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策划总结范例6篇

会议策划总结

会议策划总结范文1

发展阶段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的建设运行可大致分为两个阶段,即俄罗斯独立建国至20世纪末的反思与重建阶段和新世纪开始至今的强化与完善阶段。

反思与重建阶段 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在痛定思痛后重建战略规划体系,战略评估的需求与做法渐次形成。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苏联对军事建设实施国家计划与管理的做法就为西方国家羡慕和借鉴,但是俄罗斯独立初期却彻底抛弃了制定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的做法,军队建设五年计划也随之取消。在经历建国初期的经济混乱和滑坡之后,俄联邦政府不得不于90年代中期开始重新采取规划的方法加强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管理。与此同时,军队改革受挫、建设停滞,也使军方意识到必须将军队建设与改革纳入国家整体改革的全局中统筹考虑,采用科学的规划方法。最终,俄罗斯确立了以目标纲要法为基础的军事规划制度,并于1998年颁布了《2005年前俄罗斯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构想)》,明确规定要建立起统一的军事建设规划体系,以目标纲要法为基础制定远期(10~15年)、中期(4~5年)和近期(1~2年)文件。与此同时,在国家安全会议秘书普京、谢尔盖・伊万诺夫的先后带领下,陆续通过了国家安全构想、军事学说、军事建设构想等一系列构想文件,并成为军队建设规划和武器装备长期发展规划新的起点。

强化与完善阶段 进入21世纪后,俄罗斯的战略评估在其战略规划框架下的地位作用进一步巩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如此局面主要是通过颁布一系列法规文件实现的。如:2002年颁布《2010年前俄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2008年颁布《俄联邦武装力量建设规划暂行条例》,2009年颁布《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和《2020年前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2014年颁布《俄联邦战略规划法》等等。正是通过这些努力,其战略规划程序作为才得以规范,战略评估运行机制也因此得以完善。

运行机制

俄军战略及规划运行一般由确定议题、形势研判、咨询论证、组织承办、审议鉴定、决策拍板、监督反馈等环节组成,相对集中的评估环节有四个。

形势研判机制 为掌握军事安全形势和军队发展形势,及时控调规划、计划,俄军定期分级组织形势研判。俄军改革比较频繁、变动较大,但也有一定之规,其各类战略评估周期与相应的规划计划文件修定周期大体一致。通常情况下,近期计划类的修定为1年一次,有效期为1~3年;中期纲要类的修定为5年一次,有效期为5~10年(或为3~6年);远期构想类的制定为5年一次(也可视情况临机修定),有效期为10~20年(或为6年以上)。 2014年12月26日,俄罗斯出台新版军事学说

咨询论证机制 通常由安全会议科学委员会、武装力量军事科学委员会、国防部第46中央科研所和军事科学院等机构担负咨询论证,以为决策提供扎实可靠的基础。主要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安全会议科学委员会和国防部所属的科学技术会议、社会委员会军事建设问题与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委员会、科学技术政策委员会等搭建平台,接受相关机构专家的评估、论证、鉴定和指导建议,或由专家与国防部领导直接讨论。二是通过安全会议和国防部所属的管理机关临时组建跨部门工作组,吸纳相关研究机构专家、学者参与,最终结论和建议将作为战略和政策制定的基础。三是通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开展安全会议跨部门委员会或其他机关部门相关战略评估课题的研究,为各层级或领域规划计划提供咨询论证。

审议鉴定机制 一般分为国防部、联邦政府和国家三个层级进行,通过各级部门层层把关,反复核查文件数据和计算过程、评审预测结论和相关措施,对业已形成的决策文件草案进行诊断并提出建议,增强其合理性和可行性,直至提交国防部长、总理或总统批准。通常情况下,具体实施审议鉴定者为相应级别决策者的下属办事(咨询)机构或临时指定的专家小组。在国防部层级,主要审议由国防部长批准的文件和由国防部长提交政府、安全会议、总统批准的战略规划文件,对战略规划文件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把关,审查《国防订货草案》。在联邦政府层级,主要从资源保障角度对决策草案进行审议,从执行角度对涉及武器装备发展的军事规划文件进行审议。在国家层级,主要是审议需要总统批准的所有文件草案,研究有关保障俄联邦军事安全、国防动员、对外军事合作问题决议草案的鉴定结果。

监督反馈机制 如前所述,俄军战略规划的任务不仅仅是开展文本的编制工作,而是涉及分析、论证、决策、监督、反馈、修改等方面的一系列科研和管理工作,监督反馈的地位作用非常重要。俄军的内部监督由制定规划文件的单位组织实施,外部监督则由俄联邦总统、联邦会议实施,主要采取量化考核与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一级直接检查、评估和审计三种方式进行。具体由四大机构的下属部门负责执行:一是安全会议下属的国家军事监察总局每季度一次对总统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及时采取调控、督办措施,其结果可直接报知总统,通常集中反映在总统年度《国情咨文》中;二是联邦会议下属的联邦审计院负责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客观、独立和公开的检查与及时的反馈;三是政府下属的政府决议监督检查局负责对包括由政府批准的有关军队建设问题政策性文件在内的政府各种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反馈;四是国防部下属的组织监察总局、军事监察局、财政监督监察局等机构分别负责对不同领域的军事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反馈。

支撑体系

俄军战略评估体系与战略规划体系高度融合,结构比较复杂,难以廓清界限,但其中起核心支撑作用的四个体系相对清晰。

组织领导体系 由五个层次构成:一是俄联邦总统。总统是国家安全和国防问题的最高决策者,在国家政治结构与国家安全保障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在军事决策、战略规划、军队发展、武装力量使用和监督方面享有最高权力。在战略评估方面,他既领导战略评估部门工作,又领导战略评估文件制定;既是评估活动的发起者,也是决策方案的终审者。二是俄联邦安全会议。它是辅助总统进行安全和国防决策的主要组织,是依据宪法成立的总统咨询机构,为总统准备国家安全决策方面的议案,因而也是俄最高军事战略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国家军事安全形势、审议评估报告和决策方案、制定和核准评估参数、监控和督导规划落实。三是军事安全跨部门委员会。它是安全会议下属的部级协调机构,负责评估国家军事安全的现状与前景,制定和提出国家安全的保障、国防政策等意见建议,协调各执行权力机关共同行动并对相关情况实施评估和监督。四是俄联邦政府相关机构,主要是国防预算执行和军工企业发展机构。负责国家武器装备、国防工业综合体、国家动员、物资储备、战场建设规划计划等制定中的评估。五是国防部相关部门。国防部是战略评估的执行主体,它通过总参谋长兼国防部第一副部长领导武装力量建设和使用的评估与规划工作,通过各分管副部长对各领域、系统进行评估与规划,通过总参谋部和联合战略司令部来评估军队使用情况。

命令法规体系 由四类文件构成。一是俄联邦总统令批准的相关法规文件,如《俄联邦安全会议条例》《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等。二是俄联邦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如《俄联邦安全法》《俄联邦国家战略规划法》等。三是俄国家安全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如《俄联邦军事建设国家政策基础(构想)》《2020年前俄联邦国家安全战略》等。四是俄联邦政府令批准的决议文件,如《俄联邦部门专项纲要制定、批准和落实条例》《联邦专项纲要和俄联邦参与的国家间专项纲要制定和落实规则》等。这些文件或者为俄军战略评估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等基本问题做出了规定,或者为其明确了方向重点和程序方法,或是为其提供了依据、统一标准。

项目内容体系 俄军战略评估相关项目内容作为最终成果形式的附件或其前期工作基础存在,按其载体大致分为三个类别:一是近期计划类项目,主要是对当前情况、下年拨款和中期规划阶段性目标进展的评估。最终成果形式为总统年度《国情咨文》《武装力量发展和维持计划》和《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发展和维持计划》,以及《国防订货草案》《国防预算草案》等,其中,总统年度《国情咨文》作为最重要的评估载体,对国际战略环境和国家经济社会状况、安全状况、国防能力进行评估,并指明发展方向。二是中期纲要类项目,主要是对远期战略评估的划分,以进一步明确目标、方向、任务、措施和期限、方法、拨款等。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武器纲要》《武装力量建设五年计划》和武装力量某部门的《中期建设计划(纲要)》。三是远期构想类项目,主要评估国家安全的方针、政策,国家内外安全环境及现实与潜在威胁,战争形态及军事行动特点,武装力量现状及趋势等问题。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家安全战略》《军事学说》《武装力量建设构想》《部门发展构想》等。

原始数据体系 俄军认为,数据对于战略评估和规划极端重要,强调深入系统地分析影响武装力量建设的所有要素,特别是政治-军事、经济、战略战役、军事技术、规范性法律、组织等性质的原始数据,并建立了一系列数据库。一是政治-军事原始数据,由安全会议牵头,在总参谋部、外交部和俄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参与下确定,以立法形式在国家安全构想、军事学说、国防法中加以确认,并定期在俄总统提交联邦会议的年度《国情咨文》中进一步明确。二是战略战役原始数据,由总参谋部拟定。三是社会和财政经济类原始数据,由经济发展部、工业与科技部、财政部、主管常规武器和弹药生产、指挥系统生产、船舶制造部门、俄罗斯航空航天署共同拟定。四是军事技术类原始数据,在武装力量总参谋部的领导下,由军兵种司令部、后勤司令部、国防部其他局和总局(总订货人)负责拟定。五是组织性和法规性原始数据,由俄联邦政府、俄联邦安全会议、武装力量总参谋部和总订货人负责拟定。

突出特点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与其战略规划机制相伴相生,或者说隐匿于其战略规划机制之中,因而其特点也脱不了战略规划的底色。

跨域化 通过俄联邦安全会议跨部门委员会的平台,组织相关部门领导集中讨论,实现战略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军事、信息、环境和公共安全、独联体事务等多领域协调运作,共享信息、增进了解,避免和消除矛盾冲突。跨部门委员会主席由武装力量总参谋长兼国防部第一副部长担任,副主席为总统特别项目总局局长和安全会议秘书助理,其他成员来自议会、强力部门、相关政府部门、总统直属单位和军方单位,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确保战略评估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和考虑各方向、各部门利益。

科学化 俄军非常重视发挥智库作用,其科学院、战略研究所等科研机构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等领域可对国家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为军事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方法指导。特别是一些智囊机构通过分析国际安全形势,研究潜在敌人的武装斗争样式、作战方式和手段,评估未来军事威胁与军事能力需求和现实的差距,提出武装力量建设运用规划计划,进而在推动战略决策科学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标准化 为有效实施监督检查、促进规划计划的落实,俄联邦安全会议机关会同联邦政府办公厅,在联邦总统驻联邦区全权代表、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和国家科学院、社会组织等的参与下,建立了一整套的安全状态衡量标准―国家安全状态标准和参数体系,并以俄联邦总统批准的《俄联邦战略规划基础》附录形式颁布。这一体系为分析判断安全形势、草拟和审定安全文件、监督检查安全情况提供了权威依据,明确的标准和参数也增强了俄罗斯国家和军队战略评估的操作性和有效性。

面临问题

俄军战略评估机制的建设运行在不同时期面临的问题不同,面临的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目前,俄军在两个问题上一时难以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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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教育政策分析 决策过程分析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

科学规范的教育政策分析包括教育政策的内容分析、过程分析、价值分析和环境分析。我国理论界关于教育政策分析的成果比较丰富,但主要是教育政策内容分析和教育政策价值分析,教育政策的决策过程分析相对比较缺乏。尤其是一些教育政策实施后,在具体实践中涌现出来很多问题,有些学者仅从政策文献的内容上来寻找问题的症结和出路,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教育政策本身就是教育决策过程所产生的一种结果,其质量依赖于整个教育决策过程的质量。教育政策的有效实施是以高质量的教育决策为前提的,实施的好坏首先就受制于教育决策本身的质量高低。[1]因此,教育政策的决策过程分析,对于提高教育政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导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全国各族人民对其期待和关注程度很高,其决策过程也非常具有代表性。因此,对《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决策过程进行分析,便于我们总结经验,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一、我国《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决策过程的分析标准

根据祁型雨教授的观点,教育政策决策过程的标准,应该包括实然标准和应然标准,教育政策决策过程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实然标准,教育决策过程的应然标准是“合理性基础上的合法性”,最后从应然逻辑出发为教育决策过程构建具体标准。

(一)《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决策过程分析的实然标准和应然标准[2]

从实然逻辑来看,由于参与决策的主体不同,其需要或所代表的利益就不同。一般来说,政府决策者通常以维持政权为依归,以政治利益来衡量教育决策过程,关注的往往是教育决策过程是否合法。而咨询者、执行者以及普通民众,他们更关心的是其相关教育利益能否在教育政策中得到表达与整合,教育决策过程是否合理。因此,合法性与合理性是教育决策过程的两个实然标准。

从历史层面来看,制度的合法性往往是建立在制度的合理性基础上的。任何一个国家的稳定都离不开政治制度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因而政府只能通过增强教育决策过程的合理性,来提高教育决策过程的合法性,以合理性来促使和保证合法性的实现。

从逻辑层面来看,教育决策的合理性来源于对内在的教育规律和决策规律的尊重,而教育决策的合法性就来自于对这种合理性的尊重。

因此可见,“合理性”在价值判断上优先于“合法性”,教育决策过程分析的应然标准应该是“合理性基础上的合法性”。

(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决策过程分析的具体标准[3]

如果我们把这个应然标准赋予整个《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决策过程,那么其中每个环节就具有了相应的规定性,这些规定性构成了《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决策过程分析的具体标准。一是教育决策主体构成。决策主体由决策者、咨询者和执行者共同组成且比例相当,具有制度化的决策权限。二是教育政策问题认定。有广泛收集政策问题的渠道和措施;咨询者和执行者对政策问题认定起重要作用;政策问题来源于反映国民教育意向的实证研究;教育政策问题界定准确而清晰。三是教育政策问题纳入。执行者、咨询者、权力机构及其人员、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及大众传媒察觉的政策问题能够被主动纳入政府议程。四是政策议案公议。建立政策议案的公示制度、决策听证和辩论制度及相应的程序规范。五是政策议案裁定。议案裁定的人员构成和比例合理,裁定方法科学。六是教育政策实验。政策实验点的选择具有信度和效度;实验机构及其人员结构合理。七是教育政策议案合法化。重大教育政策议案要经国家权力机关审查通过。八是教育政策监督反馈。

二、我国《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决策过程分析

(一)教育决策主体构成分析

从决策主体构成来看,教育决策权虽然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但最高教育行政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也拥有一定的决策权,同时专家学者、社会各界、学生及家长在调研期间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决策主体由多元利益主体构成,充分调动了不同利益关系主体的积极性。

就咨询主体而言,《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领导和工作小组组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省市和高校,派中央,社会研究机构,教育学会,驻外教育处,相关国际组织和海内外各个领域专家参与调研和咨询活动,从不同学科视角来综合分析现实的教育问题,广开言路,请社会各界充分发表意见。《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在制定过程中,将咨询功能发挥到了极致,调研时间之长,范围之广,规模之大,都是空前的。决策过程中,基本上形成了决策者和咨询者共同参与的模式,但是,我国长期以来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教育决策主体构成单一的问题,决策者、咨询者构成比例不太合理,咨询者往往权利受限,处于较被动的地位,决策过程科学化与民主化的提高需要其更深层次的参与。

(二)教育政策问题认定分析

在《国家规划纲要》的问题认定方面,在《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制定工作期间,开展了11个重大战略专题、36个重大问题和20个热点难点问题的深度调研;组织工作小组单位、各省市和80多所高校开展广泛调研;邀请8个派中央、4个社会研究机构、6个教育学会开展平行调研;安排60个驻外教育处开展国际调研;委托相关国际组织开展专项研究;邀请海内外各个领域100多位高层次专家组成咨询组,在境内外召开不同层面、不同类型的座谈会和研讨会,形成500多万字的调研报告[4]。为进一步问计于民,在第一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工作小组通过教育部网站,电子邮件,公众信件,新闻会等各种形式和渠道收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教育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对教育政策问题的认识和界定有清晰地把握。高度重视民意,认真吸纳建议,征求意见渠道立体而多样,是征求意见工作的鲜明特色。总体来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对涉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事关全局和重大的问题都有涉及和概括,对教育政策问题的认定较为全面、到位。

(三)教育政策问题纳入分析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自研究制定工作启动以来,就受到许多教育界人士和其他人士的广泛关注和欢迎,对公众所关注的问题进行调研,而不仅仅是政府的行政行为和一刀切,尊重了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律。决策者、咨询者和执行者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通过自上而下的决策和自下而上的民意表达的结合,使各方的利益得到表达和整合。为充分吸收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将公开征求的意见与《纲要》专题调研和文本起草有机结合起来,工作小组及时将意见建议分类整理,报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参阅,并提供给11个战略专题调研组、文件起草组和深度调研课题组,将各方察觉的教育政策问题主动纳入政府议程。

(四)教育政策议案公议分析

2010年2月28日,《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的正式,然后就《纲要》召开座谈会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27855条,这些意见建议分别被分类整理,吸纳到规划纲要中。但是整个决策过程还缺乏公众参与的法定程序和制度规范,仅仅是通过征求意见的形式,那么我们会问:到底多少建议被采纳了?采纳了哪些建议?建议究竟是如何被处理的?还是仅仅是走过场,走形式?我们都无从知道。所以,第一,要建立议案公议的法定程序和制度规范,使我们有法可依。第二,建立必要的听证制度,否则剥夺了利益相应人陈述意见和抗辩的权利,忽视了利益相应人的政策诉求。第三,必须建立辩论制度,仅仅通过一些渠道征求相关建议,但建议往往会流于形式,昙花一现,被利益不相关者轻易否决。

(五)教育政策议案裁定分析[5]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议案裁定体现出明显的权力化特征、信息封闭特征。从权力化特征来说,参加政策议案裁定的决策主体一般都是固有的或者是被任命的,其任职不仅仅是因为技术能力的原因,而且还有政治利益的考虑,《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还停留在少数官员和专家参与政策议案裁定这样的程度上,民众对议案裁定过程和内部操作并不了解。从信息封闭特征方面来说,虽然政策议案是由专家建议,由行政职能部门起草,但最后是否吸收、吸收多少或者吸收哪些意见都是由领导决定的,甚至领导的个人喜好也会影响教育政策议案的裁定。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公开、健全、共享的信息数据系统,提高教育决策质量。

(六)教育政策实验分析

鉴于教育改革的艰巨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从两个方面设计了改革的推进策略。一是自下而上,鼓励支持各地各校大胆探索,不断总结推广;二是自上而下,强调试点先行,逐步推广。袁贵仁认为,改革需要统筹考虑、分步推进,先行试点,动态调整,为此专门设立10个教育改革试点项目,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坚持改革政策的协调性。这些方法和措施是在反复的政策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随着《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制定,全国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先后出台了地方教育规划纲要,作为《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配套改革措施逐步实施。任何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不能操之过急,必须进行试点实验,在实践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然后再普及推广。

(七)教育政策议案合法化分析

行政组织法规定,执政党、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可以在各自法定权限范围内使相应的政策议案合法化。2009年1月至2月底,《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向社会各界开展公开征求意见工作。2010年2月28日,《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正式,开始第二轮公开征求意见。4月15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该过程是对《国家教育规划纲要》议案的逐步合法化。但是,在议案合法化的过程中,是否充分发挥了法律性政策机构的审查作用,在教育决策的相关程序中是否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审查程序,法律审查程序究竟起到了多大的作用,我们不是很清晰。因此,需要在议案正式生效之前进行事先审查或预防性审查。

(八)教育政策监督反馈分析

一般来说,教育政策从决策到出台实施,应该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贯穿全过程的监督反馈机制,并有专门的反馈渠道且渠道畅通。在该方面,《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在整个决策过程当中专门成立工作小组,面向公众多轮征求意见,并及时负责监督反馈且渠道形式多样。可以说,事前和事中监督反馈做得很好,但事后监督反馈渠道是否及时通畅,又做了哪些工作,我们必须边走边看,继续期待。

三、我国《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决策过程的改进建议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决策过程本身已释放出教育改革的新信号,民意与决策互动将为今后教育改革开辟清晰、光明的路径。但在某些方面仍存不足,在此提出相关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决策体制[6]

第一,优化纲要决策主体构成,适当扩大决策主体范围。目前我国政策的决策主体基本上是党委、人大及政府,咨询者和执行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地位低、作用不明显。第二,改革我国教育行政的科层组织结构。国家要适当下放权力,由下属机关及人员对政策问题做出识别、判断,自下而上进行决策,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第三,鼓励行业式的或带有利益集团性质的教育政策咨询组织的发展,并参与决策过程。第四,决策主体和决策程序的规范化。对决策主体和决策程序的规范进行严格规定,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二)发挥咨询者和执行者政策问题认定及纳入中的作用

咨询者在教育政策研究方面理论基础丰富,对政策问题有高度的警觉并通常以研究成果的形式提出问题、建议。执行者了解教育实际,对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较熟悉并能够及时解决,同时通过反馈,又能发现新问题。因此,要重视咨询者和执行者在政策问题认定及纳入中的作用。

(三)建立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及辩论制度

教育政策决策的参与制度包括公示制度、听证制度和辩论制度。政府准备制定什么教育政策、解决什么教育政策问题以及公众如何参与等,需要通过电视、报纸等传媒告知社会公众。教育决策机构将政策文本进行公示,告知相关利益主体,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各种方式表达意见,提出观点,这就涉及到听证制度。设置专门的辩论程序,鼓励参加听证的相关利益主体通过辩论陈述观点看法,进而对教育政策决策过程进行充分论证。

(四)运用决策理论方法改进议案裁定规则[7]

改进议案裁定规则需要借鉴科学决策的理论与方法。投否决票就是让所有投票者提出自己认可的政策议案,然后汇总,再随机地将这些政策议案排序,让投票者按从全部政策议案中否决一个议案的方式进行,最后剩下的政策议案当选。投否决票特别针对全体一致的某些缺点加以改进,投票者既有机会表达自己的爱好,又有权力否决自己不喜欢的政策议案,同时投票者提出政策议案时还需积极考虑他人的利益,避免自己所偏好的政策议案被否决,这样一来投票者之间的“策略行为”就会相对减少,自己的意愿表达就会更为真实。

(五)加强对政策议案的审查功能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反馈机制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和完善政策议案审查的程序和制度并建立配套制度。教育政策从决策到出台实施,应该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贯穿全程的监督反馈机制,保持渠道畅通,对决策过程中的各种突发问题做到及时修正。

注释

{1}为表述方便,本文中《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是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参考文献

[1]祁型雨.论教育决策过程的质量判别与质量保证[J].上海:上海教育科研,2006(2):12.

[2][3]祁型雨.利益表达与整合—教育政策的决策模式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王晓辉.关于教育决策过程的评价标准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2008:36-38.

[5]王慧.公开决策问计于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起草历程回顾.教育旬刊[J],2010(5).

[6]祁型雨等.论教育政策议案裁定的模式选择与规则改进[J].沈阳:教育管理研究,2007(1).

会议策划总结范文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议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四十多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计划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缓解了资源环境压力,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口众多是我国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必须认真贯彻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形势的变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决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相关法律和本决议得到有效实施。

■解读 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仍要继续坚持

在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受国务院委托,就国务院提请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草案作说明。她表示,各地将从实际出发,提出启动实施的具体时间,并由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作出专门规定的方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李斌表示,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促进我国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决议草案提出要稳妥扎实有序推进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决议草案要求,各地要遵循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认真做好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以及政策实施风险等评估工作,提出具体的启动时间,并按照程序启动实施。

同时,李斌表示,决议仍然坚持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同时提出,要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以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调整生育政策有助于优化人口结构

我国实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始于上世纪70年代。历经40多年的努力,人口过快增长的趋势得到了有效控制,缓解了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为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巨大贡献,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坚实基础。

李斌说,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总和生育率就已经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如果继续维持现行生育政策,我国总和生育率将进一步下降,总人口在达到峰值后将快速减少,这将对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产生巨大影响。同时,我国人口结构性问题也日益突出,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到本世纪30年代初,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将达到4亿人,占总人口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7上升到1/4。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同比减少了345万人,到2023年以后,年均将减少800万人左右。

李斌表示,当前我国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劳动力资源也比较丰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也是顺应人民群众期盼的必然选择。

计生新政不会造成大的社会压力

“单独两孩”政策会不会造成生育高峰?是否会对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巨大压力?社会公众在普遍欢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也对是否会由此产生一些社会问题持有疑义。

对此,李斌明确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不会对我国粮食安全以及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造成大的压力。

据了解,我国粮食安全和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规划均是以2020年总人口14.3亿人、2033年前后人口峰值达到15亿人左右作为基数制定的。根据测算,在生育政策调整完善后,出生人口将适当增加,但2015年总人口将控制在13.8亿人以内,不会超过13.9亿人的“十二五”规划控制目标。人口峰值也将低于国家人口发展远景规划目标。

此外,李斌表示,考虑到一些地方可能出现短期内集中生育、政策外生育增多等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力度,广泛宣传基本国情、基本国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依法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普遍两孩应是将来调整方向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为今后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逐步实现城乡、区域、民族间生育政策的基本统一积累经验,创造条件。”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如是说。

中国人口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认为,从未来人口政策的方向来看,普遍两孩应该是将来人口政策调整的一个方向。因为它更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缓解老龄化程度的功能也更大一些,只是现在时机还远不成熟。

会议策划总结范文4

【关键词】美国国防预算 资源配置程序 国防预算改革

一、美国国防资源配置程序概况

美国国防资源配置程序是一个由各国防预算主体共同参与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选择的核心价值目标是国家利益,从属价值目标是国防战略。由国家利益这个核心价值目标,确定国家目标,也就是国家的大战略。在大战略的基础上,考虑到资源约束和国家的技术水平,根据国家面临的机遇、威胁与挑战,依托国家机构,制定国家的安全战略,其中包括政治、经济与军事因素。在安全战略的基础上制定国家的军事战略,并将国家的军事战略与财政原则与规划指导相结合,评估政策的缺陷与风险,进而对国防与军队发展的政策做出选择,并以此为依据制定军事力量规划,最后通过军费资源的配置实现军事能力。

1、美国国防战略的决策过程。战略决策是战略指导者的首要责任和基本任务,它必须在全面掌握国家安全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这个过程一般包括明确的战略目的和战略任务,确定战略方向和战略部署,制定战略规划和战略预案等。在这一过程中,判断战略形势是进行战略决策、定下战略决心的前提和依据,只有通过分析和判断情况,揭示战略对手的意图,判明威胁的性质和程度,才能权衡利弊,制定出相应的战略对策。美国依靠国防最高决策机构为轴心,进行战略决策,形成“政策山”机制。美国的国防最高决策机构是国家安全委员会,由总统任主席,成员有副总统、国务卿、国防部长、财政部长等人,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和中央情报局局长为列席代表。在政策山的底部,政府各有关部门,如国防部、国务院,就某些问题起草文件、提出政策建议并尽力达成一致意见,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计划委员会;在政策山的中部,计划委员会将对这些政策方案进行审查、修改、扩充或重写,并尽可能消除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分歧。计划委员会通常在周四和周五下午开会,讨论这些政策方案。出席计划委员会会议的通常是各部门派往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助理部长级代表,包括来自参谋长联席会议和中央情报局的顾问,经过计划委员会修订过的文件提交国家安全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讨论。政策山的顶峰是总统领导的国家安全委员会,每个星期四上午,国家安全委员会要召开全体会议,审核各种行动的目的。会议通常先由中央情报主任介绍情况,然后审议计划委员会提交的各种政策建议,探究事物之间的必然联系,考虑各项建议的深远意义,从各部门的对策中选择最好的方案。讨论的结果以《国家安全委员会行动》(NSC Actions)的形式呈递给总统批准。由于总统一般都参与讨论,所以总统通常会批准《国家安全委员会行动》。一项战略决策于是形成。

2、美国国家安全战略与国防预算过程的衔接。美国国防部的资源配置由四个系统组成:联合作战计划与执行系统(Joint Operation Planning&Execution System);联合战略计划系统(Joint Strategic Planning System);规划计划预算系统(Planning,Programming,and Budgeting System)及国防采办系统(Defense Acquisition System)。其中,PPBS在这四个系统构成的关系图中,发挥着协调、联系的作用,最终完成从国家安全战略到预算的转换。联合战略计划系统(JSPS)流程提出战略评估,制定战略指导方针,战略规划,以及计划建议。其关键作用是确保所制定的战略能够有效率的实现。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在联合计划文件(the Joint Planning Document,JPD)与参联会主席计划建议(the Chairman's Program Recommendation,CPR)中对计划与项目提出建议,并以此来衔接联合战略计划系统与设计计划预算系统(PPBS)。国防部长根据国防部各部门的实际需要来评估联合战略计划所需的投入,并由此决定是否调整当前的国防战略以及为实现这一战略所制定的国防部保障计划。国防战略、实现国防战略的关键计划、以及计划项目的优先顺序组形成了国防部长指导意见,以指导国防部各部门制定计划目标备忘录(Program Objective Memoranda,POMs)。这两个系统都是被设计用来帮助国防部长制定国防计划指南(Defense Planning Guidance,DPG)。在联合战略计划系统中制定的战略规划,国家军事战略,以及军队发展计划在设计计划预算系统(PPBS)中被转化成所需的预算。

3、规划计划预算系统(PPBS)。规划计划预算分三个阶段:规划阶段(Planning)。规划活动的基础是四年防务评估(the Quadrennial Defense Review,QDR),国防计划指南的内容依据四年国防评估每年进行更新与重新界定,而PPBS每一循环周期的开始都依据国防计划指南(Defense Planning Guidance,DPG)。负责政策制定的国防部长帮办以及计划分析与评估办公室主任(the Director for Program Analysis and Evaluation,DPA&E)负责起草国防计划指南。国防资源委员会(the Defense Resources Board,DRB)监查整个起草过程直到最终。规划阶段(Planning)流程将产生一个财务指导(FG),提供了每个军种及国防部各机构获得经费的最高限额,或每个项目预算不能超过的总金额。计划阶段(programming)。重点是制定各项计划目标备忘录(Program Objective Memoranda,POMs),并将这些计划目标备忘录综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国防计划,以保障参谋长联合会议提出的作战需求。同时未来多年国防计划(FYDP)也依据计划目标备忘录数据进行更新。首先是制定计划目标备忘录。各军种在国防计划指南的框架下选择计划(项目),并决定该计划(项目)应获得全额资金还是部分资金,该推迟实施还是撤消。由国防部办公厅领导的,由来自各军种、各司令部及办公厅工作人员组成的分析团队将对每个重大问题进行评估,并向这计划审议小组提交分析报告,提供相应的替代性方案;参联会主席要通过计划评估,反映了其对计划目标备忘录可能发挥效能的整体评价,以及可能带给军队的风险;国防资源委员会还要直接向各联合司令部司令征询建议,听取各联合司令部司令对国防战略的建议与意见,并对计划目标备忘录及涉及的其他重大议项做出相应的调整,形成计划决策备忘录(PDMs),成为计划阶段的最终文件。预算阶段(bugdeting)。在这个阶段,各军种、国防部各部门,以及美军特种作战司令部制定各自的预算评估报告,并由国防部办公厅及管理与预算办公室进行审核与调整,以使其符合财务指导(FG)的规定。国防部长办公厅联同管理与预算办公室对预算评估报告进行联审。负责审计的国防部部长帮办主要负责审定重大或特殊的事项的预算问题,以及各军种与国防部长办公厅对这些重大或特殊事项的说明与解决方案。计划预算决策草拟好后就提供给各军种和国防部各部门征求意见。主要是通过对预算计划决策草案的讨论与评估以补充新的信息并进行完善,或是提出新的替代性方案。各军种及各联合司令部司令就对各自的重大问题提出最后的意见与建议。未列入计划预算决策但各军种仍然认为是特别重大需要列入预算的问题,则由各军种部长与国防部长进行协商。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也会参与协商,提供自己的建议,协调参谋长联席会议与各联合司令部之间的关系。这是最终的讨

论与协商,此后各军种会依据最终结果调整其预算。然后汇总成国防部预算,并被列入总统预算向国会提交。

二、美国国防资源配置程序对我国国防预算改革的启示

1、加强国防建设的顶层设计。首先,在最高决策层上必须保证国家主席兼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中央军委常委以及财政部部长和国家战略情报机构共同参与决策。可考虑建立一个由以上的党政军领导人组成的委员会,通过委员会讨论决策,使国家战略、军事战略与军事发展规划能够与国家的财政承受力相协调。其次,在军委决策层面,要建立一个各军兵种领导共同参与的预算决策委员会,对各军兵种的发展予以统筹规划,进而制订各军兵种的预算以及项目预算。再次,在具体的国防预算编制机构上,必须建立一个独立的、专职的、由高学历专家组成的知识型班子,组成由精英组成的国防预算编制机构,保证国防预算高度的科学性。

2、推行自上而下的国防预算方法。目前,我国国防预算信息系统还处于空白状态,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传递能力都比较差,因此除了不断突破信息处理的瓶颈外,可考虑给予各下级单位一定的自,允许他们在一部分经费中,根据本单位建设现实,设立一些目标,围绕目标来促进自我激励与加强自我控制,在单位或部门内部通过协调,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也就是说,在军队内部可以采取目标管理的预算方法(TBB)。因此,当前,我国国防预算可以采取设计规划预算(PPB)与目标管理预算(TBB)相结合的预算方法。在操作层面上,由于两种预算方法都是自上而下的,因此不会出现程序上的冲突,因此是比较具有可行性的。

3、提高国防预算决策的分工程度。国防预算体系内必须要有所分工,一些人负责编制预算,另一些人负责审批预算,另一些人负责执行预算。专业化分散了预算所指向的内容和相关参与者在其中的责任,使得决策者所面临的问题和备选方案就相对有限,决策者就可以在相对狭窄的责任范围内更有效地利用理性。专业化同样可以限制决策者在选择各种备选方案时所需考虑的价值,如果决策者代表了一定的组织利益和要求,那么备选方案的各种选择势必更为复杂;专业化能够影响决策者的认知前提,专业化的培训和职业特征都会对备选方案的范围进行限制。这些都会使对信息的处理上得到简化。因此,针对目前预算编制、执行与审查为一体的国防预算组织形式,成立独立的国防预算编制机构、国防预算咨询机构、国防预算监督机构与国防预算执行机构是非常有必要的。

4、塑造“公共型”的国防组织。在国防预算的改革上,美军提出要转型诸如适应性强的计划制定,更加讲求效益、面向未来、基于能力的资源配置计划制定程序。国防部必须改革能力确定程序和进行战略分析转型,能够完善基于能力的计划制订程序。美军认为国防预算转型能够对军队转型产生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国防部门的管理中总体上来说是职能导向的,容易使各部门由于片面强调各自的利益而争夺事权,使得国防部门的运行变得松散、拖沓,影响了国防整体效能的实现。必须要坚持战斗力导向,也就是要不拘泥于国防经济的部门界限,跨越部门职能,围绕战斗力生成的最终结果,以战斗力最大化为目标,对国防经济组织的结构与功能进行重新设计,打破各部门的权力分割与局部利益,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和权利,将破碎的运行流程以新的方式运转起来,使国防组织形成合力。

5、加大国防预算的监督力度。目前,我国国防预算“以决代预”的现象十分严重,使预算沦落为“向上要钱”的工具,人治于是代替了法治。必须从制度上保障权力监督的实现。美国国防预算信息的披露制度、国防预算的审查制度、听证制度都比较完善,以民权制军权的作用十分明显。因此,我们无论在国防预算的立法、执法还是司法上,都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实现法治的“无缝隙”。必须培育“法治精神”,牢固树立民主法治观念和自由平等精神,不畏权、不畏势,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高金虎:美国战略情报与决策体制研究[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 Scott Key、Eric N. Nyberg、 David P. Smith.:Resource Allocation: The Formal Process,2nd Edition,U.S. Naval War College,usnwc.edu/nwc/nsdm.htm(PDF).

会议策划总结范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位于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独家策划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委托策划工作方式:

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本项目前期策划、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等工作。

第二部分 委托策划工作期限

委托期限由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交付使用后 个月止。

第三部分 委托策划工作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策划之部分为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商铺、住宅等可销售物业,可销售面积约为 平方米。

第四部分 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策划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甲方负责本项目策划过程中营销推广所需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文本中所列部分:

(一)各种广告推广、销售道具、建筑景观及户型效果图及有关销售资料的制作、派发及等费用。

(二)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包括售楼部、展示会等)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

(三)广告制作费:本项目的广告制作由甲方直接与制作公司签署合同,由甲方直接向制作方付款。

(四)广告费:本项目的广告由甲方与媒体单位直接签署合同,由甲方直接向方付款。

三、全案广告推广费用控制在本项目可销售总额的 %左右,分期投入。详细广告计划及费用由乙方分阶段提交,在征得甲方确认后执行。

四、甲方负责收取购房人的定金、购房款,负责合同的登记备案、银行按揭审批手续及办理产权。

五、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策划费。

六、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策划活动进行全程监控,对策划案享有独家使用权。

七、若乙方违约或不能按时完成本项目的策划工作,甲方有权按约终止合同。

第五部分 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策划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文本中所列部分或视项目

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前期策划

(一)市场调研

1、(某地区)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

2、(某地区)主要路段商业状况。

3、消费型商业业态分析。

4、现有商城营运现状分析。

5、典型业态经营现状分析。

6、住宅市场情况。

7、潜在客户市场调查分析。

(二)项目定位

1、项目所在地块的优劣势、机会点与威胁点分析。

2、项目产品定位。

3、项目概念定位

4、目标客户市场定位

5、项目定价范围建议

(三)产品优化建议

1、参与项目总平规划讨论。

2、参与建筑风格方案讨论及建议。

3、参与户型平面方案讨论及建议。

4、参与配套设施方案讨论及建议。

二、营销策划

(一)项目营销总体策略;

(二)项目阶段性营销计划;

(三)入市时机选择;

(四)销售分期控制;

(五)价格定位及策略;

三、广告策划

(一)项目推广口号

(二)项目卖点整合包装

(三)整体广告计划

(四)广告预算及媒体组合

(五)项目形象策划

1、项目基本形象设计:

(1)标志

(2)标准字

(3)标准色彩

(4)标准组合

2、项目标志形象应用设计:

(1)内部应用:名片、信封、信签、识别卡、文件袋、贺卡、水杯、手提袋;

(2)销售中心:装修建议及展板设计;

(3)户外应用:工地围墙、引导旗、车体、广告牌等

(六)传播工具的创意与设计:

1、楼书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2、折页及海报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3、报广创作(创意、文案、设计)

4、广播、电视稿文案等

四、销售

(一)建立销售队伍,依合同授权范围内执行销售行为;

(二)销售文件及管理文件的制订;

(三)销售道具使用;

(四)销售人员培训;

(五)制订销控计划;

(六)销售执行的内部协调程序;

(七)客户资源库的建立;

(八)售后服务机制建立;

(九)定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五、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各阶段策划、计划、文案、创意由乙方本部负责,项目经理主持本项目具体运作和计划实施。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经理 名、策划 名、文案 名、平面设计 名、现场主管 名、文档管理专员 名、置业顾问 名。除策划、文案、平面设计外,其他人员长驻项目所在地,并根据项目需要,适时不定期另行派遣人员到 协助工作。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组的办公费用及其人员工资等各项开支。

六、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每月的销售情况统计分析。

七、乙方独家享有本项目的“ ”策划的署名权。

八、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如期向甲方收取策划费。

第六部分 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的基本条件

甲方取得本项目的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法律文件,且整体销售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七部分 策划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策划收费标准

甲方同意乙方按本项目商铺、住宅等可销售总额的百分之 ( %)收取策划费。成交金额以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的金额为准。除物业管理用房外,其它任何形式的销售成交都列入计算策划费的金额。

二、策划费计算及提取方式

(一)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同意在每月 日先按人民币 元/月的标准预付给乙方,直至本项目开盘正式销售当月止,期间所产生的预付款从乙方第一期所提取的策划费中扣除。

(二)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乙方策划费按月结算。在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即视为乙方销售成功,并计入销售目标考核业绩。在甲方收到购房者支付的首期购房款(不低于合同总额的 %)时,即可进行策划费的结算,其结算金额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金额进行计算。

(三)乙方总体销售目标是本项目可销售面积(不含 层商铺)的 %以上,策划费的提取比例与销售业绩挂钩:

1、乙方销售目标表(按可售面积计算,不含 层商铺):

阶 段 时 间 销售目标

第一阶段 项目开盘后 天内 可售面积的 %

第二阶段 项目结构封顶 天内 可售面积的 %

第三阶段 项目交付使用后 天内 可售面积的 %

2、乙方策划费的提取比例:

阶 段 完成的销售面积比例 提取比例

第一阶段 可售面积的 %前 已结算策划佣金的 %

第二阶段 可售面积的 % 已结算策划佣金的 %

第三阶段 可售面积的 %以上 已结算策划佣金的 %

(四) 层商业部分不列入销售目标考核,甲方按实际销售合同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策划费。

(五)策划费付款时间:策划费每月结算一次。在每月的 日,双方结算当月的款项,在次月的 日前双方予以确认,在确认结算单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策划费。

(六)若已交定金的客户违约,其定金由甲方没收,甲方应将没收总额的 %作为乙方该次的策划费(同时不重复计算该次成交的按 %提取的策划佣金)。

三、溢价款(不含 层部分)的结算、分成比例、提取时间的约定

(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定价策略所制定的各期销售底价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改,并作为计算溢价款的依据。

(二)本项目之成交金额须在双方确认的销售底价以上。若因特殊情况,甲方认可以低于底价出售,可视为底价销售,统计溢价部分时的销售金额以底价计算。

(三)本项目实际成交总额超出双方确认的以销售底价表计算的总额部分(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未售部分的单元以底价表金额视为实际成交金额)视为溢价。

(四)本项目之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 比例分配。

(五)溢价款的结算及支付时间:在本合同期满或终止的 个工作日内,双方进行溢价款的结算,在结算后的 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应得溢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八部分 双方工作原则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划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

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  。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提交 “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将确定每一阶段的执行项目计划。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交之“项目工作计划”进行核准确认,并由本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乙方。乙方依据甲方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工作计划” 开展工作。

四、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策划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

第九部分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若甲方未按规定的建筑标准、质量及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使用,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如因甲方与、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媒体及广告工具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策划活动。

五、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策划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给乙方作为补偿金。若因乙方违约而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也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元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方应如期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付款,若甲方延期支付策划费用超过 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 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七、在策划期间,若乙方连续两期未能完成预定的销售目标,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由于乙方在策划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引起外界纠纷概由乙方负责。

九、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独占、排它的本项目广告媒体上的策划署名权。非经甲、乙双方许可,其它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冠以“策划”等有关或同类字样。

十、委托期的延续或终止在委托期限完结前 天内决定。

第十部分 其他事宜

一、在条件成熟时,本项目的总平图、建材设备及配套设施表、工程进度表、销售底价表由双方加盖公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三、本合同正文共8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署地:  合同签署地:

三、本合同正文共8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签署: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会议策划总结范文6

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作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前不久,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要求各地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我省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省累计少生2600万人,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30年(目前总和生育率在1.4以内),群众生育观念发生整体性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为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省从2010年开始,全省老年人口规模进入快速增长期,人口结构性矛盾逐步显现,即将持续趋减的劳动力资源可能会给我省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影响。因此,修改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是必要的。

二、条例修改的可行性

根据省人口计生委围绕完善现行生育政策一系列研究论证成果表明,2014年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头五年出生数年均增量10万人左右。此后近十年,出生数增量基本稳定在8万人左右;户籍总人口将于2026年达到峰值时间,峰值总量增加约100万人。其中,到2015年,户籍总人口将达到4908万人,比现行生育政策下增加18万人;到2020年,全省户籍总人口将达5018万人,比现行生育政策下增加近69万人。综合各种因素及相关部门测算,全省常住人口总量仍能控制在“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设定的5700万人以内,不会影响我省“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卫生、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不会对我省粮食安全以及教育、卫生、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较大压力。

去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听取了省人口与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情况汇报,12月2日,又专门召开座谈会,听取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基层计生干部、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12月5日,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的决定(草案)》。

三、修改的具体内容

此次修改仅就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相关内容作相应调整,条例中其他内容修改,因情况比较复杂,需进一步调研论证后再作安排。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同时,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两种情形因已被新修改的第一项规定所涵盖,建议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