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专项检查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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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专项检查方案

财务专项检查方案范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严肃各项财经纪律,全面规范财务管理,履行好财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范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切实把“钱袋子”管住管好,斩断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通道。

二、治理范围

办、中心各处室。

三、重点内容

重点检查发现2017年7月1日一2017年6月30日期间财务管理违规违纪问题;省委巡视组巡视中发现违反财经纪律方面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检查《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x财行一发〔2017〕x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支出票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财综发〔2017〕x号)贯彻执行情况。对重点问题将延伸检查并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检查下列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单位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体系的情况。

(二)单位预决算管理情况。包括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情况;严格人员编制政策,严禁超编制安排人员经费情况。

(三)单位财务支出管理情况。包括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情况;银行账户开设和存款管理情况;津贴补贴发放情况;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管理使用情况;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小金库”和“账外账”治理情况;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计提及其他管理情况。

(四)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情况;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情况。

(五)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情况;单位依法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情况;会计、出纳分设,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4月初至6月中旬)。

综合处负责制定自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各处室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总责。对自查出来的违规违纪问题,必须如实填报,不得隐匿不报或少报、漏报。2017年6月5日前,综合处收集汇总并向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上报自查自纠报告和《财务管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自查(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第二阶段:接受检查阶段(6月下旬至9月中旬)。

综合处定期汇总上报专项治理情况,随时做好接受上级检查准备。

第三阶段整改提高阶段(9月下旬至10月底)。

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财务管理违规问题整改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要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健全完善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规范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综合处将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及有关表格于2017年10月25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工作专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治理工作专班,设在综合处,搞好组织协调和日常督办,落实工作责任,把握时间进度,不折不扣落实工作任务。

(二)搞好宣传发动。对专项治理活动以适当形式进行动员部署。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财务专项检查方案范文2

【关键词】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各级财政不断加大对公共卫生的投入,仅就中央公共卫生专项资金来说,从2006 年的222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378亿元,增长了1.7倍。自2011年起,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在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诸如资金下达晚、项目资金使用不和规等,需要引起各方重视并及时改进、不断完善。基层项目单位是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使用主体,他们在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尤其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二、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监督与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前,公共卫生的发展现状表明,项目资金管理过程中,出现了财务管理角色被弱化的现象,一些基层项目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由医护等人员兼职,财务知识淡薄、无法从专业角度更好的监管项目资金,以致于一些单位将项目资金的管理给予单位业务部门去做,财务管理人员却在充当着“出纳”的角色。如若单位中财务监督与控制方面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那么财务部门将会无法有效的监督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门监督与控制的职能也将会被逐渐弱化。

2.项目资金不到位、管理不规范

我国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由中省市资金以及地方配套四部分组成,项目资金不是直接下达单位,是由中省依次下达地方财政,再由卫生部门申请使用,如此拖延,使得公共卫生专项资金不能够发挥高效率的作用,资金滞后,影响项目的开展、实施。除了资金的不能及时到位还存在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一些基层项目单位未建立专账管理、专项核算,进而在专项资金的使用中不能够做到严格、规范化的管理,也为项目资金的监督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3.资金的拨付与方案下达不同步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是依据国家项目方案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计划而拨付的,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需要行政部门的财务科以及业务科协调配合,但是,现实的实际情况表明,由于单位、科室以及有关部门之间缺乏配合,经常会出现一方资金已下达而另一方方案还未制定的现象,或者是方案已制定好,而资金未下达的情况,总而言之,资金拨付与方案下达的不同步导致了项目不能按期实施。

4.现行的财政体制影响资金作用的发挥

目前,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是财政部门权力大,它掌握着下拨经费的权力,公共卫生项目中经费的支付是由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完成。当前,公共卫生发展中存在的一个现状是:相关的卫生行政部门掌握着专项资金的来源以及资金的用途,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卫生行政部门就能够见到钱。当年的项目资金中省市已经下达区县财政,而区县财政将去年的项目资金还未拨付完毕,进而影响了项目的实施,同时也不能够正确反映卫生项目资金的实际收支状况。

三、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的有效对策

1.加强监督检查的力度

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利用,需要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包括卫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等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有助于强化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以及管理,使得整个资金的使用过程处于监督检查的氛围中。除了对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外,还需要对一些违纪、违规现象进行严惩,像资金的挤占挪用、资金的违规拨付以及资金的虚报冒领等,依法查处资金的违规现象,有助于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确保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效落实,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医改为他们带来的实惠。

2.建立考核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公共卫生项目工作涉及的部门单位有各级财政、卫生行政部门,他们往往会掌握项目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因此,将各级财政与卫生行政部门的对资金的筹集、执行状况列入公共卫生项目考核,评估指标中,有助于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相关的部门管理单位应定期开展考核,确立责任人制度,明确每个项目的法人、承办者以及实施者,由专人负责专事。对一些工作成果显著的部门或个人应给予鼓励与激励,包括物质上的奖励、职位的晋升等等。

3.强化项目财务的监督与控制职能

财务部门在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而且还涉及项目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查与审计,核查项目资金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支付,以及使用的正常程序进行,如若资金的任何一使用环节出现了问题,那么相关的财务部门就应该发挥其监督与控制的职能。

4.确保专项资金与匹配资金的及时到位

长期的发展实践表明,公共卫生项目的相关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分工的不同,强调各个部门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进而使得整个公共卫生项目在实施上形成真正的合力。财政部门应及时的做好资金的拨付工作,同时,审计部门也应及时做好资金的专项跟踪工作,确保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以及高效利用。

四、结束语

在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当中,是存在许多弊端和隐患,譬如资金拨付的问题、专项核算问题、财务监督问题等等,面对这些问题,必须要做出一定的解决方式,如,制定详细的项目支出范围,加强对财务的监督,将资金管理归纳到业务评价当中,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提升公共卫生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降低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的弊端,加大公共卫生项目资金管理中的资金使用率。

参考文献:

[1] 黄峰.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分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4(7):263-264

财务专项检查方案范文3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对村集体财务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本着有错必纠,有案必查,有查必果,不留隐患的原则,对存在的问题逐条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二、任务目标和范围

(一)任务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清理村级财务收支、清除财务死角、理顺财务关系,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焦点、难点,以及村理财组织不能正常发挥监督作用,资产、资源管理混乱等问题。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整治范围:所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

三、整治内容

(一)村理财组织建设情况:村监督委员会是否健全,如何参加工作,是否正常履职,能否真正发挥监督作用。

(二)委托情况:村所有收入是否开据全县统一的村级财务专用收据;是否按规定上缴中心及时入账;是否存在坐收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等问题。

(三)资产资源情况:村资产、资源是否报告经管站建立登记台账;是否存在随意违规处置、发包集体资产、资源现象;是否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现象;资产、资源发包、处置方案是否通过民主决策,方案是否进行公开、公示。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及村级重点工程项目是否采取投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情况是否进行公开、公示。

(四)财务公开情况:村内重大财务事项是否按程序进行民主决策;对财务收支、资产资源发包情况等事项是否在规定时间、地点向群众公开。

(五)债权债务情况:清理村集体债权、债务,对村集体债权、债务是否及时登记入账,核实发生时间、事由,并制定化解债务措施。

四、实施步骤

本次农村财务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阶段(4月20日-5月4日)

1.成立专项整治小组、制定行动方案。针对该项农村财务专项整治工作,镇政府成立由王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经管站设办公室,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成立由农经站长为组长、各委派会计为成员的清理清查工作小组,各委派会计对所分管村资金、资产、资源清理整顿工作具体负责。各社区在本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辖区内的农村财务专项整治工作。

2.加强宣传,提高认识。镇政府召开由各社区书记、主任及委派会计参加的动员大会后,要求各社区立即召开各村书记、主任、村监督委员会主任及党员、群众代表参加的广泛会议,以各村目前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切入点,坚持开门搞整治,详细传达实施方案,明确指导思想、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切实从严从实抓好农村财务专项整治工作。

(二)清理清查(5月5日-5月20日)

各社区书记是本辖区该项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社区主任是直接责任人,要全程盯紧、靠牢,协调、指导好该项工作。各村包村干部协同委派会计对所包村村级财务进行全面梳理,对未入账的收支款项在15号前限期入账,对债权、债务限期明细,对资产、资源处置情况限期自查,并要求各村书记、主任向镇经管站签署保证书,保证收入全部入账、支出真实,无漏收漏支现象,否则漏收视为贪污,漏支自行负担,漏债自行偿还。

(三)公示阶段(5月21日—5月25日)。

要求各委派会计对所管村三年的收入、支出和资产、资源处置、发包情况用大红纸书写,在村显要位置结实张贴,公示五天,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并留存影像资料备查。届时,领导小组、督查办不定期检查公示情况,对不公开、不全公开等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

(四)整改落实阶段(5月26日—6月5日)。领导小组对照整治内容逐村逐项清理清查,重点对来人、来电举报和长期班子不稳、财务混乱的村级财务及资产、资源发包情况进行整治。查出问题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财务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经管站、财政所、司法所、督察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晰工作思路

各社区要准确把握农村财务专项整治行动相关政策和整治重点,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扎实开展,切实解决村级财务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为下半年两委换届选举打下坚实基础。

财务专项检查方案范文4

按照区委、区政府召开的xx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风雨坛街道认真开展了清理“小金库”工作,成立了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李增胜为组长、财务科长李土保为副组长的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扎实地开展了清理工作。

一、6月3日工作会议以后,我街道迅速召开了党工委扩大会,传达《沈河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办事处主任李增胜同志的重要讲话,指出办事处全体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沈河委办发[2009]5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对照“七种”表现形式认真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进一步规范我街的经济秩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街道党工委书记任立顺随后做了动员报告,号召全街党员干部和群众要认真对待专项治理工作,明确清理检查“小金库”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的重要举措,是教育和保护干部的需要。

二、按照《关于开展清理“小金库”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深入自查,我街财务管理均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执行,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未设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三、按照清理范围要求,重点围绕“清理内容”中的项指标开展清查活动,对2007年1月1日以来的经济所有收入及各类帐户、帐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清查,通过清查,没有发现上述违规违纪问题,清查结果在街全体干部会上进行了通报,并在街公开栏予以公示。在认真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规定,认真填报相关表格。

虽然我街道目前尚未发现违规违纪现象,但通过清理检查“小金库”,进一步严肃了财经纪律,加强了法制教育,强化了财政、财务管理,确保了各项收入应收尽收,确保了资金合理使用。我街道决定在前期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完善相关财务制度,加强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力度,力争做到清理工作不留死角,反腐败工作能有更大提高。

财务专项检查方案范文5

一、自查范围

截止20__年5月底,对1月1日以来全县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骨干水利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共4大类15个项目进行了全面排查。项目主要包括:县城引水工程、县城供水工程,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新增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第一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县第二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奔子栏乡镇供水工程、云岭乡镇供水工程、霞若乡采贡引水工程,阿东大沟灌溉工程,月仁大沟治理工程,水边河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佛山乡亚贡搬迁人饮工程、渠道工程及输电线路工程。

二、自查和整改落实情况

11月初至20__年5月底,结合中央扩大内需项目检查工作,全县水务系统先后于11月1~3日及25~27日、20__年元月7~9日、20__年5月10日至20日组织抽调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检查组进行了专项检查,检查组由局领导带队,重点对水利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及中央扩大内需项目落实三个100%等情况进行检查。

1、检查内容。主要从规划、可研、初步设计及实施方案批复,从投资计划下达、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及结算支付情况,从项目法人组建、招标申请和备案、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签订、质量监督书签订,开工审批和监理单位开工令,安全管理机构及方案措施,以及施工计划编制、建设进度、工程资料同步整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方面,对项目建设管理的各个方面及各个环节进行了认真检查,尤其是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落实、达到了三个100%的要求作为检点内容之一。

2、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检查发现,水利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及时开工建设,对以往检查中发现问题也进行了整改落实,基本达到了三个100%的要求,但总体上也还存在中央资金在财政部门滞留过多、个别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过低、工程财务结算慢、不按规定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建设管理资料不完整、整编不同步、不规范等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上述存在问题,我们分别即知即改、补充纠正、协调完善等不同类型,分别制定措施进行了整改,整改意见现已全部落实。

三、主要做法和成效

1、加强领导,成立机构。11月初,我局成立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局长阿主同志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通过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明确各自工作职责。

2、召开会议,专题安排。为落实省水利厅《云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云水建管20__26)及各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我局于12月5日召开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并下发了《县水务水电局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强调了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具体要求。

3、分解任务,明确职责。根据我局制定的实施方案中的任务分解和责任单位,局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对口开展工作,对所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相关科室密切配合开展工作。其中:

(1)人饮办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落实、招标监督、开工审批、进度管理、验收管理等方面工作。

(2)水利股牵头负责骨干水利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规划管理、立项审批、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统计管理等方面工作。

(3)城市供水项目指挥部负责县城引水工程及供水工程公开招标、工程管理等方面工作。

(4)水保办负责水土保持项目的开工审批等方面工作。

(5)财务室牵头负责项目资金落实、基建财务管理 、工程建设审计等方面工作。

(86)办公室牵头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公开及宣传报道和综合材料等工作。

4、设立专栏,注重宣传。在县水电局政信息公开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相关信息,通过工作动态、文件通知、领导讲话、法规制度、经验交流等栏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报道,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5、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举报。

财务专项检查方案范文6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委员会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二)科技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项目建议提出协调意见;

(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四)财政部负责核批专项经费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

(五)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

(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五)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

(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项目建议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对于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复交叉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之间的重复交叉提出协调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批复项目总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核批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五章项目及其预算执行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与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第三十一条项目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项目执行的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委员会的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应当报经财政部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三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三十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专项决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专项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专项决算中反映。项目经费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度专项决算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八条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报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实施中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尽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项目有关数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四十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四十二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四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财务验收完成后,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验收。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五条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对未通过验收以及其它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追究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九条年度检查、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调整分行业专项经费预算规模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具体办法,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