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防火报告范例6篇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范文1

关键词:智能建筑 消防工程 检测验收

1 消防工程检测验收的意义

消防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工程是构成建筑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技术含量高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体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建设部的有关法规文件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制。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是整体建筑设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可以说是比其他专项工程还要独立的特殊工程。同时,也是计算机、网络、控制、通信等各种技术在智能建筑中的集中应用和体现,是构筑楼宇自控系统等建筑智能化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法》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经过建筑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将被视作违反消防法律、法令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由专业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严格的功能指标检测,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必须的验收数据,确保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维护发包方、施工方以及使用者等相关方的的经济利益,做好消防工程的检测工作是任何一方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验收是整个建筑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必须而且重要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验收是确保消防工程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实施的保证措施之一。

2 顺利验收的基本条件

2.1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其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消防设计标准、规范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要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设计负直接责任。设计人员必须了解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设备、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选用程序合法、实体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其辅助产品。

2.2 建设单位(以称“业主方”)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等要求,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进行审核,重要的工程项目还要报送消防设计专篇,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合法性、完整性。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工程质量档案。

2.3 施工企业必须在政府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而且施工人员的从业资格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在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效体现。

要忠实于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并且要严格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但要模范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要协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完善主体设计,特别是消防工程的专业内容即深化设计。要对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辅助产品、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决不能使用,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按照建设部2001年4月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专业消防施工公司在承接建筑工程中的消防系统施工时,一般只承接报警系统、紧急广播系统,最多加上水喷淋、消防栓及气体灭火系统。防火排烟、正压送风、防火门、卷帘门以及电源的安装,则由土建公司或其他水暖公司负责施工。如果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现场施工负责人员,对整个工程防灾系统逻辑功能不具备全面清楚的理解把握,土建总包方技术负责人或生产计划人员又不清楚这些消防联动,往往造成工程最后阶段迟迟调试不完,甚至验收不合格的被动局面。因此,消防工程施工企业必须培养对整个防灾系统具有整合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包括电气和相关暖卫通风)和质量标准,不仅要懂消防电器,还应懂消防水、气、风及整个工程防灾系统。抓住了基础工作,把握了关键,才能保证整个工程中防灾系统施工顺利,达到一次调试成功并通过验收。

2.4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施1-212艺及关键施工过程的规范化

明确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可靠性用以确保向消防设备正常供电和有效实施人员疏散与火灾扑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的耐火性用以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且消防设备配电线路可能处于火场之中时能持续供电。在消防工程中,通常是结合建筑电气设计与施工,对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耐火耐热配线措施来达到其可靠性、耐火性要求。智能建筑消防设备电气配线防火安全的关键是按具体消防设备或自动消防系统确定其耐火耐热配线。从高层建筑变电所主电源低压母线或应急母线到具体消防设备最末级配电箱的所有配电线路都是耐火耐热配线的考虑范围。

2.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穿金属管、阻燃型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消防控制、通信和警报线路在暗敷时最好采用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敷设在不燃结构层内,保护层厚度为3em或按如下两种基本措施处理:

①当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暗敷设时,通常采用普通电线电缆,并将其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氧指数I)埋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且穿管暗敷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

②当消防设备配电线路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且采用防火涂料提高线路的耐燃性能,或直接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和铜皮防火电缆等并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或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总线制系统的干线,需考虑更高的防火要求,如采用耐火电缆敷设在耐火电缆桥架内有条件的可选用铜皮防火型电缆。

2.4. 消火栓泵、喷淋泵等配电线路

消火栓系统加压泵、水喷淋系统加压泵、水幕系统加压泵等消防水泵的配电线路包括消防电源干线和各水泵电动机配电支线两部分。水泵电动机配电线路可采用穿管暗敷,如选用阻燃型电线应穿金属管并埋设在非燃烧体结构内,或采用电缆桥架架空敷设;如选用耐火电缆,最好配以耐火型电缆桥架或选用铜皮防火型电缆,以提高线路耐火耐热性能。水泵房供电电源一般由建筑变电所低压总配电室直接提供;当变电所与水泵房相邻或距离较近并属于同一防火分区时,供电电源干线可采用耐火电缆或耐火母线沿防火型电缆桥架明敷;当变电所与水泵房距离较远并穿越不同防火分区时,应尽可能采用铜皮防火型电缆。

2.4.3 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

防排烟装置包括送风机、排烟机、各类阀门、防火阀等,一般布置较分散,其配电线路防火既要考虑供电主回路线路,也要考虑联动控制线路。由于阻燃型电缆遇明火时,其电气绝缘性能会迅速降低,所以,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耐火型交联低压电缆或铜皮防火型电缆,暗敷时可采用一般耐火电缆。联动和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缆。此外,防排烟装置配电线路和联动控制线路在敷设时应尽量缩短线路长度,避免穿越不同火分区。

2.4.4 防火卷帘门配电线路

防火卷帘门隔离火势的作用是建立在配电线路可靠供电以使防火卷帘门有效动作基础上的。防火卷帘门电源引自建筑各楼层带双电源切换的配电箱,经防火卷帘门专用配电箱控制箱供电,供电方式多采用放射式或环式。当防火卷帘门水平配电线路较长时,应采用耐火电缆并在吊顶内使用耐火型电缆桥架明敷,以确保火灾时仍能可靠供电并使防火卷帘门有效动作,阻断火势蔓延。

2.4.5 消防电梯配电线路

消防电梯一般由高层建筑底层的变电所敷设两路专线配电至位于顶层的电梯机房,线路较长且路由复杂。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消防电梯配电线路应尽可能采用耐火电缆。当有供电可靠性特殊要求时,两路配电专线中一路可选用铜皮防火型电缆,垂直敷设的配电线路应尽量设在电气竖井内。

2.4.6 火灾应急照明线路

火灾应急照明包括疏散指示照明、火灾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疏散指示照明采用长明普通灯具;火灾应急照明采用带镍镉电池的应急照明灯或可强行启点的普通照明灯具;备用照明则利用双电源切换来实现。所以,火灾应急照明线路一般采用阻燃型电线穿金属管保护,暗敷于不燃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在装饰装修工程中,可能遇到土建结构工程已经完工,应急照明线路不能暗敷而只能明敷于吊顶内的情况,这时应采用耐热型或耐火型电线并考虑基本措施②的实施方式。

2.4.7 消防广播通讯等配电线路

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话、火灾警铃等设备的电气配线,在条件允许时可优先采用阻燃型电线穿保护管单独暗敷或按基本措施①处理;当必须采用明敷线路时,应对线路做耐火处理并参考基本措施②的实施方式。

2.5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确保对关键施工过程的有效控制

对消防施工安装过程中的焊接、埋管、穿线等关键施工过程要编制作业指导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严格按作业指导书进行施工,对确定的质量控制点进行重点控制。使用的设备在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检查。要进行严格的连续质量监视,并做监视记录。

2.6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公安 消防机构相互之间应及时沟通并密切配合,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

2.7 检测内容为竣工试验方法的正确性及竣工资料的标准性

2.8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完整地提交工程竣工资料

2.9 竣工检测及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施工专业单位应当与检测单位消防验收部门很好地配合,做好系统检测验收工作.

3 消防报警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消防工程中的定位问题

3.1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防火、灭火 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人们在高效便捷的办公环境和轻松愉快的生活环境中,对安全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次次火灾的教训,使人们自觉提高了防火意识,因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作为火灾事件的主体,人的参与仍然是最为有效并不可替代的手段之一。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系统,在火灾现场是最快速可靠的信息传递方式,越来越受到各界重视并得到应用推广。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是现代化建筑必不可少的安全监控设施,利用火灾监控系统及相关配套技术手段对高层建筑及大型综合性建筑物形成有效的火灾探测报警、防火分区、防烟分隔、设备材料和建筑结构耐火以及消防设备联锁连动控制,及时发现火灾和控制火灾,可有效实施灭火操作。因此,在建筑物中或其它场所安装、使用自动消防设施,是现代消防中不可缺少的安全技术设施。必须指出,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消防工作,1998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届二次全会通过了《消防法》并于当年9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我国的消防工作,有关部门也依法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制定了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确立了“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指导方针,建立并不断扩大消防专业队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手段,加强对广大民众的防火教育,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消防工程的检测不只是对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的检测,还应包括对固定灭火系统、应急疏散照明系统和防火隔离等设施的检测内容。消防工程的验收不仅涉及火灾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的验收,而且涉及对建筑物间的间距、消防通道、防火分区等的一系列验收。

4 消防报警及其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检测

4.1 系统组成和原理

消防系统按功能可分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联动系统。前者的功能是在发现火情后,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指示出发生火警的部位,便于扑灭;后者的功能是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现火情后,自动启动各种设备,避免火灾蔓延直至扑灭火灾。从二者的不同功能可看出它们是密不可分的。实际上有很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具有自动联动系统的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一般由两大部分组成: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器。火灾探测器安装在现场,监视现场有无火警发生;火灾报警器安装在消防控制中心,管理所有的火灾探测器。当发现有火警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通知值班人员,有的火灾报警器还可启动联动设备灭火。有的火灾探测器具有声光报警装置,可以脱离火灾报警器使用,一般用于家庭。

火灾探测器探测火灾发生的原理是检测火灾发生前后某个物理参数的变化。例如:检测温度。当温度升高时,可以断定有火灾发生。一般通过检测三种物理参数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这三种物理参数是:烟浓度、温度和光。由此可以把火灾探测器分为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和火焰探测器。而实际使用中以前两种最多。感烟探测器检测现场烟浓度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感温探测器检测现场温度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火焰探测器检测红外光或紫外光光谱强度的变化,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感烟探测器有离子感烟探测器、光电感烟探测器和红外光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有定温探测器、差温探测器、差定温探测器和缆式定温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有红外火焰探测器、紫外火焰探测器和复合火焰探测器。现在,有的火灾探测器为复合探测器,它不只可以测试一个物理参数,而是能够测试多个参数来判断是否有火灾发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器的连线可划分N+I线制、4线制、3线制和二总线制。由于受施工的限制,前几种火灾报警系统都已被淘汰。目前生产的火灾报警系统大部分为二总线制。按火灾报警系统判断火灾的方式,火灾报警系统可分为开关量火灾报警系统和模拟量火灾报警系统。开关量火灾报警系统的火灾探测器为开关量探测器,其报警原理是在火灾探测器内有一比较器,当火灾探测器探测的烟浓度、温度或其它物理参数达到一定阈值时,火灾探测器变为火警状态,当火灾报警器巡检到该探测器时,探测器把火警状态报告给火灾报警控制器。模拟量火灾报警系统使用模拟量火灾探测器,模拟量火灾探测器不断把采集到的现场数据报告给火灾报警控制器,由火灾报警控制器通过一定的算法,判断是否为火警。如果确定有火警发生,遂发出火警命令,点亮火灾探测器上的确认灯。火灾报警器的算法很重要,好的算法可以大幅度降低火灾报警系统的误报,而有些算法,如在火灾报警控制器设置一报警阈值,实际与开关量火灾报警系统区别不大,只是把原来火灾探测器上的报警阈值改在了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模拟量火灾报警系统能够根据环境的变化改变系统的探测零点并且选用最佳的探测算法,减少火灾报警系统的误报。还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使用智能型火灾探测器,这种探测器可以根据环境的变化而改变自身的探测零点,对自身进行补偿,使用合适的算法判断是否有火警发生。这种火灾报警控制器也可以降低误报,但由于受成本和体积限制,火灾探测器不可能设计得太复杂,其算法也不可能象模拟量火灾报警控制器那样复杂。在一个火灾报警系统中,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人机界面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人机界面设计得好,操作人员可以很方便地监视火灾报警系统的运行情况。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状态显示主要有指示灯显示、数码管显示和液晶显示。由于液晶耗电少,可以显示汉字和图形,所以很多火灾报警控制器都使用液晶显示器显示火警信息和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各种状态。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显示和操作都为中文提示,学习和使用都很方便。由于探测器地址一般为二进制编码,所以,显示火灾探测器所处部位有火警时,都显示为一个数字,然后由这个数字再查找火警部位,比较麻烦。现在,有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已能够在发生火警后,用汉字直接显示出发生火警的部位,这就很容易确定火警部位(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用于控制各种联动设备,有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和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中,从联动控制器到每一动设备都要连接2条-4条线,一般适用于联动设备少的建筑。对于联动设备比较多的建筑,如果使用多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工程施工比较困难,最好使用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在总线制联动控制系统中,火灾自动联动系统由联动制器和控制模块组成。在联动控制器和控制模块之间为二总线或四总线,每一组总线可以连接多个控制模块,在需要启动联动设备时,联动控制器发出启动命令,控制模块动作,控制模块再启动联动设备。一般一动设备为一个动作,但有的设备如卷帘门为两个动作。有的模块输出一个动作,有的输出多个动作。在设计时就要确定联动设备需要几个模块控制。

4.2 消防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综合检测引用以下规范性文件

(3B 50045-200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19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19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6-87-2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T 50314-200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建筑设备安装分项工程施T2E艺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气装置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室内给水管道附件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室内给水附属设备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电缆线路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成套配电柜(盘)及动力开关柜安装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4.3 检测机构的组成、责任及义务

(1)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是一个获得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由各个专业的消防技术人才组成;

(2)消防设施检测机构依法对建筑工程的消防系统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检查,提出初步检测意见书和检测合格报告书。

4.4 检测的基本条件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是相对独立的系统,由具备消防安装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完成,检测前应具备:

(1)调试后正常运行,已经连续运行时间应达到15天-30天,有符合行业要求的系统运行记录;

(2)系统竣工调试报告及完备的竣工技术文件;

(3)提供检测申请报告并签订检测合同协议书。

4.5 检测的基本内容

(1)消防控制室位置,并测绘系统设备设置平面布

(2)消防控制室与119台或公安专用网联网情况;

(3)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切换试验3次均应正常;

(4)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的基本功能: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台-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

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

—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试验均应正常。

(5)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功能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

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工作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次—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次—3次;

3)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10%的比例抽验。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次—3次;

2)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次—3次;

3)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

数量的10%-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

(7)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次—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试验1次—3次;

3)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冷喷放试验(可用氮气代替)。

(8)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9)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应按10%-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及信号均应正常。

(10)消防电梯应进行1次—2次的人工和自动控制功能及信号的检验。

(11)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各项功能应正常语音清晰):

1)在消防控制室选区、选层广播;

2)共用的扬声器强切试验;

3)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

(12)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各项功能应正常并语音清晰):

1)对讲电话进行1次—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5%-10%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与119台进行1次-3次通话试验,

(13)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

(14)检测汉化图形化的CRT显示、中文屏幕菜单等功能,并进行操作试验。

(15)检测消防控制室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一致性可靠性。

(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

(17)新型消防设施的设置及功能:早期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大空间红外矩阵计算机火灾报警系统及灭火系统;煤气等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18)智能型火灾探测器的性能、数量及安装位置;普通型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及安装位置。

(19)公共广播与消防广播系统共用时,应满足现行消防规范、标准要求。

4.6 检测所需设备

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和电源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泵等)所需的工程检测仪器及相关检测设备(公安消防监

督机构认可)。

4.7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结论及检测结果列表等。

5 消防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

5.1 验收条件

(1)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基础条件是建筑物内各项消防系统施工、调试完毕,经建设、监理单位自检自验合格后,方可申报消防验收;

(2)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是经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全部整改,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自验合格的工程;

(3)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应以系统为单元,保证系统施工、安装、调试工作完毕。系统单元内施工、安装、调试内容不得甩项或缺省;

(4)申报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得到该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等单位的认可。建设单位必须以文字形式承诺。所申报消防验收内容严格按照已经审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调试,消防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公安部有关消防产品的管理规定,消防设计及施工符合相关的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5)参加消防验收的除消防监督机构外还应包括: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产品供货单位。

5.2 验收形式

一般意义上讲,消防验收可分为隐蔽工程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三种验收形式。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投入使用后,无法行消防检查和验收的消防设施及耐火构件,在施工阶段进行的消防验收。例如:钢结构防火喷涂,消防管线及连接等;

(2)粗装修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内消防系统及设施的功能性验收。主要针对消防系统及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但尚未进行室内装修的建筑工程。粗装修消防验收适用于建筑物主体施工完成后,建筑物待租、待售前的消防系统验收。粗装修消防合格后,建筑物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须进一步完成精装修消防审核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3)精装修消防验收是指对建筑物全面竣工并准备投人使用前的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内容包括各项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疏散、室内装修等诸项。

5.3 申报文件

(1)系统检测报告书:例如由中介消防检测机构对报验工程进行消防检测后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以及针对《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所提出的问题的整改报告;

(2)系统调试运行报告;

(3)工程设计文件及变更说明文件:例如建设过程中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相关消防审核文件(包括初步设计审核意见、施工图审核意见、内装修图纸审核意见、煤气图纸审核意见、备忘录等)、建设及设计单位针对消防审核文件所提问题的整改和落实情况报告;

(4)隐蔽工程记录(监理签字):例如隐蔽工程的检查记录、消防系统自检自验和施工单位的安装调试记录、打压试验记录等文字材料;

(5)工程竣工图(蓝图);

(6)设备器材合格证、检测认证报告、随机资料等。

5.4 验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1)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的验收内容与检测内容应一致,这部分验收内容仅仅只是消防工程整体验收的组成部分之一;

(2)对文字内容应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具体项目逐项逐条审核;对峻工图纸应按规范与建审意见相结合,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核;

(3)对具体的施工内容进行抽检。例如:通过对某一消火拴的实际操作实现对报警及联动系统的性能抽检;通过对某一感烟探测器的抽检实现对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以及与"119"网络连接状态等的测试。

5.5 验收程序

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是由国家或行业认可消防监督机构执行。验收在检测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单位应事先编制验收大纲、检测报告(表格),包括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项目和结果列表。当验收中出现不合格项时,应限期纠正,直至检测合格。

验收的主要工作是审议系统检测报告和系统运行报告,并审查建设方出具的全部技术文档(见北京市地方标准DBll/146-2002《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检测验收规范》第7.2.3条)。验收结论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情况。如果有不合格项应限期整改(当涉及到检测项目时,如有必要应重新组织检测),直至没有不合格项方能通过验收。

6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验收中的特点

(1)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在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国家对系统中的主导产品有一系列的标准规定(归口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委员会)。对各类工程的建筑防火设计,对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等也有明确的标准规定(归口全国建筑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和地方也都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相应的监督、检测和管理。因此,当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进行检测和验收时,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已通过了专项检测和验收;

(2)消防工程的检测和验收是受国家正式法律《消防法》为依据的,它是一项强制性的要求。而智能化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尚无相应的国家法律对此提出明确要求;

(3)由专设的监测机构进行检测,由国家公安消防机关专设的建筑工程监督审核机构来实施验收监督和审核的;

(4)它是唯一具有完全、系统、具有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并经受过时间考验的检测和验收标准。建筑与楼宇住宅智能化系统中的其他子系统的相应各种规范在完整性和可操作性方面还需强化,许多规范还在制定、补充阶段;

(5)智能化系统中其他子系统很容易并且有许多子系统已经实现在同一网络、同一软件平台上的开发和运行,唯独消防报警及联动系统的网络和软件平台是相对独立的。

7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工程验收中的重点

对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验收,应以检测其系统联动功能和基本功能为主。不论系统在以前的专项检测验收中的结果如何,在建筑及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检测验收中,对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监测系统的检测,还应检查或抽测以下项目:

(1)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功能,包括直流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以及双路交流电源之间的自动切换(根据需要进行);

(2)火灾报警系统的检测功能,包括火灾报警的优先级、火灾报警的延迟时间、信号的传输、故障的报警火灾事件的记载等;

(3)火灾的探测功能,点型感烟、点型感温、线型感烟、线型感温及火焰探测器对现场火灾参数的响应情况;

(4)消防泵的启停、运行、双泵转换以及在消火栓处的启停功能;

(5)喷淋泵的启停、运行、双泵转换;

(6)其它灭火系统(包括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等)的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辅助灭火设备(关闭门窗、忉断空调、通风等)的联动,以及对一个防护区的代用气体喷洒试验;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一步、两步动作及相应的联动功能;

(8)空调设备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送新风机、排烟风机和相应的阀门)动作及相应的联动功能;

(9)消防电梯的人工控制和相应的联动控制;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的选区、选层广播,扬声器的切换,备用扩音器的控制;

(11)消防通讯设备的控制室与现场的对讲(包括用电话插孔的对讲)以及与“119"的通话;

(12)风消防电源的强制切断;

(13)系统CRT屏幕的中文菜单功能和操作;

(14)消防控制室向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的信息传播;

(15)消防控制室与安全防范系统(SAS)及其它系统间的通信;

(16)系统的电磁兼容性防护功能;

(17)其他新型火灾探测、报警、联动设备的功能。

参考文献

建设部《建设部资质管理文件汇编》2001;04

建设部《建设部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实施细则》2000;05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范文2

一、指导思想

以建立、规范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为主要目的,按照先试行、后推广的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监管内容和程序,研究制订消防工作协调过程中有关文书或文件制式和运转流程。依托区政府、公安*分局外网平台,建立消防信息共享平台和本地区统一的消防信息网络,及时向社会公布消防行政许可、消防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消防产品管理等信息。在区及部门行政许可受理平台上,落实许可受理的消防前置内容。

三、组织领导

为保证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完善、合理、高效,依托市消防联席会议,成立区消防工作协调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公安*分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区建设、房管、安监、文体、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公安消防大队,由消防大队大队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领导小组围绕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努力推动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完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落实专人负责,采取现场办公、蹲点帮扶等形式,深入基层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指导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定期会议协调机制

由区消防联席会议牵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联络员会议,通报公安、工商、文化、安监、街道等相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移送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研究分析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具体工作的协调意见和要求,公布行政许可结果,研讨协调工作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明确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要求。

(二)完善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前置监督机制

1、区建设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作为审查前提,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核发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不按消防法律法规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或不按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依法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文件。

2、区房管局: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将是否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作为审查前提,对建设项目未经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或备案的,不予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3、区安监局: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应安全许可手续(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备案的烟花爆竹批发单位(有烟花爆竹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领材料;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未在消防机构登记备案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予受理其相应许可证申领材料或核发经营许可证(其中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以及剧毒化学品、成品油经营,由区安监局受理后送市安监局核发相应许可证)。

4、区工商局:对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营业执照手续。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被撤销,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在接到消防大队函告后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5、区教育局: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对相关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通过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6、区文体局:对拟开办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等实施审批时,对未获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文件;对拟申办的体育审批项目,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7、区卫生局:对拟开办的门诊部以上的医疗机构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许可或备案的文件作为批准条件之一。

8、区民政局:对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等实施审批时,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审查前提。建设工程未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合格或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批准。

9、区公安局及消防大队:区公安局对建设工程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许可或备案的公共娱乐场所、网吧不予备案,旅馆不予核发旅馆业登记许可证;消防大队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应及时通过公文抄送、网站、政府政务信息系统等方式,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并抄告相关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三)建立政府部门消防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1、消防安全信息公告机制

(1)行政许可公告机制。建设、工商、卫生、文体、经贸、公安以及公安消防机构等行政部门依托政务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行政许可结果,以供其余部门随时查询,实现信息互通。

(2)登记备案查询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登记备案抽查的项目,抽查结束后5日内在江苏消防网消防办事大厅上公布并供查询。

(3)重大火灾隐患公告机制。区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告知。新闻媒体定期本地区火灾隐患情况,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予以曝光。

2.重大问题抄告机制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而撤销原批准文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对需要提请相关部门处理的事项要通过专用文书函告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区域性或行业性的消防安全问题,要及时以文件形式告知区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

(2)建设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设计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设计)资质或资质证书失效、年检不合格、降低等级、取消资质的,在作出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抄告*区公安消防大队。

(四)建立政府部门消防联合执法机制

1、消防违法行为查处、移送和通报

(1)文体、民政、卫生、教育、工商、安监、质监、建设、房管、城管、公安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单位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单位进行整改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无权进行处理时,应当填写《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区公安消防大队处理。消防大队接到《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处理单》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依据消防监督检查程序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移送部门。

(2)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派出所予以处理;消防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由*区公安消防大队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涉及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工商、质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对影响消防车通行和防火间距的临时建筑物,城管部门应加强拆除力度。对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房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公司的指导,督促各个业主依法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单位或人员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4)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投资人和负责人重新开办娱乐场所的消防行政许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有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该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积极会同文化、公安治安部门建立娱乐场所加重处罚机制,对娱乐场所违反消防法规,同时也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的,要加重处罚,要加大对娱乐场所消防违法行为,特别是妨碍安全疏散的“习惯性”消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娱乐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向文体、工商部门通报,文体、公安治安等部门应当将其纳入警示记录系统。

2、火灾隐患监督整改机制

(1)火灾隐患举报查处机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站或政府政务公开信息系统等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安监、工商、文体、教育、公安等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受理,并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进行查处,对无权进行查处的,要在接到举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移送、通报*区消防大队进行调查处理,情况紧急的或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当自接到举报之后24小时内交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举报,应当将查处情况函告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应当将相关部门移送、通报的举报查处情况在查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部门。

(2)隐患信息互通机制。消防大队对日常监督检查或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网站或政府政务信息系统通报相关单位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督改。安监、建设、文化、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3)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机制。*区公安消防大队应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按规定及时报请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并抄告行政主管部门、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及多个部门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要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时间、方案、要求、程序、指导、督查等工作分工,形成政府会办纪要。

(4)行政监察制度。凡是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监察部门应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的,要及时立案倒查责任。

3.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主动向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等部门和机关通报火灾事故的调查情况以及处理政策。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事故的等级和性质,主动邀请安监、监察、工会和检察机关及早介入火灾事故调查,在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上争取支持。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防火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公安机关负责全市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并由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对建筑工程有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建筑工程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工程防火管理,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在设计、施工、验收和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过程中所实施的防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县、市)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设计管理

第五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规定,并实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责任制和消防设计自审制。

第六条从国外(境外)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其消防设计必须符合我国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消防技术标准的,须报经省公安消防机构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论证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和有关资料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八条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其消防设计必须重新设计,并与原工程的消防设计相衔接。

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筑物确需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进行装修、装饰,必须提高相应消防技术标准的,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核准。

第九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编制消防设计专卷。

第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程的下列设计内容进行审核: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登高面和登高场地等;

(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

(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十)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

(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建筑物的防爆设计;

(十三)工业建筑中有关消防安全的工艺流程及说明书;

(十四)消防设备和产品选型;

(十五)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图纸,从登记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国家、省级重点建筑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应当在二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延长至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承担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消防监督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后,方可实施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施工单位选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按国家规定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建立健全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用电安全、动火审批、巡逻值班、安全检查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施工场所的各种材料应按规定定点堆放,易燃物品及废料应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建筑工地应设置便于消防车辆出入的通道。

高层建筑和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建筑工地,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的,应设置回车道。

第十七条搭建临时工棚,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工棚应分类、分组布置,其防火间距以及与施工主体建筑或永久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在防火间距内严禁搭建其他建筑或堆放可燃材料。

(二)生活工棚、堆放易燃材料工棚、使用明火工棚,禁止采用可燃材料作屋面和隔墙。

(三)临时工棚在工程竣工的同时必须拆除。

第十八条不得在在建重点工程、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易燃、可燃材料仓库。不得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

第十九条进行电焊、气焊等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施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建筑工地临时动火,事先必须清理动火现场或采用不燃材料进行分隔,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管。在竖向井道或高空动火时,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易燃场所应设置防火标志,不得吸烟和使用明火。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地用电必须符合电力规范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电线路、电器设备必须由具备国家相应资格的电工统一安装。

(二)750W以上大功率照明灯具应用支架支撑,照明灯具下方不得堆放可燃物品,其垂直距离必须距可燃构件和可燃物水平间距五十厘米以上,电源引入线应有隔热防护措施。

(三)用电设备使用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地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符合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存放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超过一天用量,应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

(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定量领取,当天未使用完的,应及时交库,不得随意堆放。(三)不得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场所吸烟和使用明火。

(四)乙炔气钢瓶必须同氧气钢瓶分开放置,其间距一般不小于五米,并与明火现场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建筑工地消防用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足够的消防水源,能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总用水量要求。

(二)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竖管,竖管每层应设置消火栓口,并配置水带和水枪。

(三)高层建筑工地应设置消防水泵或与施工合用的水泵,其电线应专线敷设。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建筑工地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责令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在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第二十七条公共场所进行装修、装饰的,其装修、装饰材料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并在装修、装饰工程申报消防验收时,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检验合格证书或测试报告。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防火管理责任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筑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

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同一建筑物有多家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管理责任;未签订协议的,由其共同负责。

移动式消防器材、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不得无故停止使用;确需停止使用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的;

(二)安装、调试、维修自动消防系统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三)选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器材进行安装的;

(四)在在建高层建筑的主体建筑内设置宿舍住人的;

(五)不按规定搭建临时工棚的;

(六)建筑工地不按规定设置消防车道的;

(七)建筑工地不按规定配置消防用水的;

(八)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建筑物设置的自动消防系统无故停止使用或者因故停止使用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建筑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其他、、的行为。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范文4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发〔20*〕15号、*政〔20*〕57号、*政〔20*〕29号、*政〔2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等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全县的消防安全工作,进一步强化消防源头的监督管理,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根据*县消防联席会议《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试点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并实施消防执法联动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确立工作目标

坚持以*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规范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消防安全前置机制,加强部门协调和联合执法,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加快全县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为“全面奔小康,建设新*”提供坚实的消防安全保障。

通过落实消防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积极预防和减少违法建筑工程,坚决杜绝先天性重大火灾隐患产生;通过落实消防联合执法机制,重点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娱乐场所监管、消防产品整治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坚决预防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发生;通过建立公共消防信息平台,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以及各行政职能部门信息网站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信息,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方责任

县政府成立县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县规划、建设、房管、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卫生、体育、交通、*、安监、经贸、监察、消防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防大队,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消防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及国发〔20*〕15号、*政〔20*〕57号、*政〔20*〕29号、*政〔20*〕1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消防工作职责,共同负责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切实加大消防源头性的监管,加强重大火灾隐患源头性的监控。

三、明确许可事项,规范许可文书

*消防行政许可主要有四项: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消防安全检查。在行政许可手续办理上,依法下发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查意见书》等。另外,县消防大队可自行设计使用《消防安全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反馈表》,主要用于为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手续需要*消防部门提供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四、按照部门职能,履行许可程序

(一)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批准规划定点通知书》、《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相当于规划定点)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

(二)建设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总平面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把关,对违规设计、施工、监理或超资质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在颁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之前,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施工图审核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时,必须要求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文化部门:在办理或许可《*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含有电子游戏的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申请设立登记表》、《*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登记表》、《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的审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审核》、《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五)工商部门:在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之前,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经营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要求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提交*消防机构的许可手续;对原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或原来的消防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应当在年审时要求其提供消防安全许可相关资料,否则不予许可。

(六)教育部门: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及其它教育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七)卫生部门:对拟开办的医院等医疗机构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八)民政部门:对拟开办的养老院、敬老院、托老院等实施许可颁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前以及在办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场所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九)体育部门:对拟开办的体育馆、体育活动中心等实施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十)安监部门: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未获得消防部门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予核发批准文书和经营许可证。

(十一)*治安(网监)部门:在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在办理重大活动行政许可时,必须要求申请人提供检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十二)交通、交巡警、安监、经贸、工商等部门:共同对危险化学品的消防安全进行把关,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和未履行有关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危险物品(含成品油、燃气)生产储存运输企业,不予实行资质认定或不予核发相关许可证照。

五、建立信息平台,加强信息沟通

(一)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消防信息查询系统。

1.凡是涉及到消防执法联动机制的各有关职能部门,应以《*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或《*消防网》为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地公示、通报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信息,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反馈。

2.依据国家规定实施行政许可需要将消防安全条件审查作为前置条件的,应当在“*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有关窗口的办事须知中予以明确告知。

3.县消防大队作为消防执法联动机制建立的牵头单位,要充分发挥公共消防信息采集、梳理、的主体作用。对所有的消防行政许可项目,落实专人负责,及时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各界进行公布,方便社会各界、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个人上网查询;对于重大消防行政许可事项、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挂牌督办、重大消防行政处罚、重大消防产品案件等重大问题实行公文抄报制度,及时向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告知;对原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公共娱乐场所,但在经营过程中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及时撤销原消防法律文书,并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撤销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暂停、吊销有关许可证照;主动与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联系,加强业务指导,推动各项工作开展。

(二)落实“五项”工作制度,推动火灾隐患整改。

1.落实举报投诉制度。县消防大队要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查处实名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对举报安全出口上锁、安全通道堵塞的,应在2小时内进行调查处理。其他部门对投诉、举报的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要按照各自的消防职责依法查处;对于无权进行查处的,应填写《消防违法行为举报、移送、查处情况反馈表》,于5个工作日之内寄送当地*消防机构处理或通过《*县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进行移送,当地*消防机构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于3个工作日之内反馈原移送部门。对消防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落实信息通报制度。对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或专项治理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消防机构在依法监督整改的同时,应当及时通过公文抄告或在《*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网站等形式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的重要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将查处情况及时通报给*消防机构。

3.落实挂牌督办制度。*消防机构应当定期进行重大火灾隐患论证、认定,需要当地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上级政府应当定期对下级政府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或整改难度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或安委会应组织会办,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时间要求、工作方案、督查措施等,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4.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对属于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县监察局要及时下发行政监察意见书进行督办。因失职、渎职造成火灾事故的,要及时立案,追查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5.落实舆论监督制度。各级*消防机构要定期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本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属于商场、市场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的,要采取张贴公告、设置警示牌等方式,提醒社会公众注意消防安全,形成全社会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良好氛围。新闻媒体要对当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力的要予以曝光。

六、强化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

(一)各司其责,高度重视消防产品案件查处工作。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管理消防产品。属于重大或疑难案件的,应当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以*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质监、工商部门予以配合;对无照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等违法行为的,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建筑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以质监、*消防机构为主进行查处,工商部门予以配合;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应以工商部门为主进行查处,*消防机构予以配合;发现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已经销往其他地区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地有关执法部门。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范文5

【关键词】建筑消防;消防设施;消防系统

1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概述

经过十多年的经验总结和发展变化,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主体己经从最早的半政府职能的团体组织,演变为纯粹的自负盈亏的社会企业,承担着为新竣工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和老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测任务,成为我国消防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建筑消防设施是预防火灾发生,及时扑救初期火灾的有效措施。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正确的安装、调试;确保各类消防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其设计要求,满足其使用功育琶。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质是第三方技术确认,一栋建筑,尤其是按照规范设置了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在施工完毕后,建筑及其附属的各项水、电、气及智能系统都相继完工,“达到”竣工标准后,人们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和手段来检验该建筑和各项系统是否真的都达到了预期的标准,建筑消防设施也应当受到检验。而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属于建筑防灾系统,有别于其他系统,不能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是否存在缺陷而及时返工、弥补缺陷;而且其他系统即便存在一定缺陷仅仅妨碍人们的生产、生活,人们还可以适度忍受,而建筑消防系统如果不达标,一旦建筑因为各种偶然原因发生火灾,将影响人们的灭火救灾工作,在不能有效发挥其防、灭火、疏散等功能时可能直接危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十分必要,而根据目前科学认识的发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是这种检验的最有效的方式。正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如此之强,建筑消防设施一旦检测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竣工阶段的问题,难以像供水、供电等系统一样通过日常使用来发现问题及时弥补。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施工方和建设方等有关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完成检测,才能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公正,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为评价建筑是否达到消防竣工验收标准而提供依据。

2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内容及工具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主要是需要第三方技术确认的各个建筑消防系统,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系统、消防供电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及疏散疏导系统等等,对这些系统的具体检测方法和工具,主要依据相关标准进行。如检测电子报警系统,应先确定系统类型、检测比例,模拟吹烟,收到信号反馈,模拟故障,报警优先,同时报警数量等等,适当评价测试这些内容的原因。对消防水系统,要测试水量(供水与蓄水)、水压、同时出水量最大流量,最高、低点的压力等。

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使用下列专用设备:发烟器、声级计、照度计、卷尺、秒表、水压表、风速仪、微压计、接地电阻仪、兆欧表(可以分别简短介绍功能,并评价检测用途)。此外,还应增加风压仪、水流量计及普通的皮尺(测量水箱体积、报警按钮高度)等设备。

检测中使用的检测仪器必须经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定期检定合格,以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权威性。检测人员需持证上岗,上岗证最初由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目前已经完全市场化,但检测人员仍应严格按消防规范及操作规程精心检测,保证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步骤和方法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实施必须由建筑的建设单位主动提出并配合检测单位才能顺利地完成,就像病人看病或者健康人体检必须主动并配合医生或医疗机构一样。建设单位在提出检测前应适当考察各个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企业的实力、信誉、技术能力及其他相关方面的水平,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检测企业。因为己经完全市场化,检测企业发展也存在良芳不齐的现象,一些水平较高的企业能够通过检测及时协助建设或施工单位发现存在的问题甚至提出改进建议,而部分水平较差的企业可能难以发现存在问题,导致建筑表面上通过检测而在验收阶段又发现许多问题,延误了工期,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建设单位在选定协作的检测单位后,应按照检测企业的要求,向检测企业提供有关的建筑和设施图纸和技术资料,并与检测企业安排商定检测日期。

检测前,受检单位(即:建设单位)应组织好各受检系统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系统情况介绍,便于检测人员全面了解系统的情况。检测中,受检单位必须指派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在场,协助配合检测人员工作,及时沟通一些图纸和资料不能反映的技术细节和解决一些因工程现场难以预料的特殊情况,同时也可起到监督检测人员工作的目的,使检测工作高质高效地完成。检测工作结束,一般情况下,检测企业主管人员会向受检单位通报检测情况,对有争议的项目,可决定当时复检。检测结束后,检测企业人员与受检的建设单位负责人都应现场在原始数据上签字认可,留作原始证据。检测企业人员离开检测现场,回到检测企业办公场所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系统检测的原始记录,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编写《检测报告》,经检测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签发《检测报告》。

按照目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范围与内容,一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完全合格后,并不能表明该建筑达到了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标准。因为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仅仅针对建筑己经安装设置的各个消防系统的外观和功能进行检测,而在哪些部位应设置哪些消防系统,应设置什么规模的系统等内容,及建筑的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间距、车道、扑救立面,内外防火分隔、疏散距离、宽度与级别和一些内装修等内容都无法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来判定是否合格。因此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合格仅仅是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后只能说明该建筑己经达到消防验收的基本条件。该建筑是否满足建筑消防竣工验收的要求,还应经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监督下依法组织必要的验收程序,取得相应法律文件才算验收合格。

参考文献:

消防验收防火报告范文6

关键词:消防整体验收消防设施消防及防火质量通病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describes three subjects contents: 1,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functional testing acceptance. 2, fire and fire overall acceptance. 3 and specific acceptance standard refined to each link, the construction to acceptance to do the whole consistent.

Keywords: fire overall acceptance of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fire and fire quality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贼偷丢一半,大火一场空”, 水火是最无情的,一旦发生大火,不管有多少财产都会全部变成灰烬。不管是家庭还是企业,消防安全这根弦都要紧紧绷着,一刻都不能放松。无名火发生有很多原因,现仅就工程质量引起的火灾而延伸,浅谈如何合理利用消防工程检测验收杜绝隐患,防患未然。

《消防法》明确指出,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或居住的,将视为违反消防法令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体现工程是否合格并最终能否交付使用的最后一关就是消防整体验收。具体有以下三点需要特别注意:

一: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测验收

在建筑消防工程整体验收之前,还要进行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测,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消防工程单项施工验收,是消防产品功能性的检测检验。功能性的设备系统按作用来分可以分为三大项①警报报警系统(主要指消防报警系统);②灭火系统(主要指扑灭火灾的设备系统,如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③火灾发生后,掩护人员逃生及防止火灾蔓延扩张。这些功能性的系统统称为火灾辅助系统(如:应急照明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等)。必须保证设备本身及联动线路、命令不出现任何差错,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任何一点疏漏都可能造成消防功能施失去意义。因此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测是保证顺利验收的重中之重。

二:消防及防火整体验收

整体验收牵涉到土建、装修工程的施工等,对建筑物周围道路有要求,这就是所说的室外消防通道,室内消防通道又叫应急通道,也有要求。具体包括:

①装饰单位要将涉及到防火验收的材料、涂料及重点部位隔墙木质板报消防检查单位进行产品耐火检验,防火门需要做烧检报告。这些都是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要提前完成,在最后验收前要先提交相关资料,不然一切都是违反验收程序的。

②土建单位涉及到层与层,楼梯间隙之间的防火标准,在一个防火分区发生火灾,绝不允许火势蔓延到另一个防火分区,对发生火灾产生的烟雾,也要有一定的分割,这就用到了挡烟垂壁来划分防烟分区。管道、桥架、风管穿越楼板、墙板、管道井的一些洞口,一定要用防火材料封堵。另外关键部位的墙体要有防火墙功能,防火墙需要开窗的要用防火玻璃。

③建筑物周围要道路消防验收也有要求,因为这是消防通道,火灾时消防车要到达指定位置进行灭火。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小于4米。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德障碍物。

三、具体的验收标准细化到每个环节,施工到验收要做到整体如一。

消防弱电系统中报警联动电源为24V电,火灾发生时要有一定的耐火时间,这一切都是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给消防队员留下充足的灭火时间,且要保证相关人们逃脱火灾。所有消防电的保护措施不同于强电,从布管穿线就能体现这一点,消防电系统相应管线应穿金属管,金属管外要刷防火漆或防火涂料。穿阻燃硬质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要求这些材料需要用阻燃材料。当消防设备配电线明装时应穿金属管且外采用防火涂料提高配管的耐燃性能,或直接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和铜皮防火电缆等并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线槽、桥架内。

火灾应急广播功能就是在火灾时能立即切换到火灾广播,最大声量的通知大家迅速撤离火灾现场。等火灾信号传输过来会自动强制切换到应急广播。这就是消防应急广播最大的优点。消防电话系统就是在重要设备机房、值班室要设置固定式电话分机,方便人员现场发现火灾情况及时和控制室值班人员通报火灾情况。在公共部分、走廊处一般设置电话按钮,可以用手提式电话即插即达,方便维修及报告火灾事宜。还有一种声光报警设备和警铃这些都是在确认火灾后设备联动自动开启。目的就是警示大家,有火灾,给大家提前报警提示。

消防电梯、泵房主泵、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屋顶稳压泵组等主要设备一般由高层建筑底层的变电所敷设两路专线配电至顶层电梯机房,线路长且复杂。为保证供电的可靠性,消防电梯配电线路应尽可能采用耐火电缆,两路配电专线中一路可选用铜皮防火型电缆,垂直敷设的配电线路应尽量设在电气竖井内。另外这些主要设备的电源箱要求必须是双电源箱,两路供电在任何一路掉电时,也要保证消防电源畅通无阻,随时处于准备灭火状态。

防火卷帘等是建立在配电线路可靠供电以使其有效动作的基础上。电源一般引自各楼层带双电源切换的配电箱,经防火卷帘门专用配电箱控制供电,供电方式多为放射式或环式,当防火卷帘门水平配电线路较长时,应采用耐火电缆并在吊顶内使用耐火型电缆桥架封闭敷设,以确保火灾时能可靠供电并使防火卷帘门有效动作,阻断火势蔓延。现在的防火卷帘门根据使用的场所及作用可分为两步降和一步降防火卷帘,两步降就是降到中级的时候有个停留时间,这个时间就是供人员逃生。没有人的场所一般使用一步将防火卷帘,验收也是强制要求。另外验收还要求为防止防火卷帘误动作。卷帘附近一般设置感烟探测器和感温探测器,通过主机编程的时候要这两种设备同时报警才动作,这也体现验收的人性化。另外现在验收要求卷帘自己也要有易融器件,防止线路出现问题,若真发生火灾的时候,根据物理温度,卷帘也可以自动下降。

电气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和安全出口都属于强电系统,但它们要用消防弱电来控制他们,现在这些都是消防验收要求的重点,因为火灾大部分是强电线路老化引起的。电气火灾时强电线缆温度过高而发出的提前预警系统。应急照明这部分主要的作用就是发生火灾时消防弱电为了不让火灾通过强电线路扩大火情,强制切断所有强电系统,并且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安全出口标准牌自动点亮。在火灾发生后没了照明、多了火灾引起的烟气。这时候应急照明系统点亮。方便人员逃生。首先要保证应急灯,照明疏散指示灯要耐火,这就是说灯具外面必须有耐火玻璃罩,且灯具要提前到消费检测中心进行产品强检,再次要保证为这些设备提供电源的电源箱必须是双电源箱,再有就是线路一定要做好防火要求,材料最起码要使用阻燃型的材料。这都是消防验收的强制性原则,一条不满足,就无法达到验收合格。

对上述三点有了明确的了解,再加上不断的总结,才能最大限度的限制火灾,保证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