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主管岗位职责范例6篇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范文1

[关键词]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人事管理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是我国各类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的重要领域。目前我国共有事业单位126万个,工作人员3035万人(正式职工2923万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984万人。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沿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大中专毕业生一走向工作岗位即可认定为“干部”,普通高中、技校毕业生则认定为“工人”,被认定为“工人”者水平再高、业绩再好也是升迁无门,人生道路就此形成分水岭,这明显妨碍了这部分人才的积极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建立一套符合事业单位规律和特点的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人事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健全六个机制,即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是建立健全以上六个机制的重要基础。例如,人员聘用要以岗位为前提条件,通过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等方式实现。合同管理也要以聘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为依据。考核要以完成岗位职责任务为标准,重点考核工作实效。同时考核结果又是调整岗位、晋升工资、变更合同的重要依据。工资待遇要根据岗位确定,退休待遇也与原岗位密切相关。人员辞聘解聘、人事管理的监督也要以岗位设置的条件和要求为重要依据。2002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我市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截至目前,全市已有96.8%的事业单位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基本实现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2006年下半年开始推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将职务等级工资制改革为岗位绩效工资制。而真正建立起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设置管理是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而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就是不唯身份、不唯学历、不唯资历,按照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要求公平竞争,让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做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进而促进人力资源充分合理配置。因此,继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公开招聘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等之后,2008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又推出重大举措――开展岗位设置工作,建立岗位设置制度,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

一、存在的问题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实施工作的着眼点首先在于确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基本制度。这次岗位设置把事业单位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技能岗三种类别,并对每个类别确定了全国通用的岗位等级,明确了普遍适用的原则性规定,构建了岗位设置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如:事业单位管理岗分为8个等级,事业单位现行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初级复制、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三至十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对应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实行的是身份管理,存在的能进不能出、职务能上不能下、待遇能搞不能低,以及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虽然有改进,但没有根本性改变。有些人认为事业单位工资有保障,想方设法挤进这个“避风港”,使得事业单位人员越来越多。现有人员职级结构不合理,一些单位存在着人才相对过剩与人才缺乏的矛盾,一方面,是人才积压浪费,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又缺乏适用的高素质人才。例如,我单位公房所,现有职工42人,其中工人有32人,占职工总数76%,而高级工人有27人,占到工人总数的84 %,按照该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职责及核准的比例,高级工岗位只能设 9岗,将会有18名工人落聘或低聘,最终结果是这些人员工资及福利待遇降低。而这些低聘或落聘的高级工人都是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工人,势必会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

二、解决措施

如何经济、科学和系统化地设置岗位,减少人浮于事的现象,这是我们岗位设置工作的关键性问题。通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本人对岗位设置工作有一些粗浅的看法,认为:首先,岗位的设置不要过多,应尽可能地少,这样可使所有的工作尽可能的集中,从经济角度来讲,也可节省开支。其次,岗位设置还应实现最有效的配合,应确定主责、部分和支持三类岗位,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如果工作分工没有主责,都是部分或支持,会出现互相推诿现象。一个岗位一项主要责任都没有,干的人会认为自己是跑龙套的,只给别人摇旗呐喊,那么会影响人的积极性。再次,每一个岗位与其它岗位的关系要协调,岗位之间的责任既不能交叉也不能出现空白,避免某一个责任张同志是主责,李同志也是主责,两个人分不清到底谁是主责,出了事谁负主要责任,在工作中谁主动。如果某一项工作,既有负主责的同志,又有配合的同志,还有做支持性工作的同志,就表示岗位之间配合得很好。一项职能没有人负主责,就是岗位职责出现了空白。岗位设置还要体现经济、科学和系统化的原则。如果岗位设置过多,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就多,那么支付的费用就多,不符合经济化原则。如果岗位设置过少,可能某一事情没有人管,或者某一个岗位的员工负担特别重而产生怨气,这项工作就做不好。所以既要体现经济化原则,又要符合科学原理,要和单位组织结构设计、职能分解相吻合,应符合系统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人才结构大体合理,促进人才队伍的优化配置。但我们也应考虑到现有人员的实际情况,充分照顾到人的因素,应以人为本,稳定为前提,人岗结合,使现有人员各得其所,人人有岗。因此,岗位设置工作不仅要做好制度转换,还要做好人的思想观念的转变,应确保实施中绝大部分涉及人员的利益得到充分体现。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范文2

岗 位 职 责

目 录

第一章 行政人事部组织架构与职能„„„„„„„„ 第一节 行政人事部的组织架构„„„„„„„„„„ 第二节 行政人事部的职能„„„„„„„„„„„„ 第三节 行政人事部的岗位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经理的岗位职责„„„„„„„„„

二、人事主管的岗位职责„„„„„„„„„„„„ 三、行政主管的岗位职责„„„„„„„„„„„„ 四、人事专员的岗位职责„„„„„„„„„„„„ 五、前台文员的岗位职责„„„„„„„„„„„„ 六、司机的岗位职责„„„„„„„„„„„„„„

第一章

第一节

行政人事部组织架构与职能

行政人事部组织架构

第二节

行政人事部部门职能

第三节 行政人事部的岗位职责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范文3

一、基本原则

1、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需求、事业发展、人才结构和人才培养等要素,根据单位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实行动态化管理。要严格执行岗位设置的各项要求,加快推进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实施范围

2、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政府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血液中心(血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除外。

3、卫生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实行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岗位类别设置

4、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5、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总量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主要提供医疗技术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卫生事务管理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和服务等职责的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4)卫生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卫生事业单位中已经实现后勤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6、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特殊需要,经批准,卫生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

四、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7、根据我省实际,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五至十级职员。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到十级职员岗位。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具体控制标准是:

(1)机构规格相当于正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五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七级、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3:2:2的比例确定。

(2)机构规格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六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六级、七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八级、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3:5:2的比例确定。

(3)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七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4)机构规格相当于副科级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得超过八级职员。承担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即八级职员岗位数量,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确定。九级、十级职员,原则上按照5:5的比例确定。

(5)对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的人员等问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并经设区市及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可按原职务对应相关岗位等级。

9、未核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卫生事业单位,先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后,再按照第7条规定执行。

10、卫生事业单位的党群组织,除国家和省有具体政策规定外,原则上不单独设置职员岗位,其工作人员在本单位已聘用的人员范围内,按照各自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12、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13、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一),确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14、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岗位设置,原则上省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设区市、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可设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

16、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确需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事厅核准。核准后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数量应相应减少。

17、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至五级: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卫生事业单位根据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按照《*省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附表二),确定本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

20、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21、特设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设岗位聘期最长不超过3年。

22、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审核表》(附表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报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特设岗位设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国家或本省重大医疗卫生项目或课题,本单位人员难以满足工作需要,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2)引进的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部级人选,以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和省新世纪“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员等急需高层次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无空岗的;

(3)其他确需设置的。

五、岗位基本条件

(一)岗位基本条件

23、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医德医风;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4、管理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4)九级职员岗位须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和本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研究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8、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除符合第23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程序

29、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表四);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单位领导人员集体研究通过;

(5)组织实施。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核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

(2)设区市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县(市、区)直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设区市人事局核准。

31、对单位规模小、人员数量少、分布较分散的卫生事业单位,可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32、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33、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单位出现分设、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其中符合第(1)款规定的,按照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重新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符合第(2)、(3)款规定的,填写《*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变更表》(附表五),按照第30条规定权限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岗位聘用

35、卫生事业单位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卫生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做出相应变更。

38、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省直卫生事业单位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二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单位聘用;九至十级职员岗位、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四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单位聘用。

(2)设区市、县(市、区)属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的程序,按照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39、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除符合25、26条规定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医学研究和新技术开发应用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卫生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技术水平,在国内或省内本专业领域享有盛誉;

(3)其他在医疗卫生领域作出重大贡献并有重要影响的优秀专家。

40、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按照隶属关系,由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报至省人事厅;

(2)省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对人选核准后,由单位聘用。

41、卫生事业单位接收的政策性安置人员的聘用,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并签订聘用合同。

42、新调入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的聘用,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先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相应的岗位,再签订聘用合同。

43、从各类学校未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中聘用的管理人员,在岗位允许的情况下,中专毕业生,可确定为十级职员岗位;大学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九级职员岗位;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八级职员岗位;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可确定为七级职员岗位。

44、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的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在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有关规定与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45、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或退二聘一的办法,逐步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和人员状况逐年逐步到位。

46、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需要确需兼任的,要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并按其所在主工作岗位进行管理。能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兼职完成管理工作的,一般不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专门从事管理业务的工作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占用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的管理人员应明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47、卫生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审核备案表》(附表六)和《*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人员花名册》(附表七),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对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及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岗位聘用的单位予以备案确认。

九、组织实施

48、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岗位设置管理稳步实施,确保社会稳定。

49、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关系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0、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5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不予认定岗位等级、不予审批工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52、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要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范文4

关键词: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难中之难是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做好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对加强农业人才队伍建设,有效开发农业人才人力资源,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对推进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作用。

公益是事业单位的显著特征。加快推进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改革,对于转换用人机制,凝聚专业人才,促进公共服务,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管理是增强农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科学性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一直沿用党政机关的管理模式,缺乏突出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平等主体和特殊权利义务关系双重特征的人事管理制度。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用人机制、公平竞争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分配激励机制、人员退出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从而,建立起有别于机关和企业,权责清晰、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管理是激发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干事创业活力的迫切需要。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岗位设置,强调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严格规范了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程序,保证择优聘用人员,变“伯乐相马”为“赛场选马”,为能干事、想干事、有真才实学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拓宽发展平台。同时,合理的岗位设置可以引导专业技术人员梯队建设,形成更有利于骨干带头人成长的环境,促进农业人才梯队的高效配置、岗位工作的健康发展。

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管理是优化农业人才队伍结构的重要举措。按专业技术设岗在宏观上可以使农业事业单位按照正高、副高、中级、初级的模式形成从高级到初级,整体结构合理的农技推广队伍。实践证明,适度比例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以有效地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并在专业技术队伍中分清层次和重点,起到优化人才队伍结构的作用。设岗还可以带动人才的合理流动,促使其人员向外、向适宜本人发挥作用的单位、岗位上流动。

推进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管理改革必须紧紧围绕提高为农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农业人才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抓住重点,突破难点,推动全局

合理界定岗位类别。国家、省人事部门明确了事业单位岗位类别和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以及高中初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总体结构比例。农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事业单位,要根据“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明确其单位的性质和主体岗位。在具体确定各个单位比例时,既要以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为依据,保证现有正式在册人员能够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又要为将来的事业发展留有余地,确定一个合理的结构比例。在单位主体岗位的基本框架下,要尽量细化岗位类型,比如,我厅属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承担推广、科研、产业开发等方面职责,在专业技术岗位中设置技术推广为主型岗位、推广科研型岗位和产业开发为主型岗位。为突出技术推广和产业开发的中心地位,技术推广为主型岗位数、产业开发为主型岗位数要占较高比例。

科学设定岗位职数。科学设定岗位是岗位管理的本质要求,要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岗位设置。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专业技术人员的自身实际。既保证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科学、合理,能覆盖单位职能,体现社会功能,同时也要注意有利于充分发挥现有各类人才的作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因事设岗。以“事”为中心,按照工作需要,确定岗位的职数和层次,明确岗位职责,做到有事有岗有责。二是重点导向。从单位实际出发,注意向关键岗位、重点任务倾斜。三是结构合理。选择最适用的主系列和辅助系列,确定各系列最适合的档次,配置每个系列最适合的岗位职数。

明确岗位管理责任。目前,事业单位管理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一个分工细致、责权明确的、可以量化的、便于操作的岗位说明,分工是粗线条的,考核也是粗线条的,难以对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作出一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在这次岗位设置中,一是制定详细岗位说明书。专业技术岗位说明书实行一岗一书。明确每个岗位的类别、名称、等级、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岗位条件、岗位考核等内容。经审定后作为单位聘用人员、竞争上岗、考核奖惩、聘后管理、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二要建立健全责任落实制度和追究制度,把工作压力变成工作合力。

精心组织岗位聘用。岗位聘任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享受相应工资待遇的依据。每个岗位等级的任职条件,以贡献和能力为导向,兼顾任职经历,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竞聘或选聘的聘任方式。竞聘上岗要体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双向选择的原则,可采用以下程序和方法:(1)公布岗位。事业单位可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将竞聘上岗方案等予以公布;(2)公开报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人员均可申报竞聘岗位。也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参加竞聘;(3)资格审查和公布。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要向全体职工公告;(4)实施竞聘。按照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竞聘上岗程序和方法组织竞聘,确定拟聘人员,竞聘可采取考试、考核、竞岗演讲等多种方式进行;(5)民主测评。无论竞聘采取何种方式,都要对应聘者进行民主测评。原则上同一岗位有两名以上竞聘者,拟聘人员须获得50%以上的信任票;同一岗位只有一名应聘者,必须获单位职工人数60%以上的信任票;(6)决定聘用并公示。由单位聘用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竞聘结果确定聘用人员。决定聘用的人员要向全体职工公示;(7)签订聘用合同。公示结束,聘用单位要与受聘人员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一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聘用合同。

切实强化聘后管理。考核是对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的监督检查,同时也是聘后管理的主要内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是进行重新聘任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决定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还是被解聘的有效办法。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两种,但也可根据需要进行不定期的临时考核。考核主要是考核受聘者的德、能、勤、绩,以考核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要特别加强对能否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任务情况的考核,通过考核了解被考核者的工作能力和实际水平,掌握被考核者的真实情况。同时,要健全考绩档案制度,将考核结果及时记录、归入个人档案,把它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晋升、续聘、解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考核工作真正起到强化聘后管理的作用。

推进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改革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单位长远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职业发展,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新晨

处理好改革的力度、速度与稳定的关系。国家对于超过结构比例的消化规定了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四个渠道,同时提出要求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但在改革的初期阶段,为了保证新制度的顺利推进,必须以稳定为前提。首先实行过渡期,明确一定的消化时间,按3-5年的时间掌握;其次实行过渡岗,对部分年龄较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过渡政策,对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人员实行过渡岗,不占单位的岗位职数,逐步达到各岗位规定的结构比例。对于中青年农业人才要为其设置数量充足、含金量高的岗位,确保一线的骨干带头人成为高级岗位的主体。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范文5

关键词:教育职员制 岗位设置 岗位聘任

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是顺应高等教育发展趋势,适合高等学校办学特点,能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人事管理制度,其目的是建立按需设岗、科学聘任、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造就一支优化、精干、高效、廉洁的高校管理人员队伍,建立公开、公平、竞争、高效的管理制度。

1.实行高校教育职员制的作用和意义

党的十六大召开以后,人事制度改革在全国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展起来。教育部为了在高等学校管理队伍中建立科学设岗、公平聘任、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以及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行高校教育职员制是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现代大学制度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适应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顺应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符合高等学校管理特点的大学管理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是一种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其内容之一是在管理人员中建立分类管理、合理流动、开放竞争和富有朝气的用人机制。

(2)实行高校教育职员制是加强高校管理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我国高校许多行政管理人员的在素质、知识结构、创新能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需要。实行教育职员制,可以调动广大教育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能力与素质,让教育职员与高校的战略发展紧密联系到一起,建立起高效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体系。

(3)实行高校教育职员制是深化高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随着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日益成为一支相对独立的人员体系,这就客观上要求通过改革现行人事管理体制,实行高等学校教育职员制度,专门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建立起一套符合其自身特点、有别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独立的等级序列。

2.A校教育职员制改革思路与方案

近年来,A校为了深化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建设和培养一支年轻的管理队伍,参照教育职员制理论体系,借鉴其他高校的实施经验,在全校管理队伍中试行教育职员制改革。

(1)职员聘任的范围和分类

A校成立了职员聘任委员会,由校务会领导任委员,校长任主任委员、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主任委员。学校聘任委员会组织领导全校教育职员聘任的工作,其具体职责是:①审定学校教育职员制实施方案和细则等;②确定各职能部门、直属部门的岗位设置和各级职员的岗位人数;③审定五至十级职员岗位说明书;④负责五级和六级职员的考核,向董事会提名;⑤负责七和八级职员的聘任;⑥负责处理职员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下设职员聘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部,由其在聘任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职员管理的日常工作。

(2)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教育职员制改革中的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做好岗位设置工作,要完成明确岗位和确定岗位人员编制两项工作,明确岗位是确定高校中承担具体工作的岗位,确定岗位人员编制是核定从事某个岗位的具体人员数量。

A校管理岗位总数控制在学校总编制数的20%以内。 三级和四级担任校级领导职务的职员职数,由董事会确定;五级和六级职员岗位在职数核定的基础上,按照1:1的比例设置非领导职务岗位;七级和八级职员岗位,按照七、八级职员岗位总数 50%左右的比例设置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岗位。五、六、七和八级职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为职员实职,非领导职务的为职员虚职。实职和虚职的总和不得超过总编制的20%。

(3)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

岗位职责是指一个岗位所要求的需要去完成的工作内容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是顺利实施教育职员制的重要前提,也是职员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在完成岗位职责的界定后,下一步就是设立各职级教育职员任职的基本条件。

为了体现二级管理的体制和充分授权的思想,A校要求聘任部门根据既定岗位设置来制定职员岗位说明书,确定各级职员岗位职责和任职基本条件,再提交学校职员聘任委员会审定。

(4)岗位聘任

在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这几项基础工作完成后,下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选择合适的人在合适的岗位上,即岗位聘任。

A校实行按管理权限分级聘任:①三级至六级职员,由学校董事会聘任;②七、八级职员由学校校务会聘任,必须公开竞聘产生;③五级至八级虚职职员一律采用公开竞聘产生。教育职员聘任遵守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根据岗位设置的原则和任职要求,按岗聘任;②高一级职员岗位可以在因受职员职数等条件等限制无岗位的情况下,暂时聘任为低一级职员岗位;③学校根据岗位需要可以提前将德才兼备和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职员聘任为高一级职员;④如有管理岗位空缺,将优先从同级职员干部中选聘,或从较高级职员制干部中直接聘任;⑤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5)考核与待遇

A校对教育职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其中年度考核结果四个档次,分别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评优率不超过总数的15%,任职期满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种。职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学校另行奖励,考核为称职,可晋升薪级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格者,将延长一年考察(注:在考察期内待遇按降一级职级处理);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予以解聘。教育职员聘任期满考核称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符合晋升条件的,且有空余高一级岗位的,予以晋升职级。考核为基本称职格者,将延长一年考察(注:在考察期内按降一级职级处理);考核不称职者不再续聘。

学院规定,经选聘合格并晋升高一级岗位同时又担任本岗位领导者(职员实职),享受高一级岗位的所有待遇;经选聘合格并晋升高一级岗位不担任本岗位领导者(职员虚职),只享受高一级岗位和薪级工资,原岗位津贴保持不变,并自晋升次月起执行。如职员在原职级被任命为同级职务者,自任命日起重新计算新岗位工作期限;如被任命为下一级职务者,仍按原职级计算工作期限,并享受原职级待遇。

(6)解聘与辞聘

为了建立教育职员的优胜劣汰和退出机制,A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教育职员的辞聘做出了具体规定:①本人申请不再应聘;②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聘任合同和职员职责;③达到退休年龄。④职员在聘任期间要求辞聘,本人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依照《劳动合同法》和聘任协议约定办理有关手续。学校在对于在离职手续未办完而擅自离职的人员予以除名。⑤职员聘任期满后提出不再续聘,学校应予准许。但职员离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得到学校的批准:①职员的工作性质涉及到国家机密,并且期限在规定的保密期内;②经学校上级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批准,职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且尚未结案的;③职员与校方另有补充协议。

3. A校教育职员制改革取得的成效分析

A校实行教育职员制以来,在行政管理人员中激发了的工作积极性,改善了的工作作风,增强了紧迫感和压力感,也使得行政管理机构的运行效率有所提高。总体来说,A校教育职员制改革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初步建立了以教学为中心的行政管理体系。A校在这种高校去行政化的背景下,实行大部制改革,试行教育职员制,把管理的重心下移到二级学院中去。

(2)初步建立了竞争激励机制。A校通过职员制改革初步实现了用人制度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在职员管理上强化岗位责任制和聘任考核;实行干部竞聘上岗,建立了职员能进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和职务能上能下的竞争激励机制,打破原来传统的用人观念,推进了学校用人制度改革。

(3)初步建立了一套适应学校管理队伍人员结构特点和民办学校体制的内部运行机制。通过职员制改革,精简了学校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提高了行政服务质量,规范了行政管理流程,打造了一支年轻、精干、有朝气的管理队伍。特别是在公办高校教育职员制的基础上,推行了职员虚职,打破了职数有限,晋升通道狭窄的难题,扩宽了职员职业发展的路径,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这支年轻的管理队伍,解决了职员工作成长性差和流动性高的问题。

(4)初步建立起了有效的职员薪酬制度。学校绩效工资的额度由人事部按照编制核发,考核权下放到各用人部门。这种考核形式是最能体现民办高校的办学特色和体制优势,以职员岗位职责为基础,实行以岗定薪和按劳分配的原则,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人员收入水平,也促使职员需要提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提高行政机构运行效率。

虽然A校教育职员制改革取得了初步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级晋升通道依然狭窄。职级的晋升虽然也借鉴了宽带薪酬的设计思想,但过于注重形式主义,对有突出贡献和高学历职员的没有什么吸引力高学历人才是不太愿意到行政管理队伍中从事基层管理工作的。

(2)缺乏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①主观性强。教育职员是被考核的对象,在制度设计中也没有真正积极参与到考核体系当中,从考核办法的拟定到考核结果的核定,教育职员在考核过程中始终处于一个被动接受考核的地位,而且考核者与被考核者之间的沟通也不顺畅;②考核目标不明晰和部门差异。由于考核方法没有被教育职员完全接受,以及考核误差的存在,教育职员造成对绩效考核有较大的抵触情绪;同时,真正符合高校教育职员特点的可量化、可操作的工作业绩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3)培训工作比较薄弱。A校虽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教工培养办法,但主要是侧重对专任教师的培养,对行政管理人员的培养还存在重使用,轻培养的问题。

(4)薪酬待遇较低。A校工资结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绩效工资体现了民办高校的体制优势,应当占工资总额的较大部分。但A校的绩效工资额度较低,起不到太大的激励作用。

总之,民办高校试行教育职员制虽然有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优势,但是也存在自身的薄弱环节,需要借鉴教育部试点公办高校的有益经验,不断在实践中摸索和改进。

参考文献:

[1]李一凡.中国高校职员制改革研究[J].西北大学学报,2006(11):30-34

[2]吴春华.中国高校推行教育职员制的实践与思考[J].兰州大学学报,2006(11):30-34

[3]石凯,马长伟.高校教育职员制理论体系初探[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1(l):51-53

[4]潘云,刘婉华,杨存荣,裴兆宏.高校教育职员制度的设计思路探讨[J].中国高教研究,2004(7):58-59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范文6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6.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4)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5)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结构比例的具体控制标准。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8.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9.事业单位现行的部级正职、部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一到十级职员岗位。

10.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1.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12.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1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在总结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各级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5.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6.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17.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18.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政策措施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19.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0.特设岗位的设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4.一级、二级职员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8.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29.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的审核

30.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部核准后实施。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1.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32.地(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3.县(县级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政府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4.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垂直管理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报人事部备案后,由国务院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政府直属机构,其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核准后,由该直属机构组织实施。

六、岗位聘用

35.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36.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7.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及行业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

3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39.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0.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七、专业技术一级岗位

41.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42.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任职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

(3)其他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享有盛誉,业内公认的一流人才。

4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按照以下基本程序确定:

(1)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将符合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

(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国务院主管部门对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进行审核后报人事部;

(3)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上报的人选进行审核确定。

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八、组织实施

44.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各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严格按照核准的各类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共同做好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45.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人员。

46.有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按照《试行办法》、本实施意见和行业指导意见,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能够参照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参照相近行业指导意见执行;其他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的精神执行。

47.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事业单位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48.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打击报复、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和本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