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范例6篇

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范文1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维护广大农民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我国整体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方面。加强农村药品监督,规范农村药品供应,保证农村药品质量,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基础。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监督,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

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提高农村药品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做好农村药品的监管

农村是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地区,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监管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保证条件。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药品监管工作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执业医师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农村药品的监管,依法行政,严格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农村药品销售行为,依法打击农村中非法药品经营活动,确保农村药品的购销行为与渠道规范,确保农村药品质量,严格控制农村药品价格。

二、多种形式建设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农村药品供应必须注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必须遵照法律规定,规范药品供应网络的建设,确保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价格合理,保证农民健康,让农民得到实惠。逐步推行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机构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乡(镇)、村卫生医疗机构,也可采取跟标等方式参加县级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采购。加强对农村卫生医疗机构药品储存条件建设的管理。购进药品要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购进。储藏药品要符合条件,保证储运过程中的药品质量。购销药品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确保农村卫生医疗机构采购药品行为规范、渠道合法。

鼓励药品连锁企业向农村发展和延伸,对乡、村卫生医疗机构和药店实行集中配送。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面向农村的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

三、进一步规范农村用药

规范农村药用,是实现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的重要保障。要把规范农村用药与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结合起来,切实规范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的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目录。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乡村医疗机构开具处方必须使用药品的法定名称,并严格按处方管理制度验、配。要积极利用现有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农村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在农村药品供应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试点探索农民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外配药品的做法,保证农民能够方便得到质优、价廉的药品。

四、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监管部门要调动社会积极性,健全农村药品质量监督体系,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地区设立药品质量监督乡协管员、村信息员形成乡村药品质量监督网络的经验,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同步实现药品监督网络在农村覆盖到位。

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推行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应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没有依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要坚决打击;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当人药使用清查的力度;要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确保农村药品购销渠道规范合法;要严厉打击农村中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严禁将受国家保护的濒危动、植物品种作为中药材进入集贸市场销售;取缔各种非法的药品集贸市场,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卫生、中医药、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在农村中进行的医疗、药品广告宣传行为的检查。工商部门对违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要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范文2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湖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2年全省农业工作的意见》(湘农业发〔2012〕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药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2012年全省农药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为本、依法监管”的理念,健全监管体系,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农药登记、经销和使用,确保农药质量和标签合格率有效提升,为保障我省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目标

2012年全省农药监管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从省到村的五级农药监管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和标签合格率提高2-3个百分点;主要农产品农药残留合格率稳中有升;确保不发生因农药使用引发的重大安全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健全农药监管体系。一是健全从省到村的五级农药监管体系。到2012年底,各市州、县市区都要有编委下文的农药监管机构,各县市区要在每个乡镇明确1名农药监管员,在每个行政村明确1名农药监督员,并规定其职责和要求。二是各地要加强经费保障力度,争取农药监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三是各地要积极探索乡镇和村级农药监管工作制度,制定考核管理办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二)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管理。按照农业部提出的“部、省一体化”工作思路,不断强化农药登记管理职能。一是全面实行农药登记网上审批,严把农药登记资料初审关,降低登记复审率。二是深入农药生产企业,加强农药登记产品跟踪监管,强化农药登记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三是科学开展农药大田药效、残留、环境、毒理等试验及风险评估,为农药登记管理提供有效服务。

(三)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一是全面深入推进“三项措施”。各地应严格审查条件,加快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工作进程,到2012年3月底,各地应完成两项工作的首次审查确认,确保农药经营单位审查率达100%,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到位率达100%。各地应加大农药销售产品审查工作宣传发动,争取到2012年4月底完成首次确认,销售产品审查率达90%以上。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各地应加大农药质量、标签和广告检查力度,联合执法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农业部依法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联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三是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各地要联合农业执法、工商、公安、安监等执法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面广、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群众反映强烈的制售假劣农药案件,要配合执法部门重点查办,一查到底。四是加强农药特殊环节监管。各地应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邮政配送、物流直销和专业合作组织等环节农药产品的监管,积极探索监管措施,确保农药监管无盲区。五是进一步规范农药监管,逐级建立农药监督抽查、农药巡查、农药经营从业人员培训、农药“黑名单”管理等制度,各地要按照制度要求认真落实。

(四)进一步规范合理安全使用农药。一是要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用药行为监管。各地要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等单位,严格执行合理安全使用农药准则,执行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规定,建立使用档案,确保农药使用可追溯。二是妥善处理农药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全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上下对接、科学处置”的原则,建立农药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因农药使用引发的突发性安全事件。

(五)加强农药基础工作。一是继续深入摸查农药经营单位情况,建立信息完整、实时更新的农药经营单位档案。二是开展水稻、茶叶、水果、蔬菜等用药情况调研,建立不同作物、不同农药品种分类使用档案。三是继续实行农药信息年报制度,各地要做好辖区内农药基础情况汇总与统计,及时报送省农药检定所。四是各地要依托当地农业信息网站,建立农药信息平台,加快农药监管信息传递。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农药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农药监管领导工作体制与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农药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全省农药监管系统人员队伍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更新培训与学习,提高业务工作能力。省里计划举办1-2期市县级农药监管人员培训班,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村农药监管人员培训。全省农药监管队伍要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发扬敬业奉献、为民服务的优良作风,切实做好农药监管各项工作,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农药管理条例》和合理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力度。要以湖南农药“一网一刊”(即《农药监督管理》和“湖南农药信息网”)为重要载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农药监管工作进展和工作成效,曝光违法案件和非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和支持农药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是办好样板示范。各地要积极探索农药监管队伍建设、市场监管、制度建设、安全使用等机制与体制方面的经验,办好有典型、有特色、有经验的示范样板。省里办好1个省级农药监管综合示范县,各市州办好1个市级农药监管综合示范县。

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范文3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以规范农药经营企业为主线,以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农药监管体系,创新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构建诚信守法、规范和谐的农药行业新秩序。2011年全县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要达到90%,农药标签合格率要达到80%;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要100%纳入监控范围,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要达到100%;努力实现高毒农药销售信息100%可查询、流向100%可跟踪、质量100%有保证。确保粮食、蔬菜、水果、茶叶质量安全,不发生因农药残留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发生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由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按照国家《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审查。申请经营农药的单位,须向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从业人员学历及技术证明、营业场地及仓储条件、安全防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规章制度等证明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县工商局注册分局(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二)全面清理农药经营单位资质。由县农业局会同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全县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现场检查经营资质和范围、经营场地设施、管理制度等,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依法取缔。符合条件的农药经营单位,应建立购销台账,承诺质量安全,指导科学用药。加强农药经营单位分类监管,对被国家、省通报农药质量或标签不合格的单位,实行“黑名单”管理。

(三)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县农业、工商部门按照“严格标准、控制范围、限制数量”的原则,拟定各乡镇销售高毒农药定点单位。由县农业部门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对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出具《高毒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经县工商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准许经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必须设立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等高毒农药经销台账,台账应保存3年以上备查。为了便于管理,减少高毒农药用量,一个乡镇限定1-2个高毒农药定点单位。

(四)做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专项抽查。2011年7-10月,县农业部门应做好农药产品标签检查,全县检查农药产品标签500张。查处擅自扩大使用多个商标,使用说明中不标注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只标注商名称、地址而不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随意标低用药量或用药量不明确等农药标签问题。并做好农药质量专项监督抽查,进一步了解农药质量水平,掌握使用农药中是否添加隐性农药成分,对茶叶、柑橘用药进行抽检,每种作物抽检5-10个农药品种,检测有效成分和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状况。农药管理部门要做好主要农作物用药情况和前期农药市场调研工作。县农业执法大队应随时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农药行为。

(五)健全农药市场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各乡镇要加强农药市场信息收集、报送,及时、准确报送农药市场信息。年底,各乡镇要统计辖区内农药经营企业情况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柑橘等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情况。县农药管理站根据省农药管理部门信息化系统的要求,采集农药信息,汇总数据,建立农药信息电子档案库。

(六)加强农药安全使用指导。要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报刊等传媒,深入开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用药宣传、培训和咨询指导,增强农药经营、使用人员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农民对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识别能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粮大户等用药行为监管,督促其严格按标准使用农药,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规定。开展低毒和生物农药补贴示范,大力推广绿色防控和高效、安全施药技术,引导农民转变购药、用药习惯,全面提高用药水平。同时,建立完善农药重大药害事故报告、专家评估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农药药害等突发事件,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成立县2011年农药市场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处级干部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卫生局副局长、县工商局副局长,以及27个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县农药管理站站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经费投入,将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扎实做好农药监管工作。各乡镇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为农药监管员,各村村委会主任为农药监管信息员,各乡镇农技站站长为农药监管联络员,随时将本辖区农药监管情况报送县农药管理站。

县农业局负责依照《省农药经营条件审查实施办法》对农药的经营单位条件进行审查,加强农药质量管理,对农药标签使用进行规范,对农药含量不达标、超范围使用农药现象进行查处,强化农药安全使用指导。县安监局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进行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工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依法取缔,加强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建立规范农药市场体系。县质监局主要监督农药质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农药计量检查。县公安局负责查处因农药残留发生重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农药药害事故,以及妥善处置因农药使用事故引发的。县环保局负责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指导农药污染治理,确保农村水源不被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县卫生局负责农药中毒人员的抢救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将农药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协调。建立县政府领导,县农业局牵头,县工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等县直部门参与的农药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部署农药监管重点工作,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三)建立监管体系,建立工作档案。各乡镇要建立和完善以下档案:=1\*GB3①建立农药经营档案。各经营单位要建立购销台账,特别是对高毒农药必须建立进货查验、实名购药经销台账。=2\*GB3②建立农药经营单位信息档案。应实时记录所有经营单位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基本信息包括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营业面积、经营方式、法人代表等,经营信息包括各类农药的销售量和销售额等。=3\*GB3③建立农药使用档案。应逐年统计辖区内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等各类农药施用量和品种种类,以及水稻、蔬菜、茶叶、水果四类作物的农药使用情况,包括施药品种、防治对象、用药面积、亩用药量、抗性及环境影响等。=4\*GB3④建立农药管理工作档案。应实时统计辖区内所有农药管理机构的基本信息和工作动态信息。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挂靠单位名称、批准文件、在岗在编人数、工作经费、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开展的重点工作、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药品监管工作,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的意见》(*政办〔20*〕2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意见的通知》(*政办〔20*〕4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重要意义

农村药品安全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农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农村药品“两网”建设,既是保障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解决农民买药难、用药贵等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对于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黟县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各乡镇、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向纵深发展,努力为广大农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用药环境。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推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

全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要以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便捷为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建立覆盖广泛、监督有力、运转协调的县、乡、村三级药品安全监督和供应网络体系。到20*年,全县农村药品“两网”的村级覆盖率达到*0%,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个体诊所)的“规范药房”覆盖率分别为*0%和50%。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

(一)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职能作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分片包干责任区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定期巡检;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信息通报制、稽查快速反应和协同联动机制,对农村药品实行全方位动态监管;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提高监督抽验的针对性、准确率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二)加强农村药品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按照不增加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现有在编在岗人员中选配适应工作任务要求的专(兼)职药品监督协管员,履行药品监督协管工作职责,有关部门相应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在每个行政村确定1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村药品信息员、负责收集农村药品监管信息。

(三)提升农村药品监管网络运行质量。定期对农村药品监管人员、协管员和信息员开展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的例会制度、监督报告制度、检查指导制度等规章制度,切实提高农村药品监督网络运行质量。

四、积极推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一)推进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药品经营企业和基层卫生资源为依托,通过药品配送、乡村零售药店、便民药柜、乡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等形式,建立和完善农村药品供应体系。本着“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将为农民服务的药品零售网点或便民药柜的设置重点放在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村,逐步消除农村药品供应空白点。

(二)促进城乡药品连锁经营。鼓励连锁经营和集中配送向农村延伸,支持大型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依托商务部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供销部门的“新网工程”中的商业网点,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药品购进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药品价格,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的用药需求。

(三)规范农村医疗机构购药渠道。逐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由乡镇卫生院不以谋利为目的,为村级卫生机构统一代购药品。

五、推进“两网”建设与新农合医疗制度有机结合

围绕“减少流通环节、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方便农民购药”的目标,从农村涉药人员培训、药品质量信息通报、推进临床合理用药、促进现代药品物流发展、完善相关政策等方面着手,以“规范药房”建设和“新农合”定点药店建设为切入点,促进“两网”建设与“新农合”共同发展。在“规范药房”建设方面,按照《*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规范药房”作为审批“新农合”及社区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必备条件。在“新农合”定点药店建设方面,选择一批管理规范的零售药店作为“新农合”定点药店,允许“参合”农民在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凭《就诊证》和购买药品的合法票据到所在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报销药费,切实保证广大农民群众用上质量安全、价格合理的药品。

六、加强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乡镇政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农村药品安全的责任,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纳入当年工作重点内容之一。要进一步加强协管办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农村药品协管办的工作场所、办公设备和办公经费,做到机构、人员、责任、经费、措施“五到位”。负责组织对信息员的聘任和培训工作。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农村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要大力支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两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协调作用;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科学运用监管手段,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经营和使用假劣药品违法行为;定期对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协管能力和水平;制定农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管理办法,落实考核和奖惩;监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中的“药品代购”行为;建立便捷畅通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举报和信息反馈渠道,加大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地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社会监督的作用。

县乡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村两网“建设”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农村药品“两网”协管员、信息员的培训和管理。

卫生部门要积极推动“两网”建设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相互衔接、相互促进,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人口和计生部门要支持农村药品监管网络队伍建设并加强县、乡计生服务站(所)的管理;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广告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非药品冒充药品宣传和及农村药品销售网点中的广告监督,查处违法违规广告;

物价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市场价格监督,严禁药品价格违法行为。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实行明码标价;

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范文5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药管理机构,要继续加大对《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国家禁用限用农药和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对辖区内农药经营人员要普遍开展一次培训,提高经营人员业务素质,增强经营人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采取多种方式面向农民搞好宣传培训,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的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

二、加强农药登记管理和广告审查工作

省农药检定所要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规定》要求,加强对全省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登记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农药登记资料初审和田间药效试验资料初审工作,完成农业部下达的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残留试验、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项目等工作任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向县(市)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吉政发[2005]33号)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切实做好辖区内刊播的农药广告审查工作,配合工商部门做好农药广告监督管理工作,防止虚假广告坑农害农。

三、强化农药市场监管工作

按照农业部部署,2010年继续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各地要在“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中,按照省农委《吉林省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的要求,切实做好辖区内农药市场监管工作,落实农药市场监管责任。对当地较大的农药批发市场、县际间和城乡结合部农药市场、乡镇、村屯农药经营商店要进行重点监管,配合工商部门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农药和流动商贩销售农药的违法行为。加强高毒农药监管,凡经营高毒农药的,一律要建立营销台帐,实行高毒农药经营使用可追溯管理。建立农药产品质量例行监测制度,强化农药标签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和标签严重不合格农药的违法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监管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标签的监管工作,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定期监督抽查,指导和督促农药生产企业做好产品质量和标签自律工作,抽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警告和依法处理,确保企业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五、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搞好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宣传、培训和指导的基础上,加强农业生产用药使用管理,强化对种子加工企业种子包衣用药监管。各地要及时掌握农药使用事故发生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药使用事故调查和协调处理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做好中德合作废弃农药管理项目年度工作

由农业部牵头我省参加的“中德合作废弃农药管理项目”一期工作已经结束,经两国政府批准,项目延期三年零八个月。榆树、桦甸、公主岭、梅河口、前郭等五个项目实施县(市)要按照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经费支持,在省中德项目办的指导下,做好一期项目中已收缴的废弃农药销毁工作,完成项目年度工作任务。

农药管理工作要点范文6

一、总体要求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观念,全面推进“药品放心工程”,在全市农村逐步建立起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协调统一的药品监管网络,构建起全方位、广覆盖、合法运行、规范操作、满足农村用药需求的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和方便,为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水平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1-2年的努力,实现“六大目标”,即:合法药品供应网络覆盖所有镇和行政村;农村镇(街道)卫生院为卫生室代购药品行为规范;对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所有从事药剂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镇聘请药品监督协管员1-2名;每年对农村行为相对人的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建立健全所有行为相对人诚信档案。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

1.健全网络。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以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监管中心、镇药品协管员为纽带、村药品信息员为基础的县(市)、镇、村三级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并通过实施法规、技术培训,提高药监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药品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充分发挥药监协管员、信息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使药品监管和服务的触角延伸到每个行政村,形成专业人员、广大群众、社会舆论共同监督的网络体系,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用上放心药品和医疗器械。2.规范市场。各地药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把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专业队伍与网络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切实履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责。药监、卫生要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农村药品市场整顿的力度。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和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兜售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交易活动;要主攻难点,深入开展“正源行动在农村”专项整治,按照*药监局《消费者购药权益保护办法》、《*市药品监督管理相对人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行为相对人的日常监管,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购销渠道、储存条件及其质量的检查力度;要加强抽检,对农村地区流通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有针对性进行抽验,防止假冒伪劣药品、器械流入农村,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的监督执法力度,确保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使用后立即毁型,杜绝重复使用;要鼓励举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广大农民在药品、医疗器械等方面的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必要的奖励。

3.强化宣传。各地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以实施“药品放心工程”为契机,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进乡村”活动,深入基层乡村,向农民群众宣传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用药的基本常识,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各地药监部门要及时提请同级政府将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教育计划,运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讲药品监管知识。

(二)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

1.鼓励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各地药监部门要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鼓励、引导具有合法资格和条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网点配送药品,或建立农村药品配送中心,促进药品经营企业优化经营方式。*医药工业供销公司、*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分公司、江苏润东医药有限公司*九里分公司等三大药品直销中心,要进一步扩大直销范围,在方便农民购药、降低药品价格、保证药品质量等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要通过设立新的农村连锁零售网点、吸引农村药店加盟连锁、与其他农村商业服务网点合作的形式,使药品连锁进县入镇。各地药监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招标采购的组织、服务及中标药品的质量监督工作。

2.积极鼓励在农村开设药品零售网点。要按照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在行政村开设零售药店和乙类非处方药销售网点,大力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允许通过GSP认证的连锁药店的总部按照配送协议,对其门店所在的乡村药店和医疗机构配送药品。为推行计划生育和防止性传播疾病的需要,农村普通商业网点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即可开展、避孕帽的经营业务。3.进一步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目前全市约有70%的村卫生室药品由所在镇卫生院统一代购,因此必须加强代购药品的管理工作。除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同意的农村镇卫生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药品代购;已经从事代购的,当地药监部门要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未纠正的,将对代购方及为其提供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按违规经营药品予以查处。各地药监部门要按照《*市乡镇卫生院药品代购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农村镇卫生院药品代购行为,督促其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向被委托以外的其他单位销售药品、不超出委托代购方的诊疗范围和用药目录代购药品。实行药品代购的镇卫生院必须设有符合药品贮存条件和代购规模的药品仓库,必须具有相应数量的药学专业人员,订立严格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委托代购协议,保证代购药品的质量。

4.建立农村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人员培训制度。药品监管、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门诊部以下医疗机构从事药剂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必需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现有药剂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通过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制观念、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水平,为农民群众安全用药提供技术保障;要把好农村药店人员资质关,坐堂行医者除需具有执业医师证书外,还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