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例6篇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1

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代号为“飞鹰行动”,时间为年3月20日至5月31日。3月28日市绿化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海关印发《关于贯彻<全国集中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部署在全市开展该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根据总体部署,区农委、公安、工商、海关共同制定“飞鹰行动”的实施方案,以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结合“迎世博迎奥运”主题活动,开展“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引导市民关注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培养市民热爱自然、保护动物的意识。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树立正确的生态观念,全面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打击,坚决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势头,维护我区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健康。通过清理整顿,依法规范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维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市民群众自觉抵制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社会氛围。

三、行动重点

(一)重点打击整治的违法犯罪行为

1、利用投毒、网捕、下套等手段,非法猎捕、杀害迁徙候鸟等野生动物。

2、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加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非法猎捕、贩卖青蛙、蟾蜍、蛇类等野生动物。

3、以邮寄、随身携带、行李夹带、瞒报通关、绕关走私等方式,非法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重点打击整治的场所

1、候鸟栖息繁衍地、迁徙停歇地等鸟类集中地区,包括东滩野生动物禁猎区、各镇大型片林、林带、苗圃等地。

2、各镇农贸市场、花鸟市场、驯养繁殖场等可能发生违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场所。

3、非法加工、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窝点、餐馆、饭店、酒楼等餐饮场所。

4、车站、港口、口岸等重要部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重点运输路线和交通要道。

5、通过互联网或公开场所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各部门职责

林业:组织巡护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迁徙停歇地、迁徙通道及活动区域;清理整顿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全面清查定点生产、定点销售野生动物制品的企业,检查其执行野生动物制品标记制度的情况,检查定点生产企业的原料(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库存、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查处各类野生动物案件,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在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地及活动区域开展生态宣传,加强源头保护。

公安:加强对猎捕、贩卖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加强对网上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监控与打击;加强猎枪管理工作,强化对猎枪配置的审批和配购证件的核发;交警支队、派出所要加强对公路、汽车站、港口等重点部位和交通要道的巡查,以及对可疑人员和车辆的检查与监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各类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发动群众以举报等形式积极参与专项行动。

工商:进一步强化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开办单位经营管理责任,严厉查处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并追究市场开办单位的责任。加强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无照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海关:加强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严厉打击以伪报、瞒报、伪装、藏匿等手段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加强对出入境人员及物件的检查,严厉打击以随身携带、行李夹带、邮寄等方式走私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出入境人员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

各镇经发办:对本镇的饭店、医药店、集贸市场等进行野生动物经营情况摸底,组织和配合本镇派出所、工商等单位进行依法查处。

五、主要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措施到位

为使整个行动得以顺利开展,我区成立“飞鹰行动”领导小组。

区“飞鹰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为区府办副主任高展,副组长为区农委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区工商分局分管领导和区海关分管领导。

下设办公室和联络员,办公室地点设在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站,电话(传真):58022254,办公室主任: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检查站站长周建明;联络员:四部门各设立一名。

2、向各镇及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明确我区开展“飞鹰行动”的重点及详细任务,要求各镇对本辖区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和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和开展依法查处工作,并将依法查处工作报区“飞鹰行动”办公室。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2

近期,我省发现多起漂浮气球影响航班正常运行的情况,有的发生在航路上,有的发生在机场周边3000M以下,甚至发生在飞机起降关键阶段的升降带上,造成部分航班绕飞或空等待,影响飞行安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各地利用气球开展庆典、广告宣传的活动不断增多,加大了航空飞行的安全隐患,为确保我省航空飞行安全,现就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依法管理

施放气球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施放气球安全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规,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各类气球施放的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我省航空飞行安全。气象、民航监管、城管、安监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有效协作、共同管理、各司其职的联合执法机制。

二、严格施放气球的行政审批制度

各级气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申请、审批工作的管理。对申请资质单位要严格审查其必备条件;对已取得资质的单位,要通过施放气球审批、日常性安全检查、年检等手段,加强监督管理,严格审验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要加强对施放气球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批工作,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三、严肃查处非法施放气球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气球现场的巡查监管力度,严格检查施放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气象、安监、民航监管、城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专项安全联合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联合执法,对无资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无人值守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大气球安全施放的宣传力度

安监、气象、民航监管等相关部门要运用丰富多采的形式,加强对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相关法规的宣传,特别要加大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避免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退租 民航维修 退租小组 效率

随着中国民航的不断发展壮大,南航机队数量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其中租赁飞机的占比率也越来越高,飞机的退租工作在机务维护工作中所占的比例也相应增大,根据2012年南航报告的未来十年飞机退租计划,每一年退租飞机的数量都在不断增大。2012年以后南航机队以每年高于五十架的数量递增,其中有一半是租赁飞机,那么未来的退租工作也将日益繁重。南航机务工程部作为飞机退租工作的主导部门,主要负责飞机退租的技术评估交接工作,如何更快更好地将退租飞机以合同要求的退租状态交付给租赁公司,是自2005年南航退租工作启动以来,机务工程部一直为之不懈努力的目标。总结历年的退租经验,发现时间点的切入,部门之间的配合,与租赁公司的谈判和较量,与维修单位的合作沟通,航材部件以及文件资料的准备是整个退租过程中最重要的几个环节。

本文就退租小组在以上关键点上的作用,可以带来的优点分析,以及退租小组成立后为退租带来的工作成果,作以下几方面研究:

简述中国民航市场以及南航机队租赁飞机的发展状况;介绍南航飞机租赁和退租管理的理论依据及现有程序;总结历年来南航退租飞机的工作经验;阐述退租小组在退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退租小组的优缺点分析,讨论如何改善提高现有管理模式,构建退租系统,更好地提高退租效率,为公司节约成本。

经过结合到实际工作中的验证表明,本文所提及的方法和理念对于提高南航机队退租管理和南航机队退租程序的完善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公司的成本节约有着实际意义,对于其他航空公司退租程序的制定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退租进程控制和需特别控制的关键点

对于退租是否能顺利进行,除了文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格外,另外一个关键就是严格控制退租检的流程。

结构检查:尤其是结构腐蚀、凹坑、外部补片的检查,必须在第一时间完成。在修理方案别需要关注的是平补和外补、临时修理和永久修理等字眼,通常在退租检中拖时间的最大一个项目就是结构修理。

退漆喷漆:通常凹坑的检查在刚喷完漆后通过反光检查非常容易,因此退漆喷漆需要尽早安排。凹坑修理的难易程度与位置密切相关,如果发生在某些难以接近的地方,要拆的东西就特别多,因此,处理得越早越好,一旦飞机基本恢复,再修这些地方的凹坑,就会大大延误飞机的退租时间。全面通电检查:这一点的关键因素就是航材到位情况,必须在全面通电检查时,相关的航材已经基本到位,不会影响到各个系统的功能测试。通常GAMECO所要求航材到货时间是以全面通电检查的时间为基础的,因此航材的准备工作必须做在生产施工的前头,适当留一些预留时间出来。

试飞:试飞意味着飞机的技术状况基本满足适航要求,而且退租飞机的试飞通常是三方参与,MRO、航空公司、租机公司,而且涉及租机公司可能会聘用专业的试飞员来参加试飞,试飞程序和科目需要与租机公司协商解决,试飞前需要双方的飞行人员进行开飞前预备会,避免在试飞过程中发生争执,导致试飞结果租机公司不接受。根据试飞结果发现的问题,需要与租机公司确定处理办法,确认是否要再次试飞。

发动机孔探:发动机孔探通常安排在试飞后,进行MPA测试后进行。租机公司接受发动机的依据就是MPA测试和孔探报告结果。而孔探租机公司通常会要求第三方的独立机构进行全方位的孔探井录像,并在孔探完后任何人不得再运转发动机,直到飞机交付。

一架飞机的退租是一个沿着时间轴发展的四维过程,时间,人员,飞机,大环境构成了影响退租过程的四大因素。而一个高效的退租系统可以将这四维的空间变成五维,灵活贯穿整个退租过程,第一时间从航空公司各部门、维修单位和租赁公司代表处获取信息,将收集来的信息分类整理后按问题的不同性质和重要性进行处理,如需要上报公司领导、得到公司领导批准的,需要维修公司改善工艺标准的,需要航材部门加快进度订购航材的,需要生产部门加快进度的等等信息分别提交不同部门,由专人跟进并整理,然后再反馈给问题提出方,让各方面都有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 退租系统组织结构

因为航空公司飞机的退租工作由机务工程部负责,故退租系统应组建于机务工程部之内,属于机务工程部的一个组成部分。系统内应增设职能部门作为固定的退租任务管理和处理之用,该部门作为退租任务的接收和执行部门,应保持与公司规划、财务和外事的联系,随时掌握机队动向,为退租工作机动准备。

其下应针对不同的退租飞机或者退租机型成立相对的专项组,以避免退租飞机架数超过一架时造成的混乱局面。专项组负责接收具体退租任务,并与多方联系,内部包括质量管理部,企管合同处,工程管理部,维修管理部和航材管理部,外部包括实施退租检的维修单位和租赁公司。保证在不干扰内部各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使退租工作有序地进行。

按照传统的退租理论和模式,退租管理办公室处于退租系统的上端,应从理论着手,以局方的法令法规和民航条款作为理论基础,以公司职能程序作为工作依据和准则,以航空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作为工作的目标和标准,处处规范航空公司飞机的退租工作。

退租管理办公室下设专项退租小组,对具体的退租工作负责(退租任务可以是单架飞机,也可以是机型相同的机群)。对飞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由于相同机型在维护、故障率、部件更换、改装等一系列问题上的高相似性,能更加系统的完成退租工作,提高退租工作效率,缩短停场时间,加快交付进程。

机务工程部原职能部门(质量管理、维修管理、工程管理、航材管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大力配合积极响应退租任务。将工作任务做好调整,分出轻重缓急,首先完成紧急工作,在保证安全和飞机适航的基础上尽量加快进度,将工作做在前面。

三、 退租系统职责

就退租系统的组织结构而言,处在机构上端的是退租管理办公室,该部门负责日常的程序维护工作,需时时跟进和更新程序标准,与当局适航法规和租赁合同保持一致。对照租赁飞机技术条款,确保各种手册、标准和程序都已涵盖有关要求。着重关注维修记录、单机档案、结构修理、加改装、AD/SB、时控件等关键项目的管理。

退租管理办公室还应根据飞机租赁合同跟踪相关计划退租飞机的运行情况,做到有计划的准备退租工作。退租管理办公室中负责企管合同的专员则负责对租赁合同进行解释,以及组织协调各项工作项目得以按要求落实。

各飞机执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机务工程部退租管理办公室所制定的工作标准和安排,认真落实所执管飞机运行过程中的各项维护工作,做好各类维修记录、档案和证明文件的归档和保管工作,并按需参与飞机的引进验收和退租工作。

由于航空公司机队飞机所有权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整,原来购买的部分飞机有可能用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转变为租赁飞机。为保持维修标准的一致,根据目前租赁合同所指定的各项维修工作管理要求应适用于整个机队。

飞机进场后,专项小组应以现场办公的形式取代以往退租小组的职能,现场协调系统内各部门运作和系统外维修单位以及租赁公司。对于租赁公司提出的加改装项目,由专项小组负责与租赁公司进行沟通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

四、退租系统为现有退租管理带来的改善

退租检开始后,专项小组负责协调航空公司、维修单位和租赁公司三方的日常工作,紧密跟踪租赁公司提出的问题并协调各部门及时解决,问题关闭后应及时与租赁公司进行确认。机务工程部各部门和实施退租检的维修单位对专项小组的工作给予全力配合,安排专人跟踪落实有关项目。原则上各部门不与飞机的下家用户建立正式工作关系。做到以上种种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并且使整个退租工作得以有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退租系统为航空公司退租工作带来的好处不一而足,一个正规的系统处理一个复杂的工作任务,比一个临时的没有程序支持的不规则的系统处理同样一个复杂的工作任务,效率要高得多。总而言之,航空公司退租系统的作用主要是消化吸收一个作业,将作业以最合理有效地方式交个可以完成这个作业的职能部门,督促、监督、协调、沟通是退租系统工作的几大特征。

参考文献:

[1] 徐劲松.飞机租赁:国际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 复旦大学.2007.6.28.

[2] 史燕平.论融资租赁及其宏观经济效应[D].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4

内容提要:秦中飞案是地方公权力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个典型案例。有关公共机关不仅侵犯了秦中飞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包括秦中飞在内的至少数十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还直接侵犯了至少数十人的言论自由,间接侵犯了所在县全体人民的言论自由。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乱源。秦中飞案的启幕和落幕过程显露出我国在公民宪法权利保护方面还有重大的制度性缺失。加强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可以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坚持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要有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须调整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

2006年10月下旬,重庆市彭水县教委人事科科员秦中飞编发短信被拘案(以下简称秦中飞案)是一个涉及公民多项宪法权利被地方公共机关滥用职权侵犯的典型案例,其中显露的我国地方公共权力配置和公民宪法权利保障状况的信息很值得剖析。此案的大体情况如下:2006年8月15日,秦中飞在别人针对该县几个轰动的社会事件所填写的《虞美人》基础上,改编填写了一首名为《沁园春·彭水》的词,并用短信以及qq将这首词转发给了他的10多位朋友。这首词的正文中有这样12个字:“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秦中飞此词经二传手、三传手转发,看到的有几十人,而据说熟知彭水官场的人,都能从此词中解读到对县政府某些领导的隐喻。同年8月下旬,彭水县公安局以秦中飞用“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的说法诽谤县委书记蓝先生、县长周先生(县委书记姓名的最后一个字是“华”,县长姓名的最后一个字是“伟”)、涉嫌诽谤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传讯并予刑事拘留。wwW.133229.cOm9月11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县公安局逮捕了秦中飞,交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28日又变更为取保候审。10月19日,此事经有关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国内人士,甚至国外和境外媒体也纷纷报导和评论。[1]舆论对彭水地方当局十分不利。10月24日,彭水县公安局通知秦中飞,公安局已经撤销了其“取保候审”的决定,承认以涉嫌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和逮捕是错误的,对给秦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同时,彭水县检察院也主动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问题,秦中飞10月25日下午拿到了因被错误关押了29天而得到的2125元国家赔偿金。[2]

这个在当地闹腾了一个多月,至少直接牵连数十人,致使当地百姓谈手机短信色变的案子,虽然在其曝光后,警,检迫于舆论的压力承认错误无罪释放了“犯罪嫌疑人”,从法律程序上终结了,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很值得政治家和法律、法学界人士警醒和回味。在这个案子的处理过程中,在台面上走动的虽是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的人,但主导事件从起幕到落幕整个进程的灵魂人物显然是当地党的“一把手”蓝先生。首先,如果说秦中天的“诽谤罪”嫌疑有两个“受害人”,那就是蓝先生、周先生,彭水县有关机关和部门办理这个案子一直是这么认定的,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中也是这样认定的。其次,诽谤罪一般是自诉案,而自诉涉及的是原告的个人权益,所以,公安、检察介入自诉案实际上是在私事公办,是在帮蓝先生、周先生个人办事,受益人对公安部门、检察机关的行为不可能不知道。蓝先生的秘书庹先生对记者说得很清楚,他们“知道这件事情”,但因为忙,“公安机关会处理”。事实上,如果不是当地党的“一把手”有指示,一件小事决不可能办成那样一个牵连广泛的刑事案子,公安、检察两方面也不可能那样迅速、协调地使这个案子开幕和落幕。

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较为集中地表露出了这样的事实:在我国的地方,尤其是在市[3]、区、县等行政区域内,权力过分集中于党的书记,使其法律上能够统一指挥和协调党政和公检法,事实上可以不受法律制度制约地行使权力、在选定的范围内任意剥夺公民一些重要宪法权利。这种事情不是偶然的、也决不是彭水一个地方才有的,秦中飞案不过是这方面的一个鲜活的例证。这种状况的存在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建设和谐社会都是很大的障碍,也是导致不少地方主要领导人因缺乏监督而独断专行,为所欲为,最后走上违法违纪甚至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之一。

笔者注意到,秦中飞案已经得到了纠正,这当然好。对于当地领导人来说,不论是什么原因促使他们采取纠错行动的,此举都可以说是化被动为主动的明智做法;而且,知错即该,善莫大鄢!但是,为了在全国范围内逐渐从根本上消除地方“一把手”滥用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的根源,笔者以为,还是有必要对这个案子的起落做一番评说。这种评说虽然是结合发生在彭水县的秦中飞案进行的,但完全是着眼于在全国范围内避免或减少类似事件而做的。

综观秦中飞案的有关事实,笔者以为,有些道理说清楚对于站在不同立场或处在不同地位的人们或许都会有些益处。

(一)作为公民,秦中飞用向亲朋发短信这种私人通信形式表达思想,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完全是他的宪法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作为民主、法治时代的地方主要政治人物,地方“一把手”们应该摆正心态,明白自己的宪法地位,没有任何理由把自己看做专制时代的太守、县令。即使是封建时代,也几乎没有将背后非议和怨骂县令、太守规定为犯罪的法律,甚至也没有将背后怨骂督抚宰相规定为犯罪的法律。即使在“文革”中的“恶攻罪”,也只有涉及“四个伟大”才能成立,一般还没有非议或怨骂一个县处级干部就可定罪判刑的。事实上,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的地方乃至中央的领导人,都不可能没人批评、都不可能任何场合都不被人背后讽刺怨骂。公民在日常生活的一般场合非议、嘲笑或怨骂包括政治人物在内的公众人物,那不过是民众劳累之余发泄情绪、自我放松的一种的方式,属于宪法言论自由的具体表现形式。

所以,秦中飞的那点事不仅谈不上犯诽谤罪,甚至连民事侵权也谈不上。“伟哥滋阴”这几个字,即使真涉及某个具体人,按常理看不过是句对人不够尊重的玩笑话,被取笑者大可不必计较。“华仔脓胞”这句话是有骂人的意味,按常理和生活常识,如果关涉到某位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可以理解为指责此人担任现有职务有社会危害,应该把他/她从现有岗位上撸掉。如此看来,“华仔脓胞”这几个字很可能是言过其实的。但人们在谈论或考虑怎样评价这件事情时,应当记住两点:第一,这话是秦中飞在私人通信中说的,谁也无权要求私人通信不讲过头话;至于这个短信后来扩大了传送范围,也毕竟还是在私人间以私人通信的形式进行,而且接触到的人的范围十分有限,从当时的情况看估计还占不到该县辖区60多万人口的万分之一;第二,按法治国家通常的标准,作为本地主要政治人物、公众人物,书记、县长的名誉权是受限制的,尤其在涉及到对其公务活动的评价时是如此;而从该词的上下文看,秦中飞恰恰是表达的一种对公务活动的评价,尽管这种评价很可能不是事实求是的。所以,秦中飞那点事情,连民法上的名誉侵权都算不上,更不用说什么诽谤罪。退一步说,即使触犯刑律构成诽谤罪嫌疑,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也首先是秦中飞与“被害人”个人之间的事,完全不能像彭水县那样由公安局、检察院来侦办。

当然,秦中飞作为公务人员,在向多位朋友发送的短信中用填词形式和调侃夸张的否定口吻评说上级领导和本地事务时,应该考虑到其所填之词流向社会对有关方面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故其行为确有不太妥当的地方。如果这个行为已经引起了社会秩序方面的问题,按《公务员法》第12条中关于公务员应当履行“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来要求,其主管领导可依据《公务员法》第55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二)从秦中飞案的侦办过程看,当地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枉法办案,显然是根据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授意进行的。从立案情况看,彭水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秦中飞发短信的行为超越了法定职权。彭水县公安局是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秦中飞立案侦查的。诽谤罪是指捏造某种事实并加以散布,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4]关于诽谤罪,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当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具体到秦中飞案,秦中飞所填写的《沁园春·彭水》这首词里所反映的情况均系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诸如一些久而未决的工程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该词通过短信和qq仅在极小的私人圈子内传播,传播范围仅是为数不多的数十人,因此,秦中飞的行为连“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都说不上,自然也谈不上“情节严重”,更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后果和事实。因此,该案充其量只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而且,如果“被害人”的确是该县县委书记,鉴于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县委书记与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间事实上存在的上下级关系,该县法院的确应该向上级法院申请集体回避,让案件由有关中级法院一审。

从事情的后续发展看,彭水县公安机关对秦中飞刑事拘留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也是非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在下列法定情形下才可以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前文已经证明,秦中飞编发短信的行为根本够不上诽谤罪,即便涉嫌诽谤罪也属于自诉案件,应当由受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完全不需要公安机关插手。而按先行拘留的法定情形来一一对照,也是一条也够不上:秦中飞是在填写《沁园春·彭水》这首词并将其用短信和qq转发给自己亲朋半个月后才被公安机关找上门来的,不存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情形;没有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警察在拘留秦中飞时所依据的证据只有那首词、秦中飞的电脑、手机和qq号,而没有将秦中飞的“诽谤”办成公诉案并对其刑事拘留所需要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证据;秦中飞没有在逃,也没有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迹象;他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意图和行为,因为他在被警察首次询问10多分钟后就承认短信是自己写的,并认为这事儿也没什么大不了;他有名有姓,身份明确;他也没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一句话,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形一个也没有在秦中飞身上发生,彭水县公安机关没有理由拘留秦中飞。

从批捕要件看,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秦中飞也是违法的。法律之所以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目的是要检察机关审查把关,防止公安部门违法办案,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在秦中飞案中,公安部门既没有搜集到当然也没能向检察院提供他们所指控的秦中飞犯了必须由公诉途径追究刑事责任的诽谤罪的任何证据,而检察机关在没见到这些证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必须逮捕秦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居然批准逮捕秦中飞。可见,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秦中飞时根本没有依法审查逮捕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秦的宪法权利。这显属违法办案,检察权力的行使完全没有制约。

从整个案件的发展情况看,彭水县公安、检察机关不顾事实真相按本地党政主要领导的授意越权办案的情况非常明显。让我们来看一看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据报道,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某某、周某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蓝某某、周某何许人也?他们作为受害人为什么不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由公安机关直接对该案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公诉呢?再细看报导,原来他们两分别是现任县委书记和现任县长。蓝某的秘书庹某讲得很清楚,“蓝书记也知道这件事情”;书记知道这个情况,他不会不让同样作为“被害人”之一的县长知道。看来,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实际上是在地方主要党政领导人的指使或纵容下违法办案、越权办案的。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事实,正如前文已经证明的,秦中飞案充其量只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案件处理,而诽谤案一般被划归自诉案件表明,刑法在这里直接保护的主要是一种私人的权益。蓝某某、周某二人认为自己的私人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个人有权向法院起诉,但他们无权调动其他国家机关来维护个人的名誉权。同理,公安、检察机关也无权动用手中的职权为蓝某、周某办私事。所以,蓝某、周某利用职权让公安、检察机关将本应由自己处理的自诉案件办成公诉案件,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以权谋私行为;而公安、检察机关把自诉案件接过来侦查和检察、起诉,也脱不掉违法办案,曲法逢迎上级的嫌疑。在秦中飞案中,蓝某、周某为自己办私事动用公安、检察机关,实际上是把公安、检察机关看成了自己看家护院的组织;而公安、检察机关对此不加抵制,无异于自甘于充当为私人看家护院的角色。笔者设想,如果此案不是由于县里党政两个“一把手”醒悟得及时,在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恐怕也很难不审理此案,而且判决结果可想而知。

(三)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肆意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模甚大,性质严重。通信自由是公民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信件、电话、电报等通讯手段与他人互通信息、交流思想而不容任何人非法侵犯的权利。通信秘密是公民以秘密方式自由地与他人互通信息的权利。[5]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秦中飞没有任何犯罪事实,彭水县公安部门检查他发送的短信是非法的。后来彭水县公安部门把检查和追查短信的范围扩大到至少数十人,更属大规模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退一步说,即使秦中飞涉嫌诽谤罪,按该案的具体情况,也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应由受害人自己收集被告的犯罪证据,自己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直接受理。因此,公安机关对此案立案侦查完全超越了自己的权限,公安机关围绕此案的所有侦查活动都是非法的。

这些非法的侦查活动严重侵犯了秦中飞和至少数十名被调查者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有关报导表明: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警察搜查了秦中飞办公室的书籍、电脑等,没收了秦的通讯工具手机及qq号;为找到所有的通过短信和qq收到过《沁园春·彭水》这首词的人,警察逐一盘查,对秦中飞及其收到和传播这首词的所有人的通信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这些人被公安局分成了几拨,分别问讯,然后公安局再对各组情况进行汇总,确定了一些没有说清楚的人的名单,次日再次进行传唤,被叫到公安局问话的据说有40多人;警察还在秦中飞qq聊天记录里发现了一些有关国家领导人的图片,他们把这些图片打印出来,追问秦从哪里接收的、又发给了谁,等等。这些都是彭水县公安部门严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事实。

(四)当地公安部门的行为直接侵犯了秦中飞和众多被调查者的言论自由,间接侵犯了全县人民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和交流其思想与见解的自由”。[6]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秦中飞填写《沁园春·彭水》这首词对地方事务及其党政领导发表看法,并将其通过短信和qq传递给他的亲朋,不过是在行使这种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罢了。当然,言论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在我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通则等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的界限以及超出界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据这些法律,不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言论主要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言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言论,猥亵性言论,等等。秦中飞的《沁园春·彭水》这首词被彭水县公安、检察机关认为属于诽谤性言论,涉嫌诽谤当地的党政主要领导人。诽谤的重要特点就是捏造事实,那么,判断《沁园春·彭水》这首词是否属于诽谤性言论,关键就在于它是否捏造了事实。但从报道的情况来看,这首词里所反映的情况均系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诸如一些久而未决的工程等,并非无中生有捏造出来的,而且按秦中飞的说法,他把这些写在诗词里,“是出于对执政者的一种善意规劝” ,“没有任何政治目的” ,“不针对任何人”。然而,在当地政府官员们看来,秦中飞之流都是些“刁民”,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的。按县委秘书庹某某的说法:“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按照这种思路,批评、非议地方事务者都是“刁民”、其行为都是与政府作对、都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地方官员抱着这种封建官吏的心态,他们自然不可能尊重公民的言论自由。

彭水县对公民言论自由的侵犯是严重和系统性的,的确像有人在网上批评的那样,是在制造新型文字狱。公安部门大规模传讯无辜公民,反复追问他们发短信的动机,核对转发的名单,要揪出躲藏在诗词背后的“黑手”。公安部门的人还把案件往党和国家领导人方向扯,说什么在秦中飞qq聊天记录里发现了一些有关国家领导人的图片,这些图片“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已经由公安局国保大队立案并查”。可以看到,彭水县有关地方国家机关的官员在整个侦查过程中肆意践踏公民基本权利,挖黑手、无限上纲、罗织罪名,搞的完全是封建专制和“文革”那一套。这些非法的恫吓手段造成了恐怖气氛,直接侵害了秦中飞和众多被传讯者的言论自由,间接侵害和压制了全县人民的言论自由。其结果是彭水县城的人们开始人心惶乱,按当地一位退休干部的描述就是,“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难怪有人民代表说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在彭水“全部消失了”!这是最严重的社会不和谐!

(五)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即公民有支配其身体和行动的自由,非依法律规定,不受逮捕、拘禁、审讯和处罚。[7]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资料显示,由于当地警方超越职权范围,枉法办案,检察机关放弃法定职守,配合警方违法作为,致使秦中飞办公室遭到搜查,被戴上手铐右手反铐在墙上,总共被非法关押达29天之久。当地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对秦中飞一个月的关押完全属于非法羁押,秦中飞的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

一个本属自诉性质的案件,是当地党的主要负责人个人与秦中飞个人之间的争议,可公安部门、检法机关却知法犯法、出面帮忙大打出手,非法拘禁秦中飞,自甘做地方主要党政主要领导人个人的看家护院者。这很不应该,也发人深省。

(六)秦中飞案的启幕和落幕过程显露出我国在公民宪法权利保护方面还有重大的制度性缺失。这方面的制度性缺失至少有如下数种:

1、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市(主要指县级市和一般的设区的市)、县的党的主要领导人事实上可以在本地统驭一切,权力过于集中。由于地方党的主要负责人事实上可以左右本地所有党的和各个地方国家机关的行为,这就为他们在他们认为必要时不受阻碍地超越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提供了制度条件。一旦他们出于私利或其他考虑不能自觉守法遵纪时,其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通常很难受到制约。秦中飞案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个问题的存在。在现行体制下,既然彭水县的党政一把手都是这个所谓诽谤案的“受害人”,县委书记已经放手让这些事情由公安机关“处理”,县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也表示 “秦中飞破坏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甚至牵扯到非法组织”,那么,公安局及其刑警队、国保大队还敢不闻风而动?检察院还敢依法不批捕?至于法院会怎么做,也是不难想象的事情。一旦形成如此局面,像秦中飞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他的家人,以及本地区区一个律师,恐怕是无论如何也没法在法定制度内寻求到正义的。

2、在地方同级党委及其重要负责人直接干预的情况下,宪法规定的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三者之间的法定关系往往被扭曲。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就秦中非案而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当地党的主要负责人的授意下配合相当默契,丝毫没有相互制约。如果这个案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相信法院也很难不予以配合,因为谁都知道,县法院院长与县委书记间是什么样的组织关系。

3、如果面对地方同级党委及其重要负责人的直接干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等宪法权利将事实上顿失法制保障,这点表明我国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体制仍然是脆弱的。道理很简单,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保证,而地方同级党委及其重要负责人(如市、县委书记,市、县委政法委书记)的直接干预将使得公、检、法三家只能按领导意图互相配合,不能互相制约。秦中非案的侦办情况表明,在本地党的重要负责人有了要追究他刑事责任的确定的意向后,他不够犯罪嫌疑人标准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不应被搜查、刑拘变成可以被搜查、刑拘,不应被批捕、被逮捕变成可以被批捕、逮捕。这很糟糕,但还不可怕。可怕的是秦中飞们一旦面对这种遭遇,他们将没有可以维护自己宪法权利的制度依靠。以秦中飞个人的命运为例,他如果不是其亲友通过有正义感的朋友的帮助诉诸舆论,他今天可能已被定罪下狱。

(七)要有效保障公民宪法权利须调整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划分和完善党对地方司法事务的领导方式。中共中央已经作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第四大问题就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笔者以为,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确立下面两点认识很重要:

第一,滥用公权力、侵害公民宪法权利是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乱源。公民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也破坏社会和谐,当然要依法予以惩罚或制止。由于公民个人的分散性和个人所能掌握的犯罪手段的有限性,握有强大物质力量、组织资源的国家可以比较容易地将他们对社会和谐的破坏性降低到最小程度,控制在一个相对而言很小的局部。而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则不然,一旦它们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必然造成对于一个地方乃至全社会全局性的严重的不和谐。在我国历史上,“反右”、“文革”是最明显的例证。从秦中飞案的处理过程看,情况也是这样。秦中飞编发那样的短信,对彭水的社会和谐谈不上有什么损害;倒是彭水地方当局非法检查公民通信、非法追查“诽谤”,侵犯公民通信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的做法,搅得全县气氛惊恐、民众人心惶惶。

第二,加强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制度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但不可以把坚持党的领导等同于坚持地方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法院、检察院的领导。坚持和实现党对地方事务的领导有多种制度选择,例如,本地法院审判员、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是由本级党委推荐还是由上级党委推荐,是由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还是由上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等等技术性安排,就根本不涉及要不要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只涉及怎样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的问题。

基于以上认识,也鉴于秦中飞案和许多其他类似案件的教训、包括诸多酿成涉及死刑的重大错案的教训,笔者郑重建议党和国家的有关机关从三个方面考虑着手加强公民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尤其是其中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1、按照世界各法治国家通行的,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惯例,将对公民的批捕权由具有行政性质的检察院手中转移到履行依法居中裁判职能的法院或法官手中。2、改革地方法院法官(包括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等等,下同)人选的党内推荐制度,在市(不包括直辖市)和区、县两级,将本级人民法院法官人选由本级党委向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改为由上级党委向上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推荐。3、将本级人民法院院长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提名、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改为由上级人大主席团提名、上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同时将本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审判员等等法官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改为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如果完成这一改革,我国公民宪法权利保护体制必将比现在的体制更为有效。这一改革还将为我国走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困扰提供切实可行的契机。从司法制度与政党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调的角度看,这一改革完全可行。从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看,这种改革势在必行。

注释:

[1] 参见《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cn 2006年10月19日01:30 南方新闻网;《重庆公务员编写短信针砭时弊被刑拘始末》,.cn 2006年10月19日16:15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重庆公务员写短信被拘续:警方承认属错案》.cn 2006年10月26日01:54 南方新闻网。在中国法学会和《人民论坛》联合主办、上海市法学会承办的“中国法学家论坛”(2006年10月20日-22日)上,在20日下午的大会发言中,当时即有法学刊物表示要组织对此案的评论。另外,经笔者查证,北美新浪也报导了这条消息,设在香港的凤凰卫视中文台于10月26日晚找学者就此进行了专访。

本文所叙述的事实和后文所引直接引语,均源自上述报道,后文不再另行注明出处。

[2] 龙志:《重庆公务员写短信被拘续:警方承认属错案》,.cn 2006年10月26日01:54 南方新闻网。

[3] 主要是省会城市以下的设区的市、县级市。

[4] 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页。

[5]参见曾庆敏主编:《法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1页。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5

一、全面落实管理职责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活动的查处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履行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协同气象、军航、民航飞行管制等部门做好施放气球安全执法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氢气的生产、销售、使用的安全管理。

军航、民航飞行管制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在相关区域施放系留气球的审批工作,加强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路航线附近升空气球的监视与通报工作。昌北国际机场应当将机场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面图提交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在利用气球开展各类活动时,要主动与当地气象和军航、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前取得联系,委托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并督促其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明确安全责任人。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还应落实活动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力度。

二、严格实施行政审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施放气球单位的资质审批、年检工作。气象主管机构与军航、民航飞行管制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施放气球联审机制。要加强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填充气体、对航空飞行净空区域的影响及其他安全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不予批准。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军航、民航飞行管制部门要加强与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的联系,尽快将施放气球行政审批程序纳入相关项目的“并联审批”环节。

三、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安全

根据我市施放气球活动的实际情况,借鉴外地的有效做法,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在以下区域应当以惰性气体(氦气)取代危险化学气体(氢气)作为气球的填充气体: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构办公场所及周边区域,八一广场,大型商场及周边区域,居民住宅小区,市民休闲广场,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学校等。在其他区域施放的气球,提倡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

严禁施放手持氢气球。严格控制群放小气球。对于施放载人系留气球、配备动力装置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范范围的活动的申请,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一律不予受理。

加装安全装置。系留气球应当加装快速放气装置,以保障气球意外升空后能够快速释放掉填充气体,球体在短时间内降落至地面,避免对飞行安全造成影响。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军航、民航飞行管制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违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当前要重点查处无资质施放、未经审批施放、不具备安全条件施放、施放气球现场无专人值守等行为。

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主办单位,如果委托不具备《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企业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飞行检查管理办法范文6

中国民航正是意识到改善航空安全管理的这种紧迫性和艰巨性,于世纪之交制定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规划纲要》(2001~2010年),全面、系统、科学地提出了今后10年的安全对策。

1 总体目标

十年规划要求大幅度降低事故率。在2001~2005年期间力争使运输飞行重大事故率比1990~1999年降低50%,达到每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低于0.74;在2006~2010年期间,要比1990~1999年降低80%,达到每百万飞行小时重大事故率低于0.3,即目前世界航空发达国家同等水平。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规划要求经过10年努力,中国民航逐步建立起科学、有效且能适应中国民航实际发展的,能自我评价、自我完善的航空安全管理系统。

2 具体措施

2.1 法规建设

根据中国民航的发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实施情况,研究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采用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程序,借鉴先进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民航的实际情况,制定、修订并颁布执行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中国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体系。特别是要完善运行管理规章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支线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的相关政策、法规。

建立中国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资料中心,定期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

建立实施民航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反馈意见的收集、分析系统。

加强国际交流,建立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和建议措施的跟踪、研究机制,定期出版、发行相关的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参考资料。

2.2 完善安全管理体系

明确政府和企业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民航总局立法决策,地区管理局及其地方办公室执法监察,企业对安全负责并自我监督、自我审核、自我完善、依法运行的安全管理体系。

2.2.1 政府运行监察和安全监督系统

进一步强化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安全监督职能,以法规的形式明确民航总局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以及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办公室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运行监察系统和航空安全监督系统。

1)运行监察系统

完善运行监察系统。通过立法和运行监察员的严格执法,确保各航空企业落实安全责任、规范运行。

在未来10年里,要重点建设各地方办公室,加强对民用航空相关企业运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根据中国民航地区管理局的分布、各大航空公司所在机场位置及主要国际和国内航线的布局情况,建立地区和地方办公室。地区办公室设在地区管理局所在地;地方办公室设在客货吞吐量较大的机场或重点枢纽机场。

(1)监察员配置地方办公室监察员的数量要根据驻地航空公司的运输类航空器的数量、通用类航空器的数量和机场旅客年吞吐量确定。对各运输航空公司应确定主任监察员;对规模较大的运输航空公司,还要派驻由多名各类监察员组成的运行监察办公室。

(2)航空公司运行监察。加强对航空公司运行的监察。在开展航空公司运行合格审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相应法规、程序和咨询通告,编制运行监察员手册,逐步建立运行监察系统。持续监督航空公司按经批准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运行,加强对飞机使用限制、操作程序、飞行人员技术训练标准等的监察,加强对特殊运行项目的审批政策和程序的研究。

2)航空安全监督系统

完善航空安全监督系统,组织、协调民航行业系统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航空安全工作,组织航空事故调查,收集、分析航空安全信息,航空安全指令。

(1)安全监督和评估。建立航空安全评估系统,加强安全监督、检查。通过安全信息分析、安全评估,发现安全管理的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

(2)事故调查与安全鉴定。建立事故调查专业队伍,配置现代化事故调查装备,加强调查人员培训,重视事故调查技术和安全危机管理的研究,提高事故调查水平。

建立国家航空安全鉴定实验室,配置高性能的译码设备和失效分析设备,加强飞行记录器译码能力和破损记录器的数据恢复能力,重视事故仿真和再现技术的研究。

(3)安全信息系统。未来10年里,建立一个高效、协调和可靠的安全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航空安全信息规范和信息报告程序。在强制性、自愿性和保密性的基础上,全面收集和利用安全信息资源,为民航行业的安全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和数据库,加强航空安全信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实现国际、国内的安全信息共享。

建立国家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中心,培养安全信息分析和研究人员,注重信息研究的评估,提供航空安全趋势分析报告和航空系统缺陷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机场安全监察

严格执行机场使用许可证及机场使用手册的政府审批制度,推进机场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规范机场周边地区的发展,防止因城市高层建筑和通信业的发展,影响机场的净空条件和通信要求。

建立和完善应急求援系统,加强对机场飞行区运行的适用性检查,定期对机场运行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4)通用航空管理

深入研究通用航空发展的新特点及其安全对策,完善通用航空企业的审批制度和运行管理,健全通用航空飞行的规章制度,加强通用航空器的维修管理,加强监察员对通用航空运行管理的培训,加大对通用航空的监督、检查力度。

5)空中交通服务系统

加强空中交通服务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空中交通服务运行监察系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改善航空安全的保障条件。

2.2.2 企业安全责任

安全工作的基础在企业。航空公司、机场等相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企业要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自我监督、自我审核、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批准的运行规范和运行手册运行。企业必须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职工培训教育。

2.3 航空器审定系统

完善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管理标准、规章、程序,根据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发展和引进情况,强化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加强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及机载设备的适航审查,规范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及其他管理工作。关注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采取必要措施,提高航空器固有的安全水平。

加强证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产品符合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解决与飞机、发动机设计相关的适航性问题和使用问题。

2.4 人力资源建设

为了实现安全目标,政府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应保持在年均增长10%的水平,到2010年达到1200人左右;企业也要配备充足的合格人员,满足企业安全管理需要。

2.5 安全文化建设

民航总局要组织研究和推动行业安全文化建设,企业也要建立有自身特点的企业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建设,首先要树立科学的安全管理思想,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重视“人的因素”的研究,特别是“组织和管理因素”的研究,规范人的行为准则,采取多重事故预防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安全文化建设应通过安全教育解决人的观念问题。安全教育要形成制度,使企业和个人自觉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

安全文化建设应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民航职工安全教育的同时,还要做好对社会公众的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民航安全知识和民航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使保证民航安全成为每位旅客、每个公民的自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