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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1
一、健全机制,加大管护力度
年1月,上任后,在调研中发现,农场的林业生产工作多年以来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局面,他首先提出了“植树造林,绿化家园”的口号,并多次在经理办公会和全场生产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绿化造林的重要性,督促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场林业发展规划》和《林业管理办法》,按照《林业管理办法》明确基层各单位的管护责任,与各单位签定《管护责任状》,每年投入4.2万元为各单位安排了专职护林员,同时各单位领导又与护林员签定《森林管护合同》。由于制度健全,责任到人,近年来未发生偷伐、盗伐林木现象,使林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二、加大投入,提高森林覆盖率
为了鼓励和提倡职工个人进行荒山荒地造林,在《农场林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实施荒山造林农场不收取土地使用费,造林费用由职工个人自理,承包期30年,经营原则“''''谁栽树、谁拥有、谁管护、谁受益,''''采伐时林木收益职工个人与农场实行8:2分成”。由于办法切合实际,得到职工群众的一致欢迎,既有利于提高职工个人荒山造林的积极性,又提高了职工个人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改善了生态环境,提高了森林覆盖率。近三年来,农场为职工个人造林投入资金10余万元,实施荒山造林547.05亩,植树50000余株。森林覆盖率由原来的12.8%,提高到现在的15%,造林成活率达到93%以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三、科学规划,场区绿化显著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提高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存环境,已成为新农村场区建设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了建造一个绿化、美化、香化的场区环境,同志针对绿地少、树种单一的状况,在制定“十一五”林业规划时,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实行“点线面”相结合,提出了场区绿化整体设想,即“场区逐步形成以街头绿色景观为点,道路两侧绿化带为线,居民小区庭院式,广场式为面的绿化格局。在绿化布局上,注重乔灌木,花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模式。突出“林荫型”绿化主体为特色,给人以主体感,空间感,层次分明的感受。年为改善场区绿化美化状况,投入资金3万余元,栽植各种绿化树木15000株,建绿化带2处,庭院式、广场式景区4处,达到了绿化结构的创新和人居环境的更加合理,美观与和谐,取得了明显成效。
四、强化管理,退耕还林成果突出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2
为进一步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和规范征占用管理、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执法检查专项行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2010-2012年期间林地征占用审核审批和档案管理情况。
(2)《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省林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章规定落实执行情况。
(3)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实施情况。
(4)整顿规范征占用林地秩序工作情况。
(5)征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占一补一”实施情况。
(6)对工程建设项目随意占用林地,圈而不建浪费林地,未批先占、少批多占、批东占西、化整为零审核审批林地等非法乱占滥用林地,采矿采石、挖山取土、堆放废弃物等违法侵占林地、改变用途或毁坏林地的行为执法打击情况。
二、时间步骤
(一)开展自查(2013年2月20日-2013年4月20日):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林地管理情况,按照检查内容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市林业局林政处。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强整改并进一步规范,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组织森林公安、林业执法机构依法立案查处。
(二)组织检查(2013年4月21日-2013年5月2日):市局将组织林政处、审批处、森林公安、林业执法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根据各县(市、区)的自查情况开展检查。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将依据检查情况,对发现问题整改和违法案件处理的情况予以督办,督促及时整改和依法办理。
三、行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林地是重要的森林资源,是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是深入实施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把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检查专项行动作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作为加快城乡绿化、建设美丽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林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我市森林覆盖率在全国省会城市继续保持领先地位。
(二)加强领导。市局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林政处、审批处、森林公安、林业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挂靠林政处,负责组织开展征占用林地检查专项行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抓紧开展自查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组织林政、资源、林业规划、森林公安、林业执法和乡镇林业站等部门人员参加,落实任务、明确分工,按时完成检查行动的任务,认真汇总、及时上报自查情况,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取得重视和支持,以加强征占用林地依法管理、保护林地依法落实。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3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推开。2009年,首次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召开,掀起了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新热潮。目前,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15.14亿亩,占集体林地的59.4%,发证面积11.36亿亩,占已确权面积的75%。
贾治邦指出,林地承包到户后,农民真正成为山林的主人。由于农民对林木拥有了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原来的集体林由“我们的”变成了“我的”,过去担心的乱砍滥伐的情况不但没有发生,反而出现了全家护林、合作护林、精心护林的可喜局面。
农民通过精心经营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和森林旅游,收入大幅度增加。浙江省安吉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万多元,其中仅竹产业一项农民人均收入就达到6500多元。甘肃省合水县农民胡振东2009年上半年在林下养鸡4万多只,产出已达到120多万元。云南省大理州漾濞县通过发展核桃产业,收入在1万~5万元的农户达1.2万户,山区农民收入首次超过了平原坝区的农民收入。
同时,贾治邦指出,2009年中央林业投入达到691.7亿元,增幅13.9%,创历史新高,强林惠林政策实现重大突破。
一是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进一步完善。森林经营首次列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安排5亿元在11个省区和大兴安岭林区进行500万亩中幼林抚育补贴试点。林木良种补贴开始试点。林业机具纳入补贴范围。生态效益补偿标准提高,与财政部联合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制定了《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将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由每年每亩5元提高到10元,广东、福建、江苏、湖北、北京等省市将公益林补偿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亩15~60元。造林补助标准从每亩100元提高到每亩200元。
二是林业金融政策实现重大突破。森林保险开始试点,投保面积2.7亿亩,保险金额1141亿元。林权抵押贷款规模扩大,林权抵押面积5430万亩,获得贷款217亿元。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完善,各金融机构林业贷款规模达到240亿元,落实林业贴息贷款160亿元、中央财政贴息资金6.5亿元。
三是林业税费政策得到重大调整。颁布了新的《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林业部门过去从育林基金中列支的经费,明确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延续了以林区“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林业工程;技术;管理
中图分类号:S7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533177
1 林业工程技术发展意义
1.1 贯彻实施以林养林的方式,为林业经济发展创造效益
以林养林的发展方式有着多样化,可以通过经济林果养林,可以通过林木加工养林,还可以种植苗木养林这些都是经过实践不断总结出来的。种植户可以通过林果结合、林菜结合、林禽结合等以林养林方式来增加收入,提高经济效益。通过林业发展取得的一系列成绩也充分的说明了办法的可行。
1.2 引入先进品种,提高林业发展速度
推进林业发展需要利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办法,借鉴国外的发展成果和先进的技术,要发展以林为主,林农结合的经营方式,推广具有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农作物或者林业树种。发展乔灌混交、林药间作、林草间作的生态种植模式,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创造更多的就业和提高收入水平的机会,创建社会、生态、经济效益多方共赢的全新发展模式,最终达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总效益双收的局面。
1.3 全面负责林业工程的实施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国家林业部门对林业工程的建设具有监督管理的权利和职责。林业部门受国务院委托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林业工程实施相关法规、原则、办法、政策、规程等对新建或者在建林业项目实施监督、指导、检查、调控、协调等工作,但施工交由地方全面负责。当林业部门在根据相应的法规和行业准则对林业工程施工中的资金、工程质量、数量进行检查、审核过程中发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纠正并总结经验教训并推广到其他项目中,保证林业工程项目顺利的进行。地方作为林业工程的主要施工方对林业工程的建设负全部责任。因为施工中的各项组织工作、实施的规划、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等都由地方执行。所以地方工作的态度以及方式和方法会对工程施工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2 林业工程技术的管理
发展林业工程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使生态环境得到保护、使持续恶化的生态环境得到遏制,保护物种存活的多样性,确保林业产品的产出速度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引进先进品种进行种植,根据地理及用途重新划分天然林和用材林,更好地保护天然林资源并且充分利用用材林,对森林资源的利用方向进行优化整合以达到保护和培育林业资源的目的。实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坡耕地退耕还林、根据地理条件选取适当的树种在合适的地域种植,使被破坏的森林生态系统和遭到破坏的植被得到回复,并且利用法律手段对毁林开荒的行为进行制裁,建设重点保护工程。虽然我国林业资源很丰富也在不断地发展林业建设,但我国对林业资源的需求也非常大,所以要建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基地,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林业资源,这样就可以减少自然资源的破坏实现可持续发展。
3 林业工程具体管理工作
3.1 建章立制
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为了使林业项目发展更加健康,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其中有林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林业项目管理办法等,促使林业工程项目资金管理规章制度更加的完善。在林业项目建设过程中通过对项目进行全程的跟踪,z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政府部门通过利用林业工程监督、检查和决策权力使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更加规范化,实现各方的相互牵制、相互配合达到建设高品质林业工程的目的。
3.2 实行项目责任制
确立项目行政领导责任制,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任命项目总负责人,明确各专业相关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在项目开始之前是十分必要的。项目责任法人在林业项目中是不可或缺的,在项目前期进行项目项目策划和资金筹措,在中期对施工进行管理、在后期进行债务偿还和资产增值,对整个项目起到全面负责的作用。
3.3 实行招投标制度
为了使我国林业工程项目管理更加现代化、规范化可以根据我国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程建设前进行招投标管理。由于优秀的总包单位对于林业工程项目的管理更有经验,更能将各生产要素完美配置,可以降低费用成本,将总造价降到最低。所以在工程开始前要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管理机制,对投标单位执行优胜劣汰的原则,这样才能吸引有实力的施工队伍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4 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想要保证林业工程的健康发展就必须摒弃传统的方式,加快林业技术和勘探技术发展的步伐,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适应当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不断发现新林地,使林区居民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实现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5
福建省林地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林业采育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林业单位经营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林地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中的违法行为,任何里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五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林权登记与发证
第六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权登记的具体工作。林权登记按照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执行。林权依法登记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
第七条 国有林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地已经属于村集体所有的、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乡(镇)集体所有的,应将林地所有权分别确定给以上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林权的设立、变更、转让、灭失,自依法登记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九条 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依法享有相关权利的法律凭证。新发、换发的林权证应使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权证记载的事项应与登记台帐记载的事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台帐为准。
第十条 因转让、互换、入股、赠与、分割、合并等取得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林权变更登记。
第十条 林地全部或部分灭失,致使林地使用权不能实现的,或放弃林地使用权以及经营的期限届满的,应办理林权注销登记,受理登记的机关应收回或注销林权证。
第十二条 林木、林地作为抵押物时,当事人应持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林权证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
第十三条 林权权利人应当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六、七、八条规定的义务协助登记机关进行林权登记。
林权权利人有权查阅、抄录、复印与自己有关的林权登记台帐记载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 林权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林地权属登记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查实,登记事项确有错误的,登记发证机关应予更正。
第十五条 林权发生争议的,根据《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当事人认为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其依法取得林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章 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林地,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建立林地总量控制制度,采取措施遏制林地面积逆转。
第十八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筑坟以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禁止在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闽江、汀江、九龙江、晋江、赛江、木兰溪和铁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以及城镇周围一重山占用、征用林地露天采矿、筑坟等。
第二十条 确因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一补一的调整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签订新的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二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非永久性没施、采石,采矿,采砂、采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和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木、林地。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改变林地用途的,林权单位有权抵制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举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和《福建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执行。
第四章 占用征用林地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当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分别向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省属国有林场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林业主营部门提出申请;
(二)自然保护区向其所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申请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林地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票据复印件;
(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和安置补助费的协议或付款凭证复印件;
(六)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申请临时占用林地的,应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安置补助费除外),还应提交用地单位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临时用地期满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合同或缴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合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需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一个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或总体设计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化整为零。
建设项目工程量大、施工期长,进行分期分段建设的,必须提供分期分段建设的立项批准文件或项目分期分段初步设计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由用地单位或个人委托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事务所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主要包括用地单位或个人名称、项目建设目的、占地总面积、林地面积;
(二)被占用征用林地区域概况:以行政村或乡镇为单位。主要包括面积、人口、经济等社会基本情况,林地总面积、有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森林资源状况。
(三)被占用征用林地所处的位置和地貌情况:上要包括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林地位置、权属、总面积、分地类或林种面积,树种,蓄积或株数,保护树种的情况,按照规定标准计算的各项补偿费用;
(四)对森林生态效益影响的评价,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
(五)使用林地是否可行的结论。
第五章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两级审核制度,经审核同意的,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第三十二条 为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生产生活需要,除防扩林、特种用途林和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的林地外,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代审核。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的,按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权限采用文件审批。
第三十四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没施需要占用林地的,按下列规定的权限采用文件审批:
(一)凡需要占用生态公益林(《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省属国有林场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交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林权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采伐林木,不得占用或征用林地。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急需占用或征用的,可先审核同意。但应将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劲费上缴争议双方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工作机构,待争议解决后,归还林地、林木所有单位。
第三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用地单位送审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用地单位,并限期补齐。
送审材料齐全的,应派出不少于两名林地管理人员或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会同用地和被用地等单位,对拟用林地范围进行现场查验,并对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内容进行核实。
第三十七条 使用林地现场查验包括下列内容:
()面积核查采用的方法(实测、勾绘);
(二)核对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情况;
(三)调查被占用、征用林地的基本情况:
1.面积、地类、林种、亚林种;
2.林班、小班应按林权证记载和最新森林资源档案记载对应填写;
3.是否涉及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生态公益林林地以及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林地等。
(四)标有四至位置的林业基本图和林权图复印件;
(五)查验人签名和查验单位盖章。
第三十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初步审查同意后,应制定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
异地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植树造林的规划设计单位名称(盖章)、造林前的地类、造林时间、地点(林班和小班)、面积、树种、方式、密度以及资金的安排计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后,经审核,对符合用地规定且材料齐全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或者审批;需要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也应当在15小工作日内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
对不符合用地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还用地单位或下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
第四十条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在批准时应同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予以批准占用林地的,应在收到报备之日起30日内通知其撤销或直接下文撤销。
第四十一条 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占用地审核和审批管理档案。
第六章 补偿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必须依法分别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四十四条 林地、林木补偿费的标准,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照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经济林地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他林地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林业厅闽价[1993]费字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是法定收费项目,法律、法规均无规定减或免的审批机关和审批权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减免。在国家统一标准下达之前,暂按每平方米一元收取。工程建设占用、征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收取。
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属于设区市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分别由其审批的林业主管部门收取。
第四十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省属国有林场在经营区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其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大部分返还各有关国有林场安排植树造林。
第四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保证金,在用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已经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应退还保证金;逾期未恢复的,由收取保证金的林业主管部门用预缴的保证金代为恢复。
第七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占用、征用林地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实行分级负责、逐级检查制度,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门实施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占用、征用林地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1.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执行情况;2.占用、征用林地的起数和面积审核率;3.违法占用(含未批占用和少批多占)林地及查处的情况;4.违法批准占用、征用(未按规定和越权审核或审批)及查处的情况;5.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使用和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第五十条 建立违法占用林地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对下列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应于了解情况之时起24小时内将案况、初步调查情况和进一步查处的意见报告省林业主管部门:
(一)违法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
(二)违法占用除生态公益林以外20亩(1.33公顷)以上林地的;
第五十一条 代审核审批的设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除按月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报送审核审批台帐外,各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还应按季度将本单位及本市各县、市、区已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存根联及相应的申报材料和审核同意书输入软盘汇总上报省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福建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审批的占用征用林地文件无效:
(一)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
(二)超越职权审核审批的;
(三)化整为零审核审批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
(五)不按法定程序或非法定形式审核审批的。
第五十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违规行使占用征用林地代行审核权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视情收回代行的审核审批权,情节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规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或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者直接绐予行政处罚,并相应追究有关林业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干预或改动占用、征用林地管理有关统计报表数据的,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要人员和其他直挂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林地保护管理人员在审核审批、现场查验以及调查设计人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送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或不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部门负责人的有关指示、批复或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并报送有关法律法规条文,或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盲目执行造成林地资源破坏的,迫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同时追究做出违法的指示、批复或决定的有关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至第六十条规定的情形,涉嫌犯罪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林业主管部门此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林地的基本介绍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盖的土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防护林等各种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占用的土地。中国宜林地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25%以上。1994年底我国森林覆盖率为13.9%。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林地所作的解释是: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按土地利用类型划分,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绿化用地,以及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的护路、护草林。
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 迹地和苗圃6个二级地类。
我国有林地资源全省5606000公顷有林地中,乔木林5494321公顷,占98.01%;竹林111679公顷,占1.99%。
(一)乔木林资源
全省乔木林中,纯林面积4336366公顷、蓄积247251819立方米,混交林面积1157955公顷、蓄积55297201立方米
乔木林按龄组划分:幼龄林2832166.5公顷、蓄积93553124立方米,分别占51.55%、30.92%;中龄林1917256.7公顷、蓄积139713644立方米,分别占34.90%、46.18%;近熟林496012.4公顷、蓄积48065598立方米,分别占9.03%、15.89%;成熟林215778.6公顷、蓄积17117855立方米,分别占3.93%、5.66%;过熟林32783.9公顷、蓄积4098800.2立方米,分别占0.60%、1.35%。
全省乔木林中,马尾松1480842.3公顷、蓄积109223134立方米,分别占26.95%、36.1%;杉木1065212.2公顷、蓄积84153629立方米,分别占19.39%、27.81%;阔叶类树种(包括栎类、桦类、杨树、阔叶混、其他软阔类、其他硬阔类、乔木经济林树种等)2343299公顷、蓄积87650050立方米,分别占42.65%、28.97%;其他树种604968.6公顷、蓄积21522209立方米,分别占11.1%、7.11%。
全省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量为57.54立方米/公顷,其中:乔木纯林为60.29立方米/公顷,乔木混交林为48.06立方米/公顷。
乔木林中低郁闭度等级的占19.96%,中郁闭度等级的占54.80%,高郁闭度等级的占25.24%。平均郁闭度为0.58,郁闭度以中为主。
林业规划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贫困林场是指亏损或微利、年人均收于当地农民平均水平,基础设施薄弱,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差,生态公益林比重大国有林场。
第三条林场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利用林场或当地资源发展生产。补助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础设施建设:用于修建断头路、林场和职工危旧房改造、解决饮水安全、通电通话、电视接收设施等。
(二)生产发展: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森林旅游业、低产林改造、林产品加工业及林副产品开发等。
(三)科技推广及培训:用于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职工技能培训。
第四条林场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机构、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经营性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
(五)大中型基建项目;
(六)小轿车、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七)其他与本办法第三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五条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科学论证的原则编制全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
第六条林场扶贫资金实行省级项目管理。贫困林场申请林场扶贫资金补助,需编制项目文本一式四份,向主管县(市、区)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将项目文本一式三份汇总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扶贫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好的项目优先。
(二)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优先。
(三)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极差的贫困林场优先。
(四)生态建设任务大的贫困林场优先。
第八条根据全省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开发规划的年度贫困林场扶贫重点和中央财政补助的林场扶贫资金额度,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审确定年度林场扶贫资金项目及补助金额。
第九条林场扶贫资金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下拨。年度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下达到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并抄送省林业厅、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财政局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下达到县(市、区)财政局,并抄送县(市、区)林业局,县(市、区)财政局收到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条林场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凡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林场扶贫资金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实际需要,在林场扶贫资金总额中按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统筹用于贫困林场项目的编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估论证、检查验收、信息公开等方面支出。设区市及县(市、区)林业、财政部门和贫困林场不得再从林场扶贫资金中提取有关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年度林场扶贫资金下达县(市、区)财政局应先预付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给项目实施单位作为启动资金。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管理。国有林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有条件的实行监理制。项目单位的主管林业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项目预算明细、施工组织管理、招标等方面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实施的林场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一)检查验收程序:由各项目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局和财政局对实施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上报省林业厅和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组织对项目施工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检。
(二)检查验收主要内容:
1、项目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是否达到予期目标、项目完成后的监管和保障措施等。
2、资金使用情况。包括:项目总投资(国家投资、地方配套及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项目实施支付资金明细及节余资金;是否按规定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截留、挪用和滥支乱用的现象。
3、项目的效绩评估。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安置职工就业等。
第十六条县(市、区)林业局商财政局同意后将上一个年度的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于当年的2月5日前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商财政局同意后,于2月15日前上报到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汇总商财政厅同意后将全省林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于2月底前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十七条对截留、挪用、骗取林场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