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范例6篇

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1

一、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个范例

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的环境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状况各有特点,发展地方循环经济应当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在此借助我国第一个循环经济试点城市贵阳的有关立法背景和实践为例来说明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一些注意要点。贵有丰富的磷、煤、铝等矿产资源,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该市的资源优势不但没有很好地转化成经济优势,相反却带来资源耗竭速度快、资源循环利用率低、污染排放量大的三重压力。贵阳市的决策者认识到,作为对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城市发展模式的突破和创新,以循环经济的模式建设生态城市是一种新理念,建设周期长、难度大,涉及面广,有必要制定符合我国立法要求和贵阳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以此规范政府、企业、公众等在推进循环经济中的行为、途径和方向,为贵阳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保障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纳入法制轨道。这样,贵阳于2004年正式实施了我国第一部关于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该条例分“总则”、“规划”、“实施”和“法律责任”四个部分,规定了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的实施主体及其责任,编制规划遵循的原则及规划的要点和目标,严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项目及企业应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这部具有首创性质的循环经济地方性法规,以法律的手段大力推广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引导清洁生产、污染预防及可持续消费。它不但为贵阳依法推进循环经济生态城市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国家以及地方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二、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注意要点

鉴于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已于2009年生效实施,加上贵阳的立法时间较早,有些规定难免变得陈旧,因此简单复制贵阳立法模式可能并不可行。不过,中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也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总体上主要为宏观规范,比较抽象和泛化,亟待地方立法的补充和具体化。这样,当下的地方循环经济立法大有可为之处,当然在这个立法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在立法观念上既要高度认识到循环经济立法的重要性,又要具有先行先试的创新精神。应当认识到,循环经济的建立是一个巨大的、长期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和导向作用,应当加快制定地方循环经济法规及其具体实施规定,以使循环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4年贵阳市出台《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后产生了良好的效果,这是地方立法勇于创新的一个比较好的范例。它说明,地方循环经济立法要勇于创新,敢于涉足具有前瞻性的领域,实现法律应有的预见性和指引性的价值和作用。

另一方面,在立法内容上既要避免与上位法相冲突,又要突出特色性和实用性。地方循环经济立法应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本依据,并有效结合当地人文环境和资源特色以及循环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地方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宏观的法律指导,其具体的贯彻实施需要相关配套法规的支持。地方上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指导下,制定促进当地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具体化,以使该法在当地的执行更具有可操作性,也可以在该法基础上,提出当地循环经济发展的更高目标或标准。此外,还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地区特色和资源特色加强地方循环经济立法。这就要:其一,坚持解决实际问题的立场,突出立法的地方特色,提高立法质量,不追求体系上的完整,减少对上位法的不必要重复。其二,突出规制重点,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重、影响地方循环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其三,强化执行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有硬性约束。

三、对柴达木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思考

作为中国的“聚宝盆”,又是国内面积最大(甚至可以说是世界上最大)的循环经济试点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具有十分丰富的矿产资源等诸多便利条件。就本文论及的地方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情况而言,迄今已出台了《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实施意见》、《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循环经济项目认定管理办法》、《青海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和《海西州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政策性、规划性文件。毫无疑问,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柴达木循环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为今后柴达木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也都将起到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不过,从长远的持续发展看,有必要结合《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进一步开展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调研工作,及时制定出《柴达木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此不断完善相关法规法律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统计、监管、考核评价办法,促进地方循环经济发展。在此结合前述的分析结论,对该条例在内容上的规定要点谈谈看法。

其一,要建立循环经济规划制度。区域性循环经济规划是地方政府对当地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等进行的安排和部署,是政府进行评价考核和实施鼓励、限制或禁止措施的重要依据。因此,要把规划形成制度化,明确政府和有关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同时,为了避免朝令夕改,还应当在条例中规定经过法定程序通过的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改。

其二,要明确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发展经济决不能突破本地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应把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作为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模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条例中要明确规定当地政府必须依据上级政府制定的本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建设用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和产业结构。

其三,要加强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强化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的监督管理。产业政策不仅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手段,更是政府规范和引导产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要规定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定期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同时,为保证节能减排任务的落实,要对超过规定总量的重点行业的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其四,要建立健全循环经济发展激励制度。要拓宽循环经济融资渠道,建立完善循环经济多元化的投资机制;建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实行财政支持;对有关循环经济项目实行投资倾斜;实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收费制度和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鼓励依靠科技进步,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无害或低害的新工艺、新技术;鼓励产业界的创新和开发。

其五,要建立法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对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力度,对有关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细则,以对违反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有力的制裁,保障该条例的有效实施。

此外,还可以结合当地人文背景,规定绿色消费倡导制度,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要采用法规形式倡导和促进公众通过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

注释: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2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188-02

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执行,法律适用,法律遵守等形式或途径在社会得到实现的活动。一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个人方面的因素、体制方面的因素、环境方面的因素等。而中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数的80%以上。因此也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实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当前我国积极提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资源消耗大,浪费严重,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同时由于农村人口普遍文化水平偏低,对问题认识不到位,这样就造成法律实施的环境恶劣,对于推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更好的实施存在很大的障碍。这些都是协调社会发展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颁布走过了漫长的道路,直到2009年我国才正式颁布了中国特色的《循环经济促进法》,该法的颁布在中国的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循环经济的立法目的在于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明确规定了资源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实现资源的重复利用和高效利用。从法律的条文可以看出本法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的,注重从源头上实现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制定是时代的需要,也是现实的需要。大力实施和发展循环经济,这和我国现阶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从法条本身来看,循环经济倡导的是一种“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多重闭环反馈式集约型经济模式,立法只是原则上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缺乏相关的辅助性法律法规。

从该法的内容来看,《循环经济促进法》好像更多的是对城市的企业生产的一些抽象性规定,和农村的生产生活、乡镇企业的经济发展水平还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样的直接后果就是对《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宣传和推广产生很大的阻碍。

二、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

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问题由来已久。由于农村的生活环境越来越恶劣,生活条件,基础设施等各个方面都比较落后,使得大批的年轻劳动力涌向城市,农村向城市迁移的迹象越来越明显。从多年来的发展情形来看,无论是从经济发展的重心,还是从速度的角度来看,城市和农村都存在着很明显的差距,这样就造成了城市和农村彼此独立起来,经济发展又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巨大的悬殊。这样从整个国家的发展来看,都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现在来看,城市的发展已经进入高速发展的时代,无论是城市的基础设施,教育,生活水平等都明显的优越于农村,这样就导致城市居民严重反感污染项目的入驻,也正因为这样,导致国家在很多时间会选择在农村引进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以达到经济的发展。

农村的经济一直不能成为国家的主流经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重工业的发展为核心,忽视农村的发展,导致农村经济相对落后,交通不发达,劳动力充足却素质低下,农民的生活水平远远低于城市的生活水平。也正是因为这样,当有一些企业想要落户农村时,政府往往只是考量它的经济价值,而忽视了对环境的污染,政府对这些企业的引入,通常采取较为宽松的政策,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往往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循环经济的发展模式被束之高阁。企业选择在农村扎根,当然也是可以带来利益的,比如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到了一定的解决,同时也能够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有益的,但是在看到利益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其不不利的一面,农村是以种植为主要的生活方式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是不容小觑的,粮食的安全和增收也同时影响着国家的安定。所以,一旦扎根在农村的污染企业对土地和水体产生影响,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尤其对人们赖以生存的粮食的生产产生了严重的影响,这是难以衡量的,因此,提倡在农村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势在必行的。

由此可见,城市和农村所存在的巨大差异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这种差异同时对于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具有很大的影响。

三、 城乡差异对农村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影响

通过阅读《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内容,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发现,该法重在对于城市的企业和重工业的规制,在当前中国的国情来看,发展循环经济,城市和农村的任务显然是不同的。

(一) 城乡的基本情况不同,所以法律实施的重点也是不同的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这是更古不变的事实,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城市已经是人们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中心地带,工业的发展是城市发展的主线。这样就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资源的消耗,环境的破坏,因此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着眼点在于如何高效利用资源,治理工业发展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由于农村劳动力大量的融入城市,导致了城市生活垃圾的增多,这也是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另一个重要的问题。而反观农村,粮食问题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生产粮食的过程中,为了提高产量,农村现在大量的往田地里撒化肥,打农药等等,这样就直接造成了对水土的污染,长此以往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农村发展循环经济的着眼点在于如何在农业生产中对于化肥合理消耗和节约的“减量化”。加快农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可以减轻农业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减轻农业生产中农民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地膜等对土壤、水体造成的污染。《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有关于农村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规定的又比较抽象,实施起来存在很大的难度。城乡工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循环经济法律实施所面临的问题也是不同的。

中国的工业水平现在已经是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工业园区也相继建立起来,这些工业园区不仅集合了先进的工业技术,吸收了大量的人才,同时也为循环经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园区内,企业之间资源整合,为污染治理和废物的回收利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也提到国家对于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持,这样企业也会很好的去遵守和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企业的做大做强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由之路,所以相对来说在城市发展循环经济的阻力是比较小的。

然而,对于农村来说,农村的工业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受到农村封闭式的自然经济的影响,农村的工业往往是技术含量低,粗放型的生产模式,这样就会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同时受到的利益确实甚微的。另外农村的养殖业在排放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这样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地表水的污染,大气的恶臭污染。而这些问题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并没有给出明确有效地规制办法,法律在实践中的知道意义不是很大。

(二)城乡人口素质存在差异,这样导致循环经济法律实施的基础不同

农村的广大农民,其接受不到良好的文化教育,据统计,26.5%的农村人口都是没有文化,或者是有少许文化的人,从农村循环经济发展问题的根源可以看出,发展循环经济的阻力之一就是农村的农民知识水平偏低,没有发展循环经济的认知。以目前的农产品为例,现在的食品安全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而定位到农村,体现在过量的使用化肥和农药,很多农民为了增产而违法使用国家命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这样不仅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也会对土壤造成严重的破坏。

循环经济的出台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这部法律的出台具有很多现实的意义,但是在其实施的过程中,地域、经济的差异,导致遇到的问题也很多,尤其是在农村中的顺利实施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四、 对农村实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为了使得城乡协调发展,使得循环经济促进法无论在农村还是在城市都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政府主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发展循环经济是以政府的引导为主,政府的相关部门必须要改变原来陈旧的发展观念,政府担负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积极建立与发展循环经济相符合的管理体制,引导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走循环经济之路,科学规划,重点突出。政府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制定各种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减少成本,为循环经济的更好的发展铺路。

(二)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

农业环境纷繁复杂,存在着很多的影响因素,因此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最大的能力减少对农业环境的影响。同时对资源要综合利用,最大限度的减少农村废弃物的不合理排放。农业发展循环经济要秉承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理念,实现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消费的绿色化,发挥农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推动现代农业持续,高效发展。

(三)提升科学技术的支持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3

    (一)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概况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循环经济法律,本文将那些或多或少体现了循环经济思想和内涵的法律统称为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自1989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以来,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环境保护法体系。已有的环保法律法规借鉴和总结了国内外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经验,为企业的污染预防、综合治理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提供了一些法律保障。虽然现行法律中有些已经包含或体现了某些循环经济思想,有些已经采用了“循环经济”术语,但是现有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法律体系的主体仍以末端治理为主要目的。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仅对工业生产过程的末端进行污染控制,不仅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且存在着治理成本不断升高,经济损失不断扩大的趋势。这远落后于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全面有效管理资源,建立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协调相促进的全新理念。

    近几年来,随着循环经济研究的不断深化,国家开始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并且提出“健全法制是把发展循环经济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进展较快。2004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循环经济法规《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施行,为我国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提供了经验。此后,云南、广州、安徽、江苏、太原、青岛、深圳等地均先后出台了相关的循环经济法规。目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委员会已经成立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这表明,具有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循环经济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已经启动。

    (二)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的缺陷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分别对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专门规定。但由于实施循环经济也包括保护环境、节约资源和能源、清洁生产以及对废物的回收利用等领域,循环经济立法很有可能与上述法律出现重复或者交叉,如何处理循环经济立法与相关立法的关系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过程中应当直面的问题。与循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相比,我国循环经济相关法律存在以下缺陷。

    1.从循环经济的3R原则来看,已有的法律贯彻了循环经济的减量化原则,对资源化原则尤其是再利用原则贯彻不够。循环经济的3R原则即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作为循环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在我国已达成共识。在3R原则中,减量化原则是核心,应当优先于再利用和资源化。《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主要针对循环经济的生产环节,强调资源和能源的投入减量; 《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针对工业企业的生产环节,强调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减量。《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强调废弃物产生以后减少对环境的影响,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我国末端治理思想的体现。虽然减量化原则在3R原则中居于优先的地位,但资源化和再利用原则亦不可忽视。这是今后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2.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来看,已有的法律主要规制了资源消耗环节和废弃物产生环节,对资源开采环节、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和消费环节的规制不够。选择重点环节来推动循环经济将事半功倍。上述五个环节是《国务院关于推进循环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出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这是我国今后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今后的循环经济立法指明了方向。已有的《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规制了资源消耗环节; 《清蓓生产促进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制了废弃物产生环节,注重了污染预防和废弃物产生后的无害化处理;在资源开采环节,仅有极少条文涉及。在再生资源产生环节尚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涉及了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关于消费环节的条文少,强制力差。如何规制资源开采环节、再生资源环节和消费环节,制定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这是我国今后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

    3.从循环经济的调整产业来看,已有的法律主要着眼于工业领域,对农业和第三产业涉及较少。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也对产业结构调整提出了新的要求,循环经济法应该尽可能地涵盖各个行业,重点是工业、农业、服务业。已有的法律都着眼于工业领域的污染防治,对于农业和第三产业涉及较少。今后应在修改已有法律和制定新法的过程中对农业和第三产业加以关注。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相关法律虽然已经贯彻了部分原则、规制了部分环节和产业,但仍然与循环经济法律建设的要求相距甚远。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循环经济的立法思路并不是很清晰;若干相关的法律之间不协调,相互衔接不紧凑,甚至相互制约,这必将给将来循环经济的执法带来困难。这些都表明,我国需要系统地进行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即构建一个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

    二、德日循环经济法制的经验借鉴

    当前发达国家中,德国和日本是典型的“循环经济型”立法的国家。两国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要发展循环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至关重要。德国是先在具体领域立法中体现循环经济思想,然后建立系统整体的循环经济法规;而日本是先有总体性的立法,再向具体领域推进。虽然两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方式、步骤不同,但是两国都是既有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又有一系列具体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了一个系统、全面的法律保障体系。除此之外,德日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还具备以下共性。

    1.两国的废弃物处理立法均经历了“末端治理—源头治理—循环经济”的阶段。早在1972年,德国就制定实施了《废弃物处理法》,当时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处理”生产消费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属于末端治理:1986年,德国将该法修正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要通过节省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把避免废物产生作为废物管理的首选目标;1994年的《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资源闭路循环的思想从商品包装拓展到社会所有领域,规定要避免产生废弃物,同时对于已产生的废弃物应循环使用和最终资源化的处置。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先后经过了七次修订,以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

    2.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均没有专门的规制循环经济消费环节的法案。消费环节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据此,有学者指出,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应包括《可持续消费法》。但综观德日两国,对于循环经济消费环节的调整主要依赖于特定资源、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利用等为补充的单项立法和政府采购法;其对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行为的规制,主要体现为在循环经济基本法中规定基本义务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循环经济专项立法规定特别义务。德国的《循环经济和废弃物管理法》规定了官民合作原则,公民应参与解决环境问题。日本《促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规定,国民有义务尽可能长时间使用产品、使用再生品和回收循环资源,有义务遵守有关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当产品成为循环资源时有义务协助企业收集。

    3.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均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的发展过程。自上而下是指两国从综合的固体废弃物处理立法开始,然后扩展演变,制定特定行业、特定资源的废弃物处理法。德国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2年制定,然后逐步制定了《包装废弃物法》、《限制废车条例》、《城市垃圾环境友好处置法》、《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日本的《废弃物处理法》最早于1970年制定,然后逐步制定了《容器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建设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食品循环资源再生利用促进法》、《汽车循环利用法》。

    4.两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均规定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该制度要求生产者在产品离开生产过程后,对消费等其他环节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承担回收、再利用及处置等责任。1991年德国首次按照“资源一产品一资源”的循环经济理念,制定《包装废弃物法》,规定生产商和零售商首先应避免包装的产生,其次要对其回收和利用。后又相继制定了《限制废车条例》和《关于防止电子产品废物产生和再利用法(草案)》分别规定了汽车、电子产品的生产者的延伸责任。日本2001年起制定实施《家电回收法》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有回收和循环利用废弃家电以及负担部分费用的义务。

    三,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我国所构建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应该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规制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环节,关注三大产业的综合发展,以保护和节约资源,促进各行业废物的回收利用,促进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框架

    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具有客观性,它是由现实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并需要法律予以调整的循环经济社会关系所决定的。根据我们对循环经济基本理论和循环经济立法相关理论的理解,以及对循环经济相关立法的缺陷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立法经验,本文将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循环经济促进法》,这是整个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基础;第二层次是五部综合法,即《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这是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主干,调整循环经济的各个环节;第三层次包括绿色采购法,特定资源、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利用等为补充的单项立法以及各项循环经济标准。这是调整特定资源、特定产品、特定行业、特定产业的循环经济活动,内容可能涉及循环经济的不同环节。在上述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中,前一层次立法是上位法,后一层次立法是下位法,下位法要与上位法的精神、原则和内容相一致,并在具体立法内容、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和贯彻。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策略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过程中,不同层次有不同立法要求。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4

[关键词] 循环经济 立法 中国

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高度产业化,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已经直接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健康,甚至生命,改变这个现状最好的办法是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在不损害环境的基础上实现能源的再利用,节约生产成本,达到“最佳生产,最适消费,最少废弃”的理想模式,循环经济范式应之而生并受到重视。它通过生产与环境保护技术体系的融合,强调减少资源的消耗,节约使用资源;通过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排放甚至“零”排放;通过废弃物综合回收利用,实现物质资源的循环使用;通过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环境友好生产。

一、“循环经济”的概念

循环经济一词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的宇宙飞船理论,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主要指在企业利用资源进行生产、产品消费及废弃物的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资源消耗型经济转变为循环利用资源的生态型经济,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模式,也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方式,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对物品和废弃物进行全过程处理,以达到反复使用,使其资源化的目的,从而形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实现废物的净化和再利用。

循环经济以3R原则为基本原则,即:减量化(Reduce)、再使用(Reuse)再循环(Recycle)。

所谓减量化就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少的使用资源,实现资源最小化,尽可能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以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和浪费;所谓再使用就是指将产品及其包装反复使用,要求将再生资源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将再生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所谓再循环就是指将可循环利用的废品进行回收和再利用,使之成为可以利用的资源。

二、各代表国家循环经济立法发展背景

日本及欧盟各国均对循环经济进行比较完备的立法。

日本的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涉及了基本法、综合法、专项法等多个层面,具有非常完备健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1967年,日本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1970年日本国会修订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91年再次修订《废弃物处理法》,并通过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3年制定了《环境基本法》,1995年通过了《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1998年制定了《特种家用机器循环法》,2000年日本国会共修订及通过了六项法案被成为“资源循环型社会元年”。2002年,通过了《车辆再生法》。日本制定循环经济法律虽然起步较晚,但其起点高,采取的措施坚决全面,取得的效果非常显著,这一点非常值得我国借鉴。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它的循环经济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完备。1972年颁布了《废弃物管理法》,1978年推出“蓝色天使”计划,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废物处理法》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经济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订了《再生能源法》。在德国不断加强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建设的影响下,一些欧洲国家制定或修正了自己的废物管理法,如瑞典议会于1994年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制”的原则方法,即生产者应对其产品在被最终消费后继续承担有关环境责任,并于同年通过了关于产品包装、轮胎和废纸的“生产者责任制”法规。

美国虽然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循环经济法规,但自俄勒冈、新泽西和罗得岛等州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再生循环法规,且其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回收法》及1990年的《污染预防法》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循环经济的思想。

三、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状况及循环经济立法

我国对循环经济的探索始于20世纪90年代,基本做法是在企业、工业园区和区域等层次逐步推进“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以实现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近年来,我国一直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循环经济投资总量在不断攀升,从循环经济中的环保投资方面来看,“七五”期间,中央财政环保投资为476.42亿元;“八五”达1306.57亿元;“九五”为3447.52亿元;“十五”突破7000亿元;“十一五”期间经初步测算,全社会环保投资预计达到13750亿元。2006年,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首次被正式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环保财政投入第一次实现了“有渠有水”。

我国的环境立法的结构及其繁杂,分为宪法性规定、环境基本法的规定、综合性的环境法律、专门性的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环境部门行政规章,地方级环境立法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民族自治地方还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我国的环境立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主要包括:1991年的《水土保持法》 ,1995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6年的《矿产资源法》, 1997年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8年的《节约能源法》,2000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的《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的《防沙治沙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都或多或少地间接涉及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立法。只是在较低的立法层面上,《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江苏省循环经济建设规划》和《贵阳市建设循环经济生态城市条例》中有关于循环经济的规定。

四、我国实行循环经济立法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但粗放型增长模式还未从根本上转变,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经济的高速增长是以环境的巨大损失为代价的,严重损害了公民的生存环境,阻碍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长期看来非常得不偿失,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减少环境污染,就必须实行循环经济。真正实现循环经济,需要法律的约束,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只是在某些法律中间接的涉及到循环经济的某些内容而没有一部将清洁生产、固体废物利用、环保产业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内容统一纳入到循环经济法律框架内进行综合考虑的法律。目前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节约能源法》由于受各自的法律定位所限,无法发挥从全局的高度统领发展循环经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使命,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职责规定得也不够明确,可操作性较差,缺乏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有效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这些弊端使循环经济在实践中难以真正的落实。

五、构建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想

目前我国对循环经济的投资总量还在不断增加,力度也在不断加强,但是,要想切实有效的发展循环经济,还必须将科技发展、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相结合,制定专门的关于循环经济法律,形成基本法为基础以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而不仅仅是对《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原有污染法进行细枝末节的修改。

我国具有自己的法律结构和现实情况,不能照搬国外的立法模式,而应该结合我国的环境立法结构,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制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重视经济手段的合理使用,保证法律的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性。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构建起完整、系统地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修改和完善原有的法律并制定新的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创造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相结合的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循环经济的法规体系应在四个层面上进行立法:

1.修改和完善基础法。在《环境保护法》中对循环经济作出规定,进一步补充循环经济相关内容,修改或删除与循环经济不符的章节和条款。

2.制定专项法律。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在我国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中将发挥基础作用。

3.制定和修改综合性领域的法律。规定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方针、法律制度,实施措施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并对《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适时修改,以免交叉和重复。

4.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其中最重要的是专项法律的制定问题。我国应当建立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笔者认为该法应当明确以下问题:

明确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及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国家、各级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责任义务;明确惩罚制度;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制度;强化重点企业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定额管理制度;强化产业政策的规范和引导制度。

总之,我国应切实重视循环经济立法,最终形成以《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基础,以《节约能源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四部法律为主干,以特定资源、产品的单项立法为补充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在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制的基础上扩展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健全价格机制,实行资源有偿利用制度,提高科技水平;建立适合循环经济发展的各种制度,实现我国循环经济的切实、有效、健康发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

[1]「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版

[2]毛如柏冯之浚:《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10月版

[3]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张坤主编:《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

[5]孙佑海:《循环经济立法问题研究》.《环境保护》2005年1月

[6]王曦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版

[7]董慧凝:《浅谈日本循环经济立法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参见中国法学网省略.cn/shownews.asp?id=11034,2005年11月访问

[8]牟彩霞等:参见《循环经济对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9]毛如柏冯之浚著:《论循环经济》.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5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税制改革;循环型企业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11-0122-03

循环经济自产生以来,就因其独特的魅力备受青睐并迅猛发展。德、日、美等发达国家实践已充分证明,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注重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种手段。而作为一个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循环经济又处在非常初级的阶段,因此,政府必然要在发展循环经济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充分发挥其调控和推动作用。税收政策是各国政府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无法替代的政策工具。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循环经济理论滞后于实践、税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极不理想及财政收入总量较为乐观的背景下,应以当前的财税体制改革为契机,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循环经济视阈下的现行税收政策及问题

税收是国家实施经济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上无疑有着特殊而无法替代的功能。“循环经济”一词在我国出现是近几年的事,所以一直没有名义上的循环经济税收政策。但这并不是说税收政策一直没有介入循环经济发展,相反,我国税收政策长期以来一直在事实上支持和激励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对资源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环境保护、技术进步和成果转让等方面给予了税收优惠和激励;对不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行为进行税收限制等。

首先,从总体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客观上支持着循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有一定成效的。尤其是在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在减轻或消除污染,促使废旧物资的有效利用,加强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更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是零星的、极不系统的,甚至是不自觉的,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对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引导作用是从属的、派生的,仍存在很大不足。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同时,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理念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税收抵免、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税收优惠方式在我国税制中基本没有。

其次,从具体税种看,我国现行税制中涉及循环经济方面的税种很少,仅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中予以体现。而在这仅有的几个税种中,也只是以零散的条文予以规定,优惠范围十分有限,而且实际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我国“十一五”规划指出,发展循环经济,要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约优先,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在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产生、消费等环节逐步建立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这无疑也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目标取向。那么,在我国发展循环经济中究竟税收政策取向应该如何呢?显然,仅仅依靠单个税种是不可能实现税收对循环经济的有效调节。只有按照循环经济的“3R”原则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原则,构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体系,使之作用于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产生、消费等各个环节,才能对循环经济实施全面、有效地调节。这一税收体系要从奖限两方面促进清洁生产、资源节约、绿色消费、废弃物再生利用和环境保护等,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一)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为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

日本是目前世界上循环经济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为了建立循环社会,日本于2000年前后颁布了八项新的重要法规。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层是基本法,即《促进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2000年6月公布);第二层是综合性法律,即《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1991年公布,2000年第三次修订)和《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公布,2000年第十二次修订);第三层是专项法规,即《容器包装物循环法》(2000年第五次修订)、《家电循环法》(1998年公布,2000年第二次修订)、《食品循环法》(2000年公布)、《建筑材料循环法》及《绿色采购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了日本循环社会的法律体系。这一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覆盖面广且可操作性强,为税收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完善和强化资源税的环保功能,提高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效率

1.扩大征收范围。一方面在现行资源税的基础上,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列入纳税范围;另一方面可将现行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改费为税。

2.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微观经济主体(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调整税率。首先,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力争使资源税在节约非再生资源、稀缺资源方面发挥作用。其次,随着资源稀缺日益严峻,应对所有应税资源普遍调高单位税额或税率,①并出口货物退税率。通过降低乃至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来控制资源性产品的出口。建立“绿色关税”体系的目的在于有效地保护国内稀缺性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口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提高进口产品质量,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口。

(三)开征发展循环经济的新税种

1.适时开征燃油税

以燃油税取代长期以来征收的公路养路费、公路客货运输附加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路客货运输附加费、以及地方用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和建设方面的部分收费,意义重大。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实施燃油税,将会有力促进燃油或燃气的节约使用,提高使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的力度,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2.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应具有普遍性,即凡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能够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均应纳入征收范围。考虑到可操作性及征收成本等因素,近期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目应包括以下几个:(1)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依据石油、燃炭的含硫量来确定税额,主要目的是促使生产者安装污染控制设备并使用含硫量低的燃料。(2)水污染税。这是政府对向地表水直接或间接排放废弃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3)垃圾税。垃圾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排放的各种固体垃圾为课税对象,以排放固体垃圾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为纳税人。对不同种类、不同处理方式的垃圾应采用不同的征税办法。(4)噪音税。它是对超过一定分贝的特殊声源所征收的一种税,即主要是对航空公司、建筑公司等在特定区域(主要是机场周围、建筑工地周围)产生噪声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税基为噪声的产生量。

(四)改革相关税种,完善税收优惠政策

1.消费税应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

这次消费税的调整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用税收手段促进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发展环境保护型、资源节约型、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也存在“抓大放小”等方面的问题。从长期来看,今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改价内税为价外税,凸显消费税引导绿色消费的作用。参照国外销售税的经验,可考虑采用价外税。即在应税商品价格之外,另外收取消费税金。(2)扩大征税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重点要将非循环经济范畴的重要消费品纳入消费税范围,以此拉开其与循环经济产品的税负差距,从而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应把资源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3)增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了促进节能,对使用新型或可再生能源的低能耗的交通工具实行低税或免税。对于资源消耗量小、能循环利用资源的产品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绿色产品、清洁产品不征收消费税。另外,应适当提高成品油尤其是汽油和柴油的税率,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以体现循环经济的理念。

2.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

一是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二是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3.改革增值税,促进循环型企业发展②

(1)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其实施范围宜宽不宜窄。因此,我国增值税应进一步扩大征税范围,尽量向劳务领域延伸。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循序渐进,从简化税制、加强管理和增加收入出发,近期应首先考虑将与商品生产、经营关联度较大的服务业,如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征收营业税重复征税矛盾比较突出的销售不动产的房地产业等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再逐步向其他服务行业延伸。同时,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延长了增值税的“链条”,增强了增值税的内部制约作用,减少部分税收流失,增加一部分财政收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压力。(2)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①目前,我国仅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行业进行“消费型”增值税试点,其余地区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绝大部分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沉重打击了循环型企业投资于环保设备、节能设备和用于资源循环利用设备的积极性。基于对增值税“中性”特征的考虑,应在总结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经验及财政收入总量比较乐观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②实施增值税的全面转型,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是最大受益者,而循环型企业因其资本有机构成较高,自然从中受益匪浅。(3)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将现行的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适当调低,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对一般纳税人,走“轻税严管”的路子。对小规模纳税人可进一步降低征收率,如降为2%或3%,以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经济的发展。(4)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的减免优惠政策,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增值税的内在机制是排斥免税的,所以要求增值税减免税应尽可能的少,对确实要减免的产品和项目,应尽量避免最终环节以外的税收优惠。可见,利用增值税促进循环型企业发展,政策示范的意义将大于实际上的经济意义。另外,对一些过渡性的优惠措施,要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坚决取消。1)凡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和《关于政府节能采购的意见》生产和使用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给予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对部分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产品如“三废”的增值税实行,同时提高购入废旧物资的进项抵扣率,并对废旧物资加工企业予以减免增值税,提高废旧物资的利用效率。2)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并尽量保持其完整性。首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弃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在核实购入量、使用量等资料基础上准予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税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其次,以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和资源综合利用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为目标,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如允许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或更高)抵扣进项税,翻新轮胎实行13%(或更低)的低税率。3)取消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减免,如对生产金、银产品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应予以取消。取消对农膜、农药特别是剧毒农药免征增值税规定,以免对土壤和水资源的保护产生不良影响。

4.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可选择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一是对符合一定标准的循环型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可适当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优惠。二是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循环经济范畴产品(节能产品、环保产品)的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对从事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参考文献:

[1] 阮宜胜.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政策探讨[J].税务研究,2006,(10).

[2] 周宏春,刘燕华,等.循环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238-242.

[3] 林海,尧艳,陈宇红.构建发展我国循环经济的税收体系[J].税务研究,2005,(12).

[4] 骆祖春.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制度构建[J].税务研究,2005,(9).

[5] 苏昕,杨林,吴隆杰,曲松玲.我国环境保护税费政策及其效应评析[J].税务研究,2005,(12).

循环经济促进法范文6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要保持持续发展,就要求我们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在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使生态和环境也能得到进一步改善。循环经济是按照生态规律运行、实行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生产的经济形态,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因此,引起了许多国家的重视。我们国家在这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以致还有许多制约因素,限制着这种经济模式的发展。本文旨在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制约因素和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规体制尚不健全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强制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如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制定了综合性或单项的发展循环经济,资源利用的法规。日本2000年颁布《促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从法制上确立了建设循环型社会的行动规则,日本循环经济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备的,有基本法、综合性法律,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制定的具体法律法规3个层面。在立法体制上采取基本法统领综合法和专项法的模式。这是日本成为资源循环利用率最高、环境保护最好的国家之一的最重要保证。我国2008年公布了《国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但相应具体的法律法规还未建立,因而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支持。

(二)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需进一步深化

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是对“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传统增长模式转变为“资源一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模式的根本变革,是可持发展理念在经济增长中的具体应用。一些人思想观念还停留在传统思维模式上,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迫切性认识不足,片面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没有真正认识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

(三)发展循环经济的运作机制还待加强

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才具生命力,但是循环经济不是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也就是以解决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为目标,这是市场机制自身所无法解决的问题。就当前而言,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外在动力和内在利益共享机制还没有普遍形成。因而,政府对循环经济调控力和企业对发展循环经济内在动力应进一步加强。

(四)循环经济的发展缺乏论众的参与

一方面由于宣传不够和信息不对称,民众不容易获得循环经济信息,加之传统的生活方式,造成一般社会成员对发展循环经济认识不足,社会参与意识薄弱;另一方面,目前缺乏大量的群众性环保组织,造成中间环节缺失,单靠政府推动很难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认识与公众参与水平

大力宣传《循环经济促进法》,着力培养人们节约资源能源,循环利用物质的意识;对企业界要宣传和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公共管理部门,要积极倡导使用环境友好型产品,提高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绿色消费意识与表率作用;搞好循环经济专业人才培训,重视专业人才在循环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加快构建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法规体系

借鉴国外经验,着手制订绿色消费,资源回收利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产业结构情况制订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决定;建立健全各类废物回收制度;制订充分利用废物资源的经济政策,在税收和投资等环节对废物回收采取激励措施。

(三)加强政府引导机制,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加大对重点企业从事循环经济发展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倡导科技创新;设立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积极创建生态市、生态示范区、绿色村镇和绿色社区;改进经济指标考核体系,建立绿色GDP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