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学概论论文范例6篇

环境学概论论文

环境学概论论文范文1

关键词 环境移民;气候移民;生态移民;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 C92:F20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4-0096-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4.017

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问题的深入研究,使得环境因素导致的人口迁移问题日益受到关注,与此相关的概念有:环境移民、生态移民和气候移民。目前这些概念在国内外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应用中尚不一致,鉴于统一的概念界定有助于学界明确研究问题、帮助决策者制定政策和指导实践,本文拟从厘清这几个密切关联的概念着手,分析概念的内涵及其驱动因素,阐明概念的理论基础, 并在全球环境和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探讨我国应对环境移民问题的政策建议。

环境学概论论文范文2

关键词:环境法;“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伦理;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6248(2016)03012407

生态文明背景下,推进环境法发展和繁荣是时代所需。然而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环境法的构建及其基础理论尚难形成一致的结论,最为突出的表现为广义的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有其方法论原因。环境法研究的方法论问题源于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随着环境法研究的深入,问题越来越严重,研究者的分化和学术观点差异越明显。笔者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和深层两大类,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厘清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在构建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指出环境法建构中应对其进行扬长避短,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

一、问题的源起:环境法建构的现状及其方法论问题

(一)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当前的环境法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广义层面上。广义的环境法主要是指一切涉及环境因素、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是包含以环境为介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非一个部门法的概念。这主要体现在环境法的名称呈现多样化、环境法的定义呈现多样化、环境法体系内容呈现多样化等方面。这种广义层面使得在实践中独立的环境法部门在理论上一直难以独立,面临诸多困境。第一,部门法自恰性难以形成。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环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本应是相互独立、平行并列的关系。但由于环境法最早是从传统法律部门发展而来,在力争“解脱”的过程中又表现出了与传统法律部门难以割舍的“粘连”,突出表现在存在一些介于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交叉性”法律规范。第二,部门法特质欠缺。广义的环境法太过庞杂,很难总结、归纳出可共同适用的指导思想和具有普遍意义的范畴、原则和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环境法理论的杂乱与脱节。第三,部门法调整对象不明确。广义的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法律关系也是广义的,不是与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关系平行并列的一个概念,不像刑事、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同质和单一的,而是与环境有关的各类法律关系的总和。比如《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中很多设定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法律关系的内容,从调整对象属性看应该归入民事法律关系,而实际上却纳入环境法领域。循此分析,广义环境法困境导致的后果可能不仅仅是环境法学面临“分散瓦解”的危机,更重要的是将使法律失去应对新的社会现象的能力。最直接的表现为,体现环境法本质内容(以下简称特质)的生态利益――这种新的亟需法律调整的利益形态(即使能得到部分调整也是不完整的规制),既不能为传统法律部门所调整,如果又出现“环境法学危机”,将得不到法律的规制。因此,实践和法律的发展都迫切要求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

(二)方法论问题

从法学角度分析,笔者认为,广义环境法的形成及其所面临的困境与环境法学研究所采取的研究方式方法密切相关,主要原因有:第一,从属性上看,环境法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往往强调采用环境科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方法。因此,环境法常被当作“新综合法”来解读,这种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等综合性角度研究环境法的内容一旦被统统纳入环境法范畴,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异化,另一方面导致环境法的杂化。第二,从导向看,环境法学研究是以问题为导向的。从环境法起源和学者研究的角度来看,环境法是为了应对环境问题而产生的,环境问题是环境法所关注的普遍现象。这在现有的能够体现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著作中可以得到印证,大多以环境问题作为各自所构建的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开端。然而环境问题本身复杂多面、涉及极广,如果不加以深度分析甄别,几乎可以为所有法学部门所涉及,从而造成一直停留于广义层面的环境法研究。第三,从方法论看,环境法学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为切入点。环境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环境法,环境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而人与环境的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特别复杂,包括环境要素的多元性、结构的复杂性、状态的多样性、联系的复杂性、运动变化的复杂性以及功能的多样性等,这些特征显著区别于传统法学理论。而早期的环境法研究却恰恰是从传统法学方法入手,将环境法律关系局限于私人利益之间,比如环境侵害只针对私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是否受到侵害而并未考虑环境利益损害的问题。

综上所述,欲突破广义环境法的困境,有必要对环境法的研究方法进行梳理和反思。关于运用现有环境法学方法论探讨环境法的研究,王明远提出了“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之分,所谓“浅层环境法学”是指环境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下的“目的―手段型”“环境问题―法律对策型”环境法学,而“深层环境法学”则是指法学,特别是大陆法学视角、思维模式和方法、ARI模型和路径下的“一体、多维”环境法学[1]。因此,笔者拟借用此提法,也将环境法学方法论分为“浅层环境法学”和“深层环境法学”方法论本文中的“浅层环境法学”指非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深层环境法学”指法学视角的环境法研究。,考虑篇幅和论述的需要,本文仅先就“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和探讨,以厘清非法学视角理论工具在识别环境法上的功效及其局限。“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主要指从非法学视角研究环境法的方法理论。环境法的学科交叉性和环境问题导向性,使得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与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环境科学、生态学以及环境问题的发展演变相互交织融合。非法学学科已经深深影响环境法学的研究,特别是环境伦理学和环境科学的研究视角,渐次形成环境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基础和内容。盖因影响环境法研究的非法学视角理论相当广泛,因此本文仅选择与其联系最紧密之理论――生态伦理价值观和环境论进行探讨,以达“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目的。

二、“浅层环境法学”的生态

伦理价值观

(一)生态伦理价值观概述

环境问题的恶化和生态运动的兴起加速人们对环境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人们不仅从制度、社会、技术等各方面寻找原因和对策,更从思想层面开始反思。20世纪70年代随着生态学的发展,人类对自身与环境关系的认识日益深入,关于人与环境关系的讨论和研究也不断活跃,环境伦理思想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这些环境伦理价值观主要表现为以东方的自然哲学思想和史怀哲(敬畏生命观)、利奥波德(土地伦理观)环境伦理思想为理论基础、以现代科学技术为依据,在对人本主义哲学观深刻反省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确立环境和自然固有的价值和权利的环境伦理理论,主要包括了深层生态学与生物中心主义、对自然的人类责任论、动物权利论、地球生命体假说、生命中心主义的自然观、有限主义论、关于环境伦理的行动规范[2]。以上述思想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是针对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发的。人类中心主义论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人,也是唯一的伦理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伦理关怀[3]。环境伦理思想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激烈批判,主张权利主体和伦理共同w的范围应当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和所有生命共同体,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3],主张尊重伦理共同体的道德地位,给予它们和人类平等的地位,尊重和赋予其权利。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在整合几十年的环境管理实践的基础上,可持续发展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1987年所编写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如下定义:“在不牺牲未来几代人需要的情况下,满足我们这代人的需要”。思想开始形成。可持续发展观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两者的合理成分,没有将环境利益和人类利益简单对立起来,所追求的是既促进人类之间的和谐又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既克服人类中心主义“反自然无自然”的倾向,又克服非人类中心主义“纯自然主义”的沼泽。伴随着生态伦理观的发展演进,人类的道德关怀视野逐步扩大,由最初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逐步向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转变,环境伦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建立了一种新型关系,这种新的思潮逐渐为社会所共识,对传统的以“人本主义”为核心的法学理论思想产生了冲击和挑战,在一定阶段有力推动了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形成和环境法的快速发展,并对环境立法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受环境伦理价值观的影响,当代环境法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开始,逐渐发展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领域,总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历史发展过程:以保护自然资源在经济上的利用价值为目的阶段――以保护人类自身利益而保护环境的阶段――以人类世代间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保护环境的阶段。在这一进程中,环境伦理价值观的演进深刻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追求的转变,“非人类中心主义”“自然权利”“自然内在价值”等环境伦理思想理论在当前学界颇为流行,影响着人们有关环境法价值目标的认识,并继而影响到环境法治建设的方方面面[4]。

(二)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功效

环境伦理思想是在融合生态伦理学、生态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等思想的基础上形成发展起来的,主要讨论人类对环境的责任问题、代际权利、动物权利、自然物权利、贫穷与环境、科技与环境、经济发展与环境等内容,而有关权利义务、责任、正义等学术思想则是环境立法的主要理论渊源。从应然到实然、从道德到法律,从生态伦理价值观能否直接上升到法律?在法学界还存有争议,尚需严密论证[5],由于此内容并非本文重点,在此不详细讨论。但毋庸置疑的是,生态伦理价值观指出了传统“人本主义”思想的缺陷、环境权利或利益保护的缺失等等,对法学理论特别是环境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直接影响了环境法价值理念和立法目的的形成,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各国在这种新型环境法价值理念指导下,对环境立法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2]。

第一,对传统环境法的批判。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主要是指试图通过改造和变通传统法律部门理论而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传统法学在基本理论研究和基本制度建设方面已经奠定深厚基础,随着环境问题和环境法治日益凸显,传统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和探讨新型的环境法律问题,分别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国际法、程序法等角度来研究“环境法学”,建立在传统法学理论基础上的环境法可以综合利用传统法所具有的各种手段和功能,显现出极大的后发优势和综合色彩,但由于传统法律在理念上是建立在人本主义基础上的,通过保护人的利益来间接反射至环境利益,在法律关系规制上也局限在以人类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范畴,因此在应对环境问题上带有天生的局限性。比如在行政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考虑生态利益的公共性、环境问题和科技的不确定性、公众参与性等因素,单靠公力救济已经难以完成,还需要私力救济、社会治理等多元参与;在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民法仅限于保护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自然价值、环境权利、生态利益(环境品质)等新的法律权益保护需求却“无能为力”;在刑法手段保护环境方面,与民法相类似,刑法保护的法益仍仅限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一部分对人类有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而对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整体性保护则缺乏考虑等等。

第二,指引环境法立法目的确立。除了传统法律理论为环境法提供基础和滋养外,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立法目的的形成注入了新元素。每一种社会思潮的兴起都会带给人们思想理念和价值取向方面的重大变化。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发展深刻地影响了人类对自然关系和生态系统的理解和认识,使人与自然的关系由对立逐渐走向统一,使人类的价值关怀由人类利益向生态利益拓展,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也由污染防治向环境保护再向生态整体性保护不断调整转变。环境法源于环境保护,而其立法目的在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演进中得以上升,以保护代际利益和生态利益等共同利益为目的的立法目的使得环境法明显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这种新取向赋予了环境法新的不同于传统法律的使命和任务,致力于协调环境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固有价值之间的矛盾,建构具有新型利益依托的环境法体系。

第三,指导环境法律制度建设。面对愈演愈烈的环境问题,传统法律制度在应对上越来越显示出不足,即使穷尽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但终因生态利益保护缺失、环境权利缺失等原因使得环境保护难以周全。对于这种社会新问题,单靠传统法理论和救济手段已经难以维续,在坚持继承和改造的同时,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而这种创新首先要以思想理念创新为先导。环境社会关系的特殊要求,比如原来法律制度和理论中所完全没有的生态补偿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风险预防原则等等,这些创新从根本上讲源于环境法价值理念的创新。因此,真正指导环境法律制度构建的恰恰不是传统法律思想,而是蕴含生态价值、生态权利的生态伦理观。

(三)生态伦理价值观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从逻辑上分析,生态伦理价值观要作为环境法理论的构建工具,那么至少应该符合以下3个条件:一是借此工具,使环境法得以与其他法律部门划清领域;二是借此工具,能够划定环境法所调整内容;三是借此工具,环境法的规定和适用得以分析掌握。对于第二个条件,环境法调整内容与环境法所欲处理对象息息相关,所处理对象本身在环境法律之外,并不由法律目的所决定,而主要由环境的范围和种类所决定,故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不大。那么,以下就从另外两个条件,来检讨生态伦理观在构建环境法理论上的得失。

第一,生态伦理价值观尚不能划定环境法的领域。“在环境法的终极目标方面,笔者认为现代环境立法最重要的任务应当是:在环境法的目的理念已经经历了以人类利益为中心、又扩大到现代利益的阶段后,在树立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这两大目标。前者是作为环境立法对整个人类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后者则是作为环境法自身所应当确立的基本任务和予以实现的目标。”[2]可见,生态伦理价值观主要在于建构环境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务――以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力”为任务和目标(以下将两者并称为“环境和自然权”),给环境法划出了相对固定领域:保护“环境和自然权”。而此领域是否独立,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是否独立于传统法律保护内容。目前对环境和环境权的认识尚未形成统一,对其认识也随着生态学、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以及法学研究深入而可能呈现动态变化。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的一部分,那么环境法也无独立于传统法律之必要,通过民法中侵权法理论之发展、行政法中国家干预手段保护、刑法中法益理论发展等传统法律的发展完善,将“环境和自然权”分解融入相应部门法,即可实现对环境保护之目的。如果认为“环境和自然权”是人身权、财产权等传统法律权利之外应对环境问题而新增的权益类型,那么“环境和自然权”在传统法律看来,就是一个新的“品种”,由于其主体和内容(公共性)的特殊属性,尚难为传统法律权利所包含。环境法基于独特的调整理念和独立的调整领域形成自身独立范畴。而环境法的建构则需要进一步深化思考的是其具体建构直至形成内部和谐统一的体系,显然并不能由“生态伦理价值观”深入细分和逻辑推理而出。综上所述,环境法是否形成独立体系,关键取决于“环境和自然权”的界定,而并非直接受生态伦理价值观的决定。

第二,生态伦理价值^与环境法适用。生态伦理价值观是否作为环境法适用的判断标准?可以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方面,生态伦理价值观思想能否转化为法律,或是在实践中有无可行性;另一方面,环境法法律在具体适用中,特别是在遇到争议问题时,是否以生态伦理价值观为法理依据进行适用。对于生态伦理价值观与法律实践性问题而言,一些生态伦理思想特别是有关动物权利、自然权利等,由于缺乏法律价值和利益分析的正当性,在现实往往不具有可行性,很难为法律实践所接受。就生态伦理价值观与环境法规定适用问题而言,从环境法规定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对立法目的进行了明确:“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立法内容看,环境法仍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立法目的,并不以生态整体性保护等生态伦理价值观为“一元”取向,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环境纠纷,仍然需要在生态价值与传统法律价值权衡中进行取舍。从环境法适用看,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法律有明文规定者。法律有明文规定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与是否属于“环境和自然权”并无关系,单纯是法律条文解释的问题。如果涉及同时适用两个法律,那么根据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来定即可。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且适用相关“权利”者。对于明确规定适用“环境和自然权”相关权利如《环境保护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的,如前所述直接适用;但对于泛指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如《环境保护法》“第58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第64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并未明确规定侵犯“环境和自然权”的,其具体适用范围则有赖于法律解释,且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而此种责任是一种民事意义上的责任。可见,在此环节的适用也不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发生直接关系。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在法律没有规定情况下,某一具体事件,应该适用环境法或其它法律规范,本身也是属于法律适用解释问题,且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部分内容是从义务角度考虑法律规制,而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和自然权”等权利保护问题,因此很难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理念直接对具体事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价值判断。此外,对于环境法原则、期间、时效、标准等技术性规定,由于原则性规定具有开放性特点、技术性规定具有中立色彩,也与生态伦理价值观的指引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综上,生态伦理价值观奠定了环境法的思想基础,但对环境法适用并必然产生关系,环境法具体建构还有赖于环境本身属性、环境利益、环境行为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各种环境法律关系。

三、“浅层环境法学”的环境论

(一)环境论及其功效概述

“环境”作为环境法的处理对象,对于环境法的构建意义不言而喻。在理论研究上,很多环境法教科书都是采用“环境问题、环境立法目的、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法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分论”之类的结构框架。在立法实践上,很多环境法规都按照环境要素的不同展开立法。但到目前,环境仍然是环境法上一个复杂多义的概念。环境法学者陈慈阳认为:“环境法,简言之,系作为规范环境之法规整体。这就是说,将‘环境’视为一法规范所欲保护之对象。所以环境保护正是此一法规范存在之目的。然而所谓‘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用语,虽是吾人日常生活上所惯常使用之概念,但其本身并非为一具体,且事实上存在之实体之描述,毋宁是极具抽象,且内容有待填补之概念,因此亦常造成人云殊异之现象,甚至于现行法规当中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亦时常表现出各种不同之意涵。因此倘若吾人对于‘环境’的概念无法精确地加以掌握,则无论在法规范制定上或法理论建构上,抑或相关问题的逻辑思考上,皆有可能无法契合所欲解决环境问题之本质。或甚至是存在于环境保护本身间质冲突;再者,若不清楚地对环境法意义下的环境概念划定界限来为理解,则环境概念已涵盖所有一般人可能理解的概念范畴,此r所谓环境法是否仍能成为学术独立之法域则不无疑问。”[6]可见,环境概念之明确对于环境法构建意义重大,作为法律概念的“环境”必须进行法律逻辑的演绎和思考,而事实并非如此。

第一,“环境”与“自然资源”“生态”的异同。关于环境的概念,中国法律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但对于“自然资源”“生态”的概念,法律尚未作出规定。关于自然资源的概念,《辞海》对其定义为: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并有利用价值的自然物,如土地、矿藏、水利、生物、气候、海洋等资源,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可见,环境比自然资源范围要广,自然资源主要是指环境中有经济价值的自然环境因素。关于生态的概念,根据资料查询,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字,意思是指家或者我们的环境。一般认为,生态就是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以及它们之间和它与环境之间环环相扣的关系。生态主要强调生物(包括人)及其环境的关系,是一种整体性互动性的概念,而环境不包括人,是围绕人为中心的一切事物。可见,生态与环境两者在阐述的角度和内容上还是有差异的。总的来看,“环境”“自然资源”“生态”三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内容,又有差异。就单个概念来看,虽然法律对“环境”概念作了界定,但这种界定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但怎么判断“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多大范围或程度,有什么标准,在认定上非常抽象,令人难以把握。特别是这种定义如何与民法上的“物”相区别?仍然是法学研究的难点问题。

第二,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的异同。二者在理解上容易产生交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形态方面,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具有一致性。环境包括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等,大部分还是以实物形态存在的,这与民法上的物并无区别,很多环境要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也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二是“可支配性”一直被法学研究者视为民法上“物”的一个重要特性。在可支配性方面,一些环境要素与民法上的“物”并不具有区分性。比如环境中的“矿藏、森林、野生生物”等自然因素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民法上“物”的可支配特性,它们是环境法和民法共同保护的对象。三是物的特定化是民法上物的重要特征,是法律主体支配和控制的一个前提条件。在特定化方面,有些环境要素如动物、植物等经特定化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上的“物”。 综上,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其关系可以表示为图2。

(二)环境论对环境法建构的局限

第一,环境本身所生之局限――环境科学视野。当前环境法中的环境直接来源于环境科学的定义,这样直接援用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很好地反映人类对环境的科学认识。但是众所周知,环境科学与法学分属不同学科领域,其研究范畴范式、理念、思路、方法等等必然大相径庭,这种未予以法律语境考虑的直接援用必然存在水土不服。首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中的环境概念存在一定的混用,相较于生态学中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显然缺乏整体性的内涵,因此反映在环境法上,往往多倾向于规定单一环境要素的保护而缺少对生态整体性保护的意识,同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都是按照不同环境要素诸如大气、水、土壤、森林、农业、渔业、海洋等进行的分别立法,使得环境整体性被“肢解”。其次,不同学科之间的环境概念的差异又成为环境法中环境概念冲突的原因,使得法律在阐述地质环境、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生态系统、景观等概念时不是互相协调而是发生内在相互冲突和矛盾,凸显对于环境法体系构建的局限性。

第二,“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如环境法上的“环境”与民法上的“物”存在交叉重合,如果单从环境要素出发来判断是适用民法还是环境法,或者说具体内容归属民法还是环境法,显然是不可能的。这种源头上的问题还会带来很多“后遗症”,使得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在区分上“藕断丝连”,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难免造成法律认定和适用上的困难和混乱。环境概念并不区分其所承载的经济价值、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使其性质界定模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现代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过分夸大和片面追求自然的经济价值而忽略其他如生态等价值。环境概念的“包揽”特征决定了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环境法律关系的“包揽”特征必然影响对环境法客体的认识以及环境法体系的判断。具体表现为环境法律关系既包含了自然资源所有权关系、使用权关系等传统民法法律关系,也包含环境权关系、生态行政管理关系等传统法律关系不能攘括的法律关系内容。环境的模糊性和广义性使得环境法与传统法律部门难舍难分,无法担当建构环境法的重任。

第三,环境无法涵盖环境法研究范围。传统环境法教科书大多以环境各要素为内容来编排环境法篇章结构。然而随着以行为为内容的循环经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立法的出现,环境法体系已经大大超越了环境所能涵盖的范围,在这种情势下以环境构建环境法体系的环境法学研究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环境法的发展形势。从客观看,环境作为一个静态概念根本无法关注和涵盖环境行为的法律调控,如果还仅以环境构建环境法必然难以自圆其说。如何寻找能够充分适应环境法发展需求的法学理论工具,是环境法发展的新课题[78]。

四、结语

从生态伦理价值观关系与环境法体系看,生态伦理价值观为环境法划出了相对独自的研究I域,但对于环境法具体适用、个案事实判断并无太大助益,因此生态伦理价值观在环境法体系构建上主要是法律目的论上的意义。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概念,但长期以来由于其模糊性和广义性,在深入环境法理论问题时则凸显不适应性,表达不出环境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无法诠释环境法律行为,更谈不上对环境法生态性、社会性、风险性等特点的体现,这些都表明了环境在环境法建构上不足和乏力。

不管是生态伦理观之于环境法的价值宣示,还是环境之于环境法的内容支撑,这种基于生态伦理学、环境科学等非法学视角的研究在环境法建构上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不足。通过对浅层环境法学的解读和反思,科学理性认识和看待浅层环境法学在环境法构建中的功效和局限,以对浅层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扬长避短,正确发挥其在环境法发展中的建构作用。同时,认识到非法学视角环境法研究的局限,在采用多学科研究方法的同时,环境法学有必要回归法学研究的立场,更加注重法学视角的研究,分析和挖掘环境法的本质特征,建构符合环境法特质的环境法体系,使环境法真正调整其所应调整的内容,使得广义环境法“回归”符合环境法特质要求的狭义环境法研究。

参考文献:

[1][WB]佚名环境法学的危机与出路:从浅层环境法学到深层环境法学[EB/OL](20140623) [20150819] http://erelawtsinghuaeducn/news_viewasp?newsid=1226

[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曹明德生态法新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巩固环境伦理学的法学批判:对中国环境法学研究路径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5]胡静环境法的正当性与制度选择[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6]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环境学概论论文范文3

关键词:旅游者 地方感 文献述评

基本概念的研究

(一)地方感的概念

作为现代人文地理学地方研究的一个重要概念,地方感是一种满足人们基本需要的普遍的情感联系(Tuan Y F,1974)。Tuan最早提出地方感这一术语,“地方感包括两个含义:地方固有的特性(地方性)和人们对这个地方的依附感(地方依恋)”。其中,地方性主要以某一地方的客观物质、社会功能及地方意义所展现出来,是人类与地方之间的一种情感链接,也是一种经过社会文化所改造的特殊人地关系(朱、刘博,2011)。简而言之,地方感是人将自我情感融入其所处环境并通过人-地相互作用而逐渐产生的一种反应,受到个人历史记忆、情感融入、价值观念等情感因素的影响。Steele认为地方感是人与地方相互作用的产物,是由地方产生的并由人赋予的一种体验,地方不能脱离人而独立存在(张春霞、蔡兴燕,2009)。

(二)地方感、地方认同与地方依恋

地方感以人类的主观体验为基础,其内涵涉及了某一地方本身的特征及对该地方的情感依恋与认同,而与地方感相关联系的另外两个概念是地方认同与地方依恋。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地方感、地方认同及地方依恋三概念进行了持续的研究,试图从心理层面厘清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

Williams等将地方依赖(place dependence)和地方认同(place identity)看作是地方感的两个维度,地方认同是个人对地方产生的一种依恋型情感,而地方依赖则是在功能上的一种依恋。作为地方感的两大维度,地方认同与地方依恋与地方居民满意度、社区发展期望、社区发展积极性、公共设施发展支持度等因素相关(尹立杰等,2012)。Brichker等学者将地方感纳入地方依恋的一部分,将地方依恋分为地方认同、地方依赖、生活方式三个维度,而Kyle等人则将地方依恋分为地方依赖、地方认同和社会联系三个维度(朱、刘博,2011)。

Scannell和Gillord提出的三维框架概念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即包括地方、人和心理过程。其中,第一个维度(地方)是指依恋的对象,包括地方社会象征、建筑特点、历史记忆、自然环境等;第二个维度(人)是指行动者,包括文化、经历、历史等群体层面和个体层面的影响因素;第三个维度(心理过程)是指个人在某一地方生活或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情感、认知和行为等方面。然而,Jorgensen 和Stedman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地方感是一个独立的概念,是个人对某一地方所产生的情感、认知和态度,包括地方依赖、地方依恋和地方认同三个维度,其中地方依赖是个人对地方功能性特征的依赖,地方依恋是个人对地方在情感上的体现,而地方认同则是个人对地方的理性感知和认知(庄春萍、张建新,2011)。

地方感测量工具的发展与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地方感的研究方法主要以定量研究为主,通过借鉴国外学者所使用的、比较成熟的测量量表,采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实证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量表是Williiams所开发的旅游依恋量表,包括地方依赖与地方认同两个维度,地方依赖包括10个项目,地方认同包括11个项目。也有的学者则根据个人地方依恋程度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目标群体的测量量表,包括地方熟悉感、地方归属感、地方认同感、地方依赖感和地方根深蒂固感五个维度(王世超,2011)。

Lalli的“居住城市认同量表”(Urban Identity Scale)则包括总体依恋、外部评价、承诺、熟悉感和连续性五个维度;Droseltis 和Vignoles将地方认同划分为依恋/自我扩展、地方自我一致性、环境适合三个维度;而Talen 和Shah等学者采用了地理信息系统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法来研究社区意象,设计了地方空间结构水平和居民的社区认同水平两个维度(庄春萍、张建新,2011)。

国内学者在地方感测量方法方面基本上是沿着西方经典思路所进行的,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修订。尹立杰等学者(2012)借鉴Williams的测量量表,将地方感划分为地方依赖和地方认同两个维度,并从社会文化、经济、环境等影响因素入手,问卷设计包括18个项目,涉及收益影响感知和成本影响感知两个方面。许振晓等(2009)学者借鉴期望理论和地方感两个基本理论,从旅游核心社区居民地方感(地方依赖和地方认同)、旅游发展期望(文化传承、社区发展和自我发展)、旅游感知(旅游发展获益感知、旅游发展成本感知)以及旅游发展支持度五个结构变量着手,并引入旅游发展期望值作为中介变量,构建了居民地方感对旅游发展支持度内部影响机制的理论模型。苏勤和钱树伟(2012)从旅游涉入(心理涉入、文化涉入、行为涉入)、旅游吸引力(核心吸引力、添加吸引力)、旅游功能(动机实现、功能评价)、地方感、遗产保护行为、遗产保护态度六个潜变量,构建地方感结构关系模型。

可见,国内学者所采用的测量量表基本上是借鉴了西方学者的地方理论与测量量表,地方感也大多数被划分为地方认同与地方依赖两个维度,并将旅游目的地外在特征、旅游者情感认知、旅游者行为特征等潜变量引入量表,在研究方法上丰富了国内地方感理论的运用与发展。

地方感理论视角下的旅游研究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学者陈传康首次提出了地方文脉的概念,并将这一概念运用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规划研究中,之后范业正从旅游子资源属性和周边环境入手,将旅游目的地的文脉划分为地脉(自然构成因素)和文脉(社会人文因素)。从某种程度而言,国内学者关于地方文脉概念的提出及运用是我国最早关于地方感理论的研究与发展,对国内学术界关于旅游者地方感的研究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关于旅游者地方感理论的研究

地方感,是个人与特定地方之间的情感联系,在Tuan最早提出地方感这一术语之后,引起人类学、社会学、环境心理学及行为地理学等各个领域的极大关注。在旅游研究方面,国内学者黄向等(2006)首先将西方场所依赖(Place attachment)这一个概念及其相关理论引入中国,分析了场所和场所依赖的概念及其最新发展,首次对游憩视角下的场所依赖理论进行介绍,并讨论了场所依赖理论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前景。

杨念群(2004)提出要改变“村落研究取向”的观点,认为应该从“跨区域研究”的视角来促使社会史研究更加多元化,有意识地区分“地方感”和“地方性知识”两个不同的概念。陈蕴真(2007)从人文主义地理学和环境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分析了地方理论中关于人与地方关系、旅游目的地与旅游活动、地方感之间的关系,讨论了西方地方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涵义,系统地回归了西方地方理论在旅游研究中应用及其未来的研究展望。唐文跃(2008)对地方感理论的一些基本概念、维度及构成要素等进行了剖析,结合中国情境构建了地方感研究框架,并在评述西方地方感研究最新进展的基础上,讨论了地方感理论在中国旅游研究中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朱等(2011)学者对地方依恋、地方认同、地方感等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地方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概念,包括地方认同和地方依恋两个维度,而地方认同和地方依恋是两个相关但又各具特点的概念,并强调在研究中要从概念上突出地方本身的典型性和独特性,采用多种方法来研究地方感的空间特征和动态特征。

(二)关于旅游者地方感理论应用的研究

在全球化情境下,人口流动和环境破坏不断凸显,人地关系也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因此地方感作为一种人类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情感联系,被广泛地运用于不同学科的研究。

唐文跃(2011)从游憩地理学和环境心理学视角出发,借鉴西方学者的测量量表对四川九寨沟旅游者的地方感及其生态环境保护态度进行测量,利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了旅游者地方感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指出社会人文和自然风景对旅游功能具有显著的正向预测作用,旅游者生态环境保护态度对其地方依恋具有影响作用,并且旅游者的感知体验水平与生态环境保护态度之间成正相关关系。汪芳等(2009)学者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对旅游者的地方感认知进行调查,通过因子分析和相关分析得出旅游者地方感认知的一般规律,认为地方感涉及个人的主观认知和地方的客观特征两个方面,而旅游者的地方感认知包括地方依赖和地方认同两个方面。张中华等(2009)学者以人文主义现象学的地方理论取向出发,以广西桂林阳朔西街旅游社区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地方感理论在旅游社区应用研究中的理论价值,试图从心理、认知、社会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多重视角来认识人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李九全等(2008)学者以旅游景区游客和当地居民为调查对象,从人本主义的微观认知方法角度分析了景区旅游竞争力的构成,论证了地方依附感、旅游地方感及旅游意象之间的关联性,提出了旅游景区竞争力的指标体系。

研究展望

综上所述,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学术界在旅游者地方感研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研究成果,涌现出一大批具有学术价值的专题论文和著作,对推动国内在地方理论研究与发展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地方感理论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学者已从不同视角进行了诸多的研究,为该理论在中国情境下的运用与发展提供了可能。未来的研究可以侧重于旅游目的地传统文化对地方感的差异影响、旅游开发对居民地方依恋的预测作用、旅游目的地社会变迁与地方依恋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研究,同时在结合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构建适合中国旅游文化的地方感测量工具,以更深入地探索中国居民地方感形成进程及影响因素。

参考文献:

1.Tuan Y F.Topophilia: A study of environmental perception[M].Englewood Cliffs,NJ: Prentice-Hall,1974

2.朱,刘博.地方感、地方依恋与地方认同等概念的辨析及研究启示[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

3.张春霞,蔡兴燕.浅析国内旅游研究中的地方感理论[J].技术与市场,2009(11)

4.尹立杰,张捷,韩国圣,钟士恩,李倩.基于地方感视角的乡村居民旅游影响感知研究―以安徽省天堂寨为例[J].地理研究,2012(10)

5.庄春萍,张建新.地方认同:环境心理学视角下的分析[J].心理科学进展,2011(9)

6.王世超.少数民族旅游地居民地方依恋与旅游开发研究―以大兴安岭鄂伦春民族为例[D].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7.许振晓,张捷,Geoffrey Wall,曹靖,张宏磊.居民地方感对区域旅游发展支持度影响―以九寨沟旅游核心社区为例[J].地理学报,2009(6)

8.苏勤,钱树伟.世界遗产地旅游者地方感影响关系及机理分析―以苏州古典园林为例[J].地理学报,2012(8)

9.黄向,保继刚,Wall Geoffrey. 场所依赖(place attachment):一种游憩行为现象的研究框架[J].旅游学刊,2006(9)

10.杨念群.“地方性知识”、“地方感”与“跨区域研究”的前景[J].天津社会科学,2004(6)

11.陈蕴真.浅议地方理论在旅游研究中的应用[J].桂林旅游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

12.唐文跃.地方感―旅游规划的新视角[J].旅游学刊,2008(8)

13.唐文跃.九寨沟旅游者地方感对资源保护态度的影响[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1(5)

14.汪芳,黄晓辉,俞曦.旅游地地方感的游客认知研究[J].地理学报,2009(10)

环境学概论论文范文4

[关键词]学习型党组织 网络环境 范式 范畴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8-0130-03

[收稿时间]2013-05-28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专项任务项目《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编号:11JD71009)》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曾令辉(1966-),广西资源县人,博士,教授,广西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 张兴(1973-),湖北罗田县人,博士,广西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董晓绒(1984-),陕西咸阳市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研究生。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随着中国共产党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日益深化,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与范畴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目前尚无现成模式可供借鉴。客观地讲,网络环境下究竟什么才是学习型政党?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怎样才能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发挥党组织的先进性?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有没有自身的特征?与现实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和网络环境下一般网络组织本质区别是什么?这是我们在加强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增强其实效性所面临的重要的问题。要回应或破解这些重要命题,需要构建起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自身的范式和范畴,才能提高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科学化水平,因此,对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与范畴的研究,为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提供指导和保障。

一、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与范畴的内涵及其价值

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基于学习型组织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理论而提出和建设的命题,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内涵表征着网络环境特定场域和本质要求。将范式与范畴植入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是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基础内容,它是指基于网络虚拟环境,遵循网络学习的特点和规律,以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理论为指导,以学习、传播、共享党组织的先进理念和思想为手段,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而构建起来的一种网络虚拟组织。政治性构成了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的本质特性;虚拟性构成了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的结构特性;学习性构成了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的价值特性。

“范式”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的核心概念,以范式及其发展变化为基线阐述了科学发展的基本模式[1]。本文所指的范式,即在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领域中由研究旨趣、核心概念范畴、主要方法、整体话语形态和习惯等所构成,且为广大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所认同、遵循、持用的基本范例、模式。在一定意义上,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是对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本矛盾、基本规律和基本特征的概括,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特征的重要标识,也是衡量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所达到的程度的标准。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主要是指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条件、原则、方法、评价、模式等一整套的话语习惯和体系。

按照《辞海》的解释,“范畴”是指“反映事物本质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是人们在实践基础上概括起来的科学成果,标志着人类对客观世界的认识的一定阶段,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掌握自然现象之网的网上纽结。”“范畴”在哲学领域,指的是那些反映各门科学共同规律的最普遍、最基本的概念。“范畴”既不是一般的概念,也并非个性概念,而是具有强大的衍生、辐射、衔接和统合功能的原型概念,是学科内诸多常规概念存在和拓展的出发点。范畴的“基本性”不意味着它的概念中的最小单位,而是指范畴所具有的初始性、超越性、创造性和全称性。[2]近年来,关于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畴问题已经成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引起学者的关注和热议。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畴研究和建设不仅关系到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内容的丰富性、科学性和逻辑性,也是影响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理论的完善程度。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畴主要是指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最基本的概念。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任何概念都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畴,而是在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具有强大的衍生、辐射、衔接和统合功能的原型概念,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诸多常规概念存在和拓展的出发点。

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畴与范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都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一种态度或信念,也都是一种具有导向性的理论框架。所不同的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只有一个。而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畴可能有多个;从运用范围来看,范式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所形成的共识,而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畴外延要明显小于范式。就表现形式来说,范畴总是有它的对立面,往往以对立的形式呈现,如虚拟性与现实性等。

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不是先在的,而是在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进程中逐步孕育、形成、发展起来的。应该说,从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目标,到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再到中共中央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对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及主要原则、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的主要方法途径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明确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步骤和方法。在研究上,从不同的学科、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维度和视角对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进行了多学科、多视角的研究,也形成了一大批有关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的价值的研究成果。学习型党组织的研究和建设逐步由经验化走向科学化,由零散走向系统,在此进程中也逐步孕育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但是即便如此,在中国从学习型党组织提出,到探讨和建设学习型党组织还不到10年的时间,而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更是近几年开始关注和研究的课题。所以,严格来说,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并没有完全形成和确定,只是处在研究的起步和初始阶段。因此,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的形成,对于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和实践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研究,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科学化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库恩指出:“有了一种规范,有了规范所容许的那种更深奥的研究,这是任何一个科学部门达到的成熟标志。”[3]因此,只有加强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研究,才可能使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的轨道和阶段,这无疑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所必由之路。如果没有自身一套研究和建设的范式和范畴,也就难有自身建设的特色模式,容易陷入与现实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或网络环境下一般网络组织建设无区别的泛化之境遇。

其次,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与范畴研究,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科学化、规范化的基础。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与范畴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构架和网结。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科学范式和范畴,不仅在思维、理论探索上难以有序规范地开展,而且在实践上也难以把经验性、操作性和应用性的零散的感性认识升华为知识、理论。从属性上来看,范式与范畴研究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基础性内容和奠基性工作,可以厘清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的内容、种类和关系,才能指导和推动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理论与实践发展。

再次,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的研究,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独立性和发展性的关键。范式和范畴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理论起点和实践思维的支点,也是区别于网络环境下其他网络组织建设的标志。没有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独立的范式和范畴,就不可能形成自身的特色,也就不可能有长足发展。从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现状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从范式的视角来看,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内涵、条件、模式、原则、内容、方式等方面还均没有取得共识性的范式,对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也未取得统一性的范式。从范畴的视角来看,对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基本概念,如“虚拟性”、“网络学习”、“网络组织”等也均进行科学性的界定,正是基于上述原由,范式和范畴建设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关键。

二、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的范式与范畴的构建途径

加强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与范畴建构是推动马克思主义学习型党政建设、完善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基础和关键,结合范式和范畴问题的研究及其网络虚拟社会的特点,遵循网络环境下党组织建设的规律,加强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构建应着力从以下途径入手。

一是立足网络虚拟社会发展的特点,以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理论为指导,借鉴学习型组织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的理论研究。互联网络所建构的网络虚拟社会正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已经成为传播各种文化的新途径,成为各种社会思潮和意识形态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网络虚拟空间的开放性和匿名性,由此容易引发网络色情信息泛滥、垃圾信息横行、泛娱乐化严重、文化安全凸显、黑色信息、灰色文化盛行,导致现实宣传舆论控制乏力,同时也会引发个人信仰危机、降低道德素质、削弱文化品位等。作为网络先进文化的代表者的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必须主动出击,趋利避害,加强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网络环境下党组织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范式与范畴建设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基础型内功,但是这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相关研究也没有完全展开。鉴于此,理论界和党建实际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构建,对现状要有清晰的认识,组织相关学者专家对这些“元问题”进行集体攻关,加以科学的提炼、凝练,并在实践中广泛推广运用。可以从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把握网络虚拟社会的本质特征,明确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的研究任务和目标,尤其要重点研究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研究其核心概念。其二,运用协同、协作、合作等整合手段,将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理论队伍和实际工作部门的队伍整合起来,积极培育和扩大参与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研究的理论队伍。其三,借助报纸杂志以及新媒体,通过讨论、交流、争鸣等方式,积极有效地开展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的专题讨论,鼓励争鸣,达成共识。其四,设立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提供资金和项目,支持有关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问题的深度研究。

二是把握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发展趋势,借鉴多学科理论与知识,实现在多学科交叉中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综合创新。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组织行为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在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范式和范畴构建的进程中,需要借鉴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智慧。从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的发展态势来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虽已初步完成学科交叉融合,形成马克思主义学习政党理论雏形的话语体系、思维发展模式和理论拓展等。但是,无论是从发展目标还是建设的预期来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尤其是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理论研究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和提高,从内容到体系的构架需要更高层次的独立化和特色化。鉴于范式和范畴构建在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的特殊性,目前尤其要借鉴相关学科领域的范式和范畴,并加以移植和改造再生。其一,广泛地借鉴组织行为学、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会等相关学科领域的范式和范畴。其二,借鉴相关学科领域的范式和范畴,要注重加以改造和移植,而不是简单的复制和粘贴,要依据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特点,使之适应网络环境,并内化为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建设需要的范式和范畴。其三,将移植改造的范式和范畴运用于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实践中,检验并加以验证其科学性和价值性,进一步推进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范式和范畴的创新和发展。

三是适应新世纪新阶段中国共产党先进性发展需要,提升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的理论应用能力与转化水平。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中,范式和范畴是具有强大的思想体系创新和理论衍生能力的基本单位。[4]有学者指出:范畴是一套可以发展不同哲学思想体系的基本概念与名言。一方面,它具有超越不同思想体系的中立性;另一方面,又具有参与承受不同思想体系的潜入性。换言之,范畴可以成为建立不同思想体系的基本概念或基本用词;通过这一共同性,或许我们可以解释和预测不同的体系相互影响的可能。[5]正是这种范畴对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拓展性,以范式和范畴为基础和起点来建设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才可能使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因此,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应适应党组织先进性的需要,积极主动提升网络环境下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范式和范畴的理论应用能力与转化水平,用学习型党组织的范式和范畴主动引领网络虚拟社会各种文化和思潮。坚持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理论在网络政治文化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指导地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广大网络受众力量,用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唱响网络思想文化的主旋律,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网络文明新风尚,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网络文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掌握网络舆论主导权,提高网上党组织的先进性。

[ 参 考 文 献 ]

[1] 沈壮海.论思想政治教育理论研究的新范式与新形态[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2):40.

[2][4]宇文利.论思想政治教育学的范畴建设[J].思想理论教育,2011,(4上):21.

环境学概论论文范文5

【关键词】《环境科学概论》;思政教育;生态文明教育;课程设计

2004年以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文件,并提出课程思政的理念,旨在将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形成协同效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环境科学概论》课程融合了多个学科,理论与实践、基础性和先进性高度结合,在环境专业学生的专业教育、非环境专业学生的通识教育中越来越受到重视,企事业单位也更加重视对环保从业人员进行环境科学知识的系统性培训。因此,在《环境科学概论》课程中融入思政元素,对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较好的教育作用。

一、兼顾专业教育与德育教育的教学目标

专业教育目标主要包含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两方面。其中知识传授主要指传授基本理论知识和现代环境科学发展趋势、学科前沿和环境的热点问题;能力培养注重培养团队合作能力、科学严谨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良好的职业素养。德育教育目标主要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以及环境友好的价值观和伦理观,加强其生态文明理念和自然和谐的环保意识,增强其家国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法治意识,使学生把爱护生态环境作为自己的使命,结合当地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特色案例,使学生立足当地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成就,提升绿色发展自信。

二、课程设计思路

(一)该课程面向广泛

生态环境教育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的思想意识保障。《环境科学概论》不仅是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同时也可作为面向全体学生的环境教育选修课程,以及面向基层专职、兼职环保从业人员的环境教育培训课程。

(二)该课程蕴含丰富的思政元素

该课程中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思政元素:包括唯物主义世界观、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态文明理念,以及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所体现出来的家国意识、社会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工匠精神和创新精神等。

(三)多模式多手段结合

可以将特色案例教学、翻转课堂、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引入课堂,采用画龙点睛式、专题嵌入式、元素化合式、隐性渗透式等手段将思政元素融入课堂,充分提升课堂教学的生动性,发挥课堂的专业性及德育育人功能。

三、教学过程及教学设计

围绕环境专业知识传授、专业能力培养、价值观塑造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结合本课程教学内容,思政教育设计如下:通过环境科学思想与方法论,构建人与自然共存的世界观,重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文明思想,如设计表所示。

四、立德树人和示范辐射双重效果

通过该门课程的思政教学,拟达到立德树人和示范辐射效果双重目标。立德树人效果主要包括:一是对学生进行价值引领,二是学生专业知识的积累和专业素养的培养,三是提高学生对专业课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四是提高环保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感。专业知识与思政元素结合,可有效提升基层环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责任意识。示范辐射效果主要包括:一是教学模式改革的示范带动效果,二是校内课程思政建设的示范带动效果,三是课程面向对象的辐射,四是服务地方环境教育的示范效果。

环境学概论论文范文6

关键词:认知弹性理论;劣构领域问题;理科教学

众所周知,学习理论对教学设计有着直接和重要的影响,秉持不同学习观的教学设计者所偏好的教学设计范型与模式各相迥异。例如,以行为主义或认知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的教学设计普遍认为教学过程即是传递既有客观知识的过程,教学结果是可预测的,教学应遵循固定的程序和步骤。这类教学设计范型表现出决定论的思维倾向,重视教师的调控作用而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知识与学习者两相分离,教学过程的动态性、复杂性及不确定性等本质未得到充分考虑。相对应地,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的教学设计虽然也认同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但主张对于世界的理解更多的是个人自己的主观决定,知识通过学生在与外部环境的交互过程中自行建构。这类教学设计范型强调学习环境的设计,重视“协作”、“对话”的作用。

本文所要探讨的认知弹性理论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初,为美国依利诺斯大学的斯皮罗等人所倡导。该领域一方面接受“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建构内部心理表征的过程”的建构主义基本观点,另一方面也反对只强调学习中非结构的一面而忽视概念的重要性和知识的系统性的极端建构主义做法,试图综合上述两种学习理论的长处,着眼于复杂和结构不良领域中的学习的本质。

那么什么是认知弹性呢?所谓认知弹性,是指同时以多种方式重建知识,对发生根本变化的情境做出适宜的反应。认知弹性理论的基本原理是:(1)只有在面对多重事实时,学习者才能以最佳方式对劣构领域的现象进行思考;(2)面对概念与案例构成多维非线性的情境问题,学习者会因背景不同而对其形成各自有根据的理解,因此,一个问题的解决方案也就不止一种。显然,多重知识表征正是为了构建各种观点的“马赛克”,构建概念与案例的“十字交叉”,使学习者对复杂知识尽可能完整地理解,获得灵活性的知识来适应多变的真实情境。

一.基于认知弹性理论的理科教学原则隐喻

认知弹性理论包含许多教学设计原则隐喻,结合理科教学的实际情况,试对其作如下论述:

(一)知识的掌握过程不是现成而孤立的

掌握复杂知识的不同方面,必须重视知识的多元表征,每个概念或原理的教学都要配合充分的实例,来帮助说明其不同方面的含义。例如化学教学中碳酸氢根离子既可以成酸又可以成碱的原理或共轭酸碱对的概念问题。

(二)教学设计应当既重视创设情境,也注重讲授基本概念和原理

传统教学常常是抽象的、脱离情境的知识灌输,这样的知识很难迁移到真实情境中去,因此教学设计要尽可能接近实际生活,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基本概念和原理对问题解决的基础作用。例如在物理教学中,可将斜面推木箱的实验作为讲授力的分解的课堂情境,再归纳总结其中的科学原理。

(三)基本概念和原理应与实例结合,与具体情境联系

实例可能同时涉及许多概念,学生可以借此机会形成多角度理解。例如,在化学教学中,酸雨的实例能够涉及诸如PH值,硫循环,环境污染等多个概念甚至跨学科的知识点。

二.基于认知弹性理论的理科教学策略启示

认知弹性理论为教学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提供了丰富而可贵的支持,从教学目标、教学环境、教学方法、教学过程等几个方面来看至少可提出如下策略:

(一)教学目标重主题性、系统性、分层性

教学目标应重点分明,让学生对劣构领域的知识有清晰的界定概念,认识到哪些知识点是本门课程的重难点,尤其是逐渐显现的学科交叉性质带来的问题。例如在物理教学中,牛顿物理学这一特定环境,主要包括牛顿定律方程,而非解这些方程式所需的代数技能。分层性体现在教学任务细分为各个子任务,避免将高级知识的获得过程简约化,保持知识的关联性和整体性。

(二)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心理表征,培养认知弹性

掌握复杂知识必须重视多元表征,如果教学内容是劣构领域知识,需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教学、组织和心理表征,使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更加精确和深刻,增强其迁移用于具体情境的能力。例如在生物教学中,对于免疫这一生理特性,不光要表达清楚它是生物的一道保护屏障,也要阐明通过抗原的注射可以人为获得免疫的科学原理,以使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能够加以应用。

(三)创设弹性教学环境,重视情境教学、案例教学

传统教学很大程度上是脱离情境的灌输式学习,知识很难迁移到真实情境中,理科教学因与其他学科相比更与实际生活紧密相连,理应受到更多重视。在教学策略方面,应重视将知识与情境、与案例相结合,引导学生了解案例时获得对概念的理解,教会学生从不同角度看问题,提高建构能力,培养创造力。例如在生物教学中,植物光合作用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这一知识点就是能用具体情境和实验加以说明的范例,将学生带到种植园或观看相关视频、在课堂上演示透明玻璃箱光合作用实验、指导学生自己动手操作等,都是改善教学效果的好方法。

三.总结与讨论

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参照认知弹性理论,一方面要为学生提供建构理解所需的基础概念,另一方面也要为学生留出充足的自主建构空间,认知弹性理论对建构观的折中取向是我们进行教学设计的主导思想。当然,这类教学设计思路有其优势,也有其局限性。首先,认知弹性理论主要对劣构领域的问题解决起作用,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考虑学生的具体情况和学科特点而推广是行不通的。其次,概念的多重表征,在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学生的认知负担,如何把握这当中的度,也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总之,我们不能要求一种模式能够适应所有的教学情境,在适合的教学任务中合理地使用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摸索。

参考文献:

[1]高文.教学模式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