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总监工作总结范例6篇

部门总监工作总结

部门总监工作总结范文1

一、增强素质,提高修养。

一年来,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向班子成员学、向同志们学习,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充分利用工作空隙和工余时间,广泛涉猎各方面的知识,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自己、丰富自己、提高自己。在业务学习方面,能抽出时间学习系列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中干,干中学,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层面,提高理论层次,增强自身能力,为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努力工作,尽职尽责

(一)、按时完成了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工作任务;

(二)、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探索跨部门联合执法;

(三)、依法依规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管理工作;

(四)、积极开展僵尸企业清吊工作;

(五)、稳步推进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及共享工作;

(六)、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向省工商局推荐2户企业为“红榜企业”,同时,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依法冻结相关当事人的股权,限制办理过户、变更、抵押等手续。

(七)按时完成了州局领导交付办理的其他工作

部门总监工作总结范文2

一、今年辖区打假责任制落实情况:

1、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省局、区局关于打假治劣工作的总体部署,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达到整顿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促进全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稽查打假治劣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考核、督查落实工作,有力地确保了打假责任制工作落到了实处。

2、稽查每月召开一次打假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各队一个月打假治劣工作情况的汇报,协调解决打假治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当月打假治劣工作情况,安排下月打假治劣工作重点。

3、明确责任,建立机制,落实了辖区责任制,明确了监管人员、监管区域和监管责任。把推行辖区打假责任制同实施农资、建材等专项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在专项整治中落实辖区监管责任,在推行辖区打假责任制中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年度打假工作方案,重点落实责任和机制,强化打假治劣工作责任,推动打假治劣工作的深入开展。全区按区域分成三个责任区,分别由各个队分包,具体安排到了每个人、每个单位。

二、上半年所办理案件分析:

1、案件查处基本情况:

今年来,稽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00人次,立案查处案件23件,结案数量20件,查获货值5万元.

2、分析查处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从产品构成看:建材案件5件,特种设备案件4件,其它产品案件占14件。

(2)从案件来源看:经常性监督检查、抽查发现并处理的4件;群众举报19件。

(3)从查处行政相对人看:个体、私营企业5件;股份制企业10件,集体企业6件其它经济形式2件。

(4)从查处环节看:属于生产源头的19件;属于流通环节的3件,其它1件。

(5)从违法类型看:查处质量违法案件16件;计量案件1件;标准案件5件;其它案件1件。

(6)从结案情况看:共结案22件,结案率达96%。

三、下半年稽查工作的安排、工作重点:

下半年稽查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实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围绕省、市、区局党组确定的中心工作,按照严厉打击区域性制假售假行为,突出抓好食品、农资和建材等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重点查办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违法案件。不断完善和落实打假责任制,逐步建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执法打假长效机制的工作方针,引导和鼓励全体执法人员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的工作,努力为质监事业的发展和我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按照这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下半年稽查工作的安排和工作重点是:

1、强化食品安全专项打假。继续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把打击以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滥用食品添加剂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作为稽查执法的重点。根据上级的安排部署,突出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重点时节和重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苗头性、典型性食品及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2、深入开展农资专项打假行动。继续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重点突出对农药、化肥、农机和农机配件等农资产品的打假,按照省市局要求,标本兼治,狠抓落实,严厉查处农药和化肥有效含量不足,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标识不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

部门总监工作总结范文3

2009年##区经济发展局纪检监察工作按照区纪委十届五次全会的工作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四求先行”,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职责,扎实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狠抓教育,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区纪委全会精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一项重大任务抓紧抓好,周密部署、贴近实际、力求实效。组织机关党员和企业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纪委俞书记在区十届五次纪委全会上工作报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学习纪委俞书记在全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暨学习《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大会上重要讲话和##副书记的学习辅导报告,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用党的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努力实现思想观念和思想方法、工作思路和领导干部素质、工作作风的与时俱进,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水平。

二、狠抓管理,落实责任制

在抓好领导干部思想教育,筑牢拒腐防变防线的同时,局纪委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运行机制,充实完善与反腐倡廉“六个机制”相配套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班子领导成员和企业党政干部在廉洁从政承诺书上签名,充分完善民主管理、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制度,关于进一步开展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的意见,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结合机关科室工作任务与性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逐一分解,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确保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局纪委进一步加强了党风监督和民主监督,切实推行政务、厂务公开,七月份认真进行自查小金库现象,尤其是在人、财、物的管理使用上,在坚决纠正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气车和在住房上以权谋私的问题方面,广泛征求和听取干部群众的建议意见,重视民主集中制,使所有党员干部自觉置身于党组织和群众监督之中,不断提高党性觉悟和修养,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切实抓好反腐倡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三、认真开展各类廉政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计划规划》组织干部职工参加测试,测试率达100%。根据区委的《实施方案》,把贯彻落实该方案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召开机关党员和基层企业支部书记、厂长会议,传达部署省、市、区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各支部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方式,原原本本学条规,努力增强和提高遵守党纪条规的自觉性。二是同步开展“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贴心人”主题实践活动,按照区纪委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在参加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同时,班子领导主动带头学习调研,进行自我剖析,检查自身不足,找差距,定整改措施。三是加强廉政和警示教育,大力宣传反腐倡廉典型材料。组织全体党员参加党纪条规学习测试。出廉政教育宣传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告别等不同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增强廉洁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四、建立新机制,推动经济科学发展

局纪委将反腐倡廉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紧密结合。对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科学发展观,海西先行”的要求,整改落实目标,措施是否有力,到位,责任落实与否。局主要领导带队逐一走访区直工业企业,广泛征求基层企业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落实整改的意见和建议,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效果的标准。局党组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态度对发展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把整改项目的工作落到实处。在整改方案中承诺的解决福州丝钉厂、毛笔厂在职职工的医保手续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

1、建立不断创新的工作机制。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不断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要进一步深刻领会其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不断解放思想,创新意识,树立科学发展的新理念,为做好各项工作打好基础。

2、建立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各项活动,结合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为企业搞活经营创建良好的氛围。完善和健全领导干部带队定期走访企业制度,坚持深入企业调研,送政策给企业,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引导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进工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3、建立健全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机制。针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与科学发展不适应的地方,加大了对关键环节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不断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4、建立加强工业经济运行监测预警机制。每月下旬召开工业经济运行分析会,强化对工业经济运行的调度分析和宏观指导。积极搭建部门和企业间信息交流和沟通平台,努力寻求发展新机遇,为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持。

5、建立深化企业改革,维护安定稳定的工作机制。局党组和企业领导班子认真查找和解决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党性观念和党性修养进一步提高。各企业制定了深化企业改革,维护安定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快发展工业经济创建良好的氛围。

五、2010年工作思路

将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措施,围绕深入落实《实施纲要》推动我局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

1、继续抓好纪检监察各项工作任务分解与落实,以党风廉政责任制为基础,以建章立制为措施,以形成长效机制为根本统筹兼顾、标本兼治,进一步增强全局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责任感与自觉性,提升局整体作风与形象。

部门总监工作总结范文4

监理管理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本工程监理必须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同时要制定高效的工作方法。建立对应性的组织机构“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因此,首先要根据工程环境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本工程属于跨区域、跨标段管理,为了保证管理效率,集中处理各区域(标段)信息,综合协调各区域管理行为,应设置“总部-分部”形式的监理总体构架。每个区域设置监理分部,各分部设总监一名,全面负责该区域(标段)内工程监理事务。分部上级设置监理总部,主要负责收集各分部信息并统一分析、整理、;负责分部间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对各分部进行协调、检查和指导;负责与业主各职能部门进行衔接和联动,对外联系和协调。针对监理监管对象既有总承包模式又有BT模式的情形,首先从组织机构入手,各个监理分部根据施工单位的属性和区域性,分别设置区间工程分部、BT1分部、BT2分部、BT3分部,各个分部与相应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接,全面处理所辖区域(标段)内监理事务。考虑到建设单位各职能部门与建设项目部均对工程具有管理职责且各部门工作重点不同,监理总部设置相对应的职能部门:安全质量部、合同预算部、技术管理部、工程信息部等,分别与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对口衔接,处理相关事务。对于建设单位项目部则由各分部与其对接。由此,监理单位组织架构应为“矩阵式”结构,(图略)。该矩阵结构为强矩阵结构,即以各监理分部为监管主体,总部各职能部门对各分部进行技术服务和支持。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标段)协调机制考虑到工程实际中车站与区间存在工程界面,相应施工单位间存在管理界面,因此会涉及到大量的技术协调和管理协调工作。由于全线由一家监理单位监管,具有协调管理的优势,同时建设单位将项目外部协调工作委托给监理单位,赋予监理权利和职责,所以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跨部门的协调机制。根据确定的监理组织机构,其协调机制应是一个松散机构,该机构参与人员为各分部总监和监理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当有需要协调的事务时,启动协调机制,由相关分部和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协商一致。如遇重大事项,可由总监牵头或上报建设单位进行相关协调工作。树立“依托建设单位、引导建设单位”的监理管理策略要想取得良好的监理效果,监理在全线管理中必定要树立权威,言必行,行必果,这离不开建设单位的大力支持,监理总部必须经常与建设单位沟通,及时获得相关资讯,谋求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支持,同时逐步引导建设单位明确管理思路,调整管理方向,向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的趋势发展。坚持“规范化、标准化、差别化”的管理理念规范程序管理[1]针对大型、跨区域的工程管理,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实行“制度化”管理。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工作内容,首先由监理总部在掌握建设单位现行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订并各项工作的规定管理程序,如进场材料报验程序、隐蔽工程验收程序、质量问题上报程序、工程变更程序、方案审批程序、工程验收程序等,实现业务管理的规范化;针对本工程项目信息庞大的特点,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收集整理、传递机制,协调启动、结束机制,协调分类分级处理机制,协调结果评估机制等,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息通畅、处理及时、提高管理效率;监理总部还制定例会制度、培训制度、内部交底制度等人力资源管理和行政管理制度,以保证整个监理项目部的正常运转。制定业务标准在规范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应使各个管理环节的具体业务实现工作标准化。首先进行工作结构分解,将全线工作分解到分项甚至各工序,然后针对不同的分项和工序制定标准化的监理监督事项、监督方法、记录表式等。同时针对监理日常工作制定相应的标准,如监理日记格式、旁站记录表式等,并由监理总部统一下发作业指导书,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落实。制定标准和执行落实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重要环节,在落实中不断调整和完善,如此循环,使业务标准化工作更具操作性。差别化管理因本工程施工发包模式既有总承包模式又有BT模式,监理工作必须针对不同模式采取“差别化”管理,而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否则容易造成重复管理或留下管理漏洞。如:BT模式是轨道交通等大型工程采用的主要管理模式之一[2],在这种模式下,BT参建方需按BT合同履约,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移交合格的工程,这也势必要求其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管与控制。与传统模式相比,BT参建方既有建设管理机构,又有施工项目部,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均属于被监理对象,在监理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BT参建方的专业管理优势,加大对BT项目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的控制,减少监理工作量,降低监理管理成本。因此,在本工程的监理过程中,主要是加强对BT项目总部的管理,督促其质保、安保等体系的建立健全和健康运转。考虑到BT项目建设资金由参建单位自筹,对于BT参建方的投资管理必须建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BT参建方必须建立共管账户,有利于在监理过程中采用经济手段对BT的施工项目分部进行管理。

管理绩效

监理公司根据相关分析,组建了“总部—分部”模式的监理项目部,总部主要负责项目部的人事、技术支持、监督指导以及对外联络协调等工作,分部主要负责工程现场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日常管理及协调工作。同时着手进行管理标准、规范的制订,诸如TBM掘进、钻爆、基坑开挖等工艺作业指导书,混凝土浇筑旁站标准表式、钻爆掘进监理巡视标准表式、钻爆隧道初期支护监理巡视标准表式等,并规范了监理日记、日常巡视记录等监理文件。为了在工程实践中使上述文件得到贯彻落实,制定了具有针对性的管理考核制度,将员工工作成果直接与收入挂钩,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通过一个季度的实践,工作成效显著,获得建设单位嘉奖,也得到其他参建方的肯定和积极配合。最为显著的是组织机构的适应性强,职责较为明确,能满足工程运营需要,信息流畅通。上述管理成效很好地解决了跨部门、跨区域、管理对象各异等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仍有不足之处,如所属工程含多个BT标段,但每个BT标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监理对应管理模式仅适用于强管理的BT总部的情况,对于管理弱势的BT总部,则需进一步制订对策。

部门总监工作总结范文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年度总结评估工作,各镇办、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年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分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分别汇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总体情况以及分类别事件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年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经济损失、与往年比较情况,以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特点进行分析。

(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对照《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从组织领导、机构编制及人员配备、预案编制演练、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资金准备、监测预警预报、应急防范处置,以及恢复重建、调查处理和科普宣教等方面,对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既要认真总结防范处置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又要深刻分析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三)工作建议。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防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和推动应急管理工作。

(四)典型案例分析。根据点面结合原则,从年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各选择2个典型案例,对防范应对工作各重点环节进行深入评估分析,以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二、总结评估的组织工作

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分为四个编写组,各组参加部门负责编写本行业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报告;各组牵头部门在各有关部门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本类别突发公共事件总结评估报告。具体分组如下:

(一)自然灾害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林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参加。

(二)事故灾难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工发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林局、市质监局、市电力局、市环保局、市文物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电信局参加。

(三)公共卫生事件组:由市卫生局牵头,市农林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加。

(四)社会安全事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局、市工发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办、市局、市民族宗教局、人民银行分行、市银监办参加。

三、总结评估的有关要求

(一)各镇办、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年度总结评估工作。牵头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和计划安排,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安排业务骨干积极参与,全面、准确、深入地进行总结分析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要做好各方面基础数据统计和材料汇总工作,各项数据的统计要规范、细致,避免重复和疏漏。要按照定性与定量文字与图表、概括描述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估分析,做到语言精炼、层次清晰、内容充实。

部门总监工作总结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部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