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例6篇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1

第一条为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保障水工程的安全运行,规范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中关于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机关为水利部水利旅游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旅游项目的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水利旅游项目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协调、监督、管理等。

水利旅游项目经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水利旅游项目审批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水资源规划,服从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

(二)保障水资源安全;

(三)保护水生态环境;

(四)维护水工程安全运行;

(五)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六)达到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凡在已被批准为“省级水利风景区”或“部级水利风景区”的景区中开展涉水旅游项目的,可不再履行报批程序,但须到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省级水利风景区”或“部级水利风景区”的审批文件和景区规划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设立水利旅游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书;

(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所编制的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有水利、旅游、环境、法律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审查意见;

(三)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同意文件;

(四)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审批与变更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水利旅游项目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必要时,应当在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专家评审或进行听证,并形成评审或听证意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及相关联的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实施机关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变更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实施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或水资源)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对水利旅游项目的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水利旅游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内容等是否按审批文件要求付诸实施;

(二)水利旅游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是否影响防汛、抗

旱、水质、水生态环境和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其影响程度;

(三)开展水利旅游活动的各项条件是否具备,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和防护措施是否落实;

(四)水利旅游项目是否履行了水利风景资源开发利

用和保护的义务。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审批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做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做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程序做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条件标准的申请给予批准的。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实施机关或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对批准设立的水利旅游项目予以撤销: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批准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水利旅游项目性质、规模和内容的;

(三)未履行水利风景资源保护义务的;

(四)组织开展水利旅游活动不当,造成水污染、水生态环境破坏或影响防汛抗旱及水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之一者。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水利旅游项目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可以直接责令停止水利旅游活动或限期整改。

第五章奖罚

第十七条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设立水利旅游项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依法取缔;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审批实施机关及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造成的当事人损失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批实施机关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的;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

第四条使用专项资金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

(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

(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以上旅游景点建设;

(二)黄金旅游线路基础设施建设;

(三)主要景区和旅游线路规划(三区三线);

(四)鼓励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时间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二)3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内容。凡申报使用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

(一)使用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二)依法提供以下许可手续、相关批件和证明依据:

1、省或市旅游规划评审委员会的规划评审报告和县市区政府规划实施批复文件;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

5、项目设计单位的证明和项目建设投资预算文本;

6、项目开发、投资、经营管理等相关合同。

第八条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

1、项目单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文件和材料;

2、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对项目单位所报文本材料进行审核签章后,报送市旅游局和财政局;

3、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之前

(二)审查。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原则、范围等共同对项目进行审核。对于申报专项资金数额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应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下达、拨付

第九条市财政局、市旅游局按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和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一)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单独建帐,并按照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

(二)市旅游局负责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和组织论证评估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和审查,参与项目的初审和论证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一)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项目进度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及有关财务、效益报表。

(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停止拨款或提前收回专项资金补助:1、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转移或挪用资金的;2、项目管理混乱,进度缓慢的;3、经济效益较差的;4、项目投资事先留有缺口,自筹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期完工的;5、利用专项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凡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今后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3

一、举办旅游高层管理人员培训班1期

1、培训对象:各星级酒店、旅行社、风景区;各区(市、县)旅游局、各大、中专院校旅游专业主要负责人;每单位2—3人。

2、培训内容:旅游经营理念、旅游市场营销策略,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业各要素的整合。

3、培训时间:年3月15日—18日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多功能厅

5、收费标准:培训费600元,教材资料费100元,午餐费、加餐费120元,合计820元。

6、学员食宿:学员住宿自理,解决培训期间午餐四次,晚餐一次。

7、结业总结: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2000字。

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布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

省级:西南民大李如嘉康辉集团

省旅游局四川大学:待落实。

市级:市旅游局

二、举办中层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班2期

第1期:

1、培训对象:各旅行社部门经理、业务骨干,各单位3—5人。

2、培训内容:国内旅游业发展概况、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旅游市场的开发、旅游法、旅行社经营与管理。

3、培训时间:年3月29日—31日。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多功能厅。

5、收费标准:培训费300元,教材资料费50元,合计250元。

6、学员食宿: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2000字,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布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

省级:待落实(2人)

市级:4人

第2期:

1、培训对象:星级饭店、星级宾馆部门经理,各单位5—7人。

2、培训内容:现代饭店业的发展、旅游饭店管理法规、餐饮业的经营与管理、前厅部运行与管理、客房部的运行与管理。

3、培训时间:年4月10日——12日看范文版权所有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多功能厅

5、收费标准:培训费300元,教材资料费50元,合计35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2000字,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

省级:待落实(2人)

市级:4人

三、举办景区讲解员培训班1期

1、培训对象:各旅游景区、纪念馆(堂)、科技馆、活动中心涉及旅游业的各单位全体讲解员。

2、培训内容:旅游法规、旅游资源保护法规、演讲技匚、宗教文化民族民俗、自然旅游景观。

3、培训时间:年4月20日~23日

4、培训地点:市广播电视大学。

5、收费标准:培训费250元,教材资料费50元,合计30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参训学员写出书面总结材料800~2000字,打印一式二份,交书面总结材料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8、拟聘援课教师:

省级:1—2人

市级:4—5人

四、常年举办宾、饭店岗位技能培训班

1、培训对象:未上岗的各类社会青年。

2、培训内容:

重点内容:对客服务、客房整理与清洁保养、客房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前厅服务与质量管理、餐饮服务及服务人员素质要求、餐厅整理与清洁保养。

入职培训内容:

(1)、职业道德、仪容仪表、礼节礼貌、从业素质;

团体精神;

(2)、餐厅的基本概念、专业知识、本餐厅须知;

(3)、服务技能、行为规范的训练;

(4)、员工守则、岗位职责、操作规则;

(5)、餐饮工作所需的知识:卫生知识、安全知识、推销知识、酒品知识、政策法规知识、菜肴知识以及有关的经济、地理、历史和民族风俗习惯知识等;

(6)、宾客投诉的处理,各种工作情况的应付,人际沟通、案例分析;

(7)、设备、器具、工具的使用与保养;

(8)、实践运用知识的能力。

3、培训时间:年4月底~5月底1期

年8月底~9月底2期

4、培训地点:广播电视大学、金龙宾馆

5、收费标准:培训费350元,教材资料费50元。

6、食宿学员自理。

7、结业:学完每门课程,经考核记录成绩,各科均及格者颁发岗位培训合格证。

8、推荐就业:联系市内外各大、中型饭店茶坊、康乐中心择优使用。

9、拟聘授课教师:

(1)、市内各有关中专校旅游饭店专业教师。1~2名。

(2)、市内星级酒店中层干部2—4名。

(3)、市内星级宾馆总经理1名。

10、招生工作:广告宣传、下基层组织生源。

五、导游年审培训班:

1、培训对象:已获得导游资格证书的导游。

2、培训内容:卫生救护知识,现代旅游业发展趋势旅游营销策划,导游解说技巧,宗教文化(道德文化在)旅游案例分析。

3、培训时间:年12月至年1月。

4、培训地点:广播电视大学

5、收费标准:培训费150元/人,卫生救护证30元/人,资料费20元;合计20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听课考勤达标、写出书面总结1500字,交总结后签发《学习纪录证书》;卫生救护知识考试合格颁发《急救员》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待定。

六、导游资格证笔试教前培训班

1、培训对象:各类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社会青年。

2、培训内容:导游基础知识、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法。

3、培训时间:年11月

4、培训地点:广播电视大学

5、收费标准:培训费350元,教材资料费、报考费按实收。

6、学员食宿自理。

7、进行模拟检测,提高笔记成绩。

8、拟聘授课教师:待定

9、招生工作:广泛宣传、深入各大、中专、高职中学、外地市州。

七、导游资格证口试面试考前实战培训班。

1、培训对象:导游资格考试笔试过关人员。

2、培训内容:导游资格考试口试、面试模拟训练。

3、培训时间:年12月。

4、培训地点:待定

5、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审批标准,模拟训练费15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学员模拟口试、面式基本过关。

8、拟聘授课教师:待定。

八、全国旅行社中高层经理培训班

1、培训对象:全国旅行社中高层经理。

2、培训内容:待定。

3、培训时间:年10月20日~11月24日5天

4、培训地点:市金龙宾馆。

5、收费标准:待定。

6、学员食宿统一安排。

7、结业:联合颁发:培训结业证。

8、拟聘援课教师:整体承包给北京。

9、招生宣传工作:与市上有关单位联合组织。

10、利益与责任:盈利共享、风险共担。

九、旅游车队驾驶员培训班(与市运管处联合举办)

1、培训对象:各旅行社、旅游车队的驾驶员。

2、培训内容:旅游礼仪、旅游交通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卫生救护知识。

3、培训时间:年5月13日~15日。

4、培训地点:电大。

5、收费标准:培训费250元、资料费50元,合计300元。

6、学员食宿自理;

7、结业;参训驾驶员听课考勤达标,交通法规检测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市职中礼仪教师。

市交管处负责人。

市旅游局。

市红十字会:

十、星级酒店岗位职业技能竞赛。

1、参赛对象:各星级酒店一线员工。

2、竞赛项目:①前厅服务与管理。

②客房服务与管理③餐饮服务质量。

3、竞赛步骤:①各单位进行初赛,每项选拨5名优胜选手。②预赛:各单位选送人员进行预赛,每项选出前10名选手。

③决赛:按评分细则,由评委评分,决出前三名。

4、竞赛时间:初赛:年5月21~25日。

预赛:年6月3~5日。

决赛:年7月15、16、17日。看范文版权所有

5、竞赛地点:预赛地点待定

决赛地点待定

6、收费标准:初赛由单位自定。

预赛每人交报名费100元。

决赛每人交报名费200元。

7、颁奖:每项前1—3名颁发技能竞赛优胜一至三等奖。奖金第一名500元,第二名300元,第三名200元。

8、评委组成:待定。

9、评方细则:待定。

十一、新的星级酒店申报评审培训。

1、培训对象:升星酒店全体员工。

2、培训内容:星级酒店新标准。

3、培训时间:根据升星单位要求。

4、培训地点:本酒店。

5、收费标准;培训费、资料费、办证费初级250元、四级375元、高级480元,厨师另外。

6、模拟检查验收,按新标准。

7、颁证:全国通用职业上岗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①三星级以上酒店经理,2人。

②市旅游局。

③省级:1—2人。

十二、景区升级培训班。

1、培训对象:景区全体员工。

2、培训内容:9001国际质量认证,14000国际环保。

3、培训时间:根据景区要求。

4、收费标准:培训费300元/人。

5、模拟检查验收;

6、拟聘师资:省级待定。

市级待定。

十三、各类旅游、餐饮在岗人员考级。

1、培训对象:考级、考证人员。

2、培训内容:考级大纲。

3、培训时间:每年三次。

4、收费标准:初级150元、中级200元、高级300元,厨师除外。

5、考试考核:按等级证标准。

6、颁证:由省、市劳动部门颁证。

十四星级餐馆申报评审培训班

1、培训对象:普通餐馆升星级单位的全体员工。(根据申报情况暂定200人)

2、培训内容:星级餐馆新标准。

3、培训时间:根据升星单位的要求。

4、培训地点:本单位。

5、收费标准:培训费、资料费、办证费(初级250元、中级375元、高级480元、厨师另外)。

6、模拟检查验收:按新标准。

7、颁证:全国通用职业资格证书。

8、拟聘授课教师:①三星级以上酒店经理,2人。

②市旅游局2人。

③市职评人员:1—2人

十五星级农家乐申报评审培训班

1、培训对象:(根据申报情况暂定200人)

2、培训内容:星级农家乐新标准。

3、培训时间:根据升星单位的要求。

4、培训地点:本农家乐。

5、收费标准:培训费、资料费、办证费180元。

6、模拟检查验收:按星级农家乐新标准。

7、颁证:全国通用职业培训上岗资格证。

8、拟聘授课教师:①三星级以上酒店经理,2人。

②市旅游局2人。

③市职评人员:2人。

十三、行业员工培训、考核、定级培训班

1、餐厅服务员300人。

2、客房服务员100人。

3、康乐服务员100人。

4、前厅服务员100人。

5、厨师考核定级班200人。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导游人员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导游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执业资格,接受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景区(点)单位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导游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执业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委)负责全市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

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导游人员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旅游委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导游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执业许可)

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未取得《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第六条(导游等级评定)

导游人员的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由市旅游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执业原则和权益保护)

导游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

和民族尊严的言行,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有获得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的权利。导游人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导游社团组织)

本市导游人员可以依法组建自律性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导游社团组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市导游社团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市旅游委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对导游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业务培训的组织。

第二章导游人员资质

第九条(导游人员分类)

导游人员分为旅行社导游、导游服务公司导游和景区(点)导游三类。

旅行社导游,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导游服务公司导游,是指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由导游服务公司委派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景区(点)导游,是指接受景区(点)单位委派,在景区(点)内从事向导和讲解的人员。

第十条(考试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实行导游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由市旅游委负责,具体工作由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考试时间公告)

市旅游委应当将每年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时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报名条件)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四)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三条(报名及提交材料)

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可以到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名。

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登记表;

(二)身份证明;

(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学历证书证明;

(四)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考试)

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形式由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组成。

具有高等院校导游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免除笔试。

第十五条(培训与考试分离)

导游人员考试工作应当遵循培训与考试分离的原则。

导游人员的资格考试培训应当由具有培训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举办,具体办法由市旅游委和市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取得)

考试成绩由原受理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考试合格的人员,自接到考试合格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原报名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导游员资格证书》或者《景区(点)导游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导游人员执业管理

第十七条(执业申请)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已签约的旅行社或者已登记的导游服务公司,向市旅游委提出执业申请。

取得景区(点)导游资格证书要求执业的,应当通过签约的景区(点)单位,向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执业申请。

第十八条(执业审批)

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批准执业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对不批准执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发证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第二十条(证件印制和期限)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由市旅游委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为三年。

《导游证》和《景区(点)导游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一条(证件换发)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申请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一)与新的旅行社、景区(点)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新的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

(二)经考核合格获得高一级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的;

(三)《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破损,无法使用的;

(四)《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满的。

导游人员换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其中,属于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导游人员,应当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证件挂失和补办)

导游人员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应当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作废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导游人员可自挂失之日起3个月后,凭登报声明,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补发《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导游人员在《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遗失和申请补发期间,需要从事执业活动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三条(《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取得)

旅行社、景区(点)单位因旅游任务需要临时导游人员的,应当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

从事临时导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特定、特种语言能力的人员;

(二)中等、高等院校旅游相关专业的在校学生或者毕业学生;

(三)遗失《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的人员。

申请《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临时导游证》或者《临时景区(点)导游证》有效期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多次申领的,一年内有效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二十四条(亮证上岗)

导游执业时,应当佩戴《导游证》或者《景区(点)导游证》。

第二十五条(一般执业要求)

导游人员应当按照委派单位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及其接待计划,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导游服务,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因变更合同需要增加的费用,应当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出具服务单据。

第二十六条(景区(点)导游执业要求)

景区(点)导游应当在《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内执业。

景区(点)导游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并出具服务单据。

景区(点)导游应当根据景(区)点单位要求提供向导和讲解服务。

第二十七条(保障旅游者安全)

导游人员执业时,应当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对旅游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导游人员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应当立即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当旅游者人身安全受到损害时,导游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救护措施,并及时向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索要小费;

(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

(三)超出合同约定且未经旅游者同意安排购物;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有权拒绝的行为)

导游人员执业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三)与我国民族风俗习惯不符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社会保障和劳动报酬权)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保障专职导游人员的基本收入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对兼职导游人员按照其劳动支付合理报酬。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景区(点)单位应当为签约或者登记的导游人员支付人身意外保险。

第三十一条(导游人员违章记分管理)

本市对导游人员实行导游违章记分制度,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人员予以记分。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一定分值的导游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参加市导游社团组织组织的教育培训。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视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按《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违章记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委另行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导游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无导游证、景区(点)导游证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条例》没有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景区(点)导游人员超出《景区(点)导游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导游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缴纳社会保障费用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赔偿)

因导游人员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由组团的旅行社或者委派的景区(点)单位承担赔偿,其中导游人员是由第三人委派的,组团的旅行社或者景区(点)单位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参照执行)

对在旅游专线车(船)等交通工具上从事导游的人员执业管理,参照本办法中有关景区(点)导游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旅游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5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的,以创建部级农业旅游示范点为目标,通过软硬环境的建设和完善,强力打造特色和农业生态旅游品牌,进一步提升的对外知名度。

二、创建目标

依据国家旅游局农业旅游示范点创建标准,并结合我乡实际情况,确定我乡年度争创目标是:生态园争创部级农业旅游示范点。

三、方法步骤

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创建筹备阶段

一是开展基础调研。乡有关人员负责调查了解具备争创条件示范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材料。二是确定创建点。邀请市、县旅游局相关专家、领导来我乡进行现场指导,确定创建点。三是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创建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具体实施阶段

(一)做好创建点规划布局。

遵循“合理规划、科学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以“生态、文化、科技”为要素,依湖建造游客接待中心、垂钓中心、水上公园,依森林建造森林公园、生态林,跑马场。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使各景区具有丰厚的文化底蕴和浓烈的特色。

(二)建设和完善基础配套设施。1、游客接待中心。能够集中讲解及播放录像等,向游客系统地介绍本级旅游景点的参观内容及参观须知。2、停车场。3、水冲厕所。4、餐饮服务中心。5、旅游产品展示厅。6、休闲广场。7、改造现有的公交路线为旅游路线,加强旅游沿线的道路建设。8、在旅游点及主要通道上设有中英文的交通指示牌。

(三)建立和健全管理运营机制。1、成立旅游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本乡旅游业,以达到有效管理。2、配备专职旅游市场管理队伍。3、设置面向公众的旅游咨询电话及旅游投诉管理机构。4、与旅行社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以稳定客源。5、有独立核算的旅游经营实体。6、健全接待制度,讲解内容健康生动,统一配备服务人员。7、健全旅游安全教育防范制度和安全责任制。8、设置医疗救护点。

(四)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及宣传工作。1、创建资料的整理汇编工作,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收集、起草、整理等工作。2、进行旅游画册、旅游VCD光碟等宣传载体的策划和制作,全力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阶段:申报验收阶段

在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邀请省、市、县旅游局专家,依照验收标准,就创建材料和创建现场进行检查。6月初向省市县旅游局提出验收申请,争取6月份县验收,7月份市验收,8月份省验收,10月份国家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创建国家农业旅游示范点的重要意义,要把创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细抓实。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乡政府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宣传委员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乡宣传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3个专门工作小组,专人负责,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范文6

“十百千”工程即要在“十一五”期间全省建成10个以上旅游经济强县、100个旅游经济强镇、1000个特色旅游村,以此构成旅游经济强省的支撑体系,为我省旅游业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我市的目标是:20*年,*镇、*村、清漾村分别创建省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2009年,*市创建*省旅游经济强市,同时再争创一批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2*0年,完成省旅游强镇和特色旅游村创建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业创新,富民强市,以建设省旅游经济强市为目标,全面实施政府主导战略,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千年古道·锦绣*”旅游品牌,优化旅游发展环境,完善现代旅游功能,不断提升全市旅游业发展水平。

三、评分指标

*省旅游经济强市创建工作主要由6个检查项目组成,153个检查要点,总分900分,得分630分以上为合格,其中的六项必备条件必须全部达标。具体内容如下:

1.旅游经济发展水平(200分)。内容包括旅游业收入占本县GDP的相当比重;旅游业总收入与全省县相比居领先水平;年接待游客人次;年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次;拥有年接待游客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旅游景区;全市旅游景区门票总收入等。共6个检查项目,涉及6个检查要点和得分点。

2.旅游产业定位与政府主导机制(150分)。内容包括市政府对旅游业作出明确且重要定位;本市旅游业被纳入国家或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旅游总体规划范畴;旅游业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且有效实施;实施政府主导型旅游发展战略;建立旅游管理机构;旅游业发展有专项经费保障;旅游相关部门推出支持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财政、规建、国土、交通、文广、林业、物价等部门);旅游部门参与评审旅游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等,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开发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旅游统计等。共13个检查项目,涉及13个检查要点和得分点。

3.旅游开发和环境保护(150分)。内容包括市境内拥有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景区质量管理;资源开发规划和保护;特色旅游产品与旅游宣传促销配套;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共5个检查项目,涉及28个检查要点和得分点。

4.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150分)。内容包括旅游标识及语言环境;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旅游交通;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文化娱乐;旅游厕所;市旅游部门积极推动旅游标准化工作,贯彻落实旅游业国家和行业标准;市旅游部门与相关部门制定颁布(或执行省、市级旅游部门制定的)家庭旅馆(乡村酒店等)、农家乐等服务质量标准等。共11个检查项目,涉及30个检查要点和得分点。

5.旅游市场管理和人才培养(150分)。内容包括旅游市场质量监管与执法机制;旅行社规范经营;旅游市场秩序;游客满意率(问卷调查)等。共4个检查项目,涉及19个检查要点和得分点。

6.加分项目(100分)。内容包括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有机构、有规划、有部署、有总结和检查;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市旅游及相关部门每年组织开展行业岗位技能竞赛、优秀导游员评选或专业知识竞赛等活动;市政府及部门在全市居民中持续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市有关部门以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宣传居民中涌现出的支持旅游发展、服务旅游、善待游客的先进典型;饭店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旅行社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A级旅游景区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培训;旅游企业有直接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旅游培训工地等。共10个检查项目,涉及12个检查要点和得分点。

四、职责分工

1.市府办:

(1)组织开展全省旅游“十百千”工程创建活动。

(2)提供近三年市人代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旅游产业定位的文本、文件资料。

(3)提供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建立旅游业发展协调机构,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的相关纪要、文件资料。

(4)提供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的文本、资料。

(5)提供我市出台专项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文件、资料。

(6)提供近三年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旅游发展会议的纪要、文件及资料。

2.旅游局:

(1)协调、指导、实施“十百千”工程的整合工作,解决“十百千”工程中疑难问题。

(2)会同市人劳局提供建立“风景与旅游为一体”的旅游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文件等。

(3)提供拥有年接待游客量50万人次以上的旅游区点的资料、数据。

(4)提供拥有国家4A级旅游景区点的资料、文件。

(5)提供主要旅游景区点有中英文对照的说明牌和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型符号资料。

(6)提供近两年旅游市场促销年度计划和目标,并付诸实施的资料。

(7)提供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旅游市场促销活动的资料。

(8)提供我市每年组织的较大型的旅游促销活动方案、能体现活动过程的图文资料。

(9)提供反映我市旅游形象和主题的图文、资料。

(10)提供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和商业街区均设有旅游咨询服务点,接受游客咨询投诉,提供旅游宣传资料,代办住宿、交通预定,提供电脑触摸屏电脑旅游信息查询的图文、资料。

(11)提供对外公布旅游咨询电话,24小时有人接听的材料。

(12)提供广告、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均设有中英文的旅游地图广告的材料。

(13)提供旅游咨询服务场所的接待人员具备能用普通话、英语接待的相关材料。

(14)提供*国内旅行社的材料。

(15)提供旅行社服务质量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相关资料;提供国家或省的示范文本的签订旅游合同,合同率签订率100%,两年来未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资料、数据;提供全市导游员的名单。

(16)提供旅游饭店客房床位数总量满足80%以上旅游者需求的材料。

(17)提供有境内四星级酒店的材料;提供我市旅游饭店星级率达到70%,各旅游饭店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型符号,饭店交通订票功能,免费提供本市的旅游地图,按照省地方标准创建“绿色饭店”的图文、资料、数据等。

(18)提供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餐馆实行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材料。

(19)提供旅游区(点)能满足旅游者需要,布局合理,旅游厕所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有关图文照片和资料。

(20)督促旅游购物场所及餐饮场所提供其厕所能满足旅游者需要,布局合理的有关图文照片和资料。

(21)提供*旅游网与*之旅链接的有关材料。

(22)能免费提供反映当地旅游资源宣传册的有关材料。

(23)完成旅游市场管理与人才培养31项工作的资料和文件。

(24)提供旅游投资项目立项、规划,旅游投资项目的土地出让的有关材料及文件、纪要,确保旅游发展规划实施。

(25)提供拥有A级景区外,部级称号的旅游资源的材料、文件。

(26)负责对实施“十百千”工程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做好与省、*市“十百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沟通汇报工作。

(27)协调、督促景区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8)做好迎检阶段的相关工作安排,尽量少失分,确保2009年通过省旅游经济强县检查验收。

3.宣传部:

提供我市电台、电视台及今日*等新闻媒体有固定旅游栏目的相关材料。

4.统计局:

(1)提供20*年、20*年我市旅游业所占全市GDP比重,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10%以上的数据及资料。

(2)联系*市统计局,提供我市20*年、20*年旅游业总收入在全市各县、区排名前三的数据资料。

(3)会同旅游局提供近两年来全市年接待游客人数200万人次以上的相关数据资料。

(4)会同人劳局提供近两年来全市旅游直接从业人员6000人以上的相关数据资料。

(5)会同旅游局提供近两年来全市接待过夜旅游者人数50万人次以上的相关数据资料。

(6)会同旅游局提供全市旅游景区(点)门票总收入1000万以上的数据和资料。

(7)与旅游局联合下发旅游统计制度文件。与旅游局联合近两年的统计数据,提供20*年、20*年与旅游局一起对海内外旅游者进行抽样调查数据(每年2次以上,要求满意率在95%以上),并对外。

5.交通局:

(1)提供距城区50公里以内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有关材料。

(2)提供有高等级公路连接高速公路通往城区的材料。

(3)提供通往城区的高等级公路上有规范的交通标识的图文资料。

(4)提供境内交通车站、码头有旅游巴士或出租汽车服务,有高等级公路连接城区和主要旅游区、点的材料。

(5)提供城区通往旅游区点的高等级公路有规范的旅游交通标识的图文、材料。

(6)提供城区主要道路有规范的交通标识图文照片。

(7)提供距城区100公里以内有民用机场的材料。

(8)提供距城区50公里以内有火车站的材料。

6.卫生局:

提供各类餐馆食品卫生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相关材料。

7.财政局:

(1)提供政府每年核拨经费100万元以上保障旅游市场促销经费的数据材料。

(2)提供政府每年核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500万元以上的数据。

(3)提供本部门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材料。

8.发改局:

(1)提供旅游业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的文本、资料。

(2)提供我市旅游业纳入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文本、文件资料。

9.林业局:

提供我市对旅游区、点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措施资料、资金投入情况的数据。

10.环保局:

(1)提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等于或大于80%的证明材料。

(2)提供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率等于或大于60%的证明材料。

(3)提供城区噪声平均值等于或少于58分贝的天数不低于200天的证明材料。

(4)提供城区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不低于200天的证明材料。

(5)提供饮用水质合格率不低于95%,城区污水处理率不低于50%的证明材料。

(6)提供本部门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材料。

11.农办:

提供*市乡镇及旅游区(点)、家庭旅馆及农家乐床位300-800床位的清单、户名。

12.规建局:

(1)会同工商局提供有地方特色风味餐饮较集中的街区及适合主要客源地游客口味的餐馆名称。

(2)提供城区主要街道的厕所数量,其适应满足旅游者需要,布局合理,旅游厕所的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有关图文照片和资料。

(3)提供旅游区点有灯饰夜景或晚间室外游览项目的资料。

(4)提供对旅游经营单位用水保障的证明。

(5)提供本部门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材料。

(6)提供须江公园园林保护投入及有关措施的相关材料。

13.工商局:

(1)会同规建局提供有方便旅游购物的步行商业街区,旅游购物场所设计本地特色商品专柜,标志性旅游纪念品的图文资料。

(2)提供有旅游小商品市场或夜市的有关材料。

14.文广局:

(1)提供我市对旅游区(点)的文物保护的措施,投入资金的相关文件、数据。

(2)提供有常年为旅游者提供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方案、资料。

15.电信局:

提供*市区及旅游区点的公用电话,分布合理,完好无损的资料。

16.水利局:

提供水上游览项目的有关材料。

17.供电局:

(1)提供对旅游经营单位用电保障的证明。

(2)提供本部门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材料。

18.安监局:

(1)提供组织旅游等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旅游安全检查的相关资料。

(2)提供全市近两年内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证明材料。

19.质监局:

(1)提供全市近两年来旅游业无重大质量事故发生的证明材料。

(2)配合相关单位指导旅游推荐单位、饭店、旅游区(点)、旅游购物场所、旅游推荐餐馆,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配合做好旅游地图广告牌、旅游交通指示牌等的规范设置工作。

20.公安局:

(1)制定专门针对游客遇重大旅游安全事故迅速出警制度。

(2)做好迎检阶段的安全保卫工作。

21.国土局:

提供本部门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材料。

22.农业局:

提供我市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标志的绿色食品名录及相关资料。

23.人行:

提供星级饭店和城区主要街道外币兑换点的材料。

24.*镇:

(1)提供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到位资金达5000万以上的证明材料。

(2)提供特色旅游项目马术场的有关材料。

(3)20*年完成*省旅游强镇检查与验收。

(4)清漾村20*年完成*省特色旅游的检查与验收。

(5)提供本乡镇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材料。

25.*乡:

(1)确保*村20*年完成*省特色旅游村的检查验收。

(2)提供本乡镇推出配套政策支持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材料。

五、创建步骤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的“十百千”创建工作分以下阶段组织实施。

(一)准备动员阶段(20*年8月前)

1.召开市“十百千”工程创建前期工作筹备会,布置“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的具体任务。

2.制定“十百千”工程创建的实施意见、责任书。

3.在相关媒体上开设“十百千”工程创建专栏,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营造创建氛围。

4.召开“十百千”工程创建动员会,与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单位签订责任书。

5.向省旅游局提出申请参加“十百千”工程创建的活动报告。

(二)创建阶段(20*年8月至2*0年)

这一阶段是“十百千”工程创建的实质性阶段,分为二个时间段展开工作:

1.20*年与2*0年为重点创建强镇(乡、街道)和特色旅游村时段。

结合我市实际,20*年我市确定*镇和清漾村、*村分别参加强镇和特色旅游村的创建。

(1)有关镇、村要对照《*省十百千工程强镇、强村办法》的标准和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将有关人员名单报市创建办。

(2)有关镇、村要落实创建任务,确保完成一项,合格一项。

(3)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图片,整理成册。

(4)领导小组定期组织督查、考评,推进强镇、特色旅游村工作的开展,并做好迎接*市创建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2.2009年为创建旅游强市时段。

根据我市20*年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经验,现把我市创建旅游经济强市分为具体实施阶段、全面迎检阶段和总结提高三个阶段。其内容分别为:

(1)具体实施阶段(2009年1月-7月)

①有关镇、村及部门要对照《*省旅游经济强县检查标准》,分组落实创建目标任务,明确责任;

②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图片,整理成册;

③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对不符合标准的督促及时整改;

④汇总信息,组织编写工作简报,及时通报工作进度;

⑤加大宣传力度,对创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动态报道;

⑥强化硬件和软件建设,突出环境、秩序、安全、服务四个重点,市、镇、村三级联动,全力营造优质的旅游发展环境,建立健全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2)全面迎检阶段(2009年8月-2*0年9月)

①各责任乡镇、部门根据任务分解和落实情况,做好自查自评工作;

②领导小组对各责任乡镇、部门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定,对存在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

③邀请市人大、政协领导和代表、委员对创建工作进行视察、督查;

④在自查初评基础上,向*市旅游局提出初审申请,受理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的初审申请,领导小组组织初审组对镇、村创建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⑤接受*市旅游局初审组的检查,按照初审意见进行整改,查漏补缺;

⑥领导小组再次组织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⑦迎接省旅游局检查验收,确保顺利通过。

(3)总结、提高阶段

①对我市“十百千”工程创建工作进行总结;

②按省旅游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抓紧抓好整改工作;

③不断深化,创出特色,把旅游经济强市的成果变为一大产品,形成品牌推向市场,推动我市旅游产业化进程。

六、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建省旅游经济强市、旅游强镇、特色旅游村,对于提升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水平,优化经济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促进对外开放,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创强活动的重要性,把创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保证创强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领导,强化督查。成立*市开展旅游“十百千”工程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组、项目建设与卫生环境整治组、旅游服务组、台帐资料组四个专业工作组。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明确分管领导,安排具体人员,落实相关创建任务和工作职责,确保创强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文件、资料、图片的收集、整理、归档和创建信息的汇总编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