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论文范例6篇

环境资源法论文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1

关键词:环境资源保护法制

回顾中国改革开放近3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我们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尽管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速度仍然远远大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速度。中国社会几十年间经历了西方国家几百年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在这数十年急剧恶化,中国大众深刻体会到“千山鸟已绝,深溪不见蓑笠翁”的环境现实。为什么会这样?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究竟有那些不足之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这种目的二元论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做到协调和平衡?如何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相较2005年环境统计结果减少10%和“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虽然2007年这两项指标首次实现年度双下降,但任重道远,环境与资源保护形势仍然不容乐观。突发性的破坏大事件时有发生,这和我国的环境状况相关联,有一定的必然性。如何理解并坚持同志提出的“保护环境的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的论断?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不以损害环境与资源为代价。本文试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逐一具体分析。

一、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在追求GDP增长的同时,环境一直在默默承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沉重负担。工业污染、洋垃圾的流入和处理、水污染、空气污染充斥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了“沱江特大污染事故”、“福建屏南环境污染索赔大案”、“松花江水流域污染”、“太湖蓝澡”、“塔斯曼海轮污染案”等一系列危害环境的典型事件。

(一)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1.大气污染状况。伴随工业和交通运输业迅猛发展,空气污染日趋严重。由于我国以煤为主要能源,大气污染物中烟尘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大部分来源于燃煤,使得工业和人口集中的城市产生严重的大气污染。2006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588.8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078.4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807.5万吨。全国酸雨发生频率在5%以上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32.6%,酸雨发生频率在25%以上区域占国土面积的15.4%。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能源,因此,控制煤烟型大气污染是我国大气污染的重中之重。同时,2006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达4985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汽车1399万辆),城市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以北京市治理大气污染为例,北京市各级政府大力加强城乡绿化、植树造林,采取各种措施防沙治沙,并率先在全国实施国IV排放标准(相当于欧IV标准),使得北京“蓝天”纪录不断刷新,空气质量也得到了改善。这是北京市投入大量资金、付出了不懈努力的结果。北京市政府对大气的治理工作可说是一个榜样。然而,相较于首都政治文化中心地位,其它城市却很难复制它的治理模式。大气污染治理只有防患于未然才能以小的代价取得合适的效果。

2.水体污染状况。我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属中度污染。在国家环境监测网监测的745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I-III类,IV、V类,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0%、32%和28%。主要污染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和氨氮。七大水系中,珠江、长江水质良好,松花江、黄河、淮河为中度污染,辽河、海河为重度污染。太湖、滇池为劣V类水质,巢湖为V类水质。2006年,27个国家监控重点湖(库)中,满足Ⅱ类水质的湖(库)2个(占7%),Ⅲ类水质的湖(库)6个(占22%),Ⅳ类水质的湖(库)1个(占4%),Ⅴ类水质的湖(库)5个(占19%),劣Ⅴ类水质的湖(库)13个(占48%)。其中,巢湖水质为Ⅴ类,太湖和滇池为劣Ⅴ类,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和总磷。再以北京市2008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为例,作为饮用水源地-官厅水库水质为Ⅳ类;而北京市2008年1月河流水质状况,除潮白河水系大多在Ⅱ类外,其它水系基本上处于无水、劣V2类状态。全国地表水总体水质形势仍然严峻,没有明显好转的迹象。

3.其它污染状况。2006年,全国工业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为15.20亿吨,比上年增加13.1%。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为1303万吨,比上年减少21.3%。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量为9.26亿吨。2006年,全国近岸大部分海域水质良好,局部海域污染依然严重;远海海域水质良好。全国近岸海域一、二类海水比例为67.7%,比上年上升0.5个百分点;三类海水为8.0%,下降0.9个百分点;四类、劣四类海水为24.3%,上升0.4个百分点。全国海域共发生赤潮93次,较上年约增加13%,累计面积约19840平方公里。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遏制。

(二)自然资源减少失衡

由于中国人口基数太大,致使人均资源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都在世界平均值以下:水资源为1/4(总量为2.8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六。但人均占有量2200立方米,被列为世界13个贫水国之一),森林资源为1/10,耕地资源为1/5(为美国的1/10),45种主要矿产资源为世界人均的1/2。加之资源的分布不平衡,气候、地形条件的限制,以及多年来开发利用不尽合理、科学,造成资源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联合国《2002年中国人类发展报告》指出,环境问题使中国损失GDP的3.5---8%。中国作为世界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正处于十字路口,目前的路是“危险之路”。

(三)与经济发展的矛盾

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与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目标在实践中相冲突,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1.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资源的不可持续性消耗。(1)我国工业“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资源型)特点显著,且产品出口较快增长很快,如2007年上半年,钢材出口量增长97.7%,钢坯增长40.9%。由于出口产品中相当大部分是的“两高一资”型产品,如轻工、纺织、冶金、钢铁、机械等行业的产品,都消耗了大量能源,其旺盛的国际需求,进一步加剧了我国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问题。(2)产业政策的不合理。《2007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十三篇明确要加快汽车制造业的发展。而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中,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篇第十九条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2,3,4,5)款也明确了加快汽车制造业发展。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大力发展作为消费主义驱动器的汽车工业,是否可行,有待讨论。而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5697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468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4.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3534万辆,增长20.8%。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数量可达到7167万辆。若达到美国百人拥有汽车55辆比例,中国还将拥有七亿辆汽车。这相当于现在全球汽车总量,是中国的环境与资源无法承受的。(3)产品过度包装,回收利用少。由于没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引发的资源浪费现象涉及普通生活方方面面。一盒巨大的保健食品礼盒,只有中间位置摆放着几个小巧的瓶状物;一盒大红袍茶叶,包装得更为繁琐,除了外层的手拎袋和雕花木盒,还有内层的两个独立的小木盒以及盒内包衬的黄色绸缎、造型精美的密封罐,最后才是装在塑料包装袋内的茶叶……。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每年产生垃圾近500万吨,包装物含量就占22%。而中国包装联合会2005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包装产品生产总值为4100亿元,其中占70%、价值2800多亿元的包装物被一次性使用即耗费,而这其中的三分之一就是因过度包装造成的。而回收利用方面未能建立起了一套分类回收系统,大部分废物没有被回收利用直接排放到环境中,潜在危害很大。2007年8月26日,首次提交审议的国家性法规《循环经济法(草案)》针对过度包装仅做出了原则性确定。

2.节能环保新产品的缓慢发展。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关系民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我国常规能源资源仅占世界总量的10.7%,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远低于世界水平。2004年,中国超过俄罗斯成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二大能源消费国。2001年以来,中国石油消费高速增长。据海关总署的数据,2007年我国共进口原油1.63亿吨,同比前年增长12.4%;进口成品油3380万吨,以此数据计算,我国石油依存度已近50%。在能源供应拉响警报的同时,各个城市的“亮化”工程毫无顾虑的美化着夜空。节能灯具、太阳能电池、风能、地热资源、小型水电、生物质能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进展缓慢,缺乏政府大力支持。而在国外,日本采取了“绿色税制”和补助金政策,对混合动力汽车有高达6万元的补贴;美国也实行一些税收返还政策,计划2006年1月1日到2010年12月31日,给予混合动力车和先进柴油车最高达3400万美金的补贴、补贴价减免。在欧洲,4000万人正从风电场获得生活用电。

3.沿海制造业向中西部转移,可能同时面对的污染大迁移。随着出口壁垒加剧、人民币升值、能源及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自身推进产业升级需要,把那些一般性加工制造业转移扩散出去向成本更低的中国中西部地区转移,成为珠三角地区企业很现实的选择。事实上,实施西部大开发以来,沿海地区约有1万多家企业到西部投资创业,投资总规模达3000多亿元。中西部地区,现阶段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污染相对较小。其生态环境却更加碎弱,一旦破坏更加不易恢复。沿海产业向中西部转移需要引导。产业转移不应该把过剩的、污染的、落后的设备转移到中西部去,而是一种产业升级的转移。中西部不能重复拷贝东部,重复引进,重复20多年前东部沿海对外资“饥不择食”的情况。而作为西进企业也要把握转移契机,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促进企业自身的整合升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现状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相关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是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互相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主要包括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单行法律法规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城市规划法》等。4,其他部门法中关于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侵权的规定;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此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保护环境资源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6条明确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二)我国环境职能管理机构缺位

环境管理是在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产生,发展起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对环境管理提出新的挑战,国家建立和强化了环境管理专门机构—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环境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管理,主要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控制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标准,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控制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所谓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指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教育等手段,限制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通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发展与环境相协调,达到既要发展经济满足人类的基本需要,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广义的环境管理的核心就是实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广义的环境管理是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

按环境管理的范围可划分:(1)资源部门管理,各部委在职能范围内的规划和管理。如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的规划和用途的监督,水利部对水资源的管理,林业部对森林资源管理等。(2)区域环境管理,它主要是指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目标与环境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制定区域环境规划等,包括整个国土的环境管理、经济协作区和省、自治区的环境管理,城市环境管理,以及水域环境管理等。例如,海河管理委员会、准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委员会。(3)成立部一级专门职能机构,将国家分散的环保职权集中起来。新成立的“环境部”是我国中央环境管理部门;省、市级政府建立了地方环境保护专门机构,工业较集中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机构或由有关部门兼任。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环境管理部门虽有设置,但具体管理不到位。如:(1)部门分工缺乏合作。我国对“电子垃圾”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级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涉及的部门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门。主管部门是不明确的,多个部门皆有职责,而实际后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管理体制的不顺畅致使我国对“电子垃圾”的进口、回收利用处于无人管理的真空地带,洋垃圾危害不容小视。此外,主管部门角色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以致监管不力不公,甚至以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执法。(2)经济手段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门的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延伸责任(EPR)”制度是关于责任分配的主要制度。各国立法将传统的生产者责任扩展到产品的全部生命周期,包括达到使用寿命后的处理。这种制度可有力地促进生产者在设计产品时考虑其环保性能和可循环利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颁布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定》。而我国《循环经济法》去年才通过审议。(3)主管部门监管缺位对环境违法问题不作为,仅仅靠当事者的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三者的再监督参与,结合国家审计署的职能,施行环境审计。

(三)立法中的不完善

自《环境保护法》1989年修改至今近20年。面对日益恶劣的自然环境,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是覆盖领域不全,存在着一些重要的立法空白,如缺少土壤污染、生物安全、遗传资源保护、核安全等。而据报道,中国的入侵物种占世界危害性入侵物种的50%。在《环评法(草案)》第四条曾规定,“制定对环境有显著影响的区域开发、产业发展、自然资源开发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即将一定类型的政策列入环评范围。这本来可以成为我国纳入政策法律环评的契机,但最终被以“缺乏可操作性、缺乏经验、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等理由而在正式立法中删除。由于法规、政策的实施作用范围广,影响深远一旦有误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2,环境法律配套滞后,不易操作、原则性规定多,影响了法律的贯彻执行。在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大项目或污染重的项目,各级政府可以重视把关,中、小型建设项目却不在“评价”之列。而这些中、小项目不可能都建在园区,有些甚至紧挨居民区,却没有明确标准规定公众参与范围,使基层环保部门难以操作。3,许多新的制度与理念未能体现。排污权交易都没能在法律中规定。4,对当前环境问题针对性不强,缺少一部专门约束政府行为的环境法律。如地方保护问题等。5,环境法律法规中的处罚力度弱,缺乏强制手段,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江苏罚款的数额极其有限,最低的仅在1万元以下,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最高只可决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20万元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此处罚力度,对于大的项目犹隔鞋搔痒,客观上甚至有鼓励违法之嫌。

(四)行政上的局限性

我国环境保护法是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公众监督、公众参与为辅的“行政法”、“政策法”。环境保护法主要内容是确立国家环境基本政策、原则、制度、责任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在适用上的关系。然而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公众监督和参与制度则更是少之又少。以致政府权力过于集中成为我国现行环境保护制度的积弊所在,出现了以下一系列的问题:

1.环境职能部门的不独立性。环境保护部门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而经济部门和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增长为主要追求目标,双方差异导致冲突发生。如2005年水利部环保局信息权之争。环境保护部门在人事、财政、社会保障体制上无法独立于地方政府,而各级政府却有足够的冲动去提高GDP速度,确保经济发展,缓解财政压力,往往难以对环境问题采取强硬措施。使得在环境问题刻不容缓的境地下,环境行政部门仍然是名副其实的冷衙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权力能力明显不足。以致罚款多少,环保部门竟要和违法企业去商量的地步。

2.环保部门的权限设置不尽合理,处罚力度太小。例如,限期治理作为我国防治污染的一项重要措施,其限期治理的决定权赋予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环保部门只可以提出限期治理意见,而地方政府则可能为了某种利益而行政不作为,其结果是放纵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或破坏。在法律明确限期治理范围和条件下,既然违法排污企业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限期治理条件,就应当直接通过法律赋予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的权限;而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虽然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却没有明确参与范围。2005年全国有史以来最大的一场“环评风暴”的结局是一共30个违法开工项目全部接受了行政罚款,但具体数额不等。江苏7个30万千瓦以上的大型火电项目均收到“罚单”,最高的罚款10万元,最低的则为5万元。尽管“环评风暴”来得轰轰烈烈,但我们不竟要问,对投资数十亿元的特大电站项目,这样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谈何威慑力?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执法困局是近年来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的根源。

3.环境职能部门的垂直管理与区域化合作体制。由于环境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特征,所以对环境要求实行更加系统型管理及决策,设立高级别的协调和决策机构。我国环境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由不同的主体行使管理决策权,加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不同,缺乏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平衡和限制,最终导致环境破坏严重。环境行政管理体制设置只重视行政区划机构而忽视生态区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现有的一些综合治理机构,如太湖流域的综合治理委员、淮河治理委员会、黄河治理委员会等只不过是协调通报监测机构。根本无法监管,也不可能综合治理。作为监督者,要想实现有效的环境执法,环保部门就应该实行垂直管理。从区域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统一管理环境保护工作。当今国际区域合作的经验值得借鉴,如欧盟、美洲国家组织、2003年11月中欧环境部长级政策对话机制正式启动等。英商6000万欧元购买宝钢600万吨CO2减排量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

社会快速发展与污染加剧、自然资源减少相伴随,现有法律没有很好的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国务院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提出,环境保护要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只有在法律、财税、金融、信贷等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普遍地建立起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体制,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才更能有力和规范,才更能产生持久而深刻的影响。同时,环保部门的各项监管措施才更能有效得到落实并产生强有力的作用。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一)加快现有法律体系的完善与顺畅

我国已基本形成的环境体系偏重于污染后的治理,未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到实处。法律上虽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许可证等一些预防性制度,但这些制度本身的规定都不十分完善,缺乏必要的配套法规,并且也有浓厚的末端控制痕迹。如,“污染者负担”原则中对“污染者”的界定就是强调直接排污者,实际也是强调“末端控制”,将环境保护责任施加于“末端”,施加于污染物的处理、处置,不利于“清洁生产”战略的展开,难以把污染控制延伸到对原料、技术、工艺等生产环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状况,当务之急应着眼于:

1.在现行《宪法》中增加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可持续发展以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和环境保护是紧密联系的,他们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应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得到体现。1982年10月2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就指出:“每种生命形式都是独特的,无论对人类的价值如何,都应得到尊重,为了给予其他有机体这样的承认,人类必须受行为道德准则的约束。人类是自然的一部分,生命有赖于自然系统的功能维持不坠,以保持能源和养料的供应。”

2.重新审视《环境保护法》。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定已达20多年之久,经过几十年的施行,已与当今环境防治要求不相符合,应尽早修改。(1)立法目的二元化,即既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又要促进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很难把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后一目的占据了优势。有鉴于此,应明确环境保护法的终极价值目标是“人与自然和谐”。建议以“人与自然和谐”替换原第1条中“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确立有效的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体系,建立细化、可操作的责任追究机制。(3)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证环境政务公开,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4)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范围。(5)赋予公众环境诉权,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6)加大处罚力度,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权(限期、限产、停排、查封、扣押、没收),提高法定罚款上限(最高为100万元)。

3.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地位和其它单行法规的修订。(1)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从源头防治污染的关键,却势单力薄,收效甚微,环评范围狭窄。而放眼国外,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欧美一些国家开始将该制度扩展到战略层次。80年代末,战略环评开始为全球广泛接受,作用于战略实施全过程(政策、计划、规划、项目),新的环评体系逐渐形成。如今,美国政府已经编制了好几百部“战略环境影响报告”。而在我国如影视拍摄、自然保护区及名胜古迹的参观游览活动等,在目前都尚未纳入。不过,在地方法规中曾有一次不错的尝试。如2006年5月,黄山市依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黄山风景区管理条例》规定,在黄山境内景区拍影视剧必须先进行环境评估和论证,否则将被禁止拍摄。(2)环评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存在不足,客观上有鼓励建设单位违法之嫌。(3)部分单行法规急需修订。如《水土保持法》1991颁布、《矿产资源法》1996年修正、《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颁布,都早已不能适应现今生态环境急剧恶化的趋势。

4.环境经济政策。人的环境利益分为经济、资源、生态、精神四大类,环境与资源的使用是有价值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制定的《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在决策中把环境与发展综合起来(Integrationof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inDecision-making)。因此,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措施更为必要。具体要重视以下几方面:(1)调整税收政策。对“两高一资”产业高税收,对环保产品给予税收优惠,调整现阶段过低的资源税。(2)资本市场的调节。通过在金融信贷领域建立环境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可以有效地限制高耗能、重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和盲目扩张。此前,环保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推出的绿色信贷政策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3)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将环境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优化环境容量资源配置。(4)贸易政策调整。改变我国单纯追求数量增长,忽视资源约束和环境容量的发展模式,平衡好进出口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利益关系。(5)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改变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认识误区,将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进行综合考虑、综合决策。

(二)支持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紧密相连,是伴随着罗马帝国的出现而产生于罗马法当中,公益诉讼的实质含义是,“原告代表社会集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而”。

目下中国,以环境权为基础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限制较多,缺乏相关配套制度。例如以个人提起的带有公益色彩的案件一般难以得到受理或被驳回。如2001年10月17日,东南大学法律系施建辉、顾大松两位教师以观景台的建设破坏了“其享受自然景观所带来的精神上的愉悦”为由向南京市中院市规划局,要求其撤销对紫荆山观景台的规划许可,法院未予受理。

环境权的概念一般解释为: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有关国际文件中,关于环境权有不同的具体表达方式。《斯德哥尔摩宣言》(1972)规定:“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人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联合国《世界自然》(1982)规定:“人人都应当有机会按照本国法律个别地或集体地参加拟订与其环境直接有关的决定;遇到此种环境受损或退化时应有办法诉请补救”。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指出,人类处于普遍受到关注的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中心,应该享有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气成果的生活权利。在我国关于环境权法律中的依据有:《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将环境保护确认为一项国家职责;《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这些公民环境参与权的规定,不仅是确定了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和行使方式,而且为保障环境权的具体程序规定等制定提供了依据。

在确立环境权基础上,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就有了依据。公益诉讼的产生打破了原有原告需与损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规定,很是契合环境污染广泛性特点。对当下中国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1)推动环境保护法治观念的宣传。中国有息讼、厌诉的传统,致使法治观念淡漠,司法体制不健全、行政权力过于集中,有纠纷找关系的盛行。通过公益诉讼这种近似团体、集体诉讼的方式,由于其自身具有广泛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宣传环境保护理念。(2)公益诉讼可以限制公权力的行使,制约政府不履行环境责任以及履行环境责任不到位。(3)公益诉讼有利于预防利益损害、纠纷产生。例如,环境公益诉讼的提出,早于实际损害的发生,一条河流的污染可以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但是,如在实际人身受到侵权发生之前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提取救济,就能充分保护利益避免不应有的损害。据权威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自1998年以来,环境纠纷以每年超过20%的速度递增,光是2006年仅投诉到环保部门的环境纠纷就达40多万件。

如果相关部门不严格执行环评法,造成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系统破坏,公民或组织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对抗造成生态破坏的私人以及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抗渎职的政府部门,从而鼓励和激发公众参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性,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三)倡导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地制约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政府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权力。公众参与要求政府机关在做出有关环境的决定之前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予以适当的考虑。公众的不同意见可以帮助决策机关及早发现问题,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增加政府环境决策和管理的公开性、透明度,使政府的环境决策与管理更加符合民意和反映实际情况;同时公众也将能充分了解政府环境决策的理由和依据,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从而能够认同有关行政机关的环境决策,减少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使有关决策得到顺利实施。公众参与的方式是多样的,当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间环保组织NGO(非政府组织)成为政府和社会的桥梁。据介绍,我国目前民间环保组织已有2700多家,近年来这些组织日趋活跃,成为连接政府与公众的纽带。2004年,北京地球村等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26摄氏度空调行动”,倡议企业参与节能行动,该行动影响范围逐年扩大;2007年深圳出台了《民间生态公约》。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周建指出,民间环保组织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然而在环境教育宣传方面,缺乏具体的法规对NGO给予支持。根据环保总局宣教司就环保宣传制定的两次行动纲要(《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1996年—2010年)和(《2001年—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教育体系时,却把环境NGO排除在外,没有条款涉及到对环境NGO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同时,NGO也面临着身分的尴尬,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能依法进行登记。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却赋予了环境NGO的行政参与权。如泰国宪法第56条规定,对于那些有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计划,实施前,须经由环境NGO、高等环境教育机关的代表等构成的独立机关审议;德国对满足一定条件的环境NGO给与自然保护领域的参加权认定(主要包括意见表明权、专门家鉴定书的阅览权),如果权力遭侵害可提讼。与国外相比较,我国环保NGO差距依然十分明显,倘有充分的发展空间。

2.新闻媒体对环境的深度关注,使得破坏环境的行为裸的曝露在公从的视野下,为我们所熟知的有影响环境事件中都有媒体的身影。不久前围绕厦门有史以来投资最大的工业项目PX项目之争。最终市政府不仅邀请200名市民代表,面对面征询意见,且遵照了大多数的意见砍掉了巨大的环境隐患,让公众体察了政府对民意的重视。但若是没有媒体的广泛参与,很有可能我们只能在某一次重大环境问题反思中才能知晓PX项目。

3.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公众参与环保。减少和拒绝一些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如减少和拒绝一次性用品(筷子、杯子、纸巾、袋子)的消费;节约用水、用电、用油;反对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引导自愿环境管制措施。在企业认证方面,比较有影响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014000认证,欧洲的EMAS(生态管理和审核计划)认证等;在产品的生态认证方面种类较多,如德国的“蓝色大使”(BlueAngel)、北欧的“天鹅标志”(NordicSwan)、美国的“绿色印章”(U.S.GreenSeal)等;有的国家还有多个生态标签计划,如瑞典最常见的标签有nvironmentChoice和NordicSwan。

公众参与对环境决策的形成具有重大益处。而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并未真正建立,为使其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应当:1.通过立法,确定公众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环境行政管理决策的范围,明确细节。现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缺少明确的法律程序来保证公众参与的有效措施。环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不能只有专家、官员、少数开发商参与,因为他们往往有可能因私利达到妥协,公众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2.建立完善听证制度,把公众听证作为决策过程的必要环节。让各方的意愿和利益得以表达,以使环境决策趋于合理。如圆明园铺膜听证会,是公众参与环保的有益尝试。3.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完善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及环境状况公告制度,确立法定的环境与资源监测情况报告制度。调查表明,环境信息公开的指数全国最好的大概能达到60多分,但是全国还有上百个城市得分为零,包括污染非常严重的辽宁、吉林等地。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在2008年内的施行,将有望扭转这种糊涂账境况。

结语

环境法的基础是人的利益需求的多样性和环境满足人类多种需求的能力,环境问题发产生的本质原因是人类在追求和实现生存和生活质量的利益要求时单纯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环境生态利益所导致的。近年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表明公众基本生存权、健康权日益普遍受到侵害,突出了中国环境法制度体系的缺失和弊端,迫切需要修改现行法律体系,完善法制建设。唯有如此,才可确保每个人享有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以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活情趣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国家环保局200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07-06-19。

2.《国家统计局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通知2007-11-22。

4.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版。

5.董建辉:《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西北大学出版社2003版。

6.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版。

7.魏定仁:《宪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版。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2

一、引言 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关键。环境和发展研究已成为当今世界的重要课题。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随着一场与工业革命意义同样重大的“环境革命”的诞生,环境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正日益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从而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展最快的法律之一。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环保法是多部门法发展的结果,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发展,不仅使其成为环境法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使其原理成为环保法理论体系的重要支柱。 我国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随着我国现代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仅给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带来空前繁荣,也造成了许多环境问题。一方面使原本某些方面的立法空白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也使得原本环境法体系中的一些内容因不适应当前的形势而亟待修改。1下文将就我国现行的环保法的体系所存在的一些缺陷及产生这些缺陷的原因进行初步探讨,并提出有关建议,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环保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二、环保法体系的缺陷及原因 关于我国环保法体系的划分方法,可谓仁者见仁,作者见智。但普遍都认为环保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形成了以宪法关于环境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一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为补充,以及包括污染纺织、自然保护、环境纠纷处理、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法律、法规、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体系。2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而不断产生新的环境问题,且我国的环保法体系相当一部分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色彩,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上述这些缺陷日益阻碍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迫切要求加大力度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以下将从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出发,分别论述之: ㈠、体系外部原因所带来的缺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及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新的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不断出现,必然要求新的环保法的制定实施,再继之便是环境司法要适应新的环保法体系的要求。体现在外部层次上,即为立法上的空白,亦可称为滞后性。所谓滞后性,指环保法在时间上总是落后于环境问题的要求及实践发展。滞后现象已为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历史所证明。有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这种滞后性:3⑴、国家权力观念。环境问题只有发展到影响社会安定和发展时才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对象。⑵、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和环境意识。一般说来,环境意识落后于环境问题的发展程度,而环境意识在行政管理领域又直接制约着管理制度,这必然带来滞后性。⑶、反馈机制自身的限制。系统的复杂性,反馈环节的多元化及立法程序上的时间限制都会引起这种滞后性。从解决方法上看,滞后性只能事后进行完善,不可能从根本上避免。当然,立法时在现实可行性基础上充分考虑环境问题的发展趋势,使立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在实践中是可行的,也是可取的。 ㈡、体系内部原因所引起的缺陷 从环保法体系内部来看,作为体系组成部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改变都会相应地改变环保法体系的内容和影响环保法的执行。而且,从整体上看,我国现有环保法体系的结构还不完整,子系统不周全,导致系统功能不完善,使环境资源保护关系中的某些环节尚无适当的控制手段。具体说来有: 1、功能不协调。从实践上看,它表现为某一环境问题未被调整或进行了互相矛盾的调整,亦即有的环境法律系统间作用互相矛盾或存在空白点。初步看来,这有两个原因:⑴、系统结构不完整,某些应有的法律制度尚未确定。(这和立法的滞后性是有根本区别的)⑵、系统结构 不合理,有的制度间未能很好地配合。如排无收费和水源利用政策及市政工程管理等方面就存在着配合不周的问题。 2、有的子系统不符合技术合理性。环境问题首先作为一个技术经济问题而存在,其产生原因是各类技术的不合理运用,最终解决也只能依靠技术进步。环保法要产生有效的作用,它本身必须合理,即:⑴、内容满足技术合理性。许多制度是环境保护领域内技术规范的发展,应符合环境科学的规律和要求。⑵、结构满足操作技术合理性。环保法是通过法律对社会进行调整控制的一种工具和方法,必须有适应的结构和程序保证操作上的合理性,使之符合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的一般规律。4但是,目前我国环保法在这两方面或多或少存在某些问题,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公共参与问题、现场检查制度问题、“三同时”制度问题,等等。总的看来,作为技术性很强的环保法,在我国并未体现出这一特点,而更多的是一般的原则制度的规定。 三、环保法体系的完善 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这段期间也是政治、经济、社会变动最大的时期。环境立法问题就在这高度变迁的时空中,不断受到试炼,不断受到调适。由此而形成的环保法,也就因而带有浓厚的动态气息。现阶段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应从以下两方面考虑: ㈠、环境立法对完善环保法的前提作用 这里所讲的立法,仅包括制定新的法律规范。没有环境立法,就没有环保法体系,环境司法更无从谈起。因此,完善环境立法是完善环保法体系的一个前提条件。而“立法的发动、进度及内容未必单纯是事理与民意的结果,而会因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静态结构和动态发展而有不同的演变。”5目前,尽管环境立法领域空前活跃,但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来看,还未能完全跟上。因此,加强环境立法,完善环保法体系,促进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是一个十分迫切的任务。 鉴于环境问题的四项特色即科技关联、利益冲突、隔代平衡、国际关联,6当前加强环境立法,完善我国环保法体系,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⑴、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规律。环境立法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的生存环境。因此,环境立法要突出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与发展。⑵、环境立法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环境问题使经济发展的产物,各国实践证明,只有发展经济,才能最终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环境立法时,要充分体现经济规律的要求,以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的发展,用法律来教育人们提高对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关系的认识,以环保来促进经济的发展。⑶、环境立法要体现“地球一体”的观点。在国际关联的特色之下,环境行政容易衍生外交、国防及国际势力介入等现象,造成环境问题的复杂化。7故环境立法应从整体角度考虑环境问题,把我国的环境问题纳入世界环境问题的范围内进行考虑。 此外,在立法的进程中,应见贤思齐,认真学习环保先进国家的制度和经验,并可以有条件地援用欧美、日本等国环境法律所通用的管制手段,以便及时、高效地解决环境问题。 ㈡、健全现有制度,协调体系内部的功能 1、从技术上完善现存的相关制度。这是改善环保法体系的重要措施。首先,应加大处罚力度。可适当引用不同程度的刑罚,但应认识到环境问题多元因应的执行手段中,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且适用刑罚不得背离环境问题的特质与刑罚最后手段的定 位。其次,应加强科技在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事实上科技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途径。建议在现行环保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中加入“科技促进”一项,以彰显科技的重要性。再次,“公共参与”这一原则在立法中虽得 到体现,但在现实的决策运行中,却往往抛开公共力量而自行决策,或多或少地损害了公共的利益。故有必要将公共参与落实到实处,如通过听证、质询、述职等途径将之制度化。但同时也应注意不宜一味主张多参与,而应在参与的时机、范围、方式与效力上,妥为规划,并由整体的角度出发,健全相应辅助措施,以免造成公共参与的错置。 2、协调各制度的功能。各制度的协调依赖于其内容衔接和控制手段的协调,即⑴、内容衔接,不留任何空白点,控制环境行为的各主要方面和环节。⑵、内容协同,功能协调,制度间不应有矛盾点。这是由环保法体系内部各组成部分具有共同目的性所决定了的。 显然,当前形势下,要完善我国的环保法体系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必须加快法制建设的进程,以求更有力地促进经济的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作者单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1 韩德培著:《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第三版第61页。 2 陈泉生著:《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12月第一版第55页。 3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4页。 4 胡保林、曹叠云、杨延华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2月第一版第78-84页。 5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73页。 6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88-91页。 7 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4月第一版第90页。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3

我国对资源环境审计的环境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相关理论自21 世纪初期才逐渐被人们了解和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我国在资源环境审计环境理论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刘达朱、王本强、陈基湘( 2002) 率先研究了政府环境审计产生的原因及实施的技术方法,把政府环境审计的产生主要归于外部条件。张以宽( 2003) 教授提出了审计环境应由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科学技术和文化环境四个部分组成的观点。姜毅( 2003) 从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社会、文化教育环境等方面研究了各项审计环境的影响,认为环境审计存在于特定的环境之中,并在特定的环境之中发展。刘志军( 2006) 指出构成环境审计环境的因素可以分为环境审计环境的正面影响因素和反面影响因素,认为由于客观条件的变化及人为因素导致的环境资源状况急剧恶化也会成为促进或刺激环境审计发展的外部环境因素。

与其他环境审计理论要素的研究相比,我国当前的资源环境审计环境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较注重环境审计环境的重要性及构成要素的研究,而对资源审计与环境审计环境的整合研究、资源环境审计环境对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具体影响关注不够。即使有些成果较为全面地提出了环境审计环境的构成要素,但对各要素的研究也不够系统和深入。本文对资源环境审计环境的要素结构与理论定位进行审视,对资源环境审计环境的具体影响及优化机制进行了初步研究。

二、审计环境的二维透视: 要素结构与理论定位

( 一) 资源环境审计环境的构成

1. 资源环境审计环境的内涵

界定资源环境审计环境,既应考虑资源环境审计的外部因素,也应考虑其的内部因素。从资源环境审计的产生、发展,实施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来看,外部的经济增长及与之相关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资源耗竭,社会发展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心理、社会文化、环境价值观与社会承受度,以及国家治理与政治文明要求下生态文明、法制文明的等的外部环境是其主要推动因素和影响方面。因此,资源环境审计的环境是促进资源环境审计产生、推动资源环境审计开展、影响资源环境审计质量、决定资源环境审计报告利用的外部要素的总和。

2. 要素构成

资源环境审计的环境包括经济环境、制度环境、生态环境、社会环境、政治环境等要素。经济环境是指是指与资源环境审计相关的基本经济核算体系以及经济增长模式。制度环境是指与资源环境审计相关的所有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依据的总称。主要包括: 资源环境保护政策; 法令法规,如《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审计法规等; 有关环境保护的惩罚性措施、奖励性措施; 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相关规定; 技术标准和经济标准,如资源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生态环境通常是指人类所处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湿地、草原、自然保护区、重点物种、水资源等生态系统。社会环境是指与资源环境审计相关的社会文化、教育水平、生态文明理念及社会关注度等因素。政治环境是指与资源环境审计相关的政治体制以及对地方政府、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机制。

( 二) 在资源环境审计中的合理定位

1. 资源环境审计环境具有可认知性

资源环境审计环境是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客观环境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是人们借助于一定的方法,通过对资源环境审计外部因素分析概括而得出的结论,它能为审计人员及社会公众所认知。

2. 资源环境审计环境是资源环境审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

资源环境审计是一个大系统,包含了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如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审计依据审计环境等。从资源环境审计环境本身来说,它也是一个与资源环境审计相关联的综合系统。其中,资源环境审计的环境是资源环境审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在其审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3. 资源环境审计环境是研究资源环境审计理论的重要基础

研究审计环境是为了使审计目标与其相适应,使审计的发展与它所处的审计环境相适应; 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资源环境审计的实践活动也应适应环境的变化而进行不断地修正。以资源环境审计有关环境为基础进行研究,不但能使理论保持适用性,而且能使理论最大限度地发挥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因此,无论是资源环境审计理论、还是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应以资源环境审计环境为基础展开。

三、审计环境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影响

( 一) 对资源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影响

1. 推动资源环境审计理论与其他学科的结合研究资源环境审计环境涵盖政治、经济、制度、社会、生态等多个因素,但又不拘泥于这些环境因素。如此众多的环境要素所涉及的学科是多样化的,既涉及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又涉及环境工程学、资源环境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如何使资源环境审计理论与其环境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加强资源环境审计与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环境工程学、资源环境经济学、统计学等学科的相互渗透。

2. 推动资源环境审计基本理论、规范理论、应用理论的深入研究,提高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在2013 年5 月份的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再也不能以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在这种环境下,审计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如何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发挥作用以及如何建立与目前经济、政治、组织内部等环境相适应的资源环境审计模式,需要我们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基本理论、规范理论、应用理论进行深入研究。特别是强化资源环境审计目标、主体、依据、业务范围和审计事项、方法、环境责任审计等方面的研究,以提高研究成果的实用性。

3. 推动国际资源环境审计研究向纵深发展

我国已经加入《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50 多项国际环境公约。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如何使中国的资源环境审计真正融入国际社会,需要进一步明确国际资源环境审计的学科定位,并对国际资源环境审计实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把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源环境审计的发展历史、现实状况、审计技术、未来趋势搞清楚。

( 二) 对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影响

1. 经济环境和生态环境对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影响

近10 年,我国的GDP 增长率保持了7. 5%以上的高增长,而经济增长的粗放型、资源依赖型与环境消耗型特征使生态、资源与环境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与经济高增长相伴随的是环境污染的加大与环境保护支出的相应增长。根据环境染污与经济发展的库兹曲线,发达国家通常在人均GDP 达800010000 万美元时出现环境拐点,以韩国为代表的新兴工业化国家,人均5000 美元时环境就开始好转了( 於方、蒋洪强、王金南,2004) 。到2011 年,我国人均GDP 达到5500 美元,应当出现环境污染的拐点,即使按照发达国家标准,以每年7. 5%的GDP 增长率和目前的人口增长比率和汇率,到2016 年我国人均GDP 将超过8000 美元,也应出现拐点。然而,根据渠慎宁、杨丹辉( 2011) 的测算,不加干预情况下,我国环境污染排放的拐点大致出现在2023 年前后,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

究其根源,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遵循传统国民经济核算模式以及粗放的经济增长模式,忽视了环境经济核算与评价,这使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速度严重失衡。现实状况要求我国需要大力开展资源环境审计,以审计推动环境治理,通过其监督、评价、信息公开、宏观调控等职能,促进经济转型与经济结构调整,使环境污染的拐点尽快出现。

资源环境审计的范围十分广泛,审计关注对象较多。涉及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划、实施,中央与地方的产业政策,矿产资源的规划、开发、利用活动,地方政府负责人的资源环境保护责任,政府环保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环境管理与治理; 区域污染( 如海洋、河流) 与大气污染的治理,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门、能源供给部门等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供给行为; 湿地、草原、自然保护区、重点物种等生态方面的等。受审计内容和对象的多样化影响,资源环境审计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方法也会有很大差异,这促使审计人员应具备多方面的业务知识,具体包括审计、会计、环境经济学、管理学、法学、计算机、统计、环境工程技术等。

2. 政治环境对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影响

Thompson 和Wilson ( 1994) 指出,在过去,环境审计的主要驱动力是担心被起诉和满足监管方的要求。环境审计被视为组织为识别和减少负债的一项活动。随着对环境问题认识的增加和环境治理成本的加大,环境审计的驱动力增加,政府、机构所有者、利益相关者等都对环境审计给予了不同的关注。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提到,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时,应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但该规定仍然是以经济责任为主,并未细化环境责任的内容。这样,可能导致政府主要负责人难以重视资源环境审计、企业领导在配合资源环境审计中产生道德风险,使资源环境审计难以向纵深发展。

另外,资源环境审计实践同样受到我国政治体制的影响,如审计机关实行同级政府领导和上级部门的双重领导模式,导致审计在组织、经济和人事的配置方面都依附于政府,可能削弱资源环境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现行国家公务人员的管理模式,使政府审计编制极为有限,导致审计机关在安排繁重的资源环境审计任务时左右为难。

3. 社会环境对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影响

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部分大中城市大气污染问题突出,部分城市空气污染严重,雾霾等极端恶劣天气增多。环境污染给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带来严重危害,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社会公众进一步警醒,人们对资源环境问题的关注度进一步提高。以某公司对北京市2013 年第四季度热点问题的调查为例,污染问题已成为北京市居民关注的首要问题,提及率59. 05%,较上季度提高了近13 个百分点。与2013 年第三季度相比,污染问题从第4 位升至第1 位。

面对人类的日益觉醒,Stanwick ( 2001) 认为,环境审计的角色在过去二十年变得越来越重要,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开始认识到环境审计可以帮助他们管理环境风险。随着社会公众对资源环境问题的逐步关注,无形中推动资源环境审计在确立总体审计目标和具体审计任务时,主动向社会公众关注的方向发展。如审计署2009 年的《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要求逐步扩大资源环境审计领域,逐步将审计范围从土地资源和水环境审计扩展到海洋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和生物多样性等领域。而世界审计组织环境审计工作组1995 至2012 年期间所进行的7 次问卷调查的结果也表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的数量在逐步增加,资源环境绩效审计得到积极发展。

4. 制度环境对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影响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环境管理方面尚存有很大的差距。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立法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评价的技术标准和经济标准等等,但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专门的资源环境审计评价指标体系、资源环境会计与财务制度和资源环境审计的专门法规; 很多被用于资源环境审计依据的法规并非为资源环境审计而制定,也很少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专门对资源环境审计事项进行规范。这就客观地导致目前的资源环境审计因缺乏统一的、权威性的标准与评价体系,只能以资源环境资金审计为主,即使是加入了绩效审计的内容,但还没有全面提升到绩效审计的层面。统一规范的审计标准与评价体系的缺乏,不仅导致审计尺度的不一致,审计依据及评价意见的权威性不强,还可能影响被审计单位对于审计结论的最终接受程度。由于缺乏上述评价体系与标准及相关的操作指南,资源环境审计的质量控制也比较难,很容易产生审计风险。

四、资源环境审计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 一)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核算体系

通过推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压缩过剩产能来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具体包括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支持退出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转型发展,降低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利用,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产值及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重,克服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同时,国家发改委可会同国家统计局、环保部、国土部、财政部共同构建绿色GDP 核算框架,为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和资源环境审计监督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 二) 改革审计模式以及对地方政府、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机制

为增强资源环境审计独立性,建立自上而下的审计模式; 在人员配备方面,中央与地方编制委员会可适当扩大人员编制,以减缓审计编制与审计任务不相匹配的问题。同时,为弥补审计人员对资源环境问题进行审计、评价存在人员或技能不足的困难,可建立资源环境专家库,吸收资源环境专家参与审计。修改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2010 年12 月) ,明确企业、政府党政领导人的具体资源环境保护责任及相关处罚的具体规定,同时改革对地方政府、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机制,弱化对传统GDP 的评价考核,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建立终身追踪问责制度,在官员调任后仍能追究其执政过程中的资源环境保护责任,以提高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资源环境审计的重视程度。

( 三) 优化社会环境,建立健全资源环境审计依据,推动资源环境审计的良性发展

研究表明,人们的资源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理念将对资源环境审计的发展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 毕颜杰,2004) 。为此,需要借助政府教育机构和宣传部门的推动,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培养人们的资源环境意识生态文明理念,为资源环境审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未来一段时期,国家立法部门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现有资源环境审计依据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单独的资源环境审计准则、资源环境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制度。未来的资源环境审计准则应涵盖资源环境财务审计、资源环境绩效审计、资源环境责任审计的范围和事项,可分为国家资源环境审计准则、内部资源环境审计准则、社会资源环境审计准则。对于资源环境会计准则及财务管理制度的构建,建议由财政部牵头,与理论界和有关部门共同探讨在我国建立与西方国家相似的宏观资源环境会计准则和企业资源环境会计准则及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资源友好型与环境节约型”两型社会建设的推进,环境会计工作的开展提上了议程,但我国环境会计还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国内的专家学者对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的许多内容还存在诸多争议。环境会计的开展必须结合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建设节约型社会为背景,以对环境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差异性分析为基础,构建环境会计的基本理论框架。 

 

资源、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出现了经济发展与自然、生态不协调的局面,可持续发展概念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的。建设“资源友好型与环境节约型”两型社会就是将可持续发展上升为全局和战略高度。由于传统会计没有把环境支出与收益纳入其核算体系,因而在目前建设两型社会的背景下,传统会计面临的挑战愈加严峻。环境会计理论和实践是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在保证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核算和监督企业经济活动,反映企业经营和环境之间的能量交换和价值转移。目前发达国家在环境会计研究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但在我国,由于环境会计仍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作为wto成员,我国企业要应对残酷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经常以可持续发展恶性循环、生态环保为理由和目标,制定严格的强制性技术标准,通过立法手段把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拒之门外。同时,我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投资所在国也很可能要求我们提供与自然和谐有关的环境核算资料。因此,会计学的一个分支——环境会计的开展势在必行。 

一、环境会计的涵义 

环境会计,是将会计学和自然环境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计量手段和属性,以有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研究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的关系,并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给社会资源造成的收益和损失进行确认、计量、揭示、分析,以便为决策者提供环境信息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它是在环境资源恶化和批评传统会计的基础上产生的。从基本属性上看,环境会计实际上是环境科学在会计学科中的渗透。它的研究涉及自然、经济、技术、社会各方面的因素,不仅与会计学、环境学有直接关系,而且与哲学、心理学、物理学、数学、逻辑学、化学、生物学、技术科学、管理科学、法学等许多学科在内容上有广泛的交叉渗透。 

二、环境会计发展现状 

(一)理论界已意识到环境对会计的影响力 

由于国际社会各种努力的启示,也由于人们越来越重视环境问题,近年来,我国许多会计学者也展开了对环境会计问题的研究,我国已经认识到环境会计的重要性,大家开始关注环境会计问题。 

(二)环境会计理论与实务还很不完善 

我国现行用于指导企业会计和报告实务的法规主要有财政部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行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执行的信息披露规则和准则。但这些法规、制度和相应的企业会计与报告实务对于环境问题基本上没有涉及。1998年《我国企业环境会计实务调查分析》介绍了对500家企业的环境会计实务方面的调查,结果表明:被调查的企业在环境会计的确认、计量方面混乱,对公布环境资料持低姿态,很少进行定量分析;公布的环境资料不全面且可比性差,看不出花费的资金、取得的成果和规定的指标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我国环境会计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很不完善。 

三、环境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 

据研究,过去的20年,我国经济增长的gdp中,至少有18%是依靠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透支”获得的,人们很少在生态平衡问题上考虑并实现可持续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各企业对自身所拥有的、使用的自然资源,对环境资源的污染破坏、补偿恢复等按照有关原则进行确认、计量并反映到财务报表中。从而促使企业以理性的观念,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重视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提高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因此,构建环境会计理论体系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环境会计的核算对象和目标 

1、环境会计的核算对象。环境会计的对象大大突破传统会计资金运动的范畴,它考虑除资金之外的资源环境、整个社会生产消费以及生态循环价值。在环境会计下,会计要素需重新界定,资产中应增加“自然资源环境资产”,即全世界所共有的“特定财产”:空气、水、海洋、矿产资源、臭氧层等;负债中应将企业承担的环保社会责任加以确认,如企业应交纳排污费、发生环境损害尚未支付的债务、按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环境费用、涉及环境污染的或有事项等;所有者权益中应将“自然资本”加入其中;收入要素中应加入企业在推行环保政策、积极治理污染时所享受到的国家给予的补贴、奖金和税收减免,回收的“三废收入”其他单位和个人缴来的环境损害赔偿费或罚金收入,以及实施环保措施后企业形象、信誉度的提高而带来的社会效益等;费用中应包括社会成本、环境成本,以及耗用资源和排污而被征收的生态环境补偿费、治理费、环境研究专项开发费。从而避免企业对自然资源的无偿占用和耗费,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造成企业虚增利润的情况。 

2、环境会计的目标。环境会计的目标可分为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是促进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经贸、文化、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和物质循环规律,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力争做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具体目标是通过会计核算、确认和计量一定会计期间的投入与产生,尽可能地为社会各部门提供有关企业环境目标、环境政策、环境规划以及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贡献等方面的信息。 

(二)环境会计的假设和原则 

1、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环境会计的基本假设同传统会计的四个基本假设相同,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假设。所不同的是,由于环境会计的核算对象比较特殊,使得“货币计量假设”发生变化,即环境会计以货币计量为主,同时辅之以实物、指数、百分数等其他相关计量尺度,甚至可以用图表和文字叙述加以说明。

2、环境会计的一般原则。创建我国的环境会计除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还应遵循政策性、社会性、充分披露等原则。政策性原则是指企业进行环境会计核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资源环境的政策和法规,处理好企业与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社会性原则是应提供充分揭示企业在环境方面的社会责任的信息,并按照社会利润来评价企业。充分披露原则要求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必须全面、公正地反映企业对生态环境的作用、保护或污染、损害等情况,不得有意忽略或隐瞒重要的数据资料,使信息使用者发生误解。 

(三)环境会计的确认与计量 

1、环境会计的确认。环境会计的确认是将涉及环境的经济业务作为会计要素加以正式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的辨认和确定过程。例如,将“自然资源环境资产”确认为资产要素,将“环境损害费用”确认为费用要素等。 

2、环境会计的计量。环境会计计量是为了将涉及环境的经济业务作为会计要素加以正式记录并列入会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其计量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的计价上,这其中存在许多无法用货币计量的经济事项,如臭氧层等;有的也无法用历史成本计价,如企业生产给环境造成污染所发生的延时治理费,再用历史成本去计量就不适用。因此,需要对环境会计的计量方法特殊处理,大胆创新。实行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多种计量单位并用原则,再借助于价格替代支付意愿、接受意愿和数学模型等。 

(四)环境会计的信息披露 

环境会计报告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原有会计报表中增加环境会计诸因素的揭示与披露;另一种是独立设置环境会计报表。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环境会计报表模式。因此,我国应在传统会计报表内增加有关环境会计的核算资料,再辅之以报表附注、文字说明等,揭示企业基本的环境会计信息。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应增列“自然资源环境资产”、“自然资源环境资产损耗”科目等;负债方增列“自然资源耗费”、“环境保护支出”科目等;所有者权益方增列“自然资本”科目等。在损益表中增列“环境收入”、“环境预防费用”、“环境治理费用”、“环境损害费用”等。 

四、开展环境会计工作的改进措施 

要改变我国环境会计的现状,健全环境会计体系,在理论研究和实务两方面予以推动的同时,还必须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来予以保证。 

(一)建立适应的会计理论导向 

要求政府恰当地引导会计理论在环境会计方面做些研究,可以成立由会计、环境资源、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机构,对环境会计理论、自然资源成本、环境影响成本、市场规则变动、法律体系变动等一系列有关问题进行研究,促使环境会计理论早日与会计实务相结合。 

(二)健全会计法规,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增强实务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避免各行其是,其具体做法:一是修改《会计法》。要将环境会计的核算和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环境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完善会计准则。要将涉及环境的内容列入会计要素,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以防止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短期行为。三是建立环境会计制度。要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进行设计,使环境会计具有可操作性。 

(三)给出资源明确的价格信号,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 

首先,国家对于资源的使用,应坚持有偿原则,尽量不采用或少采用免费(税)的形式。对有限的资源免费消费、无偿使用,无疑将导致资源的耗尽和环境的恶化,同时也不利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核算与披露。其次,应形成合理的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的宏观调控作用。环境会计要将总成本理论应用于环境会计实务,这样商品的成本中加入了资源成本,会使商品价值得到客观反映,使各种商品的比价能反映资源成本。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是价值规律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客观要求。 

(四)加强对环境会计的宣传教育 

实施环境会计不仅是一个会计问题,也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应加强公民的环保意识教育,加强学校环保基础知识教育,在中小学增设环保常识课,在财经院校增设环境会计、环境审计课;加强在职会计人员的环境会计培训工作,加大对环境会计的宣传力度。 

(五)进行环境会计试点工作。 

在加大环境会计理论研究及实施力度的基础上,遵循由简入繁,从易到难的原则,从相对明确、简单和易于了解的环境会计核算科目入手,在部分地区、部门试行。结合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产业和产品、不同的地点和不同的时期选择不同的核算内容和标准;同时,可以采取“双轨制”,将现行的会计核算体系和探索性环境会计核算体系并行,在取得切实可行的经验后,再进一步深入研究推广实施。 

参考文献: 

1、朱玉广.论环境会计[j].管理科学文摘,2004(5). 

2、胥卫平.论环境会计的内涵、职能和工作内容[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1).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5

一、关于资源承载力的概念

资源即资产的来源,是人类创造社会财富的起点。资源按其来源可分为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环境资源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资源。随着工业化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人类开始意识到自然资源是有限的,尤其是“石油危机”的出现,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认识。资源承载力的概念开始应运而生,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关注。但是关于资源承载力,迄今仍没有一个公认的确切定义,一般资源承载力是指:一定区域、一定物质生活水平条件下,某资源持续供养人口数量的规模。综合对资源承载力的定义,大概有以下几种类型:(1)“数量”式。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定义,如在自然资源或环境对人类的承载力领域,Abemethy将承载力定义为在不造成物理、生态、文化和社会环境退化的情况下所支撑的人口数量;(2)“负荷”式。如Catton将环境承载力定义为“在不导致系统退化和影响未来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某特定环境能够持续性地或永久性地支撑的最大负荷”,可采用人口数量与其总需求量的乘积来表示。(3)“速率”式。如Rees将人口承载力定义为在不轻易地影响相关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功能完整性的情况下,特定的环境能够无限期地支持的最大资源利用速率和废物产生速率,即最大负荷。(4)“能力”式如唐剑武等将环境承载力定义为“在某一时期、某种环境状态下,某一区域环境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支持能力的阈值”。尽管资源承载力定义多种多样,但其内涵基本一致,其研究的共同出发点是从资源制约的角度进行资源承载力的研究。

二、关于资源承载力的类型

尽管资源系统包括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3个子系统,但目前有关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然资源领域,其中以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研究历史最长。80年代后期考虑到土地承载力研究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学者们转而研究水资源承载力,后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资助下,开始了包括自然资源、能源以及智力、技术等在内的资源承载力的研究。

(一)土地资源承载力

土地作为人类活动、生存和发展的场所与空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因此土地承载力一直是承载力研究的重心和核心。

1.土地承载力的概念。土地承载力是指在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利用当地的资源以及技术等,在保证与其社会文化准则相符的物质生活水平下,能够持续供养的人口数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2.土地承载力研究的进展

土地承载力研究最早是由人口学家展开的。到上世纪20年代,帕克和伯吉斯提出了土地资源承载力的概念。1970年以前的土地承载力的概念大多是生态学上承载力定义的直接延伸,由于只考虑区域土地的粮食供应量所能养活的人口,而不考虑其反馈作用,因此只能对某个时期该地区所能供养人口数量作出粗略的估计。下表列出了国内外对土地承载力研究的主要成果:

综上所述,土地承载力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单因子分析法、农业生态区划法(AEZ),多目标规划法、系统动力学法。

纵观以往对土地承载力的研究,可看出具有以下局限性:(1)传统意义上的土地承载力研究以耕地为基础,以食物为中介、以人口容量测算为目标,研究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下,依靠本地区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所能承受的一定消费水平下的人口量,这在一定意义上难以揭示区域人地关系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复杂关系。(2)土地承载力研究面对的将是一个包括人口、资源、环境在内的生态经济系统中所有组分的和谐共存关系,不是生态经济系统中某一子系统,更不是子系统中的某一组分。(3)以往土地承载力研究中往往将区域土地承载力系统作为一个孤立封闭的系统,这使得区域现实的土地生产潜力和区域实际能提供的食物量可能相差很大,再加之人口大规模的区际流动,从而导致由土地生产潜力计算的承载能力可能远远偏离区域实际承载能力。

(二)水资源承载力

1.水资源承载力的概念。水资源承载力(Water Resources Carrying Capacity,WRCC)是承载力概念与水资源领域的自然结合,目前对区域水资源承载力的定义,国内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分析这些定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徐有鹏提出,水资源承载力指在一定经济技术水平和社会生产条件下,水资源供给工农业生产、人民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用水的最大能力,也即水资源的最大开发容量。施雅风等认为,水资源承载力是指某一地区的水资源,在一定社会历史和科学技术发展阶段,在不破坏社会和生态系统时,最大可承载的农业、工业、城市规模和人口的能力。刘昌明在“水与可持续发展”一文中指出,区域水资源的承载能力是提供给社会与经济的潜在水量中对工业、农业、城市等部门发展支撑的那部分水量。

2.水资源承载力的研究进展。区域水资源承载力(Regional Water Resources Carrying Capacity)的理论研究,国际上单项研究的成果较少,大多将其纳入可持续发展理论中。在国内这方面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对水资源承载力的研究才逐渐成为资源承载力研究的主流。其中以新疆水资源承载能力的研究为代表。我国对水资源承载力的模型研究可以在下表中做一总结。

(三)环境资源承载力

1.环境资源承载力的概念。环境资源承载力概念是随着人类对环境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环境科学的发展出现的,其理论雏形源于环境容量的概念。根据承载介质的不同,环境容量又可分为土壤环境容量、水环境容量和大气环境容量三大类。由于环境容量仅反映了环境销纳污染物的一个功能,因而,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狭义的环境承载力。

2.环境资源承载力的研究特点。环境承载力的大小可以以人类活动作用的方向、强度和规模来加以反映,有以下几个影响因素:(1)环境标准。环境标准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制定的强制性的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制定环境标准的目的是为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护生态平衡,保护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2)环境容量。从前面对环境容量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环境容量大小与区域环境质量有着密切关系。环境质量优越的区域环境容量就相应较大,反之亦然。(3)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环境承载力主要是针对污染物而言,所以这里的人类生产生活方式主要是指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生产技术、环境控制措施、生活习惯等。

三、关于资源承载力的分析评价方法

定量化是承载力应用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承

载力概念具有可操作性的保证。从长期发展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定量化方法:(1)替代指标(Alternative lndicator)或指标体系(1ndicator System)法。(2)系统动力学法(SystemDynamics)。(3)多目标决策分析法(Multi―objective DecisionMaking and Analysis)。主要是从多种资源的限制作用和(或)多个目标来分析特定区域的土地或环境承载力。(4)专家系统法(Expert System Approach)。主要是采用专家系统并通过建模来实现承载力的分析和计算。(5)营养需求法(NutritionDemand)。主要是在应用生态学领域中得到应用,根据特定环境所能提供的营养物和动物生长的营养需求之间的平衡关系来确定承载容量(6)问卷调查和计数法(Questionaireand Counting)。主要是应用于旅游和娱乐承载力方面。目前也出现了采用定量化模型来计算旅游承载力的趋势。(7)生态足迹法。生态足迹分析法从需求面计算生态足迹的大小,从供给面计算生态承载力的大小,通过对这二者的比较,评价研究对象的可持续发展状况。

四、关于自然资源承载力问题研究的展望

承载力作为一种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的度量工具,在长期的争论中,已经对唤醒人类环境意识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但总体上看,无论是理论探讨还是实证计算,承载力研究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尚未形成从基本概念到量化方法的完善的理论体系。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对于承载力的概念和内涵尚未形成共识,以及能够准确描述人与环境或物种与环境之间关系的定量化方法尚为缺乏。纷繁芜杂的承载力定义甚至足以使专门研究承载力的学者都感到困惑,连对承载力本身存在与否都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一些主流的经济学家甚至认为地球并不存在承载极限。

目前,在对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上呈现出几种学科和种类偏好:从研究角度上来看,资源承载力研究可分为总体资源承载力研究和各子资源承载力研究。总体承载力主要通过生态足迹法和相对承载力评价法对承载力进行评价,有些还会通过评价进而拟和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曲线。但是,自然资源的复杂性决定了各种自然资源的范围和内涵难以界定。同时,他们对经济发展有着内在的关联和制约关系,很难明确二者的关系。因此,这方面的研究还处于尝试性研究,尚未得出成熟的结论。

对各个子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环境等资源的承载力评价上,其中大部分研究以人口作为承载对象。也有部分研究以经济规模作为承载对象,但研究重点都是放在承载力指数的计算上,对相关经济发展问题的研究和政府政策的建议相对较少。在量化上,当前的承载力定量计算方式大都基于人口(生物)、环境及其关系的假设,采用线性方法求解,因此很难反映真实的现实情况,即使是系统动力学的非线性方法,也不能有效地刻画人口和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加之承载力概念本身具有很大的动态变化性和不确定性,更加大了量化的难度,降低了量化结果的可信度及其对政策和管理的作用。

资源承载力的概念虽然源自国外,但是国外对于单个资源承载力的研究以及和经济问题协调发展的专门研究并不多,它一般仅与其他自然资源一起在可持续发展文献中得到了宽泛的探讨。这在于:第一,承载力是一个难以证明的、非规范性的、客观性和主观性相统一的概念,依赖于研究或管理目标、外界技术及人类活动输入等因素的条件性极限,具有较大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难于量化和对政策决策起到实际的作用;第二,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资源相对比较丰富,其对污染问题的关心一般要甚于资源量的问题。我国的资源承载力研究始于对土地资源承载力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后期,对水资源承载力的研究逐渐成为资源承载力研究的主流。总体上看,我国资源(环境)承载力研究吸收了国外的研究成果,一般偏重于应用和量化方法的研究,对概念的系统探讨较少。在概念上主要是借鉴了FAO和UNESCO对资源承载力的定义,在量化方法上则吸收了《增长的极限》中所提出的系统动力学方法。

环境资源法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在旅游开发的热潮中,存在以牺牲旅游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旅游大发展的众多问题。本文对我国旅游业发展中存在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与对策。

旅游,从个人活动、群体行为发展到当今的现代旅游业,已经成为涉及旅游资源、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活动等的生活方式。旅游资源是指能够吸引旅游者并能为旅游业利用而产生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自然事物。在旅游业发展中,旅游资源处于基础地位,既是旅游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又是旅游实践中吸引旅游者的直接条件和因素,更是旅游消费的客体对象。不论是旅游资源还是自然旅游资源,都是建立在良好生态环境基础之上的。

一、旅游资源开发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1.旅游开发对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的影响

非生物类旅游资源包括水体、大气与气候、土壤与岩石等,既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载体,又是构成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最基本要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游客、车辆、物资等大量涌入旅游地,旅游区出现了水质恶化、大气污染、土地板结、岩石(山体)坍塌等现象,这些对旅游资源构成了严重威胁。旅游对资源与环境的破坏,尤其表现在水体资源与环境方面。

2.旅游活动对生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地球上有丰富的动植物资源,不但可以单独成为人类的旅游产业开发和利用对象,而且还与非生物类旅游资源组合,构成了文化旅游资源的重要依托或自然生态旅游资源的总体系。

二、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旅游地生态系统是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同一体。与其他生态系统构成因子一样,一方面旅游资源与环境的演变同样也必须遵循生态学的基本规律。根据美国生态学家哈定和小米勒提出的生态学三定律,可得出三个结论:

1.旅游地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事物(包括旅游资源及其各个构成因子)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的影响也不是孤立的。

2.旅游活动不能对旅游地生态环境中的生物化学循环有任何干扰。

3.旅游活动影响旅游资源与环境后会产生无数效应,其中许多效应是不可逆的。这三个基本结论给我们提出了对旅游活动进行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景观生态学的理论,在旅游地这个生态系统中,由于旅游区划而对旅游资源进行的分割构成了不同类型的景观单元(即斑块),这些景观单元的空间格局随着生态过程的作用而不断改变。

三、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制度体系

通过立法建立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实现对旅游活动的规范管理,是当前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立法必须建立在深入研究旅游活动对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基础上,必须以生态学理论为,遵循资源与环境演变的自然科学基本规律,这样才能保证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达到制定这些制度的根本目的。

1.旅游规划制度

旅游规划是指运用适当的经济、技术手段,对旅游区的旅游资源、资源、资金与物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以确定区域旅游资源的经济开发目标,实现旅游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协调。

2.旅游资源与环境影响的评价

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最早为美国所创设。《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规定,对环境质量具有重大作用影响的联邦建议、立法方案和重大联邦行动都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包括该建议或行动实施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拟议中的行动选择方案。实施这一制度是对传统决策机制的变革,是协调“人与环境”关系的一种新途径和新方法,并已成为国际环境管理一种惯例。

3.旅游容量控制制度

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将人类活动控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能力之内,是实现系统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和首要条件。旅游容量控制制度,是指从这一制度出发,根据旅游承载能力确定旅游区的游客容量,对进入旅游区(点)人数进行控制的一项管理制度。这个制度在保护旅游资源、实现可持续旅游目标方面十分重要。

4.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

旅游资源与环境共同构成了旅游地的生态系统,保护资源与保护环境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与普通地区相比,旅游区的环境要求更高。因此,要建立环境资源与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对旅游区旅游资源与环境消长情况的监测,并按照更加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做好旅游区的环境治理工作,保证旅游地的优良环境,给游客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条件。

参考文献:

[1]杨贵华.旅游资源学[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