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税收论文范例6篇

更新时间:2023-04-01 13:37:19

外资税收论文

外资税收论文范文1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外资税收论文范文2

关键词:税收优惠;缺陷;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3)10-87 -03

税收优惠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一部分,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为我国经济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家有目共睹,在外资从无到有、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等方面,税收优惠都功不可没。然而,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它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可避免的,现行包括涉外税收优惠、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等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

一、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而实施的一项重要的干预经济的宏观政策。自实行至今,它不仅吸引了大量外资、引进了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而且在推动我国出口贸易、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都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消极作用

在税收优惠政策逐渐发挥作用的同时,其负效应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它本身就存在着缺陷。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跟不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是必然的。其目的既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那必然会导致财政收入的减少。加之其体系无序,亦会致使政策的作用相互抵消,进而效果明显也会被削弱。此外,这也会加剧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竞争。再者,税收优惠本就有悖于税收法定原则。

二、我国现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涉外、海外投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等。

(一)涉外税收优惠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了十多年的两税并轨制度即将宣告结束。两税合并以后,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已经基本不存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不再实行涉外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高新技术企业仍然享受15%的优惠税率,并将优惠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而外商投资我国也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产业,因此两税合并并不会对外商造成太大影响。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通常海外投资是指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上企业同时负有东道国以及居住国的纳税义务。我国为了促进海外投资、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实行税收抵免法:境外投资所得在境外已纳税款可予以扣除,并通过对外缔结税收协定来减轻海外投资商的税负。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我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现行税收政策,主要涉及鼓励科技投入与科研活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设备引进、科技产品出口等方面,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关税等优惠政策。例如:对增值税而言,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企业所得税。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中小企业可以为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效益,但其在资金问题和技术创新方面还较为贫乏。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此为导向,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安排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创业投资抵税等。新企业所得税法还从单纯扶持中小企业延伸到同时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涉外税收优惠

鉴于现阶段的经济发展要求,外资数量早已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在扩大外资规模、提高外资质量、增强外资使用效率等方面更应该给予关注。

近年来进入我国的大都为资源导向、出口加工、劳动密集型外资企业,在现阶段它们非但没有为我国带来技术革新,反而使得国内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况且,外资税收优惠从来都不是外商进入的主要动力,很多跨国公司甚至不考虑税收优惠情况,只把它作为锦上添花的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目前吸引他们的其实是我国日益优良的投资环境和巨大的市场等因素。

再者,内资企业在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下,受到生存与利益两股力量的夹击,很可能致使其采用不正当的竞争策略,这也是我国目前假外资滋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至今早已具备了对外投资的条件,同时越来越多的我国企业试图到海外直接投资,寻求新的发展空间。虽然我国也有心促进海外投资,但由于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的税收促进体系、没有明确的政策导向、优惠形式单一、支持力度不够等原因,往往力不从心。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此项政策没有固定、完整的体系,立法层次过低,且规定过于简单、弹性甚大,给税收政策的操作实施带来一定的难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效用的发挥。

另一方面我国激励的方式也并不科学,诸如税收优惠单一、优惠力度偏小且有失公平、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等等,都有待改善。

此外,现行增值税制中的税额抵扣不彻底、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功能缺陷、需要税收政策扶持的领域存在着政策真空等,甚至让原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起到了负作用。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当前中小企业备受关注,它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实现科教兴国、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理应受到大力扶持,我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果并不明显。

逆调节具体表现为亏损后转的逆向调节问题、利息税前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逆向调节问题、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以及优惠税率的逆向调节问题等。

而且经济活动的动态性、经济现象的隐蔽性、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工具的时滞性,会使税收工具极有可能因为被曲解和规避而失效,甚至收到与预期相反的效果。

四、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涉外税收优惠

1、通过建立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涉外税收优惠体系,在缩小地区间差异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外资填补我国急需发展产业的漏洞。具体而言,表现为如下两点:(1)制定明确的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提高流入第二产业的外资质量。(2)调整税收优惠的地域倾斜方向,鼓励外资流入中、西部地区,努力实现区域均衡发展的战略目标。

2、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我国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都是以直接优惠的方式吸引外商的进入,这正如上述问题中所阐述的,只能吸引数量上的外资。这对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来说,显然是落伍了。我们在此可以借鉴发达国家采取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方式,提高外资质量。

3、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法制化管理。

4、引入税式支出制度,提高涉外税收优惠的实际效益。

5、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税收优惠落到实处。

(二)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取其精华。海外投资大国荷兰与40多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并配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针对性地促进本国企业走出去;法国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长期奉行保护和扶持政策,多方面落实到受益企业;韩国为支持对外资源的开发,制定专门优惠措施,同时还负责向企业提供海外投资的各种咨询服务。

首先,为促进海外投资的税收优惠,我国完全可以学习以上国家加大税收优惠力度的措施,经济发展至今也已具备了迎接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基础。其次,完善税收促进体系,采取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手段也很有必要。包括健全海外投资税收法律体系、采取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手段,准许投资企业提取税收准备金、直接减免海外投资企业来源于东道国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延期纳税、在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适当增加税收饶让的条款等。再者,为改善我国当前产业结构升级任务艰巨的局面,税收优惠政策应与国家产业政策配套实施。

(三)激励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

国外在采取税收减免等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的同时,重点采取加速折旧、税前列支、费用扣除、投资抵免、提取准备金等税基优惠政策,比较适应科技创新型企业前期投资多、利润少的特点,能够确保企业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政策。我国目前主要采取减免税的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在企业无利润或者利润少的情况下起不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让政策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为了切实激励自主创新,必须明确设定税收优惠的条件和范围,多样化激励手段,根据不同的政策目标或者同一政策目标的不同阶段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研究和开发投入,将优惠重点转向具体研发项目的扣除设计,重心放在研发阶段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阶段以及对创新孵育体系激励方面。引入技术准备金制度,从税收政策角度建立起企业科技投资的利益补偿机制,消除自主创新活动在各个环节的潜在风险,增强其收益的确定性和保障性。扩大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改变以所得税优惠为主的格局并激励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出口。

(四)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

针对之前提出的逆向调节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如下几点措施:首先,要调整所得税弥补模式和期限;其次,可以允许利息支出全额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后转加计扣除;接着,可以对技术转让所得实行全额免税;再者,可以以特定活动的税收优惠替代企业优惠税率,这有利于从整体上抑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生负面的影响。

追随国际化趋势,将对中小企业的全面优惠改为有选择的重点优惠,为体现公平与社会政策原则扩大使用主体范围,引入税式支出,加大对税收优惠的绩效考评,做到税收法定、税收公平与政策弹性的有机统一。

此外,还可以丰富和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加强税收优惠的导向性,重点鼓励中小企业的产业升级、技术创新和再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配套协调体系,使其规范化、法律化。(下转第135页)

(上接第88页)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优惠相关政策存在诸多缺陷。要想切实保障税收优惠受益人的权益,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细则就必须加以改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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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税收论文范文3

本文通过对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的界定和方式选择的分析,旨在使企业选择策略,以便使广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到理解与重视。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tax)的税收收益,以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已取得更大的税收收益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企业避税避税策略税收收益

ABSTRAC

Inthispaper,areasonabletaxforenterprisestochoosethedefinitionandanalysis,designedtoenablebusinessestochoosethestrategyinordertomakethemajorityofoperatorsandaccountingpeoplehavebeenunderstandingandimportance.Provisionsinthetaxlawsortheextentpermittedbythetaxlawdoesnotviolatethepremise,business-to-business,investment,financialactivities,planningandarrangementscanbemadecost-savingstax(savingtax)incometaxinordertoachievetheoverallafter-taxprofitmaximization.Law,payingtaxesistheobligationoftaxpayers,andtaxplanninginaccordancewiththelawhasbeenmadegreatergainstaxistherightofthetaxpayer.

[Keywords]corporatetaxavoidancestrategiestaxavoidancetaxbenefits

1避税的界定

1.1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调查

跨国公司每年“避税”达几百亿元。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国内经营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避税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各有避税秘方,虽然说避税违反了税收立法意图,有悖于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但避税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招术,以达合理避税的目的。

1.2合法避税

纳税人在税收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合法的手段,通过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安排尽量减少纳税税额。所以避税是合法的。如果是非法的偷税、漏税另当别论,不属于本文研究的范围。

2企业避税的策略

社会关系纷繁复杂,企业避税的方式也千差万别,各企业有各企业的方式和方法,而且,据笔者了解,绝大多数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避税手段相当高明,可谓轻车熟路,总结起来无外乎有以下几种方式:

2.1生产环节的避税方法

2.1.1转让定价

1)通过在国外设分部在国内加工制造的企业,总部有意提高原材料成本价格,增大负债,在售价不变的情况下,使收益减低,甚至出现亏损,在亏损后,还会增加投资,常年如此,税务部门拿这种做法也无可奈何。这种做法被审计人员叫做“转移定价”。

2)转让定价是现代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所借用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许多避税活动,不论是国内避税还是国际避税,都与转让定价有关。它们往往通过从高税国向低税国或避税地以较低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或者从低税国或避税地向高税国以较高的内部转让定价销售商品和分配费用,使国际关联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减轻。如果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经济特区及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转让定价法,将高税区的公司的经营所得通过压低销售价的方式转入低税区的公司之中,避税效果更为明显,当前跨国公司避税主要采取这钟方式。

2.1.2贷款高利率

1)利用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高于国际市场价格,或隐藏在设备价款中的一种手法。外商利用人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的真实价格,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和技术转让价格,将企业利润向境外转移。它们在抬高设备价款的同时,把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设备价款中,以躲避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纳的预提税。劳务收费标准“高进低出”。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或劳务,通常是境外公司收费高,境内公司收费低甚至不收费。有的还虚列境外公司费用。

2)国际避税地建公司

运用避税港进行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减轻税负增加收入的手段之一,而维持税收制度在筹措国家财政资金方面的有效性,又是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跨国纳税人不断运用避税港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益不断遭到损害,税收收入受到影响,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相应遭到破坏。因此,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特别注意如何防止跨国投资经营者运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

2.2投资环节避税方法

2.2.1选择投资企业类型的方法

1)投资企业类型选择法是指投资者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企业类型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的方法。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来说,其承担的税负也不相同。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之前,对企业类型的选择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

2)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仅在使用的税率上明显不同,同时,法律对外资企业又提供很多的优惠政策,所以,通过改内资企业为外资企业,披上外资企业的面纱,就可以轻松避开其所使用的高税率。

3)另外,内资企业统一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各项税收,税收负担基本上趋于公平,但仍可以通过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以达到避税目的。所以,企业通过“挂羊头卖狗肉”的方式也可以实现避税的目的,当然,这种方式使用不当会存在是否合法的问题,有可能出现偷税情形。

2.3选择投资的方式的方法

2.3.1投资方式是指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

一般包括现汇投资、有形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方式。投资方式选择法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3.2企业外商投资

众所皆知,绝大多数的企业形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例,投资者都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而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投资,以便引进国外先进机械设备,以提高中国的生产和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中国税法规定,按照合同规定作为外国出资者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以及经审查批准,外资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3.3无形资产带来的效益

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甚至可创造出成倍或更多的超额利润。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它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投资者利用无形资产也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3.4采取货币出资也同样能达到避税的目的

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总额内或以追加投入的资本进口机械设备、零部件等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2.4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2.4.1选择投资产业的方法

投资者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投资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方法。具体来说,不同的投资产业使用的税收优惠不太一样,我们国家的税法提供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的年限内享受减免税收的待遇。所以选择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也是合理避税的方式之一。

2.4.2新税法的颁布实施

将减免税的权力收归国务院,避免了减免税过多过乱的现象。同时,税法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与其有关的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等。

2.4.3企业也可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享受税收优惠

中国税法规定,对报关离境的出口产品,除国家规定不能退税的产品外,一律退还已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品,按照国家统一核定的退税税率计算退税。

2.5选择投资地点的方法

2.5.1虚设常设经营机构

很多投资经营企业利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名义上将企业设在特区或经济开发区,实际业务活动则不在或不主要在区内进行。这样该企业在非特区获得的经营收入或者业务收入,就可以享受特区或经济开发区的税收减免照顾,特区或经营开发区境外的利润所得就可以向境内企业总部转移而减少纳税。

2.5.2虚设信托财产

使委托人按其意旨行事,形成委托人与信托财产的分离,但信托财产的经营所却归在国际低税区、特区或经营开发区的企业名下,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

3成本费用环节避税方法

3.1材料计算法

材料计算法是指企业在计算材料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所采取的最有利于企业本身的成本计算方法。材料是企业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价格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因此,材料价格波动必然影响产品成本变动。但是在材料市场价格处于经常变动的情况下,材料费用如何计入成本,直接影响当期成本值的大小;通过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一般来说,材料价格总是不断上涨的,如果企业采取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计入成本的费用就高,否则势必使计入成本的费用相对较低。如果企业正处所得税的免税期,企业获得的利润越多,其得到的免税额就越多,这样,企业就可以通过选择先进的材料先出去以计算材料费用,以减少材料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相反,如果企业正处于征税期,其实现利润越多,则缴纳所得税越多,那么,企业就可以选择后进的材料先出去,将当期的材料费用尽量扩大,以达到减少当期利润,少缴纳所得税的目的。

3.2折旧计算法

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即将固定资产取得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式,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间内进行摊配。企业可以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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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辉:避税筹划的合理性分析[J].财会与财政

[3]张海雨:我国现行税法下的避税思考[J].上海财税

致谢

本论文设计在()老师的悉心指导和严格要求下业已完成,从课题选择到具体的写作过程,无不凝聚着()老师的心血和汗水,在我的毕业论文写作期间,()老师为我提供了种种专业知识上的指导和一些富于创造性的建议,没有这样的帮助和关怀,我不会这么顺利的完成毕业论文。在此向丁老师表示深深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在临近毕业之际,我还要借此机会向在这四年中给予了我帮助和指导的所有老师表示由衷的谢意,感谢他们四年来的辛勤栽培。不积跬步何以至千里,各位任课老师认真负责,在他们的悉心帮助和支持下,我能够很好的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并在设计中得以体现,顺利完成毕业论文。

同时,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我还参考了有关的书籍和论文,在这里一并向有关的作者表示谢意。

外资税收论文范文4

    关键词:国内税收竞争  竞争秩序  税收理论

    一、引 言

    ⑴近年来,国内学术界较多关注国际税收竞争问题,而在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国内税收竞争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结合我国的现实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二、早期国内税收竞争理论

    ⑵这样,一国之内、不同地区之间就会进行财政竞争。最早研究税收竞争问题的是蒂布(Tiebout.1956)的论文——《地方支出纯理论》,虽然该文通篇未出现“税收竞争”字眼,但是它给出了税收竞争的基本内容。蒂布假定存在数量众多的提供不同政府收支组合(意即不同的税收和公共服务组合)的辖区(地方),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最适合自己居住的地方;个人如果对一地的政府收支组合不满意,他可以选择离开,迁移到适合自己居住的辖区;如果很多人都这样做,地方政府将无法为公共服务筹集充分的收入,政府机构也将无法正常运转,个人的“用脚投票”给地方政府很大的约束力,迫使各地政府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收支效率,在课征尽可能少的税收条件下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蒂布实际上强调了地区间的竞争(税收竞争是收入竞争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促进政府效率提高的重要作用。

    奥茨(Oates.1972)则直接指出税收竞争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担心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服务的产出达不到最优水平。这是因为各地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竞相降低相应的税收,使得地方支出处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最优水平之下,从而政府无法为最优的公共服务产出筹集足够的资金。特别是,对于那些对当地经济无法提供直接收益的投资项目上,更是如此。

    三、近20年来国内税收竞争理论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内税收竞争理论文献越来越多。其内容已不仅仅涉及所得税竞争,还包括商品税竞争;不仅仅包括同级政府之间的横向税收竞争,还包括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纵向税收竞争。与此同时,相关文献大大拓展了税收竞争理论的范围。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只要是减少了其可支配资源的财政决策,就与税收竞争没有多大差异,这样就把税收竞争扩延到其他减少财政收入的形式以及提供具有特殊服务方向的公共服务方面。从企业和个人的角度来说,只要能够节约成本或减少开支的政府举措就具有税收竞争的同等效应。这样的研究方法,也就将税收竞争问题置于更为广阔的视野之下,深化了问题的研究。

    关于国内税收竞争,公共选择理论在拓展了税收功能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可以通过建立约束机制,发挥税收竞争在效率提高上的作用(Blankart.2002)。传统财政理论将税收视为政府筹集收入的手段,从而得出导致税收减少的税收竞争是不可取的结论,而公共选择理论从交换即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这种理论表明,高的税收收入不一定就是好的,政府税收与支出有一最优对应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需要通过政府间的竞争才能实现。公共选择的税收竞争理论从而将研究的着眼点放在如何消除政府间竞争障碍的研究上。由于迁移成本、居住地家庭和朋友网络带来的效用、宜人的环境等原因,可能导致即使政府不提供最优的收支组合,个人也不会迁移,这样,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动力就显得不足。从这个角度上说,对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规制是必要的。布兰卡特(Blankart.2002)强调了民主(相对于专制社会而言)和地方分权(相对于中央绝对集权而言,各级政府可以受到相应的监督)在消除地方间竞争障碍中的重要作用。

    关于纵向税收竞争问题,威尔逊(Wilson.1999)指出,如果不同级别政府同时对一税基征税,当一级政府对此课完税之后,提供给其他级别政府的税基就相应缩小,这样,一级政府课税给其他级别政府带来负的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如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都是最大化所有居民的福利,那么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冲突较少,反之,问题就需要通过“矫正性政策”(Corrective Policies)才能得到解决。相关文献讨论了中央政府行动在先,对一整套地方政府选择各自政策时视为既定的政策进行表态的情形。有的文献指出,较高级别政府具有先动优势(Hoyt and Jensen.1996)。但是,如果考虑到中央与地方税收关系的确定并不只是一次博弈,而是重复博弈的时候,地方就可能在行动中具有同等的地位。作为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央政府考虑的不仅仅是一个地区的问题,而地方政府往往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某一地的税收竞争措施就可能给其他地区带来负的外部性,而中央政府往往要看得更远,可以在此中有所作为。

    四、我国的国内税收竞争概况

    (一)国内税收竞争的形式

    在改革之前,由统一的财政中央集权制度所决定,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国内税收竞争问题。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得到强调,财政分权程度不断提高,相应地,国内税收竞争也逐渐得到发展。

    ⑶第三种形式是地方通过综合配套措施,增加特定方向的公共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取的费用。各地将一般税收收入用于特定投资项目和特定对象进行基础设施改善,起到了吸引资本的作用,但事实上减少了当地政府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水平的可支配收入。各地政府还为了吸引投资项目,展开了地价竞争,即纷纷以较低的价格提供土地给特定的投资项目,从而减少了财政收入。

    (二)国内税收竞争的经济效应分析

    目前,关于国内税收竞争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税收竞争所带来的效应分析,即经济效率是否得到提高上。税收竞争有效吗?有人认为,税收只是决定投资的一个因素,所以单纯的税收竞争对于吸引投资是没有意义的。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分析一种因素对投资是否有意义,必须假定其他因素不变,才有比较的可能。如果一个地方在投资上已拥有很大优势,它当然可以做到不减税就吸引到投资。但对于一个在其他方面不占有优势的地方,如果它还不减税,那么它的劣势就会依然存在。因此,税收竞争从一地吸引投资的角度来看,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但是,既然是税收竞争,那么,就会导致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从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既然境外资本(外资)总是要来的,那么哪个地方获得投资都是一样的。现在由于一地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导致外资落脚该地,从而减少了全国税收收入,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是不可取的。从地方的角度看,如果地方政府得不到相应的税收优惠权(税收竞争权利),那么,地方政府对吸引外资就可能没有积极性,激励不足导致外资流入本国境内相应减少。因此,针对吸引外资的最优税收竞争是如何在保证地方政府具有充分激励的约束之下,最大限度避免税收收入的减少。

    (三)我国税收竞争特征产生的原因

    与市场经济国家相比,作为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我国,之所以出现了多种形式的国内税收竞争,其原因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⑹地方缺少税收立法权,就必然采取与常规做法不同的税收竞争措施。第一阶段的减免税常常是越权减免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中央政府对统一税权的强调,地方政府只好采取了其他税收竞争形式。

    ⑻这可以减少该税种所提供的财政收入,在未来新一轮税种划分过程中增加筹码。〖RU/右上〗⑼〖,RU/右上〗在一定程度上,这样的做法也可能给未来的纵向税收竞争带来负面影响。

    五、国内税收竞争:从无序走向有序

    ⑽税收竞争的无序加剧了税收竞争的成本。

    从税收竞争可能促进公共部门经济效率提高的角度看,我国对税收竞争的基本策略应为疏,而非堵,以充分发挥其正面作用。通过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让地方税收竞争步入正轨,从而消除无序的竞争。

    从税收立法以及减免权限的归属来看,权限集中无疑会提升中央政府的约束能力,但中央集权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集权,而在于为有序税收竞争的开展创造外部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说明依靠最高级别政府统揽税权,会因为信息的传递和决策失误影响经济的发展。回顾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税制演变,税收竞争面临的应该是一个如何从无序走向有序的问题,而这亟待与地方税系构建问题一起考虑。从经济意义上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税种和税收权限的重新划分已势在必行。一方面从现实来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缺少,过少的地方财政收入影响了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这种举措带有前瞻性,可以从根本上消除恶性国内税收竞争的隐患,促进良好税收竞争秩序的形成。

    ⑾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对国内税收竞争问题的分析只局限在产业资本税收竞争上,关于商品税的竞争和吸引人们居住的竞争有待于进一步讨论。如何为有序税收竞争的形成创造条件也是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lankart C.B.2002,“A public Choice View of Tax Competition”         Public Finance Review 30(5),366~376.

    (2)Hoyt,W.H.and R.A.Jensen,1996,“Precommitment in a system of  Hierarchical Governments”Regional Science and Urban Economics 26,481~504,

外资税收论文范文5

一、国际税收竞争内涵的扩展:政治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视角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以下笔者总结了国内外研究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定义:

张会萍按照竞争对象的不同把国际税收竞争分为狭义的国际税收竞争和广义的国际税收竞争。狭义的国际税收竞争是指对国际流动性资本的竞争,而不涉及对劳动力、技术及商品等的竞争,其基本特征是通过税收减免式优惠来吸引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资本。广义的税收竞争是指针对国际流动性资源,包括对资本、技术、人才以及商品而展开的广泛的、多种形式的税收竞争。在对狭义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中,日本学者谷口和繁的定义较有代表性。他指出税收竞争不仅包括一般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所得税减免,而且包括以特定产业、特定交易形式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措施。

欧盟对税收竞争有两种理解:一是旨在吸引证券投资,尤其是个人有息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课征较低或不征预提税,以及不向目的国税务当局提供此类支付的信息;二是旨在吸引直接投资的税收竞争,表现在一国通过较优惠的税收鼓励措施,给外国投资者投资于该国而非其他国家。

从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界定及对其内涵的理解上可以看出,现在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的理解只是停留在经济分析的层次上,大多学者认为税收竞争只是一种经济行为,只是各国家实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来争夺资本、商品、技术、劳动等流动性资源进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行为活动。而笔者认为,我们对国际税收竞争的内涵应作深层次的理解。从表面上看,国际税收竞争是属于国家(政府)之间的争夺经济资源的竞争,但实质上它是国家(政府)职能、权限划分的竞争,是各国体制和制度的竞争,也反映了正在变化中演进的国家关系。

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都是一种基于原有制度的制度创新,那么作为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物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制度变迁中出现的一种必然现象。

新制度经济学的国家理论认为,国家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安排,一方面国家权力是保护微观主体权利最有效的工具,因为它具有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国家的出现及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正是为了保护微观经济主体权利和节省交易费用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是微观经济行为主体权利最大和最危险的侵害者。因为国家权力不仅具有扩张性质,而且其扩张总是依靠侵蚀微观主体的权利实现的。因而,作为国际税收竞争主体的各国家(政府)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时一方面凭借其国家权力为各国的微观主体争夺资源,保护其利益;另一方面各国家(政府)以税收竞争为手段,依靠微观主体而实现其权力的扩张。由此可以看出,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家(政府)争夺其国家权力的竞争。同时,在此过程中世界各国的国家关系必将随之改变。

长期以来,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竞争通常被限定于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展开的价格角逐。经济学家谈得最多的便是“价格竞争”,是价格机制在市场上发挥作用的竞争。然而,在现实中,只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对稀缺性资源的需求冲突,竞争就会发生。竞争既不必限于“市场”,也不必限于“价格”。因此,为了使竞争理论对现实有更强的解释力,经济学家转向乔治・施蒂格勒的竞争定义:“竞争系个人(或集团或国家)间的角逐;凡两方或多方力图取得并非各方均能获得的某些东西时,就会有竞争。”这一定义把“竞争”的范围宽泛了很多,也使其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我国学者赵晓也指出,竞争是多维的,至少包括经济、法律和政治这三方面的内容。

基于以上对广义上“竞争”的理解,我们不仅仅把国际税收竞争理解为经济意义上的竞争,也要把它理解为政治、法律、体制和制度意义上的竞争。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各国面对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跨国公司和生产要素,能使这些经济资源流入一国而不流入他国的原因就在于一国的制度优于他国。生产要素在此制度下比在他国制度下有更多的产出,资本的“趋利”特性会使其流向效率高的制度下。制度是一种稀缺要素,具有“资产专用性”,制度短缺不能由其他要素来替代,一个国家在国际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力就在于这个国家是否具有完善的制度。因而,国家间的税收竞争的实质是国家间综合国力的竞争,也是国家间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一系列的制度竞争。

二、国际税收竞争实证研究

随着对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的深入和国际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税收竞争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学者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研究国际税收竞争问题。实证方法在研究国际税收竞争中的运用不仅促使税收竞争理论更深入、更完善,而且会使理论研究更接近现实,对现实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根据现有文献来看,我国学者对国际税收竞争问题的实证研究重要集中在税收竞争对税率和FDI(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上。例如:文桂江、赵国春和陈建国采用了102个国家(地区)的公司所得税和48个国家(地区)增值税税率数据,对税收竞争带给税率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国家税率存在着趋同且趋向较低税率水平的现象。许峰运用OECD国家的经验证据,对税收竞争对各国税率的变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其分析结果表明,税收竞争直接导致了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下降,而且税率与FDI之间存在极强的相关性,低税率国家的FDI流出量大约只相当于高税率国家的一半。

与国内的研究相比,国外学者对税收竞争理论的研究要早得多,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五十年代的Tiebout模型。以下本文简要介绍国外学者研究较多的三个方向:

其一是对税收竞争和公共产品提供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研究这一问题的主要代表有Oates,Mieszkowskiand Zodrow。Oates认为,税收竞争会使地方公共物品的产出低于“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有效水平。Mieszkowski和Zodrow的模型被理论界称为“标准”(standard)税收竞争模型。此模型的结论同样是公共物品供给不足。

与以上学者的结论相反,Devereux,Griffith和Klemm采用了1982~2001年期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在1982~2001年期间,16个OECD国家的法定公司所得税率逐步下降,13个欧盟成员国(不包括丹麦和卢森堡)的平均法定税率由1982年的48%下降到2001年的33%,平均有效税率由1982年的40%下降到2001年的28%。然而,与税率的普遍下降相反,多数OECD国家公司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却呈现出上升的趋势,1982~1999年,欧盟15国平均公司所得税占GDP的比重由2.2%上升到3.5%。由此得出结论:在过去的20多年中,税率的下降并未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以及公共产品提供不足,相反,世界各国普遍从税收竞争中获益。

其二是税收竞争对流动性要素流向影响进行实证研究。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差异因素并不能影响投资者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进行投资,而只是对在已经决定进行海外投资的情况下,要决定在哪国投资有影响,即对投资的“区位决策”的影响。Devereux和Freerran,Slemrod等人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这一观点。另一种观点认为,税收差异对FDI流动的影响是显著的,不仅影响FDI的外流,也影响FDI的内流,而且对内流影响更大。Gropp和 Kostial的计量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

其三是税收竞争对Leviathan政府的遏制作用。公共经济学中的大部分模型的假定都是政府的目标会最大化其全体国民的福利,并高效地利用预算。但在现实中并不是这样,政府往往会利用其职权最大化自身成员的利益。国外一些学者研究发现,税收竞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Leviathan政府的腐败行为,提高他们的行政效率。Rauscher认为,税收竞争会使各种流动性要素在不同辖区自由流动,若一国政府不能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时,流动性要素就会流入他国,由此会减少此国政府的税收收入,从而遏制政府的寻租行为。

三、信息不对称下的国际税收竞争

外资税收论文范文6

关键词:中部地区;税收政策;跨国公司FDI;相关性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采取一系列措施吸引FDI。2009年中国FDI流入量约950亿美元,位居美国之后排第二。2012年实际利用FDI金额11,171,614万美元。

初期FDI在各地区投资极不平衡,东部地区吸引量占全国85%以上,中部和西部占比很少。中部地区,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南、湖北6省。关于中部崛起政策措施,总理在2005年就讨论过。其中,以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FDI,从而发挥FDI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得到广泛关注。那么,以中部崛起为背景,税收政策对FDI决策产生何种影响?有何变化?本文在回顾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具体分析了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对跨国公司FDI决策的影响。由于“中部塌陷”,发展速度与水平分别落后西部与东部,因而在“沿海开放”、“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之后提出了“中部崛起”。“扩散效应”作用弱于“回波效应”,因此特殊政策措施应该用来刺激落后地区。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而外商直接投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经济增长,从而实现中部经济发展。因此,本文将中部地区的税收政策与跨国公司FDI决策相结合进行研究,并从税收政策的角度提出政策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现有研究,突破以全国作为整体研究的束缚,选取中部地区,实证结合,检验FDI对税收的敏感程度,为中部地区在大环境下调整外资政策给出理论指导。

二、文献综述

国外学者中,自上个世纪80年代起,人们便开始研究税收与FDI的关系。早期卢丁报告,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研究,发现税收对外资流入有显著影响。Hines根据美国相应文献,认为税率每增加1个百分点会导致外资流入下降0.5至0.6个百分点。税率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经济环境相同的地区。韦尔斯认为,跨国公司高的流动性使其经常比较相邻区域的税收政策。因此,税收占其成本越大,也就越容易利用有利的税收政策。奥曼例证,大型跨国公司,工业化国家,新兴发展中国家,很大程度上会因为贿赂资金进行必要谈判。证据表明,低税收对如互联网相关的商业、保险和银行产业是主要考虑因素。

国内学者中,明泓使用中国29个省份在1988-1995年期间的数据检验了GDP、人均GDP、市场经济发育程度、第三产业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劳动力成本、是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出口额占当地出口额的比重这八个变量对FDI的影响,统计表明除了外资企业出口额占当地出口额占比,其他变量在统计上显著。孙俊用模型分析了政策优惠、基础设施、教育水平和工资成本等决定FDI流向变量的结构性变化。多次回归结果表明,政策优惠对FDI有正面影响。孙江明选择我国10个制造业行业七年的数据,分析税收政策对FDI的作用,最终面板模型的数据表明现阶段我国税收优惠对FDI有正的促进作用。

本文不是以全国或是一般的东部地区为分析对象,而是以引进FDI数量比较少的中部地区为分析对象,从产业层面进行研究,借鉴影响我国FDI决定因素的研究,以中部地区数据为基础,运用有效税率模型,对中部地区吸引FDI的因素进行了新的研究尝试。

三、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对FDI决策的实证分析

评估资本对税收激励的反应,有几种方法:弹性资本存量、Q理论模型、预期模型和有效税率模型。本文从边际有效税率出发分析中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对FDI的影响。关于有效税率的估算理论,主要研究公司的目标函数,是现金流现值最大化,从传统的C-D生产函数出发,按照动态规划理论得到欧拉方程,或按照Hamiton方程一阶隐含条件得到边际产出的公式。最后得出有效税率公式。

1.模型构建与变量说明

(1)有效税率,从绝对量上来说是资本税前收益率()和税后收益率

方程具有显著的拟合优度,说明中部地区税收优惠对FDI有正的相关性,低廉的劳动力和日益扩大的市场和经济能力也都对FDI有吸引作用。

四、中部地区税收政策对FDI决策的有效性分析

1.中部地区FDI税收弱化效应分析

图1 FDI对税收优惠成本TAX的曲线分析图

观察图1,自1992年以来,整体呈上升趋势。TAX上升,FDI也相应上升。首先,我们对图中曲线进行分析。曲线的斜率为FDI/TAX,其经济意义指单位税收成本引起的FDI的变化。如图可知该曲线总体上升,但趋于平缓,从斜率减小可以看出。这说明单位税收成本所引起的FDI的变化逐渐减小,即税收优惠对FDI的吸引力逐渐减小。其次,用弹性Q的变化来分析FDI税收政策的弱化效应。其表示FDI对税收优惠的敏感程度。Q值越大,说明税收优惠对FDI的影响越大。第t期的税收优惠成本弹性Qt=FDIt/TAXt×TAXt/FDIt。

2.不同FDI税收政策地区影响的比较分析

由图2可以看出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外资企业所得税占地方或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呈逐年上升的势头。

图2 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及全国外资企业所得税占

地方(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税务年鉴》有关数据计算得出

从东、中、西部角度而言,东部外资企业所得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变化幅度要大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相比这一指标在中、西部地区反映较为平缓,总体上没有出现较大的波动,一直保持缓慢增长的态势。

这一表现正是我国起初地区差别税率的反映。越早享受对外开放优惠政策的地区,利用外资越多,优惠幅度越大,地区发展速度越快。由于税收优惠幅度的差异,中部地区吸引FDI没有东部多,由此,其GDP增长外商投资的贡献率也低于东部地区。

3.中部税收政策对FDI决策产业导向分析

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虽然由弱逐渐增强,但是其产业导向效果仍然不明显。数据表明,中部地区吸引FDI产业主要是工业、房地产业和公共事业等方面,而农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产业投资比重小;且主要流入技术含量低的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这显然不利于中部地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及优化升级。因此,需要地区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适应优化升级的产业。

4.内外资不同税收政策对FDI决策的影响分析

表2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税务年鉴》

即使所得税统一也不会影响引进外资。中国整体经济发展保持强劲势头,投资环境良好。我国整体上低的负税水平使得中部地区相对国际也较低。对不同类型企业影响不同。大型跨国公司,凭借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即使没有税收优惠,他们也能获得其他优惠。中小跨国公司对生产和经营成本敏感性大,因此,当由于税率使投资成本提高时,这类投资就很有可能撤离到低税国家和地区。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有效税率模型,可知中部地区税收优惠对FDI确实有正的相关性。虽然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有助于FDI的流入,但这种正效应逐渐减弱。中部地区税收优惠在程度上,远远不及东部地区,但若地方政府盲目采用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会降低我国FDI质量,加剧外资企业对国内市场掠夺,同时也可能阻碍FDI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中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虽然由弱逐渐增强,但是其产业导向效果仍然不明显。关于中部内外资企业税收统一对FDI的影响,整体上影响不大,但是分为大型跨国企业与中小型跨国企业有不同。

基于中部地区税收政策角度,政府可以改进优惠政策,加强间接优惠的调节力度;进一步完善投资环境,保证FDI投资流量;建立以产业优惠为主的政策体系;坚持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公平、例外、适度原则,从而促进中部地区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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