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例6篇

财产安全保障措施

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1

关键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措施

中图分类号:P624.8

1兰沟洼蓄滞洪区基本情况

兰沟洼蓄滞洪区位于海河流域大清河北支下游,北部为小营横堤,南界南拒马河左堤,东界白沟河右堤,西接自然高地。兰沟洼蓄滞洪区为海河流域大清河水系北支防洪体系的重要滞洪洼淀,是国家确定的重点蓄滞洪区。它不仅担负着大清河北支白沟河和南拒马河的超标准洪水滞蓄任务,而且担负着永定河水系小清河的超标准洪水滞蓄任务。对减轻下游的洪水压力,保卫京津、华北油田、交通干线及清北地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着重要作用。

兰沟洼蓄滞洪区行政区划分属河北保定市,涉及定兴县、高碑店市和涿州市,包括13个乡,220个村。2008年末人口20.5万人,耕地29.7万亩。国内生产总值41.48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2.02万元。洼内经济发达,乡镇企业发展迅速,特别是高碑店市东马营乡的箱包加工业已闻名于国内外。交通比较便利,有省级公路2条,变电站1处,唐代建部级文物保护单位1处,有正在建设的浑(源)霸(州)500KV输电线路横穿通过。

兰沟洼历史上多次滞蓄白沟河和南拒马河洪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1956年和1963年,都因洪水超过河道安全泄量而扒堤或决口分洪入兰沟洼。

2兰沟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1989年以来,国家开始兰沟洼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截止2008年底,共建避水房86栋,10499m2;避水楼24栋,15511 m2;撤退路24条,长88.03km。

安全建设理念比较陈旧,兰沟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较缓慢,不太适合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洼淀内救生撤退路及避水楼、房远远不能满足救生避险的要求,缺口很大。

3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建议

3.1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新理念

兰沟洼蓄滞洪区内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活动日渐活跃,一旦运用损失巨大。兰沟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措施必须协调滞洪运用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一方面通过加强蓄滞洪区建设,保证蓄滞洪区适时、适量地滞洪运用,充分发挥蓄滞洪区的防洪作用;另一方面要贯彻以人为本、协调发展的思想,在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的同时,通过安全建设措施创造适宜的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稳定发展,不断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并逐步将兰沟洼蓄滞洪区建设成为人与洪水关系较为和谐的地区。

同时,兰沟洼蓄滞洪区为海河流域重点蓄滞洪区,其防洪工程是国家重点防洪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要贯彻“可持续利用”思想,协调好近期与长远的关系。安全设施要与城镇规划相结合,与区内其它有关工程建设相结合;在保证规划滞洪功能的前提下,给社会经济发展预留适当的空间。

兰沟洼蓄滞洪区淹没面积大,但滞洪水深差别较大,安全建设措施的安排要与不同淹没水深协调。

3.2安全建设措施

3.2.1居民生命保障措施

兰沟洼蓄滞洪区滞洪时间较长,超标准洪水滞洪历时将达半个月左右,因此,居民生命的保障易采取临时撤离与就地避险相结合的方式。中、深水区(村庄地面淹没水深大于1.5m)居民以安全撤离为主,同时每个村庄内安排部分避水楼用于留守人员就地避洪。浅水区(淹没水深小于1.5m)采取高村基 、避水台就地避洪方式,滞洪后不再安排居民转移。重要城镇建设封闭的安全区达到当地居民就地避险及保护财产的双重需要。

为保证安全撤离需解决交通道路问题。目前蓄滞洪区内乡级以上道路多数为沥青路面,村级道路多数为土路。因此,将撤退道路建设作为安全建设的重点措施之一,按村村通撤退路的标准进行撤退路规划。将国道、省(市)道作为干线,连接乡镇的县级路作为支线,将村庄与支线或干线连接的道路作为村级路,形成3级撤退路网。村级撤退路及部分县级路纳入安全建设的范畴。

3.2.2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措施

采取建设安全区措施提高蓄滞洪区内重要城镇及经济区防洪标准,达到保障蓄滞洪区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兰沟洼内新城古城内有唐代古城遗址“开善寺”,现古城周围有围堤,内有6个村,人口4093人,GDP14888万元,固定资产14624万元,房屋9165间。本次加高陪厚旧围堤,形成安全区,满足保护历史文物,保障区内生命财产防洪要求,同时为附近居民提供临时避险场所。

3.2.3淹没区内居民财产保护措施

主要是对采取高村基及安全区就地避险措施以外的村庄财产保护措施进行安排。对于淹没水深在0~1.5m的淹没区,老庄台高于设计洪水位的村庄可采用庄台保护居民财产,同时要求新建宅基顶高程在设计洪水位以上。淹没水深在1.5~3.0m淹没区,建设能够经受洪水浸泡的平顶避水房或楼,存放不易随人转移的财产;淹没水深大于3.0m的深水区,建设能够经受洪水浸泡的平顶避水楼保护不易转移财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

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2

论文摘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 法律 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即执行是案件审判程序后的实现阶段,执行的依据为已生效法律文书,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审执已严格的分开,各级法院都设立执行局案件的执行,而财产保全是指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按审判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即财产保全是在审判程序中实施的,其执行的依据仅为一种可能性,但实际工作中二者又紧密相连,财产保全在执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当事人的争议一旦经立案进入到诉讼程序,这种争议的事实既处于一种待确定的状态,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诉讼的原则,保持这种争议事实及相关财产于一种相对稳定状态,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该规定或有不遵循的现实可能性,对与当事人争议有关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灭,那么将使诉讼失去实际价值,使执行成为泡影,因此说财产保全对执行在标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这两者分别发生在立案前和诉讼中,在这一时间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如果双方争议所涉及的财产处于情况紧急的状态,而不采取财产保全这一确定财产状态的强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又未产生,缺乏执行的依据,很可能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不可弥补的现实危险,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产生,也将难以或无法执行,因此说财产保全在保障执行的作用中有着黄金的时间段,如果错过很难挽回。

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3

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同时又必须考虑到大量的经常性的巨额的赔偿对社会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不仅要保护受害人(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又要考虑经济的实际状况,考虑到被告经营者(如、商家)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银行保护的主体是指进入银行经营场所的任何人,保护的客体必须包括财产权,保护的区域仅限于其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以外所发生的侵害事件银行并无安全保障的责任。银行有义务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可以避免“见财起意”的突发性侵权(犯罪)案件;同时,对有预谋的犯罪,由于侵害人无法找到“目标”,也可起到防范作用。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侵权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时的懈怠,又与当事人的麻痹大意等主观因素有关。因此对这方面进行法律,有助于理清责权,明确责任,从而达到更好的避免、杜绝安全问题的产生。结合我国目前社会现实及法律规定,这一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银行经营场所 安全 法律问题 风险

正确防范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就应当赋予银行安全保障的义务,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确定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考虑社会利益的平衡,使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在范围上,银行应对经营场所内的人员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上,银行应当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安装探头等,配备保安等。银行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加害人、受害人以及银行应按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是侵犯财产类犯罪的高风险聚集区。近年来,银行在防抢劫、防盗窃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在营业网点安装防弹玻璃、监控系统,保证了其的资金安全及职工生命安全。然而,银行所做出的这些努力,主要是围绕银行内部的安全进行的,却忽视了客户在银行办理业务时的资金安全和人身安全。这几年,接连发生了多起客户在银行遭抢劫、抢夺等严重侵犯客户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震动。

银行是具有公共性质的企业,是否应保护其经营场所的安全呢?从上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1)维护经营场所设施的安全;(2)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3)保护客户在经营场所免受第三人的侵害。对于第一种情况 “维护银行设施,使客户免受侵害”,《民法通则》对建筑物责任已作出了规定,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对此更有详细的规定;对于第二种情况“使自己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符合安全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此,对前两种安全保障义务,在实践中并无多少争议;对于第三种情况,即银行应当保护客户在营业场所免受第三人侵害,却争议较大,本人仅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渊源

关于银行安全保卫的规定,目前包括:《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文件。文件对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和措施进行了规范。然而这些文件只能对银行未尽安全保障的义务处理行政责任,并未涉及到对客户责任的承担,即对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引起的侵权案件,并无银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2000年年底,一犯罪人持枪冲进某银行营业大厅实施抢劫,杀害了两储户。案件侦破后,两名遇害储户的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认为依储蓄合同,银行应当对进入其营业大厅的储户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银行在履行合同维护储户的存款利益方面并未违约。银行营业大厅乃公共出入场所,对有组织、有预谋的突发性暴力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防范。原告的赔偿请求理由法院难以采信。[1]由于当时法律未规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界对该内容的探讨也极少,客户的权益未能得到较好的保障。

随着法学界对安全保障义务探讨的深入,相关的机构开始着手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活动。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草案第8编“侵权责任法”第65条对安全保障义务做出了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责任。”2003年12月4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司法解释,基本上从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解释》第6条虽未明文规定银行应对经营场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银行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设置了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①法律对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较高的要求;尤其是当前社会治安问题突出,侵财犯罪案件有所上升,突出表现在银行营业场所发生的抢夺、抢劫的案件,以及针对金融机构的抢劫案件有所增加,②因此,保障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不仅是银行对客户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需要,而且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

2003年2月26日,建设银行云南省分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发生持枪抢劫案。致使储户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轻伤。死者的家属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4年2月6日,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认为营业厅对办理存储业务交易的客户的合法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银行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对存款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错。故在犯罪嫌疑人逃跑,至今未能缉拿归案的情况下,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但这起案件对银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确定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则

设定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本意,是为了促使经营者提供足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服务,而不是苛求经营者担保不发生任何侵权案件。侵权案件在经营场所发生,经营者本身也是受害人,只应当就其有过错的事由承担民事责任。《解释》第6条规定,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之所以制度上要作这样的设计,不使经营者承担无过错责任,主要是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法律制度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的结果,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导致一个行业或产业(如第三产业)的兴衰存亡。因此,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法律制度对社会利益的平衡作用,并正确地把握这个平衡。一方面,要给予受害人必要的充分的保护,以使其受到损害的法定财产权或人身权得到补偿;另一方面,又必须考虑到大量的经常性的巨额的赔偿对社会经济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就我国目前而言,一方面要保护受害人(消费者)的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又要考虑目前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被告经营者(如企业、商家)的经济赔偿的承受限度。[3]不同治安背景、不同经营项目、不同消费等级的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应当有所差别。[4]银行作为治安重点保护单位,其安全系数理应大于一般商品出售或服务提供场所。但是,银行对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又是极其有限的:首先,银行又不同于其内部的办公区域,它必须向公众开放,不得无故拒绝公众进入;其次,银行也不同于宾馆、旅社要求对方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情况下进入其营业场所;再次,银行的保安并无强制力的保障,其所提供的设备相对于犯罪分子而言也极其简陋。让银行对其经营场所承担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将使已经步入了“微利”的银行业雪上加霜。过高的经营成本,有可能使银行退出部分市场区域,尤其是收益相对较低,现有安全保障设施相对较为薄弱的地区,如、城乡结合部。在目前银行因经济效益问题而从乡村、城郊大批撤离的情况下,若因安全保障问题而造成进一步的撤离,必将影响到众多消费者的利益,使这些区域的居民必须到遥远的市中心办理存取款等业务,从而使其被抢夺、抢劫的可能性加大,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恶化。因此,银行应对其经营场所尽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责任,应当充分考虑该银行所在的社会环境以及银行自身条件,即做到必要性与现实性结合。

三、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

(一)保护的主体

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居于合同法的规定,即只对合同当事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只对消费者(包括潜在消费者)提供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来源于特别法的规定,经营者是对其经营场所提供安全保障。所以,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任何人,经营者都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就银行而言,其保护对象是指进入银行经营场所的任何人,包括:(1)存款人与取款人;(2)陪同存款人、取款人办理业务的人员;(3)其他进入营业场所的任何人员。(以下将这些保护对象统称为客户)其中,携带大额现金的客户容易成为侵害的目标,对他们银行应当承担较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保护的客体

银行应对其客户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安全保障。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第三人侵害客户的案件,一般都是侵犯财产的案件。侵权人(犯罪人)其目标是非法占有财产,客户面临侵犯往往会进行相应的反抗,依《解释》的规定,由此造成的伤害或死亡,银行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如果客户未进行反抗或者根本没来得及反抗(如抢夺行为),其生命、健康、身体未遭受侵害,而只导致财产损失,依《解释》则银行不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因此,必须将财产权也纳入安全保障的客体之中;否则就无异于迫使客户与歹徒抵抗,造成人身伤害,这是与保护人身权的宗旨相悖的。

(三)保护的区域

简而言之,银行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区域仅限于其经营场所;对于经营场所以外所发生的侵害事件银行并无安全保障的责任。但是,对于在其营业场所已经出现的治安隐患,银行仍应履行相应的注意与保障义务。如银行发现取款人已经被人跟踪,应当在及时防范的同时,建议取款人将款项再存入银行,不得放任该侵害案件在营业场所之外发生。

银行的经营场所包括银行的营业大厅和自助银行。银行在营业大厅配备保安,其硬件也有专门的要求、如设监控、客户服务区的深度等,对营业大厅银行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自助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自动取款机(ATM)、自动存款机(CDM)等通过机、通信等手段提供存款、贷款、取款、转账、货币兑换和查询等服务的自助设施。自助银行包括具有独立营业场所、提供上述金融业务的自助银行和不具有独立营业场所、仅提供取款、转账、查询服务的自动取款机(ATM)两类。在自助银行提供非人工服务时,银行是否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负有何种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本人认为,由银行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侵害行为的发生,只要银行有能力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而该措施的提供又是必要的,那么银行就应当在此限度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例如,为了防范发生在ATM旁的抢夺、抢劫案件,银行在ATM服务中应采取一些例如加强照明、安装摄像机、清除障碍物等保护性措施。这些保护措施属于常识性范畴,简单、成本低廉。

四、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

,关于银行防范客户被第三人侵害的措施或制度尚属空缺,但银行至少应当尽如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要防止储户受侵害,银行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客户携带巨额现金,如建议大额取款的储户使用转账的方式,为票据业务、转账业务、银行卡业务提供便利等等;另一方面,银行应当注意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侵害人(犯罪人)之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抢夺、抢劫,是基于在银行容易找到携带巨额现金的“目标”。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可以避免“见财起意”的突发性侵权(犯罪)案件;同时,对有预谋的犯罪,由于侵害人无法找到“目标”,也可起到防范作用。其实,对储户(客户)信息予以保密,《商业银行法》、《合同法》都已经作明确的规定。银行保护储户存取款的信息,不仅是银行对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银行对储户应尽的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储户被侵害,不管侵害是否发生在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都应承担责任。

然而,目前银行对储户的存取款信息却未提供任何的保障措施。在营业厅的人都可以轻易了解到储户是否存取了巨额现金,从而,为侵害人提供了可抢夺、抢劫的目标。所以,银行应当在严格执行“一米线”制度的基础上,将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储户与大厅内的其他人员通过不透明的玻璃、屏风等隔离,以保护储户的存取款信息。

(二)安装探头

目前,绝大多数的银行都安装了探头。然而,由于安装探头的初衷大多是为了解决存取款业务中出现的“长短款”,并非保护客户免受侵害,所以,探头往往是只拍摄柜台部分的空间,防范面狭小。故应当对准营业大厅也安装一个探头,并且应当让每个进入银行的人都知道,他处于监控的领域内。这一点,超市的经验值得借鉴:在超市的入口处安装探头与显视屏,让顾客看到自己处于监控的领域内;在许多地方都醒目地标明该领域受到监控,从而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盗窃动机的产生,对超市中的盗窃行为起到防范作用。

欲图侵权者如果在显示屏上看到了自己的图像,迫于被追捕的恐惧,就很可能放弃侵害的念头。当然,这种措施不足以防范那些经过一定伪装(如戴墨镜、穿雨衣)的侵权人。但是,由于储户对这些人员,具有更高的警惕性,会采取相应的自我保护措施,以防范侵害。

(三) 配备保安

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不能直接到大厅,大厅的安全主要靠保安来保障。当然,保安不同于警察,保安并无法定的制止犯罪行为的义务。③对有预谋的恶性持枪、持械抢夺、抢劫案件,保安的控制与防范能力是很有限的。但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保安,仍有较强的防范与处理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保安在大厅巡逻本身就可以抑制侵害(犯罪)念头的产生;保安敏锐的观察力,能发现、辨别风险,做到及时防范;对已发生的侵害行为,保安可以协助捉拿侵害人,或保护现场;对受人身伤害的客户,保安能提供第一手的帮助。然而,仍有不少的银行,如一些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并未配备保安。雇佣一、二名保安的成本对一个小的储蓄网点而言是较高的。本人认为,地处城市与城郊的银行应尽可能配备保安,但对于地处乡村的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银行却不应作强制要求。其实,目前,绝大部分地处农村的银行并未配备保安,但在这些区域,针对储户的抢夺、抢劫案件却不多,其原因在于:(1)银行与储户相互熟悉;(2)外来人员少,银行、储户对陌生人有较高的警惕性;(3)在农村大额的存取款较少;(4)侵害人在乡村难以脱逃。鉴于此,银行所提供的安全防范设施,针对不同的区域应有所区别,不能将对城市的要求直接套用在农村,尤其是对硬件的要求上更不能一刀切。

五、银行对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

(一)银行与加害人的责任承担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的直接原因是加害人所为的侵权及犯罪行为;银行在安全保障上的不作为并不是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正的事实上的原因。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关系,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只对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侵害客户的案件中,能够确定加害人的,由加害人或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如加害人的雇主、监护人)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加害人无法确定的,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果能够确认加害人,但是加害人或者对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的资力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时,则先由银行承担补充责任,银行在承担了补充责任之后获得对加害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的追偿权。

(二)银行与客户的责任承担

银行对其经营场所的防范和控制力度是有限的,要防止或减少银行经营场所侵权案件的发生,到银行存款、取款等人员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负有观察、注意、自我保护的自警义务:如发现有不安全的隐患时,停止相应的存取款业务;对大额存取款业务应尽量避免为公众知晓;避免老、弱、病、残、孕等人员单独携带巨额现金等。银行只对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银行在有能力为,而不为的情况下的过错责任。

现实中,相当一部分侵权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银行在履行安全保障责任时的懈怠,又与当事人的麻痹大意等主观因素有关。对于双方都负有过错应当首先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比重来分配责任,若在过错程度大体相当或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则责任分配主要取决于双方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及扩大所起作用的大小的对比。如客户为一般过失,银行严重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则由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如双方均为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则平均分担④如客户为重大过失,银行有轻微违反安全保障措施的某些规定,则应当由客户承担主要责任。

经营者只承担过错责任而不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本人认为,客户在举证上其难度远远高于银行:(1)对银行所规定的安全保障的要求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关于安全保卫的有关规定,具有高度的行业性,不易为外界所知晓,如《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9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护暂行规定》以及各银行系统自己所制定的安全保卫的规范都很难为一般的客户知晓;(2)银行是否已尽保障义务的资料由银行掌握。在银行大厅往往安装有探头,能记录到侵害案件发生时,加害人、客户以及银行的各种情况。而该情况正是确定当事人过错程度的关键证据。客户无法知晓银行应承担的义务,又无权察看银行的相关记录,必将举证不能,并且,如果确定由客户举证,无异于唆使银行销毁相关的证据。所以,在银行经营场所发生的侵害客户的案件,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银行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能证明客户有过错,则可相应减轻责任。 :

[1]姜艳玲.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刍议[J].江南论坛,2003,(6).

[2]王莹,冯丽萍.储户银行内遭抢 银行一审被判赔[N].法制日报,2004-02-06.

[3]张新宝.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J].法学,2003,(3).

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4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 F253.3文献标识码: A

1、保障性住房概况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我国绝大多数市县政府已普遍建立了保障性住房制度与供应体系。按供应对象的可支付水平,全国各地市县政府已推出了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和两限商品房四类保障性住房,但全国各地普遍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向中低收入供应保障住房。

自1998年初建立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住房保障体系后的10余年间,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就始终在质疑责难声中、在各级政府美好的愿望中、在广大中低收入群众的期盼中,始终不懈地建设着。

2、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2.1 工程质量存在隐患

保障性住房投资数目大,在相当范围的土地内完成大批住房,工程建设“”,引起极大的安全隐患,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建设环节把关不严,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一些地方进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存在“只求表面好看,不顾质量安全”、“只求上级满意,不顾群众利益”的现象。这种“只唯上不唯实”、“只求面不重里”的做法,使保障性住房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使其使用寿命和性能大打折扣。

2.2建设投入大,成本回收时间长

据住建部预算,建设1000万套保障房,所需资金大约在1.3万亿元左右,其中中央财政拨款1292.66亿元,占比不到10%,余下绝大部分需地方自筹,而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大,回收成本时间长,多数开发商并不愿参与其中。因此施工质量得不到保障,有的地方一些保障房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质量把关不严,个别工程还使用了不合佫的建筑材料以求取得较大的利益。

2.3 资金短缺影响保障性住房的正常建设

资金是保障性住房开发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自2010年底以来,经过几次国家调控之后,银行准备金比例不断上升,贷款综合利率上浮较大,开发建设项目的财务费用大幅增加。由于项目融资成本加大、融资额度减少、银行放款速度减慢及不可预见性费用增大致使项目建设期资金吃紧,影响建设进度,使从事保障性住房项目在建设资金上受到制约。2010年下半年以来遭遇人工费、原材料费大幅上涨,造成建设成本价高出回购价,严重影响正常的施工。

3、完善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的对策

3.1 建立严格有力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中央和地方政府应尽快结合国情和当地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如制定《住房保障法》,从法律层面促进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制度的公平、有效。主要包括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建设标准、设计标准、施工质量、分配使用、界定保障对象、申请与退出、操作流程、管理机构等所有环节。

3.2 拓宽资金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和金融支持

因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量大,资金需求较高,因此建设资金缺口中也较大。如能将保障性住房列入公共财政预算,按照中央、省、市县财政体制,以中央和省级财政为主,确定各级财政投入比例。提高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比例,建立国家和省级住房保障基金,对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投资给予贴息或转移支付,加大对中西部等困难地区住房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资金的下达方式,调动地方政府在增加保障性住房方面投资的积极性。引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经营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给予财政补贴或减免投资者所得税。同时结合我国属于高储蓄率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借鉴国外做法,发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政府债券、住房等做法,向社会筹集资金,从而拓宽融资渠道。

3.3 加强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为通过监督质量形成过程,消除质量环节上所有阶段引起不合格或不满意效果的因素,以达到质量要求获取经济效益而采取的各种质量作业技术和活动。保障性住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的工程质量目标。推行现场施工技术负责人技术处理工作责任制,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认真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正确贯彻执行政府的各项技术质量政策,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正常的工程技术秩序,明确施工单位技术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要集中放到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和提高经济效益的具体工作任务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及时报送监理机构审批,对于关键部位以及有专项要求部位施工,施工单位提前提出具体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技术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措施,要及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工程施工过程,除按质量标准规定的复查、检查内容进行严格的复查、检查外,在重点工序施工前,必须对关键的检查项目进行严格的复核。同时要求项目管理坚持实行“三管和三检”制度。隐蔽工程在做“三检”的基础上再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签证认可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所有原材料、半成品必须有合格证或复试检查报告。所有隐蔽工程记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验收单位签字认可,方可组织下道工序施工。

3.4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项目进场实施后,施式单位必须建立科学的有效的系统安全管理体系,确定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同时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织有序的开展安全管理活动,并承担组织、领导安全生产的责任;建立总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项目安全员和和班组安全责任人组成的三级人员安全管理的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管理职责和义务;一切从事生产管理与操作的人员,依照其从事的生产内容,分别通过企业、施工项目的安全审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还需按规定参与安全操作考核并取得劳动监察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岗位上岗证,坚持“持证上岗”;项目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项目安全检查。同时对一些重要部位、重大结构的施工措施要进行必要的及时的安全论证。在控制安全生产的同时还应注意施工现场的卫生、环保和粉尘的控制,真正做到保护环境、降低噪音和扬尘的绿色施工现场。

4、结语

我国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自从建立那天起,就带着先天不足,在质疑声中一路走过10余年的历程。保障性住房是政府面向中低收入弱势群体投建的政策性住房,其规划、建设的管理应体现民生关怀,在保证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受城市建设成果的同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必将更好的完善四位一体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参考文献:

[1]吴端阳.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初探[J].全国商情,2011.

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5

关键词:开放服务模式 ;高校图书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210604

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和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担负着保障学生学习对文献信息需求的重任,保证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和学生的生命安全是高校图书馆的重大职责。当前各高校图书馆为了方便学生学习,纷纷推行“藏、借、阅、咨”一体化服务模式,读者人数大量增加,馆藏文献利用率大幅度提高,以成都理工大学图书馆为例,该校图书馆自2002年全面推行“藏、借、阅、咨”一体化服务以来,读者到馆人数成倍增加,每日接待读者稳定在10000人次以上[1]。在开放服务模式下,读者可以便捷地进出图书馆,在图书馆内自由阅览,图书馆已经具有众多公共场所的属性,建立这种具有高度动态性特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机制是当前各高校图书馆共同面临的问题和严峻挑战。各高校图书馆只有更加重视安全工作,面对新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措施,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预案,从容应对各类突发安全事件,才能有效保障图书馆及广大师生的安全。

一、图书馆突发安全事件的特征及

危害 图书馆突发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危害读者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损坏国家财产以及其他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图书馆每日进出读者众多, 保管的各类文献集中而珍贵, 一旦发生灾害, 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不可估量。

突发安全事件具有高度紧迫性、不确定性和破坏性,事件在毫无预见的情况下发生,十分偶然,常常是“第一次”,几乎没有规律可循和经验可用,用常规性规则很难判断;事件进展迅速、瞬息万变,在各种诱因综合作用下,会出现次生、衍生、耦合、变异、扩大等变化,蔓延迅速,酿成危害,轻者造成秩序混乱,重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突发安全事件的破坏性不仅表现在直接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可能对社会的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高校图书馆作为文献信息资源和读者密集场所,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遭受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将难以估计。2008 年3 月13 日南京东南大学火灾, 10 个实验室被烧毁, 师生积累多年的学术资料付之一炬, 老学者们十分痛心, 泪流满面, 遗憾终生。1994年吉林省吉林市图书馆发生的大火和2004年德国魏玛“安娜.阿玛丽娅公爵夫人图书馆”遭受灭顶之灾所引起的事故教训更需要各高校图书馆深刻汲取[2]。各高校图书馆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分析所处地区发生地震、雷电、冰雹、飓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可能性和疫情、传染病、恐怖袭击、骚乱等形势,进行科学地评价,采取严密的措施进行预防,并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安全事件,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将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降到最低。

二、制定应急预案的原则

应急预案是针对要发生的安全事件而制定的应急计划,是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行动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它是在分析、评估图书馆潜在的危险性、突发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造成后果的严重性的基础上,图书馆应急机构对突发安全事件在组织保障、技术保障、设备保障、物资保障、资金保障、人员配备、协调机制等方面做出的具体安排。

应急预案的制定坚持依法编制、科学系统、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分类分级、统一指挥、迅速反应的原则[3]。

(一)依法编制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图书馆应急预案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图书馆内各级组织、工作人员和读者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

(二)科学系统

应急预案是在对安全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进行科学评价的基础上制定的,其指导思想、方针、产生程序是科学的,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目标是非常明确、具体的,对人员、物资、设备、技术、信息等进行的系统安排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预防为主:应急预案本身就是一个预防计划,其根本目的是预防安全事件发生,或者减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三)以人为本

要求应急预案把保障图书馆内人员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同时要求通过增强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依靠图书馆工作人员减少发生安全事件的可能性或降低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四)分类分级

制定应急预案时,要对可能造成图书馆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件进行分类,并针对各类安全事件类型、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表现形式等进行分级应对,制定具有很强针对性的分类分级应急预案。

(五)统一指挥

应急预案中明确统一的指挥权限,由于应急的关键在于快,往往不允许进行充分协商,因此应急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是有效开展应急救援的关键。

(六)迅速反应

应急救援不允许耽误时间,要求一切响应都要快,快能制止危害扩大,快能降低解决问题的难度,快能降低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应急预案的内容

制定应急预案的前提是对潜在突发安全事件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价、风险控制三个环节,如图1所示。风险识别是根据高校所处地区、环境,对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自身安全事件进行分析认识的过程,只有认识到风险的存在,才会真正采取措施进行防范。风险评价是在对各类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发展过程、演变规律、发生概率等进行科学分析,对事件危害严重程度进行评价,制定风险控制级别标准。高校图书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根据突发安全事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程度和处置难易程度等情况采取四级风险控制机制[4],一级为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二级为严重安全事件,三级为较重安全事件,四级为一般安全事件。风险控制就是采取措施对风险进行控制,避免或降低风险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应急预案就是控制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预案行文如同应急操作手册,即按突发事件发生前、发生中、刚结束的几个阶段,规定每一步的操作内容和要求,突出事前预警、事件响应、应急处置和事件善后等各环节的应急工作措施。如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各工作组的职责分配;应急救援中可用的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紧急情况下馆内人员的安全转移、撤离的安排;事故灾害发生时保护人员生命、图书馆财产、设施和环境安全的措施;现场恢复、善后处理等。

图1 风险评价程序示意图高校图书馆的应急预案应针对突发安全事件的类型和风险级别进行专项制定,制定应急预案时,要充分考虑高校图书馆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空间环境、内部结构、设施情况、工作人员素质和读者安全意识等因素[5]。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预防程序、准备程序、应急程序和恢复程序。

(一)预防程序

就是对高校图书馆可能发生及衍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分析,为防止安全事件发生或降低其危害程度所制定的办法和采取的措施。

(二)准备程序

就是做好应对突发安全事件的准备,包括对应急组织、人员队伍、物资器材、设备设施等作出安排,以及组织演练和开展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应急程序:是突发安全事件发生后的响应措施,是应急预案的核心内容,开放服务模式下的高校图书馆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在突发安全事件时对人员响应、信息传递以及物资、设备调度等方面作出部署和规定,包括警报与报警、指挥与控制、事态检测与评估、读者疏散与安置、贵重物品转移与管理、抢险与救灾、警戒与治安、医疗与卫生、公共关系处理等各种工作程序。

(三)恢复程序

是在突发安全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和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所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的必要措施,包括对突发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评价;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以及对应急救援过程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人员进行处罚等作出规定。

以火灾应急预案为例,火灾是对图书馆安全威胁最大的一种灾害。图书馆被国家列为一级防火单位,其安全重要性非同一般。火灾应急预案应包括馆舍重点部位的布置和人员的位置,初期火灾灭火方案和疏散措施,火灾前、中、后阶段图书资料的抢救转移方案、火灾现场的医护抢救等。一个完善的预案能使馆员在火灾发生时冷静应对,并且按程序实施应急方案,不会造成惊慌失措、手忙脚乱、无所应对的局面。

四、实施应急预案的保障措施

(一)物质保障

高校图书馆应对突发安全事件,必须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消防报警系统、消防灭火系统、应急供电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应急通讯系统、应急指挥广播系统是必须建设的;灭火器、破门、破窗工具等器材根据图书馆规模和结构必须配备齐全;图书馆内部分布图、重点部位标识、疏散路线图、应急电话表等必需张贴在醒目位置;对讲机、手提喇叭等通讯设备、器材,安全带(绳)、安全楼梯、毛巾等逃生器材,以及担架、药物等救生物品,根据各高校图书馆的具体情况可以适当配备。

(二)机制保障

图书馆要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指派专人负责,必要时,还应设置急办公室。定期邀请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和综合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图书馆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价,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使应急管理军事化、措施科学化、指挥程序化。制定预警报告,发出风险警报,预警报告分为平时状态、警戒状态、战时状态,使常规应急物资与战时应急物资相补充,常规应急设备与战时应急设备相适应,从而构建具有全面性、层次性、集成性、操作性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信息保障

应急响应突发事件的关键在于快和准,快能够保证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处置,准能够保证突发事件得到正确处置。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状况、进展情况,准确把握突发事件本质特征的关键,就是建立突发事件通讯与信息系统。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性质、特点,在应急预案中预先对通讯与信息的人员、内容、范围、设备、设施做出安排,在突发事件处置和恢复阶段,必须保障通讯畅通,指派专人或部门进行信息,避免因信息失真耽误突发事件的处置,或因信息错误产生其它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四)宣传教育保障

定期在广大师生中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提高读者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十分必要。在图书馆张贴告示,发放宣传单,让读者正确掌握避灾减灾知识;设立公告栏,各种通告,公示图书馆的布局图,指示逃生线路,让读者熟悉应急疏散路线等,都是重要的宣传教育措施。图书馆员还可以深入院系,以讲座形式逐一讲解图书馆应急预案要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五)应急演练保障

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 提高读者对应急预案的实施能力与实践能力,使读者一旦遭遇紧急情况,可以保持头脑清醒,做到临危不乱。高校图书馆可以利用每周有限的闭馆时间, 分期分批组织应急演练,指挥读者有序疏散,组织读者从各个楼层对应的应急出口逃生,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五、结语

开放服务模式下的高校图书馆,读者阅览的自主性强、流动性大;馆内书籍、设施多属易燃物品,许多图书馆还珍藏了大量文物和古籍等。在社会各种安全事件频况下,各高校图书馆要结合自身情况,做好应对各种突发安全事件的准备,制定科学、合理、可靠的应急预案,从容应对各种突发安全事件,尽最大努力降低图书馆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参考文献:

[1]李勇,叶艳鸣.高校图书馆“藏、借、阅、咨”一体化管理模式探索与实践[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10.

[2]段小虎.图书馆消防安全:隐患、制度和法律责任[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6,(4):23-25.

[3]张涛.地方公安机关应对预案建设研究[D].西北大学硕士论文,11.

财产安全保障措施范文6

【关键词】汽车安全;机械故障;原因;防范措施

根据相关统计,近些年来全国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与汽车机械故障有直接的联系,并且汽车机械故障的发生频率与发生的情况由前些年的10%每年提升到了15%每年,加大了对国家人民财产的危害,提升了人民财产损失的风险,汽车机械故障的病因到底是什么,如何采取措施防范成为了讨论的话题,作者在下文中给出分析。

1.汽车机械故障的起因

1.1汽车维修技术力量薄弱,修理人员责任心不强,保修管理制度混乱

根据保养工作规定“,二保”间隔里程为6000-8000km“,三保”间隔里程为 3万-4万km,而目前有些汽车普遍行驶1万km以上,有的到了三四万公里才“二保”;行驶七八万公里,甚至超过10万km才进行“三保”,有的干脆不进行“三保”,直接使用到汽车报废。同时维修人员少,技术不熟练,在保修汽车时,不按作业规范和技术要求拆装、检验汽车, 对拆下的零部件、螺丝螺帽满地乱扔,到装复时找不全螺丝螺帽,少装一个不在乎,敷衍了事,甚至连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零部件也装到车上,埋下了机损事故的祸根。另外,对私车及承保汽车基本上都未实行强制保修制度,在使用过程中顺其自然、随坏随修,更谈不上定期保养。

1.2汽车严重超载、超速,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严重

一些汽车本身经过了常年的使用,其本身已经严重超载使用或者是超速行驶,造成了很多潜伏性的问题,导致了超负荷运行的汽车零部件磨损问题,驾驶员本身也是只顾及个人利益,在每次载货时故意多载货物,导致了汽车的长期高负荷运行,降低了汽车的使用寿命,我国高速公路的限速为80-110km/h,但许多汽车在运行过程中普遍超过限定速度,轮胎爆裂、飞脱,传动轴脱离现象时有发生, 造成了人员和财产的重大损失。

1.3节省车辆开支,忽视车辆安全

单位车辆任务繁重,个体车辆发财心切有些驾驶员和单位领导“钱”字开道,片面强调运输生产,强调任务指标,而轻视行车安全,轻视汽车保修。尤其是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只知道人要休息养神,而不知车也要定期保修,连续不停地跑, 直跑到制动失灵、转向球头销松旷、传动轴脱离、轮胎爆裂为止,给本来已在上升的道路交通事故雪上加霜。另外,个别个体户为了省钱专买报废或破烂不堪的旧车, 平时又怕花钱保修,心想早赚钱、多赚钱、赚大钱而开“病”车上路。

1.4个别汽车配件厂及改装厂不负责任

一些汽车配件厂商顾忌经济利益,忽视了安全因素,针对产品本身,生产与销售都以价格因素为主要影响关键点,忽视了汽车车主的安全,因此而埋下了隐患,导致了汽车本身故障问题的产生,造成了汽车安全隐患问题。

1.5驾驶忽视责任感,缺乏责任心

驾驶员缺乏责任感,对汽车的例行保养心存侥幸,凑合运行。一般来说,汽车机械失灵前,大多有预兆,如:汽车的转向拉杆球头销松旷了,活动间隙会变大, 转向就迟钝;带吊耳钢板弹簧断裂后,车子会摆头, 制动时尤为明显;再如,制动跑偏,制动距离过长,制动管路漏气、漏油等等。这些现象,有的明显,有的不够明显,只要驾驶员思想重视,勤于检查,就能及时发现、排除,从而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汽车机械故障防范措施

2.1提高思想认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这些规定是多年来汽车运行中的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它反映了汽车在运行中的客观规律,是防止机损事故的有效措施。对这些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其问题的关键是单位领导、车主及驾驶员要从思想上切实重视起来,克服麻痹思想,除掉侥幸心理,正确认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节约的辩证关系。

从时间上分析,安全投资与汽车安全使用问题成为了未来需要关注的话题之一,社会影响角度上分析,安全性的注重是国家与人民安全的负责,是对未来安全的重要考虑,利用安全促进生产与发展的观点,提高了安全防护能力,保证了车辆的稳定性。

2.2加强各项机械机械故障的预防措施

坚持预防为主,勤检查、勤保养、勤修理在出车前、行车中、回场后坚持检查汽车。因为汽车中有些机件按规定是需要定期更换的,如:易硬化的刹车皮碗,易破裂的制动气室膜片及软管等;有些机件需要定期检修,如:转向轴、半轴、灯光、喇叭等,以上机件如不定时地进行清洁、紧固、调整和更换等保修工作,就可能发生机损事故。另外,汽车在运行中,由于各部件发生摩擦、震动、冲击,技术状况会逐渐变坏;有些机件的松动、漏气、漏油、漏水、漏电等,都会使它们的配合间隙失常,特别是制动蹄片、转向球头销、轮毂轴头等处间隙失常更会使安全受到影响。因此,检查一定要坚持经常化、制度化。

2.3要建立健全保修管理制度

要严格汽车的保修和质量检验监督管理,合理安排各级保养和大修的间隔里程,对汽车实行强制保修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员、修理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提高汽车的保修质量。汽车多的单位每周要有车场日,实行制度化管理。私车或承包车的车主和驾驶员也要制订保修制度。

2.4厂家要严把质量关

汽车配件厂和改装厂要以社会效益为重,把好产品质量关,不要随意改变定型汽车的装备和设施,以避免零部件早期损坏而引发事故。

2.5保证人车的配对,减少不适应性开车频率

做到人车相对固定,不轻易开别人的车经常开的车,驾驶员对其性能比较熟悉, 一旦发生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也能保持头脑清醒,冷静处理。而对不熟悉的汽车,临危时往往是措手不及,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人车相对固定容易管理,容易落实责任。

2.6严格旧车报废制度

现在全国各地有相当数量的汽车是属于报废或延缓报废的汽车。这些报废车因已达到报废年限,零部件磨损严重,即使里程数还不足以报废,其零部件已不同程度老化,也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对这类汽车交警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车管部门也不能手软,对检查不合格的汽车予以强制报废。同时,对一些未达到报废年限而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在运行中会危及安全的汽车应予以提前报废、更新。 [科]

【参考文献】

[1]赵宴乐.汽车发动机常见故障的诊断方法.高校理科研究,2010.10:1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