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标语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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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标语

法制标语范文1

2.让法律意识永驻心中,让法律规范我们的言行,共同营造“和谐平安”校园。

3.用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4.维护宪法权威,增强权利义务观念

5.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6.法制宣传日,愿你坚持以宪法为基本中心,以民法和刑法为两翼,坚持知法懂法为主题,坚持以宣传法为目的。祝你遵法守法和谐家,懂法用法发家致富。

7.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8.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9.平等博爱,持家之道。公序良俗,治国之理。遵纪守法,人人有责。法制宣传,宜国宜家。法制宣传日,愿你弘扬法律,祝你幸福如意。

10.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柏拉图

11.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12.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13.大事小事依法办事,大节小节清廉为节。

14.大力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1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16.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17.你我学法,未雨绸缪;你我懂法,做事有章;你我守法,文明社会;你我普法,天下太平。法制宣传日,做守法公民,当普法先锋。

18.遵纪守法,半夜敲门心不惊;合理合法,走遍天下无需停;知法懂法,平安伴你一路行;说法用法,天天都是有好心情。法制宣传日,法与你同行,福把你包围。

法制标语范文2

【片段一】 走近黄果树瀑布,读出方法,品出韵味

1. 不同声响,皆有意境。

师:(出示:刚进入黄果树风景区,我们便听到“哗哗”的声音从远处飘来,就像是微风拂过树梢,渐近渐响;最后像潮水般涌上来,盖过了人喧马嘶,天地间只存下一片喧嚣的水声了。)大家读一读这句话,有什么感觉?哪里写得妙?

生:我觉得声音“从远处飘来,就像是微风拂过树梢,”这个想象写得很妙。它让我真切地感受到了瀑布声响很美。

师:是呀,未见其形,先闻其声。

生:这个想象把“飘”的感觉具体化了,形象化了,也亲切化了。

师:我们没有去过黄果树瀑布,无法体会到那种飘来的声音,究竟有多响,而作者这一个巧妙的比喻,让我们明白了这声音就是微风拂过树梢的轻柔、灵动,那飘过来的声音要细细听才清楚,令前往游玩的人充满惊喜,充满期待。

生:“像潮水般涌上来”,这个想象生动贴切,让我感觉到此刻声响是多么的壮观!

师:你想到了哪些成语?

生:浩浩荡荡、排山倒海、气吞山河、千军万马、势如破竹……

师:作者用词的贴切,合理丰富的想象,给我们带来了如闻其声的真切感受,这就是想象的美妙之处。

师:(出示:那“哗哗”的水声便成了千万架织布机的大合奏。)大家再来读一读这句话,有什么感觉?哪里写得妙?

生:我从这个想象中,感受到了这时水声很响,气势非凡。

生:看纺织车间织布机的视频,一架织布机就已经够响了,何况千万架呢!

师:(出示:瀑布从岩壁上直泻下来,如雷声轰鸣,山回谷应。)那么这句呢?

生:我从这句话中,体会到瀑布声响很大,用了这个比喻,把直泻下来的声音想象成雷声轰鸣,山回谷应,真是雄伟壮观,气势非凡啊!

师:你读出了这想象的魅力。作者运用丰富贴切的想象,将瀑布的轰鸣声再现于我们耳边。

师:为什么同样的瀑布声,作者会作出不同的比喻呢?

生:我觉得是瀑布的声音发生了变化。

生:我认为是作者听瀑布的位置变化了,所以听到的声音也变化了。

师:是啊,比喻要用得准确、巧妙,才能让人犹如身临其境。

2. 美在形态,浑然天成。

师:(出示:透过树的缝隙,便看到一道瀑布悬挂在岩壁上,上面折为三叠,好像一匹宽幅白练正从织布机上泻下来。)我们来读这句话,你有什么感觉?

生:我觉得这里把瀑布比作了“宽幅白练”,写得很生动,尤其是悬挂,这个词用得妙,显得很有气势。

师:读读下面两句话,哪个句子的表达效果好?为什么呢?

A. 透过树的缝隙,便看到一道瀑布“悬挂”在岩壁上,上面折为三叠,好像一匹宽幅白练正从织布机上泻下来。

B. 透过树的缝隙,便看到一道瀑布“悬挂”在岩壁上,上面折为三叠,从上面流下来。

生:第一句话,生动形象地写出了瀑布形态的宽,而且比作“白练”,颜色也符合,非常逼真。而第二句话,缺少了这样的感觉,平淡无味。

师:是呀,缺乏了想象的文字是多么苍白啊!

生:我从“泻”字,感受到了瀑布的水流量很大,气势磅礴,很壮观。

师:有了想象,让我们如见其形。这就是想象的魅力!(指导朗读)

师:(出示:瀑布激起的水花,如雨雾般腾空而上,随风飘飞,漫天浮游,高达数百米,落在瀑布右侧的黄果树小镇上,形成了远近闻名的“银雨洒金街”的奇景。)再读这句,体会一下。

生:我从“银雨洒金街”这个景象中,体会到了黄果树瀑布给小镇带来的美。

师:读着“银雨洒金街”这个词,你眼前仿佛看到了怎样的画面?

生:黄果树瀑布从70多米高的悬崖绝壁直泻入犀牛潭中,雾珠升腾数百米之高,阳光下,就像镀上了银色,那么耀眼,那么晶莹,还形成了一条美丽的彩虹。

师:难怪,古人曾写对联称赞它――(课件映示:白水如棉,不用弓弹花自散;红霞似锦,何须梭织天生成。)“银雨洒金街”是多么奇特的想象,她又让我们感受到了黄果树瀑布的诗意美,也从另一个侧面让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了黄果树瀑布的气势非同一般。

【片段二】 走出黄果树瀑布,畅谈印象,写出感受

师:(出示:绿树掩映间,有一座徐霞客的塑像。他遥对瀑布,仿佛在凝神谛听远处的瀑布声。他完全沉醉了。此时此刻的我们,也完全沉醉了。)这句是写徐霞客,还是黄果树瀑布?

生:我觉得写徐霞客是为了突出黄果树瀑布,黄果树瀑布实在太美了,连徐霞客也被陶醉了。

师:这样一位伟大的旅行家,他见过的美景千千万万,可是在黄果树瀑布前,他“凝神――(生接读)谛听”,他“完全――(生接读)沉醉”了。此时无声胜有声,这样的方法就叫“衬托”。

师:面对此情此景,如果你就是那位明代伟大的地理学家、旅行家徐霞客,你想对黄果树瀑布、或对自己、或对后人说些什么呢?请用三五句话写下来。

生:我想对自己说:徐霞客啊徐霞客,想你游历了祖国无数名山大川,欣赏了人间无数仙境,可今儿还是头一回见到如此气势非凡、雄伟壮观的瀑布呢!真是不虚此行啊!我一定要让更多的人了解、认识黄果树瀑布这一人间美景。

生:我想对黄果树瀑布说:刚进入景区,我便听到你“哗哗”的声音从远处飘来,就像是微风拂过树梢,渐近渐响;最后像潮水般涌上来,盖过了人喧马嘶,天地间只存下一片喧嚣的水声了。黄果树瀑布,你虽不如庐山瀑布那样长,但远比它宽,真是气势非凡,雄伟壮观啊!

生:我想对后人说:黄果树瀑布,真是一部大自然的杰作!我的后代子孙们啊,你们一定要好好珍惜这上天赐予我们的礼物,千万不要让塞特凯达斯瀑布的悲剧重演!

【评析】 教学《黄果树瀑布》这一课,我有以下几点深刻的感受:

1. 主线引领重赏读。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美的思想情感要通过精言妙语来表现。在教学中,教师应该重视引导学生对文本精妙之处的深入推敲和潜心体悟,不仅应品悟文中的字词句的规范准确,还应咬嚼字词句的生动、形象,更应品析字词句所承载的“未直接表示出来,而无限多未说的东西”的涵义。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去读、去悟、去品、去思,激发其内心的共鸣,圈画写得特别好的词句,说说从中体会到了什么,在旁边写下自己的阅读体会。从上面片段中可以看出,学生都走进了文本,并悉心体味。

2. 咬住字眼重探究。在语文教学中要善于引导学生品味语言,对文中关键的词句进行品析、揣摩、感悟,品味出内含的滋味,感受文字背后的精彩,积淀学生的语感。“片段一”中,我引导学生联系生活体会“飘”字的精妙,感受“像微风拂过树梢”这个想象,把“飘”的感觉具体化了,形象化了,也亲切化了。而作者这一个巧妙的比喻,让我们明白了这声音就是微风拂过树梢的轻柔、灵动,那飘过来的声音要细细听才清楚,令前往游玩的人充满惊喜,充满期待。对一个“泻”字的赏析,我将文中原句“透过树的缝隙,便看到一道瀑布悬挂在岩壁上,上面折为三叠,好像一匹宽幅白练正从织布机上泻下来。”与“透过树的缝隙,便看到一道瀑布悬挂在岩壁上,上面折为三叠,从上面流下来。”进行比较,学生很快就感受到了原文中“泻”字生动形象地写出了瀑布形态的宽,感受到了瀑布水流量的很大,气势磅礴,很壮观。而且比作“白练”,颜色也符合,非常逼真。而第二句话,缺少了这样的感觉,平淡无味。我适时点评,这就是想象的奇特之处,有了想象,让我们如见其形,如闻其声,这就是想象的魅力。通过这样咬文嚼字的赏析,提升了学生语言的质量,充实了学生的语言内存,也实现了学生语文素养的逐渐提升。

3. 关注表达重运用。在每一次引导学生品读一段佳句时,我的每一句点评都能做到及时进行写法小结,如用词的准确、想象的合理独特、衬托的巧妙、移步换景等。文章第5~7自然段写瀑布泻入谷底后的情景和观后感受,作者从远望到近观,继而坐在石头上,感觉与瀑布融为一体,表现出黄果树瀑布非凡的气势,无限的生机。在这一环节的教学中,我打破传统的依着教材次序逐一朗读讲解的范式,对教材进行了重组,抓住三段描写感受的句子,以此为线索,串珠成线,指导学生想象、品味、朗读、表达,学生仿佛身临其境,与瀑布融为一体,情不自禁地想要高歌、起舞、长啸、嬉戏……我重组教材,让学生在积极主动的思维情绪中品读赏析,加深理解和体验,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

法制标语范文3

一、会计目标: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

我国长期以来均使用财务会计的任务来说明财务会计职能的具体体现。随着对会计的本质转向以信息系统来揭示,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会计界也开始借鉴西方的会计目标的概念来表述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而不再使用会计的任务来表述了。

1922年配顿在《会计理论》一书的最后一章“会计假设”中提出会计假设,直至二十世纪70年代,会计假设一直被视为财务会计的基本前提,并作为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概念。1953年利特尔顿在《会计理论结构》一书中把会计目标分为中间目标、前提目标和最高目标。真正把会计目标作为会计理论的起点则是到了70年代,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1978年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财务报告的目标》为标志。

只要简单一下第一号公告的,就不难看出,财务报告的目标仍是以基本假设为前提的。第一号公告多处指出:财务报告的信息“主要是指个别企业的财务信息”,财务报告“只是概括地表明企业的管理怎样在业主委托之下使用企业的资财”财务报告应提供“”评价在一定时期内有关企业业绩的信息“,财务报告的信息”通常用货币单位来定量地表述“。通常所说的四项基本会计假设无一例外地运用于财务报告目标的论述中。正如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会计政策的说明》所述:”承认和使用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股不再对它们作特别说明。“美国直接以会计目标为出发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提出两项基础性假定,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在第一号准则中提出三项基本假定,增加了一致性。因此,会计目标是在明确了基本会计假设的前提下提出的。

美国对会计目标的集中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的《会计基本理论说明书》、1970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的第四号公告《企业财务报表编报的基本概念和会计原则》、1973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表目标研究委员会的《特鲁布罗德报告》都分别提出了财务会计的目标,而最完整最深刻的阐述要属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1978年的第一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这些公告都提出了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投资和信贷决策有用的信息、对估计现金流量有用的信息以及企业的资源及其变动的信息,集中体现了决策有用学派的观点,其出发点是市场经济下发达的资本市场。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井尻雄士的《会计计量理论》,则提出会计的目标是恰当反映资源受托者的受托经营责任及履行情况,集中反映了受托责任学派的观点,其思想源于公司经营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尽管关于财务会计目标的两派存在较大分歧,但其实际焦点已被大多数国家融合或作为主次目标提出,两派观点能趋向一致和协调。

凡是需要财务报告的无非是要利用财务报告所能提供的信息作出投资、信贷及改变供销关系或其他合作的决策,其中必然包括企业的现有或预期的所有者、投资者。所有者委托管理者管理企业,赋予相应的经管责任,这种经管责任主要是以会计数据、指标的形式要求的。经管责任的履行情况也主要是通过会计的信息来考察的。一旦履行情况清楚了,所有者即可作出继续委托或改变委托,以致停止投资的决策。因此,决策有用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含义宽广,实际上包含了受托责任学派所认定的会计目标。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可靠性

会计的目标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有用性包括了相关性与可靠性。美国FASB第二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对相关性下的定义是:信息导致差别的能力“。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指的是与决策相关,是指会计信息能够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能够导致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差别。国际会计准则中列示相关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是指可以对会计信息给予充分信赖。国际会计准则中对可靠性的判别标准为:”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如实反映其拟反映或应反映的情况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有了可靠性。“”没有重要错误“,是指技术上的正确性:”没有偏向“,指立场上的中立性:”如实反映“,则指结果上的真实性。真实性是可靠性的核心质量标志,而正确性和中立性是可靠性的辅助质量标志。

从国际会计的和我国会计的现状来看,会计信息丧失可靠性往往会给经济带来灾难性的影响。1929年至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就是由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严重丧失,以致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在这一背景下,美国于1939年公布了第一份公认会计原则(GAAP)的权威-《会计研究公报》。从此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会计准则。随着会计准则的推行,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断增强,信息使用者逐渐恢复了对会计信息的信赖,从而也促进了资本市场的有序化。因此可以说,会计准则首先是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产物。会计史上的这一页,向我们揭示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意义。危机后,一系列旨在增强会计信息可靠性的法规、准则及相应措施的出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前后,美国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问题已基本解决。

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与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前期遇到的问题有某些相似的地方,比如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各种要素市场不健全,用于规范市场和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可以说,在我国,会计信息的失真有其客观必然性。会计信息失真会带来两种后果:1.相信它,失真的会计信息被用于经济决策,必然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2.相反,如果由于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超过了信息使用者所能容忍的限度,以至会计信息失信于民,必然导致决策的盲目性和会计资源的极大浪费。

三、推进法制化,保障会计信息可靠性,促进会计目标的实现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会计本身的原因,也有会计之外的原因。会计本身的原因是指会计和上的缺陷,例如会计学的理论属性、会计报告目的、会计的确认理论、会计的计量理论、会计报告验证理论方面存在的产生不实会计信息的根源。会计之外的原因,概括起来有:第一,在委托一关系下,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所带来的一系列,如管理当局操纵会计利润,扭曲会计信息以扩大自己的利益;第二,监督机制不健全,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执法、司法现状,造成企业既缺乏内部自我约束动力,又缺乏外部约束的压力;同时,能够满足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需要的会计管理体系尚未形成,从而,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在很大程度上依告企业领导者和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靠他们“赁良心办事”,而不是从机制上杜绝会计信息的造假行为;第三,审计监督和会计咨询、服务体系尚未完善和充分发挥作用;第四,会计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职业道德素质亟待提高。

会计本身的原因需要借助会计理论的来逐步消灭,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会计之外的原因才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原因;而会计之外的原因又集中地表现为法制的不健全。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会计信息失真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它只是我国法制化进程滞后的一个表现。市场是法制经济,这一观点已被大多数经济学家、法学家、社会学家所认同。所以,会计信息失真也不仅仅是一个会计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综合性社会问题,特别是会计学和法学两个领域。在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的方略后会计立法的进程明显加快了,新的《会计法》把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作为其核心,并且加重了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单位负责人为责任主体都是重大的改进,加上日趋完备的会计准则体系,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根据以上的,笔者建议:

1,会计准则的制订要减少会计程序和方法可选择性;

2,加快《会计法》实施细则的制订,明确会计信息失真的衡量标准和处罚标准;

3,改变会计违法责任的规定中“重刑轻民”的现状,使因使用假冒伪劣会计信息进决策而蒙受损失的受害者从造假者那里获得合理的赔偿,同时,也使造假者因其造假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大于其造假收益;

4,借鉴阿根廷、法国、巴西、意大利等国的经验,设立审计法院,强化审计监督;

5,狠抓执法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这些工作将帮助我们为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创造一个法治的环境,使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获得法律的保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企业微观管理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促进当前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序进行。

[]

[1]娄尔行译。论财务会计概念[M].北京: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2]李若山。新会计法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J].会计,1992,(12)。

[3]李若山。审计案例[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

[4]蒋义宏。“利润操纵的行为与动机”证券市场会计问题实证研究[C].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法制标语范文4

此外,关于此次商标法修改,笔者也有一些自己的见解及观点,特在此略作表述,并希望能与大家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确立的问题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在制定、对其作出相应法律解释以及适用时都需面临的问题,即:立法者制定法律规范要发挥什么作用,调整哪些生活事实,怎样调整,根据什么原则来调整。商标法调整的应是商标注册与商标使用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商标法律关系的主体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其根本宗旨则是维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建立则要求商标权人的权利受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得到维护,因此,商标法的直接目的应是保护商标权、维护消费者利益。鉴于此,笔者建议在进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可将现行商标法第一条中的“加强商标管理”之规定,改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维护消费者利益”,并将此确定为商标法立法宗旨。

明确“混淆可能性”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笔者认为,商标法的基本职能是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权、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公平竞争,这一职能不应受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影响,亦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所确立的最基本的价值功能。但就目前来看,各国在何谓混淆、如何判断混淆可能性等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其一,直接规定“商品类似并且商标近似”即构成商标侵权,不涉及混淆可能性。中国、日本等国商标法采用的就是这种模式。其二,既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侵权,又列举在相同性或近似性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近似性标识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德国、法国的商标法,欧盟商标条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采取了这种模式。其三,仅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侵害商标权。美国商标法是这种模式的代表。其第四十三条即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中将任何文字、术语、名称、符号或图案,或上述任何组合……”容易引起混淆,或引起误导,或引起欺骗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

综而观之,尽管“可能导致混淆即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理论上具有确定无疑的地位,尽管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在立法本意上包含了混淆可能性条件,但是由于该条规定“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而未提及“混淆”。因此,在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中必然出现这样一种现象:直接将“商标近似”与“商品类似”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主要标准,而为了使这一标准更加客观化具有可操作性,在解释“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时,又将“容易造成混淆”作为“相似性”的判断要素,使得“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在因果条件上前后循环,逻辑混乱,这不仅使商标理论陷入难以自圆其说自相矛盾的境遇,也给实际工作部门的执法和法律适用造成困惑而导致误判错判。

笔者认为,“混淆可能性”与“相似性”之间的正确关系应当是:商标及商品的相似性是判断混淆可能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为“混淆可能性”,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度只是参考因素之一,不是决定因素更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无论从逻辑关系还是生活现实来说,商标近似未必一定造成混淆,混淆也并非由近似所决定。例如,一个享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被使用在并无竞争关系的商品上,完全有可能导致消费者对两种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故可以禁止该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相反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两个商标近似且商品类似,但一方的商标使用在先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另一方的商标已经注册也无造成混淆的意图,两个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但它们各自有特定的市场,消费者可以轻易地区分两个商标。

法制标语范文5

2010年8月,重庆市某区建委城建科长郑某和主任蔡某决定将该区两镇治污工程及其附属工程交由张某承建。按照要求,这几个工程应该进行招投标,但由于工期较为紧张等原因,郑某经请示有关领导后,未经招投标程序就安排张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进行一段时间后,为了使工程安排看起来程序合法,该区建委就与张某商量确定招标相关事宜,郑某嘱托张某挂靠某建筑公司并借用其资质参加邀标,另外再借用几家有资质的公司的资质一起参与邀标。于是张某就根据郑某的要求安排他人办理。张某首先与某建筑公司谈好了挂靠一事。之后又请该建筑公司法人负责人帮忙借了几家建筑公司的资质。张某拿到这几家公司的空白投标函后,填好报价(其中让自己挂靠的建筑公司报价最低),盖上公司印章。依据事先安排,区建委就只安排张某挂靠的及其借来资质这几家公司进行投标。2010年10月对两个主体工程开标,2011年3月对两个附属工程开标,最后都由张某挂靠的建筑公司中标。其中两个治污工程中标金额分别为124万余元和113万余元,两个治污工程附属工程中标金额为192万余元和113万余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郑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首先,郑某等人的行为未达到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同时工程能按期完工并顺利通过验收,未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且张某属于合法承建,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其次,本案中的招投标与普通招投标有所区别,本案工程先由张某实际承建,后为补充程序进行了形式上的招投标,双方并没有实质的招投标行为,郑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应该邀标而没有邀标的违法行为。总之,郑某等人没有实施串通投标行为,也没有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因此,郑某等人不涉嫌串通投标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郑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首先,该案中的工程系发包方故意拆分后,确定由张某承做,故应该以总金额500万元计算中标金额,该金额已经达到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其次,郑某等人的行为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罪要件,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主观上,二人应明知行为违法但却恣意为之,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利益;客观上,郑某安排张某借用其他公司的资质进行招投标活动就是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郑某等人涉嫌串通投标罪。

三、评析意见

本文观点认为,郑某等人不涉嫌串通投标罪。

(一)郑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的行为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规定,串通投标罪的实行行为应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

1.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具体表现形式是:(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约定给没有中标或者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弃标补偿费”。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利益。具体表现形式为:(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1]

因此,串通投标罪中当事人必须实施了串通行为。但在本案中,郑某等人并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第一,郑某代表政府发包,郑某不是投标者,因此,郑某与张某之间不是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报价,进而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第二,从郑某和张某的关系来看,应当属于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的关系,但由于工期极为紧张,郑某未按照招投标程序,将本应进行招标或者邀标的工程直接交予张某承建,该工程没有走招标程序,郑某所代表的业主方也未制作招标文书,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标的。具体来说,不存在郑某泄露标的、私下启标泄露信息、故意引导促使张某中标、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化对待以使张某优先与其他人获得标的的行为;张某在此过程中也未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获得标的信息;双方也没有故意抬高工程价格,以使其他人不敢或者不想投标。张某依据郑某的要求和安排直接进行施工作业,使工程得以按期完工并顺利通过验收,符合政府的要求,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因此,郑某等人的行为不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的行为。

因此,郑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的行为特征。

(二)郑某等人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串通,要求双方当事人要有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但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存在分歧,笔者认为,由于在实践中存在碍于情面或者受到胁迫等原因参加围标和陪标的情况,其对于结果一般情况下是持放任态度,因此,串通投标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招标人或投标人明知自己在招投标过程中私下实施的串通投标行为,会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本案中,郑某是政府方面的代表,由于工期十分紧张,经请示有关领导后,直接安排张某进行施工,张某也只是按照郑某的安排及平时施工习惯直接进场施工,郑某与张某之间没有暗地协商、互相配合,进行暗箱操作。因此,郑某与张某之间没有明确的串通投标的意思联络,即郑某与张某没有通过暗箱操作以达到使张某优于其他竞标人的条件得到标的的故意,张某也没有与郑某相互勾结以期顺利中标的故意。因此,郑某等人没有串通投标的共同故意。

(三)本案未达到立案标准

一般来说,不是所有的违法串通招投标行为都会构成犯罪。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招投标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何谓“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串通投标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多是指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串通行为被依法禁止后仍然实施且屡禁不止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合法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其他与上述情况相当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没有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未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标的和工程项目;也不涉及违法所得问题;本案的四个工程都在200万元以下,且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累计计算工程款;张某以前两年之内没有因为串通投标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因此,依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原则及现有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中标金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因此,郑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的要求。

(四)本案的实质是违法发包

依据有关制度规定和正常程序,在对项目进行发包时,若标的未达到公开招标的要求,要先进行邀标,然后再根据邀标情况决定由哪家企业或单位承建。而本案中,由于工程期限较为紧张,为按时完成工程,郑某经请示有关领导后,未经邀标程序,直接把工程交由张某承建,后为了完善程序的需要,进行了形式上的邀标,属于程序违法。因此,本案中,郑某和张某的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郑某的行为属于违法发包行为,涉嫌违纪,张某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法制标语范文6

关键词:和谐社会;指标体系;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1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7-0068-02

一、指标体系

我国自十六大以来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把以人为本、消除贫困、公平分配、大众参与、共同富裕、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等多种社会价值作为发展目标,把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这样,我国的发展观,经历了从“经济增长”到“发展”、再到科学发展观和和谐发展的一个变化过程。发展观决定了发展的道路、战略模式与发展内容。因而,和谐发展的指标体系应该是一个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人类发展各个方面的指标体系,它既要反映物质生产领域活动,也要注重体现人类自身生存发展的其他社会领域的进步和发展。因此,评价社会和谐发展的指标体系,应包括社会经济结构、人口素质、经济效益、生活质量、社会安全等五大类既相互促进又彼此制约的一系列相关指标。

1.社会经济结构。包括: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社会从业人员比重(%)、二三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城乡收入比例(农民为1,逆指标,%)、农村贫困人口占农业人口的比重(逆指标,%)、城镇贫困人口占非农业人口比重(逆指标,%)、城镇登记失业率(逆指标,%)。

2.人口素质。包括:平均预期寿命(岁)、人口自然增长率(逆指标,‰)、文盲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逆指标,%)、每万人口普通本专科在校人数(人)、每万人口拥有的医生数(人)、每万人口拥有病床数(床)、适龄儿童入学率(%)、初中阶段毛入学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人均教育经费(元,人)、研究与开发经费占CDP的比重(%)。

3.经济效益。包括: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元)、人均财政收入(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城乡居民人均储蓄余额(元)、每一农业从业人员生产的粮食(公斤)、财政收入占CDP比重(%)、全社会劳动生产率(元/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员劳动生产率(元/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资产贡献率(%)、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每万元CDP能耗(逆指标)(吨标准煤,万元)。

4.生活质量。包括: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农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元)、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农民人均住房面积(平方米)、人均生活能源消费量(千克标准煤/人)、人均生活用电量(千瓦/小时)、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逆指标)(%)、农民恩格尔系数(逆指标)(%)、城镇居民每百户电视机拥有量(台)、农民每百户电视机拥有量(台)、住宅电话普及率(部,百户)、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逆指标)(%)、零售物价上涨指数(逆指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固体物综合利用率(%)、森林覆盖率(%)。

5.社会安全(全部为逆指标)。包括:每万人口刑事案件数(件)、青少年罪犯占刑事罪犯比重(%)、每10万人口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人,亿元)、工矿商贸企业从业人员10万人死亡率(人/10万人)、煤矿百万吨死亡人数(人/百万吨)、道路交通万车死亡人数(人/万车)、每10万人口火灾死伤人数(人)。

二、和谐发展的机制探索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呈现出持续、快速、稳步发展的态势,但是还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的弱协调性或不和谐性。这种弱协调性或非和谐性主要表现为:社会结构、社会安全的发展速度相对滞后:城镇化水平较低,就业结构从数量型到效益型的转化速度较慢,贫富差距有所扩大,贫困人口比重较高;城乡二元特征明显,城乡在教育、文化、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差距较大;农村生活质量还处于温饱满足阶段,消费结构尚未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社会的有序化、管理的法制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都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和谐发展的机制。

1.建立促进和谐发展的公共政策体系。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但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并不是自动形成的。只有实施有效的公共政策,才能够使得经济发展促进社科会发展。也使得社会发展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胡鞍钢20031政府应当有意识地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推动和相互作用,强化政府职能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