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论文范例6篇

户籍制度论文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公民权利;户籍歧视;二元化结构

绪论

户籍作为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我国户籍记载的事项主要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学历程度、搬迁记录等。而户籍制度是国家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的社会制度,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

(一)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的意义

在加速改革开放的今天,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严重阻碍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户籍制度需要改革,这是大势所趋,因此加强对户籍改革方略的研究为国家户籍制度改革提供理论参考具有重大的意义。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论述。

1.有利于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有人认为户籍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形成一个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和城乡统筹的公共服务体系。有人认为户籍改革是为了放宽农村人口流动,促进农村建设,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但我认为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实现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生存权,能够享受同样的利益。一项改革的目的决定了改革的方向及最终的命运,因此明确户籍改革的目的是十分重要的。

2.有利于确定改革的方向。户籍改革是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改良还是完全废除现行的户籍制度?对此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户籍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将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社会福利剥离开了,因此在实行“一元化”的前提下只需对户籍制度进行改良就行了;持相反观点的人认为,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废除户籍制度,用身份证制度来代替现在的户籍制度。

3.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不仅符合社会选择的方向,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

(二)中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

要研究当代户籍改革方略当然要先了解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结构。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为了解决城乡差别引致的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涌进的压力,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职业、居住和生活空间固定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制度。二元社会结构,最早由荷兰经济学家博克提出,是指国内存在两种生活条件、方式和观念等的相互独立运行的社会子系统。[1]

1958年1月9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驻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样,中国就不仅从法律上违背了1954年《宪法》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还正式确立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时代的要求。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仅“是国家加快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需要”[2],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还可以有效地保障包括农民工在内的众多弱势群体的公民权利。

一、中国现行户籍制度影响下产生的社会问题

由于历史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二元化”户籍制度带有深深的身份烙印,不仅存在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诸种严重的等级差异,还因户籍的地域差别产生了“户籍歧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

(一)不经济的住房。

在北京、上海、深圳这样大城市的无房者中,没有当地户口的人数占去总比例的40%左右。尽管如今不少城市降低了对外来人口的落户要求,但进城后的风险和经济成本也随之提高了,其中经济成本的提高主要体现在购房价格上。很多地方规定,准予落户的条件是要在居住地具有合法固定住所,而据国家统计局官方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3864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全国均价也要1754元/平方米。可是当年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部年收入为14908.61元,农村居民平均每人年收入只有5791.12元。[3]面对如此高的房价,就算降低落户门槛的条件,又如何让中、低收入的农民工和高校毕业生在城市安家立业?

(二)不统一的社保。

我国当前户籍制度背负很多有关社会福利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社会保险的不统一问题,而这样的问题对农民工尤为显著和严重。在这里介绍一个政策:不管在哪里交社会保险费,等到退休的时候都只能回原户籍所在地享受当地的退休待遇。比方说,一海南人在北京打工,就算按照北京的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缴纳保险费,如果交了20年的平均基数是3000元,而当他退休的时候海南的缴费基数才1000元,那他退休的时候也只能享受1000元的待遇!另外,虽然我国已经实施新农村建设,各类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初步构建,但是比起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制度,仍然没有达到现代社会保障的基本要求和目的。

(三)不均衡的就业局势。

2009年11月21日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视频会议上表示,2010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将达630余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4]如今许多学生到外省读大学就是希望毕业以后到发达城市谋求一职,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带来的优厚福利待遇的城镇居民户口。因为没有本地户口,既无法享受城市优待,也会比别人付出更多的精力与财力才能换取某种便利,而这也是人才流失最大的原因,不仅使各地人才不均衡,大大限制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使得东部各大、中城市就业压力异常膨胀,西部偏远地区人才奇缺,极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四)不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司法实践中,自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以来,各地法院均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户口在农村、却住在城镇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死亡赔偿金。

从法条来看我国死亡赔偿标准以受害人户籍为标准定了两个等级:第一等,城市户口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第二等农村户口居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从横向来看,即便都是城镇或农村户口,因户籍所在地或惯常居所的不同,其赔偿标准也有差异。

(五)挂名空占宅基地。

依据土地权属性质我国土地分为城市土地和农村土地。以前城里人都到农村买地买房农村以备退休养老之用,为了加强农村土地的管理,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以限制农村土地的流通。如今,每家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转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随城镇化扩大,许多农村发展为城郊,农村土地被大量征收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户给予一笔相当可观的土地补偿费等补偿金。为了得到这笔可能的利益,如今很多农民即使在其他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安家之所,尤其是外嫁女,也不将户口迁走,甚至在宅基地上建筑空房。这不仅浪费农村宅基地的配额,剥夺了其他村民享有更多宅基地面积的权利,还使得农村土地大批量闲置,实在不利于土地效用的发挥。

(六)不公平的入学条件。

我国的教育水平不仅在地域方面参差不齐,尽管每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最好的教育,但现实上还是受到户籍的地域性限制。举个例子,住在A区的小孩如果想到B区的某名牌中学读书,他除了要通过该校的入学考试外,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建校费(也称择校金,少则上千,多则上万)。如果考得好,建校费就可以被减免;考得不理想,对家长而言坚持选择名校将意味着一笔不可小觑的金钱负担。笔者认为,限制择校自由既不利于教育资源的公平发挥,也容易使孩子产生“金钱买校”的误解,很不利于青少年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

另外,在高考和研究生录取过程中也存在严重的地区差别,各高校对不同类别的考生适用不同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比方说,一北京考生高考只要400多分就可以考上北京大学,而湖南、山东、江苏等地的考生往往要考到600多分才能跻身北大。

二、户籍制度改革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现代法律发展只有短短几十年历史而已,相较于法制悠久而健全的欧美,尤其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面对复杂纷繁社会问题,包括户籍管理制度在内的我国法制体系难免有诸多缺漏和滞后。“户籍歧视”问题,客观上造成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两个不同身份的阶层,既侵犯人们追求幸福的基本权利,也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相悖。

因此,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对户籍和人员迁徙的管制,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并发挥公民基本权利的效用。总的来说,户籍制度的改革牵涉到以下公民基本权利:

(一)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指出的,“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他人权均无从谈起。”[5]保障生存权是保障其它方面人权的先决条件。因此,从该角度来说,户籍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考虑的就是生存权!

而“不经济的住房”这一问题以及社会保险问题首先涉及的就是生存权,生存权作为人类天赋之权,理应获得国家的有效保障。一方面,国家应该为其子民提供享有最基本的安家的住房条件,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安全、自由地安身;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尽力为提供平等享受基本生活的福利待遇,以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安然、舒适地生活。对城镇化来说,绝不是让农民进城打工、为城镇人员服务的,而是要造就农民在城市生存的基础条件。这个条件,从住房上来说,不是要求面积有多大,装修要有多漂亮,环境有多优美。只要农民工在外忙碌一天之后,有个较为舒适的避风港,能让他和家人一起安稳地吃顿饭,而不必担心房租有多贵就行了。只要大学毕业生们有立命之所,而不必每天睁开眼第一件事就是计算房贷还要交多少就行了。从社会保障的层面上看,就是确保每个人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基本生活福利。

其次,这两大问题还关乎人民的发展权。1986年,联合国通过的《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发展权为一项人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的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的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如果说生存权是支持人民站着存活的空气,那么,发展权则是人民安然生活的阳光。

要想保障广大农民工和大学毕业生的生存权,户籍制度的改革就必须突破所谓“落户必须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瓶颈。农民工和刚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们,都是城市发展的主动力军,又是低收入群体,城市的高消费和家庭的承担已经让他们有些力不从心,落实好了住房问题,解决好了社会保险问题,才能使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实现真正的价值,他们也就能全身心投入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中。

(二)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确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最早在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被确认:“法律对于所有的人,不论是实行保护还是处罚都一样。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项原则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⑴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一律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⑵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⑶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法律平等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6]

我国虽然以根本法确立了公民的平等权的基础地位,然而在很多方面依然充斥着不平等现象,主要形态表现在依据公民户口给予不同限制和优待。

第一,从人身损害的赔偿维度看,我国目前对人身损害的赔偿依然按照受害者的户籍所在地标准区别对待,不仅有城乡差别,还有地区差别。以长沙市为例,2009年前三季度,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9462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达15243元。[7]尽管2009年7月27日云南省省高院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起算时间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年度为准;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8]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依然囿于城乡和地区的户口区别,并未解决户籍“二元结构”的不平等问题。如果按照通说认为的“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一般以受害者预期可创造的价值来衡量,所以,人身损害赔偿也应按受害者的户口区分”这一理论,在同一起交通肇事中双双罹难的农民和城市的流浪汉相比,难道这个流浪汉预期可创造的价值会更高?

基于生命价值的平等和无价,不论是对游手好闲的流浪汉,还是对勤劳务实的农民,做出的赔偿应该毫无疑问地采用统一的标准,更何况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值得庆幸的是,随后不久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终于确立了“同命同价”的抽象意义上的赔偿原则。笔者认为,在具体赔偿数额和计算标准问题上,在同一个法域,因同一侵犯遭受损害,公民就应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其中一律平等享有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且平等地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此标准还应该是上一年度全国各地区平均收入最高的城市的数值。

第二,从“不公平的入学条件”的维度看,侵犯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一个法治社会,一个平等时代,怎能依据非当地户口就要求外地学生缴纳择校费,怎能因为财产状况就拒贫寒学子于门外呢?现代社会公平观不仅要体现包含个体利益之间和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两个层面的科学公平,还要求保持效益公平与均等公平之间一定的”公平张力”,实现成员机会平等。换言之,此处的平等不是强制每个人都上同一所学校,都接受相同的课程教育,都共享同一师资,而是说不论个人性别、户籍等外在条件,社会各成员参与竞争的机会平等,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机会平等,获得赔偿等的机会平等,还有接受教育的机会平等。

(三)劳动权。

户籍制度的改革的目标不仅仅要剥离附着在户籍上的各种福利政策,使公民获得平等的人权尊重和保障,还要促进全国开放、统一、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要实现后一目标,有赖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优化人员组织和资源的整合,依靠的就是公民劳动权的保障。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权从社会获得有保障的工作,并享有按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所得的权利,其中,就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的实现,不仅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状况,也影响着一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另外,《劳动法》第10、12条,以及《就业促进法》也都通过对国家创造就业条件、实行平等就业方针做出规定来保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作为劳动就业权的义务主体的国家,当然不是要包揽公民的劳动就业,而是要采取积极的措施,发展经济,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鼓励、引导企业不加歧视地招聘外地人员,促进公民就业;并对已经就业上岗的公民给予不被随意解聘法律保障。

三、对完善中国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思考和建议

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地域性和等级性带来的问题日益明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9]

(一)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简述。

2009年3月《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先后删除了有关暂住证的内容,规定全省将实行“居住证制度”。6月26日,山西太原也响吹了新一轮户籍制度改革的号角,“凡离开常住户籍所在地,到太原市居住的人员都需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在到达现住地3日内,持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连续居住5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的,经当地公安机关审定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可申办太原市常住户口。”[10]2009年11月11日,湖南省省政府召开全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全省正式实施居住证制度。17日,中共长沙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共长沙市委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审议稿)》。长沙将从2010年起启动试点,三年内从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和管理体制六个方面推进一体化,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市内户口准入制也同时降低门槛,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者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市内户口准入制度,实行以身份证为核心凭证的社会管理模式。同时,土地承包、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依附在二元户籍制度上的城乡差别和政策限制都将逐步消除。[11]

由此看来,我国各地实施户籍制度的改革举措,大多采用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包含的具体内容和具体实施条件不尽相同,但其使用功能大都包括:社会保障、教育、公共交通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都旨在削减城市户口的福利含金量,扩大社会福利辐射面,平衡城镇居民与流动人口的权益。

(二)对完善中国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的思考和建议。

虽然这些措施对剥离附着在户口上的福利政策确实有促进作用,但笔者以为目前的改革从根本上来说换汤不换药,没有解决“户籍歧视”问题,对公民权利也并未提供彻底而全面的保障。因此,完善中国当代户籍制度改革方略应把握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以及如何解决“户籍歧视”问题这两大方面。

1.遵循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则,主要有:

(1)国家宏观调控原则。户籍管理本性上就属于国家强制职权的内容之一,必要而适度地政府干预和民主科学的决策既是现代行政管理法律制度需遵循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组成部分。

(2)社会保障原则。作为人类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新户籍制度理应摒弃地域歧视、城乡分治、身份级差,为建立以人为本、公正合理的社会保障体系打造良好的环境,实现实质性正义。

(3)主体平等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法则是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国家在实施户籍管理时应当排除特权干扰,对同地域的人不得因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特殊待遇。

(4)地域差异原则。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经济状况及水平大相径庭,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在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地省级政府牵头,市、县级政府紧步追从,循序开展。倘若一概采取国家统一改革措施,而不考虑地域性实质差异。不仅会产生户籍登记的混乱,更会阻碍户籍改革的推行。

2.如何解决“户籍歧视”问题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短期目标是实现户籍一元化管理,终极目标是通过剥离附加在户口上的社会福利功能,建立城乡统一、无地域歧视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完善当代户籍制度改革的方略,应以解决二元户籍结构下的“户籍歧视”问题为手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为中心,这对全面、快速推进改革进程有相当重要的意义。笔者以为,要解决“户籍歧视”问题,主要应该从以下方面着手:

(1)中国现行户籍制度对农村和城镇人口实行的是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待遇,故而,寻求社会地位的平等以及福利的均衡便是当下变革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从短期目标来看,户籍制度的改革要侧重于加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安置办法,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也要实现无障碍转移接续。同时,城乡医疗保障制度也应该同步并轨,最终要让城乡居民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

(2)要解决就业形势严峻和“不公平的入学条件”的问题,一方面要放松户籍对迁徙的管制,促进人员的自由流动,实现更大范围的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中央可以通过宏观控制实现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优化教育软、硬件资源。

(3)从行政管理层面上说,建议各地政府组建一个类似于消费者保护协会或者是流浪人口救助站此类性质的社会团体,并尽快颁布配套的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外地户口人员;在他们遭受“户籍歧视”时给予低廉或由政府埋单的法律援助,也可以给予招收外地户口人员超过某一比例的企、事业单位以一定的政策优惠和倾斜性保护。立法层面上,现行的《户籍管理条例》已经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应该尽快出台较为完善的《户籍法》,建立健全的户籍管理制度,从而规范行政管理中某些人为的户籍限制。

参考文献

【1】参见:陈耀东.房地产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9):307.

【2】参见:王焘.总理:中央已决定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3】国家统计局

【4】信息来源,李斌.教育部部长袁贵仁:明年应届大学毕业生将达630万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5】中国政府

【6】参见:周叶中.宪法(第二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3):269.

【7】数据来源:长沙统计局信息网

【8】参见,夏体雷.省高院明确标准精神损失费最多赔10万[N].春城晚报,2009-7-28(B04).

【9】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8-10-20(02).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2

关键词:户籍制度改革;城市化;户口管理模式

正文: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基本定型、并一直实行至今;虽然户籍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以人口信息采集与社会控制为取向,并没有以限制社会成员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福利为目的,但是当前户籍制度所引发或与户籍制度相伴生的种种弊端已经凸显,社会上要求改革现行户籍制度的呼声高涨。近年来警察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与政府部门研究人员都开始针对户籍制度改革这一课题开展研究,推动了社会公众对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社会问题的关注,但对于户籍制度改革之路径尚未取得共识;这也证明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复杂程度与户籍制度改革的困难程度之大。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经济法学的视野来考察现行户籍制度、审视现行户籍制度所引发的弊端,能够拓宽对现行户籍制度的认识;借鉴经济法学解决问题的方法,对于探索现行户籍制度改革路径也不无裨益。

一、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及其实施情况的概述

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步形成,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基本定型;直到今天,户籍制度仍然是我国人口管理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个人的生活与工作都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探寻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路径,不但要考察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弊端,更需要了解我国户籍制度设计的目的与运行情况。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过程。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形成于上世纪五十年代,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与暂住人口制度成为我国户籍制度基本定型的重要标志。上世纪五十年代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现行户籍管理制度中的一些基本操作规范,都可以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出台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中找到渊源。

关于上世纪50年代户籍制度形成过程,详见表1[2].

1.户口管理成为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1950年公安部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奠定了现行户籍制度的雏形。虽然1958年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凭借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程序而成为现行户籍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但公安部在1950年制定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却是现行户籍制度形成开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条例》(在上世纪80年代)、《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现行户籍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

2.户口统计成为国家掌握人口资源、分配社会福利的依据。1953年的《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中共中央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决议》、以及1954年的《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等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户口制度开始与社会福利制度挂钩;特别是1955年的《市镇粮食供应暂行办法》的出台,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之间的区别已经不再只是一种统计学上的不同标识,而是成为享受不同社会福利的依据;例如,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人可以凭借其户口簿办理粮油供应证、购买政府补贴的粮油。此外,城镇户口的人在招工、招干、就业等个人发展方面较农业户口的人机会更多。

3.1954年的《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1955年的《关于城乡户口划分标准的规定》这两个文件成为户口管理中户口审批的最早依据;虽然当前户口审批成为许多弊端的根源;自此以后,公民申报户口登记必须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通过了户口审批的人,便拥有户口登记;而没有通过户口审批的人,则无法获得户口登记、并被排除在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统计之外。户口审批是一种政府行政行为,而且这种行政行为的最初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政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与公安机关内部制度的规章;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务院许多其他部门的规章也成为户口审批的依据,如新生儿进行户口登记时必须持有准生证,就是计生部门的规章在户口审批中的体现。

(二)经济法视野中的我国户籍制度

上世纪五十年代是我国户籍制度形成的重要时期,今天的户口登记、户口调查与审批、不同类别户口的人享受不同的社会福利等都可以上溯到上世纪五十年代。

1.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户籍制度在形成之初就具有社会控制与人口统计的功能;这两种功能也正是政府制定、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国家制定、实施户籍制度,期望一方面能够通过户口管理部门日常的户口调查、一年一度的户口统计,来及时掌握其居民的家庭数量与结构、人口数量与人类学结构等资料[3],从而为制定其他发展规划与分配社会福利、以及其他管理制度(教育、就业等)提供依据;另一方面通过户口对居民进行不同分类(常住人口与暂住人口、重点人口与非重点人口、城镇人口与农村人口),并进一步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实现社会秩序稳定的目标。国家实施户籍制度的目的在《居民身份证法》、《户口登记条例》等法规中均有体现。

2.户口在户籍制度设计之初就存在着内在的定位冲突。户籍制度在制定之初就被赋予了两种功能,也即国家制定与实施户籍管理的两个目的;正是这两个目的造成了户口的内在冲突。

一方面,户籍制度被赋予人口统计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调查与统计来实现人口统计,因而户口被定位为不具备任何价值的居民身份与居民家庭证明或凭证;另一方面,户籍制度又被赋予社会管理控制的职能,国家期望通过户口将居民分成不同的种类,并将户口作为分配社会福利、发展机会的依据,因而户口被定位为具有附加价值的凭证。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为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产生的种种弊端埋下了祸根。

3.户口管理中的冲突。户籍制度具有社会管理(即社会控制)的功能,而户口分类对于分类管理户口的前提,例如对社会有潜在威胁的重点人口,当然要采取严厉的管理措施;对于城镇户口,由于在五十年代历史条件下,城镇人口的文化程度通常较农村人口高,而当时社会发展需要高素质人口,因而城镇户口的人在社会福利、就业等方面享有较多的机会。明确不同种类的户口,对于社会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户口进行分类,是户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户籍制度中,为了确定户口的类别,需要户籍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甄别。

前面论述过,由于不同类别的户口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机相连接,导致城镇户口、特别是大城市的城镇户口成为一种有着巨大附加价值的资源。因此,对进入城镇户口、尤其是大城市城镇户口的户口调查与审批就有了特别的意义。如果说户口定位的内在冲突是日后户籍制度实施中种种弊端产生的根源,那么户口审批则就是户籍制度弊端显现的导火索;这一切都是户籍制度实施之初就存在的。

二、我国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的弊端

我国户籍制度自上世纪五十年代实施以来,在降低人口统计成本、控制社会实现稳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在实施中所引发的问题与弊端逐渐显现出来。

(一)“黑人黑户”问题。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期间,户籍制度在实施中基本上没有出现突出的弊端或问题;但是,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我国将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并实行《准生证》制度,要求对新出生人口进行户口登记时要审查其是否具有《准生证》以后,以及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出现了人员大流动以后,“黑人黑户”问题就出现了、并逐渐为广大社会公众所关注。

所谓“黑人”,就是指那些由于没有被登记在户口档案中的人。“黑人”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在计划生育制度实施后没有获得《准生证》的超生婴儿;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了户口管理档案中户籍登记的人。由“黑人”组成的家庭,就是“黑户”。

我国社会中的“黑人黑户”究竟有多少,由于缺少相关统计资料,难以提供精确数据。据《工人日报》在2005年的一则新闻披露,“从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超生情况和公安机关、统计部门及人口计生部门的统计差别来看,我国大概有1000万左右没有户口的''''黑人''''.”[4]

“黑人黑户”现象的存在,首先是直接导致以户口登记资料为依据的人口统计数据失灵。为了解“决黑人黑户”所引发的户口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户籍部门不得不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采取“赦免”的方式,对“黑人黑户”进行补登。其次,由于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个人发展等相交炽,没有被户口部门登记的黑人黑户不能办理身份证与户口簿,从而在接受教育、就业、办理保险、购车购房、结婚登记等方面受到影响,不能享受正当情况下的相关社会福利和个人发展机会,现行户籍制度成为“黑人黑户”受损的重要原因。

(二)“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问题。暂住人口,本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非户籍所在地短暂居住的人。所谓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就是指长期在某一城市里工作、经商,却不能拥有该城市户籍的人。根据相关资料,在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都拥有大量的“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

“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主要包括两类人,第一类是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却没有该城市户籍的人。如果没有通过该城市户籍部门的审批,即使这些人在所居住的城市里拥有了自己购买的房子,拥有了自己的企业,生了自己的后代,居住了很多年,仍然只能算作是暂住人口。第二类就是第一类人的后代,他们由于父辈在大城市里务工、经商而长年生活在大城市,与大城市的孩子一起生活、一起成长,除了不拥有大城市户籍外,几乎没任何区别。

“户籍身份的界定与转变的限制,使公民的初始机会不平等,并影响人的发展。”[5]“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是现行户籍制度中的户籍审批所造成的社会现象。由于我国户籍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以及其他管理制度互为前提与条件,“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及其后代在入学教育、就业、个人发展方面受到限制或遇到不利条件;造成“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的平等权被剥夺、甚至滋生一种“相对剥夺”的情绪。

随着社会的发展,“常住都市的暂住人口”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这个群体长期处于“人户分离”状态——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不但造成户口统计资料失真,而且成为城市(流入地)社会稳定的长远隐患。

3.城乡对立、分裂。“乡——城户口划分奠立了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使城市和乡村在利益格局上形成巨大反差,助长了地缘群体和地方保护意识,阻碍了社会整合和良性运行。”[6]

在户口的分类中,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是两种基本的分类;而我国的居民也相应地归属到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两大阵营。如果说在户口分类之初这种户口分类法还有积极意义的话,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已经成为“鸡肋”了——城乡社会的对立与分裂,在相当程度上应当归咎于这种户口分类管理模式。

早在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为了发展工业,制定了农村补贴城市、农业补贴工作的政策;而这种政策的执行,在相当程度上与户籍制度实施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户籍制度制定实施之初,农村与城市的差异不是太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城乡差距已经越来越大——其中,户籍制度限制了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向城市的迁移,限制了农民的发展机会。

在改革开放后,虽然政策允许农村富余劳力进城务工,但由于户口分类管理与城市户口迁入的限制,导致了庞大农民工群体群体——在城里务工、却入了不了城市的户籍;一旦经济发展遭遇挫折,这个群体容易形成危及社会稳定的流民阶层。

另外,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也是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存在不足或弊端的体现。户籍制度所引发的违法犯罪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户籍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而而引发的渎职犯罪问题,二是不法人员利用人们渴望获得户籍登记心理而实施的伪造、欺诈犯罪问题。前者会损害户籍管理机构作为政府部门的廉洁性,进而提高户籍管理的行政成本;后者则可能催生伪造户籍管理证件的地下产业链,给社会造成的更大、更长远的危害。

三、经济法视野下户籍制度弊端产生原因的分析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开始实施户籍制度以来,我国户籍制度就对所有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每个人的出生、迁入、迁出、死亡都需要到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不同类型的户口在进行户口登记时,户籍登记部门对其审批时所掌握的标准与控制尺度不一样;其中,由农村向城镇迁移、由小城镇向大城市迁移、由普通城市向首都迁移时,控制的严厉程度也随之加大。但是,户籍制度的种种弊端,只有在近十年来日益突出、并成为社会问题的;而且几乎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同时出现、并日趋严峻的。因此,在分析户籍制度之种种弊端时,应当将户籍制度置于社会结构变迁的大背景当中。

(一)经济法学理论认为,身份管理对应于传统社会,自由、平等是现代社会管理的价值。

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我国社会属于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当时人、财、物的流动的频率与数量都比较小,社会成员间的财富差距不大,因而当时的社会几乎是一个静态的社会;在传统社会的静态背景下,户籍制度虽然也对每个居民的生活与工作也发生影响,但并不很显著。因此,我国户籍制度在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八十年代前期对社会的影响主要是正面的,其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为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其作为一种人口统计手段为政府其他决策提供了重要帮助。

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形成与分配制度改革以后,人、财、物流动的频率与数量加快,我国已经由传统的静态社会转为流动的社会,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在现代社会的开放背景下,自由、平等、权利等成为社会成员的主流价值观念,要求社会控制从“从身份走向契约”。而户籍管理制度却仍然依靠那种几乎静止的户口分类来管制社会成员进而实现社会稳定,已经不合城市化发展的需要,甚至成为开放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阻力。

(二)根据经济法学理论,审批式的政府管制模式需要重新审视。

在户籍制度中,户籍审批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人们在申报户口登记过程中,都需要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例如,在出生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要在登记前要对申请人是否有出生证、准生证、父母的户籍类别等内容予以审核,通过了审核才予以登记;在迁入登记中,户籍登记部门首先要审核申请人的户籍类别与迁入理由,申请人只有通过了迁入地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才可能获得《准迁证》;申请人凭《准迁证》回原户籍地办理《迁移证》时还得再次接受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甚至居民办理死亡登记时还得接受户籍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范围并不限于户口登记,户口管理机构还审批居民的身份证明、品行证明等。在社会生活中,居民经常需要到户口管理机构办理身份证明、亲友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的品行证明等身份证明;也需要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户口管理机构对户籍登记审批的依据,主要是户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户口登记条例》、《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法实施细则》等;但不限于这些法律法规。如在办理婴儿出生登记时,户口登记机构在审批中还要审查该婴儿的出生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即是否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准生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迁入登记中的审批时,还适用当地的地方性法律法规。

当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一种依据的时候,户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一个部门,因而人们有理由期待其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但是,由于户口管理机构办事的模式主要是审批制;而审批制作为政府管制的一种模式,本身是有缺陷的。

根据经济法理论,审批制是传统政府管制模式的核心。“管制理论的维护者认为管制的出发点是公共利益”,但“以施蒂格勒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首先对其目标表示怀疑”,施蒂格勒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和方法分析了管制的产生机制,即政府管制的利益机制。“施蒂格勒把政府管制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管制制度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供给者是政府官员,需求者是某种社会阶层”;根据市场价值规律,“管制的购买者和供给者都按效用最大化目标行事、并按成本——收益比较原则进行选择”[7].

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与社会福利紧密联系在一起,户口成为分配社会福利的主要依据,户口管理机构的审批制则是政府管制社会福利的一种主要模式。根据经济法理论中政府管制理论的基本观点,户口管理由于政府管制模式而形成了一个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供给者是户口管理机构,需求者是想获得户籍登记的社会阶层(或社会成员);在这个“户口市场”里,供给者与需求者都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者——户口管理机构的权力寻租、户口需求者为获得户口登记而穷尽一切方法的现象就都产生了。

户籍制度的最初功能设计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但由于将户口分成为同的类别、并与有差别的社会福利分配制度联系在一起、加上采取了户口审批的政府管制模式,最终使得户籍制度的种种缺陷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

四、我国户籍制度改革路径的思考

由于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与不足,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但在关于选择户籍制度改革路径方面至今仍未达成共识,甚至有学者建议“取消户籍制度”。

(一)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弊端不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首先,户籍制度的目的也即其核心功能,是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任何一个国家都需要设置或保留人口统计的机构或智能,也需要基于人口管理的社会控制机构或职能。如果因为户籍制度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就取消户籍制度,那么国家还得建立其他的制度来替代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一方面导致国家原先为施行户籍制度而作的投入成为沉淀成本,另一方面国家还得为建立、施行新的人口统计制度再花费更多的成本。

其次,由于户籍制度已经实施多年,在我国社会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成熟而稳定的“社会生态”。如果贸然取消现行的户籍制度,则可能给居民的生活与工作造成极大的不方便,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第三,消除户籍制度在施行中暴露出来种种弊端的根源,并不是以必须以取消户籍制度为前提的。即消除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之各种问题与弊端的目标,是可以在保留现行户籍制度的前提下实现的。

(二)在选择户籍制度改革的路径时,应当坚持“保留户籍制度的人口统计与社会控制功能,消去影响户籍制度统计失灵、阻碍社会公平进而危及社会稳定的负面因素”原则。在改革的措施方面,可以考虑为户口减负,即去掉寄存在户口上附加价值,还户口的身份凭证之本色;就能够消除户籍制度所引发的“黑人黑户”、“常住城市的暂住人口”等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而为“户口减负”的措施,只需要改革现行户口管理中的政府管制模式——用注册备案制代替现行审批制。

所谓注册备案制,就是指在户口管理制度中,户口管理机构对于居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只作形式上的审查,如果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在形式上符合相关要求,即予以登记。户口注册备案制与户口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后者对户口登记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要求出生登记申请人提供准生证、入户登记申请人提供政府其他部门的许可证件等),要求户口管理机构在办理户口登记过程中对于需要户口登记者进行严格的审查;而前者对户口登记不再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户口登记机构对于申请户口登记的人不作严格的条件审查,只需要简单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即予登记。

采用注册备案制的户口管理模式,能够消除现行户籍制度在城市化进程中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同时,也能够促进户口与寄托在户口上的各种社会福利制度的分离。当然,采用注册备案制取代审批制的户口制度改革,可能在改革初期会对现行社会福利分配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成员平等享受政府提供的社会福利终将实现。

【注释】

[1]【美】诺思著陈郁等译.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M】上海:三联出版社.1994.

[2]转引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3]王芳,户籍改革的思考[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1),02.

[4]王金海,1000万黑户的荒诞[N],工人日报,2005-03-13.

[5]陆益龙,1949年后的中国户籍制度:结构与变迁[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2),129.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3

摘要:作为新中国存在50年的户籍制,其弊端已日益显露,其中之一就是造成了教育不公平。自1992年国家启动户籍制度改革至今,改革步履维艰。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赖理论的视角分析户籍制度改革遇到的阻力,并试图提出改革的建议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方式。

关键词:户籍制;教育公平;路径依赖

1户籍制的产生

中国的户籍制度始于周朝,从商代的“登人”到汉代的“编户齐民”,再到宋代的“保甲制”,展现了我国户籍文化的丰富内涵和户籍制度的发达。新中国建立以后,为了加快工业化步伐,走农业补给工业的道路,同时为了应对冷战需要,我国于1958年1月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7项人口登记制度。这个条例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制农民进入城市,限制城市间人口流动,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确实曾对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和重工业的发展起到过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户籍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诸如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居民就业机会不平等、城乡社会保障权利不平等。其中,户籍制度造成的不同省区的居民教育资源享有的不均等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2户籍制度造成的教育不公

2.1高考“同分不同校”

高考作为中国当之无愧第一大考,牵动着无数家庭和寒窗学子的心。能够步入一所理想的大学继续深造是每一位学子梦寐以求的目标。选拔和培养最优秀的人才也是高考和高等教育的最终目标。但长期以来,我国的高考制度以严格的省市划分单位,同样的考试,报考同样的大学,户籍分属于不同省市的考生却有着不同的录取分数;不单单是地方院校,所有的大学,包括教育部直属的重点大学在内,对于本地的生源都有预留较多招生计划的特殊照顾。作为高考大省的河南,2007年高考报考总数达近90万之多,录取率只有52.3%,而高等教育和经济水平较为发达的上海,高考报考人数只有11万多,录取率高达84%。下表是复旦大学对于上海本地和河南考生的招生情况统计。

从上表不难看出,仅仅由于考生“户籍”的不同,上海考生和河南考生考取复旦大学的难度有着天壤之别。以上数据并非个例,“同分不同校”不仅仅侵犯了考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力,也将不利于最优秀人才的选拔。

2.2外地人员子女就学难

接受9年义务教育是每一个适龄儿童的权力,而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一个孩子如果离开了出自己的户口所在地,那么他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随之被剥夺了。因为非本地户口的外地子女要想上条件优越的公办学校,只能缴纳数倍于本地学生费用的高额的“借读费”或“赞助费”。

对于收入较低的外来务工人群,其子女就学更成难题。统计显示,北京市外地户口人员的子女进入公立学校上学的不到64%,而这个比例还主要是针对白领阶层和相对富裕的农民工。月收入八百元以下农民工的子女,进入公立学校的非常少,各种名目的借读费、赞助费让农民工子女望而却步。民办学校成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的主要场所。这些学校大多存在“四低”问题——“低投资、低收费、低薪酬、低质量”。政府不补助,社会不支持,教师的工资比农民工还低,教学质量参差不齐。

2.3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

在我国,政府垄断着几乎所有的教育资源,但是教育资源再分配的时候,由于经济发达地区掌握着更多的财力和权力,因此他们能够在利益博弈中获胜。这样造成的结果是,一方面对经济落后地区的教育投入不足,另一方面政府财政大多用于支持少数名校的建设。

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的结果是教育资源和成果主要被所谓的经济发达省市占有,这也就意味着被相对富裕、相对强势的社会阶层占有。教育资源配置上日渐生成“权贵集聚效应”。当那些有权力背景和有金钱实力的孩子轻松地走进大城市的“名校”、重点学校时,就意味那些家庭贫寒的孩子被剥夺了受到良好教育的机会。经济落后地区的孩子、农村的孩子得不到良好教育,终究难以走出贫困的阴影。教育是用来缩小社会阶层差距的,可是建立在严重的地域区划上的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造成教育成为了保持乃至扩大城乡差距的可怕的筛选机制。

3户籍制度的改革的阻力——基于路径依赖理论

早在1992年,国家就成立了户籍制度改革文件起草小组。1993年6月,起草小组草提出了“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然而,10多年过去了,国内户籍改革总体进展依然缓慢,改革目标也远未实现。户籍改革的阻力究竟源于何方?

3.1路径依赖理论

路径依赖来源于物理学和数学的概念,指在混沌理论的非线性模型中,一个系统的潜能取决于系统的初始状态:决定性因子,或者可能因为一些小概率事件和无关紧要的事件而发生锁定。在经济学中,路径依赖是“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指,一种制度一旦形成,不管是否有效,都会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并影响其后的制度选择,就好像进入了一种特定的“路径”,制度只能按照这种路径走下去。新中国的户籍制度作为一种存在了50年的制度,其变迁存在着路径依赖。

3.2路径依赖的原因——利益因素的影响

社会组织的状态深刻的影响着制度引起的报酬递增状况,从而决定着制度变迁的轨迹。然而,这些组织都是存在着自身利益需求的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对现存的路径有着强烈的需求。在户籍制之下的教育体系中,诸如北京、上海等教育发达的城市享有着更多的利益。

如果废除户籍制度,在高考中允许全国考生以同一录取分数进入大学,那么教育发达城市的集团利益将遭受损失。如下图所示:

横轴R为考生的人数,纵轴C为考生成绩。B为报考人数,成绩越高,相应分数段考生数越少,所以B为一条向下倾斜的直线。高校,尤其是重点高校,已基本不再扩招,录取人数L可以看做是一定的,即缺乏弹性,是一条垂至于横轴的直线。如果户籍制度取消,那么现在所谓的“高考大省”的考生对于发达教育城市的名牌大学的报考将会大大增加,报考人数从B1增加到B2。在录取人数不增加的情况下,考生的录取成绩就会从C1上升至C2。如此一来,大学所在地的生源将不再享受到可以以较低分数考入名牌大学的利益,而与全国考生站在一条起跑线上竞争。所以,虽然废除户籍限制,以统一分数可以录取到更优质的生源,可以更好的为国家培养人才,但是教育发达地区为了维护本地居民的利益仍然力求巩固现有制度,阻碍选择新的路径,哪怕新的体制比现存体制更有效率。

4户籍制的改革方向与教育公平的实现

4.1不要让户籍歧视成为最大的教育不公

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应依法平等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得以振兴和强大的后盾。在呐喊科教兴国口号的同时,应该更多地考虑教育的公平性的实现,为兴国选拔更多的栋梁之材。高等教育资源享有的不均源于以居民所属地为限定条件报考的户籍制;基础教育资源享有的不均源于户籍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体系和区域发展失衡。所以,不要让户籍制成为最大的教育不公。

户籍制改革所遇到的阻力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发达地区的公共财产拒绝外来人口的占有。虽然,户籍制的废除会使得发达地区的既得利益集团受损,但是其它的广大地区将会受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户籍制已经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计划经济的平台,更多地更自由的劳动力流动成为经济发展的必需条件。户籍制的废除存在卡尔多•希克斯改进,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户籍制的改革是必需的,顺应历史潮流的。

4.2欲行户籍制改革,先改其它附加制度

要想改革户籍制度,必须解决其路径依赖问题的根源。也就是说,必须先对其赖以生根发芽的各项制度进行一系列的革新,才能真正推动户籍制改革。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中国户籍制度背后承载的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彻底的改革,绝非改掉一纸户口所能解决。

要从根本上保证教育的公平性,首先,先应进行欠发达地区的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引进教育人才。其次,国家不应只对少数重点大学的建设进行资金支持,应更多的关注不同地区的教育资源分配的均衡。最后,要从根源上发展落后地区的经济,增加地方财政对当地教育事业的支持。只有当地区差距逐步缩小之时,户籍制度的改革才能减少阻力,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冰”,而不仅仅是停留在“换汤不换药”的阶段止步不前了。

参考文献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户籍制度;制度变迁;公共产品;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0-0061-03

半个多世纪以来,户籍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身份制度,一直牵连着全体国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不断受到来自学术界的批评,绝大多数的学者都将户籍制度视作阻碍我国合理的城市化进程的最关键的要素。本文从政治学的公共政策理论和制度变迁、经济学的新制度经济学和公共产品理论、社会学的公民权利视角对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进行了探讨。

一、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与发展的理论分析

在新中国成立的60余年中,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几次重大变化。新中国建立初期,政府在法律上对迁徙自由持肯定态度;1958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二元制户籍制度正式形成,随后直至“”结束期间都采取强制性规定阻止、控制城际间、城乡间的人口迁移,70年代末提出“农转非”并逐步放宽资格限制,80年代出现和推行“蓝印户口”,90年代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各地方政府出台了新的户籍管理政策。虽然户籍制度在数十年间经历了多次的改革和变迁,但总体上来看,以控制人口流动为目的的户籍制度并未发生实质性的突破,之前的改革并未触及户籍制度的根本。

从公共政策理论出发,徐琴将户籍作为独立的对象,探讨其政策环境及决策者观念与户籍管理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1]。根据公共政策的功能划分,将户籍政策定义成了具有双重功能的公共政策,在分析为何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会演化成如此强有力的控制性政策时,提出了将政治因素和社会经济因素整合,决策层的意识形态和对社会经济运行状况的判断和分析是决定公共政策走向的关键变量。决策者在意识形态领域和福利分配方面的认知不全面和不深刻导致了中国采取了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和限制性政策,最终也无意外地导致了城市和农村发展极度不平衡和畸形化。笔者认为从户籍制度这一公共政策的实然存在状态出发,户籍制度的变迁是有内在逻辑和历史支持的、持续发生的历史过程,解释这种变迁的模式和内在机制的研究成果,解决农村问题的根本长远之路在于发展城市。如果建立相应的城市准入制度。明显与现代社会中普遍认同的公平公正的精神相冲突,而且实质上不可避免地造成农村精英和高租金同时向城市流动,二元化的结构进一步扩大,故笔者认为这一取向与城乡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悖,存在不合理性。

王浦劬和王清等以城市为分析单位,讨论了这一共同体之内不同群体间的户口利益分配问题[2]。并将中国的户籍制度划分为了三个历史阶段,首先是利益的初始均衡,政府通过城市户口迁移行政许可证、户口-票证制度和个人利益公共权威性分配机制三项制度安排很好地发挥了户籍制度作为“守门员”的作用。随之是利益失衡后的制度性矫正,政策调整和政策创新下产生了“暂住证、当地城镇有效户口、居住证”等替代性制度和机制。政策调整是以不触及城市户籍制度作为资源分配基础这一根基下,政府对私人物品或公共物品的分配机制进行改革。而政策创新则指的是在不改变原有户籍制度的框架的前提下,创设新制度的变种,使户口利益排他性降低。但是对户籍制度的改革分析仍然停止在目前已出台的政策调整和创新如蓝印户口和居住证上。笔者认为更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从制度变迁,尤其是制度替论和利益均衡来分析和验证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探索如何解决好新制度和旧制度下并存的矛盾,而这种利益均衡的实现程度究竟能有多少,这也是本文的延伸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葛笑如从社会劳动力的角度将户籍制度定义为经济制度[3],运用产权理论这一理论框架,将户籍制度诠释为对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产权安排并分析这一制度变迁的原因,并分析得出这一制度使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不统一,因此是不合理的。进一步通过对二元户籍制度下农民和城镇居民的经济分析,得出了农民在这一制度下支出是明显大于收入,而城镇居民的收益也只是暂时的这一结论。再结合中国社会整体进行经济分析,强调目前我国社会的劳动力产权结构使劳动力已经达到了生产可能性边界,这种高成本低收益使制度创新即对劳动力生产要素的重新界定成为了历史的必然。而在笔者看来,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尤其是产权结构的框架理论来分析中国户籍制度,必须有这一过程的经济学相关的图表和数据的分析,缺乏从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户籍改革的出路,也没有注重政府和其他权力主体之间的博弈,这一前提下,我国户籍制度改革是不可能成功的。

杨占营和吴诚毅等学者首先将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改革阐述为政策悖谬的现实反映,运用公共产品理论中的“连带供给下的用脚投票理论”,认为政府应通过政策干预分别对一定城市的迁入迁出者予以课税和补贴,改变二者对城市福利的预期,以达到社会人口的最优分布[4]。提出了集权化和分权化两种解决方案,指出将小城镇作为大城市“减震器”作用的失效和相应的激励迁移动力机制的缺失,而“城市准入制度”的政策导向将会使城乡二元分离更趋严重,提出要对小城镇予以支持,农村予以补贴而大中城市有区别的征税等综合性政策避免城市中心主义倾向,增强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福利和吸引力,以取得人口与资源的最优配置。从公共产品视角分析,笔者认为杨占营和吴诚毅的“连带供给下的用脚投票理论”及其产生的集权和分权的两种改革路径很好地描述了不同地域户籍改革的差异性现象,但没有进一步深入探求这种差异现象的内在形成机制,而且从实际操作性来看,集权化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将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如“最优人口规模”的标准如何设置,而这一方案必然将会遭受到大中城市市民的反对,且可能会变成政府变相敛财的工具。

陆益龙将户籍制度界定为“黏附性制度”,认为户籍制度并不是自成体系的,而是黏附着各种措施和利益[5]。城乡一体化,淡化户籍边界;减少行政干预,让市场规律自发调节。论述了户籍身份和公民身份的差异,户籍制度是城乡差别、地区差别和部门差别的重要形成因素,转换户籍管理的功能,完善对户籍制度的立法,真正实现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笔者认为从中国的实际约束条件来看,作为一个有着“全能主义”传统的国家,政府应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适应开放型社会的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从户籍制度剥离各种特权和利益分配、减少社会不平等的现象中起到更加突出的作用。

二、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发展及其改革的思考

目前对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变迁研究达成如下研究性共识:一是对户籍制度形成时期的政策背景和选择,即新中国户籍制度起源的原因在于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人口盲流;二是户籍制度的制度特性是中国户籍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制度的功能主要包括了劳动力要素分配、福利分配等;三是户籍制度弊端和改革的必要性及紧迫性是因为户籍制度已是弊端重重,且与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环境不相适应,必须加以改革并加快改革步伐。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户籍制度的研究和改革在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更多的关注。

第一,政府在户籍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应该更加被突出。户籍制度作为一项明显打下了中国烙印的社会制度,它的功能与其他国家的户籍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西方发达国家多采用功能专一分工明确的多项制度安排组合,来实现人口社会化管理的目标。而在同样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日本也实施了户籍制度,但不具备中国户籍制度调控城市化人口流向和流量的阀门功能[6]。而很多发展中国家走的是资本主义发展道路,户籍管理制度方面基本与发达国家相近,只是在控制“过度城市化”方面有一些特殊的措施。而我国的户籍制度除了发挥人口管理的基本职能,还履行了资源分配、社会控制、调节利益冲突等功能,因此带有极强的政治色彩。实际上,户籍制度是政府出台的强制性综合制度,其功能自然是由政府所界定的。此外,户籍制度的政治性也决定了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占据了主导地位,强调政府的作用,重新从政治权力的视角分析户籍制度的成因和改革方式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应该得到更多的重视。从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来看,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必然方向,随之我国各政治主体间的博弈也在不断加强。虽然当前中央政府在博弈格局中仍处于明显有利的地位,但其他政治主体的力量也不容忽视。在政治学上有种观点,一项制度能否产生、延续或变革,并不完全取决于观念的正确性或经济效益的提高,更要取决于政治主体间权力博弈的结果。陆益龙曾在他的著作《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中将户籍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分为户籍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城镇户口身份者与农村户口身份者,本地人与外来人口,以及政府与个人[7]。但是,这样的划分方法是在社会学的框架下进行的,总体上来看仍然圄于城乡结构的社会学分析视角。而成功实现户籍制度的良性改革需将所有利益相关者纳入考虑范围,尤其是政府。因此,在笔者看来,可以将户籍制度的利益相关者划分为如下几类――政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个人(城市居民/农村居民;本地人/迁入人)和企业(雇佣农民工的企业)会更为恰当。而这三方的博弈结局将直接决定户籍制度改革的走向。

第三,整合吸取各学科分析精华。各学科的学者应用本学科的知识对户籍制度提出了珍贵的意见,对此应加以充分全面的考量,整合吸取这些研究成果。可以从政治学角度出发进行制度分析,综合吸纳社会学、人口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的观点。在研究中有以下几个要素特别值得重视:(1)旧制度的影响。这主要属于社会学和人口学的研究领域,1958年以来,以控制人口流动迁移为主要特征的户籍制度对我国社会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也正是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在改革户籍制度的过程中,这种影响是不能被忽视的。(2)新制度的效益。这主要属于经济学的研究范畴,政治学在吸收“效益”这个概念之后将其含义政治学化。因此我们引入效益作为标准来衡量户籍改革。除了经济学家所认同的改革户籍制度将使社会福利提高的经济效益外,政治学将“效益”的内涵丰富化,增加包括社会稳定、提高政权合法性等。法学家和社会学家都强调迁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旧制度下不同权力主体间的冲突会催化新制度的产生,政府、企业、个人三方权力主体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参与力量;平等和人权观念的兴起,也进一步促进平等公民身份的实现。这些观念的兴起也会成为促使旧制度发生变革的重要推力,所以很有必要纳入政治学的研究中。

第四,宏观与微观要相结合。其实也就是制度环境和个人行为的结合。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既要受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等多种宏观制度环境的影响,即伊斯顿政治系统论中所提到的“政治体系所处的环境”,同时也要受生活于其中的个体理性选择的影响。从不同专业的范畴来看,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分析前者相当擅长,而经济学家分析后者则颇有心得。政治学视角的分析将制度作为核心,不论是社会环境还是个人行为都要服务于制度的构建和变革,所以宏观和微观二者缺一不可,二者结合才能深化对制度的理解。

第五,户籍制度改革的推动首先需要中央政府的大力推动,同时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改革动力、改革方式和改革措施上都与中央政府相对吻合,这样才能避免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抵制或扭曲。而且户籍改革要抓住户籍制度问题的核心即与户籍制度相配套的福利制度。给予落户人口真正的权益保障,保证其与迁入地居民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从而改变之前户籍制度仅限于对人口流动控制的松动的调整,而从根本上调整户籍制度的利益分配功能。而究竟能否实现城乡利益分配均等化,这将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点”。而在新的制度成型之后,笔者认为制定出台《户籍法》,以法律这一根本准绳保证户改的顺利进行,避免政策的随意性,是户籍改革深化阶段较为合理的选择。从长远看,笔者真正期待的是运用城镇化这一必要手段,在中国实现人口自由迁徙这一户籍制度改革的最高价值取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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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户籍 典藏 简牍 纸

〔中图分类号〕K2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4-0072-09

《唐六典》云:“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通典》:“天下户为九等,三年一造户籍,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①根据这些记载可以知道,唐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为三级制,即县、州、户部均藏有户籍,或者说,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均有保管户籍之责。那么,汉代的户籍文书由哪些机构保管呢?以唐朝情况推测,汉代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也应该保管户籍,这些机构根据户籍掌握辖下百姓户口数量,似乎也是题中应有之义,而且两汉史料中一些关于户口的记载确实与州、郡及中央机构存在着密切关系。这些因素结合在一起,无疑会引导我们得出如下结论:汉代户籍藏于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但是,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事实上,汉代户籍文书的保存仅限于乡、县两级,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及中央并不具备这一职能。汉与唐在这方面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文书的书写材料决定的,而两晋南北朝则是户籍文书保存机构发生变化的过渡阶段。

一、汉代户籍文书的二级典藏制

秦汉史学界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认识,即乡以上各级机构均有保存户籍的职能,如王敏铨云:“在汉代,户口名数(户籍)年年更造。每至岁终乡县上报所属郡国,郡国再上报朝廷(后汉又添了州转报一层)。……上计簿不止户籍,不过户籍是其主要部分之一。”②黄今言云:“秦时期,各地将名籍(笔者案:他所说的名籍即户籍)簿册编造过后,每至岁终要逐级进行‘上计’。所谓‘上计’,就是下级向上级,地方向中央上报。”③马怡亦认为,汉代计相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而地方各级政府也均设专吏主管户籍。④

乡、县保存户籍,于史有征。《周礼・天官・宫伯》郑玄注:“版, 名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天官・宫伯》,中华书局,1987年,第229页。根据他的注释,可以知道,汉代乡是保存户籍的一级机构。这一点也可在出土资料中获得证实,居延汉简有“户籍藏乡”的记录,谢桂华、李均明、朱国:《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44页。新近问世的肩水金关汉简也经常出现“户籍在乡”的记载。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下册)中西书局,2011年,第104页。文书简号为:73EJT9:35。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等编:《肩水金关汉简(贰)》(下册),中西书局,2012年,第14、110、166页。文书简号分别为:73EJT21:60A、73EJT23:772A、73EJT24:402A。《二年律令・户律》则提供了乡、县保存户籍的信息: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杂案户籍,副臧(藏)其廷。”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222页。据此可以知道,户籍正本藏于乡,副本存于县。

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郡、州以及中央是否藏有户籍,史籍没有明确的反映。学界认为计相代表中央掌管全国上报的户籍,主要证据来自于《史记・张丞相列传》:“迁为计相,一月,更以列侯为主计四岁。是时萧何为相国,而张苍乃自秦时为柱下史,明习天下图书计籍。苍又善用算律历,故令苍以列侯居相府,领主郡国上计者。”《索隐》释计相云:“计相,主天下书计及计吏。”《史记》卷九六《张丞相列传》,卷二二《汉兴以来将相名臣年表》,中华书局点校本,1982年,第2676、1120页。《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注如淳曰:“计相,官名,但知计会。”《张苍传》注引文颖曰:“以能计,故号曰计相。”师古曰:“专主计籍,故号计相。”同传引张晏释主计曰:“以列侯典校郡国簿书。”如淳曰:“以其所主,因以为官号,与计相同。时所卒立,非久施也。”《汉书》卷四二《张苍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62年,第576、2094页。概而言之,计相、主计名同实异,为临时官名,长于计算、统计,主领计籍簿书。吕思勉认为计相非官名,主计仅为其职务,等同御史,负责考察计簿。吕思勉:《吕思勉读史札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37页。两者对计相是否为官名虽意见不同,但均不否认计相的职责与计簿密切相关。

计相是否掌管户籍,取决于郡国上计的内容。那么,郡国上计的簿书是否包含户籍呢?

郡国上计于中央,是汉代的一项定制,由于资料所限,郡国上计的具体项目并不十分清楚,可以肯定的是,上计内容包含宗室名籍。《续汉书・百官志》:“郡国岁因计计上宗室名籍。”宗室身份特殊,政府需要掌握宗室的具体情况,是可以理解的。但百姓户籍是否上报于中央,则成疑问。睡虎地秦简中,“计”的概念运用十分普遍,主要涉及官府对各方面的经济核算,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和上计吏》,《中华文书论丛》1982年第2期;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31-132页。这意味着,“计”和数字统计密切相关。颜师古将汉代郡国上计的计簿类比为唐代的州计账,其注《汉书・武帝纪》“受郡国计”曰:“计,若今之诸州计帐也。”“受计于甘泉”注:“受郡国所上计簿也。若今之诸州计帐。”《汉书》卷六《武帝纪》,第197、199页。唐代计帐使上关中央的州计帐,在日本奈良时期又称为大帐目录,是统计性质的总帐,具列州内的课户、不课户、课口、不课口、见输、见不输、半输、全输以及本年所进庸调杂物匹、端、段、斤等项,不列民户姓名、年状,也不按户统计。B12宋家钰:《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34、177、178、179页。李贤同样将郡国计簿等同于唐代的计帐,但他同时解释道:“计谓人庶名籍。”《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年,第63页。唐代确实存在名籍类的计帐,但这种计帐只是县司编制总计帐的依据,并非上计的项目,B12李贤将这种名籍与汉代计簿相联系,显然是一种误解。如果颜师古对计籍的理解是正确的,那么,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籍就只是对户口、赋役等项目进行统计的数字,而不是记载具体内容的户籍。

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籍,是以属下各县计籍为依据编制的,而县上计于郡的内容似乎也仅限于按类编制的统计性数字。《续汉书・百官志》:“秋冬集课第,上计于所属郡国。”注引胡广曰:“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丞尉以下,岁诣郡,课校其功。”《后汉书・百官志》,第3622-3623页。家庭成员关系、田地四至、钱谷征收过程、盗贼作案情况是无需计算的,县、邑、道所“计”对象,只能是户口田地、钱谷、盗贼等具体数字,“盗贼多少”也说明,县上计于郡国的,只是案件的数量、处理的人数等,具体的案情并不包括在内,以此类推,户籍、田籍等也不应该在上计的范围内。胡广所说的县集簿部分内容已经为出土资料证实。2004年安徽天长市乐安镇出土的西汉木牍有题名为“户口簿”、“算簿”的文书档案,首先登录县户口总额及全年算赋总额,以下分列各乡户口数及算赋数。这两种文书并非上报之本,而是县府户口、算赋统计的底册档案。杨以平、乔国荣:《天长西汉木牍述略》,《简帛研究2006》,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95-196页。生认为,户口簿、算簿为卷县或垣雍县文书档案,可参其《新出汉简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中华书局,2011年,第256页。上报于郡的户口簿、算簿即以此为依据。县府将这两种簿籍与其他种类的簿籍汇集在一起,就成为上计于郡的集簿。

郡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实物,比较典型的是尹湾汉墓出土的东海郡集簿、朝鲜出土的乐浪郡户口簿以及荆州纪南出土的松柏木牍。在东海郡集簿中,备列东海郡人口、田亩及财政等各项统计数字,与《百官志》所载县集簿内容基本相同,显然是以各县所上集簿为依据编制而成的。就户口而言,主要记录本郡总人口数、男女人数、老幼人数及增加的人数及占著本郡的流民数等。整理者认为,这份集簿“可能是东海郡上计所用的底稿或副本”。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前言》,中华书局,1997年,第2页。乐浪郡户口簿主要记录下辖各县当年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全郡人、户数及较前一年之增减数。关于郡级《户口簿》的基本内容,可参生:《新出汉简户口簿籍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第264页。不过,他的结论仅以乐浪郡户口簿为依据,似乎欠妥。纪南松柏木牍则记录了南郡各县免老、新傅、罢癃以及使男使女的具体数字。荆州博物馆:《湖北荆州纪南松柏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8年第4期。三郡人口资料既有繁简之别,亦有内容之异,但它们均不属户籍,则是可以肯定的。众所周知,被视为户籍的里耶秦户版属于县迁陵县档案,同样属于县级档案的走马楼吴简中,有大量记录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名籍简,现在认定这些简为户籍简,也许有武断之嫌,但在内容上与户籍比较类似,是无庸置疑的。它们的存在,是县府保管档案的重要证据。反观郡级户口资料,主要记录各种人口数字,迄今尚未发现具体记录每户家庭的名籍,这似乎不能以偶然视之。其所反映的是,县上报于郡的集簿,本来就不包括户籍,郡级档案当然也不会有各县户籍的汇集。以县集簿为基础编制而成,上报于中央的郡集簿既然没有户籍,那么,计相所主的计籍自然也不会有户籍,其所掌握的人口资料主要是全国人、户总数及增减情况,这一点与郡并无区别,只是一为中央,一为地方罢了。史籍所见,太尉府有户曹“主民户”,《后汉书・百官志》,第3558页。尚书中有民曹“主天下户口垦田功作”,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第33页。郡、县亦各有户曹,负责管理户口。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30、229页。除县户曹外,太尉府户曹、尚书户曹和郡之户曹所主“民户”、“户口”,均非真正的户籍,而是依据户籍所做的人数统计数字,它们的存在,不能成为中央、郡掌管户籍的证据。

东汉时期,州郡均有检核户口之责,《后汉书・光武帝纪》:“(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又考实二千石长吏阿枉不平者。”《刘隆传》亦载:“天下垦田多不以实,又户口年纪互有增减。十五年,诏下州郡检核其事。”《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卷二二《刘隆传》,第66、780页。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度田事件。甘肃武威旱滩坡出土了一枚关于度田的木简:“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袁延胜认为,这次发生于建武十九年五月的度田目的之一是核实户籍,袁延胜:《东汉光武帝“度田”再论》,《史学月刊》2010年第8期。这个看法也许是正确的,因为乡藏有户籍,乡吏响应中央检核户口年纪的政策,检查户籍在情理之中。但他以《二年律令・田律》“县道已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作为论证的依据,却未必妥当。按整理者所注,“以户数婴之”即 “标明垦田的户数”,所以,县道上于郡的,是垦田数量及垦田户数,并不包括户籍。而且在袁延胜看来,乡吏度田与光武度田内容相一致,似乎认为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即检核户籍。州郡检核户口真伪,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派员到县、乡亲自检核或监督乡吏检核,走马楼吴简东乡劝农掾殷连及广成乡劝农掾区光奉命调查州吏父兄子弟情况,长沙市文物工作队、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长沙走马楼吴J22发掘简报》,《文物》1999年第5期。为前者之例,只是他们由县府所派;乡吏度田则属于后者。但无论何种情况,他们检核的文书应该都是县、乡所藏户籍。二是州郡根据自己保存的档案进行检核。在这种情况下,所查对象就不是户籍,而是县所上的户口集簿。因此,光武帝命令州郡检核户口年纪,并不代表郡藏有户籍。

事实上,《刘隆传》所说“户口年纪互有增减”,不一定指户籍不实,而可能是指集簿不实。郡守为虚报政绩,经常在上计于中央的户口集簿上作弊。东海郡集簿中,获流、女性以及老人数量均存在增报的情况。高大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中户口统计资料研究》,《历史研究》1998年第5期。无独有偶,宣帝时胶东相王成也曾虚增本郡流民著籍数量,后因朝廷向计吏调查,事情败露。《汉书》卷八九《王成传》,第3627页。类似东海、胶东计簿不实的情况,并非个例,为此宣帝曾下诏严查:“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73页。如上所论,上计簿主要内容为总计性数字,相当简洁,官吏欲邀功请赏,只须改动数字即可。倘若上计内容包括户籍,仅在总计性数字上作文章远远不够,还必须编制一套与虚假集簿相应的虚假户籍,这在以竹简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时代,是一项十分浩繁的工作。可以说,集簿不包含户籍,为舞弊者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间,计簿成为具文,官吏“务为欺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

里是否藏有户籍,也是一个问题。日本学者佐藤武敏认为,百姓入籍首先向里申请,里正与里父老及伍人一起制作资料,乡据此编造户籍。武藤敏雄:《汉代的户口调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第319页。他虽然没有明确否认里藏有户籍,但里既无造籍之责,不保存户籍是自然的。上引《二年律令・户律》续云:“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卜宪群认为,户籍迁移时里吏没有配合乡吏的工作,没有及时向上汇报,也要与乡吏同罪,这是里正、典管理户籍的明确记载。卜宪群:《从简帛看秦汉乡里组织的经济职能问题》,《史学月刊》2008年第3期。不过,这一看法仍有继续考虑的余地。如里藏有户籍,徙户者移籍时,乡、里户籍肯定会一并迁出,那么,里吏同样会出现“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的情况。但联系前引文,“留弗移”显系针对乡吏,与里吏无关。如果户籍确实藏于里,里吏却不参与移籍工作,这是难以想像的。所谓“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未必指户籍藏于里,或许可以理解为,移籍者本属于里,乡吏在移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里吏必定十分清楚,因此,不加告发,里吏同样受到处罚。而且如前所引,简牍记录移籍时,常言“户籍藏乡”、“户籍在乡”,而不言“户籍藏里”、“户籍在里”,似乎间接反映里并不保管户籍。当然,迄今为止,尚未出现户籍藏里的反证资料,但《户律》该条同样不能成为户籍藏里的铁证。里是否有管理户籍之责,尚待新材料证明。

以上论证说明,汉代户籍的保管为乡、县两级制,郡、州及中央并不保管,它们所保管的,仅是计吏所上的户口统计,这些统计是按类编制的总计性数字,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户籍。

二、简牍与户籍文书二级典藏制的关系

汉代户籍文书的保管之所以为两级制,而不像唐代那样遍及地方和中央各机构,与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存在密切关系。木、竹作为书材料,与纸相比存在诸多不便之处。第一,整治不便。在使用之前,必须经历整治刮削的过程。《论衡・量知篇》说:“断木为椠,析之为板,力加刮削,乃成奏牍。”黄晖:《论衡校释》卷一二《量知篇》,中华书局,1990年,第551页。这是对木的处理。竹简的整治较木简为繁,先断竹为一定长度的圆筒,再剖成一定宽度的竹简,然后还要 “杀青”的手续,即先剥去外表青皮,再用火烘干,以防腐朽,复加刮治,才能书写。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第295页。钱存训:《书于竹帛》,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82页。第二,笔误处理不便。在简牍上书写,如出现笔误,必须用刮刀削去表皮文字,或用水涂抹掉墨字,然后重新书写。夏鼐:《新获之敦煌汉简》,《考古学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61年,第73页。钱存训:《书于竹帛》,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4年,第82页。第三,编联简册不便。简牍编连成册,首先必须在每枚简右侧刻上三角契口,用以固定编绳,然后将编绳两根连结,置第一简于二绳之间,打一实结,复置第二简于此结之左旁,将二绳下上交结,第三简照此类推,以至最后一简,然后再打一实结。多余的书绳,用作捆扎全部成册之简牍。编联简册,二道编绳比较常见,但如简牍较长,也存在三道、四道甚至五道编绳的情况。陈梦家:《由实物所见汉代简册制度》,《汉简缀述》,第295、297页。钱存训:《书于竹帛》,第89页。这时,编联简册就更是一道复杂的工序。第四,封缄不便。简牍文书在发送之前要封缄、用印,即在简牍之上加一板,以绳缚之。板名曰检,用来掩盖文书内容。检上刻槽,称印齿,即封泥槽,是缄束文书的束绳通过和打绳的地方,封泥捺于槽内绳结之上,加印官印。一般的封检上只有一个封泥槽,只加封一枚官印,而有的文书封检上则会有两三个封泥槽,需用多枚不同的官印加封或同一官印加封多次。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第128、129页。

县如将户籍上计于郡,县府一定存有底本,那就必须将各乡户籍抄录一遍。汉代县万户以上为令,而秦迁陵县有55534户。张春龙:《里耶秦简所见的户籍和人口管理》,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等编:《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188页。这样的大县也许并不普遍,但一县有数千户之多大概为常态。将数千户户籍在简牍上抄录一遍,其工序如上所述,相当繁重。更何况,除户籍外,尚有田地、钱谷、刑案等各种簿籍,全部誊录一遍,工作量相当惊人。汉代各种簿籍的书写及誊录主要由书佐完成,按《续汉书・百官志》,洛阳令有吏员796人,其中书佐90人。洛阳是国都所在,吏额如此之多当属特例,其他县大概随大小设置,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力役》,《山居存稿续编》,中华书局,2011年,第134页。但超出洛阳吏额的,恐在少数。以东海郡为例,有户266290,辖38个县、邑、侯国,每县平均近七千户,但吏员过百的,只有海西和下邳,最少的仅20人。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9-84页。各县书佐人数没有记录,但吏员总额既如此之少,书佐肯定不会太多。有限的书佐在完成县府的下行文书缮写任务之余,能否完成各乡上交于县的各类簿籍誊抄工作,并制成简册,是大有疑问的。以郡而言,如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包含户籍等各种簿籍,那么工作量之大,与县相较更是难以想像。按《续汉书・百官志》,河南尹有吏员927人,其中书佐只有50人。河南尹吏额同样属于特例,东海郡《集簿》记郡吏员共2203人,远较河南尹为多,但这是郡县长吏及各县属吏的总数,按《吏员簿》所载,东海郡府吏员只有可怜的27人,都尉府仅12人,合计39人。其中书佐数额,《集簿》记为15人,《吏员簿》记为13人。县府书佐完成上计于郡的各类簿籍的抄写已成疑问,郡府十余位书佐完成上计于中央的包括户籍等各类簿籍在内的计簿,更不可能。

东海郡吏额少于下辖各县,河南尹吏额只是较其属县洛阳县略多,而书佐却远少于后者,这说明,郡府的工作较县府未必繁杂,特别是郡府缮写誊抄文书的工作,更较县府为轻。各地出土的郡级户口簿、算簿、免老簿、罢癃簿、新傅簿,均为数字总计,相当简洁,完成这样的计簿,确实是无需大量人手的,反之,如果完成抄写各类簿籍、编制简册的繁重工作,这少量书佐无论如何也无法做到。郡书佐数量之少,反映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并不包含户籍以及其他各类簿籍。总之,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决定了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内容比较繁琐的文书,不可能被抄录数遍,依次上交各级政府乃至中央。类似西晋争相传抄左思《三都赋》,从而导致“洛阳纸贵”的故事,只能发生在以纸为书写材料的时代,不可能发生在简牍时代。

以简牍为书写材料,也影响到文书的收藏和查阅。与纸张相比,简牍较长较厚且容字有限,而户籍之类的文书受格式限制,又必须经常换行书写,这样,户籍类的文书制成简册后,其体积、重量远超纸质文书。《后汉书・吴传》记载其父任南海太守,“欲杀青简以写经书”。吴劝阻,认为“此书若成,则载之兼两”,而岭南多珍怪,以后携书而归,未免给人受赂之嫌。《后汉书》卷《吴传》,第2099页。经书不同于文书,一般情况下可连行书写,同样字数所用简牍应少于文书,但即便如此,写成后仍须以车运送,其体积之大可想而知。

一县的户籍、役籍、田籍等文书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其体积大小与所辖户口多少、地域广狭成正比。我们不可能发现简牍时代这些存放于县的全部文书,出土的走马楼吴简已达十万枚之多,但远不是临湘县所藏这类档案的全部。试想,长沙郡所属各县将其收藏的所有类似档案抄写完毕后,全部上计于郡,郡府如何典藏,肯定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如各郡再将这些档案全部上计于中央,肯定出现档案堆积如山的结果,那么,朝廷典藏这些档案就更加困难了。《汉书・刑法志》载武帝时期刑法之繁云:“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条,千八百八十二事,死罪决事比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国承用者驳,或罪同而论异。”《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01页。当时法律字数不详,但肯定远较东汉为少,因为东汉后期仅断罪所当用的律章句就有26272条,共七百七十多万字,导致“览者益难”,《晋书》卷三《刑法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4年,第923页。如果加上律、令决事比等,字数更多。七百余万字的律章句在当时可以称得上卷帜浩繁,比附带胡注的《资治通鉴》多出一百多万字,但在汉代,其所占用的空间超出中华点校本《资治通鉴》不知多少倍,字数远较律章句为少的武帝时期的法律文书“盈于几阁”,即可证明此点。观察《二年律令》图版可以发现,凡同一法条,无论字数多少,一简写满,然后在第二简上续写。这有类于经书,与户籍等文书一简记一人或两人,然后换简书写的情况有别。这在相当程度上节约了简牍的使用量。同等字数的户籍类文书,使用的简牍肯定较法律文书为多,而全国这类文书汇集起来,其总字数不仅远超七百万字,而且肯定是一个可怕的天文数字。试想,编制这样的档案,需要多少简牍?这些简牍文书需要多少空间?全部上计于中央后,中央又该如何收藏?这还只是就一年上计的文书而言。汪桂海认为,汉代文书存档期与唐代三年存档期有别,一般普通文书保存十年左右,而像诏令这样的重要文书档案则要无限期地收藏下去。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第227-232页。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就意味着中央保留了郡国十年期间上计的所有计簿,也就是说,中央至少典藏全国十年期间编造的所有户籍。面对浩瀚如海的档案文书,中央无论如何是无法解决收藏问题的。

当然,这些文书全部上计于中央,面临的还不仅是收藏问题。即使中央有存放之所,但使用时如何查阅又成了一道难题。汉代官员不能遍睹法律,我想主要问题不在于条文繁杂、字数太多,即使七百余万字,也实在算不上很大的阅读量,但文书 “盈于几阁”,对查阅者而言,那就过于困难了。既然字数不算很多的法律文书由于堆积如山,已经极不利于查阅,那么,所占空间远超法律文书的全国户籍及其他簿籍,查阅起来无疑更令人徒兴大海捞针之叹。如果这些簿籍不能查阅,郡国将其上计于中央,也就失去了意义。县将户籍等文书上计于所属郡国,存在同样的问题。

其实,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汉代户籍的影响,吕思勉在《中国制度史》中已有简略论述: “此籍之详者,亦当在乡亭,其都数当上之郡县耳。是时尚无纸,户籍称版,可知不书以缣帛,断不能悉致郡县之廷也。”吕思勉:《论中国户口册籍之法》,《中国制度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320页。在他看来,汉户籍有详、略之分,详者藏于乡亭,略者(即“都数”)上于郡、县。如前所说,乡、县所存户籍有正、副之分,无详略之别,而郡无保管户籍之责,所以,他的这些认识都是不妥当的。但吕著写成于上世纪20年代,没有任何出土资料可据,但他仍然认识到简牍作为书写材料对行政机构典藏户籍文书产生了很大制约,这在当时堪称空谷足音。但后来者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独特的看法,始终将县以上各机构收藏户籍视为当然之理,这不能不说是遗憾的。

根据以上所论可以知道,户籍文书收藏于郡及中央在简牍时代并不具备条件。郡能够典藏的,是县以各乡户籍、赋役籍、田籍等各种簿籍为依据编制的全县计簿;中央能够典藏的,是郡以各县计簿为依据编制的全郡计簿。这些计簿的内容均以总计性数字为主,其中县上计于郡的计簿中,户口簿主要条列本县总户口、属下各乡总户口及其增减数额;郡上计于中央的计簿中,户口簿内容与县相同。当然,户口簿也许还有其他内容,而且不同时期,户口簿的内容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比如东海郡《集簿》尚包括男女、老幼等人数,但无论如何,户口簿仍然只是关于人、户的各种分类统计数字,与具列户主及家庭成员籍贯、姓名、年龄的户籍存在着本质区别。

三、魏晋时期户籍文书典藏机构的变化

户籍从汉代由县、乡两级保存演变至唐代由中央、州、县三级保存,其重要区别在于县以上的地方行政机构和中央典藏户籍。这一变化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那么,县以上机构典藏户籍始于何时呢?《三国志・魏书・袁绍传》注引孙盛引曹操占领冀州后对崔琰之语:“昨案贵州户籍,可得三十万众。”《三国志》卷六《魏书・袁绍传》裴注,中华书局标点本,1982年,第196页。据此,似乎东汉末年冀州已有户籍,但《崔琰传》记此事无“贵州”二字:“太祖破袁氏,领冀州牧,辟琰为别驾从事,谓琰曰:‘昨案户籍,可得三十万众,故为大州也。’”《三国志》卷一二《魏书・崔琰传》,第367-368页。怎么看待两种不同的记载呢?陈寿(233~297)生活于魏晋之际,孙盛(302~373)生活于东晋,在无法证明孰是孰非的情况下,从史源角度考虑,我们宁可取信于年代较早的陈寿。孙盛添加“贵州”二字,大概受到了当时制度的影响,因为最晚到东晋咸和三年(328),中央尚书省已经开始典藏户籍了,而中央户籍显然是各州户籍的汇总。当然,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遽然否定孙盛的记载也不妥当,但是,即使孙盛引语无误,也未必说明冀州一定藏有户籍。曹操所“案”的“户籍”或“贵州户籍”,可能是指冀州辖下各县的户籍,也可能指各县上计于郡的户口资料,这些资料同样以各县户籍为据,曹操将其称为“户籍”亦无大错。

《三国志》注引《蜀记》、《晋阳秋》记蜀、吴灭亡时人口资料:“(蜀)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带甲将士十万二千,吏四万人。”“(吴)领……户五十二万三千,吏三万二千,兵二十三万,男女口二百三十万。”《三国志》卷三三《蜀书・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卷四八《吴书・孙皓传》注引《晋阳秋》,第901、1177页。两条资料为治史者所习知,学界多将此作为吏、兵、民分籍的证据。池田温云:“就是在三国时代,也是将户籍汇集于国都而加以统计,……除了男女口之外,又写出了吏及兵,以示一般民籍与士籍兵籍之区别所在的背景,以适应身份差别显著的时代动向,可知在户籍制中也有反映。”[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中华书局,2007年,第43页。三国时期吏、民是否分别立籍,非本文关注中心,在此不拟置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池田温将两条资料与户籍相联系的做法,未必妥当,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中央掌握的这些数字直接来自于户籍,从形式上看,更像是蜀、吴所辖各州上计资料的汇总结果。有关吏、民分籍与否的讨论以及上述数字系蜀、吴各地上计数字的汇总,可参黎虎:《“吏户”献疑》,《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而如上所论,汉代地方上计于中央的集簿并不包括户籍,因此,这两条资料并不能证明三国时期中央已经存有全国的户籍档案。

西晋时代,县以上机构藏有户籍,似乎有了铁证。《晋令》规定:“郡国诸户口黄籍,皆用一尺二寸札。”《太平御览》卷六六《文部》“札”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60年,第2726页。对于此条令文,学界主要关注黄籍的书写材料是纸还是木牍,池田温、傅克辉、富谷至等人认为,黄籍是书写在简牍(木札)上的户籍,高敏则认为是写在纸上的户籍。[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龚泽铣译,第42页;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齐鲁书社,2001年,第2-5页;[日]富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32-134页。高敏:《关于东晋时期黄、白籍的几个问题》,《魏晋南北朝社会经济史探讨》,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64页。如果属于后者,由于在纸上书写誊录户籍比较便易,郡国藏有户籍是可以理解的。但后者立论没有多少依据,根据富谷至的讨论,我们宁可相信西晋的黄籍是以木牍为书写材料的。本文认为由于汉代户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因此县以上机构不具备典藏户籍的条件,对于西晋郡国户口黄籍写在简牍上该如何理解呢?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黄籍”的解释。学界均将“黄籍”与“户籍”对应,认为黄籍即户籍,但笔者认为,更为合理的解释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户籍是黄籍,但黄籍不一定是户籍,其范围较户籍为大,举凡与户口有关的文书档案在当时可能都称为“黄籍”,所谓“郡国诸户口黄籍”,也许指县上计于郡国的户口档案。当然,这种解释属于臆测,但我们同样无法证明,黄籍仅与户籍形成唯一的对应关系。所以,《晋令》的规定,并不意味着郡国机构藏有户籍。

众所周知,纸在西晋时代已经开始普及,“洛阳纸贵”的故事就是典型的例证。但是,如富谷至所论,由于户籍类的行政文书“具有固定的形式和格式,通用于所有官署,在一朝一夕改变沿袭过去的王朝户籍样式本来是不可能的,只有凭借某种大规模的国家改订事业才会变得可能。无论纸张如何普及,旧有的文书行政系统也不会轻易改变,在此,需要有促成变化的外在压力和一定的时间”。[日]富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第117页。魏晋户籍仍以简牍为书写材料,而这又会限制县级以上行政机构对户籍的典藏,这也许意味着三国和西晋时期,户籍的收藏仍为县、乡两级制。

中央典藏户籍,在东晋咸和年间就比较明确了。《通典・食货》:“梁武帝时所司奏,南徐、江、郢逋两年黄籍不上。尚书令沈约上言曰:‘晋咸和初,苏峻作乱,版籍焚烧。此后起咸和三年以至乎宋,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而尚书上省库籍,唯有宋元嘉中以来,以为宜检之日,即事所须故也。晋代旧籍,并在下省左人曹,谓之晋籍,有东西二库。既不系寻检,主者不复经怀,狗牵鼠啮,雨湿沾烂,解散於地,又无扃滕。此籍精详,实宜保惜,位高官卑,皆可依按。’”《通典》卷三《食货》,第59页。沈约说东晋咸和三年以前的版籍由于苏峻等人的叛乱,荡然无存,这旧的版籍内容如何不得而知,但他说藏于下省左人曹的咸和三年到刘宋初年的晋籍“并皆详实,朱笔隐注,纸连悉缝”,应该是相较旧籍而言的。也就是说,与焚毁的旧籍相比,咸和三年以后的晋籍内容更加详实,而且以纸为书写材料。

沈约的上书是针对梁代南徐、江、郢三州连续两年不上黄籍提出的,他所说的“晋籍”自然与梁代黄籍相对应。那么,所谓“晋籍”是否如前文所说,仅是州上计于中央的户口统计数字呢?从“并皆详实”、“此籍精详”分析,应该不仅限于户口数字,还包括了其他更加丰富的内容。沈约一再提及宋元嘉二十七年以后黄籍的弊端,并建议以晋籍检校。沈约没有提及晋籍的具体内容,他历数元嘉以后黄籍的弊端,也只有“落除卑注,通官荣爵,随意高下”比较具体,但元嘉以后黄籍存在的问题,齐高帝建元二年所下诏书有明确的表述:“黄籍,民之大纪,国之治端。自顷氓俗巧伪,为日已久,至乃窃注爵位,盗易年月,增损三状,贸袭万端。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托死叛,停私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虞玩之回答诏书又云:“又有改注籍状,诈入仕流,昔为人役者,今反役人。又生不长发,便谓为道人,填街溢巷,是处皆然。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迁徙去来,公违土断。属役无满,流亡不归。”《南齐书》卷三四《虞玩之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2年,第608、609页。综合三人的说法,可以知道,中央掌握的黄籍要求注明每位家庭成员的年龄、家庭关系、爵位、官职、健康及服役状况、身份(僧俗)、门第等。这些内容远远超出了汉代郡国上计于中央的计簿,较之秦汉户籍也更为精详。晋籍未必能与此一一对应,但沈约一再建议以晋籍作为检籍的标准,就此推测,晋籍记载的具体内容当与齐高帝、虞玩之所说相去不远。东晋以后户籍内容如何,现在并不清楚,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不会超出以上诸项。东晋中央既然能够掌握如此精详的簿籍,那么,掌握户籍的条件也就完全具备了。

根据沈约的上书可以知道,东晋南朝中央掌握的簿籍是由各州提供的,则各州藏有户籍自是题中应有之义。有人认为,南朝郡级政府没有造籍之责,依据是上引虞玩之奏表有如下记载:“凡受籍,县不加检合,但封送州,州检得实,方却归县。”但是,王僧虔任职吴兴太守,曾“听民何系先等一百十家为旧门”,《南齐书》卷三三《王僧虔传》,第592页。如果造籍不经过郡一级,王僧虔是没有机会将何系先等点为旧门的。实际上,虞玩之所说的,并非造籍程序,而是检籍程序,检籍开始,各县把户籍封合送州,州检查完毕,退县改正,郡、县两级都没有检籍的权力。傅克辉:《魏晋南北朝籍账研究》,第47-48页。但篡造户籍,却是郡、县各有其责。可以说,东晋南朝时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各机构都藏有户籍。

东晋咸和年间发生的这一转变,是以苏峻之乱为契机的。苏峻之乱焚烧了此前写在简牍上的户口资料,迫使中央不得不重新编造簿籍,这就是富谷至所说的“外在的压力”,而此时纸的使用已完全普及。东晋政府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下令地方各级政府一律用纸书写户籍,并将其最终上计于中央。这样,简牍时代仅由县、乡保管的户籍经由这次外力的作用,一跃而变为纸张时代的中央、州、郡、县四级保管制。

差不多与东晋同时,北方后赵政权建立了州郡保管户籍的制度,《晋书・石勒载记》:“以右常侍霍皓为劝课大夫,与典农使者朱表、典劝都尉陆充等循行州郡,核定户籍,劝课农桑。”《晋书》卷一五《石勒载记》,第2741页。霍皓等人核定州郡户籍未记年月,按《载记》,此事发生于石生攻前赵河内太守尹平及石生被晋将郭诵打败之间,《通鉴》将石生两事系于东晋太宁二年(324)正月,《资治通鉴》卷九三“晋明帝太宁二年”,中华书局标点本,1956年,第2920-2921页。可知核定户籍也在此时。后赵州郡保管户籍之制应该始于后赵建立政权之时(319),后赵属新兴政权,没有任何文书档案可以继承,文书档案制度的建立必须另起炉灶,在纸张普及的情况下,包括户籍在内的所有文书以纸为书写材料属必然之举,由此,县级以上的州郡保管户籍档案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一点与东晋必待苏峻之乱等外力摧毁西晋旧有档案,再以纸为书写材料,重新建立新档案有别。州郡建立一套全新的户籍档案,程序相当繁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所以,后赵建立伊始,中央肯定没有保管户籍,但既然以纸为书写材料,中央典藏户籍是迟早的事情,也许石勒派霍皓等核定州郡户籍,正是为此做准备。

《苻坚载记》载,前秦灭前燕,“坚入邺宫,阅其名籍,凡郡百五十七,县一千五百七十九,户二百四十五万八千九百六十九,口九百九十八万七千九百三十五”。前燕全国的户口虽然同样只是数字统计,但与两汉仅仅以州郡户口数字为基础不同,而是中央根据其所典藏的户籍档案做出的统计。因为在此前两年,燕主慕容曾接受尚书左仆射悦绾检括荫户的建议,而悦绾“自力厘校户籍”,最终括出荫户二十余万。《资治通鉴》卷一一“海西公太和三年”,第3211页。后赵灭亡后,其掌握的户籍档案未必随之销毁,很有可能经过辗转流徙,最终落入了同样以邺城为首都的前燕政权之手,悦绾厘校的户籍可能即后赵户籍。此后,南燕又以尚书韩行台尚书,“巡郡县隐实,得荫户五万八千”,《晋书》卷一二七《慕容德载记》,第3170页。性质与悦绾阅户相同。

北魏政权对户籍更为重视,早在延兴三年(473),“诏遣使者十人循行州郡,检括户口”;太和五年(481),朝廷颁布户籍之制五条;太和十年,建立三长制,“定民户籍”,阎庄被任命为定户籍大使,尧暄则为东道十三州使,“更比户籍”。《魏书》卷七《高祖纪》、卷八三《外戚・阎毗传》、卷四二《尧暄传》,中华书局点校本,第139、151、161、1816、954页。北魏括户、定籍雷厉风行,特别在太和改革以后表现得尤其突出,在这样的背景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州郡县,典藏户籍是必然之举。承袭北魏制度的东魏、北齐同样重视对户籍的管理。东魏孝静帝武定二年(544),孙腾、高隆之被任命为括户大使,“分行诸州,得无籍之户六十馀万,侨居者皆勒还本属”,反映州郡藏有户籍;北齐度支尚书所统左户曹,“掌天下计帐、户籍等事”,反映中央藏有户籍。《资治通鉴》卷一五八“梁武帝大同十年”,第4924页。《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华书局点校本,1973年,第752页。西魏户籍政策是由苏绰制定的,史称“绰始制文案程式,朱出墨入,及计帐、户籍之法”。《周书》卷二三《苏绰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1年,第382页。“户籍之法”的具体内容不得而知,隋平定江南,苏绰之子苏威“奏言江表依内州责户籍”。《北史》卷六三《苏绰传》,中华书局点标校本,1983年,第2245页。苏威每以推行其父政策为己任,他要求江南诸州依内州惯例上报户籍于朝廷,应该就是苏绰户籍之法的一个组成部分,这说明西魏、北周中央以及县以上的地方机构掌管户籍,在“户籍之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而隋唐户籍管理之法即主要承袭苏绰之制而来。

户籍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户口;户籍制度;社会分层;流动

以户口登记和管理为中心的户籍制度,不仅是中国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体制,也是一项与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密切相连的制度。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入学就业、福利保障,在一定程度上都采用了户口标准。户籍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身份制;同时根据户口辖地管理原则,对异地间户口迁移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这一制度安排通过对身份转换和自主迁徙的控制,对中国社会城乡二分结构的形成,以及城市等级差别现象的出现产生了重要影响。

如今,户籍制度已经历了多种形式的改革,如1980年代中期的小城镇自理口粮户口及当地有效城镇户口改革、居民身份证制度试行、1990年代交钱办"农转非"的变相卖户口,以及进入21世纪后的户口一元化改革试点等。尤其在市场转型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农村及城镇人口开始流向大中城市,他们在那里以临时工、合同工及农民工身份务工或从事着个体经营活动,其不正式迁移户口也可在城市照常生活的事实,让人们似乎感觉户口在今天已经无关紧要了。但是另一方面,户口有时又显得格外重要,小到孩子入学,大到个人仕途发展,本地户口是获得这些体制内资源的必要条件。在当今的中国社会,有了本地户口并不觉得享有优势,但反之则会遇到重重障碍。所以,目前户口或户籍制度改革问题作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重新被提起,说明户口在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淡出,户口可能还在起作用。那么户口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又是怎样起作用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这些作用是否还能归属正义?诸如此类的问题,从立法者到管理者、从学术界到普通民众,已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观点及建议,可谓众说纷纭。因此有必要通过更为精确的实证研究,对这些问题做一阶段性总结和前瞻性展望。

就户籍制度的理论研究而言,以往研究基本在二元结构论的框架下,讨论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或是探讨户口管理体制改革的技术性问题,这些研究主要建立在常识性认知和一般性推理之上,在分析户籍制度的整体社会影响以及呼吁改革方面,已取得一些积极效应。

但是,户口与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机制有何联系?如何从户籍制度变迁角度去认识中国社会转型?中国社会结构究竟哪些已经变化了,哪些还没有,以及变迁是如何发生的,变迁的效应又怎样?对这些重要的社会学理论问题的回答,以往的户籍制度研究则较少涉及。而且在已有的研究中,经验研究尤其是以大规模抽样调查数据为基础、深入细化的实证研究更为少见。因此,从社会分层与流动以及社会转型的理论视角、立足于经验数据分析的实证研究,将会有助于人们更深入、更精确地认识户籍制度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差别,以及差别是怎样造成的。基于经验研究的发现和理论认识,将会增加人们改造这一制度的决心和信心,并提供改造这一制度的策略、路径和方法。

1理论和假设

在关于户籍制度与中国社会分层和流动机制以及社会结构转型之间关系的经验研究中,一种较为流行的理论就是城乡二元结构论。如蔡提出,中国城乡分割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其形成与相关体制有着密切关系,其中,户籍制度对城市劳动力就业起到了一定保护作用,相反,对农村劳动力则具有排斥作用。还有一些经验研究提出,在劳动力市场上,劳资关系存在着户籍差别,城市工和农民工在工资、保险和工会参与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其中户口的作用在30%左右。而肖文韬则在其研究中指出,户籍制度实际上并没有阻止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民工进城的事实就是证据,因此户籍制度并未对城市劳动力市场起保护作用。根据统计数据分析,肖文韬提出必要工业化人口与年度工业化人口的差异比率过高,就业形势严峻是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主要因素。

此外,关于中国户籍制度的社会影响问题,美国一些学者在文献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户籍制度造成了1949年后中国的"社会空间等级"(socialspatialhierarchy)现象。户籍制度通过对异地户口迁移的管制,使得不同社会空间的差别得以固化和凸现。如果仅仅有区域间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并不一定造成社会差别,因为人们可以通过自由迁移途径来改变自己的劣势地位,从而可以平衡和消解部分社会差别。但是,如果异地迁移权被剥夺,区域发展不均衡就变成了社会空间差别,因为户口在发展较滞后地区的人,难以在较发达地区获得发展机会。

在关于中国社会分层与流动机制的社会学理论中,无论是单位再分配论、市场转型论还是权力维续论,所依据的经验数据要么只来自农村,要么就只来自于城市,忽视了城乡之间、不同级别城市之间以及宏观制度性因素的影响,这就相当于忽略了对组间误差的估计。而在中国的现实中,制度性影响所造成的组间误差通常可以解释阶层地位和机会获得差异的更大一部分。

吴晓刚和特雷曼(D.J.Treiman)在对同期群获得城镇户口的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时,发现虽然教育和政治条件(党员身份)会增加"农转非"的机会,但是农村户口则明显地减少了受教育和政治地位获得的机会。由此,他们对先前基于中国城市社会高代际流动率和亲子间职业地位低相关的研究结果而得出"中国是开放社会"的论断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这种判断以来自城市的数据为依据,而忽略了农村和城市户口间的差别以及城市户口的难获得性,因此造成有偏向的结论。吴晓刚等虽验证了城乡户口对阶层和流动机会差异的作用,但没有考察城市间的户口等级差别。他们注意到城市户口的难获得性,而没有关注城市间户口的难迁移性,以及由城市资源相对封闭性而产生的城市户口的等级差别现象。

虽然程铁军和萨尔顿(ChengTiejunM.Selden)提出的由户籍制度所导致的中国的"社会空间等级制"现象,其实质就是由城市行政区划级别而延伸出的城市户口等级差别现象,但他们的这一观点是基于政策和文献分析而概括出来的一般结论,并没有用经验数据加以检验。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已取得的进展,本文试图通过对大规模抽样调查数据的分析,来检验户口与中国社会分层和流动关系的两个理论假设:

假设1:在户籍制度基本规则即城乡二元户口和城市间户口迁移限制未改革的前提下,户口因素仍对中国社会分层结构产生较显着的影响。中国社会的分层机制表现为城乡分割和城市户口等级差别并行的格局,个人户口级别即户口所在城市的行政区划级别越高,获得较高阶层地位的机会越多,城镇与乡村居民的阶层地位存在显着差距。

假设2:中国社会在不断转型的过程中,社会流动机制虽可能发生相应变化,呈现出历史阶段性特征,不同时期人们因为政策或制度的安排,获得流动的机会和方式会有所不同。但户籍制度作为中国基本社会政策和制度安排,一直以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影响着社会流动。尽管影响个人社会流动的因素很复杂,但户口因素所构成的结构性影响较为突出,表现为个人和家庭的户口性质、户口迁移和转变的经历对个人上升流动机会存在较显着的影响。越是城市户口、越是能迁移和转变户口者,上升流动的概率越大。

2结论与讨论

实证分析的结果,基本验证了假设1提出的中国阶层地位获得的城乡差别和户口等级制现象。在党员身份获得上,虽然个人户口级别影响不显着,性别影响较显着;不过,个人户口性质和户口辖地却有着非常显着的影响,表明政治资源获得方面存在明显的城乡差别以及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差别。在经济收入方面,户口的收益率相对较高,证明户口在收入差别中的作用较大,也证明收入存在户口等级差别现象,即户口级别较高,获得较高收入的机会越大。个人职业阶层与户口因素的回归结果证明,户口级别与职业阶层地位之间有着较显着的正相关,即户口级别越高,进入高层职业的概率越大,相反,户口级别越低,进入低层职业的可能性越大。

社会分层的户口等级制和社会空间等级差别现象的存在,反映了资源在城乡之间、不同级别城市之间的不均衡配置,也反映了户口仍然是获得重要资源的依据,以及户籍制度安排构成相对封闭的阶层结构。城乡差别和户口等级差别的社会分层特点,与户籍制度的关联主要在于城乡户口身份的难转换性和城市间户口的难迁移性,这两种机制将由行政化资源配置体制所造成的城市和区域差别转为社会性的差别,体现为不同户口身份上粘附着有差别的价值。

在户口与社会流动关系方面,假设2中提出的个人和家庭户口因素对个人职业和地位流动性及晋升机会获得有着结构性影响被证实。例如,城镇户口、较高户口级别以及父亲户口迁移经历等因素对增加个人上升流动机会有积极的作用。市场转型促进了劳动力市场的开放,也使社会流动性尤其是农业户口和小城镇户口的职业及单位流动性提高,但地位晋升机会获得仍受到户口限制,由此出现伴随高度不确定性的高社会流动性。不过,从某种意义上说,无论是正式迁移户口,还是不迁户口的流动,都是户籍制度开放性的表征,都对社会流动和个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以户口为切入点的实证研究为中国社会转型理论以及社会分层与流动理论提供了一个新视角和经验事实。从这一视角和经验事实出发,我们会看到,1949年后的中国社会结构虽经历了变迁和转型,但户籍制度安排所型构的基本格局在该制度未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情况下,仍维持着城乡分割和城市等级制并存的状况。改革开放乃至市场转型过程中,阶层结构和社会流动机制虽发生了局部变迁,越来越多的人可以在体制外获取资源和流动机会,但户口作为获取体制内资源的凭据,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城市的阶层结构与社会整合。由此说明,在一些基础性社会制度不改革的情况下,社会结构、分层与流动机制不会有质的变迁。或许正因为如此,社会上要求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一直不断。

此外,实证研究的发现推进了我们对户籍制度改革的认识,以往人们一般认为,只要剥离粘附在户口之上的差别分配原则,便可把户籍制度与社会差别彻底分离开来。然而这一认识忽略了为什么差别原则能够粘附到户口之上?我们又怎么能剥离这些原则呢?如果可以剥离原先的差别原则,我们又怎能保证新的差别原则不会再粘附上去呢?所以,要从根本上消除户籍制度与社会差别的联系,必须从制度变迁本身着手,而不能回避制度本身的变革。既然户籍制度具有较强的粘附性,且为社会差别的生成机制,那么改革就要去消除其粘附性。而粘附性的根源在于制度安排所设置的城乡户口的难转换性和户口的难迁移性,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取消城乡户口身份划分和户口迁移的行政限制,实行一元化的公民身份制,以及公民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法律制度。当然,户口一元化和迁移自主化的制度改革,并不一定立即解决社会差别与发展问题,但是,制度至少为所要实现的社会目标提供了可靠的轨道,如果制度轨道本身偏离了目标方向,那么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可能达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