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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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1

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的危害性

改革开放以来,以企业为代表的多元独立经济利益主体逐步形成。一些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由于法制观念淡漠,自身素质不高,屈从于权力、职位、利益的影响,导致会计监督职能弱化给社会、企业带来了很大危害。

(一)企业会计监督弱化,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会计监督弱化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势头的蔓延,显得特别突出。2005年和2006年,全国地方各级财政监督机构累计查出各种违规违纪金额1195亿元。这从一方面说明了我国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严重性。会计监督弱化,造成了会计信息失真,掩盖了许多矛盾,造成国民收入超量分配,消费基金过度膨胀,给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了不必要的混乱,使国家宏观调控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企业会计监督弱化,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在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为了促进政企分开,将权力下放到经营者。原来赋予会计人员身上的行政监督职能逐步弱化,特别是法制不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不健全,从而对国有企业缺乏有力约束,权力和约束的失衡,造成一些企业经营者以种种非法手段侵吞挥霍国有资产。据估算,国有资产流失速度每天至少一亿元,总流量已超过了5000亿元。目前,国有企业尤为严重的是企业潜亏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但由于会计监督不力,会计信息失真,使这种状态被深深掩盖起来,成为国家所有者约束企业的巨大障碍。

(三)企业会计监督弱化,掩盖了经济犯罪。企业会计监督弱化,为经济腐败和经济犯罪开了绿灯,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近年来,经济腐败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稳定与社会的安定,并使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经济处于停滞或低效状态。

二、企业会计监督弱化原因

企业会计监督弱化给社会和企业经济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但为什么这种弱化又难以遏制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会计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不健全,对会计制假、造假行为惩治不力,这是导致会计监督弱化的重要原因。近年来,在市场经济逐步深化的今天,会计立法工作还相对滞后,不少经济活动没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会计法制的不健全使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得不到尊重,如我国《会计法》中,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同时也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然而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利益连结、监督者执行地位不高等症结问题,内部会计监督难以实施。

(二)监督者地位的不确定性。在国企单位中,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代表对企业单位进行监督,因而会计监督的出发点应该是保证国家的利益,会计人员应服务于国家利益。但是,我国目前的会计管理体制却将会计人员定位在为企业服务。“会计人员隶属于企业单位,用人单位自己管理为主”。这样会计人员就被赋予了“双重身份”――既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业务活动,又受雇于企业单位为其服务。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与企业单位的关系是雇佣关系,也可以说是鱼水关系。会计监督置于企业领导的约束下,可以想象,被领导者如何监督领导者呢?再者,由于会计机构是企业设置的一个职能管理机构,会计人员是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为企业劳动并从企业取得合法收入,这样的一个归属地位和身份,决定了企业会计选择的基本立场只能是为企业服务。因此让会计人员站在代表国家利益的立场监督企业单位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当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经营者与会计人员就会联合起来,用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掩盖其真实的意图,从而使所有者无法透过会计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这样一来,企业会计人员双重身份,代表国家或所有者利益的一面趋于弱化,代表企业利益的一面畸形发展,致使企业会计监督流于形式。

(三)国家监督不到位。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均是《会计法》的执法部门,但各个部门的执法依据和监督目标却有着明显的区别。如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税法》,监督目标主要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证券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是《证券法》,监督目标主要是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些部门对会计资料的检查,是完成各自监督目标的手段而不是目的。这样,对企业的会计监督容易出现多头监管、多部门同时干预,甚至存在重复、冲突,出现问题无人承担责任,反而造成部分监督没有落到实处,监管不到位。

(四)会计人员自身素质低下。会计监督问题根本是人的问题。人们的行为既要受法的规范,也要受道德的规范。会计信息失真,其实质是:一部分人受益是以大部分人利益受损,尤其以国家利益受损为代价。尽管会计信息失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个无法否定的事实是:所有会计数据都由会计人员流向社会,没有会计人员的参与,不可能有假数据产生,可以说会计人员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滑坡表现在对违法乱纪行为的斗争软弱无力,致使会计工作混乱,会计监督弱化。

三、强化会计监督之对策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会计已经突破了为单一业主服务的界限,不仅要向企业投资者提供了解经营情况和进行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而且要为企业外部利害关系者如债权人、客户、社会公众,以及政府宏观调控提供服务。作为企业会计基本职能的会计监督职能也变得越来越重要,遏制会计监督弱化既需要宏观环境的改善,也需要微观运行的调整;既要对表层现象进行治理,更要对深层次的病源进行根治。因此,需要将其作为一个综合工程,集中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攻克这一顽疾,切实强化会计监督。

(一)加强法制建设。随着我国《会计法》的颁布和修订,以规范会计工作秩序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这对于加强会计工作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的会计法规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对现行会计制度中存在遗漏或政策模糊的地方,应抓紧修改补充;对未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应尽快出台,力求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条款分明,界限清晰,内容具体,规定明确,可操作性强,使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修订相关的刑法、公司法等其他的法律法规来配合《会计法》实施,真正树立起《会计法》在会计工作中的权威。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会计人员在企业中不具有独立地位,其利益关系依附于企业领导,从而使其内部监督软弱无力。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消除企业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提高会计人员的独立地位。具体的方法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取消公司经理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权利,采用由公司董事会直接聘任或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这样就使得会计人员在行使对企业的会计监督职能时,不必考虑与企业负责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从而有效地防范企业负责人的违法行为。另外,企业董事会在聘任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时,还应当检查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如果存在利害关系,则更换财务负责人的人选,这样才可以保证在企业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制约的关系,防止他们联手进行违规违法活动,从而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对于国有独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可以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聘任或派遣,这样可以加强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之间的相互制约以及财务负责人的专业性,从而形成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

(三)加强国家监督。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从转变观念、改变习惯做法、提高执法队伍素质等方面下大力气,代表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对经营者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以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国家监督管理机关必须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转变观念,健全财会制度,理顺各种关系,弥补当前管理的漏洞。根据国际惯例,国家应通过立法规定健全政府各部门监督协调运作,推行与国际接轨的体制,明确监督权力和监督责任对等。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2

从狭义来说,林业企业所经营的业务和由此产生的经济活动,区别于其它行业的主要有两个方面:是采种、育苗、植树造林、森林抚育等营林生产;是森林采伐、集运以及加工等森林工业生产。林业企业会计主要是以这种特殊性来显示它同其它各种专业会计的区别。

一、林业会计监督的重要性

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基本的重要的职能之一,是促进林业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化现代化程序化制度化的重要经济手段,也是保证林业企业经济效益有效实现的重要措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林业企业会计监督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所需经济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国家是国民经济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为了制定经济政策,进行宏观调控,配置社会资源,需要从总体上掌握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损益状况及现金流转情况,从宏观上把握经济运行的状况和发展趋势,所有这一切都需要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会计提供有助于进行决策的信息。而会计监督的任务是对会计监督的客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的收支不予受理,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通过对企业事前事中和事后合理性和有效性的监督,可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微观经济服务。通过对企业合法性的监督,可以做到维护国家财税政策和财经纪律保护国有财产,为宏观经济调控和管理服务。

(2)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维护林业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集团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日复杂化,会计信息的使用者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监督的目标,一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证企业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经营目标。二是为了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满足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这些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由企业的所有者、内部经营者、债权人、政府机关等等。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同时它又是会计监督的一个目标。

(3)有利于提高林业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管理就是决策,决策离不开信息。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都要依赖于企业内部和外部的信息,对林业企业也不例外,实施会计监督以后,林业企业所有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会计信息都要依照《会计法》的规定要求如实地反映出来,否则将依法受到惩处。

二、林业企业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林业会计人员学历索质较低。据统计在林业企业中,受过大学专业教育的不及1oi,有会计师资格的仅占10. 4} i o由此可见,林业高层次会计人才匮乏,会计人员整体索质不高,知识结构、学历结构和业务水平偏低,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培训,而且有的还是无证上岗。

(二)、林业企业管理中,合理和有效地使用各种资金,及时地清算企业的债权债务,促进林业企业产业资金良性循环周转,不断扩大林业再生产,需要及时根据会计核算的资料,合理、节约使用资金,实现投入少、产出多,必须依赖林业企业会计来完成。

(三)、林业企业管理有了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努力奋斗的目标,能否实现还要依赖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控制,林业企业会计的任务就是对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切经济活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和控制,及时发现脱离计划的现象,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从而可以保证计划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因此,林业企业会计对林业企业管理能够起到不断加强和提高的作用。

三、加强会计监督相关对策

(一)、增加信息“透明度” 现实生活中各种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的情况屡禁不止日益严重,这并不是缺乏监督制度,而是事后型监督制度的必然结果。要将各种违法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还必须建立过程型监督制度,将会计监督贯穿企业经济活动始终,全面反映企业所有的经济事项。

(二)、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指资产所有者和管理层,为了保护其经济资源的安全、完整,确保经济和会计信息正确可靠,将单位内部分工而产生的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关系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使之成为一个严密而完整的体系。

(三)、建立有效的企业激励约束机制。无论制度设计多么完美无缺,但最终仍然需要人来实现。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己规定得非常明确,通过单位负责人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来强化会计监督中的制约作用,从法律制度上来保证实现会计监督的立法目的。

(四)、理顺监督关系,纯洁监督队伍。面对财务会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设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乃至经济监督体系,使之结构合理、 运转高效。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关键是要理顺三种监督的关系,明确监督职责,同时强化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

首先,必须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准确的定位。以企 业单位而言,会计监督应当说是由会计人员行使的,对投资人负责的,以保证本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既定政策和目标的内部控制。

其次,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

第三,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

最后,要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环境的改善。

参考文献;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3

摘要近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已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会计信息失真严重,会计人员难辞其咎,因此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实行会计委派制势在必行。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会计委派制实施的实践过程和基本模式;对其作用进行了肯定;并指出,目前我国在实施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会计委派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 会计委派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问题;建议

一、实施会计委派制的意义

通过实行会计委派制,能够向企业外部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能够代表政府加强对企业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能够遏制腐败现象的日益严重,能够增强会计自身水平的提高。可以说,就目前中国的国情来讲,会计委派制符合国家的利益,符合人民的利益。

1.符合财政改革方向,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管理

会计委派制在本质上是一种以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为先的强制性措施,是一种重新确立会计人员在会计监督中应当承担的职责和行使的权力,以及保证其履行职责的组织管理形式和相应措施,它有力地加强了政府的宏观管理。

2.强化管理与服务职能,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

会计委派制的推行,是建立财务监督约束机制的一个有效举措,它在充分保证企业经营自的基础上,通过委派会计常驻企业内部,直接参与企业财务活动,是企业的财务预算约束能真正“硬起来”,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责、权、利有机结合的法人主体。国有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不仅强化了参与重大经济活动的计划、预测和决策职能,而且确保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等高风险活动的程序合法、资料完整、责任明确,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会计委派制进一步明确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范围和工作标准,增强了他们依法开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委派会计不仅监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力地推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

3.有利于加强会计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会计委派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流失。目前,国有企业缺乏内部约束机制,对国有资产和预算收支主要依靠外部监督,如由财政、审计以及政府部门选派的监事来进行,这些外部监督往往是事后的和定期的,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由政府部门向国有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对企业经济活动进行全程控制,对国家和企业负双重责任,较好地解决了国有产权代表缺位问题,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4.确保会计人员的地位,有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

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会计信息是决策者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会计报表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也影响到某一地区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新《会计法》的颁布实施,使单位的负责人对财务收支的违法违纪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有力地保护了单位的财会人员。实行会计委派制后,将会计人员的人事权、考核权、工资发放及业绩评定权等从单位分离出来,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使会计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监督职权,敢于对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从而有效地遏制了“领导定调子、会计填数字”的现象,较好地保证了《会计法》赋予的会计监督职能得以履行,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的问题。

二、我国会计委派制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国情,应该说,实行会计委派制势在必行。对实行会计委派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少专家学者都作了充分的论述。但根据近年来我国会计委派制的试点来看,也暴露出许多问题。

1.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法规条件远不够完善

实行会计委派制需要严谨的法律依据和良好的法制保障环境。然而,我国尽管已经出台了《会计法》,但由于其适用对象并非是针对会计委派制,所以,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仍然缺乏。由于制定《公司法》《企业法》的初衷是为了“放宽搞活”,而对企业经济行为的约束在当时并未予以足够的关注,从中也难寻充足的法律依据。因此,当前的首要问题是必须加强关于实施会计委派制的专门立法,对委派会计的职责、权利、地位、选派、待遇、特殊的法律要求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会计委派制缺乏足够的法律保证,许多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问题就无法进行协调,委派会计的职能和作用就会大打折扣。

同时,委派会计行为的法律约束问题也是一个空白。委派会计实行是所有者权利的代表,其主要职能是监督经营者的经济行为,但委派会计人员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确定,必须由除所有者与经营者之外的第三者来完成,才能保证公正性和有效的约束力。我国会计委派工作虽然刚刚进入试行阶段,但为了使试行工作不至于先天不足,必须从一开始就注重会计委派制要素结构的完整性。 2.会计委派制的适应范围有一定的限制

所有制结构的多样化客观上使得会计人员的统管统派无法全面实施。国家作为所有者,有权干预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控股企业的重要经营、财务政策,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加以影响自然容易实施。但对于私营、外资企业,会计实施政府委派却难以执行。

同时,从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实际运行来看,在行政事业单位的效果比较明显,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会计信息的失真、遏制了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地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的收支等管理。实践还表明,越是大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推行的难度越大,效果越不显著;相反,越是小的单位,推行的难度越小,实行的效果也越明显。乡镇一级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实际运用会计委派制的过程中就已经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3.实行会计委派制,使会计的管理职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会计的职能一般分为事前的预测、计划,事中的核算、监督、决策,以及事后的考核、分析、评价等。而委派会计的主要职能是监督,也存在一定的核算、决策等,但是却不能保证委派会计人员对企业的发展进行预测、计划,以及对企业经营绩效进行评价等。事实上,这些职能对于委派会计人员自身来讲,就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委派会计要么站在政府的角度去实行监督职能,要么站在企业的角度去实行预测、计划、分析、评价等职能。要想两者兼顾,在实务中存在着不小的难度。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试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委派会计人员对单位负责人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的监督,但是它同时也弱化了会计本身所具有的管理决策等职能。

同时,如果企业内部仍保留大部分管理会计人员,从而实行会计内部的管理职能时,也存在和委派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管理会计人员是从企业内部出发,对企业重大的经营决策进行财务可行性的研究,他们始终站在企业的角度,去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有时还要进行一些风险性的投资决策。而委派会计人员在执行监督的过程中不必要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问题或者考虑得很少,同时又对重大的经营决策有否决权,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反对企业进行一些风险投资决策,也相应地错失了企业发展的一些大好机会。

4.委派会计人员的隶属关系存在问题

委派会计人员应该是由政府或由其委托会计工作主管部门直接向会计核算单位派驻会计人员,监督该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它意味着原来的会计机构中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再属于原单位,而是属于政府或者某职能部门。虽然许多试点地方也明确委派人员代表政府,负责该单位的财务收支,监督该单位正确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会计法》,但委派会计到底是不是正式财政干部还存在争议。如果是,即使一个受派单位按三名会计人员(一名财会负责人、一名主管会计、一名出纳)计算,对于整个财政部门就要增加不小数目的公务员,这与当前精简人员、精简机构的大气候显然不符;如果委派会计不是正式财政干部,没有成为公务员,委派会计在工作中就会难免“腰不直、气不壮”,而且有的委派会计原来在原单位是公务员,宁愿不当会计也不愿丢掉公务员身份。

三、完善我国会计委派制的几点建议

1.从思想上正确认识会计委派制

会计委派制是党和国家为了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加强廉政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而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它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由基层在实践中提出,我们应该客观地认识和看待会计委派制。实践证明,会计委派制的试点工作已经初见成效,在不同程度上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我们对此应持肯定态度。但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会计委派制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解决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而实现会计监督的作用。这些年随着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的推进,其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但是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逐渐走向成熟的过程。我们首先要坚决地支持会计委派制,然后可以根据各地的经验教训和存在的不同种类的问题因地制宜地提出建议并加以解决,最终使会计委派制得以发展完善。那种因为会计委派制实施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就全面否定会计委派制的观点是错误的,对于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要冷静地进行分析,看是会计委派制本身的问题,还是在具体的实施中处理不当所造成的。

2.加强会计委派制的法制建设

会计委派制是一个新生事物,有关实行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还不足,这为会计委派制的推行造成了法律上的障碍。委派会计的职能重心在于监督,这与传统会计的职能有本质的区别。委派会计实际上是在履行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管理职能,监督与控制本身就是管理的基本要素,鉴于委托会计的特殊身份和其履行职责的必要前提条件,必须尽快加强对会计委派制的专门立法,明确委派会计的法律地位,确保委派会计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以法管人,以法治事。因为改革必然会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并随时可能出现各种新的矛盾,因此,必须要有制度和法规的有力保证,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3.明确会计委派制的委派主体

目前我国试行的会计委派制,多由各地的政府部门出面组织实施。但是,并非所有的单位都适合由政府部门来委派会计,那样只会加大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且会重新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因此,推行会计委派制,要区分单位不同的性质,由不同的主体来委派,从而使会计委派制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政府机构、国家提供资金的事业单位,理应由政府财政部门委派;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由国有资本产权管理部门委派更合适;非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股东大会来委派;对于集团的子公司来说,由于其为独立的法人,实行独立核算,会计人员应由股东大会委派,或由类似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和董事会委派。对于个体经营、私人企业等,可以成立合伙制的会计公司来实施会计委派。

4.确定委派会计人员的范围

委派会计人员究竟是仅限于财务总监、财务处长(科长)等高层管理人员,还是针对全体会计人员?我们认为,现阶段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所有企事业单位的所有财务人员实行委派。我认为,国家行政机构、经费全部由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财政定额定向补助的事业单位,可成立会计核算中心集中处理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各单位只设报账员;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只委派财务总监,其他会计人员由企业自行聘任,负责日常会计事务的处理,而财务总监则主要是对其他会计人员进行监督;对国有小型企业委派主管会计或会计机构负责人;非国有控股企业由股东大会委派全体会计人员。企业集团对其下属企业或单位可以只委派财务总监,也可以委派所有会计人员;而像国有农场、邮政总局一类单位对其内部企业或部门机构一般是委派所有会计人员;政府投资的乡镇企业,对其全部会计人员实行委派。

5.规定委派人员的职责权限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4

摘 要 会计信息化为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千载难遇的机遇,可以借助它的信息化优势,深化我国企业财务的改革,逐渐和国际财会系统接轨,加速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对于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所出现的问题,本文中也详细罗列了常见的问题,并分析以上的问题,提出的解决措施,为会计信息化提供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

关键词 建筑企业 财务会计 信息化 法律环境;

一、我国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的现状

目前,我国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已很大程度的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初将计算机应用到会计简称为“会计电算化”开始,会计信息化在会计电算化的基础上有了质的飞跃。在软件上,建筑企业拥有丰富的软件资源,大多处在操作系统、系统的维护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和财务软件等基础软件上。其中在这些的软件资源中,应用比较多的为微软的操作系统、Office等,其中ERP、CRM、财务管理等软件是建筑财务管理应用较多的软件。

目前,由于建筑施工场地的不确定性,影响施工现场的宽带资源的不确定性;还有许多企业没有分清会计信息化与会计电算化之间的区别,管理水平依然沿袭旧的思路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化的进程。

我国建筑企业的会计信息化管理水平发展有些不平衡:第一,地域性的发展差异,由于改革开放后,沿海一带的经济发展迅速,在财务管理观念、资源及信息化程度等方面明显优于中西部地区,这也是我国建筑企业在中西部施工时财务关系不顺畅的一大因素。第二,大中建筑小企业差异比较明显,由于大型建筑企业由资金、人才资源的支持,财务管理的基础设施相对完备,人才资源也比较充沛,财务会计的信息化进程明显好于中小型建筑企业。

二、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出现的问题

(一)政府对财会法规执行有漏洞

我国财会监督体制一直受到外界诟病,其原因是政府对财会监督严重执行不力,一方面是外部监督机制不严,没有充分发挥其体制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我国的一些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利用法律监督漏洞,在进行财会审计时,根据企业的要求出具一些虚假信息,这给我国会计信息化所需要的信息造成严重失真;另一方面,我国内部审计执行不力或不被执行,虽然我们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而且对这些事物的执行规定的非常详细,可一到年末这些财政关键一环都开始走形式,变样了,基本上起不到监督作用。

(二)信息技术人才短缺

21世纪,作为知识经济的时代,缺的不是物质、不是产品,也不是人,而事实和社会发展的人才。在我国由于财会教育发展不很完善,企业的财会人才的素质参差不齐,尤其在新的时代,有能适应会计信息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少,这样在企业的发展中,缺少这方面的人才,那么在企业财会信息资源规划中就无法准确的把握财会建设,在信息化工程的项目质量、进度、成本这三大关系,使得企业的高难度信息化解决方案无法顺利实施,信息化服务、信息化管理短期内很难实现,这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速度和进入市场的竞争力。

企业间在财务数据信息与业务数据信息上的各令门户现象,在左右式的横剖上看,造成企业与银行、税务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纵贯上下看,造成企业与其它企业、客户之间没法沟通。而且企业内部也不能相互共享企业的财务和业务发展的信息,进而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化实现的进程。这些问题是我国大部分企业所存在的普遍问题,在会计信息化过程中,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这些问题会反映的更加明显。

三、解决我国建筑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化所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完善我国财会法规,为会计信息化提供一个健康的法制环境

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在加强企业会计内部建设时,通过借鉴国外、港澳台成功的会计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恳请我国人大及常委会,为了我国企业现代化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市场,修改、制定和删除我国相关的财会法律、法规,国务院也切实的体会到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可操作性的会计法规,并明确责任,建立相应的惩处体系和措施,完善会计信息失真所引起的民事赔偿制度,对因使用虚假会计信息造成的损失,明确造假单位、中介机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赔偿责任和比例,以便受害人依法向司法机关提讼,获取赔偿,以此达到保护会计信息使用者利益和惩罚违法违规者的目的。

(二)强化会计信息化在会计核算上的应用

在会计信息化中,通过会计核算对计算机的应用,不仅可以替代手工记账、算账、报账,来高效、全安的完成企业日常财会事物的操作工作,更重要的是,会计信息化推动了计算机运算能力的提高,以适应高级会计运算能力,为会计工作程序提供数据的储藏、分类归档、高速处理等功能,,对企业财会信息提供高深度得加工和应用,及时准确的为企业决策层提供可靠地财务信息,同时满足企业外部,如政府审计、税务、投资者等详实的会计信息。

(三)强化会计信息化在为决策层提供科学决策依据上的应用

会计信息化发展通过对计算机会计信息化软件的运用,就是要沿着从简单的财会部门发展为财会信息,而后汇总到企业的财务管理者或企业的管理层。目前,会计信息化发展已得到不少的成就,此系统已经较完整的被开发,并在实践中应用,通过财务人员的改进和操作,使得在企业的计算机储存有全面、完整的企业信息数据库通过运筹学、决策学等典型的现代数学理论模型,进一步的通过人――机接口对模型进行分析、比较,来帮助公司的决策者进行正确分析、探讨企业发展规划,并做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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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玲玲.企业财务精细化管理的思路与途径分析.现代营销(学苑版).2012(11).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5

论文关键词:司法会计 鉴定 财务报表 审计 差异

论文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均为会计鉴证业务。两类业务的执业准则分别由国家司法部和财政部。比较主要执业规则的差异,有利于司法鉴定人参照有关《审计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运用会计、审计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和判断工作,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证活动。常规财务报表审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独立审计准则,运用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性程序等科学审计方法,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鉴证活动。本文依据国家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以下简称鉴定通则)和财政部批准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财会【2006】4号,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比较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常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主要异同,目的是引起司法鉴定人在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注意其同常规财务报表审计主要规则的差异,审慎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保证司法会计鉴定的工作质量,满足司法诉讼审理的需要。

一、鉴证委托与受理规则差异

1、鉴证委托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审计准则》没有要求委托人出具鉴证委托书的规定,委托审计业务成立的唯一标志是委托人与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了审计业务约定书。

2、对委托事项的审查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审计准则》规定,在接受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评估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查看是否符合鉴证业务特征,并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该工作环节上,两者规定相似,只不过司法会计鉴证对委托事项的审查专业性更强。

3、受理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做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审计准则》没有受理时限的规定。

4、不得受理的情形

《鉴定通则》规定了七种情形,分别是:(1)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6)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审计准则》有实质内容类似的规定。两者的差别体现在司法会计鉴证的专业性要求上。

5、鉴证业务协议书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主要内容。《审计准则》规定了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十五项具体内容。

《审计准则》体现了鉴证业务协议书的通用内容,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五方面内容更突出专业性。

二、鉴证实施规则差异

1、鉴定人的责任

《鉴定通则》明确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主要差异:尽管规则中都有“负责”二字,但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无疑是更高层次责任的一种规定,构成了两种规则的根本性差异。

2、鉴定人执业人数

《鉴定通则》要求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只是在审计报告的参考格式中列示有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回避原则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审计准则》有类似的规定。

4、利用专家的工作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规定,如果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包括专家的身份和专家的参予程度等。

两种规则均规定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鉴定通则》明确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审计准则》则允许在专家工作结果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报告中提及或描述专家的工作。可见《审计准则》对鉴证人员利用专家工作结果的责任低于《鉴定通则》的规定。

5、鉴定时限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审计准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6、出庭作证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审计准则》没有此项规定,仅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六十八条中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排除在“对业务工作底稿包含的信息予以保密”的范围以外。

7、鉴证的复核

《鉴定通则》规定,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制定审计业务项目组和会计师事务所两个层次的业务复核政策和程序,业务完成后的复核是审计报告出具前的必备程序。《审计准则》的复核要求严于《鉴定通则》的“可以”复核的条款。

三、鉴证文书规则差异

1、鉴证文书的格式

司法鉴定文书有固定的文书规范和要求,其基本格式是:(1)标题;(2)编号;(3)基本情况;(4)检案摘要;(5)检验过程;(6)检验结果;(7)分析说明;(8)鉴定意见;(9)落款;(10)附注。审计报告包括下列要素:(1)标题;(2)收件人;(3)引言段;(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5)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6)审计意见段;(7)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和盖章;(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9)报告日期。

主要差异:司法鉴定文书除在检案摘要、检验结果、分析说明等处有特殊要求外,同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最大区别是报告的意见段上,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通用目的审计报告的意见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意见,即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应特别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等概括性术语。

2、鉴证意见分歧的处理

《鉴定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文书要求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文书中应当注明。《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报告上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同司法鉴定文书略有差异。《审计准则》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对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进行讨论,在整个审计过程中持续交换有关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可能性的信息,对出现的审计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四十九条明确“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没有允许参加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在同一报告中表达不同审计意见的规定。

四、对规则差异的进一步分析

1、“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是司法会计鉴定规则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根本性差异。正是司法会计鉴证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才产生了:(1)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2)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利用专家的工作,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司法鉴定人出具;(3)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4)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注意:这里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必须)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复核;(5)司法鉴定文书要求检验结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后得出的客观结果”,鉴定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6)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鉴定文书中应当注明等有别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审计规则的特殊规定。

2、通用目的鉴证业务与专业性鉴证业务的差别。《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将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划分为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业务等三大类。尽管司法鉴定业务规则是由国家司法部,其执业管理工作受到地方司法鉴定协会监管,但由于司法会计鉴定人的资格门槛即要求是注册会计师,故其仍然属于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进行的其他鉴证业务。所不同的是,如果说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业务,而司法会计鉴证业务更是“专业”中的“专业”,这一点在:(1)签订司法鉴证业务约定书前需要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2)对委托鉴定事项审查中有司法专业的要求;(3)司法鉴定协议书中包括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委托鉴定的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案的简要情况以及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等五方面特定内容;(4)鉴定文书的特有格式等方面均有体现。因此,《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司法会计鉴定的“特定要求”就是国家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文件。实务中,司法会计鉴定业务的更专业性特征决定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规则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的区别范文6

关键词:职业素养;课程设计;措施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63-02

职业素养是指社会人完成和发展职业活动所必需的基本意识、能力和知识的集合,反映了从业者在从业过程中的精神状态和能力水平。职业素养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职业道德、职业思想(意识)、职业行为习惯、职业技能。前三项是职业素养中最根基的部分,又称为隐性职业素养。而职业技能(又称为显性职业素养)是支撑职业人生的表象内容。

现代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素养具有客观要求,近年来用人单位也非常重视毕业生的职业素养。智联招聘副总裁赵鹏所言:“现在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困难不是成绩、知识和经验的欠缺,而是职业规范和职业意识等职业素质的缺乏。”高等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主要面向地方或区域经济,服务于一线生产、管理部门,要求大学生具备过硬的实践动手能力、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和较强的职业岗位适应能力。因此,高职院校在加强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更应重视学生隐性职业素养的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有利于提高毕业生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职业变化的适应能力和立业创业的创造能力。否则,不但就业理想不能实现,可能还会面临就业困扰。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高职德育的主渠道,主阵地,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教师应该把教育工作融人到学生的整个学业的指导中,贯穿于整个培养过程,让学生树立高度的责任心、事业心、严谨的学习态度、科学的求索精神。基于职业素养教育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对我们基础课的教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就是在教学过程中应该贯穿职业素养教育,让学生毕业后更好地企业、社会接轨。因此,笔者挑选了文秘、会计两个专业进行专业调研,希望以此为契机,寻找基础课增强职业素养方面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一、高职文秘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本人针对高职文秘专业需具备的职业素养进行了综合调查,调查对象主要有文秘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文秘专业教师在谈到培养学生具备怎样的职业素养时强调:我们培养的文秘学生既要具有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又具有爱岗敬业、踏实肯干、谦虚好学和与人合作的职业素养,安心在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工作,让企业单位放心。在制定专业培养方向和课程教学目的的时候都是以这个为指导思想。

在和企业人员进行了解的过程中,企业认为高职文秘专业学生需要具备的个性特质包括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如自信、细心、热诚、稳重、诚信、宽容、乐观、严谨,诚实守信、严谨踏实、朴实大方、思维敏捷、应变能力强;责任意识、保密意识、服务意识、团队意识强,主动的沟通协调、处理与解决问题的意识;亲和力、能与人和睦相处、合作共事。但是,他们认为最需要培养的个性特质主要是服务意识、保密意识以及灵活性。一位医药公司老总说正准备辞掉他公司的一位文员,笔者追问其原因,他的回答是:“这个文员的工作态度太不认真了,经常迟到,工作时间如果没有太多事情做的时候,没有认真的学习了解业务,而是在上淘宝网,经常会听到她接快递的电话声音,这样的员工要尽快地炒掉。”由此可知,企业需要的人员并不是说要求有多高深的知识技能,更加重要的是要有基本的职业道德。

对已经毕业了的文秘专业的10位同学做了调查,几乎100%的学生在回答“你认为在你的工作中,什么品质是最重要的?”这个问题时,答案是“勤奋、认真”放第一位,可见,职业道德的第一条“爱岗敬业”的重要性,75%的毕业生认为职业道德中第二重要的是“诚实守信”。50%的毕业生认为在工作中需要有良好的人际关系,要想在工作中升职必须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一位同学回答问题的时候说出一定要有责任感。

二、高职会计专业需要具备的职业素养调查

11月5日至11月20之间,在开展文秘专业调研的同时,进行会计专业的调研工作。调查对象主要有会计专业的老师、公司企业的负责人、已经毕业了的文会计专业学生。调查的地点分别是学校、校外一些公共场所及网络。

会计专业教师谈到他们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主要是向社会输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毕业生,能胜任基本会计工作岗位和会计电算化岗位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在教学过程中,重点强调作为会计工作从业人员基本的诚信和需要认真仔细的从业态度。

在和一些相关企业的人员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企业对于会计人才的职业素养有:诚信意识、职业技能和职业判断力、协调能力、敬业精神和对工作的责任心创新能力、团队精神、合作意识、持续学习能力等。尤其是内外协调能力,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社会化程度提高,对会计人员的对外协调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较高。从一定角度讲,企业与工商、税务、银行以

及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与供应商、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财务、会计方面与他们的关系。如果会计工作者不具备这些环节的协调能力和技巧,就会影响企业发展。一个企业的老总说他公司不招应届毕业生,问其原因,他说:“应届毕业生傻乎乎的,不会和其他部门之间进行沟通交流。”由此可见,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误区,认为会计人员就是老老实实算好几个帐就可以了。

在对会计专业毕业生的调查结果发现,学生们的意见100%认为作为会计从业人员诚信放在了第一位,绝大部分同学认为勤奋、认真也是必须的。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会计专业的学生普遍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追求继续深造学习的渴望,也就是持续学习,这是和会计本专业的特点决定的,很多的同学都想拿更高一级的证书,会有更好的工作待遇,这样提醒我们在培养会计专业职业素养的时候需要有意识的引导培养学生的可持续学习的能力,这样更有益于学生职业发展。

通过开展以上两个专业的调研工作,笔者对于如何更好地把职业素养教育融入到课程教学中来也有了更深的体会,结合课程第四章的内容:加强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谈谈我自己的看法:

(一)在课前充分了解所教学生的专业背景,学生毕业后将从事工作所需要的职业素养,如文秘和会计虽然是比较接近的专业,同属于管理类,但是在具体的工作中也有一些区别,搞清楚其中的异同,对我们的教学更有针对性,学生上课更受益。

(二)具体课程设计

导入:以两个与学生专业相关的职业素养的案例入手,案例可以是从正反面反应出不同的职业素养会有不同的结果。引导学生思考职业道德,由此扩大到道德的含义。

1、结合课前的案例讲解道德的主要功能和社会作用。

2、例举出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经典的案例,讲述从古至今在职场上都需要过硬的职业素养,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始终不能放弃,到今天对同学们修身、齐家、治天下依然非常有用,如“倡导言行一致,强调恪守诚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显得尤为重要。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就更能结合学生的职业目标来讲述,每个同学毕业之后都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从事一份工作。可以让学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来谈谈大学生从现在开始应该怎么培养自身的职业素养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可以引导学生从诚信等当今社会比较敏感的话题入手进行讨论。

通过以上课程设计,紧紧围绕职业素养进行道德品质的讲解、讨论,相信同学们在了解了道德的起源、含义、功能及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道德的同时,对自己本身对职业道德方面的修养的认知也有了更深和更切身的体会,这样能把自己所学理论和实际结合起来,追求明天更加美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1]莉.提升文秘专业学生综合素质势在必行[J].职业教育.