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1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建立,其必将对企业纳税筹划产生重大影响。此次企业所得税改革最大的特点体现为“四个统一,一个过渡”,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率统一降低为25%;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因此,企业应充分了解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及对其纳税筹划的影响,做好筹划工作。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一)对纳税人利用外商身份筹划的影响
在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能享受到税收政策上的超国民待遇,内外资税收待遇的巨大差异迫使不少内资企业“变性”:内资企业在国际避税地注册一家公司(该公司实际是空壳公司,没有人员常驻),通过这个空壳公司将资金投回国内,从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产生很多“假外资”。这就是所谓的利用避税地、避税港避税。根据商务部的统计,2006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694.68亿美元,对华投资前10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同期非银行、保险、证券领域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3.86%.在前10位国家、地区中,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排在前2位,开曼群岛排在第8位,萨摩亚排在第10位,而这些地区都是出名的避税地。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实现了并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即统一了纳税人身份,两者的税收待遇也得到了统一。这一变革将使以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资本旅游至国际避税地注册企业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台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纳税筹划途径失去意义。
(二)对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1.对转移定价方式筹划的影响
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是许多企业惯用的一种避税手段。转让定价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为了实现企业集团利益最大化,或者是为了减轻企业税负,在商品买卖、提供服务等交易时,高定或低定价格,把利润转移到某一个企业的行为。转移定价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融通资金、提供劳务、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及无形资产的转让。由于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复杂,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在引进外资过程中重引资的数量,而且未对外资进行合理的管理,导致企业与投资者,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等关联关系错综复杂,关联交易多而隐蔽。这些为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国投资者往往利用国内合作企业和主管税务部门对国际市场行情不熟悉的特点,配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著名国际避税地设立的关联企业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而仅仅把国内企业当作廉价的加工厂。实际上,转移定价是一种税率差异技术,即让所得或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
2.对资本弱化方式筹划的影响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股权投资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即投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为谋求贷款融资的税收待遇,将本应以股权方式投资的资金改以贷款方式融资,以致被投资企业形成负债远高于资本的不合理现象。资本弱化避税的特点是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融通转移利润。主要的形式是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在国内,许多外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普遍使用资本弱化方式减轻企业的税负。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宝洁公司发生一起很轰动的疑似“资本弱化避税”的案例。通过资本弱化,投资人通过收取贷款本息获得投资收益,从而增加利息支出减少应税所得。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法,其实质是纳税人有意识地利用借款、债券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提高自有资金利润率。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完善转让定价税制: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符合独立方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引入了预约定价机制,规定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建立预约定价税制的目的,是为企业关联交易营造一个相对稳定、可以预见的税收环境,减轻转让定价调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摊原则”,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从而为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分摊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反资本弱化方面,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条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将反资本弱化税制引入,使反资本弱化避税有法可依。
这些措施将有效地强化反避税措施,使得反避税规范形成体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税行为,维护国家利益。
(三)对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我国税务机关可以运用国际税收实践中广泛运用的“管理和控制”测试来决定公司的税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国境外注册成立,但其实际管理和控制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将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的所得在我国交纳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这一规定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就内资企业而言,如果中国股东想在境外注册公司进行经营,就要充分考虑中国和公司注册地两方面对税收居民判定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将通过在海外避税港设立公司运作国内业务,从而将境内所得转移到境外的税收规划行为纳入监管。这对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陆经营的红筹股公司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将产生不小的影响。对外资企业来说,特别是已经或准备将亚太地区管理机构设在中国的跨国公司必须关注中国税法的税收居民判定规则,及时检查自身的经营情况,考虑投资决策是否在中国构成居民企业以及相应可能的纳税义务。
(四)对税收优惠政策有改变的影响
新税法统一了原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原则由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同时将税收优惠政策与具体项目挂钩,将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具体而言:第一,新税法放宽了地域限制,同时严格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还扩大了对环保的优惠政策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优惠力。第二,新税法用替代性优惠政策代替直接减免税优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第四,为了减少新税法的冲击,实现平稳过渡,对按照现行税法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给予5年的过渡期,逐步过渡到新税率。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引导企业增加对基础设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加大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广泛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也将促进企业建立、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质量、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二、企业纳税筹划可能的对策
(一)对企业形式的利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可以汇总缴纳所得税。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子公司,则要分别纳税。那么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设立在中西部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及享受低税率的其他企业,可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是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因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给予这类企业5年的过渡期,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项规定,先将适用高税率的分支机构并入适用低税率的总机构纳税。再由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不仅可以互相弥补亏损,而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对存在亏损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可考虑通过工商变更的形式,将子公司变更为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从而可以互相抵减,降低所得税税负。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在设置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当地政府的态度。另外,在汇总纳税时,还应予注意新所得税法的其他规定。例如:企业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二)对国际税收协定的利用
一直以来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股息免征所得税,而对股息征税是很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导致日益严重的“假外资”现象及税源大量流失。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开征所得税,税率为20%,这对部分借国外低税区来华投资的企业有较大影响。所以,纳税人可考虑采用适当的避税方法。常用的一种避税方法是: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利用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税收协定合理避税。如我国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国家和地区,与我国的税收协定均约定对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美国、加拿大等国与我国签订的税收协议对股息适用不超过10%的预提所得税税率。非居民企业可以将公司注册地迁往上述国家或地区,从而规避部分税收。
(三)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转向产业性优惠为主,但某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将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内对特定的企业继续存在,如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以及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所以,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在西部地区设立国家鼓励类企业仍将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如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这些特定地区与全国大多数地区存在的税收差异,将为企业继续利用税收政策的差异技术进行纳税筹划留下一定的空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税政司所得税处.新企业所得税法知识问答[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刘剑文.新企业所得税法十八讲[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张斌,杨志勇.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新旧对比与条文解释[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2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策略
一、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使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最优,以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的特征
(一)合法性
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纳税最优方案选择,纳税人应该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清楚相关的税收法律知识。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属于偷逃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二)筹划性
纳税筹划的筹划性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通过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法知识和财务知识,而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少纳税。通过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的最小,经济效益相对较高的决策方案的行为,具有超前性。
(三)风险性
税收筹划存在未能依法纳税的风险,企业日常的纳税核算是按照有关规定去操作,但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精神缺乏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事实上的偷逃税款而受到税务处罚。另外由于未能充分把握税收政策的整体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极易造成纳税筹划的失败。
(四)实效性
纳税筹划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受现行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宏观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要求税收政策必须进行适时的调整,由此,纳税筹划的相关方案也必须做相应的改变。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新税法基本税率的改变
新的所得税法将对内、外资两种类型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设为25%,使得各类企业承担相同税负,实现公平竞争。一是标准税率为25%;二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三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四是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或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适用于20%的预提税率。新税法实施后,标准税率为25%,但同时规定了许多优惠税率,这些都是税收筹划的重要空间。
(二)统一规范税前扣除标准
新税法的公平性还体现在对税前扣除政策的统一上,即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和标准予以统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成本费用扣除方面又有新的变动。只要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或者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收优惠的范围与方式的转变
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的重点发生了变化,将税收优惠定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优惠方式上,除了对特定产业实施的税收优惠外,无论哪个行业,只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际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一)企业的组织形式及地点的所得税筹划
1.企业法律形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我国对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实行不同税制。公司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则按《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与合伙经营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负有双重纳税的义务,即先交企业所得税,股东在获取股息收入时再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经营的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只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从纳税负担的角度出发,在新组建企业时可以选择设立为合伙制或独资企业。
2.注册地选择
新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预提企业所得税。而根据新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却可以免税,因此外国企业可以选择通过变更注册地点,在中国境内设立子公司以避免缴纳预提税。
(二)利用新税法对准予扣除项目的规定进行筹划
1.计税工资
新税法取消了原税法中关于计税工资的规定,凡是真实合法的工资支出可以直接全额扣除,但也不是可以无条件的随意列支,如果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工资支出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正常水平,税务机关就要进行纳税评估,如果评估的结果认定为工资支出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2.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扣除幅度增加,新税法取消了研发费用年增长幅度需超过10%这一限制条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可以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方面有利于企业研发新产品,促进我国的科技创新,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国家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
3.广告费用
旧所得税法下广告费用的扣除有规定的比例,而新税法则未规定广告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每一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用支出均准予据实扣除。企业要注意广告费用与赞助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扣除条件放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调整项目,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就不相同,有可能差距还很大。企业应进行正确的计算,准确把握扣除数额。
(三)会计核算的所得税筹划
1.存货计价方法选择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结转当期销售成本的数额会有所不同,从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随着存货的价值的不断转化,存货在一段时期内转入企业的损益,无论存货计价方式如何,整体期间内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总和是相同的,但在该期间内前后各段时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却不相同,也就是说,企业在该整个期间内不同时段的应纳税额会受到存货计价方法的影响,权衡财务管理中货币时间价值与机会成本等因素,企业应选择所得税税金支出现值最小的存货计价方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
新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两种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政策:一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短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为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利润,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进一步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折旧的这种能够减少税负的作用即“税收挡板”。无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如何,整体会计期间内的折旧抵税金额的总和是相同的,假设税率不变,但是在期间内前后不同时段内的折旧抵税金额不一样,并由此而影响到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应选择折旧抵税金额现值最大的折旧方法,也就是说应尽可能利用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式。
3.收入确认方式选择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收入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因此企业在收入确认时不能将款项已收到但不属本期收入的项目计入本期收入中,这样企业会提前纳税,丧失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企业也不能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确认的收入因为款项没有收到而不予确认,否则就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而导致损失。对一般企业来说,销售商品的收入是主要的收入,因此合理确定销售商品的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企业销售商品方式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企业可以合理利用销售协议来延迟纳税,协议中必须写明分期收款项目的每次收款日期和金额。尽管分期收款销售方式能够给企业带来延缓纳税的利益,但也存在被客户较长时间占用资金的损失。是否采用这种方式纳税筹划,企业应在权衡收益和损失的基础上来决定。
五、结论与展望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与国际经济逐步接轨,纳税筹划在我国将势必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意义深远。企业纳税系统筹划的研究,对提高企业依法纳税意识和水平,净化税收法制环境,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以及实现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可以从多角度进行纳税筹划,从理论和实践上为企业尽快适应新税法打下基础,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参考文献:
[1]张欣,战略性企业纳税筹划,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1期
[2]兰凤梅,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理念,冶金财会,2008年第1期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3
引言
纳税筹划就是纳税人在国家法律认可的范围内,设计和运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等一系列的经济业务的涉税事项,通过实行优越的纳税方案,使利润在税后达到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必须要依靠纳税筹划,只有实行纳税筹划才可以使企业直接或间接的降低税收成本,相应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使企业的获利最大化,最终实现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另外,纳税筹划能够保障企业进行更加具有效果的经营管理活动,更大的为企业创造价值。还有就是企业纳税筹划体现了企业更好的执行社会职责。所以纳税筹划能够减轻税负上的负担,最主要的就是增强企业的纳税意识,进而有助于会计目标的达成。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宏观策略
(一)对企业投资的地址要谨慎的选择
在新税法下,特定区域对过渡优惠政策具有享用权利,而且对企业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可以得到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比如说西部大开发地区中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者是国家鼓励类的企业都能够享有过渡性优惠和所得税优惠。
(二)对投资行业进行有效的调整
对于一些企业,政策给予了一定的鼓励和扶持,纳税人便可以得到定期的行业减免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微观策略
(一)缩小应税收入
不该归类为应税收入的项目应该得到去除。如此才可以使应税收入得到缩小,而且要有效的增加免税收入。其中有具体采取的方法包括:销货的退回和折让,应该使相关凭证得到及时的获取,还要注重销售收入与的冲减,最终确保一个有效合理的账务处理。同时还要注重减除预收货款和应付账款来进行年度计算收入总额,如此可以避免记错等不利因素的产生。而用多余的周转资金购买政府公债则可以使企业所得税得到免除。另外将多余的周转资金用于其他的居民企业获得收益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
(二)膨胀成本费用
分散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在生产和经营中支出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那么就应该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扣除。而如果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获得的利息不能高于同类同期贷款利息计算的金融机构数额。如果高于同类金融机构和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要等到税后进行列支。所以企业应该注重的是不要进行高息借款在筹集资金的时候,如果出现高息借款,那么就会有利息,还会存在手续费和汇兑损益等多种因素。企业要想向非金融机构和职工集资,那么手续费可以由部分高息来进行生成。儿企业内部工会进行集资,那么工会经费中可以列支部分手续费。如果高息支出是由同行业互相拆借的,那么可以形成企业之间业务往来开支,这样一来产品销售费用和经营费用支取时可以使税前的扣除范围变得更大。
分散业务招待费――因为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不能轻易的区分,所以为了使管理得到加强,更借鉴与国外的经验得出企业一旦支出和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费用,可以对发生额进行60%的扣除,最高不得高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如果达到列支标准以上可以按照税后开支进行计算。而企业为了达到更好业务水平,招待费用超支是一种经常的事情。对于此企业必须要进行提前计算。如果超出预计标准,那么就应该进行减除,就可以将开支的招待费移交到其他的科目。比如说企业增送客户的礼金和礼券就应该以佣金的方式进行计算,因为佣金支出没有限额,所以这部分可以在税前得到扣除,如此可以使税负得到节约。同时,企业可以将招待费当做会议经费,可以以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进行列支,如此也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对工资和工资费用要进行合理的安排――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要扣除企业所支出的合理工资薪金;而企业的福利费用支出不得在工资薪酬金额的14%。并且对此部分进行扣除;而企业的工会费用没有到达工资薪金的2%的应该给予扣除;还有就是在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规定之外,企业支出的教育经费支出,且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5%,应该对其进行扣除,超过的部分,应该在纳税年度结转时进行扣除。
(三)对工?Y标准进行合理的提高
要对职工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提高,而对于超支福利来说要以工资的形式进行发放,而企业发放工资一定要合理,要不断的结合同行的工资水平,这样才可以使工资更加符合行业的标准,而税务机关可以对不合规范的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进而使工资标准达到最合理的状态。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首先纳税筹划和偷税是不一样的。纳税筹划和偷税都能够使税负得到减轻,但是两者在本质上有很大的区别。偷税就是违法法律规定利用非法的手段逃脱税负。而纳税筹划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能够用会计处理的方法和组织机构的不同选择对涉税事项进行设计和运筹,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和财富的最大化。偷税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纳税筹划却是国家鼓励和提倡的,对减轻税负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纳税筹划和避税也是截然不同的,纳税筹划和避税的区分非常的复杂,在很多情况下常常被混淆。避税就是纳税人不断的发现税法的不足和缺陷,通过资金、费用、成本和利润的转移来逃避纳税义务,最终实现了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经济行为。避税往往是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是模糊不清的状态下进行的,通常会受到反避税的打击。而纳税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情况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下进行的设计和运筹,所以避税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使国家的利益受到侵害。而纳税筹划则是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能够实现政府和企业的双重利益。
(二)纳税筹划是依法事先谋划
纳税筹划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活动,企业在进行决策和筹划的时候都应该时刻以税法为核心,必须能够遵照税法的规定行事,只有这样才可以避免违法税法所承担的沉重后果。而纳税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间进行的,对其进行设计,规划和安排,而且能够预测到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具备了足够的超前性。而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显得比较滞后,纳税任何纳税对象的不同往往会使税收的待遇尽相不同,如此可以使纳税人选择较低的税负,如此可以使纳税人事先进行纳税筹划,如此使应纳税款在经营活动发生后得到确定,最终去少缴税款就属于违法行为。
(三)纳税筹划的成本效益与风险
纳税人在实行纳税筹划时应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如此来判断纳税筹划的可行性。纳税筹划的效益就是指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而纳税筹划创造的经济利益和税收体制,执法环境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税率高,企业的税负重,税收优惠条款复杂的时候,纳税人就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得到有效的结果。因为纳税筹划有更大的涉及面,所以需要税法知识和经验多的人来进行参与,而成本中就要包括税务专家的劳务费。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则是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来进行判断的,所以在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时,一定要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性。风险就是企业在经济活动可能遭受到的损失,如果一切都可以预测和控制那么?L险就不复存在。再现实中,纳税筹划出现在纳税方案选择之前,一些纳税筹划是长期规划的,这其中对风险等因素有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纳税筹划必须要考虑到风险性。
(四)选择有利的会计政策
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的基础就是会计利润,如此使差异项目金额得到计算,而财务会计处理结果计算所得税来应对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而对税收的核算结果因为会计政策的不同而不同,不同的结果就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所以企业要先选择一定的会计政策才可以进行纳税筹划,这样企业才可以按照固定的资产折旧方法和合适的纳税申报方法和捐款方法来帮助残疾人士实现就业。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4
中小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结合实务经验,对于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法人所得税制,企业有不同的组织形式,不同的组织形式对是否构成纳税人,有着不同的结果。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会对企业所得税负产生影响。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子公司盈利,母公司亏损,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造成盈亏不能相抵多交企业所得税的结果,若子公司亏损,母公司盈利,也不能盈亏相抵。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具有盈亏相抵的作用,能降低总公司整体的税负。
因此,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要考虑好各种组织形式的利弊,做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合理选择企业组织形式,决定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创业初期有限的收入不足抵减大量的支出的企业一般应设为分公司,而能够迅速实现盈利的企业一般应设为法人,另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下,还可以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
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主要表现在费用的列支标准、列支期间、列支数额、扣除限额等方面,具体来讲,进行费用列支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发生商品购销行为要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
企业发生购入商品行为,却没有取得发票,只是以白条或其它无效的凭证人账。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所发生的此项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 费用支出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例如: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只有收据而没有索取发票,则用收据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在酒店招待客人的费用支出,入账的发票是国税局监制的定额发票,则因为酒店应当使用地税局监制的发票而不得税前扣除;企业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支出,没有向运输业主索要运费发票,失去了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另外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故而,没有填写或填写、打印单位名称的不完整的发票所列支的成本费用是不能够税前扣除的。
3 费用发生及时入账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税法规定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所以在费用发生时要及时入账,比如,2008年10月发生招待费取得的发票要在2008年入账才可以税前扣除,若不及时入账而拖延至2009年入账,则此笔招待费用不管2008年还是2009年均不得税前扣除。再比如,2008年12月因为漏记管理费用一无形资产摊销2万元,而未申报扣除此项费用,则在2009年及以后年度是不充许补扣的,类似的还有开办赞摊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等。另外,还有企业已经发生的坏账、呆账应及时列入费用,存货的盘亏及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部分及时列入费用,以便在税前扣除。
4 适当缩短摊销期限
以后年度需要分摊列支的费用、损失的摊销期要适当缩短,例如长期待摊费用等的摊销应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选择最短年限,增大前几年的费用扣除,递延纳税时间。
5 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
限额列支的费用有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0.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相关条件,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等,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霞后果。
6 争取其他部门的配合
要做到及时合理的列支费用支出,还必须得到领导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为了取得合规票据,要向广大员工解释合规票据的重要性,讲解合规票据的识别方法,还要取得领导支持,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一律不予签字报销,为了及时入账,最好形成限期报销制度,督促各部门人员及时报销费用,以免出现跨年度费用。
(三)合理选择存货计价方法
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消耗或销售而持有的各种资产,包括各种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外购商品、协作件、自制半成品等。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和半成品等存货的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原则。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_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各种存货计价方法,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都有较大的影响。现行税制和财务制度对存货计价的这些规定,为企业进行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提供了空间,也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减轻所得税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般情况下,选择加权平均法,对企业发出和领用存货进行计价,企业计入各期产品成本的材料等存货的价格比较均衡,不会忽高忽低,特别是在材料等存货价格差别较大时,可以起到缓冲的作用,使企业产品成本不致发生较大变化,各期利润比较均衡。
而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则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才能提高企业本期的销货成本,相对减少企业当期收益,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同理,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则不能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存货进行计价,只能选择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方法,需要注意的是新的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已经不允许使用后进先出法。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应纳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甚至可能会使企业在应纳所得税额过高年度因没有足够的现金交纳税收,而陷入财务困境,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
(四)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缴纳所得税前准予
扣除的项目,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折旧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加大固定资产的折旧: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年限的估计和净残值的确定。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这三种方法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可以使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折旧方法确定之后,首先应估计折旧年限。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可尽量选择最低的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③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④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⑤电子设备为3年。所以,对于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其次,还应估计净残值。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新税法不再对固定资产净残值率规定下限,企业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在税率不变的前提下,企业在估计净残值时,应尽量估计低一点,以便企业的折旧总额相对多一些,而各期的折旧额也相对多了,从而使企业在折旧期间少缴纳所得税。
这样,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固定资产成本可以提前收回,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后期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可以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资金时间价值方面来说企业前期减少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企业取得了相应的融资贷款,而且是免费的资金,在当前中小企业融资普遍困难的情况下,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是相当宝贵的。
(五)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的税收优惠格局,实行“以行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政策。企业如果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就可享受节税效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许多都是以扣除项目或可抵减应税所得制定的,准确掌握这些政策,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就是纳税筹划的过程。
例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下支出可以加计扣除:(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在产品研发、从业人员构成等方面进行筹划,比如尽可能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尽可能地聘用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
再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政策:(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2)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3)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利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已经成立很久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利用新税法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进行筹划。
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有许多。但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纳税筹划方式时,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得曲解税收优惠条款,滥用税收优惠,甚至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条款,并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税收优惠的权益。
注意税务政策变化
带来的时效性问题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的变化,准确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实质,及时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注意纳税筹划时效性,比如原先的一些常用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
1 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
历来有许多内资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转变“内资”身份为外资身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甚至运用非法手段成立虚假外商投资企业,来获得更多税收优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尤其是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税前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等)的取消,使内资企业能够与外资企业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开展有序竞争。《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纳税人的身份和税收待遇,以往这种常见纳税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已经不再适用。
2 利用地区税率差异
旧的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区域优惠为主”,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的企业享有15%甚至更优惠的所得税税率政策。所以以往新设企业在选择登记注册地点时,往往首先考虑选择这些享有低税率的地区,也有的企业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地区开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然后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收优惠政策从“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税率的地区差异已经成为历史,利用地区税率差异选址注册已经不再适用。
3 利用转让定价
历来税务部门很难取得纳税人真实的关联交易资料,很难核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合理,调查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很大,因此利用转让定价避税成为关联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关联企业间通过非正常的资产交易、劳务供给、技术转让、资金融通等手段人为调节收入、费用来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达到规避所得税的目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特设“特别纳税调整”一章,对防止纳税人通过关联方非法操纵转让定价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应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见,关联企业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难度大大增加。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5
关键词:所得税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如何充分享受所得税法现有税收优惠,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从而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所谓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所得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本文从所得税税率、纳税人身份、所得税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等几个方面阐述了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措施。
一、所得税税率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这一税率水平既充分考虑了国际上的税率水平,又兼顾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和企业的负担水平。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在其年应纳税所得刚好超过30万时,可能会因为累进程度太大,造成增加的所得税负担急剧增加,这时,小型微利企业就有必要进行纳税筹划,合理地把应纳税所得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上。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
2、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筹划。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纳税筹划时,可通过公司分立或将科技产业进行地区间的迁移,或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给位于此类地区并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甚至“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来使税负减轻;或考虑提高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和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等,使其成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而适用15%的低税率,以减轻税负。
3、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二、精心选择纳税人身份
新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税法规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内或虽然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但其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为居民企业;企业的登记注册地不在境内,同时其实际的管理机构不在境内(可以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也可以没有机构、场所),该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则其为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税率分为两种,一是25%,适用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有实质联系的所得;二是20%减半,适用于该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的所得。这一新变化对外资企业影响非常大。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三、税前扣除筹划
1、提前扣除,延期纳税。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对该类固定资产按最短的年限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同理,在目前物价上涨的情况下,存货计价应采用加权平均法,而非先进先出法。相反,因业务招待费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但不超过年营业收入净额的0.5%扣除,应尽量减少列支,尽量避免赞助支出、企业之间的管理费等不得扣除的支出。总之,企业要准确把握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数额,争取税法允许的最大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
2、新税法对于工薪、福利、捐赠、广告费等给予了更加宽松的税前扣除政策,扣除限额提高,企业因此可在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福利、捐赠、广告费及研发费用等,但要注意是否符合列支条件,如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捐赠则必须是公益性捐赠;广告费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是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是通过一定的传播媒体等。
四、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1、费用的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二是工资的加倍扣除。新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100%扣除。因此,企业应合理安排残疾人员,特别是安置残疾人员已达到一定比例但未达到1.5%的企业,有时通过增加少量残疾人员就可享受该项优惠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2、特殊设备的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的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目前国家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企业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投资也越来越大,因此,要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3、税额减征的优惠政策。属于这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有三个:一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第一笔获得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二是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年免税三年税额减半;三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不超过500万部分,免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目前我国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和周围的环境,制定自己的投资方向,尽量能够满足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
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范文6
(一)国有企业的特点及其对所得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一些基础的、大型的、重点的、核心的企业基本都是国有企业,国家在每年年末依据各企业经营利润和经营收入所做的排序中,前50名80%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因此国有企业对所得税的贡献也是非常巨大的。但很多国有企业因为历史比较久远,承担了很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遗留下来的问题和负担,比如人员年龄的老龄化、人员结构发展的无阶梯性、各种规章制度的老化、经济运行方式的老套、经营理念的老化等等这些都在很大一定的层面上影响了相当一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降低了其经营利润和现金净流量,影响了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但同时这些不利的因素也使得其税收筹划操作的空间和范围加大,更能利用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以减轻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国有企业的净现金流,对国有企业追求尽可能大的经济利益和国有企业呈良性的、健康向上的发展都有很好的推进作用。
(二)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意义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的主导企业,若将所得税税务筹划这个概念很好的引进到国有企业日常经营生产中,则能有效地改进国有企业整体经营策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利润。如果国有企业能在平时做好税收筹划则能有效地在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降低企业因外部环境而带来的税务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企业营创出一个良好的发展通道。
二、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税务筹划意识淡薄,盈利目的非最大化
我国自90年代就开始了国有企业的改制,但从2000年以后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概念才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税收筹划的理念才被人们普遍地接受,社会上也才慢慢地出现一些专门从事税务筹划的人员和机构。企业在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时往往只看到了生产经营、投筹资活动中涉及的流转税、财产税等各种伴随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发生的税种如营业税、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而往往忽视了取得最终成果后涉及到的所得税的问题。这样经常造成有的企业其利润总额比较可观,可交完所得税后同做了税收筹划的企业相比却承担了较多的所得税税负,造成净利润相对较低,减少了企业的留存收益。
(二)没有明确地区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
有些企业由于本身经营规模和人工成本的限制,没有设置专门的税务人员,很多财务人员即是财务做账人员又是税务报送人员,没有在财务和税务上有明确的分工,这就使财务人员在处理某些具体税务事项时习惯性地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等同起来忽视了某些事项的处理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不同。例一,凡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但未取得有效票据的成本只要在第二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满之前拿到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时税务会计就可以将此项成本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所得税费用,而财务会计则往往根据是否已取得有效票据作为成本入账的依据。例二,企业在每年年底计提的员工工资或奖金,在财务上可据实作为当年费用减少当期利润,但在税法上这种仅计提但没有实际发放的工资是不允许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本期所得税而要在纳税调整事项中将其作为调增事项计入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增加所得税费用。从以上两个例子可以间接地反映出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实际工作中既有相互关联又有不同之处的处理原则,因此区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人员的分工在实践中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利于企业的纳税筹划。
(三)部门配合不紧密,筹划效果不明显
有些税收筹划行为是要企业内部之间或内、外部间相互配合才能完成的。例如,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分期预收销售商品则是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这两种确认收入方式的不同势必对当年度的所得税产生重要影响,而收入用什么方式确认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企业领导、业务部门、售后部门、财务部门之间相互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的,预期的税务筹划效果也才能达到。
(四)不能及时地采用税收优惠更新税务筹划的方法
我国所得税申报由原来的四个季度、五张申报表变化到现在(从2014年汇算清缴开始)四个季度45张表。从简单的收入、成本、利润的填写到现在将各项财务会计业务的分别填示、各种调增、调减事项的分析、各种减免税优惠事项的填列可以看出我国所得税体制的巨大变化,可我们的企业还没有及时的更新税务知识,不能利用各种税务优惠政策更好地为企业减税服务。企业应及时地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变化,使所得税税务筹划更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减少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
三、影响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效果的因素
(一)税务筹划意识
我国很多国有企业都是成立时间较长、企业员工较多、存在历史遗留问题也比较多,这样企业在做税务筹划时所涉及到的内容也就比较多、比较复杂,若某些税务问题没有考虑详细,则势必会对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比如一些老国有企业存在很多种特殊情况的内退人员,这些人员的薪酬、福利待遇又往往不同于单纯地依靠社保取得收入的职工,那么这些内退人员在未实际退休并取得社保发放退休收入之前,由企业一次性计提的N年生活费、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如果在筹划时全部作为本年度税前抵扣项目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不影响到以后年度所得税费用则对企业来说是个利好,但如果这种筹划没有通过税务等主管部门的同意,则势必在做汇算清缴的时候要把计提但没有实际发放的的生活费、社保等薪酬费用纳税调增回来,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在以后实际发放的年度时再做相应的纳税调减,这样企业在职工未退休的年度内都要发生与人工成本相对应的纳税调增、调减事项,更有甚者是将这部分费用全部做纳税调增事项处理不抵减当期及以后年度的所得税,因此企业如何在事前做好税务筹划是非常必要的。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在处理原则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因各自服务的主体不同、达到的目的也不一致因此处理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就不一样。例一,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问题。在会计处理中,投资方要在每年年末根据被投资方的净利润和所占的比例确认一定的收益计入到当期收益中。而对于税法来说,这部分的收入只是根据实际收到的分红来确定,若企业当年度没有从被投资企业收到实际的现金流则不能被确认为当期收益,是要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出去,减少当期所得税费用,在以后年度内企业若收到了与投资有关的现金分红时再作为收益确认,但这笔收益仍然是可以税前抵扣的。例二,企业在当年根据经营性业务,投筹资业务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企业是可以作为资产减值损失减少当期利润、减少相应的所得税费用,但在税务会计中除了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收账款和预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抵扣所得税,其它各项准备金都不得在税前抵扣,因此在做汇算清缴时应将这些准备金都调增回来,增加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调增所得税。
(三)部门组织的形式及配合
大部分的国有企业都是跨行业、跨地区的企业集团,因此所设立的部门、子公司(有些甚至有三、四级子公司)、分公司也特别多,处理好各部门、各公司之间的紧密程度、配合程度对整个企业的税负来说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总公司在本地有一个工业园区,主要的经营业务就是进行租赁和物业服务,如果总公司此时想成立一个专门的公司对这个工业园区进行管理的话,那么总公司就应在公司组织形式上进行选择。如果成立一个子公司进行管理,则这个园区所取得的收入和所发生的成本都是单独进行核算的,不能与总公司进行账务合并,由其自身以一个独立法人的身份交纳所得税对总公司的所得税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而如果总公司选择成立一个分公司对此工业园进行管理,则这个工业园的收入、成本和费用都可纳入总公司统一核算,这样如果工业园区在初级阶段的几年内都是经营亏损的话,它的亏损额就可以与总公司的经营积累相冲减,减少总公司的税务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
很多国企在改革开放初期以房产出资的形式与外商成立合作企业(现在这种企业形式不多),但取得收益的方式都是通过收取中方的管理费和房产的租金获得,这样企业在取得租金时就得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但如果国有企业当时签订合同时是以房产作为投资成立合作企业的话,则企业收回的收益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红,是不用再交纳所得税的。
企业当年度有对外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充分利用利润总额的12%来界定实际捐赠额。比如企业当年利润总额200万,则税法上可抵扣的捐赠额就为24万,企业当年的捐赠额只要小于24万就可以全额抵扣,否则就要纳税调增,增加当期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除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样企业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业务费和广告宣传费进行合理的安排、统筹,尽量最大化的扣除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关联企业来分摊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根据财税【2012】48号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优惠政策来调节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残疾人的薪酬总额可以100%的加计扣除,企业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合适残疾人的岗位上适当地招入政策鼓励安置的人员,这样做的好处不仅可以减轻这部分人群的就业压力、减少企业纳税负担而且每年还能通过落实社保的各项备案获得残疾人就业奖励补偿金。
对于研发企业的研发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加计扣除若已计入无形资产则可以按照无形资产的成本150%摊销。这项政策对于那些高技术企业来说就可以在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中进行选择。合作开发的情况是合作双方对研发费用各自加计扣除而委托开发中委托方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受托方同样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的高新企业都会采用后者进行研发,因为后者纳税筹划所带来的利益更大。
因此企业应及时地了解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变化,使所得税税务筹划能更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减少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
四、改进国有企业所得税筹划的对策
(一)加强人员素质的培训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公司所接触的经济业务范围越来越广泛、业务性质越来越复杂,其所涉及的税务事项也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高内部财务人员在财务和税务方面的业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财务人员应该多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多与税务局进行正常的税务交流,多与同行业的其它公司或在本企业内部组织交流和学习的机会,也可与外部专门的税务筹划公司相联系以了解最新的税务法规和税务动态,及时了解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下发的各种涉税文件。
(二)结合企业经营特点强化各部门税务筹划意识
很多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自上而下的认为税务筹划仅仅是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范围,但其实要做好税收筹划则要公司各部门全面的配合,比如生产部门、人事部门、销售部门等等。一个经济业务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循环过程,就是各部门相互配合的过程。公司领导要首先加强这方面的意识,才能保障公司整体的税务筹划方案有效的实施。
(三)加强税务筹划风险意识
我国税务事项和税务条例的信息量很大,有些税务事项更新很快,有的条例在企业做税务筹划时是合理、合规的,但在政策变化之后该筹划反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此时企业应及时地根据相关法规调整税务筹划事项以通过税务机构的相关调查,使税务筹划不会被税务机构认定为偷、逃税行为。
(四)以较低的成本进行税务筹划
任何事项都有机会成本的发生,企业在做税务筹划时应充分考虑与之付出的机会成本。若某项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机会成本的付出则此项筹划是有意义的,但如果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付出的机会成本,则对企业来说这种筹划事项并不真正适合于企业,应该放弃该项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