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收入证明范本范例6篇

贷款收入证明范本

贷款收入证明范本范文1

2002年以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趋于完善,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大幅增加的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并且已经达到相当规模,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随之显现,为降低和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贷款档案管理规范化势在必行。

一、贷款档案材料的组成

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包括两部分资料,即每笔贷款前期(从个人申请贷款到调查审核到发放贷款)的办理过程和贷款后期管理(诸如催收贷款、合同变更、提前还款以及改变担保方式等)所形成的各种资料。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形成的主要资料包括:借款人及配偶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证明、个人住房贷款谈话备忘录、放款通知书、担保协议、共同还款承诺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转让合同、已付款凭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以下简称借款(抵押)合同)及相关合同等,至此形成的一系列资料我们称之为“原始资料”;划拨贷款后进行的贷款后期管理所产生的资料(如贷款催收记录、提前还款证明、贷款还清证明、法律诉讼、贷款核销)等,我们称之为“发生资料”,每一笔贷款业务活动全部完成后,就由前面所述的“原始资料”和“发生资料”构成了一套完整的、有自身特点的合同文件材料,形成一宗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

二、贷款档案管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是贷款发放后留存的主要要件,是贷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查考利用的基础,是贷后催收、法律诉讼的主要依据。因此,要切实做好贷款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使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1.贷款资料的归档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长(最长30年)的特点,需要归档的贷款资料贯穿于整个贷款的始末,因此,贷款档案管理是动态的。需要归档的贷款资料由两个阶段的资料组成:第一阶段是申请贷款时的原始资料到贷款发放,第二阶段是贷款发放后至贷款清偿。因此,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归档范围如下:

第一阶段归档资料:贷款申请书、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转让合同;自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批准文件;借款人及配偶的信用证明;住房贷款客户谈话备忘录;已付款凭证;贷款审核表;贷款受理、贷款审核复议表;借款(抵押)合同;贷款委托合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共同还款承诺书;共同还款人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信用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担保合同;担保人夫妻双方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信用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贷款发放通知书;贷款发放凭证。

第二阶段归档资料: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后首次跟踪核查表;归还贷款凭证;提前还款申请书;贷款结清凭证;贷款年度对账单;住房公积金借款补充合同;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贷款催收电话记录;贷款催收函件;借款展期申请审批书;借款展期协议;民事状;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抵押物拍卖有关资料;与合同有关的文字资料、函电和图表。

2.贷款资料的移交、归档

信贷员按照贷款资料归档范围的要求收集贷款资料,并在次月10日前移交至贷款档案管理员,保证贷款档案资料的齐全与完整,贷款档案管理员要及时进行整理归档。贷款资料中《借款(抵押)合同》是重要的合同文本,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它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收回贷款的法律依据。管理中心必须重视对《借款(抵押)合同》的管理,各种贷款资料要按照发生贷款的时间顺序及时移交,双方在《借款(抵押)合同》移交接收登记簿上办理签收交接手续,信贷员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与《借款(抵押)合同》有关的资料,比照上述程序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等重要证件应在取得后即移交归档。

3.贷款后期变更资料或发生资料的移交、归档

当借款人及配偶信息或贷款情况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将变更资料整理齐全并移交至贷款档案管理员,由贷款档案管理员对变更资料进行整理和编号,并及时归档,在卷内目录中注明变更资料的名称及所在页码,装入借款人的贷款档案中。

4.建立健全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贷款收入证明范本范文2

项目资本金证明范本一资 金 证 明 书

编号: 年号

签发日期:年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行(部)开立有结算帐户 自月 我行(部)办理的各项信贷业务无逾期(垫款)和欠息记录,资金结算方面无不良记录, 执行结算记录良好。截止日,存款余额为元,其中 款项资金

证明人声明:

1、 我行(部)只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内,被证明人在我行(部)偿还贷款及利息、资金结算和执行结算纪律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我行(部)对本证明书所指明期间之前或之后上述情况发生的任何变化不承担责任。

2、 本证明书只用于前款特定用

项目资本金证明范本二证明

由于近期与上海新通联签订的供货合同需近期发货急需注入收购资金(原料收购),姑濮阳市濠润木业有限公司,向台前县德商村镇银行贷款六百万元整(6000000元),其所贷款项均用于原料收购和木材及其制品加工销售,销售于上海新通联包装有限公司, 我公司愿用两套房产(濮房权证市字第XXX-02801号、濮房权证市字第XXX-06914号)作为我公司向贵行申请借款抵押物。 此笔贷款到位后,我公司将按照贵行的要求,合理使用资金,按时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我公司保证按时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也可按贵行要求分期归还本息。并承诺遵守贷款合同约定。如擅自改变贷款使用用途,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特此声明

濮阳市濠润木业有限公司

XXX年6月28日

项目资本金证明范本三证明

本人 ,性别 , 岁数 ,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于 ,由于目前需要建房,建造地点为 ,建造面积 平方,预计投入资金为 万元,本人已经投入资金 万元,因资金不足需要从提蒙信用社申请贷款 万元整。 单位给予证明!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资本金证明范本四证 明

兹有学院年级业 班的学生,身份证号: 该生全年学费 元,住宿费 元,合计 元,在校期间未办理高校助学金贷款。特此证明!

我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银行账户信息为:

户 名: 南昌理工学院

账 号: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南昌洪城大市场支行

学院盖章

贷款收入证明范本范文3

关键词:高等学校;贷款风险;风险防范;风险监控

一、高校贷款风险的自我防范

(一)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做好还款规划

高校贷款规模除了受学校基建规模影响外,必须考虑学校自身的还贷能力,从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出发,正确评估自身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科学地确定贷款总量。贷款总量可通过债务负担率和债务依存度这2个指标来评估。高校债务负担率是指高校年末债务累积额除以当年总收入,这一指标反映了高校总负债存量与学校经济比例关系。高校债务负担率越高,债务压力越大。高校债务依存度是指当年高校贷款额占年财务总支出的比重,反映当年财务支出对当年举债的依赖程度。在达到举债高峰期时,债务负担率最高,债务依存度也比较高。在此之前,往往需要年年贷款,出现举新债还旧贷的现象,我们把这一时期称为举债前半期。当债务依存度为零时,完全由自身的收入来还本付息,这时的贷款存量逐年减少,这一时期称为举债后半期。通过这2个指标的测算可以对贷款规模形成的偿还压力进行评估,使贷款规模控制在高校可承受的范围内。高校基建借款涉及的金额一般比较大、借款期限比较长,应对借款偿还做出安排。通过正确编制具体的借款偿付计划,对现金偿付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可建立偿债基金制度,即每年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偿债基金,为偿还贷款提供灵活的现金调度和充足的资金来源,保证如期清偿债务。

(二)建立监测指标体系,防范财务风险

为及时识别和防范贷款风险,高校必须建立包括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在内的监测指标体系,及时发现学校运营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增强预警机制,防范财务风险。这个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1、资产负债率。该指标是指学校的负债总额除以资产总额,反映学校的资产负债情况。资产负债率越低,说明学校的净资产越多,风险越低。目前高校的平均资产负债率在8%-12%之间波动,一般认为,资产负债率超过20%就会呈现出较大的财务风险。

2、债务负担率。该指标是指高校年末债务累积额除以当年总收入,反映学校负债总额与该校收入能力的关系。高校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学校的收入,该比率越高偿债压力越大,风险也越大。

3、债务依存度。该指标是指高校当年贷款额除以当年总支出,反映高校当年支出对当年举债的依赖程度,是否存在借新债还旧债的情况。

4、近期支付能力。该指标等于年末货币资金结存额与全年各类支出的月平均额相比,计算出可供周转月数来测算高校的近期支付能力。该指标越大,支付能力越强,还贷能力就越强。可供周转月数最好不低于3个月。

5、远期支付能力。该比率等于可支出的长期净资产除以年末货币资金结存额。学校的可支出的净资产包括无限制的净资产即一般基金、受到暂时限制的净资产,其占年末货币资金的比重越大,表明学校可支配的自有资金越多,贷款偿还的风险就越小。在财务状况较稳定的情况下,该指标值通常为54%-60%。

6、收入增长率。该指标等于学校当年收入与上一年度收入的差额除以上一年度收入,反映学校的收入增长状况。该指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的规模增长情况,但是规模的增长应当以质量的保障为前提,因此该指标只能作为辅的指标。

7、收入支出比率。该指标是指学校当年支出总额与收入总额的比值,若该指标大于1,则反映学校当年结余为负数,收不抵支,存在动用历年结余或负债资金弥补支出的情况。若该指标小于1,则反映学校当年有结余,财务运行处于正常状态。

8、净资产回报率。该指标等于净资产的变化额除以总的净资产。该比率反映学校净资产的增长情况,该比率越大,说明发展能力越强。

9、净收入比率。该指标等于非限定净资产的变化额除以非限定总收入。该比率反映了高校可动用的净资金留存比率,该比率越大,说明发展能力越强。

高校举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高校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为学校发展培育后劲,通过上述指标体系实时分析、评价并揭示高校举债办学中的隐性财务问题,对潜在的财务风险将起到预警预报的作用。

(三)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贷款资金的使用除了还本,还要支付利息,资金成本高,因此学校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首先,资金的安全完整是保证贷款偿还的前提,高校的财务收支应由学校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必须纳入学校总预算和决算,确保不相容岗位的相互分离、相互牵制,降低错误或舞弊的风险。其次,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杜绝利用银行贷款来弥补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所导致的资金缺口以及其他消费性的支出。再次,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完整,并对造成贷款资金损失或浪费的部门或个人严肃查处。最后,充分发挥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教代会等对学校贷款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保证贷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客观性,提高高等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益。

(四)开源与节流并重,增强还贷能力

首先,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资金来增强“贷”的渠道筹集资金的偿还能力。高校要在教育市场资源和能力中占据竞争优势,就必须在“质”上有所突破、有所作为,这样,高校才能在激烈的生源竞争和就业压力中处于优势地位,保持生源的稳定和增长,从而保证学校的学费收入。还可以通过建立校友的档案和跟踪联系制度,争取校友及相关人员捐赠;通过与民办院校合作、引进国外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用市场机制规避普通高校现有收费限制,拓宽收入渠道;通过加强与企业的联系,鼓励科研人员将更多的专利产品转化为经济优势,以获取收入等等。其次,在增加收入的同时,还必须勤俭治校。通过零基预算,增强预算规划、控制开支、调整资金,为贷款偿还计划的落实提供保证。加强成本核算,提高效率、降低办学成本,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障今后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

二、金融机构对高校贷款风险的监控

(一)贷款额度和风险系数评估

金融机构应结合教育部和财政部给出的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对高校可偿债资金进行计算,以确定贷款额度和风险程度。

高校的收入来源可分为限定性收入(有指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收入(无指定用途)两大类,只有非限定性收入才能作为高校偿还债务本息的资金来源,因此银行应综合考虑高校未来经费收支增长、资金现值、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的余额等因素后,通过测算历年的非限定性净收入结余的现值及目前可动用的资金来确定贷款资金控制额度。

高校的非限定性收入包括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不含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非专项教育经费拨款-附属中小学教育经费拨款)+教育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高校的正常运转和发展必须首先确保必要的刚性支出。必要刚性支出包括基本支出(不含科研支出和已贷款利息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必要刚性支出=(基本支出-科研支出-已贷款利息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非限定性净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必要刚性支出

为抵消各年收入与支出中偶然因素的影响,可用最近几年非限定性净收入平均数为基数,来确定基期非限定性净收入的数额。根据高校事业稳定发展的基本设定,进一步设定非限定性收入与必要刚性支出按同比例增长,则高校的非限定性净收入也将按同样速度递增,具体增长比例按照审慎性原则依据近几年的贷款高校平均增长比例及学校的规模限制因素来确定,则n年期累计非限定净收入现值为:

P――n年期累计非限定性净收入现值

R0――基期非限定性净收入

g――非限定性净收入的增长率

K――为资本成本

n――预期还款年数

由于高校事业基金中仍有部分资金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假设现有可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为B,则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M的估价模式为:

n年期累计新增贷款控制额度=n年期累计贷款控制额度-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

现有贷款风险指数等于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除以n年期累计银行贷款控制额度,假设现有贷款风险指数为β,其计算公式为:

V――累计未偿还贷款余额

现有的贷款风险程度评估标准如下:0.8

(二)贷后跟踪管理

贷后跟踪管理是贷款风险预防、风险规避和风险抑制的重要环节,现阶段贷后管理是整个银行业信贷风险控制的薄弱环节,对于高校客户的贷后管理更是如此。金融机构要密切跟踪贷款资金的流向,确保贷款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防止挪做他用。对借款高校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以及教学、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检测和分析,若发现存在潜在的风险因素,应及时预警,尽早防范。同时,按照拟定的还款计划,督促贷款高校及时还贷。

三、政府部门对高校贷款风险的监控

教育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我国公立高校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的投资,学生的收费标准也必须经由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因此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作为教育服务体系的构建者和监管者,也必须对高校贷款进行监管。首先,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宏观管理和监控,对所有大额高校贷款建立备案制度,对这些高校的年终决算建立风险分析体系,评测风险状况,全面掌握高校的贷款规模和风险状况。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强制其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偿还贷款,以控制贷款规模。其次,可加强政府审计的力度,对贷款资金的投向及使用效率进行审计,保证贷款资金用于高校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上,保证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再次,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未来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高校规模进行合理的规划,引导、监督、控制各高校发展和建设规模。最后,各级政府应尽最大努力增加教育的财政投入,必要时可进行体制创新和政策改革,改变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有限的现实,减轻高校的还贷压力。

参考文献:

1、于志刚.高等学校负债风险控制研究[EB/OL].省略.

2、黄辉.高校财务风险的衡量指标[J].工作视点,2005(12).

3、李建勇,张彦开.高校贷款的风险控制[J].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

4、郑继辉.“高校财务风险”研讨综述[J].铜陵学院学报,2003(3).

5、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教财[2004]18号文)[Z].

6、闫琳.高等教育信贷政策及风险控制研究[EB/OL].省略.

贷款收入证明范本范文4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现状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以下简称房贷保险)是指在运用住房资金过程中为消除抵押贷款风险,最大限度降低呆坏账的发生,保障抵押权益实现而建立的一种与住房抵押贷款制度相配套的补充制度。其风险转移和损失赔偿机制缓解了住房抵押贷款授信业务中银行与客户之间因信息不对称等导致的风险,有力地推进了房地产金融市场的繁荣。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自1992年房地产市场启动以来获得迅速的发展。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与1998年5月9日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规使其有了初步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至今仍无一部法规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适当的安排。在实践中,作为住房抵押贷款下的强制要求,购房者对住房抵押贷款保险颇多怨言,如保险责任的实际承担期限短于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保险公司不是按年,而是一次性收取全部保费;购房者花钱买房买保险,在贷款保险合同中却不是受益人等。

近几年,房贷保险有了一些喜人的变化,并逐步趋于合理化。从2001年6月开始,杭州各大保险公司先后调整了房贷保险的保险费率和责任范围,保费平均下降了20%。同年8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实行新的房贷保险,不仅保险费率有所下调,而且在财产损失险之外增加了还贷保证险。随后武汉的人保、平安和太保三家公司调整房贷保险,投保人既可以按抵押房屋的总房价来投保,也可以按照贷款金额来投保。2001年底,上海推出“个人抵押住房综合保险,”有不少改进之处:其一,拓展了保险公司对购房者(被保险人)的保证责任;其二,保费虽然一次性收取,但在不增加保费的情况下,加大了保险公司的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其三,投保金额由过去按全部房价计算改为按贷款余额计算;其四,改变了以往保费自贷款之日前支付而保险责任从滞后多日的交房之日起承担的不合理做法,保险期限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止;其五,在理赔方式上,改变了以前基于不足额保险的比例赔偿,在借款范围内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2002年底,杭州市商业银行与平安杭州分公司推出新的房贷保险,明确保险费以“贷款余额”计算,并在财产损失险之外增加入寿险内容——如果贷款人因意外死亡或伤残,其家庭成员无力还贷,保险公司将承担部分或全部支付剩余房款的责任。总的看来,我国房贷保险各地做法不一,观念上与实践上均有不少误区,亟待规范。

二、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律关系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房贷保险是建立在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基础上的无奈选择,是以商业银行的贷款安全及其利益为基点的,对购房者与保险公司都有不公之处。实际上,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中,在对贷款人进行正确的资信评估和还贷能力分析的基础上,以成本与收益权衡的角度合理进行风险管理,是基本上能够规避风险的。以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量最大的建设银行为例,截至2001年底,个人住房贷款不良率仅为1.35%,这充分说明了房贷的安全性。再加上住房抵押与登记制度的设立,可见我国房贷保险的实质是:商业银行凭借其自身优势地位不仅要求借款人作所购住房抵押担保,还要求借款人进行保险,从而造成了借款人的双重负担,而商业银行则享受着“XX重保险”,以期充分实现贷款安全。

对保险公司来说,房贷保险也有障碍与陷阱。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抵押贷款时往往为保险公司代为办理抵押房屋的保险业务,并从中收取手续费。而这种行为有不少负面影响。首先,贷款行为、抵押行为、房贷保险行为集中于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往往忽视对购房者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因为其通过“抵押+保险”方式已几乎无风险而言。其次,按照现行我国保险兼业管理要求,一家兼业人只能为一家产险公司和一家寿险公司作,目的是为了防止兼业人炒作保险公司。但是实践中商业银行多为数家,按照各保险公司所支付手续费的高低和商业银行合作关系的亲疏来决定业务分配比例,而保险公司出于保费考虑,往往提高手续费或进行所谓“公关”,从而加大了经营成本。商业银行获得的收益远大于保监会规定的8%的手续费,竟能达到保费收入的40%—50%。再次,过高的手续费又导致过高的保险费率,从而影响购房者利益;而且由于逆向选择作用,可能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

我国房贷保险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观念与实践上有相当大的差别。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房贷保险一般由政府提供的房贷保险和私人抵押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房贷保险构成,并以政府的房贷保险为主,带有明显的社会福利性质,其投保人多为低薪阶层。如美国联邦住房管理局、退伍军人事务部提供的房贷保险就具有国家干预性与政策导向。而私人抵押贷款保险公司提供的房贷保险也建立在购房者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与保险业务市场化运作机制良好的基础上,并具有费率低、险种多、灵活简便等特点。相比之下,我国房贷保险以银行信贷安全为中心的理念具有一定的偏差,而且房贷保险各险种法律关系混淆不清。

我国目前的房贷保险大致可分为三类,即财产保险、信用人寿保险和保证保险,虽然各险种已有初步发展,但是其法律关系仍不甚明晰。

财产保险是指为防止由于意外灾祸而造成较重的房屋损失而以房屋或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作为抵押物的房产的保全是商业银行实现抵押权的基础,当房地产价值减少时,商业银行就可以根据保险单和抵押协议,凭第一请求权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房屋损失和合理施救费用。该险种在赔付过程中,第一受益人应明确为银行,但以收回贷款未清偿余额为限,其余部分还是要支付给投保人的。目前我国房贷保险以这种财产保险为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5条的规定:“以房屋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在实践中该险种保险责任范围一般限于火灾、爆炸以及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保险金额按照实际购房金额计算。这就存在两个极不合理之处:一是上述第25条中并没有要求购房者以全部房价投保,而且消费者自己首付的那部分价值并不需要保险,实践中的做法实是商业银行滥用其优势地位的垄断行为。二是现行房价有近30%是土地使用价格,而土地受损风险几乎为零,因此以没有除去土地使用价格的房价投保,显失公允。

信用人寿保险是维持借款人还贷能力为信用保险,借款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等影响家庭收入,失去部分或全部还贷能力时,以保险金抵付贷款余额,使抵押房地产不致被收回或拍卖。该险种保额每年递减,以与借款者的贷款本金余额相称,故又称“住房抵押贷款减额寿险”。相应地,该险种的保费也是按年缴纳,逐年递减。美国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于1997年就推出了抵押贷款寿险,但实际运作效果不佳,投保者寥寥。

保证保险是还贷的履约保证,由保险公司对购房者提供违约保险。当借款者不能还清本息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融通,或当房地产作为抵押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对抵押物进行保险。1995年中保苏州分公司曾开展房贷保证保险业务,后因总公司认为风险太大而停办。中保总公司于1998年曾推出《个人购置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条例》,但颇多保留,并要求购房者在办理保证保险的同时必须购买财产保险,两保险进行“捆绑”销售。我国目前的房贷保证险尚属萌芽,而且与信用人寿险有颇多混淆之处。

以信用人寿险为主的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是有严格区别的。凡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债务或买方信用的保险,属于信用保险;凡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保险,属于保证保险。在西方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上,商业银行以购房者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定由于购房者死亡或残疾不能如期还款时由其赔付相应损失的保险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保险费由商业银行缴纳,因为受益人是银行;银行可以在出售抵押房产(如在房市低迷、房价大跌时)仍不能收回全部贷款时,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不足部分的赔偿。而当购房者以自己的信用为保险标的,以自己为受益人与保险人签订由于自己收入流中断而未能如期还贷时由保险人代为偿付的保险合同,即为房地产保证保险合同。该合同保险费由购房者缴纳,因为受益人是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从而保证购房者在其收入无着时仍然拥有所购房屋,不至于流离失所,但当购房者收人流恢复后有向保险公司偿还所垫付资金的义务。而目前我国含还贷保证责任的房贷保险是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混合物,缴费义务和受益权利严重扭曲。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往往要求购房者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贷信用保险,并明确商业银行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在购房者因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偿还出险后尚需偿还的购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不交纳保费也不作为投保人,但却得到了信用保险才有的保险赔付;而购房者虽然缴纳了属于保证保险范畴的保险费,而其自身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三、完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的相关法规

针对我国房贷保险理念与实践上的种种偏差,实有必要由人民银行与保监会联合制定《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管理办法》,以对其进行制度重构。而在这部法规中应当合理设定三方面的内容。

(一)导入国家信用,完善险种安排

应当改变我国房贷保险以保障商业银行信贷安全为中心的理念,将房贷保险看成是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基本一环,更多的将其作为购房者信用的延伸与补充,以合理安排购房者、贷款银行、保险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且,房贷保险应当具有一定的社会福利性质,应当导入国家信用,构建类似西方国家政府保险与商业保险并重的保险机制。适应我国国情,政府的政策性保险机构可主要定位于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优惠的保险服务,而商业性保险公司则可主要定位于为中高收入者提供系列个性保险。笔者认为,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建立政策性保险公司,由政府财政提供部分初始资金,由其集中管理来实现房贷保险发放的标准化,提高房贷保险的规模效益。同时保监会应加强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管。

而商业性房贷保险的险种安排应当有一个大体的设计。财产险、信用寿险、保证险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对其责任范围),以体现《保险法》诚实信用、权责对应的基本原则。保证险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而尚不能大规模开展,信用人寿险应当是主攻方向之一,而且应当进行险种创新,推出一些具有个性化的综合险,以适应社会需求。

(二)设立保险准备基金,规范房贷保险业

美国房贷保险行业实力雄厚、经营稳健,这得益于制度上要求保险公司保持设立三个相互独立的准备基金用于偿付保险金:一是意外风险筹备基金,存期不能少于10年,用于随时可能的灾难性损失理赔,保费收入的一半应投入此基金,从而保证了在由于如经济衰退引起的高风险发生时有足够的基金偿付保险金。二是亏损储备基金,以防止个人房贷出现拖欠和无力偿还债务。该基金的比率因每个人的资信情况、抵押贷款的首期、贷款种类和对房产变化的预期不同而有所差异。三是无收益保险储备,是保险合同期和扣除意外风险储备之外的保险费收入,用于支付一般的保险赔偿。我国应当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准备基金以规范房贷保险业。

(三)完善房贷保险的基本制度

应当改变目前房贷保险中的不合理做法,完善房贷保险基本制度。

1.房贷保险的选择权。对于购房者来说,应当享有是否购买房贷保险的选择权,而不应设立如目前我国对财产险的强制要求,以体现保险自愿的原则,同时要保证购房者对保险公司的选择权,以实现房贷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秩序。对贷款银行来说,其应有一定的选择优质保险公司的优质保险的权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也应有根据购房者资信状况与贷款银行的贷款质量来决定是否承保的权利,并且还有选择机构的权利,以避免商业银行的不当行为。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应当改变目前以房屋总购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做法,而以抵押房屋建筑价格(除去总购置价格中30%以上的土地价格)或购房者贷款余额来确定保险金额,真正做到“有险才保”,维持购房者权益。由于住房贷款的低风险性,我国目前房贷保险的费率为5%。左右,30万元15年期的贷款应缴保费超过1万元,显然过高。对比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不到0.5‰的费率,我国实有必要抽样测算普查数据,用精确的数理统计的方法厘订出合乎实际情况的较低的费率。

3.保险期限。在财产险中保险期限应当根据现房抵押贷款与期房抵押贷款区别对待。如果是现房,房贷保险期限应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为止;如果是期房,由于贷款合同订立与房屋实际交付之间有一两年的建筑期,因此房贷保险期限应自房屋交付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为止。在信用人寿险与保证险中,则应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全部还清贷款24时为止。

4.缴费方式与退保规定。应当改变目前财产保险中一次缴清保费的有悖保险原理的做法,各险种缴费均应切实做到“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以维护投保人利益。这也有利于投保人退保目的的实现。因为如果一次性缴费,购房者提前还贷则有一定的心理损失,从而影响房贷保险业务发展;而且一旦在保险期限内房屋毁损或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理赔后,保险责任终止,投保人实际多缴了其后的保费。因而保险合同应当有提前还贷、房屋毁损,被保险人死亡等退保条款。

贷款收入证明范本范文5

关键词:适度贷款;政策性贷款;商业性贷款;担保基金

Abstract:Thekeytosolvingtheproblemofpublichighschool’sobtainingloansfrombanksistosetupanewinstitution,normalizingthebehaviorsofhighschools,banksandgovernmentsonhigh-schoolobtainingloans.Thisnewinstitutionismainlycomposedoffouraspects:moderateloan-grantinginstitution;bankingloan-grantinginstitutioncombinedplannedpolicyloanwithconditionalcommercialloans;bankloanriskmanagementinstitutionandbankloanguaranteeinstitution.

Keywords:moderateloan;policyloan;commercialloan;guaranteefund

一、公立高校适度贷款制度

关于公立高校适度贷款制度,我认为所谓适度就是“需要”和“还得起”的结合。虽然需要,但还不起,那不是适度;还得起,如果不需要也不会贷款,因此,适度贷款是“需要”和“还得起”同时作用的结果。具体到高校贷款来说,需要是高校申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为,需要多少或者还得起的贷款数字是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高校申请、贷款银行同意的贷款额度。高校中出现的贷款规模过大、高校基本建设支出随意性大、资金使用效率低、浪费严重等问题,是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事实上拥有的财务自过大所致。并且,我们在扩大高等学校财务自的同时,没有及时地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因此,既要确定高校的贷款规模,又要从制度上限制高校贷款自,公立高校适度贷款制度包括:教育部门内部申请审批制度,财政部门监督制度,银行审批制度。

(一)公立高校银行贷款规模控制

贷款办学存在风险,因此,高校必须适度控制贷款的规模,降低负债给学校造成的财务风险。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校贷款行为的规范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发了教财2004第18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经济责任制加强银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财务风险的意见》这一重要文件。文件就高校贷款的指导思想、贷款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贷款资金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出了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该模型对高校控制贷款规模,防范财务风险提供了量化的指引。但该模型没有考虑不确定性因素对高校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其测算的结果可能会误导高校的财务决策。笔者试图在分析影响贷款规模因素和控制方法的前提下,引入肯定当量系数的概念对该模型作出某些调整和完善。

1.构建模型的前提。

前提一:以一定时期高校在归还长期贷款本金和其他长期性开支后,可用于偿还银行利息的净资金来源与同期贷款利率的比例关系为模型构建的基础。

前提二:主要以偿付利息的净资金来源为测算内容。一是利息来源形成渠道。主要由国家教育经费拨款、学校教育事业收入、校办产业(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其他收入构成。二是净利息来源应扣除的因素,一项是高校经常性成本支出,另一项是清偿长期性借款,包括社会集资、债券类借款本金支出。

前提三:以长期资金来源与长期资金运用的前三年标准差系数为模型预测值的修正系数。

前提四:由于高校所在地区不同,不同的地区又存在不同物价水平,在全国高校实行统一收费标准的情况下,给高校带来收入上的差异。因此,在高校经常性成本支出前应乘上一个物价指数,使模型净利息来源情况更加准确。

前提五:由于学校学生的生源地不同,如果贫困地区的学生较多,就会影响学费的收缴情况,较高的拖欠率会使学校的正常收入水平受到较大的影响。学校的实际收入与理论值之差距由拖欠率来测定。

2.模型构造。为了建模的需要,笔者设定:A为国拨教育经费;B为教育事业收入,其中,n1为在校本科生人数,n2为在校硕士生人数,n3为在校博士生人数;m1为本科生学费,m2为硕士生学费,m3为博士生学费;C为校办产业(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其他收入;D为除利息外其他财务支出,E为高校经常性成本支出,F为偿还贷款本金;M为净偿息资金来源;R为贷款利率;K为修正系数;Q为物价指数;S为学费上缴率;G为安全贷款规模;T为时间参数。根据前提一,得下列定义方程:

G=M/R(1)

M=(A+B+C)-(D+E+F)(2)

根据前提4和前提5,经过物价指数和学费上缴率修正过的偿息资金来源M′为:

M′=(A+SB+C)-(D+QE+F)(3)

B=n1m1+n2m2+n3m3(4)

那么G=[A+S(n1m1+n2m2+n3m3)+C-(D+QE+F)]/R(5)

此贷款安全规模的测定,既测定现在的安全规模,也预测今后的安全规模,加之采集上列公式数值为连续累计值,为准确显示预测期年度值,在此应将时间参数纳入公式内,由此得:

G={∑[Ai+S(n1im1i+n2im2i+n3im3i)+Ci-Di-QEi-Fi]×Ti}

/∑Ti/R(6)

(6)式的计算结果是贷款安全规模的临界值,根据前提三的要求,引入修正系数K,得:

G=公式(6)×K(7)

(7)式为模型完整构造。另外,如在上列模型中把归还贷款F去掉,可形成债务陷阱的检测模型:

G={∑[Ai+S(n1im1i+n2im2i+n3im3i)+Ci-Di-QEi]×Ti}

/∑Ti×K/R(8)

当模型测定的贷款规模小于实际贷款量,反映了借款人偿息净资金来源在未归还贷款本金的条件下,仍不能清偿全部贷款利息,进而使非主动性债务(欠息)伴随时间延续不断增加,即借款人步入了“永远还不清”的债务陷阱。

3.贷款规模的敏感性分析。这是检测某一贷款规模对待定假设条件变化的敏感度。对贷款规模进行敏感性分析,主要由于在测算出某一高校安全的贷款规模后,高校的实际贷款并不一定要达到理论安全临界值,那么,就需要知道当改变贷款方式时,或某一特定变量发生变化时,可贷的资金是怎样变化的。

总之,只要正确认识高校的贷款偿还能力,使高校贷款偿还能力的测算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才能解决高校怕担风险不敢贷款的顾虑,限制那些不顾财务承受能力盲目追求贷款规模的现象,并为高校贷款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公立高校的贷款审批监督制度

1.教育部门内部高校贷款审批制度。

(1)贷款申请。公立高校贷款须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申请,申请报告包括:第一,贷款项目的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又包括贷款项目名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分年度贷款额度方案,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学校拟贷款期间内分年度非限定性净收入测算等;第二,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第三,学校拟新增贷款后,按“高等学校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自测贷款风险指数表。

(2)审批程序。分为五步:第一步,由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内决策程序,科学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及还款计划等,向主管教育部门提交贷款申请报告等有关材料;第二步,审批工作原则上在教育主管部门收到学校完整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回复意见或完成审批工作;第三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教育部门向财政部门报备;第四步,经财政部门审查没有异议,教育部们通知有关学校方可与合作银行签订贷款协议;第五步,有关学校将正式签订的贷款协议的复印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3)审批原则和内容。银行贷款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学校的收入状况、贷款需求与实际偿债能力,做到量力而行;贷款期限适当。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贷款必要性;贷款预期用途的合理性和效果;分年度贷款计划和偿还计划的合理性;偿债能力;贷款风险程度等。

(4)审批结论与权责。教育主管部门将根据评审的结果,对高校的贷款申请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审批结论,凡纳入审批范围但未得到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公立高校一律不得贷款。未经批准擅自向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责任。

审批结论主要用于控制高校财务风险。高校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按照“谁贷款、谁负责”的原则,高校作为贷款主体和还款主体的地位不变,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的一切责任。

(5)贷款方案的调整。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复的贷款额度内,高校可以自主减少贷款规模,或在不改变基本用途的情况下作适当调整。但是,若将非基建类贷款用于基建项目支出时,必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2.财政部门高校贷款监督制度。财政部门应该加强对高校贷款进行监督,主动从高校财务自方面进行约束。首先,严格界定高校财务自的范围,公立高校从银行贷款的权力应该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管制,原则上高校不能拥有自主从银行贷款的决策权。高校的基本建设规划应该由政府来参与制定并监督高校实施。高校向银行借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从市场融资,必须经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监督。其次,切实贯彻《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高校财务情况必须公开透明,财务自应受到严格监督,财务运作情况必须接受审计。建立严格的高校财务问责制,依法追究那些随意贷款、随意支出给高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决策者的责任。再次,高等学校财务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同时应分清高校各任领导的责任,硬化预算对学校和学校领导的约束。

3.银行对高校贷款审批制度。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都要按照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评估、贷时审查审批、贷后跟综检查的步骤进行贷款,对高校贷款也不例外。在高校贷款调查时,要特别注意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通过分析高校几年来的收支情况、招生情况,认真研究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科学确定贷款使用时间。

二、建立公立高校“有计划政策性贷款、有条件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制度

笔者认为,对公益性建设项目或称难以有资金回报的项目,进一步说就是靠政府拨款和学费的增量来偿还贷款本息的项目,实施有计划的政策性银行贷款;对经营性项目或者说项目自身经营有资金回报的,实施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

转贴于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一)公立高校进行有计划的政策性银行贷款

1.明确政策性贷款主体。目前,我国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比较明确,只有国家开发银行业务范围较广,而且业务触角已伸向高校贷款,由其承担对高校进行贷款支持比较合理。也有不少学者建议组建政策性的教育发展银行,认为,组建教育银行不仅符合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原则,而且将极大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持续发展。还有学者认为,以外汇储备设立“中国教育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承担对高校建设和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职能。从学者们建议可见,认真进行高校银行贷款研究和制度管理非常必要。但是,我认为,为此新成立一家政策性银行必要性不大,只要明确由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公立高校贷款和高校大学生助学贷款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因为,一是高校银行业务量并不是很大,不足以自上而下成立一个专门银行提供服务;二是国家开发银行无论从性质还是机构设置看都基本可以满足对高校的金融服务,关键是要重新明确国家开发银行的职能。

2.政策性银行贷款的计划性。要强调对高校贷款计划性,表现在:第一,贷款高校的优先发展符合国家整体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其贷款规模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贷款高校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效率有大的提高,并随着政府拨款和学费增加,对长期贷款的还本付息有保证,即使需要展期,也有政府或财政部门提供担保,没有最终风险;第三,贷款高校还款计划性强,建设期满逐年还款计划具有可行性;第四,高校贷款具有政策保证,如贷款期限内招生数量变化、政府拨款的稳定和增长情况、学费收取标准的调整政策等都会影响高校收入;第五,高校贷款用途的计划性,即必须用于高校扩大校园面积、教学用房建设、教学设施设备建设等,强调专款专用。

从现实情况看,虽然政策性银行贷款具有长期性和政府预拨款性,但是,政策性银行的经营亏损并不是国家许可的。因此,认真预测未来若干年招生政策和招生人数的变化,确立发展重点和与招生人数相配套的高校规模是十分必要的。盲目默认高校自主发展,今后必然会造成高校设施闲置浪费,以至于出现新的有问题贷款。

(二)公立高校有条件的商业银行贷款

公立高校在商业银行贷款关键是要讲条件,过去和现在正在出现的有问题贷款就是因为商业银行不讲条件所致。影响高校商业银行贷款的条件很多,如公立高校的贷款资格、产权的特殊性、办学规模的变化、诚信意识和表现、管理水平等,最根本的条件是偿债能力。因此,笔者所指有条件发放商业银行贷款就是指发放有还款能力的贷款。

1.学生公寓建设贷款。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公寓已经难以满足扩招的需要,现有的公寓每间平均住7至8人,且住宿、盥洗条件很差。如果按照人均10平方米的标准,高校每扩招100名学生,公寓建设就需增加1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900元的造价计算需90万元。按此标准推算,学生公寓建设贷款需求规模是很大的。据上海市38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经验显示,人均10平方米的大学生公寓每月收住宿费100元,开发商在13年内即可还本付息(政府有一定贴息和免税),每平方米造价为900元,房屋18年后归校方所有。从上海的经验可以看出,只要是有收入来源的项目,都可以借助银行贷款先行建设,用将来的购买力办好现在的事。

2.教师公寓建设贷款。高校教师的住房普遍达不到标准。1998年全国普通高校专任教师总数为40.7万人,教职工总数为103万人,约需住房8700多万平方米,而根据目前的典型分析,达标面积约短缺30%。同时,各高校伴随招生规模的扩大,每年需增加教师人数,从而使得住房矛盾更显突出。商业银行支持高校教师住房建设贷款,通过发放按揭贷款归还住房建设贷款。

3.高科技项目风险贷款。全国高校产学研一体化的势头发展很快,科技项目产业化已经成为既定国策,国务院对科技人员创办高科技企业也制定了特殊的政策,如果高科技项目风险贷款面向高校推出,其规模和效益是显而易见的。

4.高校食堂餐饮收入。按在校生规模5000人计算,一所大学一年的餐饮收入约为1500万元,按20%的盈利率计算,税前利润为300万元,因此,餐饮收入是还贷的重要来源。可见,高校后勤设施建设是商业银行支持的重点。

三、公立高校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制度

高校既是独立的财务主体,又是国家预算的基层单位,是一个财政主体,高校贷款的终极承担者是政府。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有责任对高校贷款加强管理。贷款风险的防范,直接关系到高校的信誉、形象和发展,关系到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甚至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管理。

1.贷款额度管理。利用银行贷款资金,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履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控制贷款规模。贷款规模不能超过学校的偿债能力,高校年度内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数额不能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这是合理确定高校贷款规模最基本的标准。学费收入是高校还贷的主要来源,而学费的多少取决于学生人数及收费标准,因此我们可以在贷款额与学生人数之间建立适当的对比关系,即制定合理的生均贷款额作为衡量贷款风险、贷款规模的指标。另外贷款期限的结构也要合理安排,将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相结合。

2.预算管理。(1)预算的动态平衡。预算动态平衡要求高校在某一特定期间内,在以后年度预期预算资金可以作为偿债保障的前提下,为创造未来预期收益,允许适度举债,特定期间结束,偿还全部债务,收支平衡。(2)预算的现金流量平衡。根据预计的现金流入量安排支出预算,将年度贷款额度和还贷计划编入预算,并实现一种新的“收支平衡”现金流量平衡。学校财务预算的平衡关系为:年度预计收入数+预计贷款数=年度预计支出数+预计还贷数。

3.贷款项目管理。贷款高校应制订严格的贷款资金管理制度与办法,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管理层次逐级建立贷款资金项目管理责任制,责任到人,各负其责。贷款高校的校(院)长是高校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对全部贷款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负责。各级财务人员应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标准、超计划使用资金,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凡用于基本建设、基础设施改造、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操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4.贷款审批管理。为便于全面掌握高校的贷款规模和风险状况,加强宏观管理与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财务风险,高校主管部门可以对贷款高校实行贷款审批制度。高校、高校二级机构和附属单位须将贷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具体还贷计划和措施等相关材料报学校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凡累计贷款余额达到本校上年度总收入10%及以上的高校的新增贷款项目,还须送高校主管部门审批。其余贷款高校,也要将学校贷款规模报送主管部门备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再向银行贷款:(1)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2)学校累计贷款余额超过前一年的总收入。

5.银行贷款用途的管理。教育部规定,银行贷款资金一般只能用于危房改造及维修、基本建设和公共设施建设,不可以用于日常经费开支,更不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高校贷款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高校的长期发展。如果依靠贷款资金来改善目前的教职工待遇,虽然近期可能会使教职工的待遇有所提高,但会给学校的未来背上沉重的包袱。这种盲目的贷款最终也会伤害职工的长远利益,一旦每年没有足够的收入或新的资金引入用于还本付息,就只好依靠借新债还旧账,贷款不断膨胀形成恶性循环。因此,高校贷款不能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应严格限制贷款的用途。只有那些重要的急需的并有一定预期收入的投资项目才是高校贷款时优先考虑的项目。

四、公立高校银行贷款担保制度

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高校贷款担保基金,这样的制度设计可以起到规范高校贷款,防止高校因过度贷款带来的财务风险,从而增加财政的负担,也能为高校解决贷款中的财产担保问题。如何构建高校贷款担保基金呢?

1.担保基金的注册资金和运营资金。公立高校贷款基本上可定性为政策性银行贷款,是借助金融信贷手段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目标的重大举措,担保基金应该是社团法人性的非盈利机构,其注册资金应由各级政府出资,主要职能是为公立高校贷款提供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靠存款利息、担保手续费、社会捐助等。

2.担保基金的组织管理。担保基金的管理隶属于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主要有国家和省两级组织。

贷款收入证明范本范文6

【关键词】个人信贷 征信系统 风险管理

近些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都开始积极实施零售战略发展计划,将发展个人信贷作为增加银行利润的主要措施。但08年的美国次贷危机表明,个人贷款业务在大规模发展的同时可能存在着高风险。而我国个人贷款业务目前处于积极发展的过程中,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对于稳定我国金融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我国目前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现状与问题分析

个人信贷征信体系不完善。个人信贷的最大风险主要来源于客户的信用风险和其还款能力下降,而个人信贷风险识别主要依靠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来完成。目前中国个人征信系统只限于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但是其所包含的内容很不全面,仅限于客户在全国所有银行的借款情况。所包含的范围相对狭窄,对客户的收入、工作和文化程度等直接与诚信和信用等有关的资料都没有形成统一的记录。有时甚至根本查不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银行只能根据掌握的申请人的有限的资料,在风险识别时缺乏相关依据和有效手段。

缺乏科学的个人信贷决策模式和决策标准。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都是企事业单位,而个人信贷业务主要是面向个人开办,业务人员不可避免地存在对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在对个人资信的审核上,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沿用对法人的信贷审查原则与规则,使得决策效率低下,同时个人信贷业务决策缺乏标准尺度,以决策公司业务的思维方式和风险控制标准进行个人信贷业务的决策,无法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

个人信贷业务缺乏足够的流动性。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上,都具有期限长、金额大、客户分散、与商业银行负债期限不相匹配等特点,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增加。在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会将个人信贷业务打包出售或者进行证券化,使得这些风险较高且流动性差的资产能够在二级市场变现,能够较好的实现资产负债、风险和收益的适当匹配。而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健全,个人信贷业务的二级市场至今还未建立,商业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手段建立长期资金的融通渠道,造成“短存长贷”的局面,使得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二、加强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完善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

建立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是银行控制个人信贷风险、识别客户质量的前提和保证。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

(1)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来加强数据的收集。数据的收集并予以传播是个人征信的生存基础,得先有数据才能提供服务,所以以立法的方式保证征信数据采集这条是首要的。其次,建立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法规,规定清楚必须开放哪些数据以及对不开放数据的机构和个人如何惩罚。最后是要加强数据保密的法律法规,即在强制公开征信数据的同时,确定必须保密的部分,以保护机构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至于私人信息被滥用。

(2)加强数据采集。先进国家的征信经验告诉我们,有效甄别借款人资质的征信系统务必要建立在最广泛的数据采集机制之上。例如: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保证个人财务数据的完整;建立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保障个人征信能及时主动进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允许个人在一定条件下进入破产程序,豁免其剩余债务,保障个人信用制度良好运行。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贷决策模式和决策标准

在贷款审查阶段,银行要加强对于借款人的资信审查。要认真审查借款人的身份、家庭成员、工作单位、住址、收入水平等情况,最好到借款人住所、工作单位实地调查核实。对于住房贷款,除要求购房人提供收入证明,还应要求提供单位证明、个人职位、学历、家庭收入等情况。不仅要借款人提供由开发商出具的首付款收款收据,还要要求其提供银行缴款凭证,以防开发商伪造。

商业银行在深入确定借款人信息的基础之上,再根据个人征信系统和商业银行内部的客户信息系统的信息,结合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改进资信评估指标,并且不断优化资信评估方法,从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贷决策模式和决策标准。

(三)采取措施提高个人信贷业务的流动性

(1)加快个人信贷业务的资产证券化进程。资产证券化是把具有未来收益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流通的证券的过程。通过个人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不仅可以较快地收回资金,扩大融资渠道,增加资产流动性,化解信贷流动性风险,而且可通过证券化的组合,出售,将贷款风险分散给众多投资机构,从而提高自身系统的安全性,增强商业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

(2)完善个人信贷担保管理。个人贷款经常会遇到借款人还款能力下降的情况,而这是个不可控因素,因此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贷款担保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条件。因此,在发放个人贷款时,用抵押、担保做还款保证就显得十分重要而贷款担保中最重要的就是抵押物管理。

商业银行要认真得分析现有的法律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物作为抵押物。或者应合理界定保证人的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此外还要规范抵押物的评估行为。该步骤要特别防止评估公司不负责任的过高评估抵押物价值,银行一定要对抵押物特别是房产建立时时更新的估值区间和参考价值数据。

三、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基本上了解了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在大力发展个人信贷业务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其中所蕴含的风险,加强风险管理,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获得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