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范例6篇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范文1

一、预防赈灾捐赠中职务犯罪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我国组织赈灾捐赠工作的单位有三类:国家机关,如民政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如红十字会会和慈善协会;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如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而《刑法》第382条、384条等法条规定贪污、挪用公款等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等”。因此,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管理和处理捐赠款的行为是《刑法》中规定的“公务行为”,有关人员行为符合相关特征时属于职务犯罪。其实,新中国成立之初惩治的第一个特大贪污案刘青山、张子善案件就是属于赈灾职务犯罪。

随着赈灾捐赠的频繁和数额的巨大,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显得尤为必要和重要。因为,捐赠行为尽管是一种爱心奉献,但是如果在捐赠数额越来越大且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发生贪污、挪用、职务侵占等职务犯罪行为。目前对捐赠款物管理不够完善。在赈灾捐赠方面,尽管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红十字会法》等法律为依托,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为补充的防治赈灾腐败的法律、政策架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以及规则对其中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都比较原则和笼统,不能有效规范目前的捐赠行为。此外,捐赠款物的接收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如果这个环节把握不好,极为容易导致侵占和贪污现象的发生。赈灾捐赠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关系到灾区人民的生活,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尤其是社会上广泛存在对赈灾捐赠管理的质疑以及关于河南、山西、四川江油等地发生的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新闻报道,进一步证实了开展预防活动的必要性。

二、目前赈灾捐赠存在的问题及预防关键环节

赈灾捐赠大体可以分为三个环节:捐赠款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从已发典型案件来看,接受环节发生职务犯罪的情况比较少,大部分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案件发生在管理和发放阶段。尽管如此,并不说明捐赠款物接受环节就不会发生职务犯罪,笔者认为,捐赠款物的接受环节同样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在此,就当前赈灾捐赠工作中的一些问题作一总结。

1.赈灾捐赠工作人员程序意识不强。这在捐赠款物接受环节表现尤为明显。赈灾捐赠中对款物的接受不能很好地做到公开、透明、规范。通过对民政局、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的走访调查,发现尽管没有职务犯罪的迹象,但是,捐赠管理机构和人员普遍缺乏程序意识,认为只要保持一颗公心,没有私心,就能把事情办好了。所以在工作程序操作与制度建设问题基本是简单粗糙。比如组织现场捐赠存在很大的随意性,接受捐款后不及时归档,档案资料不齐全,公布环节不规范等等。

2.捐赠具体工作制度不健全。主要表现是在缺乏现场募捐的有关规定,缺乏档案资料的收集与保全以及缺乏对公布程序的详尽规定。在捐助款的接受环节,民政部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对现场募捐的有关程序却缺乏规定。而因为募捐的人数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现场募捐必须有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否则,容易发生贪污捐赠款物的情况。在接受捐助款的公布方面,对公布方式、公布时间、公布内容也缺乏规定。直接影响对捐赠款物的社会监督。在捐赠款的管理环节,对募捐也缺乏规定。因为一个募捐活动举办下来,要有对募捐活动的基本记录,包括募捐金额的统计、去向、经手人、票据等一系列的信息记载,形成档案,这样才方便接受社会监督和日后查询。如果这些信息缺失,就容易形成糊涂账。目前,因为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对这方面缺乏规范,导致各地做法不一,产生了很大的职务犯罪隐患。

3.现有规章制度不能得到良好的执行。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长期以来在赈灾捐赠中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经验,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比如票据零散,在接受并上交捐赠款物很长时间后,仍然没有形成并装订捐赠档案,管理比较混乱;红十字会在接受捐赠规定比较详细,但是对捐赠款的管理和发放缺乏规定,也就谈不上制度的良好执行方面。慈善协会都是地方自发登记设立,全国也没有形成规范统一的系统,因此接受上级的指导和监督方面比较薄弱。现行制度也都是各地自行制定的。在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上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很容易引发职务犯罪。

总的来说,赈灾捐赠工作中,缺乏相应法律法规规范约束而又比较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主要有:在捐赠款的接受环节,要完善现场募捐的有关制度,同时完善公示制度以及档案管理制度;在日常管理环节,要严格控制资金管理制度,定期审计;在发放环节,尤其是对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发放与监督制度,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保证捐助款物的管理与使用有效收到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

三、预防赈灾捐赠中职务犯罪的方法

1.完善立法,加强赈灾捐赠的制度建设

就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来说,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机关,在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和发放上规定得比较完善。而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团体在捐赠款物的管理和发放上比较粗放。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中关于赈灾捐赠中的有关规定。一是加强民政部门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在赈灾捐赠中的行政监管。督促其在有关赈灾捐赠工作中规范程序、完善制度。二是完善现场募捐的有关规定。比如详细规定赈灾捐赠中关于现场赈灾捐赠的组织、审批、接受、清点、公布等细节。要求建立并完善现场募捐档案管理。三是明确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不明确将会导致违规违纪得不到应有的追究,不利于制度的良好执行。无论是公益捐赠法,还是红十字会以及慈善协会的规章制度,对违纪但是没有构成犯罪的都是规定:“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显得模糊而缺乏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四是建立定期审计制度。对红十字会和慈善协会这些公益性社会团体来说,定期审计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显得尤其重要。因为这些社会团体有一部分办公经费是从自筹捐款中提取而来的。红十字会规定是不超过5%,而慈善协会则没有明确的规定。通过定期审计监督,能比较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2.多方合作,加强对赈灾捐赠的管理和监督

监督是最根本的预防方法。因此,建议由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多部门参与、共同协作,加强对赈灾捐赠工作的监督。督促接受、管理、分发捐赠款物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事业单位严格依法、依照有关规章办事。一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建立救灾款物的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款物的来源、数量、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二是采购物资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凡有条件的都要公开招标,择优选购,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强化对救灾款物的跟踪审计监督。实行审计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对财政和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全程跟踪审计。

3.打防并举,以打促防,检察机关积极介入赈灾捐赠工作

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部门,检察机关可以充分利用法律监督职能,积极采取措施,保证赈灾捐赠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赈灾捐赠职务犯罪的线索。充分借助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平台,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机制,建立与审计、纪检、监察、民政、财政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公布赈灾反腐败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扩大犯罪线索来源渠道。二是加大对赈灾职务犯罪的惩罚力度,以打促防。在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等检察环节,从重、从快办理贪污、挪用、受贿、侵占、、、等与赈灾款物相关的犯罪案件。三是积极开展预防赈灾捐赠职务犯罪活动。开展赈灾专项预防,帮助民政部门、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建立预防赈灾捐赠工作的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步介入物品采购、捐赠款物筹集、分配、拨付、发放和使用等重点环节,预防、减少犯罪;开展预防调研,及时总结赈灾捐赠中出现的新问题,探讨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反腐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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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全方位、多渠道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职务犯罪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它的本质是,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

那么!从基层管理角度就如何加强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职务犯罪的预防力度。

一、紧紧围绕强化责任落实,着力健全制度监督防控机制

(一)加强监督、责任落实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措施。制度不完善,管理失控,让腐败发生有机可趁。在强化责任落实中,要抓好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进一步强化基层领导班子、党员干部反腐倡廉的政治责任,认真抓好责任分解、责任承诺与责任考核,强化领导干部“一岗双责”意识,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融入生产经营管理,贯穿于开展业务工作的全过程,增强预防职务犯罪合力。开展“一书、一考、一评估”活动,即: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加强对基层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对基层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廉洁风险评估。

(二)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和问责。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力和约束力。严格落实班子集体学习、党员干部廉洁承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监督执行制度,严格执行班子议事制度及“三重一大”制度,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集中制、内控制度和“三务”公开等制度与廉洁风险防范管理有机结合,切实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预防职务犯罪制度体系。

(三)支持和保证群众监督。对职工群众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的热点工作,实行民主监督、政务党务公开质询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以公开栏和网上公示等有效形式,拓宽群众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渠道。

二、构筑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体系,杜绝职务犯罪

进行预防职务犯罪严格教育是提高党员干部少犯错误的有效途径。在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过程中,要注重理论教育与现实教育的结合,认真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业教育为主要内容的预防职务犯罪理论教育,大力加强遵纪守法拒腐蚀的法制教育,防止他们在工作中,搞权钱交易,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注重教育内容与教育形式的结合,不断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常态化地开展警示教育报告会、廉政图片展和廉政教育短片等形式,让基层党员干部在脑海里留下深深触动。通过对违法违纪基层干部的及时查处、曝光,起到震慑作用,使党员干部能够实地、实时、实例受教育,对那些思想滑坡、纪律松散的党员干部及时敲警钟、纠偏差,引导他们自觉摒弃不良行为,远离职务犯罪,做到廉洁从业,守住幸福。其次是让年轻的负责人,尤其是从事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多参加单位组织的反腐倡廉文化活动。例如,单位定期举办教育课堂,让年轻干部、工作人员担当老师,改变以往听领导、专家讲课的形式,让他们自己收集题材结合工作实际备课,可以说,这些人 “为了备课,需要收集大量案例进行分析,其收获是很大。实践证明,一次精心准备就是一次自我教育”。他可以让担当老师的人入脑入心,也能使身边的人受到很大感染,同时,在工作中也能起到一定得相互制约。这种打破传统教育模式,变你说我听得被动教育为全员参与的主动教育,可以激发大家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对于预防职务犯罪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做到学习思廉,在学习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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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社会主义新林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发展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这一任务的确定,为林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创新发展和作用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根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林区)建设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深入林区各林场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服务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工作中,以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林区建设”为切入点,着力增强林区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促进林场所建立科学、民主的管理制度,健全教育、制度、监督、惩治为一体的预防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了林区干部职务犯罪的发生。但为了更好地完成“新林区建设”工作,就必须着重研究和解决林区干部职务犯罪的问题,现就林区干部违法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作以分析。

一、林区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原因

1.涉案人员主要为林场所党政主要领导、会计员。他们在林场所基层组织中承担着公共事物管理和公共财物的管理,如果政务公开不彻底,监督措施不到位,很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滋生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从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引起干群关系对立。

2.以贪污为主要的犯罪类型。据调查,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案件中,贪污罪占立案总数的88.2%。这说明林场所财务管理存在严重漏洞,给某些直接经手管理基层财务的人员可乘之机。

3.犯罪手段简单,动机明确。在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案件中,贪污以收入不记账为主要犯罪手段,受贿则表现为明显的权钱交易,且贪财好利是诱发犯罪的主观根源。可谓: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

4.犯罪案件多发生在经济状况较好的林场所。在检察机关查处的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的案件中,经济状况较好的地方,也是经济犯罪的高发区域。

5.发案年龄都在40~55岁。这说明林场所基层组织的年龄结构相对较大。

6.文化水平较低。林区基层组织的年龄结构决定了文化层次的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这也成为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的主观原因,“以公为私、公私不分、损公肥私”以及狭隘的小农意识都成为主观上促使一些林区干部见利忘义,贪污受贿的原因。

二、林区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

(1)进一步加强林场(所)政务公开的力度。案件中大量收入的不记账反映出林场所财务管理存在着两个方面问题:一是财务管理行为依然需要规范;二是财务管理制度依然有待健全和加强监督。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反映出政务公开不到位。林场所来信、来访和举报的线索虽然数量较多,但最终可以查实的却是很少的一部分,这也说明很大程度上来信、来访和举报多出于林区基层群众对干部行为的误解或者很大程序上是群众对干部某些行为推断和猜测,以至将矛盾上交。进一步加大林场所政务公开,特别是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序,让林区人民对相关民生的财务收支情况了然于胸,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基层来信、来访和举报信件的数量,同时对预防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和稳定林区社会经济也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2)改善林场所干部结构,有意识的选出一些文化水平较高,年龄层次较低、有进取心的中青年干部到基层组织任职,这样,可以提升林区基层组织的管理水平,带动基层组织依法办事,为林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3)加强林场所干部法制教育的力度。提高基层干部行政管理过程中法制要素的含量,使基层组织的建设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逐步减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的主观随意性,这将是保障林区秩序稳定的根本所在。

(4)加大林区干部工作的监督力度和经济犯罪案件的查处。通过查办和处理林场所干部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在林区冬运生产,因有林地管护及其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上,党委政府要及时介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要加大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的查办力度,震慑和打击林区干部经济犯罪,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围绕监督职能,围绕经济发展搞预防的指导思想,强化法律监督,突出服务经济发展重点,多措并举,加大对涉林涉木等问题的治理和预防力度,同时,要在“新林区”建设工作中,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积极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采取以下做法:

(1)开展预防调查,找准切入点。预防工作服务新林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院对周边的林场所通过调查问卷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矛盾排查与工作相结合,听取基层汇报与平时掌握情况相结合,围绕林业产生干群矛盾的问题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调查。调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有的欺上瞒下,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及时,有的甚至连公开阵地都没有;二是对资金自收、自管、自支体制缺管监督制约机制,如生产劳务费的使用和发放、林地管护资金的管理、伐区作业林号的审批、扶贫资金补偿等,这就给违法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一些基层干部采取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私分等手段,损害林业工人利益。在此基础上,我们把预防林场所干部职务犯罪工作作为服务新林区建设的切入点,为解决林场所社会和谐总的提出了可操作性的预防建议。确定了“重点治理、教育预防”的工作思路,对反映在基层领导问题较多的林场所分别派出数名有工作经验的干部和检察干警开展法制宣传,预防咨询、预防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职工群众监督意识和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了基层干部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有效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2)加强法制理念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群众法律意识。检察机关(林区)通过到林场所摆摊设点开展法制宣传,散发宣传资料,播放录音、展示挂图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通过巡回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树立文明诚信、遵纪守法观念,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八荣八耻”科学文化、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不断提高人民的整体素质。还通过林场所长会计培训,提高干部廉政意识。检察机关以增强干部廉政意识和守法意识为重点,深入林场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结合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对基层的党支部书记、场长、会计进行以案说法的警示教育,使基层干部在思想上受到触动,有效增强基层领导的廉政意识。

(3)依法严厉惩治涉林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国家机关的重要手段。为此,应加大对林场所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和资源配置、林地保护、林业生产资金等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对土地征用、林权管护、退耕还林补偿中发生的重大违法案件所涉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等渎职犯罪要认真查处;对贪污、挪用和侵吞国家对林业的专项补贴、补偿专项扶贫资金,天保工程款依法合理使用,确保国家对林业和林区发展的惠民政策的充分落实。

(4)建立联系点,落实林场所联络员制度。为创新工作机制,扎实有效推进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诫勉谈话等相关制度,并在各林场所聘请预防职务犯罪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各场联络员负责对林场所治安状况和班子落实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执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违纪或未照章办事时,迅速向检察机关(林区)相关部门报告,我们将依法及时发出预防检察建议,规范基层领导干部依法施政行为,尽早消除犯罪隐患。通过发挥联系点、联络员的作用,不仅完善林场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其有序持续的开展,而且为检察机关(林区)多方位的服务于新林区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工作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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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防职务犯罪;特点;实践

任何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其性质和发展方向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围绕这个核心,分析发展规律,我们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只有这样,预防工作才能顺利和有效地展开,不仅可以节约管理资源,也能让预防工作取得更大的效果。充分认识该项工作包括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规律的认识和对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的认识。前者要求我们深入了解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从犯罪性质,涉案人员特点,社会因素,家庭环境等全方面分析至罪原因;后者则要求我们对社会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有一个正确的区分与对待,包括行业性质,运行方式,规章制度,人员结构等诸多因素。盲目工作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简单地按照职能要求完成任务,为预防而预防,毫不顾忌预防效果,不仅无法树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威,也影响了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

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应重视至罪原因分析。案例分析是预防任务的一个方面,是倾向于理论调研的一项工作。2007年至今,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每年在《基层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标准》的修改过程中,都结合各区院工作开展情况及意见反馈,越加重视理论调研工作,具体体现在个案预防的一案一调研上,并明确规定了案例分析报告的质量,对这一项的量化考核充分体现了至罪原因分析的重要性。罗干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切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至罪原因的分析其实就是预防工作开展的前提,不知原因,何谈对症下药,又何谈药到病除。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任何一项犯罪的发生都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职务犯罪是公权力的错误行使,犯罪份子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利益,损害的不仅是国家公信力,也对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媒体可以宣传职务犯罪案件事实,老百姓可以知道犯罪案件的存在,可以将该类案件当新闻,当谈资,但广大群众更关心的是如何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司法机关有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为了还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我们在惩治犯罪的同时,防微杜渐工作也不能忽视,深入进行法制教育,不仅包括让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克服自私自利观念,也应该包括对普通老百姓的普法教育,树立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2009年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策划的“千场预防职务犯罪公益电影进社区”活动,将预防宣传教育与社区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扩大宣传范围,取得效果明显。

三、预防对象的多样性

在分析职务犯罪产生的普遍原因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行业特点,这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从个案中我们可以知道犯罪过程,了解行业特点,但这是被动的,预防工作则需要以点扩大到面,需要我们积极主动的掌握各行业特点,这在事前预防中显得尤为重要,也对预防工作人员素质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需要了解预防业务本身,对涉及职务犯罪的各领域各行业也要有充分的认识,对发案单位的制度监督尤其需要我们了解该领域的运行特点,这将决定着我们采取何种方式开展工作以及工作的重点应落在哪里。

四、预防工作的系统性

(一)预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其工作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在宣传教育这一块为了避免与其他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发生冲突,需要由上级领导统一部署。例如我区院预防科在2007年针对区供水系统和城管执法大队联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以工作报告的形式将该项工作实施方案报区委区政府,区政府领导明确批示“区纪委做好协调工作,不搞重复劳动。”“此项工作可在区重点领域及单位全面展开。”这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效果明显,离不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宏观统筹,这充分证明了预防工作对外的系统性。

(二)预防工作对内也要重视与检察机关其他各部门的有效合作。预防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同办案紧密结合,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部门都可以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将职务犯罪预防作为一项工作职责来抓,并且与预防部门协调,做好商洽、协作、备案、交流经验等相关工作,结合各部门的职责科学划分各部门预防工作任务。例如,侦查人员对某类特定职务犯罪的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对涉案人员谈话中的个别教育;控申科的举报宣传、公诉的发表公诉意见或检察建议等,都可以独立地进行。2007年,我院出台了一套具体的《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协作制度》,使宝安检察院内部各个科室之间的沟通趋于制度化、日常化和正规化,有效地推动我院检察一体化工作的开展。2009年,我院预防科加强与侦查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反贪部门查办职务犯罪的“三个机制”纳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 “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进行法制教育宣讲,取得效果明显。

五、预防工作人员的业务性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较高的要求。这一工作并不像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成立个组织、开个联席会议、发个检察建议、上一堂法制宣讲课那样简单。一个能够出色地干好预防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具有丰富的预防工作经验,同时,他还应对犯罪学尤其是职务犯罪学有一定的造诣,必须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和宣讲技巧、写作能力。否则,他很难胜任这一工作。

六、预防工作的法律监督性

2009年,最高检下达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入查办工程建设领域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现了党和政府解决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我院预防科根据通知精神制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工作方案,结合全区工作大局,采取“三步走”的方针,制定计划,开展调研,科学落实,认真抓好每一项工作。开展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既要预防犯罪又要服务经济发展,保障国家和企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进展不受影响,要坚持惩防并举,反贪、反渎部门要与预防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建立防治腐败长效机制。这一工作必须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监督方式应当合法,不可以利用司法会计人才,或者聘用社会专门人才,以预防的名义,对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这样做显然是没有认识到预防的监督性,把政府部门做的事揽过来做,既有越权之嫌,又给人以检察机关牟利之口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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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阶段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力,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针对性不强,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理解不够。

在改革开放、发展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在一些地区和部门,包括领导与干部,没有正确看待经济建设、稳定局势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关系。在实际工作中,重经济建设,忽视思想建设,使一些党员和干部放松了对资产阶级思想的警惕和对自己的严格管理,思想上蜕化变质。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预防犯罪工作量大,而且不能面面俱到,预防职务犯罪没有可能也不可能起到怎么样的作用,所以没有必要搞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这些错误认识与做法,造成了职务犯罪得以滋生的环境与条件。

2、立法和实际脱节,造成职务犯罪呈现扩大和蔓延的趋势。

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各种犯罪包括职务犯罪的惩处和打击。然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表现在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监督法》,一直也没有形成一个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格局。建国至今,部门和行业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是由各部门、行业的纪检监察部门来进行。由于种种原因,部门和行业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受各种因素的制约,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也没能够起到预期的作用,尤其是涉及到部门、行业内领导的职务犯罪时。上梁不正下梁歪,领导干部的缺乏监督和制约,加上干部人事制度中的体制缺陷,客观上就形成了职务犯罪扩大和蔓延的趋势。

3、体制、机制、制度不完善,存在各种漏洞。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时间很短,如何进行改革开放、如何进行经济建设都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过来。因而,我们在体制上、机制上、制度上的不完备都还要逐步完善,还要在经济建设和改革过程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堵塞各种漏洞,使之合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现在的问题是由于体制、机制、制度的不完备,造成无法可依(无章可循)或者有法不依、人治大于法治,缺乏监督和制约的现象。正是各种漏洞的存在,形成了职务犯罪的条件。

4、权力的配置不合理,不科学,造成监督不力或者无法监督。

在我国,权力的配置不合理、不科学的情况由来以久,固然同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分不开,每个部门、行业都有与之相应的权力但又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典型遗留物。市场经济建设与改革开放过程中,这些东西无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也是必然的。问题是如何转变政府的职能,解决决策中领导与班子的关系、监督问题,同时解决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规范性等等,这是防止权力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关键。泰安的胡建学不是就说过:官当到我们这一级,就没有人管了吗?

5、对预防职务犯罪重视与惩治的力度不够大。

我们的党和政府,历来都十分重视对腐败的惩处。在解放北京时,毛泽东同志就把它提出来,要求共产党人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不做李自成。建国后除了领导同志身体力行廉洁奉公以外,对刘青山、张子善这类高级干部进行了惩处,维护了党的纪律,同时也维护了群众的利益。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能够避免了苏联解体、匈牙利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制度更迭的后果。但是在改革开放、进行经济建设的过程中,现在职务犯罪所涉及的官员一个比一个资格老、官职高、级别高;涉案的金额越来越大,情节也越来越严重,往往在职务犯罪的同时,还涉及到金钱、美女等等。这些都表明对职务犯罪的惩处力度还不够大,犯罪所付出的代价又太小,不能震慑职务犯罪分子,法律的预防作用没有得到体现。

6、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缺少相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对重点行业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没有充分依靠群众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也就没有形成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格局。

7、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缺少指导性。

长期以来,在谈到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时,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更多的是研究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的根源以及对策,没有把怎么样预防职务犯罪摆在其应有的地位上来加以考虑。导致法律的学术界对预防犯罪工作形成了盲区,对预防职务犯罪的理论研究不够,造成在实际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中,缺少理论依据和相关法律、法规来指导工作。

二、为了防止职务犯罪的的蔓延,从根本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必须在不断加大惩处职务犯罪工作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努力构筑心理防线。

腐败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随着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一些干部在缺乏思想政治教育情况下,没有能够抵御腐败思想、拜金主义的侵蚀,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扭曲,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利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漏洞,大肆进行腐败活动直至走向犯罪。因此,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当中,必须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尤其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理论。

2、建立监督法、完善行政监督、党内监督条例的制订,从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不断完善,对权力进行监督,来保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

建议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我国制订一部《监督法》,使法律监督机关在进行相关工作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样,在我国制订行政监督条例和党纪纪检部门的监督条例,完善干部人事、民主决策、办事程序公开等制度,建立决策民主,办事公开、公正的政府机关运行体制,建立监督预防职务犯罪机制,尤其是要完善对行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约束机制,已经是刻不容缓的要求。只有建立完备、有效的一系列的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体制上保证监督的有效进行,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才可以真正起到我们所希望它达到的效果。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范文6

一、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涉案人员主要是镇、村一些领导、经办人以及财务人员。

(二)犯罪性质主要是贪污、受贿和挪用。

(三)除单独一人作案外,两人以上共同犯罪约占三分之一的比例。主要表现为领导集体私分公款、行政领导与经管人员共同贪污、行管人员与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犯罪等。如喻寺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主任兼动检执法组长万绪银伙同该单位出纳唐汉秀,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不入帐的手段,贪污公款6万元,各占有3万元。

(四)作案手段复杂多样。表现为利用经手管理专项资金、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直接贪污、受贿和挪用;利用“小金库”截留款项不入财务帐,进入小金库或搞体外循环,从中贪污、挪用;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虚报冒领等形式搞经济违法犯罪。如泸县国土资源局云龙国土所原所长游国贤,伙同该所出纳邓肇瑜在负责泸荣路云龙段拆迁补偿费发放时,利用职务之便,合谋采取冒名签字虚报手段,贪污公款5万余元,共同分赃。

(五)犯罪主体趋向职务化和权力化,权钱交易突出。近年来,镇、村干部经济违法犯罪人员由管钱管物人向掌权人发展是一大变化特点,犯罪手段由侵占型向擅权型转化。如年过半白的福集镇农机站站长谢大明,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和收不入帐手段,连续作案十余次,共贪污公款13.6万余元,被判刑7年。

(六)行贿、受贿风这几年有所滋生。有的镇干部、村干部利用职权乘机向前来办事的群众索贿或受贿,不见礼不办事,或者搪塞推诿,久拖不办。如潮河镇渔新村原支部书记邱桂芳,伙同村文书王光树,利用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务之便,以为超生农户办户口,先后收受村民刘某等人超生户现金2.3万元,共同分赃。邱、王两人均被判缓刑。

(七)镇、村干部的经济违法犯罪诱发一些社会不稳定因素。由于镇、村干部工作面向基层,直接与农民群众打交道,他们的违法犯罪往往触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乱收费,群众深恶痛绝。因此造成举报、上访或在缴纳农税等方面给政府制造难题,施加压力的事例已屡有发生。如云龙镇河坎村原主任殷世军,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农税款1.7万元,用于吃喝、、耍小姐,致该村农民拒交农税款,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殷被判刑后,该村村民如数补交了农税。

二、诱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少数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长期忙于事务性工作而疏于学习,小农经济意识根深蒂固,工作常常搞“公私兼顾”,权钱交易,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

(二)部分领导干部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是促成职务犯罪的关键因素。有些领导干部在职务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逐步形成了极端的利已主义人生观。受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和外来腐朽思想的侵蚀,少数人思想滑坡,利已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滋生,竟而不择手段弄权捞钱。

(三)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一般说来,镇财政资金的管理是比较严格正规的,但是某些职能部门(如计生、水利、建管、教办等)管理的资金,收支却往往出现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不正规或有章不循的情况,在这些部门往往存在小金库,给滋生犯罪提供了条件。而村级的财务管理就更为混乱,帐目不全,帐务不清,乱摆帐的情况很普遍,白条入帐比比皆是。有的村干部直接参与财务管理,集出纳、审批人于一身,有的甚至近年来都不向群众公布帐务。立案查处的12名村干部中,就有3人兼任出纳工作。

(四)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一是对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镇、村都是相对独立的一级机构,镇、村领导常常集领导决策权和资金支配权于一身,对其监督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而财务人员的监督制约早已流于形式。个别镇、村领导家长制作风严重,大小事情个人说了算,民主集体制受到破坏,内部的监督部门不敢监督,上级监督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督。二是职能监督不到位。特别是对某些专项资金的收取、管理、票据的管理以及小金库缺乏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和审计,而对村级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常常出现真空。三是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缺乏具体的途径而停留在表面。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取决于举报的效果,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不懂得干部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或违纪的,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告官,不愿或不敢告官,基层一些干部正是利用群众的这些弱点,肆意妄为、有恃无恐地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

三、加强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预防

(一)狠抓政治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强化农村基层干部“三个代表”的学习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在讲敬业、奉献精神的同时,还要讲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与农民群众同甘苦,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结合“四五”普法,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学法、懂法和守法,提高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加强制度建设,堵漏建制,防微杜渐

一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在财务管理上,严格按照会计法、审计法、现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章立制,做到依法办事,有章可循,运作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建立相应的防范措施。二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专项资金票据的管理,避免产生小金库。三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村(社)财务人员的也要像其他行业一样持证上岗,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上级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防止脱管,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村级财务要如实向群众公开,让群众了解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村务公开要动真格,不能停留在表面。四要加强对票据的正规化管理力度,尽力避免违法犯罪分子钻票据使用的空子隐瞒收入,虚报冒领等情况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形成全方位预防职务犯罪的监督体系

一是强化上级对下级领导的监督。严格做到党政分开,避免党政领导到企业或经济实体兼职,更要避免领导干部直接管钱管物,集决策者和财务人员一身的错误做法,上级对口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乡镇职能部门的监督,特别是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二是财政、审计部门要经常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这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三是强化群众监和舆论监督,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四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主要是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请示报告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