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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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范文1

论文关键词 地方政府 利益冲突 法治原则 权责划分

作为宏观调控主体的国家如何运用宏观调控权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的重要任务。然而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权限及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中的地位等方面的不同,以及失当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考核制度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政绩,而有选择的或消极不作为的方式实施宏观调控政策。这样不仅损害了中央政府的权威,而且不利于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本论文将重点分析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冲突的原则和建议。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

(一)宏观调控的任务和目标决定了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

宏观调控是国家在市场对社会经济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前提下,运用一定的经济调控手段、法律法规措施和必要的行政指令方式对宏观经济总量所进行的调节。中央政府作为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代表机构,其能够从全社会的总体立场上对宏观的经济运行实施调节和控制,对资源的再分配突破局部利益的限制而进行宏观上的调控,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所以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且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即中央政府。

(二)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中的双重角色

首先,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部门。中央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尤其是宏观调控决策权的主体,而地方政府则是中央宏观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行政决定的执行者。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制定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利益,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措施以贯彻落实中央的宏观政策。其次,地方政府是中央宏观调控决策的参与部门。我国幅员辽阔,各省的地方资源不同,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地方政府在中央确定宏观政策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提供经济信息和决策建议的作用,其参与决策的过程也是表达地方利益诉求的过程。

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地位的不同,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这也是双方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之一。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产生利益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权限不明确

首先,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划分不明。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已经确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分权的体制,但是中央与地方在事权、财权等方面仍然存在权限划分不明之处 。因此,中央与地方集权与分权理论如何具体实施、如何在法律上进行明确的划分等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相应的,对于中央制定的政策涉及到上述具有交叉性质的事权时,地方通常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消极执行,严重损害了中央政策的权威。

其次,地方享有的变通执行的权限不明确。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策的过程中,担负双重角色。第一,地方政府应当自觉服从和顾全大局,遵循国家统一政策,自上而下的贯彻执行中央的决策;第二,地方政府又要调节好本地区的经济活动,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然而,地方政府在哪些方面享有变通执行的权力,享有变通执行的限度等均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导致地方政府在变通执行的过程中可能实行完全偏差的措施,从而满足地方利益而忽视了中央政府所考虑的国家整体利益。

(二)缺乏地方政府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中央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时应当考虑各个地区经济社会的实际情况,但是,其作为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又不可能做到全面照顾。一直被压抑的地方利益缺乏有效保障的途径。尤其是在利用地方资源方面,地方政府并不愿意从本地区一次性廉价输出资源产品,而是希望进行高附加值的利用或深加工。因此,中央政策对地方资源采取无偿或低价调拨的做法是对地方利益的压制,对此地方政府难以找到一个受宪法保护的平台来表达本地区的利益诉求。

(三)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错位

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政府的政策时,考虑自身利益尤其是地方经济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这使地方政府片面强调任期内的GDP、招商引资额、经济增长速度和上缴利税等硬指标。这些指标导致地方政府目标的短期化,使得地方政府地区经济的调控缺乏长远规划,急功近利,忽视长远的社会经济效益。地方政府甚至不惜以资源来换取政绩,而对促进经济长期稳定增长的基础设施、教育和环境等方面重视不够、投入不足,使得中央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最终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上述原因的存在,导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产生利益冲突,从而导致中央政策难以在地方得到完全的贯彻和落实,最终也影响了中央的权威和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三、缓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冲突的建议

(一)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也即分权体制,一直停留在国家政策规定和学者探讨理论的层面上,并没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明确固定下来。因此解决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权限划分不明的问题,应当将法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依法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权限,并将权限划分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宪法上予以确立。同时在相关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专有权、共有权,禁止中央政府行使的权力及禁止地方政府行使的权力,使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明确各自的管理范围,分清主次权责。

另外,对于面向地方区域的管理事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经济实力、资源潜力等实际情况执行中央政策,地方政府变通执行中央政策的权限应当通过法律得以明确,而不能使地方以变通执行为借口偏离中央调控目标,更不能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继续恶化。对于地方政府的具体措施应当实施法律监督和问责,促使地方政府在贯彻中央政策时不流于形式。

(二)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

首先,建立地方利益表达和协调机制应当树立利益平等意识。中央政府制定政策可能偏向保护弱势地区或者资源缺乏地区,但是各个地区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当中央政策有所侧重时,应当考虑对资源输出地区的利益补偿,不能人为制造地方之间实际利益的不平等。如果某些地区因特殊情况需要特殊照顾,必须听取各个地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不损害其他地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相关法规方能享有特殊权力。

其次,从立法上建立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如果在中央政府制定政策时缺乏地方利益表达与协调机制的协调,地方利益就会通过隐蔽的、非正式的渠道来表达,其结果必将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造成地方之间资源配置的不合理和地方利益的不协调。在此,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机制,建立一种省级与中央之间的协调机构,以宪法的形式保障其地位。即在中央制定政策时,该协调机构能够及时接收和掌握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及相关信息,并向中央机构反映,不仅提高中央政府制定政策的科学化,也提高了地方执行中央政策的可行性。

(三)改革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

地方政府偏向本地区的利益发展,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绩效考核制度与地方官员的职位升迁直接挂钩,因此,只有将绩效考核标准中单一的经济硬指标转向多元的综合标准,才有助于地方政府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宏观调控政策。

改革政府绩效评估机制要坚持全面的观点,即政府绩效评估标准既要有经济指标,又要有社会指标、人文指标和环境指标;既要有经济总量增长的指标,又要有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的指标 。因此,绩效评估的标准:既要体现公民对政府权威的认同、接受程度,又要体现政府是否促进了地方资源的合理配置,是否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还要看是否推进了公民社会参与和自主管理的发展进程,以及社会公平的实现度民众是否满意,从而引导地方政府在资源配置偏好上与中央保持一致,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短视倾向”。

(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及地方政府自身责任建设

在中央与地方政府权限划分明确之后,中央政府仍应当对地方政府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寻租的现象继续出现。要建立一种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谨、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而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确保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都真正的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

在中央加强外部监督的同时,地方政府应当从自身加强责任伦理的建设。地方政府要积极树立责任意识,推进政府责任制度建设,明确政府的各种责任,包括政治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等多重责任,并明确行政问责的范围和措施,使政府真正具备责任伦理素质,真正做到既尽应尽之责,更善尽应尽之责。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范文2

关键词:经济法;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需要国家进行干预,而国家干预并不是以一种强制性暴力进行直接介入,而是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合法性法律依据的铺垫下直接进行经济关系的调整以及资源的合理性配置,进而影响经济问题,提高经济效率。我国经济法强调对经济行为的规范,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是在经济法理论基础上产生的,同时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但是在经济法中还需要加强宏观调控的异化研究,保证宏观调控在合理的法律范围区间。

一、我国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产生的逻辑依据

法的本质作用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针对社会发展以及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形成的各类社会关系,法的种类也呈现多元化,从各个领域中来确认法调整对象的权利与义务,调整人的行为规范,进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规范。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定义需要兼顾经济法的固有属性,需要对经济法规定的内容以及本质功能等进行高度抽象化的概括,完整呈现出经济法的特征。从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出发,经济法的定义中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经济法是指能够调整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能够调整经济进程中所有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简而言之,经济法直接是对经济生活中各项规范的定义。狭义角度的经济法是指那些能够反映出国家干预的同时还是细化到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相对而言,狭义角度的经济法反映出了局部性的规范化特征,某种意义上说,这种狭义的经济法将能够体现出对经济的指导性作用。广义经济法从整体上高度浓缩与概括了对经济各部门之间的要求,体现了对经济宏观的指导与规范。

(二)经济法产生的逻辑依据

经济法是对人类经济生活的一种规范化表达,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中逐渐地扩大了自己的生存范围,加强了自己与外界的经济联系,而经济法的出现就是在日积月累的经济联系中出现。经济法产生除了有理论依据之外,还有现实性的需求。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市场行为要按照自由开放的原则进行,市场是一个高度流动性的空间,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因此会自发地调节自己的行为。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信息获取得不完全会造成市场缺陷,会形成市场失灵的现象出现。市场调节的局限性会促使市场主体在受到利益的驱动后产生非理性的行为,集中于对某一项物品的生产和消费,会形成市场秩序的紊乱。同时,市场经济发展中因为市场失灵会导致非公平竞争的出现,特别是一些企业拥有资源的情况下,形成对特定商品领域的垄断,从而影响到社会收入的公平性分配。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可能会无法解决外部性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资源配置无法达到最优的状况。同时,市场经济市场调节手段具有滞后性、自发性以及盲目性,因此无法实现经济的整体性协调发展。市场经济在发展中因使用市场经济手段而无法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需要利用经济法加强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各种现象进行指导,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市场手段调节经济会造成市场失灵的状况,因此需要外界力量的介入,尤其需要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力量的国家干预,国家干预及市场经济必然会形成市场经济中各种新的经济关系。而且从行为主体上看,国家干预具有不确定性,国家干预的权力如果不受到限制,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无限膨胀,最终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就可能作为一种自然垄断组织而导致低效率。同时,国家也因为利益集团等因素的存在而被利益集团利用,最终国家经济干预其实质并不是代表着公共利益,而是代表着利益集团的利益。政府在市场失灵后接入,各政府部门的干预都会对经济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会给经济的实际运行带来一定的后果。为此,在市场经济中,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来规定国家经济干预中的各项行为。因此,针对政府失灵的状况,需要强调对经济行为的调节以及规范化的指导。

二、政府宏观调控权的基本类型

政府宏观调控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国家宏观调控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保障了市场经济主体行为规范化。政府宏观调控权具体落实到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受到经济法的强有力保障,根据调控权的手段、方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计划调控权

在计划经济时代,由于资源的稀缺以及生产的有限,国家将生活消费用品进行集中分配,经济发展按照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虽然生活消费用品不在按照计划进行调配,但是出于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序进行的考虑,政府对经济的发展具有计划调控权。计划调控权有助于弥补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缺陷,有助于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够保障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能够促进经济发展总量的完成。计划调控权根据经济发展的目标来调整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偏离经济发展目标的经济现象,保证国家制定和通过的各项经济计划以及经济政策方针能够得到实施。计划调控权将促进市场经济按照预期的经济趋势进行发展,实现国家整体性的发展目标。计划调控权主要是指,能够保证计划的制定、实施以及监督等各方面的权力。

(二)预算调控权

预算是国家针对经济发展的目标对各项经济开支等资金分配的一项计划。预算反映出国家资金安排情况,特别是对关乎国计民生的一些重大公共工程和公共服务项目。这些具有公共性质的公共产品一般没有太大的经济利润空间,趋利化的市场对公共产品提供的动机不强,由此需要国家对预算进行科学化的安排,通过这种宏观调控的方式弥补市场经济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预算编制上可以对市场经济中忽视的产业结构予以重视,通过编制来实现对各个方面的发展。国家宏观调控中通过对财政资金的分配为某一领域带来资金支持,刺激该领域获得充足发展的资本。通过预算的执行以及预算的监督来保证预算能够顺利执行,能够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保障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预算调控权是国家宏观调控权类型重要的一种,它是国家宏观调控效果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

(三)税收调控权

税收也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各种税收类型的征税方式向社会汲取资源,以此来实现税收对市场经济发展中公平问题的调节。税收征收一般都具有层级性,在市场经济中经济效益较好的市场主体要征收差额的税收,这就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因为信息资源占有情况而出现的经济效益不均等现象。税收调节经济发展,通过对各类型税种的设置,以及征税范围的确定,征税标准的确立进而影响了市场主体的投资以及消费,进而影响了市场经济中的各项产业结构的发展以及市场资源的配置与发展。国家利用税收的这种杠杆调节作用来实现对经济的可持续化发展调节,税收手段是国家对经济进行调整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手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是依赖于市场主体的作用,而市场主体又具有“经济人”属性。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中,需要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调节,从而真正达到市场经济的调整,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表现是对收入分配出现不平衡的问题,而税收则直接将调控的对象落实到市场主体中,市场主体在强制性的税收面前需要缴纳一定的税收,最终有助于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

(四)金融调控权

金融向市场经济提供巨大的资金流,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一旦金融领域出现泡沫化,金融链条出现问题,整个市场经济秩序就会发生混乱。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层次发展,国家越加重视对金融领域的宏观调控。国家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以及对货币流通速度的控制来实现对金融领域的影响,进而达到对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在货币领域上,通过货币政策的改变来调整中央银行向市场发放的货币额度,通过利率的调整来实现资金的回流或者是资金融入市场的目标。通过对经济形势以及经济发展速度进行预测,以金融手段对其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标,促进产业结构的均衡发展,实现经济的平稳发展已经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方式。金融调控是国家运用对资金的配置能力来改变对市场上的行为,通过在金融政策上的改变来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化发展。金融调控在某种意义上说具有全局性的特点,但是,正是这种特点决定了国家经常利用金融手段来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三、我国经济法与政府的宏观调控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既是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同时也存在着对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经济法的出现是因为社会关系的变化,同时经济法的存在也形成了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经济法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实现了政府的转变。

(一)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结构变革

经济法是对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化表达,而与此同时经济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以及经济模式的转型必然会影响到政府结构上。在计划经济中,国家经济生活完全由政府部门进行按需分配,完全按照计划进行配置,国家权力高度集中,这样就造成了经济活力缺失,经济领域中法律不能发挥其效力来调节政府的行为,而在经济转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带来了市场的活力,经济领域的变革也带来政治体系的改革,也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市场经济中出现了各个层级、各个领域,国家宏观调控结构也发生相应的变化,如原来的国家计划委员会变革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到新世纪之处,又被改成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应的职能也发生了变革。在国家宏观调控结构的各个部门中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经济部门法规定了部门经济行为,有效地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如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就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对其职责进行规定,而《证券法》对证券行业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依据,《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宏观调控以及管理提供了相关的依据。按照行业领域制定的经济法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合法性,在未来的经济宏观调控中提供了相应的权威性。各部门的经济法出现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的结构已经被行业部门经济法赋予了监督与管理经济活动的权利,尽管这些部门结构仍然在发展中要受到政府的影响,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宏观调控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将更好地发挥出调节经济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权力设置

经济法是对经济行为的规范,在制定的过程中,它是以人民利益的形式出现,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经济法却影响着国家宏观调控权力的设置。首先就是政府之间的权力设置。计划经济时代,中央与地方形成一个整体,一切以中央政府利益为主,中央与地方之间有利益分歧,但是特殊的体制下弥合了这种差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与地方之间就税收的征收以及财政支出之间的问题就会被放大,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就会凸显出来。中央政府将财政大权让与地方政府就会造成地方政府权力过大,而国家资源汲取能力弱化的现象,而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获得相应的权力也会影响到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权力的分配将影响着政府宏观调控实现的能力。同时,地方政府之间财政转移支付的差异化规定也影响政府的宏观调控。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东部沿海地区以及经济特区都受到政策的优待,地方政府获得更多的权力以及自主发展的空间。地方政府在获得更多的权力后就会对中央政府的相关政策选择性忽视,最终也会影响到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这些都需要经济法特别是关于财政税收方面的法律能够完善,能够对央地关系进一步规范化。除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外,经济法也需要对政府和企业之间权利配置进行规定。企业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该释放企业发展的活力,减少国家对企业的影响,但是在计划经济思维下,国家仍然影响着大量的国有企业,这些国有企业依靠国家力量缺少活力,同时因为占据着垄断性资源,造成其他民营企业无法与之竞争,最终导致资源的浪费,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公司法》应该完善给予企业的自,保护企业的产权关系,使企业成为自我发展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反垄断法》也应该完善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三)经济法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

经济法是对经济领域中的问题进行规定,当前社会中经济领域的问题已经广泛分布在政府管理的各问题中,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政府能够从全局考虑,加强对经济问题的战略性思考。而在自由的市场经济理念中,市场经济是自由开放的,政府只扮演这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应该避免在经济领域中发挥作用。这种观念一直从古典自由主义阶段持续到现在,但是经济领域中发生的问题已经倒闭政府不得不采取介入的态度,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化解一个个经济问题,恢复市场经济秩序。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主要体现在政策工具上,如禁止、价格、费率、补贴、技术生产标准、产权界定以及信息等等,通过这些手段来实现对经济的管理。中国当前通过对经济法的执行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经济行政许可、经济行政命令、经济行政强制措施、经济行政征收和征用、经济行政奖励、经济行政确认、经济行政裁决以及经济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形式。

四、结语

经济法的出现是由于市场的缺陷造成的,市场失灵引起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引起市场公平性的破坏,造成市场良性发展的停滞,这些都需要外部的具有强制性权威性的规范维持经济正常运转。而市场行为的调整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这进一步影响着市场行为关系的变化,经济法除了要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同时还要加强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约束,避免宏观调控权力过大所造成的政府失灵现象,从而维持经济能够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作者:段凯 单位:黄河科技学院商贸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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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甘强.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基于法律文本的实证考察[J].现代法学,2013,(5).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范文3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 问题 解决方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一)必要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继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重要性

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明显;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的形势严峻;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四、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要处理好进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束语

中国市场化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内涵之一。应该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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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政策;宏观调控;微观规制;房地产;差异

一、引言

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通过经济政策(Economic Policy)来进行的。经济政策是政府根据一定时期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实现经济发展目标而制定的各种措施和规定。从其范围来看,可以分为宏观经济政策和微观经济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和国际经济政策;而土地政策是为达到特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目标,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和手段。

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作为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大战略举措,于2003年首次提出,目前很多学者也认为土地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国土资源部是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是我国特殊国情特殊发展阶段的正确选择。如卢为民(2008)在《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中从土地的生产要素理论、土地的资产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和特殊体制背景下的特殊选择等方面阐述了土地政策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理论依据,并设计了提高我国土地调控有效性的路径[1]。尹锋(2007)在其论文《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中提到,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总体目标应该是: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在此前提下,根据国民经济冷热的具体情况,适当微调年度建设用地的供应量和企业取得土地的成本,以调控投资增长的规模,实现物价稳定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2]。

但从另一个角度,土地作为一种基础而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供给量的有限决定了土地是稀缺资源。而稀缺资源的价值主要由需求决定,而土地的需求又是一种“引致需求”,宏观调控的目的在于通过调节宏观经济总量和产业结构来实现对微观主体决策的引导,进而影响到对土地要素的利用,所以宏观经济调控决定了市场对土地生产要素的需求,而我们不可能通过土地政策来调节宏观经济运行,毕竟宏观经济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众多要素利用的市场行为博弈的结果,土地要素的利用只是其中一个。这两者的差异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二、宏观调控与土地政策的差异分析

1、内涵属性差异

宏观调控主要是针对宏观经济的调控,是政府运用宏观调控政策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协调社会成员利益和增加社会福利、保持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现代社会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理论上市场机制能够自动调节经济至均衡水平,但在经济达到均衡之前可能需要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经济萧条,意味着民众必须付出这段时期的总体社会福利下降的代价[3]。因此,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运用一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国际经济政策等)去调控经济总量及其运行,以减少依靠市场机制调节出现时滞而产生的高昂成本。因此宏观调控的内涵是调整宏观经济总量,但其作用的结果又必然会间接地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而正是这种直接对象与间接结果的传导才体现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这也是宏观调控必须有坚实微观政策规制的原因。

而土地作为一种基础生产要素,土地政策指为达到一定的目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的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政策措施,如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税收政策等。因此土地政策当属于微观市场的范畴,而对于微观市场进行调节或干预属于微观政府规制(Regulation)范畴。从规制的本意来看,是指政府或政府授权的职能部门以维护公众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矫正和改善“微观市场失灵”的活动,是政府对企业等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所进行的限制或制约。因此作为一种基本的微观制度安排,土地政策是对土地及其房地产业的结构及其社会经济影响的直接的政府规定。

2、政策目标差异

宏观调控的结果会影响到微观主体的行为决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但宏观调控的对象却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行业和部门,否则宏观调控就等同于微观规制。作为微观市场调节的土地政策的目标却是直接针对具体产业,如政府通过土地的收购、储备并有计划地投放市场,增强其对土地及房地产市场的调节;通过用地结构调整以抑制商品房价过快增长和控制相关产业用地需求。土地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有着重要地位,也就是通常的“地根”,且在土地投资之后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其他投资,如工业用地后的厂房、机器设备投资,商住用地后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等投资,还有高速公路、铁路、机场建设中的大量材料等。同时社会发展存在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如地区发展差异、城乡收入水平差距、中低收入阶层住房困难、农民被征土地补偿等问题。国家通过土地政策维护公民权益,加大对廉租、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供应量以保证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这些土地政策都可为社会公平与和谐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另一方面,现代经济学也论及宏观调控的目标主要是经济持续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目标是实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保障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推进社会公平稳定。因此两者的目标差异是显而易见的。

3、实施措施差异

政府实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前提条件是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性、公共物品供给的有效性不足、负的外部效应等所导致的市场宏观失灵。故而在通常的论述中,宏观经济调控的措施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贸政策、产业政策等,这些政策手段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并且必须把握好政策的时机和力度,这体现出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综合性和间接引导性的特点[4]。而实施微观土地政策的经济学依据是由于政府对一级土地市场的垄断、对稀缺土地资源的过分竞争(招、拍、挂形成“地王”频出)而导致的地价高涨、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市场垄断、流动性充足而带来投资性需求剧增等原因所造成的市场微观失灵。故而微观土地政策主要有土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供地计划、房地产价格规制、房地产税收调整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直接强制性的特点。

三、宏观调控下土地政策的制定建议

透过以上分析,作为微观规制的土地政策只能作为调节微观市场的工具之一,不能参与代替宏观调控政策。其根本原因表现在:①特有的土地出让制度为地方政府青睐“土地财政”创造了条件,而这种对“土地财政”过渡依赖,导致地方政府不断突破每年的用地计划,使得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难以落实;②对高GDP增长率的盲目崇拜和对经济规律的认识不清,导致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率盲目崇拜,并采取简单有效的方法―鼓励投资,尤其是房地产投资来刺激短期经济增长,这样的过热投资定会引起国民经济的波动;③土地政策的制定依靠突击治理和整顿,缺乏长期性和持续性,其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往往是某个部门就能随时出台,这样不利于市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基础环境有很大的影响。因此,若要土地政策切实产生作用,为宏观市场运行提供一个长期稳定的微观制度环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1、明确土地政策目标定位

国家的宏观调控有其明确的目标,作为微观范畴的土地政策就是要协助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而不是对冲或削弱宏观调控。在土地政策与宏观经济的关系中,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主导,而土地政策对宏观调控的作用机制只能是协助。比如早在2006年3月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中就指出,“过度投资导致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行业产能已经出现明显过剩”。很明显,产业建设生产离不开土地,那么国家有调控政策,并且一些产业用地也已列入禁止供地目录,为什么这么多过剩行业仍能顺利建设投产?直到今年,国家还在调控钢铁、电解铝、焦炭等的产能。可以说明,这么多产能的扩张,土地是先行,而这个闸门如果地方政府能真正严格“把守”,这会对宏观调控是一个促进,反之会削弱宏观调控的效果。

2、把握好土地和房地产政策的力度

市场有其自身的运行规律,政府应尽量少用行政手段和短期强硬手段来压制市场。土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合理的必要干预,可以实现宏观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目标。同时要看到政策的长期效果,尽可能让房地产市场本身发挥调节作用。2006年-2010年的很多政策中均有关于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明确保障性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数量和比例、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等的论述,而2011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安居工程建设、住房用地供应、税收调整等措施,说明以前的政策并未真正落到实处。再如违法用地和囤积土地这两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政府明白长期存在但却没能从根本上加以制止,国土资源部近期的严厉约谈才表明整改的力度,显得力度很大,而这却只会给市场造成利用行政力量强制打压的不利影响。这里的焦点就在于长期以来积累的问题想在某个时点通过政策来强制一次性扭转,必定会造成宏观市场的非正常波动。

参考文献

[1] 卢为民.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26.

[2] 尹锋.土地政策的宏观调控绩效研究[D].复旦大学博士论文,2007.9:10.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范文5

关键词: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一、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一)现实基础

市场经济是用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竞争机制等市场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具有竞争性、趋利性、自发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的特点。

它是一个历史现象,是相对于封建经济而言的一种经济形式,是发达商品生产阶段的产物。随着资本主义发展阶段的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体制也相应地经历了早期市场经济体制、近代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三个阶段。

国家干预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各个国家的不同条件只会影响国家干预经济的时间、方式及程度,却不能排除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程度和方式必须随着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不断调整。

(二)理论基础

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的建立主要源于市场经济调控理论,其法理基础是脆弱的。目前法学界普遍从国家干预市场的角度,定位宏观调控,形成有限干预、适当干预和谨慎干预等不同观点,这些观点为宏观调控立法模式的创立提供了理论学说。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现了与时代对应的几种不同的学说和理论,它们分别是:经济自由主义;凯恩斯主义;后凯恩斯主义。

二、混合经济制度中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国家调节和市场机制调节的结合,可称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调节,现代市场经济也可叫“混合经济制度”。根据市场与国家宏观调控在各国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组合方式,混合经济又表现为三种具体的市场经济类型,在这三种经济类型基础上产生了三种经济法类型:

(一)市场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绝大多数国家是介于纯粹统制经济和纯粹市场经济这两种极端模式之间的,英国和美国属于偏向纯粹市场经济。支配“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原则是:只要能不限制个人的经济自由,就不允许国家或文化因素去限制这种自由。

市场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1)经济调节强调多市场、少政府。(2)采用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3)以稳定增长为经济调控的目的。(4)宏观调控的透明度较高,政府、市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与活动,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二)社会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含义和理想目标就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鼓励和发展自有竞争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各种经济立法和经济政策等政府干预措施,来防止市场自有竞争可能引起的垄断、贫富分化和经济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便达到经济的持续、均衡发展,币值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大众的福利。

社会市场经济的直接起因是对战争期间严厉的经济统治的反感。

联邦德国之所以把它的市场经济称为“社会”市场经济,是因为德国人认为他们的市场经济必须具有“社会意识”。他们力图在个性自有与社会公平、个人积极性与社会平等之间建立平衡,使市场经济具有“社会意识”。

(三)政府主导型经济的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

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强调企业与政府的合作,为此建立了二者直接对话和协调的机制,企业在政府调控的直接规范下自主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决策既受市场支配,又受政府影响,具有双重决策参数,而最终决策在长时间内与政府意图相一致。政策宏观调控直接指向企业时,实际上开辟了资源配置的另一通道,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所下降。宏观调控手段侧重于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追求力度和时间效应,由于存在政府对企业大量随机监督与指导的缘故,宏观调控的透明程度较低。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主要代表国家为法国和日本。

三、完善中国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法律的构想

完善中国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构想,应该从五个方面出发:

第一,立足国情借鉴西方成功立法经验。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特殊时期,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化进程更多地表现为对西方相关法律制度的移植。欧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经历了数百年的时间,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也比较完善,如果吸收借鉴这些发达国家的成熟制度,正是研究西方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意识所在。

第二,制定一部宏观调控基本法。

第三,按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晚上宏观调控专项法,包括:关于经济计划法、关于产业政策法、关于财税宏观调控法、关于金融宏观调控法。

第四,对反垄断执行机关的构架:反垄断机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精干高效、权威独立原则,以及专家化和专业化标准。我国应当设立类似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准司法反垄断专门机构――“国家公平贸易监督委员会”与“证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相对应。

参考文献:

[1] 刘翠红.资本主义发展趋势的研究[J].学周刊, 2011,(24)

[2] 何志鹏.西方国际经济法研究:重点、方法与立场[J].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09,(1)

[3] 叶秋华.西方宏观经济法与市场规制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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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权的配置范文6

内容摘要:近年来,全球经济持续低迷,世界主要经济体多数出现不同程度的经济衰退,有些国家甚至负增长。我国虽然仍然保持较快速度的经济增长,但也出现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经济危机的产生主要就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失衡造成的。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各行各业高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对这两者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两者在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为正确处理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市场功能 政府功能 关系 分析

如何定位和适度调整好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关系,这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根本性重大问题。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分析研究市场机制的缺陷和失灵和政府调控的缺陷和失灵的基础上,对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加以经济学模型分析,从而提出科学处理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关系的一些对策建议,以供参考。

市场机制的缺陷分析

(一)市场的天然垄断性

由于市场竞争的过程,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优胜劣汰的过程;这个优胜劣汰过程的形成,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通过对生产成本的不正当性地压低造成的。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利益的需要形成垄断组织,操作了市场定价。这种垄断的形成往往不是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能够自觉克服的,这就会导致垄断权力的滥用。典型的表征就是,一部分企业获得了经济效益最大化,而使得大部分企业由于没有成本优势,成为了被淘汰的一方。长此以往,就会形成“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恶性循环,导致经济发展成为了少部分经济寡头受益、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受损的过程,这显然是需要市场机制之外的手段才能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配置非最优性

从市场经济理论上推断,市场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但是看似完美的一整套市场机制在面对不同利益诉求的市场主体时,其配置的效益就必然会大打折扣。比如,对同一生产原材料的采购价,一些厂家采用非市场交易手段比如变相垄断,取得较低的采购价,在生产技术和宏观政策环境基本均等的情况下,其他生产商的生产成本将会被迫抬高。显然,这种配置过程无法实现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这是帕累托最优理论在实践中经常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

(三)市场偏好非公共性

市场主体不是由一个个“上帝”组成的,而是由首先关注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普通人组成的。这就导致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时,天然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但是,作为一个社会,要实现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实现社会分配的整体平衡,这就必然需要有这样一个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保证提供绝大数民众所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这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仅仅靠市场的自发供给是难以有效实现的。

(四)市场信息不对称性

在实际的市场机制运行过程中,由于每个市场主体掌握的信息、资源不一,这就必然存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信息和资源的不对称非常容易引发商业道德和诚信危机,进而阻碍和损害社会各种资源实现配置效益最大化。信息的高效共享和资源的通畅流通是确保市场机制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但是这个“前提”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必须通过其他手段的辅助,才能充分保证。

(五)市场导致分配失调性

由于市场的天然垄断性、资源配置的非最优性、产品提供的非公共性以及市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必然导致经济发展所创造的财富难以实现公平分配,容易出现贫富分化,使经济发展效益难以有效转化为社会效益。尤其在经济危机时期,这种分配的失调性非常容易诱发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

政府调控的缺陷分析

(一)由政府对市场信息的掌握不够导致调控效益降低

市场经济有两个显著特点,即动态性和复杂性。动态性是指市场经济的运行变动性较大,大量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变化周期比较短。复杂性是指由于市场主体的多级市场关系,导致对一类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分析研判难度变大。这就给政府判断经济运行态势、及时正确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带来了困难和挑战。如果政府对经济信息掌握不够充分、不够完全,把握不够准确,获取不够及时,那么政策的制定就会存在不合实际、滞后等问题,进而背离甚至违背宏观调控政策的初衷,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由政府行政效能不强导致的调控效益降低

由于我国改革开放采取的是先经济领域、社会领域、再政治领域的渐进式的方式进行的。相对于市场经济改革的迅猛发展,行政体制的改革推进相对较慢。许多行政部门和行政干部适应市场经济的思维、理念和方式方法比较欠缺,应对和管理市场经济的能力不够,这就导致行政部门在制定和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的过程中,效率和效能比较低,导致调控的效益难以有效显现出来。此外,部分行政官员经受不住经济等利益的诱惑,利用特殊的职权和职务之便搞“权力寻租”,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换取个人“丰厚收益”,严重扭曲了调控政策的目的和意义。

(三)由行政体制改革导致的调控效益降低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行政职能部门。比如,为了有效提升行政效能,严厉遏制权力寻租现象,政府设置了许多机构,这导致行政机构日益膨胀。但是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迅速增加并不必然产生高效率,相反,还经常会出现“人浮于事”、“职能交叉”、“职权不清”等现象,这导致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也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的经济学模型分析

笔者通过经济模型对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二者的关系进行分析:

条件A:用政府调控经济行为所需成本生产的产品数(设为X)=用市场机制调节经济行为所需成本生产的产品数(设为Y);条件B:这些产品需要所有的资源(包括过去、现在、未来的资源);条件C:政府调控所需成本和和市场所需调节成本是既定的。

由此建立方程:W=(Q1,Q2),其中,W是社会财富分配总和,Q1是政府用调控成本生产的产品数,Q2是市场用调节成本生产的产品数。

首先,A点位置代表的经济学含义是:由于政府调控过度导致市场调节作用削弱,即导致W1

其次,从经济运行的长期考察看,经济保持健康、协调的良性状态总是相对的,而经济不协调发展是绝对的。这就导致X∶Y比例值处在激烈的变动中。当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趋于完善,信息技术等提升生产效能的重要手段愈发达,X值将大幅变小,即政府宏观调控成本大幅降低,其节约的成本将促进政府宏观调控效益持续放大,在这种良性状态下,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也将更加有效地发挥出来,于是就形成了政府调控能力和市场调节能力的“双提升”,如图2的L1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斜率的变化揭示的正是上述经济学意义。

再次,当市场发育愈发成熟,整个经济体内部的主要产业呈现高度专业化发展态势,市场经济所需的信息技术手段越来越发达时,同样可以得出结论,即Y的比值将大幅降低,也就是说市场的自我调节成本也将不断降低,这就意味着市场机制的调节能力不断增强,必然导致政府调节成本的降低,于是就形成了政府调控成本和市场调节成本“双下降”,如由图3中L2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斜率的变化斜率变化揭示的正是上述经济学意义。

最后,如果政府调控成本和市场调节成本降低的比例是相同的,那么X∶Y将保持不变,如图4中L3上的点的连线,这条连线的斜率变化揭示了这一经济学意义。

科学处理市场功能与政府功能关系的政策建议

一是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信息技术和科技水平迅猛发展的形势下,政府宏观调控所占比例与市场机制作用所占比例尽管可能不一样,但只要它们所占比例相对较大,那么整体社会效益就会不断提升。

二是在市场经济发育愈发成熟、各大主导产业以及信息技术和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的形势下,只要政府宏观调控的幅度、力度和范围不断缩减,市场发挥作用比例缩小,整体社会效益将不断提升。

三是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对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这两者必须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否则,就会引发经济危机。这个合理的边界就是一个等式:政府宏观调控所需成本-市场机制资源配置所需成本等于0。

综上所述,市场功能和政府功能的关系是极其复杂多变的,政府必须在充分尊重和运用经济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好和处理好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调节之间的关系。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只有实现良性的合理科学的互补协作,发挥各自优势,整个社会才能实现均衡健康的发展,经济发展的成果才能有效转化为社会效益,从而不断提升广大民众的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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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艳华,霍军亮.如何应对中国农村人力资本与智力资源的流失[J].安徽农业科学,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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