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市场经营管理论文

农药市场经营管理论文

1当前农药经营管理现状

1.1农药经营主体与实际不符,造成农药经营点过多

按照2001年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组织单位为农技站、植保站和供销社等7类主体,实际上是规定农药这种特殊商品应实行专营。但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深入,我市7类主体已基本上全部退出农药经营领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转变身份后的原乡镇农业技术人员和改制后的原供销社营销人员加入到农药经营者的行列,个体经营者逐渐成为农药经营的主体。2009年8月1日施行的《湖北省植物保护条列》纳入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设置的3条前置条件较为宽松,原来经营农药者基本被核准农药经营许可,此后几年又不断有新增个体经营者加入到农药经营者的行列,造成农药经营点过多。

1.2农药经营行为不规范

1.2.1农药经营者人数多、素质良莠不齐

目前荆门市90%以上的农药经营者集中在乡镇、村,基本上每个行政村都有农药经营者,大的村往往有3家~5家农药经营者,经营者素质良莠不齐。一部分人学历有限,大多只局限于农民需要什么就卖什么,不能根据病虫害的发生情况科学配药、科学施药,同时存在开“大处方”,配“保险药”现象,既不利于科学防治病虫,又严重带来安全隐患;一部分人不能辨别农药真伪,为了竞争,只看价格是否便宜,易购进假劣农药;一部分人则法制观念淡薄,知假、进假、售假。

1.2.2经营日趋季节性,隐蔽性越来越强

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规避执法检查,往往在使用季节时才上架销售,且只小批量在门市部存放,随销随进。同时一些乡镇的百货店、土产日杂店在销售旺季也临时加入农药销售行列。更有一些规模小厂及商贩销售农药进村入户。由于销售时间短,流动性大,使执法部门查处难度加大,如非举报,往往很难及时发现。

1.2.3农药购销台账不能完全落实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建立完整的经营购销台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因为条例未制定相应的罚则,因此一旦发生要害纠纷,对经营者本身未建立购销台账的行为不能进行处罚。执法部门在追究其进货和销售去向时,也会因无购销台账或购销台账不全,使得销售去向难以查明,进而影响销售数量核实,最终导致处罚不能据实罚款。

1.2.4专业合作社用药监管有漏洞

随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鼓励和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政策的出台,我市土地流转和集约化程度加快,各种订单农业和专业化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这些使用农药较大的单位和组织为降低生产成本,已不满足原有的购销渠道,纷纷采取直购和统购分发的模式消耗农药,给农药监管带来难度。

1.2.5违法经营与违法生产相结合

少量规模小和后加入农药营销行业的经销商,由于拿不到农药产品,为分得市场一份利润,便同一些规模小、管理差、技术含量低的农药企业相互勾结,私下生产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的农药产品,以谋取高额利润;或者开展农药定做及非法添加隐形成份来博取卖点。这些现象极易给正规产品造成市场冲击,影响正常经营秩序。

1.3监管人员少,经费不足,监管不能全部到位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药经营者的不断增多,我市有备案的农药经营者1800个左右,农药管理从业人员21人,除去行管、财务、勤杂人员,每个执法人员平均监管100家~130家农药经营者,同时这些农药经营者遍布每个乡镇、村的脚脚落落,在农药销售高峰季节,往往监管很难及时到位。而且由于监管经费未纳入全额财政预算,农业执法人员工作经费不能保障,有的工资还得靠罚款返还,这样不利于加强监管。二是农药抽检样品没有专项检测经费,抽检覆盖率上不去。由于财政没有安排专项农药检测经费,使得抽检数量有限,只能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市场、重点经营户开展抽检,整体抽检覆盖率欠佳。加之由于有资质的农药检测单位数量少、且检测任务繁重,因此,检测的时效性不能完全保证。

2农药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2.1建章立制,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执法队伍

打铁还需自身硬,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必需坚持抓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药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农资市场监管执法中不履行、不及时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互相推诿、滥用职权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后果的,坚决追究责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办案程序,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坚决杜绝以罚代管、以罚代处、罚款放行,坚持做到依法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2.2严把农药经营许可关,逐步淘汰一批小、乱经营者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实行经营许可是一种必然,我市将按照《湖北省植物保护条列》、《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全市农药经营者进行一次梳理,对一些规模较小的农药经营者鼓励其转型从事其它行业。同时建立农药经营者诚信档案,对在农药经营中有违纪违法的,纳入黑名单,责令其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依法取缔其农药经营许可资格。同时鼓励一家或几家有不同主导产品的大型知名农药企业和我市信誉好、销售网络覆盖面广的大型经销商,联合创立农药经营连锁品牌。

2.3争取政策支持,强化自身发展

农药监管事关农作物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农药监管的重要性,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重视,争取将农药监管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在确保自身发展的同时,彻底切断农药监管者与农药经营者的利益瓜葛。

2.4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一是针对水稻、小麦、油菜、茶叶、蔬菜、棉花等病虫草害防治用药高峰期前,全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检工作。二是规范执法行为,联动查处案件。以农药标签网上查询系统和荆门市农业信息网为依托,构建农药市场统一监管平台,提高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对一些涉及面广、问题突出的案件,将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实行部门联合和市、县区联动,统一部署、通力协作、集中打击,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禁止以罚代刑。三是落实农药台帐与可追溯制。完善农药经营户档案,建立健全产品营销台帐,加强普查和核查,准确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农药经营户的状况,对证照不全的经营单位,依法予以处理,对不按照要求建立台帐的要督促限期整改。四是强化农药管理法规和科学用药培训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用药和农药法规的宣传指导,市、县(市)农药管理部门要适时举办各种农药监管执法和科学使用农药知识培训班,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和技术专家,深入基层开展送科技下乡等活动,现场指导农民选药、用药,开展技术咨询,增强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合理用药水平。

2.5结合现代农业发展新模式,探索监管新模式

随着土地流转加快,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快速发展,一些工商企业也在借助资本优势进入农业生产领域。农业生产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已开始显现,与此同时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组织也随之增多。这些组织或个人购买农药时,需求量大,这些新的农药购买者或使用者,会在将来成为农业执法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和服务对象。因此农业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适应新形势,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探索农药监管新机制,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作者:艾新龙 魏先尧 吕池荣 汤少波 谢支勇 单位:湖北省荆门市植物保护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