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政治学范例6篇

宏观政治学

宏观政治学范文1

【关键词】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要素

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它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大数据时代,大众传媒从听觉、视觉全方位的对思想政治教育产生至关巨大的影响,因此大众传媒环境已经成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过去,我们大部分时候都比较注重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之间关系的分析,而当前,大众传媒环境带来的巨大冲击,及其对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促使我们要进一步分析四者之间的关系,这样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优化提供正确指导。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的四个构成要素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相互依赖,相互制约,共同影响着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和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素质及身心素质。

第一,在四者的关系中,经济环境是基础,它决定着其它环境的存在和发展。我们都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政治、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受到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生活条件的影响,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促使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大众传媒环境的变化。经济体制的改革,会引发一定的政治活动、政治制度的变动,这也是经济环境变化在政治环境中的表现,它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同时也保持自身的稳定;经济环境发生变化,必然会使文化、科学、教育变化,当经济生活条件较好是,就会促进文化生活的大发展大繁荣,反之则会导致整个社会精神产品的质量的下降,内容的丰富;众所周知,大众传播媒介是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产生、发展、变化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为科学技术的发展创新提供了物质基础,这也就使得大众传媒环境不断改变,不断更新。因而,社会经济环境对大众传媒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它可以决定大众传媒环境的发展的广度和深度,也能够影响其作用的方式方法。

第二,与经济环境的决定作用不同,政治环境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起到的是导向作用,它同样也和其它三个环境要素发生着作用。首先,经济环境决定着政治环境,政治环境又反作用与经济环境,经济活动需要政治的规范、协调,正如市场经济一样,有市场自身的调节是不够的,还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这样才能保证经济关系的稳定,经济活动有条不紊的进行。其次,政治环境是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相互作用的中介,政治环境决定着文化环境,现实社会的政治状态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就是社会精神文化,“作为特定文化的创造者,必然归属于一定社会、归属于一定的利益集团。”精神文化的发展,需要正确的政治价值观和政治理论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正确的方向。最后,政治环境也影响着大众传媒环境,大众传媒环境中信息的传播、社会舆论的引导等,受到一定阶级价值导向的引导,在一定意义上,它要为国家的发展服务,因此它“必须注意避免外来传播对本国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消极影响。”在现代社会,随着传播媒介的不断丰富,统治阶级也利用各种传播渠道来向社会大众宣传自己的方针、政策。在我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一定要坚持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的舆论宣传,对于非主导舆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宣传的正确的价值导向。

第三,文化环境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及其对大学生思想品德、高尚人格的塑造的影响是巨大的。我们都知道,文化是经济和政治的集中反应,经济环境决定着文化环境,文化环境又会成为经济发展和政治发展的促进或制约因素,“一个国家和民族,没有思想文化上的独立,就不会有政治上、经济上的独立”。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尤其在当前科学技术迅猛展,为经济的繁荣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当局一直都在强调,科教兴国,知识经济时代,科教事业的发展,能够提高国民素质,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为经济建设输送源源不断的人才。与此同时,当社会中的一些愚昧落后的风俗习惯、西方的不良文化思潮泛滥时,则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对于政治环境,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积极的推进政治体制的改革,发展人民民主,调动人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积极性,因此,亟需提高全民的文化素养,增强反对国际文化霸权主义的意识。思想政治教育作为一门学科,就是文化一个组成部分,而大众传媒是社会文化信息的载体,现代大众传媒技术的发展,对于思想政治教育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思想政治教育可以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来进行舆论宣传和思想动员,然而大众传播媒介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开放性等,又思想政治教育信息的选择带来了挑战。因此,大学生文化环境中的各种文化因素,会影响到大众传媒环境中各种信息的传递,所以要净化大众传媒环境,首先必须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第四,“大众媒介的发达程度是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媒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之一;大众传媒可以对国家的政治及社会心理的发展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可见,从经济到政治,到人们生活,大众传媒的影响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大众传媒环境中传递的各种经济信息,对生产及人们的消费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在现代生活中的各种商业广告,就满足了生产商的增加销量、吸引消费者的需求。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还在不断完善,它的负面影响不能够一下子消除,这就需要大众传媒的监督。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会有消极影响的时候,当其的经济信息与现实有出入时,就会引起市场的波动,导致经济秩序混乱。

大众传媒环境不仅与经济环境有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大众传媒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美国总统杰斐逊说:“如果由我来决定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要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大众传媒与政治密不可分,大众传媒尤其独特的政治功能。大众传媒是政府连接民众的桥梁,各种政治信息的传递,是民众能够及时的了解到国家的方针政策,民众也可以利用各中传播媒介,表达、反应民意,参与到政治生活中。总之大众传媒在一定意义上有利益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只是随着大众传媒环境的不断丰富,其中也会隐藏着一些不利因素,这就需要发挥思想政治教育的作用,优化大众传媒环境。社会文化的传承需要一定的载体,而大众传媒就是一个好的载体,民族文化的输出,国际文化的输入,都离不开大众传媒。大众传媒的发展,为人们提供给了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大众传媒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重要是我影响,当大众传媒传递的信息与思想政治教育输出的信息相一致时,就有助于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性,反之,则会削弱其效果。

在进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要把握每一个具体环境的作用、特点,利用其好的方面促进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优化其有害的一面。更重要的是,要从整体上把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分析它的变化趋势、存在的问题,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等。宏观环境的好坏,对大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及大学生良好身心素质的养成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要积极的研究、创设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宏观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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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治学范文2

关键词 多种教学媒体;政治教学;课程改革

中图分类号:G6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1-489X(2012)34-0130-02

新一轮的课程改革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学模式在不断发生变化,但其关键是解决如何提高思想政治课的教学有效性的问题。通过近几年来的探索与实践,笔者感觉思想政治课主要是教会学生自主学习,并会运用所学知识和多种课程资源解决学习中遇到的困难,提高自身感知思想政治内涵的能力,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要改革,理论指导须先行。因此,思想政治教师必须加强业务学习,除了利用现有的图书资源,还要学会利用网络资源查找相关信息,进行选择性阅读,提取有价值的信息,为课堂教学服务,丰富教学内容,开阔教学思路,解决教学重难点。只要这样,才能有效提升教学质量。本文以“加强宏观调控”的教学为例,说明现代教育技术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的优势作用。

1 发挥网络资源优势作用激情导趣,诱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思想政治学科的内容大都比较抽象,学生学起来感觉乏味,对有的知识点理解较为困难。因此,学习的积极性较差,或者产生厌倦心理。如何才能激发学生产生对思想政治学习的欲望,自觉地参与到政治的学习之中去,是广大一线政治教师长期研究的课题。尤其是多种现代教学手段的出现,提供了新的教学模式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效解决了政治教学中的难题。

例如,在“加强宏观调控”这一模块的教学时,设置“概念阐释”环节,上课时,教师用多媒体课件展示国家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法规的原文,以及全国上下学习讨论相关文件的视频;从相关网站查阅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使学生深刻理解“宏观调控”的概念、具体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等。设置“举案说法”环节,学生从网络上下载相关案例展开辩论。设置“我看宏观调控”环节,学生结合时政,列举切身感受到的宏观调控带来的影响。这些环节激发了学生求知的渴望,学生就会主动搜集并阅读相关资料,寻找案例,并充分运用所掌握的知识进行讨论,从而有效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并且在阅读中不断提高理解感知、分析辨析、运用提升等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 充分发挥电子阅读优势,进行广泛深度阅读,拓展学生视野

“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在教学过程中,尽可能让学生充分地阅读教材内容,深刻理解教材含义,学生之间要进行广泛交流,讨论阅读体会,实现合作学习,共同增强学习效果。对那些难于理解和分析的观点,可让学生走进电子阅览室,通过上网查阅,也可以通过博客平台,和网上的博友进行教学,取长补短。另外,学生还可以通过UC学习房间进行网上学习,在麦上提出自己的问题,通过网络电子教室进行交流、沟通,实现快速答疑;也可以拿出自己的观点,供同学们相互学习,有效解决学习过程中的难点。通过广泛搜集、阅读感悟和合作探究,拓宽学生的知识面,综合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2.1 发挥课件的展示功能优势,实现广泛阅读,综合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

作为教师,要让学生懂得阅读对理解知识的重要性,对自身终身发展的重要性,要让学生在阅读中感悟,这样才能使学生积极、自觉地参与到自主阅读中去,提高学生的阅读感悟能力。要达到这样的教学效果,教师在教学时必须发挥多媒体的展示作用,把静态问题动态化处理,微观现象直观化展示,对那些跨越时代的信息用动画形式进行展播,有效解决学生在阅读中的困惑和疑难。

例如,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教学时,提前一周把学生分成三个组:第一组研究学习有关“加强宏观调控”的概念和含义;第二组研究学习有关“加强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第三组研究学习有关“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局限性。学生通过进图书馆、上网搜索、搜集报刊等方式查找资料,进行广泛深度阅读,通过小组合作与探究,把阅读成果进行整理并制作PPT课件。上课时把本小组的学习成果展示给大家。从而实现广泛阅读,开阔了学生知识视野,学生学习积极性高涨,课上表现欲很强烈,学习效果极佳。学生通过自主学习建立知识网络,用PPT课件进行直观展示,对知识点的理解到位。根据知识点的展示,其他学生需要补充或质疑一目了然。利用现代教育技术课件进行任务学习效果明显,提升了学生的政治素养和综合能力。

2.2 发挥网络平台功能,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

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教学时,学生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宏观调控各种手段的具体行为表现等。解决问题是产生学习爱好的动因,教师要采取有效方式诱发动因的形成。如学生通过QQ群或微博等网络平台与同学或老师交流,讨论“加强宏观调控”的具体行为表现,学生在这些平台里畅所欲言,通过现实生活的事例论证“加强宏观调控”的具体行为表现,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交流,培养了学生的分析能力,锻炼了学生的思维,拓宽了学生的思路,从而有助于学生思维品质和分析能力的提升。

3 巧用多媒体播放漫画,揭示政治的本质,科学突破教学难关

“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上一个热点的话题,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中,时常听到这一关键词。如新闻播报中,国家提出房价要进行宏观调控,粮食价格、燃油价格、信贷问题等都要进行宏观调控等。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和对知识的理解和接受能力,采用漫画教学法进行授课。在教学时用PPT课件展示漫画图片,通过漫画激发学生灵感,揭示政治本质,突破教学难点。

例如,在“加强宏观调控”模块的教学中,在分析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时,学生对固定资产的投资有增无减、信贷的增长率增幅过快、房价居高不下感到很难理解。要解决这些问题,可用PPT课件展示几个漫画,通过漫画展示,培养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使学生能从中提取有价值的政治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得出准确结论。风趣的图片和简要文字的说明,激发学生形象思维,从而进行科学分析和正确理解,揭示问题本质,有效解决教学难点。

4 巧用电教媒体整合生活课程资源,综合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

政治学科的时效性很强,政治信息紧跟时代的步伐。因此在教学时,教师不能脱离生活实际进行教学。相反,要紧密联系生活,捕捉生活中的政治信息,整合到课堂教学中去,实现政治教学生活化。

宏观政治学范文3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治化/可诉性

基于历史的演绎与观念的推导,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市场失灵作为市场的内生品格而不可避免,通过来自国家的干预以有效消除市场的负面效应,也便具有了正当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就成了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虽然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手段、重点和程度因各国历史背景和传统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作为国家干预经济重要手段的宏观调控,则以“国家经济管理行为的最高形式”,而几乎为当今所有市场经济国家所运用。然而,这种隐含了秩序建构主义逻辑的行为,又会因政府的理性不足、能力有限和自身利益偏好等“政府失灵”现象,而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干预异化”,从而对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构成威胁或破坏。因此,构建可控制、可预见的宏观调控制度框架,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运行,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当然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法学界有少数学者却提出了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注释1: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法商研究,2002(5):64-70;肖顺武.置疑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C].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博士论坛,重庆,2007.)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背离——现代法治的精髓在于对公权力运用的控制;现代法治的屏障在于司法权的独立、权威与有效;现代法治的演进在于尽量缩小政府活动的非法治范围而不是维护或扩张这种范围。在经济法领域主张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的观点,于目前行政诉讼拒绝接纳“抽象行政行为”的背景下,实质上是将宏观调控推向了绝对的人治化运行的危险境地。诚然,宏观调控的控制与矫正有多种方式,诸如政府内部的监督、人大的外部督察、社会公众的谴责、行为者政治责任的承担等等,但在笔者看来,凭借现有司法制度,实现我国法律中业已确立的基本价值,比其他任何监督与控制方式更具有实质与终极意义。事实上,以“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存在的司法权,因其权威性、最高性、中立性的品性和得到法治国家的普遍推崇的事实,决定了宏观调控法治化的进程绝对不能偏废对司法权的仰赖。“任何权利和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而对此最有效的监督与制约机制莫过于通过司法实现的诉讼法律制裁。”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将宏观调控行为纳入司法权的监控范围并有效克服其“异化”,是宏观调控正当性的法治基础。

一、能否“接近司法”:宏观调控行为属性之辩

宏观调控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性质,与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不无关系。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并极富争议的时代性课题,我国学界围绕其概念、属性和运行等若干问题,已形成诸多富有创见的理论。从经济法学界的讨论来看,宏观调控行为的性质与其可诉性的关系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即宏观调控行为是不是不受司法管辖的“国家行为”以及宏观调控行为是否仅是单纯的决策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涉及国家或社会重大安全的判断,以及社会安全专业机关的危险预测”的行为。尽管各国对国家行为的称谓不尽相同,但都把国家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我国学者在论及宏观调控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时,也大都预先假定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行为之一种。为了克服这种“对话上的障碍”,本文拟通过界定国家行为的特征的方式,来说明宏观调控行为并非国家行为。

首先,国家行为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或统治性。在日本,国家行为称为“统治行为”,是指关系到国家存亡及国家统治之根本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最高机关(国会、内阁)作出的行为。在法国,国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不受普通法院监督,不受行政法院监督的行为,由于只受政府管辖所以称为政府行为”。法国法上规定的政府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政府与议会发生关系的行为,如召集和解散议会,提出法律案和公布法律的行为等;(2)政府与其他国家或联合国发生关系的行为,如与外国签订条约、出国访问等;(3)总统根据《宪法》第16条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以及根据《宪法》第11条所作出的将法律草案提交全民公决的决定。在德国,国家行为是指与国家整体利益、国家目的有关的行为。属于排除法院管辖的“高权行为”。它一般是由最高国家宪法机关(总理领导的联邦各部即整体意义上的联邦政府、联邦总统和议会)实施的行为。由此观之,国家行为是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国家外交、军事机密,由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属于“政治保留”范畴的行为,一般包括国防行动、军事行动、外交活动和、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而宏观调控行为首先是经济性的,是国家经济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笔者固然不否认经济性问题转化为政治性问题的可能性,但在更多的时候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明确的。

其次,国家行为不具备司法审查的合理性。美国学者亨金认为,所谓国家行为,“其真正含义是指这样一项司法政策,它宣称某些案件或某些案件涉及的问题不具有可裁判性,即不适宜司法解决,尽管这些案件或这些案件涉及的问题属于宪法或其他法律规定联邦法院的管辖权范围之内,或者也符合法院受理诉讼的各项要求。”笔者认为,国家行为之所以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的理由:第一,作为政治决策的国家行为是一国对外的绝对和对内的绝对统治权的体现,这些权力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最高性,司法权本身从中衍生而来,司法权无法对作为它自己源泉的权力进行审查;第二,从策略上看,法院之所以拒绝审查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国家行为,也是使自己免于卷入政治纷争,从而保持司法独立、维护司法权威的明智之举;第三,国家行为作为体现国家重大利益的行为,涉及到国家的尊严、荣誉和存亡,“其缺乏能被发现和容易控制的司法标准”。而宏观调控行为作为调节和控制一国经济总体的机制和手段,一般情况下和国家无涉,更不会引起政治纷争,也具备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所以自然不能游离于司法权的管辖之外。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一是宏观调控权(行为)能不能等同于一个国家的经济(行为)?因为作为国家组成部分的经济亦具有不可诉性。笔者认为:一般而言,只有在国家间相较时才有其应有的意义,因此一国国内事务之间并不存在与非的可比性;经济是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与决策权等一系列权利,这种权利当然也只有在涉及国家间经济事务管制分野时才有意义。而宏观调控行为是确保一国经济正常运行和均衡发展的手段,如果仅仅在国内事务与国内事务之间相比较(如宏观调控与微观管理相比较),说它是行为并无必要,也不妥当。二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家行为的实施不可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有时国家行为发生,常常伴随着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比如,因战争引起的经济管制,战时的紧急经济政策、经济措施等。此时的宏观调控行为已不再是一国范围内常规意义上的经济手段,而是作为国家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即在与固有的国家行为发生特定联系时,宏观调控行为才有可能转化为国家行为,从而不再具有可诉性。

涉及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另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宏观调控行为是否仅仅是一种决策行为。有学者在论证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时,认为其不可诉性的原因首先源于该行为的抽象性质——宏观调控行为仅仅是一种决策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将宏观调控行为人为割裂的论证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也与宏观调控行为的实际运行状态不符。事实上,宏观调控行为不仅包括决策行为,还包括执行行为(或实施行为)。(注释2:当前已有学者提出了这一观点,如,杨三正在其博士学位论文中指出:“宏观调控权是由一系列权力构成的权力束,应包括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参见:杨三正.宏观调控权论[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6:29.))理由是:第一,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本质属性,当然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剥离了执行行为的宏观调控行为,如何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举例言之,央行加息的决策如果不被各商业银行及其所有客户执行,不知这样的决策在实践中还有何价值?事实上,由于目前我国欠缺宏观调控基本法,缺乏对于拒绝执行、怠于执行或歪曲执行宏观调控决策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有时中央的宏观调控决策在实践中就是得不到全面、准确和及时的贯彻。实践反复证明,任何缺乏实施机制、责任机制的所谓决策行为,都可能演化成“隔靴搔痒”的“口号”。第二,法理常识还告诉我们,法律意义上行为的内在方面包括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外在方面包括行动、手段和结果。[12](P73-83)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法律意义上行为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在笔者看来,宏观调控的“行动、手段和结果”,必须通过执行行为来体现。黑格尔说:“后果是行为特有的内在形态,是行为本性的表现,而且就是行为本身,所以,行为既不能否认也不能轻视其后果。”只有将宏观调控行为定位为由一系列行为组成的有机系统,宏观调控行为才能成为真正的“行为”。第三,宏观调控行为的人为分割在实践中是十分有害的。因为作为事关全局的经济手段,宏观调控常常表现为一系列行为的连续行使,比如,产业政策需要财政手段和货币手段的支持,规划政策需要财政、金融的配合等。在我国现行体制下,社会生活中调控部门之间、调控手段之间的冲突和内耗已经相当严重,如果再对宏观调控行为加以人为割裂,宏观调控行为在实践中的协调运行恐怕永远只是一个良好愿望而已。总之,既然宏观调控行为是包含了决策行为和执行行为的综合,那么以宏观调控行为仅是决策行为为由否认其可诉性也就没有科学性可言了。

二、为何“接近司法”:司法权是宏观调控行为法治化的根本保障

法治化是中国现代化实践的一项重要追求。宏观调控的法治化作为政府权力法治化运行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已作为一种普遍诉求得到了表达。在当前有关宏观调控行为法治化的论证中,许多人认为,宏观调控行为之所以需要司法审查是法治和民主的要求。不可否认,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实现具有多元路径,诸如政府理性的良好发挥,国家权力运行过程中的自我控制,调控程序的公开、透明与规范等。(注释3:这些方式的存在,在有些学者看来,又恰恰成为否认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理由。(参见:邢会强.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析[J].法商研究,2002:69-70.))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行为的法治化运行之所以需要引进司法权的控制,不仅是因为法治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司法权具有功能和结构优势——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司法以“最彻底、最权威即最具有约束力的裁处方式……最文明、最公正因而最可信赖的法律机制”成为文明时代解决纠纷、平息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基本方式和途径。

首先,从实体的角度讲,可诉的宏观调控行为意味着权利因宏观调控行为的实施而遭受侵害的人,获得了公正救济的可能。作为现代国家权力扩张的结果,宏观调控行为的存在尽管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但“权力行使的泛边界与消极不作为亦是执法中的常态”[3](P104)。“在使行政自决权的行使必须与法令的基本原则相适应并为正当的目的而行使而且不能以不合理的方式行使等方面,法庭具有很大的作用,换句话说,每一种行政自决权都可能被滥用,而法庭的基本作用,正在于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政治控制相比,宏观调控的司法控制具有更加明显的比较优势:政治对行政的控制不具有分权的特征,它无疑于“自己监督自己”,当深究自己错误的时候难免存在“忍痛而不能割爱”的心态,预示着相对人权益被侵害也总是能够找到种种所谓“正当”或“必要”的理由。与此相反,中立而超脱的司法权,只服从法律而不从属于上级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只服从于法律的要求和良心的命令”的性质,决定了它在处理宏观调控纠纷时,更容易作出公正的裁决并获得人们的心理认同,更容易消解因宏观调控行为而引起的社会纷争,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从程序的角度来讲,可诉的宏观调控行为意味着个人获得了一种有效的诉求渠道和救济途径。在程序法上,司法的特质并不在于判断,而在于启动判断的程序,即救济(当然包括事先的预防、事中的监督和事后的补救)程序的启动。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在笔者看来,在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监控进程中,司法权的功能不仅仅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裁判,更重要的是,它意味着一条可供人们选择的利益诉求通道,由于“国家行政机关所代表的国家,在法院面前处于和私人一样的地位”的事实,使得个体通过司法这一中介与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等沟通、充分交涉、对等抗衡等成为现实。

第三,随着现代司法的演进和司法功能的扩张,现代司法所具有的政策形成功能日益凸现,通过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对于良性公共政策的生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现代型法院与古代型法院相比较,其中最为明显的变化可能要数法院政治功能的呈现。自资产阶级国家确立权力分立的政治体制之后,法院就逐渐从国家事务的后台走向了前台——通过裁判来判断政治行为的合宪(法)与否,并形成公共政策以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在笔者看来,从现代司法权功能扩张的角度看,之所以需要通过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将宏观调控行为纳入司法权的监控范围,(注释4:200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虽然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但大家都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将对我国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进而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参见:鲁篱.论最高法院在宏观调控中的角色定位[J].现代法学,2006(6):107.))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最富有灵活性和不确定性的行为之一,其规则形式有诸多的空白条款和一般条款,这就要求法官根据自身的职业思维、职业操守和授权范围,作出合理、妥当的裁判,而这对于促导宏观调控行为的合目的性和妥当性具有重要意义;二是我国宏观调控立法冲突需要司法权的介入予以消解。当前,在宏观调控法领域,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之间的纵向冲突、同一层次立法之间的横向冲突严重存在的现状,需要法院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予以选择并确定其效力;(注释5:在我国最为典型的例子是被称为“2003年最热点法治事件”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案件的判决中,作出了“《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因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的判决,尽管该判决针对的纠纷并不是宏观调控纠纷,但我们至少可从中看出司法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有效路径之一。)三是在民主代议制政治体制内,社会公众和集团渴望对公共政策(包括宏观调控政策)的形成发挥其影响力,但公众的积极参与愿望有时并不能通过现存的正常渠道得到满足,“当集团发现正常的政治渠道对它们关闭的时候,它们便可能寻找其他途径去影响公共政策。法庭逐渐成了这种努力的中心。”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健全和人民权利意识的愈发觉醒,个人和集团寄希望通过法院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形成和变革将更加普遍和常见。

最后,从功能来源的角度讲,司法权对宏观调控权的监控优势来源于其具有最高组织化的强制力支撑。强制力的存在是社会控制方式获得有效性不可或缺的因素,作为社会控制方式的司法权当然也不例外。事实上,强制力的大小常常成为对某种行为能否有效控制的关键。在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控制的各种手段中,司法权无疑是一种最为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控制力量,司法组织历来就是国家中最成系统的、最稳定的体系,法官、检察官、警察均是世界各国官方角色中最引人注目的和最规范的角色;在司法组织系统和司法角色的行为方式中存在着严格的协调一致的规则、习惯等行为倾向,由此所形成的渊源与合法性以及制度的、机构的力量,是其他社会控制的力量所无法比拟的。一如前文论及,宏观调控权作为权力的一种总是存在着被滥用的可能,而作为被侵害的个人由于势单力薄,无力与其制定主体和实施主体相对抗,而借助行政机制,其程序的繁琐和拖沓,以及因权力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导致的关联性、倾向性,使得人们难以获得及时公正的救济;与此相反,通过司法的救济之所以能够获得更理想的结果,就在于中立的司法不仅能使权利受损人得到公正的判决,而且这种判决又会得到一种高度组织化的国家强制力的执行,此时,公权力的行使代替了私人的力量,受损权利的复原也由此变得更为现实和可行。

三、如何接近司法: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障碍及其克服

胡肖华教授在论及宪法诉讼时深刻地指出,“无诉讼即无法治”,“无诉讼即无”,宪法诉讼乃法治之精义所在(P105)。笔者认为,将其类推适用于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之价值评判,亦不为过。诚如前文所言,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监控是实现宏观调控行为法治化的终极路径,然而该法治理想的实现,不仅需要理论依据,更需要制度支持。诚然,笔者并不否认当下中国实现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控制所面临的艰辛与障碍,但这不是我们放弃努力的理由。在此,笔者拟通过对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的现实障碍及其克服路径的分析,试图让“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这一命题,不至于仅仅是一种虚妄。

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障碍分析

1.文化在中国,根植于传统文化土壤中的法观念,除“德主刑辅、礼法合一”之外,便是“无讼息讼”观念。从《周易.讼卦》中的“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到孔子对“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崇奉,以及与之相契合的传统中国的自然农业经济与社会结构和当时现实的政治需求,使得人们视诉讼为畏途。近代以来,急剧的社会变革频频发生,但这种文化上的思维定式,并没有因为西方的坚船利炮和强势文明的逼迫而完全消退,“实际上,中国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连续性并没有被中断,它们只是从制度层面上隐退了,而以另一种潜在的方式继续存在着,并在实际上决定着制度层面上那些看得见的东西”。这种厌讼息讼观念的存在和延续,是我国宏观调控行为诉讼难以有效进行的主要文化障碍。

其次,吏官文化和人治理念是制约我国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控制的又一文化障碍。“中国有史以来就存在一个统摄一切、高高在上的政治权威,所有活动均以此为核心展开,所有文化的缘起不妨看作是对这种核心的说明和解释”(P398-399)。如前文所言,这种观念主导下的中国大众心理并没有因为“人民当家作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种种努力而得到根本的消除。与这种观念相伴随的,便是人们对于行政权力的“仰视”和对“民告官”的恐惧,这从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行政审判庭门可罗雀,而上访者如潮涌动(寻求更高级别的行政领导解决问题)的现象中可窥一斑。这种文化观念上的障碍,对于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监控实现的负面影响,同样不容忽略。

2.体制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实际的情况是,司法在中国至今尚未获得真正的独立,法院和法官在人民大众心目中的形象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关于司法不独立的缘由、弊端和危害,我国学者已给予了诸多有益的探讨,本文不再进行学理上的论述。笔者欲说明的是,与普通的私权之间的纠纷对司法权的援引相比,司法权的独立与否,对宏观调控行为纠纷能否公正裁决更为关键。一个显见的事实是,私权间的纠纷仅仅涉及个人利益,而宏观调控行为引起的诉讼需要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合法与否、合理与否作出评判,甚至需要相关主体承担法律责任,不独立的司法如何能抵御来自行政的干扰?更为严重的是,司法的不独立必然对司法权威造成破坏,进而引起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危机。因此,如果没有司法的真正独立,司法作为依附政治甚至作为行政御用工具的状态不能得到根本改变,那么,企图通过司法权对作为政府权力之一的宏观调控权的规制,只能是一种奢望和空想。

3.立法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院不受理“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而引发的纠纷,而宏观调控行为多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方式出现,因此现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规定,是我国宏观调控不可诉的立法。事实上,关于抽象行为是否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学者们已有精辟的论证,“规范性文件的入讼,能够有效矫治行政机关‘以抽象行为之名,行具体行为之实’从而规避诉讼的侥幸心理,改变规范性文件违法侵权的现状。”(P108)笔者认为,当前一些宏观调控行为决策或实施部门出于地方保护、部门保护的动机,通过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滥用权力,扩充、保护部门利益或地方利益的现象相当突出,而现有的监督方式,其“努力结果非常有限”,“人民代表大会由于缺乏真正广泛的民主基础,也由于受现行政治体制限制,并不能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监督职能。”因此,从立法上修正当前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相关规定,以克服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立法障碍,亦相当关键。

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法律构造

1.法治理念的树立著名学者梁治平指出,作为一种指导话语的“法治”,似乎已成为当前的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存在(P85)。有关法治理念的问题,我国学者已进行了孜孜不倦的研究,其成果也是蔚为壮观。法治理念的确立对于一国法治的实现所具有的重要意义不言自明。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前文有关传统文化对于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障碍的分析,决不意味着笔者认为传统文化应予以彻底否弃和完全被替代;事实上,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约束对于宏观调控的正当化有着重要的价值,对于降低宏观调控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当下,中国各种途径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教育如火如荼,这对于弘扬法治理念,进而整合法治精神和传统道德,当然大有裨益。

2.法院人格的健全司法与行政、立法的分离是现代政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关键性要件。当前,我国关于司法体制的改革,更多的是从司法系统内部着手进行,然而这种“细枝末叶”般的修补,无法解决司法作为行政的御用工具、作为国家暴力工具“刀把子”形象这一根本问题。在笔者看来,只有将司法改革与政治体制改联系起来,司法改革的诉求才有可能有实质性的突破。

3.宏观调控行为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设计宏观调控可诉性的实现除了要仰赖深厚的法治观念和独立的司法体制外,还必须从技术层面找到宏观调控“走入法庭”的具体路径。笔者认为,宏观调控诉讼可以考虑两种路径:

第一,建立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制度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一定的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认为国家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实施主体或受控主体违反了国家宪法、宏观调控法(现尚未制定基本法)或其他法律的规定,侵犯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向法院,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因其“宏观”,所以其必然首先涉及公共利益,(注释6:从逻辑分析的角度,宏观调控的诉讼应当包括对决策机关的诉讼、对实施行机关的诉讼和对受控主体(宏观调控涉及的具体市场主体)的诉讼,而前两者往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故主要引发的是公益诉讼。)而公益讼的救济内容,“不仅仅是要求被告对所受的损害的简单的金钱赔偿或修复,还包括要求公共团体、企业以及国家修改、变更有关政策和事业规模,或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的出现或扩大,甚至禁止被告再从事有关活动,故而又被称为禁止性诉讼。”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构建:一是规定宏观调控公益诉讼诉权。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实施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公民、社会团体或有关机关具有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或者保护国家或社会利益的权利。二是宽原告资格,摒弃原有诉讼法理论中关于当事人必须是直接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从更广泛的角度理解利害关系人和利益主体。笔者认为,具有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主体应包含以下几类:(1)直接利害相关人;(2)公益组织或社会团体;(3)间接利害相关人;(4)国家机关,比如英国的法务长官(检察长)可以代表公众提起公益诉讼。事实上,这种由国家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因其权威性和公共性,在我国尤其值得推广。三是确定审查范围。如前文所述,宏观调控公益诉讼的审查范围,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应纳入其中。四是确立激励制度。如,对原告实施奖励,“尤其是对胜诉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个人实施重奖,以资鼓励其检举揭发控告经济违法行为”。:

第二,建立“法院之友”制度所谓“法院之友”,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对法院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上的观点善意地提醒法院注意或向法院报告的人。“法院之友”制度是欧美法院长期以来惯用的手段,其目的是请当事人(含参加人)以外之第三者提供于案件的解决有用的意见和资料,辅助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法院之友”的产生,分为由法院依其权限委托以及由法院根据要求申明己见者之申请予以批准两种情况。能作为“法院之友”的,有政府机关、压力集团,也有专家学者。一般认为,英国是最早将“法院之友”制度引入审判制度的国家;在美国,“法院之友”制度是其法院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50年来,联邦上诉法院85%以上的案件都有“法院之友”参与。

笔者认为,在宏观调控公益诉讼制度中,引入“法院之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宏观调控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单纯的法律判断并不一定能得出合理的结果,需要参考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的意见才可能作出合乎情理的判决;二是宏观调控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性,承担审判职责的法院当然不可能全知全能,相关专业的人员介入并提供意见,可以保证查明案件的性质及真相;三是作为“法院之友”的权威专家的意见,极易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而这作为一种无形力量,可以有效抵御来自行政部门的干预,并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现象的产生。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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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政治学范文4

    关键词:西方财政学;财政学理论;理论基础

abstract: since 1892 bastable (bastable, cf) published in the "public finance", more than 100 years, western finance has developed, but their theory on the basis of the problem is there are always differenc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finance point of view belongs to the fundamental economics, but contains a certain degree of political science,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 of cross-disciplinary; the financial activities of major and fundamental is the micro-economic activities, but also includes derivative macro-economic content.

    key words: western finance; financial theory; theoretical basis

财政学仅是经济学,还是政治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

最初的专著性西方财政学是从经济学角度展开论述的,巴斯塔布尔指出,“从最初意义上看,财政科学是经济研究的产物。 ”(注:bastable,c.f.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1892,p7.)汉特(hunter,m.h.)1921年《公共财政学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标题就是“公共财政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注:hunter,  m.h. outline of public finance.new york: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1921,p4.),尽管作者接着于下一节“公共财政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也指出了财政学与政治学、历史学的密切关系,(注:hunter, m.h.outline of  public finance.new york:harper & brothers publishers,1921,p4, pp5-7.)但并不否定他的关于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观点。

与这种经济学观相反,西方财政学在其发展过程中,开始出现了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观。道尔顿(dalton,h.)1922年的《公共财政学原理》一书,第一句就指出,“财政学是介于经济学与政治学之间的一门学科。”(注:dalton, h. 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

london: george  routledge & sons,ltd., 1922,p3.)不过, 由于英美早期财政思想传统的影响,直至本世纪50年代末为止,认为财政学是经济学分支的看法在西方财政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这种主张随着社会抉择理论从60年代开始逐步被纳入西方财政学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因为社会抉择论从威克塞尔开始,就是主张政治程序进入财政分析视野的。为此,作为社会抉择学派代表人物的布坎南,在1960年《公共财政学:教科书导论》一书“前言”中就指出,财政学是涉及经济学与政治学两个方面的学科。 (注: buchanan, j. m. the public finances:anintroductory  textbook.homewood:richard  d.irwin,inc.,1960,pvii.)此后尽管许多财政学著作不再指出财政属于何种学科,但由于它们所包含的有关社会抉择论的内容,总或多或少涉及到政治学的分析。所以,现代西方财政学尽管从根本上看属于经济学,但又具有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将其视为纯经济学科的看法,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

财政学仅属于微观经济学还是微观经济学与宏观学兼有?

宏观经济学是本世纪30年代凯恩斯主义出现之后的产物,在此之前西方财政学是谈不上以宏观经济学为基础的。财政政策是宏观经济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财政政策的成功运用,它逐步进入西方财政学中而成为其重要内容,就很自然了。这样,西方财政学除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之外,同时出现了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威廉斯(williams,a. )1963年的《公共财政与预算政策》一书,就鲜明地体现了这点。该书体系分为两大部分,即“a编:微观经济学”和“b编:宏观经济学”,前者分析的内容包括税收、政府支出和预算范围等问题,后者则分析了经济结构、经济稳定与增长、预算与经济政策等问题。(注:williams, a.public finance and  budget policy. new york:prederick a.praeger,publisher,1963.)纽曼(newman,h.e.)1968年的《公共财政学引论》指出,公共财政学所分析的政府三大任务,即穆斯格雷夫所指出的效率、公平和稳定,前二者属于微观经济学,而后者即稳定任务则属于宏观经济学。(注:newman,h.e.an introduction to public finance.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inc.,1968,p223. )温弗雷(winfrey,j.c.)1973年的《公共财政学:公共抉择与公共经济》, 也将财政的微观与宏观问题分开论述,即该书第三篇为“微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税收与公共支出;第四篇为“宏观经济学与公共部门”,分析凯恩斯主义、货币主义等的财政政策。(注:winfrey,j.c.public  finance: public choices and the public economy.new york: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3.)此外,其后还有许多西方财政学也包括了财政政策的内容,表明传统地只局限于微观经济分析的西方财政学,已开始接纳宏观经济内容了。

但与此同时,许多西方财政论著仍坚持了原有的微观经济分析传统。这点,只要看一看许多西方财政学仍然不包括财政政策的内容就可明了。布朗(brown,c.v.)和杰克逊(jackson,p.m.)1978年的《公共部门经济学》就明确指出:“……公共部门经济学的发展,是限制在微观经济学理论的知识范围内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尤其是一般均衡分析的发展,在20世纪50年代使公共部门经济学发生了质的飞跃。目前公共部门经济学的理论发展,应直接归功于微观经济理论。”(注:brown, c.v. & p.m.jackson.public sector economics.oxford:martin rober-taon,1978,p7.)瓦格纳(wagner,r.e.)1983 年的《公共财政学: 民主社会中的收支》一书,也将财政学研究对象归入微观经济学中。他指出:“公共财政学的研究有两个主要分支:公共抉择和运用微观经济学。……运用微观经济学,检验的是公民个人对公共抉择的反映。”(注:wagner,r.e.public finance: revenues and expenditures in a  democratic society.little brown & co.,1983,p4.)罗森(rosen,h.s.)的《公共财政学》在1995年的第四版中,仍未将财政政策内容包括在内,并且也如同其他许多主张财政学仅属微观经济学的财政学论著一样,设有专门的微观经济学基本内容的篇章,作为全书的理论基础。(注:rosen,h.s.public  finance.4th ed,homewood:irwin,1995.)这些,都清楚地表明了作者的财政学属于微观经济学的主张。

进一步看,就是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括宏观经济分析内容的许多学者,也仍将财政学的分析基点和重点放在微观经济分析上。在西方财政学界有着很大影响的阿特金森(atkinson,a. b.  )和斯蒂格里兹(stiglitz,j.e.),在其1980年的《公共经济学教程》引言中指出, “最认真地说,(本书)不打算包括稳定和宏观经济政策内容。……在穆斯格雷夫时代,他可以在其《公共财政学理论》(1959)中包括210 页的有关稳定政策的内容。然而,自那时以来,经济学出版状况变了,人们在文献中对该问题作了大量的精彩描述。所以,我们的重点仅放在(政府)目标而不是稳定政策上。”(注:atkinson,a.b. & j.e. stig-litz.lectures on  public economics. new york:mcgraw—hill,1980, pxv & p4. )尽管这段话表明了作者并不反对财政学也包含有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至少表明了作者仍是将财政学重点和基点放在微观经济学上的。对此,米尔利斯(mirrlees,j.a.)在奎格里(quigley, j.m.)和斯莫琳斯基(smolensky,e.)1994年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总结性地指出:“在穆斯格雷夫的《公共财政学理论》中,他以三个政策目标:配置、分配和稳定等术语,概括了他的主题,……。该书以超过200 页的篇幅研究了稳定问题,即我们现在称之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问题。在较后的教科书即阿金森与斯蒂格里兹的《公共经济学教程》(1980)中,宏观经济政策问题被排除了。……公共经济学,甚至公共财政学,被认为仅涉及配置和分配问题。而稳定问题则被留给宏观经济学及其教科书。”(注:quigley,j. m. & e.smolensky, ed:modern public finance.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213.)

然而,西方经济学关于微观和宏观的划分,本身就存在许多问题而争论不休,这造成了西方财政学的争论和困惑。也是在奎格里与斯莫琳斯基主编的《现代公共财政学》中,由戴门德(diamond,p.)撰写的第八章名为“配置与稳定混一的预算”,资源的配置属于微观经济学问题,而经济的稳定属于宏观经济学问题,因而该标题清楚表明了作者将宏观经济分析和微观经济分析两大内容统一于财政的意图。(注:quigley,j.m. & e.smolensky,  ed: modern public finance. 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213.)

附带应指出的是,即使在主张财政也应包括宏观经济学内容的西方财政学著作中,其体系内容的大部分以及基础部分仍然是微观经济分析。因此,西方财政学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不在于有没有包括微观经济学基础,而在于有没有包括宏观经济分析的内容。

总之,尽管现代西方财政学已或多或少地加入了宏观经济学的内容,但从根本上看,它沿袭的仍然是微观经济学的传统。此外,西方财政学在其上百年的发展过程中,还随着微观经济学的变化而变化。早期西方财政学专著已包含了福利经济学思想,这在道尔顿《公共财政学原理》第二章“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中就有反映。作者在该章中批判了萨伊的“金律”,即“最好的政府是支出最少的政府,最佳的税收是数额最低的税收”的观点,反对了传统的“税收邪恶论”,提出了财政和税收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注:dalton,h.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 london:george routledge & sons,ltd.,1922,pp7—15.)此后,作为微观经济学分支的福利经济成为西方财政学的理论基础,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问题的分析,最终落实到社会福利函数所确定的最大效用点上。这使得西方经济学关于公共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与私人经济学的效率分析一样,都统一到福利经济学基础上来了。这是西方财政学完全建立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理论表现。

西方财政学的价值理论基础

不管是主张财政学具有何种学科性质,西方财政论著都必须对财政问题进行大量经济分析,因而必然要受到当时流行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影响,必然或迟或早地按照已变化了的经济学价值理论和概念来修正与重构自身的理论体系。

在英语财政学专著出现之前,西方经济学上的“边际革命”已经发生,边际效用价值论很自然地成为西方财政学的价值论基础。道尔顿的《公共财政学原理》鲜明地体现了这点。他在该书第三章第二节提出,私人分配支出所应遵循的边际效用相等原则也应运用到公共支出的使用分配上来,指出:“除了法律上的意义以外,公共当局并不是一个人,难以象一个人那样预计各种支出的边际效用。但政治家们据以开展行动的总原则仍是相同的。对于公共当局来说,各种公共支出的边际效用应该相等。从理论上看,既定支出总量在不同项目之间分配就是这样决定的”(注:dalton,h. principles of public finance. london: george routledge & sons,ltd.,1922,pp17—18.)

在1928年的《公共财政学研究》一书中,皮古也有相同的表述:“就如一个私人应当通过在不同支出类别之间保持平衡,从而以其收入获得更大的满足一样,作为一个共同体通过其政府的活动也应如此。”(注:pigou,a.c. a study in 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ltd.,1928,p50.)皮古接着还运用这些原则,去解决公共部门如何决定哪些公共服务应予提供的难题,指出“支出应当用于战舰还是用于济贫,应按此种明智的方式,即由它们各自所提供的最后一先令所产生的相同的真实报酬来决定。”(注:pigou,a.c. a study in 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ltd.,1928,p50.)按皮古的看法, 这一方式可用来得出某一精确的社会平衡点,即如果共同体是一个统一的存在体,“支出就应在各方面逐步增加到这一点,此时花费的最后一先令所获得的满足,应等于由于政府服务而相应要求的最后一先令所损失的满足。”(注:pigou,a.c. a study in  public finance.london:macmillan & co.,ltd.,1928,p50.)皮古所建立的这一模型被称为皮古模型,是现代西方财政学关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若干著名模型中的一个。这样,皮古就从边际效用价值论出发,在理论上界定了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资源配置的最佳点。

不过,皮古等人引入西方财政学的,是当时通行的可测度的、可比较的、同一的基数效用函数。这一效用函数在本世纪30年代,随着帕累托新福利经济学取代了皮古的旧福利经济学而被否定,取而代之的是主观的个人评价的序数效用函数,等效用曲线等帕累托概念也被运用到财政学上来。其后西方财政学对于公共产品最佳供应模型问题的分析,对于税收以及其他各种财政效率问题的分析等,也都建立在效用无差异曲线上了。

这样,私人经济分析所能适用的价值理论和其他基本概念,都被运用到公共经济分析上来了,公共财政学不再是与经济学的其他分支相抵触的一门学说了。与西方经济学在价值论上的统一,无疑为西方财政学在本世纪60年代及其以后的大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理论条件。

西方财政学理论基础分析的借鉴意义

第一,财政学从根本上看是一门经济学,但又具有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

关于财政学仅是经济学分支,还是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问题,我国财政理论界也曾有过类似争议,即关于“财政是上层建筑还是经济基础”问题的争议,这是本世纪60年代初由于财政本质问题争议而引发的。此后,在文革后的80年代初,我国财政理论界结合着新的历史背景旧话重提,又一次以财政本质问题为中心形成了对此问题的争论高潮。这些争议大致形成了三大类不同的观点:(1 )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仅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认为只能从经济的角度去分析财政问题;(2)主张财政属于经济基础,但又兼有上层建筑的性质, 或者主张财政既是经济基础又是上层建筑。这就不能仅从经济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3)主张财政属于上层建筑。在我国财政理论界, 持第三种观点的人数很少,大部分持第一、二种观点,并且第一种观点还有逐步占据优势的趋势。但如同财政本质问题一样,这一争议在当时被视为是一种纯学术的探讨,经过那两次争议高潮之后,至今已极少有人问津,除了在高校教学中作为一种理论问题介绍外,似乎已被人们遗忘了。在实践中,人们则是将财政作为经济工作来对待的。

然而,财政作为政府的分配活动,它采用的不是市场自愿等价交换的方式,而是由政府以强制形式完成的;它不是以市场为媒介和通过市场渠道来完成的,而是由政府在国家预算的形式下,通过政治程序的安排与运作来展开的。这样,财政的运作过程就直接表现为是对市场的否定,具有强烈的政治内容和因素。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由于其本身就否定着市场,本身就政企不分,因而财政这种非市场性与计划经济本质上是相通的,只提财政的经济性而不提政治性,并不影响问题的实质,即不影响人们实际上从经济和政治两重角度去考虑财政问题。

但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则不同。由于此时政企必须分开,这样财政所包含的两重属性合一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了:财政作为一种分配,它是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但作为通过政治程序直接安排和操作的活动,它又与政府的具体政治制度和规则密不可分。此时如果只谈论财政的经济性,其结果只能是忽略政治程序在财政活动中的作用,忽略政治权力凭籍财政分配介入和干预企业正常市场活动的可能性,这显然是不利于根据财政的特性去指导财政实践的。

我国财政理论否定政治程序是财政活动的内容之一,在实践上导致了忽视乃至否定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财政制度与程序的结果,使得我国实际财政工作缺乏必要的制度和程序的规范、制衡与监督。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进展,由于缺乏自我约束能力的政治权力本身的不规范行为,导致了我国财政新老问题和弊端的急剧膨胀与扩大,是目前我国财政经济工作分配秩序严重混乱,腐败浪费低效猖獗的关键原因所在。因此,承认基本上是一门经济学的财政学,具有一定的经济学与政治学交叉学科的性质,正视财政活动中所具有的政治性质与内容,在实际的财政工作中相应地从整顿规范与财政相关的政治程序和规则入手,使之从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基点转到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基点上来,才是对症下药之举。为此,在以经济学为基础理论的同时,也有必要从政治学角度来开展我国的财政研究。

第二,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也包括着宏观经济学的内容

关于财政学以微观经济学还是宏观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问题。我国财政学从未讨论过这一问题,但由于我国财政理论强调财政是国家作为社会中心组织进行的一种分配,是从整个社会角度进行的活动,因而人们理所当然地视财政为一种宏观经济活动,而否定从微观经济的角度来看待财政问题。在最近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财政部被列入宏观部门之内,就充分地说明了这点。对此,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下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当时正是以否定企业的独立自主性和以国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直接安排国民经济活动为体制特征的,并且此时的财政是国家从整个社会角度安排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和基本手段。但在市场经济下则不同。此时社会的经济单位已不再是国家而是企业了,此时财政从宏观上调控经济尽管是其极为重要的内容,但尊重企业的独立市场运营主体地位,确保国家不干预企业正常的市场活动,则是我国政府和财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学会的崭新内容。

西方财政学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待财政问题,对我国是具有重要借鉴作用的:

1.西方财政学从微观角度分析财政问题,是隐含着这么一种涵义的,即此时的政府参与社会资源配置,其地位如同企业和个人一样,都是身份相等的市场活动主体,即企业和个人是处于市场有效运行领域的活动主体,而政府则是处于市场失效领域的活动主体,它们进行的都是同等的资源配置活动。这样,它们之间除了依法正常交往如照章征税纳税之外,只能是互相尊重,互不侵犯和干预,而不能是国家凌驾于企业和个人之上,可以随心所欲地干预它们的市场正常活动。

宏观政治学范文5

论文关键词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权 监督

一、宏观调控权的基础理论问题探讨

(一)宏观调控权运行机制

有学者把宏观调控权配置原则概括为:决策集权原则、执行分权原则和权力法定原则。

对于宏观调控的立法,笔者发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行政权力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引导作用越来越严重。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修改、废除法律,从法的本质来看,法是人们共同遵守的一种社会规范,而现状是,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已趋向于模糊了与法律的界限。现行法律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计划是在国务院计划部门编制后报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享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同时国务院事实上也拥有着极大的“授权立法权”。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这无疑是不科学的,它的好处是提高了宏观调控的及时性,增强了应变能力,其不足却是对宏观调控行为缺少应有的约束,而且随意性也很大。这一环节在现实宏观调控权运行中已经暴露出很多问题,因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必须予以重视和完善。

然而,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也是存在问题的。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权力机关,依法授予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权,并监督其实施。但是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非常设机构,则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该监督义务。根据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如下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行使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行使宪法实施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行使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行使对国家生活中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联系全国人大代表,组织视察,领导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其中,大量的立法工作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以及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由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毫无疑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如此之多的职权,很可能无法充分行使其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权,换句话说,现行法律机制下,不利于宏观调控权的实施。

(二)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分析

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力,公权力的存在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民众的利益。假定宏观调控主体的宏观调控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且该宏观调控行为损害了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那么现行法律只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改变和撤销宏观调控行为。这就容易形成一种局面:行政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某涉及宏观调控的文件,做出实质上损害国家利益和民众的行为并造成了恶劣影响,但是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未予以改变和撤销,这就造成了受损利益主体无“法”寻求救济。那么最可能的情况就是,该损害行为会持续进行,直到其危害严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甚至是全国人大去改变、撤销。

因而,宏观调控行为如果不可诉,对于国家法治建设进程来说,其影响是退步大于前进的。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权包含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宏观调控主体在宏观调控权运行各个环节中的决策行为、执行行为和监督行为,都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即人民有权利在宏观调控行为实质损害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时对其实行现时的监督和纠错,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宏观调控行为的违宪审查,进行全面而又及时的司法审查。

二、宏观调控权行使问题研究

(一)宏观调控权滥用行为

宏观调控权是自由裁量非常大的权力,但缺乏法律的有效设计,再加之没有专业权威的外部监督机关和内部高度的敬业伦理,对它的滥用也就很容易产生。

首先,国家宏观调控主体模糊了宏观经济调控的界限。比如,政府借经济管理之名对微观经济的过度干预;其次,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追求政府利益最大化而滥用宏观调控权。笔者认为,利益主体寻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无可厚非,而如果宏观调控主体利用其他利益主体通过契约授权而进行“剪羊毛”,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以牺牲众人的合法利益而满足权力者本身,则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对违宪实施该宏观调控行为的组织和负责人必须予以处分,并且国家机关对其违宪调控行为的具体受害人应给予国家赔偿。

(二)宏观调控权越权行使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有横向配置与纵向配置两方面,依照权限法定原则,任何主体应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宏观调控权,因此宏观调控越权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首先是纵向越权,地方主体因不具有宏观调控权,它只能在中央宏观调控主体作出宏观调控决策后依法予以执行;其次是横向越权,对于特别重大的宏观调控措施,宏观调控决策权应交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行使,而从事经济计划、财税、货币、内外贸易等国家核心经济事务的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对外贸易部等行使其它宏观调控措施的决策权。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则无权制订宏观调控决策。

(三)宏观调控不作为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不作为,即为行政不作为。宏观调控主体不作为是一种行政上的渎职行为,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经济职能,也是宏观调控主体必须对其他利益主体应尽的义务。

三、对造成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的原因及其危害分析

(一)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的原因分析

从历史的视角来看,我国传统上是一个行政权高于立法权和司法权的国家,数千年的传统文化造成了“官高于法”的潜意识。

1.从立法的现状来看,我国立法不完备,重叠现象和法律空白大量存在。比如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主要是计划部门、财政部门、金融部门等三大机关,但未对其进行法律规定的具体和细化;而如前文提到的国务院的“授权立法权”,造成的现状是“宏观调控的执行机关同时成为立法机关”。

2.从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角度分析,正如笔者前文所述,随着社会发展,中央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在国民经济生活中起到愈发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笔者认为,行政权力扩大化的趋势会削弱宏观调控权的活力,也容易混淆行政职权与宏观调控权的界限。这就使得宏观调控权非常容易被僭越,被滥用。

3.从市场利益主体的分析框架入手,利益主体在博弈中,趋向己方利益最大化。宏观调控主体有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利益的倾向。

4.从宏观调控权的监督机制分析,长期以来,宏观调控权的监督一直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虽然宪法规定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中央政府进行监督,但是,这种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现实上的可操作性,使得监督基本流于形式,监督应有的作用尚未发挥出来;而国家权力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作为监督主体,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或申诉、控告、检举等方式向有权国家机关反映,监督者的权利缺乏保障机制,致使其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尚无司法审查制度,司法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二)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造成的危害

宏观调控权违法行使会导致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到损害,宏观调控效果遭到损害。在某些问题上,由于宏观调控权在法律上规定不清,造成很多宏观调控主体重叠调控,其调控效果可想而知,而民众对政府公信力必然随之下降,随之很多社会问题便衍生出来。其次,量变造成质变。长期的违法调控行为除了损害社会利益、民众利益外,还会滋生对法治的不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破坏。这是十分危险的:中国传统上就是一个行政权大于司法权和立法权的国家,法治遭到破坏会促成官本位的形成,而官本位的社会必然会破坏法治。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恶性循环。

四、宏观调控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一)加强宏观调控主体自身监督

现行体制下,宏观调控主体中有不少是从事宏观经济监察、监督的,如国家的财务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这些部门在履行经济职能时,必须从主体上、内容上、方式上遵守法定化的要求。总之,任何宏观调控权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督,任何违法环节也应由相应机构进行制裁。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

(二)建议成立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

在宏观调控权行使中已经或者可能出现的越权行使、滥用宏观调控权以及不行使宏观调控权等行为是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最大危险,为了保证调控主体正确和有效地行使宏观调控权,就必须对之予以监督。有学者便提出,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监督宏观调控权的问题,首先必须使调控主体的权力观回归到其本来意义,调控主体还要树立法治观念。对人民监督应有切实的制度保障应当在人大常委会新设受理人民监督宏观调控权的专门机构。

笔者十分同意该观点,该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设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下,强调了其相对独立性,不受中央行政机关的宏观调控主体领导,而直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一点笔者认为很重要,该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人事任免权应借鉴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度。美国宪法规定:“最高法院和低级法院的法官如忠于职守,得终身任职。”笔者认为,人事任免权制度采取终身制可以保障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监督独立”。

(三)明确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前文已有探讨,因此,笔者认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组织对国家宏观调控行为提出的违宪审查诉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应该在地方设立办事机构,公民、组织亦可向办事处提交违宪审查申请,地方办事机构经初审后应当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会,宏观调控监督委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该制度可以从实质上保障国民监督宏观调控行为的权利,可以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合法利益遭受宏观调控行为侵害时提供救济途径。

 

宏观政治学范文6

[关键词]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6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18X(2012)03-0040-04

江永清(1976-),男,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基层政府治理。(江西南昌 330045)

一、问题的提出

宏观调控政策是政府干预市场的基本手段,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争成为当代政府不可回避的命题。在一国经济处于萧条期间,制定行之有效的宏观调控政策成为该国政府责无旁贷的选择。然而,一国政府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实际上,同样的政策在不同的国家所取得的效果可能会大相径庭,例如,同样是休克疗法,在玻利维亚取得了成功,然而在俄罗斯却惨遭失败。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政策的执行往往是政策的生命所在,而政策执行却又并不存在普遍适用的模式。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一定要符合一国的国情,抛开一国的具体情况来谈政策执行效果会显得毫无意义,一个国家政策执行所依赖的资源、环境、基础条件各不相同,政策执行的控制手段和方式就需要符合本国实际。对于我国来讲,正是我国的具体国情才决定了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运行机理。

自2008年爆发了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以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政策来应对。那么,经过三年多政策的执行,其实际效果如何呢,本文着重从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模式这个角度来进行分析。根据我国应对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所实施的宏观调控政策运行的机理,归纳我国政府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特色。

二、我国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主体对政策响应的机理分析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过程中,我国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及中央集权的特点决定了政策执行是一种政治经济双重激励模式。在这一模式中,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包括如下环节:(1)中央政府,包括执政党和国务院对政策执行的控制;(2)国家部委的政策协作与执行,国家部委在政策再决策与执行中处于关键地位;(3)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的政策选择与积极响应;(4)政策对象对政策的响应。在这些环节中,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主体互动过程如图1所示:

(一)中央政府对政策执行的控制

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各种方法对政策的执行进行控制,以确保政策执行方向正确和执行力度到位。我国中央政府历来重视对政策执行的控制,注重政策执行的激励,确保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响应。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大潮袭来,我国中央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出现方向性的调整,为确保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中央采取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的结合,政治与经济双重激励并重的控制方式。在危机背景下,我国中央政府加强政治影响力,在政策执行方面从一般的原则要求向具体要求转变,并采取强有力的政治动员机制,保持高度的组织措施跟进,使执行的政治影响力迅速加强。同时,国家通过财政税收杠杆,撬动投资,促进消费,扩大需求;通过货币政策杠杆,推动政策落实的各种金融环境改善;通过国家掌控的国土资源和各种国有资产、外汇资产进行市场干预。经济激励与政治激励共同发挥作用,引起政策协作、政策响应,推动政策短期目标不折不扣的全面落实。

(二)国家部委的政策协同

国家部委在政策执行过程当中承担着配置社会资源的任务。国家部委一方面在再决策中处于重要地位,同时在政策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鉴于中央政府加强应对危机的控制力,国家部委的政策协作效应也不断加强。国家部委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宏观调控政策过程当中,采用了大量的政策工具,打出组合拳。财政政策,采用了直接改变公共投资政策、改变税收政策、补助家电下乡等一揽子工具;金融政策的信贷控制、货币投放、贷款担保、出口信贷等工具大量采用。同时,我国政府的特有宏观调控工具——土地调控也大展身手。产业结构政策、节能减排政策、区域经济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手段都在不断翻新,为我国经济复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4万亿投资计划推出后,为补充地方财力不足,国务院同意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由财政部发行,列入省级预算管理,这是继1998年之后,我国再次通过中央代地方发债方式帮助地方解决融资难题。国家部委围绕刺激投资、扩大消费、稳定出口、调整产业结构、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进行了各个层面的协作和配合,产生了巨大的合力,为一揽子政策的有效执行发挥了重要的经济与行政调节作用。

(三)地方政府与中央企业又政策的选择与响应

地方政府是政策落实的中坚支撑力量,处于政策执行的基础地位。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通过抛出20万亿的投资计划,借助各种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来配合中央政府扩大内需的一揽子政策,在刺激经济过程当中起到了十分有力的作用。

中央企业作为中央政府掌控的一股直接经济力量,控制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也承担着重大的政治、社会责任。面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中央企业始终把应对金融危机挑战,促进企业生存和发展作为政策执行的重点工作,结合企业的特点对中央保增长、保稳定一揽子政策进行了积极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