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复产生产方案范例6篇

复工复产生产方案

复工复产生产方案范文1

元月中旬以来,我市遭遇罕见的凝冻灾害,给我市乡镇企业造成较大损失,为切实搞好灾后重建工作,尽快帮助乡镇企业恢复正常生产,挽回灾害损失,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制定我市乡镇企业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方案。

一、受灾情况

由于灾害时间长、范围广,我市绝大部分乡镇企业在灾害期间因停电、停水、交通全部处于停产状态,其中,工矿企业、医药业导致停产,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农业产业化企业受灾严重,经核实“清镇市大发养殖有限公司”死亡小鸡9540羽,成本6.5元/羽;中、大鸡死亡14030羽,平均成本11.5元/羽;鸡苗死亡13200羽,成本4.00元/羽;伤残中、大鸡87936羽,平均成本11.5元/羽;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为1287419元。“贵州一代食品有限公司”车间给水系统和自动连续杀菌设备循环系统部分手损(损失5万元),车间厂房屋顶防水层受损7000余平方(损失23万元),保鲜水池损坏11个(损失18万元),闭路监控系统和通讯系统受损严重,损坏摄相头10个,部分线路受损(损失8万元);部分原材料、半成品冻坏,不能使用(价值41.3万元),其中蕨菜36.5吨(价值21.9万元)、洋姜42.4吨(价值6.3万元),大蒜6吨(价值3万元),鲜辣椒半成品31.4吨(价值10.048万元);基地(损失50万元以上),其中200余亩油菜绝收,250余亩绿肥死亡,250亩大蒜绝收,3个40m×7m育苗大棚垮塌,合计直接经济损失107万元。“清镇市鸿兴蛋鸡养殖场”蛋鸡冻饿死亡4820余羽(其中小鸡死亡3000羽),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其余企业也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请上级主管部门对我市乡镇企业,特别是在此次灾害中受灾严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

(二)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保障设施建设,配备一批柴油发电机,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灾后恢复生产的打算和措施

(一)为切实有效做好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特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站及有关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清镇市乡镇企业凝冻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我局企业管理科,由罗伟任办公室主任。

(二)引导受灾企业制定恢复生产工作方案,积极开展复工前各项检查,充分动员和发动职工积极开展设备维护检修,认真做好生产自救各项准备工作。

(三)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企业尽快恢复供水、供电。

(四)切实做好龙头企业的协调服务,帮助企业搞好对受灾农户的慰问、核灾补贴和灾后疫病防治,进一步增强和重建基地农户信心,积极开展自救,及时恢复生产,保证养殖产业能够持续发展。

(五)在全面掌握灾情,分析研究对策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周密制订灾后重建工作方案,科学部署灾后重建的各项工作。

(六)认真总结此次灾害经验教训,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企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应急保障措施,增强抗风险意识。

(七)帮助农业产业化企业进一步抓好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

(八)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合理积聚,加大水、电、气、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导医药企业集团化发展,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十)进一步加大对乡镇企业的协调、指导、服务工作力度,促进乡镇企业全面、快速、健康、科学发展。

(十一)抓好乡镇企业运行调度分配和统计工作。

复工复产生产方案范文2

消息称,中兴通讯将被迫对管理层、董事会席位进行重大调整,并可能支付巨额罚款。

上一轮中美谈判内容并未涉及中兴通讯。《华尔街日报》称中国外交部长王毅将于本周在华盛顿举行会议,并将继续就中兴通讯进行谈判。负责中兴通讯案的美国商务部长威尔伯-罗斯(Wilbur Ross)计划下周抵达北京。

也就是说,中兴问题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中兴命运并未最后定音。中兴通讯对《华尔街日报》的报道不予置评。

一位接近事件处理的第三方核心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就算中美两国高层最后敲定中兴事件解决方案,中兴也将经历得到通知、提出解决方案和执行这一漫长解决流程,中兴不会为一个匿名消息源给出回应。

上述核心人士称,鉴于王毅和威尔伯-罗斯的谈判并未开始,因此中兴目前不会接到任何通知。

不过《财经》记者得到的消息是,5月19日,中兴通讯生产线上的部分管理者已经收到为复工做准备的通知。

《纽约时报》5月21日的报道称,美国财长姆努钦(Steven Mnuchin)否认美国把重新考虑是否处罚中国电信公司中兴作为中美贸易谈判的一部分。姆努钦说,中兴和贸易谈判两者并非“交换条件”。

《纽约时报》报道称,姆努钦认为特朗普政府不会在中兴或贸易谈判问题上轻易“放水”。接受美国广播公司采访的特朗普首席经济顾问拉里-库德洛(Larry Kudlow)说,“就算(中兴问题的)解决方法发生了变化,也仍会非常严厉,包括大笔罚款、整改措施、新的管理层和新的董事会。我想特朗普总统正在这样做,因为他和中国聊得不错。”

但有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相关人士称,中兴董事会大概率面临整改,股权结构也有可能发生变化。

(资料来源:天眼查)

有消息人士向《财经》记者称,中兴创始人团队持有的深圳市中兴维先通有限公司在中兴通讯的股比很有可能被淡化。对此,《财经》向有关方面求证,对方未予回应。

(资料来源: 中兴通讯官网)

中兴被禁时间发生实质性积极转折点在5月13日(美国东部时间)。美国总统特朗普当天在社交平台Twitter上发文称,主席和他正在共同工作,为中兴通讯提供一条快速恢复业务的途径,否则中国会流失太多工作岗位,他已指示商务部完成这项工作。

但5月16日,特朗普又连续发推特文批评美国媒体对他决定恢复中兴业务内幕的“虚假报道”。

特朗普对中兴问题态度的反复招致美国国内一些人士的批评。

翰宇国际律师事务所(Squire Patton Boggs LLP)国际贸易联席主席弗兰克-塞莫利兹(Frank Samolis)对《财经》记者说,特朗普的行动非同寻常且很有讽刺意味——美国商务部因进行“232调查”,对进口钢征收25%的关税,对进口铝征收10%的关税,接到了大量美国公司提出解除限制的请求,让美国商务部应接不暇,大量请求被积压,但特朗普却开始介入帮助中兴通讯。特朗普政府各种小手段层出不穷,却没有任何明确的总体战略。

更有消息人士称,商谈距达成协议仍有距离。任何禁令的放宽行为都要接受美国国安部门的审查。

复工复产生产方案范文3

为切实做好xxxx年春节后复工复产申报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员工和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夯实我矿安全基础,实现xxxx年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为“零”的目标,根据《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xxxx年春节后全县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织安监管字〔xxxx〕1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共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一函〔xxxx〕3号)、《XX市安全监管局关于xxxx年非煤矿山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XX安监〔xxxx〕5号)和《XX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xxxx年春节后全县合法非煤矿山企业复产复建验收工作的通知》(织安监管字〔xxxx〕18

号)文件精神,按照《XX县小型露天矿山春节后复产复建验收表》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切实有效措施,狠抓落实,保障我矿在xxxx年春节期间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xxxx年春节后复工复产申报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顺利通过安全监管部门的验收。

二、组织领导

为认真做好节后复工复产申报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矿决定成立节后复工复产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矿节后复工复产申报工作安排部署、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长:xxx(董事长)

副组长:xxx(矿长,安全主要负责人)

xx(生产部经理)

xxx(销售部经理)

xxx(行政部经理,职卫主要负责人)

员:xxx(安全管理员)

xxx(安全管理员)

xxx(职卫管理员)

xxx(生产科科长)

xx(凿岩班组长)

xx(机电科科长)

xxx(铲车班组长)

xx(后勤科科长)

xx(办公室文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xxx、xxx、xx、xx、xx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三、时间安排

1、春节前(xxxx年xx月xx日前),要按照安监部门的要求,作出春节期间停工停产放假时间的决定,作好节日期间值班值守的安排,公示值班表,写出停工停产报告,报送县安监局备案。

2、春节期间停工停产放假(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值班人员要按照节前制定的值班表上的安排,搞好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加强检查、巡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矿区,保障信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确保春节期间矿山安全。

3、春节放假结束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要对照《XX县小型露天矿山春节后复产复建验收表》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写出复工复产申报验收材料,做好迎检验收准备工作。

四、自查内容

1、安全管理及培训情况:包括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公室、办公场所、会议室、档案室、会议桌椅、档案柜、办公电脑、打印机等和资料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标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情况:包括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建立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职业健康培训制度和计划的情况。

3、工伤保险与劳动防护情况:包括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情况:包括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有无使用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情况。

5、应急预案的情况:包括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情况;与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情况。

6、证照及图纸等管理资料的情况: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绘制采剥年末图的情况;安全设施审批手续情况。

7、现场各项安全条件:包括露天开采是否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分层开采的情况;爆破作业现场是否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情况;分台阶分层构成要素、开拓运输道路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是否设置护栏、挡车墙的情况;是否制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是否根据其可能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矿山边界是否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的情况;配电房、控制按钮操作室等重要风险点是否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风险识别和告知,且设置岗位操作规程的情况;作业场所视频监控是否运行正常的情况。

8、供配电、排水及防火系统的情况:包括供配电安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矿山是否按设计要求建立截洪或排水系统、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是否按GBJl6和国家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及消防部门的要求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的情况。

9、排土场情况:包括排土场的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及相邻阶段同时作业的超前堆置距离等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五、申报程序

(一)准备。制定内容充实、具体的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和节后复工复产申报工作方案,并分岗位、工种拟定xxxx年安全生产责任书,并逐层逐级签订。制定全年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复工复产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3天,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二)自查。认真对照《XX县小型露天矿山春节后复产复建验收表》,进行自查自改,达到有关验收标准。

复工复产生产方案范文4

一、房地产历史档案修复整理流程

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现开展的房地产历史档案修复整理工作主要按下述流程进行实施。

(1)档案的清点、交接、出库。

(2)档案的除尘:要求拆除文件上原有的钉书钉、回形针,用干净的羊毛软刷或排笔刷去档案表面的灰尘。

(3)档案的消毒杀虫:要求采用纯物理的消毒杀虫方法,不产生二次污染,不污染环境,不伤害人体、不损伤档案。

(4)档案的脱酸:要求采用纯天然产物进行脱酸,脱酸过程中不能产生化学成分的残留,不污染环境,不危害人体健康,对纸张、字迹无影响。

(5)档案的修补、托裱:存在局部残缺,有孔洞的档案,应采取补缺、接边、挖补等技术方法进行修补;对档案整体强度较差,出现霉烂、脆化、支离破碎现象的档案,必须进行整体托裱。

(6)档案的排序、编目:按照房地产历史档案整理排序规范对卷内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实体排序、编制页码。

(7)制作档案目录、卷皮和备考表。

(8)档案的整理装订。

二、房地产历史档案的数字化

(一)开展房地产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房地产历史档案因其稀缺性和珍贵性,应该进行数字化工作。开展数字化工作以后,一方面可确保数字信息的永久保存,即使在实物档案因各种意外因素不能继续保存时,也能通过其数字信息还原档案原貌;另一方面通过数字化工作,可使档案信息资源更加准确、方便、快捷地进行检索,满足社会各方面及档案编研工作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二)房地产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内容及要求

房地产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应包括对档案信息进行案卷级及文件级的著录和对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扫描。

1.著录

案卷级著录内容应包括档案类型、房屋地址、案卷号、参考案件号、房屋面积等,文件级著录内容应包括权利人、义务人、相关责任人、文件形成时间、文件类型、房屋详细地址、房地产登记类型、房屋用途等。

2.数字化扫描

(1)扫描仪:房地产历史档案扫描应采用冷光彩色平板扫描仪进行扫描,不得采用滚筒或其他高速扫描仪,以免对档案资料进行破坏。

(2)存储格式:存储格式既可采用TIFF格式,可采用JEPG格式保存。

(3)分辨率:分辨率可参考以下选择――文字和图纸不低于300dpi、照片不低于600dpi,也可根据卷内文件情况作适当调整,保证扫描后的影像清晰。

(4)图像:所有档案资料建议均采用彩色方式进行扫描;A3幅面以内的资料形成的图像文件大小原则上不低于3M;所有A0幅面以内(包括A0幅面)的档案资料要求按原幅面一次扫描完成,不允许分幅扫描再拼接图像。

(5)拼接:对于超大幅面(A0幅面以上档案文件),可选用大幅面图像扫描仪,也可以采用小幅面扫描后对图像进行拼接,但拼接后应与原件一致,以确保图像阅览的完整性。

三、成都市房地产历史档案修复、整理与数字化工作经验

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自2013年起开始实施房地产历史档案修复、整理及数字化工作以来,截至2016年6月底,已成功完成了近69万页档案(折合A4幅面95万页)的修复及数字化扫描工作、5.5万卷档案的整理装订工作和35万条档案数据的著录工作。在此项工作的调研、评审、立项、启动及具体实施过程中,为确保工作科学、顺利地开展,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主要把握了以下几方面工作重点。

(一)制定规范、专家评审

为开展好房地产历史档案修复和数字化工作,档案馆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由馆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档案保管科负责具体实施。之后,档案馆派人先后前往成都市档案馆、四川西部文献修复中心、杭州市房产档案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等全面考察调研历史档案修复及数字化工作。针对调研考察结果,结合馆内实际和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了《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历史档案整理及数字化规范》(下称《规范》),该《规范》对历史档案整理、修复、数字化、珍贵档案的甄别和保护、工作流程、成果验收、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要求。随后,档案馆邀请了成都市档案局、成都市文化局、成都市图书馆、成都市博物馆和四川大学的多位领导和专家,对《规范》内容进行评审,确保《规范》内容详实、标准合理、流程可行。《规范》的确定,为档案馆具体开展历史档案的修复、整理及数字化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外包、专业实施

因房地产历史档案的修复、整理及数字化工作对专业化要求很高,特别是档案的修复,需要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成都市房产信息档案馆选择通过招标、以服务外包的形式,具体推进此工作。为确保每年历史档案修复、整理及数字化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外包公司配置了超过20人的专业团队常驻档案馆,他们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及服务,档案馆负责根据《规范》要求进行成果审核及验收,日常工作推进顺利。此工作模式解决了档案馆自行开展此工作不专业、进展慢的问题,使档案馆工作人员能从繁复的整理、数字化日常工作中解放出来,着力参与档案的质检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细致管理、明确责权

为加强对房地产历史档案修复、整理及数字化日常工作的细致化管理,档案馆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每卷档案建立《修复日志》,《修复日志》主要通过对出、入库档案的清理和拍照,记录历史档案在档案馆和外包公司交接前后以及档案进行修复前后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内容的一致性和安全性,同时记录本卷档案的修复方案和修复后档案的质检情况;二是加强对外包公司的日常管理,档案馆制定了《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对外包场所、人员、数字加工设备、网络环境等方面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严格管理实施,同时档案馆还与外包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档案在外包服务工作中和完成服务后的档案及数据安全;三是加强成果验收,档案馆对外包公司完成修复、整理及数字化的档案实行100%的质检,之后再进行5%的抽检,如发现不合格档案或数据,由外包公司及时重新加工,如发现对档案造成损坏的,按《规范》内容进行扣罚。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对房地产历史档案修复、整理及数字化工作进行细致管理,尽量做到万无一失。

(四)加强历史档案信息管理

复工复产生产方案范文5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的领导,成立区停产整顿煤矿复产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调度。办公室下设验收工作组,成员由区安监局、区工经局抽派人员及聘请煤矿、救援大队等相关专家组成。

二、申请整改及验收程序

(一)煤矿申请整改工作流程:由煤矿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开展自查,根据自查情况编制整改方案(附相关资料)并提出书面整改申请,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送验收工作组审查,由验收工作组审查合格签署意见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批复。

(二)煤矿复查验收工作流程:由煤矿整改自查合格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验收工作组,由验收工作组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由专家组提出整改意见后,由镇政府督促落实;验收合格的,由验收组签署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安委会行文批复。

三、煤矿隐患自查基本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市区安委会预防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实施方案》等相关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隐患自查。

(二)今年以来各级各部门历次检查未能整改完毕的隐患,整改方案必须做到整改措施、时限、责任、资金和预案“五到位”。

四、批准整改的前置条件

(一)建设矿井必须具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已批复的《开采设计方案》、《安全专篇》(报整改方案时附以上资料复印件1份)。

(二)生产矿井必须有《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报整改方案时附以上资料复印件1份)。

(三)煤矿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防突、瓦斯防治、防治水、顶板管理等),配齐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足瓦检员、安检员、爆破员、绞车司机、电机车司机、把钩工、电钳工、监测工等特殊工种人员(报整改方案时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文件和有关人员资格证件复印1份)。

(四)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经区工业经济局组织考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参考人员必须带企业聘书)。考试主要内容为:《国务院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煤矿安全管理基本常识。

(五)煤矿必须针对生产建设计划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按规定签定救护协议和办理工伤保险,按设计和现场井巷实际情况绘制矿用“三图”等安全管理图纸(报整改方案时附以上资料复印件1份)。

(六)煤矿矿端安全监控系统和远程联网必须正常运行,按规定配备自救器、报警仪、瓦检仪、风表并校检有效(报整改方案时附配备情况和校检情况表);组织在岗职工培训不少于40小时,并经镇人民政府考试合格(报整改方案时附培训名单和考试成绩统计表)。

五、复产验收标准

(一)各种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资料完备,档案管理规范;“五职”矿长配齐且稳定任职,特种作业人员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单项(单位)工程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各类规章制度齐全,按采掘布置编制有针对性的规程措施。安全监控系统满足生产建设需要,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上墙公示整改,完善隐患整治登记、销号台帐。

(二)建设矿井严格按相关部门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矿井建设,无擅自布置井巷工程,生产矿井有采掘作业计划并按计划布置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

(三)严格按国家发改委等四委(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建设矿井安全管理,严禁违规施工开拓、准备、回采巷道工程。

(四)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掘进工作面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能自动切换(未形成双回路电源的建设矿井,必须保证安设双风机)。

(五)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建设完善并正常使用瓦斯抽放系统等有关安全实施设备,编制瓦斯地质图(未完成的必须提供协议和工作计划)。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按突出管理的矿井,必须按要求编制《瓦斯抽放设计》和《防突专项设计》,完善井下压风自救避难系统,至少有1台防突钻机和1台防突检测参数仪,切实按照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开展矿井防突工作。高瓦斯矿井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瓦斯抽放系统,所有矿井在石门揭煤和构造带进行采掘作业必须采取防突特殊措施。

(六)运输系统必须按《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的轨型进行铺轨、设阻车器、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提升装置必须符合规定。

(七)供电系统中所有电气设备与电缆必须符合《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专篇》要求,管线悬挂规范、设备上架、挂牌管理,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气设备和生产工艺。

(八)每个矿井必须配备2台以上探放水设备,水害严重矿井进行水文物探工作(未完成的必须提供协议和工作计划),完善矿井水害调查报告;编制完善探放水设计、方案、措施。

(九)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支护到位,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要求安设使用超前支护,井下无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裸巷和空顶。

(十)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矿井必须按工程进度及时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其中紧急避险系统限期3年之内完成,井下人员定位系统按照规定时限安装。

(十一)及时上报每季度“三图”、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总结、生产情况报表、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建设进度报表、瓦斯治理工作总结等有关安全管理资料。

(十二)完成《省安委办关于明确煤矿停产整顿整改方案主要内容的通知》规定的整改内容和其他需要达到的安全生产条件,同时必须满足《市煤矿停产停建整顿复工复产验收标准(试行)》的标准条件。

六、工作要求

(一)各涉煤镇人民政府、区验收工作组、各煤矿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复产(建)验收工作,严格程序和标准,未达到条件的坚决不允许恢复整改或批准复产。煤矿整改方案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牵头组织相关管理和技术人员集体会审并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必须结合各煤矿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绝不能敷衍了事,在审查和验收过程中走过场。区验收工作组要严格标准深入煤矿现场组织验收,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煤矿整改到位。

复工复产生产方案范文6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除条例第六条规定外,开展土地复垦调查评价、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确定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质量控制、进行土地复垦评价等活动,也应当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土地管理行业标准。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和造价等标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复垦信息管理系统,利用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对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损毁、土地复垦等数据信息。

第二章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申请或者采矿权申请手续时,依据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随有关报批材料报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具体承担相应建设用地审查和采矿权审批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补充编制工作,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八条 土地复垦方案分为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以及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采矿项目,应当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其他项目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第九条 生产建设周期长、需要分阶段实施土地复垦的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应当包含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跨县(市、区)域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中附具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和以县(市、区)为单位的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位置、主要措施、投资概算、工程规划设计等。

第十条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根据论证所需专业知识结构,从土地复垦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专家与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申请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也可以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专家回避。

土地复垦方案申请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查询专家意见。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供查询结果。

第十一条 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

(一)土地利用现状明确;

(二)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科学;

(三)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可行;

(四)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使用计划清晰并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

(五)土地复垦计划安排科学、保障措施可行;

(六)土地复垦方案已经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 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应当包含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土地复垦方案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土地复垦义务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或者采矿审批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因生产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规模等发生变化,或者采矿项目发生扩大变更矿区范围等重大内容变化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进行修改,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补充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复垦方案的,依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将土地复垦方案和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一并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要求,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遵循土地复垦义务人所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明确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和使用的时间、数额、程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

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土地复垦方案后,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不足的,应当在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一个月内补齐差额费用。

第十九条 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实行一次性预存和分期预存两种方式。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项目,应当一次性全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生产建设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项目,可以分期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但第一次预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土地复垦费用总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余额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计划预存,在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前一年预存完毕。

第二十条 条例实施前,采矿生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中已经包含了土地复垦费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向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属实的,可以不再预存相应数额的土地复垦费用。

第二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工作计划和土地复垦费用使用计划,向损毁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

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从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费用,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每年4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土地损毁情况,包括土地损毁方式、地类、位置、权属、面积、程度等;

(二)年度土地复垦费用预存、使用和管理等情况;

(三)年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包括复垦地类、位置、面积、权属、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等;

(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年度报告内容。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告事项履行情况的监督核实,并可以根据情况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年度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按照规定使用土地复垦费用的,可以按照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约定依法追究土地复垦义务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遵循保护、预防和控制为主,生产建设与复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对可能被损毁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应当进行表土剥离,分层存放,分层回填,优先用于复垦土地的土壤改良。表土剥离厚度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表土剥离应当在生产工艺和施工建设前进行或者同步进行;

(二)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采石,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应当合理确定取土的位置、范围、深度和堆放的位置、高度等;

(三)地下采矿或者疏干抽排地下水等施工,对易造成地面塌陷或者地面沉降等特殊地段应当采取充填、设置保护支柱等工程技术方法以及限制、禁止开采地下水等措施;

(四)禁止不按照规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灰、废油等。

第二十五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对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规模、程度和复垦过程中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土地复垦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并对验收合格后的复垦土地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二十六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法转让采矿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但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完成的除外。

原土地复垦义务人已经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以及未履行完成的土地复垦义务,由原土地复垦义务人与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

新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重新与损毁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银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第三章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

第二十七条 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损毁土地现状调查,包括地类、位置、面积、权属、损毁类型、损毁特征、损毁原因、损毁时间、污染情况、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

(二)损毁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包括损毁程度、复垦潜力、利用方向及生态环境影响等;

(三)土地复垦效益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生态等效益。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认定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

(一)土地复垦义务人灭失的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二)《土地复垦规定》实施以前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

第二十九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遗留损毁土地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复垦义务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土地复垦义务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做出的认定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责令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复垦潜力分析;

(二)土地复垦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计划安排;

(三)土地复垦重点区域和复垦土地利用方向;

(四)土地复垦项目的划定,复垦土地的利用布局和工程布局;

(五)土地复垦资金的测算,资金筹措方式和资金安排;

(六)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等效益;

(七)土地复垦的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分年度、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第三十二条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复垦资金来源包括下列资金:

(一)土地复垦费;

(二)耕地开垦费;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

(六)其他可以用于土地复垦的资金。

第四章 土地复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当组织自查,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

(二)规划设计执行报告;

(三)质量评估报告;

(四)检测等其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生产建设周期五年以上的项目,土地复垦义务人可以分阶段提出验收申请,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行分级验收。

阶段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体验收由审查通过土地复垦方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五条 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织邀请有关专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阶段土地复垦计划,对下列内容进行验收:

(一)土地复垦计划目标与任务完成情况;

(二)规划设计执行情况;

(三)复垦工程质量和耕地质量等级;

(四)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五)工程管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 土地复垦阶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形成初步验收结果后,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项目所在地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相关土地权利人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核查,形成核查结论反馈相关土地权利人。异议情况属实的,还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条 土地复垦工程经阶段验收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的,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具阶段或者总体验收合格确认书。验收合格确认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土地复垦工程概况;

(二)损毁土地情况;

(三)土地复垦完成情况;

(四)土地复垦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处理意见;

(五)验收结论。

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复垦的项目竣工后,依照本条规定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者社会投资进行复垦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土地复垦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复垦恢复为原用途的,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凭验收合格确认书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意见的申请。

经审核属实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意见。土地复垦义务人凭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退还耕地占用税手续。

第四十二条 由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的,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外,对属于将非耕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指标。

第四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经验收合格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作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补充耕地指标。但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复垦的耕地除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复垦后应当交给农民集体使用。

第六章 土地复垦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就土地复垦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土地复垦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被检查当事人停止违反条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及时向社会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复垦项目安排计划以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结果、土地复垦工程验收结果等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土资源主干网等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工作开展情况等逐级上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落实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情况、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土地复垦效果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复垦档案实行专门管理,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验收有关材料和土地复垦项目计划书、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等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档案存储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复垦后的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土地复垦费用支取通知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退还耕地占用税的意见的;

(三)其他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