较密集地使用稀缺的生产要素制造的商品,国际贸易的格局也就由各国的资源优势所决定。由此可见,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框架中,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生长的空间。

现代跨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产生和发展,恰好否定了传统国际贸易理论的假设——完全的自由竞争导致完全的市场结构。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认为,市场的不完全性,尤其是技术和知识市场的不完美,才是导致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原因。正是由于市场的非完美性,跨国企业才有可能运用组织的效率,发挥它在获得资本、劳动、技术和知识等要素方面的有利条件,在世界市场上与当地企业竞争。跨国企业在市场、生产、规模经济以及诸多方面的垄断优势是确保跨国生产有利可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的基础。可见,这一分析框架与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分析框架是完全不相容的。

(二)两种理论融合的尝试

较早地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纳入同一分析框架的是美国学者弗农(R.Vernon1966)。他用“产品周期理论”来系统解释企业在出口、许可证形式和对外直接投资之间的选择,并将产品周期的不同阶段与企业生产的区位选择联系起来。弗农把产品的生命周期分成新产品期、产品成熟期和产品标准化期,他认为,在新产品期,企业选择在国内生产,对国外市场的需求主要采取出口贸易的形式;在产品成熟期,企业想保持最佳经济效益必须考虑对外直接投资;当产品进入标准化期后,价格竞争的结果是使产品的生产或装配业务逐渐转移到劳动力成本低的发展中国家,原来发明产品的国家则转为从国外进口该产品。

澳大利亚学者科登(W.Corden,1974)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基础上,放弃了瑞典学者赫克歇尔(E.F.Hecksher,1919)和俄林(B.Ohlin,1933)提出的要素禀赋理论(H-0理论)中的要素在两国之间不可流动的假定,同时引进了第三个要素——知识,并允许资本、劳动和知识三要素进行国际流动,这使得扩展后的国际贸易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释国际直接投资现象。

英国跨国公司专家邓宁(J.H.Dunning,1976)提出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又称为国际生产综合理论),也是至今为止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影响最大的理论之一。邓宁提出了用折衷主义方法来解释国际生产活动,该理论可以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内部化优势=对外直接投资”。这就是说,如果三者都具备,国际直接投资是最佳的选择;如果具有所有权优势,同时取得内部化优势,则可以选择对外贸易;如果仅仅具有所有权优势,他国区位优势又不明显,那么许可证贸易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正是这些理论对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与企业发展之间紧密关系的描述,使得将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成为可能。

(三)两种理论融合的研究现状

日本学者小岛清(K.Kojima,1978)将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同时置于国际分工框架下进行研究的方法,为我们对两种理论进行融合的研究提供了很多启示。小岛清理论的基本思路是:从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理论出发,在H-0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内,先确定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再根据国际分工原则选择合适的投资产业。

以克鲁格曼(P.R.Krugman,1980)和赫尔普曼(A.Helpman,1983)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各国并不一定因为本国的资源禀赋而参与国际分工,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不完全是比较优势,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规模报酬递增驱动的。他们试图用要素禀赋差异来解释国际贸易的格局和跨国公司的产生:要素禀赋差异较大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间贸易;要素禀赋相似的国家间主要进行产业内贸易;如果当要素禀赋差异太大且公平的市场交易无法使要素价格均等化时,国际直接投资则是最佳选择,这样就产生了跨国公司。

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波特(M.E.Porter,1985)提出了全新的“竞争优势理论”,该理论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这一微观角度来解释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现象。波特研究的逻辑线索是:国家竞争优势取决于产业竞争优势,而产业竞争优势又决定了企业竞争战略。他是站在产业(中观)层次,从下而上,即从企业(微观)层面向上扩展到国家(宏观)层面上。这是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方法的一种拓展。

我国学者在两种理论融合的研究方面以往只停留在总结述评他人的研究成果上(王福军、吴先明,1999),最近有人提出在比较优势下融合两种理论的观点(黄河,2002),并对两者相互融合的趋势和统一的途径阐述了看法。但是,至今为止我国学者还没有就这两种理论如何融合进行深入的论述和研究,也没有出现新的理论分析框架。

二、构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础

(一)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不足

1.理论研究的重心发生偏移。从李嘉图(D.Ricardo,1817)开始,古典经济学关于比较优势的产生问题开始偏离斯密(A.Smith,1776)以早期国际分工为理论出发点的内生决定论。斯密认为,比较优势产生于分工和专业化,是内生的;而李嘉图则认为比较优势是产生于资源配置过程,是外生的。另外,由于数学工具的局限,导致以马歇尔(A.Marshall,1920)为代表的新古典经济学放弃了古典经济学的内核(分工和专业化),研究重点完全转向了资源配置问题。

2.假设条件与现实状况不符。例如,完全竞争市场、同质要素、信息对称、零交易费用等等,这些假设条件符合了经济学理论研究者的科学理想,可以用来构建清晰而精致的数学模型和推理严谨的分析框架,但是,用这些作为理论的前提是根本无法得出具有实际意义的研究成果。

3.理论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分离,个体、企业、行业、国家分别进行研究。例如,国际贸易理论是以国家作为基本分析单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以企业作为基本分析单位;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是以行业作为基本分析单位;杨小凯等人的新

兴古典经济学是以个体作为基本分析单位。

4.行为主体决策的判断标准单一。例如,弗农是用产品周期的不同阶段来作为行为主体选择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判断标准;小岛清是把比较成本原则作为选择的判断标准;克鲁格曼是用各国的要素禀赋差异来作为选择的判断标准;波特是用竞争优势的原则来作为选择的判断标准。

(二)为何重拾国际分工思想

英国古典经济学创始人斯密在其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开篇的第一句话就是:“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最大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注:[英]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72年,第5页。)200多年前的这一论述,至今仍为当代经济理论研究者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有关分工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的立足点在于分工的基础和职能的分工。“由于机器和蒸汽的作用,分工的规模已使大工业脱离了本国的基地,完全依赖于世界市场、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51页。)国际分工就是指生产的国际专业化,因此我们可以说,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带来了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随之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是分工和专业化理论的两个侧面,同时也是微观经济学在国际交换和国际分工领域中的延伸。随着国际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企业之间借助国际市场实现的国际分工可能并不经济,这就需要一种新的制度安排加以替代,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发展不仅极大地促进了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当代国际分工的内容、性质和形式。

在当代国际分工的理论研究中,已形成三种研究对象不同的理论体系:一是研究由市场机制予以组织和协调的国际分工理论;另一是研究由跨国公司为载体予以组织和协调的企业内部国际分工的理论;第三种则是由杨小凯(X.Yang,1993)等人为代表的研究由个人的专业化、生产的迂回程度予以组织和协调的国际分工理论。杨小凯等人用非线性规则(超边际分析法)和其他非古典数学规划方法将分工和专业化等经济思想形式化,创立了以分工思想为基础的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这一理论重新将分工和专业化作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其中许多命题的证明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启示性的典范并缩小了最优化范围。同时在此分析框架内,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融合在一起,不仅大大扩展了经济学理论的解释能力和范围,而且将许多原来相互独立的经济学分支用一个内在一致的核心(分工和专业化)统一起来。

新兴古典经济学理论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和交易效率的概念来解释企业的产生和国际贸易的产生。因为市场和企业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形式,企业的出现是企业的交易费用低于市场的交易费用的结果,所以交易费用的差别是企业出现的原因。同理,降低交易成本、改进交易效率也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沿用他们的思路,我们不难推出这样的结论:当国际贸易的交易费用高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生产费用时,人们将会选择国际直接投资,跨国企业会从国际分工中出现;当用对外直接投资的形式来组织分工比向东道国市场输出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国际贸易的形式来组织分工更有效率时,人们选择前者。

三、新的理论分析框架的解析

本文采用的理论分析框架与新兴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类似,只是用“行为主体”(个人、企业、行业、国家)来代替原来的“个体”的概念。第一层是行为主体在作出国际贸易或国际直接投资决策前,从竞争优势的角度对当时所处的经济环境和自身条件进行分析;第二层次是用数学中的最优决策理论分析行为主体的利益最大化;第三层次是用均衡分析方法分析国际市场结构、国际企业制度和行为主体的自利行为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结果;第四层次则是与行为主体价值观有关联的所谓社会福利分析。

(一)从竞争优势的角度作出决策

我们把竞争优势定义为“组织结构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的整合。所谓组织结构优势,即行为主体协调其组织活动的资源和能力的优势,包括人力结构和资本结构、技术和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对国际一般惯例熟悉程度等优势。所谓社会资源优势,即影响组织收益分配的社会资源和能力的优势,它包括市场、客户、社会网络融资能力、收集信息的能力等方面的优势。发挥和增强竞争优势既是行为主体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动因,又是其目标,它涉及内生函数和外生函数所包含的诸多因素。所以,我们可以从行为主体具有的竞争优势的角度来解释其国际贸易、技术许可转让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决策(见表1)

表1竞争优势整合

组织结构优势社会资源优势

国际贸易必需具备无需具备

技术许可转让必需具备有无均可

国际直接投资必需具备必需具备

(二)从收益的角度作出决策

行为主体(国家、行业、企业、个人)需要作出决策的问题是:在当前自身所拥有的总额为I的投资能力中,是进行国际贸易还是国际直接投资?对于行为主体而言,目标之一就是使总预期利润最大化。用公式表示为:

附图

式(1)中,NPV[,F]为在东道国进行折现数额为I[,F]的直接投资所获得的折现预期利润(净现值),NPV[,T]是向东道国出口折现数额为I[,T]的贸易所得的折现预期利润(净现值),NPV[,D]是将剩余投资能力(I-I[,F]-I[,T])投资母国市场所得到的折现预期利润(净现值)。其等价形式是与净现值相等价的净现值流(每年等量的净收入)形式:

附图

式(2)中,r[,F]为从直接投资中获得的内部收益率,r[,T]为从国际贸易中获得的内部收益率,r[,D]为从母国市场中所获得的内部收益率。行为主体从目标函数出发作出决策:

1.如果r[,F]<r[,T]且r[,D]<r[,T],即当国际直接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国际贸易的收益率,且国内市场的收益率低于国际贸易的收益率时,行为主体选择国际贸易;

2.如果r[,T]<r[,D]且r[,F]<r[,D],行为主体选择在国内生产和销售;

3.如果r[,T]<r[,F]且r[,D]<r[,F],行为主体选择国际直接投资;

4.如果r[,D]<r[,T]或r[,D]<r[,F],行为主体选择的决策公式可表示为:

附图

根据公式(4)即可从收益的角度做出相应的决策。

(三)从均衡分析的角度作出决策

附图

其中,β与消费偏好有关,k是最终产品的交易效率系数,t为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系数。

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的决策问题在于,确定每一种产品的自给量、市场购买量、市场销售量以及如何组织生产这两种产品。以下讨论四种可能出现的结构形态(如图1所示),解出其角点均衡,然后从这些角点均衡中识别出完全均衡。

1.结构A由组态(XY)组成。在这个组态中,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对无论是中间产品X还是最终产品

Y都采取自给自足的方式。设在组态(XY)中。(注:详细的推导过程可参考:WenliCheng,JeffreySachs,andXiaokaiYang(2000),AnInframarginalAnalysisoftheRicardianModel,ReviewofInternationalEconomics,8(2):PP.209-213.)此结构的角点均衡是:

附图

附图

图1国际市场结构和国际企业制度

附图

其中U[,1](D)和U[,2](D)是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业主体在结构D中的人均真实收入。

3.结构FY由组态(L[,X]/Y)和(Y/L[,X])组成。在组态(L[,X]/Y)中,国家1的行为主体卖出它的劳动力而成为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国家1中设立的跨国公司内生产中间产品的工人,并且从国家2中进口最终产品;而在组态(Y/L[,X])中,国家2的行为主体从国家1购买劳动力组建跨国公司以生产中间产品,然后把这些中间产品返回本国生产最终产品,最后把最终产品出口到国家1。换句话说,国家1的行为主体只从事国际贸易,而国家2的行为主体既从事企业内部贸易和国际贸易,又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结构FY的角点均衡分别为:

附图

上述两式中,v是结构FY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系数,U[,1](FY)和U[,2](FY)是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结构FY中的人均真实收入。

4.结构FX由组态(L[,Y]/Y)和(Y/L[,Y])组成。在组态(L[,Y]/Y)中,国家1的行为主体卖出他的劳动力成为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国家1中设立的跨国公司内生产最终产品的工人,并且从国家2的跨国公司中购买最终产品;而在组态(Y/L[,Y])中,国家2的行为主体生产中间产品,然后把中间产品出口到国家1,并且从国家1购买劳动力组建跨国公司以生产最终产品,最后把最终产品在国家1的市场上销售,同时又把最终产品返销回本国。换句话说,国家1的行为主体既没有从事国际贸易也没有进行国际直接投资,而国家2的行为主体既从事了企业内部贸易又进行了国际直接投资。此结构的角点均衡分别为:

附图

上述两式中,U[,1](FX)和U[,2](FX)是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在结构FX中的人均真实收入,r是结构FX中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系数。

因为人均真实收入最大的角点均衡就是完全均衡,所以我们用微分的方法可以求得以上各式的最大值点,并得出以下推论:

1.若专业化经济程度以及产品和劳动的交易效率足够小,则结构A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此时,行为主体选择自给自足的方式。

2.若专业化经济程度以及产品的交易效率(k,t)足够高,则结构D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1和国家2的行为主体都分别作出国际贸易的决策。

3.若专业化经济程度以及最终产品的交易效率k足够高,且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v与中间产品的交易效率t以及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r相比足够高,则结构FY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在此组织结构中,国家1作出只从事国际贸易的决策;国家2的行为主体选择既从事企业内部贸易和国际贸易,又进行国际直接投资。

4.若专业化经济程度足够高,且用于生产最终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r与产品的交易效率(k,t)以及用于生产中间产品的劳动的交易效率v相比足够高,则结构FX的角点均衡是完全均衡。在此组织结构中,国家1的行为主体选择既不从事国际贸易,又不进行国际直接投资;国家2的行为主体选择既从事企业内部贸易,又进行国际直接投资。

(四)从福利分析的角度作出决策

行为主体在进行国际贸易还是国际直接投资的决策时,通常要对母国和东道国的不同政策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判断的标准通常是一国的国民福利或社会福利。他们一般会选择干预成本最小或使国民福利最大的政策,称之为最优政策选择。例如:(1)自由贸易政策,即零干预或不干预政策。无论是从一国的国民福利还是从所有贸易参与国的国民福利的角度看,自由贸易政策都被认为是具有“帕累托效率”的政策。此时,行为主体作出国际贸易的决策。(2)高关税政策,这种政策阻碍和限制了商品(及生产要素)的国际流通,减少了人们通过自愿的国际贸易可能获得的好处。此时,行为主体选择国际直接投资,以此来规避高关税壁垒。

四、小结

以往的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研究是在不同的分析框架下,对国家与企业的贸易和投资活动进行解释,本文则将它们放在同一的理论分析框架下进行研究;以往理论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是分离的,对个体、企业、行业、国家分别进行研究,本文则将这些基本分析单位统一在“行为主体”的概念之下;以往理论研究中行为主体决策的判断标准单一,本文则以竞争优势的原则、收益最大化原则、市场结构均衡原则和社会福利最优原则来作为行为主体决策的共同判断标准。因此,本文的结论是,虽然世界的贸易和投资环境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参加WTO后会趋向于逐渐公正和平等,但对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而言,究竟是选择国际贸易还是对外直接投资,其决策主要取决于它们对自身竞争优势的整合和提升、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市场结构均衡的评估以及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考虑。

上述分析方法和结论对我国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和参与国际竞争,对各管理层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应当是会有所启发。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者对产品差异化的需求越来越旺盛,近10年来,世界主要跨国公司的全球化战略安排已经把我国纳入世界产业分工体系之中,这将大大促进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产业内贸易发展和在专业化基础上的大规模生产投资的扩大,这些都要求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投资政策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贸易—投资—生产—贸易一体化的方式将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主流。利用跨国公司来发展对外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参与国际分工和拓展贸易与投资规模,形成“贸易—投资”双向联动、互相促进的良好态势,将是经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普遍的战略选择;我们只有提前调整自己的发展战略和策略,才能实现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均衡、配套发展的良性循环,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总之,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作为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的领域和范围会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理论研究的假定条件也会发生变化,两种理论的最后发展趋向势必是在统一的理论基础上融为一体。

【参考文献】

[1]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

[2][日]小岛清著:《日本的海外直接投资》,文真堂,1985年。

[3]迈克尔·波特著,陈小悦译:《竞争战略》、《竞争优势》,华夏出版社,1997年。

[4]KiyoshiKojima(1996),Trade,InvestmentandPacificEconomicIntegration:SelectedEssaysof

KiyoshiKojima,Tokyo:BunshindoPublishingCompany.

[5]PaulR.Krugman(1990),RethinkingInternationalTrade,TheMITPress.

[6]王福军:《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国际生产的一般理论述评》,《国际经贸探索》1999年第1期。

投资贸易论文范文2

关键词: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地域结构;战略

二战后,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和科技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异军突起,成为改革布雷顿森林体系以来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特别是2O世纪8O年代之后,随着全球化的加强,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投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改变了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格局,也证明了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国家参与国际分工、推行全球战略的重要手段和动用全球资源、启用全球投资回报最高区位、获得国际经济竞争能力、控制能力的关键。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可分为贸易性和非贸易性两种,其中非贸易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企业最主要的对外投资形式,也是企业大力推行R&D、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驱动企业发展的最根本的动力源泉。

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起步较晚。1979年8月13日,国务院提出“出国办企业”,第一次把发展对外投资作为国家政策,从而拉开了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序幕。20世纪90年代以来,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发展速度加快,但仍显不足。根据中国经济的发展阶段,遵循世界对外直接投资规律,适度发展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是中国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增强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而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区位是企业投资阶段的重要表征和取得投资成功的关键,加强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在全球空间分布和变化趋势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地域结构特点

1.地区集中性。中国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在区域分布上,主要集中在北美(仅指墨西哥以北的美洲,下同)、大洋洲、亚洲等地区。截止1997年,累计在上述三洲的投资分别占总投资的22.08%、31.45%、18.05%,共计71.58%;而在拉美、非洲、欧洲分别仅为10%、11.07%和7.35%。从国别分布看,投资主要集中在一些发达国家和新兴的工业国及少数石油、铁矿等自然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如到1997年底,我国企业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有19个,累计存量投资占到总投资的90%。

2.资源指向性。中国自然资源种类相对齐全,总量大;但人均量少,开发成本高,有些资源还比较短缺。因此,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资源导向性明显。1988年,中国17家最大的跨国经营企业中,有10家属资源开发型。1985年以来,中国一些企业在摩洛哥、尼日利亚、美国、印尼、阿根廷、加蓬等20多个海洋资源丰富的国家投资渔业开发,已经运回数十万吨渔货;中信等公司在北美、拉美、非洲、南太平洋地区开发林业资源取得了很大的成效,运回了大量的木材;上海轮胎橡胶集团在泰国南部的合艾橡胶园附近开办合作公司,累计已向母公司运回1万多吨天然橡胶,满足了母公司的需要;中国治金进出口公司在澳大利亚总投资2.8亿澳元开发铁矿,在以后30年内将运回2亿吨高质量的矿砂。

3.发达国家占主导。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在发达国家占有主导地位。1979—1990年,其投资总额在发达国家占67.09%,在发展中国家占32.91%;其中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在发达国家为576.95万美元,在发展中国家128.91万美元。当然,近年来,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投资比重趋于下降,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减小;而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趋于上升,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增大;但从总体存量投资看,发达国家依然占优势。如1979—1997年,上述两项指标在发达国家分别为51.61%和428.49万美元,在发展中国家分别为48.39%和138.43万美元天元。

4.形成三大核心投资区。中国企业累计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形成三大核心区:(香)港澳(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1979—1990年,在这三个核心区的企业数和投资额比重分别为17.48%、18.47%、5.99%和11.15%、33.18%、30.26%,三者合计分别占41.96%和74.51%。1991—1997年分别为5.16%、13.99%、4.41%和15.09%、29.19%、3.83%,三者合计分别占23.56%和48.11%。1979—1997年分别为8.76%、15.6%、5.22%和11.28%、30.95%、15.88%,三者合计分别占28.61%和58.01%。

5.投资重心呈阶段性转移。中国企业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具有明显的阶段性:(1)1979—1984年为自发探索阶段。此阶段兴办企业113家,年均不到20家;投资1.27亿美元,年均2100万美元;主要分布在港澳和发展中国家。(2)1985—1991年为起步阶段。1985年,对外贸易合作部制订了海外开办非贸易企业审批办法,1987年国务院批准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跨国经营试点,促进了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发展。仅1987年就兴办海外企业124家,投资4.1亿美元,为前8年的1.7倍,出现了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第一次高潮。到1991年底,累计兴办企业1008家,投资13.95亿美元,主要分布在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巴西、新加坡、原苏联等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比重大大降低。(3)1992年后进入快速发展期。1992年国务院批准首钢扩大海外投资和经营权,标志着中国海外投资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92—1998年,开办企业1288家,投资12.02亿美元,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分别为25.56%、49.39%和74.44%、50.61%,呈现出发展中国家投资所占比例上升,发达国家所占比例下降,投资重心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发展态势。

6.投资行业和存量增长的空间分异日益明显,投资地区不断趋向多元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中国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多以专业贸易公司为主,地区多选择在出口市场集中的东南亚和少数发达国家,且主要投资餐饮、服务业。这是由投资主体的实力有限所决定的。80年代后期,投资主体从专业贸易公司发展到大中型工业企业,由邻近发展中国家向亚非拉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欧美等发达国家辐射,投资结构转向资源开发、机械制造、交通运输等。1992年小平南巡讲话后,投资进一步向东欧和韩国等国家拓展,地区、行业亦更加多样化。在发达国家主要投资机电、高新技术研发;在发展中国家以资源开发和纺织、玩具、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等行业为主。从投资增量上看,亚洲持续走强,非洲、拉美等投资日益加速,欧洲、北美缓慢提升,澳大利亚及若干国家近年则呈现存量投资递减的趋势。1979—1990年,在亚洲、北美、大洋洲的累计投资分别占总投资的33.72%、31.23%、19.30%;在拉美、非洲、欧洲的投资分别占5.10%、4.90%、5.66%。1991—1997年,在亚洲、非洲、拉美、欧洲的累积投资分别占24.21%、15.59%、13.88%、8.69%,比1990年的累计投资分别增加4.91、10.60、8.22和3.03个百分点;北美、大洋洲的累计投资占29.64%和7.63%,比1990年分别减少4.08和23.60个百分点。1998年对亚洲和非洲的投资分别达0.68亿美元和0.9亿美元,占总投资的22.4%和34.6%。在智利、日本、澳大利亚等8个国家的存量投资比上年净减221.4亿美元。从国别分布看,1979年开始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到1990年投资国家和地区达106个,美国、加拿大、香港等8个国家和地区累计存量投资比重为82.42%。到1997年扩展到146个,香港、美国、加拿大等前8个国家和地区的投资占总投资的68.3%。

二、成因分析

1.地缘政治和历史文化因素。地缘政治和历史文化因素对投资影响很大。美、日、欧洲诸国的对外直接投资都选择地理上接近或历史文化联系密切的地区,中国亦不例外。港澳及东南亚在地域上与祖国大陆或我国毗邻,华人、华侨集聚,对中国文化有很深的认同感,历史上同中国的经济往来就十分频繁。因此,中国许多跨国经营企业对港澳和东南亚地区的投资环境较熟悉,在对外直接投资初级阶段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不十分明显的情况下,在此投资有利于回避风险、积累经验,推动对外直接投资发展,提高投资绩效。所以中国对外投资初始阶段的首选区位在该区。同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外交关系融洽,投资的制约因素较少。因此,对外投资最初多选择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2.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经济发展战略因素。对外直接投资的结构与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中国并非资本剩余国,经济结构层次和技术水平不高,仅有少量的OIL优势,处于对外直接投资的初级阶段,投资量不大,且囿于信息和便于管理与调控等因素,呈现不平衡的集聚状态。同时,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在国际形势趋于缓和的情况下,中国为实现赶超战略,开始注重向发达国家投资,来学习和借鉴国外技术,因此投向发达国家的资金大量增加;而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而引发的资源环境压力逐步增大,大量利用国外自然资源,强化对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投资成为中国企业的重要选择。所有这些都促进了中国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格局的形成。

3.目标国外资政策、市场及开发潜力。外资政策对外资的进人至关重要,中国对外投资存量分布和与中国签订了经济贸易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一致,也说明了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一般资源比较丰富,且资金、技术短缺,多处于卖方市场,外资政策宽松,欢迎有利于增加就业的资源开发等劳动密集型投资,这正符合我国的投资特点。发达国家的投资环境稳定,技术先进,市场广阔,对外资开放领域有严格限定,资金需求主要在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领域。因此,随着各国产业结构升级、市场需求转变、外资政策调整及中国投资实力增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不断进行地域分化和整合,投资欧美的产业,技术含量日益提高;劳动、资源密集型投资转向发展中国家,并随着对外直接投资增多,呈现地区多元化和布局趋向平衡的特点。这是适应全球一体化和国际政治经济结构转化的重要举措。

三、区域战略分析

1.投资区位选择的战略目标取向。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认为在产品的成熟阶段,对外投资主要通过开拓市场,扩大规模来降低成本,应选择收入和消费水平接近的东道国;到标准化阶段为进一步降低成本,应选择劳力成本较低的东道国。小岛清的比较优势理论则认为,对外投资应选择边际产业,向具有比较优势和贸易带动优势的地区投资来促进出口和产业结构优化。折衷理论首次提出了区位优势是跨国企业对外投资的关键因素,企业应充分利用东道国的资源、技术、资金、优惠政策,发挥比较优势,获取收益。上述理论从发挥和寻求比较优势的动因上解释了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取向。因此,中国企业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的布局亦应基于多重目标:(1)增加企业综合竞争能力。投资于自然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市场广阔的东道国,扩大生产规模,提高效益,培育企业与世界跨国公司抗衡的能力。(2)带动出口。我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今后出口对国民经济增长的作用将会继续增大,对外投资应选择能带动本国设备、半成品出口的国家,并绕过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3)促进产业结构优化。遵循“投旧引新”的原理,把轻纺、传统化工、机械等“边际产业”投向一些发展中国家,重新获得发展优势;同时,立足长远,向发达国家投资,学习、引进先进技术,突破各种限制获得资金和市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优化。(4)增加可持续发展能力。我国人均矿产资源折值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许多矿产资源已经或者即将制约经济发展,环境压力日益增大,应投资于国外资源丰富区,以获取资源,减轻国内环境污染,赢得新的发展空间,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总体战略。对外投资按投资方向可分为向发达国家的上行投资和向发展中国家的下行投资。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在区位选择上应以下行投资为主,兼顾上行投资。这由对外直接投资可能对生产和贸易的经济效果产生的影响所决定。发达国家有完备的市场体系,经济发展水平高,投资环境优越,投资于发达国家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管理、信息。但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层次高,我国的相对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难以发挥,在市场上尚难同它们直接竞争。广大发展中国家与我国有良好的政治关系,经济结构相似,文化环境接近。它们工业化水平较低,从生产原料、工具到成套设备都需要进口。我国拥有的小规模优势、适用技术与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廉价劳动力资源与优惠政策相结合,有利于拓展多元化市场。同时,对发展中国家投资还可以旁敲侧击,利用东道国的配额和优惠政策主攻欧美市场。如通过投向一些非洲国家,利用它们享受西欧的特惠关税,主攻西欧市场;对拉美直接投资,可利用北美对该区的优惠政策,广泛利用北美的资金、技术和市场。

3.不同区域的投资战略。(1)稳定提高亚洲的投资。如前所述,中国在亚洲的对外投资具有地缘政治、经济、文化等有利因素,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削弱了大多数亚洲国家的经济竞争力,但增加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竞争优势。亚洲丰富的自然资源,如东南亚的森林资源,西亚、中亚的石油、铁、钾盐等对我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且无论是中国的小规模优势、适用技术优势还是特色技术优势,如陶瓷、刺绣、园林、中医中药等都适合于在本区投资。同时在本区投资也易于推行“投旧引新”的战略,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突破因产业结构趋同导致的贸易壁垒和摩擦。本区的港澳台和东南亚人口众多,市场潜力大;该区各国和地区为吸引外资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投资环境较好。东南亚地区的国际合作开发不断推进,澜沧江一眉公河流域的共同开发得到了沿河各国和联合国开发署的高度重视;中亚地区的经济开发已收到了一定的成效,这都有利于中国拓宽对亚洲的投资领域。因此,亚洲不仅是中国过去和现在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阵地,还将是今后加强投资的重要地区。

(2)有重点的发展对欧美、大洋洲等发达国家的投资。欧美一直是全球科技创新的领导者。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和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注重对欧美的投资,目的是追求美国高技术,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以求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世纪,中国跨国公司更应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市场容量大,资源丰富,投资环境优越,与我国经济联系强,是中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和顺差的来源国,在本区投资有利于冲破贸易壁垒,广泛利用外资,学习先进技术、管理方式,获得丰富的信息,增强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提高国民经济素质。目前,我国在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主要以开发资源、低水平加工业居多,无法发挥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今后应改善投资结构,以长远利益为主。由于中国发展阶段和水平的限制,对上述地区投资规模不大,因此必须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

(3)积极发展对拉美、非洲、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这些地区不仅有我国紧缺的若干自然资源,而且我国产品和服务在这些地区也比较适销对路,市场前景较好。我国的家电、服装、纺织、皮鞋、丝绸等轻工产品和餐饮业在中东欧很受欢迎,而该区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对我国企业具有极大的吸引力。拉美的巴西、墨西哥、智利、委内瑞拉、秘鲁等国的石油、铁、铬、铜和森林资源丰富,投资基础良好,市场潜力大,易于发挥我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非洲总体上经济落后,工业化水平低,但利比亚、尼日利亚、南非、扎伊尔、赞比亚等石油、铜、铬、铁等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丰富,与我国的经济互补性强,前景广阔。当然,该区一些国家政治动荡,经济混乱,但大部分国家投资环境较好,整体的潜力较大。

(4)加强对区域经济组织内部的投资。目前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紧密性区域组织已经形成,它们的贸易活动以经济区域和经济实体内部循环为主,外部循环为辅,实行严格的有差别的内外政策:区域内实现了商品、资本、劳务自由流动,取消关税和贸易壁垒,统一工业和产品标准,而对区外进口则缺乏优惠条件。这些区域性组织的对华贸易保护日益加强,如1990年代以来,欧盟对华反倾销愈演愈烈,截止2000年1月,欧盟对华反倾销达20多种,覆盖了从日用品到家电到工业品,北美自由贸易区对华反倾销也不断增多。因此,传统出口很难进入。但中国企业在欧、美仍有很大市场空间。应通过强化投资,绕过关税壁垒,将贸易摩擦变成跨国公司内部的交易,分享经济集团内部企业的优惠待遇,开发这一广阔的市场。另外,还要注意在更深、更广的层次上对环太平洋国家投资,深化与本区的贸易、金融关系,继续以港澳为依托构建21世纪的对外直接投资格局,防止被排除在亚太圈外。

四、建议与对策

1.加强宏观调控。政府支持十分关键。首先,要制定优惠的税收、信贷政策,并加快人世为企业的非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创造条件,还要通过制定海外直接投资法、产业引导法等,辅以有效的汇率、还贷能力管制,加强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战略管理,规范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行为;其次,实施技术情报支持政策,设立专门机构对重点投资目标的政治前景、市场潜力、制度、劳动力市场进行及时分析,引导对外直接投资布局;第三,制订区域和产业相协调的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强化支持重点投资区的重点企业,推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区域战略。对中小企业和“边际产业”主要强化信息支持和投资方向引导,使其发挥最大的比较优势,获得投资收益。

2.加快培育跨国公司和专门人才。大跨国公司多施行全球战略,力求区域和产业投资最优化。加快组建中国的跨国公司,形成一批强大的投资主体,是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结构的重要举措。同时,人才是企业实行对外非贸易直接投资的关键,世界上许多一流的跨国公司都确定了以人为本的制胜战略,如英特尔、西门子、松下等。我国应加强人才战略,培育出更适应于不同地区发展创业的专门人才。这些人应了解当地政治、经济、文化及其瞬息变化的市场、金融、政局,科学决策,及时规避风险,推动投资布局合理化。

3.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华商网络的“窗口”优势。根据我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类型的企业集团,选择最优的东道国。力求产业结构和地区结构协调,并随着经济发展阶段和行业优势的转变,使投资重点向经济增长速度快、潜力大、综合投资环境好的地区转移。注重利用基于“亲、地、神、业、文”五缘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华商网络,发挥它熟知当地工商界状况、法律、经营习惯等“世界”优势,选择经济效益高、投资风险小的行业和国家,促进海外投资的地域结构优化。

参考文献:

[1]张纪康。国际直接投资[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1998.33-57.

[2]魏后凯。区位决策[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143—165.

投资贸易论文范文3

关键词:国际投资与贸易,环境法律问题,环保标准,绿色壁垒

1引言

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就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指标都正在变成一个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也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将乌拉圭回合后的下一个回合确定为讨论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绿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2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有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技术贸易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调整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补贴,可以减少那些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消极、不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而刺激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环境压力;(2)、在现行条件下,自由贸易制度同样存在忽视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

22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各国生产力发展阶段,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等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参差不齐。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可以说,各国间环保标准的不一致,会使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产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以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

23环境标准与非关锐贸易壁垒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看,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余地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

31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

为了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1)、规定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应全面禁止;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

(2)、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仅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还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32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环境条款

GATT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上,该规定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发展的影响

41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在投资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又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现象,而目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适当考虑,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42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以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以保护人体健康、环境与资源为表面目的,涉及与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产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就实施效果而言,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利。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看,常见的绿色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1)单边主义,即一国对其内部及外部的商务活动单方面制定法律、标准,并加以实施。(2)境外裁决权,即某一项法案,它有权对发生在本国之外的活动加以裁决。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事件。(3)国家环境管制法律法规,即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环境措施。(4)多边环境措施,即有些国家利用国家间缔结的环境条约、公约的某些条款建立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南亚、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大都包含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标准,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如果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贸易与环境紧密挂钩,将使我国在产品出口范围、出口速度上遭受打击。在产品结构方面,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这对以初级产口出口为主的我国显然不利。面对这一国际性趋势,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就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言,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涉及从产品生产、销售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制造商、出口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对策和建议

51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2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原则,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如果发达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环保标准对我国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我国一方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反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53尽早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并从法律上完善有关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4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曲小如,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6(1)。

②王瑜,中国社会标志规划,环境,1996(3)。

③孙昌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96(4)。

④曲小如,论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相容性,国际贸易问题,1996(7)。

⑤谈臻,国际经贸中的环境壁垒及其法律对策,国际贸易问题,1996(10)。

投资贸易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论文关键词:WTO法律框架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 WTO法律框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下简称《协定》),英文为《The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以下简称《TRIMS》) ,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国际投资领域所达成的惟一一个全球性、实体性的多边协定,也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就服务贸易、国际投资和知识产权三个新议题所达成的协定中最简短的一个。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为了促使外国投资者达到某种业绩标准而采取的政策”(以下简称TRIMs措施)。笔者就WTO法律框架中与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谈点浅见。 一、《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由来 国际贸易是商品在各国之问的流动。伴随着商品的国际间流动,必然带来生产要素的流动,从而产生一些国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际投资。并且,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也会相应使国际投资的规模扩大。二次大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因此,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仅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属于适用的范围。所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在不违背GATT有关原则的前提下,达到以下目标:(1)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2)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3)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二、禁止使用的投资限制措施与一般例外 凡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 1.不符合GATT国民待遇原则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规定:(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2. 不符合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其具体规定:(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通 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1994年GATT的所有例外规定均适用于本协定的规定,即因安全保障、国际收支困难等原因而采取的进口限制,可以作为该协定的一般例外。《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生效后的5年内,货物贸易理事会对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并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建议,同时考虑该协定是否需要补充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方面的规定。 协定还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以在某些方面享受特殊的优惠。具体表现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可按照GArrr有关规定为建立特定工业而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根据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国际收支协议中的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的规定,以及根据为国际收支目的而采取的贸易措施的1979年宣言,暂时保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和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另外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在规定时期内废除有关的投资措施存在特殊困难者,经过货物贸易理事会的评审,可以延长过渡期限。 三、过度期投资措施安排 在WTO协定生效后的90天内,各成员方应将其正在实施的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通知WTO货物贸易委员会。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计算,各成员方取消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相符的投资措施的过度期限为: 1.发达国家成员方2年。 2.发展中国家成员方5年。若有些国家确有困难,经证实后可延长过度期。 3.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方7年。 4.在WT0协定生效前180天内开始实施且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不符的投资措施应立即予以取消,不再享受过度期。 为了保证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公平竞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对新建企业仍可适用原投资措施:(1)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生产的产品相同。(2)有必要在新建企业与已建企业之间避免造成扭曲的竞争条件。但实施以上两种情况应通报货物贸易理事会。另外,对新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要同对已建企业实施的投资措施一同取消。

投资贸易论文范文5

自APEC成立以来,贸易投资自由化始终是APEC进程的核心内容。但进入新世纪以后,APEC所面临的全球和地区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给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此,APEC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在坚持协商一致、自主自愿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尝试通过新的方式或新的合作项目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井取得了卓有成效的进展。 一、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最新进展 APEC上海会议上,各成员在采取积极的后续行动推动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广泛的共识,从而为该领域各项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在部长级会议的指导下,APEC高官会及其下设相关论坛组织在开展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协调作用。因此,在上海会议后的一年多时间里,APEC在贸易投资自由化各项后续行动中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 1.《大阪行动议程》的更新和拓展 上海会议后,APEC在(大阪行动议程》的更新和拓展方面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是将“加强经济法规建设”纳入到该议程之中。APEC各成员认识到,健全合理的经济法规是贸易投资活动得以公平、自由开展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加强市场功能建设的重要步骤。但是,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程度的不同,APEC各成员在经济法规建设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距,发展中成员明显滞后。这种情况得不到改善,将对APEC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茂物目标形成障碍。因此,2002年10月在墨西哥举行的第十四届APEC部长级会议决定,在(大阪行动议程)第一部分中加入“加强经济法规建设”的章节。同时,部长们还指示高官会及其相关下设机构尽快制定该领域行动计划的模版,经审议通过后,APEC各成员将按照该模版提交“加强经济法规建设”方面的单边行动计划。 2.“探路者”方式 “探路者”方式的主旨是由少数或部分APEC成员在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及经济技术合作领域率先尝试某项行动,待取得良好效果或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更多乃至全体APEC成员。在2002年的墨西哥会议上,旅客信息预知系统等?项“探路者”倡议获得通过。 2003年,APEC在“探路者”倡议领域的工作可以分为落实已有倡议和确定新倡议两个方面。从落实情况看,旅客信息预知系统、修改后的简化和协调海关程序京都协定、卫生与植物检疫(SPS)电子认证等三项倡议吸引了较多成员的参与,进展较快;在确定新倡议方面,从贸易投资委员会及各工作组提交2003年第一次和第二次高官会的相关文件分析,备选的新倡议仍然比较多的集中在交通运输和相互认证领域。其中,泰国提出了“部门性食品相互认证”倡议,并获得了6月份举行的APEC贸易部长会议的通过,成为2003年第一个被确定的“探路者”新倡议。此外,交通运输工作组也在酝酿多项“探路者”倡议,内容涉及提高航空运输的竞争性。帮助发展中成员强化公路运输的管理,以及在交通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 3.面向新经济的合理的贸易政策 APEC近两年来对新经济发展及其相关领域合作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2000年文莱会议上发表的《新经济行动议程》为APEC成员充分获得正在崛起的新经济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制定了远景规划,但该议程只是一个涵义广泛的框架性计划,在具体的行动计划方面还需要得到拓展和充实。因此,作为推动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后续行动,APEC在2002年墨西哥会议上发表了《领导人关于执行贸易与数字经济政策的声明)(以下简称(数字经济声明》)。该声明同时也是一项“探路者”倡议,参加该倡议的成员将按照《上海共识》的进度要求,在保证数字经济贸易投资自由流动的重要领域及时交流信息,制定贸易政策目标,并向部长级会议提交报告。 4.单边行动计划 近几年来,APEC在历次会议上都重申了单边行动计划在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目标进程中的核心作用。在《上海共识》中,改进和完善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被确定为APEC加强执行机制的重要途径。2002年,作为该领域的后续行动,APEC首次邀请外部专家和私营部门参与了对日本和墨西哥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这一举措得到了2002年APEC第十次经济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和第十四次部长级会议的充分肯定。2003年,APEC对审议小组人员的构成和审议报告的格式做出了更为具 体的规定,从而进一步提高了同行审议的标准性。在新的审议机制下,APEC在2003年第一次高官会期间完成了对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泰国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工作。中国香港、韩国、新西兰在2003年第三次高官会上提交了各自的单边行动计划。智利、中国和秘鲁承诺2011年第二次高官会上提交供同行审议的单边行动计划。 5.集体行动计划 和单边行动计划一样,APEC也始终强调集体行动计划对于确保APEC沿着茂物目标方向前进的重要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继续根据领导人的指示对(大阪行动计划)各个领域的集体行动计划进行更新和扩展之外,APEC将重点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采取进一步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日本是最为积极的推动者。从2002年开始,日本就提出了在各成员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的建议,并在2003年初的第一次高官会上针对如何建立服务中心以及服务中心的工作范畴等问题再次提交了议案。 6.支持多边贸易体制 上海会议后,APEC通过能力建设项目加大了支持多边贸易体制的力度。2002年,APEC共投资200万美元资助了19个WTO能力建设项目,项目形式包括举办研讨会、培训班等。澳大利亚、日本等发达成员还通过双边途径向其它成员提供WTO能力建设援助。在2002年APEC部长级会议声明中,部长们指出APEC应继续优先关注WTO能力建设战略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并建议扩大贸易投资委员会下设的WTO能力建设小组的职权范围,使其涵盖多哈发展议程所涉及的投资、竞争、贸易便利化、透明度、政府采购和贸易环境等相关领域,为多哈发展议程做出更大的贡献。2003年2月,APEC在第一次高官会期间举办了“WTO-APEC贸易便利化政策对话会”,在第二次高官会期间还将举办“WTO-APEC关于区域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政策对话会”,这些对话会将有效地加强APEC和WTO在上述热点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除上述成果外,泰国在2003年第一次高官会上还提出了一个建议,即为了加强APEC成员在WTO新一轮谈判过程中的相互协调,APEC各成员驻日内瓦的代表应经常开展非正式的协商与交流,以便在更多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使APEC作为一个整体为多边贸易体制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特点及趋势分析 综上所述,上海会议后APEC在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各项后续行动方面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本身就是APEC因应全球和地区经济新形势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调整措施,因此这些行动与APEC传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行动相比,在内容和形式方面都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值得关注的特点。 首先,虽然上述后续行动是在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框架下开展的,但是按照严格的定义,某些行动实际上属于贸易投资便利化的范畴,换言之,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和贸易投资便利化越来越明显地在某些领域的活动中呈现出相互交叉、相互包容的特点。根据目前APEC官方文件的定义,贸易便利化是指消除非关税壁垒和经济技术合作领域内的某些具体活动。事实上,这一定义包括了三层意思:第一,APEC削减关税壁垒以外的工作都可以被视为便利化;第二,便利化措施旨在消除不必要的阻碍贸易交易的各种障碍,从而降低商业活动的交易成本;第三,便利化将对提高市场准入和加强市场建设做出贡献。众所周知,APEC的茂物目标为APEC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设定了不同的时间表,即发达成员2010年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而发展中成员将于2020年实现该目标。从关税削减情况来看,由于时间表的不同步,同时也考虑到自身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APEC成员在关税削减过程中都采取了以我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不仅如此,APEC成员在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定义上至今并没有达成真正的共识。一些成员从狭义的角度出发,认为贸易投资自由化就意味着零关税,而另一些成员则认为5%以下的低关税就已基本达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目标。鉴于以上情况,APEC在关税削减领域采取进一步行动的余地并不大。相比之下,贸易投资便利化涉及的领域很宽,开展活动的方式灵活多样,这无疑为APEC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此外,贸易投资便利化活动一般没有硬性的指标限制,允许各成员在执行过程中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方式和推进速度,因此比较容易吸引较多成员的参与。“探路者”倡议的实施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2002年通过的几项 “探路者”倡议涉及的交通运输、标准和一致化、海关程序和电子商务等无一例外属于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从今后的趋势分析,APEC将逐渐淡化贸易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活动之间的区别,转而在“拓展贸易与投资活动”这一宽泛的领域内采取各种形式的后续行动,推动茂物目标的实现。 其次,APEC在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进程之中越来越强调企业界的参与,邀请私营部门参与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也是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活动的直接受益者。因此.将私营部门吸引到单边行动计划的完善和改进过程之中,将使得IAPs更富有成果。事实上,在私营部门参与单边行动计划的同行审议过程中,其评估重点就是IAPs与工商界的关联性和实用性,具体内容包括:单边行动计划中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有助于企业做出重大的商业决定,如投资和市场选择等;这些信息是否足够详细;这些信息是否有助于企业减少投入,降低成本;如何进一步改进e-IAPs和BizAPEC网站,提高它们的利用价值;哪些APEC成员在IAP的改进和落实方面做的比较出色,哪些成员亟需改进。在2002年APEC部长级会议的联合声明中,部长们明确指示要进一步强化单边行动计划审议程序并确保以有利于工商界的格式提供电子单边行动计划数据库中重要的信息。由此可见,加强和企业界的联系,使私营企业部门从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中更直接的受益将是APEC长期坚持的重点目标,APEC也将为此实施更多的后续行动。 第三,“探路者”方式作为一种推动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的新途径,已经表现出一些特有的优势,其重要性将会逐步提高。首先,“探路者”方式包容性强,与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以及经济技术合作相关的活动都可以纳入其中。其次,确定“探路者”倡议的过程相对较短,经确定的“探路者”方式倡议会由该年度的APEC部长级会议和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正式宣布,并责成相关论坛组织加以落实和推动,这种模式使得“探路者”方式倡议具有起点高、可操作性强的特点。再次,参与某一“探路者”倡议的APEC成员在该领域往往具有相同或类似的立场和共同的利益,从而为该倡议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部门提前自由化虽然有APEC全体成员的广泛参与,但却由于成员在经济利益上存在的巨大差异而举步维艰。 第四,发达成员在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过程中表现出很强的目的性,在政策倾向上由试图全面推动向选择某一领域重点力D以推动转变,并且将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框架下的活动视作其国内经济和产业政策的延伸和有机组成部分。上述特点在日本和美国这两个发达成员身上体现得最为充分。 日本之所以在APEC框架下极力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是有深刻用意的。众所周知,日本经济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始终在低谷中徘徊,难以摆脱低迷的状态。与此同时,东南亚新兴经济体和中国的经济在过去10年中取得了飞速发展。此消彼长,使东亚地区原有的以日本为首的雁型发展模式发生了改变,日本在制造业技术上的绝对优势已经大大弱化。面对激烈竞争和自身资源匮乏的客观劣势,日本将知识经济放在了空前重要的地位,明确了在新世纪中将日本发展成知识产权大国的目标。在多边层次上,日本大力支持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落实。在双边层次上,日本已经将中国企业作为知识产权领域重点打压的对象。因此,如果日本充分实现在APEC区域经济合作框架下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就会形成多边、区域和双边相结合的全方位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在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因此,在亚太地区为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对美国是非常有利的。美国早在1997年就颁布了促进、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依据这一框架,美国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致力于电子商务在美国以及全球的发展:(1)强调市场化原则,建立自律性产业规范与规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2)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适宜的制度环境;(3)打破地区、国家和国际之间的界限,促进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其“框架”的认同,推进电子商务的全球性发展。事实上,上述内容在APEC《数字经济声明》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这无疑是美国不遗余力地推进APEC《数字经济 声明》的落实工作、并试图在打击盗版数码产品等具体领域将APEC合作引向深入的根本动因。 三、对中国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战略思考 综上所述,在新的世界和地区经济环境下,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体现出一些新的趋势和特点,与此同时,加入WTO也使中国面临的内、外部因素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因此,在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有关后续行动的过程中,中国应及时针对上述新特点和新变化,做出适时、适度的政策调整。 第一,中国应继续力主以“APEC方式”作为开展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基础,坚持自主自愿、协商一致和灵活渐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 选择这一立场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APEC区域性论坛组织的性质及其成员政治、经济的多样性等客观因素都决定了“APEC方式”仍是最适合于亚太地区经济合作的方式,这一点并没有随着亚太地区经济形势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其次,作为WTO这样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新成员,中国不能自主安排开放领域、程度和时间,而“APEC方式”主导下的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则允许中国根据自身特点,灵活、渐近、自主的进行有选择的开放,这无疑为中国进行经济改革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和重要的试验场所。 第二,以2011年将要进行的IAP同行审议为契机,中国应该在单边行动计划领域做出更加积极的调整和改进。 改进工作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经拓展后的《大阪行动议程》加入了“加强经济法规建设”章节,中国应该尽早为提交该领域的单边行动计划做好准备;其次,“入世”两年以来,中国已经在关税、非关税和服务业领域实施了诸多改进措施,但中国目前的单边行动计划在报告内容上有所欠缺,在时间上也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全面充实、更新单边行动计划,使之充分反映出中国“入世”后所取得的进展;再次,从已经结束的对某些成员IAPs的同行审议来看,评审组比较多的关注IAPs与实现茂物目标的关联性以及对私人/企业界而言是否具有较高的可利用性,中国应该根据上述经验有针对性的提高供同行审议的IAP的文本水平。 第三,提高对“探路者”方式的重视程度,及时、深入地研究美、日等发达成员在该领域的动态。 “探路者”方式是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的热点,虽然并不强制成员们的参与,但是APEC领导人和部长级会议的推动在客观上会对所有的成员形成压力。此外,美、日等发达成员在推出新的“探路者”倡议时,表面上旨在促进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但实际上则是为其产品和服务更顺利地进入其它成员的市场做铺垫,或者借此在知识产权等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上对某些成员施加压力,制造业水平不断提高并且拥有巨大市场的中国无疑是主要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对现有的“探路者”倡议进行综合评估,深入了解它们对国内相关产业部门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我国有条件加入的“探路者”倡议。 第四,在更多的贸易投資相关领域推广“官、商、学”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 在2001年举行的APEC人才能力建设峰会上,中国具有开创性地提出了政府、企业和学术教育界密切合作,共同促进APEC人才能力建设的倡议。两年多来,这种合作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事实上,“官、商、学”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不仅适用于人才能力建设,还可以在贸易投资相关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入世”后,面对更为开放的市场环境和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企业对多边和区域框架下贸易投资领域的进展情况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内学术部门也对此开展了全方位的研究。因此,如果政府部门的宏观政策调控、学术界的理论研究,和企业的经营实践能够有机地结合起来,将对我国参与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后续行动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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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市场结构

国际贸易理论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框架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商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国际直接投资则表现为货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循环。按照蒙代尔的理论,商品资本的国际流动可以完全替代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就不会发生。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业资本的循环依次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并且3种资本形式还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特点也体现在社会总资本的循环中,从世界经济的范围分析,产业资本循环经过上述3种形式才能保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场结构理论来自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按照该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型,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3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差别主要体现为产品差异性、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卖方集中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产品具有同质性,进入和退出壁垒小以及卖方集中度低,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则相反。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提供的产品有差异、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卖方集中度。古典贸易理论和现代贸易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之初就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有融合趋势。

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先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从发源于15世纪欧洲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以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这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国际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统1的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结合,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统1的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和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新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的基础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福利影响,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使得垄断竞争厂商都具有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动机,加之这些厂商生产的是有差异的同种产品,产业内贸易形成。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具备贸易壁垒和资本自由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厂商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实现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

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前3种可以归纳为1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古典贸易理论包括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包括1般均衡理论、相互需求理论和对偶理论,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现代贸易理论则以要素禀赋论为代表,该理论体系阐述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源自于成本差异,成本差异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丰裕度。主要理论包括要素禀赋论、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萨缪尔森—斯托尔帕定理和罗伯津斯基定理等。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些前提假定包括:生产要素在各国内部是自由移动的,而在国家间是不能移动的;国家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不存在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或管制;生产和交换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素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贸易双方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价值,国际收支平衡;运输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为0;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生产同1商品时各国的生产技术1样,生产函数相同;没有规模经济的利益,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从上述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该理论体系将国际直接投资排除在外,首先国家之间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其次国家之间没有要素流动的可能性。总之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成长空间。

要素禀赋论创立后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掌握了1国的资源禀赋情况就可以推断出该国的对外贸易走向。然而里昂惕夫的实证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用于修正要素禀赋论的前提条件,如贸易壁垒说、自然资源稀缺说、生产要素异质说以及人力资本说等等。前提中完全竞争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只能作为产品价格的接受者,他们提供的产品是同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许多现象无法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它的创建是建立在两个相关学术领域的发展之上: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差异和规模经济均是国家进行专业化和贸易的原因,前者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产业间贸易,而后者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内贸易,它更强调的是非比较贸易优势。同时为强调规模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作了3个基本创新:将产业组织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模式的不现实中解脱出来;摒弃了传统的2维假定和凸性生产可能性曲线,新贸易理论发展了1种“层级结构”的方法来解释贸易和要素流向,即产业间贸易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来决定,而某产业内部具有类似要素比例的产品之间却相互分工和贸易,后者在产业间贸易的格局中表现为净贸易量;区分了技术溢出的外部经济和市场规模作用的外部经济。

把新贸易理论看作和古典贸易理论完全对立是不确切的,新贸易理论只是补充了后者在自身假设框架下所难以解释的现象。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古典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它由美国学者海默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海默则认为,要解释战后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必须摒弃传统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对不完全竞争进行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拥有获得所有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不会有对外直接投资发生,因为它不会使企业拥有高于当地对手的优势。只有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获取垄断优势,并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予以利用。

金德尔伯格将垄断优势分为4类:来自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企业拥有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由于政府干预,特别是对进入市场以及产量的限制所造成的企业优势。后来学者在海默的理论框架下进1步发展了垄断优势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论述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2是跨国公司在出口、直接投资与许可证交易3种方式中选择直接投资的根据与条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由企业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3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特定优势类似于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即1国企业拥有的高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只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全而通过内部化将企业的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市场不完全的含义近似于不完全竞争,邓宁认为市场不完全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和知识性市场不完全。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全通过内部化建立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越大,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性越明显。内部化优势还不能充分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出口照样可以发挥优势。区位优势可以更充分地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因为区位优势属东道国所有,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予以适应和利用。只有国外区位相对国内区位具有更大优势时企业才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

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地理区域上呈现高度的1致性,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还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规模在逐步扩大;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流向与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1致,2战前以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品为主,2战后传统的工业品贸易下降,高科技含量的工业品贸易量上升,究其原因在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战后国际资本更多地流入制造业和新兴工业部门,加快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国际直接投资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与格局,最初国际贸易更多表现为产业间贸易,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在增加。国际直接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企业贸易量在不断扩大。第4,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协调机制统1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