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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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范文1

近年来,由于建筑产品的特殊性和住房的商品化,住房的质量问题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2015受理的质量投诉来看,住房质量投诉约占了建筑质量的60-70%,居投诉榜首。

1 当前我区工程质量投诉情况

根据2015年的统计,我们发现:

(1)从结构工程质量上来看,辖区内的质量投诉主要涉及住宅工程,公建建筑及厂矿建筑基本没有;

(2)辖区内工程质量投诉主要集中在房屋使用功能方面,主体结构方面的质量投诉基本没有;

(3)辖区内质量投诉时间阶段性涌现,投诉住宅工程出现的裂缝、阴阳角不顺直占了51%;投诉渗漏(长毛)、乳胶漆脱落占了63%,新建住宅小区交房前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诉呈现井喷式发展;

(4)2013以来,辖区内住宅项目中,续建项目质量投诉量较新开发项目,质量投诉呈下降趋势。

2 质量投诉受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1 投诉人建筑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缺乏

首先,由于部分投诉人建筑工程方面的知识缺乏,将一些一般的问题当作相当严重问题,投诉人想当然的认为,住宅工程必须是一件完美无缺的建筑产品,不能存在任何质量问题,一旦发现轻微质量问题就向相关单位索要较大数额经济索赔。例如涉及混凝土裂缝的质量投诉,目前工程中绝大多数裂缝都是对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并无显著影响的非受力间接裂缝,裂缝仅是混凝土结构的常见一般问题,应通过观察和分析来客观对待,混凝土结构裂缝本身并不是一个严重的技术问题,此外也包含了许多非技术的人为因素的影响。因此除了需从技术层面改进外,还需通过宣传、舆论等加以正面引导,缓和矛盾。

其次,部分投诉人对工程质量保修期不了解,不在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问题一味地要求处理。通常而言,对保修期以外的问题,受理人一般会建议投诉人通过其它途径解决,并向投诉人介绍政策法规,而有些投诉人将受理人的耐心解释当作受理人在推脱责任、不作为。

再者,部分投诉人对质量投诉受理部门的权限不了解,提出了超出职责权限范围的要求,如要求经济赔偿、调房、换房等,否则就认为受理人(部门)不作为。

2.2 部分开发商对质量投诉受理人的协调处理不积极配合

个别开发商态度蛮横,推诿扯皮,对于业主投诉不理不睬,还有少部分开发商口头答应很好,但是一直不予进行维修作业,给投诉者的维权增加了难度。正式因为这种诚信的缺失,使得开发商的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甚至有些开发商绞尽脑汁把问题一拖再拖,直至拖至超出保修期,让购房的业主处于极其不利的状况,此外,业主投诉后,开发商面对质量受理单位的协调,也表现的不够积极,尽力想摆脱责任。虽然有的开发商同意承担维修义务,但维修后的结果不尽人意,使投诉人和投诉受理人都处于两难境地。

2.3 相应地法律法规不完善,使质量投诉处理处于模糊状态

《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很明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中并没有明确投诉受理机构的权限,这样一来,"督促"就成了受理机构常用的方式方法。

3 解决的具体措施

(1)受理单位要结合当地的实际工作,制定出可操作的细则,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所颁布的相关法规,是各地进行投诉处理的总则,因为这并非实施细则,所以对于具体的执行单位来讲,实际操作起来就非常困难,基于此,相应的部门要求依据上级的规定,因地制宜,研究制定程序简易、有一定的针对性、且操作起来有一定的操作性的细则,根据这些细则来进一步明确受理单位的职责与权限、受理的具体范围、程序、主要途径等,同时还要明确受理单位无权裁定双方的经济纠纷等;

(2)住建部及相关单位,对受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缺失,要尽快出台配套措施以及具体的司法解释,便于各地工程质量受理单位更好的执行,同时也应该明确受理单位的职权,避免出现执行时的尴尬局面;

(3)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能够知法、懂法,而且能利用法律武器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同时,相应地主管部门需积极主动的与公众媒体沟通,充分利用传媒力量,就典型案例进行宣教,以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

(4)适当补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工作人员,加大对质量投诉受理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质量投诉受理工作效率和水平,尽快适应住房商品化的需要;

经济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房地产;工程项目;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工程造价包括了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发包和承包双方在协议中确定承包范围以及合同价款。但是建筑工程具有周期长和工程量大的特点,受工程所处位置,气候、环境、市场变化和工期的影响,增加合同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对工程总造价的变化增加了不确定因素。因此,从源头做起,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势在必行。

一、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概述

1、合同文件。合同是房地产项目甲乙双方合作的基础和依据,合同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建设的始终。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是发承包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签订的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划分的文件,合同文件包括了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还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协议书、技术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施工合同是合同管理的核心,施工合同包括了工程施工范围、工程数量、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方式、计价方式以及变更价款的约定、索赔以及风险责任等,只有科学合理的确定各项条款,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房地产项目工程造价才能真正的得到控制。

2、合同管理。合同管理贯穿工程施工的始终,合同管理包括三个阶段,即合同管理前期、合同管理中期以及合同管理后期。首先,合同管理前期主要是合同招标投标阶段的合同管理,承包商和业主在意思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确定合同价款、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工期质量要求、合同交底以及奖罚条款。其次,合同管理中期主要是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该阶段包括了工程计量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价款支付管理以及索赔管理。再次,合同管理后期,该阶段主要是工程验收阶段的合同管理,业主要督促施工单位检查清理竣工图、招投标文件、结算书以及合同书,确定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在符合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基础上支付工程价款。因此,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动态性的和系统性的。

二、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与工程造价控制的关系

1、合同管理贯穿房地产项目造价控制的全过程。如上所述,工程合同管理是全过程的和动态的,工程合同管理包括了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工程竣工阶段的合同管理,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了工程造价控制的整个过程。首先,在施工准备阶段,要首先根据的订立物资采购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关于预付款支付的相应条款,向施工物资供应单位支付的预付款,施工单位则要及时进行施工图纸审查工作。其次,施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主要阶段,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材料进场验收和现场签证变更管理,控制造价变动,在此基础上及时给施工单位进行价款支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此外,在工程验收合格之后,及时依据和同条款督促并严格整理各项工程技术资料和经济资料,严格竣工图纸审查手续,确保图实相符。通过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控制,把控好结算审计这一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环节。

2、合同权责约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合同规定了承发包双方以及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发包商要在合同的基础上委托造价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明确权责是实施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只有通过明确权责管理工程师才能有效地实施管理。此外,在合同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的时候,现场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作为第一责任人,他们出具的原始凭证等也是解决双方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违背合同约定的一方要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使受害方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

3、工程结算方式对造价的影响。在房地产项目施工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是目前常用的计价模式,计价模式包括了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两种方式。固定总价合同要以施工图纸为基础进行价格计算,承发包双方就工程项目协议工程固定总价,只有在施工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合同总价才会发生变化。而固定单价合同要按照工程变更单、竣工图和现场签证来进行计算工程量,综合单价包括了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以及利润,合同履行期间单价不能随意的进行变动。因此,通过对周围环境、图纸以及现场状况等因素进行考虑后,对于技术含量较低、工程量较少且预计变化不大的项目在采用工程总价包干的模式也是减少合同造价变更的一种有效手段。

三、加强房地产项目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

1、加强合同管理基础工作。合同管理基础工作主要是事先了解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以及行业规定,熟悉施工图纸和技术方案、掌握原材料价格以及设备价格,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充分的了解各项施工技术,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另外根据经验,对常规合同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进行分析,补充明晰相关条款内容及处理方案,做到预先控制,防患于未然。合同管理基础工作是琐碎的、长期的而且也是一个动态管理和不断完善的工程。但是基础工作也是十分必要的,基础工作做得越细,合同双方的纠纷就会越少,额外工程造价也会相应的减少,总体上降低工程造价。

2、工程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施工阶段是合同管理的最主要阶段,合同管理人员要重点做好施工阶段的合同管理,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做好常规的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人员要建立技术档案,对工地会议纪要进行适当的补充,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的分析和评价,按照合同进行工程管理。其次,合同履约评价。发包人不仅要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以及投资进行日常管理,还要适时的进行合同履约评价,促使合同履行方严格按照合同办事,避免低价竞标和管理问题滞后的问题,定期的展开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在分析优缺点的基础上促进合同的改进。再次,索赔工作的公正处理。房地产项目工期较长,受工程变更、环境变化及合同缺陷的影响,工程索赔是房地产施工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合同管理人员要适当的预见索赔问题,及时的核定并变更合同的相关资料,确保工程合同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程序进行工程索赔。此外,合同管理过程中要做好签证管理工作,对工程造价变化进行适当的控制。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的施工管理,对现场签证、材料代用、额外用工以及各种因素进行控制,动态掌握工程造价变动,减少工程结算过程中的扯皮现象,减少施工中较大的经济损失。

3、加强工程结算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对工程预算费用进行严格控制,严格按照竣工图纸计算完成工作量。首先,造价师和监理师要严把审核关,对违约进行减款,对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建设单位要在施工的过程中编制材料用量明细和结算书,确保工程结算的客观、公正和合理。其次,在工程结算的过程中,要审核结算书的准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中标综合单价不能进行调整,对计算误差以及工程量清单漏项按照合同约定原则进行计算。因此,合同管理和工程造价控制是全过程的动态的,工程地点、内容和承包方式的不同都会引起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的变化,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也是工程实施阶段有效控制造价的主要措施。

四、结语: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不断膨胀,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等现象层出不穷,工程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现象已经变得非常平常。房地产商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密切关注房地产行业新动向,重视合同管理的每个环节,工程项目造价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陈敏.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工程造价控制分析[J]. 技术与市场. 2011(07).

[2]夏溧鸿.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J]. 四川建材. 2011(04).

经济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范文3

1、法具有预防功能,知法是前提,知法才能用法,用法才能使自己参与的民事活动合法,起到预防纠纷、降低风险的作用。

2、具有保护功能,当农发行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法律诉讼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如果诉讼时机把握得好,操作得当,一般是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3、还具有警示功能,现阶段,市场经济还不成熟,市场信用缺失,债务人千方百计逃废银行债权,讨债手法花样翻新,有的甚至进行了环环相扣的策略设置,在依法清收银行债权法律是强有力的手段,给债务人强有力的震慑,警示借款人不守信必经依法遭受严惩。

具体到农发行文秘站网开展的信贷业务,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农发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农发行权益并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我行在贷款办理、贷款管理、贷款收回全过程应注意的法律事项及法律要求

对此,我我想《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几个问题来讲:

1、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一般是两年,权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法院,否则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提醒人们你享有权利应及时行使,不能“躺在权力上睡大觉”,这一觉睡过了,可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诉讼时效有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催款通知书经债务人签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两年。

下面谈谈催款通知书的送达问题:如果债务人死活就是不在上面签字怎么办?有人说法挂号信或者发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确实是个好办法,但是实践中产生过一些这方面的纠纷积累了一些经验,将来打官司企业说贷款过了两年诉讼时效了,法律不保护,银行拿出邮寄回执说我们送达了,上面还有你们的签字呢,企业说我们压根就没见到催款通知书,里面是两张白纸,银行一时又证明不了企业收到的就是催款通知书,结果败诉了。所以和企业打交道要留一手:一、当面送达带上第三人,以便有证人;二、给不签字录音,根据最高法院的最新司法解释,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可以在委托公证员现场公证的情况下留置送达;四、可以公证邮寄送达。公证书的证据效力是比较高的,法院一般直接认定。

2、期间表述要规范。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我们会经常看到类似这样的述:“期限为合同生效之日起,本息清偿之日止”。事实上法律规定民法所指的期限应当以时、日、月、年计算。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没有约定具体年月日时的期间等于没有约定,而不约定期间的借款合同是不完善、不规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此规定要注意,过了保证期间,再追究保证人保证责任就不行了。

3、合同的订立:

①、资信审查和调查很关键资信审查和调查其实就是判断企业有没有钱,有将来有没有还款能力,信誉怎样?这个工作不能小视,直接关系到贷款的回收。具体来讲信贷员应深入实地,查阅原始资料,认真、全面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有无不守信挤挪收购资金、违规经营的不良记录等等,总行“以风险控制为核心,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的大小掌握贷款发放。”也就是这个意思。

②、给企业贯彻守信意识,也就是给企业下点毛毛雨,给企业讲明违约将要付出很惨重的代价,违约是要追究责任,退出市场,一辈子负债别想翻身。

③、不要一律采用填充式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好处是方便重复使用,小额大面积放贷时可以使用,但一般贷款最好不要使用,因为法律对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对银行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二种以上不同解释的,以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一方的解释为解释。

④、增加保护性条款。首先是对故意隐瞒关联担保企业信息的,一经

发现,商业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其次是借款人、担保人要定期向商业银行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承诺提供的信息和对外担保金额完整、真实、准确;再次是担保人农发行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或对外提供保证,贷款风险增加时,商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最后是在保证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如合并、联营、破产、解散和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等情况危及担保代偿能力时,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采取让企业筹集风险准备金(简称风险金)存入农发行的手段来预防风险。粮食企业因自身几乎没有盈余积累,大部分要靠职工集资筹集风险金。新收的粮食未销售前,企业的风险金不能提取。

这里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内容产生纠纷了以合同为依据,合同内容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是有效的,风险金其实就是合同履约保证金,企业违约了,我就有权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要学会用合同保护自己。现在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法律顾问,合同审查就显得很关键了,出了纠纷要靠合同保护。

4、合同的履行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要机械执行合同,对贷款的安全状况要实行全程监督,一旦发现贷款不安全因素形成,应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不安抗辩权,避免风险的发生。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在自己履行义务后有可能无法履行其对应义务,则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终止履行义务。举例说明:有一笔为期2年的贷款,现在只过了1年,银行有充分证据表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完全背离了贷款合同订立时的资信状态,且无苏复可能,则银行有权终止贷款合同的继续履行,提前收回贷款。如果还机械地等到2年期满,那就会真的“人死债亡”了。

案例:如何运用撤销权保护农发行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欠某农发行贷款300万元,一直无力偿还。现在乙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已到期,但是甲公司明确表示放弃对丙的100万元债权。对甲公司这一行为,农发行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

分析: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放弃其对丙到期债权的行为,同时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其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欠农发行300万元贷款早已到期,一直无力偿还,却明确表示放弃其对丙10万元到期债权,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农发行合法债权的实现,所以农发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

但是,农发行行使撤销权是有期限的,农发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该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农发行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甲公司放弃100万元货款时起一年内,应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即使农发行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甲公司放弃100万元债权的行为,自甲公司放弃其对丙的到期债权之日起,满五年之后,农发行也不再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权利。

农发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行为,哪部分费用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呢?我国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所以农发行可以在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行为的同时,一并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

5、律禁止的担保人:根据《担保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此外,《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本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另外,关联企业担保也要严格审查,关联企业一般是指2家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企业属于上下级关系或同属于一家企业的兄弟公司等关系的企业。关联企业担保的表现形式一是有些企业利用工商登记,一套领导班子却使用几块牌子,多头套取银行贷款。二是母子公司、系统内企业互相担保,下级或子公司出面贷款,而实际为其上级公司、母公司所占用。

6、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注意事项

根据《担保法》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 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案例:1999年4月18日,罗某为了经营粮油加工厂,与中国银行某支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向该支行借款12万元。同日,谢某与该支行签订了一份抵押担保合同,约定以谢某享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该12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谢某向该支行提供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证。另查明,谢某签订合同时已在该集体土地上建有一层民房,该房价值4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经评估为1万元。

上述借款逾期多年,罗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借款及其利息,为此,该行到法院,要求判令罗某偿还借款及其利息,判令谢某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但对谢某的赔偿责任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以集体土地使用权为贷款提供担保,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担保无效;但谢某的无效担保行为促使银行向罗某提供贷款,谢某应知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对担保无效与银行存在混合过错,按照过错责任相抵原则,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应判决谢某承担6万元及其利息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无效,但谢某在合同中仅承担提供担保的义务,属单务无偿的行为,法律对其注意义务应有所减轻,并应给予特殊的保护;相反,银行在担保合同中将仅享有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且其是在管理自己的债权,本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充分注意。为此,银行作为金融部门,相对于作为农民的谢某,其应有充分注意法律规定的合理期待,而本案中银行连抵押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审查义务都未尽到,应视为其明知或应知合同无效,对此造成的损失银行将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而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应判决驳回银行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必须先办理国家征用手续然后作为出让土地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因此这些企业的集体土地可能因无法办理征用手续而无法变现,或者即使可以变现,但在按规定缴付有关的土地出让金后,银行所得无几。而附属在土地上的厂房的变现能力也因集体土地原因受到限制,无法满足抵押物最关键的特征或要求??流通性,因此一旦企业经营发生问题后,这类抵押物根本无法处置或者处置价值极低,因而极易形成贷款风险。所以办理此类抵押应该慎重。

7、抵押的审查和登记。对抵押物进行详细的审查。抵押物作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应对抵押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生效,可以登记的抵押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这个规定的意思是,如果一个企业就同一项财产在两个银行重复办理抵押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的才依法享有优先权,没有登记的不享有优先权。

8、建工程抵押情况下优先权不对造成的风险。抵押贷款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无力偿还,抵押权人依法对抵押物有优先受偿权。但它在行使顺序上,位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优先权之后。一旦法定优先权与抵押优先权在贷款案件诉讼中相遇,抵押优先权就相对不优先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银行贷款债权甚至完全丧失担保物权的保障,即贷款债权被悬空。比如建设工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条法律出台也是考虑到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律直接规定了,比如银行如果以在建工程作抵押,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必然加大银行的风险。

9、贷款因抵押物价值严重不足形成损失。

案例:某银行向某建筑集团公司发放的1笔150万元抵押贷款以该公司在运行中的18辆汽车作为抵押物,抵押价值450万元,表面上看抵押物价值3倍于贷款金额,好象贷款没有风险。但在处置时发现5辆车已报废,没有任何价值,经法院认定为原抵押物已不存在。另4辆大通桥梁车专用性强难以变卖,其余9辆车因为一直在建筑工地上使用,已经破旧不堪,并临近报废时限,且存在拖欠高额养路费(必须优先偿付)的情况,结果该行几经努力,处置抵押汽车仅收回40万元,形成110万元的损失。

10、不注重抵押物的完整性,以无法单独处理的房产附属设备建筑物等作为抵押物,造成处置抵押物遇到障碍,抵押最终落空。

如某银行发放给某咨询有限公司的1笔1500万元贷款以企业所有的安装在其他独立法人单位建筑物上的设备(消防、电梯、空调设备等)做了抵押,结果在贷款逾期经过诉讼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因为对电梯、空调设备、装潢等进行拆卸执行将会损坏所附房产的建筑物结构,而房产所属单位又不同意在不拆除抵押物的前提下给予补偿,因此法院认为债务人的抵押物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资产而下达了中止执行裁定书。该笔贷款的抵押物因不完整的原因无法单独处置而变得完全没有价值。

11、及时行使别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破产应及时行使别除权。抵押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此时债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债权人就此抵押物行使权利不依据破产程序就能实现其债权。

12、小额信贷中以一套住宅抵押担保的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居住房屋抵押现在还不能执行,法院一般都很谨慎,所以要慎重,这是新规定,以前你不还钱,法院就先贴公告限期搬出,强制拍卖了,现在执法人性化了,保障债务人的生存权,如果不注意受伤害的还是银行债权人,据深圳那边的情况,各大银行联合起来呼吁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没法开展,原因就是这条规定,贷款买的房,不还贷款银行还不能赶他走?

13、质押时质物需 移交、权利凭证需交付并应及时办理出质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六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第七十九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4、诉讼审理和法院强制执行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和技巧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分两种,一种是诉前财产保全,一种是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就实现查封债务人的财产保证将来能够执行会钱来,财产保全号称是“小执行”,实践中如果保全住了对方财产,对方一般会积极主动地找银行寻求和解,因为不和解他的损失会更大。保全的案件执行率是比较高的,执行难号称是“天下第一难”,所以为了防止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局面出现,一定要采取财产保全。

诉讼担保和执行担保:诉讼过程中包括审理和执行中的担保是与我们签合同中的担保不一样,它是向法院担保,如果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法院直接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直接强制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就不经过审理了。

执行方法:除了常规的执行手段,查封扣押冻结搜查等,现在法院系统正在探索和实践一些新的知性方法,如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不允许坐轿车、用手机、出入歌舞厅等高档娱乐场所等)、通知公安边防机关,限制出入境;悬赏举报,有偿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实行债权凭证,给被执行人造成一辈子负债的震慑;由执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恶意转移财产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三、经济纠纷案件的管理

人们说,好的律师不是帮你打赢官司,而是帮你不打官司,把法律纠纷和隐

患预防住,我想诉讼是很专业的法律活动,聘请专业律师很有必要,可以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素质。最重要的还是加强自身学习,练内功。

我想经济纠纷的管理,主要应注意几点,供领导参考:

1、时机,诉讼成本,诉讼结果应参考专业人员的意见;

2、注意和法院审理庭和执行庭良好关系的建立这一点也很重要,审理是要

获得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又是良心活,执行员去查了,回来说没有发现财产,或者根本就没去查,估计银行也不知道。

四、聘律师的管理外聘律师的管理,我个人认为要选出能力强,时间有保障、和法院建立良好关系的律师。管理上,加强沟通,一般事务派专人和律师联系,重大案件开会律师应该参加。

经济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海洋石油工程;重大设备采购;风险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7.09.170

海洋石油工程项目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具体包括工程设备的建设、组装和调试等。由于海洋石油工程项目具有大型化的特点,其项目设备的体型也比较大,而且价格相对昂贵,面临着较大的采购风险问题。风险管理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了中国,是以大型设备为管理对象的管理策略,将其应用在海洋石油工程项目的设备采购中,可以有效降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

1 风险管理概述

1.1 风险管理的定义

所谓的风险,是指事件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风险可以被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但无论是哪种风险类型,都会对企业的生产运营造成威胁。[1]虽然无法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知,但是我们可以采取一些手段对风险进行管理。

美国的社会学家认为,风险管理就是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把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英国的社会学家认为,风险管理就是对企业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识别、测试和控制。上述两种说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风险管理实际上也是一种管理手段之一,需要对企业面对的风险进行预测和控制。由于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风险管理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风险管理以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作为出发点,在分析风险的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应对方案,从而减少企业损失,提高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

1.2 风险管理的步骤

首先,企业应该对风险进行合理辨识。不同的企业会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采用情景分析等方法进行风险辨识。其次,企业应该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估计。当风险辨识结束之后,企业就应该对风险的波及范围进行估算,得出风险发生的概率。再次,企业应该对风险指数进行评价。风险被划分为不同的层次,有较低风险,也有较高的风险,企业在制定风险预案之前应该计算风险指数,确定风险的伤害程度。最后,企业应该对高风险进行控制。如果在计算之后,发现企业面临着较高风险,企业应该制定合理的应对举措,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的程度。

2 海洋石油工程重大设备采购设备的风险

2.1 企业内部的风险

首先,在海洋石油工程重大设备采购时,会面临预算上的风险。海洋石油工程所需的设备价格比较高昂,在进行实际采购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成本预算偏低的情况,导致采购的日期延后,阻碍工程建设。如果这些海洋石油工程的设备是由国外进口的,停滞运货会使企业的采购成本大大增加,一旦项目建设发生推迟,施工计划就要做出调整,相应的计划费用也会增加企业的财务负担。[2]

其次,在海洋石油工程重要设备采购时,会面临质量上的风险。海洋石油工程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着项目的水平,如果设备的质量不过关,项目工程就无法满足承包商的要求。一些供应商为了缩减成本,制造质量低劣的设备,如果质检环节监督不力,就会使这些设备流入市场,给海洋石油工程建设带来质量风险。在采购的过程中,许多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不过硬,不能对设备进行质量检查,也会使企业承担的风险指数大幅上升。

最后,在海洋石油工程重要设备采购时,会面临合同上的风险。采购人员在开展工作之前,都会签订一份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对设备的价格、交货的时间都做了明确规定,一些采购的负责人在采购之前没有进行合同管理,也没有核查合同上面的内容,致使采购时出现合同条款遗漏的情况,造成企业的经济风险。

2.2 企业外部的风险

首先,在海洋石油工程重要设备采购时,会面临市场上的风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但是市场变化诡谲多变,如果市场价格出现剧烈的波动,就会形成损赔风险。企业在采购设备时收集到的信息具有暂时性,如果货币汇率发生变化或材料的价格出现变化,设备的价格就会产生变化,使企业面临较大的经济风险。

其次,在海洋石油工程重要设备采购时,会受到法律上的风险。企业在采购设备时一般都要以法律法规作为依据,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还有待考订。一些企业在采购设备时,没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很容易在日后出现经济纠纷、司法解释不清等情况。

最后,在海洋石油工程重要设备采购时,会面临社会上的风险。社会因素是影响采购的重要因素之一。以国家政策为例,如果国家的采购政策发生变化,企业采购计划就要做出调整,而调整计划需要耗费一定成本。以社会观念为例,企业在采购设备时必然要考量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如果违背了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就会受到社会的谴责,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

3 海洋石油工程重大设备采购的风险管理

3.1 对采购风险进行有效预防

企业应该对重大设备的采购风险进行有效预防。预防风险是降低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在采购之前,企业就应该对采购的各个环节进行风险预防,避免风险因素的影响。[3]比如,在施工的现场,如果发现用电量增大,电器设备增多,应该立刻采用大容量的变压器,避免电路出现问题。

为了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风险意识,企业应该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向他们普及安全知识和施工的标准流程,让管理人员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让施工人员遵循具体的规章制度。为了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企I应该制订风险管理的计划,并进行风险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让工作人员遵循标准程序来开展各项工作。

3.2 对采购风险进行灵活转移

企业应该对重大设备的采购风险进行灵活转移。转移风险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把一部分经济损失平摊到第三方的身上。在进行风险转移时,企业可以采用以下的四种形式:第一,企业可以把项目工程出售给其他单位,当收益实现了共享时,风险也就实现了共同分担。第二,企业可以通过中间环节来获取资源。企业在进行采购的过程中,把采购等工作交给承包单位来做,一旦出现问题,企业承担的风险要较承包单位小得多。第三,企业可以采用合同转移风险的形式。企业在合同中可以列入风险条例,即当企业遇到采购设备的风险时,不能承担全部的责任。第四,企业可以采用保险的形式。保险形式是最常用的风险转移方法,企业在施工之前可以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的费用,当企业出现了设备采购上的风险之后,保险公司会为企业理赔。

3.3 对采购风险进行及时减轻

企业应该对重大设备的采购风险进行及时减轻。采购风险按照已知与否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已知的风险,一类是未知的风险。在减轻已知风险时,企业可以压缩项目工程的时间,避免延迟完工而造成的经济风险。在减轻未知风险时,企业要以整体的眼光来看待问题,采用项目管理的手段。比如,企业可以制定奖惩机制,对表现较好的工作人员施以奖励,调动采购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4 结 论

海洋石油工程具有成本投入高的特点,为了节省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必须对重大设备的采购进行风险管理,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1]魏祥.大庆油田工程项目物资采购风险的评价与控制研究[D].大庆:东北石油大学,2013.

经济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范文5

关键词:林产品;对外贸易;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109-04

我国是林产品进出口大国,林产品贸易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当前世界经济缓慢复苏,贸易壁垒愈演愈烈,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面临的国际环境更加复杂。如何进一步推动林产品对外贸易发展是我们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一、我国林产品进出口的现状

(一)进出口规模持续增长,时常伴有贸易逆差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进出口结构的宏观调控,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总体保持了强劲增长态势。2004~2011年,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额从252.72亿美元增长到1190.8亿美元,总量翻4倍多,年均增长24.5%;出口额从112.99亿美元增长到541.9亿美元,年均增长21.4%;进口额从139.73亿美元增长到648.9亿美元,年均增长25.38%。从贸易差额看,2004~2011年,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有4年是贸易逆差,2004、2005年贸易逆差开始下降,2006、2007年扭转逆差势头,由逆差转为顺差,但2008年又恢复贸易逆差,2009、2010年经济形势好转,转为顺差,但2011年逆差扩大到107亿美元。总体看,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的贸易差额并不稳定。

(二)外贸市场伙伴以传统对象为主,新的市场正在建立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贸易伙伴相对比较稳定,出口伙伴主要以美国、日本、欧盟和澳大利亚等为主,进口伙伴主要以俄罗斯、美国、加拿大和印度尼西亚等为主。美国与欧盟一直是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的重点区域。2010年,我国林产品贸易总额为962.7亿美元。其中,与美国的贸易额为172亿美元,占林产品贸易总额的17.9%,美国是我国林产品进出口贸易大国。2010年,与欧盟林产品贸易额为144亿美元,占林产品贸易总额的15%;与日本林产品贸易额为67亿美元,占林产品贸易总额的7%。2011年,中美林产品贸易额达178.8亿美元,约占我国林产品贸易总额的15%,增长速度达23%;与欧盟林产品贸易额为201亿美元,增长约19%,约占我国林产品贸易总额的16.9%。

近年来,为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新形势,我国正在建立林产品外贸市场多元化新格局。日渐活跃的新兴市场,如东盟、巴西、印度等正逐渐成为我国新的贸易伙伴。2010年,我国与东盟林产品贸易额为234.5亿美元,增长46.8%。其中,进口额170亿美元,增长46%;出口额64.5亿美元,增长48.3%。2011年,我国与巴西、印度、南非等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地区林产品贸易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与巴西林产品贸易额为24.2亿美元,增长12%;与印度贸易额为10.8亿美元,增长15%;与南非贸易额为7.1亿美元,增长61%。

(三)进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木质产品上

从贸易产品看,木家具、纸、纸板等木制品和胶合板等木质产品在我国林产品出口中占比较大,其出口额在2009年达252.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9.5%,在2010年达391.1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7.5%。2011年,木质产品(包括木家具、纸产品、木制品、胶合板、纤维板等产品)出口保持持续上升态势,与同期其他林产品出口相比,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其中,胶合板和纤维板出口量分别增长26.8%和27.7%。分产品看,木家具2009年出口额为120.4亿美元,2010年累计出口额为161.6亿美元,可见木家具近年来出口发展较平稳。纸及纸板等制品在2009年的出口额为75.7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20.8%,2010年的累计出口额为95.6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19.5%,较2009年减少了1.3%。木制品2009年的累计出口额为31.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9%,2010年出口额为38.3亿美元,占2010年林产品出口额的7-8%,较2009年增加了0.9%。胶合板2009年出口额为25.2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9%,2010年出口额为3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6.97%,较2009年变化较小。进口方面,我国主要以原木、锯材、纸及纸板纸制品、纸浆、废纸、天然橡胶和棕榈油等为主。2011年,木片、原木、锯材、纸浆、废纸等五类重要木质原料类商品的进口增势明显。其中,废纸进口量急剧增长。造成废纸进口量急剧增长的原因是我国国产木浆严重不足,而进口废纸比进口木浆便宜很多。

二、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面临的困境

(一)出口市场集中度较高,贸易摩擦不断

2004~2011年,除2008年外,我国林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等几个传统的贸易伙伴,对这几个国家和地区林产品出口额达到我国林产品出口总额的60%以上。同时,我国林产品在欧盟的市场份额开始不断上升,并在我国林产品贸易中占据重要地位。虽然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林产品贸易合作也在逐步加强,但传统出口市场的份额依然较大,出口集中度仍偏高。如此高的贸易集中度,遭遇的贸易摩擦也就不断增多。出口市场的高度集中降低了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抗风险能力。近年来,少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保护本国林产品市场,不断设置贸易壁垒,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如,我国出口美国市场的家具占总出口量的60%,而美国于2006年对我国家具实行反倾销行动。反倾销、技术贸易壁垒成为这些国家常用的手段,如2003年7月欧盟实施的胶合板反倾销案、2005年美国颁布的木地板"337”法案都严重削弱了我国林产品出口的抗风险能力。

(二)林业产业链不完善

总体看,我国尚未真正形成完善的林业产业链。在上游环节,对森林资源培育的力度不够,没有形成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渠道;在树种培育上,科技支撑力度不够,林产品品种研发严重滞后。近年来,由于我国在林业发展中,大力提倡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使我国林产品的原材料更加短缺。目前,我国产业链上游的林产品大部分靠进口来满足,并且进口量越来越大,使加工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风险。如,近期世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包括俄罗斯、美国在内的原木出口大国开始实施高关税措施,保护本国市场,使我国原木进口成本增加、数量锐减,对林产品加工企业造成极大影响,我国木材进口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在中游环节,首先,各级林产品协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许多问题靠单个企业是无力解决的,只有依靠行业协会保护和发展行业利益,在企业与政府间建立联系,处理涉外经济纠纷,协调行业内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林产品行业协会还不健全,没有形成良性的运行机制,协会内部的无序竞争和有效合作机制尚未形成。其次,由于林业行业协会的会员主要是规模较小、设备落后的家庭小作坊的民营企业,在发展中存在先天不足,因而对于贸易环境恶化引起的风险抵抗能力较差。再次,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长期以来,我国林产品加工企业主要靠利用廉价劳动力进行来料加工,但随着我国劳动力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些企业的利润空间日益狭小,企业难以进一步发展壮大。在下游环节,我国林产品出口市场高度集中,来自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林产品对我国林产品出口造成较大冲击。

(三)国际木材采伐政策对我国林产品贸易有一定约束

2009年,美国开始推行雷斯法案修正案,该法案规定:“植物和相关制品的原材料不得从国家公园、森林保护区、官方指定区域等取得,否则,该植物及其制品将不得进口美国,进口商还将受到行政、刑事方面的处罚。”继美国之后,欧盟也于2010年10月通过了新木材法案,将在2013年3月开始实施的欧盟新木材法案要求所有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产品都要具有合法性,所有向欧盟提供木材产品的厂商都必须建立可供追溯的供销监管链记录以支持合法性的验证。国际木材采伐政策的改变,从长期看,作为一项重要的贸易环境变量,可对森林资源起到保护作用,对生态环境改善起到推动作用,有利于提高林产品的出口竞争力,有利于改善和优化林产品国际贸易条件。然而,对我国的不利影响也显而易见。首先,会减少我国林产品出口量。近年来,由于全球经济的不稳定,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美国、欧盟不断推出新的贸易政策,使我国一些企业无法迅速调整木材来源渠道,在美国和欧洲市场的份额不断萎缩,导致我国林产品整体出口量的下降。其次,雷斯法案修正案和“木材法案”的实施会增加我国林产品贸易成本,这对一向以价格优势作为出口竞争力的中国林产品来说是一个重大挑战。如,要求加强出口产品的认证,提高了出口产品成本,引起出口产品价格上升;森林木材认证措施的实施,抵消了我国出口林产品加工企业劳动力成本低廉的优势,削弱了我国林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三、促进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发展的对策

(一)发展多元化市场,加强与新兴经济体的合作

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亚非拉等新兴市场正日渐形成。因此,在林产品出口方面,我国在继续保持和巩固原有贸易伙伴的同时,应加强同这些新兴经济体的贸易合作,扩大出口范围。这样,可有效降低出口市场集中度较高带来的风险。首先,我国应制定和落实林产品出口市场多元化措施,为企业开拓市场提供支持。其次,建立对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为企业开拓市场无偿提供国内外信息。再次,积极举办林产品国际展览,扩大我国林产品的影响,开拓新市场。

(二)完善我国林业产业链

在林业产业链上游,我国应扶持建立科研协作组,加快林木育种过程。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相对匮乏,原材料基地建设滞后,因此,我国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到海外投资,充分利用世界资源,在海外建立森林资源基地,争夺资源控制权。对一些拥有丰富林业资源但资金匮乏和技术落后的国家,如南美和非洲等地区,我国可利用技术和资金优势,寻求合作。如,可与林业资源丰富、但产品附加值较低的俄罗斯、巴西、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进行合作。对于一些森林资源丰富,但合作条件不够成熟的国家和地区,要进一步收集信息,逐步建立合作的基础。

在林业产业链中游,首先,要进一步加强和提升行业协会在林产品贸易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的功能,真正发挥其在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林业企业的宏观指导,改变行业内无序竞争的局面,为企业普及相关的法律、标准;行业协会要积极参与贸易谈判,做企业的代言人。其次,应充分发挥政府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应措施,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加各种世界展销会,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扩大产品市场占有率。最后,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扩大利润空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升我国出口林产品国际竞争力。

在林业产业链下游,我国林业企业可通过多种方式拓展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生存空间。首先,为突破贸易壁垒,可与国外林业企业联合,通过合资和合作方式到海外开采林业资源,扩大海外市场。其次,为有效参与国际投标,国内企业可通过联合投标或合作经营方式,与有经验的跨国林业公司合作。再次,开展合资经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业务。

(三)政府、企业共同协作,积极应对贸易壁垒

我国林产品遭遇的主要是知识产权壁垒、贸易救济壁垒、技术壁垒及绿色壁垒等非关税壁垒。近年来,随着贸易壁垒愈演愈烈,对我国林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我国林产品对外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企业要积极应对国外林产品贸易壁垒。当遭遇林产品贸易摩擦和纠纷时,企业应积极勇敢面对,对受到的不公正待遇和不合理要求,应据理力争,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国林业企业应加快自身的技术改造和升级,实施林产品生产和加工的标准化。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使其具有国际化的视野,培养精通外语并熟悉WTO相关规则和国际通行准则的高端人才。

2.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首先,进一步完善法律和标准体系。如,面对国际贸易中的森林认证、欧盟的“木材法案”、美国的“雷斯法案”等贸易规则的压力,仅依靠企业自己的力量十分单薄,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府应制定一套符合国际贸易规则的认证规则体系,在绿色贸易的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森林产品认证和监管体系。同时,由政府出面,寻求伙伴国和国际认证体系的认可,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支持。其次,建立有效的林产品出口监管机制。政府应严格出口林产品的检验、检疫,依据国际和出口国的标准,对出口林产品严格查验,确保出口产品达到出口标准。再次,采用谈判、合作、双边交流等多种渠道,开展与贸易国的沟通交流,为林产品出口企业争取良好的贸易环境,降低或取消其他国家的一些不合理贸易壁垒措施。

经济纠纷常用的法律法规范文6

第一章 总论

本章要点:(1)掌握会计要素概念及其确认条件;(2)掌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3)掌握会计计量属性及其应用原则;(4)熟悉财务报告目标;(5)熟悉财务报告的构成;(6)了解会计基本假设。

第二章 存货

本章要点:(1)掌握存货的确认条件;(2)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3)掌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4)掌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5)熟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第三章 固定资产

本章要点:(1)掌握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2)掌握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3)掌握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4)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5)熟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本章重点掌握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掌握固定资产处置的核算。对于不同方式下取得的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要掌握,特别是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建固定资产核算。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核算思路,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当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第四章 无形资产

本章要点:(1)掌握无形资产的确认条件;(2)掌握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认条件;(3)掌握无形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4)掌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原则;(5)掌握无形资产摊销原则;(6)熟悉无形资产处置和报废。本章重点掌握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确定条件及核算,无资产的初始计量和处置核算。掌握具有融资性质的购入无形资产的核算。

第五章 投资性房地产

本章要点:(1)掌握投资性房地产概念和范围;(2)掌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3)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初始计量的核算;(4)掌握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核算;(5)掌握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核算;(6)熟悉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的核算。

第六章 金融资产

本章要点:(1)掌握金融资产的分类;(2)掌握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核算;(3)掌握采用实际利率确定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方法;(4)掌握各类金融资产后续计量的核算;(5)掌握不同类金融资产转换的核算;(6)掌握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

第七章 长期股权投资

本章要点:(1)掌握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2)掌握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方法;(3)掌握以非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确定方法;(4)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5)掌握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6)熟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的核算。本章学习注意和第十九章企业合并报表部分的学习结合起来,要会综合运用。

第八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本章要点:(1)掌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认定;(2)掌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条件;(3)掌握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4)掌握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5)熟悉涉及多项资产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核算。

第九章 资产减值

本章要点:(1)掌握认定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2)掌握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3)掌握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原则;(4)掌握资产组的认定方法及其减值的处理;(5)了解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本章重点掌握资产减值准则的适用范围,知道按照减值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都不允许转回。

第十章 负债

本章要点:(1)掌握一般纳税企业应交增值税的核算;(2)掌握职工薪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长期应付款的核算;(3)熟悉应付股利的核算;(4)了解应交消费税和应交营业税的核算;(5)了解小规模纳税企业增值税的核算。本章重点掌握实际利率法在应付债券核算中的运用。

第十一章 债务重组

本章要点:(1)掌握债务人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2)掌握债权人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3)熟悉债务重组方式。

第十二章 或有事项

本章要点:(1)掌握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2)掌握预计负债的计量原则;(3)掌握亏损合同和重组形成的或有事项的处理;(4)熟悉或有事项概念及常见或有事项;(5)了解或有事项的特征。

第十三章 收入

本章要点:(1)掌握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2)掌握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3)掌握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和计量;(4)掌握建造合同收入和成本的确认和计量;(5)熟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的处理。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要注意和会计差错、日后事项、利润表等结合形成综合题。

第十四章 借款费用

本章要点:(1)掌握借款费用的确认;(2)掌握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3)掌握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4)掌握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条件;(5)掌握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条件。本章可以结合固定资产、外币业务章节进行综合考查。

第十五章 所得税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2)掌握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3)掌握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确定;(4)掌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5)掌握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要注意结合教材收入、日后事项、财务报告等章节内容进行综合训练。

第十六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本章要点:(1)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条件;(2)掌握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3)掌握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4)掌握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5)熟悉会计估计变更的条件。本章也属于重要章节内容,在学习时也要注意结合日后事项等章节内容进行综合训练。

第十七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概念;(2)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3)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概念及处理方法;(4)掌握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概念及处理方法。本章属于重点章节,要注意结合差错、所得税和财务报告的章节内容进行综合训练。

第十八章 外币折算

本章要点:(1)掌握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2)掌握非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3)熟悉境外经营处置的会计处理;(4)熟悉记账本位币的确定方法;(5)了解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第十九章 财务报告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2)掌握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3)掌握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4)掌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5)掌握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6)掌握合并财务报表的概念和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原则;(7)掌握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8)掌握合并利润表的内容、格式和编

制方法;(9)掌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10)掌握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格式和编制方法;(11)掌握分部报告的内容、结构和编制方法;(12)掌握关联方的判断原则和披露要求;(13)熟悉附注的概念和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本章历来属于考试重点内容,经常出现综合题,学习时要非常重视。另外,在关联方判断、分部报告等方面也经常出现客观题。

第二十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

本章要点:(1)掌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负债的核算;(2)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的核算;(3)掌握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的核算;(4)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5)熟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报表。本章重点掌握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内容及核算。本章从历年考试情况来看,没有考过主观题,分值一般在2―4分。

《经济法》要点及变化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要点:(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2)掌握法律行为和;(3)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4)熟悉经济法的渊源;(5)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6)了解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实施的概念。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公司法人财产权与公司股东权利;(2)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3)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4)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5)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6)掌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7)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8)掌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9)熟悉公司的登记管理;(10)熟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11)熟悉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2)熟悉股东诉讼;(13)熟悉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4)熟悉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5)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公司法的概念;(16)了解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17)了解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投资人及事务管理;(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有关规定,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3)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包括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财产出质与转让、有限合伙人债务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4)熟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5)熟悉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6)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概念;(7)了解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8)了解合伙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法的概念;(9)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10)了解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额的转让、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3)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与合作条件、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管理;(4)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务会计管理;(5)熟悉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6)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合营期限、解散和清算;(7)熟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8)熟悉外资企业的设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经营期限、终止和清算;(9)了解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种类、权利和义务;(10)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概念。本章大纲与07年相比,其变化为“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总期限的规定”已经在今年的大纲中删除。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破产界限、破产申请和受理;(2)掌握破产管理人;(3)掌握债务人财产;(4)掌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5)掌握债权申报;(6)掌握债权人会议;(7)掌握破产清算;(8)熟悉重整;(9)熟悉和解;(10)了解破产的概念、企业破产法的概念;(11)了解违反破产法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2)掌握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证券上市、持续信息公开、禁止的交易行为;(3)掌握上市公司的收购;(4)熟悉证券的发行程序;(5)了解证券的概念、证券市场的概念、证券法的概念;(6)了解违反证券法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2)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3)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4)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5)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6)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7)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8)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主要条款、合同订立方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掌握合同的生效、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3)掌握合同履行的规则、抗辩权的行使、保全措施;(4)掌握合同担保的主要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5)掌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6)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后果;(7)掌握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8)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9)熟悉格式条款、违约责任的免除;(10)熟悉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11)了解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法的概念;(12)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本章与2007年考试大纲相比,在合同法部分没有变化,但是在担保法律制度部分加入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变化非常大。

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1)掌握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2)掌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处置;(3)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评估和产权登记、处置;(4)掌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转让;(5)掌握财政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财政违法行为种类与制裁措施、财政执法主体的权限、财政执法程序;(6)熟悉政府采购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7)熟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8)熟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9)了解政府采购的概念和原则;(10)了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财务管理》要点及变化

第一章 财务管理总论

本章要点:(1)掌握财务管理的含义和内容;(2)掌握财务管理的目标;(3)熟悉财务管理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4)了解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冲突及协调方法。

本章主要变化:(1)“每股收益”原来的定义,“每股收益,是企业实现的利润同投入资本或股本数的比值”,修改后为“每股收益,是企业实现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同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比值”;(2)“协调所有者与债权人矛盾的主要方法”表述有变化,把“附限制性条款的借款”改为“限制性借债”;(3)“经济周期”原来的叙述,“在不同的经济周期,企业应相应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策略”,修改后为:“在不同的阶段,企业应相应采取不同的财务管理策略”;(4)“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原来的叙述,“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及公司治理的规定和税收法规”,修改后为“财务管理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企业组织形式及公司治理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法规”。

第二章 风险与收益分析

本章要点:(1)掌握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的含义;(2)掌握资产风险的衡量方法;(3)掌握资产组合总风险的构成及系统风险的衡量方法;(4)掌握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及其运用(5)熟悉风险偏好的内容;(6)了解套利定价理论。

本章主要变化:(1)概率计算的“方差”和“标准差”公式表示增加了一个“大括号”;(2)“风险中立者”的叙述把“他们选择资产的唯一标准是预期收益的大小”改为“他们选择资产的唯一标准是预期收益率的大小”(3)“资产组合的预期收益率”的表达式增加了一个“中括号”;(4)“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原来的内容,“Rm表示市场平均收益率,通常用股票价格指数来代替”,修改为“Rm表示市场平均收益率,通常用股票价格指数的平均收益率来代替”;(5)“证券市场线”原来的内容,“证券市场上任意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和必要收益率都可以在证券市场线上找到对应的一点”,修改后为“任意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和必要收益率都可以在证券市场线上找到对应的一点”;原来的表述,“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框架下,假设市场是均衡的,则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可以描述为:预期收益率=必要收益率=Rf+B×(Rm-Rf)”,修改后的表述,“由于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框架下,假设市场是均衡的,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可以描述为:预期收益率=必要收益率=Rf+B×(Rm-Rf)”。

第三章 资金时间价值与证券评价

本章要点:(1)掌握复利现值和终值的含义与计算方法;(2)掌握年金现值、年金终值的含义与计算方法;(3)掌握利率的计算,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的换算;(4)掌握股票收益率的计算,普通股的评价模型;(5)掌握债券收益率的计算,债券的估价模型;(6)熟悉现值系数、终值系数在计算资金时间价值中的运用;(7)熟悉股票和股票价格;(8)熟悉债券的含义和基本要素。

本章主要变化:(1)“股票”原来的定义是,“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利的一种可转让的证明”,修改后为“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利的一种可转让的有价证券”;(2)“普通股的价值”原来的叙述是,“普通股的价值(内在价值)是由普通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的,股票给持有者带来的未来现金流入包括两部分:股利收入和股票出售时的资本利得”,修改后为“普通股的价值(内在价值)是由普通股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决定的,股票给持有者带来的未来现金流人包括两部分:股利收入和股票出售时的收入”;(3)“债券的收益”原来的叙述是。“债券的收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债券的利息收入;二是资本损益,即债券买入价与卖出价(在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下为到期偿还额)之间的差额”,修改后为“债券的收益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债券的利息收入;二是资本损益,即债券卖出价(在持有至到期的情况下为到期偿还额)与买入价之间的差额”;(4)“持有期年均收益率”原来的叙述是,“持有时间较长(超过1年)的。应按每年复利一次计算持有期年均收益率(即计算使债券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净现值为零的折现率)”,修改后为“持有时间较长(超过1年)的,应按每年复利一次计算持有期年均收益率(即计算使债券投资产生的现金流量净现值为零的折现率)”。

第四章 项目投资

本章要点:(1)掌握企业投资的类型、程序和应遵循的原则;(2)掌握单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完整工业项目现金流量的内容;(3)掌握流动资金投资、经营成本和调整所得税的具体估算方法;(4)掌握净现金流量的计算公式和各种典型项目净现金流量的简化计算方法;(5)掌握静态投资回收期、净现值、内部收益率的含义、计算方法及其优缺点;(6)掌握完全具备、基本具备、完全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判断标准和应用技巧;(7)掌握净现值法、净现值率法、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年等额净回收额法和计算期统一法在多方案比较决策中的应用技巧和适用范围;(8)熟悉运营期自由现金流量和经营期净现金流量构成内容;熟悉项目资本金现金流量表与项目投资现金流量表的区别;(9)熟悉动态评价指标之间的关系;(10)了解互斥方案决策与财务可行性评价的关系;(11)了解多方案组合排队投资决策。

本章主要变化:(1)“完整工业投资项目”原来的内容,“完整工业投资项目简称新建项目,是以新增工业生产能力为主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内容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而且还包括流动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修改后为“完整工业投资项目,是以新增工业生产能力为主的投资项目,其投资内容不仅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而且还包括流动资金投资”;(2)“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的公式原来的内容,“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负债可用数”,修改后为“本年流动资金需用数=该年流动资产需用数-该年流动负债可用数”;(3)“完整工业项目终结点现金流量”原来的内容,“显然终结点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等于终结点那一年的经营净现金流量与该期回收额之和”,修改后为“显然终结点所得税后净现金流量等于终结点那一年的经营净现金流量与该期回收额之和减去维持运营投资”;(4)更新改造项目

现金流量公式,删除了“建设期末的净现金流量=因旧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发生净损失而抵减的所得税额”;(5)“静态投资回收期”原来的内容,“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以投资项目经营净现金流量抵偿原始总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修改后为“静态投资回收期(简称回收期),是指以投资项目经营净现金流量抵偿原始投资所需要的全部时间”;(6)“净现值率法”的内容,删除了“该法可用于原始投资额不同的投资方案的比较决策”。

第五章 证券投资

本章要点:(1)掌握证券投资的目的、特点、种类与基本程序;(2)掌握股票投资的目的、特点;股票投资的基本分析法与技术分析方法;(3)掌握债券投资的目的、特点;债券的投资决策方法与投资策略;(4)掌握投资基金的含义、种类;投资基金的价值与收益率的计算;基金投资的优缺点;(5)熟悉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含义和特点;熟悉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的投资决策;(6)熟悉优先认股权的含义及其价值的计算;熟悉认股权证的投资决策;(7)熟悉期权的含义、特点及期权投资的方式;(8)了解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与策略。

本章主要变化:(1)修改了“证券投资的特点”,把“价格不稳定”改为“价格不稳定,投资风险较大”;(2)把“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利”改为“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享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利”;(3)对于开放式基金把“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改为“更不能把全部资产用来进行长线投资”;(4)把“除权优先认股权”里“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按比例下降”改为“其优先认股权的价值也相应下降”。

第六章 营运资金

本章要点:(1)掌握现金的持有动机与成本,掌握最佳现金持有量的计算;(2)掌握应收账款的作用与成本,掌握信用政策的构成与决策;(3)掌握存货的功能与成本,掌握存货的控制方法;(4)熟悉营运资金的含义与特点;(5)熟悉现金和应收账款管理的主要内容。

本章主要变化:(1)“经济进货批量模型”原来的内容,“经济进货批量基本模型,是以许多假设为前提的,包括不允许出现缺货情形,故不存在缺货成本。此时与存货订购批量、批次直接相关的就只有进货费用和储存成本两项。这样,进货费用与储存成本总和最低水平下的进货批量,就是经济进货批量”,修改后为“经济进货批量基本模型,是以许多假设为前提的,包括不允许出现缺货情形,故不存在缺货成本。此时与存货订购批量、批次直接相关的就只有进货费用和储存成本两项。这样,变动性进货费用与变动性储存成本总和最低水平下的进货批量,就是经济进货批量”;(2)“保险储备量”的公式,修改后为“保险储备量=l/2×(预计每天的最大耗用量x预计最长订货提前期一平均每天的正常耗用量×正常订货提前期)”,把原公式中的“订货提前期”改为“正常订货提前期”。

第七章 筹资方式

本章要点:(1)掌握筹资的分类和筹资渠道;掌握企业资金需要量预测的销售额比率法、直线回归法和高低点法;(2)掌握吸收直接投资、普通股、留存收益等权益性筹资的方式及其优缺点;(3)掌握长期借款、债券、融资租赁等长期负债筹资的基本概念及其优缺点;(4)掌握短期银行借款、商业信用、短期融资券、应收账款转让等短期负债筹资的含义及优缺点;(5)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缺点;熟悉认股权证筹资的特征和优缺点;(6)了解筹资的渠道与方式,筹资的基本原则;长期资金与短期资金的组合策略及对企业收益和风险的影响

本章主要变化:(1)“债券到期偿还”原来的叙述是,“到期偿还,是指当债券到期后还清债券所载明的义务,又包括分批偿还和一次偿还两种”,修改后为“到期偿还,是指债券到期时履行债券所载明的义务,又包括分批偿还和一次偿还两种”;(2)“补偿性余额”原来的表述是,“它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实际借款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修改后为“它是银行要求借款人在银行中保持按贷款限额或名义借款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的最低存款余额”;(3)“短期筹资与长期筹资的组合”的内容,删除了“在企业资金来源总额中,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各自占有的比例,称为筹资组合”。

第八章 综合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

本章要点:(1)掌握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和边际资金成本的计算方法;(2)掌握经营杠杆、财务杠杆和复合杠杆的计量方法;(3)掌握资本结构理论;(4)掌握最优资本结构的每股利润无差别点法、比较资金成本法、公司价值分析法;(5)熟悉成本按习性分类的方法;(6)熟悉资本结构的调整方法;(7)熟悉经营杠杆、财务杠杆和复合杠杆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8)熟悉经营杠杆与经营风险、财务杠杆与财务风险以及复合杠杆与企业风险的关系。

本章主要变化:修改了“公司价值分析法”,把“公司的资金成本也是最低的”改为“公司的加权平均资金成本也是最低的”,删除了公式“公司的市场总价值股票的总价值+债券的总价值”及相关说明。

第九章 收益分配

本章要点:(1)掌握收益分配的基本原则;(2)掌握确定收益分配政策时应考虑的因素;(3)掌握股利理论;(4)掌握各种股利政策的基本原理、优缺点和适用范围;(5)掌握股利分配的程序;(6)掌握股利分配方案的确定;(7)熟悉股利的发放程序;(8)熟悉股票股利的含义和优点;(9)熟悉股票分割的含义、特点及作用;(10)熟悉股票回购的含义、动机、方式及对股东的影响。

本章主要变化:(1)法律因素,把“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法律法规会就公司的收益分配作出规定”改为“为了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法律法规就公司的收益分配作出了规定”;(2)把“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收益首先应满足公司的资金需求”改为“剩余股利政策,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净收益首先应满足公司的权益资金需求”;(3)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把“由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年度间是经常变动的,因此,每年的股利也应当随着公司收益的变动而变动”改为“由于公司的盈利能力在年度间是经常变动的,因此,每年的股利也随着公司收益的变动而变动”;(4)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把“一成不变地奉行一种按固定比率发放股利政策的公司在实际中并不多见”改为“一成不变地奉行按固定比率发放股利政策的公司在实际中并不多见”;(5)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把“由于年份之间公司的盈利波动使得额外股利不断变化”改为“年份之间公司的盈利波动使得额外股利不断变化”;(6)股利分配程序,补充了“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7)股票股利,把“发放股票股利可以传递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信息,增强投资者的信息”改为“发放股票股利可以传递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良好的信息,增强投资者的信心”;(8)股票分割,把“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即将一

张较大面值的股票拆成几张较小面值的股票”改为“股票分割又称股票拆细,即将一股股票拆分成多股股票的行为”。

第十章 财务预算

本章要点:(1)掌握弹性预算、零基预算、滚动预算的编制方法与优缺点;(2)掌握现金预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流程和编制方法;(3)掌握预计利润表和预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4)熟悉固定预算、增量预算及定期预算的编制方法与优缺点;(5)了解财务预算的含义与功能及其在财务管理环节和全面预算体系中的地位。

本章主要变化:(1)管理费用预算原来的公式,“某季度预计管理费用现金支出:(该年度预计管理费用-预计年折旧费-预计年摊销费),4”,修改后为“某季度预计管理费用现金支出=(该年度预计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中的预计年折旧费-预计年摊销费)/4”;(2)现金预算原来的公式,“某期现金余缺=该期现金收入-该期现金支出,期末现金余额=现金余缺-现金的筹措与运用”,修改后为“某期现金余缺=期初现金余额+该期现金收入-该期现金支出,期末现金余额=现金余缺±现金的筹措与运用”。

第十一章 财务成本控制

本章要点:(1)掌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基本要素;掌握财务控制的方法及与内部控制的关系;(2)掌握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的含义、类型、特点及考核指标;(3)掌握标准成本控制的含义、标准成本的制定、成本差异的计算和分析方法;(4)熟悉内部控制的原则与方法;(5)熟悉内部结算价格、结算方式和责任成本的内部结转;(6)熟悉责任预算、责任报告的编制方法和业绩考核的要求;(7)了解财务控制的意义与特征,了解财务控制的基本原则、种类与方法;(8)了解作业成本控制的基本原理、质量成本控制程序;了解ERP在成本控制方面的作用。

本章主要变化:(1)把“利润中心负责人可控制利润总额”改为“利润中心负责人可控利润总额”;(2)把“一般情况下,在制定标准成本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和经营水平,在以下三种不同的原则中进行选择:一是理想标准成本,它是指在现有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优的成本水平;二是以历史平均成本作为标准成本,它是指过去较长时间内所达到的成本的实际水平”改为“一般情况下,在制定标准成本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和经营水平,在以下三种不同的标准成本中进行选择:一是理想标准成本,它是指在现有条件下所能达到的最优的成本水平;二是历史平均成本,它是指过去较长时间内所达到的成本的实际水平”;(3)把“用量差异=标准价格×(实际用量-标准用量)”改为“用量差异:标准价格×(实际产量下的实际用量-实际产量下的标准用量)”:(4)把“价格差异=(实际价格-标准价格)×实际用量”改为“价格差异=(实际价格-标准价格)×实际产量下的实际用量”:(5)把“可控差异,是指与主观努力程度相联系而形成的差异,又叫主观差异”改为“可控差异,是指受主观努力程度影响而形成的差异,又叫主观差异”;(6)补充了“采用三差异法,能够更好地说明生产能力利用程度和生产效率高低所导致的成本差异情况,便于分清责任”;(7)把质量成本控制程序中的“应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改为“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8)把“确定最优质量成本的方法可参考合理比例法进行”改为“最优质量成本可参考合理比例法确定”;(9)把“ERP是整合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资源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改为“ERP是集企业管理理念、业务流程、基础数据、人力物力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和网络资源于一体的企业资源管理系统”;(10)把“有了ERP,只使得及时生产系统在生产环节和库存管理的应用成为可能”改为“ERP使得及时生产系统在生产环节和库存管理的应用成为可能”;(11)把“利用ERP。只可以较好地确定在什么时间购进什么原材料或产品”改为“利用ERP可以较好地确定在什么时间购进什么原材料或产品”。

第十二章 财务分析与业绩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