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履职自评报告范例6篇

教育履职自评报告

教育履职自评报告范文1

局属各党组织:

经研究,现将2018年度教育系统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述职评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述职评议考核的范围和方式

(一)范围。教育系统所有单位党组织书记(不包含学校党总支下辖的党支部书记)。

(二)方式。采取现场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方式向教育局党委述职。其中五中、实验中学、荷叶塘学校、黄田铺镇教育组、水口山镇教育组、菱角塘镇教育组、大庆坪学校、华阳学校现场述职,其他党组织书记书面述职。所有述职报告将装订成册,发到各个单位学习,请勿网上下载。

二、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全面自查。撰写本人的述职报告和自我评价意见,实事求是地总结亲力亲为落实基层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制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述职报告限2500字以内,做法和成效限1000字以内,750字谈存在的问题,750字谈改进措施和打算。自我评价意见应简明扼要,字数控制在500字以内。党组织书记述职报告和自我评价意见于1月23日下午3:00前发党委办邮箱llqjyjdwb@163.com。

(二)大会述评。2019年1月下旬,召开述职评议大会,会期半天。会议程序为:1、述职评议。述职评议对象就履行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情况进行述职,每人述职时间不超过10分钟,为生动直观可以制作PPT。2、领导点评。局党委主要领导对述职对象逐一点评,指出存在问题。

(三)反馈整改。述职评议会后,述职评议对象根据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组织力量抓好整改落实,整改方案在2月28日前发送到党委办邮箱。

     三、其它事项

     原通知只是安排了党建工作述职,部分单位党组织已经将述职报告和自我评价意见发送到党委办,现在为节约时间,党组织书记履行基层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责任三个述职一起进行,请重新撰写本人的述职报告和自我评价意见,发局党委办邮箱。 

 

教育履职自评报告范文2

根据市委组织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工作要求,现提出市教育局2014年全面开展直属单位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实施方案。

一、述职评议时间安排

市教育局直属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的述职评议工作安排在12月下旬进行。述职人员范围:直属单位和学校的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主持工作的副书记。

二、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严格落实市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市教育党工委确定的2014年基层组织建设重点工作,确定述职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研究部署基层党建工作。主持研究部署学校党建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按照《市教育局标准化党支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下发)全面开展标准化党支部创建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工作,特别是教育实践活动中查摆剖析的党建工作突出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二)整顿工作相对薄弱基层党组织。对照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的8种表现,确定整顿对象,明确任务,强化措施,整改提升情况。

(三)建设服务型基层党组织。围绕教育教学如何开展创建服务型的党组织,把服务作为自觉追求和基本职责,寓领导和管理于服务之中,推动学校发展、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服务群众、服务党员,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作用发挥情况,特别是落实WW责任,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等情况。

(四)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落实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处置不合格党员,推进改进工作作风。

(五)加大基层党建投入力度。落实学校党组织活动场所,加强党建阵地建设。

(六)强基固本的重点措施。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重点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产生问题的原因,明年及今后一个时期强基固本的思路、重点和主要措施。这部分应占到述职报告内容的三分之二。

三、述职评议的方法步骤

(一)述前准备。

1、研究制定方案。市教育党工委制定教育局直属单位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实施方案。

2、深入调查研究。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要认真学习领会相关关于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安排部署,围绕重点推进的工作,深入基层调研检查,掌握真实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3、撰写述职报告。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要站在履行抓学校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角度,总结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加强基层组织、整顿相对薄弱基层党组织情况,认真梳理分析,实事求是总结成绩,特别要认真检查是否成为了从严治党的书记、履行了从严治党的责任,围绕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的总目标,按照高标准,查找基层党建工作薄弱点,明确下一步工作打算。字数3000之内。防止以全面汇报代替党建述职、以班子述职代替书记述职、以学校工作代替书记工作、以照抄照搬代替对联系实际的思考,确保述职报告质量。

4、审核述职报告。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述职报告要呈报市教育党工委办公室审核。对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面上工作、不讲个人履职情况的,要督促修改完善;对那些华而不实、情况不真实的述职报告,要责令重写。

5、召开述职评议会议。直属单位党委、党总支(支部)书记需在12月20日前向市教育党工委呈报修改后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经市教育党工委书记审阅同意后,召开述职评议会议。

(二)述职评议。

1、会议述职。述职、评议一并进行。述职评议会议由市教育党工委统一组织,党工委书记主持。各书记逐个述职,党工委、党组成员结合相关部门的评价、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点评,肯定经验做法,重点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努力方向。

2、会议评议。述职点评结束,组织与会人员进行评议,按照"好、一般、差"三个等次填写《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民主评议表》,并提出意见建议。

3、参评人员。市教育党工委、市教育局党组成员、党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教育实践活动督导组成员、"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和基层党员干部及群众代表。

4、公示监督。述职评议后,要将述职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监督。

四、考核

教育履职自评报告范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局权利运行,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岗位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特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教育制度、预警制度、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四位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

第二条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制度,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紧紧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加强对行政管理权的管理,不断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为完成民政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第二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制度

第三条完善并实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计划,将廉政风险防控管理作为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第四条针对干部职工政治思想实际,通过培训、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党风廉政专题学习教育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法纪意识、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

第五条重点落实“一把手”讲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党课

制度,发挥领导干部讲廉政的带头作用。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参加反腐倡廉形势报告或者廉政风险防控管理教育专题讲座。

第六条 经常性的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教育活动,利用正反两方面典型,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珍惜工作岗位,秉公办事,爱岗敬业。

第七条对干部职工廉政教育的学习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抽查,将学xxx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作为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确保学习教育内容落实到位。同时,充分利用宣传教育载体,不断扩大学习教育成果。

第三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预警制度

第八条实行预警报告制度。预警报告制度是指通过日常监管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督察、明察暗访等途径,对干部职工工作中生活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问题向相关部门或领导所做的反映和汇报。

第九条凡是在重大事项运行及检查监督过程中,出现或发现违反国家政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党的组织纪律和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都要按照规定进行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单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本单位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人

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

(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廉政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情况;

(五)不严格贯彻执行廉政自律有关规定的;

(六)其他问题需要预警报告的。

第十条报告方式可以采取面谈、书面、电话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进行,重要预警报告可以直接向局领导或领导班子报告。

第十一条要严格执行预警报告纪律,严肃追究违反纪律的行为。

(一)报告的内容要实事求是;

(二)发现苗头要按时间、地点、情节、人员详细报告,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三)遵守保密制度,事件涉及相关人员,在没查清事实真相之前,不得对外宣传。

第十二条根据单位和个人在廉政方面存在问题的程度,实行“三级预警”管理办法。一级预警是面向全体干部职工“敲警钟”,签订廉政承诺书,向职工公示,强化自我防控意识;二级预警是为重点岗位和人员设“警戒线”,当群众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有反映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书,进行督导性谈话;三级预警是向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人员“亮红灯”,实施重点预警,及时开展诫勉谈话,敦促相关人员主动接受调查,及时纠正错误。真正做到以防为主,惩防结合,及时纠正和处置权力运行中的失误和偏差,化解廉政风险,避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转变为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根据问题严重程度下发廉政风险警示提醒书、廉政风险诫勉谈话责令改正书,及时提醒、诫勉、限期改正。

第四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监督制约机制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民主监督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努力形成监督整体合力,进一步规范“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实现权力可控、在控。

第十五条监督的主要对象: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的监督。

第十六条监督的重点内容:

1、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廉政建设和领导人员廉政自律、廉政从业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3、局“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

4、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制度的执行情况;

5、局务会议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监督的主要方法:

1、利用述职述廉,掌握党员干部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和不足;

2、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干部职工存在的不足;

3、利用信访举报等群众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反映的问题;

4、局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检查和抽查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干部职工廉政自律、履职尽责情况,及时发现制度机制中的薄弱环节。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坚持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监管,纠正偏差;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九条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1)对关于党纪、政纪建设、岗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重要文件、政策法规,不及时传达,不认真组织学习,不研究部署,不贯彻实施的;

(2)责任领导对干部职工廉政情况不经常了解掌握,

实时监控,发现问题不及时批评、告诫、督促其纠正的;

(3)对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不认真对待,以种种名目、理由,予以搪塞、逃避、拒绝或不予执行的;

(4)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失查,致使出现违纪违法倾向,或已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规、政策,违反岗位职责弄虚作假的;

(6)对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监督不力,发生廉政问题、监管事故的行为。

第二十条对存有廉政风险行为的,并经查实的,由廉政风险防控领导小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督导改正错误;责令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对出现廉政风险并造成一定影响的,以及受到廉政风险预警后未及时改正的,给予严处。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教育履职自评报告范文4

刚才,县人民政府徐县长就我县迎接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明确了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请大家认真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根据会议安排,就教育督导评估的具体工作作一些强调。

一、县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评估办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做好2009年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云政教督[2009]1号)要求,××县被列入2009年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抽查评估对象。该项工作4月初要迎接市级复评,6月30日前要迎接省级终评。

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是指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县级政府前三年办学水平的综合评估,目的是督促县人民政府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确保教育经费按时、足额投入到位,确保“两基”水平的巩固提高。教育督导,一是能有效地推动县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里的有关教育方针政策,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县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二是能有效地促进县级政府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的教育管理体制,推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升教育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三是能有效地推动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教育法定职责,为教育办实事,创造良好的教育发展环境。四是能有效推进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建立,规范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五是能充分发挥教育督导的引导、指导职能作用,对县域内教育工作、教育事业发展情况作全面的诊断,提出指导性的对策建议,促进县域内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评估对象是县人民政府,主要涉及24个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级各类学校。评估的基本程序为:县级政府自评、市政府复评、省政府终评。评估采取听、看、查、访、议的方式进行。主要是听取县级人民政府自检自查报告;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随机抽查有关职能部门、乡镇及学校;汇总督导结果,形成评估意见。评估的指标依据是:6项a级指标,20项b级指标和73项评估要点,其中有四项一票否决的硬性指标。评估的结果分为先进(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之间)、基本合格(60—79分之间)和不合格(59分以下)四个等次。评估结果将报送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并抄送发改、财政、教育、人事、监察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为有关项目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县级人民政府及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估为先进的单位将按照《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督导评估先进县(市、区)表彰奖励办法》进行表彰奖励;不合格的县(市、区)将在全省进行通报批评,并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需追究责任的,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统筹兼顾,科学安排,认真做好督导评估各项准备工作

评估是手段,目的是促进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好县级督导评估工作,我们既要借鉴其他地方的成功做法,更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创造性地开展好这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今年全省共评估26个县,曲靖市涉及宣威和××。按照《评估办法》规定,教育先进县的比例不超过20%,也就是今年全省教育先进县最多不超过5家。根据这一形势,我县的工作目标是“确保合格、力争先进”。为切实做好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工作,我县已经成立了以县长为组长,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各乡(镇)长为成员的教育督导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政府办。同时,成立了一个由我任组长的筹备领导小组。各单位也要成立以单位主要领导任组长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素质好、业务精、能吃苦的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

(二)吃透标准,制定方案。熟悉评估指标,理清工作步骤,制定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成效的关键。对县级政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点是督政,因此,教育经费投入的“三个增长”情况,“普九”主要指标的保持情况,政府的教育决策及其实施情况,硬件建设情况,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以及其他教育的协调发展情况等就是督导检查的重点。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教育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评估的具体要求,尽快制订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本部门和单位督导评估工作的阶段目标、具体任务、工作步骤和措施办法。同时,对各个指标都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深刻理解,把整个评估阶段的工作想清楚,弄明白,制定出一个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每个阶段的具体任务。在开展工作时,要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尤其对教育经费投入等四个“一票否决”的指标要进行重点研究,确保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三)落实职责,履职到位。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教育法规职责的通知》,对相关部门履行教育的法定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在今天的动员会上,县长还要与各乡(镇)长、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迎评工作目标责任书。这次督导评估,部门职责的履行情况是抽查的重点。各级各部门要根据该《通知》精神,进一步分解工作任务,认真履行好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要保证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教育局要认真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各学校要加强常规管理,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育人氛围;卫生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对学生的健康教育;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用人用工方面优先保证教育;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依法开展对教育收费的执法检查;税务部门要依法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公安、司法、工商、文化等部门要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各乡镇要树立教育优先发展的思想,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切实增加投入,使农村办学条件得到不断改善,办学质量进一步得到提高。

(四)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我县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大致分为六个步骤。第一阶段(3月15日前):成立领导小组、筹备小组和自评工作小组,拟定实施方案,分解部门和乡镇职责,召开动员大会,组织学习教育督导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第二阶段(3月16日至30日):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职责和任务分解情况,对照指标体系准备三年来的档案资料,并写出自查报告交政府教育督导室。其中,县财政局、卫生局必须建立档案室。第三阶段(4月1日至10日):督导评估领导小组进行综合分析,自我评估,写出自评报告。并在广泛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提交有关部门审议通过。第四阶段(4月11日至20日):按照督导评估各项指标要求,分类整理材料,请上级有关领导检查指导督导评估自评情况,领导小组自查自纠,不断整改完善督导评估的准备工作。第五阶段(4月21日至5月10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集有关资料形成《××县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自评报告》、《××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资料汇编》、《××县教育工作特色材料汇编》,填写《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云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评估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第六阶段(5月11日至6月30日):查缺补漏,完善档案资料,迎接省级督导评估。各乡镇、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县上的统一安排,按照《评估细则》要求,认真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按期做好2006年至2008年的资料整理归档,过去工作资料不完善的,该完善就完善,过去工作不到位的,能弥补就尽快弥补,决不允许拖全县的后腿。

(五)突出重点,狠抓当前。为确保我县顺利通过评估验收,当前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重要工作。一是制作好一个片子。播放电视专题片是评估验收的一个重要内容。制作好一个能反映××教育改革发展历程的电视专题片显得十分重要。专题片立意要高,内容要精,选材要典型,气势要宏伟,要在短短10分钟左右勾勒近年来××教育的发展历程,突出我县教育的特色和亮点。广电和教育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把电视专题片摄制好。二是撰写好一份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是全面反映评估验收情况的综合材料。撰写自评报告往往存在一种误区,就是对照评估指标进行逐一陈述,没有反映出教育的特色、精华和亮点。所以,我们在撰写自评报告的时候,一定要深入研究档案材料,充分挖掘材料的内在价值,把那些有血有肉的东西凸显出来。同时,自评报告一定要实事求是,要真实地反映教育的发展状况,客观地指出存在的不足。报告形成后要多方征求意见,不断修改完善。三是汇编两份材料,填好两本表册。两份材料分别是《××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资料汇编》、《××县教育工作特色材料汇编》。特色材料要精心准备,要能体现××教育的亮点和特色。比如,职业教育的发展情况、教育综合改革的情况、“民办公助”发展高中教育的“××模式”等。填写两本表册,一本是《云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基本情况登记表》、一本是《云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评估申报表》。四是建好三个档案室。一个是反映全县教育发展状况的综合性档案室,设在县教育局。各乡镇、职能部门的档案材料最后都要汇聚到这里。一个是反映县人民政府教育经费投入方面的档案室,设在县财政局。一个是反映学生健康教育、学校卫生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档案室,设在县卫生局。档案室以b级指标建档,所选装盒材料不一定要多,但一定要精当、典型,一定要对评估标准有支撑作用。省政府教育督导评估侧重督政,因此,综合档案室的装袋材料要重点选择能反映县委政府对教育的重大决策、教育管理、教育投入等方面的材料,各乡镇各部门要紧扣部门职责规定和分解的任务来选择装袋材料。

教育履职自评报告范文5

任现职以来,本人在工委党组的直接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人大工作集体领导原则,积极与班子成员协调配合,认真依法履行职责,按照组织安排的分工,全面完成了各方面的工作任务,为工委整体工作的顺利完成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学习,提高履职能力,尽快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为了尽快适应新工作,进入新角色,本人认真学习了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六中全会决定和“八荣八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盟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自治区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决定》和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通过学习,使自己对盟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对盟行政公署、盟中级人民法院和盟检察分院实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法律规定有了新的更加明确的认识,同时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程序、方法、重点内容等依法履职等所必备的知识有了准确的把握和理解。为尽快进入新的角色,做好各方面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依法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1、会议监督。认真参加了工委每季度组织召开的工委会议,认真听取和审议盟“一署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盟行署的计划、财政、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盟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从全盟实际出发,依法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促进“一署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2、执法检查。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开展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按期上报了执法检查报告。

3、专项调研。组织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残疾人保障法和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0号主席令在全盟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向盟行署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4、工作。根据各副主任的分工范围,认真接待了部分来访的群众代表,并为他们协调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和困难。

5、评议工作。根据《××*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规定,主持开展了对盟安监局局长的任职情况评议工作。

6、制度建设。认真参与制定了《人大××盟工委盟本级预算审查监督办法》等6项办法和制度,提请主任会议决定,成立了盟人大工委计划、财政监督工作专家组。

7、代表视察。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组织了代表视察工作,赴额济纳旗实地视察了居延海调水情况。

8、培训学习。认真参加了自治区党委2007年5月在××*党校安排的集中学习培训和自治区人大组织的历次学习培训活动。

三、廉洁自律,奉公守法

教育履职自评报告范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指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级管辖及其下级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保障教育督导工作的必要经费和工作条件。

第四条教育督导必须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职责:

(一)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工作制度;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贯彻法律、法规及办学方向、办学水平、办学质量、办学效益等情况进行督导;

(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并可以提出奖惩建议;

(六)参与审定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七)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育督导工作经验,组织教育督导人员业务培训;

(八)受理对教育工作的举报、投诉;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兼职督学,聘任期为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权利。

任命专职督学和聘任兼职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

第八条专职管学和兼职督学是执行教育督导任务、履行教育督导职权的人员,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

(四)从事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七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组织协调能力。

第九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极督导对象的工作汇报,列席其有关会议,参加其教育、教学活动;

(二)调阅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

(三)召开座谈会,进行个别访谈、调查、测试;

(四)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调查;

(五)对被督导对象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行为,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六)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听取处理结果的报告;

(七)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应当主动出示《督学证》,遵守国家的督学行为准则。

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在教育督导中与被督导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是指对一个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或一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指对一个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的单项或几项教育内容的督导。

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地对一个行政区域、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的随机检查、调查研究等。

第十二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在实施督导前向被督导对象发出督导通知书;

(二)被督导对象按照督导通知书的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向教育督导机构报送有关材料;

(三)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在督导结束后向被管导对象和有关部门送达教育督导报告。

教育督导报告的内容包括对被督导对象作出的评价、结论,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被督导对象对教育督导报告无异议的,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报告的要求办理。被督导对象对教育督导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教育督导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出教育督导报告的教育督导机构提出书面复查申请;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送达被督导对象和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实施综合督导,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督导机构报告教育督导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实施专项督导发现重大问题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教育督导结论,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教育督导结论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涉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责成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教育督导结论应当作为对被督导对象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随访督导应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统一安排进行。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随访督导结束后,应向教育督导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教育督导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被督导对象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教育督导机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理:

(一)弄虚作假,不如实提供情况的;

(二)阻挠、拒绝教育督导的;

(三)无故不执行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提出意见的;

(四)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提供情况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条专职督学、兼职督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如实报告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失职、渎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