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例6篇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1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严格事故查处,责任追究,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为全系统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奠定良好基础。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县局成立春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运安科,任办公室主任,为成员。

三、检查范围

道路运输安全、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基本建设施工安全、道路养护安全、汽车客运场(站)、危旧桥涵、事故多发点(段)、消防安全等。

四、检查内容

(一)各单位自查自改共同的重点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与施工队伍(承包商)签订安全合同、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风险抵押金缴纳、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依法履行“三同时”制度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和单位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保证经费情况;全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道路运输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运管部门要按照道路运输“三关一监督”的要求,加强对客货运、维修、驾培市场管理,全面排查治理道路运输企业安全隐患。

1.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对新申请的运输企业要严格开业条件的审核。同时,在客运线路、更新班车客车和新增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辆审批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或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企业,规定时间内不得审批新的客运线路和车辆新增、更新。

2.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对营运车辆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所有营运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要重点抓好营运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确保符合营运要求。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要求,罐车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取消营运资格。

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运输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3.严把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资格关。对运输企业营运驾驶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要责成运输企业予以清退。规范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聘用制度。运输企业的驾驶员由运输企业聘用、考核、管理、教育、培训,并且要同驾驶员签订劳务合同。要督促运输企业完善有关制度,在聘用从业人员时,严格审查其是否具有上岗资格,查询其是否有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对不按规定聘用人员,管理混乱的运输企业,要督促其纠正。

有关档案,建立事故记录和违章情况公布制度。对造成人员伤亡的营运驾驶员,应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培训和教育,严禁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提高安全意识。对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的营运驾驶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列入“黑名单”,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4.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包车客运、超长班线客运、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管理,建立健全包车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行车日志制度,制定切合本企业实际,行之有效的配套措施和办法,确保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加强对长途客运和危险品运输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管,落实沿途休息制度;加大安全管理手段的投入,积极推行客运车辆安装GPS装置,加强对行车过程动态监管。

5.加强源头管理,杜绝客车超载。要认真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

(三)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例会制度、行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行车安全档案管理制度、车辆安检制度、场站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考核评比制度、奖惩制度等。

2.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是否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相关从业人员和单车。

3.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应包括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安全警示教育,总结安全经验,布置安全措施等内容。安全例会应实行签到制度并留存会议记录。

4.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完善车辆技术档案,加强车辆技术管理,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达到营运技术要求,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检测和等级评定。足额投保车辆险、承运人任保险等保险,化解行车事故风险。

5.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建立完善安全行车档案。包括车辆行车档案、驾驶员档案、行车事故档案等。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一人一档,记录其安全运行和遵章守纪情况;行车事故一事一档,记录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及事故处理等。

6.道路运输企业是否编制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内容应包括: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预防与预警;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车辆、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内容。

7.客运站是否落实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规定,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制度,即:易燃、易爆、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乘客不系安全带不出站。货运站进出车辆不得违规超载、超限。

(四)水上交通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强化船舶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水上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行业监管责任,落实船舶安全管理责任、监督检查和检验发证责任。加强日常的安全管理,加强船主、船员的日常安全教育。

2.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要坚决制止利用“三无”船舶载客等违章现象,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要按照有关法规实施处罚外,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通报情况,以督促其整改。坚决打击“三无”(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员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载运游(旅)客。

3.做好重点时段的安全工作。重视节日期间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提早准备,精心组织,加强值班和现场监管、监护,避免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重视防风、防雾等灾害天气和防塌方地质灾害,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反应制度和协调机制,配备足够的应急力量。要做好组织协调、信息、抢险救助等工作,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损失。

(五)在建交通基本建设工程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是否落实到位;

2.现场施工人员是否全部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全部持证上岗;

3.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工程是否编制了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论证和审批;是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程序;

4.临边、洞口是否按规定进行防护,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5.建筑起重设备安拆是否符合规定程序要求;

6.各类施工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

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8.脚手架、基坑(槽)支护及其他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作业环节和部位是否存在事故隐患;

9.职工宿舍、工棚等临时设施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0.消防设备是否按规定配置;

11.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是否有专人管理,分类存放;

12.拆除工程施工是否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是否经过备案;

13.以桥梁、隧道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4.在施工工地或作业现场是否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管理人员。

(六)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从事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的相关手续,以及制定相关施工保通方案的有关情况。

2.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04)的规定,在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设置相应的交通安全标志和养护安全设施,以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的情况。

3.在公路养护维修作业现场按规定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交通疏导和施工安全监管等情况。

(七)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主要检查各单位办公楼、宿舍楼、仓库、油库、客运站、车间、施工现场和车、船的消防设施是否齐全,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情况,消防预案制订演练情况。

五、检查的方法和要求

(一)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检查活动全面负责,要按照县局的部署,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加强领导,立即行动。要逐环节、逐岗位认真细致地进行安全大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特别注意那些容易被忽视的偏僻角落和薄弱环节。

(二)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安全检查以各单位自查自纠为重点。各单位要针对各自特点落实出具体的安全检查方案,从完善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严格安全管理和加强自我约束和机制入手,发动职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自纠的同时,县局将对各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查。

(三)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各单位要针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制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四)检查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六、检查时间安排

这次春季安全大检查活动自发文之日开始,到4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发文之日至4月15日为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各单位召开工作会议、宣传发动、制定具体自查方案、开展隐患自查自纠;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2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按照抓安全保稳定,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和《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全面检查和消除我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安全。

二、检查对象

已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含非经营性,以下简称危运企业)、已办理道路运输证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

三、检查方式

此次安全隐患专项排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与交通部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查自纠

各企业按通知要求,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危运车辆、从业人员以及相关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对自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安排专人跟踪落实,确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

(二)辖区运管部门检查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后,各运管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危运从业人员等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

四、检查目标

各危运企业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所属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各运管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其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排查率应达到100%,对所发现的危运企业、危运车辆及从业人员安全隐患排除率应达到100%。

五、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年12月20日前完成)

各危运企业应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及《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标准》(GB13392)的要求,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属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隐患自查及整改。

1、危运企业对照《*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1)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本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2、危运企业对照《*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2)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所属的危运车辆进行安全隐患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技术及相关设备状况、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落实情况。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立即停止运行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表中。

3、危运企业对所属驾驶人员、押运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检查。并对以下五种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岗条件,无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件的;3年内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在1年内出现交通违法记分满分的;有2次以上驾驶剧毒危险化学品或民用爆炸物品车辆超载或超速记录的;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等。对具有上述五种情况之一的从业人员,企业应予以辞退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检查记录表》(附件3)。

4、各危运企业于*年12月20前,将上述3种《记录表》报辖区运管部门。

(二)辖区运管部门检查(*年12月31日前完成)

各运管部门在危运企业完成自查自纠并上报3种《记录表》后,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危运企业及危运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近两年来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和未能按要求配合辖区运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的企业;同时对危运车辆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罐体检验和承运人责任险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报市交通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应收缴《道路运输证》暂停运营,待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还;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依法取消其营运资格。并将检查情况在上述3种《记录表》上记录并存档。

(三)市交通局抽查(2009年1月10日前完成)

各辖区运管部门将检查情况形成报告,同时填好《*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于*年12月31日前报市交通局,市交通局将根据各辖区上报情况组织进行抽查。对安全监管不到位,排查工作不落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理。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3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4

车站反恐责任书范文一: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源头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汽车客运站遵章操作,确保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企业是经营管理的主体,企业法人代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站长主持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规、方针、政策,采取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落实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企业每月至少自行组织一次以上的安全生产检查,做到安全检查有记录,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对存在隐患限期整改。

三、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站场消防、安保制度、站务工作人员安全学习制度、三品检查等安全生产制度。同时汽车客运站应建立所有参营客运车辆和驾驶员台帐,合理安排班次时间,并做到有相应明细表和台帐记录。

四、汽车客运站应有防盗、防火措施,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对站内班车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有效。

五、营运客车进站报班前的安全例检工作由汽车客运站全面负责。凡从汽车客运站发出的客运车辆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例检,并如实做好记录。对例检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排除,或督促车辆驾驶员进厂修理。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车辆,车站不能组织发车,坚决杜绝带病车辆载客出站。

六、汽车客运站应加强对营运客车的管理,认真按照道路主管部门的要求,严格按照三把关一监督原则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源头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七、汽车客运站应杜绝无牌无证车辆进站营运,加大对三品的检查力度,坚决将三品堵在车站之外;做好出站车辆的登记工作,严禁客车超载、人货混装。

八、健全、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预防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上报各种安全报表。

九、认真完成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其他工作。

黄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所长(签字):

黄山区客运服务站(签字):

签订日期:

车站反恐责任书范文二:

为增强全社会反恐怖斗争意识,调动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积极性,有效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就我省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反恐维稳责任明确如下:

一、广大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二、严禁从事或协助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破坏社会治安稳定的活动。

三、省内汽车站、运输业企业,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等从业人员发现涉恐可疑人员、涉恐可疑物品、涉恐可疑迹象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

(一)组织、策划、实施或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二)偷越国(边)境或组织、策划、煽动、运送、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三)境内外涉恐嫌疑人员乘坐、租凭客货运车辆等交通工具进入我省或前往云南、广西、海南等边境省内区的线索;

(四)制作、储存、传播、携带暴力恐怖活动音视频、宣传品的线索;

(五)非法买卖、运输、储存、携带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的线索;

(六)扬言或着手准备采取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

(七)其他涉嫌暴力恐怖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

四、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可通过拨打或发短信形式向110报警,或直接像执勤(辖区)民警举报。举报应说明涉恐嫌疑人的人数、乘坐车辆车牌号码、举报人名字、电话和所属企业公司。

五、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身份信息安全,对举报涉恐嫌疑人员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一人给予100元以上人民币的奖励;对举报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线索,经查属实的,按照《广东省公安厅违法犯罪有奖举报规定》,公安机关会根据举报发挥的作用、效果分别给予20XX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六、公民借举报之名故意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以上条款应遵照执行,如有违背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区)县(区)交通运输局:

企业公司(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5

一、主要情况介绍。***范围内共有货运企业***家,货运车辆***台,从业人员***人;其中冷链运输企业***家,冷链运输车辆***台,从业人员***人;辖区维修经营户***家,其中二类以上的有***家,从事进口维修经营户***家。

二、工作开展情况。近期我局已经组织人员***人次,车辆***台次,检查企业***家次,重点对辖区内受监管的***家冷链运输企业开展了督查工作,主要是督促指导冷链运输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运输车辆的疫情防控工作,落实冷链运输司乘人员的安全防护,将***名司乘人员纳入“应检尽检”范围,每***天检测核酸***次,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指导司乘人员不随意接触冷库内的从业人员,与此同时避免触摸货物、手触摸口鼻,不得擅自开箱,不能随意打开冷链食品包装,防止接触到可能被新冠病毒污染的冷冻产品等,切实保障好一线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感染的风险;引导***名冷链司乘人员积极接种新冠疫苗,目前符合疫苗接种要求的***人已完成接种,其余***人将在医生的指导下尽快完成接种。

三、对企业提出的要求。督促冷链企业运输车辆驾乘人员严格落实进口食品“三证明一报告”制度,如实登记车辆信息、车辆驾乘人员信息,不得承运无法提供进货来源的冷链食品;提醒企业从业人员如无必要不得进入中高风险地区,对发现病例或者疑似新冠肺炎的异常状况人员,企业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疫点消毒等相关方面的工作;要求冷链运输车辆驾驶室和车厢要有物理隔离,在每次装载货物前要重新对车厢内外部进行消毒;在冷链运输前后,对使用过的运输工具及容器可能接触过的部位进行彻底消毒,比如,人手频繁接触的方向盘、车门把手、移动设备等最有可能被病毒污染的表面,均要定期消杀,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车辆消毒、车辆驾乘人员防护等措施;目前未发现纳入监管的车辆存在运输不符合规定货物的现象。

四、发现的问题。在检查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宣传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的现象,针对以上的情况,我局要求企业立即进行整改,督促企业要积极宣传引导,对从业人员进行疫情相关知识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防控意识和能力,储备内部防疫物资,做好长时间应对疫情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

运输企业自检自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公路班车;客运安全;建议

1 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状况

2 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管理建议

2.1 长期建议

(1)加快 发展 铁路运输,逐步取消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

国家应加快铁路网的建设,根据人们远距离出行的需要,合理增加铁路网的分布密度和覆盖范围,切实提高广大 农村 地区与铁路站点的连通度,尽量保证铁路运力和客运需求的匹配,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取消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在完善铁路网的同时,国家还应对车票票价等配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进一步改善铁路运输服务能力,提高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2)以安全营运为首要目标整合客运 企业 ,实现集中、高效管理。

在目前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运力无法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需求的情况下,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指导各地扶持发展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大型公路客运企业,鼓励兼并规模较小的客运企业,彻底消除个体挂靠营运模式,带动整个公路客运业的发展。

2.2 中长期建议

(1)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准入门槛。

目前,客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这也是目前客运企业多、小、散的源头,而且随着取消挂靠经营模式工作力度的加大,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小规模客运企业,给今后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又埋下了新的隐患。

交通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文件规定,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提高客运资质的准入门槛,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准入资质,禁止、取缔没有经营规模的客运企业从事客运,逐步推行班线客运的集约化经营。

(2)发展“公铁联运”,为长距离公路客运实施“截流”、“分流”。

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根据未来人口增长速度、城市发展规模、乡镇发展趋势等因素 科学 合理地规划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交等交通站场和站点,合理确定站场数量和规模,统筹考虑公路客运站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客运站场之间的衔接,力争实现公路、铁路、地铁、城市公共汽车等运输站场的“无缝隙”连接,从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进行“公铁联运”联合售票制,鼓励城市发展综合枢纽型客运站,保证换乘过程“零等待”,这样可以将公路超长途客运的大部分里程“分配”给铁路运输来承担,从而大大缩短公路长途客运的通行里程。 2.3 短期建议

(1) 交通 部门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

交通部门应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严格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流程,严防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系数低的线路列入营运范畴。对于新申请的客运班线,交通部门应要求客运 企业 提交全面、真实、完整的可行性报告,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企业资质、线路技术等级、客源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政府牵头,联合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对现有客运线路进行实地审核,取缔、撤消不安全客运班线。

各级政府应对客运班线的安全通行状况引起足够重视,近期应组织对辖区内客运班线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班线,应责令交通部门采取停运或站站联运的方式,撤消或取代高风险的超长途班线。

今后,各级交通部门应将客运班线安全状况分析和安全审查作为重要工作来开展,要求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对自己的营运线路定期做出安全分析,交通部门核实分析结果后,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的客运班线,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做出调整。

(3)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内外结合,加强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管控力度。

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客运站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客运车辆在晚上22时至凌晨6时时段通行。

鉴于目前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公安、交通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和通行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4)政府牵头,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客运企业联合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以省(区、市)为单位,由辖区政府在超长客运班线沿线建立统一标识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服务站由通行此线路的客运企业、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为防止转运等情况的发生,在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固定检查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采取巡查等灵活多变的检查方式。

(5)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建立超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日志制度。

各省(区、市)公安交管部门应统一制定超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运行日志,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驾驶人的驾车时间及通行里程、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并由车辆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运行日志。沿线所有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必须检查运行日志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并加盖安全检查印章后方可放行。

(6)交通部门主抓、公安交管部门监督,加大GPS等车载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力度。

交通部门应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在客运车辆上广泛安装使用GPS等动态监控设备,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辅助管理功能。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内部应制定严格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规定,保证设备完好。出站前,应将检查行车记录仪和GPS运行状况作为车辆出站检查的必检项目,保证出车前使用正常;回站后,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及时提取行车记录仪和GPS记录的数据,并将结果及时公布。客运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对GPS终端的监管,确保对车辆的运行线路和驾驶人的运行行为做到适时监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上述设备的使用状况、记载数据、企业内部对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理。

(7)建立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客运企业之间的联系制度。

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客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车辆、驾驶人的“黑名单”制度,将经常违法的车辆、驾驶人定期向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进行通报,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