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发展范例6篇

税收发展

税收发展范文1

作为以聚集财政收入为中心工作的地税部门来说,如何发挥好税收聚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更好地为服务和改善民生夯实物质基础,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是地税部门长期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多年来,贵阳市地税系统始终秉承“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着力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积极为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服务。

一、在思想上坚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民生的意识

近年来,全市地税系统不断深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教育,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打破传统服务的观念,树立政府部门公共服务的意识,使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不断由立足于本职工作层面的监督管理型向立足于政府工作部门层面的公共服务型转变,不断增强服务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市地税干部职工自觉将思想统一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上,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综合业务技能,服务经济发展和服务民生的能力不断得到增强。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1、构建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全市地税系统始终牢固树立税收经济观,加强税收与经济的分析,一方面围绕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及税收征管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调查、分析和预测,为上级机关提供有价值的决策参考;另一方面加强经济税源调研,当好各级党委、政府参谋助手,积极利用现行税收政策,提出合理的建议,着力寻求培植涵养税源、扶持壮大税源的途径,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快速增长提供源泉,从而实现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循环。

2、积极筹集财政收入,为服务民生提供财力保障。

全市地税系统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使地税收入的规模、速度、结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2007年组织收入突破64亿元,达到64.8亿元,同比增长23.57%。2001年至2007年累计组织入库两项收入277亿元,年均增长19.63%,从而使政府有更多的财力保证公共服务的需要,为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环境、“三农”等民生问题提供了稳定的财力保障。

3、坚持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经济环境。

长期以来,全市地税系统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违法行为,2003年至2007年全市地税系统共检查纳税人23,420户,查补税款、罚款和滞纳金3.54亿元。积极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2007年按政策规定为3,425户纳税人办理减免税优惠1.25亿元,其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户共3,360户,减免税收454万元,免收工本费 0.83万元。2003年至2007年,累计为15,814户纳税人减免地方税收4.16亿元。积极开展送税法进企业、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市场等活动,通过文艺汇演、FLAS、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形式,使税收宣传更贴近纳税人。

4、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关注纳税人的需求。

全市地税系统牢固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公共服务理念,始终将纳税人合理需求作为第一需求,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突出抓好纳税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政策服务;统一和规范办税服务厅建设,完善、规范办税服务厅便民设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积极推行和完善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限时服务、便捷服务等个性化、人性化服务;巩固推行以“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户式”查询等为主要内容的税收管理服务模式;依托多元化申报、网上办税等信息化手段,合理简化办税程序,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服务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维护和实现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5、关注贫困群众,积极开展帮村扶贫献爱心活动。

税收发展范文2

关键字:公路税收发展建议

早在18世纪,亚当•斯密就在《国富论》中指出:“一切改良中,以交通改良为最有效。”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经验也都证明了完善的交通网络对促进经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从美国的税收发展来作为我国公路税收发展的参考,我们借鉴其先进的税收体系,对于我国公路事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深远的影响。

一、中美公路概况

自从1988年10月31日我国第一条高速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到2008年,我国高速公路建设已经走过20年历程。20年来,我国高速公路里程从零的突破增至5.3万公里,使我国主要公路运输通道交通紧张状况得到明显缓解,长期存在的运输能力紧张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十一五”期间,交通部将着手组织实施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到2010年,全国高速公路总里程将达到6.5万公里;到2020年,基本建成国家高速公路网,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达到10万公里。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成全国性公路网的国家,其中9.1万公里高速公路连接了全国所有5万人口以上的城镇,形成了以州际为核心的横贯东西、纵穿南北的高速公路主骨架,占到了世界高速公路总里程的三分之一。美国公路的快速发展正是得益于其完善的公路税收体系。然而,近年来随着美国公路支出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满足公路的发展需求,美国在公路税收领域发生了许多重要变革。

二、中美公路税收制度的对比

1.我国公路税收制度

高速公路具有准公用物品的特性。税收的本质是人们享受国家(政府)提供的公用物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若高速公路被看作是纯公用物品,高速公路将由政府财政支出提供,政府通过税收形式筹集资金。但高速公路同时又具有私人物品特性,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竞争性,并且高速公路可采取设置护栏、收费站的措施向享受服务的居民收费。目前世界各国收费通行与免费通行的高速公路并存,在理论上看可以说是公用物品和私人物品性质的高速公路并存。施行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国家,高速公路被看作纯公用物品,纯公用物品的供给,市场是失灵的,只能由政府财政提供,政府通过向居民征税来“收费”。而如本文前段所述,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筹集的财政收入,已经面临着财政支出的压力,无法为高速公路的供给提供足够的财政支持,只能将高速公路交由市场供给,政府通过制定价格机制以确保市场供给有效。而正由于政府保留确定价格的权利,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而是由政府选择的一系列政策决定。

毫无疑问,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有着对高速公路的强烈需求,从政府制定的高速公路发展规划中也能感受到政府对发展高速公路的迫切意愿,然而高速公路行业的供需关系、资源配置的效率不是由市场决定,因而政府选择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能否确保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愿景得以实现的关键。政府选择的直接的制度安排包括财政补贴、批准收费权及收费年限、制定收费价格,间接的制度安排主要为税收制度。我国税收制度有强调收入功能的特性,具体到高速公路行业也不例外,虽然有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但优惠不够。

我国现有的税收制度,增值税覆盖范围小,大部分的劳务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之外,并且抵扣链条不完善,增加了高速公路行业的税负。高速公路自建设开始到通车以后,要消耗大量的工程劳务,而我国现有税收制度,对该部分工程劳务计征营业税,并且直接转嫁到高速公路行业的建设成本和营运成本,而不能作为劳务使用者的高速公路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其车辆通行费的营业税,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建设成本和维修成本,对高速公路行业的发展,高速公路通车后的路面维修,都起到了一定的限制性的作用。

综上所述,我们目前的公路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路事业的发展,但同时有很多问题存在,我国现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时期的税制改革阶段,对于公路税收制度的发展要重视起来,才可以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为实现“三步走”伟大战略打下良好的基础。

2美国公路税收制度

美国公路网络的发展得益于完善的公路融资体制和融资立法,自1956年公路融资改革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出台了许多相关法案,通过运用法律手段对公路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了较为规范的管理,包括公路资金的来源、税种的选择和税率的大小、各投资主体的责任划分和具体出资比例的多少,都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出了规定。长久以来,美国公路融资一直秉承着“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公路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使用者税。一方面依据“使用者付费”的原则,通过由车辆的使用者承担道路成本而达到为公路建设融资的目的;另一方面引导使用者的消费行为,通过设置和调整税目、税率来促使消费者对各种资源的合理使用,达到保护环境与节能减排的目的。美国公路使用者税的设计主要是针对车辆的购买、拥有及使用三个阶段进行征收的,主要包括来自机动车燃油税、车辆购置税、轮胎税以及初期设置的油税等。购车阶段,车主要办理各种手续以获得合法拥有权时所必须支付的税费,主要包括对货车、拖车、公共车辆以及摩托车征收的购置税;保有阶段,车主只要拥有汽车,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按月或年交纳一定的费用,如重型车辆使用税;使用阶段,包括汽油、柴油、油、汽车轮胎及配件材料与易耗品的消费税、重量里程税等。美国公路采用的是公路建设专项基金制,联邦信托基金是由美国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主要用于州际公路系统和主干道路建设养护的公路专项资金(从1983年起信托基金的12%左右会用于公共交通),其资金来源主要以消费税为主,其中燃油税所占比重较大。以1957年为例,征收燃油税获得的收入占到了全部的89.4%。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公路资金严重不足,燃油税比例在1980年下降到了57.8%。美国政府为了解决资金压力,于1982年通过了《路上运输资助法》和1984年的《亏损减免法》,两部法律提高了燃油税率,将汽油、柴油税的税率由原来的4美分/加仑,提高到15美分/加仑,很快燃油税比例在1985年上升到76%,此后一直呈增长趋势,截止2005年底,燃油税已经占到了该基金的86.1%。除去燃油税以外,货车、公车及拖车购置税位居第二,以2005年计算,比例占到了9.1%,其它的超重货车使用税以及轮胎税分别占到了3.3%和1.5%。在美国的州级收入中,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筹集,即道路使用者收入、州级普通税收以及发行公路债。

三、促进我国高速公路行业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政府选择强调收入功能的税收制度安排是其内在的要求。由于制度选择的惯性,我国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没有给高速公路行业发展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不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同落后的交通运输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实现我国高速公路网的宏伟蓝图。

1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

弱化高速公路行业税收制度的收入目标,提供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我国政府应提供更宽松的税收制度环境,以鼓励高速公路行业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发展,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发展和财政收入之间的良性循环,以缓解我国财政支出压力,确保高速公路又好又快地发展。

2.构建多环节的公路使用者税。借鉴国外公路税种设计,适当降低购置环节的税费,完善保有和使用环节的税种,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增加政府财力,从而构建起多税种的公路税收体系,有利于加大政府对公路的投资力度。

3.合理设计公路税收的税率,降低我国在购买环节的相应税费,同时通过采用差别税率,如对大型车或高能耗车采取高税率,小型车或小排量车采取低税率,从而发挥其在车辆使用者的行为调节上的积极作用,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4.鉴于我国目前收费公路较多,必须探求建立一种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而能够及时调整使用者的通行费负担,提高消费者对收费公路的接受度。

税收发展范文3

一、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分析

(一)国际税收竞争激烈对抗逐步趋缓,转向于柔性竞争从国际税收理论上分析,当全球经济萧条时,税收竞争表现激烈;当全球经济繁荣时,税收竞争趋缓慢,表现不显著。国际税收本质是经济竞争,即运用税收手段吸引国际流动资本。最近30年来,欧洲经济的复苏与繁荣,使西方国家纷纷降低税率,吸引国际资本,挑起了新一轮的税收竞争。如1986年,美国将公司所得税由50%降至34%,个人所得税率由50%降至28%。在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中,各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吸引国际资本,也掀起了新一轮降低税率的热潮。激烈的国际税收竞争,导致税率呈现“滑铁卢”式下降。1993年全球企业、个人所得税平均税率分别为38%和26.2%,到2011年时已降至24.47%和15.4%。整体而言,降低税率导致政府收入降低,在形式公平的表象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公平。激烈的、对抗性的税收竞争,增大的了国家的摩擦,不利于世界经济的发展。自2012年起,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税收中性逐步演变成国际税收竞争的主流。据世界银行公布数据显示,2013与2014年,全球企业所得税率有所上升,均值分别达到24.8%与25.6%。如2015年西班牙企业所得税率为28%。由此,国际税收竞争结束了三十多年的激烈对抗,逐步向柔性竞争转变。

(二)国际税收协定呈现交叉网络,由双边向一体化方向扩展在处理国际税收事务中,国家、地区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共同处理国际间的税收关系。截至2014年底,全球各国已签署3000多个双边税收协定,表明国际税收协调采取主动性为主。各国家、地区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已形成交叉网络,几乎覆盖了全世界范围,逐步推动国际税收协调向一体化方向扩展。事实上,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是各国长期追求的目标。虽然国家、地区存在着独立的经济利益,但国际税收协调与区域税收一体化,加大了理想目标实现的进程。在国际税收协定一体化进程中,欧盟做出了突出的贡献。2014年欧盟自由贸易区战略的实施,推动了国际税收政策协调。2015年,欧盟公布了《欧盟国家的税制改革2014》,对其28个成员国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与协调。从当前国际税收协调形式来看,呈现出两大发展新趋势:其一,税收的国家属性色彩逐渐趋于削弱并淡化。区域共同市场的税制及协调影响将越来越广泛开展,成为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同时税收跨国家国际条约特点日益显著,促进区域共同市场的繁荣发展;其二,国际组织在国际税收协调中作用更为突出。世界贸易组织(WTO)、OECD关注的各国家、地区税制发展动向,尤其是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其中OECD参与国际税收协调事务,“OECD协定范本”已成为协调各国双重征税问题的典范,被各国纷纷引用、执行。

(三)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小,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成为旷日持久的“战争”国际避税是跨国公司为达到减轻或消除税收负担而广泛采用的手段。目前,国际避税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节税(TaxSav-ing),即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计税方法等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这是符合政策导向的,也受到税务部门的鼓励;二是避税(TaxAvoidance),即利用各国税制差别、漏洞达到逃避税负的目的,这与税收政策导向相违背,由此引发了避税与反避税间的斗争。可以说,跨国公司避税方法层出不穷,且带有较强的隐蔽性,如2014年,苹果公司(Appleinc.)精心策划,通过收入转移逃避税负,将220亿美元的利润转移至子公司账户,只纳税1000万美元,相当于实际税率的0.05%。据我国国际税收研究机构最新统计,每年因跨国公司避税导致的税收损失就达到300亿元;欧盟委员会也曾披露,每年因欺骗与逃税导致的损失达到1万亿欧元。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更重视非居民税收管理,许多国际组织也纷纷加入到打出避税的国际行动中,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二十国集团(G20)、OECD等。从国际范围来看,各国加强政府间的双边、多边合作,税务机关通过优化纳税服务、提高透明度、签订情报交换协议等,虽然使国际避税空间越来越小,然而,避税手段、技术的不断更新,国际避税与反避税还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

(四)国际税收组织的影响力日益扩大,国家间捍卫税收收益的矛盾依旧存在新世纪以来,各国家、地区已达成国际共识,共同联合打击国际避税,减少直至消除避税地,国际税收组织在国际税收协调中影响力日益扩大,区域性税收组织活动也有条不紊的展开。2012年,欧盟开征“金融交易税”,英法两国部长会议召开,对打击税务欺诈的协作与信息交流达成共识,2013年,八国(G8)、二十国(G20)峰会上,聚焦国际避税问题,并建议OECD编制新的不合作税收管辖地名单;2014年11月,APEC峰会提出加大防止税收协定滥用力度,健全国际税收管理体系;G20峰会上又提出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打击国际逃避税;2015年,OECD、G20成员国共同参与了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强调提高税收透明度、确定性。整体来看,国际税收组织通过经常性、固定化的议会、年会,对规范国际税收、打击避税达成了共识。同时,欧盟、英、法、美、德等发达国家组织在国际税收中地位日益显著,推动着国际税收向一体化趋近。然而,国家、地区间捍卫税收收益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税收矛盾更加突出。

二、国际税收发展趋势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一)对资本市场的冲击,促使我国产业结构加速调整、优化投资环境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其影响可分为两类:一是直接影响,即通过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税后收益率,吸引国际资本进驻。从直接投资来看,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降低与减免;从间接投资来看,主要是印花税、契税的降低。二是间接影响,即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进驻,并结合税制政策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加速调整。近几年来,尽管国际税收政策已呈现柔性竞争格局,但我国也需完善税制结构,吸引并留住国际资本,同时,货币的逐利行为,导致国际资本的大量流入,可能会在短期内对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造成一定的冲击。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14年涌入我国的资本约为1200亿美元,2015年大量欧洲热钱涌入我国,必须防范相关的金融风险,如建立良好的债券市场,进行良好的资本监管等,避免如2007年“热钱”涌入导致的股价大涨大跌。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提升,促进我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国际税收竞争呈现柔性化、一体化,促进各国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税率,吸引并留住人才。如2014年,英、德、法等欧盟成员国均降低了与工薪相关的个税与社保税负担。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较高,起征点为3500元/月,七级超额累计税率。据财政部公开数据显示,201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7377亿元,同比增长12.9%。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占个人所税收入的63.4%。我国拟在2017年对个人所得税进行改革,优化税率结构、完善税前扣除等,由此,既能够促进国外人才的引进,促进科技发展,引入高新人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又能够留住本国人才。尤其是随着外资企业的不断增多,对劳动力素质要求提升,能够促进我国劳动力市场整体素质的有序提升。整体而言,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等税制结构的调整,将间接地促进劳动力需求结构的整体技术上拉,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三)推动国内税制调整,更注重适度原则与效益原则在国际税收竞争柔性化背景下,单纯的减税已不再适合。我国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必须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尤其是企业(公司)所得税,对税率进行适当调整,与国际趋同,同时配合税基、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的调整,实现整个税制结构的协调。我国企业所得税普遍实行25%的税率,对高新技术企业、西部省份企业等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对研发费用等可以税前扣除。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21个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7个税前扣除政策,如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不超过工资薪金2.5%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准予扣除等,整体来看,与国际企业所得税平均税率基本趋同,但涉外税收优惠有限,吸引国际资本力度不够;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吸引国际资本、要素资源,能够扩大税基、增加税源。国际税收一体化的发展趋势,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加注重适度原则与效益原则,提高我国税收透明度。

(四)促进外资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升级我国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中,出台了一系列外资优惠政策,如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如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整体而言,在外资引进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就,2014年外商投资新设立企业23778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7363.7亿元。然而,从外商投资结构来看,并未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起到明显效果,如2014年我国服务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068.1亿元,占比55.4%;农林牧渔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93.5亿元,占比1.3%;制造业实际使用外资金额2452.5亿元,占比33.4%;而高新技术产业、电子设备制造业等实际使用外资金额807.2亿元,占比仅为9.9%。可见,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于消费品加工行业,而以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投向较少。尽管近几年外资向高新技术产业投向已略有增加,但仍旧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影响甚微,在国际税收竞争柔性化的背景下,促进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倾向于引导外资流向,促进先进技术的引进,加速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

(五)国际税收透明度提升,减少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在国际税收信息不对称、机制不透明的背景下,我国企业在“走出去”战略部署中遭遇税收拦路虎。最显著的案例是,2014年杰瑞能源公司因不了解《中哈税收协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险些损失百万利润。事实上,据商务部统计,我国每年“走出去”企业因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等问题所造成的损失高达数百亿元,60%左右的“走出去”企业都面临着国际税收不透明的困境。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司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共受理享受税收协定备案4694件,审批类税收协定待遇申请4933件,减免税款共计138.81亿元。在“一带一路”战略及国际税收发展呈现透明度的背景下,将逐渐减少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遇税收歧视、税收争议,如截止2015年10月,我国已与53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署税收协定,利用多边税收协定、税收征管公约、金融账户信息监控等,实现国际税收信息共享,提高税收透明度。

三、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确保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权威性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走法制化道路,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威性。推进税收法制化进程,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或授权行政机关以法律形式对税法要素进行确定,具体包括税率、征税主体、税目、税基、征税对象等,并且相关内容必须明确,不能留下空白、冲突,不能含糊不清,否则会影响法律效力。根据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可能暂时无法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税收优惠的相关法律,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相应的解释、实施细则。总而言之,必须明确税收优惠的立法权主体,促进政策的连续性、普遍性、稳定性;同时,明确了税收优惠的立法主体后,任何机关都无权对课程要素进行变更或修改,确保政策的权威性。

(二)加快税收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增强中央调控能力1994年我国确立了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距今已有二十多年。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分税制改革有着巨大的经济、社会、政治效应。但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背景下,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必须进行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顺应市场经济体制并与国际税制发展趋同。具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要完善税制结构体系。通过深化改革,促进税制结构优化、税种设置合理,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作为分税制改革实施的主体性工程,进一步增强税制设计的系统性、完整性,消除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加速推进“营改增”的试点扩围,实现了国际通行税制接轨。二要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促进中央、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程序化、常态化、透明化、公平性,完善分税制改革留下的制度性成果,促进分配关系进入规范的法治通道,形成稳定的制度空间。三要增强中央调控能力。增强中央政府的自主支配权与宏观调控能力,在此可借鉴日本、韩国的做法,在分税制模式下给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但这种权力必须由中央严格限制,如中央对税的种类、税率幅度等做出规定,地方立法机关依据区域经济、产业发展情况,在范围内进行确定,体现税收倾斜的政策。

(三)改进财税政策组合,适度调整宏观税负当前,我国财税政策的运用也需要适应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要充分考虑税收的作用,适度调整宏观税负。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要对企业所得税负进行调整。对高新技术产业、西部企业等加大优惠政策。鼓励内资、外资企业发展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鼓励企业到西部开拓市场,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其二,适当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与税率。如2015年已将烟草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调高至11%,并按0.005/元加征从量税,实施“以税控烟”的措施。通过对消费税的调整,发挥出国家产业政策、消费政策的导向作用。其三,要进一步推进“营改增”的扩围试点。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扶持力度,为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同时要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降低出口企业成本,提高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其四,要在取消个别税种的同时,开征新税种。在“营改增”的税制改革下,预计至2016年底,营业税或将彻底被取消;近年来,房产税、遗产税开征的呼声较高,税种的停征、开征,必须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相适应,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宏观调控职能。

(四)积极调整地区性、减免型税收优惠政策,丰富税收优惠的形式与内容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的腾飞,同时也加剧了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在国际税收发展新趋势下,应结合国内产业政策发展需要,积极调整地区性税收优惠结构,有效地转变区域经济不均衡现象。第一要促进东部地区产业升级、转型。鼓励技术、资本密集型产业在东南沿海地区的投资,逐步取消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惠政策,如加工产业、服务行业。第二要促进西部产业改造,鼓励传统产业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第三要促进中部外向型经济为主的发展模式,减轻出口企业税收负担,提升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整体而言,税收优惠政策必须与经济发展方式相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产业结构升级、转型的关键时期,过去以直接减免为主的模式已不再适合,如外商投资企业更倾向于投入到生产制造领域,忽略了创业、经营管理过程,均缘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地关注直接减免税的结果。调整减免型税收优惠模式,如以间接减免为主、注重创业和经营过程优惠,经营过程优惠形式主要增加速折旧、提取风险基金、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尤其是在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试验阶段应设计出更为科学的税收优惠政策形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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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崔晓静,熊昕.国际税收自动信息交换法律制度的新发展[J].法学,2014(8):49-63.

税收发展范文4

(一)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现阶段我国税收的类别较多,但是相对于多种多样的税收类别,其相关财政税收政策却存在着不够健全的问题,相关财政税收工作开展缺乏有效的依据,很多基本制度没有实际的执行环境,税收工作开展不够顺利。这种制度上的不健全,使得整体税收工作缺乏科学、统一的税收标准。这种不统一的税收标准,造成了企业缴税过程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且税收的效率也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与此同时,相关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设置也不够合理,其税收的根本性调节作用难以得到充分的发挥,税收部门的工作开展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并且也影响企业的长效发展。

(二)财政税收预算存在不足

在财政税收的预算管理中,其缺乏一个相对合理、完善、科学、全面的税收预算管理体系,很多税收工作的开展缺乏一个相对明确的执行目标。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东西都处于初级阶段,并且众多新的财政税收形式处于转型变化时期。相关职能部门在开展税收预算的工作中,对于预算的范围没有一个科学的掌控,导致了预算范围较小,难以实现全面、整体化的税收管理决策。预算管理工作的不足,也会造成了很多资金问题,进而对于整体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税收决策的制定与执行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

(三)相关监管力度不足

监管工作的开展,是保证税收工作开展成效的关键。现阶段我国财政税收工作开展中,很多偷税、漏税的现象十分严重,并且其现象村级较为普遍,为我国财政税收带来了很大的损失。部分企业采用虚假开票的方式,并且对于自身财务信息进行隐藏和私自修改,蒙骗财政税收管理人员。与此同时,其还与部分财政税收内部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制定虚假账目,进而为财政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并且假账、偷税、漏税等现象为我国财政税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正常的税收秩序。这种问题的产生,从很大愿意上来说都归结于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不足,很多监管措施没有得到深入的执行,相关监管工作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部分税收部门在开展工作中,缺乏应有的工作意识,敷衍了事的工作状态难以达到对税收工作的有效管理。

二、财政税收工作深化改革建议

(一)对现有税收管理制度和规范进行完善

在开展财务税收工作中,要对于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并且规范相关的工作标准,进而为税收工作的开展建立良好的执行基础和管理环境。税收管理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效地对当前税收工作中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进行遏制,保护国家财政收入。在进行税收制度调整和完善的过程中,要对于现有的税收政策进行完善,并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情况和市场经济环境来进行调整,重视保护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与时俱进地进行调节,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财政税收工作预算目标的制定,要本着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经济环境的目的,重点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并且保护国家利益。在税收结构调整上,要将现阶段存在的不合理税收进行调整,并且降低重复税收,减少企业发展负担,营造积极、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

(二)加强税收监管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工作

是保证财政税收工作开展效果的关键。针对于当前部分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要予以严格的监管,并且对现有监督管理制度中的不足进行改进与调整,对一些违法违纪的企业进行严肃的处罚,加强宣传和教育,让企业认识到国家税收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违法违纪行为所带来的代价。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偷税漏税行为的预防,积极地对不同企业进行针对性的宣传,保证企业按照国家税收制度来进行纳税。监管工作的开展,要本着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目的开展,并且不断提高税收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水平。

三、结束语

税收发展范文5

[关键词]循环经济税收政策环境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每年以两位数增长,在使经济总量迅速扩张的同时,经济竞争的加剧使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骤然变得严肃起来。为了实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有效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建立环境保护税收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环境税费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已实施的环境税费政策和税收措施,基本上采取的是“奖限结合”的办法,其存在不少问题。

1.我国环境税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我国税制的绿化度,即环境税费总量占税收总量与环境的收费总量之和的比例,2000年为10.24%,2001年为9.18%,2002年为9.16%,而我国环境税费总额2002年为1778.32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19.28%,环境税制的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制约了环境税制的作用力度,助长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不和谐。

2.现行环境税费措施调节力度不够。环境税费政策措施的实施,是对市场经济主体环境保护行为施加一定的经济奖罚,但由于现行政策中为贯彻环境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和手段,调节面窄,调节深度不够,如很多税收制度主要以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即减税、免税政策来体现对环境保护的税收调节,往往影响税收措施的作用力度。

3.现行环境税费政策种类繁多,执行标准难统一。我国实施的环境保护税费政策和措施,为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提供了税收政策上的激励,但从具体的税费种类来看,税费种类过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在标准尺度的把握上往往很难统一,容易导致征收过程中随意性加大,无法有效地发挥现有的环保税费政策的优势,从而直接影响环保税费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构建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支持体系

在立法设计过程中遵循依法治税的原则,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

1.完善现有税种

(1)改革增值税,体现环保理念。利用增值税支持节能产业发展方面,可以借鉴国家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相关政策,对关键性的节能效益异常显著且价格等因素制约其推广的重大节能设备和产品,实行一定的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2)增强资源税的环保功能。通过改革资源税,禁止地方对矿产资源的滥开滥挖和企业对资源的大量耗费,使资源走上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的轨道。一是扩大征收范围。二要强调资源税的特殊性、惩罚性。三是资源税的征收应发展为事前行为。四是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

(3)调整高能耗产品的进出口关税政策。提高那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低效率的资源产品和初级产品出口关税税率,以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煤炭及焦炭、电解铝、磷矿等国内紧缺且污染环境的产品出口。与此同时,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以强制出口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规定的义务。(4)调整现行消费税政策。一是将目前尚未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高能耗产品、资源消耗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二是根据不同产品的环境友好程度,设计差别税率以鼓励清洁环保产品的使用,满足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5)调整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政策。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可按适当比例给予减征车辆购置税的优惠;改革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对不同能耗水平的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

(6)完善企业所得税政策。①鼓励节能产品生产和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措施:一是建议对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和非专门从事节能产品生产的企业生产经营节能产品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加大对节能设备和产品研发费用的税前抵扣比例。②促进节能产品使用和消费的所得税优惠措施:一是建议对企业为达到国家规定的能耗标准进行节能改造而购置的节能产品,按其产品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二是对企业用于资源节约型、再利用型和清洁生产型产品的关键设备,可适当缩短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三是对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减按一定的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开征新税种

(1)开征环境保护税。可考虑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建立起一个完善的环境费税综合政策体系,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转变,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2)开征燃油税。开征燃油税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对能源的消耗,而且可以使技术先进、耗油量少的车主导市场,有助于形成更理性的汽车消费习惯,使各地进一步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主力军作用,缓解我国能源紧缺问题。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

(3)开征碳税。从长期来看,采用碳税,或者与能源税相结合的碳税是一种可行的选择。采用碳税会实现较好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同时对经济影响有限。考虑征收碳税可能会促进我国一些新兴行业发展,在未来几十年里将促进我国的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技术升级,进而促进这些行业的发展。

此外,财政、金融、价格政策和完善的市场体系等,都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机制性问题。因此,国家财政在支出方面,应关注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

税收发展范文6

2015年我国税收制度进行了较多的改革。税制改革方面,“营改增”、消费税征收范围部分调整、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环境保护税法公布草案;税收政策方面,企业所得税在企业重组、小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备案审批等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税收征管方面,出台了税收征管规范、纳税服务规范、“双摇号”稽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税务”计划等措施。未来几年内,修订《税收征管法》、推进“营改增”、完善房地产税制、出台环境保护税、改革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等将成为税收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

税制改革;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税收发展趋势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十二五”时期多项重要的税收制度、政策与征管措施改革,均在2015年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也将对税收未来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回顾2015年税收制度大改革、税收政策新变化、税收征管新举措,展望未来税收发展大趋势,将有助于把握我国税收发展脉络。

一、2015年税收制度大改革

自1994年全面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实际已在不断改革中阔步前进。由于企业所得税已实现了内外资合并,而个人所得税目前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从分类向综合的课征模式改革,难以一蹴而就,因此,“十二五”时期税制改革主要是以“增、消、营”三大流转税为主,兼及其他税种。

(一)“营改增”稳步推进,但进程放缓“十二五”期间最引人注目的税制改革,莫过于“营改增”试点了。营业税具有重复课税、不利于分工合作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缺陷,但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由于平衡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以及征管技术落后等原因,依然保留了营业税。也正因如此,关于“营改增”的呼声日益高涨。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开始了“营改增”的试点,并逐步实现了由上海到东部8省市再到全国的扩展,试点内容经历了由“6+1”到“7+1”、“7+2”再到“7+3”的扩围,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及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按照原有计划,“营改增”试点即第一阶段的扩围改革应在2015年完成,此后还应逐步进行第二阶段的增值税制完善改革和第三阶段的立法改革。2015年初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态将在年内完成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业的“营改增”步伐,但是鉴于经济下行和财政减收、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失压力及部分行业“营改增”后产生的税负大幅增加及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对“营改增”的态度逐渐由“力争”、“抓紧”变为“适时纳入”[1]。但从整个税制的角度看,完成“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完善税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二)消费税征收范围部分调整

消费税的功能在于“寓禁于征”,我国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就是限制高能耗、高污染和高消费,以促进合理消费和节能减排。2015年,我国消费税围绕“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和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元/升提高到1.52元/升,同时取消汽车轮胎税目、酒精、车用含铅汽油、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使消费税的税率富有弹性,在国际油价下跌、全国范围内雾霾现象严重的背景下,发挥了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调节作用。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适用税率均为4%;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财税〔2015〕16号),此举适应了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发挥了消费税对经济转型升级的引导作用。2015年5月10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财税〔2015〕60号),提高烟草税率从而抬高烟草售价有利于降低烟草消费、控制吸烟人群数量,同时能够增加财政收入,一举两得。

(三)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

我国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是人均占有资源数量并不高,而且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资源过度使用、利用率较低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我国资源性收费较多、较重,我国资源税改革总体上是沿着“费改税”的基本思路,不断以规范的资源税代替以往大量的缺乏规范性的收费,以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自2015年5月1日起,对稀土、钨、钼资源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将稀土、钨、钼的资源税由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轻稀土按地区执行不同的适用税率,内蒙古为11.5%、四川为9.5%、山东为7.5%;中重稀土资源税适用税率为27%;钨资源税适用税率为6.5%;钼资源税适用税率为11%(财税〔2015〕52号)。2015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了煤炭资源税的从价计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方式更加规范,对发挥资源税级差调节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意义重大。

(四)环境保护税法公布草案

2015年6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总体上基于“费改税”的思路,将排污费的课征对象整体平移,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以及其他污染物,未将二氧化碳排放、自然资源及生态保护、污染产品的消费抑制等纳入征税范围。此外,该草案并未明确环境保护税是作为独立的税种还是完整的环境税体系、是由税务部门征收还是联合环保部门一起征收,亟需完善。该草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实质性地将环保税纳入拟征收进程,无论对于环境保护还是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与其他税种形成政策合力,能大大提高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税收政策新变化

由于大部分税种的名称是由其课税对象决定的,而征税范围的变动导致税收制度的改革,以上四个税种,或是由一种税改为另一种税,或是扩大征税范围,或是费改税,因此本文将其界定为税种改革。而在所得税方面,征税范围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所变化的只是针对具体课税对象的规定,本文将其界定为税收政策的变化。2015年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包括企业重组有关税务处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批以及推行新的纳税申报表等方面。

(一)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面

涉及企业重组征管问题的有财税〔2015〕5号、3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33号、40号、48号等文件。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文主要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征管问题,要求适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政策的企业是满足财税〔2014〕116号文中规定的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

(二)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方面

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变化:财税〔2015〕34号文作出调整,优惠期间顺延一年,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指标、标准也发生了变化,对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文,预缴政策发生了变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标准进行判定是否能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文,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启用。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将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纳入加速折旧适用范围,并且允许企业自由选择是否加速折旧。

(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方面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增加,由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规定的特定行业,变为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以外的其他所有行业;对研发活动范围的规定也发生了变化,并增加了特别事项调整内容;研发费用口径方面增加了外聘人员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5项费用扣除项目。

(五)备案审批政策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文对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税总发〔2015〕45号文取消1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税总发〔2015〕74号文取消了11个大项以及其他3项中8个子项的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六)推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与以前的16张表格相比,虽然增加了25张,但许多表格是选项,纳税人有此业务的,可以选择填报,没有此业务的,可以不填报。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具有架构合理、信息量丰富、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的特点,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类型纳税企业。

三、税收征管新举措

税收征管是税收管理的核心,也是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的精神,我国税收征管逐步由“严征管”向科学型、规范型、服务型征管过渡。2015年税收征管的变化尤其突出,推出了很多新的举措:《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2.0),“黑名单”制度、“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双摇号”稽查、“一案双查”、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和“互联网+税务”计划等措施的出台,优化了税收征管环节,促进了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2]。

(一)修订《税收征管法》

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税收征管法》修订专家论证会,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和多位税法专家参与了修法论证。此次《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制度;二是税务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

(二)出台全国税收征管规范

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试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版)》,全面梳理了税收征管的所有具体业务事项,对每一个业务事项的流程、环节、操作要求作出详细规定,明确了税收管理行政行为标准,压缩了自由裁量的空间,限定了税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由于涉税事项更确定、管理服务更公平、业务办理更便捷、办税成本更经济,给纳税人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

(三)制定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为推进税收现代化建设进程,建立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并于2015年6月升级至2.2版。《纳税服务规范》2.2版立足于税务部门的前台服务,涵盖了纳税人依申请和税务部门依职权的服务事项,具体包括税务登记规范、税务认定规范、发票办理规范、申报纳税规范、优惠办理规范、证明办理规范、宣传咨询规范、权益维护规范、文明服务规范9大类,包括每个服务事项的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基本规范和升级规范。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中,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建立了各部门涉案信息共享的“黑名单”制度,有效增加了威慑力。

(五)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于2015年10月1日在全国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改革,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三证合一”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鼓励投资兴业,是“健全社会诚信的一项好制度”;“三证合一”方便监管,与营业执照合一后,会扩大税基,有效地减少偷税漏税。

(六)推进“双摇号”稽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提出了八项总体要求、五项保障措施和四项基本要求。要求税务机关建立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税务稽查执法检查人员分类名录库,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统称为税务稽查对象)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情况及其他税法遵从情况。所有待查对象,除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均须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税务稽查对象分类名录库和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通过确定随机抽查对象和内容、随机抽查方式、分类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和竞标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同时协调国税、地税部门进行联合抽查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公示。这些要求配合“黑名单”制度,有效降低了纳税人的偷漏税行为。

(七)实施“一案双查”制度

“一案双查”,是指在查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案件中,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性和履职行为廉洁性进行检查,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的活动。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工作补充规定》(税总发〔2015〕20号)规定,“一案双查”由稽查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稽查部门负责查处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一案双查”制度的建立,不但有效约束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同时降低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行为发生的风险。

(八)明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

一般反避税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避税安排的主要特征:一是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主要目的;二是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该办法对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制定了一套严谨的工作程序,贯穿立案、调查、结案3个阶段,这样的工作程序严谨且具有可操作性,能够保证一般反避税措施公平和公正地执行,也赋予被调查企业提出异议、申请救济、协调解决争议等权利,切实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九)推动“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2015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的通知(税总发〔2015〕113号),重点推进5大板块20项行动。计划至2017年,开展互联网税务应用创新试点;至2020年,“互联网+税务”应用全面深化。“互联网+税务”行动旨在不断推动互联网创新成果与税收工作深度融合,着力打造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和全联通的智慧税务生态系统。行动将促进纳税服务进一步便捷普惠、税收征管进一步提质增效、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透明和协作发展进一步开放包容,从而有效降低社会运作成本,释放改革红利,为企业创新提供便利。

四、未来税收发展大趋势

税收发展体现了一国经济、政治、社会的综合要求,在依法治国和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指导下,我国税收必然要向法治化、简洁化、生态化、公平化发展,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基础上,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财力。

(一)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

税收法治化既是健全税制、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体现。《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程序法,承担着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各项税收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作用[3]。现行《税收征管法》赋予税收执法机关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进行税收执法时会对纳税人产生较大的不确定影响,增加纳税人的纳税风险,从整体来看,不利于税收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因此,修订《税收征管法》,限制税务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减少对纳税人的限制,从而推动税收法治化进程是未来税收发展的重要趋势。

(二)继续推进“营改增”,消除流转税重复课税

消除重复课税能够实现纳税人税负合理,鼓励平等竞争,体现税收公平原则。“营改增”的实施就是要消除对某些行业如服务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各行业公平税负的目标。虽然目前“营改增”进程放缓,但是按照整体规划布局,将全国所有营业税征税行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第一阶段扩围改革在不久将完成,从而进入第二阶段的完善过程和第三阶段的立法过程。“营改增”不但能够成功消除营业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还能够推进税收法治化的进程,因此,继续推进“营改增”改革进程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部分,是近几年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4]。

(三)完善房地产税制,加强地方税体系建设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税收收入分配方面一直未呈现出较大的矛盾。但是,由于地方政府承担较大部分的事权,“营改增”又会导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财源削弱,难以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受到打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财税体制改革方面提出“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税收政策,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的基本要求,因此确立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建立地方税体系问题成为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税以其广泛的税基以及地方税属性,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热门选择。完善现行的房产税,代之以涵盖范围更广的房地产税制体系,是解决地方收入不足的一个很好途径[5]。但我国房产税经过上海、重庆试点后,迟迟未能在全国范围推广,既是由于某些利益因素的阻碍,也受制于房产税开征至少需要的两个基本条件———房地产税立法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房地产税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在建立,未来房地产税的开征,将会在以上两者的保驾护航下稳步推进。

(四)适时出台环境保护税,促进税收绿色化、生态化税收的绿色化、生态化是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等影响深远。西方发达国家早已推出环境保护税,并已成功实施多年,成功地促进了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时期的中国,迫切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来引导经济发展方向、促进人与环境和谐发展[6],环境保护税的作用因此而逐渐显现。虽然相关的环境保护税立法多年来一直缓慢推进,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无疑加速了这一过程,环境保护税必然会在恰当的时机推出。

(五)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与扣除标准改革,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个人所得税是体现税收对个人公平性的主要形式,但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分类课征模式与仍未合理的扣除标准并未消除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的巨大差距,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收入的不公平现象[7]。建立分类征收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征管模式以及科学的扣除标准是未来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明确方向,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统一纳入个人所得综合征税范围,并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如赡养人口、按揭贷款等因素,进一步增强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胡怡建.经济发展新常态税收增长新趋势[J].中国财政,2015(7):40-41.

[2]刘剑文,陈立诚.迈向税收治理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之评议[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2):42-49.

[3]柳华平.税收现代化的逻辑:目标框架与实现路径[J].税收经济研究,2015(4):30-41.

[4]谢芬芳.中国税制改革的路径与目标研究[J].湖南社会科学,2014(6):129-132.

[5]霍奕彤,李忠华.我国房地产税税制要素设计探讨[J].企业经济,2015(2):176-179.

[6]陈莹莹.关于我国环境税改革的研究探讨[J].经济研究参考,2015(18):3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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